垃圾短信检测

2024-08-20

垃圾短信检测(精选7篇)

1.垃圾短信检测 篇一

揭开垃圾短信泛滥之谜:500元可发上万条短信

2011年09月24日18:13荆楚网-楚天都市报[微博]我要评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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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信用卡在××商场刷卡××元,请速与××银行客服联系„„”“买房送精装,先抢可享万元折扣„„”如今,各种垃圾短信满天飞,不少市民都收到过上述短信,有人还因此上了诈骗短信的当。

记者探访发现,武汉多家公司能提供短信群发业务,不仅能提供精准的市民手机号码,费用也很低廉,500元就可以发出上万条垃圾短信。

垃圾短信扰人清梦

最近,汉口的李先生被垃圾短信吵得烦不胜烦。一个月前,他刚从北京辞职回到武汉,准备在武汉打拼一番。这段时间,他办过几张银行卡、买过一辆车,随后便被短信骚扰个不停。“几乎每天都会收到垃圾短信。”李先生说,有的推销房产,有的推荐基金,甚至一些洗车保养店也发来短信。有时大半夜,他正睡得香,手机突然响了,他一看,竟是商家的促销短信。

无独有偶,记者发现,垃圾短信的泛滥已经严重影响到市民生活。

武昌一家公司的白领陈女士说,以前只要手机短信一响,她就会迫不及待地去查看,但现在对短信越来越麻木,经常手机提示短信来了,她过好久才去查看。有一次还差点误事,丈夫让她去幼儿园接孩子,因没及时看短信,让孩子在幼儿园等了一个多小时。500元可发万条短信

昨日,记者在百度上搜索“武汉群发短信”,发现有多家公司开展短信群发业务。记者以要群发短信的名义,和在武昌雄楚大街411号翡翠城的一家科技公司取得联系。“你好,我是做家居装修的,要进行短信推广。”记者说道。“你想要什么样的客户群。”一名业务员询问。“最好是两年内,刚刚买了住房的。”记者说。“我们除了部分楼盘业主的手机号,还有私企业主、白领、存款额达50万元、私家车主所开轿车价值30万元以上等各类人员的手机号,他们都可能是你的潜在客户群。”业务员推荐道。“这样的用户有多少?”记者问。业务员说,他们分武昌、汉口、汉阳3个片区,每个片区的用户都不一样。

业务员还称,客户编好短信群发1万条,只需要付费500元。客户选定发送的短信推广客户群后,可委托他们发送,也可以选择由他们提供的一个网络平台,自行向要推广的客户群发送。

在汉口的一家短信推广公司,他们还表示,短信的内容他们可以不审定。通过他们的网络平台,发送10万条短信只需要几分钟。

谁泄露了市民手机号

在汉口短信推广公司提供的资料中,记者发现,该公司声称拥有手机号码数据库,不仅包括各家通信公司的70多万名金卡、银卡、钻石卡和VIP卡客户,还对手机号数据库的客户资源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分。

如各大银行存款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他们拥有的客户手机号为14万名;私家车主所开的轿车,档次在30万元以上的,汉口客户是1.1万名,武昌客户是1.5万名,汉阳是8600名。

此外,汉口的公务员、银行基金客户、证券公司股民等人群的手机号码,该公司也有。“这样可以按客户推广行业的不同,精准到不同类别的人身上。”该公司的推广人员说。昨日,记者按该公司提供电话,拨打了5名私家车主的电话,发现都是准确的。

是谁将这些客户的信息泄露给短信推广公司?武昌、汉口的几家推广公司称,有的是按通信公司的号段来获取,有的则从物业公司或用自身资源交换获得。假如从小区物业处购买,以1000户的小区为例,他们会付出3000元-4000元不等的成本。

垃圾短信尚无人监管

大量群发短信,难道不怕被查处?几家短信推广公司的业务员表示,他们有的网卡(购买外地手机卡,通过群发器等发送)来自外地,本地通信公司很难查处。

对此,武汉一家通信公司有关负责人称,随着手机用户对垃圾短信投诉的增加,通信运营商已开始采取措施监管和控制不正当的短信群发,同时设立“黑名单”。该负责人也承认,这些监管手段很有限。有些地下群发公司会先购买几个或几十个预付费的手机号码,用群发器或软件群发。目前国家明确监管的主要是犯罪短信、黄色短信和诈骗短信等,这类短信在业内称为“违法短信”。而不少垃圾短信是广告促销短信,不属于违法短信之列,国家对其还没有明确的监管规定,这些短信尚处于监管空白区。(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舒均

2.垃圾短信检测 篇二

(一) 垃圾短信所侵害的主要权利

本文认为在考虑垃圾短信的定义时, 其逻辑起点应该是制止垃圾短信的原因, 也就是垃圾短信侵犯了接收者的哪些权利。因为垃圾短信是一种侵权行为, 所以对其才需要制止。如果能够确定垃圾短信所侵犯的权利, 那么其定义就可以自然得出。在这里首先需要说明, 垃圾短信依其内容可以分为内容违法和内容不违法两种;内容违法就是违反了国家关于短信内容的强制性规定, 比如《电信条例》第57条, 还有《广告法》第7条, 这种因其本身具有违法性而被禁止的短信, 准确来说, 应该被称作“违法短信”, 所以本文在此不做讨论;接下来仅对内容不违法的垃圾短信所侵犯的接收者的主要权利进行探讨, 从而得出“垃圾短信”之定义。

1. 生活安宁权。

垃圾短信所侵犯的最为直接的权利就是“生活安宁权”。目前, 生活安宁权并不是一个为法律所明文规定的权利, 关于其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也没有定论。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 即公民的生活安宁应该得到保护。生活安宁是指公民享有的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个人事务、管理个人领域, 维护个人空间不受他人干涉、侵扰的权利。每一个公民, 都享有安宁且不受打扰地生活的权利。依照有关学者的观点, 生活安宁权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 排除对个人正常生活的骚扰。第二, 禁止非法侵入个人空间。第三, 对个人事项的自主决定权。要确定发送垃圾短信是不是对公民生活安宁权的侵扰, 首先需要确定手机内存空间是否为公民的个人生活领域, 本文认为手机内存空间当然属于个人生活领域。综上所述, 垃圾短信毫无疑问地侵犯了接收者的生活安宁权。生活安宁权的权利主体有权维护自己的生活安宁不受侵扰, 公民个人有权决定自己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 公民个人有权享受自己的生活不被外界随意打扰, 而垃圾短信则显然侵扰了接受者正常生活的秩序和安宁生活的状态。

2. 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 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 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1]。在信息社会, 信息已经由一个简单的交流工具演变为一种基础资源———信息资源, 它和物质、能量并存, 而且其作用超过了传统的物质资源和能量资源。个人信息是信息资源中最为特殊的一部分, 它不但是一种资源, 而且还承载着公民的人格利益。

本文认为, 并不是所有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都会侵犯到个人信息权, 有一些垃圾短信发送者在发送短信时, 采取无差别的随意发送, 也就是说, 这些发送者并不知道其所发送的号码所有者的身份等个人情况, 甚至该手机是否正常使用都不甚了解, 在这种情况下, 发送者因为并不知道短信接收者的个人信息而没有侵犯接收者的个人信息权。只有将垃圾短信“精确发送”的发送者才涉及侵犯接收者的个人信息权。有些广告短信发送者为了节约成本, 有效利用每一条短信, 实现成本效益最优, 会有选择的针对某些“潜在客户”发送短信, 对接收者的个人信息, 包括手机号码、姓名、性别、年龄情况、民族、婚恋情况、职业情况、收入情况、住址、身体情况等信息, 或多或少有一些了解, 对有可能的回复的接收者发送短信。这种情形下, 发送者的行为涉及到对接收者个人信息的利用, 而个人信息权的主体有权控制其个人信息, 排除他人在其未授权时的非法利用。故而, 这种因了解接收者的个人信息而将垃圾短信“精确发送”行为属于侵犯接收者个人信息权的行为。同时需要说明, 这种行为不论是否出于商业的目的, 哪怕仅仅是出于骚扰的目的也会因其擅自使用接收者的个人信息而侵犯了接收者的个人信息权。

3. 财产权。

财产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基本类别, 其与人身权相对, 共同构成了民事权利体系。之所以认为垃圾短信会侵犯接收者的财产权, 是因为垃圾短信会占用接收者的手机内存, 用户要识别并删除这些短信, 导致手机使用次数的额外增加。每一部手机的使用次数都是有限的, 在达到一定的磨损程度后手机就会无法使用, 如果因为非用户意愿的手机使用而造成用户手机的额外磨损, 进而导致手机的提前报废, 那么就是损害了接收者对于手机的财产权。用户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识别并删除这些垃圾短信, 因为时间与金钱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 如果将接收者因为必须要删除该垃圾短信而花费的额外时间理解为财产损失, 也是可以的。垃圾短信在该因果关系中仅仅是一个诈骗工具, 仅仅是误导受骗者的工具, 这种诈骗方式与通过言语、书面文字等手段进行诈骗并没有本质意义上的区别, 因而不应将这种因受到诈骗而导致财产权受损的不良后果归咎于垃圾短信。

(二) 对于“垃圾短信”的定义

由上文可知, 垃圾短信侵害了短信接收者的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权、财产权等权利, 因而需要遏制垃圾短信的肆虐。在上各述权利中, 个人信息权并不是每一条垃圾短信都会造成侵害的;因垃圾短信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如果平均到每一条垃圾短信上, 就会极其微小;至于生活安宁权也是每一条垃圾短信都必然会造成侵害, 而且其侵害体现的最为明显、直接。由此可见, 垃圾短信对于接收者造成的损失, 精神层面要大于物质层面。固然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 通过个人信息滥用的财产责任来惩罚垃圾短信发送者, 遏制垃圾短信的效果会更好, 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此种方式是最适当的选择, 这种选择只是在我国法律对于公民精神权利缺乏有效保护的现实情况下的无奈之举。如果法律对于侵犯公民精神权利的惩罚效果等同于甚至超过侵犯财产权利的惩罚效果, 那么通过赔偿对于因垃圾短信而造成的精神权利损失和某些情况下的财产权利损失, 遏制垃圾短信将会取得更好地效果。

结合上文, 垃圾短信, 应当是指与接收者没有特殊关系的短信发送者, 违背接收者的意愿, 擅自发送至接收者手机内存空间的短信息。

该定义的核心是“违背接收者的意愿”, 这充分体现了垃圾短信对于接收者生活安宁权、通信自由权的侵害;因为个人信息权不是每一条短信都会侵害, 而每一条垃圾短信造成的财产权损失也过于微小, 出于精练表达的考虑就不在定义中表述出来了。如果发送者与接收者有特殊关系, 哪怕所发送的短信内容并不是接收者所愿意看到的, 也不能被视为垃圾短信, 比如银行的催款短信、交通违规催缴罚款短信、恋人的分手短信等等;至于特殊关系如何确定则在下面的部分进行论述。除此之外, 一条垃圾短信也只有进入到接收者的手机内存空间, 处于有机会被接收者看到的情况下, 才有必要对这条垃圾短信进行规制, 也才可以将其称为垃圾短信;假如一条短信发出后并没有被接收到, 那么对其进行规制就失去了意义, 此时就不用考虑这条短信的定性问题。

二、垃圾短信的认定方式

垃圾短信是与接收者没有特殊关系的短信发送者, 违背接收者的意愿, 擅自发送至接收者手机内存空间的短信息。由此定义可以看出垃圾短信接收者在垃圾短信的认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具体而言, 垃圾短信接收者应该处于维权主体的地位。如果垃圾短信的内容违反《广告法》、《电信条例》等强制性规定, 那么就可以直接被认定为“违法短信”, 进而可以由国家的公权力机关予以制止, 短信接收者也可以举报或者起诉;而对于内容不违法的垃圾短信, 固然可以由公权力机关出面制止, 可是单单由公权力机关采取行动是不足的, 因为这些垃圾短信数量巨大、内容繁杂, 公权力机关不可能面面俱到, 也有一些垃圾短信是其无法制止或者制止效果不佳的, 因而应该赋予短信接收者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 确立垃圾短信接收者维权主体的地位。需要说明的是, 这里讲的是“维权主体”, 而不是“认定主体”, 因为在一个法治社会,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另一个人权利的权力只能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享有。与此同时, 公权力机关的认定权也应该是一种“形式认定权”, 也就是说, 只要公民提出维权主张、提交形式证据 (手机和垃圾短信) , 然后公权力机关就应该做出认定该短信为垃圾短信的判断, 除非发送者提出证据证明其与接收者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之所以要确立垃圾短信接收者维权主体的地位, 不仅仅是因为这样可以充分调动公民的维权积极性, 有效遏制垃圾短信的泛滥, 更是有着以下深刻的原因。垃圾短信最直接、最明显侵害到了接收者的生活安宁权。垃圾短信之所以被称为“垃圾”短信, 是因为这条短信侵扰了接收者的生活安宁, 而生活安宁的含义对于每一个人而言都是不同的, “生活安宁”是否被侵扰只能而且必须要由接收者来判断, 这是因为不同的公民对于同一内容的短信的主观评价标准和结果并不一定是相同的。在某公民看来是“垃圾”的短信, 在其他公民看来, 则完全有可能是很有价值的短信, 比如说出售房地产的广告短信, 对于我这样一个在校学生而言毫无疑问是垃圾短信, 但是对于一个正在急于购房的人而言就是很有用的信息。另外, 如果我们不给予垃圾短信接收者维权主体的地位, 还将会有悖于“私法自治”的民法基本理念。拉伦茨认为, 人是伦理学上的基本概念, 而私法中的人是伦理学上的人的移植, 伦理学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而不能当作他人达到目的的手段, 因为人有其尊严和价值并且是自律的。在伦理学上, 人是有尊严与价值的, 这种尊严与价值应该得到他人的尊重并且人与人之间应相互尊重。“人虽是肉体的存在, 但与其他动物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是理性的和意思的, 可谓是伦理的存在。”“在伦理人格主义哲学看来, 人正因为是伦理学意义上的‘人’, 因此他本身具有一种价值, 即人不能作为其他人达到目的的手段, 人具有其‘尊严’。”因此康德认为“每个人都享有要求其他人尊重自己的权利, 而他也必须相对于任何其他人受到该义务的约束。”由此可知, 人人生而平等, 自由和尊严神圣不可侵犯, 发送垃圾短信侵犯了接收者的自由和生活安宁不受打扰的尊严, 那么就应当赋予短信接收者以维护其自由与尊严的权利, 并确立其维权主体的地位。

摘要:遏制垃圾短信泛滥的前提是识别、认定垃圾短信, 因而需要对垃圾短信进行定义。之所以要制止垃圾短信, 是因为垃圾短信侵犯了短信接收者的诸多权利, 包括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权、财产权等, 从这一角度出发, 对垃圾短信进行定义时的核心就是“违背接收者的意愿”。出于调动积极性以及维护公民自由与尊严的考虑, 应当赋予公民在认定垃圾短信过程中的维权主体地位。

关键词:垃圾短信,认定,生活安宁

参考文献

3.垃圾短信的利益链 篇三

北京有几百家垃圾短信公司

赵坚(化名)是北京某公司的销售经理,他是2005年进入短信群发行业的。赵坚回忆说,那时候全北京短信群发公司也就几十家,现在,北京这类公司有几百家。“前几年曝光的分众传媒旗下的“精准分众”,做的就是短信群发,年销售额达几千万元。小公司也就几个人,三五台电脑,租一间房子。”

公司有2亿人的个人信息

“首先要锁定市场,了解客户的需求。我们现在的主要客户是房企,北京几家比较大的房企几乎都和我们有合作关系,其次的客户就是教育培训机构、移民机构,或者4S店。”赵坚说。公司的资料库里面有将近2亿人的个人信息,是这几年辛苦“开拓”的结果。

一条垃圾短信四五分钱

“运营商都会有专门提供给企业用户的短信群发业务,单条价格最低可以低到3分钱左右,我们的客户经理通常会想方设法向运营商定制这种服务。申请过程非常简单,你只需要提供自己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他们一般不会仔细审核。”

“普通短信的价格是1毛钱,我们以前开价七八分钱一条,现在竞争激烈,通常是四五分一条,发得多的话可以降到2分甚至1分。”如此低的价格,当然有水分。

1万元短信换来4000万元销售额

北京某楼盘销售人员给记者算了笔账:3分钱一条垃圾短信,3万元就可投放100万条广告,就算1万条能打动一个人,100万条就可以拉来100个客户。这样的投入产出比是所有传统意义上的广告所无法比拟的。

赵坚告诉记者,最典型的一次成功案例是2009年楼市低谷的时候,北京的一楼盘开盘时,一次性花15万元购买了他们300万条短信,结果楼盘在开售后三个月内销售一空。

垃圾短信会主动避开部委领导

2008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之后,对垃圾短信的治理,达到了有史以来的最大力度;北京奥运会期间,业务更是几乎处于停滞状态。

“为了安全起见,每年的‘3·15’、两会期间是比较敏感的时间,我们在年初定计划时,会避开这些时间段。此外,我们公司内部有一本红色号码簿,里面都是部委领导以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手机号,我们在广告投放的时候,会避开这些号码。”赵坚说。

“不是不能管,是不想管。”

北京市消协律师团的邱宝昌律师说:“治理垃圾短信,国外已经做出了很好的榜样。在韩国,未经用户同意发送垃圾短信最高将被处以约合人民币18万元的处罚金。在美国,违规发送垃圾短信者最高将被罚款600万美元,严重者甚至会被处以监禁。而在我国,垃圾短信一直没有提到法律层面上,对手机用户的隐私权和通讯自由权的界定都十分模糊……”

短信群发公司每发出1条短信,运营商就会有几分钱甚至1毛钱入账,而定制群发服务的客户动辄几百万条,这对于运营商来说,是一笔巨大的额外收入。所有的短信发出必然会通过运营商的网关,所以,垃圾短信治理的关键,在于运营商。换句话说,不是他们不能管,是他们不想管。

(摘自《中国经济周刊》 本文作者:王辰越)

4.重庆通信行业深入治理垃圾短信 篇四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署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以后,重庆通信行业迅速响应,由重庆市通信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垃圾短信深入治理专项行动,力求垃圾短信治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近日,重庆管局组织召开了垃圾短信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会。会议传达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精神,部署了重庆市治理行动的工作方案,重点对基础企业自有端口、行业类应用端口、信息服务经营者自有端口和个人通信号码开展经营性群发垃圾短信行为进行治理。

会上,各基础运营企业分别汇报了治理垃圾短信工作情况及下一步的工作方案。重庆管局明确了此次行动的要求:一是各基础运营企业要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问题,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二是各企业要细化制度,落实责任,加强业务自律;三是全行业要主动宣传,尊重和支持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监督;四是管局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曝光,及时向社会发布垃圾短信警示案例,引导广大用户文明使用短信服务,积极发动社会各界群众举报监督,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手机短信环境;五是要加强对新问题新情况的调查研究,对专项行动期间创新的好措施好经验,要组织学习和交流,并固化形成长效机制。

5.垃圾短信检测 篇五

垃圾短信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考者阅读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参考时限:阅读40分钟,作答11O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作答。

二、资料

1.凡用户没有定制过的包含有欺骗、色情等内容并且是用外地手机或小灵通为发送号码的短信,均为垃圾短信。

国内手机垃圾短信大致分四大类:

第一类:“骚扰型”,多为一些无聊的恶作剧,发送号码多为手机或小灵通号码;

第二类:“欺诈型”,此类短信多是想骗取用户的钱财,如中奖信息,发送号码多为手机或小灵通号码;

第三类:非法广告短信,如出售黑车、麻醉枪之类,发送号码多为手机或小灵通号码; 第四类:SP(短信业务提供商)违规群发,误导用户订制短信业务,发送号码多为SP接人代码,一般为四位数字。发送号码不分网内网外,既有通过移动号码对联通用户发送的,也有外地联通号码对本区用户发送的。

凡符合以下标准的为垃圾短信:(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专业助考 品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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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垃圾短信的内容包括出售枪支弹药、代办文凭、提供发票,到房产信息、商场打折、基金管理等等。那么这些短信是从哪来的呢?又是谁在制造这些垃圾短信呢?

在一栋普通居民楼里,记者看到,一个小伙子正在熟练地操作电脑,密密麻麻的数据线上,连接着30个黑色的盒子,这就是“短信群发器”,像这样的一个小公司,一天下来就能发送数百万条垃圾信息。

短信群发公司负责人王飞:因为短信群发不是合法的,短信群发,一年怎么着出能赚个房,赚个车。

一些群发公司在出售群发器的同时,还以低廉的价格出售手机用户资料。

在这两份最新的资料中,一份保存着46万个企业法人的详细信息,另一份则有100万个以上车主的信息,其中包括家庭住址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O条明确规定: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那么如此众多的个人信息,究竟是谁泄露出来的呢?

腾振兴:假如说你的存款,要是达到了银行金卡,你的信息都在哪儿存着?

记者:在银行存着。

腾振兴:那对呀,我们为啥就不能到银行把这个信息弄出来呢?

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现在大部分短信群发业务集中到了几家大的公司,他们号称专业助考 品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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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9大类手机用户的信息:小区业主、工商企业主、职业经理人、新购房业主、车主、手机大客户、公务员、保险以及银行贵宾、房地产投资者等,几乎无所不包。

分众无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渠道拓展经理庞路斌:咱们数据库,现在总共有两个多亿的手机号码资源,中国的手机用户是五个多亿,我们掌握了整个全中国一半手机用户的信息。

有了这些数据之后,分众无线以及其他一些公司还对机主的信息进行了详尽的分类,精确到机主的性别、地域、年龄、消费水平等等。依托数量众多的信息,这些短信群发公司迅速聚敛国内外2O多万家广告客户,制造了无穷无尽的垃圾短信。深圳市巨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徐利晓:我们这边,目前一天最多发6千万条。

疯狂的手机短信广告,为这些短信群发公司创造了辉煌的业绩。在分众传媒的网站上,记者看到了这样一份财务报告:2OO7年第一季度手机广告营收为600万美元,2OO7年第二季度为1O90万美元,2007年第三季度为l400万美元,同比增长298.9%。

值得注意的是,分众无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不是一般的作坊式小企业,它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分众传媒旗下的子公司。据了解,这家公司已经合并了7家竞争对手,号称掌握全国一半手机用户的信息,分众无线是这样宣传自己的:广告想给谁看,就给谁看。

3.据中国互联网协会20O8年4月29日公布的《2OO7年中国手机用户垃圾短信调查结果》显示,手机用户人均每周收到的垃圾短信数量已达12.44条,与2OO6年同期结果相比增幅达5O%,创下7年来的最大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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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违法欺诈和商业广告类的垃圾短信所占比例最多,分别为49.70%和45.48%,也就是说,在平均每1O封垃圾短信中,有5封是违法欺诈类,4.5封是商业广告类。而在用户收到的5封违法欺诈类垃圾短信中,有2封是由SP发送的。一些用户甚至还收到了由SP发送的引导或诱骗消费者的垃圾信息,如让用户回复短信、参与答题等。专业的短信群发公司、SP公司以及运营商被用户评为传播垃圾短信的3个主体。

随着手机应用的普及,短信已成为新的随身媒体和通讯方式。许多商家也在利用这一现象,将短信作为一种廉价快捷有效的营销途径,导致用户平均每周收到的垃圾短信数量迅猛增加。尽管如今人们对信息的需求量逐渐增多,但是那些自己没有事先要求和确认需要的信息,难免会给用户带来不同程度的反感。调查显示,用户对垃圾短信反感的主要原因依次是:被迫接收自己不需要的内容;短信的内容自己不喜欢;无法判别短信内容的真伪;担心接受这些信息会收费;发送时间不合适,给自己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影响;担心会被传染手机病毒。

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黄澄清说,垃圾信息传播有其共同的特点:身份不易追查、便于大量传送、用户数量大、支持一点到多点发送、承载的内容可修改、低成本。上述特点给防治垃圾信息工作带来了诸多难点:追溯困难且高成本;难于识别,尤其是内容的识别;覆盖范围广;不易寻找高效和经济的拦截点;早期难以发现;打击地下黑色产业链很难实现全面配合管理。

目前,中国互联网协会已经建立了12321举报中心。黄澄清说,中国互联网协会将探索建、立一套包含举报受理为依据、行业联合实验室做验证、综合服务为措施的网络不良及垃圾电子信息综合治理体系。举报受理中心将承担预警、跟踪调查、应急处理等措施,并在事后及时总结,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数据和分析。“很多反垃圾电子信息的技术还处于研究阶专业助考 品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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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又因为垃圾电子信息身份不易追查、用户数量大、便于大量传送等特点,给技术解决上带来了难题。在未来的工作中,中国互联网协会将通过多种方式,鼓励业界在反垃圾电子信息领域实现技术创新。”

4.很多读者反映经常收到各种垃圾短信,包括代开发票、代办税票、出售黑车等非法信息,手机显示的发送号码都是普通的11位手机号码,回拨则被告知为外地号,且没法拨通。

一位行内人士告诉记者,这些信息大多是一些短信群发公司的短信广告业务,而不少此类公司就是三两人、一台电脑、一套短信群发设备组成的皮包公司。

短信群发设备卖得多

记者以准备经营短信群发公司的名义,跟一家科技公司取得联系。这家公司声称他们专业从事短信群发产品的研发。

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要开短信公司就得买一整套群发设备,包括一部短信群发器和配套软件,整套设备的价格为350元。他告诉记者,这套设备运行起来,每小时可以发送500条短信。

设备使用起来比较简便。“短信群发器一端跟电脑连接,然后插上用于短信群发的手机卡,就可以向选定的号码群发短信了。”这名负责人说。

记者从网上查询发现,出售短信群发器的信息非常多,其中不少短信群发公司在主营短专业助考 品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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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广告之余也兼营短信群发设备。其中一家科技公司声称,他们的短信群发器从单孑L到八孔俱全,每小时可发送数千条短信,当然价格也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

短信群发软件钻“漏洞”

一家科技公司的李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种短信群发业务钻了通信运营商的监管漏洞,现在监管越来越紧,短信群发卡的销售利润已经不如以前,现在不少短信公司都不卖卡了。”他告诉记者,曾经有个广东人到浙江嘉兴买了上百万张短信群发卡,结果嘉兴方面全给封了号,所有的卡都窝在手里没卖出去。

“现在我们都是出售群发软件,不再卖设备了。”他说。记者从互联网上发现,这种出售群发软件的信息还真是不少。

“打包”出卖手机用户资料

记者以发布二手电脑广告的名义联系了一家短信公司。

记者向这家公司的一名女业务员描述,自己有朋友能弄到一批二手电脑,想通过发布短信广告找到销路。业务员没有问记者任何问题就表示:“你从网上传过来想发布的信息就行,7O字以内。”

然后,这名业务员向记者推荐他们的所谓“高端号码”。她表示,一般公司都只能对普通号码发送短信广告,一个普通号码段是1万个号码,其中可能有很多是空号,发送的部分短信起不到广告效果。而他们公司有“高端号码”,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筛选出最有价值的专业助考 品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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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比如可以把月消费额、月增值服务额高的手机号码选出来。

针对记者提到的二手电脑销售,她建议记者可以选择月消费额在100元以上的动感地带号码,“这样可以选出有购买力的年轻群体,像学生等,这些人更愿意买电脑。”她说。

她告诉记者,这样筛选出来的手机号码每1万个50元,可以直接出售给客户。记者问她公司怎样得到的这种资料时,她很神秘地表示:“我们有我们的渠道,保证真实,没有空号。”

5.短信发送的方式一般有三种:通过互联网、通过手机、利用群发器进行群发。笔者根据一垃圾短信上面留的电话拨打过去,工作人员无意中透露说,这些短信都是通过短信群发器发送的,用户的号码也是他们输入号段自动检索的。据了解,像他们这种地下短信群发公司全国各地都有,还有一些人购买群发工具,在家中从事非法的群发短信业务。

随后,笔者以发送短信广告为名,联系到深圳一家声称代理群发短信的科技公司,自称是公司业务员的罗先生证实,的确有短信群发器这东西,可以轻松帮笔者代发短信。“我们能把同一条短信,一次群发给500个人或100O个人,接收人数随客户要求,只要输入几个数字就行,它能连续工作。想发什么短信、想发给哪个号段的手机用户,都非常容易。”罗先生热情地向笔者介绍,短信群发器发出短信后,接收用户的手机上有时显示的是手机号,有时显示的是特殊号码,这也是发送时可以设置的。一般一张卡一分钟能发送2O条,如果把多张卡联网,一小时能发出几万条甚至十几万条短信。

笔者委婉地告诉对方所要做的广告是一种没有审批的药品,没想到电话那边的罗先生满不在乎地说:“发完后把网线一拔,没有IP地址,根本无法查到是谁发的。”经过笔者的专业助考 品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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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番讨价还价,最终确定一条短信8分钱,但至少要发送100万条。

一位“业内人士”透露,他们之所以能够大量群发短信,是因为他们可以从移动、联通等电信运营商那里批发短信,批发价都比普通短信1角钱的价格低。而现在通行的批发价差不多为3至4分钱一条。如果按照一条短信8分与4分的差价,一条短信挣4分,几个小时发送1OO万条的利润就是4OOOO元

6.电信运营商难辞其咎

梅广(湖北读者):我想问的是,为什么分众传媒能轻而易举地掌握数以亿计的手机用户信息?为什么时至今日移动通信运营商才想起要去开展短信过滤业务、设置屏蔽系统?可以断言,没有人为垃圾短信提供种种方便,分众传媒有再大的能耐,也不可能发展到日发数亿条垃圾短信的地步。从这个意义上看,那些藏在幕后的“帮凶”,比“元凶”更可恨。通过法制建设来铲除滋生“垃圾短信”的土壤,确保公民的通信权利不至于继续受到伤害,这些才是当前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

管春晖(河南读者):分众传媒以及其他垃圾短信的制造者,是通过运营商的发送通道,将广告精确发送给客户所希望投递的手机用户。这样看来,这些通讯运营商也帮了垃圾短信制造商的大忙,因此难辞其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总经理徐达说:“作为移动运营商,我们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已关闭精准分众等7家公司的短信业务端口。”由于缺乏相关法规,目前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所有的行业严格自律,洁身自好。因此,强烈建议国家立法保护个人信息,让泄露私人信息者承担违法的责任,才能有效保护私人信息不被泄露。

黄时雨(南山居民):央视的报道显示分众拥有的个人信息可能是从银行、车管所等处通专业助考 品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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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花钱”和“运作关系”拿到的。但分众的掌门人江南春却称信息来源合法。如此巨量的信息到底是怎么来的,不应由分众说了算,也不是央视可以定性的,遗憾的是没有官方机构站出来表示负责,这显示出政府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上的“缺位”。虽然目前我们没有专门的法律,但并不意味着政府无可作为。比如,在深圳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泄露业主资料最高可罚款2万元,还有一些机构在收集客户资料的合同上也会有保密条款。这些都是可以采取法律行动的依据。涉及数亿人的利益,政府不应采取“民不举、官不究”的消极态度,而应该将之视作推动相关立法的一个契机。

致歉不能取代追责

卞广春(江苏职员):当前,个人信息安全无法可依,实际上为极少数企业滥用个人信息,擅自透露、出售个人信息从中渔利留下了可钻的空子。分众传媒董事局主席江南春讲,信息由收购的下属公司日常服务中积累所得,是合法的,也不涉及个人隐私。既然这么说,分众的事情哪里需要致歉?客户是企业的上帝,维护客户的利益,弘扬客户的权利,应该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分众这样的致歉,近似一份免责声明,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殷建光(河北读者):分众致歉虽然难能可贵,但不能取代追责。当前公众信息被泄露,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疾病,必须用重典制裁,否则,这个社会现象会更加泛滥,不但影响公民的精神生活,也影响社会的和谐文明秩序。建议我们的执法部门依据我国法律,对分众的相关负责人追责,即使原因多多,不只是他一家的责任,但必须从他这里开始,掀起一个保护个人信息的风暴。

吴江(南京读者):仅仅依靠分众的自我监督来规范无线广告业务,有些“与虎谋皮”的专业助考 品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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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道,这就好比商品质量厂家自己说了算、安全标准煤矿自己订立执行一样。当“裁判员”与“运动员”合二为一时,“角色的暧昧”必将导致“责任的混乱”。事实上,治理“垃圾短信”的难度并不高,既然发送“垃圾短信”要经过移动运营商的网络,那么所有的“作案”记录其实早已在案。假如“每一条垃圾短信”都能成为“一纸罚单”,而不是“发了白发”、“扰了白扰”。当“垃圾短信”的侵权成本高于广告收益时,“垃圾短信”又怎能不自动消亡?

个人信息安全需要多重保护

童意(华侨城居民):“合法取得信息”就可以随便转让和买卖?不能。怎样是“合法”不能由分众说了算。政府有关部门应立法严厉规范可以合法取得公民信息的企业和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这些信息;在我们提供有关个人信息的同时,接受这些信息的企业或机关要有格式条款,保证这些信息不被泄露,并承担因此带给信息填写人的损失和不良后果。只有加大信息取得者的保护义务,才能有效地保护我们的信息安全。我们自己也要提高警惕,保护好个人的基本信息,不能轻易泄露给外人。

宣华华(商报读者):2008年3月,山东青岛市2.6万个车主的私人信息疑遭泄露,有人以电子光盘的方式标价12OO元出售。记者暗访发现,销售者声称“这些信息是从车管所拿到的,准确率在85%以上”。一般来说,公共机构具有收集个人隐私信息的“先天优势”,能够十分容易地取得各类个人隐私信息。因而,各类公共机构往往是个人隐私信息的“集散地”,就必然会成为不法之徒窃取信息的头号目标,也不排除内贼出于逐利目的参与其中,这方面尤其需要法律严加防范。

黄翠莲(广西读者):我觉得可以借鉴香港的做法。香港2007年12月全面实施《非应邀专业助考 品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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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讯息条例》,公众可分阶段登记自己的传真或电话号码,纳入到《拒收讯息登记册》,选择拒收这些讯息,而正常促销的企业在发出电子信息前,均要先向电讯管理局申领《拒收》名册,若商户有违规情况,最高罚款港币1OO万元及监禁五年。另外,条例要求商户在发出电子讯息时,必须注明来源,并向市民提供“拒绝接收”选项。若商户有违规,首犯可被罚款十万元,再犯则罚款五十万元。香港整治“垃圾短信”在于不依赖企业自觉,而是依靠法律严格规范和约束的前提下提供了一条“阳关道”,这样既让合法企业可以有选择性地发信息打广告,而对恶性、诈骗信息的严惩,体现了政府打击垃圾信息的决心。

三申论要求

1,用不超过150字的篇幅概括所给材料反映的主要内容。(15分)

2,结合给定材料,试分析“垃圾短信”泛滥的原因。要求,分条作答,300字以内。(20分)

3,结合给定材料,提出解决垃圾短信问题得对策。要求:条理清晰,500字左右。(25分)

4,假设你是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的工作人员,请写一篇参加反垃圾短信联盟成立大会的讲话稿。要求:内容充实,语言流畅,1000字左右。(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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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答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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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垃圾短信”的泛滥给手机用户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烦恼,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垃圾短信”受到高度重视,央视“3•15”晚会对“垃圾短信”进行曝光,国务院纠风办已经开始着手治理垃圾短信。电信运营商虽设立了举报平台,但受理过程“模糊”,治理效果甚微。因此,政府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治理“垃圾短信”已成当务之急。

2.答案提示

垃圾短信泛滥的原因:

第一,法律上的缺陷,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手机短信进行管理。

第二,在技术管理上也出现了空白,运营商对垃圾短信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

第三,相关政府部门在垃圾短信的管理上也没有形成合力,垃圾短信的形成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无论用户对垃圾短信的举报、投诉,相关部门的管理、处罚,还是运营商的配合都没有形成合力。

第四,由于手机实名制没有推广,以及对短信发射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没有进行有效监管,这也造成了垃圾短信的泛滥成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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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答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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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立法。我国利用手机短信作案的犯罪事件出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很重要原因就是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法规对此进行规定,而且,参照国外的立法情况,仅仅对垃圾短信的发送者进行经济制裁是远远不够的。

(2)推行手机入网“实名制”。手机入网实名制是一种很好的解决垃圾短信的办法,这种从源头上管理手机的办法十分有效,它能够为用户营造安全无污染的短信环境,能够方便运营商和公安机关对不法分子的监控,更加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3)电信监管部门和国家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和各省通信管理局都应着眼于通信业健康发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问题。

(4)移动通信运营商要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加大对短信的监控力度。利用通信技术实现对手机短信群发量的突然不正常增多和某些敏感字词进行监控,一旦通过监控确定了可疑手机号码,立即实施管理措施。可以采取“分批分次暂停发送者的短信业务”的方法。

(5)推行行业自律和用户监督举报机制。短信市场诚信经济的建立,必须依靠SP对自身经营道德的培养和对市场规律的遵循,只有凭凭良好的质量才能赢得良好的信誉度。公平、有序竞争环境的形成,有赖于在短信市场建立起遵守诚信的行业自律机制。

(6)创新短信管理技术。整治垃圾短信,除政府制定相关法律制度之外,还需要运营商在管理技术层面上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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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答案提示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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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参加反垃圾短信联盟成立大会,成立反垃圾短信联盟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反垃圾短信联盟的成立对于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消费者参与的长效机制,促进移动通信服务和短信息服务业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业发展迅猛,移动电话网络规模、用户数量均位居世界前位,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个性化需求,使得移动电话逐渐成为继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之后又一新兴媒体,移动通信和手机短信息服务以其使用方便、价格低廉,成为人们交流的重要手段,为人们提供了一种便捷、高效的生活方式,在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也要看到,在移动通信业飞速发展的同时,运用移动通信与短信息服务的方式从事违法经营活动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通过手机短信息服务传播不良信息、垃圾信息,以及提供违法信息等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移动通信服务和短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破坏了文明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执法机关,针对市场经济秩序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将不断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积极完善市场监管法规和监专业助考 品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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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措施,努力提升对移动通信服务市场、短信息服务市场的监管水平,在今后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与公安部、中国互联网协会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依法履行职责,做好移动通信服务市场,短信息服务市场的治理监管工作:

一是要严格市场主体准入。

二是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的垃圾短信息整治专项活动,依法查处违法宣传推广及销售短信息群发器的行为。

三是尽快与工业信息化部制订出台规范移动电话广告,加强对移动屯话媒体的广善监管力度,规范短信息广告经营者的广告发布行为。

四是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移动电话进行伪劣商品销售、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传销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大案要案。

治理垃圾短信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让我们为营造健康、文明、诚心、绿色、和谐的手机短信服务而一起努力,谢谢大家!

6.垃圾短信治理的演化博弈分析 篇六

随着移动通信行业由通信服务向信息服务的转型,移动增值业务在移动业务收入中的比重越来越大。短信息业务作为最重要的移动增值业务,在为用户提供便捷信息通信服务的同时,也为信息垃圾的传播提供了渠道。一部分移动信息服务提供商(SP)通过短信向用户传播违法、不良信息,或者是向用户强行进行短信广告宣传,影响了信息网络环境,已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关于垃圾短信的界定一直未有定论,互联网信息中心在《短信息服务规范》中,将“垃圾信息”与“违法和不良信息”予以了区分,并首次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垃圾短信息是指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的用户不愿意收到的短信息,或用户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拒绝接收的短信息,主要包含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的商业类、广告类等短信息”;而对违法和不良短信息,则规定了如“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十三种特征。此定义之所以将“垃圾信息”与“违法和不良信息”作区分主要基于发布者主观上是否有恶意。而信息是否成为垃圾主要应基于受众的价值取向,以及发布者与接受者之间是否有约定,因此,本文研究的垃圾短信包括“垃圾信息”与“违法和不良信息”两部分。

原信息产业部(现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均组织对垃圾短信的专题治理工作,然而,治理效果不理想,每次均是在治理阶段垃圾短信的数量急剧下降,治理过后,垃圾短信数量又重新增加。已有的相关研究主要从定性角度分析垃圾短信产生的原因,包括法律规范相对滞后[1];短信群发成本低;非法短信群发者的身份隐藏性;短信内容的不可控[2];短信息的不可拒绝性;过滤平台的漏洞;用户缺乏规范与引导等[3,4]。部分研究分析了短信息的产业链,指出了电信运营商在产业链中的定位模糊是垃圾短信产生的主要原因[5,6]。基于以上原因的分析,研究提出了解决垃圾短信的思路,包括加强监管和立法;实行电信服务实名制[1];提高短信群发成本;采取技术阻拦;对垃圾短信的产业链各环节进行控制等[2,3,4,5,6]。本文引进演化博弈论思想分析垃圾短信治理问题,分析SP策略选择的自发演化过程,并指出政府、电信企业在垃圾短信治理中所起的作用。

1 SP演化博弈模型建立

鉴于短信在发展过程中曾经历过无政府监管与有政府监管的两个阶段,因此,分别构建这两个阶段的演化博弈模型。

1.1 无政府监管情况下SP演化博弈模型

电信行业的SP市场是开放式的,由众多的小SP组成,各企业提供同质的电信信息服务。假设由n个SP组成的市场,共同提供短信群发的服务。由于他们的竞争是在一个具有不确定性和有限理性的空间进行的,而彼此的策略又相互影响,因此,这n个参与者在每一阶段重复进行博弈构成了一个演化博弈模型。演化博弈论的一个关键概念是演化稳定策略,自发演化而来的一个策略对应于演化博弈模型的一个演化稳定策略(ESS),这样的策略在严格的演化选择的压力下也是稳健的。演化博弈论假设的是从一个大总体中重复随机选择某些人进行对称的两人博弈,因此,构建两人博弈模型是进行演化博弈分析的基础。

定义1博弈G=(I,S,c)是对称的两人博弈,如果I=(1,2),S1=S2,且对所有的(s1,s2)∈S,c2(s1,s2)=c1(s2,s1)。

假设只存在两个博弈方I={1,2},每个博弈方有相同数量的纯策略:S1=S2={发垃圾短信,不发垃圾短信}。设由SP负责发送的短信息市场上有非垃圾短信需求M1条,垃圾短信需求M2条。短信息业务的商业模式是SP从电信运营商处租借网络资源,然后,将其提供给用户,用户使用SP的资源发送短信息,支付的费用由SP与运营商按照比例分成。具体的分成比例以及每条短信息的利润对分析结果不产生影响,所以,假设每发一条短信SP与电信运营商各得1个单位的利润。由市场实际情况来判断,M1主要由用户主动产生,而M2是由非用户的企业或者是非正当组织引发的,在用户对短信平台所提供的信息未达到高度信任,对短信作为另一类营销渠道未达到高度认同的情况下,M2>M1.

当博弈双方均选择发送垃圾短信时,当然也同时会发送非垃圾短信,非垃圾短信的需求没办法在更好的SP处发送,只能选择其中之一,因此博弈双方平分市场。当博弈双方都选择不发送垃圾短信时,垃圾短信的需求将不能得到满足,博弈双方平分非垃圾短信市场。当博弈双方之一选择发送垃圾短信,而另一方选择不发送时,显然,垃圾短信短信的需求与非垃圾短信的需求将分别在两个博弈方各自得到满足。因此,得到如下的支付矩阵:

发垃圾短信不发垃圾短信

发垃圾短信

不发垃圾短信

由支付矩阵得出,对所有的(s1,s2)∈S,c2(s1,s2)=c1(s2,s1),所以此博弈是对称的两人博弈。

定义2对只有两个纯策略的对称性两人博弈,设其

a11a12

中一方的收益矩阵A=,从第一列中减去

a21a22

a21,从第二列中减去a12,得到等价的矩阵A′=a11-a210

,这个新的矩阵是对称的,如果AT

0a22-a12

=A,那么对称性双人博弈就是双重对称的,所以,此新矩

a10

阵是一个双重对称性矩阵,收益矩阵为A′=,

0a2

其中a1=a11-a21且a2=a22-a12.

通过矩阵转换得到如下结论:任何对称性2×2博弈通过标准化可以表示为平面上的一个点a=(a1,a2),其标准化的收益向量a∈R2在二维空间的西北象限的对称性2×2博弈属于第一类;其标准化的收益向量a∈R2在二维空间的东北象限的对称性2×2博弈属于第二类;其标准化的收益向量a∈R2在二维空间的西南象限的对称性2×2博弈属于第三类;其标准化的收益向量a∈R2在二维空间的东南象限的对称性2×2博弈属于第四类。

将上述支付矩阵转化为SP1的收益矩阵,并进行标准化为

M2-M1M1

因为M2>M1,所以2>0,2-M2<0,所以此博弈属于第四类。

定理1对定义2得到的标准化的收益矩阵,如果a1与a2异号,即属于第一类或第四类,那么此博弈类似囚徒困境,而且只有一个纳什均衡。这个均衡是严格的和对称的,因此,这类博弈只有一个ESS:如果a1<0,那么ΔESS=ΔNE={e2}(第一类);如果a2<0,那么ΔESS=ΔNE={e1}(第四类)

结论:由SP1的标准支付矩阵可知,a1=2M2-M1>0,a2=2M1-M2<0,所以{e1}是稳定策略,说明在无政府监管的情况下,SP均会选择发垃圾短信。在众多SP相互自由竞争的市场上,如果没有政府的监管,SP难以通过自律行为来抵制垃圾短信。

1.2 有政府监管情况下SP演化博弈模型

当SP市场处于政府监管条件下,对于SP双人博弈的初始假设与无政府监管下相同,即I={1,2},S1=S2={发垃圾短信,不发垃圾短信},由SP负责发送的短信息市场上有非垃圾短信需求M1条,垃圾短信需求M2条,M2>M1.每发一条短信SP与电信运营商各得1个单位的利润。

有政府监管情况下演化博弈模型的差异体现在支付矩阵中存在惩罚支付,即因为SP发送垃圾短信导致政府对发送垃圾短信SP进行的惩罚。鉴于电信运营商与SP的商业模式,SP通过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网络平台开展业务,其业务特征与业务信息由电信运营商掌握,因此,政府对SP的监管将通过电信运营商来最终实现,即电信运营商也有部分监管职能。

对发送垃圾短信SP的惩罚支付(PP)取决于三个因素:惩罚意愿(W)、发现概率(P)与惩罚力度(PF),记为

惩罚意愿表示政府与企业共同产生的对发送垃圾短信SP实施惩罚的意愿的大小,惩罚意愿=政府惩罚意愿(W1)+企业惩罚意愿(W2)。政府关心的是社会福利,因此,政府惩罚意愿与垃圾短信产生的社会危害程度(r1)成正比。垃圾短信具有外部性的特征,垃圾短信的外部性是指每个垃圾短信的发送者都对其他用户强征了不可补偿或无需补偿的成本。制造业生产中,随着污染排放的增加,每单位污染物所造成的边际破坏将会升高。垃圾短信的社会危害与工业污染物相似,因此,将r1表示为与M2的T(T>1)次幂的正比关系。因此,有W1=k1M2T,k1>0,k1是常数。

电信运营商关心的是企业收益,因此,企业惩罚意愿与垃圾短信导致的企业收益的损失(r2)成正比。电信运营商由于SP发送了M2条垃圾短信,获得了M2的收益。同时,由于M2条垃圾短信导致电信运营商存在直接损失(L1)与间接损失(L2)。L1是部分由于垃圾短信遭受损失的用户要电信运营商弥补损失,这种情况下,电信运营商往往将损失转嫁到具有直接责任的SP,而自身造成的直接损失较少,可假设为与M2成正比例关系,即L1=k3M2,0<k3 1,k3是常数。间接损失是指由于用户接受垃圾短信导致的对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全体业务的不满意,从而减少业务的使用。电信运营的收入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即语音业务与数据增值业务。垃圾短信对语音业务产生的间接影响较小,因为这两类属于不同类型业务,且语音业务方面电信运营商占有寡头垄断优势,这部分影响可以忽略;垃圾短信对数据增值业务会产生间接的损失,但由于目前短信业务是数据增值业务的主体业务,对其它数据增值业务的间接影响也很小,可以近似表示为M2的某个比例,即L2=k4M2,0<k4 1,k4是常数。因此r2=(k3+k4-1)M2,k3+k4-1<0。综合考虑,则有W2=-k2M2,k2>0,k2为常数。综合政府的惩罚意愿与企业的惩罚意愿W=k1M2T-k2M2,由于电信运营商属于国有企业,因此,在一定的范围内,企业会抵制政府对发送短消息SP的惩罚意愿,使总的惩罚意愿降低。但电信运营商不会过分抵制,即不会出现k2M2>k1M2T,从而保证W>0。

发现概率表示政府与企业共同努力,发现发送垃圾短信SP的概率大小,其计算公式为发现发送垃圾短信SP数量/所有发送垃圾短信SP数量。垃圾短信的产生具有一定的隐密性,一方面是部分SP从技术上屏蔽了发送者的身份,可以称之为技术隐密;另一方面是垃圾短信与正常的群发短信存在界限的模糊,同样的信息内容根据接受者的意愿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归属,这可以称之为内容隐密。政府对垃圾短信的发现主要是通过社会投诉系统,因为这个投诉系统是滞后性的,所以,其发现概率P1较小。而电信运营商可以通过电信网络监控,更大范围也更准确的发现发送垃圾短信的SP,其发现概率记为P2.因此,有

惩罚力度表示政府对发送垃圾短信的SP的惩罚力度的大小。政府对发送垃圾短信的SP根据其发送垃圾短信的数量确定惩罚的力度,因此,可以假设PF=M2·F,F代表对每条垃圾短信的单位惩罚力度。

基于以上分析,得出PP=(k1M2T-k2M2)·(P1+P2)·M2F,因此,在有政府监管情况下,SP博弈的支付矩阵如下:

发垃圾短信

不发垃圾短信

由定义1可知,此博弈为对称的两人博弈。将上述支付矩阵转化为SP1的收益矩阵,并进行标准化为

根据定义2关于对称两人博弈类型的划分得知:

当PP<M2-M1时,a1>0,a2<0,此博弈属于第四泪。

属于帝三类。

类。

定理1给出了第一类与第四类博弈的演化稳定策略,第三类博弈的演化稳定策抡通过定理2给出。

定理2如果a1和a2都是负的,那么得到一个鹰-鸽博弈,此博弈有两个严格不对称的纳什均衡和一个对称性纳什均衡:ΔNE={x},令λ=a2a1+a2,x=λe1+(1-λ)e2.此时x是演化稳定的,ΔESS={x}。

结论:由定理1、定理2可知,

当PP<M2-M1时,此博弈属于第四类,ΔESS=ΔNE={e1}。即惩罚支付相对较轻时,SP的演化稳定策略是均选择发送垃圾短信,冒险发送垃圾短信的期望收益高于可能受到的惩罚。

{e2}。即惩罚支付相对较重时,SP的演化稳定策略是均选择不发送垃圾短信,高额的惩罚支付已超越了SP冒险发送垃圾短信的期望收益。

PP-M2M2-M1-PPe2}。即惩罚支付处于中等时,会有λ比例的SP选择发送垃圾短信,有(1-λ)比例的SP选择不发送垃圾短信。

假设在一定时期内短信市场的总需求不变,即M=M2+M1,M为常数,则有M1=M-M2,构建函数f1=M2-M1=2M2-M;f2=M2-2M1=23M2-2M,由前面的初始条件,2M<M2<M.将两个函数以图形表示,如图1所示。

由图1可知,当PP在图形区域(1)时,SP的演化稳定策略是均选择发送垃圾短信;当PP在图形区域(2)时,SP的演化稳定策略是会有λ比例的SP选择发送垃圾短信,有(1-λ)比例的SP选择不发送垃圾短信;当PP在图形区域(3)时,SP的演化稳定策略是均选择不发送垃圾短信。

可见,在同样的M、M2的状态下,政府监管部门与电信运营商的惩罚支付不同将会导致不同的演化稳定策略。政府监管部门要实现PP落在区域(3)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一方面是SP发送垃圾短信的暴利极大的激发了其冒险行为;另一方面,电信运营商由于与SP的利益关系,在PP中起到的是一个负向作用。假如政府监管部门不联合电信企业,而是独立的对SP进行监管,这虽然能提高PP中的W因素,但由于失去了电信企业提供的技术监管手段支撑,即P2被去除,将使P因素大大减少,最终也不会提升PP.电信运营商对垃圾短信治理的正向与反向作用并存,这种两面性是导致垃圾短信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1.3 参数分析

模型中直接涉及到的参数包括k1、T、k2、P1、P2、F,各参数在M1、M2一定的条件下,对PP产生正向或反向的影响,从而最终对演化博弈的结果产生影响。其中T代表的是垃圾短信息的外部效应,这是对垃圾短信不良影响的客观反映,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T可看作恒定常量。除T外,由PP公式可以得出,k1、P1、P2、F对PP具有正向作用,而k2具有反向作用。要使PP增加,即提高k1、P1、P2、F,降低k2.而k2大小主要由k3、k4决定,且k2与k3、k4反向,因此,要使PP增加,即提高k1、k3、k4、P1、P2、F.在这六个参数中,k1、P1、F由政府监管部门直接决定,对这些参数的影响将通过直接的方式;k3、k4、P2主要反映电信运营商的取向,对这些参数的影响将通过间接的方式。

2 对策建议

为使短信市场向良性方向发展,政府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实施一定举措影响参数,从而实现对SP市场行为的演化进行一定的控制和影响。

2.1 提高k1的举措

k1反映的是政府监管部门惩罚发垃圾短信SP的意愿强度,政府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一系列的打击发垃圾短信SP专项活动,成立垃圾短信治理的机构,加大短信垃圾治理的宣传力度等一系列务实与务虚的工作,向电信运营商、SP传递强烈打击垃圾短信的信号,从而提高SP对k1的判断。

2.2 提高k3的举措

k3反映的是电信运营商因为垃圾短信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比例,由于电信运营商在短信服务产业链中具有主导性地位,因此,当由垃圾短信产生对用户的经济损失赔偿时,电信运营商将其直接转嫁给SP,电信运营商可能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很小,所以k3数值较小。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建立二次惩罚机制,当SP对遭受经济损失的用户进行赔付时,政府监管部门对垃圾短信集中地的电信运营商实施经济惩罚。

2.3 提高k4的举措

k4反映的是电信运营商因为垃圾短信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比例,目前k4值较小,垃圾短信对电信运营商其它业务开展并未产生太大的影响。伴随着电信行业由通信服务向信息服务的转型,移动增值业务越来越多,短信在增值业务中的比重将下降,因此,k4有一个自主的提高过程。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加大垃圾短信的曝光频率,对垃圾短信比较集中的电信运营商进行曝光,影响其社会形象。除此之外,鼓励电信运营商之间的竞争。在对电信运营商主要领导进行考核时,将垃圾短信的治理作为一项考核指标,这将极大的提高k4.

2.4 提高P1的举措

P1反映的是政府监管部门对垃圾短信的监控、发现能力。政府监管部门一方面可以设立更大范围的垃圾短信投诉中心,并及时对投诉的垃圾短信进行清理,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采用新的监控技术,建立一个独立于电信运营商的监控平台,实现政府监管部门对垃圾短信的独立监管。另外,各省监管部门可以建立联动机制,随时互通各省垃圾短信的监控情况,防止垃圾短信从一个省份向其它省份的扩散,实现垃圾短信从事后的处理转变为事前的防御。

2.5 提高P2的举措

P2反映的是电信运营商对垃圾短信的监控、发现能力。电信运营商在技术上具备较强的监控与发现能力,而且,具有不断提升的空间。政府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创新能力评比等活动鼓励电信运营商实现这方面技术创新,也可以通过改变考核机制提升电信运营商技术研发的积极性。例如,可以在对电信运营商进行服务质量考核时,将网络上传输的信息内容的质量也作为一大类考核指标,考核指标的变化将从根本上改变垃圾短信蔓延的局面。

2.6 提高F的举措

F反映的是对已发现的垃圾短信的单位惩罚力度。政府监管部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加大对垃圾短信的惩罚力度,要足以对想从事垃圾短信发送业务的SP形成震慑。

3 结束语

垃圾短信已严重影响了网络信息环境,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政府部门对垃圾短信开展了专项治理,然而效果不理想,垃圾短信正加速扩散。究其原因,电信运营商对垃圾短信治理的正向与反向作用并存,这种两面性是导致垃圾短信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在众多SP相互自由竞争的市场上,如果没有政府的监管,SP难以通过自律行为来抵制垃圾短信。政府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调整演化博弈论模型中的参数,影响SP与电信运营商的行为,从而实现短信市场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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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彭旭知.重构利益链:垃圾短信非垃圾[J].通信企业管理,2009,(5):66~69.

7.“垃圾短信”终结之战 篇七

来自工信部的数据显示,2013年,垃圾短信超过2000亿条。绝大多数中国手机用户,都被垃圾短信所困扰。

在2004年,信息产业部就发出《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通知》,2008年7月,“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短信息联盟”成立。

或许,201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可称为中国垃圾短信治理历程的一道分水岭。

以此法律文件为据,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对垃圾短信展开围剿,一个垃圾短信治理解决方案趋于成型。

上述《决定》将垃圾电子信息界定为:不请自来的商业性电子信息。要点有二:违背接收人意愿;商业性信息。

在实践中,这样的界定会遇到两个操作困难:一是违背意愿是主观标准,如何对其进行客观评判;二是并非所有的商业性信息都是垃圾信息,干扰用户的除了商业性信息之外,还有违法信息和大量重复推送的资讯。

垃圾短信的“生产体系”

根据工信部的统计,2013年我国移动短信业务量约为9000亿条,其中近1/4属于垃圾短信。

就发送手段来看,在所有被举报的恶意垃圾短信息中,通过端口发送的信息约占17%,以个人手机点对点发送约占76%,由小灵通网路发送短信约占5%。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短信联盟”的分析报告,制造垃圾短信最核心的参与者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广告主。他们是短信内容的策源地,为发送者提供资金支持、支付发送费,同时也是整个链条中最大的利益获得者;

第二类是发送者,包括SP企业、群发公司等。还有一些发送者依靠非法手段来运作,如生产运行伪基站,或者将集团端口挪作非法用途。

第三类是运营商。运营商是通信网络平台最基础的运营者,短信业务由它们来提供,因此它们既是服务者,也可以是发送者,包括发送自己的业务推销信息。

广告主有短信推广的需求,设计好内容交给发送者,而发送者往往并不对信息的具体内容作任何把关,也不追究发送方式是否合宜。各取所需,就形成了完整的垃圾短信运作链条。

缘何无法根治

2013年4月开始,为贯彻落实人大《决定》,工信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新一轮“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宣布对垃圾信息开始了“史上最严”的治理。

10年间投入了巨大的力量,却始终未能根治,其中症结究竟在哪?

综合“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提供的案例和政策法规,我们不难发现,现行的治理体系主要由工信部牵头设计,联合主要的电信网络运营商、通讯服务商和行业组织综合实施,是一套侧重电信行业自律的机制。

这样的机制存在两个显著的短板:一是公安、司法、工商等执法力量参与不足,对于恶意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难以作出实质性的惩处,导致垃圾短信制造者的违法成本低廉;二是电信行业的自律难以真正触及广告主的利益,往往只能制约他们的发送手段,增加投放难度,却无法给他们造成实际警戒。

管理者的另一个难题在于分头治理。在管理层面上,垃圾短信涉及工信、公安、工商三个行政领域。工信主要管理电信行业的事务,公安有权力对违法犯罪分子依法进行惩处,工商部门则主要从消费者权利和市场规范入手,对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但从媒体的报道情况来看,公安部门处理的垃圾短信案件数量并不大,而且其中多数并非真正按照垃圾短信的路径来惩治——更常见的情况是,一起垃圾短信诈骗的举报被转给了公安,警方顺藤摸瓜一查到底,最后以诈骗案来惩处,而不会对制造垃圾短信的人产生太大威胁。

由于运营商本身也在利益链中,在这样的机制下,运营商既作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自己给自己开成绩单,很难说能充分保障用户的权益。

运营商的自缚与踌躇

这个问题来自于运营商自身的角色定位:它们是通讯基础服务的提供者,为公众运营着短信业务的源头,因此,当垃圾短信通过运营商的网络、在付费给运营商的手机用户间传播时,它们理所当然要对用户的正当权利负责。

立场不同、出发点不同,思路和看法就完全不同。运营商既是短信业务的经营者,又是目前治理垃圾短信的主要执行者,在这种矛盾的缝隙中,自身取得平衡已然十分艰巨,更遑论去调和公众的评说。

似乎是为了回应公众对运营商治理垃圾短信决心的疑虑,2013年11月26日,中国电信发布《关于进一步从严治理垃圾短信的通知》,宣布先行关闭所有商业短信端口,每个端口在重新梳理客户协议、由集团公司逐个审批后,才能再次予以开放。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万猛表示,依照现行的法律框架,在垃圾短信举报案件中,运营商、电信部门应承担举证的职责,然后由执法部门根据举证,对案件进行判定并执法。依照判定得出的案件性质不同,执法者可能是公安,也可能是工商部门。

这是一个很清晰的法律界定,举证者与执法者各司其职,责任有明确而安全的划分。相比之下,在过去的一些短信诈骗案例中,曾有运营商自行判定诈骗短信号码后,未报经执法机关处置就直接关闭了诈骗号。随后被关停用户不服,将运营商告上法院。对这种在法理上欠妥的做法,运营商很难举证自辩。

因此,单纯依靠运营商的技术手段和业务策略并不足以完全根治垃圾短信。解决技术问题并不困难,但它首先需要清晰的法律制度和明确的授权,消除不同部门、不同专业领域之间合作的障碍。

让短信回归本质

2009年6月中旬,三大电信运营商正式上线运行网间垃圾短信联动处理平台,联手进行垃圾信息自主屏蔽。此后,这个平台逐渐发展为反垃圾短信联盟的共同信息数据平台。

通信行业的管理者要对运营商实施更有效的监督,就必须为垃圾短信治理绘制发送轨迹图。今天的“网间垃圾短信联动处理平台”,就是绘图的产物。

过去一年多以来,网间联动平台广泛地将各方的用户举报、用户意愿等信息收集起来,纳入到统一的框架中进行数据挖掘,建立起由数据支撑的行为分析体系,从而对短信息的发送行为进行判定。

以大量此类数据分析为基础,管理者能够在联动平台中借助统计学方法对恶意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进行甄别,由各单位在各自业务中对疑似度高的发送源进行追查、处理和屏蔽。

治理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将负的事物完全抹除,而是要为正的事物营造尽量广阔的空间。因此,治理垃圾短信,关键不在于取缔了多少非法端口、减少了多少恶意发送,而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让用户满意,为用户的问责提供畅通的渠道。

要实现这样的目标,管理者必须尊重用户对短信内容的判断,除违法违规的信息外,将商业短信息的选择权交给用户。

从用户投诉和用户满意度入手,接下来就要完善在这一领域的制度架构,特别是出台和完善垃圾电子信息治理的相关立法。

治理垃圾短信并不意味着要把所有的含有商业推销内容的、数量巨大或发送集中的短信息都纳入管制,而是要打击以牟利为目的恶意发送行为,防范其透支社会信任、维护正常的通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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