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2024-09-09

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11篇)

1.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篇一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一、自一九九四年,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结业)证书,使用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的毕业(结业)证书内芯。本、专科毕业(结业)证书封皮由学校自行制作(也可由学校自行设计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制作)。证书内芯规格为(长)23.5厘米×(宽)16.5厘米。研究生学历证书封皮及内芯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将当年预计毕业生数报我委高校学生司;预计毕业生数不能大于毕业生入学年份经国家审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招生计划数。经审核后,我委于四月底前将毕业(结业)证书(芯)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

三、各校(研究生教育单位)每年将应届预计毕业生名册及其入学注册名册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对省招生部门录取名册、学校学生入学注册名册、预计毕业生名册进行核对、审查后,五月底以前按各校预计毕业生人数的105%将毕业证书内芯和研究生毕业证书发学校。

四、各校(或研究生教育单位)每年颁发证书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剩余证书(芯)数和作废毕业(结业)证书报(退)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于每年本项工作结束后及时填表(见附表)具报我委高校学生司。不退作废证书(芯)的按剩余证书处理;剩余证书(芯)继续使用,第二年发证时核减。

五、学校报送名册时间、核对招生和毕业生数及审核毕业生资格等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具体规定。

六、证书(内芯)工本费。邮运费由各校支付,待核定后另行通知。

2.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篇二

关键词:医学院校,双语教学,基础英语

一、普通高等医学院校英语教学的培养目标

2007年教育部《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指出“鉴于全国高等学校的教学资源、学生入学水平以及所面临的社会需求等不尽相同, 各高等学校应参照《课程要求》, 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 制定科学、系统、个性化的大学英语教学大纲, 指导本校的大学英语教学。大学英语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 特别是听说能力, 使他们在今后学习、工作和社会交往中能用英语有效地进行交际, 同时增强其自主学习能力, 提高综合文化素养, 以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国际交流的需要。”因此, 普通高等医学院校英语教学应以提高医学生专业水平为关键, 以促进医学院校双语教学为目的, 以培养适合国际交流需要的复合型医学人才为内容。医学院校英语教学旨在培养学生运用英语从事医学科研及学科国际交流的能力。这就要求英语教学按照《课程要求》中对“听力、口语、阅读、写作、翻译以及词汇量的具体要求”展开技能训练, 突出实际应用的特点。医学院校的英语教师应关注基础英语与医学双语教学的衔接, 服务于医学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

二、高等医学院校英语教学存在的问题

当前, 医学院校的基础英语教学与各专业间的双语教学各自为营, 存在割裂现象, 二者间没有很好地沟通与合作, 这是对教学资源的浪费, 造成基础英语教学缺乏实用性, 使很多医学生学完基础英语课程之后仍然看不懂英文产品说明书, 写不出论文英文摘要, 不能够听懂外籍专家讲课, 更不要说用英文分析病例, 或者在国际会议用英语做学术报告。在基础英语教学阶段开设医学英语课程, 使学生能够从基础英语顺利过渡到医学英语的学习, 从而为接受专业课的双语讲授做好充分准备, 帮助学生从应试性的英语学习转换为应用性学习, 这也是医学院校英语教学的重要目标。

通过对医学院校英语学习现状的调查发现, 大多医学生学习英语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四、六级考试, 大学英语基础阶段的教学实际上变成了为应试教育而服务, 这与全球化对英语综合交际能力和实际专业应用能力的要求相悖。目前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学生英语综合应用能力非常薄弱, 严重制约了他们从事科研和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影响了他们查阅前沿文献, 撰写和发表论文。一组医学论文统计数据显示:《自然Nature》 (2000年) , 总数为700篇左右, 中国7篇<1%;《科学Science》 (2000年) 总数为700篇左右, 中国7篇<1%;《细胞Cells》 (2000年) , 美国271篇, 德国23篇, 日本16篇, 瑞士8篇, 奥地利6篇, 瑞典4篇, 澳大利亚2篇, 意大利1篇, 新加坡1篇, 中国0篇 (这个统计只限于各国单独完成的研究, 合作研究除外) 。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医学人才的英语水平亟待提高, 从而跟上国际化进程。同时我们再看看国际权威检索机构的要求:Medline (NIH) :4, 700种杂志, 70个国家, 只收英文文章或英文摘要。SCI:5, 600种杂志, 只收英文文章或英文文摘 (不收集非英文杂志) , 这一组数据告诉我们对高等医学院校英语教学进行改革, 实施双语教学是广大医学院校面临的重要挑战。

三、对高等医学院校英语教学改革的拙见

为更好地适应国际化对医学生的要求, 提高医学生对英语的实际应用水平, 高等医学院校的基础英语教学改革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基础英语应该服务于双语教学, 在教学过程中应该适当引入医学英语的内容, 配合医学生的知识结构和专业课的进度, 这样学生既学习了基础英语应该学到的语法和篇章结构分析, 又积累了医学方面的词汇和篇章特点, 为其他学科的双语授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基础英语中很多词汇都和医学相关, 比如, take one’s temperature, give sb.an injection, loss of blood等, 当遇到这类单词的时候可以提取出来进行与此相关的拓展, 或者讲解一些医学词汇的构词特点:前缀+词根+后缀, 使学生能够触类旁通, 比如, cardiopathy (心脏病) =cardio (心脏) +pathy (病) , nephrolith (肾结石) =nephro (肾) +lith (结石) 。另外, 当讲解到与医学相关的课文时, 可以让学生围绕课文内容提前预习, 把课文中出现的医学常识进行资料的查找搜集, 鼓励学生在课堂上把他们整理出来的有关此种疾病的病症、治疗方案等资料用英语和全班同学分享。比如, 当讲到大学英语综合教程第一册第七单元Emergency (紧急情况) 的时候, 可以让学生搜集一些急救知识在课堂上进行宣讲;当讲到大学英语综合教程第三册第八单元Cloning (克隆) 的时候, 可以安排学生上网查找克隆的相关资料, 诸如现代医学的进步, 细胞学的发展, 克隆能够实现的原因, 克隆后的生物体结构差异等。通过这样的活动, 不仅可以让学生了解一些医学知识和简单的医学词汇, 而且可以激发学生自主学习, 实现了基础英语服务于专业授课的目的。基础英语教学不仅是为了学习英语语言知识, 更重要的是更好地学习专业知识。在基础英语教学中能够做到适当拓展医学英语词汇, 适时引入与课文相关的医学知识, 并且要求学生能够用英语表达, 可以让学生不再把基础英语和专业学习看作是互不相干的关系, 让学生能够由学习英语向用英语的过渡, 帮助学生顺利进入专业课的双语教学。

第二, 基础英语课的教师还应该帮助学生扭转学习英语的动机, 转变学生应试教育的观念, 不再把通过英语四六级当作大学英语学习的终极目标。而应该让学生意识到, 大学英语是辅助其他医学专业的学习, 是为了让他们使用英语去接触更广泛的更前沿的医学知识。在课堂上可以适当展示如何用英语获取他们想要的文献资料, 如何在国际会议交流中用英语阐释他们的成果, 如何通过英语的优势在医学领域成为佼佼者, 使学生真正产生主动学习英语的动机和兴趣, 培养出能适应我国对外科技文化交流所需要的, 在听、说、读、写、译等方面都拥有较高水平的医学人才, 以适应国际化的趋势要求。

第三, 鼓励基础英语教师学习医学专业知识, 为他们创造条件提供一些激励措施学习与他们所教班级的专业相关的内容, 使得这些基础英语教师能够按照医学英语的听说, 阅读, 翻译, 写作要求进行教学, 实现对这部分教师的定向培养, 以适应更广泛的医学英语课程。尤其是对一些青年教师进行医学专业常识的培训, 让他们既懂得英语语言知识, 能够对专业的医学英语进行较准确的语法篇章分析, 又具备一定的医学常识, 能够在上课过程中准确恰当地引入医学词汇, 教会学生正确使用医学英语。同时, 也可以让英语教师对医学专业教师给予英语教学方面的指导, 比如帮助他们纠正课件中一些语言方面的错误表达, 帮助他们把一些较为复杂但前沿的医学文献转化为句子较为简单明了, 适合课堂教学的英语表达。通过这种形式, 基础英语教师和医学专业教师可以相互学习, 取长补短, 在教学方面共同进步, 尤其有利于基础英语教师向医学英语教师转化, 最好的结果是通过培训和自学使他们能够胜任某个学科的双语教学。

四、结语

综上所述, 普通高等医学院校英语教学的改进方向应该是建立基础英语与其他各医学专业之间的衔接, 让基础英语更好地服务于医学课程, 使学生能够利用英语更好地攀登医学高峰, 而非二者互不相关, 各教各的, 更不是所谓的英语在医学院校中是边缘学科, 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基础英语教学应该注重培养具有医学英语综合能力、能够为我国医学事业发展作贡献的人才, 而非四六级考试的奴隶。同时, 加强对中青年英语教师医学知识的培训, 使其能够在基础英语教学中将遇到的有关医学的词汇或者相关内容提取出来, 帮助学生逐渐地去学习和适应专业课的双语授课。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 2007

3.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篇三

(二)按教学计划保证校外实习的教学时数,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实习大纲,并完善有关的教学文件;

(三)原则上在每一学年度末与接受实习的单位共同商定下一学年度的实习工作计划;

(四)选派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五)对需要上岗操作的学科和专业,应与接受实习的单位共同建立学生上岗制度和相应的考核制度;

(六)加强校办工厂、实验农场、附属医院、附属中小学和实验剧场、实验室等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其中文科高等院校应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建立校内实习基地。

第十三条 对接受实习单位中业务水平较高、带教工作负责、长期从事带教工作的人员,高等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授予兼职教师的称号,并发给相应的聘书。

第十四条 接受实习单位安排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职责:

(一)指定有关职能部门兼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并根据实习要求确定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二)按照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为实习学生提供合适的上岗机会、有关资料及其他相应的实习条件;

(三)选派政治素质好、实践经验丰富、有一定理论水平、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实习带教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带教质量;

(四)负责对实习学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纪律教育;

(五)对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实习学生可作出停止实习的决定;

(六)负责组织由实习带教人员和实习指导教师共同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实习学生的实习进行考核评定;

(七)在确定接受学生实习计划时,应优先安排设在本市的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十五条 接受实习单位应对实习带教人员在带教期间的工作量或劳动定额作适当调整。

4.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篇四

第一条 为了确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和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适应网上招生录取管理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应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利于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教育部及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负责指导、检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监督工作。

第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高校招生部门及省级教育监察部门、省级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在本地区招生的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监督工作。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组长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

第六条 招生期间,高等学校应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由学校纪检监察干部、特邀监察员等相关人员组成,纪委副书记或监察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对本校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招生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校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招生任务完成。

第八条 招生监察部门应参与对学校选派招生工作人员的审查;参与学校招生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及招生监察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督促学校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各环节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好省级招生办公室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的名单,统考统录的预录名单、退档名单,以及使用调节性计划录取的名单,在向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上载或上报前,须经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审核、招生监察部门复核后,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定向生、预科生、专升本、艺术类专业招生及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录取名单,要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由主管校领导、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监察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招生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保送生、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等资格审查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清退的意见。第十二条 招生监察部门对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要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为本校招生监察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条件保证,以便于随时掌握招生录取全过程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处理。

第十四条 招生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和招生管理业务,熟悉招生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不断探索招生监察工作规律和特点,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5.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许昌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应于我市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

第三条 中小学学籍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精神指导下,按照全省中小学学籍电子管理系统要求,实行省、市、县、学校分级管理。

市教育局制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宏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籍,直接管理普通高中学籍,负责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汇集上报本辖区中小学学籍信息。

县区教育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制定学籍具体实施办法,直接管理本辖区内中小学学籍,按照要求采集学籍信息、建立管理系统、监控管理过程、落实管理制度、汇集并上报学籍管理信息。颁发义务教育证书或初中毕业证书。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系统,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的学籍信息采集、学业成绩的考核、综合素质的评定及毕业资格的认定等具体管理工作,并对学籍相关资料按照,统一归档。中小学学籍有变更者,要在每学期始业后第一月内按有关规定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

第四条 学籍是学生取得相应受教育阶段学习资格的证明,是学生在相应学习阶段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的记载资料。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对同区域内校际之间的学额控制和办学行为的监督。学籍管理应有利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有利于基础教育的办学管理和区域内正常的教育秩序,有利于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健康和持续发展。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学生凭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通知书到分配学校入学,学校凭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入学审批表注册学籍。民办初中、小学(含已批准改制的学校和分校,下同),按照批准的招生范围和办法招收新生,凭符合招生规定的新生名单注册学籍。

第六条 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所在初中组织的三年综合素质评定,且参加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经德、智、体全面考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学校予以录取,学生方可入学。注册学籍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凭当年参加招生考试的考号和入学通知书,采集学籍电子管理信息。

第七条 进城务工子女申请在城区就近接受义务教育者,凭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办理的暂住户口本和社区居委会出示的介绍信及监护人身份证,由暂住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原则分配入学。需接受普通高中教育者,回户口所在地按照普通高中招生有关规定入学。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严禁招收“择校生”,严禁举办复读班和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因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者,须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应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民办学校按照批准的招生时间和范围招收学生。中小学校均不得异地办学和招生。违者,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九条 中小学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实行主号和输号。主号即学生户口薄上规定的身份证号(小学生除外)。

各地各校学籍号编制代码附后,学籍号代码变更时需报上一级备案。第三章 转学与退学

第十条 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它原因确需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转学。但接收转入学生的学校必须是班额不超出国家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及其监护人自己联系转入学校,接收学校持学生个人转学申请、转出学校的转学证明、家庭迁移户口、父母一方的工作调动手续和学生在原学校的学籍号及学籍档案材料,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备案注册,到学校办理入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跨省转学的普通高中学生,须持转出学校的转学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是否同意”并加章),转入地学生户口薄、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学籍的联系函,原学籍号和学籍册,经省辖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跨省转学证明。

第十三条 中小学转学应遵循以下原则:起始年级上学期无特殊情况不予转学;毕业年级下学期不予转学;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的乡镇内或县城城区内,普通高中的县域内,中心城区内)不得相互转学;A类以上与B、C类普通高中的学生不得相互转学;普通学校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得相互转学。所有中小学不得以接受转学学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和插班生。

第十四条 未受为九年义务教育而退学者,学校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可依照《义务教育法》对学生监护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强制学生返校。对有退学情况不同时上报或变相驱赶差生的教师、校长,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成年学生要求退学,必须由本人和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可准予退学。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学生和监护人提出申请,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病历证明,由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保留其学籍。患有传染病的学生,学校应令其休学治疗。

第十六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学生和监护人须在第一次休学期满之间,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但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和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复学者,应持休学证明及有关材料及时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符合条件应按时复学,可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为普及教育,且为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综合素质考评达到C级以上等级、学科学习成绩测试合格,均符合升级条件应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它方面有特长者,即使部分学科成绩不合格,本人要求升级的,可准予升级。轻度残疾少儿随班就读能坚持学习,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升入初中就读者,也可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和A类以上普通高中,原则上取消留级制度。普通高中中的B、C类学校实行留级制度,学生在同学年内经学校补考后必修科目中有三科不及格,且必修科目会考有三科以上不及格者,可准予留级,但留级学生最多不得超过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中小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得留级。第六章 插班与借读

第二十一条 所有中小学一律不准招收插班生,以确保区域内正常的办学秩序,确保推进区域性均衡发展。因父母工作调动确需随父母或监护人就读者,应持有关转学手续按转学有关规定办理入学。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原则上不得招收借读生。若学校班额允许,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借读。父母双方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其它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父母双方支援边疆者;父母双方长期在非户口所在地经商、务工者;学生无监护人投亲就读者。

第二十三条 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学校同意到外借读证明(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到非户口所在地借读者,应持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同意到外借读介绍信、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注册学籍号),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报借读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备案,方可借读入学。

第二十四条 借读生在借读学校不办理正式学籍。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所在学校保留,且普通高中学生应回到学籍注册学校参加毕业会考。经批准的借读生毕业时,应持借读学校的综合素质评定、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到学籍注册学校办理毕业有关手续,在户口所在地按有关招生规定升入高一级学校。第七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全面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两个方面。学生成绩考核按照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学生每学科学习情况进行考试或考查,成绩实行等级制或百分制。考试或考查成绩及时记入学籍档案。综合素质评定根据学生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合作与实践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每学期进行一次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实行等级制。毕业时根据重过程的原则,六个学期评定结果分别按1:1:1:2:2:3的权重由学校进行合成,及时记入学籍档案,并报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成绩考核与评价应坚持“立足过程,促进发展”的考核评价原则,严禁用单纯笔记成绩或一张考卷概全的做法,纠正过分强调量化,严禁用分数排名次的做法等。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凡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和奖励的学生,均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干部中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可分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条 对违反纪律或犯有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必要时适其情节进行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学生进行处分的,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学校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校长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处分不得开除学籍,普通高中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基础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学生的处分学校需告知家长。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撤出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 对于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解除刑事强制、收容教养应允许其继续复学。成年学生法院判决生效后即自动丧失学籍,但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和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帮教和挽救工作。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均应视其毕业升入初中就读。初中学生修业期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义务教育证书或初中毕业证书,若语、数、外三科经补考仍有一门不及格,或操行不合格,或体育不合格,或综合素质综合评定等级为D级者,应在义务教育证书中注明肄业或发给初中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参加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达到毕业标准,综合素质测评达到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参加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有一科以上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者,均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许昌市普通中小学

6.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篇六

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 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议。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医嘱,在我院住院尚未办理出院手续但需要临时证明病情的患者,该患者的主管医师在诊断证明书上注明“临时”字样,出院病人凭出院小结,由门诊部审核后盖章。

七、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明书须科主管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电脑日志资料、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

八、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

7.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篇七

《 建设法规 》

浅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我一直都认为自己是一个很老实的学生,什么法律、法规都跟我离得很远。但是,通过这次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学习,我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规定》于2005年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是为了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而制定的。也就是说,本规定贯穿我们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下面,我想就这次的学习,对规定内的部分内容谈谈自己的想法。

首先,我们作为学校的一份子,在校期间就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尊师敬长这些都是在小学就知道的,已经在大家心中形成一种潜意识观念。在这里,我想提到的是第五条中的一点“学生对学校给与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或者是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诉讼”。以前,在我的认识里虽然知道老师、学校说得不一定都是完全正确的,但对学校的一切要求都只能默默接受。在学习之后我才明白,对于老师或学校不合理的要求,我们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曾经在网上看到过这样一句话“考试作弊、大学生婚恋、学校自主处分权,被称为高校管理的‘三大难题’”。说到考试作弊,对于很多学生来说都是家常便饭的事了,尤其是现在的大学生,在经过了高中紧张的、刻苦的学习之后,来到了大学,一下子课也少了、心也松了、上课也走起神了,到临近考试才发现自己什么都不会。于是开始着急了,开始想办法了,很多人就有了邪念。也许有些人会认为我说“邪念”太夸张了,但是我说的并不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就有提到“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规定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与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很多学生作弊中被发现,因情节较轻,老师给予批评,而没有更大处分,就觉得自己没有犯很大的错误。这种想法是不对的,老师之所以没有给予更严重处分除了该生作弊没造成重大后果,同时老师想给该生一次改过的机会。近年来,大学生作弊事件屡屡发生,有缩印资料的,手机传答案的,代考的等等,甚至有些人花大价钱买一些高科技的设备。我认为,不论从个人道德还是法律的角度看,作弊都是不好的行为。在大学,课程比较少,我们有很多时间可以用来复习,作弊不仅对那些认真学习复习的同学不公平,还触犯了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再来说说大学生婚恋,前段时听一个同学说,她们学校有对情侣结婚了。当时我就惊呆了,觉得他们胆子太大也太心急了,这要是让学校知道了,肯定得把他们开除。可是就在也没有听到后文了。现在我明白了。以前我只知道在大学可以自由恋爱,可没想到就连结婚这事,学校都不得干涉和禁止。虽然规定是这样规定,但我还是觉得我们还是学生,经历的还不够,不适合太早结婚。我们目前最重要的任务是好好学习,填充自己。况且,虽然在新规定下,学校允许可以结婚的大学生结婚,但并不代表学校鼓励在校大学生结婚。在校大学生结婚不仅影响自己的学习,还会影响班级、学校风气。甚至会导致学校结婚风盛行。作为学生,我们应该时刻记着自己的主要任务和责任。

2010年9月,钓鱼岛中日装船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广大中国同胞的强烈抗议和不满,尤其是激起了广大大学生的爱国情绪。据报道,2010年10月中旬在上海、成都、西安、郑州、武汉等地陆续举行了以“保护我钓鱼岛”为主题的游行活动。大学生们满怀激动的心情在街上游行,大喊“打到小日本,保护我钓鱼岛”、“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等口号。与此同时,有些学校封闭校门,防止学生参与。对此,有很多网友表示愤怒,指责学校的行为严重的打击了同学们的爱国情绪。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规定》中就有明确规定“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本条规定并不是为了打击大学生的爱国情绪。作为公民,我们确实有表达爱国的权利。但是爱国热情的表达不是盲目的追随,更需要理智。游行示威是痛快的表达了自己内心对日本政府的不满,宣泄了自己自钓鱼岛撞船事件以来压抑已久的愤怒情绪。但是游行的目的是什么?示威?或者是让政府从于大学生的压力,对日本政府采取更为强硬的态度?保钓行为确实鼓舞人心,但在游行中出现的烧、砸、抢,这又该怎么解释?你也可以说是游行队伍中混入了不法分子。可这就是游行最终的结果。砸了中国人的东西,抢了老百姓的粮食,让日本人高兴去了。这就是所谓的爱国吗?爱国的方式多种多样,国家出台本条规定就是希望大家理性爱国。作为大学生,我们应该清楚的知道,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集会、游行和示威都是违法的。既然爱国,我们就应该尊重国家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踏踏实实的学习,遵纪守法,立志成才,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真所谓“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我们要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国家的兴盛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就是爱国的表现。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指出“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说到打架斗殴,在每个学校都是必不可少的。据说在大学生的犯罪类型中,打架斗殴、杀人伤害等这类人身伤害的犯罪是仅次于盗窃犯罪的第二大类案件。特别是十五到二十几岁的年轻气盛的小伙子,法治观念淡薄,意气用事又缺乏个人修养,自控能力又比较差。最近也在网上看了不少杀人伤害事件,例如:2004年发生在云南大学的马加爵事件,只因为别人无意中的一句话伤害了其自尊而起了杀念,连杀了四名同学。还有2011年5月8日下午15时中南大学南校区宿舍下发生的一起命案,一男子持刀将该校的一名女生杀死,随后自杀。警方初步调查,嫌疑人王某,因追求女生被女生拒绝将其杀害。以及前不久发生在珞珈学院附近的刑事案件,武汉大学珞珈学院一名大二女生在双十一晚上回校途中莫名失踪,在搜寻两天后,她的尸体在学校附近的桥洞发现。经调查,是同校一名男生所杀。从这些例子都可以看见,现在的大学生法治观念几乎没有,而且大学生心理承受能力也越来越差。在大学,除了学习知识,有个更重要的作用,就是让我们从学生时代慢慢向社会过渡。进入大学就像进了一个小社会,我们首先要学会的就是分析问题,明辨是非,学会忍受,学会保护自己,同时要懂得与人交往的方法,不要因为一点小事就要死要活的。很多时候,一个人做错事,往往都只是一念之差,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你的可怜而不追究。在说说传销,以前在电视上见到过,觉得离自己的生活很远,甚至是根本沾不上边。可前几天听到辅导员讲的事,我感觉危险时时刻刻都围绕在我们身边。这是发生在我们学校的几起传销事件,其中一个是土木系的男生,在赶集网上投放简历,被自称是“中建三局”的公司看见,该男生根据指示到达指定地点,被拉入传销窝点,幸运的是,该男生最后被解救出来。还有一个男生就没那么幸运了,这名男生男生被拉入传销组织后想尽办法逃跑,从二楼跳下。后来虽然被解救出来,但他伤势严重,在医院昏迷不醒。听说腿部受伤,至少要花三十万治疗,而且不一定能站起来。他们家就这么一个孩子,发生这种事,对一个家庭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我们大学生因为涉世不深,对社会尚缺乏足够的认识,有没有很强的辨别能力,很难清楚的认识自身所处的环境,再加上激烈的就业竞争压力,刚毕业的大学生就很容易被骗入传销组织而无法逃脱,还有有很多人是被自己认识的人,甚至是亲戚朋友骗进去的。我们作为大学生,要对自己的未来和人生负责,要正确认识传销,要知道传销是一种非法行为;其次,我们要提高自己辨别是非的能力,不要轻信别人的花言巧语,要为自己补充一些基本的社会知识和法律常识;再者,我们不要太急功近利,很多刚毕业的大学生都眼高手低,看不上一般的工作,高估了自己的能力,一毕业就想找到高薪低劳的工作,这就给了不法分子行动的机会。我们应该清楚自己的实力和地位,脚踏实地的一步一步往上走,不要急于求成,不会有天上掉馅饼的事刚好落到我们头上。

这个规定还对奖励和处分有一定的说明,对在校表现比较好的同学给与一定的奖励,对违纪犯错的学生根据问题严重性给予警告到开除学籍等不同程度的处分。并且,学生对处分的决定有异议的话,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诉讼。这就给了学生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和权力。

8.新乡医学院职工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篇八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优化教职工住房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住房资源效能,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住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保证教职工基本生活条件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有利于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第二章 住房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立新乡医学院职工住房管理委员会(下称住房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学校住房管理工作。

住房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由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副主任委员3名,分别由人事处处长、工会分管职工福利工作的副主席和监察处处长担任;委员由财务处、基建处、后勤服务集团等相关 1

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住房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住房政策和学校有关住房管理决议,结合学校实际,制订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研究并协调解决有关住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住房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行使日常住房管理职能。

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有关住房管理的决议;根据本规定处理日常事务;受理教职工住房申请,负责住房、调房等日常工作;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章 住房类型

第五条 学校职工住房分为单位集资房和租赁房两种。

单位集资房是指教职工根据学校当年集资建房政策取得的住房(包括“点集资房”和“全额集资房”两类)。对于该类住房,教职工和学校按份共有所有权,按照实际发生的建房费用核清各自权益。职工须与学校签订《新乡医学院集资房住房协议》。

租赁房是指学校出资建设提供给教职工的住房,包括套房、单间住房和集体宿舍。居住此类住房,职工须与学校签订《新乡医学院租赁房住房协议》。

第四章 住房申请条件

第六条 凡校本部在编正式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学院委派在三全学院工作的校编正式职工),均有资格申请住房。自2010年起,来校本部工作的在编正式职工,如申请不到住房,学校给予一年的住房补贴(每月200元),住房补贴1年后予以取消;如在一年内申请到住房,住房补贴随时停止。我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新乡医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校发„2007‟6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校本部借调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房,但在学校建设职工住宅楼时可与在编正式职工一样参与住房申请。

第八条 在附属医院工作的校编人员,学校不负责安排住房,由各附属医院负责解决。

第五章 住房申请受理与审批

第九条 住房申请审批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凡符合住房条件者,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乡医学院住房申请登记表》,并持有关证件送交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科,由房产管理科审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呈报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二)对通过审批的申请人员名单进行公示,为期7天,接受群众监督,由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反馈信息。

第十条 教职工本人须认真填写住房申请登记表,不得隐报、瞒报或造假,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将取消本次申请且2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

第十一条 住房调整或集资房挑选采取按综合分排序依次选房的办法。计分办法如下: 综合分:工龄分+学历分+职务(职称)分+附加分

(一)工龄分

1.工龄:从正式参加工作时间算起,每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计1分。

2.离退休人员的工龄,算到离退休时为止。

(二)学历分

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规定的学制,每学年计1分,同一时期内工龄与学龄不重复计算。

(三)职务(职称)分 正校级干部75分;

副校级干部70分;

正高级职称65分; 正处级干部60分;

副高级职称、副处级干部55分; 中级职称、科级干部50分; 初级职称、科员、高级工45分; 办事员、中级工40分;

其他职工35分。

(四)附加分

校本部双职工(双方均为在编正式职工)家庭,以积分最高一方计算并附加5分。

(五)选房排序时,相同积分的处理办法 按申请住房人员的年龄、职称、职务依次排序。

第十二条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新乡医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校发„2007‟68号)及相关规定落实住房待遇。如申请住房调整则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第六章 住房管理

第十三条 校本部教职工(含单职工、双职工),在校本部(新乡南、北校区和卫辉校区)每户只能有1处住房(包括集资房或租赁房),任何人不得例外。

第十四条 无论集资房、租赁房,一律严禁私自出租、转租或转让(交给他人居住超过三个月即视为私自出租、转租或转让住房),严禁改变住房用途,不得用于经商、开办会所等活动,一经发现,由后勤管理处房产科责令住户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予以纠正完毕。拒不纠正者,将停止水电供应,并按30元/m〃月收取租金(租金从出租、转租或转让住房者工资中扣除),直至改正为止。所扣租金不再退还。5

对未经正常手续私自离校并将所住房屋擅自处置的,学校将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对未经审批私自协商擅自入住的,视为抢占住房,将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抢占住房(未经批准私自入住的即视为抢占住房),对于抢占住房的教职工,一经发现,将立即予以制止,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将从入住之日起,按30元/m〃月收取租金(租金从入住人工资中扣除)。超过2个月仍未交出所抢占住房者,学校有权采取措施强行收回,且5年内取消其住房申请资格,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按法律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违规住房租金的收取须按照本规定精神,由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住房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财务处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违规租金同其他正常租金一并列入财务专户,用于住房公用部分及公用设施的修缮与维护。

第十七条 集资房的流转管理

(一)本条款适用于学校北校区集资房和本文印发后的南校区、卫辉校区新建集资房。

(二)严禁私自出租或转让集资房,违者将依据《新乡医学院集资房住房协议》之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原则上集资房不允许调换,确需调换的须向后勤管理处6

房产科提出申请并经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方可进行。

(四)集资房出租按以下办法处理:拟出租集资房的住户向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只能出租给本校职工,双方须填写《新乡医学院集资房出租登记表》。

(五)集资房转让按以下办法处理:拟转让集资房的住户,向后勤管理处房产科提出书面申请,由房产科和拟转让集资房的住户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参照同期市场价对拟转让集资房个人出资部分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转让给符合条件的职工,评估费由评估机构核定并收取,从退房款中扣除。

(六)1998年经新乡市房改办评估过的职工住房(以下简称“房改房”)的退款办法:

按所交房款和房改受益款或住房补贴额(依据1998年新乡市公有住房出售评估审核确认表和2004年向北校区搬迁时计算办法)退还房款(见附件)。

第十八条 离婚教职工住房,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单职工:在校内所拥有的住房须本人居住,不得将住房交由外单位人员居住。

(二)双职工:其中一方可继续居住原在校内拥有的住房,2年以内不再受理另一方住房申请。

第十九条 结婚前夫妻双方分别是我校单职工且都有住房的,结婚后要将其中一处住房交给学校。是集资房的,由学校和 7

职工本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参照同期市场价进行评估,只评估个人出资部分,学校将按市场评估价退还其房款,评估费由评估机构核定并收取,从退还房款中扣除;是租赁房的要无条件交出一处住房。

第二十条 夫妻其中一方去逝,其配偶可在原住房继续居住。第二十一条 夫妻双方去逝后,其原住房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集资房:其子女是校本部在编正式职工的有优先居住权,但必须退还其本人原有的学校住房;子女是外单位的要将集资房交给学校,由学校和职工子女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参照同期市场价进行评估,只评估个人出资部分,按评估价退还其房款。评估费由评估机构核定并收取,从退还房款中扣除。

(二)租赁房:学校无条件收回住房。第二十二条 租赁房的管理

(一)租赁房的费用计收。租赁房采取有偿租赁的原则,租赁期内的租金,按照新乡市市区公用住房现行租金标准(钢混结构2.29元/m〃月,砖混结构1.99元/m〃月)执行并随之调整。水、电、暖等费用按实际发生数和有关规定计收。

(二)凡居住租赁房的教职工,必须自觉维护租赁房的各类公有设施,不得随意改造。住户在租住期间可进行适当装修,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学校在收回住房时对装修费用不予补偿,并有权要求租赁户将房屋恢复原状。

(三)若学校对租赁房进行拆迁、改造,将提前通知住户,8

租赁房住户须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搬出租赁房。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单职工,必须交出学校住房:

(一)借调时间超过两年仍不回学校上班者。

(二)未办正式调离手续,私自脱离岗位超过半年者。

(三)公派或自费出国,未经学校允许逾期不归者。

(四)学校停薪超过一年者。

(五)被学校开除公职除名者。

(六)有严重违犯法纪,损害学校利益等不良行为者。

第七章 住房的修缮

第二十四条 住户室内设施、设备(含门、窗、玻璃、灯具、开关、户内强弱电线路、墙壁、水龙头、蹲或座便器、水箱、地面防水等)维修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公用部分(含楼梯、户外走廊、屋面等)和公用设施(含上下水管道、天然气管道、暖气管道、户外共用线路等)维修费用从学校维修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各种计量表在入住之前由学校检查维修一次,之后的维修由住户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房改户”和全额集资建房户退房退款办法

附件:“房改户”和全额集资建房户退房退款办法

1、“房改户”退款数=所交房款+房改受益款 房改受益款=房改标准价款-房改款

房改标准价款=房改面积×460元×(1-使用年限折扣-层次折扣)

层次折扣为:五层建筑 :

一、四层-5%;

二、三层0;五层-15%。

四层建筑:一层-5%;

二、三层0;四层-10%。

2、全额集资建房户退款数=集资款+住房补贴额

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x80㎡x80%。

9.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篇九

来源: 原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总参谋部

部政治部

教学[1995]2号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办、教卫委),北京、上海、天津市、广东省高教局,北京市成人教育局、上海市成人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第二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

院、国防大学司令部(科研指导部、训练部)、政治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院校教育工作,在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关怀下,在中央军委、总部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完善,为军队、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军队院校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教育,是国家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鉴于地方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已经按照国家教委的规定实行了学历证书统一制作和管理的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亦将对军队院校的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 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国家教育委员会

总 参 谋 部

总 政 治 部

附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1月17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和规格,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统一印制及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历证书是军队院校以及军队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称军队院校)发给学员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 军队院校学历证书分为生长干部教育学历证书和成人教育学历证书两类和毕业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四条 总部统一制作的学历证书封面印有军徽图案和“学历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的字样。内芯分别印有“军队院校毕业(结业)证书”、“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结业)证书”、“成人教育毕业证书”等及防伪标记。

第五条 学历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结业、肄业)学员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毕业(结业、肄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院校骑缝钢印;

(四)院校名称及印章,院(校)工、政委签名章;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六条 军队院校学历证书实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大军区级单位司令部、政治部和院校三级管理制度。

(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按照招生计划、毕业学员分配计划以及实际毕业(结业)人数对毕业(结业)证书进行总量控制。由总参谋部军训部、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制定有关学历证书的管理细则。

(二)大军区级单位司令部、政治部,对所属院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每届毕业(结业)学员进行毕业(结业)资格审查,由大军区级单位司令部军训(院校)部于每届学员毕业(结业)前50天统一向总参谋部计领毕业(结业)证书。

(三)院校负责毕业(结业)证书的填写和颁发以及肄业证书的制作和颁发。

第七条 军队院校颁发统一学历证书的范围:

(一)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总政治部下达的军队院校从地方招收普通中学毕业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学员。

(二)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士兵、干部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学员。

(三)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函授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函授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学员。

第八条军队院校对于具有学籍的学员,完成全期或者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承认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

(一)对于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者修满学分,政治、身体合格,发给毕业证书。

(二)对于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或者未修满规定的学分,政治、身体合格,发给结业证书。

(三)对于学满一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条军队院校举办的各种短期培训班、轮训班、进修班学习结束后,只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书和进修证明书。

第十条从1993年起军队成人教育和1994年起军队生长干部教育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凡未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的毕业(结业)证书者,国家和军队一律不予承认。

第 十一条1983年(不含)以前军队院校毕业的学员,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以往毕业学员学历问题的规定》〔(1983)参联字5号文件〕所领取的学历证明;1983年至1992年经军队成人教育和1983年至1993年军队生长干部教育毕业的学员,凡由中央军委批准,按照总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参加地方或者军队统考,符合招生政策规定被录取并取得学籍,经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后所领取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均予承认,毋须换发。

第十二条学历证书遗失后,可以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原发证机构审查后依据其毕业(结业、肄业)的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10.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篇十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7]9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高等院校教师教学工作管理规定 篇十一

为了充分发挥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教师的教学工作,确保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不断提高我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从严施教,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引导学生建设“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学风。

二、教师应熟悉《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本科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以及学校和学院制定的其它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教师应努力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教学质量。注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辩证唯物主义教育。

四、教师所开展的各种教学活动必须有利于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五、每年选留或分配进校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参加辅助教学环节(含辅导、答疑、习题课、实验课和实习)的实践锻炼。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和课程负责人考核,并符合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者方能取得教师任课资格。

六、具有任课资格的青年教师首次开课须在开课前填写开课审批表,并试讲有代表性或关键的章节,经同行评议、学院主管领导审查符合开课基本要求的,方能开课,并报教务处备案。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担任主讲任务: 1.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2.对拟开课未经辅助教学环节实践锻炼,或虽经实践锻炼,但效果不佳者。3.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4.对已开课程教学效果差、学生意见大又无切实改进者。5.严重教学事故和教学过失责任者。

八、开设新课程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开课教师在新课程学科领域做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发表过有一定质量的论文或出版过相关的著作。

2.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3.编写出较详细的讲授提纲,备课充分。4.上课有讲义或可供采用的教材。5.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九、助教必须跟班上课,以便了解讲课内容,并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认真准备,按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及批改作业、实验报告。对于作业量多批改量大的课程,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酌减批改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学生数量的1/2。学生作业如潦草,应退回令其重做;如抄袭按缺交作业处理,并给予批评教育。助课教师应将助课过程中收集到的学生学习情况、要求和意见向主讲老师反映(如无助课教师本项工作由主讲老师负责)。

十、教师应了解所担任的教学任务在培养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学生情况,按教学大纲认真备课,教师在讲授课程之前应向学生宣布学习纪律,预告课程的进程,说明课程的要求及使用的教材和参考书、作业、平时测验、平时成绩计算、期末考核方式等。

十一、教师应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按时上下课。除不可抗拒原因,上课迟到属教学事故,应通报批评。上课时教师要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不定期向学生所在的学院反映学生的上课情况。

十二、实验、实习、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性环节的指导教师配备要符合规定,指导教师要认真负责。

实习应由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领队;助教、研究生不得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

实践教学环节应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如实验项目的设计和仪器药品的检查;实习或实践地点的联系与教学计划的落实;设计选课的选定与资料的准备等。

实验课前如发现学生事先没有预习,则不能允许该生做实验,教师应认真做好现场的巡视、检查、指导工作,解答、解决学生出现的问题,纠正不正确的操作方法。

十三、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任课教师应于考核前一周审核学生的考核资格,并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学生所在的学院。命题力求从试题库中调用或命题小组分类统一命出难度相当的A、B两套以上的考题,由学院主管领导或课程负责人审查定稿、批准,其中一份使用,另一份备用。主、监考老师应提前15分钟到场,编排好考生座位、宣读考场纪律和宣布考试时间。认真巡视考场,不能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发现学生作弊应及时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结束后立即报告教务处考试中心和有关学院,并对作弊学生给予相应处理。放纵学生作弊的要追究有关教师的责任。

十四、教师在任课期间原则上不能调停课,确有正当理由者,须书面申请,并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调停课,全校性基础课须报教务处备案。原则上一门课程一学期调停课不能超过两次,停课时间不能超过一周,同时要妥善安排学生学习。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调课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课表一经排定,不能任意调改。如确有正当理由又不影响学生学习而要改动课表的,教师应向学院提出,并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更改。

十五、在教学过程中及课程结束时,教师应主动征求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并将意见记入期末教学工作总结。

十六、为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研究,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质量,学校设立教学名师奖、教学新秀奖、教学成果奖、教学优秀奖、优秀教材奖、优秀班主任奖等教学奖项,给予获奖者表彰与奖励,获奖情况被记入个人考绩档案,作为评聘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十七、凡违反本规定,出现各类教学事故者,依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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