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述职报告

2024-10-22

法院述职报告(共8篇)

1.法院述职报告 篇一

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现将我院党组今年依法履职和廉洁执法情况报告如下,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20xx年以来,我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现将我院党组一年来抓班子带队伍、履行工作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抓班子,带队伍方面

今年以来,我院充分利用主题教育的有力时机,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切实增强全体干警在新形势下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一是以团结务实为切入点,建强核心。党组成员坦诚相待,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班子成员之间经常谈心交心,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沟通思想,统一认识,积极维护和增进班子团结。从自身做起做带头学习、善于学习、勤于思考的楷模。培养和树立严格细致、求精务实的工作作风,确保法院的领导班子成为团结和谐、坚强有力、求真务实的领导集体。特别是在

干部选任、评先评优、重大财务支出、重要活动安排等方面做到了决策民主、运作规范、结果公开。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期间,主要领导能以身作则,注意调动班子成员的积极性,引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较好地发挥了班子的集体智慧。 二是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院在教育活动中,认真贯彻落实“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高起点谋划、高标准推进、高质量落实,扎实开展各环节工作,通过集中学习、广泛听取意见、边学边查边改、建立长效机制等有效措施,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作风转变带来的新风貌和新气象。通过活动的开展,使干警在潜移默化中领会了群众路线的思想精髓,接受了群众路线教育对自己内心世界的洗礼,法官坚守法治信仰,恪守职业道德,做“良心”法官,司法为民意识进一步强化,司法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是加强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经常性的开展司法廉洁警示教育活动,坚持对干警队伍从严教育、从严管理。对违规配置使用公车、超标办公室等开展专项治理,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对

重点岗位和重要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强化督查常态化,对干警出勤、在岗状态、庭审活动、司法礼仪、警车使用等日常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通报,全年未发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

四是提高法院队伍政治业务素质。以创建“学习型”法院为载体,围绕“学有所长、学有所成、学有所用”目标,进一步强化每

月20日、每周五学习例会制度,以系统、持续地学习强素质、增能力,营造良好的学风。以集中学习、部门及个人自学、岗位培训、以会代训等各种方式,不断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不断更新干警的理论知识。通过观摩庭审、现场演练、岗位竞赛活动,大力提升审判业务水平。开展发挥先进典型引领示范作用,开展了学习宣传法官刘丽平、张剑等先进典型的活动,激励广大干警公正司法、为民司法。

二、在履行职责完成审执任务方面

20xx年该院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697件,审结执结3531件,审执结率达95.51%,收、结案件数量再创历史新高。一线法官人均结案120余件。

一是依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刑事审判全力推进平安xx建设,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344件,涉案494人。在案件数量同比上升了50.5%,而在办案人员少的情况下结案率达90%。刑事审判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始终保持震慑的高压态势,一年中依法严厉打击“两抢一盗”和团伙犯罪,提高了公众安全感;依法惩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依法惩处危险驾驶犯罪,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对环境污染、有害食品、私挖乱采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开展审判。

二是依法服务经济保障民生。全年审结民事案件2221件,结案率达95.41%。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加强民生权益保障,妥善处理

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注重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在商事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积极为经济发展服务。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原则,全年审结商事案件378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6000多万元。面对大幅增长的民、商事案件,我院法官形成了快办案办好案的良好氛围,涌现出17名结案超百件的法官,其中一名法官超200件,她因敬业奉献当选为“最美xx人”。

三是依法妥善处理行政争议。全年受理各类行政案件31件,审执结31件,结案率100%,行政审判工作中,切实按照“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将行政协调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努力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及时疏导和化解官民矛盾。全年有21件要求到法院起诉的行政纠纷化解在诉前。

四是依法破解执行难题。全年受理各类执行案件613件,执结541件,执结率达88.25%,其中和解结案379件。去年在执行能力提高上很下功夫,投资20多万元建成执行指挥中心,实现网上查控,执行工作效率大幅提高。围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积极推进执行工作,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和措施,切实提高案件执结率。对涉嫌拒执犯罪的案件当事人,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打击力度。积极稳妥的开展“涉民生执行案件”专项活动,圆满完成了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是自觉接受各界监督推进阳光司法。强化党委领导法院工作的观念,强化法院工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观念,自觉接受县委领导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做好专项及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认真办理党委和人大监督的事项;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确保人大监督落到实处,公正司法取得实效。在强化立案管理,全力解决涉诉信访的同时,积极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庭审同步录音录像、执行信息、审判流程公开等司法公开事项。

三、在勤政廉洁,加强作风建设方面

一是始终保持清正廉洁、艰苦奋斗的作风,克服攀比享乐的思想倾向,耐的住清贫,耐的住寂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党风廉政状况实施监督管理,经常将本院的党风廉政状况进行讲评,不以权谋私,不借职务和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朋好友提供不当之便,不受利益驱动办案。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二是带头参加、认真开展党性、党纪、职业道德教育,严肃查处违纪违规事件,认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并突出廉政建设内容,用“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对照检查自己,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三是关心干警的工作和生活,努力为干警营造宽松愉快的工作环境,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困难,为干警的成长提供好教育和锻炼的机会;对各类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四是树立作风、廉政无小事的观念,做到防微杜渐,未雨绸缪,预防为主,从而提高了队伍建设的水平,提高了全体干警的执行力。

2.法院述职报告 篇二

网络购物在当今中国已然成为一种十分流行的购物方式, 这种购物方式是指消费者通过互联网, 获知相关的货物或服务信息, 然后通过在线交流的方式发出预定货物的请求, 之后通过网银、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支付方式向卖家付款, 而卖家通过物流公司将货物邮寄给消费者的一系列过程。自1998年网络这种便捷的购物方式第一次在中国完成之后, 中国的网络购物交易即成为世界零售贸易领域的一匹黑马, 呈现出无人可挡的的势头, 截至2014年6月, 中国大陆地区的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已经达到3.32亿, 相较2013年底增加2962万人, 半年度增长率为9.8%。与2013年12月相比, 我国网民使用网络购物的比例提升至52.5%。与此同时, 手机购物在移动商务市场发展迅速, 用户规模达到2.05亿, 半年度增长率为42%, 是网络购物市场整体用户规模增长速度的4.3倍。

然而繁荣的网络购物市场之下, 却潜藏着各类危机, 在网络购物的虚拟环境下,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件屡见不鲜。本文选取某基层人民法院的3个典型案例为例, 对其进行分析、整理, 从中梳理出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现状。

二、从典型案例看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现状

(一) 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限制

2014年9月某市某区的施某通过一网站买了一双“阿迪达斯”运动鞋。网站店主保证是正版阿迪鞋, 每双只要79元, 且保证假一赔十。施某立即下单, 订购了一双该鞋。几天后施某收到货物, 发现鞋子的问题很多, 有明显被穿过的痕迹, 而且鞋子的号码竟然不一致, 一只是35码, 另一只却是39码。施某立即致电网站, 卖家此时才承认该鞋不是“阿迪达斯”的正品, 而是广东某厂家的仿制品。后施某数次要求网站退货, 但均没有得到回应。无计可施的施某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购物网站在销售过程中谎称“仿制品”为“正品”, 构成销售欺诈;给消费者邮寄了无法实现其性能的号码不一致的鞋子, 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今年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判决该网站赔付施某原购买商品价格的4倍, 共316元, 因为该数额低于新消法所规定的最低500元的限额, 施某最终可以拿到500元的赔偿。

知情权是消费者权益中最为根本的一项, 消费者做出的所有关于购买或不购买的决定和选择都以知情权为基础。但由于网络购物的复杂性和远程性, 消费者无法实际地接触到商品的质地、性能等特性, 而只能根据网络卖家对对商品的描述以及发布的图片等做出自己的判断, 商家往往利用网络购物的这种特性, 在购物网站上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商品的性能、恶意仿造名牌产品, 误导、欺骗消费者, 消费者的知情权在网络购物中基本无法得到保障。加之, 有些耐用商品, 只有在消费者使用一段时间之后, 才能辨别真假, 商品的性能才能显现, 这给消费者维权之路又增加了一道屏障。

(二) 诉讼管辖法院难以确定

案例:2014年3月, 某市某区李某在淘宝网上一家注册地址为上海某区的手机销售商店购买了一款价值5066元的苹果5s手机, 收货地为某市某区。收货后李某发现手机外壳上有划痕, 边角有被碰撞的痕迹, 信箱中还存储了曾经收到的短信, 各种迹象发现手机并不是全新的。李某随即联系了卖家要求退货, 均遭到拒绝。李某只好向淘宝网投诉, 但淘宝网的答复依然不尽如人意。因为手机价格较高,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已是一笔数额较大的损失, 李某无奈于2014年4月一纸诉状将卖家告到某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但上海的该卖家并未直接应诉, 而是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其称有关合同纠纷诉讼, 若未在合同有受诉法院的书面约定, 则应该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在本案中应按照电子商务行业的惯例, 以卖家所在地或发货地即上海某区为管辖法院。法院依据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了审理, 判决如下:原、被告之间经网信息交换的方式订立了合同,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支付了货款, 通过物流快递的方式交付了货物, 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 由买卖双方默认选择使用支付宝支付货款, 则《支付宝处理规则》对双方同时具有约束力。该规则中有所规定:对于合同的履行地, 买卖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以买家在网站注册的信息中预留的收货地址为准。因此, 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买家在网站注册时注明的收货地址。故该基层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对本案的管辖异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合同纠纷管辖作了如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是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构性, 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常常难以确认。加之, 网络购物中存在邮寄、运输等环节, 网络购物中的合同履行地的确认更是难上加难。而且在线交易中卖方和买方多签订格式合同, 并未另行签订有针对性的合同, 所以并不会另行约定履行地, 这使得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又增加了一道的障碍。

(三) 小额诉讼存在障碍

案例:2014年6月, 某市某区的张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500多元的玉石项链、翡翠玉镯等首饰。到货后, 张某发现淘宝卖家发错了货, 将价值338的玉镯发成了价值218的玉镯, 另一款价值267的玉石项链有多处裂痕。张某立即联系卖家, 双方多次协商, 未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张某将买家告上了法庭, 由于涉案金额较小, 在某区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下, 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以原告退还货物, 被告返还500多元货款的方式结案。

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所涉的标的额一般较小, 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如果走普通程序, 则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起诉、立案、审理, 造成诉讼时间、诉讼资源等的浪费, 也给当事人及时维权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 标的额较小的网络侵权案件往往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消费者经常需要“委曲求全”才能获得赔偿, 这样的结案方式对于发挥保护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极为不利。如果该类纠纷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则对纠纷的解决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虽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我国基本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 该制度对有效化解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减少诉讼时间、减轻经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 就小额诉讼所规定的各地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大多不一, 且该数据常处于变动之中, 再加上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 使得小额诉讼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发挥真正的作用, 其在化简网络纠纷中小额诉讼的作用更是让无法期待。

三、完善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整体而言, 我国现行有关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 内容多有缺失且散乱无章, 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差, 无法达到有效保护消费者的目的。结合相关司法实践, 并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 要建立完善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 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

我国现行的有关网络交易纠纷中所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 就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散见于这些法律、法规中, 立法层级不高, 且无法形成统一的体系。而且,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的是现实交易, 在很大程度上并不适用网络交易。介于网络交易规模逐年猛增, 网络购物人数不断上升, 其中涉及的消费者群体利益不容忽视, 我国有必要根据网络购物的特点, 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该法应当明确网络购物中的责任主体、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虚假宣传的后果、退换货制度等详细内容。

(二) 建立网络购物纠纷解决的在线法庭

如前所述,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初步建立了小额诉讼制度, 但该制度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出其该有的作用, 针对网络购物与传统购物的不同特征, 我国应尝试建立有针对性的解决网络购物中小额纠纷的在线法庭。通过建立在线法庭这一快捷、便利的方式对于解决网络购物中小额纠纷大有裨益。在网络购物中产生的纠纷, 其证据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互联网数字交换而产生的, 在线法庭恰恰可以借助话联网的特性, 在线审理案件。在线法庭的形式可以极大地降低诉讼的金钱、时间成本, 大大降低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纠纷的门槛, 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高效地解决网络购物纠纷。

(三) 完善网络商家的信用体系

虽然我国的网络购物业的发展呈现出令人惊讶的速度, 但在网络行业本身的信用体系建设上却严重滞后, 这主要是由于网络店铺相对于实体店铺的准入门槛较低造成的, 从而使得网络购物市场上的违规操作十分普遍。毋庸置疑, 在网络购物的虚拟环境中, 如果网络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 网络购物市场上的经营活动将无法得到规制,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将成为一纸空文。在完善网络商家信用体系的过程中, 网络商家的真实信息注册是重中之重, 其注册资本、经营场所、法人代表等信息应像实体经营者一样得到核实或者到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合理、系统的信用体系不仅对防范市场风险、肃清网络购物市场有着积极的意义, 而且对于诉讼中的明确被告的确定、受诉法院的确定也极有帮助。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及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快速发展,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形式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接受, 这种购物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便利了我们的生活, 但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和复杂性, 消费者购物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本文通过对某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有关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3个典型案例的分析, 从司法实践中厘清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类型、特点、成因等。最后提出有益于建立健全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以使消费者权益的得到有效保护, 促进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侵权

参考文献

[1]张君州.网络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分析与法律对策[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2012 (9) .

[2]王京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初探[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 (6) .

[3]徐喜波.基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研究[J].中国商贸, 2014 (6) .

3.报告人民:法院如何与代表交流 篇三

在2011年“两会”前,云南高院各位领导在云南省“两会”前赶赴各地召开座谈会,提取各地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主动向人民汇报一年工作,真诚请教人民。“望、闻、问、切”,倾听群众的心声,了解群众的想法,与群众得到了良好的沟通,得到了群众的支持和信任。

年末,是各部门盘点总结的忙碌时刻。一年来的工作是否问心无愧?一年来的工作是否做得漂亮?一年来工作有哪些有特色和问题?我们期待能打多少分?我们到底有多少宏大的、细小的机遇和挑战得到了把握和改变?近日,云南高院各位领导带着这样一些问题,带着一年法院工作的业绩赶赴各地召开座谈会,提取各地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这是第一次在“两会”前,法院主动向人民汇报一年工作,真诚请教人民。反映很好,收获很大。

法院向人民报告工作,人大代表听取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是一年工作的重头戏,是理所应当的份内职责和重大检验。走出去的“望、闻、问、切”我们学到了不少东西。面对人民,法院是在赶考,代表是在给分。如何提高新时期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之间的交流沟通?如何让人民满意,容我一说。

就目前双方的交流沟通看,存在着“三种不良倾向”:一是交流方式老化而减弱了沟通的效果。好的内容,需要新颖的形式来表达。传统的文来文往的方式不足以表达更为全面与丰富的认识,面对面的交流对话更为生动鲜活。作为人民法院,应当倾听常规化,形成例行制度,态度亲和化,与代表交流以诚为主,以真为主。现在的状况基本上是平时交流不足,不沟通,或者仅有的交流、沟通就仅仅停留在纸面材料的寄送上,文件的往来上,基本上属于见字不见人。每年的“两会”是大考、大露脸,是“重头戏”,于是大家就把交流放在此时,把一切力量都用上,有点临时抱佛脚的味道。不了解、不交流、不沟通,就难以充分把握信息,就难免会把一些问题说歪。人大代表只有看得透才能说得准,只有全面了解法院工作,对法院工作建议献策才能充分行使,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力度和支持效果也才不会大打折扣;二是缺乏公关意识而固步自封。人民法院审案判案是常规性工作,在实践中,很多法院还没有意识到与人大代表的沟通的重要性,缺乏公关意识,不会主动、积极地提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支持,甚至还有些人还轻视、鄙视人大代表的意见,只有真正的危机来临时,才会主动寻求支持和帮助。时代发展了,我们得意识到,人民法院工作关乎国家全局,处理的每一个案件,特别是敏感、复杂争议案件都会牵动各方的情感,涉及一些人的利益诉求,受到关注天经地义,处理不慎不当甚至错误,带来的后果就是社会性、灾难性的。法院要有公关和防范的意识和技巧,适时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交流,主动让人大代表全面客观地知道真相,并真心把意见反馈法院。对一些民众意见大、反响大的问题,法院要及时、主动地报告,讲明讲清其中的法理、道理。法院不要认为仅仅只要审判好案件就万事大吉,切实法院还有责任向社会推行某种公平、正义的价值观,还要向民众推销无形的正义产品,不公关,法院的工作无人知晓,精品也就难以有人认同;三是避免因缺乏诚意而痛失支援。一些法院,在与人大代表的沟通交流中,公事公办、照本宣科、缺乏有效的交流,缺乏基本的换位思考的能力。开座谈会“交”不起来,“汇”不在一起,听不到真话,场面冷,效果差。没有内心深处的尊重,没有对本职工作全面了解,重要的是没有对问题真诚解决的态度和决心,就不能得到代表的真诚认同。

一旦缺乏真诚和信任,就有可能导致人大代表在与法院的对话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三个不良倾向”: 一是因为不了解法院工作而“噤声”;二是因个别问题而否定全局;三是因避免怕得罪人而不愿直言。

人大代表对法院进行监督,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沟通需要智慧,交流需要技巧,新时期,加强人大代表与法院之间的沟通交流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倾听常规化。任何人生活在社会中都需要沟通。法律作为一项专业性很强同时社会关注较高的工作,更需要沟通交流。倾听对话是一种沟通,一种交流,一种互动,一种感染,要赢得人大代表的沟通,必须加强常规化的交流与沟通,形成例行制度。比如,一年一报告、半年一走访、季度一交流,时时有沟通。随时让人大代表理解法院工作的情况。在此次走访活动中,来自武定的省人大代表刘寿梅一早就从县城出发赶到楚雄参加座谈会,会后又坐3小时的车赶回武定,但她觉得这样的机会很难得,也希望将此项工作常规化。全国人大代表、大理州卫生局副局长王瑛认为省高院用这种活动把自己置于代表委员的监督中,践行了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并建议法院今后要加大这样的沟通交流形式。楚雄州人大主任卢显林主任说,省高院对代表委员意见的听取越来越广泛,报告工作更加贴近代表、贴近委员、贴近基层。由此可见,将与代表的沟通方式常规化、制度化非常必要。

二是路径多元化。在我们常规交流沟通经验的基础上,还要注意沟通方式的新颖性,要避免因交流方式老化而减弱沟通效果。好的内容,需要新颖的形式来表达,在此次到大理的走访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省高院首次走访活动就给予了高度肯定和欢迎。楚雄州人大代表、州水利局工程师姜进荣说:过去从来没有接触过法律、法官,当代表这两年通过审议法院报告,初步有所了解。而通过这次走访,她更近距离地了解了法院,看到了法院报告背后更生动的法院形象和内容。为此,我们应该注意方式的新颖性和路径的多元化,千篇一律的方式,只能让人望而生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可以多种形式开展,比如采取邀请人大代表走进法院,旁听案件审理等方式,体验司法工作;采取联合举办法制讲座、座谈会、论坛等方式,加强代表与法院的交流与沟通。此外,我们还可以尝试用新的科技手段来进行交流,比如网络远程交流,开通微博等形式来进行。

三是态度要诚恳化。真诚为做人之本,也是我们与人大代表之间沟通的法宝。真诚的态度,务实的精神,才能赢取信任。法院工作方方面面,会出现各种问题,这是不可避免的,法院要怀揣一颗真诚之心,坦荡之心,对问题不倾不避,直面问题,就能赢得代表的理解和支持。反过来说,直言进谏是人大代表风采与智慧的体现,也是人民法院为之敬佩、敬重的高贵品质,是互动交流的坚实基础。人大代表与人民法院都应当是胸襟开阔之士,在对方身上看到自己,修正自己。

法官适用法律,有如供养父母;裁判案件,即是抚育孩子。我们对父母的每一次触碰和拥抱,已经感受到了怀里幸福的感激和依偎;我们对于孩子的情结,已经注定是生死不离的守望。向人民报告,报告人民,我们有充分的自信考出了好成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了在监督和关怀中的进步与发展。面对共同的社会和人民,民众的信任、支持已经足够回敬法官一年来的默默耕耘。

我们无需停步,我们还得加油。

4.法院院长述职报告 篇四

吴川市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彭绍全

2010年,我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任吴川市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一年来,在市委的领导下,市人大的监督和政府政协的支持下,我依法尽职尽责履行职责,兢兢业业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吴川法院审判、执行及其他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绩,全年受理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案件2061件,审结2170件(含旧存),结案率98%;新收执行案件463件,执结471(含旧存),执结标的5347.06万元。现报告我任职以来履行职责和廉政自律方面的主要情况和体会,请予评议。

一、增强自身素质,提高领导水平

作为一名法院院长,必须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为此,任职以来,无论工作多忙,时间多紧,我都想办法抽时间学习政治理论,提高政治敏锐性和坚定性,确保自己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我先后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报告,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等系列充满时代光辉的经典华章,并相继结合自己的实际写下了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从而进一步夯实自己政治理论功底。通过学习,使我进一步认识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以大局为重。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归宿和出发点,人民法院要为大众服务,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人民法院要坚持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全面发展。人民法院要为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由于工作目标、服务宗旨明确,激发了我的工作热情。

担任院长以来,我恪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努力提高集体决策水平。凡院里重大问题都必须提交院党组讨论,不搞独断专行和一言堂;坚持集体领导,但我作为一把手敢于负责,大胆管理;定期开展谈心活动,党组成员互相交谈,及时纠正不正确思想和做法,消除误解与顾虑,增强团结与沟通。

二、履行职责、创造业绩

任职以来,我做到兢兢业业,勤于做事,高标准要求自己,各项工作在创新中发展。

(一)依法审理、执行各类案件,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依法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全年受理刑事案件209件267人,审结195件,结案率94%。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9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36人;判处缓刑46人;免予刑事处罚16人。审限内结案率达到100%。非监禁刑适用率在湛江市位居第一,上诉维持率大幅提高,达到80%。全年办结附带民事和解撤诉案件7宗,调撤率29%。

全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高度重视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做到案结事了。全年受理民商事案件1350 件,审结1464件(含旧存),结案率为99.7%,调撤案件数占民商事收案总数的76%。广州亚运期间,积极开展“百案调解”活动,紧抓案件调解工作。成功调解了36名来自四川、河南、湖南、广西等全国多省份农民工诉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案,为农民工解决178多万元被拖欠工资,营造良好“亚运”环境。

按照中央政法委的要求,深入开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积极争取基层党委、政府和政法组织支持法院调解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会参与“百案调解”活动,成功调解了多宗疑难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坚持维护与监督并举,支持与制约并重,依法审理行政案件。2010年,受理各类行政案件39件,审结40件(含旧存),结案率95%。引入协调机制,促进行政纠纷和解,今年协调撤诉案件18件。成功审结湛江中院指定受理的异地行政案件6件,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加大执行力度,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全年新收执行案件463件,执结471件(含旧存),结案标的5347.06万元,其中执行终结51件,和解执行345件,强制执行12件,司法拘留10人。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执行和解,成功执结涉及弱势群体民生案件101件,解决标的120万元。贵州民工因工伤被截肢而引发的赔偿案圆满执结,受群众好评和媒体表扬。

全面落实司法为民措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努力提高审查立案效率,方便群众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全年为困难群众缓交案件受理费36570元。

服务地方党委、政府工作有新成绩。为政府执行到计划生育扶养费300多万元;办理破产案件有新成效;为吴川市供销社股民股金会收回股金1780多万元,占总股份50%;积极开展扶贫工作,筹集扶贫资金6万多元,完成市委、市府下达的扶贫任务。

(二)强化管理,促进法院形象公信力新的提高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班子驾驭全局的能力。班子成员间彼此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谅解,着力提高班子战斗力。通过加强班子建设,促进领导班子坚持讲党性、顾大局、议大事、努力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业务上的内行人,党风廉政建设上的带头人。领导班子的威信和形象不断提高,凝聚力向心力得到加强。狠抓队伍建设,及时严肃处理反映强烈的存在问题,改变工作作风。重视干警思想教育工作。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不折不扣地抓好各项专项教育活动强化干警思想教育的提高。抓廉政促队伍。积极利用反面教材,教育干警从中吸取教训。严肃处理违纪违法事件,突出“严”字。今年9月20日,省法院郑鄂院长在视察我院工作的座谈会上,也肯定了我院“严”抓队伍工作的思路的正确性和效果。加强队伍建设,我院队伍作风和形象有新的转变和提高。强化司法工作管理,加强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落实。以提高案件质量为目标,以纠防结合、标本兼治为手段,以查错、纠错、评错、罚错四位一体为内容,切实落实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创新和完善岗位考核,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我院全年收案2061件,比去年同期的1868件增加10%,呈良好发展态势。特别是第三季度收案爆发性增长。收案增加的原因主要有:岗位责任制刺激干警的积极性,形成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的工作制度。

铁手腕打好刑事审判工作翻身仗。过去两年,我院刑事审判工作连续被湛江中院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我对上级法院的批评虚心接受,实事求是面对,不回避,不遮掩,要求刑庭审判人员正视问题,深刻反醒。努力实现我院刑事案件质量在全市法院排位前6名,发改率为18%以下、零超审限等总体目标。用铁手腕整改刑事审判工作。

三、率先垂范、廉洁自律

我时时从公正执法、廉洁自律、遵章守纪方面,从“从我做起,向我看齐、以我为镜”为原则。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为我院队伍建设和审判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带头公正执法。我逢会必讲,任何一个院领导都不准给办案人员乱打招呼、定调子、划框框。要求其他领导做到的我首先坚持带头做到。同时还要求领导为办案人员排除干扰,以公正执法开绿灯。带头廉洁自律。“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院领导起表率作用,抓廉洁才有说服力,我在廉政建设上始终不放松。注重培养自己廉洁执法意识。年初议廉、平时督廉、年终评廉。自觉抵御金钱和物质的引诱,确保做到金钱面前不伸手,物质引诱不动心,生活方面不特殊,纪律面前严要求。带头遵守规章制度。工作中,我能遵法守纪,自觉接受各种纪律的约束。我院执行的一套严密规章制度,我能带头遵守,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到吴川法院担任院长以来,我时时告诫自己,党和人民予我职权,是党和人民对我的信任,我只有为党和人民工作的权力,而绝没有为自己谋私利的权利。在民主决策方面,我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讲团结、讲大局,班子成员做到通气不赌气,补台不拆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认真执行党组议事规则,确保民主决策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在廉政问题上,我能够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市委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始终树立拒腐防变的牢固防线,不贪、不占、不拿、不接受任何礼贿,严格执行院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始终保持廉洁自律,以身作则,为全院干警做好表率。我感到,正气是一个单位的精神栋梁,邪气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正邪不相容,此消必彼长。一个好的法院,一定有其引以为荣的法院文化和良好院风,这是一笔精神财富,必将感染、激励、鼓舞着法院一代代法官。

总结2010年以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成绩的取得主要是市委、上级法院正确领导、指导的结果,是全体干警辛苦努力的结晶,我只是尽了一名领导干部应尽的职责,做了我应该做的工作。但离人民群众的希望、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深入审判一线调查研究,了解工作还不够;有的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抓好落实,努力抓到位;与干警谈心交流的面还不广。就全院工作而言,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对于这些问题,我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加以克服和解决。

在今后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加强学习,克服不足,发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求真务实,努力工作,力争为吴川法院的新发展作出更大的新贡献,以此回报党和人民的信任。

5.法院院长述职报告 篇五

(二)带头廉洁自律。“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班子起到了表率作用,抓廉洁才有说服力。因此,我和党组在抓班子廉政建设上始终不放松。首先是积极培养廉洁执法意识。年初议廉,平时督廉,年终评廉。教育班子成员自觉抵御金钱和物质的引诱,确保做到金钱面前不伸手,物质引诱不动心,生活方面不特殊,纪律面前严要求。同时,院长和干警之间层层签订了责任状。推行警示教育和诫勉谈话制度。报请市委批准,颁布了《××市法院系统廉政和公正执法基金奖励办法》,统一了全市法院廉政基金制度。

(三)带头遵守规章制度。我院制定了一套严密的规章制度,工作中,院党组成员都能遵章守纪,自觉接受各种纪律的约束。全院干警也自觉以党组为榜样,严格要求自己。今年以来,全院干警没有一人受到党政纪处分,在社会上树立起了良好的司法形象。

回顾~年工作,总体上取得了不少成绩,基本上做到了尽职尽责。但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法院的新要求还有不少差距。个人也还存在学习深度不够,领导方法和艺术尚需改进等问题和不足。今后,我将进一步努力学习,加强自身修养,以党的事业为重,以工作为重,淡泊名利,在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继续努力工作!

6.法院个人述职报告 篇六

一、勤学善思,坚定信念,不断强化自身修养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较高的政治素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政治敏锐性。为此,我始终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摆在自身建设的首要位置,自加压力,自添动力,从不放松对自身学习的要求。一年来,我坚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17大、十八大报告等重要理论知识,不断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实效,夯实理论功底。通过不断的学习,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能够正确看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能够正确看待个人得失,做到淡泊名利、乐于奉献。同时,我着眼宏观思维能力的提高,认真钻研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理论,探究审判工作发展理论和实践,使自己始终站在审判工作、法院改革的前沿,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审判工作大的新特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应变能力和工作能力,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坚持学实践,围绕全局工作中的重点以及领导关注的热点问题,了解实情,深入思考,用所学理论来促进工作。通过学习,进一步坚定了理想信念,夯实了理论根基。

二、恪尽职守,务求实效,切实抓好分管工作

(一)抓好民商事审判工作

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所担负的民商事审判任务和责任更加重大,民商事审判已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手段和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重要途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全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672件,共结案700件,占全院审判工作量的68%。面对逐年上升的案件数量和审判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我和民一庭、民二庭的同志一手抓办案进度、一手抓办案质量,把每一起案件的审理都看作是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来对待,经常加班加点审理案件,尽量缩短办案周期,面对大量的法律文书需要我修改把关,我也是经常白天忙于事务,晚上加班改材料,保证了案件的及时审结。在案件质量方面,一是深入调查研究,对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二是公开审判,除调解和撤诉的案件,一律开庭审理,让当事人有话说在庭上,有理辩在庭上;三是对重点案件及时和办案同志研究讨论,制定审理方案,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还组织业务骨干一起探讨,对于上审核组、审委会的案件,认真听取汇报,积极发表意见,把好质量关;四是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为二审案件的审理奠定好的基础;五是加强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六是在签发法律文书时认真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研究,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在分管民二庭工作期间,重点抓好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严把破产案件的质量关。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成了法院的工作重点之一,对待此类案件,我倍加尽职尽责,常常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研,走访座谈,积极预防破产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针对这些案件涉及多方利益,容易矛盾激化、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实际,通过与相关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协调工作,全力维护企业安定和社会稳定。同时抓好各类合同案件的审理工怍,以平等保护为前提,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适用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指导意见的规定,以促进交易、规范市场秩序为指导理念,切实担负起为企业创业、经营提供司法保障和有效司法服务的职能作用。

(二)重视调查研究工作

分管研究室工作以来,我始终要求研究室同志以服务领导决策、审判工作、基层建设为重点,深入审判一线调研,从审判工作的重点、难点中去寻找调研的源泉和素材,从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中去把握调研的目的和方向,从调研中产生思路,推出有价值,又意义的调研成果,为审判工作提供参考,推动我院各项工作的整体进步。同时狠抓全市法院的调研工作,对各基层法院调研工作每季度进行考核评比,明确各院的调研人员,充实壮大调研队伍,确保全市法院调研网络的稳定。通过这种以点带面、以少促多的方式,促进全市法院调研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今年全市法院共有两名同志在全省法院学术论文评比中获优秀奖,三名同志在全省法院调研报告评选中获优秀奖。

继续抓好XX 的编辑、发行工作。今年,我要求研究室的同志围绕“三万两千”、审判五进,庆祝建党周十九年等正在开展的一系列活动,适时对栏目进行调整,使刊物内容能够 紧扣社会热点和法院工作主题,使广大读者能够准确把握全市法 院工作的新动向、新特点。截至十二月, 已发行三期,给全市法院法官干警提供了一个学习、交流平台,也给 社会各界和外地法院了解、指导、支持法院工作提供了一个窗口。

(三)加强书记员管理工作

书记员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提高书记员的素质,如何合理配置,如何规范审判中的事务性工作,我与书管室一起探索,不断进步。进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审判流程管理、网上排期开庭、发布开庭信息、亚伟电脑速录、多媒体证据展示、多功能录音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已被大家熟练掌握并使用,我院现代化法庭建设在我省一直名列前茅。加强对书记员的统一管理和日常考核,解决忙闲不均的现象,并不断调动大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度,使审判管理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提高了工作效率,提升了法院形象。

三、严以律己,清正廉洁,保持良好的法官形象

7.法院述职报告 篇七

我多年来一直认为法院管理文化的特点就在于它的科学性。失去了科学性的法院管理文化, 即使有再多的特点, 对于法院的发展进步也无多少益处。因此, 我们了解和把握法院管理文化的特点, 一定要抓住科学性这个主线。

就当前的社会发展来看, 应着重突出法院管理文化以下几点:

一是政治文化与法院管理文化共存, 政治文化为主要文化, 科学发展观为主要文化, 中国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在全国法院倡导的“三个至上”为主要文化;

二是天、地、人、己相结合的思维共存, 强调的是以人为本, 天合、地合、人合, 最根本的是己合, 最终是以文化合;

三是天理、国法、人情共存, 逐渐走向法治化;

四是做法律人与做法官共存;

五是文化的共性与个性共存, 而法院的个性应突出创新。

法院管理文化是一个动态的概念, 具有先进与落后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特质。法院管理文化的科学性不会永远停留在一个水平上, 必然会随着时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但是, 法院管理文化的先进性不会自发地产生, 还要借我们的努力去创造和提升。

我们应该如何创造具有法院特色, 并且能够体现科学性特征的法院管理文化呢?

一、要紧紧抓住法院管理文化的特点, 充分体现其在社会性、民族性、传承性、创造性方面的科学性。

社会性方面:要以先进的社会意识形态, 即社会价值观、社会行为准则、社会文化心理、社会人际关系、社会道德规范等来指导和塑造法院管理文化。当前最突出的是要按照中央确定的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理念来推动文化发展,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积极促进法院管理文化科学地发展。

民族性方面: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至诚守信、克俭勤劳、自强不息、勇于创新的伟大民族精神, 使“三个至上”、公正司法、构建和谐的法院管理文化健康地向前发展。

传承性方面:要把法院管理文化的先进要素合理吸纳, 积淀合成为自己的良好文化传统, 并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更新, 以赋予新的内涵, 让在扬弃中蓬勃发展的法院文化, 支撑法院永葆青春活力。

创造性方面:法院管理文化必须适应法院发展要求, 不断地创新, 从而正确引导法院的管理者和法官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而决不可抱残守缺, 反对变革。

二、要紧紧抓住法院管理文化的本质特点, 充分体现其人本性、相融性、独特性、自觉性方面的科学性。

人本性方面:人是法院最大的资本, 是法院管理文化的主体, 是法院生存发展的第一动力, 是建设先进科学法院管理文化的首要因素。法院管理文化是文化的本质和人的本质的高度统一, 我们必须要关心人、爱护人、理解人、尊重人、教育人, 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育人为先, 不断提高人的文化品位, 提高法院的人文价值, 使人真正成为活的资源、不断升值的资源。

相融性方面:要适应21世纪形成的世界市场和发达的交通, 以及大众传播媒介普及的新形势, 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法院管理文化互相开放、互相交流、互相引进、互相吸取的发展趋势, 法院管理文化不能也绝不能在封闭状态下进行文化创造。

独特性方面:法院管理文化的共性是时代特征和社会特征的综合体, 反映了社会环境对法院文化的影响。法院管理文化的个性是一个法院文化的具体特点和基本特征, 反映法院的文化独特性和文化风格。

自觉性方面:法院管理文化是在法院主体高度自觉的努力下形成的, 是法院管理者和法官的自我意识所构成的文化体系。我们一定要善于从法院管理和审判活动中发现和培育这些文化特征。

三、要紧紧抓住法院管理文化的功能性特点, 充分体现其价值性、求实性、可塑性方面的科学性。

价值性方面:价值性是文化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 也是突出的、深受欢迎的特点, 其表现就是它能再创造价值, 具有价值的再生能力, 产生出恒久的文化力。要塑造一种价值观, 一种法院独有的公正司法、构建和谐的精神, 更重要的是为法院培养出更多的人才, 开发出更多的智力和创造力、文化力, 最终形成法院的核心竞争力。

求实性方面:法院文化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实践, 为法院审判、管理实践服务, 决不能把法院文化搞成“纯学术”“纯理论”的东西, 脱离了法院实际就没有生命力。

可塑性方面:法院管理文化是一个系统和整体, 是一个有生命的机体。塑造法院管理文化要从法院实际出发, 遵循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 不能照搬别人的方法和手段, 而要根据本法院的实际情况和文化传统确定塑造模式, 并体现以人为本、追求卓越、努力创新的科学发展观。

四、要紧紧抓住法院管理文化的时代性特点, 充分体现其快速性、信息性、学习性、知识性方面的科学性。

快速性方面:法院管理文化要积极适应快速变化着的世界, 其必须是一种速度文化。充满自信, 而不是犹豫不决;快速敏捷, 而不是迟钝拖拉;果断行动, 而不是光喊口号。

信息性方面:以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为代表的信息技术, 已成为当代高新技术发展的热点。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 摸索出一套适应信息时代的法院管理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

8.法院:“腰包”决定腰板 篇八

今年春天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人大代表汪利民提交建议,要求中央财政负担起全国各级法院的经费开支。

这是他在代表任内第三次提交同一议题的建议。在他看来,随着中央财政收入不断提升,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和制定过渡性政策,中央财政已经具备负担全国法院经费开支的能力。他认为,这将成为一轮确保国家司法统一和司法独立的改革的起点。

2002年被任命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时,汪利民是中国第一位直接由职业律师出任省高院副院长的"律师法官",他随后当选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即多次提出建议,主张各级法院的经费应由中央财政全包。

2006年底国务院通过《诉讼费交纳办法》,大幅降低了各类诉讼所需的费用。安徽省高院在安徽省内进行的调研表明,《诉讼费交纳办法》的实施将使得经费本来紧张的地方法院更加捉襟见肘,也将使基层法院运行不得不更加依赖地方财政,司法相对于行政权力的独立地位更加难以保障。

窘迫的法院

新民周刊:诉讼费收入占地方法院经费的比例是多少?

汪利民:法院对诉讼费的依赖还是很大的。以安徽省为例,诉讼费占法院经费的比例在省高院是41%,各地中院是48%,县级法院要占到65%,这是我们最新的调研统计出来的数字。在安徽省北部各县,地方财政只保证法院4项最基本的工资,其他奖金福利全部要靠法院自筹。降低诉讼费的办法是2006年年底出台的,各地的人大马上就要召开了,预算都已经编制完成了,等基层法院知道规定的时候,已来不及调整预算,所以2007年基层法院的经费预算非常紧张。

新民周刊:新办法实施之前,各级法院的经费状况如何?

汪利民:在法院经费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之前,法院诉讼费是自己收自己用,收多少用多少;收支两条线之后,严格了预算管理,所有诉讼费收入交入财政账户,法院每年上报预算,理论上由财政上拨给你。但实际上,"收支两条线"没有得到真正落实,该收的收上去了,但该支的不能切实保障。除少数经济发达地区以外,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经费还普遍存在着以收定支、变相下达诉讼费指标等现象。财政顶多能保证基本工资。

以安徽省高院为例,假如一年我们做5000万元的预算,财政大概能保证2500万到2600万元,其他缺口都是从诉讼费账户里返还的。如果今年诉讼费收到了2500万到3000万,甚至更多,法院经费就没有短缺风险;如果只收到2000万,那么至少有500万的缺口无从填补。省财政的财力还比较好,所以还有争取的空间,县财政财力不足,法院普遍面临办案经费不足的情况。以皖北各县为例,那里人多,案子也多,加之人员超编严重,机构庞大,因此要开支的地方更多,法院的经济压力也更大。

新民周刊:执行难一直是法院头疼的问题,执行收费在法院经费中能占到多少?

汪利民:广义的诉讼费里面已经包括了罚没款和执行费,但执行费所占比例相对较小。执行难有几个层面。有一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往往由于被执行人在服刑甚至被执行死刑,导致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变得不可能;这种情况下,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是能赔多少就判多少,有的是不管能不能赔,都要先行判决。我认为,刑事附带民事中的执行难问题,需要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来解决。而在涉及企业的执行案件中,但凡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乃至地方政府,执行起来就更加困难。

新民周刊:一直有人呼吁,把执行从法院剥离出去,使法院专注于中立裁判的角色,而不要涉入执行纠纷,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汪利民:司法救助体系没有解决,个人诚信体系没有形成,把执行问题剥离到公安或者其他机关也解决不了问题。

时机成熟

新民周刊:你在全国人大上有一个建议,认为中央财政应该把各级法院的经费都包起来,这个建议得到答复了吗?

汪利民:我觉得,法院的经费财政理所当然要包起来,2003年我第一次提了这个建议,财政部答复,大意是中国财政体制是条条归条条,块块归块块,地方法院是由地方人大任命产生的,经费也应由地方财政保障。

问题是,法院有它的特殊性,它的独立性不仅表现在上下级法院要独立,更表现在它和行政权保持独立。何况,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外交、军事和司法统一是国家统一的标志。为什么香港是特别行政区呢?一个重要的表征是香港有司法终审权。中央财政不能保证法院经费,地方保护主义就不能杜绝。对法院来说,如果你的经费处于一种不能确定的状态,你就不得不和地方政府处理好关系,就会出现"法院要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这类说法。这正是所谓思想不独立,行为不可能独立。

新民周刊:为什么你认为中央财政将法院经费全包下来的时机已经到了?

汪利民:中央财政这些年增长很快,去年增幅24%,增长达到了7700亿,中央财力集中严重,这也导致了转移

支付的项目很多,但是与其什么都转移,不如抓住一些关键之处,把社会保障和司法经费保障当作重中之重来抓。

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不能像

撒胡椒面那样,这里一点那里一点。社会保障的作用是让老百姓有一个稳定的社会预期,社会预期好转,老百姓的消费、储蓄和投资观念都会发生变化,因此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应该不惜血本。司法的作用是让老百姓有安全感,是通过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既然社会主义的优势是集中力量好办大事,我认为公务员涨工资可以缓一缓,先树立司法的权威,提高我们的法官的素质---这一切的前提是法院经费首先要有保障。现在司法系统的人事任免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已经是千丝万缕,如果在经费上还要看别人的脸色,司法独立就很难实现。

新民周刊:这涉及到整个国家财政体系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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