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等级标准与评定

2024-07-12

幼儿园等级标准与评定(精选8篇)

1.幼儿园等级标准与评定 篇一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发表日期:2011-10-12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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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一级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

0.05~<0.1

四级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三、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它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四、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它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它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它肢体功能障碍。

五、智力残疾标准

(一)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二)智力残疾的分级

级别

分级标准

发展商(DQ)

0~6岁

智商(IQ)

7岁及以上

适应性行为(AB)

WHO-DASⅡ分值

18岁以上

一级

≤25

<20

极重度

≥116分

二级

26~39

20~34

重度

106~115分

三级

40~54 35~49 中度

96~105分

四级

55~75

50~69

轻度

52~95分

六、精神残疾标准

(一)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18岁以上(含)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七、多重残疾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2.幼儿园等级标准与评定 篇二

摘要:本文运用不确定度概念, 依据JJF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和JJG99-2006《砝码》, 分析了E2等级克组砝码标准装置检定结果不确定度的来源, 对各项标准不确定度分量进行了评定。

关键词:E2等级克组砝码标准装置,数学模型,标准不确定度,合成标准不确定度,扩展不确定度

参考文献

[1]张鹏程, 胡安伦等.JJG99-2006砝码[S].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 2007

[2]叶德培, 赵峰等.JJF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S].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 2013

[3]叶德培, 施昌彦等.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S].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 2012

[4]丁跃清, 邓嫒芳.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S].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 2008.

3.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 篇三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伤残赔偿指数是如何规定的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如两个十级、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九级,九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又如一个五级、一个七级和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五级,五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

根据上述的计算公式,在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

如何确定故意伤害罪伤残赔偿金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4.抱怨及投诉等级评定标准 篇四

等级范围:A级投诉,B级投诉,A级抱怨,B级抱怨,C级抱怨

按严重等级划分为顺序

等级依据:1.客户评定分数

2.客户抱怨情绪及所抱怨问题严重性

A级投诉:客户向厂家,媒体,及其他对外投诉

B级投诉:1.客户有明显向厂家,媒体,及其他对外投诉投诉意向,需客服经理按客户综合评定下单《客户投诉处理表》

2.客户向客服部提出投诉行为或整体评价分过低。

A级抱怨0≤评分<6分,客户有严重抱怨情绪,所抱怨问题严重。同时由客服经理按客户情绪及问题严重性双向裁定是否按A级抱怨评定下单《客户抱怨处理表》,下单占比90%,未按A级抱怨评定的客户抱怨按B级抱怨进入每日反馈表。

A-B级抱怨6≤评分<8分,客户抱怨情绪及所反映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同时由客服经理按客户情绪及问题严重性双向裁定是否按A级抱怨评定下单《客户抱怨处理表》,下单占比40%,未按A级抱怨评定的客户抱怨按B级抱怨进入每日反馈表。

B级抱怨 8≤评分<9分,客户抱怨情绪及所反映问题性质未达9分底线,同时抱怨情绪及所反映问题属于中级,由客服专员记录进入每日反馈表

C级抱怨9≤评分<10分,客户抱怨情绪及所反映问题性质微小,但整体评价未达满分,由客服专员记录进入每日反馈表。

如客户未给予分值评价,由客服经理按客户抱怨情绪及所反映问题严重性质评定具体抱怨等级。

注明:所有抱怨投诉-客服专员没有对除归属上级回答客户满意度调研内容询问及

解释权。

-所接收投诉抱怨责任人及相关人员没有直面询问及质问客服

部专员权利。

-所有抱怨投诉全程内容进口出口归为客服经理,如有询问,疑问及申诉,请各部门负责人直接联系客服经理。

-所有抱怨投诉工作人员不得质问或传递客户,进行非正规导

向或威胁。

以上注明如出现非正常操作,各个部门经理给予处罚

5.幼儿园等级标准与评定 篇五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项建设”和“大情报系统”建设重大战略部署,加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刑侦信息工作规范化、现代化、标准化建设,使标准化刑侦信息采集室(以下简称采集室)更好地为侦查破案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集室实行等级化管理,采集室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基本等级。未达到等级的采集室为不合格采集室。

第三条 采集室等级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队伍建设、基础设施、硬件设备和工作实绩。

第四条 采集室等级评定工作是公安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并纳入刑侦工作绩效考核。

第二章 三级标准化刑侦信息采集室

第五条 同时具备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为三级标准化刑侦信息采集室。

第六条 队伍建设

(一)三级采集室人员总数不少于2人,均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采集室人员全部经过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刑侦信息业务培训和计算机应用技能培训;熟悉指纹信息、人像信息、人员信息、血样等基础信息采集技能;

(三)采集室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业培训,受训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七条 基础设施

(一)采集室必须有专门用房,以满足各项信息采集、录入、存储、查询等工作需求,使用面积12-15平方米左右。悬挂刑侦信息采集室的牌子;

(二)采集室必须安装空调设备和防火设施;

(三)采集室内有采集信息管理柜、文件柜及办公桌椅、信息采集标准、信息采集流程、工作制度等;

(四)临时控制多名犯罪嫌疑人员的支架设备。

第八条 硬件设备

(一)计算机及外设

1、能够接入公安信息网的专用计算机1台(硬盘不小于120GB,内存不小于1GB);

2、激光打印机1台;

3、扫描仪1台(分辨率较高);

4、指纹采集专用机柜1台。

(二)摄、照相设备

1、与指纹采集仪连接的摄像头1个;

2、活动式枕托的背景米数标尺板一个,标尺板为白底单侧红标识,并粘贴在墙体的相应高度上,长宽尺寸为80 x 120cm;

3、胸牌一块,长宽尺寸为20x18cm,底面为白色,边框为黑色,中下端留出5CM的空余,用于固定胸牌和拍摄用。

(三)痕迹物证采集设备

1、指纹采集设备1套(活体指纹采集仪、专用指掌纹捺印卡等);

2、掌纹采集工具1套;

3、足迹、鞋印、血样采集设备各一套;

4、《人员登记表》(留笔迹专用)、《足迹采集卡》、《人员信息采集表》、《十指指纹卡》及《违法人员信息采集建档台帐》、《血样采集台账》、《信息查询应用台账》。

第九条 工作实绩

(一)坚持“客观、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原则,确保各类信息采集合格率达到85%以上;

(二)每年利用信息直接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0起以上。

第三章 二级标准化刑侦信息采集室

第十条 已达到三级标准化刑侦信息采集室规定条件,并同时达到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为二级标准化刑侦采集室。

第十一条 队伍建设

(一)采集室人员总数不少于3人,均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采集室工作人员稳定,工作热情高,技术熟练;

(三)采集室工作人员能够熟练开展公安信息查询、研判和信息应用工作。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

(一)采集室用房达到15平方米以上;

(二)采集室要求光线柔和、灯光不能垂直照射采集仪采集窗口,同时具备防尘、防静电和保持正常室温的条件;

(三)采集室有采集信息档案管理专用柜;

(四)体重身高测量仪一台;

(五)文件柜及办公桌椅;

(六)连接上下水的洗涤槽。

第十三条 硬件设备

(一)计算机及外设

1、能够接入公安信息网的专用计算机2台(硬盘不小于120GB,内存不小于1GB);

2、能够连接指纹采集仪的笔记本电脑1台;

3、一体化指掌纹采集专用机柜1台。

(二)摄、照相设备 1、800万像素以上数码照相机1台;

2、数码相机三脚架1个;

3、数码摄像机1台。

第十四条 工作实绩

(一)坚持“客观、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做到“逢案必采、逢疑必采、逢审必采、逢事(件)必采”;确保各类信息采集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每年利用信息直接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0起以上;

(三)每年为侦查破案、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提供线索或证据100条以上。

第四章 一级标准化刑侦信息采集室

第十五条 已达到二级标准化刑侦信息采集室规定条件,并同时达到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为一级标准化刑侦信息采集室。

第十六条 队伍建设

(一)采集室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

(二)采集室人员业务熟练,责任心强,成绩显著;

(三)能够承担本部门刑侦信息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基础设施

(一)采集室必须有专门用房使用面积必须达到20平方米以上,信息采集和管理之间有隔档;

(二)采集室分内、外室,信息采集在外室进行、内室为采集管理原始信息、计算机设备和其他设备;

(三)采集室要光线柔和、灯光不能垂直照射采集仪采集窗口,同时具备防尘、防静电和保持正常室温的功能;

(四)移动采集工作专用车辆1台。第十八条 具备的软件系统和功能

(一)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客户端软件(具有四种查询功能);

(二)与相关公安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口;

(三)能够开展对采集人员身份的实时认定工作;

(四)能够开展在逃人员、失踪人员的比对查询工作;

(五)能够实现与刑侦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联查工作。

第十九条 工作实绩

(一)坚持“客观、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做到“逢案必采、逢疑必采、逢审必采、逢事(件)必采”;确保各类信息采集率、准确率达到98%以上;

(二)能够主动开展信息查询应用工作,每年利用信息直接破获各类刑事案件50起以上,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10名以上;

(三)采集的信息每年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或证据达到300条以上;

(四)能够积极开展信息研判工作,每年形成各类信息研判成果10条以上。

第五章 考核评定

第二十条 全省标准化刑侦信息采集室等级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采集室等级评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逐级审核、集体研究、综合考评的原则,严格执行标准,确保评定质量。

第二十二条 采集室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分级考核评定。一级、二级采集室由省厅刑侦局直接考核评定;三级采集室由省厅刑侦局委托各市公安局考核评定,上报省厅刑侦局核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定程序

(一)县级公安机关根据本办法对建设单位已建成的采集室进行初评,并将相应等级申报材料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核。

(二)市级公安机关对辖区全部采集室进行实地考核后,提出初评意见。将符合一级、二级和三级采集室条件的单位,按规定上报省厅刑侦局。

(三)省厅刑侦局对申报一级采集室进行现场实地考核评定,二级采集室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实地考核相结合的评定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已评定的等级采集室实行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核。省厅刑侦局负责对一级、二级采集室的进行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对三级采集室进行审核。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被评定一级、二级采集室的,由省厅授牌和全省通报;三级采集室由市级公安机关授牌和通报。

第二十六条 采集室工作实绩突出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标准化刑侦信息采集室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具备相应等级条件的,审核后由批准机关撤销原评定等级,并通报批评。

6.幼儿园等级标准与评定 篇六

一、扎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各单位应逐级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各类员工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合同中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两个以上产 权单位管理或两个以上经营者的,应当明确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二、完善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特殊工种岗位要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应至少包括:

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3.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4.消防宣传与培训制度;

5.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6.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7.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

9.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10.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三、严格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1.根据单位实际,将锅炉房、配电室、消防控制中心、危险品仓库、人员集中的场所等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加强日常防火巡查;

2.应设置醒目、耐久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私自安装使用电热设备;

3.营业场所每天下班前,要组织开展检查,防止留下火种和未切断电源;非营业时间,要定时开展巡查;

4.消防控制室应当严格落实24h不间断双人值班制度;

5.应保持通道及出入口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每日巡查一次,每月定期检查,确保完备好用。

四、消防设施随时确保良好状态

1.单位应按规定设置建筑消防设施、配齐灭火器材,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

2.确定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做好维护保养,保证配置齐全,正常运行;

3.各类消防设施应有明显标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每年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

五、安全疏散设施满足要求

1.各个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以及疏散宽度、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并确保畅通;

2.疏散楼梯间、疏散走道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六、用电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到位

1.各单位应明确动火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动火用电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

2.选用的电热设备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电气线路敷设、电热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4.电气设备、线路和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技术检测;

5.严禁违反规定接、拉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或者改变保险装置;

6.电热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7.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

七、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满足要求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在管理层确定一名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应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发现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等行为应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对巡查、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按期整改并落实防范措施。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积极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单位应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要结合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备,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单位应每半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员工应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公共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应逐个楼层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单位应在公共部位的醒目位置设置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的宣传板,开展“三提示”消防主题宣传活动(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根据需 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八、熟练掌握火灾处置“五个第一时间”的处置程序

1.第一时间发现火情。单位营业或生产期间应每2个小时至少组织一次防火巡查,夜间值班人员应开展不间断的防火巡查,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火情;

2.第一时间报警。单位的任何人发现火灾后都应当立即报告火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3.第一时间扑救初起火灾。单位应发生火灾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力争将火灾控制、消灭在初起阶段。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4.第一时间启动消防设施。单位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运行符合公安部《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消防控制中心(室)运行管理规范》等要求,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7.幼儿园等级标准与评定 篇七

1、目的为充分地调动企业管理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鼓励员工不断学习,提高个人的业务水平、综合能力和管理水平。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和所有从事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行政管理、综合计划管理、营销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检验管理、仓库管理、采购管理等岗位人员各技能等级的评定。

3、技能等级标准

管理类人员技能主要从个人基本素质、技术(业务)水平、管理水平、综合素质、以往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评定。共分九个等级,每级分为四等,共36个工资级别,相应等级需同时满足每级各项条款。工作业绩突出者,经审核批准可以破格晋级。

3.1一级

3.1.1基本项

3.1.1.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等学历;

3.1.1.2试用期满,认为能够从事本岗位工作的。

3.1.2综合项

3.1.2.1基本熟悉本职工作的工作范围、工作程序、工作职责;

3.1.2.2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具有协助处理业务的能力;

3.2二级

3.2.1基本项

3.2.1.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等学历

3.2.1.2在相关岗位工作一年以上.3.2.2综合项

3.2.2.1了解本岗位工作程序和内容,基本掌握与本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2.2.2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初步具有独立处理业务的能力;

3.2.2.3能够勤奋工作,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3三级

3.3.1基本项

3.3.1.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

3.3.1.2在本岗位工作一年或相关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3.3.2综合项

3.3.2.1在本职工作方面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3.3.2.2能较熟练地掌握本岗位工作程序、内容,具有独立处理本岗位业务的能力;

3.3.2.3能主动地高水平地完成岗位工作;

3.3.2.4工作主动、认真,责任心强,工作业绩较好。

3.4四级

3.4.1基本项

3.4.1.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或具有助师资格证书;

3.4.1.2在本岗位工作二年或相关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3.4.2综合项

3.4.2.1在本职工作方面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3.4.2.2能够熟练的开展工作,并善于思考,讲究工作方法,工作效率较高;

3.4.2.3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团队协作精神好;

3.4.2.4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绩效较好。

3.5五级

3.5.1基本项

3.5.1.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

3.5.1.2在本岗位工作四年或在相关岗位工作五年以上。

3.5.2综合项

3.5.2.1在本岗位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并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3.5.2.2工作开展有序,能够有效地制定工作计划,并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措施;

3.5.2.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和管理能力,较好的团队协作精神,能有效的带领下属开展工作;

3.5.2.4不计较个人得失,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绩效显著(工作业绩突出或岗位贡献率高)。

3.6六级

3.6.1基本项

3.6.1.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3.6.1.2在本岗位工作五年或相关岗位工作七年以上。

3.6.2综合项

3.6.2.1在本岗位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3.6.2.2能够主持编制所属领域工作计划并有效地组织计划的实施

3.6.2.3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和组织指挥能力;

3.6.2.4具备较强的指导下属业务的能力;

3.6.2.5具备较好的历史业绩。

3.7七级

3.7.1基本项

3.7.1.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3.7.1.2在相关岗位工作八年以上。

3.7.2综合项

3.7.2.1具有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

3.7.2.2具有前瞻性,具备有效制定发展规划的能力,就某一领域能力为公司发展出谋划策,并取得一定效果;

3.7.2.3具备较强的综合策划和决策能力,并能有力度的组织实施;

3.7.2.4善于进行授权,有效地指导并培养下属人员;

3.7.2.5具备良好的历史业绩和良好的领导形象。

3.8八级

3.8.1基本项

3.8.1.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高级职称,从事企业管理和综合管理八年以上,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工作经验;

3.8.2综合项

3.8.2.1综合管理水平很高,领导能力很强;

3.8.2.2具有很强的策划能力,能高水平的策划公司各项工作;

3.8.2.3能够高瞻远瞩,把握公司的发展方向,各项决策无重大失误;

3.8.2.4具备优秀的历史工作业绩;

3.9九级

3.9.1基本项

3.9.1.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高级职称,从事企业管理和综合管理十年以上,有丰富的大中型企业管理工作经验;

3.9.2综合项

3.9.2.1具有很强的主持制定企业发展规划的能力;

3.9.2.2具有很高的企业策划和决策能力;

3.9.2.3具备领导和管理大中型企业使之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9.2.4具备企业高级管理者所应具备的超常能力。

说明:

8.幼儿园等级标准与评定 篇八

一、指导思想 为了认知贯彻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条例》、《规程》),加强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使幼教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我省幼儿教育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云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等级评定方案。

二、基本原则

1、导向性原则

本评定方案以《条例》和《规程》为依据,体现幼儿园整体改革的方向,促进幼儿园坚持正确的办园思想,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重视养成教育,使幼儿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品德和行为习惯得到健康发展,面向全体幼儿,贯彻保教结合原则,实现培养目标,完成幼儿园的保教任务。

2、科学性原则

本评定方案依据科学理论力求全面,客观地反映幼教规律,其质量评定是以评价教师和幼儿双边活动为主,即看保教过程,又看保教效果,即注重评价幼儿园,又注意了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反映。各项指标的确定,权重的分配,量表的设计,力求合理,客服评价的随意性,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评定,以求评定办法的客观性、科学性。

3、可行性原则

鉴于我省城镇与农村、坝区与贫困山区幼儿园的发展极不平衡,办园条件和办园水平差距较大的现状,根据《规程》要求,某些指标作了适当调整,本方案是在191所《规程》试点园办园水平评估的基础上,进行了反复修改而形成。在评定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要注意从基础看发展,从起点看变化,重在发展与提高,实事求是进行评价。

三、评定指标体系

本评定指标体系分为A、B、C三级,A级指标3项,B级指标14项,C级指标42项,赋以各级指标合理的权重。每个C级指标又包含了评定要素的分值和评定等级,形成一个较为科学的综合的评定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总分110分,权重加分10分,两项合计120分。

四、等级的划分

根据认可性评定的总分值,对全省各类幼儿园进行定级定等。等级评定分为三级久等,划分如下:

1、一级幼儿园总分值范围为106分—120分。其中: 一级一等园总分值为116分以上; 一级二等园总分值为111分以上; 一级三等园总分值为106分以上。

2、二级幼儿园总分值为91分以上,其中: 二级一等园总分值为101分以上; 二级二等园总分值为96分以上; 二级三等园总分值为91分以上。

3、三级幼儿园总分值为72分以上。其中: 三级一等园总分值为86分以上; 三级二等园总分值为81分以上; 三级三等园总分值为72分以上。

在评定时,若总分值已达到一级园等级,但三项A级指标中的某一项分值低于该项总分值90%,不能定位一级园,应下降为二级园评定等别;若总分值已达到二、三级园等级,而三项A级指标中的某一项分值低于该项总分值60%,也应下降一个级别或等别评定。

凡出现一、二级责任事故的幼儿园(事故等级标准见附件二<12>),当年不得参加等级评定,两年后由该园提交评定申请,经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评定;已评为一级园的取消铭牌,二、三级园的收回证书,均按未入等级园看待,待三年后重新申报评审。

认可性评定后的等级的有效时间以三年为限,三年后再次复评,可晋级晋等,也可降级降等。

一级幼儿园经地、州、市教委测评后报省教委认可,并授予铭牌;二级园由地、州、市教委测评认可后发证;三级园由县、区教委(局)测评认可后发证。铭牌和等级证书由云南省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五、评定办法

以幼儿园自评为主,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力量测评认可。幼儿园自评每学年末进行一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性测评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由于全面综合性评定所花时间、人力较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每年选择其中一项或几项指标进行认可性评测。

被评园最后得分的计算方法:自评分占30%,认可性评分占70%,两项分数相加即为被评园最后得分。若自评分与认可性评分相差15分,则以认可性评分作为被评园的最后得分。

评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较大,因此必须既坚持标准,严格评价,又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做到客观、准确。

教育部门抽测所选定的项目、工具和方法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不要强求统一。

云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等级评定

组 织 实 施 程 序

一、幼儿园自我评定组织实施程序

1、组建自评小组。建立由园长全面负责的自评小组,参加人员有本园领导班子成员、保健员、后勤组长、保教组长、各班教师等。

2、宣传动员,学习方案。召开全园教职工大会,明确目的意义,要求自评小组成员必须认真学好评定方案,统一认识,明确指标体系及各项指标的要求,掌握评分和评定方法。

3、制定评定计划。根据本园实际制定自评工作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指导思想、考评内容,自评小组成员名单及其分工,工作日程安排等。

4、收集整理资料。为便于查阅,评价客观、科学、需收集整理如下档案材料:

①计划性资料。管理目标、园务计划、保教、后勤、卫生保健、班级工作计划和本园教育目标与幼儿发展层次目标,各班教育教学计划(学期、月、周、日、教育活动)等。

②总结性资料。专题小结、全园和各部门工作总结等。③会议记录。政治、业务学习,教研活动等记录。④制度性资料。岗位责任制等各种规章制度。

⑤业务工作资料。教育教学计划审批记录、听课评课记录、保教工作检查记录、公开(研究)课教案、教职工业务培训进修计划和登记表、科研方案、教育教学科研论文、教师业务档案、幼儿身心发展观察与评估记录、卫生保健工作记录、课程表、作息时间表、财会、财产登记和账目以及教职工和幼儿名册等。

⑥奖惩性资料。上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颁发的各种奖状、奖旗、纪念物品及园内奖惩记载本,来园参观登记本和留言本等。

⑦家长工作资料。家长委员会或其他家教组织活动记录、为家长开放日记录、家园活动记录、家长意见询问表、家长来信提意见及批复原件、家访记录本、家园联系册、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烂底稿等。

查阅的资料时限,主要是上一学年的档案。通过收集整理归类成册,务使档案齐全、规范化。可安排临时陈列室陈列。

5、评定小组自评。自评小组成员按各自分工项目进行操作,根据评定标准对各项指标逐条评价评分,最后汇总统计出总分。

测查幼儿身心发展水平应随机抽样。抽样方法:在5岁半至6岁幼儿中,抽样30人(如人数不足,可由各地、州、市教委决定改为4岁半至5岁幼儿中抽样30人测查,可参照《幼儿身心发展观察与评估》一书中的中班标准进行评定,但“指标”和“评定要素”不变。

C27生长发育三项指标任按5岁半至6岁幼儿要求评定)。男女各占一半。先分性别按出生年、月、日顺序编号,再按比例随即抽样。例如,某幼儿园有5岁半至6岁男幼儿90名,抽15人,抽样的比例为6:1,在1—6号中任定一个号,如定为3号,则抽出3、9、15、21、27、33……号为被抽测的男幼儿。

填好被测幼儿的体、智、德、美测评记录和群体统计表。自评办园水平等级分时,根据各项评定标准定本园总体的优、良、中、差等级,用该项评定标准的分值乘以等级的百分比,等于该项评定要素的得分。例如自测30名幼儿“C31”第4项“有初步的数概念”时,有23名幼儿评为“优良”,达优良人数的比例为76.67%,按评定标准该项定位“中”级,该项得分值0.9分,该项得分为0.9×0.6=0.54(分)。各项得分相加,可算出幼儿园自评总分。

6、自评报告。先草拟自评报告,交职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审定,经修订后形成为本园自评报告,并填写《评定意见表》,连同各种评分记录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园入档,二份分别报地、州、市和县(区)教委(局),以备上级测评之用。个体测评记录表、调查表留园不上报。

7、办园权重加分申报表。确认本园能权重加分,认真填表一式三份,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上报地、州、市和县教育部门认可评定组测评确定。

二、教育部门认可性评定组织实施程序

教育部门的评定是指地、州、市、县(区)教委(局)对被评定幼儿园的测查和认可,验证自评的可靠性。评定是在幼儿园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可通过听(听汇报、听课)、看(活动、生活)、谈(座谈)、查(查阅有关资料)、议(按标准逐条评议)、评(评分、写评语)等活动对被评定园作出客观的评价。在认可测评幼儿发展水平(A3)指标时,可不作全面测查,采取抽查办法,抽查项目和方法由认可组自定,注意保密。具体评定步骤如下:

1、组建班子,由教育部门领导或教育科长、幼教专干任组长,幼儿园骨干教师、专家等8—10人组成班子。

2、制定日程。需提前三天通知被评幼儿园作好准备工作。

3、学习方案,研究、制定操作方法。

4、掌握材料。入园前查阅自评材料。

5、听取汇报。入园后听取自评小组组长汇报自评和得分情况。

6、实地观察。看环境、设备、设施、户外活动情况和一日生活的组织安排。

7、看教学活动,评价教师水平。

8、查阅资料。针对测查、抽查项目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9、询问考察。通过走访、座谈、问卷、测试、询问等方法测查验证自评报告及评分的准确程度。抽查幼儿身心发展水平时,应随机抽样,人数不少于幼儿园自评人数(30人)的1/5,即6人(男、女各3人)。当抽查幼儿身心发展水平某一项指标时,自评与认可性测评结果只属“优”与“良”或“良”与“中”的差异,给予认可;若自评为“优”与“良”,而认可测评结果为“中”或“差”,不予认可。不认可项目超过30%(含30%)以上的,不予认可。

10、评价分析。各指标组按测查、抽查项目逐项分析研究,统一意见,评定

得分,组长负责汇总各组情况,写出对该园认可性总体评定结论。结论中应充分肯定成绩,并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11、宣布评定意见,请园领导邀请该园上级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领导参加。由认可性评定组组长宣布认可评定意见(暂不宣布测评分数和等级)。争取上级领导的支持,提高办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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