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和道德

2024-08-10

秩序和道德(7篇)

1.秩序和道德 篇一

总结陈词下面总结我方观点:

首先,从范围来讲,道德的调整对象与范围比法律广泛。道德作为行为规范和价值评判的总和,支配着人们日常最基本的行为和观念。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底线,人们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自由度和自主性越来越大,就是号称最为健全的美国法律,也无法做到覆盖每一个角落。

其次,从时间上来讲,道德比法律更具永恒性。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可以说,国家是法律的基础,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国家的灭亡必然导致法律的消亡。我们再看道德。道德源自生活,是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只要人类生生不息,道德就像我们头顶的星空,永远璀璨闪耀。

再次,从两者的本质关系上讲,道德自律是依靠自己约束自己行为的“内因”;法律是依靠国家机构强制约束他人行为的“外因”。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内因是事物自身运动的源泉和动力,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因此,法律能否起作用或者起多大的作用,要看道德自律的程度。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根本上维系好社会秩序还是要靠人本身的道德自律。再完善的法律系统,也需要具有较高道德素质的人去执行,法律的公正性从本质上讲也是人们自觉维护公正的体现。

最后,在维护社会秩序中,道德决定法律的质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有赖于人作用。立法者只有以道德为纲领立法,才能获得广泛的认可,执法者只有以公平公正为准则,不随意弯曲解释法律,才能获得民心,广大公民只有遵守社会公德,才能做到守法。

伟大的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曾经这样说过:“支配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专制政府中是永远高举的独裁者的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这一切都要有一个推动的枢纽,那就是道德!德治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然趋势,道德更有利于社会的文明和谐和长治久安,因此我方坚持认为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靠道德。

2.秩序和道德 篇二

关键词:网络道德秩序,失范,重构

在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 大学生的网络生活呈现出日益复杂和深刻的变化, 其中, 网络道德有序与失范是我们必须要认真反思的课题。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跨国性和即时性, 为人们构建和打开了一个光怪陆离的虚拟世界, 在这个世界里, 人人都有成为主体的可能性, 人的自由得到了更大程度的发挥, 也使人人的越轨行为和言论在现实世界到虚拟世界成为现实, 因为人们发表任何越轨言论, 表现出任何的越轨的行为, 甚至是传播着一些反动的、迷信的和色情的信息, 而又较少地受到道德约束和法律的规约与惩罚, 这些情况, 无疑对大学生的网络道德产生巨大的影响和冲击。网络道德作为衡量和评判网络中人与人、人群与人群之间的行为法则, 以一种迥异于现实世界的实践精神, 成为规范和约束人们网络社会言行的是非善恶标准。对于大学是这一特殊的网络主体而言, 他们的网络道德表现出与常人迥异的状态, 也应该引起学界足够的关注。他们在虚拟世界中因为网络道德约束力的弱化, 引导力的缺失, 前进方向的虚无, 可能会陷于方向迷失、心灵扭曲、价值冲突、责任感弱化、网络犯罪等严重的网络道德秩序失范问题。因此, 从这个层面来讲, 大学生的网络道德秩序是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发展的重大课题。

一、大学生网络道德乱象反思

(一) 大学生网络语言失范:主体语言道德的堕落

网络语言是人们在网络交流中所运用的工具, 它通常以屏幕文字、音频及视频 (如语音、视频聊天) 等形式进行相互间的传递和沟通。网络语言主要有简洁性、新奇性、诙谐性、对象部分信息缺失等特点。由于网际属于时时交流, 需要快速输入, 数字、符号、拼音、汉字、英文字母杂糅在一起的网语, 既简单易用, 又能节省上网时间;网络世界同时又是一个推崇个性、追求创新的世界, 在网际交流中, 人们通过对语言的创新使用体现个性、追求新鲜感, 这使得网络语言具有鲜明的新奇性;网言网语轻松幽默的风格, 还迎合了紧张忙碌的现代人放松身心的需要。但不可忽视的是, 网络语言在拥有上述特点的同时, 也存在着语意模糊、不合规范、过度求新、沟通困难甚至粗俗低下等弊端。大学生应用网络语言由于网络语言交流的特殊性及对象部分信息的缺失性, 这就使得大学生网络语言的失去控制和规范即网络语言的失范, 成为网络道德一个十分突出问题。平日里彬彬有礼的大学生到了虚拟的网络世界, 其语言表达立刻变得截然不同于现实世界。谩骂、侮辱、攻击性语言、脏话、诽谤、信讹、传讹、粗俗、下流语言等, 不绝于耳, 大学生的形象颠覆在网络语言上, 表现的淋漓尽致。引发大学生网络语言失范的原因在于, 首先, 大学生身心特点是引发网络语言失范的主要根源。大学生阶段是处于成年之前步入社会的关键阶段, 由于他们的认知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不统一, 导致他们的主观自控能力减弱, 非常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而在言行上表现出不一致, 加上大学生的学习压力、就业压力及人际关系压力等, 网络的出现使他们可以不用与他人面对面交流而可以在网络上与陌生人倾诉。网络的匿名性、隐蔽性、平等性、虚拟性等特点, 吸引大学生产生远离现实社会, 寻求压力的摆脱而逃进虚拟的网络社会的倾向。他们渴望接触更多的人, 体验各种新奇的感觉, 而网络就成为他们诉说、交流或者宣泄的最好场所;其次, 网络语言的特点使现实中人在网络成为“无标识”的网络主体, 现实社会中人的主体的社会属性都被网络所淹没, 人成为了没有社会属性的数码存在。当现实社会中的各种制约因素在网络上消失殆尽而成为一片没有国界、没有师长管束、崇尚自由与个性的区域时候, 人性深处的各种丑陋和阴影得以被诱发, 有肆意张扬。

(二) 大学生网络行为失范:主体行为的滑落

网络的大容量、互动性、隐秘性、易检索的特点深受正处于成长中的大学生的喜爱, 网络为扩大大学生的信息量、提高学习兴趣、促进思维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帮助。但是, 由于网络世界的隐匿性, 在网络上可以不必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社会责任, 这将使大学生忽视现实社会中的行为规范, 在行为上滑向堕落的可能性:第一, 无法自控地沉迷于色情网站。大学生正处于性的生理成熟之后和性满足的延迟期, 自控能力有限, 又摆脱了父母的监控, 学校教育管理不力, 加之他们有着大量的过剩精力和时间, 极容易因为网络色情内容和信息的诱惑而导致网络色情成瘾[1]。另外, 加上黑网吧的泛滥, 所以网络黄潮对大学生生理、心理健康的危害是不能低估的。而国内外不计其数的大量的色情网站在需求和金钱利益的驱动之下, 往往层出不穷, 屡禁不止, 呈现出泛滥之势, 给大学生的生理、心理以及思想政治教育带来巨大的挑战。第二, 无法自控地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使部分大学生上网成癖, 终日沉溺于游戏之中。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不能实现的东西, 可在游戏的虚拟世界中都可以实现, 这使很多自控能力差的学生得到了一种精神上的安慰和宣泄, 导致很多大学生沉溺其中, 不能自拔, 丧失学习的兴趣。而网络游戏中所宣扬的凶杀、暴力等内容对大学生的人格“分裂”影响更是不容忽视。许多大学生正是因为沉迷于网络游戏而不得不中途退学。第三, 无法自控地充当网络高手——黑客。通过病毒侵扰破坏他人网站是电脑黑客经常做的事情, 而当今网络时代多数黑客出自于大学生。黑客这一现象是在大学生看来是无尚光荣和骄傲之事。有些大学生黑客在虚拟世界里, 忘记了现实社会生活中规范人们行为的道德准则, 社会的传统习惯和舆论力量对他们已不复存在, 以为谁最具有网络入侵和破坏能力, 谁就最光荣。他们往往在充当黑客这一角色的虚幻的荣耀中, 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 而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第四, 无法自控地网上购物。随着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大学生成为网络购物群体中的主体, 他们往往扮演者引领社会消费趋势的角色, 网上购物已经成为大学生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 由于网络的快捷性、购物的虚拟性及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等, 往往使大学生沉迷其中而不能自拔, 导致大学生受骗上当、债台高筑、隐私权被侵、无心上课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 大学生网络人际关系失范:虚拟与现实世界的虚化

网络的即时性、交互性及隐匿性使得更多的人热衷于通过网络与他人交流和沟通。通过网络, 不但可以与一个人交流, 也可以与多人同时在线交流。网络人际关系的主体身份的虚拟性、地位的平等性、情感的寄托性和虚拟的成就性等, 使得网络人际关系与现实世界中的人际关系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对于大学生而言, 他们沉迷于网络有三个目的, 寻求社会的支持、虚拟人格和性幻想。一方面, 网络给大学生提供了一种充分展示自己另一方面的空间:内向寡言的人可以变的幽默风趣;自私乖僻的人可能变的格外温柔体贴;人们更大胆热烈地表达爱情;网络因空间的距离给人一种美感, 更符合人们对于浪漫的向往等;但另一方面, 网络的虚拟性也使大学生可能会沉迷其中, 虚化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界限, 进而迷失自我, 变得冷漠和自私。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倒置, 可能会使低质量的网络虚拟人际关系自然而然地取代了高质量的现实中的人际关系, 导致在真实生活中, 绵延不断的沮丧、困惑、孤独感时时折磨着他们。当他们最终失去对社会交往的兴趣时, 精神心理活动也随之走入歧途, 以虚拟交往代替现实的人际交往, 破坏了正常的人际交往模式, 打破了人们在心理和感情上已经建立起来的平衡, 出现了人际关系的障碍, 严重的产生人格障碍和精神分裂。

二、重构大学生网络道德秩序策略

网络社会道德影响的自主性、开放性、多元性特点, 必将对人们的道德水平、文明程度等进行一场或许是有趣的、意味深长的新检验。简单地套用既有社会道德去代替网络社会道德是不可想象的, 但抛弃既有社会道德去构筑网络社会道德也是不可能的。如何在虚拟空间中引入传统道德的优秀成果和富有成效的运行机制, 适应并满足网络社会对道德教育的新需求, 并形成网络时代新的道德观念体系, 均是网络道德建设的重要课题。

(一) 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 形成整合力量

大力普及网络知识, 强化网络应用能力, 多开展大学生喜闻乐见的网络文化活动, 通过正面引导的方式, 积极倡导大学生遵守网络规范, 发扬网络道德, 营造文明、安全的网络环境。维护网络文明不仅仅是成年人的责任, 学校、家庭、社会应本着“主动出击, 积极应对, 把握导向”的原则, 以日常教育为基础, 努力提高他们的道德自律性, 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疏导, 学会在网络世界趋利避害, 有所为有所不为, 争做倡导和维护网络安全、创建网络文明的先锋, 只有让广大的大学生在充分的网络自由下, 成长为合格的网络公民, 网络文明才真正落到实处。

(二) 倡导网络文明、培养健康的网络生活方式

树立正确的网络观, 是社会每个人责无旁贷的义务。由于网络的隐蔽性, 网上的道德约束比现实社会弱。在网上, 人的言行靠个人内心信念来维系, 它不像现实社会中的道德更多的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共同维持。但是, 网络与现实世界, 青少年与成人之间, 并不存在一种隔离的规范。每个网民都应从我做起, 从现在做起, 从自觉实践网络道德开始, 只有当网络道德上升到道德习惯和道德信念层次上, 才能更有效地规范个体的网络行为, 才有可能创建一个绿色的网络空间。

(三) 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网络

大学生一方面是出于对网络世界的好奇, 希望通过网络可以实现个人价值, 一方面, 网络也帮助大学生开拓了视野, 打开了一扇通往外界的大门。所以, 首先, 要正确引导大学生, 以理性和清醒的头脑来认识网络, 正确对待网络。要让大学生明白, 网络只是学习生活和工作的一种援助工具。在虚拟世界中网络不但能在更广范围内, 帮他们找到思想相同、志趣相投的朋友, 还能大大有助于提高人际交往的质量;网络还能帮不善人际交往的人重塑信心。比如, 许多人由于自身条件等关系, 害怕与人交往的心理阴影, 但在网络上就能比较容易地抛开这些心理阴影, 大胆地与陌生人交往。换句话说, 可以把网上交往当成是一种现实人际交往的演习和锻炼;其次, 引导大学生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合理把握虚拟网络在现实生活中的比例;要学会正确把握上网的度;要学会敢于面对生活, 敢于对网络说“不”, 必须保持与周围人员的正常交往。如果有心理疾病最好不要上网去寻求安慰, 应求助心理医生为上, 特别是“网痴的网民”更是如此;最后, 引导大学生将网络作为一种工具, 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的便捷来扩充其知识面, 而不是仅仅将其作为娱乐和消遣工具, 甚至沉浸在虚拟的空间里不能自拔。而抵消网络的异化作用, 培育健康的人格, 就必须在实施网络道德教育的过程中关注对大学生的尊重和关怀, 以培育大学生网络主体的人文精神, 这对于大学生认识到网络之于他们之间的关系, 有着重要的作用。

(四) 构建网络道德的外在约束机制

网络道德教育的特点在于培养大学生的网络自律行为和道德, 使他们在网络上能够严于律己, 保证道德行为在许可和规范的框架之内。因此, 在强调大学生道德主体性和自律性的同时, 也必须根据大学生的自身网络道德现状和现实境遇, 予以必要的制度约束和法律限制。事实已经证明, 构建网络道德的外在约束机制对于实施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 构建大学生网络道德秩序, 提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具有非常重要的基础作用。如果仅凭大学生的自身自律要求, 来实现网络道德秩序的构建, 是远远不够的。因此, 制定比较完备的大学生网络道德行为准则, 严格考核大学生网络行为, 确定大学生的网络道德素质标准, 以多样化和常态化的方式予以检查和评估, 把大学生遵守网络行为作为考核大学生行为准则重要部分, 建立健全对大学生网络行为的监管机制, 利用网络技术实现对大学生的网络行为予以时时监控, 对违反网络道德行为标准的大学生予以必要的惩罚和批评教育等等, 这些都是加强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 重构大学生网络道德秩序的必要措施。与此同时, 加强网络立法建设, 用法律法规来对大学生的网络道德予以强制约束, 规定其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网络信息和网络道德等, 充分发挥网络立法的强制作用, 这对于防止和预防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行为, 从根本上杜绝不良行为, 从源头上净化网络, 具有重要作用。

(五) 实现网络心育和传统心育有机结合[2]

如果大学生的网络道德出现较大问题而不能自拔, 就必须求助于专业的心理咨询寻求问题解决。当下的心理咨询可分为传统心理健康教育和网络心理健康教育, 较之网络交互式心育, 传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有其交流深入、教育连续性以及一对一的个别化教育等方面的一定优势, 特别是在矫治学生明显的心理障碍如强迫症、社交恐怖症、焦虑症、抑郁症、神经衰弱等方面, 优势十分明显。但是, 传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容易受时空限制, 而且, 也不可能同时满足大群体的心理教育需求。网络心育模式尽管也有个别心理教育功能, 但由于时空和语境原因, 使得目前咨访双方沟通、交流效果从总体上看, 还不如传统心理教育。但是, 它大容量信息、全新的时空特色和高效率的技术优势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同时满足较大群体的多种心理需求和愿望, 特别是对于高校大学生实施发展性咨询和开展心理知识的普及较为有利。正是由于传统心育模式与网络心育模式各有利弊, 目前, 应根据青少年心理发展特点, 努力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和优势互补, 共同发挥各自长处。

参考文献

[1]吴正国.应对网络的诱惑[J].江南大学学报, 2003, (6) .

3.结构、秩序和意义 篇三

关键词:《行为的结构》;结构;秩序;意义

中图分类号:B565.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60(2009)01—0011—07

《行为的结构》是梅洛—庞蒂的第一本书,完稿于1939年,直到1942年才出版。三年后(1945年),梅洛—庞蒂出版了他的第二部著作,也是他最有名的代表作《知觉现象学》。正是靠着这两本书梅洛一庞蒂获得了法国的国家博士学位。尽管就影响力而言,《行为的结构》远不如《知觉现象学》那么有名,但就其思想内容而言,两本书却可以说有着同样的重要性,甚至在某些关键的问题上,《行为的结构》比《知觉现象学》阐述得更为具体详尽。鉴于国内学界对于《行为的结构》一书的研究远远不足,即使在一些梅洛—庞蒂的专业研究者那里,它也还没有获得其应有的地位,所以,我们想在这篇文章中详细阐述一下该书中包含的三个重要论题,以期引起人们对它的重视。

一、结构

“结构”是该书中的第一个核心概念,这从书名中就可以看出来。所谓“行为的结构”,其重点不在“行为”,而在“结构”,如此来理解,则该书名隐含的意思是要从“行为”通达“结构”,而“结构”,如我们下面将看到的,则暗示着一种秩序,同时它又是与知觉和意义联系在一起的。就此而言,《行为的结构》与《知觉现象学》的主旨是完全一致的。

在该书的“导言”中,作者开宗明题:“我们的目标是理解意识与有机的、心理的甚至社会的自然的关系。”这不单是《行为的结构》一书的主题,也是贯穿在梅洛—庞蒂的全部著作中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思想主题。它指明了思想的基本任务,即理解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确定人在自然中的位置,进而言之,理解自然的秩序或世界的秩序是如何产生的。因而,这句话已经隐含了我们这个题目中所要说明的“秩序”和“意义”的问题。

如何由行为通达结构?这是我们需要理解的第一个问题。

梅洛—庞蒂对于“行为”这个概念其实并没有作过严格的界定。它既指特定意义上的人类行为(comportement),也指动物机体对于环境所作出的各种反应(reponses),而且有时也在隐喻的意义上指物理世界中的各种作用(actions)和反作用(reactions)。这也许可以理解梅洛—庞蒂为什么在书中第三章专门提到了物理秩序。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也可以说,各种具体科学只是针对不同层次的行为作出研究而已。如物理学研究的就是隐喻意义上的“行为”:物理世界内部的平衡与失衡;生理学研究的是处在外部环境中的机体组织及其各部分的功能活动;心理学研究的则是机体内部的意识活动。在这些不同的行为中,梅洛—庞蒂强调的自然还是生命体、尤其是人类的行为。但不管是哪一种行为,它都涉及到行为得以发生的一个“背景场”。这个“场”才是梅洛—庞蒂真正关注的东西,而所谓“行为的结构”,指的不过是生命体在与其背景的互动中所呈现出来的结构关系。从这个整体的“场”出发,我们一方面可以对传统的行为分析提出批评,另一方面,也可以理解人类行为的独特性,从而揭示出人在自然秩序中的特殊地位。这正是梅洛—庞蒂的分析所要通达的目的。

传统上对行为的分析几乎不假反思地就接受了以物理学为基础的“刺激一反应模式”,而如果从“场”的角度出发,则这种模式是完全不能成立的。比如说,当我们的眼睛追随一只逃窜的动物时,在刺激和反应的交替中要说出“哪一个先开始”是不可能的。尽管没有刺激(“逃窜的动物”)的出现,我们的眼睛是不会去注意它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行为是环境刺激的某种结果;但是,要使这种刺激对我们起作用,首先需要我们置身于该环境中,把我们的感官向环境敞开,并对各种刺激进行选择和过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更有理由说,“行为是全部刺激的首要原因。”简言之,我们其实是很难区分行为中施动的一方和受动的一方的。“刺激”和“反应”并不是一种单向传递的关系,而毋宁是一种辩证的、“循环因果性”的关系,两者通过参与到共同的“场”中而被内在地连接起来。

这就是“行为的结构”的含义。说行为是一种“结构”,就是说,行为本身就是对环境的一种敞开,在行为出现的地方,环境不再是由各个并置部分外在地堆积起来的自在存在,而成了一个富有意义的情景场。因而,行为本身就显现为生命体与环境之间的一种互动整合关系,当然,这种整合的紧密程度会随着生命体及其行为方式的变化而变化。梅洛—庞蒂主要区分了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混沌形式”、“可变动的形式”和“象征形式”。混沌形式的行为类似于本能性的反应活动,生命体可以说是不独立的,它几乎与环境完全粘连在一起,它的行为完全“被束缚于其自然条件的范同之内。”生命体与环境之间构成了一种最简单意义上的、类似于“图形背景”关系的结构,因而它的活动也最接近于简单的刺激反应模式。对以这种形式进行活动的生命体来说,学习是不可能的,因为学习意味着把在一种情景中掌握的关系应用到另一种类似的情景中。或者说,对这样的生命体来说,学习也是不必要的,它与它所依靠的环境共存亡。

在第二种行为、即可变动形式的行为中,生命体已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而,它能够辨别环境本身呈现的“结构”,并依据其结构的变化而作出相应的反应;这也使得学习成为可能。比如说,当儿童成功地区分并正确地命名了红色和绿色这两种颜色后,他就掌握了一种“比较和区分全部颜色的一般能力”,在此基础上他也就能区分所有其它的颜色。

不过,总的说来,这两类行为都是高度情景性的,都紧密地依附于眼前的实际处境,表现出生命体的某种短促而笨拙的生存方式;只有到了第三种行为,即象征行为,才出现一种自由和超越的精神,这也是人类所独具的一种行为。如果说在可变动形式的行为中,生命体已经能够习得某种结构,并在同类情形下运用这种结构来适应环境的变化,那么象征行为则更进一步,它能把这种习得的结构运用到其它不同类的情况中,甚至能在习得的结构的基础上,创造出新的结构。人类之所以能达到这样的高度,是因为它拥有语言,正是借助语言,人们才能在自然世界的基础上创造出一个人类世界,一个文化和象征的世界。

因而,对行为之结构和层次的研究,最终引向的是对人类自身的说明,象征行为(或可以称之为“文化行为”)可以说标志了人之为人的独特性。当然,人类也同样具有前两个层次的行为(或称“自然行为”),这正标明了人类与动物、与自然的亲缘关系。但是,由于文化的作用,即使是这些原始的、本能的行为也反过来被赋予了文化的特性。这样,穿衣就不再是为了单纯的御寒防伤,而成了一种展示和标记;性行为也不再服务于种族的繁衍,而成了一种享受和乐趣。人始终处在自然中,但也始终超出于自

然之外。南此,我们需要明白的是,人在自然的秩序中究竟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如何来说明人这样一种特殊的存在?

二、秩序

对行为的不同层次的考察,使梅洛—庞蒂获得了一个考察或重建自然秩序的标准或基础。象征行为标示出了一种独特的“人类秩序”,混沌形式和可变动的形式这两类行为则标示出了一个更广意义上的“生命秩序”,而在这两层秩序之下,还有一个作为自然基础的“物理秩序”。这三重秩序遵循着不同的规范,具有不同的特征。首先是物理秩序,它指的是物体在给定的条件下实现的平衡,它的支配性特征是数量关系;其次是生命秩序,它是指机体通过自身的努力,挣脱外部环境的压力,并对外产生作用,从而为自己建构一个合宜的生存环境;这一层次的支配性特征是“有序”(ordre)。最后,人类凭借其象征化的行为,使自己从生命秩序中独立出来,构成了一个“富有意义”的人类秩序。只有人类才明白其行为的“含义”,并不断创造出新的意义,因此,人类秩序的属性是“含义”(signifjcation)。

这三重秩序形成了一个由低到高的等级序列。每一个既相对独立,又与其它两者相互关联,连成一体。每一较低秩序相对于更高秩序来说都是部分对整体的关系,如果没有高级秩序,也就无所谓低级秩序。但高级秩序又奠基于低级秩序,并且不能脱离低级秩序;高级秩序一旦建立,就把低级秩序包含在内,并赋予它们一种新的意义。这样,在人类秩序中就同时包含和整合了物理秩序和生命秩序。人类的行为也只有在物理秩序(“物理场”,我们置身于其中的自然环境)和生命秩序(“生理场”,我们的生理身体及其先天的生理机制)的基础上才能展开,并创造出新的场域和意义(“精神场”,包括我们的整个文化世界)。但尽管人类秩序奠基于物理秩序和生命秩序,它的本质却不能由后两者来解释,相反,后两者正由于被整合进了这一更高的秩序中,才获得了一种原本没有的新意义。因此,人类秩序可以说是一种既内在于物理和生命秩序,但又超越于它们的独特秩序。

应该说,梅洛—庞蒂对这三层秩序的揭示并不是独特的。我们在胡塞尔、海德格尔和舍勒等其他现象学家那里都能看到类似的关于世界秩序或自然秩序的描述。如胡塞尔在《观念2》中对于世界的建构性分析,海德格尔关于存在的四重结构的描述以及舍勒在《人在宇宙中的地位》一书中所构画的宇宙演进秩序。其中胡塞尔的描述尤其接近梅洛—庞蒂。在《观念2》中,他同样把世界的结构描述为这样三个层次:物质性自然、生物性自然和精神世界这三个部分,与梅氏的三层秩序可谓有异曲同工之妙。但两者的出发点仍是不同的。胡塞尔《观念2》中对于世界的建构性分析完全是基于《观念1》所奠基起来的先验意识,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把《观念2》中的三层世界看作是这个先验意识进行“创世”努力的一种尝试,而先验意识则担当起了传统的上帝所具有的创世者和立法者的功能,它不单单是人类自身意义和价值的奠基者,也是世界秩序及其意义的赋予者。因而,《观念2》中所呈现的世界秩序就带上了强烈的建构色彩,它也无法摆脱先验意识所具有的“唯我论”的困境。也许正是由于这个缘故,胡塞尔生前一直没有出版《观念2》一书。

与此相反,梅洛—庞蒂对于这三层秩序的描述要平和得多,中立得多,因为他是基于对不同的行为类型及其结构的描述而得出来的,因此他一开始就摆脱了唯我论的阴影,而且他对于最高层秩序的描述也并不象胡塞尔这样局限于“精神”或“人格”这一内在的层面,梅氏在谈到人类时,甚至有意不用“精神秩序”或“心理秩序”这些概念,而用了“人类秩序”这样一个含义更为宽泛的词。这些都避免了胡塞尔那里所具有的强意义上的“唯我论”或“唯心论”的色彩。

不过,尽管有这些差别,我们仍可把胡塞尔和梅洛庞蒂关于世界层次的描述看作是现代思想想要创建或重建世界秩序的一种尝试。它所面对的问题主要有二:一是自尼采宣称“上帝死了”以来所导,敛的传统的价值秩序的颠覆;二是由现代科技所鼓动的客观主义对人自身存在的遗忘或漠视。胡塞尔所开创的现象学试图通过现象学还原的方式,在撇开上帝、世界及一切传统的偏见的前提下,通过主体或意识自身的努力来开创一个新的意义世界,从而建构起一种新的存在秩序。只是在这样一个共同的趋向中,不同的现象学家由于进入的起点不同,他们最终所开创的路径也就景观迥异了:胡塞尔导向了先验意识及与之相关的生活世界,海德格尔由此在走向了存在,舍勒则归向了上帝。“每人各奔前程,但却在同一林中。常常看来仿佛彼此相类。然而只是看来仿佛如此而已。”

梅洛—庞蒂的立场看来是处于胡塞尔与海德格尔之间,早年的时候,他主要是从胡塞尔出发,只是把胡氏的先验意识放到了海德格尔的世界之中,从而确立了肉身化的主体;但后期他则更多地转向了海德格尔的存在,试图从存在的角度来确定人与世界的关系。这是他的一个整体的思想发展过程,此处不赘。

在这里我们可以简单地来比较一下梅洛庞蒂对这三重秩序的考察与西方古典传统中的自然秩序之间的差异。我们知道,古代的人对于自然的秩序都有着一种基本的信念。这无论是在东方在还是在西方都是这样。如古代儒家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是基于自然秩序中的“阴阳”、“乾坤”、“天地”、“上下”的区分的。而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对灵魂结构(理智、激情和欲望)和城邦结构(统治者、守卫者和生产者)的描述也是以灵魂中或城邦中各部分的自然差异为基础的,亚里士多德关于有生有灭的存在(自然界的生命)、不生不灭的存在(天体)和不生不灭亦不动的存在(神)的区分同样是对自然秩序的一种描绘。简而言之,古典时代的人们似乎都相信,自然本身是有序的,而一切自然存在者,尤其是一切有生命的存在者,都在这个秩序中占据着某一合宜的位置,并实现由这一秩序所规定给它的目的。人类也不例外,他在这个自然秩序中尤其占据着一个独特而崇高的位置,但不管如何崇高,他仍是从属于这个秩序的。这种关于自然秩序的观点只是到了近代的西方,才慢慢衰落。随着一种笛卡尔式的人性论观点的兴起,人开始从这一整体的自然秩序中脱落出来,并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存在。人是因其意识到自己而成为自己的,因而意识就是人的规定性,就是主体;而身体和其它一切物体,则成了被意识所意识、所规定的客体。“存在一词只有两种意义,也只有两种意义:人作为物体存在,或者作为意识存在。”而“物体彻头彻尾地就是物体,意识彻头彻尾地就是意识。”整个宇宙只有物体和意识,一边是物体,一边是意识,界限分明,清清楚楚。由此,原始和谐统一的自然秩序遭到了破坏。在《行为的结构》中,梅洛—庞蒂所批判的形形色色的生理学、心理学和行为科学,其实也是南于受到这样一种新思想的影响,才对行为的特质作出了错误的判断。而梅洛—庞蒂对这三层秩序及其相互关系的考察,则可以说是重新恢复自然的整体秩序、恢复人与其它存在物之统一关系的一种努力。

当然,梅洛—庞蒂所构想的这三重秩序与传统的自然秩序之间还是有着很大的距离。首先,传统的自然秩序是基于信仰的基础上的,带有很强的设定性的特征,而梅洛庞蒂对三重秩序的论述则是基于

对行为的层次和人类知觉特性的阐明上,因而具有明显的现象学摸描述的意味。它不是一种设定,而是源于人的认识或自知,它试图表现的是人的自我理解和自我定位。其次,传统的自然秩序带有目的论的性质,其中的每一个自然存在者都指向一个终极目的,而人类也是通过他与这一最高目的(“至善”或“上帝”)的关系来获得其规定性的。相反,在梅洛—庞蒂所构想的这三重秩序中,不存在超越其外的更高目的。在某种程度上,这三重秩序可以说构成了一个自足的圆环。尽管从空间或时间的维度来看,人类秩序是物理秩序和生命秩序长期发展演化的一个结果,并且也只有基于后两者才能存在;但是,从现象学捕述的角度来看,人类秩序则反过来成了后两种秩序的前提和可能性条件,因为只有基于人类的感知和描述,物理秩序和生命秩序才显现成形,并反过来从人类秩序那里获得了它们的规定性特征。最后,传统的目的论的自然秩序同时意味着一种价值秩序,位置越高的存在者,其价值规定也越高,而梅洛—庞蒂对这种目的论判断的否弃也就意味着对这样一种设定性的价值秩序的否弃,而用来取代价值的则是意义。

三、意义

意义的问题首先与知觉相关。事实上,在对行为的阐释中,就已经隐含着知觉问题了。当我们说行为是一种结构时,这种结构只有相对于某一感知的意识才会显现出来,而这种意识显然只能是人类的意识。这是因为,动物的行为尽管自发地具有某种结构,甚至会利用这种结构去适应环境。但它却不会把这种结构作为一种主题单独呈现出来,这是只有人类才有的能力,正是因此,梅洛—庞蒂特别从格式塔心理学那里借用了“形式”一词来描述结构。同样,“秩序”这一概念也明显地具有主观特性。无论我们用来说明物理系统的那些定律看起来多么客观,它们依然只是在一个被知觉的世界中才有效,依然是对各种被知觉的“形式”关系的一种描述。而在生命秩序中,无论动物机体的行为如何表现出一种“内在的智性”(intelligibilie immanente)或“智性的联系”(connexion intelligible),这种性质也依然只能借助于人的感知才能被揭示出来。

梅洛—庞蒂指出,知觉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图形和背景”的格式塔结构,简言之即任何知觉对象都只有在一定的背景结构中才能显现成形。这种图形一背景结构也构成了最基本的意义单位。无疑,动物也是有知觉的,就此而言,它也能进行意义活动。在对可变动形式的行为的研究中,梅洛—庞蒂就已经指出,动物可以掌握基本的关系结构。这表明,动物也能感知到基本的“意义”(即图形背景结构)。在论述生命秩序时,梅洛—庞蒂则更是明确地说,“生命活动可以说具有一种原生的意义(sens.autoch—tone)。”如果说物理学思维是通过各种定律来实现平衡和协调的话,那么生命现象则是通过意义来协调的。但是这种意义就如同动物的知觉一样,单调呆板,受制于机体和环境的先天性。只有在人那里,知觉才能超越其本能规定之外,意义也才呈现出丰富的层次。因此,只有人才可以真正称得上是一种“意义动物”。

“意义”与“知觉”的内在关联从法语词“sens”中就可以直接看出来。sens既有“感官、感知”的意思,也有“意义”的意思,这表明意义来自于感知。说“人是意义的动物”与说“人是感知的动物”是同一个意思。对意义的探究离不开对人类知觉的探究。而对人类知觉的探究又需要回溯到人类的初始知觉,即儿童知觉上去。按照梅洛—庞蒂的论述,儿童知觉具有双重特性:“它是以人类的各种意向而不是各种自然物体及其支撑的那些纯粹性质(如热、冷、白、黑等)为目标;它把这些性质领会为各种经验到的实在而不是真实的对象。”这就是说,儿童的知觉一开始就纠缠于人类世界,纠缠于人的面孔和身势(尤其是他母亲的面孔和身势)、各种人类活动和使用物品,并且是以一种情感体验的方式投入其中。这样,当他看待自然事物时,他也是透过人类事物去看它的,并且自然地赋予了它一种“人性的含义”。由此,我们可以说,知觉/意义具有一种向外投射的性质,在这种投射中,自然原初地就是人化的。“万物有灵”、“充满生机的自然”或“灵化的自然”等等说法只是人类知觉/意义特性的体现。就知觉的本性而言,不存在纯粹物性的自然,自然原本就是与人连为一体的,并且呈现出一种图形和背景的意义结构。这样,我们在上节中所讲的三重秩序,其实正好体现出了一种格式塔式的意义结构。物理秩序和生命秩序可以说构成了人类秩序得以形成的不可或缺的大背景。而人类知觉又转而把它从人类秩序中获得的意义投射到物理秩序和生命秩序中,从而,无论是物理自然还是生命自然都不可避免地烙上了“人性的含义”。也正是因此,梅洛—庞蒂说,我们实际上应该把这三种秩序理解为“含义的三种秩序”。

正由于“意义”就在于“感知”,因而“无意义”也就意味着感知能力的丧失。现代人之所以常常慨叹生活不再有意义,就在于他对于现实事物的感受能力降低了,甚至丧失了。正如柏格曼的电影《婚姻生活》中的一位病人所说:“有一些可怕的事发生了,我的视觉、听觉、触觉开始慢慢地消逝,比如说,眼前这张桌子,我可以看到它,摸到它,但是对它的感觉,却慢慢地千,慢慢地消逝,其它的事也是这样,音乐、气味、面貌、声音,一切看来都是那么淡,那么微弱,几乎没有什么感觉。”要能感受事物的魅力,需要我们穿透事物的表面,而这又需要我们与事物建立起深度的联系,最终需要我们与世界之间有一种新的关系。也就是说,要以一种有层次、有深度的垂直秩序来代替近代哲学与哲学所片面发展起来的平面化的主客二分的世界秩序。这就是梅洛庞蒂等现象学家一再探究“秩序”问题的目的,也是他们特别关注艺术的缘故,因为艺术家对于生活的意义通常有着更深的洞察力。

“意义”来自于“知觉”,但并不内在于“知觉”,它还与感知的“方向”或事物的结构相关。sens的另一个意思就是“方向”,这表明,“意义”的生成还与“方向”紧密相联。一张脸,从正面顺着看或许是赏心悦目的,但如果倒着看,则可能是丑陋的,因为脸所具有的那种正常的人性意义消失了,而它的物性特征却显露出来。同样,一个有序的句子,其意义是一目了然的,而一旦其结构被打乱,我们就不知其所云了。因此,“意义”是沿着特定的“方向”而产生出来的。当然,这种“方向”说到底仍然离不开主体的“感知”,正如梅洛—庞蒂所说:“如果没有居住在世界上,通过其目光在世界上规定第一个方位标的一个存在,就不可能有方向。同样,一块织物的方向/意义只有对一个能从一边或另一边接近物体的主体看来,才能被理解;织物有一个方向/意义是由于我在世界上的出现。同样,一个句子的意义就是它的意图或它的意向,这再次假定了一个起点和一个终点,一个目标,一个视点。”不过,“方向”还是有它客观的方面,这就是事物内部的排列结构,这尤其体现在语言中。梅洛—庞蒂说:“在语言负载的那些含义之前,……语言必定通过其内部排列产生出某种原初意义,这些含义将在这一意义基础上提取。”因而,“意义”不可能是完全主观内在的,它有其客观的维度。也可以说,它是界于主观和客观、内在和外在之间的一种特定显现,是基于事物的特定结构、又被人从一定“方向”“感知”到的一种“形式”。

最后,人类的知觉/意义之所以不同于动物,还与语言有关。人类不但能感知意义,还能把感知到的意义用符号表示出来,甚至把它固定下来,从而使这种意义可以广为通行,传达给更多的人,由此意义就变成了含义(signification)。我们在前面已经多次出现过“含义”这个词,“含义”和“意义”是两个很相近的概念,梅洛—庞蒂在书中也经常交替或混合使用这两个词。不过它们是有所区别的,这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来。如果说“意义”(sens)与“感知”(sens)有关,那么“含义”则与语言、与符号(signe)的使用有关,它可以说是用“符号”所揭示、所把握的“意义”。因此,与“含义”相比,“意义”是更为原始的,其内涵也更广。动物也有“意义”(感知),但它决不会有“含义”;人类的感知/意义也正是因其与符号、与象征(“象征”说到底也是通过“符号”来表示的)交织在一起,所以才截然不同于动物的感知/意义。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梅洛—庞蒂在界定人类秩序的特征时,专门用了“含义”一词。在人那里,意义和含义只有程度上的区别,但当我们把它们分别用于动物和人时,才有一种实质性的区别。正是因此,我们可以泛而言之地说,人是一种“意义”(或“含义”)的动物,这也是梅洛—庞蒂的一个基本思想。正如他在《知觉现象学》中所说的:“因为我们在世界上存在,所以我们被判定给了意义。”而就他始终关注人的“意义”问题而言,我们甚至可以把他的哲学称之为一种“意义哲学”。

4.秩序和道德 篇四

案设计

一、明确目标

【课标依据】

模块

主题

内容标准(活动建议)

我与国家和社会

积极适应社会的发展

.5理解遵守社会规则和维护社会公正对于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正确认识和理解社会矛盾,理解发展与稳定的辩证关系。

.6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公益活动,自觉爱护公共设施,遵守公共秩序,有为他人、为社会服务的精神。

【教材分析】

第一框“维护秩序”,从感受生活中的秩序导入,领悟“生活—秩序—规则”的逻辑线索,即“社会生活有秩序”,有秩序才有美好生活;而良好的秩序又需要规则,“维护秩序靠规则”。这一框从生活实际出发,让学生感受到规则不是外在强制的结果,而是我们享受美好生活的内在要求,从而为下一框的教学打下基础。

【学情分析】

八年级上册教材的主题是社会生活,在前一单元“走进社会生活”之后,本单元介绍的是“遵守社会规则”。学生对“社会生活离不开规则”的观点是认同的,也知道社会运行要有各种各样的规则,这是本课教学的重要学情基础。因此,弄清楚学生在规则问题上的疑惑点,就成为本课教学的突破点和生长点。

儿童向成人转变,实现社会化,就需要了解、学习、掌握、遵守社会规则。学生的规则意识是朴素、肤浅的。教材中关于社会秩序的作用、社会规则是如何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规则与自由的关系等,都是在帮助学生理解和认同规则的价值。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知道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正常运转,保证人们安居乐业;社会规则维护社会秩序;人们应自觉遵守社会规则

能力目标

懂得生活中的各种规则,能够自觉遵守社会规则,维护社会秩序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认识到社会秩序与社会规则的关系,树立秩序意识和规则意识

【学习重点】

社会生活需要秩序。

【学习难点】

社会规则维系社会秩序。

二、情境导入

多媒体展示:临沂暴走团事件

三、预习思考(学生课前完成)

【新知梳理】

【Ⅰ】社会生活有秩序

、社会秩序的含义及内容

(1)含义:社会秩序是社会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

(2)内容;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社会秩序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

2、社会秩序的作用。

(1)社会正常运行需要秩序。每个社会成员都有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只有大家有序地占据一定的社会资源和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才能避免混乱、减少障碍、化解矛盾,从而提高社会运行效率,降低社会管理成本。

(2)社会秩序是人民安居乐业的保障。社会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有序、整洁、安全的社会环境中,我们享有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享有公平的发展机遇,从而能够感受到生活的美好,激发对生活的热情。

【Ⅱ】维护秩序靠规则

3、社会规则的含义及内容。

(1)含义:社会规则,是人们为了维护有秩序的社会环境,在逐渐达成默契与共识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共同生活的约定。

(2)内容:生活中,调节我们行为的规则有很多,如道德、纪律、法律等。

4、社会规则的作用(社会规则与社会秩序的关系)。

(1)社会规则明确社会秩序的内容。规则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安排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关系;如何作为社会一员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处理好与他人、社会的关系,从而使大家各司其职,各安其位,各尽其责,各得其所

(2)社会规则保障社会秩序的实现。社会规则明确了当有人破坏秩序时该如何处罚,从而保障社会的良性运行。对违反社会规则行为的处罚,既有法律、纪律等规定的强制性措施,也有道德、风俗等包含的非强制性手段。

【问题创设】

阅读教材,完成相关练习

四、学习展示

【合作探究】

学生结合情境与问题独立自主思考、讨论、展示、交流、互评。

【点评指导】

教师针对学生在思考、讨论、展示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评价,并适时点拨及方法指导。

社会秩序的含义及内容

活动一:自主学习——了解社会秩序

思考:以上图片展示了哪些方面的社会秩序?如果没有秩序,我们的生活将会怎样?

提示:这四幅图片分别反映了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如果没有秩序,我们的生活会变得混乱不堪,无法正常运行,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也会受到损害。

教师总结:①含义:社会秩序是社会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②内容: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等。

社会秩序的作用

活动二:情境讨论——雨天的校门口

.思考:校门口的这种混乱状况会造成哪些影响?

2.你认为应如何改变这种混乱的状态?

提示:

1、交通堵塞,易引发交通事故;耽误每个家长接送孩子的时间,影响学生正常放学;出现安全隐患,也容易引发人们相互之间的矛盾。

2、交警维持交通秩序,学校安排不同年级分时段放学,家长遵守交通规则、在路边等候孩子,学生们有序排队出校门等。

教师总结:社会秩序的作用:社会正常运行需要秩序。社会秩序是人民安居乐业的保障。

教师过渡:怎样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呢?

规则的类型及含义

活动三:小组讨论——感受规则的力量

◆在发生重大灾难时,人们往往遵循“妇弱优先,壮者靠后”的规则有序撤离。

◆劳动者在找工作时,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讨论:材料中有哪些规则?

2.如何理解规则?你还知道哪些类似的规则?

小组讨论,让学生代表发言。

教师总结:种类:人们约定的原则、劳动合同、纪律、法律、道德等。含义:是人们为了维护有秩序的社会环境,在逐渐达成默契与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

社会规则与社会秩序的关系

活动四:“一米线”的提醒

“一米线”,要求后面等候的人员与前面办理业务的人员保持一米的距离,不要紧跟或围拥。这一规则有其心理学依据。心理学研究表明,除了至亲好友之外,人与人之间的心理安全距离约为一米。越过这个安全距离,人们就会感到紧张,觉得个人安全和隐私受到了侵犯。遵循“一米线”规则,既是尊重他人隐私的要求,也是自身文明素养的体现。

.思考:我们日常生活中还有哪些类似上述事例的规则?

2.如何理解社会规则对我们的影响?

教师总结:社会规则明确社会秩序的内容。规则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安排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关系;如何作为社会一员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处理好与他人、社会的关系,从而使大家各司其职,各安其位,各尽其责,各得其所。

活动五:身边的规则——《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对吸烟行为人处5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对吸烟导致列车火灾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X年,铁路部门规定:乘客在动车组列车吸烟,除接受罚款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到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签订协议书,方可再次购买动车组车票。

.思考:为什么会出现上述规定?

2.铁路部门对吸烟者的处罚是强制性的还是非强制性的?为什么?

教师总结:社会规则保障社会秩序的实现。社会规则明确了当有人破坏秩序时该如何处罚,从而保障社会的良性运行。对违反社会规则行为的处罚,既有法律、纪律等规定的强制性措施,也有道德、风俗等包含的非强制性手段。

五、复习反馈

【巩固训练】、小刚骑着自行车刚到十字路口红灯恰巧亮了,这时绿灯方向正好没车,在小刚前面的几个人便没有停车,直接过去了。这时,小刚应该()

A.“随大流”,与大家一块过去

B.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迅速过去

c.按交通信号灯指示,停车等待

D.走自己的路,无需遵守信号灯

2、“无规矩不成方圆”这条古训是人们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至理名言,其含义是()

①人人都有自己的生活准则,按自己的准则办事

②做事要有规矩,懂规矩

③社会公共生活要有共同准则

④人的社会生活少不了规矩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3、春节是中国最隆重的团聚的节日,外出的人总是不远万里回家团聚。在车站许多乘客自觉排队购票和进站的行为充分体现了()

A.自觉遵守公共规则

B.自觉保护公共环境

D:周道德与法治维护秩序中国式过马路1.jpgc.自觉爱护公共设施

D.尊重和平等地对待他人

4、当前,“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引起了国人的热议。下列对此现象认识错误的是()

A.我们应该克服盲目从众心理

B.珍惜时间就是珍惜生命

c.这是一种缺少规则意识的现象,是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任的行为

D.我们应该自觉遵守规则,与规则同行,创造美好生活

5.秩序和道德 篇五

正方一: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各位嘉宾,大家好!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总是离不开秩序。从小的方面说,出门有交通秩序,上班有工作秩序;从大的方面说,贸易来往有经济秩序,参政议政有政治秩序。那么,这些秩序如何维系呢?我方认为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也就是说国家主要靠法律来调节人们的利益关系,保持社会协调运行。第一,法律和道德各司其职,日月同辉、道德分善恶,辨美丑,告诉人们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而法律定规则划界限,更告诉人们如何去做。我们热爱道德,崇尚道德。讲道德可以改善民风、民情,影响社会风尚。但要维系社会秩序主要还是靠法律。可以说,道德与社会风尚息息相关,而法律与社会秩序唇齿相依。第二,法律作为他律和自律的统一,(法律的作用:评价作用 最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既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法不仅具有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而且由于法是建立在道德、理性之上的,所以也能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发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现实生活中,法并不是唯一的评价人们的行为的标准,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和社会团体的规章等也具有对行为的评价作用。但是法所做出的评价却有着与他们不同的特点。首先法的评价具有比较突出的客观性。也就是说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都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其次发的评价具有普遍的有效性。人民的道德观念可能不同,从而导致行为准则也因人而异,但法律规范不同,不论人们的客观愿望如何,只要他们 的行为进入了法律行为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凭借癌作用对她们来说就是有效的。所以我们认为社会的稳定,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靠法律。)在维系社会秩序上能够标本兼治。人们自觉立法来约束自身行为,确定社会秩序的内容与规则,使生活有序化,规范化,条理化;而法律意识深入人心,人人自觉守法护法,更保证了社会秩序的井然有序。至于少数害群之马,法律可以通过外在强制与惩戒,迅速修复局部受损的社会秩序,使社会航船乘风破浪、永往直前。第三,法律具有保护,预防,惩戒三大功能;三足鼎立,稳固地维系着社会秩序。法律是保护神,保护一切人的合法权利,如阳光、空气、水源,无时无刻不在呵护我们。法律是预防针,可以防患于未然,使一些居心不良的人悬崖勒马,雷池止步。法律是无情剑,刀光剑影下邪恶何处立足?铁面无私中罪行怎能藏身?有道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一个癌细胞可能会威胁人的生命,一个社会的毒瘤可能会葬送国家的前程。托尔斯泰说得好“行善需要努力,惩恶更需要努力。”所以,惩恶扬善的法律才是社会秩序的根本保障。综上所述,法律在维系社会秩序时,既可以未雨绸缎,也可以亡羊补牢,既可以惩治罪恶,又可以保护良善。所以说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谢谢各位!

反方一:谢谢主席!评判,在座各位,大家好!首先我必须指出对方所犯的两个错误。第一,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这是现代社会主要标志之

一、第二法律并不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马克思告诉我们,道德是人的自律,而法律是人的他律,请不要混淆。我方认为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道德。“道德”是人们行为规范价值评判的总和。“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是由国家强制性予以实施的社会规范。而“社会秩序”是人与人之间关系以及社会活动相对稳定协调的状态。第一,道德是社会秩序的依据。道德作为行为规范和价值评判的总和,支配着人们最基本的观念和立场——是与非、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荣誉与耻辱,从而也支配了人类日常最基本的行为。任何社会要想处于稳定协调富于活力的状态,无论哪一方面都离不开道德的宣化与规范,否则法制再严、法典再全也只是社会的灾难。同时,道德又常常直面每个人的内心,诉求人的良知,更直接地内化为人们的思想,从而为社会秩序的维系提供最本质的动力和理性,使人们自觉服从。第二,道德是法律的内涵。从《汉穆拉比法典》到《大清律例》,从《唐律疏议》到方今各国的宪法,古今中外的法律体系无不与其,各自的道德体系密切相关,而法律最重要的精神——正义与公平,正是道德所确立的人类社会水恒主题。我方并不否认在社会秩序的维系中法律的作用,但是如果一个社会的道德体系无法左右法律的制定与执行,那又如何产生代表正义的法律?又怎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如果一个社会的法律系统不能配合道德的提高与深化,就算它具备各种经典的条文,也终将被废弃。德国希特勒也曾主张法律的庄严与神圣,但没有起码的人性与道德,导致30年代德国成为人类历史上最黑暗的社会秩序。第三,道德是社会秩序主要的制约力。从西方伦理学的“德性论”与“幸福论”,到当代伦理学的“感性主义”,无不强调个人自律与社会制约双重道德手段。而中央电视台的“东方的空”弘扬美善、鞭笞邪恶,播出以后推动问题的迅速解决„„(哨声终了提示)在香港也是一个新闻„„主席:对不起。时间到。反方一:谢谢各位!(掌声)

主席:谢谢陈佩珊同学的发言!现在我们请正方二辩邬健敏同学进一步阐述五方的观点,时间也是3分钟。

6.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刍议 篇六

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迫切要求,是加入世贸组织、对外开放迈出新步伐的必然选择,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直接关系我国现代化事业的成败。”税收秩序被列为此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几大重点领域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也强调,今年要继续强化税收征管,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并提出了“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工作方针。下面,笔者想就此谈几点感想。

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核心是整治内部秩序

按照范围划分,税收秩序可划分为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内部秩序主要是指税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各类行为规范的总称,更主要的表现为征税行为。与之相对应,外部秩序则是指纳税人、相关利益集团乃至地方政府在税收领域的各类行为规范的总称,更主要的表现为纳税行为。

当前,各地税务部门在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时,一般都把查处偷骗税,即整顿外部秩序作为集中整治的重点,这并无不妥,在一定时期内确实能够狠狠打击极少数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对于培养守法纳税意识、净化税收环境的确很有好处。但笔者认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并不仅仅是一项暂时性、突击性的任务,若站在更高的层次上来看待这个问题,整治内部秩序才是立足长远、纠治根本的良方。

其一,整治内部秩序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一个主要方面。税务机关既是税收秩序框架的设计者,又是税收秩序的维护者,其自身行为是否规范、运作是否有效直接影响税收秩序好坏。其二,整治内部秩序是抓好基层税收工作的根本。为抓好基层税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从队伍建设、组织收入两方面提出了“带好队,收好税”的总体工作方针,落实这一方针的基本前提条件就是要有一个良好的内部秩序作保障。很难设想,一个秩序混乱、管理松懈的单位能够实现队伍稳定、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的目的。其三,内部秩序混乱是当前税收领域违法犯罪的主要诱因。从近几年发生的一些案件尤其是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来看,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内部秩序混乱。具体表现为:案发地基层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无序,征管职责不清,各项制度形同虚设,税务人员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如某重大税案,若没有多名税务人员为不法分子虚开发票提供种种便利,不法分子绝不可能越过层层“关卡”轻易得手,也就不可能造成国家巨额税款的流失。因此,要打击外部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整治内部秩序。其四,税收与经济息息相关,税收征管效率高低也直接影响到企业发展和宏观调控职能的实现。目前,随着一些涉税案件的曝光,反映出部分基层税收单位管理漏洞大、人员素质差、征管机制不协调等诸多问题,税收内部秩序的不稳定性已暴露无遗,已经到了非整改不可的时候。因此,若能抓住当前契机,从大力整治内部秩序入手,必能带动以深化征管体制改革、提升管理效率、提高人员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各项税收工作,从而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积极作用。

二、整治内部秩序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法治、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

(一)税收工作的基础就是征管,它既是组织税收收入、反映征纳关系、传递宏观调控意图的重要途径,也是形成内部秩序的基石。内部秩序只是对税收工作结果的一种状态展现,能否达到其既定目标,关键还是要通过税收征管体系来实现。内部秩序与征管体系的关系满足“黑箱理论”的原理,内部秩序最终体现为一种“输出”,至于这种“输出”是井然有序还是杂乱无章,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征管体系这个“输入”变量。可以说,内部秩序的全貌就体现在税收征管体系上。

既然内部秩序好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税收征管体系所决定,那么,什么样的税收征管体系才能形成良好内部秩序呢?笔者认为,要达到这一要求,税收征管体系必须达到两个目标:法治、高效。这是由内部秩序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

(二)法治。良好内部秩序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行为边界清晰规范,不仅要有严格的职责限定,而且要有一个明确的活动范围,大到行为主体、小到单个的行为人都只能依照授权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这种行为边界延伸到税收征管体系,则集中体现为一种法治思想。具体而言,就是要在税收征管中定性作用的还是征管体系这个“输入”变量。可以说,内部秩序的全貌就体现在税收征管体系上。

既然内部秩序好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税收征管体系所决定,那么,什么样的税收征管体系才能形成良好内部秩序呢?笔者认为,要达到这一要求,税收征管体系必须达到两个目标:法治、高效。这是由内部秩序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

(二)法治。良好内部秩序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行为边界清晰规范,不仅要有严格的职责限定,而且要有一个明确的活动范围,大到行为主体、小到单个的行为人都只能依照授权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这种行为边界延伸到税收征管体系,则集中体现为一种法治思想。具体而言,就是要在税收征管中强化法治权威,弱化人治权威,表现为三种作用:一是遵循作用。日常征管活动绝不是靠独立个体的意志进行,而只能在税收及相关法律所构造的空间内依律行事。二是判定作用。即判定具体税收征管行为是否合理必须以法治作为重要尺度。三是指引作用。一方面税收行政主体在设计制定内部规范时必须以法律精神为指引,另一方面随着政府职能日益明确以及对行政权力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强,税收行政权力的行使将逐步由模糊化向透明化、精确化过渡,过渡的最终目标就是征管行为的法治化。

(三)高效。良好内部秩序也体现为一种动态上的有序,它要求行为人之间必须始终处于一种和谐、顺畅的互动关系中,其基本特征就是税收行政行为要富有效率,效率是公共行政的生命线。具体到税收征管体系而言,则要求具备充分的组织效率,效率来源于管理。税收工作实践表明,影响税收增长主要有三大因素:一个是经济,一个是政策,一个是征管。就基层税务部门而言,经济环境和税收政策都是左右不了的,惟一能够发挥作用的就是加强管理。长期以来,税务部门对税收管理尤其是征收管理重视得很不够,还存在重收入轻管理的思想观念,只要收入任务完成了,管理水平高低、征管质量好坏无所谓。目前,依靠政策、依靠经济增长拉动来组织税收的力度将会越来越弱,而依靠管理、依靠提高内部效率来确保收入增长的要求将变得越来越强烈。考核一个基层税务单位绩效不仅仅看其组织收入数量,更要包括征管质量、税收成本、执法水平等非收入因素,而且后者的意义将越来越重要。另外,加强管理也是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堵塞征管漏洞的重要途径,从一些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部分基层单位的征管漏洞并不是出在征管手段不够先进、征管人员素质不够高上,而是基层的税收管理力度太弱,管理不到位,无法对不法分子形成控管合力。

三、整治内部秩序的着力点:行政管理目标化和征管流程电子化 之所以提出这两个着力点,也是基于对税收征管体系的两个目标的认识而言的。行政管理目标化直接体现了税收征管体系的法治要求。因为税收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治精神,考察指标并不是对应某些抽象、粗线条的法律法规,而是具体体现为是否符合内部管理要求,即管理目标。管理目标是将法治精神在税收征管体系中的要求一一加以明细化和体系化,具有直接、量化、可操作的特点。若行政主体缺乏管理目标,不仅无法判定其行为优劣,而且征管质量也难以评价,管理效率更无从谈起,最终使征管体系背离法治方向。现在基层税收工作的一个难点就在于工作内容无量化管理目标,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年末考核往往停留在形式化的定性评估。

征管流程电子化是实现税收征管体系高效运作的前提和基础。在现代行政中,能否大幅度提高效率,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现代信息技术在管理中的运用情况。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行政管理越来越多地采用先进科学技术与方法,为提高行政效率提供了重要保障。信息行政的发展,减少了人工劳动,使机构人员缩减,因而会大大降低行政成本。同时,信息行政也会带来一系列新的管理模式和组织方法,为实现办公现代化创造条件。从深层次讲,信息行政是对传统、稳固、单

一、迟缓政府体制的挑战,使政府从集权走向相对分权,从静止走向相对灵活,最终实现重组公共管理、改进政府组织、信息资源共享的目标。

税务部门也面临着同样的挑战,缺乏有效的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税务机关就不能全面掌握税源情况,就不能有效地进行税收征管,税收工作就很难做到准确、效率、便捷和低成本,就会陷入被动落后的境地。笔者认为,整治内部秩序中最关键的步骤就是利用信息技术改造现行税收征管体系,征管流程信息化是解决我们目前征管体系中数据失真、沟通不畅、职责交叉、管理低效等类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整治内部秩序的基础是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各种因素中,人的因素是最为根本、起决定性作用的。税务人员是税收征管的主体,是税收征管效率的力量源泉。能否建立一个良好的税收内部秩序,税务人员的素质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核心变量。税收内部秩序的运作主要有赖于税务人员来进行,税务人员素质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内部秩序的最终效果。

正如行政学家梅耶士所指出的:“不论政府组织如何健全、财力如何充足、工作方法如何精当,但如果不能获得优秀人才到政府中供职,仍不能对工作作有效的实际推行。”税务人员素质高低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事管理制度。可以说,一个精干高效、运转协调的税收征管体系必然是以人事管理制度的科学、合理为前提的。

目前税务部门实行的人事管理制度是与传统的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相适应的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它的弊端主要表现为:

1管理对象庞杂,缺乏科学分类;2管理方式陈旧单一,不利于各类人才的成长;3行政权限过分集中,责权分离,管人与管事相脱节;

最终效果正如行政学家梅耶士所指出的:“不论政府组织如何健全、财力如何充足、工作方法如何精当,但如果不能获得优秀人才到政府中供职,仍不能对工作作有效的实际推行。”税务人员素质高低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事管理制度。可以说,一个精干高效、运转协调的税收征管体系必然是以人事管理制度的科学、合理为前提的。

目前税务部门实行的人事管理制度是与传统的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相适应的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它的弊端主要表现为:

1管理对象庞杂,缺乏科学分类;2管理方式陈旧单一,不利于各类人才的成长;3行政权限过分集中,责权分离,管人与管事相脱节;4人才选拔制度不健全,缺乏竞争、激励机制。这种状况与税收事业的发展要求很不适应,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必须全面改革现行的人事管理制度。

7.潜规则与制度和经济秩序 篇七

一、何谓潜规则

潜规则起源于公共权力的代理, 是公权力代理人与特定人员之间的违背正式制度或背离公共角色所应承担的正式义务的交易行为。简单的定义不足以诠释潜规则的内涵, 需要进一步分析。

首先, 潜规则起源于公共权力代理 (或制度的代理) , 并围绕着公权力而展开, 公权力代理人在潜规则中处于关键地位, 潜规则的责任应主要由公权力代理人来承担。

其次, 正式制度及其赖以建立的精神的目标都是为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 无论是选举产生的还是任命的, 公共角色的正式义务就是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潜规则或者明显地违反正式制度的条款, 或者背离公共角色的正式义务, 它意味着代理人为追逐狭隘的利益而扭曲公共资源的配置, 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

第三, Ostrom认为制度包括“禁止”、“要求”和“允许”。[1]“要求”是指精确地指示人们应采取什么行动以实现特定的结果;“禁止”是禁止某些难以接受的行为;“允许”是指法无禁止即自由。而潜规则仅仅包括“要求”。它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 否则将被排斥于特定的资源之外或遭受“合法的伤害”。

第四, 潜规则是在公权力与特定人员之间展开的。特定人员包括两种, 一是在权力等级结构内的人员, 在权力等级结构内, 上级对下级有发布命令的权力, 下级对上级有服从的义务, 这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是由一种具法定权力的正式制度所确定的, 难以通过逃避而拒绝, 处于权力等级结构下方的人员为了避免“合法的伤害”而不得不行使潜规则, 这类潜规则被称为防御性潜规则;另一类是权力等级结构之外的人员, 尽管公权力代理人与等级结构外的人员没有直接的命令—服从或支配—被支配的关系, 但公权力代理人手中却拥有支配特定资源的权力, 等级结构外的人员为了获得资源而主动地行使潜规则, 这类潜规则被称为侵略性潜规则。

最后, 正因为潜规则仅仅是“要求”做什么, 因此潜规则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 但潜规则双方并不像市场交易主体一样拥有平等的地位, 双方在权力占有上不平等, 甲可以给乙带来资源或机会, 也可以剥夺这些资源或机会, 而乙却极难给甲带来什么利益或造成什么损害。因此, 市场中人们的交易是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 而潜规则中的交易往往是被迫进行的。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的划分法, 制度既包括正式的制度, 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2]对制度的这种两分法使得潜规则作为一种非成文的却被群体认同的规则被归入了非正式制度的范畴。[3]然而, 这种两分法难以解释潜规则的性质。诺斯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隐含着共同的特点, 即公开性和普适性, 而且在实质上或名义上往往都是以组织全体成员福利最大化为目标, 而潜规则在本质上是违背公平和正义的, 其行为及其结果都很难经得住公开制度的拷问。基于潜规则的特性, 与其将它勉强地纳入非正式制度范畴, 不如将潜规则称为第三类制度, 以区别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二、潜规则生成原因的一般性与特殊性

一般而言, 潜规则产生于公权力代理人对公共资源的垄断、正式制度的缺失及其实施机制不健全, 因此潜规则是任何一个国家或社会都可能产生的社会现象, 然而它在中国和东南亚地区的盛行又有其特殊的原因, 中国社会非法治和权力代理的传统、人情社会的特征以及转型时期社会资本的缺失都加剧了潜规则的盛行。

(一) 潜规则产生的一般原因

1. 公权力代理人对公共资源的垄断滋生潜规则

政府、社团、企业等共同体都有自己的目标, 具有生产、分配公共物品的职能, 这种职能的行使构成了公权力。公权力总是交由少部分人行使的, 这少部分人可能是全体成员通过投票选举产生, 也可能是来自更高层次的任命, 无论是哪一种途径, 一旦被确定为行使共同体权力的代理人, 便可以排他性地行使公共权力。名义或实质上的委托人——“上级”或全体成员——所赋予的公权力的大小决定了代理人掌握的公共资源的多少, 权力越大, 代理人所掌握的资源就越多, 在权力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大, 公权力代理人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可以设定标准, 评价优劣, 决定胜负。公权力代理人具有自利的动机, 他可以通过运用权力给予下级人员“合法伤害”来获取下属的忠诚与利益输送。自由裁量权越大, 代理人制造障碍的空间就越大, 潜规则就越盛行。

2. 正式制度缺失诱发潜规则

正式制度有层次之分, 如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构成了制度的等级结构, 奥斯特罗姆将规则的层次分为宪法的规则、集体选择的规则和操作的规则。[1]每一层次的制度都受制于上一层次制度并在其指导下对下一层次制度进行指导。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 制度的供给顺序总是由高到低, 最先被提供的是顶层的制度, 最后是操作层面的规则。如果以横轴表示制度的层级, 以纵轴表示制度制定的交易费用, 则正式制度呈现向右下角倾斜的特征 (见图1) :随着信息趋于完备以及技术的提高, 正式制度细化的费用是下降的。随着交易费用的下降, 规则进一步细化到操作层面, 填补规则的漏洞是可行的。

然而, 环境的多变性和经济行为的复杂性使得更低层次规则的制定总是花费大量的成本, 预期成本—预期收益权衡的结果是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法律空白”、“产权空白”、“规则空白”, 这些正式规则的空白地带是潜规则产生的土壤。然而, 该土壤上并不必然生长潜规则, 至于生长的是显规则还是潜规则取决于意识形态和道德价值观对制度代理人约束的强度。在意识形态薄弱、道德价值约束乏力的时候, 制度代理人在正式制度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可能违背对公众的承诺而违反公共角色所应承担的正式义务, 追逐狭隘的利益而牺牲广泛的公共利益, 刻意制造潜规则。

3. 正式制度实施机制不健全诱发潜规则

正式制度是约束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一般情况下, 人们在正式制度所圈定的范围内会最大化自身利益, 超额的回报总是诱使人们逾越正式制度, 但对正式制度的违反却面临着第三方的强制惩罚。只有当违反正式制度成本大于收益时, 人们才会恪守正式制度的约定。当违反正式制度成本小于违反制度所获得的收益时, 理性的个体将会选择违反正式制度。违法成本是制度执行机制的问题, 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除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外, 还应包括制度的实施机制。实施机制是指正式机构 (主要指政府) 的实施力度和执行后盾力量。制度的实施机制或强或弱, 它取决于正式机构的实施愿望 (实施力度) 和实施能力 (后盾力量) 。正式机构的实施愿望越强烈, 实施能力越大, 则实施机制越健全;反之就越乏力。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将使违反制度的成本远大于回报, 使人们不敢越雷池一步;软弱乏力的实施机制将诱使人们谋求制度外的超额回报, 使得正式制度形同虚设。正式机构对制度实施愿望的强弱和实施能力的大小受多方面因素影响, 一旦实施愿望趋弱或实施能力下降, 人们就会调整行为的边界以获取潜在收益。在这种情况下, 潜规则已经不再是在制度的“空白地带”发生, 而是直接对制度的扭曲和逾越。

(二) 潜规则在中国盛行的特殊原因

自利是人性的普遍特征, 在任何一个社会, 制度的设计都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 制度的实施力度又总是受制度代理人利益的影响, 因此潜规则的产生不可避免。然而, 世界上似乎没有哪里的潜规则像东南亚地区一样盛行, 在东南亚, 又似乎没有哪个国家的潜规则像我国一样历经千年而长盛不衰。潜规则的盛行是中国特殊的社会文化现象, 究其根源主要如下:

1. 中国社会非法治和权力代理的传统

非法治的社会并非无法可依而全凭主观喜好治理, 只是缺乏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契约”。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是全民约法, 即有着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全体公民通过充分讨论、民主协商和相互妥协, 制定一种必须共同遵守的“社会契约”。中国历史上自秦王朝以来皇帝一人主宰着立法、行政、司法大权, 民众被排斥于法的制定之外, 成为法所治理的对象。广袤的帝国使得皇帝的权力鞭长莫及, 皇权的行使不得不依赖于官员代理。在信息严重不充分、不对称的社会, 委托—代理极易产生严重的问题。地方官员对制度拥有极大的裁量权, 可以对法律进行任意的解释, 传统的社会道德在个人私利面前显得软弱无力, 导致权力的行使呈现极大的随意性, 权力和仅有的少量正式制度沦为官员谋私的工具。因此, 正式制度的严重缺失和权力委托—代理的缺陷助长了潜规则的泛滥。

2. 中国人情社会的特征

费孝通指出, 中国传统社会人与人的关系呈现“差序格局”的特征, 人们交往的范围、利益的传送、利他行为等总是先近后远、先亲后疏。以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熟悉关系为纽带而存在的群体在社会生活中有其整合社会、维系人际间感情、保持社会稳定与协调的积极意义。然而熟人社会的关系原则应有其合理的边界, 当人们从狭小的乡土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陌生人社会时, 当处理的事务由日常生活领域转向专业化领域时, 原有的关系原则应当让位于权利义务的团体原则。但熟人社会文化的根深蒂固性和变迁的缓慢性使得人们不但在日常生活领域, 也在专业领域倾向于撇开法律、制度、规则, 依靠疏通关系“走后门”来处理事务。本来在日常生活领域中有效的熟人社会的原则被推及到其他专业化和组织化的领域之中, 结果不仅违背公平的原则, 也导致法律、制度和规则被严重破坏, 助长了潜规则的蔓延。

3. 转型时期社会资本的缺失

社会普遍的信任、互惠的规范等是社会资本的核心, 它能有效抑制狭隘利益, 在交易中避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克服搭便车的问题, 进而化解公地悲剧、囚徒困境、集体行动的困境等问题。在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走向市场的转型时期, 一方面, 新制度体系还没有完全确立, 而市场经济法制的建立和完善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因此部分人凭借制度的缺失和漏洞投机取巧、营私舞弊, 助长了潜规则的盛行;另一方面, 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资本的建立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社会资本的缺失导致相当一部分人在社会价值的追求上重利轻义, 违法乱纪, 对公权力的滥用成为社会普遍现象。

三、潜规则与制度的关系

(一) 潜规则与正式制度的关系

正式制度往往凝聚了道德力量, 它总是力图塑造这样一种社会秩序, 在这种秩序中个人在不损害其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因此正式制度是实现互利共赢的保障。潜规则的产生根源于正式制度的失效——要么是正式制度的缺失, 要么是正式制度实施机制不健全。在正式制度缺失时, 尽管潜规则并未违背正式制度的有形条文, 但它背离公共角色的正式义务, 违反了正式制度赖以建立的精神, 不可避免地动摇正式制度的权威, 消解正式制度的效用, 甚至会瓦解正式制度;在正式制度实施机制不健全时, 潜规则是对正式制度的蔑视与逾越。它的盛行消解了正式制度的效用, 削弱了正式制度的权威, 造成公开制度的名实分立和社会多元规则的并存, 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

当然, 潜规则的存在也会迫使社会努力去完善现存的制度, 因为潜规则越是盛行, 其在背离公众期待的道路上就走得越远, 不可避免地激起主流意识形态的反弹, 公众就会要求细化正式制度, 填补其留下的空白, 挤压潜规则运行的空间。

(二) 潜规则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

如果非正式制度得到坚定而一贯的公认与坚决的卫护, 它们就构成了该社会的制度支柱, 并由此增加社会有序的可能性。潜规则的盛行程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力反相关, 当主流意识形态、伦理标准根植于民众内心时, 人们就能抗拒利欲的引诱, 潜规则运行的空间就小。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的基础, 对正式制度的违反将构成对其赖以建立之基础的侵犯。原先确立的被大家接受的伦理准则一旦遭到少数人的违反, 根据自利行动, 那些继续遵守准则的人便会感到被剥削,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不遵守准则, 那些曾经起作用的伦理标准会被逐渐腐蚀掉。例如, 逢年过节给官员送礼不但违反了党的纪律, 也让传统的风俗习惯变了味。这种情况适用于所有不受强制约束的情形。因此正如布坎南所言, 伦理准则中最重要的一条可能正是服从和尊重正式法律。[4]

四、潜规则对经济秩序的影响

亚当·斯密曾说过:“在每一个私人家庭的行为中是精明的事情, 在一个大国的行为中就很少是荒唐的了。”[5]这可解释为个体的理性选择对于整体而言是有利的或至少是无害的。然而, 公地悲剧和囚徒困境模型又向我们显示了个体理性与整体理性的冲突图景。合成谬误的理论也指出对个体有利的选择并不一定对整体有利。个体的理性选择与整体之间的均衡关系是复杂的, 潜规则对于个人和对于社会的影响也是完全不同的。

(一) 潜规则与个体经济绩效

无论是实施防御性的还是侵略性的潜规则, 对特定的个体而言总是有利的。至于公权力代理人, 潜规则的实施无疑增进了其利益, 这是不证自明的, 被动实施潜规则的一方亦如此。在以经济效率为导向的规则下, 侵略性潜规则实施者通过对公权力代理人进行赎买获得资源, 他排斥了其他竞争参与者, 使得资源的配置仅限于潜规则者之间, 因此缩小了竞争范围, 提高了潜规则实施者在竞争中获胜的概率;在以非经济效率为导向的制度下, 侵略性潜规则实施者不再遵循非经济竞争法则, 仍然通过对公权力代理人进行赎买这一捷径来获得资源, 弥补甚至避免了个人在非经济竞争条件下的不足。防御性潜规则产生于权力等级结构内部, 在自由裁量权内, 公权力代理人可以设定标准、评价优劣、决定胜负, 权力等级结构中的上级代理人永远占据着主动权, 可以运用权力给下级人员造成“合法伤害”, 以此来获取下属的忠诚与利益输送, 下级人员则可以通过向上级“纳贡”而避免“合法伤害”, 甚至还能获得“合法优待”。防御性潜规则是权力等级结构中的个体为了避免上级的“合法伤害”而不得已为之的交易, 相对于透明的政治而言, 他给行使潜规则的人带来了更多的负担 (即潜规则的支付) , 但在给定的现实环境下, 假定别人都行使潜规则, 个体违反潜规则将受到惩罚, 这种惩罚是内嵌于权力的等级结构中、借助于现有的合法关系而实施的, 在上级的自由裁量权之内。

(二) 潜规则与社会经济秩序

建立在自愿原则上的自由市场能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 正如罗斯巴德所说:“自由市场是一个所有交换自愿进行的社会。它可以被想象为没有任何人侵犯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 很明显, 所有人的效用在自由市场上实现了最大化”。[6]“纯粹自由市场使社会效用最大化, 因为市场的每一个参与者都从自己的自愿参与中得益”。[6]一个没有公权力的社会或许难以成为现实, 政府被认为是不得已而存在的必要的“恶”。不论政府的功能怎样, 公权力涉猎的范围越广, 自由市场受到的干扰就越强, 自由竞争的领域就越少, 经济效率就越低。在潜规则下, 公权力代理人若未经全体同意或现代民主程序, 处置公共资源, 从程序上就违背了效率的原则。例如, 公权力代理人向个人或厂商进行公共资源的私相授受可能排斥其他更具经济效率的竞争者, 缩小自由竞争范围, 从而降低社会福利。即使潜规则者在公开竞争中是最优秀的, 也会因为额外的支付 (如贿赂) 而提高交易成本。

经济效率不是社会的唯一目标, 一个社会总是试图使它的分配和供给机制多样化。这些机制之一就是把一些权利平等地授予所有公民, 这些权利不允许标上价格的标签。另一种机制是认同各种金钱之外的竞争法则, 如能力大小、年龄大小、应试分数高低、时间先后等。人们常常将这些在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的非经济因素称为“公平原则”或“正义原则”, 它们是把社会联结在一起的黏合剂。[7]尽管这种机制可能与经济效率原则相违背, 但却被人们广泛认同, 它们的存在增加着社会有序的可能性。潜规则实施者通过对公权力代理人的赎买, 用金钱的或物质的竞争手段获得资源, 破坏了非经济的竞争原则, 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 从而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潜规则对效率的损害和对公平正义的侵蚀是以正式制度总是合理地 (符合大众所期待地) 区分了市场和非市场范围为前提的。如果制度不合理, 没有“正确地”区分市场和非市场领域, 则潜规则的性质和后果将变得更为复杂。将本应由市场效率发挥作用的领域交由政府以平等或非经济竞争法则起作用时, 其中衍生的潜规则可能会提升社会效率, 例如计划经济体制下衍生的某些潜规则是对政府过度控制的反应, 是对市场无法产生效率的纠正。相反, 将本应由非经济竞争法则起作用的领域交由市场时, 绝不意味着在这种领域中衍生的潜规则是对公平和正义的纠正, 而是在进一步恶化社会关系, 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总之, 在制度不合理时, 潜规则虽然可能具有某些纠偏的功能, 但更多的是造成公开制度的名实分立, 使社会多元规则并存, 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

五、结语

市场领域以私权为前提, 私权的运用以自愿交易为特征, 因此真正的市场领域不存在潜规则。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实际上决定潜规则运行的空间。公权力掌握的资源越多意味着市场领域越小, 市场效率越低。因此, 压缩潜规则运行空间除了用严密的程序性制度约束公权力代理人的行为外, 还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减小“公”的领域, 减少政府干预领域, 将资源配置交由私人行使, 将社会经济事务交由市场运作。“公”的范围实质上是产权的隶属程度, 当产权隶属于个人时最为清晰, 保护也最为严密;当产权隶属于全民时则往往最为模糊, 在保护上也最为松懈;中间地带如社团组织、企业等均是不同程度的“公”。理论表明, 产权归属越“公”, 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的难度就越大。现实经验也不难发现, 产权归属越“公”, 滋生的潜规则就越多, 受潜规则影响的范围就越广、危害就越大, 而在政治或政府领域中潜规则发生得最多, 也最易引起民众不满;产权归属越“私”时, 潜规则就越少, 受潜规则影响的范围就越少、危害就越小, 如公众一般不会关心一个企业中上下级之间的潜规则。当资源的产权归属于全体民众时, 公权力的代理人受到的监督与约束的可能就小。“公”的范围与激励和约束机制设计难度两者的关系启示我们, 除了设计激励约束机制外, 还要减少代表全民的政府手中所掌握的权力与资源。

正式制度总会给代理人留下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在自由裁量权内, 代理人是以权谋公还是以权谋私取决于代理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共容程度。奥尔森指出:“在共容利益指引下使用权力, 其后果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8]确保权力代理人的利益与整体利益一致或接近一致是重要的, 因此, 寻求“明主”去实施或解释制度被认为是可行的方法之一, 而“明主”不常有, “民主”却是可能的, 民主是可以确保代理人不任意解读制度的有效程序。民主意味着权力分配的平衡, 一旦存在权力平衡, 每个规则的参与者都有动机去降低任何可能的专制者成为真正专制者的可能性, 从而也最大限度地保证制度的代理者以符合公众期待的方式去实施制度。

摘要:自吴思的《潜规则》一书面世以来, “潜规则”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词汇。潜规则是区别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第三种制度, 它既依附于正式制度又逾越正式制度, 造成多元规则并存, 又腐蚀着非正式制度。尽管它增进了实施者的利益, 却损害了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正义。为了压缩潜规则的运行空间, 必须减小公权力所涉领域, 充分发挥私权的作用, 同时促进制度代理人与公共利益的共容。

关键词:潜规则,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1][美]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M].余逊达, 等, 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2012.164-166.

[2][美]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杭行, 等, 译.上海:格致出版社, 2008.4.

[3]梁碧波.“潜规则”的供给、需求及运行机制[J].经济问题, 2004, (8) :14-16.

[4][美]布坎南.自由的界限[M].董子云, 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2.150.

[5][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 (下册) [M].王亚南,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74.28.

[6][美]罗斯巴德.权力与市场[M].刘云鹏, 等, 译.北京:新星出版社, 2007.18, 267-268.

[7][美]阿瑟.奥肯著.平等与效率——重大抉择[M].王奔洲, 等, 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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