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典型

2024-08-18

司法工作典型(精选8篇)

1.司法工作典型 篇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我是**市司法局**司法所所长**,我所主要负责**街道司法行政和信访工作。两年来**街道共发生民事纠纷173件,全部调成结案,无民转刑案件;受理信访案件102件,结案率达100%,完成上级交办案件18件,处理进京去省信访案件3件,为实现建设“平安**”的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临港工那一世小说网 http://业区的发展打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将司法所两年来的工作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作以汇报:

一、健全网络,掌握信息,消除隐患

我们按照“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群众服务解难”的工作要求,坚持从基层抓起,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建立健全了由司法、信访等部门参与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成立3-5人的调解委员会,居民小组分别设立了调解员和信息员,共计120余人,发挥他们身处社区、发现纠纷信访苗头早、掌握信息多的优势,及时向办事处提供信息。同时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调解、处置四个机制,形成上下联动、纵横联网、责任落实、运转有序的大调解格局。

二、整合资源,发挥职能,突出效果

司法和信访工作的整合,单讲其中哪一项工作都不是好做的,这两项工作都是稳定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发挥“1+1>2”作用,我们在工作中认真研究了司法和信访工作,更好地发挥它们的职能作用。在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到“两不”,即:只要是司法所本身能依靠人民调解解决的信访问题,坚决不移交其他部门;只要是司法所能协调解决的信访问题,坚决不上交上级机关。这样就使很多群众的来访问题,通过司法所在内部给予消化解决,这也给来访群众带来了很大方便,节省了时间,使他们在第一时间内就能得到信访答复,很多来访群众都说:这样好,来一个部门事就能够得到解决,不用到处找人了。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越级访的发生。为临港工业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落实制度,以人为本,构建和谐

无论是司法工作还是信访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更好地发展。我们在工作中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首先,将工作前移。如在处理“蚁力神”问题上,为了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我们多次深入每一个养殖户家中,宣传上级有关政策,了解他们的生活生产情况,帮助他们计算应得返还保证金,并且亲自将返还的保证金送到每一个养殖户手中,这也使广大养殖户心存感激。我们在向他们宣传政策的同时,对于特别困难的养殖户,多次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反映,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经过细致工作,街道的“蚁力神”养殖户思想情绪稳定。其次,坚持领访和约访,引导群众按程序解决问题。例如在市场社区水车屯、宁屯、上下市场屯失地农民多次到街道找相关部门和领导,我们在了解情况后,主动与群众代表联系,亲自带群众代表到市委、人大等部门找有关领导反映问题,使群众少走很多弯路。第三,大力开展“执法为民”活动。发挥司法工作在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独特作用,坚持为群众服务的工作理念。在排查纠纷和接待群众来访的过程中,注重加强与群众之间的思想沟通、感情交流,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做到了“四个一”,即进门一个微笑、一杯茶、一把椅子、一句问候,这样细致的关怀,赢得了来访人员的好评,可以说,每个怒气冲冲而来的群众都是心平气和得走出司法所。

四、积极参与,独挡一面,当好参谋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独挡一面,当好参谋助手。积极参与处理疑难复杂问题,两年以来有效预防17起群体性事件。在法律服务上,牢固树立大服务观念,为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服务,共接待法律咨询500余人次,解答法律条文300余条。如在处理“蚁力神”问题、“村改居”工作、奥运会和残奥会安保等方面,司法工作和信访工作都得到了群众和街道领导以及上级机关的认可和好评。

在今后的工作中,**司法所将进一步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为临港工业区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努力工作。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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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工作典型 篇二

司法统计是司法统计工作和司法统计科学的总称[1]。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 指的是按照统计设计的要求, 对法院的各项工作, 主要是法院的审判活动所产生和形成的各种数据, 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的数量方面, 进行记录、搜集、整理、分析、提供、保存等活动过程的总称[2]。司法统计工作是法院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是法院提高管理质量的重要根据, 也是对法院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司法统计, 对于实时把握法院工作情况从而做出决策最终全面提升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及社会效果, 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司法统计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司法工作的改革、统计技术的完善, 司法统计工作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自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实行审判流程管理与司法统计网络化操作以来, 许多法院实现了司法统计工作的信息化, 较大程度上克服了手工报表容易出现的错、漏填数据、统计不完整等弊端。然而, 司法统计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难题, 需要法院系统在实践中继续探索、不断完善。

(一) 统计指标不尽合理

各级法院实施的统计指标一般均包括上诉率、上诉发改率、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调撤率、一审案件陪审率、执行到位率、人均结案率等。这些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及社会效果, 同时也是评价法院及审判人员工作的重要指标, 具有重要意义。然而, 其中某些指标设置不尽合理,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工作的进行。如计算一审民事案件调撤率时, 分母中包括了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而缺席判决的案件。由于此类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 使调解工作在实际上无法开展, 最终只能做出缺席判决。这种不能调解的案件与调解未成功的案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不能真实反映调撤情况。

(二) 统计口径不一

近年来, 上级法院一直致力于统一各级法院的司法统计标准, 并定期召开司法统计培训, 着力提高司法统计人员的统计技能。然而, 实际操作中, 仍存在统计口径不一的情况。一是统计数据期间不一。司法统计以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统计数据期间, 然而, 因各庭室需统计数据后制成报表并报送本院的司法统计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再汇总数据并上报上级法院, 这一过程需时较久, 所以, 一般情况下, 各庭室会提前进行数据统计, 导致统计月并未以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计算。二是统计数据口径不一。有些法院出于误解或者考核考虑, 采取了不统一的统计数据, 如在上诉案件改判率的计算中, 由于“瑕疵”概念只解释为新证据及自由裁量权, 而对界定的权威部门也尚未确立, 同时, 由于主观认知的不同, 对“瑕疵”标准的把握也很难统一, 从而导致统计数据口径不一。

(三) 统计软件有待完善

自审判流程管理与司法统计网络化操作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以来, 许多法院实现了司法统计工作的信息化, 充分利用统计软件的优势有效克服手工报表的弊端。但是, 统计软件自身存在一些不足, 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统计工作的繁琐及错误。一是数据未能及时反映真实情况。如有些案件已于统计月内生效, 但由于承办法官出差或者疏忽等原因导致未及时点击结案, 但已在信息系统内填写了生效日期, 在这种情况下, 统计软件未能自动将上述案件纳入本统计月的统计范围内, 导致数据未能真实反映统计月内的结案情况, 也影响到下一统计月的司法统计工作。二是案由划分有待完善。在民事案件中, 案由分类有交叉、更新不及时等情况导致了司法统计错误, 如, 部分法院的系统内仍存在非法同居关系等已经不再适用的案由, 又如, 同一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案由的确定也未统一。三是统计方法不尽先进。虽然许多法院实现了司法统计工作的信息化, 较大程度上克服了手工报表容易出现的错、漏填数据、统计不完整等弊端, 但是, 由于尚未实现司法统计工作的全面信息化, 部分数据并不能自动生成, 导致这些数据仍需要手工统计, 加大了统计人员的工作量, 同时, 部分法院仅仅追求司法统计指标达标, 未主动进行司法统计数据的预测及分析, 也使司法统计的作用大打折扣。四是统计人员能力尚待提高。目前, 许多法院尚未建立专门的司法统计部门, 也缺乏专门进行司法统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同时, 对进行司法统计工作的人员, 未定期安排培训, 也未进行良好的管理与监督。此外, 司法统计人员一般一身多职, 工作繁忙, 也容易出现错误。

二、改进司法统计工作的建议

司法统计工作应立足于现有的实际情况, 从调整指标、统一口径、优化统计软件、完善统计办法、提高统计人员素质等方面入手, 提供卓有成效的决策依据。

(一) 调整司法统计指标

1、在调撤率的统计上, 建议在分母中剔除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 无法做调解工作的案件。

由于此类案件无法开展调解工作, 属调解不能的案件, 与调解未成功的案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将上述案件计入调撤率的分母并不能真实反映调撤情况。

2、建议上诉案件的改判率计算中, 能够将部改案件和全改案件做区别对待。

部改案件与全改案件不仅是改判程度的区别, 在很多情况下, 也是改判性质的区别。全改案件一般将作为督导部门的督查案件, 要求承办人对案件进行自查和情况汇报, 部改案件则无此要求。将部改案件与全改案件区别对待, 能够更好地反映案件质量的实际情况。

(二) 统一统计口径

统一统计口径, 必须做到“四个统一”:统一立案、统一分案、统一统计、统一监管。

1、统一立案。

立案庭应为法院的唯一立案部门, 法院的所有案件应仅由立案庭立案, 其他部门均不能立案;此外, 为更好地监测立案情况, 立案庭应每天通过内网系统向司法统计部门汇报当天的立案情况;再者, 为更好地统一立案口径, 应定期对立案人员进行培训, 尤其进行案由划分的培训, 并建立健全严格的考核机制, 务求立案工作的准确、统一。

2、统一分案。分案应由立案庭统一负责, 并应统一一定的分案标准。

3、统一统计。

目前, 许多法院尚未建立专门的司法统计部门, 也缺乏专门进行司法统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同时, 对进行司法统计工作的人员, 未定期安排培训, 也未进行良好的管理与监督。此外, 司法统计人员一般一身多职, 工作繁忙, 也容易出现错误。建议取消各业务庭的兼职司法统计员, 设立专门的司法统计部门及司法统计人员。每天, 业务庭专门人员 (一般为法官助理或书记员) 通过内网系统实时录入审判信息;在每月固定时间, 内网系统自动生成报表并由司法统计部门进行核对及监测。

4、统一监管。

司法统计部门要实现实时跟踪及监控模式, 对迟报、漏报、误报现象实行实时监控, 并建立奖励及考核机制, 将业务庭的统计工作配合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中, 并对在统计工作中表现出色的部门及个人进行奖励,

(三) 对统计软件进行优化升级

司法统计的信息化对促进司法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及科学化有重要的作用。针对司法统计软件现存的不足, 应加大对统计软件的投入, 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加强司法统计软件的研发和攻关。

(四) 推进统计方法现代化

统计方法的现代化是一个不断摸索与推进的过程, 在下一阶段中,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统计方法现代化。一是统计数据的采集、处理、传输、查询全过程运用计算机管理, 实现信息自动化, 这不仅有利于减轻工作量, 也有助于避免手工统计容易出现的错、漏填数据、统计不完整等弊端。二是司法统计数据应实现网络化, 实现统计数据共享:在第一层次, 一个法院设置一个总服务器, 由一名专门的司法统计人员进行操作和管理, 这名司法统计人员拥有包括全院各项数据的调取、汇总、查找、审核、修改、下载、发送等最大权限。在第二层次, 各业务庭室各设置一台电脑, 各分配一个登录帐号, 由一名固定的人员进行操作和管理, 其拥有包括全院各项数据的调取、查找、下载等权限, 但不能进行数据的修改、不能汇总全院数据、也无法在登录本庭室帐号的情况下向总服务器发送其他庭室的数据。这样, 全院系统各级部门都可以根据自身权限, 结合实际工作情况, 对统计信息数据库的数据进行操作和运用。三是各级法院应该实现司法统计系统的有效联接, 建成完整配套的数据库系统, 实现资源共享的同时形成有效监督。为此, 应加大系统建设的投入, 加快系统研发及升级, 使各级法院的司法统计部门在根据自身需要对司法统计数据进行录入、处理及加工的同时通过网络实现各级法院之间的资源共享, 既可以使上级法院司法统计部门及时掌握下级法院的司法统计情况, 也可以向下一级法院司法统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 并可以使同级法院之间形成良好的借鉴学习氛围, 共同促进审判工作向纵深发展。

(五) 建立健全及时的数据实时跟踪监测体系

无论什么机制, 其有效运行并发挥应有作用, 离不开监测体系的建立。司法统计的有效推进, 同样需要建立健全及时的数据实时跟踪监测体系。一个及时、科学的数据实时跟踪监测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上级法院应建立专门的司法统计监测部门, 对下级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进行监测;每个法院应成立一个专门的司法统计监测管理部门, 对本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进行监测。这些司法统计监测管理部门应成立专家委员会, 对一些难点问题及重要数据, 应有专家委员会采取讨论及决策;二是建立数据审核制度, 并建立预警及应急措施机制, 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隐患予以预警, 对发生的紧急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三是健全部门及个人考核机制, 将司法统计错误率纳入部门及个人考核指标中。

(六) 提高统计人员的司法统计能力

各级法院应充分重视统计分析工作, 加大司法统计人员培训的投入, 定期进行司法统计人员培训、定期召开司法统计研讨会, 及时处理司法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为司法统计人员有效进行司法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同时, 各个司法统计人员自身应充分认识到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坚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 不断提升自身司法统计能力, 做到司法统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完整, 此外, 各个司法统计人员要树立正气, 以实事就是的态度, 自觉抵制人为干扰, 如实进行司法统计工作, 坚决杜绝一些弄虚作假的行为。

摘要:司法统计作为法院改革的重要一环, 不仅有利于全面反映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 借以更好决策, 而且将法院的审判工作纳入数字化的监督体系, 有助于进一步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司法统计工作的全面开展及落实需建立一个科学、高效的司法统计体系, 即不仅需要具备先进的统计设备, 还需要具备优秀的管理机制、合理的统计指标、良好的实时跟踪体系、及时的监督反馈机制, 等等。

关键词:改进,司法统计,工作

参考文献

[1]吴云成.司法统计概论[M].吉林:吉林省法学会, 1984, 17.

3.司法工作典型 篇三

——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孟炜行为保全申请案。

据悉,本案系中国首例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凸显了人民法院顺应社会需求,依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努力。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是因威极公司违法使用工业盐水生产酱油产品的“酱油门”事件而引发的诉讼,社会关注度较高。值得一提的是,在损害赔偿方面,在有证据显示权利人所受损失较大,但现有证据又不足以直接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的情况下,通过结合审计报表等相关证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使损害赔偿数额更接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使权利人所受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

——宝马股份公司诉广州世纪宝驰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该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加大恶意侵权行为惩处力度的典型案例,表明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行动。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国内知名家电企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在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面,积极运用举证妨碍制度。侵权人持有其他三款产品的侵权获利证据而拒不提供,二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推定该三款产品的获利均不低于第一款产品,据此运用裁量权在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确定赔偿,加重了侵权人的侵权代价。

——亚什兰许可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北京天使专用化学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瑞仕邦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苏州瑞普工业助剂有限公司、魏星光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本案是合理运用证据规则以事实推定的方式认定侵犯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权并通过调解达成高额补偿金的典型案例。值得注意的是,审理法院出于妥善解决社会矛盾的考虑,在案件审理中聘请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确保案件事实认定质量,并在查明事实和明确是非的基础上促成当事人达成以合计支付人民币2200万元高额补偿金为条件的调解协议,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

——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该案是国内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原告终审判决胜诉的垄断纠纷案件,在中国反垄断审判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志宏等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

本案系全国最大一宗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总额高达3700万元,创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罚金数额全国之最。本案裁判无论是在罚金数额的计算还是自然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都体现了严厉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导向。

——宗连贵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案。

4.司法所典型案例(一) 篇四

(一)【案情简介】

2012年元月22日,除夕之夜,在柳山湖镇腊里山村,张某与樊某双方发生了一场矛盾,当时,张某和村里部分人到村委会广场去看烟花,与樊某发生口角,樊某拿砖头将张某头部击伤,双方引发矛盾。【调解经过】

正月初十的早上,张某来到柳山湖司法所,找司法所工作人员帮忙调解此事。当时是因为张某喝了点酒,说话没有注意到方式,与樊某发生口角,樊某冲动之下拿砖头击伤张某头部,导致张某住院治疗8天。了解了事件的大概情况,我们便电话通知了腊里山村调委会主任和当事人,前往腊里山村委会进行调解。首先,我们询问了双方的情况,接下来我们想先单独劝说,让他们换位思考,本来就邻里,抬头不见低头见,正月十五都还没过,闹得不开心就不好了。我们把樊某拉到一边多方做工作,讲明如不及时理性地处理此起小纠纷,可能会引发严重后果。然后再与张某进行思想教育,不能出口伤人。从张某的话中了解到主要是想解决医疗费用赔偿问题,于是,我们又多方做思想工作,拉近双方赔偿差距,引导双方将协商的焦点转移到赔偿上来,一开始双方在金额上仍难以达成统一意见。看到此情形,调解人员又转变方式,话人情、说道理,讲法律,经调解人员多次反复与当事人双方协调,双方同意此次调解。

【调解结果】

经调解人员多次耐心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

1、樊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医疗费用五千元;

2、双方以后不得再为此事发生新的矛盾;

3、以后双方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协议签订后,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双方当场履行。

【 点 评 】

此纠纷缘于小摩擦。由于人性的冲动,而引发了此纠纷。调解人员介入后,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真情服务,公正调解,不厌其烦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安抚、劝说,最终将事件顺利化解。

5.长皋司法所帮教典型) 篇五

—刑满释放人员陈景文的创业路

当你行驶在101公路长皋乡东地村时,你会看到一个具有较大规模的厂区,门前五星红旗、厂旗、阳光基地旗,迎风飘扬。没有人会想到,它的主人竟然是一位刑事解教人员----陈景文。这个厂区是他在政府和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下,靠自己聪明智慧和不懈努力打造的第二次创业结晶。

陈景文,男,1968年5月出生,2002年因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因在狱中表现好,2008年减刑提前释放。回归社会后一度对生活失去希望,思想波动很大,长皋司法所根据两劳释解人员相关帮扶政策,对其进行了积极帮教,采取了切实可行的帮教措施。根据本人入狱前有经营农副产品的一技之长,做通本人工作,继续从事农副产品的经营。万事开头难,首先面临着启动资金的严重困难,司法所多次找信用社、邮储银行,利用个人感情,做家属工作本人担保,等多方面手段帮助其协调贷款。贷款到位后陈景文凭借我乡及邻乡辣椒产业做起了收购红辣椒的生意,当年的效应可佳。一下子对生活和政府有了新的认识,劳动积极性极高。真正的赚到钱了,陈景文有了大胆的想法,继续投资搞辣椒深加工,我们听了陈景文想法后,找到土地、林业等相关部门,都大力支持。说干就干,历时一年,建成厂区共6000平方米,总投资200余万元,当年就见到了效益。陈景文感

觉出狱后不但未遭受社会的歧视,还得到政府不少的优惠政策,感到社会的温暖。陈景文在投资上是个有野心的人,2012年又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说,还得继续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利用红辣椒提取色素,当前市场供不应求,我们这还是红辣椒的主产地,并且还到江苏视察了生产和市场情况。我们听了他的想法后,帮助协调贷款、政府部门的各项手续,经过千辛万苦陈景文于2013年10月建成了晨冈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为了回报社会,感谢政府和各部门的鼎力支持,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文件精神,陈景文的“晨冈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也正是挂牌为“北票市社区矫正、两劳释解人员安置基地”即阳光基地。现已安置人员11名,陈景文利用自己亲身经历,实际行为对安置的人员是最好教育,使他们感到社会的温暖,感到创业永无止境,增进了他们的生活信心。

6.自学考试公司法典型案例汇总 篇六

1..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龙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兼任监事会主席;经营利润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2010年3月,甲向银行借款200万元,龙源公司董事会开会决定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问题:(1)甲的任职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2)龙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利润分配比例的规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可以,股东可以就分红进行约定

(3)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为什么? 答:没有,因为没有过户,所有权尚未转移。(4)董事会的担保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应由股东会决议。

2.甲乙丙三个公司和自然人丁共同投资设立了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过四个股东协商并决定,公司机构由下列人员组成:甲公司委派李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乙公司委派周某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公司委派洪某担任公司董事兼任公司监事。公司经过招聘,聘任吴某担任公司董事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聘任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丁不在公司机构中担任任何职务。黑水房地产公司在经营中发生下列情形:(1)丁与戊合资设立了白水房地产有限公司,丁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2)未经公司同意,吴某按照市场价格向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自住。

(3)未经公司同意,周某代表公司与长河水泥厂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借人民币300万元给水泥厂。

(4)黑水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黄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表决同意委派李某担任黄海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

(5)由于工作需要,公司委派洪某到南方城市推销商品房,为了经营方便,公司将20万元的经营费用存入洪某开立的账户上。结合上述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机构人员组成中哪些决定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如果是不合法的,请说明理由。

答:董事不得兼任监事,除此任命不符合法律规定外,其他均合法

(2)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哪些情形是符合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并请说明理由。答:对外借款不合法,应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存个人帐户不合法。其余符合法律规定。

3.甲、乙、丙、丁四个发起人设立了宏峰电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甲持有公司股份40%,乙持有公司股份30%,丙持有公司股份20%,丁持有公司股份10%。公司经营四年之后,业务并没有得到发展,而且对外还有300万元的债务。而从事相同行业的鼎盛电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经营得当,正处在高速发展阶段。鼎盛公司有意合并宏峰公司。宏峰公司对于是否接受鼎盛公司合并请求召开了公司股东会。甲、丙出席了股东会,乙、丁没有参加股东会。在宏峰公司股东会上,出席会议的股东作出一份决议,同意与鼎盛公司合并。结合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该份决议是否生效?为什么? 答:不生效,公司合并要有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假设甲、乙、丙、丁都同意合并,并通过合并决议,宏峰公司的债务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应该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提供担保。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3)假设甲、乙、丙都同意合并,并通过合并决议,但丁不同意合并,并对合并决议投反对票。丁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如果不同意,应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而后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自已的股票。

4.大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占有公司股份40%、30%、20%与10%。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从1998年10月至2008年10月。现公司经营期限届满。甲、乙在公司股东会上提出延长公司经营期限,但遭到丙、丁反对。结合案例,请回答:

(1)如果甲、乙坚持要求将公司经营期限延长,有否法律依据? 答:如果在股东会上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示延长就可生效。

(2)如果丙、丁坚决反对公司继续经营,有什么法律措施保护自己在公司中的权益? 答:要表决时投反对票,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

(3)如果甲、乙、丙、丁四股东都同意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解散公司,那么公司应当办理哪些法律手续? 答:在股东会通过决议后10天内组成清算组,15日天通知债权人,并公告60天,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做清算方案,经股东会确认,股东分配剩余资产后,到工商办理注销登记。

4-1某有限责任公司有A、B、C、D、E五名自然人股东,公司股权比例结构为:股东A占34%;股东B占30%;股东C占18%;股东D、股东E各占9%。该公司章程有关股权转让的约定与《公司法》规定相同。

2008年9月,股东A分别与股东D、股东E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A受让D、E各自拥有的全部股权。合同签订后,A即按约向股东D、股东E支付了股权受让款。由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股东A占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达52%,因此,上述股权转让行为遭到股东B、股东C以及公司(B系法定代表人)的反对,以致股东A在支付完股权受让款后迟迟未能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此后,D、E以未经B、C等股东同意,侵害了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为由,申明与A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A经多次交涉无果,遂将股东B、股东C、股东D、股东E以及公司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股东D、股东E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交付股权;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依法履行股权变更手续。B、C、D、E则辩称:系争股权转让交易损害了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同意权和同等条件下按比例优先购买的权利,并打破了公司内部股东持股比例的平衡,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故请求法院驳回股东A的诉讼请求。问:

(1)股东A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支持,股东之间股权可以自由转让。

(2)股东B、C、D、E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因为股东之间股权可自由转让,其他股东不存在优先转让权。(3)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判令继续履行转让合同,公司配合进行股权变更手续。

5.甲、乙、丙三个发起人设立了正大纺织有限公司,公司经营多年后,甲打算将其持有的30%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丁。甲将转让股份的具体情况书面告知乙丙。乙表示同意转让,丙表示反对转让。事后甲认为其本人与乙都同意转让,所以已经符合法定的过半数通过的条件,遂要求公司协助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遭到公司的拒绝。

公司的理由是:第一、甲转让股权给第三人应当召开公司股东会进行表决,但事实上甲只是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第二、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需要股东过半数通过,但这半数不应当包括转让者本人;第三、股份转让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也必须经股东会表决通过,但事实上公司还未就公司章程修改召开过股东会。问题如下:(1)公司所说的三条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不成立。如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全体股东包括本人。转让出资也只需要通知其他股东,而不需要召开股东会。(2)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丙不同意转让,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

6(2次).2006年,某大型国有钢铁企业经国家批准改制为A国有独资公司。因公司未设股东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一共七名成员,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另一大型国有钢铁企业调派,公司董事长为刘某。2007年4月,刘某朋友王某投资开办了一家从事服装贸易的B有限责任公司,王某邀请刘某担任B公司的总经理。刘某向A公司董事会汇报了此事,A公司董事会对此开会表决,除刘某在内的六名董事与会,一致同意刘某出任B公司总经理职务。2007年6月,因A公司总经理方某患病,董事会遂任命董事张某为公司总经理。问:(1)A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A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是不合法的。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刘某担任B公司总经理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答:刘某担任B公司总经理不符合规定。因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案例中只是公司董事会同意,是不可以的。

(3)张某出任A公司总经理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答:张某出任A公司总经理是不符合规定的。因为国有独资公司中,需要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才可以兼任经理。案例中只是公司董事会同意,是不可以的。

7.青河纺织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08年6月10日,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破产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而正式受理该破产案件。法院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在接管青河公司财产后遇到以下问题:

第一、甲公司已将一批原材料向作为买受人的青河公司发运,青河公司尚未收到但已经付清全部价款。

第二、青河公司曾经将一批布料质押给乙公司,现在这种布料市场价格大涨,管理人试图取回这批质押物品,自己完成销售。

第三、丙公司与青河公司有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丙公司在自己公司所在地起诉青河公司。该诉讼正在进行之中。

第四、青河公司曾经在2008年5月30日,一次性清偿了丁公司的货款,该笔货款本应在2008年6月15日支付。

第五、青河公司拖欠戊公司货款50万元已经有一年时间了。最终青河公司与戊公司在2008年3月20日达成抵押担保协议。青河公司同意将公司的一套房产抵押给戊公司,双方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

第六、青河公司股东张某按照章程规定应当履行出资义务100万现金,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首次出资20%,其他部分在两年内缴清。目前离公司设立只有20个月,张某的80%出资款尚未缴清。结合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原材料?(2)管理人是否可以向质押权人进行债务清偿,取回质押物品?(3)青河公司与丙公司在丙公司所在地法院所进行的诉讼是否还应该继续进行?(4)管理人是否可以请求丁公司返还这笔货款?(5)管理人是否可以请求撤销青河公司与戊公司的抵押担保?(6)管理人是否可以要求股东张某缴清所认缴的资本? 答:

1、不可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清河公司已经付清价款,出卖人不得取回。

2、可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3、应该继续进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未终结的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4、可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7.浅议《公司法》与财会工作的关系 篇七

关键词:公司法,财务会计,法律关系

《公司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法律, 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与执行《会计法》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那么《公司法》有哪些约束财务会计的监督条款呢?笔者认为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必须依法设置财会机构, 配备财务主管

《公司法》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 不设监事会。该法第54条还规定,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③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等。

《公司法》第47条亦对公司组织机构作了明确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其中就有:①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②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③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④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⑤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报酬事项,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等。

《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 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公司法》对以上这些经济管理工作做了规定, 因为设置公司财务会计机构和内部业务部门, 配备财务负责人, 才能为董事会行使职责提供基础资料。此外, 公司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负责人, 都是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作用的人员, 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规定这些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并由董事会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二、必须依法制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加强法制经济建设的重要构件, 所以很有必要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明确。《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的财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公司的资金管理, 成本费用的计算, 营业收入的分配, 资产投资结构及构成, 货币的管理, 公司的财务报告, 公司的清算以及纳税及享用优惠待遇等方面的自我规范。公司的会计制度主要是指会计核算、会计管理和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的制度3个方面。

公司 (企业) 财务会计制度既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重要工具, 也是处理财务会计工作的准绳, 只有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才能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具体来说有如下3个有利。

1.有利于贯彻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制度。

为了加强经济核算, 提高财务会计工作质量, 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制订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并组织实施, 所以说, 有利于贯彻国家的财经政策和行政法规。

2.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 既能实现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又可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

3.有利于财务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财务会计制度对全部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进行全面、系统和科学地规划, 有利于会计工作有组织、有目标、有程序顺利进行, 并在经济管理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 公司 (企业) 必须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结合行业特点, 拟订实用可操作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必须依法设置财务会计账簿

《公司法》第172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反过来说, 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法》第3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并保证真实完整。”两部法律把单位设置法定的会计账簿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的账页组成的, 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 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就其外表形式看, 是由具有专门格式而又相互联结在一起的若干账页组成的簿籍;就其记录经济的内容看, 是对所有经济业务进行分类和序时记录的簿籍。账簿和账户既有区别, 又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账户在簿籍中按规定的会计科目开设户头, 用来反映各个会计科目所要核算的内容, 因此, 设置和登记账簿, 是对经济信息进行加工整理的一种方法, 也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 对加强经济核算发挥着会计监督作用。

1.通过设置和登记账簿, 对发生的经济业务既进行分类核算, 又进行序时核算;既可提供有关总括核算资料, 又可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 能够全面、系统地记录和反映企业整体的经济活动全貌。

2.通过设置和登记账簿, 可以为会计分析和会计检查提供系统的核算资料。因为会计账簿是根据本单位经济业务的特点和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以及向外提供财务信息而依法设置, 其应遵循的原则一般是:①账簿设置要能保证全面、系统反映和监督经济活动的情况;②设置账簿要满足实际需要;③账簿格式, 要按照所记录经济业务的内容和需要提供的核算指标进行设计。

所以相关法规也作出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36条明确:“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定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进行会计核算, 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企业会计报告条例》第23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 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 做到内容完整, 数据真实, 计算准确, 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为此, 企业只有依法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 才能达此法制规定。

四、必须依法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财会工作期间的终端“产品”, 也是联结内外部管理需求的书面可行性报告的法律文书。《公司法》第166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 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于本公司, 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 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法》第20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规定。其它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16条明确: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 从其规定。

公司 (企业) 不仅要对公司股东编送财务会计报告, 而且也得向外编报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一要由公司 (企业) 财务会计业务部门制作;二要在法定时间内完成;三要组成书面性文件;四要经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 (报告) ;五要经公司法定负责人签章。

由此看来, 财务会计报告作为财务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有着其特定的内涵, 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公司经营成果的总结。

公司 (企业) 可以通过自己的财务会计报告了解本公司 (企业) 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 便于公司的管理人员分析问题, 找出本公司 (企业) 存在不足。公司股东和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有关表册了解有关情况, 便于对公司进行监督。国家有关部门也可以通过公司的有关表册对其进行监督。

会计报表是以簿记系统加工生成信息为基础, 并按照信息使用者要求进一步予以变换, 组成一个既可靠又相关的财务信息群体, 用以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水平与财务成果及现金流量或预算执行情况, 按时传递给信息使用者。

但会计报表不是日常加工信息的简单重复, 而是再深化调整和利用。一是按照日常加工信息再调整、再确认;二是按照经济管理的要求将零星、分散、不衔接记录中的有效数据集中起来, 编制利于使用者利用与索取的报表数据。所以说会计报表是提供经济信息的重要手段, 它的主要职能就是通过会计报表这个信息载体, 为各方面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主要有下列作用:

1.国家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 加强财务监督, 严格财经纪律, 需要从各公司、各企业、各单位的会计报表中获取有关信息。

2.企业主管部门为了全面掌握所属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或财务收支情况, 便于协调、监督生产, 也需运用报表研究和分析会计报表。

3.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外部利害关系集团或个人或市场经济监督主体了解企业对其有用决策、判断的信息。

4.本单位管理者和公司领导, 科学解释过去, 改变应变策略, 正确规划未来, 提高经济效益, 为企业的预测、决策、计划、控制和评审服务。

归结起来, 设置财务会计机构, 制定财务会计制度, 开设会计账簿、受理填制会计凭单, 依法编送财务会计报告等财会工作相关性问题, 均由法律、法规固定下来, 必须依法遵从。

五、必须依法取得中介机构的审计验证书

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验证, 这是社会介入企业必经程序, 是确保融入社会管理, 在市场作用下, 实现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竞争的国家法治化手段。《公司法》第16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同时是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的法律文书。这不仅是公司经营者准确掌握公司经营情况的重要措施, 也是股东、债权人、或者投资者、潜在交易人了解公司财产和经营状况的主要途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所有这些报表的数据真实性怎样, 是否有杜撰账务现象, 是否有真账假算发生等, 还是经社会中介机构来审计评价、认同。

审计就是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它财务收支有关资料和资产, 监督资金运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通过审计, 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促进被审计单位依法投资, 依法管理, 依法经营。通过审计, 及时发现和查处财经违法违纪行为, 向有关层面提出完善财经法规的建议, 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及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以此来维护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审计, 可以发现影响被审计单位财务成果和经济效益的各种因素, 并针对问题的所在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意见, 从而有利于被审计单位作应变措施, 改进经营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必须依法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金是指公司为了增强自身经济实力, 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 弥补公司将来亏损,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 从公司营业利润中提取一种储备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有如下特点:

1.法定盈余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的公积金。所谓强制性的公积金, 就是说公司必须依法提取, 而且提取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比例提取, 否则, 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目的是用于增强公司的经济实力, 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 弥补公司将来可能出现的经营亏损, 以利可持续发展。

3.法定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 每年提取一次, 不能年年加计重复提取。

4.法定盈余公积金是公积金的一种, 必须按公积金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七、必须依法管好用好公积金

公司 (企业) 的公积金有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又分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比例提取, 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于法定盈余公积金外再由利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是在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进行。而资本公积金是从利润以外的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公积金。如资本溢价、接受捐赠、投资者暂行追加投入、 财政性无偿转入及其它非交易原因的收入等。

《公司法》第169条规定,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公司的亏损弥补,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八、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所谓法律责任, 是指当事人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在法制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只有对违反法定义务的当事人规定其必须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才能确保法律的执行, 才能做到依法办事的目的。

《公司法》第202条规定,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 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法》第42条, 《刑法》第271条也作了不同程度处罚的规定。

《公司法》第203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204条规定,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 可以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仅仅是职责范围内款项的罚则, 有的还可能延伸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张桂龙.公司法解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3

[2].安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8.人民调解典型案例(XX司法所) 篇八

例上报材料

XXX市司法局XXX司法所

真情调解,情系百姓

---------XXX司法所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调节机构:XXX市司法局XXX司法所 调 解 员:XXX XXX 当事人基本情况:

叶里哈提 男 哈萨克族 33岁 XXX市XXX乡牧民新村村民

魏贤礼 男 汉族 47岁 XXX市XXX乡XXX村村民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25日早8时许,叶里哈提骑着摩托车赶往特吾勒水库工地打工,行驶到XXX村村民魏贤礼的农家乐门口时,魏贤礼家的狗忽然从路旁桥墩下窜出,从摩托车后方绕到了前方,叶里哈提紧急刹车,因车速较快摩托车侧翻,导致叶里哈提右腿骨折。

事后当事人双方因事故原因发生争执,叶里哈提认为因魏贤礼家的狗追赶造成其摔倒骨折的原因,魏贤礼家应赔偿其损失。魏贤礼认为叶里哈提驾驶摩托车不慎摔倒,与自家狗追赶没有关系。叶里哈提百般无奈下来到了司法所,请求予以调解。经过研究,司法所决定由乡调委会和村委会出面,为双方进行调处和化解,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经过:

调委会介入后,立即联系XXX村委会主任、书记了解详细情况,并找到相关当事人、目击证人核实情况。确认叶里哈提摔倒是因魏贤礼家狗追赶导致。了解了基本情况后,调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村委会人员。双方见面分外眼红,你一言我一语地互相谩骂争论。调解员及时制止了双方的吵闹,在征求双方同意调解的前提下,直奔主题。叶里哈提表示要求赔偿其误工费、医药费、营养费、摩托车修理费等合计5000元。魏贤礼认为叶里哈提摔跤是因其自身车速过快,自家狗追赶只是次要原因,魏贤礼表示只会承担部分医药费,其它损失由叶里哈提自己解决。

经过几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

1、魏贤礼同意赔偿叶里哈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3000元;

2、3、叶里哈提摩托车损坏程度较轻,修理费用自理; 双方协议签订过后,不得再由此发生任何争执。双方握手言和。

案件心得:

这是一起赔偿纠纷。叶里哈提因魏贤礼家狗追赶导致受伤发生的一系列问题。在多次商讨未果后,找到司法所和乡调委会。抓住矛盾的症结,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是本起纠纷调处成功的关键。调解员尊重事实,灵活变通,反复协调,最后保证了纠纷化解。

近年来,司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政法三项重点工作,指导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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