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和健康管理制度

2024-08-07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和健康管理制度(共11篇)

1.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和健康管理制度 篇一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培训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必要时进行临时性健康检查,应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

三、食堂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遵守本岗位卫生制度。

四、认真执行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卫生管理人员、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五、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等,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六、每天上岗前由食堂管理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如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2.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和健康管理制度 篇二

1 健康证明发放范围及依据

1.1 食品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下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1.2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1.3 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 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生产。

1.4 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1.5 消毒产品生产从业人员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四十六条: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 上岗前及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取得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1.6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人员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1.7 生鲜乳收购人员

《乳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生鲜乳收购站人员必须是具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1.8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工作人员体检合格, 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后, 方能上岗工作。

1.9 药品生产经营人员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2 讨论

2.1 健康检查人员范围

多种行政法律法规已将从业人员健康纳入行业监管范围, 如消毒产品生产人员、生鲜乳收购人员、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人员等上岗前需提交健康证明, 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没有将此纳入健康检查管理范围, 没有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健康检查用表和健康证明。药品生产经营、托幼机构从业人员虽有健康检查相关规定, 但也未纳入该管理办法。

2.2 健康检查项目

2.2.1 健康检查项目不明确

当前各地的健康检查机构主要检查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五病”。《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到目前为止尚无一个省市出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项目, 事实是各地疾病控制机构在取消乙型肝炎检测后, 自行将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纳入了检测范围。

2.2.2 禁忌证有所差别

不同行业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有不同的要求, 禁忌证有所不同, 健康检查项目也相应有所差别, 不能互相混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解释为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对有碍食品安全、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做出具体规定;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人员的禁忌证为人畜共患传染病, 将哪些人畜共患病作为健康检查项目有待明确。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病、艾滋病检查显然违反国家规定, 如何开展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性病、艾滋病检查尚需有关部门做出规定[1]。托幼机构从业人员的禁忌证是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药品生产经营人员的禁忌证为“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 将哪些传染病作为健康检查项目尚需明确。

2.3 健康证明

2.3.1 名称不统一

法律、法规确定健康检查后发放的“健康证明”和各地实际发放健康证明的名称多种多样, 如健康证、健康合格证、体检合格证、健康证明、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等等, 造成健康证明管理的不规范。

2.3.2 格式不统一[2]

各省市发放的健康证明有本式的、卡片式的、IC卡式的、胸牌式的;材质、大小、颜色、内容不统一;不同工种标记方式不统一, 不明显;从业人员跨省、市工作时, 监督部门无从认定健康证明的真伪。

2.3.3 未体现禁忌证

行政监管中的健康证明是一个狭义的概念, 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的健康检查项目进行检查, 对未患有所检项目疾病的被检人员出具的证明。健康证明上不注明禁忌证, 容易造成对健康证明概念的混淆。

2.4 健康检查组织形式多种多样[3]

目前,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一般由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体检中心承担, 托幼机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由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药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由药监部门组织实施, 消毒产品生产从业人员、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人员、生鲜乳收购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尚无确定健康检查机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承担健康检查任务, 致使乡镇农村从业人员体检极为不便, 有的地区委托当地卫生院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这样方便了群众但体检的质量却值得探讨。

2.5 职业禁忌人员调离工作无法可依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 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转为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段管理,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督检查也同时划转。健康检查机构发现从业人员有禁忌证即不予发放健康证明, 从业人员的监管机关和健康检查机构之间如何进行信息共享, 对在岗的患病人员如何进行职业禁忌调离和监管尚无明文规定。2.6健康证明持有率偏低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门槛低、流动频繁、经营者意识差、健康检查费用较高、卫生监督力量薄弱、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检费用利益分成等多种因素使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有率偏低。

3 建议

3.1 尽快制定或修订预防性健康检查法规、规章

国家尽快修订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把需要纳入健康证明发放范围的行业全部纳入管理范畴, 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健康检查用表、健康检查程序, 使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3.2 将身份证明纳入健康检查用表

当前健康检查用表没有要求被检查人提交身份证明, 将身份证明纳入体检表后, 可有效防止冒名顶替体检现象。

3.3 统一健康证明名称、格式、内容

3.3.1 名称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300号) 已经明确取消《健康证》审批工作, 在行文中对食品生产经营和化妆品生产人员使用了“健康证明”名称。建议统一使用《健康证明》的名称, 有利于规范监督执法和提升预防性健康检查的严肃性。

3.3.2 格式

将健康证明按照禁忌证相似与否分为6类:A类:食品、生活饮用水;B类:化妆品、消毒产品;C类:公共场所;D类:药品;E类:托幼机构;F类: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生鲜乳收购。全国统一健康证明样式, 将此6类健康证明以不同的材质、格式、颜色加以区分, 分别用于不同的行业, 防止混用、乱用现象的发生。

3.3.3 内容

建议将身份证号纳入健康证明, 并作为健康证明的特有编号, 同时可另设发放序号一栏;在健康证明的背面增加单位名称一栏, 便于健康检查单位、从业单位内部管理和监管单位监督检查;在健康证明的背面增加禁忌证一栏, 例如:A类健康证明:“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3.4 推行网络化健康证明管理系统

计算机网络化的发展, 为健康证明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奠定了基础。建立网络化健康证明管理系统[4], 使工作人员从繁琐的手工登记、签发、查询中解放出来, 实现监管机关与健康检查单位信息共享, 有效解决现场核查、跨区核查健康证明问题, 杜绝假证的出现。

3.5 增加健康检查机构数量

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认证制度对健康检查机构的办公场所、仪器设备、人员素质、工作制度等都有较高要求。笔者认为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大多为传染性疾病, 对健康检查机构的场所、仪器设备、人员等要求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偏低, 可制定适合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资质认证制度, 在县级行政区划内设置多个健康检查机构, 解决乡镇村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难的问题, 引入竞争机制、提升健康检查服务质量。3.6规范职业禁忌人员调离工作机制健康检查单位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通报患有职业禁忌证的从业人员情况, 由行政执法机关向从业人员的单位下达《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 并予以督导落实。

3.7 广泛宣传预防性健康检查相关知识, 开展从业人员卫生

知识培训, 提升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健康意识。各部门协调联动,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提高健康证明持有率。

参考文献

[1]王翠蓉, 黄礼兰, 汪松波.从业人员健康证管理探讨[J].中国预防医学杂志, 2008, 9 (6) :559-560.

[2]徐亚新, 徐宏琨.浅议健康证管理[J].中国医学创新, 2009, 6 (23) :185.

[3]关于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的探讨EB/OL.2006-06-06[2010-07-27].http://www.hbwsjd.gov.cn/m sg-detai。ljsp?m sg-info-id=20060606084234000001.

3.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文档 篇三

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幼儿的健康。为此,特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心素质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二、食堂从业人员由幼儿园一年一聘,学年初幼儿园与从业人员签定聘任合同。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规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四、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伙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六、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4.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四

为规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和健康管理制度 篇五

l、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当地政府卫生部门的食品卫生培训合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明。

3、企业设立专人负责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上作,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6.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和健康管理制度 篇六

通过员工健康状况的控制,有效防止患病、有外伤或其他身体不适者给产品造成的微生物污染。范围

适用于与产品加工有关的所有人员。职责

3.1生产部(车间)负责检查与产品接触的员工的健康状况。3.2办公室负责新进员工卫生培训,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患病员工安排合适岗位或调休,每年组织员工体检一次,索取健康证。工作程序 4.1要求

4.1.1凡从事产品加工的员工上岗前和每年底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获卫生防疫部门的有效 证明。

4.1.2全粉线操作员工,不能在患有碍产品卫生的疾病时上岗。如:肝炎、黄疸、结核、痢

疾、发烧、呕吐、感冒,其手部不能有外伤。4.2控制办法 4.2.1检测办法

a)每天交接班时当班主管要仔细观察员工是否患病或手部患外伤。b)员工上班后,若发现身体不适或手部意外创伤,应立即向当班主管汇报。4.2.2处理措施

a)当班主管发现患有碍产品卫生疾病的员工,应视情况临时调整,或视病情决定是否送医

院,并填写《员工健康状况处理单》待症状消除后经确认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后,方可上岗。

b)当班主管发现员工手部有外伤,应领创可贴包扎视其伤情可戴手套进行隔离,严重影响工作者立即送医院救治,并填写《工伤报告》,外伤痊愈后方可上岗。4.3 员工个人卫生

4.3.1 员工应保持个人卫生,特别注意加工过程中手的清洁,具体要求见文件《CZFA防止交叉污染》中的相关规定。

4.3.2 办公室应在员工上岗前进行产品卫生知识培训,并于年底安排员工体检,合格者留用,不合格者待岗看病,待合格后方可上岗。

4.3.3 新进员工经体检合格且取得健康证后方可报到,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4.3.4 办公室负责对员工的健康证进行归档,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掌握员工健康动态,控制 好污染源。4.4 纠正措施

a)无健康证的人员不得上岗。

7.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和健康管理制度 篇七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须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8.幼儿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范文 篇八

为进一步加强对幼儿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并完善幼儿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长效机制,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如下: 一. 培训目的

经过培训,增强幼儿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责任感,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促进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二.参加人员

食堂管理人员和食堂所有从业人员 三. 培训时间 时间为每学期二次 四.培训内容 1.法律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法》 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2.学校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预案学习。

3.《学校食堂管理操作规范》 教学光盘。五.培训的组织实施与培训形式

1.培训的组织实施:由幼儿园卫生保健组组织实施。2.培训的形式:采用集中培训与业余自学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培训。

六、培训要求

为了有效的做好食品卫生工作,避免人为因素引起的食物中毒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1.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与本岗位相关的卫生习惯及操作标准,使从业人员了解熟悉有关应知应会内容。

2.建立完整的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记录,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名单。

3.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卫生部门、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种从业培训及考试,不参与者或考试不合格者给予不予聘用。

9.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和健康管理制度 篇九

1.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技术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卫生操作。

3.严格科学的洗手: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4.从业人员不得留过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不得穿工作服入厕。

5.从业人员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用勺直接尝味,使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6.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

10.开鲁二小食堂从业人员日检制度 篇十

一、卫生室每天早上到食堂为每位食堂从业人员量体温,若有发热人员以及传染病疑似症状的人员,立即调离食堂岗位,并劝阻到医院就诊复查、休息等。

二、每天食堂人员自查个人卫生情况(上岗必须穿整洁干净的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并坚持每天清洗消毒一次,头发梳理整齐并置于工作帽内。),学校每周不定期抽查个人卫生。

三、平时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

四、上岗前洗手;便后立即洗手。不准穿工作服上卫生间。

五、上岗不准吸烟、不准赤脚、不准穿拖鞋、不准穿背心。

六、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七、食堂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按规定进行体检。

11.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和健康管理制度 篇十一

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拟经营食品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定,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食品经营者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参加食品经营活动。

3、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食品从业人员凡患病或有疾病征兆须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及时就诊,凡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务必离开工作岗位,待完全康复后可继续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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