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调解工作报告

2024-08-24

农村调解工作报告(共8篇)

1.农村调解工作报告 篇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现调解仲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完善制度、统一规范、提升能力、强化保障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设立,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设立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涉农县(市、区)应普遍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农市辖区不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其所在市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 裁工作及仲裁员培训实际需要,编制财务预算,报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仲裁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仲裁委员会可接受各级政府、司法部门、人民团体等人财物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设立

第七条 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仲裁委员会设立方案,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确定仲裁委员会人员构成,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草拟仲裁委员会章程,拟定聘任仲裁员名册,拟定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筹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

第九条 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议,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由全体成员参加,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选举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议通过仲裁员名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任命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仲裁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符合规定情形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不少于9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的名称,由其所在“市、县(市、区)地名+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构成。

仲裁委员会应设在当地人民政府所在地。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应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需要和辖区乡镇数聘任仲裁员,仲裁员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

仲裁委员会对聘任的仲裁员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村(居)民委员会应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

第三章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立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承担。仲裁办设在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仲裁委员会可以办理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仲裁办应设立固定办公地点、仲裁场所。仲裁办负责仲裁咨询、宣传有关法律政策,接收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协助仲裁员开庭审理、调查取证工作,负责仲裁文书送达和仲裁档案管理工作,管理仲裁工作经费等。仲裁办应当设立固定专门电话号码,并在仲裁办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仲裁办工作人员应定岗定责,不少于5人。根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数、聘任仲裁员数、辖区范围和纠纷受理数量,可适当增加工作人员。其中,案件接收人员2-3名,书记员1名,档案管理员1名,文书送达人员1名。

第十六条 经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后,仲裁办制作仲裁员名册,并在案件受理场所进行公示。根据仲裁委员会 全体会议批准的仲裁员变动情况,仲裁办及时调整仲裁员名册和公示名单。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编制仲裁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仲裁办按照培训计划,组织仲裁员参加仲裁培训,督促仲裁员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仲裁员培训合格证书。对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不指定其单独审理和裁决案件,不指定其担任首席仲裁员。

第十八条 仲裁办受仲裁委员会委托对仲裁员进行工作考核。考核范围包括仲裁员执行仲裁程序情况、办案质量等。对考核不合格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仲裁办跟踪整改情况。对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的仲裁员,仲裁办提出解聘建议。

对严重违法违纪的仲裁员,仲裁办应及时提出解聘或除名建议。仲裁办将解聘或除名仲裁员名单,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查,经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予以解聘或除名。

第四章 调解仲裁工作流程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九条 仲裁办工作人员和仲裁员应当规范运用仲裁文书。对仲裁文书实行严格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仲裁办工作人员在接收仲裁申请时,根据申请的内容,向申请人宣传、讲解相关的法律政策;查验“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和证据等,对其进行登记和制作证据清单、证人情况表并向申请人出具回执。对书面申请确有困 难的,由申请人口述,工作人员帮助填写“口头仲裁申请书”。“口头仲裁申请书”经申请人核实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工作人员登记并出具回执。

仲裁办接收邮寄、他人代交的“仲裁申请书”,工作人员应及时对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代交人身份信息等进行登记,并向代交人出具回执。

第二十一条 仲裁办指定专人对仲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补充齐全。

经过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材料审核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仲裁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委托人)审批。批准立案的,仲裁办指定专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第三人并送达相关材料,告知其权利义务。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未批准立案的,仲裁办指定专人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仲裁办指定专人通知被申请人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仲裁办提交答辩书。仲裁办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不答辩的,仲裁程序正常进行。被申请人书面 答辩有困难的,由被申请人口述,仲裁办工作人员帮助填写“仲裁答辩书”,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工作人员填写“证据材料清单”;被申请人提供证人的,工作人员填写“证人情况”表。

仲裁办接收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他书面文件,一式三份。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仲裁办审核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查验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查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证明;受委托人为法律工作者的,查验法律工作证。

当事人更换代理人,变更或解除代理权时,应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仲裁办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选仲裁员和当事人、第三人。

第二节

庭前准备

第二十五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委托授权人)指定。

第二十六条 仲裁办应及时将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据和“证据材料清单”、“证人情况表”等材料提交给仲裁庭。

第二十七条 首席仲裁员应召集组庭仲裁员认真审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掌握争议焦点,研究当事人的请求和理 由,查核证据,整理需要庭审调查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八条 独任仲裁员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制成调解书,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并做出裁决。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的,独任仲裁员应当立即休庭,向仲裁委员会报告。经仲裁委员会主任(委托授权人)批准,由仲裁办组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重新选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重新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庭向仲裁办提出实地调查取证的申请,经主任批准后,组织开展调查取证: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二)仲裁庭认为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的;

(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难以认定的;

(四)仲裁庭认为有必要采集的。

第三十条 仲裁办应协助仲裁员实地调查取证。实地调查的笔录,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在场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被调查人等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调查人应在调查笔录上备注说明。

仲裁员询问证人时,应填写“证人情况表”,询问证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时应制作笔录,由证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如果证人无自阅能力,询问人当面读笔录,询问证人是否听懂,是否属实,并将证人对笔录属实与否的意见记入笔 录,由证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决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并告知仲裁办。仲裁办在开庭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送达《开庭通知书》。

当事人请求变更开庭时间和地点的,必须在开庭前3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办提出,并说明理由。仲裁办将变更请求交仲裁庭。仲裁庭决定变更的,仲裁办将“变更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参与人;决定不变更的,仲裁办将“不同意变更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书”送达提出变更请求的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仲裁办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开庭时间、地点、案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在仲裁委员会公告栏进行公告。

仲裁办指定专人接受公民的旁听申请,登记旁听人员的身份信息、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核发旁听证。

第三十三条 开庭前,仲裁庭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提出调解方案,并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首席仲裁员将案件材料整理移交仲裁办归档,仲裁庭解散。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提出财产、证据保全申请的,仲裁庭进行审查,制作“财产保全移送函”、“证据保全移送函”,与当事人提出的保全申请一并提交保全物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条 对当事人反映仲裁员违反回避制度的,仲 裁办主任进行核实。属实的,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仲裁委员会按程序规定办理。不属实的,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员庭审应统一服装,庭审用语应当准确、规范、文明。

第三十七条 仲裁办应当为仲裁庭开庭提供场所和庭审设施设备,安排工作人员协助仲裁员开庭审理。书记员配合仲裁员完成证据展示、笔录等庭审工作。工作人员负责操作开庭审理的录音、录像设备;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庭的,安排其在仲裁庭外指定场所休息候传,由专人引领其出庭。

第三十八条 仲裁办核查当事人身份,安排当事人入场;核查旁听证,安排旁听人员入场。

仲裁员在合议调解庭休息等候。第三十九条 仲裁庭庭审程序如下:

(一)书记员宣读庭审纪律,核实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到庭情况,并报告首席仲裁员。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向当事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宣告首席仲裁员、仲裁员身份,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听明白,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

(三)首席仲裁员请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仲裁请 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请被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答辩。首席仲裁员总结概括争论焦点。

(四)仲裁员向当事人及第三人简要介绍有关证据规定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传证人、鉴定人到庭作证。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仲裁庭在休庭期间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继续开庭后由首席仲裁员当庭宣读鉴定书。仲裁庭自行取证的,交双方当事人质证。

(五)在开庭审理期间,仲裁庭发现需要追加第三人的,应宣布休庭。仲裁办通知第三人参加庭审。

(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的或仲裁庭需要实地调查取证的,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仲裁员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确定补充证据提交期间。休庭期间,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七)辩论结束后,首席仲裁员根据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情况,进行小结;组织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做最后陈述。

(八)首席仲裁员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同意调解的,仲裁员根据双方的一致意见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签收。不同意调解的,由仲裁庭合议后作出裁决,宣布闭庭。

(九)退庭前,书记员请双方当事人、第三人核实庭审笔录,并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对于庭审笔录有争议的,调取录像视频材料比对确认。

第四十条 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对当事人提出的先行裁定申请进行审查,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的,仲裁庭可以做出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的先行裁定书,并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第四节

合议与裁决

第四十一条 仲裁庭在庭审调查结束后,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组织仲裁员在合议场所进行合议。仲裁员分别对案件提出评议意见,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记入合议笔录。合议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书记员对合议过程全程记录,由仲裁员分别在记录上签名。

仲裁庭合议过程保密,参与合议的仲裁员、书记员不得向外界透露合议情况。合议记录未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合议后作出裁决。首席仲裁员可以当庭向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宣布裁决结果,也可以闭庭后送达裁决书,宣布裁决结果。

对于案情重大复杂、当事人双方利益冲突较大,涉案人员众多等不宜当庭宣布裁决结果的,应以送达裁决书方式告知当事人及第三人裁决结果。

第四十三条 裁决书由首席仲裁员制作,三名仲裁员在裁决书上签字,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委托授权人)审核,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员签字的裁决书归档。书记员按照 当事人人数打印裁决书,核对无误后,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由仲裁办指定人员送达当事人及第三人。

第四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事实清楚,论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全面,格式规范。

仲裁庭对裁决书存在文字、计算等错误,或者遗漏事项需要补正的,应及时予以补正,补正裁决书应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

第四十五条 对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仲裁庭调解不成的,应报告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开庭审理。必要时,仲裁委员会主任可召开临时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议。决定开庭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协助仲裁庭完成庭审工作。

第五节

送达与归档

第四十六条 仲裁办根据仲裁案件的受理、调解、仲裁等进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送达相关文书,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及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四十七条 仲裁办工作人员采取直接送达的,保留被送达人签收的送达回证;邮寄送达的,保留邮局的挂号收条;电话通知的,保留通话录音。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工作人员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法律规定的3人以上在场签字等方式,证明已送达。公告送达的,仲裁办应当保留刊登公告的相关报刊、图片等,在电子公告栏公告的,拍照留证,保留相关审批资料。

第四十八条 仲裁案件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首席仲裁 员对案件仲裁过程中涉及的文书、证据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交仲裁办归档。

第四十九条 仲裁办设立档案室,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档案进行保管。确定专人负责档案验收归档、档案查阅、保管等。制定档案查阅管理办法,明确档案查阅范围和查阅方式。

第五章 仲裁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满足仲裁工作需要为目标,按照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开展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为“一庭三室”,包括仲裁庭、合议调解室、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等固定仲裁场所建设,配套音视频显示和安防监控系统等建筑设备建设。

配套仲裁日常办公设备、仲裁调查取证、流动仲裁庭设备等办案设备。

第五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包括:

仲裁场所土建工程。新建或部分新建仲裁庭、合议调解室、案件受理室和档案会商室等仲裁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268平方米。工程建设具体为门窗、墙地面、吊顶等建设及内部装修,暖通空调、供电照明和弱电系统等建筑设备安装,档案密集柜安装。

配备音视频显示系统。包括拾音、录音、扩音等音频信 息采集和录播系统,文档图片视频播放、证据展示台等视频控制系统,电子公告牌、电子横幅、告示屏等显示系统及其集成。

配备安防监控系统。包括监控录像、应急安全报警联动、手机信号屏蔽、信息存储调用等系统及其集成。

配置仲裁设备。包括电子办公设备、录音录像及测绘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具有统一标识的仲裁办案专用车)。

第五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场所建设应尽可能独立成区,布局合理紧凑,以仲裁庭为中心,接待区域、庭审区域与办公区域相互隔离。具有独立的出入口,方便群众申请仲裁。

第五十四条 仲裁场所建筑设计、建造应符合经济、实用、美观的原则。建筑内部装修宜严肃、简洁、庄重,仲裁庭悬挂统一仲裁标志。建筑外观采用统一的形象标识。

第五十五条 编制仲裁委员会办公办案场所及物质装备建设计划,确定专人组织实施建设项目。

第六章 仲裁制度

第五十六条 制定印章管理办法。仲裁委员会印章由仲裁办明确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印章使用需经仲裁办主任批准或授权。明确印章使用范围,印章管理人员应对加盖印章的各类仲裁文书及材料进行审查、留档,设立印章使用登记簿,并定期对登记清单进行整理、归档备查。

第五十七条 制定仲裁设施设备管理办法。仲裁办明确 专人负责仲裁设施设备管理。设备领用应严格执行 “申请-批准-登记-归还”的程序。仲裁设施设备不得挪作它用,未经仲裁办主任批准不得出借,严禁出租盈利。

第五十八条 加强仲裁员队伍管理。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办案的,应及时告知仲裁办;因故无法承办案件的,可提出不再担任仲裁员的申请,经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批准解聘。

仲裁办根据仲裁员的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实际表现,逐步实行仲裁员分级管理。对仲裁员的仲裁活动予以监督,保证办案过程公正、廉洁、高效。建立仲裁员管理档案,准确记录仲裁员品行表现、办案情况、参加业务培训、考核结果及参加仲裁委员会其他活动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 建立案件监督管理制度。仲裁办主任对仲裁案件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仲裁案件进行期限跟踪,对办理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予以警示催办;对超期限未办结的,应进行专案督办,限期结案。对仲裁案件进行后续跟踪,及时掌握调解裁决后执行情况及问题。

第六十条 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仲裁委员会接受政府委托,利用农贸会、庙会和农村各种集市,组织仲裁员和调解员开展现场法律咨询,发放法制宣传资料。乡镇调解委员会在村内设置法律宣传栏,系统解读法律,深入解析典型案例。注重发挥庭审的宣传教育作用,鼓励和组织人民群众参加庭审旁听。

第六十一条 建立完善仲裁经费管理制度。仲裁办编制仲裁工作经费预算,明确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并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严格执行。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办案仲裁员补贴和仲裁工作人员劳务费用补助标准,妥善解决仲裁员补贴和仲裁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当事人委托进行证据专业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二条 建立仲裁档案管理制度。案件结案后仲裁员应及时将案件材料归档,应归必归,不得短缺和遗漏。规范档案整理装订。落实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制,强化档案保管安全,严格档案借阅、查阅手续。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档案管理员指定地点查阅、复印调解书、裁决书、证据等非保密档案资料。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办内部人员调阅仲裁档案,须经仲裁办主任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实施。

2.农村调解工作报告 篇二

阿荣旗农经总站被农业部评为“2011年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先进单位”, 这是呼伦贝尔市唯一获此殊荣的旗市, 全区仅为三家。标志着阿荣旗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现了新跨越。

近年来, 阿荣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在旗委、旗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在主管局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 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 充分发挥农经部门的职能作用, 创新工作思路, 在实践中探索, 在探索中创新, 在创新中谋求发展, 有效地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为维护我旗农村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一是建立健全了调解仲裁组织机构和工作体系, 确保了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制定了一系列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制度, 做到了有法可依;三是广泛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 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四是强化培训, 努力提高了仲裁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五是创新仲裁模式, 流动仲裁庭开在百姓家中;六是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 妥善化解了诸多矛盾和纠纷。目前, 已受理各类纠纷案件80余件, 结案率均为100%;七是加大投入, 完善设施, 扎实推进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建设。

3.浅议农村人民调解制度 篇三

[关键词]人民调解;问题;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逐渐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社会是一个权利意识蓬勃兴起的社会,也是一个公民的主体性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利益主体天然存在利益差异和对立[1]。为了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各利益主体之间必然会展开多种形式的利益博弈。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传统农村旧有的稳定秩序被打破,各种由利益博弈引起的利益纷争不断,社会矛盾丛生。

农村人民调解被视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尤其是在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纷繁复杂、突发性社会事件增多的背景下,人民调解在排除农村民间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优良制度,是解纷息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有效制度,是适应当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强大和旺盛的生命力[2]。

一、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农村民间纠纷上有其独特的制度优势

首先,人民调解程序简单、形式灵活,贴近农民的生产生活,是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纠纷解决机制,易于被农村社会所接受;其次,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调解活动展开的时间地点灵活多变,在厘清事件原委后,纠纷往往在数小时内就能得到解决,解决纠纷具有高效性;再次,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一种为民服务机构,一般进行民间纠纷调解是不收费的,比起法律诉讼,不必花费昂贵的律师费与诉讼费[3],因而,运用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成本低廉;最后,人民调解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一种“和平”的方式进行的协商,避免了诉讼活动的对抗性,对当事人之间的人际关系损害较少,有利于日后各方正常交往,和谐相处。

在农村地区,人民调解能够以较小的物质代价和人际关系代价合理高效地解决民间纠纷,弥补了诉讼在社会控制方面的缺陷。大力推行人民调解制度,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进农村法制化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民调解有深厚的群众基础

民间纠纷调解制度在我国源远流长,并形成了独特的纠纷调解文化。现行人民调解是由我国传统民间纠纷调解机制继承和发展而来,它适应了农村“熟人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迎合了“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的民族传统心理。在受传统文化影响至深的农村,人民调解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必然会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

(三) 法律承认人民调解制度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等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人民调解的合法地位,是人民调解制度最高的法律依据。1989年,国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从人民调解的组织制度、工作原則、人员选拔、经费支持等方面予以规制,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详细指导。另外,《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均对人民调解有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制度的地位得到了法律的承认。

二、对我国现行农村人民调解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立法的欠缺

虽然我国宪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都对人民调解制度予以规定,确立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但是它们对人民调解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没有一部专门的《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进行全面的指导。这种局面的形成,跟我国目前“依法治国”的观念有关。很大程度上,“依法治国”被狭隘地理解为“依诉讼治国”,过分强调诉讼在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忽视了纠纷民间调解的积极功能。其实,人民调解活动的最根本依据仍然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利用调解解决民间纠纷并不与依法治国的原则相冲突;相反,在调解过程中,人民群众可以对法律形成更加深刻直观的认识,这对有效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推进农村法制化建设进程,具有积极意义。

(二)缺乏经费支持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村民委员会解决。”但是,经过新一轮的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被取消,各种费用的摊派也被明令禁止,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社会自治组织,已几乎无任何经济来源。因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并未得到保障。

转型中的农村社会矛盾复杂多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量大、难度高,主持调解工作不得不占用大量劳动时间并付出较大精力。然而,人民调解员并没有相应的编制,国家也未出台相关的误工补贴办法。把人民调解员置于单纯的“奉献者”的地位,无益于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另外,在较为激烈的民间纠纷或突发事件中(如村民械斗),人民调解员深入现场进行调解是要冒巨大风险的,甚至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那么,如果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此类纠纷中受伤,医疗费用该由谁承担?如果殉职,其家属能否得到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这些都需要相关制度予以明确。

(三)人民调解员的素质不能适应调解工作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纠纷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专业化的特点,调解员素质低下成为影响纠纷调解效果的重要因素[4]。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工作内容的复杂性,要求人民调解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高尚的道德情操。现实中,农村人民调解员文化素质普遍偏低,自身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比较困难;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建设落后,不具备对调解员进行集中培训的场所、经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始终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部分调解员思想素质不过硬,在主持纠纷调解工作时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在群众中的形象,降低了群众对纠纷调解的信任程度。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思想素质亟待提高。

三、对完善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立法

制度的建设离不开法律的确认和规制。现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一些基本的配套措施也未加以考量。鉴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规模和成效,在我国解决民事争议的各种法定途径、程序乃至司法制度和体系中,人民调解的地位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确认,以科学界定并提高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从而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的法制与社会功能[5]。因而,应尽快促成《人民调解法》的出台,以专门法的形式就人民调解进行详细规制,推进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设。

(二)健全保障机制

首先要解决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问题。地方政府财政应承担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运作的经费,解决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为人民调解提供物质支持。其次,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由政府统一为人民调解员置办人身意外保险,建立医药费用报销制度,并对因公殉职的人民调解员的家属发放抚恤金,免除人民调解员调解社会纠纷的后顾之忧;为偏远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方便人民调解员及时赶赴纠纷现场进行调解;设立专项资金,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

人民调解员是推进人民调解制度建设和发展的生力军。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是做好农村社会纠纷调解工作的需要,也是农村法制建设的需要。

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首先要做好人民调解员选拔工作。随着人民调解范围的扩大,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素质将成为人民调解员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6]。因而,被選拔的人民调解员,不仅要品行刚正,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而且要具备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另外,人民调解员的选拔可以与当前盛行的大学生村官的选拔结合起来。大学生村官具备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选任部分大学生村官担任人民调解员,能很快改观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调解民间纠纷的根本性依据,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培训,提高其法律水平,对利用人民调解合理合法地解决民间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应创办法律培训学校,定期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集中的法律知识培训。在培训时,应为参加培训的人民调解员提供食宿,并可适当补贴其因培训带来的误工损失,提高其参与法律培训的积极性;培训的内容应以在调解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主,讲解方式深入浅出,易于人民调解员掌握;在培训过程中应加强交流,对调解工作中总结出来的一些有借鉴意义的经验进行积极推广。

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帮助。人民调解工作的完善,需要法院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应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指导活动,比如举行座谈会,开展专题培训,组织旁听庭审等等,以及时了解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业务素质。

(四)改进人民调解的工作思路

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应“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民间纠纷排查制度与专项治理制度的有机结合”[7]。人民调解员应经常深入群众,及时掌握群众动态,对农民不懂的法律问题及时解释,对农民不理解的政策及时宣传,对群众中出现的纠纷隐患及时排查,将社会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在调解过程中,应加大对当事人各方的说服和教育,向他们宣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提高其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引导他们遵纪守法、合法维权;同时加强对当事人的思想教育,鼓励他们遵守社会公德,理性处理邻里纠纷。调解与教育的双管齐下,才能真正从思想根源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

四、结束语

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民间纠纷解决制度,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基层群众自治、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中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在农村社会转型、社会矛盾交织的新时期,应在农村继续大力推行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提倡运用调解解决民间纠纷,尽量将社会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实现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 邵亚萍.服务行政与民生主义——以“杭州市停车新政”为例[J] .行政法学研究,2009,(2).

[2]肖扬.推进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J].载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64/7370/709111.html.最后浏览时间,2009-9.

[3] 王宏丽.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J].时代经贸,2008,(2).

[4] 孙晓红,马跃进.基层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以人民调解制度为中心[J].兰州学刊,2007,(5).

[5] 叶亿培.关于人民调解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J].广西社会科学,2006,(5) .

[6] 徐永伟.人民调解立法建议[J].人民调解,2008,(9).

[7] 陶舒亚.论人民调解制度[J].现代法学,1999-6,20(3).

4.农村调解工作报告 篇四

仲裁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总结

XX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召开2012年仲裁工作总结暨2013年座谈会,仲裁委员会委员、抽调人员到仲裁办工作的单位领导、仲裁办工作人员、仲裁员等近20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党委书记、仲裁办公室主任王树良同志向参会的各位委员汇报了两年多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情况,XX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仲裁办公室共接受群众咨询服务80余起,接待来访人员500余人次,先后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52起。其中:有1起因一方当事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等因素中止仲裁程序,有29起因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不予立案,有14起启动仲程序开庭仲裁庭审完结,并作出仲裁裁决。有2起通过做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于开庭前组织进行主调解,并作出了仲裁调解书。有6起申请人申请条件不完备暂不立案。其中:2012年:接受群众咨询服务32起,接待来访人员300余人次,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16起。其中:有6起启动仲程序开庭仲裁庭审完结,并作出仲裁裁决。有2起通过做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于开庭前组织进行主调解,并作出了仲裁调解书。有2起因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不予立案,有6起申请人申请条件不完备暂不立案。

各位委员对仲裁办所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对下步工作进行了交流指导。仲裁委员会冯再坤副主任认为,仲裁办工作人员在抽调到仲裁办工作期间,一是履行了工作职责;二是加强了学习;三是工作成效明显。同时,对下步工作提出了几点意见,一是抽调人员到仲裁办工作的单位领导要继续支持好此项工作;二是要抓好仲裁员队伍的学习培训;三是抓好制度建设和工作规范;四是抓好调解、仲裁案件的建档归档管理工作;五是抓好调解、仲裁案件的回访工作。切实有效开展好我县农村承包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公正、公平、及时解决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5.农村调解工作报告 篇五

农村人民调解是一项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它既是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新时期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影响社会和谐和的不安定因素,推进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就必须以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率,重新审视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理清工作思路,增强意识,创新工作方法,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我就如何做好新时期农村人民调解工作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当前农村矛盾纠纷主要类型

近年来,农村矛盾纠纷主要表现在六大方面:一是土地征用问题。存在因基层政府实际征用与批准征用面积不符,引发矛盾纠纷;因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纠纷;因失地农民转型难,生产生活出路受困,引发矛盾纠纷。二是村务管理不善问题。村干部素质不高、工作方法简单、村务透明度不高、财务管理混乱,有的村干部甚至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贪污财产,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矛盾纠纷。三是民间琐事纠纷问题。如相邻关系、地边地界、家庭婚姻、民间借贷等引发矛盾纠纷。四是土地权属、林权引发矛盾纠纷。五是移民搬迁。六是人身损害赔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等引发矛盾纠纷。

二、农村矛盾纠纷的新特点

1、民间纠纷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呈下降趋势,而以资源权属、环境、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在增加,特别是退耕还林和粮食直补政策实施后,土地纠纷大幅增多。矛盾纠纷主体构成日趋复杂化,一些跨行业、跨地区的纠纷也不时出现。

2、群体性事件增多,范围和数量增大,纠纷参与人数存在群体性倾向。参与人数动辄三五成群,甚至数十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周密的计划。

3、个别纠纷的当事人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遇到一点小事或无虚有的事上访,制造事端,扰乱视听,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上京、到省、进市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无理缠访。

三、对新时期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自身建设,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回访、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公开,并上墙明示。按照及时、经济、严肃、和睦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标牌、印章、调解庭(室)徽标、调解员徽章、调解员工作程序和调解文书格式。大力推动调委会“五有”(有标识牌、有相对固定工作场所、有印章、有调解回访记录、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建设,推动规范化建设上新水平。

(二)科学建立农村矛盾纠纷摸排预警机制

针对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我们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摸排预警机制。如何开展矛盾纠纷的摸排工作,要坚持二个原则。一是群众性原则。农村各类矛盾纠纷隐患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所以光靠乡村两级干部或者司法部门是不能及时有效地捕捉到种种问题的萌芽,我们必须广泛发动群众,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开展摸排预防工作。二是早发现原则。任何矛盾纠纷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爆发的过程,假如我们能够及早发现,及时采取措施,就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确保社会的稳定。

(三)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协调指导

要认真履行人民调解职责,切实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把握农村矛盾纠纷动态,及时研究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规律,切实当好乡镇党委政府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参谋助手。进一步加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力度,切实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多种化解手段并用、两级调解良性互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四)加大教育力度,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加强对村民的政策法制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如广播、电视、报刊、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方式在农村中深入普及法律知识,非凡注重普及与农民生活、生产相关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守法、执法和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等知识,还应大力推广村务公开,增强透明度,动员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村务治理,使干部与群众之间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相互支持,减少干群间的纠纷。同时,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文化道德和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正确处理,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

(五)提高队伍素质,适应新时期需要

新时期的矛盾纠纷有突发性、潜伏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化解难度大,这就需要建立一支适应新要求的高素质的调解队伍。尤其是提高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更为重要。首先应采取培训等方式尽快提高现有调解员的素质,其次端正干部思想,通过教育,提高各级干部对新形势下加强法制建设重要性的熟悉,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进而通过各级干部向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

(六)不断强化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力度

面对新时期农村矛盾纠纷的新特点,要预防和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必须在科学建立预警机制的基础上,紧紧围绕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以化解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为重点,坚持经常性与集中性排查调处相结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工作方针,及时、依法做好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调解,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和萌芽状态。工作中要注重从思想上正视矛盾,积极主动抓“苗头”;从全局上把握矛盾,集中力量抓“重头”;从客观上分析矛盾,实事求是抓“源头”;从根本上熟悉矛盾,以人为本抓“头头”。只有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真正解决问题,达到维护稳定的目的。

(七)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其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树立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

人民调解工作现状与思考

近年来,街道村、居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工作,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经济社会转型期的深刻变化,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凸显,街道人民调解工作面临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也给基础工作提出了诸多思考。

一、街村两级民调工作现状

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维稳的“第一道防线”对于全街的政治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共有15个,其中村居基层民调组织13个,街道人民调解组织1个,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组织1个。08年全街两级民调共受理调解各类纠纷64起,其中,公调对接5起,访调对接3起,诉调对接1起;09年1至10月共调处各类纠纷162起,其中,公调对接3起,访调对接4起,相比去年,在土地纠纷、农林植补方面的矛盾量急剧加大,矛盾化解周期延长,民调工作量剧增。尽管辖区内矛盾纠纷现状严峻,但司法所各年调处率仍保持100%,调处成功率均在98.2%以上。多年来,无“民转刑”案件发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的保障了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研工作中发现的困难

1、少数基层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是少数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组织”,可有可无,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村居“两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二是少数领导思维僵化,解决矛盾纠纷缺乏手段和信心。往往认为调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而且费时间费精力,不如拿钱买平安更实效;三是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能不能发挥作用,取决于基层组织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基层政府缺乏有力的引导和指导;四是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不足,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一些群众认为调解没有强制力,导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去诉讼而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

2、调解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在调查中发现调解组织普遍存在无牌无章、无相对固定办公室、文书案卷未归档、无调解委员会成员花名册等现象。调解组织网络存在“断层”与“空档”。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但在执行中走样,将调委会选举混同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设立,甚至有些调委会未进行选举,直接由村委会、村党支部指定人员担任。

3、调解队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技能。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员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低,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欠缺,调解工作方法、技巧掌握不多。有些调解员政治思想觉悟不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公正调解,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成功率。加之受经费因素制约,区司法局、街道对村(居)调解人员集中培训教育较少,多数村居只是采取以会代训的方法讲一下,时间短,内容讲解不系统。我街道部分人民调解队伍人员素质不高,阻碍了全街人民调解事业的发展。

4、调解经费无保障体制。经费保障不足,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从调研情况看,区司法局和本街道用于人民调解工作业务指导培训、表彰的经费较少。由于经费紧张,影响职能部门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加之现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是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施行的行政法规,受历史因素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村委会或居委会解决的模式早已过时。同时村(居)调解人员应得的补贴得不到兑现,影响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围绕民调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性建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分析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切实将学教活动理论联系实践,科学指导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通过我们的调研活动学习座谈,拟提出以下建议。

1、深化认识,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人民调解组织处于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组织网络覆盖广。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能及时了解、化解矛盾纠纷,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前端性、基础性和关键性地位。当前要抓住人民调解工作的重大发展机遇,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资源,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目的。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中,要本着 “人民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后盾、慎用行政调解”的调解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三种调解的优势,做到优势互补,切实搞好三种调解方式的衔接和转化,提高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约率,使调解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工作实践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抓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优势,发挥司法调解的后盾作用。二是抓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发扬人民调解的亲和力优势,发挥行政力保障。三是抓好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沟通机制,切实发挥调解的效力。

2、健全机构,建立调解组织网络。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街道、村(社区)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更多的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企事业与街、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为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6.农村纠纷调解技巧交流 篇六

第二篇:浅析农村常见纠纷的特点与调解技巧的运用 第三篇:调解纠纷的技巧 第四篇:商事纠纷的调解技巧

第五篇:浅谈现阶段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技巧与策略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第一篇:农村纠纷调解技巧交流

具有方便、快捷、灵活之效能,农村民事调解是适合农村特色化解矛盾的主要手段。对于维护邻里和睦、社会稳定具有相当重要的正面作用。如何把民事调解工作做到当事人的心坎上,就应掌握民事调解中的技巧,将一定的调解技巧妥善的应用于调解前、调解中、调解后中去,使之起到推波助澜、鼓风杨波的特殊作用。笔者就农村民事调解技巧提出肤浅的建议.一、把握局势,找准矛盾焦点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必先把握局势,收集有关信息,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纠纷性质、起因经过,还要了解当事人的个性,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这个过程是调解的基础环节,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因对整个过程和当1 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恶化。

二、控制场面,选准切入点

很多矛盾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听不进去劝说。甚至丧失理性,极易做出违法的行为,在遇到这种情况后,调解人员,首先应当稳定当事人的情绪,促使其回归理性。平息情绪的方法有:

1、察言观色,进退结合。面对当事人的冲动性的言语和行为,调解人员应保持冷静的态度,用平静低沉而有力的语言与当事人交谈。在一方当事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要设法使另一方当事人保持克制,而不是互相激怒。

2、做一名优秀的倾听者。倾听当事人的心声,让其倾吐心中的压抑、不满和愤怒。也可以在调解人员主持下,让被侵权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倾诉和发泄,使其不满情绪得以释放。如能引起侵权方当事人的内疚和后悔心里。从而当场向对方道歉,那么调解的成功机率就大大提高。

3、分而处之,各个击破。由于发生矛盾冲突而处于不理智状态的当事人,极易脱离主题而相互攻击、谩骂,容易导致矛盾加深,战火升级,当务之急应把把双方当事隔开,互相避开对方恶言恶语的刺激和攻击,待双方恢复理智后,再进一步做调解工作。

三、换位思考,选准沟通点

调解人员应使当事人双方换位思考,促进双方彼此了解,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和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明了自身的言行2 举止有哪些不当的地方,对对方的侵权行为,应怎样助法律,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采取侵权行为,只有条分缕析,细致入微的讲解常常带来良好效果,才能避免一些无意义的争执。面对“剪不断,理不乱”的繁难的民事纠纷,善于化繁为简,化难为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分析。真正实现沟通无距离、沟通无障碍。

四、客观公正,选准平衡点

不偏不倚,公平行事,自始致终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进行调解,是调解人员应牢记的调解原则。现实生活中,民事调解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除这些因素外还不免有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个人修养、容貌服饰等因素,而产生对当事人的好恶情感,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进行,还能考验调解员是否出于公心。调解人员应当坚持调解的客观公正性、立场居中、不偏不倚。

第二篇:浅析农村常见纠纷的特点与调解技巧的运用 浅析农村常见矛盾纠纷的特点 与调解技巧的运用 ——军赛司法所 王新荣

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人民内部矛盾凸现,矛盾纠纷高发,复杂的时期,特别是群体性、多主体性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越来越大,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众所周知,当前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由于各种矛盾的发生也可能有其他的矛盾交错,要根据基本的类型进行简单的归类,这样便于把握矛盾的特点,有利于化解各类矛盾。

一、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和家庭纠纷都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这是农村最常见的一类纠纷,由于离婚纠纷的特殊性单列出来。包括夫妻之间、父母、成年子女之间、未成年人监护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它的特点是当事人间有血亲和姻亲的关系,只有很特殊的情况下涉及到其他人和组织。处理这类型矛盾,就是“以和为贵”,既要对错误的行为批评教育,又要兼顾当事人的情况,不 “上纲上线”,就是遇到有轻微的违法侵权行为,也要以适当的方式,防止矛盾升级。通常常用的调解方法:一种是“模糊调解”,一种是“责任意识”,一种是“冷处理”。-1

(一)所谓模糊调解,就是对调查到的有损夫妻、家庭成员感情的事件和行为,不公开、不肯定、不透露,而是采取存疑的调解方法,一方面对责任人的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对相关人疏导,避重就轻,以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如纠纷4 中发现婚外情,在外地与人非法同居,如果公开,会影响到矛盾纠纷的调处,在另一方没有明显证据,或虽有证据,不愿公开的情况下,要视而不见,采取妥善的方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责任意识。婚姻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责任,这是批评教育当事人的准则,也是化解矛盾,缩小差距,平衡对抗心理的一种调解方法。通过入情入理的分析,才能使矛盾的双方反省自己,以责任化解和冲淡分歧,并且将责任意识延伸到离婚之后,对父母、子女等的责任,防止由于当事人意气用事,以致家庭分崩离析,造成不良后果。这类纠纷主要适应于结婚时间短、或没有大的矛盾的婚姻家庭纠纷。

(三)逆反疏导和冷处理。由于对方有明显过错,有的当事人情绪激动,正面做工作效果并不好,也缺乏说服力,需要采取特别的办法。

一是程序上要冷处理。家庭婚姻纠纷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同时要达到和解,归根到底,还是要当事人自己解决思想问题,才能促成和解,尽量对婚姻家庭纠纷采取婉拒的办 法,或约定一定考虑时间,或先由长辈调解,或推迟调解时间,让当事人冷静考虑,权衡利弊,防止意气用事。同时,也为消除矛盾,留一段缓冲的时间,创造彼此沟通的机会。二是调解思路顺着当事人意思,而将后果讲明,让当事人由思想对抗转为对后果的认识,实际上是一种逆反调解。特别要说明的,婚约纠纷、非法同居的纠纷不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但其中有两项的处理是相同的:一是同居期间的收入和开支,按照合伙的关系对待,此外同居前财产没有消耗的,应归原所有人,共同经营所得归双方所有。协议不成的均等处理债权债务。二是非婚生子女,要比照婚生子女对待。总之,在处理婚姻家庭矛盾中,要慎重对待,在调解中要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以理服人,重在疏导,以稳定家庭、稳定社会为大局,注意方法,达到预期的效果。特例:赡养纠纷、遗弃家人的纠纷,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纠纷,要立场坚定,针锋相对,依法依理反对违法、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利用法律、道德、感情等诸因素,巧妙地化解,有张有弛,收到预期的效果。

二、生产经营纠纷

涉及到农村承包经营、征地款的分配,集体土地的权属和经营、土地流转的政策、法律性很强。所以要根据这类纠纷的特点,严格依法调解。要处理好这类纠纷,需要把握各 种法律知识和政策的规定。

(一)土地权属纠纷

要处理这类纠纷,要深入调查,实地勘查,查阅权利证书。6 对权属纠纷注意事项如下:

我县是在82年—83年联产承包到户,耕地由于经过多次调整,很少有争议,主要是自留山、土,有两种特殊情况:一种是村民耕作荒闲隙地,这种地如果发生争议要与附近的山、土区别开来,青苗是管理人的,包括征地款中的青苗补偿,而土地权属就是原产权单位的,属于河道的荒摊、荒涂,按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但是《土地法》有一条规定,占用20年,而未主张权利的,原产权人丧失其权利,这一点在处理问题时要灵活掌握。如果不是另一产权集体单位长期占用和经营,不能视为所有权的变化。这类纠纷调处方法有三个步骤:

1、查产权归属,分三个时段:一看联产承包到户时,有无凭证,没有的话,再看“五领大包干”时,是不是进行过调整,这次还不能确认的,就看土改时的权属,当时是怎么划分的。

2、对界线进行现场勘查,查明地界的界石、界沟等。

3、以上的活动仍然不能确认争议地段的,有两种方法处理,一是依据管理现状,对方又长期没有提出异议的,维持原状。二是按分配时亩积或人口的比例,在进行实地丈量 之后,按比例划分。哪一种更适合,选择哪一种。调解不成的,告知向主管单位申请裁定,值得注意的是,集体与集体之间的产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受理和确权,集体与7 个人的经营争议,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受理和确权。而承包经营纠纷,属于组上自治范围的,不能提起诉讼或政府确权,由于村组的程序不合法,可以由政府责令村组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新确定。

(二)农民私换土地纠纷

首先,我们要分清双方争议的是承包经营权还是所有权,如果私换土地分别属不同的村、组,同时涉及到所有权。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同所有权人交换土地耕作,必须通过产权人书面同意,而同一法人内的村民互换经营承包权,只要是组上没有提出异议,双方又有交换的事实,且长期无异议,这种交换成立。但是现实中情况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由于国家对土地承包采取了长期稳定不变的效果,许多地方在征地时,习惯上将征地款中的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臵补偿都分给承包人,交换后的利益关系就变得很复杂,所以处理这类案件,既要依法依规,又要适应村级自治的村规民约,同时要注意当地习惯做法。下面举例说明几种情况: 一是换年满二十年的,除非有文字约定,或期间有发包方提出异议,一般土地流转已成事实。个人侵占的荒闲隙地,原则上过了二十年原所有权人也“不能追究”。至于二十年 以内,又没有文字依据的,也没有通过村、组同意的,视为交换无效,但一方已改变土地用途,如建房、建厂,转包给第三方开发的,维持现状为好。后者有合法的手续,不能以8 其他理由相对抗。

所以这类纠纷处理的原则和步骤是:一是查法律依据,有法律凭证的优先确认;二是查双方协议,查原始记录或原始经手人的证明;三是双方协商;四是按公平的原则处理

第三篇:调解纠纷的技巧 瓜山社区调解纠纷的技巧

为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区稳定,更好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我社区流动人口调委会在平时工作中摸索出一套调解纠纷的工作方法,我们通过纠纷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发生人物、发生的情节、发生的原因五大要素很好的化解了当前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

一、时间要素运用技巧 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有三个方面: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到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是又季节规律,每年发生的纠纷的类别一般与每年发生纠纷季节差不多。对每类纠纷发生前期,我们做好每类的纠纷预防工作。比如,纠纷持续的时间,说明了纠纷的复杂程度和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我们要利用当事人的最佳时机进行调解。我们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调解首先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要多谈其他的事情比如多聊聊家常。当事人对你有谈话的想法时候,开始谈纠纷的事情,这样当事人容易9 接受我们的调解。这样当事人不容易对我们调解员反感和敌视。如果第一次调解不成功,预约当事人有空的时间进行调解。不得按我们调解员的时间来定调解时间。当事人约好的时间调解员不管是否休息都要到调解地点进行调解,这样当事人就会信任我们调解员的工作。调解员所说的话他们就容易接受,矛盾纠纷容易化解。

二、地点要素运用技巧

受生活环境和传统习俗影响。发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纠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譬如:租赁纠纷,发生在瓜山东苑和瓜山南苑就不同,东苑纠纷的特点是当事人会利用房东多收电费为理由不增加房租和以退电费的理由和房东争吵。南苑纠纷特点是利用江西人居多的优势来和房东讨论房价。我们要了解清楚纠纷发生地点,人员是哪里人,其社会关系,从事行业,我们要根据上面的信息进行调解。因此,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调解纠纷所采取的对策也要随时调整,改变。

三、人物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调解纠纷实际上是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疏导、说服工作。由于自然状况,社会阅历,文化素质和道德观念的差距,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个性特征。不同个性特征的当事人对纠纷和调解工作人员的工作会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内心想法会快通过感情和行为表现出来,而内向型性格的感情深沉,内心想法不易形于色。我们就要善于察言观10 色,通过分析当事人的表情,语言和行为,弄清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针对文化水平、法律素质比较高的,我们要用当前的法律法规进行调解,针对文化水平、法律素质低的人,我们要用简单的法律知识和语言进行调解,要及时的回访工作,多宣传法律法规知识,这种人员容易反悔调解的结果,容易犯同样的错误。

我们调解员只有把握了当事人的个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针对性的采取各种调解方式和方法,攻心为上,识破当事人的种种心理障碍,以达到双方当事人和我们调解员的满意结果。

四、情节要素情节要素主要是纠纷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纠纷的萌芽、发生、发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实经过,纠纷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有哪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甚至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企图、动机和目的等等都是调解纠纷的依据。掌握充分的事实依据,做到有备无患,打有准备之战,对于蛮不讲理、死不认账、心存侥幸的当事人,我们出示真实全面的事实证据,可以起到威慑当事人,促使其低头认错的作用。而对于心存疑虑、有所顾虑的当事人,充分掌握纠纷情节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配合。我们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这些事实依据,在调解中就可以灵活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法,继而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使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第四篇:商事纠纷的调解技巧 商事纠纷的调解技巧

1、商事纠纷的调解时机是指在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适宜调解的阶段,各类商事纠纷的特点不同,调解的最佳时机也可能有所不同。同一勒商事纠纷的当事人情况不同,调解的最佳时机也可能有所不同。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商事纠纷大致有以下六个调解时机:

(1)诉状副本送达之时。在给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时,不少被告尚没有思想准备,也没有咨询相关的诉讼事宜,对纠纷事实的陈述比较真实、可靠。当事人双方均迫切希望解决争端且对法院认可其诉讼意见寄予希望,加之诉讼初期事态尚未扩大,双方对立尚不激烈。此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调解比较容易成功。

(2)案件开庭之前。此时,当事人经过了起诉、答辩、咨询,甚至庭前证据交换,对双方的意见与争议有了基本的认识,已经能够较为理智、客观地面对纠纷,庭前调解存在较大的可能性。

(3)庭审时行之中。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庭审进行之中审判人员不得建议调解,或者当事人不得申请调解。在庭审程序开始后,案件的部分事实特别是一些着急事实逐渐显12 露,这些事实可以作为调解的有利基础。

(4)休庭期间。休庭期间,当事人往往会就庭审情况请他人帮忙分析案情,推测诉讼胜败的可能性,对案件结果 1 大体有数。此时,如果利用时机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率往往比较高。

(5)辩论结束后。在整个庭审程序结束后,审判人员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此时,案情已明朗化,且有前几个阶段的调解基础,加之判决在即,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调解。(6)案件宣判之前。当开庭宣判的传票送达后,当事人大多处于忐忑不安的状态,特别是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考虑即将到来的判决结果,心理压力较大,希望通过调解以减轻经济损失。因此,审判人员抓住这一有利时机,通过判前评断进行调解,可能会收到意外的效果。2.商事纠纷的调解方式

(1)双方调解。双方调解是指法院召集当事从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这是调解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具体是由当事人某一方先提出调解方案及理由,再由另一方提出协商意见,或者由法庭提出调解方案并说明供双方协商,通过不断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调解适用于大部分商事案件的调解,如出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一定文化素养、法律意识,较为通情达理,以及企业之间具有合作关系或存在合作前景,则双方调解的效果会更为明显。(2)单方调解,单方调解是指法院分别对当事人做工 作,以取得双方一致意见,是双方调解方式的补充。具体是由审判人员通过谈话、信函、电话,以及其他现代化通讯方式分别征询当事人调解方案,反馈对方意见,加以符合情理的分析、劝说,从而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调解适用于当事人一方处于外地,或者双方存在一定对立情绪或隔阂的案件。

(3)三方调解。三方调解是指法院邀请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有关人员协助调解,是双方调解方式的扩大。具体是审判人员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或身份的人员参加做当事人工作,协助法庭进行调解。三方调解适用于当事人不能自主决定,或者需要施加一定外在压力、影响才能调成的案件。商事纠纷的调解方法

商事纠纷的有很多种调解方法,这里对一些重要、有效的方法加以介绍:

(1)成本调解法。商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均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行为目标。对于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给当事人算成本账。如上诉费用、执行费用、双方因诉讼所耗费的时间、精力,以及因此可以丧失的商机,使有过错的一方能够适当让步。对于无过错的一方,使其知道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虽然其作出了一14 定的让步,但是对相对方有履行义务的诚意,缩短了解 决纠纷的时间。

(2)发展调解法。对于商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而言,营利性是其追求目标,但营利必须通过生产、发展才能实现,发展对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尤为重要。发生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往往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或者合作可能,特别是一些长期合作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如果通过判决方式结案,很可能使得原本良好的合作关系破裂,殊为可惜。因此,审判人员在调解商事纠纷时,可以着眼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发展,对双方纠纷不激烈,继续合作有潜力,应尽可能通过调解促成双方继续合作。

(3)情感调解法。审判人员在调解商事纠纷时不仅要耐心、细致,也要善于利用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以及在之审理案件中与当事人建立的感情进行调解。如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往来,说明双方是相到信任的,使双方意识到市场经济中发生纠纷是正常的、暂时的,发展和合作才是长期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成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化解矛盾,定纷止争。

(4)个别调解法。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心态可能相差较大,有些当事人对对方心存怨气,不愿意协商调解;有些当事人认为自己占理,调解会损害既得利益;有些当事人担心接受调解将来会后悔,宁肯判决也不要调解,有些当事人考虑到15 调解协议更容易履行,或者今后仍有可能合作,同意 接受调解。审判人员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让其充分表达想法,及时分析、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心理活动,根据个案的情况选择恰当的调解策略。

(5)换位调解法。如果当事人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不顾及对方的感受,在心理上就会形成对立,不利于调解的进行。如果能从对方的角色去观察、考虑问题,就能够增进彼此的沟通,一些矛盾就容易得到化解。审判人员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角色的互换,去感受对方的心理,使其了解、体谅对方,缩短与对方的心理差距,缓和对立情绪,进而使被劝说者改变态度。

(6)借助调解法。律师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支持者和协助者,在调解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审判人员应当调动律师的积极性,使其成为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的桥梁。律师对法院调解的心态复杂而微妙。有些律师对案件判决结果有较准确的估计,为避免败诉风险愿意调解;有些律师认为自己有理有据必赢无异,并不愿意配合调解。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争取律师的支持和配合,让其帮助法庭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第五篇:浅谈现阶段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技巧与策略 浅谈现阶段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技巧与策略

农民群众因生产生活引发的矛盾纠纷,历年来是农村社会稳16 定的重要因素。农村社会矛盾纠纷逐步由传统型、单一型的家庭矛盾、邻里矛盾、个人与集体矛盾、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矛盾向多元型、复杂型的经济矛盾、权益矛盾演变,呈现出矛盾数量多变,范围扩展,跨时较长,涉案人之多,情况复杂的态势,这使得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增大。作为农村社会矛盾排查与调处,面对现阶段矛盾纠纷的复杂情况,我们要冷静分析形势、找准矛盾纠纷的突破口,寻找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我认为农村现阶段矛盾纠纷排查要坚持“一个基础”把握好“三个关键”,既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把握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真情感化为轴线,以灵活多变的调解技巧与策略这三个关键。

坚持“一个基础”就是矛盾纠纷调解时要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坚持唯物主义哲学思想,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我们在调解矛盾纠纷时,首先要掌握纠纷的真实情况,了解事实的来龙去脉,只有这样,我们对矛盾纠纷的调解才能做到有据有依,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尺度和调解方向,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调处,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是我们调解矛盾纠纷的前提。3月份,我们调处了一起行政接边地区水源纠纷,受理此纠纷后,我们对案情没有深入调查的情况下就进行调解,致使无功而返。后来,我们对纠纷情况作了深入细致的调查,走访了知情群众,掌握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并认真做好笔录,用客观事实来说话,调解起17 来就比较得心应手。在铁的证据和事实面前双方当事人只能尊重事实,接受了我们的调解,因此,我们成功而圆满地调处了这起三十年余来一直没有处理好的接边地区水源权属纠纷。

把握好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调解中要严格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要结合乡风民俗,村情民俗,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一起矛盾纠纷出现后,首先要了解案情,其次要给矛盾纠纷定性,看属于何种矛盾纠纷,需运用涉及即此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的乡风民俗,村情民俗给当事人讲解清楚,让他们遵纪守法、尊重民俗,只有这样,他们对我们矛盾纠纷调解的意见才容易接受和理解。

把握好以真情感化为轴线,就是在调解中要把以人为本、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贯穿始终。我们在调解各种矛盾纠纷时要主动为当事人着想,真心实意地做好当事人的说服劝导工作,俗话说:“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只有真情付出才能得到真心回报。年初我们受理了一起遗弃老人的矛盾纠纷,老人常某已70余岁,生有三子都已成家,生活条件都一般,日子过的还可以,但就是老人无人赡养,当事人对我们讲述:他们的三个儿子,大儿子早年读书,毕业于大理师范,在某单位工作,其余二子由于当年经济条件差,加之老伴又死得较早,经济上无能力负担,没有继续读书上学,因此在家务农,二兄弟都认为父亲培养了大哥成才理应由大哥赡养,而18 且对赡养问题大哥早读大理师范时就已承诺,现在三个儿子都各说各有理,就是不愿赡养父亲。说到动情之处老常泪流满面,我们听后也为之动情,当时就安慰老人说;我们一定帮你调解好此事。第二天,我们找到老人的三个儿子进行说服教育:“老人养你们三个儿子不容易,现在你们都已做了孩子的父亲,总有一天你们也会老,如果你们儿子像你们今天的所作所为,你们作何感想?俗话说,羊有跪哺三恩,人有抚养之情。你们一定要清楚认识到赡养老人不仅是报恩的问题,而且是法律所规定必须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法律明确规定,权力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经过一番语重心长的劝导后,弟兄三人茅塞顿开,都表示悔意,并且当即表态,以后三弟兄共同赡养老父亲,并不让此类事情在他们身上重演,当时,三兄弟握住我们的手感动万分地说,你们真是我们的亲人,让我们明白了最基本的做人道理,看到你们司法工作人员如此善解人意,我们真是惭愧万分。随后,三兄弟搀扶着老 人高兴的回了家。

把握好以灵活多变的调解技巧与策略,就是要在调解中讲究方法的多样性、灵活性,因人而异,因势利导。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随着现行农村矛盾纠纷的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社会矛盾调处工作要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和总结新的工作经验和调解方法,在实际调解中要灵活19 运用各种调解技巧,确保矛盾纠纷能顺利调处。今年5月,我们成功调处了一起伤害赔偿纠纷,事发后我们迅速介入此纠纷,并于第二天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谈到5000元差距时,调解陷入了僵局,这时我们想起当事人一亲属在县城工作,在兄弟姊妹几人中威望较高,且为人讲诚信,办事也公道。通过这种特殊的关系来做工作就顺利得多,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满意的协议,均对我们调解工作较为满意。

总之,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有利于增强农村社会矛盾调处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评判,使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农村社会矛盾调处工作中能够运转,预防了一些非正常事件的发生,确保了一方平安。

7.德育工作中的同伴调解 篇七

同年龄段的学生相互协助解决两人之间或小组成员之间的争端, 这一做法在许多西方国家的学校中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它改变了学生们认识和解决生活中出现的冲突的方式。相应的变化包括自尊心的加强、听取他人意见和独立思考能力的提高、学习环境的改善, 以及强化纪律行为和打架现象的减少。这种能力和技巧还可以用于学校之外的社会环境之中。

目前在我国中小学校, 也开始使用同伴调解这个手段来解决学生中发生的矛盾与冲突。同伴调解将成为解决各类矛盾与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也是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一项独特手段。

二、同伴调解的概念

所谓同伴调解, 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 以同伴调解规则和学校规章制度为依据, 对学生中出现的问题和冲突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 促进冲突者之间互谅互让、平等协商, 从而自愿达成协议, 制止问题或冲突的进一步发展。

接受过相关培训的学生担任调解员解决伙伴间的冲突, 如果实施恰当, 不但可以使教师摆脱因解决学生之间冲突而耗时的困扰, 还能培养学生调解员的生活技巧与能力。

毫无疑问的是, 任何年龄的孩子之间都会出现冲突, 教师为解决这些冲突, 不但费时, 而且会耗费大量精力。调解的方案 (计划) 确定之后, 如果学生自己承担调解任务, 那么效果是非常有效的。学生既锻炼了解决冲突的能力, 教师也保证了宝贵的授课时间。所以同伴调解是保持学校和谐环境的有效途径。

三、同伴调解的基本内容

1. 同伴调解的任务

(1) 领导小组的任务

同伴调解是以授权给学生为基础的, 学生在实施调解的各个阶段都起着关键作用。组建学生领导小组, 需要由有威望的协调人、位受学生信任的教师或专业人员协助。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包括: (1) 考察同伴调解的基本情况; (2) 了解学校解决争端的惯例及其奖惩制度; (3) 了解同伴间相互协助的情况; (4) 制定并公布一个简洁明了的解决争端的方案, 这个方案包括情况发布、人员培训、模拟训练, 以及效果评估等内容的概要。

领导小组的工作目标是向学校里的各类人员进行教育, 让他们了解承担一种责任的前景及局限, 以期使同伴调解过程成为一种以和睦相处为基础、综合性更强的课程。确保获得校方的承诺与支持, 包括学校各部门对实施同伴调解项目承诺 (其中既包括教师, 也包括管理人员) 承担长期任务, 如预备会议、调解技巧练习, 以及继续进行有关暴力行为的调查研究, 包括其起因及预防措施。

(2) 调解人的主要任务

协调人是各方的联络者, 其联系对象包括同伴调解领导小组、学生团体、管理人员、家长, 以及校外教育家或专业人员。其主要任务包括: (1) 在学校范围内建立一个成年人核心小组以实施并模拟实施调解程序; (2) 监督调解人的挑选、培训, 给予鼓励并听取汇报; (3) 以训练有素的调解人身份启动并推动调解程序; (4) 制定推选和吸收调解人的协议; (5) 为具体事件挑选调解人并制定时间表; (6) 记录项目实施情况并通过简报、网站等定期向各方汇报; (7) 跟踪最新的文献和调研情况, 努力克服学校各部门的抵触情绪, 发展并维护保障性人物及团体的支持, 其中包括学生家长。

2. 调解人的挑选

首先, 调解人的角色应该反映出所代表群体的多样性, 其要素包括文化水平、性别、行为模式、学习情况、社会阶层等方面的多样性。

其次, 挑选过程和步骤应公开透明, 其中包括他人推荐和自我提名等方式。

再次, 要明确调解人的责任, 包括不断学习和提高调解技巧、主动协助召集调解会议, 以及帮助指导新加入的培训人。

最后, 应向调解候选人耐心细致地解释被否定或推迟选定的原因, 以避免疏远候选学生。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调解人工作开始时必须积累一套经验。由于同伴调解人往往在解决冲突包括谈判技巧方面缺乏经验, 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培训。其方法包括角色扮演、针对具体问题的实习演练等。如果有条件的话, 可在校外举办训练班, 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学校日常工作的影响。

3. 同伴调解的基本原则

学生调解员是在伙伴发生冲突过程中公正的第三方, 并能够促进冲突双方互相交流、协商, 最终解决问题。学生调解员应该表明他们对解决冲突感兴趣, 这样才能保证冲突能公正地得到处理。教师应该告知调解员的权限范畴, 一般情况下, 调解员和参与者应遵守以下原则: (1) 参与者应该愿意解决问题; (2) 参与者应该讲实话; (3) 调解员在处理冲突时, 首先是不要有任何打扰地倾听; (4) 调解员与参与者之间互相尊重; (5) 调解员对执行协议要负责; (6) 调解员对冲突的情况要保密。

4. 同伴调解的适用范围

同伴调解需要一定的费用支出, 包括必要的物质条件、专门的地点和辅助设备, 还有培训、人员协助、工作空间, 以及奖励费用等。

同伴调解是一种需要双方都主动的过程, 同伴调解人并不作出“判决”, 而是为避免将来出现问题而努力得出一个双赢的解决方案。主管纪律的行政人员应该把解决学生冲突纳入其工作程序和方式之中。一般情况下, 适用于同伴协调的情况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谣传和闲言碎语; (2) 小规模的打架斗殴; (3) 相互骚扰或难于协调的关系; (4) 欺骗和偷窃; (5) 课堂内外的争吵。

较严重的问题则需要咨询专家的意见, 并不适于进行同伴调解。这类问题包括性侵犯、暴力攻击、自杀、吸毒、持有凶器, 以及其他违法的行为。

四、同伴调解的步骤

为了使目标得以实现, 对于学校中有一些同伴调解的办法, 需要在调解步骤上达成一致。例如, 允许每一个冲突者讲述事情的经过, 然后在解决问题之前, 证实情况, 讨论事情的经过。对参与者的行为规范也应该进行讨论, 一定要诚实, 互相尊重, 注重倾听。

同伴调解的实际程序, 即其核心目标是努力把相互指责的过程转变为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同伴调解的步骤如下图所示:

五、同伴调解的意义

调解过程中一个最主要的内容是冲突的不可判断性, 因为调解的目的不是让一个学生进行评论或者反对其中一个, 而是能促成矛盾双方的对话并且寻找解决问题的答案。当然, 首先是各方都应自愿地加入到调解的过程中来。

作为学生调解员, 自己解决冲突比成人解决冲突所获得的发展性优势要多得多。学生调解员学着解决矛盾的同时会规范自己的行为, 这就是为什么世界上很多学校都采用同伴调解这个手段。同伴调解活动是让学生自己去调解矛盾并找到解决矛盾的办法, 而且通常调解员是轮流制的。

在国外有许多学校, 同伴调解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悉尼的爱立逊公立学校曾开展了一项“同伴创造和平”活动, 活动的核心即是“同伴调解”。这一活动的意义包括:一方面, 让学生自己选择方法去解决他们自己的事, 这对高年级的学生来说, 也是一个绝好的锻炼领导才能的途径;另一方面, 对于学校来说, 减少了学生之间的矛盾, 创造了友爱的校园环境;而且对于教师来说, 也减轻了他们的负担。具体做法是学校从高年级挑选一些学生做“调解员”, 专门负责调解学生之间比较琐碎的矛盾与纠纷, 教师则主要是起咨询和协调的作用, 很少直接干预。需要调解的问题则主要是学生之间争夺教学仪器、讽刺与嘲笑、在运动场发生碰撞, 以及诸如“你不再是我的朋友”之类的不友好的言语。学生调解员轮流在校园里值班, 发现学生矛盾就及时进行调解。考虑到有些学生不愿公开自己的缺点, 学校还专门装修了一间类似俱乐部的房子, 供学生在里面轻松自由地谈话与交流。另外, 为了给学生提供锻炼的机会, 学校还要求教师有意留下一些问题让学生自己解决, 让他们在实践中学会与同学和平相处。学校提供的资料显示, 自从“同伴创造和平”活动开展以来, 学生间的纠纷有80%都是由学生自己解决的, 而且效果非常好。

在我国, 部分学校也开展了类似的活动, 这有助于使学生自己创造一个安宁、和谐、民主的社区。在这个社区里, 每个学生都学会自我控制、自我负责, 都有一种坚定的信念——我能在创造和谐社区的工作中做得和别人不一样。这项活动的核心就是“同伴调解”。

8.论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篇八

关键词:农村;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作为民间调解中分布最广、作用最大的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出现了地位下降、功能减弱的局面,如何使其更好地适应农村社会、有效的调解民事纠纷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话题。

1、概述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其价值有:解决纠纷;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法制宣传,调解的过程就是对当事人双方进行法制宣传的过程①;弘扬道德文明,对当事人的调解过程,就是对其进行道德价值灌输的过程,就是进行理性和道德约束的过程,就是用道德帮助当事人自我反省的过程,更重要的是促进社会道德成长的过程②。

2、优势

受“无诉、和为贵”思想影响,人民调解制度成为当前我国农村民事纠纷最主要的解决方式,其优势是:

第一、消极诉讼观思想。农民的消极诉讼观,是农民对运用诉讼手段解决纠纷缺乏认同感的消极的主观态度③,多数村民对于法律缺乏信仰,却更容易接受“地方性知识”④。

第二、手段更灵活。法院处理农村民事纠纷需要精力去调查取证等,且有着诸多程序限制,而调解人员可以更灵活的查证事实。例如:传闻在诉讼中一般不受采纳,但调解时一般不受此限制。

第三、低成本、高收益优势。基于功能主义视角,一种方式只要能够有效的发挥纠纷解决所需要的功能,就会成为人们选择的目标。《人民调解法》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而同期的诉讼成本则比较昂贵,波斯纳认为:“诉讼成本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错误的司法判决的成本;二是诉讼制度运行的成本(直接成本)。直接成本又可分为公共成本(如法官薪金、陪审员和证人报酬、法庭设施)和私人成本(如法院收费、律师费用)⑤”。

第四、熟人社会的特殊性。法律是解决陌生人社会的行之有效的工具,但在熟人社会里则难以有所作为。对此,布莱克的“关系距离理论”解释为:“不同关系距离的人们的法律的量——法律与关系距离之间的关系呈曲线形。在关系密切的人们中间,法律是不活跃的;法律随着人们之间的距离增大而增多。”⑥

3、困境的成因

當前,人民调解工作的功能减弱、地位下降,是原因:

3.1社会环境的变化。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的⑦。改革开放以来,封闭的农村地缘关系随着人口的外流和流动杂居而改变着。人际关系的变化,村民间关系趋向冷漠化;道德伦理思想的变化,市场经济下,农村社会固有的价值观念受到了功利主义等思潮的严重冲击;村民意识的变化,依法治国的环境下,村民的权利、法律意识有所增强。

3.2信誉机制失灵致使调解协议结果的确定性不断减弱。调解协议达成后,其结果的确定与执行主要依据当事人的信誉来保障。但是当前农村社会的道德素质整体下滑,造成了严重的信誉危机,出现了不信任的负面影响。

3.3人民调解员的素质问题。官本位思想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一些调解员的行为;同时,部分调解员专业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人为地造成了工作被动。

3.4程序规则的缺失,致使其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存在显失公平的风险。

4、建议

4.1加强道德文明建设,重塑社会信誉机制。民事纠纷在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会达成调解协议,而协议结果的确定与执行主要是依据当事人的信誉。当前社会道德整体下降,加强道德文明建设,重塑社会信誉机制,可以有效地保证调解协议的执行。

4.2提升人民调解员个人素质。人民调解员通常以带有威胁意味又不失亲切感的话语,促使纠纷双方达成某种程度的妥协⑧。通过定期对调解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增加大学生村官的比例等方式,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的个人素质。

4.3转变理念。调解依据和协议效力向法制转变,昔日调解的依据和协议效力来源于道德和习俗,而当前我国实行依法治国,调解的依据和协议效力应当来源于法律法规;调解程序向规范转变,传统调解制度的程序具有随意性,易出现廉价正义现象,所以,规范调解程序势在必行。

4.4营造健康的舆论环境。进行普法宣传,提升村民的法律意识;防止法律崇拜思潮,避免村民形成法律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有效机制的错误思维。同时,营造正确的价值观念,遏制“权利的不确定性增加诉讼”⑨现象。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大力发展,逐步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充分调动其独特优势,利用其社会资源和民间自治功能,以其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化解民间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其应有价值。(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注解:

①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171页;

② 刘行玉:转型期农村人民调解的法社会学研究,山东大学,2008年,第17页;

③ 苏一星、杨林:当代农民消极诉讼观的理性分析(A),石家庄经济学院报,2006年10月第29卷第5期;

④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1994;

⑤ (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17页;

⑥ [美]唐纳德.J.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⑦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页;

⑧ 张立伟:乡村社会的秩序与纠纷处理,民间法(第一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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