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三个案例分析及总结(通用8篇)
1.招投标三个案例分析及总结 篇一
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分析
一、评标方法及分析
我国目前评标普遍采用两种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和最低价中标评标法。综合评标法是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不同分值权重分别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评分,按照得分或评标价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最低价中标评标法则先进行第一阶段技术标的评审,确定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再进行第二阶段的商务标评审,选择符合条件的最低报价的投标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
因此,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是招标评审的两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评审通常评审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设备的配置情况,以及投标人制定的施工方案中的关键工序、技术方案是否严密、可靠、有效,从而评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评审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的符合程度,从而评价投标人的管理水平。
技术标分为施工方案、施工工期、工程质量以及项目经理及班子的配备四项,分别对各项内容评定并打分。技术标评审规定每项内容经评定合格才能进行下项评定,或者评审总分必须达到满分的60%,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对技术标应进行以下各项分析:
(一)施工方案
1、施工方案及平面布置合理性;
2、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3、质量、安全措施及质量保证体系;
4、文明施工措施。
(二)施工工期
1、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对工期有承诺及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
(三)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对质量有承诺,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
(四)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的配备
1、有与承担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经理; 2、近年来获各级优质工程奖、工程安全奖、优秀项目经理的情况;
3、项目施工班子配备情况。
商务标评审
商务标评审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投标报价得分。目前评标过程中普遍采用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以标底(或业主的期望值)为基准,以所有投标单位报价的平均值(或剔除不合理报价后的平均值)为依据,计算两者的中间价,作为投报标价得分的最高价;另一种是以经过评审、剔除不合理价格后的最低投标
报价,作为投标报价得分的最高价。
对投标报价进行以下各项分析:
(一)投标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
1、报价的范围和内容是否有遗漏或修改;
2、报价中每一单项价格计算是否正确等。
(二)报价构成的合理性
1、通过分析投标报价中有关前期费用、管理费用、主体工程和各专业工程项目价格,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
2、对没有名义工程量,只填单价的机械台班费和人工费,进行合理性分析;
3、分析投标书中所附的各阶段的资金需求计划是否与施工进度计划相一致。
(三)对建议方案的商务评审
1、分析投标书中提出的财务或付款方面的建议;
2、估计接受这些建议的利弊及可能导致的风险。
(四)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二、评标方法的讨论和建议
不合理价格
在评标过程中剔除不合理价,不应简单的剔除报价最高价和最低价,而应剔除低于个别成本的低价和超过标底的高价。
招标人和投标人都会发现一个现象,即开标时标底价格普遍偏高。如
果在标底编制过程中,定位在投标企业平均水平,标底的准确性肯定会好些,但是编制标底的咨询单位,对施工企业内部的财务状况、管理水平以及投标策略等是知之不多的,对工程的现场施工定额测定工作则需要漫长的时间。因此,招标的标底一般套用全国统一概预算定额和地区单位估价表,参照概预算取费标准,反映的是本行业本地区企业的平均水平,所以标底价格自然偏高。
然而,招标就是择优,如果投标单位的报价高于标底,则说明该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达不到本地区的平均水平,则该企业不能算优秀,不能成为中标企业。
因此,标底可以用来作为限制报价最高价的依据,而不应作为确定评分标准的依据。另外,建立在标底基础上的业主的期望值也是不可靠的。如果以标底价为评标的依据,只会偏向于投标报价高的投标企业。
如果某企业的报价最低,我们也不能简单认为其是不合理价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价不能低于其成本。但这里所指的成本,应该理解为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由于投标人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其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的。如果投标人的价格低于自己的个别成本,则意味着投标人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给招标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投标人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而以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则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我国《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评标委员应认真审核投标企业的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特别防止出现低标反
而低于个别成本的情况出现。
施工方案
对施工方案的评定,应以能看出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为主。在技术标评审中,一方面评标因素在量化处理过程中,方法简单绝对,主观色彩强,对为准备投标而在人财物方面投入很大的投标企业来说,不够客观公正;另一方面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大多数投标企业都会将以往的投标文件存档,以便不断的补充修正,因此,厚厚一本技术标文件,并不是投标企业专门为本投标工程而作,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不能反映投标企业的真实情况,不少施工企业的技术标文件给人一种雷同的感觉。
数量有限的专家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对所有投标文件的施工方案给出评分,这样容易分散评委的精力和时间,丧失了评标方向和重点。因此,建议技术评委在评标时,应侧重于评审施工技术文件,针对本工程特点采取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措施、主要机具设备及人员专业构成、工期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等内容,而对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等内容只进行简单评审。质量与工期评分的主要依据是投标企业的承诺。事实上,参与技术标评审的所有的投标企业有关质量与工期的承诺多是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否则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这项打分无现实意义,建议取消。
项目经理评分大有奖励性质,在评审中争议较大。该项评审要求提供项目经理近年内承担的类似规模工程的合同原件以及竣工验收证书等材料,有的投标企业为了得分,伪造假合同、纂改竣工验收证书等现象时有发生。建议在评审时,着重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并对造假者采取严厉措施。如果在资格预审时,对项目经理有相关的要求,则该项评审内容重复,建议取消。
2.招投标三个案例分析及总结 篇二
近年来, 随着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都要经过严格的招投标流程才可以实施, 为此, 各行各业的招投标业务发展迅猛, 但其中也伴随着诸多问题, 在招投标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倾向性评标甚至有违法现象的发生。同时, 为顺应时代的变革, 改变常规招投标业务因其程序繁琐、流程复杂的现状, 一种新兴的招投标方式破茧而出, 电子招投标的出现正是数据化时代与时俱进的产物, 电子招标的不断发展也为招投标业务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概念
电子招投标系统主要指的是一种基于网络平台的新型投标方式, 将整个投标的过程实现数据化、网络化以及信息化的过程, 不论论事招投标还是评标定标, 整个流程都可以在网络平台中得以实现。国家发改委以及信息监察部门在2013年正式实施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这一文件指出电子招投标活动主要是以电文为表现形式, 主要包含有系统完成的超投标活动、相应的服务以及管理活动等。办法明确指出:不论是纸质的招标文件还是电子文件的形式, 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用。
根据功能的不同, 我们可将电子招投标系统划分为公共服务、监督管理以及交易等不同的平台。这主要是由电子招投标系统的交易职能、监督职能以及服务职能所决定的。
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指的是能够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等提供信息服务的平台, 它的主要作用是满足客户的需求, 帮助用户完成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交换。监督平台主要是指对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流程以及要素进行监督的过程, 能够保证系统运行的公平性与合法性。交易平台所承担的使命则是提供招投标活动进行交易的场所, 它主要的形式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完成交易。
电子招投标的意义
作为一种大数据以及信息化背景下所产生的招投标方式, 电子招投标系统是科技发展的产物, 是社会进步的必然需求。电子招投标系统与传统的招投标相比, 具备自身独特的优势, 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 降低成本, 提升效率
在运行方式上, 电子招投标系统的主要运行依托于相应的网络平台, 为客户提供实时的在线服务。这种方式较传统的招投标活动来说, 减少了工作成本, 节约了工作时间, 尽可能的提升了工作效率, 避免一些人为因素所带来的麻烦。真正的实现了网络化的操作, 节约了许多社会资源。根据相关的数据资料可知, 在电子招投标系统运营后, 投标人的成本较过去来说较少了约为50%-80%, 所花费的时间也大大减低。为此可知, 电子招投标的运行可以有效的节约成本。对于投标人来说, 则可以有着更多的竞争机会与选择空间。
(二) 提供专业化的平台与服务
与传统的招投标方式相比, 电子招投标系统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为专业化的平台和服务, 使客户获得更好的用户体验。具体来说, 在运用电子招投标系统时, 交易平台必须按照相关的要求与规定对信息进行统一的分类与编码, 开放相应的数据以及接口, 使得各项之间能够流通。在对于投标人来说, 所使用的是统一的招标平台, 所获取信息的数量与质量是公平一致的, 这可以鼓励更多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到投标中来, 同时也可以帮助招标人选取到合适的合作单位。
这一专业化的服务平台能够有效的避免招标人与投标人为了一己私利从而引发的虚假招标等现象的发生, 能够为招标人与投标人提供专业化系统化的服务, 使得整个招投标过程公开透明。
(三) 有效规范市场秩序
电子招投标系统更具开放性、透明性能够更为有效的规范市场秩序。在招投标过程中, 电子招投标平台能够有效的减少暗箱操作、非法交易等行为的发生, 有效的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使得整个招投标市场更加公开、透明。
除此之外, 电子招投标平台的运营还可以使得监督部门对整个招投标流程进行监督管理, 则其中包括过程的监督、数据的监督等, 还可以运用系统数据进行管理, 这使得整个监督过程更具合理化与科学化, 极大的提升了监督管理的效率, 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预, 避免了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市场秩序。
电子招标评标现状分析
虽然电子招投标的使用能够有效的提升工作效率, 使得投标结果更具公平性及合理性。但是由于运行时间较短, 仍旧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 电子招投标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与制度保护, 这对电子招投标的进一步发展形成了阻碍。从当前我国对于招投标的立法来看, 关于招投标的立法相对完善, 但是关于电子招投标的立法却寥寥无几, 一些现有的立法也并不规范。一些地区虽然对电子招投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与说明, 但是这些并不足以构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对电子招投标进行保护及说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电子招投标的扩大发展。
(二) 除了缺乏相应的立法外, 国家并没有对电子招投标做出统一的规范与标准。各省份的招标管理政策差异性较大, 形成了新的市场封锁和技术壁垒, 一些技术实力强、业绩良好的单位往往被政策性的拒之门外。为此国家机构应该要不断设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完善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发展。
(三) 在当前大数据以及信息化的发展背景下, 电子数据并不是绝对安全的。尤其是对于电子招投标系统来说, 它的安全性有待进一步斟酌。这主要是由于电子招投标系统有可能会受到黑客等的攻击、内部工作人员的泄密以及面临着数据遭受破坏等方面的问题, 这就使得数据安全问题无法得以保障。具体来说, 首先是在招投标过程中可能会造成投标方信息的泄露, 这将破坏到交易流程的公平性。其次是对于招投标两方的信息问题没有专门的保障, 这就会造成信息极易被泄露。第三是如果招标活动信息管控不严, 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 将会造成腐败现象滋生。
(四) 虽然电子招投标系统能够受到监督部门的监控管理, 但是从整体上来看, 整个系统还是会受到管理体制的约束。由于发展的时间较短, 系统平台的监管部门发展并不成熟, 一些技术上的缺失可能会导致监管的失败。除此之外, 由于系统内部各个管理部门的职能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分, 还可能造成部门间缺乏合作, 管理难度增大。
(五) 电子招投标的信息一旦不能够被及时的共享, 将有可能造成信息孤岛的发生。这种信息的缺失将会导致整个电子招投标系统无法准确的运行, 各个环节之间的将会缺乏配合性。整体效益不能够有效的发挥。
对于电子招投标系统来说, 它既是一个信息传递的枢纽, 同时也是一个公共的服务平台, 它所包含的是一个整体的服务网络, 而不仅仅只是一个单纯的服务平台。
在发展电子招投标系统时, 应该要不断的完善招投标系统的建设, 加强人员的管理, 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 尽可能的提升管理水平的系统性以及全面性, 帮助照招标人能够实现对于招标信息以及项目的管理, 满足多方的需求, 不断走向科学化以及专业化的管理道路。
结语
随着我国科技以及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升, 电子招投标系统在我国获得了发展。但是由于电子招投标系统在我国发展较晚, 仍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 我们必须要解决现存的问题, 不但完善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发展。
3.招投标三个案例分析及总结 篇三
【关键字】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及对策
一:引语
随着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使用招投标方式解决建筑工程的承包问题已经是国际上较为普遍又合理的一种方式。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可以很大程度的规范建设工程的相关问题,节约资金,提高效益,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扰。我国依照国际上通行的办法,在建设工程上大力推举招投标制度,且在1999年颁布了招投标法来规范这一经济活动。但是在现阶段,我国许多地方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在管理上存在着许多漏洞,一些企业使用不恰当的手段或非法手段来包揽工程,使用领导,人情的关系,主管方指定等因素,严重妨碍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公平性,对工程的质量也造成了很多不好的影响,损害了人民的利益。
二: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展
从建国时期到80年代,我国建筑市场共经历了产生,发展,发展停滞,恢复期四个阶段,计划经济的起伏变化是导致建筑市场变化的主要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由计划经济转变到市场经济,同时建设工程也引入了招投标的竞争机制,在较大的市场内把有标底的招标综合评分进行推广,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建设工程的市场化进程。在此以后,我国建筑市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也进入到探索和反思的阶段,我国相关部门也推出了许多与国际惯例相似的多种招标办法。我国制定与实施的招投标法对我国建筑市场的相关法律,市场规划和招投标机制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三: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及问题
过去我国采用有标底的招投标办法,且以标底来作为参考的标准。这种招投标方法一般采用标价限制的方法,即对参加评分的人设定一个竞价范围,通常在-8%—3%左右,对于那些超出这个范围的投标人即取消其中标资格。这种方法人为的控制了竞價的浮动范围,导致招标的工作出现严重不公平的现象,遭致腐败。为了解决这种现象,和国际接轨,我国现在采用无标底的最低价评标办法,大大减少,节约了投资资本。虽然我国使用的是合理低价中标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人都会忽视合理二字,甚至无视合理低价,只追求低价中标。这种现象的发生势必要造成投标方采用不合理的报价来创作索赔,或以低于其施工成本的价格进行报价,采用先中标再捣乱的方式为自己谋利,导致项目工程出现许多经济纠纷,出现烂尾工程。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项难度较大的经济活动,其实施程序复杂,牵扯的方面也较为广阔,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应的与招投标法配套的法规,但由于我国市场制度等的局限性,很多企业在招投标中并没有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导致招投标的工作变得随意,出现许多不公平的现象,缺乏一定的标准,且暗箱操作时有发生,政府干预,滋生腐败。
招标组织是招标活动中很重要的部分,很多人对招投标法中招标人的义务和权利理解较浅,对于招标组织设立和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不太明确,对招标组织的的设立不太重视,有些单位甚至不组建招标组织,这样大大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导致招标市场混乱。此外,相关监管部门对招标组织的资质审核不够严格,没有严格按照程序规章办事,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健康发展和有效规范。招标组织没能很好的落实主要归于人们对其缺乏一定的认识和理解,加上相关部门的松懈,导致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并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我国现在还存在建筑市场价格机制短缺,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缺乏市场监督等问题,导致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机制不能很好的如期运行。比如在招标文献,信息,资金不明确的情况下,审核部门没能严格审查,在企业资金短缺的情形下,还能为其顺利办理施工的许可证,导致工程拖欠,或施工完成而施工的企业拿不到款项和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建筑市场是一个公平开放的市场,但在实际的运作中很多地区出现行业封锁,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很多地方政府出台相应的管理法,因为机制没有按照相应的途径运行,导致外来的建筑企业难在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注册,大大限制阻碍了外来施工企业的进入,出来了许多不公平的现象。此外,评标专家的良莠不齐也是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很多所谓的评标专家都只凭借自己的经验来评标,彼此缺少沟通学习的机会。加上我国评标专家较少,很多不够资格的评标人员也能进入评标专家的队伍,导致评标存在很大的不合理性。
四: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招投标前期监督工作
为了审查招标前期的准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主观部门需要认真检查如施工设计图,招标范围,资金来源,招标方式,招标方法等有没有符合国家规定。还要检查招标的公告有没有通过国家指定网站,报刊进行发布,内容有没有符合我国招投标法的相应规定,再审核招标项目有没有依照法定步骤进行报批,有没有向有一定资质的超过三家的单位企业发出招标的邀请。
(二)完善招投标体制,加强监督
为了完善招投标的体制,需要加强对于资格预审文档,招标公告,评标,评标专家和开标的抽检监督和管理,建立起健全有效的信用评级体系,对施工单位进行等级审核,预防投标过程中那些虚假的现象。建立较好的市场竞争体制,强化招投标市场的监管力度。在招投标的过程中,要公开招投标的全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投标单位,招标公告,开标,询标,资格审查,中标的结果等都要对外公布,让整个招投标过程受到社会的监督。[6]要将每个监督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个人上,强化管理的责任,保证监督工作能够到位。此外,还要严厉查处那些串标,弄虚作假的行为,对招标过程进行备案,为以后出现问题可以有案底可查,方便追究责任人,改造错误,实现终生责任制。
总结
为了建立良好的建设工程招投法律规范,还需要建立评标专家的资格进退机制,不时更新动态的管理模式,大大提高专家队伍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水平,强化内外部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坚持廉政。总而言之,招投标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为节约工程费用,提高效益,保证质量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重点是必须在实际操作中落实相应的法规法律,加强监督体制,鼓励公平竞争。
参考文献:
[1]徐月瑶;工程招投标现状及其发展趋势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3(11)
[2]李秋珍;浅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广东建材 2 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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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国峰;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及现存的问题[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8(6)
4.招投标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篇四
一、借牌投标较为普遍。现在的大多数政府投资项目往往在招投标前,一些人就去借有资质的企业牌子参加投标,投中后自己做该项目,而给借牌企业交管理费。目前,被借牌的企业范围越来越大,资质越来越高。看起来是外地大企业在做工程,实际上大多还是本地人在做工程,即所谓“大牌子小队伍”的问题。比如,某交通项目 十多个合同段,近70%都是借牌施工。
二、围标串标现象突出。因为借牌投标存在,借牌人为了增大投中率,往往不止借一家,这样就导致了围标的存在。有些借牌人为了中标工程,往往采取买通、威胁和恐吓等各种手段串通投标。
三、代理机构违规操作。一些代理机构与投标企业串通,直接参与提成。为了让其中标,采取报名躲猫猫、故意找岔子等各种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勾兑专家比较常见。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无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还是采用综合评分法,专家的自由裁量 权都是很大的,由于现代通讯工具发达、专业人才缺乏导致专家库变化较小,特别是边远地区专家抽取后路途时间较长等诸多原因,给投标人勾兑专家提供了时间和 空间,一些专家也乐意被勾兑,甚至被抽到后主动打电话联系“要勾兑”。这样,导致专家评标公正性遭到质疑。
五、举报投诉查处不力。按照招投标法律政策规定,投诉处理机制是一种保证公平、公正的机制,因为专家的评审是一种纸面的评审,是否借牌投标,是否弄虚作假骗取 中标,是否围标串标等,只有通过处理投诉举报案件才能显现,而一些项目业主由于在项目前期工作中未很好计划安排,一遇到举报投诉,便造成时间颇为紧张,监 督部门处理投诉好像成为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障碍,有时候迫于方方面面的情况不得不浅尝辄止。加上招标投标的举报投诉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为了捍 卫自己的利益,总会想方设法,拉拢腐蚀相关人员,包括一些监管人员,形成一个利益团体,扰乱、干扰案件的查处,导致案件查处受阻。
六、后期监管较为薄弱。一是对项目管理机构的监管缺乏力度。由于借牌投标等情况的存在,往往造成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不能到位。即使到 位,其目的也是为了应付检查,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二是合同的管理还未完成到位。合同的备案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三是超概的 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单位还表现得较为突出,这往往是恶性竞争造成的结果。
七、越位缺位常常出现。由于招投标与投标人利益直接相关,这就导致了监管部门之间经常出现“好事争着干,得罪人的事无人管”的问题。由于开标评标在省市政务中心常常是县级监管部门进行现场监督,这就导致了监管级别不匹配职责常常不清监管乏力的问题。
存 在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监管合力强度不够”。当前,招投标工作在现象上表现为“只管了形式未管到本质,只管了部分未管到全部”,究其实质是未形成真 正的强大的监管合力或者说合力尚小。招标投标监管是“九龙治水”,部门利益和监管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等方面的不同,导致了监管部门的协调难度较大。加之,招标投标涉及到利益相争,本身就有成本,如果有投标人违规操作,其投入的费用就更多,因此,一些投标人为了争到中标人资格,不惜采取一切办法拉拢监管人 员,有些人甚至达到了孤注一掷的地步,这样就更增加了监管部门协调的难度。
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应采取“八强化监督法”,即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在全程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八个关键环节加强监督。
一、强化核准监督。应要求项目业主在项目可研批复后3日内必须把批复情况报县招监办,县级批复文件必须同时抄送县招监办。县招监办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项目台账进行项目全程跟踪监督,做到项目实施到哪里监督管理就跟踪到哪里。
二、强化备案监督。有关行政部门在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后,应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当日将招标文件备案情况报县招监办备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参与会审。要防止量身定做、乱设门槛和在生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等问题。
三、强化报名监督。必须监督有关部门把好报名监督关,投标报名必须在政务中心进行,代理机构派往的人员必须有执业资格,报名必须按照要求上下班,所留电话必须保持畅通。政务中心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监管部门电话、电子邮箱。
四、强化评标监督。现有模式下的评标监督是一个重要环节,要对每一个细微环节要监管到位,只可强化不可懈怠,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创新。去年,我县探 索的“面审评价摇号法”(《“面审评价摇号”评标方法探究》一文在四川省《招标与投标》杂志2009年第10期发表)已在我省新的代理机构比选办法和德阳 市的做法中得到一定的体现,可以继续探索。目前,绵阳市在考察全国其他地方的基础上推行的“工程计算机自动评标系统”很有价值,可以从技术层面解决存在的 一些重要问题,值得考察、完善、推广。
五、强化人员监督。一是强化对公职人员的 监督。项目业主和有关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的岗位职责等制度,以保证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台帐跟踪监管和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公示制度。项目业主要严格执行压证施工制度,对所压证件要采取措施辨别真伪,对弄虚作假的要严格依法处理。项目业主要加强资料的监管,资料要齐全、完整、准确,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二是加强对监理的监督。要检查督促项目业主加大对监理的管理力度,严格要求监理人履行合同承诺,严格要求监理人依法把 好施工单位合同履约关,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队伍履约能力、技术装备等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要迅速要求承包人改正或及时报告项目业主要求其改正,对拒 不改正的,要迅速报请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查处,该清退的要予以清退。监理人员要严把签字关。对监理人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 格签字的,严格依法处理。对不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要报告发证机关,建议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不履行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员取消其执业资格。三是 加强对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严格要求项目业主对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按照投标文件进行比对,对不到位的要采取向中标企业发律师函、约谈公司法定代 表人、停工、视同转包等有效方式处理,对缺勤的要按照约定足额收取违约金,对特殊情况实在不能到位的要严格按照程序按照不低于原有人员资格等条件依法进行 变更。否则,严格执行违约处理条款,以防借牌投标逐步规范公司投标行为。
六、强 化资金监督。要检查督促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台账随时监督项目资金情况,逗硬落实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以下几点:一是用现金形式缴纳的最大限度提高标准的投标 保证金数额;二是用现金形式缴纳的达合同价款10%的基本履约保证金数额和达5倍以上的差额履约保证金数额;三是足额缴纳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四是工程预付 款的支付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并在工程实施后,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五是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要达到合同价款的5%;六是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中确 认的工程款的最终结算要以审计确认金额为准,并且在审计之前,必须预留20%以上的工程款;七是工程款拨付按进度通过留有项目经理印鉴的公司账户按“一单 六签”的程序进行,每次拨付额不超过本次付款期内已完工程量的80%;八是必须明确违约处理条款,对违反规定和约定的,该没收保证金的必须没收,该赔偿的 必须赔偿。
七、强化变更监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工程量变更的规定:对工程量 的增加不超过总投资额10%的按“一单八签”的现场签证程序办理;超过10%未达到20%的,按“一单八签”县政府审批的程序依法办理;超过20%的且达 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另行招标。增加工程量要在县政务中心等地方公示,必要时可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参与监督。
5.招投标三个案例分析及总结 篇五
绪论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经济已经由原来的分配模式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大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原来计划发展委员会分配的模式,转变成以招投标的形式决定项目的归属。所以,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建筑类企业想要获得发展,就必须准确掌握招标和投标的相关知识,尤其是掌握投标成功的技巧。但是,通过调查可以知道,现阶段,由于准确掌握投标知识的人才并不多,所以,一般的企业一般难以作出一份成功的投标书,从而拿不到工程项目,对企业的发展形成严重的障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结合相关资料,采取分割说明,层层深入的方法,从经济学,法律学,心理学,风险管理等方面入手,努力探究投标失败的原因,并且为成功投标提出若干策略,希望能够为企业掌握投标的技巧,成功中标提供一定的帮助。1.投标失败的原因
投标失败就是指企业在付出一次的投标的努力之后而没有中标,这包括没能顺利完成标书;完成标书,但由于不合规范而成为废标;提交了符合规范的标书,但由于投标过程具有不合法的操作而取消投标资格;标书没能达到业主要求;以及标书和其它竞争者相比,没有明显优势而没能中标等多种形式。本文按照投标的程序,结合经济竞争的原理,将投标失败的原因归为规范层面,法律层面,综合能力层面三个层面进行分析,努力说明投标失败的主要原因。1.1 从投标文件的规范上 中国《招标投标法》对投标的规范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各地方政府也出版了相关条例,规范对于投标程序,标书的制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一方面由于企业对相关规范的不了解,另一方面,由于工作态度的不严谨,不符合规范的投标文件还是频频出现,而且经常是由于一些低级的错误,使得一些具有竞争力的标书成为废标,导致一些企业无奈退场,本文从标书制作的方面面面,努力列举标书制作过程中的常见错误,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1.1封面:包括格式错误;所投标段,里程名称错误,投标日期错误;没有按要求加盖公章
1.1.2目录:包括目录的顺序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一致;目录的编号,页码,标题与标书内容不一致
1.1.3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报价金额是否与“投标报价汇总表合计”、“投标报价汇总表”、“综合报价表”一致,大小写不一致,国际标中英文标书报价金额不一致;投标书没有按已按要求盖公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没有按要求签字或盖章;
1.1.4授权书、银行保函、信贷证明在格式,法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书日期,委托权限,信贷数额上不符合要求。
1.1.5报价:包括报价表格式,子目排序不符合要求; “投标报价汇总表合计”、“投标报价汇总表”、“综合报价表”及其他报价表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写,编制人、审核人、投标人没有按规定签字盖章;“投标报价汇总表合计”与“投标报价汇总表”,“投标报价汇总表”与“综合报价表”,“综合报价表”与“单项概预算表”,“单项概预算表”与“补充单价分析表”、“运杂费单价分析表”的数字不吻合,有算术错误;定额计量单位、数量与报价项目单位、数量不相符; “工程量清单”表中工程项目所含内容与套用定额不一致。
1.1.6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确认和承诺不符合招标书的要求或者没有按照要求逐条承诺;承诺用词不确切,有保留或者留有其他余地。1.1.7施工组织及施工进度安排:包括工程概况没有准确描述;计划开竣工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工期安排与规定;工期提前不合理;工期的文字叙述、施工顺序安排与“形象进度图”、“横道图”、“网络图”不一致;施工方案与施工方法、工艺不匹配;工程进度计划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网络图”工序安排是否合理,关键线路不正确;“平面图”没有按招标文件布置了队伍驻地、施工场地及大临设施等位置,驻地、施工场地及大临工程占地数量及工程数量与文字叙述不相符;劳动力、材料计划及机械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表不齐全;劳动力、材料没有按照招标要求编制了年、季、月计划;没有有防汛措施;没有治安、消防措施及农忙季节劳动力调节措施;机械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表中设备种类、型号与施工方法、工艺描述不一致,数量上不满足工程实施需要;投标文件的主要工程项目工艺框图不齐全;临时工程布置不合理,数量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及招标文件要求;过渡方案不合理
1.1.8工程质量:包括质量目标与质量保证措施“创全优目标管理图”叙述不一致;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没有是否实行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制;技术保证措施不完善,特殊工程项目如膨胀土、集中土石方、软土路基、大型立交、特大桥及长大隧道等没有单独的保证措施;没有完善的冬、雨季施工保证措施及特殊地区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1.1.9安全保证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及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没有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责任没有明确;环境保护措施不完善,不符合环保法规;文明施工措施不明确、完善。
1.1.10 施工组织机构、队伍组成、主要人员简历及证书:包括主要技术及管理负责人简历、经历、年限不满足招标文件强制标准,拟任职务与前述不一致;主要负责人证件不齐全;施工队伍的类似工程业绩不齐全,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简历是否与证书上注明的出生年月日及授予职称时间相符,其学历及工作经历是否符合实际、可行、可信。
1.1.11企业有关资质、社会信誉: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安全资格、计量合格证不齐全;重合同守信用证书、AAA证书、ISO9000系列证书不齐全;企业近年来从事过的类似工程主要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建工程及投标工程的数量与企业生产能力不相符;报送的优质工程证书与业绩不相符,与投标书的工程对象不相符,1.1.12其他复核检查内容:综合说明书的内容与投标文件的叙述不一致;修改处没有由法人或代理人小签;投标文件没有按规定格式密封包装、加盖正副本章、密封章;一个工程项目同时投多个标段时,共用部分内容是否与所投标段相符;各项图表是否图标齐全,设计、审核、审定人员是否签字;标书内容描述用语不符合行业专业语言 1.2从法律的层面上
由于管理部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意识不强,主办单位在建筑企业中缺少权威性和公正性,招投标工作效率低,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有些违法行为是投标方有意为之,有些则是在不经意间造成的,总之,法律昭彰,违法的行为一定会被发现,即使违法中标,很大一部分也不能够完成工程。所以,要想避免投标的失败,一定要避免各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串标,围标,与招标方“过分”接触三种形式。1.2.1串标
串标的形式有有两种:投标者之间串标,即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即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 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
任何行为都有一定的判定标准,串标行为也不例外,监督机构将根据事实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串标,所以要想避免被视为串标行为,就必须规避以下现象:不同标书中犯错误惊人一致;报价下浮比例惊人相似;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各项报价不合理,且没有合理的解释;总报价相近,且其中数项报价雷同,又提不出计算依据;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总报价相近,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极其相近;总价相同,没有成本分析,乱调乱压;技术标雷同。1.2.2围标
围标主要表面形式有有两种:
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面形式有: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 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他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 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
主要表面形式有: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投标企业应从根源上杜绝围标行为,在招标法制不尽完善,政府部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严于自律,保证企业诚信度,坚决抵制一切围标行为。
1.2.3提前与业主“过分”接触
在投标前与业主本身是一种正常的行为,既是投标方的权力,也是投标方的义务,这样一方面可以了解到更多关于投标的信息,也能给招标方提前留下一个好的印象,但是,提前与招标方“过分”接触却有可能触犯相关的规定,从而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所以,投标方在提前与招标方接触时一定要注意不要提及关于标价的问题,不要过度关注评标小组等问题,否则,有可能直接导致投标的失败。1.3在综合能力的层面上
在投标报价和竞争对手相比不具备劣势的情况下,很大一部分的投标者依然没能中标,这便是在综合能力的其他项上得分比较低的缘故。影响输赢的综合能力项主要包括施工组织的方案,施工团队,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履历的介绍,专业经验的描述,本文重点介绍施工团队的管理。1.3.1施工团队的管理
投标人未能说明投标人队伍所具备的技术和能力,队伍的规模和结构,各成员的责任及其预期的投入,这直接导致了招标方对投标方的不信任。如果连完成工程的团队都没能取得招标方的信任,那也就不可能得到招标方对于投标方能力的认可。团队管理的劣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没有均衡协调的团队结构,也就是说没有对完成合同中核心任务的强有力的技术力量的保证,对工作没有专业化的有效响应。2,在业主和投标人队伍之间,以及在队伍内部之间,没有清楚地界定管理和指导问题。
3,缺乏整体性,工作队伍不能朝着共同的服务质量标注迈进。2.投标成功的策略
在避免本文前面所述的各种错误之后,企业并不一定能够中标,一次成功的投标,不仅仅要避免低级的错误,还必须有多种制胜的方法。
2.1提出灵活的报价方式。
不论是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还是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性能价格比法),毫无疑问,决定评标结果的最主要因素都是标书的报价。投标报价在评标因素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为30%到40%,个别项目高达60%。所以,想要取得投标的成功,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标书的报价问题。工程价格构成复杂,费用繁多,计算困难,工程造价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做好基础工作,即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依据主要是初步设计图纸,而对于图纸未能明确的部分则需要根据公司平时累积的经验,相关资料进行准确的推测,坚决杜绝想当然,拍脑袋的决策行为。当然,每个报价都应围绕投标策略定价,可以采取微利报价,保本报价,甚至于为了抢占市场而亏本报价,也就是说报价具有生存型,竞争型,盈利型三种方式,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目的都是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使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
报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基本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1报价必须具备竞争性,若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等其他条件与竞争对手相比没有明显的优势,那么在报价上就必须具备强的竞争力。2,报价必须在风险与预期收益之间保持平衡,价格构成的因素,施工方案优化,决策信息不完整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都可能使最终的支出发生较大的改变,随之而来的便是巨大的风险。所以,报价是必须考虑到成本风险,施工方案风险,预测数据错误带来的风险。
在完成上述报价的基本工作之后,还可以采用以下几种灵活的报价方式:突然降价法,在投标的最后截止时间内,采取突然降价的手段,确定最终投标报价,由于投标报价是一件极其机密的事情,不论保密工作做得多好,对手都会想方设法刺探情报,而这种方法,在一开始时表现出对工程的兴趣不大,报价也不具备优势,正是一种迷惑对手而最终投标成功的好方法。先亏后盈法,这是一种不惜代价的低价中标方法,对于大型工程,可以在第一期工程选择适当的亏损,这样凭借着第一期工程的经验以及和业主建立的良好关系,便比较容易拿到第二期工程,但此种方法,一定要认真考虑开发前景的明确性,后续资金来源的明确性等因素,否则有可能有相当大的损失。多方案报价法,即在方案中说明,当某某条款有变动时,可以降低造价百分之多少,这样的方式可以有效的吸引业主的注意,增加中标的可能性。2.2分析竞标对手的优势和劣势,掌握竞争对手的投标动向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既然是竞争,就必然有竞争对手。在市场竞争越来越趋于白热化的今天,投标企业不但要练好内功,还要研究对手,了解对手,方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因此,在投标的前期工作中,投标企业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并研究竞争对手的情况:
1.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可能参与竞标的潜在竞争对手名称、属地及与当地合作公司名称。
2.了解竞争对手的资质、规模、服务特色、优势项目及本地项目。3.多渠道了解竞争对手的代表性楼盘的销售管理,销售状况、服务质量等。
4.模拟竞争对手对标的项目可能采取的策划特色、服务特色、服务标准、人员编制等因素,评估其标书特色及报价水平。
在充分分析竞标对手的优势和劣势,掌握竞争对手的投标动向以后,以自己的优势抗衡竞争对手的优势,以自己的长处对应竞争对手的劣势,或提前行动,使自己在竞标中占主动地位。
在招标机构留下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在招标机构和采购单位的信用的情况往往会成为能否中标的原因之一,以前投标的良好记录会为下一次投标铺平道路,这种信用主要体现在投标产品的性能,供货情况,守候服务水平。提供好的甚至超过投标文件规定的服务,会很好的树立投标机构的信用。2.3与业主交流
首先要明确在与业主的沟通中哪些方式是受鼓励的,哪些方式是被禁止的,甚至会导致剥夺竞标资格。同时,和业主会面的时间必须精心选择,不宜过早,这样投标人可能不知道该提哪些问题;也不宜过晚,这样会由于时间紧迫而不能充分利用业主给出的答案。在许多情况下,与业主会面最适合的时间是当可利用的标书准备时间过去1/3或1/4时,比如说,如果收到投标邀请的时间为星期一,递交标书的截止日期是星期五,那么与业主会面的最恰当时间可能就是星期二。
与业主的交流大致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与业主会面之前,应该选定一个对投标和合同都能发挥作用,并且能够在项目的技术方面表达明白的人作为团队的领导者。2.在与业主会面之前,投标人要尽量预计业主可能提出的问题,也要准备好自己要提出的问题。
3.要同业主展开讨论,不要局限于必须提及的内容,但是也不要喋喋不休,要积极的聆听业主所说的内容,这就意味着要多业主的解释仔细斟酌,并加以提问来加深,确认理解,同时配合身体语言来说明问题。
4.投标人要记住自己的目的在于给业主留下一种专业和诚信的印象,要让业主感觉自己就是合适的中标人选。当谈及专业经验时,不要将应该保密的事情泄露出去,也不要对过去或现在的业主的事务妄加评论,否则业主将认为投标人很可能会把他们的事务也透露出去。5.尽可能获取所有相关的,有价值的资料复印件,比如公司政策,商业计划,研究报告和统计数字等。投标人应在能够获得的最有价值的资料中,列出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以及关于业主的部门,单位,管理职位和职责等组织结构方面的信息。
6.投标人还要捕捉的一个重要信息就是评标小组的构成,同时还要判断标书仅仅是由技术人员评定,还是又技术专家,管理者,采购专家,合同管理者和其它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小组来评定。
总之,与业主交流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为投标掌握更多有用过的信息,另一方面是为了给业主留下本公司的好印象。
2.4树立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一切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理念
6.招投标三个案例分析及总结 篇六
时间:2011-08-19 15:50:12 来源: 作者:
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的深入贯彻落实,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行为得到了很大的规范,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证工程质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出借资质投标和中标工程的转包与违法分包行为却屡禁不止,社会影响极坏。对此,我们进行了细致的调查研究,对其表现形式及其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防治对策。
一、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分析
(一)挂靠。挂靠实际上就是借用或买卖资质。既包括没有资质的个人、单位向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又包括低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以求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挂靠”。“挂靠”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
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被挂靠的施工企业收取“管理费”后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并不承担技术、质量等实质责任。
4、投标人借用或买卖资质进行投标,是为了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更好的围标,或为了增大围标成功的概率。
(二)转包。转包是指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完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转包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一个人;第二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多人。这两种行为只有形式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因此,只要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存在对所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承包义务的行为,无论其直接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还是以分包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他人,也无论是否经发包人同意或认可,这种行为都将被认定为转包行为。
(三)违法分包。“违法分包”主要指以下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二、存在的成因
当前,在招投标活动中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比较突出,严重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而且往往涉及商业贿赂,助长腐败现象的蔓延,危害性很大。尽管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究其成因,不外乎如下几个方面:
(一)利益驱使,行业竞争激烈。现阶段我国建筑市场呈现出供大于求的形势,进入建筑市场门槛低,行业利润率较高。如我县目前备案企业共有90家,其中本地企业12家,70%为三级企业,而去年的工程招标额为10多亿元,平均每家企业近千万元。这吸引社会上一些无资质人员、低资质企业蠢蠢欲动。他们因为自身实力不强,无法单凭自己实力参与竞争,往往外借资质或结成联盟进行投标。甚至,个别企业以出借资质为主要收入来源,成了专门投标的“皮包公司”。围标串标现象之所以严重,挂靠是一个重要原因。只要能参与投标就有利可图,使得招投标市场上产生了一批靠借取资质或多方挂靠,专门从事投标而不求中标只求陪标谋利为目的的投标专业户。“如其真招标招来一个假中标人,不如假招标招一个信誉好有实力的真中标人”现象值得深思。
(二)市场监管机制不健全。一是监管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对于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行政监督,许多职能部门都负有相关职责,但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协调机制还没有建立形成,信息闭塞、各自为政,无法及时解决、应对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二是标后监管不力。存在重程序轻管理现象,只注重招投标工作过程监督,对中标后的工作疏于管理,尤其对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缺位,存在虎头蛇尾的现象。投标人之所以敢进行围标、串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标后,招标人、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现场的管理力度不够,对中标人投标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缺乏跟踪监督,对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部主要人员、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查处不力。
(三)市场主体操作不规范。作为建筑市场的主要参与方,总承包商的信用缺失是导致违法挂靠分包、转包等现象的主要原因。总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没有兑现合同中对业主的承诺,将履行合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可能是低资质或无资质的承包商),自己并不管理项目,而只是通过收取管理费或者转包压价获得经济利益。与总承包企业信用缺失相比,业主单位的信用缺失对建筑市场的影响更大更广。业主出于“关系”或者某种利益的考虑,可能会规避公开招标或虚假招标,而将工程指定发包给无资质或低资质企业或指使中标单位将工程转包或部分分包给无资质或低资质企业,并且直接向内定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默许分包方不服从总承包商的管理协调,从而使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成为既定事实。
(四)执法不严、惩处不力。由于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存在隐蔽性,给执法监督带来一定难度,即使查实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一些主管部门在处罚时,因考虑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特别是涉及地方骨干企业时,往往对违规违纪行为查处力度不够,震慑作用不强。因此,在目前有关部门对招投标市场违规违法行为执法不严、惩处不力的环境下,一些市场主体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考虑到违规违法行为所付出的成本远远小于所获得的收益,就以中标为目的不择手段地进行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在项目建设中,又依仗项目要赶工程,留下“半拉子工程”,迫使项目业主和管理部门进退两难,作出妥协和让步,致使施工合同无法兑现,既成事实。“招的是一外地大企业,建的却是本地人”。企业的投标工程与其信用状况没有挂钩,这是导致招投标行业缺乏诚信最直接原因,失信的企业受不到惩罚,诚信企业得不到奖励。
三、蕲春在治理投标工作中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一些做法
面对现实情况,蕲春县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从完善制度、创新办法、转变思想三方面着手,疏堵结合整顿和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加强建章立制工作,完善管理制度。一是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蕲春县招标投标管理补充规定》,出台了《整顿规范招投标市场十七条措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立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以及《蕲春县招投标市场诚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蕲春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后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监督检查的通知》,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二是创办了《蕲春招投标简报》宣传介绍我县招投标动态,印制1200册《招投标及公共资源交易知识问答》发送给各级党政机关、招标人、投标人,使招投标的各方主体知道自己应该干什么、怎么干,了解违法应负的责任,提高他们认真履行职责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三是通过参加蕲春县人民广播电台 “政风行风热线”与群众面对面交流,回答群众咨询,受理群众投诉,解决实际问题。四是健全招投标投诉举报制度,对招投标利益关系人的投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招标过程的管理。一是实行备案登记制,严把入口关。进蕲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备案时企业负责人必须当面作出不出借资质、不转包,不违法分包等12项承诺。凡有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扣分并网上公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清出蕲春招投标市场。二是实行人员身份识别制和其它证件查验制度。明确要求法人授权代理人为在本公司注册的项目经理,并提供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上社会保障金凭证,同时对参与投标的企业项目经理的真实身份进行身份证识别,对执业资格进行严格的网上审查,在部分大型项目中要求参与投标的法人代表必须亲自到达投标现场参与开标活动。三是采取往来资金转账制。规范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投标保证金采取基本帐户往来转帐方式,必须从投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汇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提交。招标完成后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退回原帐户,中标单位的工程款也直接转入其备案时所提供的基本账户,严格控制直接拨付现金,以此来进一步限制借用资质。四是变资格预审为“后”审,改变过去工程建设招投标“资格预审”的做法,原则上一律实行“资格后审”,不得提高资质等级要求,不得设置限制性条款,所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开放式的竞争最大限度地吸引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这样既可以增强投标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也加强因借出资质要法人到达投标现场,带来的责任和制约,限制他们借出资质。
(三)加强工程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对中标的工程,建立了一套长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会同纪律监察、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对300万以上工程采取定期或不定期随机检查形式进行施工现场检查。一是加强施工合同管理。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企业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合同,蕲春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施工承包合同予以严格审查备案,确保合同与招标结果一致,确保其施工管理班子与招标结果一致;二是严查施工人员到位。项目经理及“五大员”一律实行压证施工,一名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负责一个与其等级相适应的工程,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前,中标人必须将项目负责人及“五大员”的执业资格证书交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暂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同时加强施工管理班子考核管理,建立中标单位项目经理考勤记录,规定中标单位项目部人员保证每月驻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如三次检查均未达到要求,将停止该公司在蕲一至二年投标资格。严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切实做到施工人员与中标人员一致,中标人员与备案人员一致。投标文件中的主要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必须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报我办和有关部门批准。三是严查转让或肢解转包中标项目。施工单位必须自行组织完成主体结构施工,不得违法分包。业主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业主单位认可。四是加强对招投标项目资金的监管。工程进度款接受财政监督后直接转入投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严格控制直接拨付现金,严禁招标人直接向投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拨付项目资金。
(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的舆论监督和市场导向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自觉抵制转包和违法分包,通过加强自身综合实力在建筑市场站稳脚跟,营造健康发展的氛围。今年上半年我县通过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了对10家施工企业1家代理公司不良行为记录进行了扣分信息,效果很好。
(五)强化监督手段。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从事纪检监察、公检法司工作及新闻媒体人员等为特邀监督员,参与对重大招投标活动的现场监督及重大招标决策,对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深得民心。
四、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制度,提倡合法分包。我国建设主管部门鼓励发展专业工程分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建设工程的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然而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一些工程分包过程仍存在不规范的操作,如分包活动未经业主同意、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总承包单位将建筑主体结构分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等。这些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分包市场,严重威胁了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从制度上、机制上和关键环节上预防和减少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针对一些明显滞后、已不符合当前实际的工程施工招投标规章制度予以修订完善,彻底改变投标文件中无分包规定,而施工过程中却普遍存在的现象。在招投标管理办法上不歧视分包,强调专业化分包,严厉打击转包和层层分包;在招标文件中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鼓励施工单位提出合理的分包方案;在规章制度上提出相关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管理规定和有效的监管机制。
(二)理顺招投标监督管理体系,多部门齐抓共管。建设工程领域的转包和违法分包是导致劣质工程的主要原因之一,它伴随着腐败,危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建议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牵头,监察、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审计等部门联合组成标后监督小组,小组临时成员由相关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组成,如道路建设需加上交通局。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对中标企业投标承诺的跟踪管理,并参与合同造价的监管,牵头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监察部门负责对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的检查监督;建设部门对工程质量、造价进行监管;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进行审核及资金使用、拨付情况监督;相关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主管的工程建设进行行政监督。
7.招投标三个案例分析及总结 篇七
1. 法律制度上的设计缺陷
(1) 关于邀请招标
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11条规定,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相对更为公开、公平和公正, 邀请招标虽然运作成本较低, 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比较大。物业建设单位往往都会选择邀请招标的方式, 只需向三个或三个以上物业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即可。事实上, 《暂行办法》的该条规定已经成为大多数物业建设单位规避《物业管理条例》强制性规定的有效途径。但是, 《招标投标法》第11条同时规定, 邀请招标适用范围有严格的限制, 仅限于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且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在程序上需经国务院计划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很显然, 物业管理招标不适用邀请招标的范围。《暂行办法》虽然没有对邀请招标的适用作限制性规定, 但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物业建设单位以邀请招标方式对物业管理进行招标投标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
(2) 关于招标组织人的规定
《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 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该条规定沿袭《招标投标法》中的内容, 但《招标投标法》在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工程、设备招投标活动时, 相关部门都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 对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条件、规模等做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而《暂行办法》和《招标投标程序》却未再作进一步明确, 导致目前除个别单位、项目委托代理机构招标外, 大多数物业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都自行组织。由于大多数物业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 都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和组织经验, 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性操作很难得到保证。
(3) 关于不规范招投标的法律后果
《暂行办法》的很多内容无论对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还是其他产权人都具有约束力, 同时也是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暂行办法》第40条规定,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该条规定虽然严厉, 却很难发挥实际作用, 该规定没有明确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范围、处理方式, 致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之后茫然不知所措, 而投诉人更感到投诉无门。
2. 缺乏行业指导性的招投标规范
《暂行办法》和《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程序, 从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备案、招标文件发放、投标人资格预审、投标人交付投标文件、开标程序、评标程序、中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等环节做出了严格规定, 对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成员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切实的指导作用。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 对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内容、评标方法仅作原则性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 招标文件不规范
由于缺乏法律政策规定, 又没有行业指导性的规范文件, 各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随意性很大, 出现格式不符、内容不全、条款表达不清的现象, 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带来了一定困难。有些招标人为达到降低物业收费标准的目的, 对价格标设置过高的权重, 造成了投标企业之间的低价竞争, 也导致服务质量下降。
(2) 评标工作不规范
按照现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标前一天才能确定, 评标工作也一般在开标当天完成, 而且有的项目还有现场答辩。因此, 评标成员阅读、比较标书的时间非常有限, 评标成员很难详细地评阅、比较标书, 再加上有一些招标人在量化服务方案的评分标准时比较模糊, 评标工作的准确性必然会受到影响。反映在费用测算方面, 实践中有些评标成员只注重费用具体值的高低, 然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各有千秋, 各投标企业测算角度不同, 评标成员更应关注的测算依据和过程却受到忽视。在探索科学评标的过程中, 广州市某高校采取分段开标的方法取得了成功。该高校在招标选聘物业企业时, 要求各投标人在第一阶段递交物业服务方案, 经过对各投标人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开标评标后选择最佳的方案, 在第二阶段由各投标人以该选定的方案进行费用测算和投标报价, 再组织第二次开标、评标, 评标成员综合价格评分和投标人现场答辩的情况进行评分并推选中标候选人。
(3) 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不到位
前文已经提到由于法律制度上的缺陷, 政府主管部门存在对招标过程中不规范行为难以处置的情况。然而现实中, 有些规定虽然非常明确, 但由于政府主管部门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使这些规定难以真正落到实处。比如对违反规定擅自以协议方式委托前期物业管理、对物业管理专家的约束、对中标企业进驻和物业交接的监督等等, 都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如何在立法层面上改变这一现状, 的确是对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智慧的考验。
二、加强政府行政管理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
1. 政府部门应转变管理意识, 强化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指导协调功能
政府相关部门首先应根据《物权法》的精神完善相关规定, 加强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对行业的指导协调, 依法行政。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本身属于民事行为性质, 应该由招标投标双方自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其次, 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过程中, 政府行政部门应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鼓励和引导专业物业公司有序进入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引导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 按质论价, 充分协商, 营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物业小区所在街道、居委会的指导、调解作用, 及时解决在物业管理俯卧招标投标过程中, 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2. 在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投标过程中,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在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投标过程中, 往往因利益冲突的因素, 导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频发。而调解和有效解决这些矛盾, 就需要借助行业协会的平台, 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日常法律宣传与培训工作, 建立行业服务规范标准。同时, 开展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引导其代表广大业主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支持力度, 引导其在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投标过程中发挥应有的功能。
3. 加强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指导职责
8.招投标三个案例分析及总结 篇八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风险预测;防范意识
引言
从投资者的角度看,工程超投标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对其进行招投标管理是一项充满风险的工程事业。投标企业面临着很多问题,如投标施工存在许多无法控制的因素、投标方怎样恰当的避开投标风险以及确保中标并获得可观的利润等。但是风险并不仅仅存在于投标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招标方面临更为严峻的问题,如果管理不善,容易出现中标价格过高、中标方不能按期完成工程任务以及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给招标方带来很大损失,因此,工程招投标管理中风险分析及预防措施研究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1.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分析
1.1投标者弄虚作假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在工程招标中,一些投标人为了能够在工程招标中顺利中标,在竞标中常常不实事求是,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采用不真实的材料。以便能在评标中处于优势地位或是具备某种资格或条件。部门企业借助虚假的资料、财务报表或是企业成绩,欺骗应付过关;以很低的价格中标。部分企业借助价格的优势中标,在之后的工程建设时,为了取得经济利益,通常降低施工的质量和施工技术。这样做给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1.2评标者评估不合理
评标人的主要工作就是评比和研究投标文件,这是最重要的工作,怎样选择合适的投标人最为关键。然而在一些评标中,可能会出现好坏倒置的情况。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评标人与投资者相互勾结,为了自身的利益或是从投标方受益,评标人在具体的招投标中,倾向于某一个投标人者,导致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切实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最合适的投标人没有中标;评标人素质较低,具体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评标人的素质存在差异,假如评标者不知道评标工作的重点,胡乱评标,就会降低评标的质量,导致招标存在不安全因素。
1.3招标文件不系统
建筑工程招标工作中,招标文件是关键,其是合同文件的重要构成部分而且具有法律效应。然而,在建筑工程招标中,如果招标文件不完善,会产生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超标文件之间没有相互配合,假如招投标文件没有理清各个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没有合理的设置条款,就会出现各个主体互相推卸义务,这样一定会大大降低工程招标管理水平。
2.工程招投标管理中风险的预防措施
2.1对投标者的行为进行规范
为了能中标,部分投标人弄虚作假或是借助虚假的企业资料或是企业运行成就,或是利用价格优势,为了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这样会使工程的质量大打折扣。针对这种情况,为了恰当地处理来自投标方的风险,可以运用以下方法:首先创建市场信息系统,清楚供应商商品的价格、服务项目等实际内容,以便为具体的招投标价格提供参考;其次,要估计市场行情,为了实现科学招标,要以市场状况为根据,制定合理的招标方案和对策,以获得招标的主动权;最后,对供应商进行管理,管理的主要方面要放在对其进行绩效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进度、成本目标的实现。
2.2对评标人进行管理
中标人的评标是由专家来确定的,中标人是不是最合适的投标人,不仅受评标人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的影响,而且与评标者的职业素养息息相关。因此,施工企业可以抓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确定评标人,评标人既要熟悉工程的实际情况,又要具备各类综合知识;要进行职业素质考核,在确定评标人前,要考察其职业素质,保证评标者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与职业道德,避免出现评标人和投标人相互勾结的现象。
2.3招标的流程亟待完善
由于建筑工程招标所牵涉的事项较多且比较复杂,涉及到很多的心结工作,因此,为了恰当的处理流程风险,招标者的责任心需要进一步加强,负责招标的人只有具有很强的责任意识,招标工作才可能顺利的完成。所以,施工企业要加大对招标者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职业责任心,对招标流程的各个环节加以规范,妥善处理各类突发性事件,以此来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使招标的时间相应缩短。
2.4文件技术方面的风险需要规避
在工程招标中,具有纲领性质的文件是招标文件,它具有法律责任,为了防止它发生技术风险,施工单位应该事先采用以下举措:对掌握的技术参数进行一一校对;对各个条款和主体的关系加以协调,以此来确保工程招标按期完成及工程如期竣工,顺利交付使用。
2.5招标形式应该因项目而定
就每一个工程项目而言,不同的招标评标法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领域,若工程不很繁琐的话,就应尽量使用适用范围较小的评标法,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施工招标的工作效率,还可以确保招标的顺利进行。然而,标底法的适应性却非常强,它几乎可以适用于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任何一个项目。在进行招投标时,依然要遵守实事求是、灵活运用的原则。例如,就电子招标和投标来说,交易双方需要依靠互联网这个平台来完成招标登记等工作。与此同时,由于电子招投标的成本不是很高,效率也比较高,所以不单有利于防止贪污受贿等职務犯罪的滋生和蔓延,还能降低对资源的消耗。
2.6教育宣传的力度有待加强
鉴于对招投标工程项目中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不是十分了解,使得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司空见惯。因此,只有通过加大对相应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力度,才可能确保工程项目中招投标规范的顺利实施。教育宣传的对象应该以招投标领域的知名人物为主,就招投标领域中的典型性案例作为例子,不仅可以增加教育宣传的真实性与权威性,同时还有助于提高相关主体单位的法律意识。至于那些超过红色预警线的,则要狠抓严打,以此来杀一儆百,让他人引以为戒。经过对犯罪者的依法教育及惩罚,来制造声势并发挥其预警的功能。与此相关的各机关部门也应该时刻处于警戒状态,对于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的犯罪率应加强攻速力度与调查水平,以此来切实做好监督整治工作,并加强对招投标时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进而降低职务犯罪率。
3.结束语
在开展招投标活动时,只有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及风险预测力度,才可能有效的确保招投标双方的利益。本文的研究最后得出了投标人弄虚作假、评标者评估不善和招标文件不系统等是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的风险因素,并得出了规范投标人行为、完善招标的流程、规避文件技术风险、根据不同项目实行灵活的招标方式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等防范招投标风险的方法和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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