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事务代理合同

2024-11-15

专项法律事务代理合同(共9篇)

1.专项法律事务代理合同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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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乙方指派___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费付看款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至该委托事项办妥、费用结清时终止。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_______律师事务所

主任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非诉讼代理范围

如今,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在处理相关涉法事务时,都会主动请求律师来提出建议、意见,甚至请律师参与其所进行的民事、经济活动。在诉讼之外的非诉讼业务大量产生,

如今,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在处理相关涉法事务时,都会主动请求律师来提出建议、意见,甚至请律师参与其所进行的民事、经济活动。在诉讼之外的非诉讼业务大量产生,这是我们律师发展的方向。

那么,什么是非诉讼业务呢?

非诉讼律师事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律师事务。

非诉讼律师事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聘担任企业及私人法律顾问。

(一)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二)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三)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

(四)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商务合同。

(五)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

(六)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

(七)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仓储、物流管理制度,压缩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八)为企业起草其他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

(九)为企业起草、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十)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十一)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十二)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

(十三)对企业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律师建议。

(十四)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十五)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十六)列席企业董事会,对董事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十七)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十八)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

(十九)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

(二十)参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二十一)参与企业收购与反收购,配合企业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二十二)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设计投资方案,协助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伙伴;

(二十三)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二十四)业务企业的资信调查;

二、提供法律咨询。

(一)本所接受涉及民事相关事宜的法律咨询。

(二)本所接受涉及刑事相关事宜的法律咨询。

(三)本所接受涉及行政相关事宜的法律咨询。

(四)本所接受涉及非诉讼相关事宜的法律咨询。

三、代写法律文书。

(一)代写民事诉讼类各种文书:如民事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民事上诉状等等法律文书。

(二)代写刑事诉讼类各种文书:如辩护词、刑事申诉状、刑事自诉状等等法律文书。

(三)代写行政诉讼类各种文书:如行政起诉状、代理词、行政上诉状等等法律文书。

(四)代写非诉讼法律事务所涉及的各类文书:如起草合同、起草公司章程、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书。

四、对某项法律事件或行为进行见证。

(一)起草、审查公司在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招标、投标、商务仲裁等事务有关的法律文件,并根据需要出具律师见证书。

(二)为借贷合同、赠与合同等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律师见证书。

(三)为委托人立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证明,并出具律师见证书。

五、代理商标法律事务。

(一)接受公民或法人的委托,代理公民或者法人向商标事务所申请注册商标、认定驰名标等。

(二)接受公民或法人的委托,代理办理商标转让、商标买卖。

(三)接受公民或法人的委托,代理相关商标权属争议,协商解决纠纷。

六、代理企业设立法律事务。

(一)为新成立的法人提供法律师咨询,代理起草、审核工商登记资料。

(二)代理新成立的法人起草公司章程、公司管理条例等内部规定制度等材料。

(三)为新成立的法人提供其他法律服务,规避风险。

八、代理合同谈判与签订。

为公民或者法人在签订合同或商务谈判时提供法律帮助,预防风险。包括起草相关合同、磋商相关争议、审查相关合同等法律事务。

九、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建议书。

(一)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或者协议书,并提供书面的审查意见。

(二)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文书(如:民事起诉状等),并提供书面的审查意见。

(三)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涉及法律知识的材料(如:遗嘱、标书等),并提供书面的审查意见。

十、代理陪购买楼、转让房产。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陪当事人购买房屋、审查房屋购买合同,及代理当事人办理过户、办理产权证、交纳税费等相关事宜。

十一、其他适合律师代理的无争议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哪些是律师非诉讼业务

所谓非诉讼业务是指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代理法律事务的业务。非诉讼业务在单位或个人的法律事务中所占的比例基本上在80%左右,也是律师业务的主体。律师非诉讼业务范围:

1、法律顾问;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中外经济组织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2、公司业务;

3、为股票、债券、基金的发行、转让和期货交易等证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4、起草、审查银团贷款、项目贷款、抵押、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的相关文件或参与谈判。

5、接受委托,代办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与版权登记;代理技术、商标权、着作权转让及许可;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顾问和调查。

6、接受委托,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技术交易、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投标等各项招投标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7、提供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建设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代理。

8、其他等等。

2.专项法律事务代理合同 篇二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未来———电子代理人的适用

“电子代理人”的出现, 是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的新现象, 代表未来发展的一种趋势。通过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为一种“无人介入” (No Human Input, 简称“NHI”) 合同, 因其无需作为生物体的本人或代理人直接、即时地介入, 而只依赖于电子计算机即可完成交易行为, 故NHI合同成为电子合同的新形式。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2条对电子代理人的定义是“不需要个人加以审查或者操作就能独立地启动某个行为, 对电子记录或者履行做出完整或者部分回应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者其他自动化手段。”这是对电子代理人概念的第一次使用。可见, 电子代理人实际上是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自动化手段, 既不是自然人, 也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相对于传统商品房买卖书面合同, 电子代理人适用于网上签约。因其依赖于Internet将具有不同的特征。

1. 从“面对面”到虚拟化。

传统商品房买卖合同纸面签约须经由当事人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介入, 民事主体是“在场的”, 具有相当的真实性;但随着电子代理人的引入, 网上签约最终的发展过程将表现为电子代理人直接运用电子程序的“虚拟化”形式, 真实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全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

2. 从纸面交易到无纸化交易。

商品房买卖电子合同形式是传统书面形式的发展, 其取代纸面交易而成为一种绿色交易。电子代理人适用后,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将使纸张不再是原始凭证, 信息已经变成了一组可以运算的电子数据。

3. 从封闭交易到开放交易。

电子技术的发展, 使得电子代理人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能够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阻隔, 经济活动的时空差缩短, 甚至是信息的同步传递, 所以连续性增强, 频率加快。快速高效已成为各种经济实体或个人行为决策的基本要求;同时, 电子代理人的适用会使得房地产经纪中介的力量弱化, 社会交易成本递减。

可见, 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仅可以使签约双方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提高房地产交易的效率, 更可降低交易成本, 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二、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将面临的法律困境

从民商法学的角度看, 电子代理人这种新型的代理模式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会呈现出以下方面的问题。

1.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本质与地位。

电子代理人作为“电子”这一技术和“代理人”这一主体的合成词, 其与人类代理人的区别和联系何在?电子代理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能否作为一种民商事主体?电子代理人在缔结NHI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 与传统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中的开发商、购房者或代理人, 具有何种不同或类似的法律地位?

2.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的有效条件与主体认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本身应具备何种条件?电子代理支配人, 即购房者与开发商的代理人应符合何种条件, 才能使得商品房买卖这一电子交易活动有效?为保障商品房交易的高效、快捷, 兼顾民商事主体的自由活动空间和妥当的隐私权空间, 电子代理人及其支配人的主体认定成为保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代理这一NHI合同交易形式长盛不衰的唯一法门, 那如何实现这种有效认定呢?

3.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与缔约行为。

缔约能力是关涉可能的资格问题, 缔约行为则是关涉现实的商品房交易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行为可能产生诸多与传统代理规则的差异之处, 如双方代理、表见代理以及电子代理人充当居间人的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是否具备缔约能力, 尤其是当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通过电子代理人缔结NHI商品房买卖合同时, 该合同的效力如何?另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归属何在, 其活动范围有无限制?

4. 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代理中的错误与欺诈。

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代理中的错误包括技术错误和人为错误, 此二者与传统民事错误有何异同?如何认识和规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络欺诈, 也是电子代理人法律制度运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面临的又一具有实践意义的议题。

三、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法律困境之克服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是传统书面签约形式的新发展, 而商品房买卖NHI合同又是网上签约形式的新发展。通过电子代理人订立的NHI商品房买卖合同, 无论对于民商事交易的当事人, 抑或对于律师、法官, 都极具意义, 又面临挑战。

1.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本质与地位。

电子代理人在本质上是一种工具或程序, 是人脑或人手的延伸。关于电子代理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的思考方向, 并非本诸传统以代理人为人的法则, 而是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视为开发商或购房者之物或工具。换言之, 将代理规则适用于计算机模式, 仅限于在计算机主体是执行本人意志的场合, 应该只有在开发商与购房者采用与传统使用代理人相同的方式来利用计算机之时, 法律才有必要赋予其与人类代理人相类似的地位。在这种电子代理模式中, 法律所侧重的是代理人的功能性意义, 电子代理人是一种拟人的称谓, 而唯一的、真正重要的人, 则是指导、支配电子代理人行事的开发商或购房者。

2.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的有效条件与主体认定。

为保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充分发挥其代理功能, 电子代理人须具备一定的有效条件, 主要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支配人的条件、电子代理人的内容条件和程序条件等。而只有以妥当的方式识别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与本人的一一对应关系, 电子交易的高速、快捷、有效才有可能得以实现。

3.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与缔约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是否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行为是对传统合同法理论的挑战之一。因其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 故谈不上独立缔约能力或缔约行为, 但其有辅助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缔约的能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适用对传统双方代理规则突破的基础, 应当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认作为双方代理禁止的例外。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归属于程序使用人, 即开发商或购房者。

4. 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代理中的错误与欺诈。

对于电子错误的规制应当从保护购房者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 根据不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情形确定不同的具体规则。对于电子代理中的欺诈应从公平交易出发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法律规制的反思

笔者认为, 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 在现有法律体系有具体可依据规则之前, 适用民法基本原则来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问题, 显然会造成民法具体规定的软化和对具体调控的规避。但要真正给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立法, 实际操作起来绝非易事。首先, 世界各国的法律不统一, 法律协调成为最大的难题。因为网上签约是开放性的, 可以超越空间的阻隔, 而各地的法律、法规又不同。其次, 技术的发展尚不足以控制网上的一切商品房交易行为。电子代理人在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会产生电子错误, 这些技术控制的盲点无疑需要法律规制。再次, 电子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 而法律具有稳定性的特点, 以相对滞后的法律来规制变动不拘的科学技术, 尤其是以创新为目标的电子技术的运用, 无疑会产生手段与目的不合的问题, 立法本身可能会限制房地产交易的发展。所以, 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这一新兴的科技法律争议, 将其纳入到传统法律制度中做一番考量和比较是有意义的。传统的法律制度原则上仍将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 只是需要对之进行适度的修正而已。笔者并不赞同制订专门的商品房电子代理法。

由此, 在更为深广的层面上, 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还会引发法律与科技的关系这一基本命题的思考。一方面, 对互联网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研究, 其重心宜放在如何将现有法律适用于新的环境上, 而不是动辄制定新的法律, 导致法律资源的巨大浪费。不能以技术作为法律分科的分水岭, 否则将导致法律分析的简单化和片面化。或许, 当前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研究目标, 正是将之吸纳到传统的民商法或其他学科之中。另一方面, 网络民商事法律应奉行媒介中立性与技术中立性原则。媒介中立性的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不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采用纸质媒介进行的交易, 还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进行的交易, 都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 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厚此薄彼;技术中立性的原则是指法律应当对商品房交易使用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 不应把对某一特定技术的理解作为法律规定的基础, 而歧视其他形式的技术。因此, 不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采用何种电子通讯的技术手段, 其交易的法律效力都不受影响。法律所持守的这种技术产业政策, 既可满足开发商与购房者选择电子代理人的行动自由, 也不至于妨碍电子技术界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目标。

参考文献

[1].林瑞珠.知识经济下电子合同之发展与变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范晓宁.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兰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3.5

[3].杜颖.电子合同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4].刘满达.电子交易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3.专项法律事务代理合同 篇三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知春大厦C座6层电话:62578185/62578953传真:62632554

专 项 法 律 事 务 委 托 合 同

委托方:江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 江苏南京市

邮编: 21000

受托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

邮编: 100086

甲方因业务需要,委托乙方处理其与北京世纪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中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中的专项法律事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该专项法律服务,双方就各项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作范围

乙方代理甲方处理北京臵业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北京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00万元借款及相关股权臵换事宜。

二、服务律师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指派严奉平律师、张玖利律师负责处理甲方委托的事务。如乙方律师因故不能继续承担工作,乙方应及时指派其他律师并通知甲方。

三、乙方的义务

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受理甲方委托之工作。如甲方指定之乙方律师因故不能及时处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根 1

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律师代为处理相关事务。

四、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保证委托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甲方应当向乙方及时提供法律专项事务服务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资料、文件及情况说明,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实而导致产生对甲方不利的法律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律师费

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元整)。

六、保密条款

乙方应对其承担甲方专项法律事务服务期间知悉的关于甲方的任何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但根据中国法律乙方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况除外。

七、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双方可对合同的续期问题另行协商。

八、其它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书面补充协议进行修改补充。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4.委托代理合同(非诉讼事务) 篇四

()广可律委字第号

委托人(甲方)

受委托人(乙方)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

因非诉讼事务,甲方需委托乙方办理,经协议,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遵照履行。

1、委托办理事务:

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具体负责办理委托事务。如该律师不能办理,乙方应及时另行指派其它律师办理。

3、代理人的权限为:起草、审查、出具法律性文件,律师见证,律师调查,参与谈判,代为注册、登记、办证,参与听证、交涉,参与调解等。具体授权根据委托办理事务的性质而定。

4、参照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结合委托办理事宜的具体情况,经协商,甲方应支付乙方律师服务费_________元人民币。前述费用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该费用不包括应由甲方支付的为完成委托办理事务所需而由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

5、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委托办理事务办结之日止。如甲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要求终止委托,甲方原则上不能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律师费。

6、甲方必须如实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委托事务所涉的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不得对乙方律师编造、隐瞒事实真相,否则,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并不退还已收的代理费,如由此而导致乙方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7、其它约定条款:

8、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凡因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甲方:乙方: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 经办人:经办人:

5.专项法律事务代理合同 篇五

尊敬的审判长:

在深圳市A公司与广州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1796号案件),本人接受原告深圳市A公司的委托和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参加诉讼,本代理人庭前进行了调查取证、仔细分析了案情,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诉讼及审理的范围是BI030169号合同纠纷。

1、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支付BI030169号合同欠款和违约金,根据不诉不理原则,法院只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审理,原告没有起诉的BI020266号和BJ030122号合同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

2、BI030169号合同与BI020266和BJ030122号合同之间不存在从属或增补关系,BI030169号合同是独立的合同。

3、被告已经付清了BI020266号和BJ030122号合同的货款,这两份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均履行完毕,合同已经终止,原告举出这两份合同目的只是作为证明双方合同总金额的证据,避免单独起诉BI030169号合同时被告将支付BI020266和BJ030122号合同的货款计算到BI030169号合同中的风险。

二、原告已经交付BI030169号合同系统设备并完成了安装,被告未支付交货后的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1、原告在设备使用方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调取的《售后服务调查回访函》证明合同约定的系统设备全部安装在被告建设的绿洲花园。

2、原告拍摄的现场使用照片证明合同约定的系统设备安装在被告建设的绿洲花园,并且正在使用。

3、被告在书面答辩状及第一次审庭审中均明确承认合同约定的 1

系统设备安装在被告所建的绿洲花园,被告只是主张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但并没有否认原告已经交货和安装的事实。

4、BI030169号合同第8.2条约定被告应当在货到现场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原告43783.50元,原告于2003年7月15日交货,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该款,因此被告应当支付该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延期付款违约责任。

三、BI030169号合同系统设备已通过被告验收并被长时间投入使用。

1、事实上合同约定的系统设备通过了被告验收,而且被告在验收单上也进行了盖章确认,但是因原告的业务员H在路上被盗窃,导致安装验收单灭失,在原告追要货款的过程中,被告得知原告的安装验收单灭失,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企图抵赖原告尚余的货款。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报警证明证实了安装验收单灭失的事实,同时原告也向法庭提交了到设备安装使用现场调查取证的申请。

2、设备使用B公司在《售后服务调查回访函》中对系统设备的意见为“设备质量良好”,对售后服务的意见为“跟进维修比较及时,服务态度较好”,这充分证明合同约定的系统设备已经被投入使用且使用状况良好。

3、原告拍摄的现场使用照片也证明合同约定的设备正在使用中。

四、被告主张设备没有通过验收,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合同第5.4条约定原告在设备到现场后7天内安装、调试完毕,10天内被告组织人员与原告现场验收并签字确认,否则视为验收合格。根据该条约定可知:首先验收的义务人是被告,而不是原告;其次,原告完成安装义务后被告应当在10天内履行验收义务;再次,若被告不积极履行验收义务,则视为设备验收合格。因此,在原告证明已经完成设备安装的情况下,如被告主张设备没有通过验收,被告就必须举出其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验收义务但是原告的设备存在不能通过验收的证据,否则在被告拒不履行验收义务又将设备投入使用又主张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原告的合法权利将无法得到保护。但是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根本没有举出这种证据,所以被告主张设备没有通过验收,是没有证据支持的,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条款,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BI030169号合同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支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刘银红律师

6.专项代理售房委托(合同样本) 篇六

1、甲方自愿将合法拥有的座落于上海市___区_______路__弄__支弄__号__室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地产)全权委托给乙方居间出售。该房地产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产权证号:_______;委托售价人民币:_______元整;租赁情况:_____抵押情况:______附送设施设备有: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3、甲方签订本委托时已征得该房地产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并保证该房地产权属清楚。

4、甲方委托乙方寻找适合购买该房地产的购买方并按政策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5、甲方委托乙方一旦达成上述交易条件即代理甲方收取购买方购买该房地产的定金。

第三条佣金支付

1、佣金数额: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支付乙方佣金按该房地产成交价百分之一计算。

2、支付时间:甲方佣金应在该房地产交易过户(取得收件收据)当天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若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其他事项均按上海市物价局规定收费。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委托中委托售价的百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给乙方

1、甲方虚假委托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或委托出售的该房地产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2、甲方违反本委托约定或与他人私下串通,造成乙方无法完成本委托的;

3、甲方在委托期内或在终止委托后六个月内以任何形式或价格不通过乙方而与乙方曾介绍过的购买方成交的。

4、甲方委托其他公司出售该房地产或自行出售该房地产。

第五条 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委托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双方商定守约方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等由此引发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七条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立即生效。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执照号码:3101052006836

联 系电话:联系电话:

代理人/代表:代表:

7.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篇七

[ ]渝洲同非诉字第 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 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的具体事项详述如下:1、2、3、4、5、6、二、乙方接受委托并应甲方的要求,指派 律师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

三、乙方承办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四、甲方应保证委托的事项合法并对乙方的工作成果用于合法目的。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只能用语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目的,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该成果泄露给与本案范围和目的无关的其他第三人。

五、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对乙方的询问、了解作客观的陈述。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证据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真实的证据,并对虚假陈述作真实澄清。甲方拒绝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六、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第三方表明乙方与甲方的代理关系,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协助,如签署有关协议、法律文书、证实委托关系等。

七、乙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故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可终止委托。

八、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同意后负责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九、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背景资料以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十、乙方以下列方式向甲方交付完成委托事项的工作成果(供选择,可选择一项或多项):

1、专项咨询意见;

2、调查获取的证据;

3、法律意见书;

4、法律建议书;

5、律师见证书;

6、法律可行性分析报告;

7、其它:

十一、甲方随时可向乙方了解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确有必要的,乙方应甲方要求可出具阶段进展报告。

十二、差旅费及第三人收取的有关费用的处理:

〈一〉乙方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所需差旅费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供选择)

1、已包含在律师服务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双方协商差旅费用概算为 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预付;待本合同委托事项办结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费用 清单及有效开支凭证结算。

〈二〉鉴定费、审计费、公证费、翻译费、复印费及其它必要的中介费用,行政机关、司法部门或相关组织、行业协会收取的有关费用,由甲方预付,乙方按实际支出和有效凭证核销,多退少补。

十三、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按以下方式处理:

1、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共 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清。

2、甲方逾期付款,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日息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律师收取律师费,应出具本合同项下的法定结算凭证发票。

十四、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如果委托事项违法或违背律师职业道德,或者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五、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无法定事由不得中途解约,若甲方中途解约,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乙方不予退还;若乙方中途解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十五、为联络和送达方便,各自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按上述地址的送达均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依上述地址的送达仍为合法有效送达。

十六、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一方可向重庆市律师协会请求调解,或由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七、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或交付工作成果之日止)。

十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由双方签字或签章后 于 年 月 日生效。

十九、特别约定: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 主任(签名): 联系电话:

8.股票发行与上市事务法律服务合同 篇八

(一)甲方的主要权利1.甲方可以就第五条所列的律师工作范围的事项向乙方律师咨询;2.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计划的变化与改变,而建议乙方作出相应地改动;3.甲方在不影响乙方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公正性、客观性的前提下,有权要求乙方对此法律文书的制作情况作出完整、准确的表达;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接触到的意欲保密的资料和信息不得擅自泄露给第三人;5.其它权利。

(二)甲方的主要义务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其为完成第五条所列事项所需之件资料,并应保证其真实性与完整性;2.甲方不得向乙方律师作误导性或虚假性的陈述;3.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4.其他义务。第七条 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主要权利:1.为完成第五条所列事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完整的、真实的文件资料;2.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3.其它权利。

9.专项法律事务代理合同 篇九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二章

合同概述

第三章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五章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第六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七章

无效合同与可撤消合同

第八章

合同履行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十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十一章 合同责任

第十二章 合同法分论

第十三章 合同纠纷预防与争议解决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二、合同法的适用

三、合同法的法律地位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概述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以财产为调整对象,不涉及人身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2、以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调整对象。

平等者间无处罚权,因此在合同中一般不能出现“罚金”、“处罚”、“罚款”字样; 取而代之,常在合同中以追究违约责任、违约金、赔偿金等形式出现。

合同法概述

三、合同法的法律地位

合同法的法律地位即合同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我国,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合同法属于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章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特征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概述

二、合同的特征:

(一)合同形成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合同的本质是交换,为了获得某种利益,必须拿自己的另一种利益去交换;

(三)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如果不履行承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概述 合同特征

(一)平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彼此都不能命令 对方必须去从事合同要求的行为

平等者间的关系以自愿为原则,但必须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概述 合同特征

重要原则——约定优先

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才从法定,也就是说我们在合同中必须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

例: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条款

根据《合同法》等规定,买卖合同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交付之前,风险属于卖方,交付之后,风险属于买方。

合同概述 合同特征

有关风险转移条款的案例:

甲方(卖方)(上海某公司)与乙方(买方)(邳州某公司)签署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该合同项下的货物运送到乙方指定的地点(门站)进行交付。双方在到货后的三日内进行验收。现货物在门站的第一天夜里,货物尚未验收,发生了地震,问:货物的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合同风险自交付时转移,而到货交易根据交易习惯,一般为货物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视为交付,由此,货物的风险很明显的已经转移到乙方(买方),那么乙方就需要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

2、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转移条款——本合同项下的货物风险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转移,货物验收合格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此约定,因地震损害属于不可抗力,合同双方没有过错,损失自行承担,货物风险未转移,由卖方承担。可见,在合同中尽量做一些有利于我方的约定,发生风险时,就可以相应的降低我方的责任。

合同概述 合同特征

(三)最大特点——法律约束力

利用合同,可以获得所需要的法律保障力,通过法律保障所期望的目的的实现。

(1)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合同的当事人就不能随意撕毁合同,擅自

变更或解除合同。

(3)当合同当事人权利被侵害时,可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5)在对方违约的情形下,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当事人依据合同取得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合同概述 合同特征

代位权和撤消权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行使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2、行使主体—只能是债权人

3、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主张不能超出债权范围

4、行使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注意问题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 ; 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有恶意或过错;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成立条件

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概念 撤消权 代位权

第三章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 约

二、承 诺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一、要约

订约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概念 条件

1、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2、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3、向受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4、内容具体确定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当事人意愿 当事人 提议内容 交易习惯 法律规定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消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宣告取消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五)要约的失效

概念: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

原因: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二、承诺

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二、承诺

(二)承诺的方式 原则上采用通知方式

(三)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二、承诺

(四)承诺的撤回和延迟 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

承诺的延迟: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内容

二、合同形式

名称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报酬 合同内容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内容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 方法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二、合同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一般宜采用书面形式。

注意:备忘录”、“意向书”、“会议纪要”、“建议书”之类的 法律文件并不代表当事人的承诺,因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等法律文件所能起的只能是证据的作用。

第五章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时间 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合同书形成的成立时间

确认书的合同成立时间 实际履行和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二、合同成立地点 地点

(一)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当事人采取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六章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二、合同效力的要件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概念

狭义概念: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广义概念:已经成立的合同所产发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效力的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效力的要件

(一)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不具有 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非完全行为 能力的自然人 非完全行为

能力的法人 无行为 能力的人 法人分支 机构 法人的 下属部门 限制行为 能力的人

当事人具有相应 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 18周岁 精神状况 健康正常

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效力的要件

(一)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注意:

对于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他的能力范围内,合同有效;超过他的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如未经追认,则合同有效。

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效力的要件

(二)意思表示真实

概念:

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是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在的行为。

目的要素:即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缺少必备要件,则缺少目的要素合同不成立。

效果要素:即主观上有没有订立合同的想法或意思,有就有效果,没有就缺乏效果要素。表示行为:很简单,即把上述的要素用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

第七章 无效合同和可撤消合同

第一节 无效合同

第二节 可撤消合同

第三节 无效合同和被撤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和可撤消合同 第一节、无效合同

概念

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

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特征

第一、自始就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第二、确定的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第三、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效力的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无效合同和可撤消合同 第一节、无效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种类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和可撤消合同 第一节、无效合同

三、合同中的无效免责条款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则条款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

(三)格式条款具有以上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无效合同和可撤消合同

第二节、可撤消合同

一、可撤消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可行使撤销权 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特征

第一 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后才是自始无效的;

第二 可撤销合同的发生事由是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

第三 可撤销合同是只有有撤销权的当事人 可主张无效的合同。概念

无效合同和可撤消合同 第二节、可撤消合同

二、可撤消合同的种类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无效合同和可撤消合同 第二节、可撤消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

撤消权的行使方式:

如果撤销权人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裁决。

撤消权行使的期限: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至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无效合同和可撤消合同

第三节、无效合同和被撤消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 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不具有履行效力

二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可以有效

三 合同中独立的解决合同争议方法的条款有效,也就是说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条款不应合同无效而失效。

第八章

合同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概念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

第一节、合同履行的概念

一、合同的履行 概念:

合同履行就是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特征:

(一)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三)合同的履行是0>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

(四)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消灭的一种原因

合同履行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

二、适当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三、协作履行原则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还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

四、经济合理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的利益。

合同履行

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履行

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合同履行

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

三、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时的规则

向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

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

3.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4.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成立条件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概念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履行

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不安抗辩权的主要效力在于中止合同,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但应即使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变更的含义

合同主体不变,而变更合同的内容 变更的程序 变更的效力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变更生效后,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即取代原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而不能再按原来的合同内容履行。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二节、合同的转让

概念:

将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和标的的情形下,合同关系的主体变更。

1、合同转让概述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二节、合同的转让

概念:

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

有效条件:

1.须转让的合同权利有可让与性。

2.须所转让的合同债权为有效债权且让与人 享有所转让的合同债权。

3.须转让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暇疵。

程序: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二节、合同的转让

概念:

在合同内容和标的不变的情形下,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有效条件:

1.须经债权人同意。

2.须转让的合同义务有效存在并具有可让与性。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效力:

1.承受人在受移转的债务范围内承担债务,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已移转的债务。

2.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3.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由新债务人承担。3、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二节、合同的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承受。

合同权利义务的合意概括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定概括转让:

1.因继承而发生的;

2.因法人的分立、合并而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第十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述

原因:

基于合同目的达到而终止 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终止 概念:

合同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 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效力:

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及义务消灭。负债字据的返还。

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二节、合同的解除

概念:

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种类:

(一)协议解除

(二)约定解除

(三)法定解除 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二节、合同的解除 程序:

(一)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

即 双方协商一致。

(二)法定解除合同的程序

即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通知对方。

效力:

(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一章 合同责任

第一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节 违约责任概述

第三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节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六节 违约责任的形式

合同责任

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

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成立条件:

(一)缔约一方先违反合同义务;

(二)缔约相对人受到损失。

主要类型: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责任

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分析:

甲知道乙要转让一厂房,丙有意购买并正在与乙洽商,甲不希望丙得到该厂房遂也向乙提出购买厂房,且价格高于丙,乙因此不与丙继续进行洽谈,转而与甲进行商谈,甲得知丙不购买后,提出其也不购买该厂房了。

本案中甲需对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责任

第二节、违约责任概述

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征:

1.违约责任是以合同债务为基础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3.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责任

第二节、违约责任概述

二、违约责任与侵犯责任关系 区别:

构成要件

对第三人的责任

赔偿范围 免责条件

责任方式

合同责任

第二节、违约责任概述

二、违约责任与侵犯责任关系 竞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

第三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概念: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的根据或准则。

具体原则:

(一)严格责任原则

即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即应承担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

即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且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违约责任。

(三)特殊过错责任原则

即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且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责任

第四节、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概念: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须具备的条件,也就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

合同责任

第四节、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概念:

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现象。

种类:

(一)预期违约

即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明示或默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

(二)不履行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实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三)不适当履行

即合同债务人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该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二、违约行为

合同责任

第五节、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概念:

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除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分类:

(一)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

一、违约责任免责事由的概念

合同责任

第五节、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概念: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

效力:

1.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2.通知义务和提供证明义务;

3.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可抗力条款;

二、不可抗力

合同责任

第六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概念:

又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于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责任。

适用条件:

1.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

2.继续履行须有可能。

3.继续履行须有必要。

4.债务的标的须适于强制履行。

一、继续履行

合同责任

第六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违约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反合同 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支付违约金条件:

1.合同中须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或者法律中有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2.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属于应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二、支付违约金

合同责任

第六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违约方与赔偿金的关系 :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支付违约金

合同责任

第六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概念: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 成的损失。

特征:

1.赔偿损失具有普遍适用性。

2.赔偿损失具有并用性。

3.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

4.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具有双重性。

三、赔偿损失

合同责任

第六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适用条件:

1.受害人一方受到损害。

2.受害人的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2.合理预见原则。

3.减轻损失原则。

4.损益相抵原则。

5.过失相抵原则。

三、赔偿损失

合同责任

第六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概念:

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的责任形式。具体包 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违约责任。

采取补救措施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四、采取补救措施

合同责任

第六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1、概念:

当事人一方于合同未履行前,为了证明合同的 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应支付的规定数额内,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债权的担保。

五、定金制裁

合同责任

第六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2、定金与预付款 :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 如果合同如期履行,定金可充 抵应给付货款的一部分,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 同,即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 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则不具有这种性质.如果预付款的一方不履 行合同,可将预付款一部分或全部抵作违约金或赔偿金, 余款应退还给预付方,如果接受预付款一方不履行合同, 应将预付款返还给预付方,并按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 金,根据我国货币管理的规定,使用预付款有一定的范围, 不得随意使用。

五、定金制裁

合同责任

第六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3、定金刑罚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 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五、定金制裁

合同责任

第六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4、定金合同 :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 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 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 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五、定金制裁

第十二章 合同法分论

第一节 买卖合同

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分论

第一节、买卖合同

概念:

买卖合同是卖方将出卖的财物交付给买方方所 有,买方接受该项财物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

特征:

(一)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是财产所有权与价金互为对价的合同;

(三)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和有偿的不要式合同。

一、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分论

第一节、买卖合同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买方义务: 1.支付价款。2.按约定接受 标的物。

3.买方发现或 应当发现标的物 的数量或质量不符 合约定的,应及时 通知卖方。

卖方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2.按约定的数量、质量、期限、和 地点交付标的物。

3.瑕疵担保

合同法分论

第一节、买卖合同

三、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的规则是: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指法律、法规要求所有权转移须履行特殊手续的,以该特殊手续办理完毕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合同法分论

第一节、买卖合同

四、风险责任负担 概念: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 险负担。

合同法分论

第一节、买卖合同

五、孳息归属和合同解除的效力

孳息归属概念: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 险负担。

合同解除的效力: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合同法分论

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

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

(一)公用性

(二)公益性

(三)继续性

合同法分论

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二、供用电合同 概念:

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供电人义务:

1.及时、安全、合格供电 2.供电人因限电、检修

等停电的通知义务

3.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

用电人义务:

1.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 2.用电人对用电设施的 安全保持义务

3.用电人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 4.用电人依照约定用电的义务 双方义务

合同法分论

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

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

特征:

(1)合同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

(2)合同签订方式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3)形式采用书面方式;

(4)发包人一般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5)承包人应是国家规定的具有承包工程项目资格的施工单位。

合同法分论

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主要条款

(一)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勘察、设计如由一单位完成,则应签订一个勘察 设计合同;若由两个不同单位承担,则应分别订立合 同。

建设工程的设计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进行时,建 设单位可与主体工程设计人签订总承包合同,主承包 人与分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二)施工、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 图和总概算等文件,就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时,即可签订建筑施 工和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法分论

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主要条款

(三)分承包的禁止

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对于应当由一个施工 人完成的工作,总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给 若干个分承包人;总承包人经发包人许可,可将

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不得将全部 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勘查、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 料和文件(包括概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 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合同法分论

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

三、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发包人的合同义务 提供基础资料的义务;

提供约定的工作条件的义务; 发包人负有不变更计划的义务; 验收和接收建设工程的义务; 2 承包人的合同义务

承包人的容忍义务 承包人的通知义务

合同法分论

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经同意后,可将自己承包部分交第三人完成 1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2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情况下,可以随时检查4 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进行验收因施工人原因导致不合约定,可要求返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建的可要求其补偿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 8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应承担责任 9 发包人未如约提供材料的,承包人可顺延工期

第十三章 合同预防纠纷与争议解决

第一节 合同纠纷的预防与管理

第二节 合同诉讼中的注意事项

合同法分论

第一节、合同纠纷的预防与管理

合同文件管理

在合同签订后指定专人负责履约管理;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 合同纠纷管理

及时报负责人,并整理相关证据资料报送相关部门

合同法分论

第二节、合同诉讼中的注意事项

举证责任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固定和保存 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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