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协商相关材料

2024-10-16

工资协商相关材料(精选4篇)

1.工资协商相关材料 篇一

鄂托克前旗总工会工资协商工作汇报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下面,就我旗总工会2017年工资协商工作开展情况,做简要汇报,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鄂托克前旗总工会现有工作人员17名,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2名,正式职工6名,雇佣工1名,社会化工作者6名,西部计划志愿者1名。内设机构有办公室、财务部和基层组织部,下属事业单位有职工服务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下设劳动模范协会和职工技术协会,下辖上海庙经济开发区、敖勒召其镇、上海庙镇、城川镇、昂素镇工会联合会和各机关企事业工会。截止目前,全旗累计组建工会572家,其中,机关工会120家、国有企业工会23家、非公企业工会404家(其中百人以上企业12家,25人以上企业21家),工会联合会25家,职工24559人,会员24313人,建会率和入会率达到99%以上。

二、工作开展情况(2017年集体协商工作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深入推动企事业单位开展民主管理和民主协商。以“上参下”、“上代下”的形式积极参加企事业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代表大会,督促和指导落实民主对话、民主议事、民主协商制度。完成建会企业职代会和厂务公开建制率达到85%,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合同建制率动态保持在80%以上,其中百人以上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建制率保持在90%以上。

(二)、大力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季”活动。通过网站、报刊刊登提示函、微信平台集体协商法规知识竞答和信息推送、企业家集体协商访谈活动等,积极倡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决定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度难关、共谋发展,实现“稳中求进”。

(三)、严格规范集体协商程序。要引导和督促企业严格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规定,规范协商代表产生、启动要约、正式协商、审议通过、审查备案、公示等集体协商的法定必经环节,保证集体协商过程合法有效,充分表达职工和企业方的意愿和要求。

(四)、力推行业区域集体协商。要把开展行业集体协商作为深化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和主攻方向,根据行业、区域特点重点就行业、区域内主体工种和岗位的工资标准、劳动定额等开展协商。本行业、区域内企业,可以在行业、区域集体合同框架下,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二次协商”,其确定的岗位薪酬福利标准不应低于行业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五)、注重培育集体协商典型。将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代表大会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等内容的具体操作流程编印20多万字的《工会基本业务知识读本》,作为指导性材料下发至各基层工会。要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工会干部培训,全面提升工会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健全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继续打造工会服务品牌,加强服务职工工作,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职工群众。

三、好的经验方法

(一)、加强领导,落实职责

一是成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目标和要求,规范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落实了工资集体协商的措施和责任。

二是明确职责,建立激励机制。将工资集体协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工会,并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各乡镇工会目标考核,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之一,对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效特别明显的乡镇工会予以奖励,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是建立工会领导联系制度和工作指导责任制。由工会领导负责指导乡镇工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并要求按有关要求完成所负责的乡镇工资集体协商。

(二)抓好示范,以点带面

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特别是对试点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我会指派专人指导,全程参与。我们以小型零散非公企业为重点,对规模较小,不能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积极推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在同行业比较集中的地方,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把鄂托克前旗上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时泰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两家企业作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示范点,把鄂托克前旗旅游行业作为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示范点,把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经济开发区作为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示范点,进行重点培植和引导,从协商的准备到协议的签订,都有相片,资料按要求规范整理,为其它示范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和全面铺开,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三)召开动员会,全面推进。

为了全面推进我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由旗总工会牵头、多方配合,认真筹备,积极组织。每年,旗总工会均召全旗工资集体协商推进会,要求乡镇总工会主席、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以及各有关部门相关领导参会,会议就全旗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做全面安排。

(四)加强宣传,扩大工资协商覆盖面

旗总工会通过鄂托克前旗总工会网、《今日鄂前旗》、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广泛宣传集体协商,引导广大企业主、员工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从而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氛围。

我们在工资协商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主要得益于旗委、政府和上级工会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得益于全体工会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和全旗广大职工群众的大力支持。在总结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存在的问题,针对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仍将以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自治区、市委、旗委群团会议精神为指导,以不断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工会组织建设为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使工会成为广大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把工会干部锤炼成听党话、跟党走,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

进一步加强集体协商工作、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服务、注重协商典型的根据和培育、切实提升集体协商的质量和实效。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得到加强,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动态保持在80%以上,实效性进一步加强。

2.工资协商相关材料 篇二

一、北钢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开展情况

北钢现有在岗员工5751人。自2004年9月23日,北钢和辽特(大钢、抚钢)组建东北特钢集团以来,在集团工会的统一安排部署下,每年都统一召开(设“大钢、抚钢、北钢”三地分会场)由三地职工代表参加的集团公司职代会,对职代会报告中提出的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任务、员工工资、福利等内容进行意见征求和审议。2011年,集团公司又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在每年召开的年度职代会上由企业法人代表——集团公司董事长与员工代表——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在《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签字,现已签订了四轮《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较好保障了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具体履行情况如下。

1、在工资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上

北钢实行以岗位等级薪金制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由岗位等级薪金、奖金和津贴三个部分组成)。按照科学、合理的岗位评价对员工岗位等级进行设置。实行按劳分配为主的工资分配办法,在分配中突出所在岗位、技能水平和工作绩效等对员工收入的决定作用。工资向苦、脏、累、险和技术含量高、创效多的岗位人员倾斜。如炼铁厂等主体单位主要生产岗位的员工工资平均工资总额在3千元以上;机电公司车工等技术含量高,技术好的员工,每月工资最高能拿到5千多元。有技术职称的专家、主任工程师享受车补和年薪,充分体现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2、在工资支付方式上

北钢每月16日以货币形式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由员工本人签字,使员工知道每月开多少钱。基层班组员工还通过班组建设看板、班组核算板、班组核算台账和公示栏等,实现班组考核分配“公开、公正”,使员工间清楚每月干多少活、挣多少钱,以达到较好的激励作用。

3、在员工保险及福利方面 一是员工保险日益完善。随着企业的发展我们逐步弥补历史前欠,不断健全和完善员工保险机制。2008年公司下拨专款2300万元支付了2003年以前的历史前欠工资;解决了拖欠退休人员和“30525”退休职工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费; 2009年将原有的缴纳“三险一金”,增为缴纳“五险一金”。同年3月,北钢出台了《北钢实现医疗社会统筹试行办法》,使北钢职工医疗由内保变为社保,有效缓解了北钢员工看病难的窘况。5月,公司又出台了《北满基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解决了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问题。至此,北钢基本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

二是员工福利日益改善。为使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好的惠及广大员工。05年以来,公司每年都有计划地按在岗员工20%的比例组织各类先、优、模和骨干到北钢农场度假。07年以来,每两年还组织应届集团公司级以上劳模(含集团公司劳模)异地旅游和出国观光。08年,在全员中实行了员工带薪年休假制【按工龄长短享受每年5天、10天和15天(不含法定假日)不等的带薪年休假制】。并在全员中实行每两年为在岗员工进行一次免费体检,为在岗女职工每年进展一次免费体检。同时,对当班员工实行每天4元的餐补费,使员工彻底告别了上班拎饭盒的历史。2012年,实行了工龄工资补贴(以一年工龄10元为基数,随工资发放)和夜班津贴(二班7元,三班10元,随工资发放)。2013年,下发了《关于做好员工生日关怀工作的通知》,在每位员工生日来临之际,送上一份充满企业关爱之情的生日贺卡和百元购物卡,使员工的福利得到不断改善和提高,深受广大员工好评。

4、在加班、休假及其报酬方面

北钢根据自身需要合理安排员工加班加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支付相应的工资。(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加班工资基数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加班工资基数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加班工资基数300%的工资报酬)。

5、在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方面 能较好履行每年度与员工在《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上达成的有关协定:一是在岗人员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2年齐齐哈尔市最低工资为1050元)。北钢按规定执行。二是在完成本年度全年生产任务目标的基础上,北钢工资总额及员工工资收入以上年度为基数,基本实现了不同比例的增幅。

从04年重组时人均710.14元,增加到现如今人均3283元,增幅达462.3%,促进了企业和谐发展,为齐富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这些年,北钢虽然通过深化改革、优化管理,千方百计加强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规模等,促进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使员工工资和福利不断得到改善和提高,让改革的红利更好、更多的惠及广大员工。但由于钢铁行业总量压缩,订货合同不足,回款萎缩和上游各种原材料上涨等原因,使企业生产经营及员工开资和缴纳“五险一金”受到一定影响。

三、有关意见和建议

北钢的和谐发展,事关本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希望省、市政府在北钢改革发展中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政策倾斜,使其更好、更快地发展,为本地区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3.工资集体协商 篇三

1、党政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阜新、葫芦岛两市把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力推动此项工作,初步形成了“党政主导、工会配合、各方协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成立了以市领导任组长,劳动、工会、企业家协会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阜新市还成立了由市总工会主席、分管副市长为主任,由工会、劳动、纪检监察、公检法司、国地税、工商局、企业家协会等18家成员单位组成的阜新市劳动关系监督委员会,坚持每年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活动,并由市政府命名表彰。此外,根据两办《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原则要求、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

2、加强指导协调,落实部门责任,形成有效工作合力。针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这一新生制度,阜新、葫芦岛两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从自身职能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因企制宜地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分类指导,形成了有效的工作合力。阜新市从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各县区聘用了一批懂法律、懂政策的人员,组建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经常深入企业指导协商工作,先后集中培训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劳资人员、工会干部350人。葫芦岛市建立了市县乡三级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兼职),分片或分行业指导活动,为企业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培训人员、代拟文本、代行工资协商谈判等服务,有效的提高了工资协商的质量和实效。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发布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指标,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3、加大试点力度,带动面上工作,确保规范有序推进。阜新、葫芦岛两市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起步比较晚,在具体组织实施中,没有盲目的推进,而是狠抓工作试点,通过典型的成功经验带动面上的工作,确保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规范有序推进。阜新市在2007年开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当年确定了50户试点企业,目前,这50户试点企业已全部实行了工资集体协商。今年,阜新市计划全面铺开,到年底将实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60%的目标。2009年,力争实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90%。葫芦岛市在全市选择了28家不同类型企业作为试点,聘请了28名协商代表,指导企业开展工作。从实际效果来看,试点不仅为全面开展工作积累了经验,起到了很好地导向和推动作用,而且互利共赢的良好效果,也为其他企业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起到了很好的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

4、完善考核机制,实行目标管理,促推工作落到实处。按照《通知》要求,阜新和葫芦岛两市明确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各项目标,并纳入目标考核范畴,调动了相关部门的积极性,促推了各项工作目标的有效落实。阜新市总工会与各县区、行业工会和有关业务部门签订了全年工作目标责任状,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成典型培养目标作为履行工会维权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葫芦岛市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与工会建设和职工维权相结合,在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和验收工作中,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书;在工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中,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评价的必备条件。

二、存在的问题

阜新、葫芦岛两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上仍处在启步阶段,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认识上“四误区”。部分职工认为工资多少由企业经营者说了算,对开展协商不热情、不配合;有的企业认为协商只是单方面的维护职工的利益,担心协商会束缚住自己的手脚;有的部门认为协商谈判会影响投资环境,对开展协商不支持;还有的部门认为协商是工会、劳动部门的事,工作合力不够。

2、政策宣传不够。导致很多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群众对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缺乏有效的了解,关心、支持不够,部分还有抵触的情况。甚至在部分党员干部中也没能统一思想,达成共识,没有形成良好的工作和社会氛围。

3、工作开展不平衡。今年全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建制目标是50%,阜新、葫芦岛两市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比例分别为15%和11.5%,明显偏低;试点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能够依法、适时、有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效果较好,中小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待拓展,推行难度依然较大,存在协商难、签约难、履行难的问题。

4、协商质量不高。部分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由于害怕得罪“老板”,不敢谈,协商过程流于形式;又由于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善谈,抓不住协商的要点;部分企业对职工关注的保险福利等热点问题避而不谈,合同文本空洞,可操作措施少。

5、监督制约不到位。缺乏有效的推进和深化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监督机制,相关的目标考核内容和要求不能很好地落到实处;对那些拒绝或变相拒绝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导致推与不推一个样。

三、下步工作建议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和专业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临控指导”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以开拓创新的精神,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倾力谋求广大职工群众的福祉。

1、抓工作导向,努力实现职工和企业利益双赢。工作导向正确与否,是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关键。在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中,必须坚持企业与广大职工互利共赢的指导方针,加强宣传教育,坚持正确导向,引导企业和职工走出认识上的“四误区”,真正把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职工工资水平在企业发展基础上的合理增长,促进双向维护、和谐共赢局面的形成。

2、抓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社会化系统工程,单靠哪个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主导下,进一步建立健全三方五部门协商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还要联动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到位。

3、抓重点难点,促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取得突破。一是加快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进程,全部实现规模以上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全力推进中等规模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积极拓展面广量大小企业的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确保完成今年全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50%的建制目标;二是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代表的业务素质,全面掌握集体协商的政策法规、协商要求、操作方法和有关程序,解决不会谈、不善谈的问题;三是加快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步伐,逐步形成专、兼职结合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和水平;四是研究解决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中的主体问题,探索上级工会派员、聘用社会人员参与协商,工会干部职业化、社会化的路子。

4、抓监督检查,确保工资集体协商部署落到实处。建议各级政府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签订责任状,实行目标管理,由“五部门”或劳动关系监督委员会联合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不断完善人大执法检查、政协视察、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结合的“四位一体”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其他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相互联动的监督机制,形成强有力的社会氛围,确保工资集体协商的各项工作部署全面实施。

4.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篇四

篇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以2011年5月29日《新京报》对“中华全国总工会将用3年时间在全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报道”为切入点,阐述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定义,推行该制度存在的障碍,以及完善该制度一些建议。

关键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障碍,完善。

根据2011年5月29日《新京报》报道称,中华全国总工会将用3年时间在全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明确规定了时间表和进度表以及启动了《全国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实施计划》。

《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在1996年5月就由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劳动部第9号令也在2000年发布,要求在全国逐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合同法》在2007年明确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8年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的行政要求;由此可见,我国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很是积极,但效果却很不理想,这又一次让我们不得不开始反思问题之所在。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在我国的发展

根据总工办发[1998]13号《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经过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就企

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奖金和津贴分配和其他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企业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并依法签订书面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

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就已经有了工资集体协商,其在西方市场经济中是一项很成熟的制度,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但在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是由行政干预劳动关系,不需要由工资集体协商来协调劳资关系。因此,在计划经济时代,不存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干预劳资关系产生了很多的问题,劳动关系双方逐渐市场化和利益化。为了解决劳动关系双方的问题,我国引入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在1995年的《劳动法》中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在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直接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根据全总提供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124.70万份,覆盖企业211.21万个,覆盖职工16196.42万人。其中,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51.2万份,覆盖企业90.2万个,覆盖职工6177.6万人。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职工权益;提高职工积极性,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各地推行的情况来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实可以在劳动者的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寻求到一个平衡点,既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企业的整体发展。但在我国集体协商制度仍旧处

于初步阶段,在推行过程中仍旧遇到了很多的障碍,不能完全发挥该制度相应的法律效果。

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存在的障碍

(一)协商主体力量不均衡

劳动者与企业双方地位具有不平等的特点,劳动者与企业比起来,是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企业相抗衡。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一般由劳动者的代表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20条规定:“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一规定使得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过程中的中心地位得以强化,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作为企业的对立面与企业平等协商谈判,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向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一大发展。

但是在实践中,工会的代表性与独立性却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从而不能根本上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企业工会与企业之间有很多的依赖关系,工会的组建、运行、工会干部的产生等都与企业有很大的依赖关系,其具有附属性,并不能够成为工资集体协商制的独立主体。如工会的组成人员本身就是企业员工,受制于企业,并不能够很好的代表劳动者的利益与企业平等协商。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的问题如没有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很难真正的起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效果。

(二)政府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的作用不到位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完备的劳动关系协商机

制,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力,甚至起着主导作用。因此,政府支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力度决定着该制度推行。但是各级政府并没有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有些地方政府害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会影响地方投资环境,因而不支持和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制定工资相关制度方面缺位。在规定企业工资的相关制度如行业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等方面,还不能满足不同行业的要求。第二,政府部门监督不到位。在实践中,劳动者工资主要是由企业主导的,一些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监督力度不够。

(三)法律制度不健全

无论在立法还是理论研究方面,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是一项很成熟的制度。但是在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都不够成熟。在理论方面,学者们在劳动法学研究中的重点是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制度,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研究比较薄弱。

在立法方面,首先,虽然在《劳动法》、《工会法》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上述规定都是太过于原则化,不能满足在实践中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需要;其次,虽然现行有《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规性文件,但只是行政规章,且内容不够完备,立法层次偏低,刚性不强;第三,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了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用的字眼是“可以”,是选择性条款,从而使得工资集体协商制对企业缺乏约束力。第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罚不执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处罚内容,使得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缺乏相应的强制力,另外一方面也不利于作为企业员工的工会成员的保护。第五,“政府保障职责的义务未作具体规定,资方不配合工资协商的法律责任缺乏。”。[1] 综上所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国还不是一项很成熟的制度,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在今后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要积极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提高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协商能力。

1.切实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基层工会组织体制。

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解决劳动者利益代表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问题。具体而言,首先要确立工会独立的主体法律地位和作为劳动者利益代表者的法律地位,“改变以往动员说服企业建立工会的做法,积极发动职工组织起来成立工会,真正形成职工方的协商主体。”[2]其次,要完善基层工会主席产生机制。现今,有些工会主席都是由企业任命或企业领导兼任的模式,这就导致工会不能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因此要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要求,工会主席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加大上级工会外派工会主席到基层企业的比重,真正实现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第三,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 篇二: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样表

××公司集体协商制度

(×年×月×日×× 公司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代表)会议

审议)

为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平衡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及协商原则。本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与本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是双方协商主体。双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本着地位平等、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的原则,依法进行集体协商,签订书面集体合同或协议。

二、双方协商代表的组成与产生。协商代表由双方首席代表、职工代表、甲方指派本方代表或双方委托的专业人员代表组成。代表的产生:

1、双方首席代表。甲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行政方首席协商代表,乙方工会主席是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双方首席代表可书面授权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作为首席代表。

2、职工代表。由乙方按职工协商代表条件和名额分配,组织各职工(工会)小组民主提名推荐,经企业职代会审议给予资格认定。或由乙方以“选派”方式产生。协商代表的撤换、增补和任期按有关规定办理。

3、指派代表。按照有关规定,甲方首席代表除职工方协商代表外,可指派本企业其他人员为本方代表。

4、专业人员代表。受双方书面委托的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 方代表三分之一,受托人不得担任首席代表)。

三、协商代表职责。依据集体协商有关规定,协商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参加集体协商,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合法利益。

2、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3、提供或汇集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4、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5、及时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生效的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

6、监督工资专项协议的履行。

7、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设立协商工作小组。集体协商工作小组是启动协商程序的工作机构。由协商双方共同商榷组成,小组成员人,设组长1人。

工作小组负责涉及集体协商事宜的前期筹备工作,具体职责是:搜集、索取、汇总协商事宜的相关资料;组织开展协商前的信息传递与沟通;按程序规定筹备有关文字材料;根据协商记录起草合同或协议文本草案;完成双方各位首席代表交办的有关协商事宜工作。

五、互发“要约”与“要约”回复。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管理制度、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事项,协商双方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意向(要约)。对方应自接到协商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书面答复。

双方根据已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期限,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满前60日内互发“要约”提出协商续签要求。拒绝回复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工会法:53条第四项、集体合

同规定:32条、54条)。

六、召开协商会办法。协商会议应按照《要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遵循双方代表人数对等的原则召开,并由双方首席代表按协商议程轮流主持。每次协商会议各方至少3名代表参会,且双方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其中: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会议三年一次;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专项协商会议一年一次。本企业每年第×季度为协商续签工资协议时间。

七、注重工资协商。职工是企业效益的直接创造者。乙方要为落实职工应得劳动报酬的分配权利,主动开展工资协商“要约”行动,推动本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甲方应遵循职工工资随着企业效益增长同步增长的市场规则,认真倾听乙方诉求,并结合企业发展和创收实际与乙方进行工资协商。

八、坚持依法办事。本企业认真执行协商内容、协商行为和协商结果不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相抵触的原则。协商结果按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法定程序办理。

九、合同报审、公示与履行监督。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十日内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经审查同意或收到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合同(协议)即行生效。双方于5日内以适当形式向本方人员公布。乙方负责组织协商代表对合同(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向职代会报告。

十、协商资料保存与管理。协商资料作为双方的原始凭证须妥善保管与存放。收集汇总的主要资料包括:上级文件、会议记录、相

关表格、相关制度、职代会文件、合同文本和备案通知等。相关资料双方各持一份,存档管理期为×年,并由专人负责防丢、防毁、备查保管。

十一、本制度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年 月 日

篇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国有企业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要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实现利润增长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试点企业要首先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进行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签批列入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后试行。工资协议以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为基础进行协商。具体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和特殊情况下各类人员工资支付办法、各种假期工资待遇;

3、企业主要经济效益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工资增量;

4、职工当年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5、绩效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分配办法;

6、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最低工资保障措施等规定;

7、工资协议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及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参阅文件: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3日 冀劳社办[2002]134号)

(二)非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非公有企业都应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分配办法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协商内容包括:

1、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办法、支付日期;

2、工作环境及律补贴分配办法和女工保护及假期工资待遇;

3、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措施:

4、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

5、工资协议期限和终止条件;

6、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7、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参阅文件: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3日 冀劳社办[2002]134号)

(三)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

河北省建立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是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选拔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长期从事劳动工资工作的人员中选拔。每个设区市本级30人左右,每个县(市)10人左右。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聘任制,由省劳动保障厅、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后,同级劳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后,同级劳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聘任,担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2.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熟悉企业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2)了解企业财务制度,熟练掌握企业工资帐务处理业务;(3)政治可靠,作风严谨,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勤政廉洁。

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

(1)接受劳动保障、工会、企业家协会或企业的委托,依法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2)负责对企业劳资双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帮助企业拟定工资协议草案;

(3)认真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坚持原则,维护资产所有者、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对企业工资协商中产生的矛盾,认真负责地进行调解,避免突发性事件和冲突事件发生,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维护稳定;

(5)严格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与协商有关的事项;

(6)尊重企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不得以任何上级组织和部门的身份,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施加影响;

(7)主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定期汇报工作情况,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4.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统一管理,登记注册,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2)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受托对企业进行业务指导,要在培训合格证书上进行记载。

(3)不能履行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未能参加培训等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指导员资格,注销聘任证书。

解读工资协商制度:可以协商什么?如何定工资?

2007年06月13日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有52万多份,涉及6000多万名职工,约占中国职工总数的一半。

保障职工对工资有发言权才是根本

近几年,我国各地相继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探索和实践中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有较大比例的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开展这项工作,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发展也存在不平衡。2006年,这项制度写进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

法律依据是什么

目前,我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我国的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对劳动者就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进行协商确定的权利从法律角度作了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确立了工资协商的操作规程、内容以及其他有关要求。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集体合同规定》中也有相关规定。

可以协商什么

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谁能当协商代表

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担任。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同时,还规定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其中专门规定,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政府职责是什么

按照规定,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 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同时,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如果集体协商发生争议,而不能协商解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曹亚慧)工资协议

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工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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