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及零售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2024-10-19

零售药店及零售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精选5篇)

1.零售药店及零售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篇一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条例》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

二、审批机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科承办。申办人按程序要求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开具《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办程序

(一)申办条件

1、人员条件

(1)申办人应具有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处方药销售审核和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工作,上述人员应熟悉并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无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2)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县以上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至少两名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或药品调剂工作经验,并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必须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上述人员中应有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软件管理所经营药品质量的人员;(3)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农村乡镇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或药品调剂工作经验,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软件管理所经营药品质量,并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4)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农村村级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具有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设区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5)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县以上城区的,必须配备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在农村乡镇(含)以下地区的,必须配备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具有中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在企业营业时间均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2、营业场所及设施设备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设区市城区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其中设区市城区商业主街道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城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农村乡镇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农村村级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仓库,仓库地址应与营业场所地址一致。

(2)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及卫生环境。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卫生、整洁、干燥、无污染,与生活区有效隔离,并有监测、调控温度和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通风、照明、避光等设施设备。营业场所应有玻璃门、窗等与外界有效间隔的设施,有符合药品分类管理和拆零销售要求的货架和柜台。经营生物制品的企业,应配备专用冷藏设备。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还应具有独立的营业区域和收费系统;

(3)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各环节的经营质量控制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GSP方面的信息;能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进行网上实时监控。企业营业场所应安装与本企业计算机系统相连接的可视监控设备(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专柜和农村村级药品零售企业可不作要求);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5)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二)审批程序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符合当地零售药店设置规划后,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告之下载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验收标准细则及《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不同意筹建的,则告知理由。

2、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申请现场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资料报送前必须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市局接到全部报审材料后,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人员到现场检查验收。

3、对报审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现场验收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办人修改补充与限期整改;经验收、审核合格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对验收、审核不合格的,则将不予发证的理由告之申办人。

(三)审批时限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筹建申请后,对申办人提交的筹建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申请单位完成筹建,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全部合格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人员到现场检查验收;

3、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合格后,内审、验收、公示和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申请筹建所需提供的材料

1、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二份)(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办事指南中下载);

2、拟办企业主要人员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和个人简历(需注明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经历、年限及有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情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说明;

4、拟配置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情况说明;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

6、申办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五)筹建要求

申办人取得同意筹建后,在三个月内按要求完成筹建工作,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申请现场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材料前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

(六)申请现场验收所需提供的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办事指南中下载);

2、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筹建企业的文件;

3、拟办企业对照《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验收标准细则(暂行)》自查总结;

4、拟办企业职工花名册(需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岗位、职务、培训情况、健康状况等);

5、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包括各级组织机构的设置文件,组织机构质量管理职责框架图,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任命文件等);

6、拟办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设区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明、以及不在其他单位兼职的相关证明;

7、拟办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详细注明面积和功能区域等)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8、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9、申办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七)现场验收

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与验收。

1、验收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限内组织现场检查;对审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验收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办单位修改补充与限期整改;

2、现场验收时,申办企业的所有员工须在现场,并提供相关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以及所需的文件档案、质量管理制度和记录表格。检查人员应按照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验收标准细则(附件4)对现场检查情况做出是否符合要求的结论,并将验收小结及验收结论填写在《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附件5)中;

3、对验收不合格的筹建企业,检查人员应当场提出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整改。申办企业完成整改并提交再次申请验收报告,报原受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验收。

(八)审批发证

1、现场验收合格的筹建企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验收材料审核合格,并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在7个工作日内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审核不合格的,或经公示有异议并核查属实的,则不予发证,并将理由告之申办人。

3、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申报材料。

(九)收费标准

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文件规定。

四、《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程序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拟办理项目变更的企业,应提交变更申请报告,填写《药品经营企业(零售)变更项目申请审批表》(附件6)一式四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以及各项目所需其他的材料:

1、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变更企业名称的证明文件;

2、变更法人代表和企业负责人应提交:具有原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签名的变更报告、任职文件、拟任法人代表和企业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及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见原件核对退回)。

3、变更企业质量人员应提交:学历证书、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岗位合格者(执业药师除外)、身份证、任职文件、用工合同的复印件、原供职单位不在岗及未兼职的证明。

4、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应提交:拟变更经营范围项目相关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硬件设施准备情况的材料,并需进行现场验收;

5、变更经营地址、仓库地址应提交:应符合当地药品经营企业设置规划要求,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营业场所(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在申请报告中说明地址、面积)、企业新址对照标准的自查报告,同时需进行现场验收;

6、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应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7、办理变更时,对新聘用人员应提供市级药监部门培训合格证明、健康体检证明。

8、对变更经营范围(增加)、经营地址、仓库地址的企业,在进行验收时,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规定及验收标准细则实施。

(二)变更办理程序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项目审批表可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领取复印,申请人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局药品流通监管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开具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单》,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变更事项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需现场验收的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企业补正材料时间除外。

(三)材料要求

1、完整、真实、准确,必要时企业应提供其他资料和出具证明文件原件;

2、用A4纸打印或复印;

3、加盖公章或拟办企业由申请人签名

办理零售药店的许可、登记事项变更所需材料

《药品经营许可证》项目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登记事项变更,变更首先经企业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药品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变更所需资料如下(所需资料一律用A4纸按顺序竖装成册):

1、变更企业负责人(法人企业)、质量负责人:

(1)变更申请报告;

(2)企业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3)变更企业负责人应提交:拟任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及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市食药监局培训证、体检证明、不兼职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审查后退回原件)。

2、变更经营范围:

(1)变更申请报告;

(2)与变更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及设备目录;

(3)与变更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人员的个人简历及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培训证、不兼职证明,体检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审查后退回原件);

(4)与变更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制度以及相关表格。

3、变更注册地址(包括增减面积)、变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

(1)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审后退回原件);

(3)变更后的经营(仓库)地址场所地理位置图、平面示意图;

(4)与存储药品相适应的设施及设备目录;

4、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要求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5、登记事项变更所需材料(变更名称):

(1)变更申请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按照与原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相同的现营业执照确定的名称作为企业名称变更的依据。

申请现场验收所需提供的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

2、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筹建企业的文件;

3、拟办企业对照《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验收标准细则(暂行)》自查总结;

4、拟办企业职工花名册(需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岗位、职务、培训情况、健康状况等);

5、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包括各级组织机构的设置文件,组织机构质量管理职责框架图,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任命文件等);

6、拟办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设区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明、以及不在其他单位兼职的相关证明;

7、拟办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详细注明面积和功能区域等)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8、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9、申办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2.零售药店及零售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篇二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培训试题

店名:姓名:分数: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30分)

1.下列情形中,应按假药论处的是(A)

A.擅自添加矫味剂 B.将生产批号“110324”更改为“120328” C.以淀粉冒充感冒片D.片剂表面霉迹斑斑 E.适应症项下删除“治疗感冒引发的鼻塞”的表述 2.认定为劣药的情形是(B)

A.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B.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C.药品甲用药品乙的名称进行销售 D.对保健食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 E.污染变质的药品

3、某药店最近进了一批药品,没有标明生产批号和有效期,在销售时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此批药品应该按什么处理(B)

A.假药 B.劣药 C.不合格药品 D.合格药品 E.待检药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销售中药饮片必须标明(A)A.产地 B.药理活性 C.化学成分D.杂质含量E.储存条件

5、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A)使用。A.本医疗机构B.批发企业使用 C.零售药店 D.以上都可以

6、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A)

A.报告制度B.登记制度 C.公布制度 D.通报制度 E.核实制度

7、《药品管理法》适用于(B)A.所有与药学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B.所有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C.所有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D.所有从事药品研制、检验、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E.所有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8、特殊管理的药品是指(D)

A.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毒性药品、抗肿瘤药品 B.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毒性药品、生物制品 C.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 D.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 E.放射性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抗肿瘤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C)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A.3 B.4 C.5 D.6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对疗效不明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A)

A.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B.按假药处理

C.按劣药处理D.停止生产、销售、使用E.组织调查,进行再评价

11.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A)的罚款。

A.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B.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C.二倍以下 D、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12.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B)的罚款。

A.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B.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C.二倍以下 D、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13.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A)并附有(C)。A.标签 B.注册商标 C.说明书 D.商品名

14.进口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C)。

A.进口许可证 B.进口药品许可证 C.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D.新药证书

二、多选题(每题4分,共计40分)1.制定药品管理法的目的是(ABCD):

A.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B.保证药品质量 C.保障人体用药安全 D.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E.增进药品疗效 2.下列哪些药品必须印有规定的标示(ABCDE): A.麻醉药品、B.精神药品、C.医疗用毒性药品、D.外用药品 E.非处方药

3、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ABCDE)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A.冷藏 B.防冻 C.防潮 D.防虫 E.防鼠 4.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ABC)A.用法 B.用量 C.注意事项 D.副作用 E.联合用药 5.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ABCD)。

A.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 B.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 C.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D.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6.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BCD)A.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B.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C.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D.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E.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卫生技术人员

7.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ABCD)

A.必须符合药用要求B.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

C.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D.必须符合药品质量的要求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ABCDEF): A.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B.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C.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D.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E.变质的;被污染的;

F.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9.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经营(AB)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A.处方药 B.甲类非处方药C.乙类非处方药D.以上都是 10.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是(ABCDE): A.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B.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C.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D.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E.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三、判断题(每题3分,共计30分):

1、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对)

2.为了做社区推广活动,我们可以将店上的药品拿到社区去摆摊设点进行销售。(错)原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3.药品经营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额,可以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错)4.顾客在外地,要购买处方药,我们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向顾客销售处方药。(错)5.某药厂上市销售的国内独家新药其药品通用名称可以作为药品商标使用(错)

6.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对)7.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8.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及上岗前体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对)9.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对)

3.零售药店及零售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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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申报条件:

申请GSP认证应是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即依法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的企业。申请GSP认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认证的药品企业应依法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申请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经过内部评审,符合GSP及其实施细则的条件和要求。材料目录: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表》(一式2份),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及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到期再认证的还应提供《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3、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及学历或职称复印件;

4、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及学历或职称复印件;

5、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6、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7、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8、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9、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2006年6月1日后批准开办的,应提供产权为企业所有的产权证明);

10、企业自我保证声明;

11、电子申报材料(首次认证需提供,重新认证及零售连锁企业认证无需提供,以优盘或发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形式审查→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技术审查、现场检查→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技术审核→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审核、公示→局领导审批、发证→公告。

审批时限: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5个工作日(含现场检查、网上公示)收费标准:

受理申请收费标准为每户400元;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GSP审核时,收取审核费的标准为:

(一)大型企业(年药品经营额2亿元及以上)14000元/户;

(二)中型企业(年药品经营额5千万元及以上、2亿元以下)12000元/户;

(三)小型企业(年药品经营额5千万元以下)10000元/户;

4.药店开拼门店零售设计竞争 篇四

药店门店外的设计布置的核心营销理念是围绕着“消费者体验”来展开的,他属于消费者服务质量提升的范畴,随着消费者医药保健知识的逐步丰富,购药心理的逐渐成熟,消费者不再单纯地专注于药店药品价格的高低,而对药店的品牌美誉度、门店的舒适亲和的环境、药店所提供的医药专业化服务和消费者个性化的体验更加看中。这些已经构成了消费者购买药品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

目前零售药店的门店外的设计我们称为“零售设计”,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药店的招牌设计;二是药店的橱窗广告宣传设计;三是药店门店外的产品宣传展示;四是药店门店外各种促销活动的发布等。

目前,零售药店的门面设计相对简单,色彩搭配趋同性,主要表现为药店门店招牌集中在绿色和蓝色两大主色调,店招设计单一,缺乏和顾客的亲和力;同时几乎所有的零售药店的门店形象大同小异,缺乏与其他的零售药店区分开来的差异化形象营销形象,

如图一:(见PPT文件)部分药店以白色为底色,其突出的文字依然是绿色或蓝色。而笔者在河南郑州市省三院对面所见的一家零售药店却让我耳目一新(见图二),该药店所处街道上紧挨着总共有4家药店,其虽然保持了零售药店的主色调绿色,并以白色底板突出绿色,但其书法的字体一下子将药店在这条街道中凸显出来,宛如一副美丽书法呈现给大家,让人心旷神怡。该药店在店面的形式上推陈出新,通过独特的店招设计将自己的诉求点传达给顾客,增加零售药店亲和力从而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

5.零售连锁药店督导体系构建 篇五

督导人员在企业中属于管理监督人员,需要具备高素质和能力,应敢于直面问题,永不妥协;机敏如猎犬,对各种经营管理信息有敏锐的嗅觉;明察如雄鹰,对存在的问题能明察秋毫、公断解决;迅猛如猎豹,一旦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除了对个人的要求,企业需建立相关的督导体系,将督导工作标准化,精细化,从准备、计划、实施、沟通、总结、改进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工作体系,方能成为连锁药店的中坚力量,提升药店管理功效。

列宁说:“信任固然好,监控更重要”。

督导是什么?仅仅是在做监督指导吗?实则不然。通俗的讲:督导是对制造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员工进行管理的人。但在零售连锁药店,督导是帮助门店各级人员更好的执行公司指令和做好本职工作的管理人员。他们要对被管理门店的标准执行、商品管理、促销活动等基础工作负责,同时,也负责满足员工的合理需求,而且不断通过奖惩的手段使门店员工各尽其责,使销售得到提升,使服务得到保障。督导人员找寻

当前,很多具备一定规模的连锁药店都设置了督导岗位。而企业根据各自组织模型、管理体系和门店数量的差异,不同规

模的企业的督导功能和职责是不尽相同的。但相同的工作原则都是:“将执行进行到底”,因为督导工作意味着更多的工作量和更大的压力,督导比其他的员工责任更重大,工作更繁琐。哪怕你并没有参与所有的工作,但你也要对更多的结果负责——这就是督导的责任和挑战。

督导管理是连锁运营标准执行、改善的有效监督机制,一般在营销组织的基础上,通过职能丰富和岗位晋升来实现平稳过渡,让传统的销售队伍转化为连锁体系中的专业督导人员。所以,通常我们企业的督导组成都是来自于门店优秀的店长和员工,他们有丰富的门店实践经验,有较高的企业认可度和忠诚度,对公司管理方式和工作流程较为熟悉,同时还具备了扎实的医药专业知识。如此内部提升的督导构成方式,有利于门店实际操作的稳定性和公司执行文化的传承性。当然,外聘的督导可以带来活跃的思维和先进的经验,结合公司的管理实际,充实对门店管控的细节内容,从不同的角度梳理门店管理中的弱势,提升对所辖门店管理的效率。

但“千军易得、良将难求”。优秀的督导是什么样的呢?有人说,优秀的督导就是天使和魔鬼的复合体,要让人既爱又恨,一方面他要成为门店店员和店长的良师益友,另一方面又要敢于直面问题,永不妥协;他要机敏如猎犬,对各种经营管理信息有敏锐的嗅觉;明察如雄鹰,对存在的问题能明察秋毫、公断解决;迅猛如猎豹,一旦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渊博

如导师,能经常性对店长和店员的工作进行深入培训和指导。督导组织搭建

合理的督导架构是连锁督导体系的重要支柱。依据连锁门店运营模式、工作标准的繁简以及督导方法和督导工具的精细化程度,甚至门店所在行政区域的位置,零售药店设置的督导岗位分工也会有所不同。对于只有几十家店规模的企业,设置一个门店督导岗位足以。兼有标准执行检查、商品管理监督、促销活动抽查和员工培训辅导等多重职能,但根据门店数量的增减,该岗位的编制也须对应配备。而对于大型的连锁企业,特别是跨区域经营的全国性企业,由于实行矩阵管理模式和督导分级检查体系,很多督导岗位都是在公司总部的统一指挥下由专业的督导人员贯彻执行。同时在集团管控思想的影响下,愈来愈多的企业在总部之下的分部设置有更多的督导岗位。门店督导、营运督导、商品督导、培训督导等岗位层出不穷,应当说各类督导具有非常细致的工作分工、工作标准和操作工具。不同督导岗位的设置和发展,有力推动着零售药店标准化管理工作更加精细和完善。

下面,我们通过督导岗位设置简易架构图,简单介绍督导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的功能地位:

根据门店数量和门店所在区域的分布情况,依照便于巡店、人力物力充分使用的原则,某一区域内所有的门店,可划归同一个督导进行管辖,并在固定时间进行门店管辖范围的周期轮换。同时鉴于企业不断的发展和管理幅度,每个督导管理20家——25家的门店是较为科学合理的配置,最多不能超过30家,否则会鞭长莫及。另外,对各位督导所管辖的门店区域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轮换管理,以便督导之间能统一标准、取长补短,互相交流,达成门店统一规范管理的目的。督导体系构建

督导的工作性质和完善的督导体系决定了其在零售连锁管理中的重要地位,连锁企业的运营系统是在建立门店的操作标准与流程,训练系统则是让成型的标准和流程进行高效复制,而

督导系统是运营系统标准复制的坚实保证。因此,连锁体系组织的建设必须从一开始就坚持将督导体系的功能强化完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以重视。一般的督导体系主要是由以下因素构成:

督导组织的设置:依据公司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设立或调整;

督导标准的科学设定:主要指督导工作中经常使用的各种指令性执行标准;

督导方式的有效实施:如抽查监督、神秘顾客、跟踪整改、逐级检查等;

督导工具表单的设计:如检查表格、工作记录、文本报告、整改通知书等表单工具;

督导制度与流程的制定:如管理制度、作业流程、执行方案

等;

督导结果考核的建立:如360°评估、MBO考核、分级检查监督考核等;

督导体系的优化设计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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