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旧改政策梳理(精选4篇)
1.东莞市旧改政策梳理 篇一
劳动保护费政策问答
(一)劳动保护费的列支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企业以上支出计入劳动保护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注意的是,劳动保护费的服装限于工作服而非所有服装。
(二)劳动保护费的扣除标准及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纳税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该文件未对劳动保护费的开支金额和比例进行严格规定。
川国税函[1997]6号文件规定:“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省局暂不确定税前扣除标准,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各地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以上费用的审核,防止企业虚列支出,随意增大扣除费用。”
对四川地区而言,没有明确标准,企业依据的原则是真实、合理。(三)工作服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四)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支出应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还是“职工福利支出”?
答:“职工防暑降温支出”应视其业务实质而区别处理: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清凉饮料)及药品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精神,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而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作为“职工福利支出”在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五)发放给高温作业者的高温津贴应属于“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 答: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六)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费”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答:
1、企业实际发生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征税范围,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向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
3、企业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1994]89号)第二条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
(七)企业购买的“防暑降温”用品,其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答:应按业务实质进行区别处理:
1、企业购买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及药品,不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企业购入的以“防暑降温”的名义发放给本企业职工的其他物品,属于“职工集体福利”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为职工购买意外伤害险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和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列入税前扣除范围。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但为其他职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及意外门诊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九)保健津贴应列入工资还是劳动保护费?
答:保健津贴应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精神,按不同性质区别处理:
1、按照劳动部等七单位1963年7月19日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列入劳动保护费;
2、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列入工资总额。
2.有关白条入帐相关财税政策梳理 篇二
所谓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由于它是“非正式单据”,白条费用一般情况下不得在税前扣除。否则,不仅要按偷税论处,而且要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有些项目的白条费用只要符合真实、有效的要求,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可以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
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至少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费用合法真实。所谓合法,是指白条费用所支出的项目,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真实,就是要坚决杜绝虚列费用支出的违法行为。
2.费用与生产经营有关。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白条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如应由纳税人个人支付的生活费用、用于业务招待费以外应由个人承担的招待费用等。
3.符合有关扣除标准。税法对有关费用的扣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
4.费用本身不具“经营活动”特征。
关联政策解读:
1、“跨费用”与“白条入账”的纳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按纳税计算。纳税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由此产生“跨处理事项”。《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企业用税法所不认可的凭据入账,计入成本费用,则产生“白条费用”。
案例一:大夏义国煤业有限公司,主营:精、洗煤,碳化硅销售,兼营:工程机械出租。2008损益表利润总额为18万元(2007为2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8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税务中介机构在审查时发现公司2008列支以下费用:
①1月9日缴纳所属期为2007年12月份营业税0.8万元、城建税0.056万元、教育费附加0.024万元,2007印花税0.2万元、土地增值税2万元、房产税1.2万元。会计分录:借:其他业务支出0.88万元,管理费用3.4万元,贷:银行存款4.28万元。附件为税票。
②1月16日,企业取得出租工程机械收入0.5万元,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0.5万元,贷:其他业务收入0.5万元。附件为服务发票,开票日期为2007年12月12日。次月缴纳了出租收入的税金及附加,其中营业税0.025万元、城建税0.00175万元、教育费附加0.00075万元。会计分录:借:其他业务支出0.0275万元,贷:银行存款0.0275万元。
③3月10日补提2007电脑折旧0.05万元,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折旧0.05万元,贷:累计折旧0.05万元。附件为补提折旧说明。
④6月1日列支差旅费1.45万元,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差旅费1.45万元,贷:其他应收款——出差人1.45万元。附件为住宿、车费等发票,其开票日期均为2007年11月~12月之间,报销单出差日期亦然。
⑤12月20日,预提运费3万元,会计分录:借:营业费用3万元,贷:其他应付款3万元。附件为说明一张,系公司销售煤炭所发生运费,由于发票未到,故预提,发票在2008年1月份可收到。
2008年4月30日之前,企业在申报、汇缴2007所得税时,对以上收入、费用均未作任何纳税调整:
1.出租收入及其负担的税费,缴纳上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补提的折旧费,差旅费均属跨处理事项,企业在200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除遵循权责发生制外,还要遵循合法、配比、确定性原则,因此上述收入、费用做跨事项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079号)第一款规定:企业纳税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补扣。
但文件并未规定不得在以前补提补扣,因此产生跨费用的企业可要求补提补扣,相应的跨收入亦应补记至以前。企业应做以下账务处理:①借:其他业务收入0.5万元,贷:以前损益调整0.5万元。②借:以前损益调整2.4075万元,贷:其他业务支出0.9075万元,管理费用1.5万元。③借:应交税费——所得税0.629475万元,贷:以前损益调整0.629475万元。④借:利润分配1.278025万元,贷:以前损益调整1.278025万元。
2007企业因少计费用而多交的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交的税款,并加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预提运费可以在2008年扣除,不需做账务处理。
(1)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管理费用”中均包括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即四小税。管理费用是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是企业提供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与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同属期间费用。
(2)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的发生为标急来确认本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而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缴纳的税费自期满之日起数日内(10 日、15日、20日等)缴纳,即是现金支付责任的发生,因此四小税如果企业在上未将其预先提取出来,可以在缴纳的当期直接计入费用。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强调收入与费用的配比。纳税人某一纳税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营业税及其附加因其与收入密切相关,应遵循配比原则。差旅费实质上已在2007发生,只是由于出差人未能及时报销或冲账导致会计出现跨入账,且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的及时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1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纳税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补扣”,纳税人终了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不得在以后补充扣除。
企业如果发现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可在规定的申报期,即第二年的5月30 El之前,在申报表上申报扣除。而一旦过了申报期,企业只能通过账务处理,于账上体现出企业所得税的多缴或少缴,并且要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据此,大夏义国煤业公司未在2007预提运费,而发票在20081月取得,在申报期内可以申报扣除,因此属于2008的运费只要在2009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便可申报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注意“发生”和“支出”两词的使用,原来没有的事出现了即“发生”,“支出”则是付出去、支付的款项。
对跨事项的判断主要从经济事项是否属于当期来界定,辅之以有效凭据的开具时间和款项支付(缴纳)的时间,即“一主两次”。
案例二:建德化妆品有限公司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中介机构审计时,发现公司1~12月费用中有以下白条入账:
①支付职工工伤赔偿金5万元,附件为赔偿协议,职工收条一张。春节购牛羊肉3万元,附件为销售方收条一张,均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
②职工食堂招待客户3.1万元,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附件为职工食堂招待客户用餐明细表一张。
③支付租赁某商厦柜台租金4万元,附件为商厦开具的内部收据一张。(以上费用均真实有效)
1.可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支付职工工伤赔偿不属于上述的任何事项,因此可以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年]08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其后在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解读中,亦重申了上述规定,这就要求业务招待费只要真实即可,而不一定非要合法凭证,因此职工食堂招待客户3.1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
2.不可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列支的牛羊肉3万元,柜台租金4万元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发生的白条,应从五个方面分析、鉴别,即“五性”:①真实性,即费用为企业实际发生。②合法性,即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③相关性,即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④符合性,即符合税法扣除的规定、标准。⑤非经营活动性,即费用本身不具有经营活动的特性。
在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中,“跨费用”与“白条入账”是较为普遍、相对简单的问题,但简单的往往最难把握和判断,其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的运用,有时还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和自由裁量权,需深入领会、全面掌握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从而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2、单位食堂的白条可否入账
【问题】
单位职工食堂的开支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吗?如果没有正规发票,白条是否可以入账?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所以单位的“白条”是不能入账的。
3、关于白条可以入账的问题
问题:公司经常有装卸、运输业务。但都是用白条写的收据。有时我们要他们提供票据,他们就拿汽油、柴油的相关票来,可公司又没车,这些票据可以入账吗?税务局会允许吗?
参考解答:
1)、白条在实务操作中有时可以用来登账,但是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年终要做纳税调整。
2)、如果你们单位没有车,发生汽油、柴油票报销,很明显是弄虚作假。最好的办法,让他们提供发票入账;或者,扣除他们的税款,帮他们到税务代开发票。
所以说最好有发票,如果没有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另外,如果车是个人的车,那么你们还应该代扣代缴税金,根据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还是可以处罚单位。
3)、对方给汽油票,如果确实属于私车公用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一般酌情给予扣除。这个各地规定不同,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4、什么条件下“白条”可作扣除依据
“在刚刚结束的2007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中,税务干部发现企业白条费用扣除不正确。有些税前可以扣除的没有扣除,不可以扣除的却在税前作了扣除,这样既增加了企业成本,又增加了纳税风险。请问,究竟哪些白条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日前,某企业财务人员向江苏省通州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咨询员结合税收规定,举例进行了说明。
所谓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由于它是“非正式单据”,白条费用一般情况下不得在税前扣除。否则,不仅要按偷税论处,而且要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有些项目的白条费用只要符合真实、有效的要求,可以在税前扣除。
例:某企业2007管理费用账户有这些白条费用:1.白条支餐饮费20万元,其中10万元为职工在食堂的就餐费用;6万元为该企业在职工食堂中用于招待客户的就餐费用;4万元为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取得发票(以上费用均真实有效)。经核算,该企业2007业务招待费支出总额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2.白条支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张某家属出具收条)。3.白条支会议费1.5万元。4.白条支厂房租金2万元。上述白条费用,哪些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一,可以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
职工食堂招待客户的就餐费6万元,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这就是说,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只要能提供真实的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而不一定非要“合法凭证”才可以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白条支职工食堂招待客户就餐费6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该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既不属于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又不属于其他经营活动,该职工家属也不可能为此开具发票,税法也没有规定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的管理费用中包含劳动保险费,劳动保险费项目中又包含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费用。因此,该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
第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
白条支职工在食堂就餐费用1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相关性原则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企业职工的就餐费用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职工在就餐时应自行向食堂购买餐券或直接用现金购买,食堂单独建账,自收自支,这个费用与企业损益无关。因此,职工在食堂的就餐费用1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白条支会议费1.5万元,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4万元,白条支厂房租金2万元,在未取得正式发票时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这里准予税前扣除的会议费,必须有真实的“合法凭证”,而白条不是合法凭证,因此,白条会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白条支厂房租金属于接受经营服务和其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发票,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4万元、会议费1.5万元、厂房租金2万元,该企业应在2008年5月底企业所得税汇缴结束前或税务机关依法进行2007企业纳税情况检查前,向餐费、会议费、租金收取方索取发票或自行到当地税务部门补开发票。否则,该企业不仅不得税前扣除这7.5万元白条费用,而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受到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
咨询员同时提醒纳税人,由于现行税法对准予税前扣除的费用,哪些应提供有效凭证,哪些应提供合法凭证没有作详尽列举,那么,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至少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费用合法真实。所谓合法,是指白条费用所支出的项目,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真实,就是要坚决杜绝虚列费用支出的违法行为。
2.费用与生产经营有关。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白条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如应由纳税人个人支付的生活费用、用于业务招待费以外应由个人承担的招待费用等。
3.符合有关扣除标准。税法对有关费用的扣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
4.费用本身不具“经营活动”特征。白条费用所发生的项目既不涉及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等项目,又不具备经营活动等特征,否则就必须按规定取得发票
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
企业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是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大因素,而票证凭据特别是税务发票,则是控制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的主要手段。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关联政策解读:
1、探讨企业“白条”税前扣除的审核认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上确立了真实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怎样根据这两个原则,处理企业“白条”税前扣除的审核认定,是摆在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面前的难题。笔者拟就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如何依据真实、合理原则对企业的“白条”税前扣除的审核认定工作进行探讨。
一、企业“白条”支出的现状透视
所谓“白条”,财务上是指非正式单据(《现代汉语词典》释义)。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之前,白条费用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对税务检查中发现的白条支出构成少缴税款的,要按偷税进行补税罚款,同时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尽管有上述严格的规定,事实上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制止企业的白条行为,白条现象不仅依然存在,而且五花八门。从其分布范围来看,有些在各类企业普遍存在,如个人领取福利费、慰问费、丧葬费、出差补助费,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力资费,租用私人财产支付的租金,向个人借入资金支付的利息,在个体小商店购买各种货物等等。有些则存在于部分行业的特殊事项中,如饮食业农副产品的采购费,小型工厂在煤炭紧张时从个体商贩中采购支付的采购费,建筑业购买私人沙石辅料费用、支付个人渣土清场费,房地产业支付私人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费等等。
从“白条”形式上来看,有自制单据或者手写的白条,有过期发票或者是超出使用范围的发票等不合格发票。
从反映事项的性质上看,有的记载具有经营性质的应纳税事项,有的记载的事项则是不具有经营性质的不纳税事项或者免税事项。
二、企业“白条”支出的成因分析
企业“白条”支出存在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根源
有些商品交易处于原始落后的状态,是税务部门在发票上难以控管的盲区,发票管理很难规范。比如饮食企业从集贸市场的农户手中采购原材料,取得合法发票存在一定难度。
(二)利益驱使
有些个人交易或者劳务如果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需要按规定纳税,必然增加交易或劳务成本,因此交易的售货方或劳务的提供方个人不愿意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
(三)合理公允
有些白条的存在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个人领取福利费、慰问费、丧葬费、出差补助费等。
三、企业“白条”支出的扣除条件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精神,有些项目或者是特殊事项的白条费用只要符合真实、合理的要求,可以在税前扣除。操作中如何有效掌握白条的真实、合理性,笔者认为,可以直接扣除的白条应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费用合法、真实
所谓合法,是指白条费用所支出的项目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真实,就是白条所记载的费用支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真实发生,必须坚决杜绝虚列支出的违法行为。
(二)费用必须与生产经营有关
所支付的费用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白条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如个人支付的生活费用、经营活动之外的招待费用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符合有关扣除标准
费用发生的标准必须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标准以内,如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出差补助费等必须符合税收政策或者财务制度的规定的标准。
(四)费用本身不具有“经营性质”
白条所记载的项目既不涉及购销商品,又不涉及应该纳税的劳务等应税事项,凡是涉及要纳税的事项必须按规定取得发票。
四、企业“白条”支出的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条件,对企业发生的白条费用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符合四个条件的个人费用可以扣除。如个人领取福利费、慰问费、丧葬费、出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费等等,重点掌握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其中,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费因数额较大,政策性强,应该有土地和房屋拆迁等监管单位的鉴证材料。
二是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特殊事项核定扣除。如饮食业在集贸市场购买的原材料。核定中可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白条应有内部稽核签字;二是原材料金额在营业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三是凡具有经营性质的白条均不得扣除。
2、零星开支费用不能白条入账 明明是公司发生的零星开支费用,却只能使用白条收据替代发票进行财务报账,湖北省云梦县某企业的会计小王最近为单位零星开支没有发票的问题大伤脑筋。县国税局的税务检查工作即将开始,检查前,税收管理员上门对这些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要求他们进行纳税情况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这下可让小王犯了难,公司日常一般业务都有正规税务发票,可一些零星的业务开支却很难取得正规发票,如:市内的摩的费、临时雇工的搬运费、洗车费、伙食费、小额维修费等等,这些费用单笔开支少的几毛钱,多的一二十元。由于发生时数额小,一般都是当面结算,很难取得正规发票。尽管报账各方面的手续非常齐全,但公司入账时用的都是财务自制报销单作为替代发票。小王仔细算了一笔账,公司像这样的零星开支一年下来也有近1万元,如果不及时解决零星开支的发票问题,这些费用不仅不能在税前扣除,而且还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公司可能还要被税务机关处罚。
由于零星开支的数额小,开支项目比较常见,有人建议小王采取变通方法,用其他同类发票替代或者让业务员私下找人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一般是难以引起注意的。但小王坚持认为,既然这些费用合理合法,就没有必要冒违法的风险用不合法的替代发票作为零星开支凭据,把公司真实的费用搞假了。
小王为此询问了税务部门的有关人士,税务人员告诉他,零星开支用白条入账带来的后果是得不偿失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收。同时,《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采用替代发票入账被税务部门查处,企业不仅要承担没有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责任,而且代开发票的第三方还要承担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连带责任。
税务人员建议,对公司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零星开支的业务,应凭正规发票入账,如果确实不能取得发票的,可以区别发票所属的性质范围直接向国、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对小额的日常性零星开支,可以免予逐笔开具发票,汇总开支项目后直接填开列支。
3、采购原材料部分是白条如何缴纳所得税
【提问内容】白条入帐不符合税法规定。我公司采购原材料有一部分是白条,但在试生产时期,所生产多为不合格产品,那么,这部分白条调增所得税,是在取得白条并入帐的当月?还是当年?如当年未能将有关产品销售,是否要等到销售产品后结转成本时,再调增应税所得额?有法规依据吗?谢谢。
【专家回复】会员您好:对于此类情况,之所以要纳税调整,是因为影响了所得额,如果没有销售则没有影响所得额,但作为会计差错,也不应该入账,这个时候是差错更正,不是纳税调整。
如果销售,先还是作为会计差错调整,由于会计已经调整了,也不用纳税调整了。
3.地方融资平台和企业债政策梳理 篇三
来源:华宝证券 分析师:胡立刚
1.摘要:
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债相关风险以及发行政策日益受到市场的关注,截止2013年9月30日,共有8762个地方融资平台,其中发过债的融资平台共计达287个,总的债券余额为4775亿元。
企业债作为重要的信用债类型之一,融资期限较长,融资金额较大,相较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其他融资方式,成本较低,且与地方融资平台的资金使用期限金额等较为匹配。且通过债务融资,不涉及发债平台的企业控制权问题,是较优的融资方式,因此融资平台发债以企业债居多。
地方融资平台的相关政策以及企业债的相关政策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对上述政策进行分类梳理了解,将会对未来债券市场,特别是企业债以及地方融资平台各类问题,有着更为全面的研究角度。
本文从地方融资平台政策、企业债风险防范政策以及近期企业债发行政策梳理。
关于地方融资平台政策,从2010年国务院的19号文开始,直指地方融资平台存在问题,提出债务责任落实以及平台分类管理。之后发改委等国家其它部委相应发文,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防范风险,以期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有效管理地方融资平台风险。主要包括:
提出防范地方平台的债务融资风险,明确自营收益发债要求,并规范地方政府担保行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应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对地方政府回购行为、融资平台注资行为、地方政府担保承诺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关于企业债风险防范政策,企业债是众多企业以及地方融资平台的资金募集方式,为了促进企业债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发改委陆续发文来加强对企业债的风险防范与管理。从发改委2012年年底的3451号文到2013年上半年的957号文以及1177号文,发改委对企业债的审核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从发债主体的发行要素,担保情况等给予指导,也将债券发行申请分类管理,并提出专项核查,企业债发行市场由此迅速从高位回落。
主要包括:从发行主体资产负债率、信用等级、募集资金投向、企业担保、资产注入等方面来对企业债的发行以及风险防范进行管理。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关于近期企业债发行政策:从今年8月开始,发改委先后发布1890号文以及2050号文,从企业债预审权的下放省级以及支持通过债券融资来为棚户区改造,包括鼓励“债贷组合”发债申请,项目总投资上限上浮至70%。在此政策背景下,尽管受到审计署债务审计的一定影响,企业债的一级市场发行从底部开始回暖。
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债相关风险管理政策以及近期企业债发行政策进行梳理和归纳总结,将更利于我们对未来债券市场以及与地方融资平台相关的类固定收益产品进行研究和分析,并且把握可能的债券市场投资机会,并及时规避相关风险。
外汇占款增幅增加明显,M2、社会融资规模等增速过快,央行短期公开市场操作与前几月已有较明显的不同,市场的资金价格变化较大,且近期都处于较高水平。
尽管国家相关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债或者地方融资平台的发债申请给予鼓励,但是企业发行债券还会考虑市场的资金价格对融资成本的影响,近期企业债一级市场的供给情况,还需多考虑资金面以及宏观货币政策方面的影响。
2.地方融资平台政策梳理
地方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近年来,地方融资平台,通过各类融资方式,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有些地方政府存在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
为了有效防范地方融资平台可能引发的相关风险,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国务院、发改委等相应发布了一系列的通知,来规范地方政府融资的管理。
2.1.《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2010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19号文表明了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态度,并指出了目前融资平台所存在的问题。文中将地方融资平台分为三类,针对不同类别,提出不同的规范清理方法,并强调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要规范对地方融资平台的信贷管理,最后值得关注的是,重申了地方政府禁止给地方融资平台进行隐形担保,明确债务偿还责任,将融资平台与地方债务的风险一定程度隔离。
2.2.《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国务院在2010年6月发布的通知,提出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在当年11月,发改委就发布了重要的2881号通知,对于涉及地方融资平台中的债券行为规范给予了进一步的说明。
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发改委将支持其通过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以此来推动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经济发展;对于存在债务风险的地方融资平台,该通知强调要增强融资平台的自营性经营收入,并提出融资平台需满足自营收益占偿债资金70%(含)以上的要求,从而通过发行债券来融资。
同时给出了“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及综合财力统计表”对不满足70%要求的融资平台,通过测算融资平台所处地方债务和财力情况,来对发债情况给予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融资平台所在地政府负债水平超过100%,发改委将不受理其发债要求。再次强调规范地方政府在融资平台行为中的担保行为,以期有效隔离投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
2.3.《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
在2010年,国务院和发改委都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问题下发了相关通知,来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管理以及后续通过发行融资等行为。
而2010年10月,“十二五规划”通过,作为保障民生的重点工程,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受到了市场的关注,发改委在2011年6月9日相应地出台了1388号通知,鼓励并引导资金通过债务融资方式来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应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各地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进行规范后继续保留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
只有在满足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需求后,投融资平台公司才能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当地其它项目的建设。
2.4.《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
2012年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旨在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严格监管。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
2.5.《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19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表明了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态度,地方各级政府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
但是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因此,在2012年年底,四部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文来再次整顿地方政府存在的违法违规融资行为,旨在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主要对地方政府回购行为、融资平台注资行为、地方政府担保承诺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3.企业债风险防范政策梳理
1993 年 8 月 2 日,国务院发布第 121 号令《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我国企业债发行开始拉开序幕。企业债主要分为产业债和城投债,由发改委核准发行,企业债有较为明显的政策导向性。
尽管短融中票市场份额占比的不断增加,企业债仍然是重要的信用债类型,也是众多企业以及地方融资平台的资金募集方式。在企业债发行的市场扩容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包括偿债风险等。
为了更好地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在我国经济“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中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加强偿债风险管理,促进企业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发改委陆续发文来加强对企业债的风险防范与管理。
3.1.《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偿债风险防范管理,促进企业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发改委于2012年年底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要从发行主体资产负债率、信用等级、募集资金投向、企业担保、资产注入等方面来对企业债的发行以及风险防范进行管理。其中,对于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房建设的发债申请列入审核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3.2.《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2012年,企业债一级市场的发行经历了放量扩张,各类城投债和产业债不断发行,债券扩容迅速,为了防范企业债发行可能带来风险,在2012年底,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从发行主体资产负债率、信用等级、募集资金投向、企业担保、资产注入等方面来对企业债的发行等进行风险管理。
在3451号发布之后,2013年,企业债的发行热度并没有得到明显的缓解,在今年4月19日,发改委发布957号文,来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该通知对企业
债券发行申请,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通过对企业债进行分类,来进行更为针对性的审核工作管理。
3.3.《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
2013年5月,发改委的957号提出加强对企业债发行的审核,将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债发行分成三类,并且较为明确地说明了“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企业债以及“从严审核类”企业债的发债相关要求,包括国家产业支持与否,以及相关的主体债项评级要求和担保情况等。
957号文之后,企业债的一级市场发行速度迅速放缓。5月份,发改委再次发文,针对部分企业发行企业债的申请提出了专项核查的要求,企业债特别是城投债的发行热度再次降温。
在1177号文中,发改委要求各申请发债企业、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认真做好自查工作,而发改委将在自查基础上按比例进行抽查。
具体来说,按照957号文将企业债发行分为三类,而1177号文将针对“从严审核类”和“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的企业债发债申请,申请发债的企业以及相关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将先对企业进行自查,重点包括发债企业是否贯彻国家相关政策,企业的财务经营指标是否真实合规,担保是否有效,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在基于发债企业和中介机构自查的情况下,省级发改委进行核查,而发改委则对部分发债企业进行抽查。
发改委连续发文要加强改进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核工作,将企业债进行分类管理,并提出对部分发债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在957号文以及1177号文先后发布后,企业债特别是城投债的发行迅速回落。
4.近期企业债发行政策梳理
从发改委2012年年底的3451号文到2013年上半年的957号文以及1177号文,发改委对企业债的审核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表明了对企业债相关风险的防范与管理。
从发债主体的发行要素,担保情况等给予指导,也将债券发行申请分类管理,并提出专项核查,这使得企业债发行市场从火热状态快速地冷却下来。
而从今年8月开始,发改委先后发布1890号文以及2050号文,从企业债预审权的下放省级以及支持通过债券融资来为棚户区改造,企业债的一级市场发行从底部开始回暖。
4.1.《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
自从今年4月发改委接连发布957号文以及1177号,企业债的发行规模迅速回落,许多企业通过企业债来融资资金的需求申请被暂缓。
中国审计署7月28日官方网站消息,根据国务院要求,审计署近日将组织全国审计机关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对城投债的一级市场发行,再次形成压力。
8月2日,发改委发文1890号,决定将由国家发改委进行的企业债预审工作,委托省级发改部门负责,国家发改委今后将做好政策指导、业务培训和资格管理工作。
1890号通知将企业债预审权从发改委下放至省级发改部门,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债审核的程序流程,将提高企业债的审批效率,特别是对于“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企业债的发行审核效率,将会进一步提速。
对于“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从严审核类”企业的发债申请,国家发改委可根据国家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宏观调控要求,动态调整受理门槛、合理控制债券规模。
企业债预审权的下放,使得在1890号文发出之后,市场对企业债一级市场的回暖产生预期,而实际是从8月开始,企业债的发行从低谷开始复苏,特别是城投债的发行,发行数量和规模都呈现上升态势。
4.2.《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
企业债预审权的下放,让冰冷的企业债市场发行迎来一丝暖意。而之前在4月份的发改委957号文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重点支持纳入目标任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该类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支持范围的发债申请,将归为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发债申请。棚户区改造一直是“十二五规划”中作为保障民生的重点工程。
在8月22日,发改委再次发文,鼓励支持通过发行债券来为棚户区改造的项目进行融资,在该通知中,主要的内容为以下几点:1.支持棚户区改造的项目申请;2.鼓励“债贷组合”发债申请;3.项目总投资上限上浮至70%,即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发行并使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的企业债券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债券贴息,而之前一般的项目为项目总投资的60%。
今年8月,发改委陆续发布1890号文以及2050号文之后,利好了企业债的发行,特别是跟棚户区改造相关的城投项目供给快速增加。
5.总结
作为重要的直接融资工具,债券市场不断扩容,由发改委审批的企业债是重要的信用债类型,从今年4月以来,发改委连续发文,包括前期的加强企业债风险防范以及专项检查,到后期的预审权下放和支持债券融资来进行棚户区改造,发改委出台的企业债相关政策对企业债的一级市场发行,包括数量、规模以及发行利率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同时,在大资管背景下,我国的经济不断扩容,地方政府不断推进当地基础设施等建设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因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断涌现,相应地融资需求应运而生。
地方融资平台数量众多,截止2013年9月30日,共有8762个地方融资平台,而其融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成立信托资管计划融资等,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融资行为,包括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发过债的融资平台共计达287个,总的债券余额为4775亿元。
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问题和企业债关系联系密切,由于企业债的一些期限规模特点,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较易倾向于通过发行债券来募集所需资金。
而7月28日审计署官方公务要对全国地方性债务进行审计,预期审计结果将在近期公布,使得市场一直对地方政府债务,地方融资平台以及相关的企业债发行等情况关注较多。
通过对本文的梳理,可以看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扩张速度较快,各类融资方式涌现,而国务院、发改委等部委纷纷发文来规范融资平台问题,分类管理,提出自营收益发债要求。
考虑地方政府综合财力等,特别是规范了地方政府的担保行为,意在隔离融资平台的风险,但是同时也降低了融资平台的信用资质,以及可能的外部债项评级,提升了融资平台的筹资成本,那么可能会使得融资平台选择其他更为创新的融资方式来募集较低成本的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融资平台中,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的融资需求,可以看出结合我国的“十二五”规划,以及发改委出台的相关政策,用于该类民生建设的发债申请,国家支持力度还是较大的,预期未来市场上,相关的一级市场债券供给还是会不断增加。
而从企业债的相关政策来考虑,发改委的态度也在逐步转变,从今年4月连续出台政策,进一步改进企业债的发行和进行专项检查到之后的企业债预审权下放。融资主体同时面临着企业债、短融、中票等各种债务融资工具的选择,特别是注册发行制的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短融中票在市场规模扩张迅速。
发改委在发文对企业债风险进行管理后,企业债供给受影响较大,考虑到市场实际融资需求,以及市场情况,企业债预审权的下放以及支持债务融资进行棚户区改造,表明了
近期企业债将继续是融资主体重要的融资方式,且符合条件的发债申请,能较快较易的得到审批。
外汇占款增幅增加明显,M2、社会融资规模等增速过快,央行短期公开市场操作与前几月已有较明显的不同,市场的资金价格变化较大,且近期都处于较高水平。
尽管国家相关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债或者地方融资平台的发债申请给予鼓励,但是企业发行债券还会考虑市场的资金价格对融资成本的影响,近期企业债一级市场的供给情况,还需多考虑资金面以及宏观货币政策方面的影响。
本文具体梳理政策如下:
1)《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国务院指出地方融资平台存在问题,提出债务责任落实以及平台分类管理。
2)《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发改委发文提出防范地方平台的债务融资风险,明确自营收益发债要求,并规范地方政府担保行为。
3)《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应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4)《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旨在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
5)《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主要对地方政府回购行为、融资平台注资行为、地方政府担保承诺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6)《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主要从发行主体资产负债率、信用等级、募集资金投向、企业担保、资产注入等方面来对企业债的发行以及风险防范进行管理,其中,对于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房建设的发债申请列入审核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7)《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8)《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发改委要求各申请发债企业、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认真做好自查工作,而发改委将在自查基础上按比例进行抽查。
4.东莞市旧改政策梳理 篇四
(肖欣欣 2013200212)
摘要 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农村教师个人水平不断提升的过程。为此,国家从提升农村教师专业水平出发,相继颁布了“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免费师范生政策”、“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等政策。通过对这些政策的梳理与分析可知,当前既有政策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对其不断改进,另外也要创新培训方式,以提升培训的效率,加快农村教师队伍的建设。
关键词 农村教师队伍;政策;实践困境;出路
我国农村教育,是整个基础教育的“短板”,而农村教师队伍则是“短板”中的“短板”,为解决农村教师队伍问题,我国没有少花工夫,包括推出免费师范生政策、实行农村特岗教师计划等等。[1]国家颁布的这些向农村教育倾向的政策,对于农村教师队伍的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这些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政策的特点及联系情况怎样,政策的实践困境有哪些以及出路在哪,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才能更好地发挥政策在促进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中的作用。以下笔者将对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进行全面梳理与分析,以期从理性上把握现有政策。
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农村教师个人水平不断提升的过程。而要建设的农村教师队伍,其人员构成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通过外部引进的方式招募而来的本身水平较高的优秀人才,他们的到来,本身就提升了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二是从内在方面出发,通过在职培训的方式提升现有农村教师的水平。在城乡教育环境差别较大的情况下,要想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工作,则须通过颁布一系列向农村倾斜的政策,增强农村教师岗位的吸引力,唯有在外部激励措施的刺激下,才会有更多的人“愿意去”农村发展。如果说单纯通过提高待遇的方式这一物质保障就可以把人才吸引到农村,那么要使这些人“愿意留”并且长期留在农村,则还要通过改善农村教师岗位的聘任机制使农村教师更容易晋升与发展才行。另外要想推动农村教师队伍的不断发展,还需继续完善培训政策,加大对农村教师的培训力度,提升培训的质量。
为了使优秀人才“愿意去”农村任教,国家推出“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免费师范生政策”、“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项目”等政策。为了使人才“愿意留”在农村,使人才“留守”而不是“流失”,国家出台了“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改革”、“农村学校编制改革”等以改善现有教育条件为主的教师政策。此外,为了提升现有农村教师的水平,国家实施了“农村中小学教师系列培训计划”。
一、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政策的列举
1.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通知》规定:“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2]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第3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3]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强调,“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4] 国家出台的这一系列政策法规有效地保障了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的待遇得以落实,这就解决了优秀人才进入农村的后顾之忧。而对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原有工资基础上进行的额外补贴政策,则大大调动了人们去农村任教的积极性,从而为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农村教育工作提供了可能。
2.农村特岗教师计划
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计划用 5 年的时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标志“特岗计划”政策正式启动。“特岗计划”政策是在中央、地方事权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质量不高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5]2009年、2010年、2011年继续实施“特岗计划”,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农村特岗教师计划”旨在通过政策保障吸引一定数量高质量的毕业生赴农村任教,以此来提高农村教师的整体水平,促进农村教育的发展。事实证明,这一计划实施以来,先后为农村地区补充了大批高素质农村教师,改善了农村地区中小学教师的学科结构及学历结构,提升了农村教育质量。
3.免费师范生政策
2007年3月5日, 温家宝总理向全国人大作《政府工作报告》庄严宣布: “今年将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 要“让教育成为全社会最受尊重的事业”, 要“鼓励更多优秀青年终身做教育工作者”。随之, “师范生免费教育”成为全国上下热议的话题。
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要通过部属师范大学的试点,积累经验,建立制度,为培养造就大批优秀农村教师和教育家奠定基础。
2007年9月,12000多名免费师范生走入教育部6所直属师范大学的校门,标志着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正式启动。
“免费师范生政策”实施以后,可以通过与优秀师范生签定协议、规定服务年限、提高工作待遇等措施,稳定、优化农村师资队伍,使农村孩子接受与城里孩子一样的优质教育, 使各地区教育实现均衡发展。[6]
4.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
2006年2月,《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强调,“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以及参评优秀教师和特级教师应有到农村任一年以上的经历”,要求“积极做好大中城市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支教工作;认真组织县域内城镇中小学教师定期到农村任教。”[7] 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是当前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结对子”“手拉手”等支援形式可以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师资力量薄弱的问题。
5.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
自2004年起,国家实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主要通过实行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研究生等优惠政策,鼓励吸引优秀的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到国家和省级贫困县的农村学校任教。
2010年,教育部决定进一步扩大“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的规模,并与“农村特岗教师计划”结合实施。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优秀特岗教师,可以推荐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此项政策的出台,对于特岗教师来说是一次良好的发展契机,它使更多的特岗教师看到了进取与升任的希望。
“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的出台,主要目的是为县镇及以下农村学校培养具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骨干教师,以提高农村教师学历水平和整体素质。计划实施至今,已为农村培养了成千上万的骨干教师,这大大提高了农村教师队伍水平。
6.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项目
主要包括200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计划)”, 2006年共青团中央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一方面缓解了社会的就业压力,同时高校毕业生的到来可以为农村的教育带来一定活力,在与当地教师的交流与合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与水平。而参加支教的毕业生中将来会有一部分人选择长期待在农村工作,这对提升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有很大帮助。
7.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改革
2007年5月,原人事部和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文件》。《文件》规定,“优秀教师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聘任到高一级岗位的机会相对更多一些,以及对农村教师适当放宽评审条件”[8]。
这一政策的出台,很好地解决了此前农村学校中存在的升迁较难的问题,从而使得更多的优秀人才愿意长期待在农村从事教育工作,这就实现了优秀人才的较多“留守”与较少“流失”,农村教师队伍水平在稳步提升。8.农村学校编制改革
2009年3月,中央编办等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教育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参照县镇标准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农村寄宿制学校及山区、湖区、海岛、牧区、教学点较多地区的中小学,适当增加编制。
编制问题是个大问题,编制内与编制外对于教师来说差别很大,固有的体制使人们取向于寻求“庇护”,在编制的“庇护”下,教师才能安心地去工作。对农村地区编制名额的适当增加,便增加了留下优秀人才的概率。
9.农村中小学教师系列培训计划
国家通过“对口支援、送培到省、远程教育”等方式,大规模培训农村教师。如2006年,教育部组织实施的“万名农村中小学教师国家级远程培训计划”。2007年教育部组织实施“援藏”和“援疆”培训、“西部农村中小学教师国家级远程培训计划”等项目。2008年,国家相继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远程培训计划”、“中小学班主任专项培训计划”等。
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教师的能力不断提升。如果说,优秀人才的引进对农村教师队伍水平的提高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那么通过对当地教师的在职培训,促进其专业能力提升,则对农村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起着主导作用。所以,国家才会加大对教师培训的力度。
二、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政策的特点
1.全面性
为了提升农村教育质量,实现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农村教育发展的政策,这些政策以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为出发点,分别从对人才的培养、对人才的引进以及对现有教师的培训等方面进行政策支持,从多个层次,多种形式来全面建设农村教师队伍。
2.连续性
政策出台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现实情况的变化不断改进与完善。并且这种变化不是激进式的剧变,它的每次改进都是在原有基础上的延伸,这就体现出政策制定的连续性与阶段性特点。比如,“农村特岗教师计划”,起先只是在西部进行,在实施效果显著的情况下才逐渐推向中部地区。
3.交叉性
围绕着提高农村教育水平而实施了诸多政策,这些政策涉及面不同、目标不同,因而在内容上具有差异性,与此同时这些政策也存在交叉的地方。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农村特岗教师可以推荐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政策的颁布:“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始于2004年,主要是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吸引优秀的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到国家和省级贫困县的农村学校任教。“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开始于2006年,主要是通过招募一批人才去农村任教,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质量不高等问题。为了提高农村特岗教师的水平,也为了鼓励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支教,国家于2010年制定政策将“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与“农村特岗教师计划”结合实施。两种政策的不断融合,深深体现了政策间的交叉性。
三、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政策的实践困境与出路
在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国家出台颁布了许多政策,一方面说明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与艰巨性,同时也表明单一的政策在促进农村教师队伍水平提升方面的有限性。尽管单一政策对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作用不大,但不能否定,多种政策的结合,可以发挥其共同合力,最大程度上提升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水平。
在这些政策之间也存在着不均衡性,有些对农村教师队伍的建设发挥着较为重要的作用,有些则作用较小。以下笔者将选几个重要的政策,分析其实施的优点以及存在的实践困境,然后找到其改进措施,以期更好地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服务。
1.农村特岗教师计划
国家通过实施“农村特岗教师计划”,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地区教师短缺与教育质量较低的问题。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教非所学”及“一师多科”的现象,同时特岗教师群体专业知识较为欠缺的问题也较为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与当地学校客观条件有关,最重要的还是特岗教师自身能力方面的原因。为此,国家在2010年决定将“农村特岗教师计划”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通过特岗教师的再学习的方式以提升其专业水平。此外,笔者认为,还应该在继续提高特岗教师待遇的基础上,提升农村特岗教师的准入标准,做到“宁缺毋滥”。
2.免费师范生政策
国家通过在六所部属师范学校开展免费师范生政策,以期为中西部农村地区提供优秀的教师。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可现实情况是“一方面,6所部属师范大学的免费师范生数量太少难以满足中西部农村的教师缺口;另一方面,从以往6所部属师范大学的师范毕业生的流向来看,一般大多流向了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可见,这些师范院校的毕业生不太可能到真正教师稀缺的中西部农村基层,即使去了,也主要是留在高中任教,他们很难到最需要教师的乡村中小学校。”[9]为此,笔者认为应该将免费师范生政策推广到省属师范院校,从而使更多的免费师范生投身于农村基层的中小学教育。
3.农村中小学教师系列培训计划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大多数农村教师水平较低的问题,国家颁布了许多与教师在职培训有关的政策,以期通过对在职教师的多次培训不断提升其专业水平。但对新教师的入职培训环节的重视不够,教师职前培训体系缺失,往往只是粗略地说教与简单的模拟后就走进课堂,这种离开科学引导下的教师教学,对教师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应充分重视起职前培训的作用,颁布与职前培训有关的政策,切实做好新教师的入职培训工作。
通过对上述政策的梳理与分析可知,政策在推动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需继续实施这些政策。同时,既有政策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国家的不断改进与完善。此外,还需创造更多的培训方式,以提升培训的效率,加快农村教师队伍的建设。
参考文献:
[1]熊丙奇.提高待遇才是解决乡村教师问题的“真招”[N].中国青年报,2014-05-10(03).[2]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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