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制度

2024-09-29

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制度(精选8篇)

1.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制度 篇一

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新版-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有时会突发一些难以预料的事件,为了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总归要预先编制应急预案。写应急预案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新版-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为在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紧急处置,减少事故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校各校区,对教学、科研、生产和师生员工生活、学习影响较大的锅炉、配电室、煤气加压站、气瓶、电梯等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设立xx大学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校产总公司、后勤管理处、实验设备处、基建处、保卫处和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长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宣传部、实验设备处、基建处、监察处、法律事务室、发生事故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保卫处副处长组成,具体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各种事项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三)指挥部下设5个组。

1、警戒保卫组。由保卫处牵头,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和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交通等。

2、抢险救援组,由事故发生单位牵头,负责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与地方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处置。

3、医疗救护组。由后勤管理处牵头,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或向地方医院转送。

4、后勤保障组。由后勤管理处牵头,负责提供事故紧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和车辆等。

5、善后工作组。由校长办公室牵头,由保卫处、宣传部、监察处、法律事务室和事故发生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处理因事故引起的法律诉讼、保险索赔等事宜。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及分布情况

(一)学校锅炉房、主配电室、燃油罐、气瓶间、燃气加压站、电梯等

(二)上述危险目标分布在后勤管理处、校产总公司、实验设备处等部门。

四、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立即向分管校领导和校园110报告,分管校领导接报后应立即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校园110接到后要立即向保卫处长汇报,保卫处长接报后应立即向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

(二)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2、发生事故设备的有关参数;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5、事故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处理的其他有关事宜;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组织人员本着救人第一的原则进行人员救护和事故抢险,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好事故现场;

保卫人员接后应迅速到达现场,进行现场警戒和维持治安秩序。

五、事故的应急处置

(一)学校主要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大小和影响范围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联络,立即按本预案组成指挥部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处置措施

1、抢救受害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移伤员,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

2、控制危险源。根据事故性质迅速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损害的进一步扩大,需要地方有关部门给以支援的,要迅速与地方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提高事故的抢险效率。

3、事故可能造成有害物质扩散的,要尽快进行人员疏散和转移,撤离危险区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同时做好自救和互救工作。

4、进行现场清理,消除危害后果。

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联系表(略)

指挥部办公室成员联系表(略)

2.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制度 篇二

一、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特种设备中既有生产的重大装备, 如压力容器、起重机械, 又有提高生活质量及休闲娱乐的重要设备, 如电梯、大型游乐设施, 随经济的发展, 特种设备数量增速加快。2008年全国登记的特种设备数量达到521.11万台, 比2007年增加17.5%。另有气瓶1.32亿只, 压力管道63.3万公里。

特种设备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 容易发生事故且易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2008年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307起, 死亡317人, 受伤461人, 直接经济损失9789.48万元, 与2007年同期相比, 事故总起数增加20%[2]。

2008年5月30日0时23分, 在沪东中华造船 (集团) 有限公司一船坞区域内, 两台龙门吊在吊运过程中发生倒塌事故, 造成3人死亡, 2人重伤, 直接经济损失4766万元。2008年6月29日02时25分, 山东省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锅炉较大事故, 造成4人死亡, 1人重伤。

事实上, 被统计事故只是特种设备事故的一部分, 因种种原因, 许多事故未被统计。有专家估计, 统计数字仅是实际发生事故数量的1/8~1/10, 特种设备安全形势还不容乐观。

二、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原因及其发生几率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原因

特种设备事故的原因千差万别, 但每个事故都有共性, 都是由基本要素构成, 即4M:人 (Man) 、设备 (Machine) 、环境 (Medium) 、管理 (Management) [3]。综合各种因素, 触发事故可以使用多种理论分析, 如:能量转换理论、人为失误理论、多米诺骨牌理论、综合模型理论等。据统计, 2008年全国特种设备事故中, 因违规使用原因发生事故占事故总数的79.5%, 因设备原因发生事故占事故总数的5.2%。

2、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几率

(1) 设备危险性性增加

随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加剧, 众多企业为在市场竞争中取得规模优势, 努力发展大型生产装置, 更高参数的装置, 降低单位产品成本。以南京为例, 2008年新增超高压容器数量为63台, 约为2007年新增数量的1.3倍。随特种设备规模的增大, 参数提高, 复杂性增加, 事故风险提高, 事故造成后果严重。

(2) 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转型期, 事故人为因素增加

我国正处于人均GDP1000~5000美元时期, 根据联合国的统计, 在此经济水平国家多处于事故多发期。目前, 中国还处于社会转型期, 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社会矛盾增加, 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大。众多企业由原国家、集体所有权转为私有, 部分企业所有者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偏低。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数量多, 来源广泛, 员工素质参差不齐, 流动性大, 管理难度大, 部分操作人员缺少必要的特种设备操作技能, 容易因操作不当而引发事故。

(3) 设备工作环境情况复杂

为减少土地成本和节约物料传递的能源消耗, 工厂生产装置密集, 设备间距离小, 特种设备容易受到周围设备的影响而发生连锁反应。化工企业由于环境控制的需要, 往往集中在化工产业园区。污染物排放的过度集中使周围大气环境恶化, 酸雨等腐蚀性因素增加, 设备腐蚀加快。我国地震、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频发, 也给特种设备安全带来风险。

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现状

特种设备事故无法完全避免, 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 应急救援工作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人员伤亡数量、事故损失大小及对环境和社会影响。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体系的正常运行对预防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有重要的作用。

1、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情况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主体, 政府监管部门、检测机构、消防、卫生和环境等部门应急预案为依托, 以“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预防为主、规范有序、结构完整、立足自救、标准操作、反应迅速、救援高效”为原则。

(1) 应急预案准备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中, 政府监管部门制定省、市、区等各级外部预案, 使用单位制定本单位内部预案, 各级预案相互衔接, 形成体系, 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定出专项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置方案。

(2) 应急救援体系分工与职责

应急救援体系明确事故预防、应急处置、抢救救援、善后恢复各个过程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职责。事故预防主要由省、市监督部门的进行, 根据所辖区域内特种设备特点及安全状况提出预防措施, 对重点设备制定相应应对手段。应急处置发生事故的生产使用单位根据预案处置, 并立即上报, 根据事故可能的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特种设备事故根据人员伤亡数量、损失大小及影响分为4级, 分别是: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1]。各级政府部门根据相应级别预案组织抢救救援。事故善后恢复一般由政府相应部门组织, 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

(3) 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的保障

应急救援体系运行需要应急人员队伍、物质装备、通讯联络、交通等各方面的支持。应急预案演练、应急能力评估、应急管理等也是保障应急救援体系运行必要条件。目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以各级监管部门及使用单位安全人员构成。救援装备中除部分特殊装备外, 多数依靠社会综合救援系统。

2、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状况

全国所有省、直辖市、自治区都建立了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 大部分制定了省、市、区三级应急救援体系, 部分省市应急救援延伸到乡镇街道。质监总局从2005起在推广“金质”工程, 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 将设备参数、介质、安全责任人、应急救援预案等信息纳入统一的数据库管理, 为事故应急提供依据。江苏省在全国较早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 并不断修订各级预案, 组织预案演练, 充实救援物资, 做好特种设备风险评估分析。目前已初步建立了省、市、区、镇四级应急预案体系, 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处理中心, 为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南京市建邺区还将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纳入城市综合应急平台, 提高响应速度和救援能力, 实现了应急救援的动态化、常态化。

四、发达国家特殊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目前, 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将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强制特殊管理。美国是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设备进行强制性监管较早的国家之一, 1907年就对锅炉监管制定法律。德国在1923成立了政府认可的蒸汽锅炉协会监管锅炉, 颁布于上世纪60年代的《设备安全法》详细规定了蒸汽锅炉、压力管道等10种需要监督的设备。日本在1916年开始任命对工厂使用设备进行监督的专职官员。虽然因制度、法律体系、习惯和经济等因素, 各国采取的管理方式和控制手段不尽相同, 但目的都是减少事故, 降低事故损失和影响, 因此, 事故救援都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比较有代表性是美国和日本的事故应急救援。

1、美国事故应急救援

美国早在上世纪70年代~80年代, 建立了事故救援相应系统, 并且不断完善。与我国不同, 美国政府以管理和指导为主, 大量工作以市场为依托, 形成专业化的服务行业, 由专业化的公司提供应急准备和相应服务[6]。事故救援以专业化公司总部为指挥中心, 以多学科人力资源作为技术支持。救援体系运行完全靠市场化运作, 靠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撑, 如《资源保护和恢复法》 (RCRA) 、《全面的应急响应、赔偿和责任法》 (CERCLA) 等, 客户购买应急救援服务的目的是减少法律责任。应急救援借助于GIS系统, 卫星通讯系统, 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应急快速响应系统等, 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 快速响应。

美国应急救援系统工作主要分为5个部分:应急准备的审核、风险评估与管理、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后恢复。美国应急救援系统不只是孤立的救援系统, 大量的工作在事前的计划准备, 对可能的风险的控制, 以及事故后的恢复, 是广义的、全方位的应急救援。

2、日本事故应急救援

1975年, 《石油联合企业等灾害防止法》的制定, 标志日本将设备事故作为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组成部分。经历了对事故危机的重新认识及建立完善综合管理体系等几个阶段的发展, 日本应急体系日趋完善和有效[7]。与美国不同, 日本的应急体系由国家主导, 主要依靠政府机构执行, 设有以首相为首的“安全保障会议”、“中央防灾会议”, 内阁中设“内阁危机管理总监”专职应对可能发生的危机事故。生产设备重大事故、有毒介质泄露、生活设施重大事故、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规定由文部科学省、产业经济省等部门应急响应。日本事故应急救援以法律、制度、功能为依托[7], 充分利用发达的防灾体系 (因日本是地震的自然灾害高发国家, 防灾救灾体系发达健全) , 多部门配合完成应急救援工作。日本政府重视在民众中普及安全和应急知识, 提高全民安全意识。这种教育有助于减少事故损失, 降低事故的损害。

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存在问题和建议

1、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存在问题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预案编制水平参差不齐, 部分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不强。很多企业为应付检查而东拼西凑编制预案, 一旦发生事故, 预案很难发挥作用。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预案不能做到适时修订。设备的工艺要求可能发生调整, 事故救援方法不断进步, 部分预案制定后从不修订, 一用几年, 很多都不符合实际救援的需要。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更多关注事后救援, 预警和风险控制能力不足。“为应急而应急, 为救援而救援”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事前评估工作很难发挥作用。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制度为完全执行。很多单位从未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许多员工不了解应急救援的知识和措施, 一旦发生事故, 自救和救援无从下手, 往往耽误了最佳的救援时机。

2、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建议

建立健全有害介质数据库、专家数据库等, 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提高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科技投 (下转第11页) (上接第33页) 入, 如建立完善GIS地理信息系统。

区域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不满足于年度修订, 可以根据区域内特种设备状况动态修订, 对风险较大的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就将其纳入区域预案, 提高预案的实用性和时效性。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与综合管理体系相结合, 形成综合救援体系的一部分, 减少重复投入, 提高响应速度, 提高综合救援效果。

完善事故保险, 部分救援工作市场化。政府主导的应急救援具有反应速度快, 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特点, 但有行政成本高, 效率偏低的缺点。而且, 特种设备品种成百上千, 技术不断发展, 应用环境千差万别, 对于政府有限的人力资源, 熟悉设备的各种情况根本无法做到。建立专业化救援公司, 发挥专家智库的作用, 发挥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的作用, 可以节约政府的财力、人力, 提高效率。国家提出鼓励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 保险公司参与, 有助于解决事故善后处理问题, 利用保险公司成熟的风险控制经验, 可以引导使用单位完善事故预警, 降低安全风险。

摘要:介绍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事故应急救援的现状, 其他国家应急救援情况, 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展望应急救援发展方向。

3.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制度 篇三

但笔者在实际办理一些小型化肥企业特种设备延期检验手续时,由于所在地的小型化肥企业,均由国有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的负责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企业机构精减,相应人员缩减,安全重视不够,所以他们制订的应急救援预案,内容比较简单,可操作性不强,有些是为了应付办理延期检验手续。为了规范小型化肥企业的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致于手足无措,导致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灾害,笔者归纳整理出一份针对小型化肥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供大家商榷。

小型化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2、适用范围

(1)本单位内发生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及其更多伤亡人员的特种设备事故。

(2)本单位内发生性质特别恶劣(如特种设备爆炸事故),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

3、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

(1)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抢险工作实行单位统一组织领导和各部门牵头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2)单位成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①总指挥:一般为单位负责人(即法人)。

②副总指挥:一般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即总经理)。

③成员:单位各部门负责人。

④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专业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理工作。

4、应急救援机构职责

(1)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

在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以及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

(2)专业处理组的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办公室负责,生产技术部配合,承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及各专业处理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理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应指定专人负责。

抢险救援组:单位主要分管生产的领导负责,具体由生产技术部组织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应指定专人负责。

后勤保障组:由供销部和财务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提供各种抢险救灾物资和通讯保障工作;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联系当地医院急救中心,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理;应指定专人负责。

善后处理组:由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配合,配合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以及上级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工作;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参与救援行动的全体人员应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安全、高效,有序完成救援任务。

5、应急救援预案

(一)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按下列程序报告

(1)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组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名称、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2)综合协调组应立即向总指挥报告,同时尽快通知指挥部其他成员以及各专业处理组,以便迅速、高效、有序的开展救援处理工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指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见附件。

(3)应急救援指挥部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还应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消防、医院,以求得紧急救援。

(二)应急处理措施

收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后,由指挥部根据发生事故的类别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按本预案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1)现场救援:

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综合协调组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并迅速指示,调整必要的人员,车辆及机械设备。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在事故现场抢救伤员,维护秩序,保护事故现场等。

①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②封锁事故现场。加强现场警戒保卫,防止故意破坏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③探测危险物质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④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⑤伤员抢救。在现场首先要及时抢救伤员或者安全转移,最大可能减少伤亡程度,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同时,后勤保障组应立即与当地医院急救中心或邻近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

⑥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协助、配合上级救援部门处理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等问题。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⑦保护事故现场。确认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救助行动中采取紧急措施和移动现场物件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像或者拍照。

消防、救灾时做好路线、方位、位置的选择,尽量保持好现场原始状况。不得随意改变事故现场的地形、地貌,不得移动或取走现场任何物品,不得改变现场设备、管子、管件、阀门、控制或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的位置、状态以及显示数字或指针的位置等。

破裂设备的断口,如不影响事故原因分析,可以涂机油以保护断口不锈蚀和腐蚀。

(2)事故调查

善后处理组要主动与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联系,报告事故情况和组织的救援工作,协助核实人员的伤亡情况,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合、协助事故的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

(3)善后处理

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对伤亡人员的家属做好相应的招待和安抚解释工作。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扩大和环境的污染。

(4)责任处理

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安全监管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对事故进行处理的基础上,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编写事故报告,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报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6、预案管理与更新

将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7、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9、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指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

4.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篇四

第一条为迅速有效地处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的重特大事故,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

第二条本预案所涉及的事故是指重大、严重及以上事故,包括造成人员伤亡的工伤事故,造成着火的火警事故以及因严重违章造成的特种设备损坏事故。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第四条公司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小组。人员组成见附件。

第二章事故报告制度

第五条事故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知情人、事故发生部门应当立即向设备管理科、消防安全科报告事故发生的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等事故的基本情况和信息,消防安全科、设备动力科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视情况决定是否向上级汇报。

二、其它单位移动式特种设备(主要为货运液化气罐车)在本公司范围内发生事故的,公司经办人或车主应立即向设备管理科、消防安全科报告,必要时由公司设备管理科报告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部门;

二、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三、事故发生地点;

四、发生事故设备名称;

五、事故类别;

六、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七、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第七条对需要向上级报告的事故,设备管理科、消防安全科应将事故情况及发生事故的初步原因应当在24小时内报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三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当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地点积极参加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九条设备管理科、消防安全科负责人立即带领有关职能部门人员赶往出事地点,立即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和救援工作。若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严重火警、泄漏事故的,起动《公司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相应岗位应急预案处理;锅炉发生事故的根据锅炉事故应急预案处理。

一、现场指挥小组在实施紧急救援时,应严密组织,加强联络,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二、必要时应及时将现场指挥小组的组成及联系方法报告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且必须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三、对需调用的救援力量,由事故现场指挥小组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有关单位联系;对需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面联系的,由指挥小组提出请示建议。

第十条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后,可根据事故情况下设:

一、现场处理组: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分工合作进行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专业抢救组:负责对事故进行现场救治。

三、警戒保卫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持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人员离开事故现场,严格防止发生新的伤亡事故。

四、通讯联络组:负责保证现场指挥与县政府和上级的通讯联络畅通,保证与各协作单位联络畅通,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

五、医疗救护组:负责开设现场救护所,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护器材与抢救药品的供应。

六、交通运输组:负责运送急需物资、器材、装备、药品;运送现场抢救人员,输送和疏散现场其他人员。

七、后勤保障组:负责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及时供应,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食宿安排,协助处理伤员的救护工作。

八、预备机动组:由指挥组长临时确定。机动组力量由指挥组长调动和使用。

第十一条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进,应对事故现场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设备、器材、物品、文件及其他操作凭证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及时摄像、拍照,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二条未发生人员死亡但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事故及爆炸、泄漏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及时指派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事故迅速进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三条其它单位移动式特种设备在本单位发生事故,公司积极参与救援工作,必要时上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救援。

第十四条救援工作纪律:各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必须把救援工作放在第一位,按规定应立刻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服从统一指挥,开展积极有效地应急救援。如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十六条发生严重事故时,如政府及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公司相关领导应积极配合。由公司组织的事故调查,设备管理科、消防安全科积极参加,协助做好事故原因的技术分析调查工作,必要时邀请专家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携带必要的文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事故发生前特种设备的状况;

二、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

三、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进行技术鉴定);

四、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五、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七、按“2号令”的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八条

一、事故的调查应按“2号令”的各项规定进行。

二、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部门、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

三、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起初性负责。

第十九条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科学地查明事故原因,客观公正地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相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条事故处理

一、事故的处理按“2号令”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并及时报告组织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

二、在查明事故原因并按规定处理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制订整改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落实。设备管理科、消防安全科对整改措施的落实加强监督。

三、政府牵头调查处理的重特大事故,由县政府决定处理意见,公司按法规、规章提出建议。

四、司法机关已立案的事故,可待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结论后再作处理,但对其中未列入司法立案的责任人,仍应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事故的结案

第二十一条事故的结案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本预案由设备管理科负责解释。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迅速有效地处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的重特大事故,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

第二条本预案所涉及的事故是指重大、严重及以上事故,包括造成人员伤亡的工伤事故,造成着火的火警事故以及因严重违章造成的特种设备损坏事故。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第四条公司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小组。人员组成见附件。

第二章事故报告制度

第五条事故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知情人、事故发生部门应当立即向设备管理科、消防安全科报告事故发生的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等事故的基本情况和信息,消防安全科、设备动力科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视情况决定是否向上级汇报。

二、其它单位移动式特种设备(主要为货运液化气罐车)在本公司范围内发生事故的,公司经办人或车主应立即向设备管理科、消防安全科报告,必要时由公司设备管理科报告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部门;

二、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三、事故发生地点;

四、发生事故设备名称;

五、事故类别;

六、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七、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第七条对需要向上级报告的事故,设备管理科、消防安全科应将事故情况及发生事故的初步原因应当在24小时内报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三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当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地点积极参加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九条设备管理科、消防安全科负责人立即带领有关职能部门人员赶往出事地点,立即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和救援工作。若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严重火警、泄漏事故的,起动《公司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相应岗位应急预案处理;锅炉发生事故的根据锅炉事故应急预案处理。

一、现场指挥小组在实施紧急救援时,应严密组织,加强联络,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二、必要时应及时将现场指挥小组的组成及联系方法报告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且必须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三、对需调用的救援力量,由事故现场指挥小组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有关单位联系;对需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面联系的,由指挥小组提出请示建议。

第十条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后,可根据事故情况下设:

一、现场处理组: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分工合作进行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专业抢救组:负责对事故进行现场救治。

三、警戒保卫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持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人员离开事故现场,严格防止发生新的伤亡事故。

四、通讯联络组:负责保证现场指挥与县政府和上级的通讯联络畅通,保证与各协作单位联络畅通,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

五、医疗救护组:负责开设现场救护所,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护器材与抢救药品的供应。

六、交通运输组:负责运送急需物资、器材、装备、药品;运送现场抢救人员,输送和疏散现场其他人员。

七、后勤保障组:负责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及时供应,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食宿安排,协助处理伤员的救护工作。

八、预备机动组:由指挥组长临时确定。机动组力量由指挥组长调动和使用。

第十一条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进,应对事故现场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设备、器材、物品、文件及其他操作凭证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及时摄像、拍照,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二条未发生人员死亡但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事故及爆炸、泄漏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及时指派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事故迅速进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三条其它单位移动式特种设备在本单位发生事故,公司积极参与救援工作,必要时上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救援。

第十四条救援工作纪律:各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必须把救援工作放在第一位,按规定应立刻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服从统一指挥,开展积极有效地应急救援。如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十六条发生严重事故时,如政府及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公司相关领导应积极配合。由公司组织的事故调查,设备管理科、消防安全科积极参加,协助做好事故原因的`技术分析调查工作,必要时邀请专家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携带必要的文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事故发生前特种设备的状况;

二、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

三、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进行技术鉴定);

四、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五、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七、按“2号令”的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八条

一、事故的调查应按“2号令”的各项规定进行。

二、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部门、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

三、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起初性负责。

第十九条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科学地查明事故原因,客观公正地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相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条事故处理

一、事故的处理按“2号令”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并及时报告组织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

二、在查明事故原因并按规定处理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制订整改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落实。设备管理科、消防安全科对整改措施的落实加强监督。

三、政府牵头调查处理的重特大事故,由县政府决定处理意见,公司按法规、规章提出建议。

四、司法机关已立案的事故,可待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结论后再作处理,但对其中未列入司法立案的责任人,仍应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事故的结案

第二十一条事故的结案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5.特种设备应急演练预案 篇五

应急救援预案

2012年10月 建安公司化工检修车间

化工检修车间起重伤害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一、演练目的

为了警示吊装作业操作的作业人员,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减少事故损失,检验和提高车间人员的事故应急组织协调、施救、自救能力,促进员工安全意识的提高,依据公司现场检修施工作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车间实际,制定本次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二、演练组织机构

现场指挥:呼喜顺

成员:郭

尹俊峰

贾伟

车间全体成员 演 练 时 间:

2012年10月16日上午9:00 演 练 地 点:

化工检修车间综合班工房

三、演练程序

1、初始处置 2012年10月16日上午,化工检修车间综合班人员根据车间安排进行起重吊装作业。9时10分,起重操作人员郭莹斌在吊装检修设备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操作人员弯朋朋砸伤,班组其它成员听到弯朋朋的叫声后立即通知郭莹斌停止作业,对伤者进行施救,同时给班长晋东明汇报了情况。晋东明随即电话向车间主任呼喜顺进行了报告,简要说明现场事故情况。

2、三级响应

9时12分,化工检修车间主任呼喜顺接到班长弯朋朋的电话后,立即启动三级响应,电话命令安全员贾伟赶赴工房实施施救工作,自己赶赴现场的同时向公司经理李康召和常务副经理贺保进打电话报告事故简要情况。

3、现场紧急施救

9时13分,晋东明组织人员迅速开始施救,把撞伤的弯朋朋扶至安全区域。

9时15分,车间主任及车间相关人员已赶到现场,车间主任迅速安排人员对伤者进行现场止血救护,安排两名操作人员搀扶弯朋朋往工房外移动等候救助车辆到来。

4、二级响应

9时12分,公司常务副经理接到化工检修车间主任的电话后,立即启动二级响应,安排公司工程部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带领车辆赶赴现场实施救援。9时16分,公司救援人员到达现场,随即安排人员将伤者扶上车送往医院救治。

5、救援评价 9时18分,救援总指挥、公司副总经理贺保进到达事故现场,现场救援指挥卜祥顺向贺经理详细汇报了事故情况和初始处置、施救情况。随即集合队伍,向总指挥报告演练结束,并简要说明本次演练假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贺经理听取汇报后,对初始处置、施救工作给予了肯定,特别是对现场的紧急处理,组织协调工作给于了评价,对车间今后的安全工作提出了要求。

四、演练要求:

1、参加演练的人员要以认真的态度,准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2、要以此次演练活动为契机,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3、参加演练的人员必须熟悉该活动方案内容,清楚自己的分工。

五、现场要求:

1、参加演练人员着蓝色工装,防护用品佩戴整齐。

2、现场悬挂“第三设备检修车间应急救援演练”的条幅。

化工检修车间

6.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篇六

院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一个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检验管理部。各设区市分别设立各自的应急技术处置小组。(见附1、2、3、4)

(一)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副院长、院长助理。

成员:院相关职能部门、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各设区市相关人员。

2、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副院长

副主任:院长助理、检验管理部负责人

成员:检验管理部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3、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

4、各设区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处置小组

(二)职责:

1、组长:负责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特种设备事故紧急情况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督促院职能部门和各设区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处置人员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负责事故调查、鉴定报告的审批。

2、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当组长出差在外时,代行组长职责,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到现场参与事故处置,组织应急技术处理小组确定技术处置措施。

3、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协调和组织全院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置工作。检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工作落实情况。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现场协助副组长和各设区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处置组制订技术措施。

4、各设区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处置组:成立应急技术处理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4),组长由院指定的人员担任,成员3~5名,由具有检验师资质或相应技术专长的技术人员组成。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派出应急技术处理小组成员为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技术支持,为事故处置提出技术处理措施。建立当地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单位组成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联动单位名录(具体名单见附件5)。

5、院办公室、各设区所、站综合室:负责接警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院内部处置资源的调配,提供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物资、装备、车辆等, 协助并配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按统一口径,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二、接报警与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1、本院所有人员:本院所有人员在接到任何方面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或疑似事故)后,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和院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特殊情况下,可同时报告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本院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隐瞒、压制事故报告。

2、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常用通讯联络方式见附件6)。

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对于由于情况紧急,事故详情未及时了解的,各有关部门应在上报的同时,通过各种途径证实、了解,并根据事故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补充续报。

3、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设区市所、站综合室接到事故报警后,必须迅速做好电话记录,电话记录内容应包括:报警人姓名、联系电话,同时记录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伤亡及损失情况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接警的,应迅速将情况上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同时通知相关人员。由各设区市特检站综合室接警的,应迅速将情况报部门负责人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4、各设区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处置组负责人应迅速对事故等级进行初步判定,联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联动单位,并同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处置。

5、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事故的处理进行跟踪与检查。对重特大事故,立即将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上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并立即协调组织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二)基本响应程序

1、赶赴现场的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与事故单位或业主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联动单位取得联系,协助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事故技术处理;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未到现场时,应当了解事故发生情况,认真查看现场,并将上述信息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各设区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处置组负责人。

2、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各设区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处置组负责人根据信息反馈和现场实际情况,对严重事故以上的事故立即向发生事故中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和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三)现场工作的主要内容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在事故现场实施事故现场紧急处置。应本着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损失、严防事故(污染)扩散的原则。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开展自救。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1、根据设备和事故特点,对事故是否可能进一步扩大作出初步判断。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2、确定事故相关的特种设备,调阅相关设备资料、信息;检验检测报告,并根据需要,提供设备使用介质的相关技术资料。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处置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预案后,各设区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处置组负责人应迅速派出应急技术处理小组汇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联动单位,配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事故调查组查明特种设备事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确定合理的技术处理处置方案。对于重特大事故的技术处理处置方案,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定。对一般性事故和严重事故,积极配合事故发生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特种设备紧急处置措施(见附件7、8、9、10、11、12、13、14、)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重特大事故,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协调下,迅速开展处置工作,为确定事故等级、协调、指挥处置事故提供技术保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同时用做好事故现场取证工作。同时,由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副组长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设区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处置组的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确定技术处置措施,协助开展事故处置。

5、对于罐体泄漏等可能导致严重次生灾害(如爆炸等),提出人员撤离的建议。对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的,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采取措施,处置泄漏。组织消防人员灭火和对发生泄漏的气、液体进行消毒或稀释,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压力容器及其周边受影响的压力容器,进行喷淋降温。

6、建议采取相关技术措施,如设备应急堵漏等。

7、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特点,提出介质排放、泄压等技术措施;对可倒换的,将事故设备及波及的其它隐患设备内部介质倒换至安全可靠设备之中,对于可移动的设备(如联苯、液氯、液氨、二氧化硫气瓶),在经有关专业人员判定可以移动后,组织具有安全防护知识和配备防护装备的人员,将设备移至可处理场所进行处置。

8、根据介质毒性,提出预防和处置中毒的建议;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向现场人员(包括处置人员)告知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自我防护知识。

9、提出需要动用社会力量(人员、装备、车辆等)的建议;

10、对抢险中的专业技术操作提供技术指导(包括对抢险工具的选用和使用)。

(四)中心事故工作组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处置的工作人员,要注意个人人身安全,应当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装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特种设备事故救助联动企业

针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性质和特点,动用相应的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处置的方针。借助于企业的专业操作人员(抢险队伍)、专业抢险设备和抢险技术,进行事故应急处置,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危害、提高处置效率,减少处置风险。特种设备事故救助联动企业名单见附件5。

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社会救助联动的企业,应拥有相应事故处置设备、物资,特别是快速带压堵漏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事故处置技能和实践操作经验,联动企业应有专项演练。

三、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措施

1、电梯事故紧急处置措施(见附件7);

2、起重机械事故紧急处置措施(见附件8);

3、场(厂)内机动车辆事故紧急处置措施(见附件9);

4、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紧急处置措施(见附件10);

5、客运索道事故紧急处置措施(见附件11);

6、液氯钢瓶泄漏事故紧急处置措施(见附件12)

7、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事故紧急处置措施(见附件13)

8、液氨钢瓶泄漏事故紧急处置措施(见附件14)

四、预案管理与修订

(一)本预案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当地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二)本预案由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两年修订一次,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对预案和紧急处置措施进行必要的评审和更新。

(三)本预案按照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福建省特种设备事故紧急情况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定期进行演练。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省特检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名单

2.省特检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名单

3.省特检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名单

4. 省特检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技术处理小组名单;

5 . 省特检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联动单位名单;

7.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分析 篇七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是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中广泛接触且不可缺少的设备设施。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关系到社会的安定。

二、特种设备基层管理问题分析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监控存在漏洞。

无论哪个方面, 人总是基础和核心的因素, 抓特种设备管理也是如此。只有做好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监控环节, 才可以为特种设备安全提供最可靠的积极保障。目前在特种设备管理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无证上岗的现象难以从根本上加以杜绝, 之所以会存在这个现象, 原因是多方面的, 而最主要的是企业认识不到位, 一味降低特种设备的管理费用。

2、在特种设备维修和管理上存在

严重的片面性, 侧重于追究人员的操作责任, 只抓“违章”而忽视了本质安全。没有开展预测工作, 没有进行事前的系统安全评价, 工作重点是处理已发生的事故, 而忽略了从使用、维修阶段就开始抓安全。

3、现场监察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

基层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环节在客观上受到了两个因素的制约。其一是监察人员本身的资质问题, 众所周知, 因为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是近年来才重点加强的一项工作, 所以基层工作人员大多不是专业出身, 对于特种设备的原理和相关领域的知识了解有限, 故在开展现场监察工作时难以发现不明显的技术隐患。另外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特种设备的检定需要专门的检测仪器设备, 而这些检测仪器设备往往都是大型的, 难以带到现场, 而企业又不能把特种设备拆下来进行送检。这两个因素的存在就从客观的角度上限定了现场监察工作只能局限在眼看手摸、简易检定及一些设备档案文件的检查上。

4、其他存在问题。

(1) 没有明确的目标, 凭经验处理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 心中无数, 盲目性大;

(2)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3) 企业对特种设备监控、预防事故及减少事故损失的措施不够完善。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建议

1、运行中的特种设备要定期进行巡检、监测。

检查周期要比其他设备短, 检查项目和力度都要大, 特别是对安全附件, 如锅炉安全阀、液位 (水位) , 起重机械的吊钩、大小车行走开关, 更要密切注视运行状态。设备一旦发现异常, 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遇到紧急情况, 随时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如发现危及人身和有可能造成重大设备事故的情况, 则立即停机。设备部门对重要的安全设施, 应储存型号规格相同、质量可靠的一定数量的备件, 以备紧急状态下更换。

2、特种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维修保养情况要随时记录。

使用人员应将班中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在运行日记中, 做到班班交接。在生产中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要对设备的运行参数做完整的记录, 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技术改造、检验鉴定情况也要随时记录, 定期组织单位主管、技术人员对各项记录进行分析, 总结规律。做到特种设备设备管理工作有规程、实施有记录、问题有整改、处理有结果, 形成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运行机制。积极组织开展状态监测, 使设备现场管理和事故预防手段趋于科学化和现代化。

3、制定规章制度, 保证特种设备档案收集齐全完整。

结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实际, 制定相关档案管理规定, 明确特种设备档案收集归档的基本内容;设备全套图样, 构造和使用说明书, 备件图册, 总成件的检验证明等收集齐全。为加强对特种设备档案的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还应按照相关特种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积极掌握特种设备施工标准, 确保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

4、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原因表现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或者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对人为因素, 应通过培训教育来纠正。对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 包括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人员, 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 取得“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提高了,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才会有保证。

5、强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多为频繁动作的机电设备, 机械部件、电器元件的性能状况及各部件间的配合如何, 直接影响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因此, 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本单位没有维修保养能力或资质, 应委托有资质或能力的单位代为维修保养。

四、结语

总之, 安全工作事关重大, 关系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危。特种设备安全是整个安全生产工作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 抓好企业的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唯有如此, 才能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进行。

摘要: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关系到企业安全生产的全局, 本论文针对当前企业在特种设备基层管理安全方面存在的漏洞, 分析当前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若干结合生产实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措施和建议, 对于加强企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管理

参考文献

8.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篇八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使用,保证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提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 销售、转让二手特种设备,应当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转让前,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使用二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二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鼓励二手特种设备进入特种设备专业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条 禁止销售、转让、出租、出借和使用下列特种设备:

(一)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未附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相关文件的特种设备;

(三)未附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相关文件的二手特种设备;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在气体充装、销售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

禁止使用下列气瓶充装、销售气体:

(一)没有检验检测标识的;

(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

(三)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四)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

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发现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气瓶,应当按规定送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发现有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气瓶,应当作出回收处理。

气瓶的回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依法不需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锅炉房建筑工程,其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施工。

锅炉房的竣工验收报告及标明与相邻建筑距离的图纸,应当在锅炉安装前报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锅炉用水的水质、锅炉的化学清洗和停炉保养,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锅炉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的检验检测义务时,有权自主选择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选择委托权进行限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定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和出借下列证书、文件或者标识:

(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使用登记证书、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三)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标识。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装或者采用其他类似材质卷制、焊接的可以输出蒸汽、产生压力的简易设备。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执法责任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三款、第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特种设备,并处特种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转让、出租、出借、使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转让、出租、出借、使用的特种设备,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的气瓶,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生产、销售简易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简易设备,可以并处简易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使用简易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销毁;逾期未拆除、销毁的,予以没收,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班主任给学生的期末的评语下一篇:建材供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