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作方案

2024-09-19

劳务派遣合作方案(共8篇)

1.劳务派遣合作方案 篇一

劳 务 派 遣 合 同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北京华夏先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京发大厦817室

法定代表人:周宇

联系电话:***

鉴于: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签订本合同:

一、劳务人员的数量、条件、派遣期提供劳务的方式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从 年 月 日起派遣 名客房服务员和 名餐饮小时工到甲方工作,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费。派遣期为12个月。

以上人员需具备的条件: 符合酒店用人标准及相关业务技能(见附件)。

二、劳务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劳务人员由乙方负责按照合同条款条件组织招录,也可由甲方进行推荐,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派遣劳务人员。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修改《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三、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四、费用的支付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包括:

1.劳务人员公休日的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2、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乙方劳务人员工资、管理费、税收等。

(二)劳务费的标准:

1、客房服务员劳务费用为包月形式,每人每月工作26天,日做房数为13间,劳务费标准:每人 元/月。日做房数超过13间的甲方按照住店房每间 元/间,离店房每间 元/间的标准进行费用统计,在每月的劳务费中向乙方进行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按 2倍计算费用。

2、餐饮小时工 元/小时,国家法节定假日按1.5倍计算费用。

3、当月实际使用的劳务人员数以双方签字盖章的《劳务派遣人员清单》人数为基础并结合劳务人员考勤记录确定,如考勤记录与《劳务派遣人员清单》不一致的以考勤记录为准。

4、劳务人员的工服、员工卡、更衣柜及钥匙、名牌等由甲方提供,若有丢失及损坏,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劳务费按月支付,乙方每月5日前将上月人员考勤与甲方核对,并提供合法劳务费全额发票,由甲方当月15日之前将上月费用以支票方式支付给乙方。

五、甲方权利

(一)安排劳务人员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查、考核劳务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并负责根据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规定对乙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提供乙方劳务人员工作餐(一正一副两餐);

(二)劳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将该劳务人员退回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在3日内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1.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甲方工作要求;

2.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3.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工作定额任务管理,未达到工作标准的;

4.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5.被依法采用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

6.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 7.劳务派遣人员从事的工作岗位被撤销的; 8.法定医疗期后已不符合原岗位工作要求的; 9.甲方因客观情况变化需要裁员的;

10.派遣期未满,被派遣劳务人员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

11.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情形致使协议无效的。

甲方在上述情形之外停止派遣或更换劳务人员的,可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该通知后应根据甲方要求的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提供新的人员供甲方挑选。

(三)确定和调整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

(四)对劳务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劳务人员或乙方索赔;

(五)甲方有权随时查询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的各种信息,乙方应按甲方要 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

(六)对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六、甲方义务和责任

(一)对劳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 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二)为劳务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负责登记统计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奖惩等情况,并按月提供给乙方,作为劳务费用支付的依据。如有相关缺勤、违纪等扣款情况,甲方有权在劳务费中扣除;

(四)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负责做好现场处理工作和协助乙方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

(五)乙方劳务人员发生的意外、工伤等一切事故,均由乙方承担。

(六)每月按实际出勤人员核定费用,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乙方劳务费。

七、乙方的权利

(一)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二)依法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指定专人协助甲方管理劳务派遣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一)负责按甲方的岗位要求、人数、到岗日期和工作期限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乙方应保证所派遣人员在规定时限内(15天)达到甲方的工作标准,质量要求及每日清洁房间数量(13间/人/天)。

(二)负责根据甲方的要求组织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前体检,办理健康证,并向甲方派遣身体健康并已获取健康证的服务人员。

(三)负责与劳务人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四)对于甲方按本合同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国家重大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二)本合同期满前30日,甲乙双方应就本合同是否终止或续订进行协商,并按协商结果办理终止或续订合同手续。

十、其他

(一)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劳务派遣合作方案 篇二

一、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基本情况

当前,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渠道主要是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劳务派出,向境外雇主派遣劳务人员,以及向境外派出实习生三种形式。近年在国家大力推动和政策扶持下,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1.业务总量稳步增长。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近700万人次。2014年1月~12月派出各类劳务人员52.7万人,与同期相比增加1.5万人,其中工程项下派出27.1万人,劳务合作派出25.6万人,期末在外人数85.3万人,主要分布在亚洲、非洲地区和日本、中国澳门、新加坡、安哥拉、阿尔及利亚。

2.合作渠道更为宽广。随着亚洲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区域间国家(地区)对外来劳务的限制有所放松,我国同亚洲国家(地区)的劳务合作日益密切、更为广泛。特别在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使得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市场前景更为广阔。近年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谋求转型升级、实现跨越发展的同时,继续保持和勇敢创新优势,已在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其中排名前10位的依次是中国澳门、日本、中国香港、新加坡、阿尔及利亚、安哥拉、沙特阿拉伯、马拿巴、老挝和俄罗斯联邦,并成功进入德国、奥地利、挪威、瑞典、荷兰、澳大利亚等国。

3.人员结构趋于更加合理。近年来,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重新调整发展定位,注重结构调整和高端市场的拓展和开发,经过多轮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对外劳务合作行业领域己日趋“多元化”发展态势。截止到2014年底,我国建筑业外派人数排在首位,期末在外人数达到39.6万人,同比增长12%,其中亚洲分布18.6万人,非洲分布18万人,欧洲分布1.1万人。制造业以16.1万人排在第二,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业、住宿餐饮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科教文卫体业排在其后,期末人数分别是6.2万人、8万人、3.9万人、0.2人和0.4万人。从人员技能构成看,制造业、交通运输业、餐馆业人数大幅缩减,比重约占82%左右。而建筑业大幅增长,多年保持在7%~12%的增长速度。

4.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双丰收。2014年,我国参与对外劳务合作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总额超过53亿美元,劳务人员实际收入51.79亿美元。据统计,劳务人员每年从境外带回的外汇收入近40多亿美元,实现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这些外派劳务不但通过“走出去”路径提高了收入,学到了技术,改善了家庭经济状况,而且回国盖了新房、买了拖拉机,带领身边的人创业致富,率先实现了小康生活,特别在化解就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发展方面有着重要的社会效益。

5.两个市场管理日趋规范。近年来,我国采取各种措施推动对外劳务合作有序发展,大力整治和规范劳务合作市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定。比如《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对外劳务合作行业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常态监督检查办法》等,在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保护劳务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资质准入,强化劳务培训管理,以及打击黑中介违法经营,同业间恶性竞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颁发在行业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牌意义,必将推动对外劳务合作更加规范发展。

二、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种政策措施的引导推动下,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市场一度百花齐放,发展速度瞩目骄人,占到了整个国际劳务市场的18%左右。但是这与我国丰富的劳动力储备远远不相适应,与劳务输出大国规模不相匹配。表现在行业立法、经营管理、服务监督等方面依然滞后,“两个市场”管理混乱,劳务维权事件和各类矛盾纠纷多发。

1.立法靠后,市场管理不够规范。近年来,我国政府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特别是2012年8月1日温家宝总理620号令签发实施的《对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从法制层面对推动劳务合作市场,保护劳务合法权益,规范经营主体行为,强化劳务培训管理,违法违纪处罚均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些法律还比较笼统,与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兼容匹配不够,实践中操作性、针对性不强,执行和处罚力度也明显不够,难以有效遏制各类非法经营活动。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与国际法律接轨不紧,对外劳务合作中出现国际纠纷,就会陷入无法可依、无法可循的尴尬局面。这些问题不仅导致政府主管部门在管理和调整对外劳务合作关系上法律依据不足,适用法律短缺,影响“走出去”战略的有序推进。

2.素质偏低,市场竞争意识不强。近年来,国际劳务市场上出现了一个显著趋势,就是普通劳务输出占比正逐年降低,中高级技术工人劳务输出的比重不断攀升。根据经济合作组织(OECD)发布的报告称,OECD成员国近年来引入的受过高等教育的外籍工人比例已超过60%,但受过初级教育的外籍工人仅占10%左右。而我国潜在外派的劳务人员主要集中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下岗工人这两个群体,这些人员文化程度均不高,对国外市场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非常弱。目前国际市场上需求较大的家政服务、市场营销行业都因语言障碍错失良机,只能从事建筑业、制造业等体力密集型产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外派单位重外派、轻管理、轻培训,把关不严。另一方面是劳务人员不学习意识、竞争意识较弱,这正是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始终徘徊在较低水平的结症。

3.信息不畅,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瓶颈突出。对外劳务合作是一项国际性业务,已经被普遍认为是一种服务贸易。劳务企业对国际劳务市场信息是否充分准确了解,全面掌握国际市场供求动态,是规模化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基础。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信息长期依赖于传统市场,新的市场信息非常匮乏,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开拓、管理和拓展。一是信息量微不足道。无论从大项目的获取还是零散项目信息的筛选,大多依靠政府项目或第三方推介,自主获取的项目能力是短板。二是信息平台不够健全。建立大容量的信息平台,既方便信息的捕捉,又能提高工作效率,但是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很少建立自己的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大多企业仍利用国外办事机构了解市场需求信息,局限性非常大。三是信息整理不及时,劳务合作单位、劳务人员、驻外机构和有关管理技术人员在不同侧面掌握着市场资源,如果能及时整理这些信息,并从中选择最优信息,将会大幅提高对外劳务合作的有效性。四是手续繁杂效率低。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前置手续由多个部门负责办理。如护照在公安部门,体检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公证在司法部门,认证在外交部门,不但办理手续繁杂,而且办理周期长,管理成本很高,大多时效性较强的项目受到很大的影响。

4.准入较难,市场准入存在严重障碍。由于对外劳务合作涉及到一国的劳动力就业和社会秩序问题,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各国对该领域开放均持谨慎态度,甚至进行限制。特别对我国劳务的准入心存警惕,在数量或行业领域上施加严格限制。除日本、俄罗斯、以色列等少数国家对我国有限开放劳务市场外,欧洲、北美和澳大利亚等大多数发达国家基本关闭劳务市场,甚至一些国家还设置了许多歧视性待遇,进行配额或数量限制,入境签证周期拖长等。如在申请欧美发达国家的工作许可过程中,东道国普遍不承认我国的教育学历和职业资格等,即便是得到了工作签证,往往也只能高职低就。

三、对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1.健全政策法律。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基础上,结合当前对外劳务合作市场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继续完善和健立涉及对外劳务合作各项业务的专门法律,准确界定各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并且充分考虑与国际相关法律的接轨和融入,切实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通过健全法律把对外劳务合作过程的各项活动纳入统一政策、统一监管、统一评价体系。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违法必究”,切实提高对外劳务合作的质量和水平。

2.实现信息共享。推进国家、省级、市县三级劳务平台联动机制,使各平台之间信息共享,合理流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建1~2个全国性的跨国界的劳务信息管理平台,连接劳务主管部门、国外用人机构、劳务经营公司几个终端,搜集、研究、整理、传递和发布劳务信息,及时掌握两个市场劳务供需动态,实行劳务业务统一管理,劳务人员互调互用,特别要通过信息化手段挖掘西北几省丰富的劳动力储备;行业主管部门还要运用现代化的信息载体,定期发布、反馈、预测和监控国际劳务市场管理情况,为经营公司开拓业务提拱信息支持和市场导向,实现对外劳务合作抱团作业、规模发展。

3.加强培训教育。国际劳务市场的竞争实际上就是劳务人员之间素质的竞争。加强劳务培训,有利于提高劳务人员素质的提升。当前对外劳务合作市场对技术劳务特别是高级技术劳务的需求显著增加,我国劳务企业要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劳务市场有所作为,首先要抓好法律、法规、思想品德、外事纪律等内容的常规培训;其次要注重外语和专业技能培训,造就适应能力强、符合国际市场规则的劳务大军;还要通过校企联合或中外办学等形式来培养复合型管理者和高素质劳动者,推动我国劳务向高层次发展。

4.扩大政策扶持。由政府主导不断完善各项服务支持体系,一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劳务项目合作,解决劳务人员前期费用缺口,鼓励更多城乡富余劳务人员参与到“走出去”行列。另一方面要成立省、市(县)两级对外劳务行业协会,加强政府与企业间的沟通与交流,研判政策、掌握动态、化解难题、提升发展。第三是要强化省市境外劳务办公室职能作用,设立公安、外事、工商、出入境等部门集中办公窗口,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另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消除国际准入障碍、不公平待遇、歧视性壁垒上发挥作用,获得更多最惠国待遇,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铺平道路。

3.中韩雇佣许可制劳务合作内幕 篇三

一、韩国推行雇佣许可制的国际背景

早在2003年7月,韩国国会就以压倒多数通过了《外国人雇佣许可制法案》,并于2004年8月开始实施。中国首批入选韩国雇佣许可制派遣国家,但直到2007年4月温家宝总理访韩时,两国政府才签订了《劳动力派遣与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在此之前已有9个国家先后与韩国签订了《备忘录》。

虽然中韩两国政府签订了《备忘录》,但是,劳务人员派遣工作却迟迟未能启动。截至2007年9月,其他派遣国家已累计向韩国派遣了83,821名劳务人员。为此,我国不仅损失了数万名派遣名额,还导致1,800名自愿回国者失去了重返韩国就业的机会,严重影响了中国政府的在外形象。

我国拥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要进入韩国劳务市场,决策部门必须全面理解韩国劳务引进政策变革的深层动因,严格按照输入国的要求运作业务。任何固执己见,抱残守缺、争权夺利的行为,都将贻误商机。韩国的劳务引进政策是面对所有派遣国家的,不可能因为一个国家而修订政策和法律。

首先,雇佣许可制替代产业研修制是韩国国内不同利益集团斗争的产物,任何国外势力都无法改变。早在1993年10月,韩国第一位文职总统金泳三,为保护韩国中小企业主的利益,决定对外开放劳动力市场,建立了产业研修制。产业研修制是以牺牲外国劳动者的人权和利益为代价的,因此,不断遭到韩国舆论的批评。2003年,以保护劳动者利益自居的平民总统卢武铉,上任伊始便提出“废除产业研修制,实行雇佣许可制”的政策主张,并取得了韩国国会的支持。虽然现任执政党——韩国大国家党内部对雇佣许可制略有微词,但新上任的李明博总统依然坚决维持国家的基本制度。可见,雇佣许可制作为韩国解决劳动力短缺的基本制度在长期内是不可能改变的。

其次,雇佣许可制取代产业研修制是韩国民主社会发展的必然,回归只能是幻想。进入21世纪后,韩国社会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世界民主国家之林。在产业研修制下,外国研修生的劳动权利和待遇无法受到《韩国劳动基准法》的保护。研修生被无辜辱骂、殴打、强奸、拖欠工资、起时工作等受害事件,不断被韩国媒体曝光,引起了韩国150多个人权组织的强烈抗议。让外国劳动者和本国劳动者一样享受劳动三权,是韩国民主社会进步的呼声,韩国雇主和派遣公司的抱怨犹如螳螂挡车,改变不了历史的发展。

最后,雇佣许可制是产业研修制自我毁灭的结果。“灭六国者,六国也,非秦也。”韩国的产业研修制是仿效日本建立的,旨在技术研修,而非从事劳务。目前,日本的研修制度仍然坚持原来的宗旨,经过不断完善,引进规模迅速扩大。韩国只是借研修之名,行劳务之实。派遣公司与韩国中间商内外勾结,向研修生收取高额出国费用,导致研修生大量非法滞留,给韩国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产业研修制最终遭到了韩国社会的遗弃,走向了自我毁灭。

由此可见,韩国雇佣许可制的推行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和业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此缺乏足够认识,幻想着产业研修制的回归,试图沿用传统模式来运营新型业务,结果吃亏是我们自己。

二、中韩雇佣许可制劳务合作谈判的艰难历程

中韩两国隔海相望,交通便利,人民往来源远流长,经贸关系+分密切,中国居住着200多万朝鲜族,在产业研修制下,中国曾经是韩国研修生的主要派遣国家。2004年8月,韩国推行雇佣许可制之初,就将中国列入了首批派遣国家,但是,双方的谈判历程艰难曲折,最终不得不借助高层进行外交斡旋。这其中既有韩方的一意孤行,也有中国政府部门间的权利之争,凸现了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制多头对外、体制僵化等弊端。

1、2004年2月,韩国人力政策委员会决定,从原有的15个产业研修生派遣国家中,选择8个国家作为雇佣许可制的劳务派遣国。中国榜上有名,国人皆大欢喜。

2、2004年3月,韩国通过中国驻韩国大使馆向中国政府通报了上述事项,请求中国政府确定中方的劳动力派遣主管部门。同时,受韩国人力政策委员会委托,韩国劳动部对中国等派遣国家进行了实地考察。

3、2004年5月,韩国劳动部通过韩国驻中国大使馆向中国政府通报了考察中发现的不足,要求中方明确劳动力派遣主管部门,完善不足。韩方认为,中国商务部和劳动社会保障部均具备政府授权的劳动力派遣管理职能,希望中国政府明确签订《备忘录》的部门,并满足《备忘录》规定的条件。

4、在中国国内,为争夺雇佣许可制劳务的签约权,主管外派劳务的商务部和主管境外就业的劳动社会保障部,展开了激烈的竞争。经过多方协调,2004年9月,中国外交部正式致函韩国政府,明确商务部为中国的劳务派遣主管部门,负责签订《备忘录》,劳动社会保障部将在国内劳动力的招收方面予以配合。

5、中国商务部据此与韩国劳动部进行了多次磋商,强调中国现有的派遣模式,希望原有派遣机构能参与派遣业务。韩国劳动部认为,雇用许可制劳务派遣工作必须由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运作,不能与产业研修生的派遣机构相重复。这是为了增加派遣过程的透明度,防止再度出现不当行为。上述标准适用于所有派遣国家,中国不能例外。事实上,韩国劳动部希望签约的是中国劳动社会保障部,而不是商务部。

6、2004年12月,韩国国会通过了的《外国劳动者雇佣法律修正案》。修正后的法律规定,《备忘录》必须由韩国劳动部长官与派遣国家劳动行政部门的长官签订。如果派遣国政府内没有主管劳动行政的机构时,可以指定职能最为接近的机构,并经过韩国人力政策委员会审议后,方可由该机构的长官签署。此时,当年的派遣国家已全部签署了《备忘录》,该法案的目的是将中国商务部拒之门外。

7、2005年1月,中国劳动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访问韩国期间,就雇佣许可制相关问题与韩国劳动部长官金大焕进行了密切会谈。郑斯林表示,将尽快向韩方通报中国政府的正式立场。表明劳动社会保障部介入该项业务的决心。

8、2005年4月,韩国劳动部部长金大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迟迟未能与中国签署《备忘录》的原因是:在选择中国商务部还是劳动社会保障部方面存在争议。我们将在确认中国劳动社会保障部作用的前提下,与中国商务部协商签署《备忘录》的相关事宜。如果中国派遣机构的公共性、派遣费用的透明性和劳动社会保障部的作用得不到保障,我们将视中国政府缺乏诚意,从而结束协商。”

9、鉴于韩方毫无协商诚意,以及对中国政府内部事务的干预,2005年9月,在第12次中韩经贸磋商联席会上,中国商务

部宣布暂停协商。

10、2005年11月,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在釜山举行的APIC会议,经过双方外交努力,决定重启雇佣许可制劳务谈判。

11、2007年4月,温家宝总理出访韩国。迫于外交压力,韩国劳动部与中国商务部签订了《备忘录》,从而结束了长达三年的艰难协商。

12、由于双方在具体问题上仍存在分歧。雇佣许可制劳务派遣工作一直没能启动。2008年8月25日,两国首脑签订《中韩联合声明》。重申“根据两国政府间协议,启动雇佣许可制劳务合作,保护两国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那么,为什么韩国劳动部迟迟不愿同中国商务部签署《备忘录》呢?

韩国劳动部始终认为,商务部是中国派遣产业研修生的主管部门,雇佣许可制与产业研修制是相对立的制度。而中国派遣公司在向韩国派遣研修生过程中收取了高额费用,导致研修生大量非法滞留。此外,由于中国研修生在入境前,没有接受过专门培训,造成频繁更换工作场所。

事实上,上述问题在其他派遣国家也普遍存在,这是韩国产业研修制所造成的,与主管部门没有直接关系。韩国劳动部的真实意图是想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部签订《备忘录》。如果说实行雇佣许可制是韩国内政的话,那么,由哪个部门主管劳务派遣工作,同样是中国政府的内部事务,别国无权干涉。然而,恰恰是中国政府内部的权利之争,为韩国劳动部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韩国雇佣许可制项目在中国的实施

2007年4月,《备忘录》签订后,中国商务部十分珍惜这一来之不易的外交成果。开始转变思路,重新选择公共机构,严格按照《备忘录》的要求,公开招收程序,推行韩国语考试,明确收费标准,确保雇佣许可制劳务派遣工作的透明、公平和公正。

1、确立负责雇佣许可制劳务业务的中方公共机构。

2008年4月,中国商务部明确所属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作为执行机构,负责中韩雇佣许可制劳务人员的选拔和派遣工作。考虑到对韩劳务合作的实际情况,商务部决定先在过去派遣研修生较多的山东、河南、天津、黑龙江、吉林和辽宁6省市进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2008年8月,商务部在审核选优的基础上,对外公布了山东省青州外派劳务服务中心、河南省新县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局、黑龙江省商务厅国外经济合作处和吉林省对外经济合作事务中心4家地方公共机构,负责协助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做好赴韩劳务人员的行前教育等工作。

2、公开中韩雇佣许可制劳务的选拔和派遣程序。

为使人们了解中韩雇佣许可制劳务的招募、选拔和派遣程序,增加派遣过程的透明度,2008年7月,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对外公布了中韩雇佣许可制劳务合作流程图。凡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首先要到商务部指定的当地公共机构现场报名;通过韩国语考试、体检、办理护照后,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编制求职者名单,并传送给韩国人力公团;韩国人力公团负责向取得雇佣许可的韩国雇主推荐求职者,求职者与雇主签定雇佣合同;韩国人力公团代雇主向韩国法务部申请签证许可,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负责国内签证,并组织劳务人员出境韩国人力公团接收劳务人员、进行就业教育和体检,并向雇主移交。

3、对求职者实施韩国语考试选拔制度。

韩国语能力考试(EPS-KLT)是中韩雇佣许可制劳务合作的重要环节,只有通过考试的劳务人员才有机会赴韩务工。该考试由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和韩国人力公团共同组织,韩方负责考试试题、题库的制定、判卷和公布考试成绩。届时,商务部将向社会发布报名公告,采取网上报名和公共机构现场报名的方式,如报名人数超过规定的应试名额,将采取电脑抽签方式确定最终应试者名单。

为便于劳务人员备考,2008年8月,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对外公布了韩国人力公团提供的韩国语考试题库及答案,并附有考试说明、辅导教材和听力录音。考试试题将从题库中随机抽取,不会超出此题库范围。我国首次韩国语能力考试(EPS—KLT)将于12月28日举行,允许参加考试人数20000人,计划招收3500名求职者。考试结果将于2009年1月8日公布。

4、雇佣许可制劳务的派遣工作。

通过韩国语能力考试确定求职者名单后,韩国公共机构安排企业、办理签证许可需要1个月左右;中国公共机构办理签证和组织出境也需要半个月,预计2009年春节之后,我国首批雇佣许可制劳务将进入韩国市场。

4.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 篇四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东莞市安培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东莞市阳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为适应社会发展,缓解甲方用工紧张的局面,本着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时间:自2012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协议内容:乙方按甲方要求组织输关员工(男女比例),以实际到厂人数为准。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给予乙方员工提供合理的岗前、职业培训及安全意识教育。

2、甲方制定合法、合理的用工奖惩制度,并对乙方员工进行考核,乙方员工要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规章制度。

3、甲方免费提供乙方员工的工作场地、工作用品,甲方提供免费食宿(二餐)宿舍内的自来水、电、热水等使用需要节约,如员工使用超出公司提供的金额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4、乙方员工必须穿插于甲方的工人中工作。综合工作时间每月小时以上(不足小时则按小时/月计算工资);因员工自身原因(如请假、旷工)造成工时不足时,甲方概不负责。入厂和离厂当月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乙方员工工时。

5、甲方对待乙方员工必须实行人性化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乙方员工,不得对员工进行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的侮辱和侵犯,甲方不得随意解雇乙方员工,工人工作期间有严重违反甲方厂纪厂规行为或被甲方认为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知会乙方后有权利对其予以辞退,按实际考勤结算工资,由乙方代领。乙方员工因个人原因按自离方式离厂者则由甲方按实际工时结算工资给乙方,并由乙方作好回收组织工作。属于甲方开除的,甲方按实际考勤结算给乙方。所有乙方正常辞职、辞退、开除人员及自离人员的工资与其他乙方员工的工资一起结算,并由甲方财务在工资发放日统一转入乙方指定账户或银行卡中。

6、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或厂区内发生伤亡事故,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如非工伤事故或非因甲方工作环境引发疾病等情况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7、甲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商定的工资费用全额支付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8、乙方员工在甲方服务期间,需服从甲方的生活、住宿、上下班与休息等规章制度。

9、乙方员工未经甲方允许,不得私自操作甲方的机器及相关设备,若因私自操作造成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

10、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中的工资标准保密,不得向下属及员工透露,以免造成不良后果,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1、乙方有员工离职的且甲方需要乙方补齐的,乙方应及时补足给甲方。

12、合同期满后,甲方需在一个星期内足额发放乙方员工工资,由乙方统一领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13、乙方提供的临时派遣工必须按甲方规定穿工衣、工鞋(夏天工衣25元/件,冬天工衣35元/件,夏天工鞋6元/双,每年不同时期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价格),同时需遵守甲方厂内一切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若违反,按甲方厂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14、乙方必须提供临时派遣工真实有效的第二带身份证,并具备参加社会保险的资格,所有临时派遣工必须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参保的个人部分由甲方垫付,然后在临时派遣工当月工资中扣回6.7元/每月/每人。(每年7月份社保局对参保缴费的工资进行调整,这个扣款仅限于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

四、甲方接收“勤工助学”学生条件;

1、“勤工助学”学生对象:中专或技校在读之学生。

2、女年满16周岁,男满18周岁以上,需有效身份证方可办理进厂手续。

3、身体健康、无视觉、听觉障碍及传染性疾病,两眼裸视0.8以上,四肢健全。

五、费用结算及薪资支付方式:

1、工资计算:甲方以每小时/小时支付给乙方。

2、甲方于每月日前将乙方员工上月的考勤打印出来交由乙方带队老师核对并签字后交由甲方出正式考勤做工资。

3、甲方每月并按乙方要求将员工工资存入指定银行卡中(需乙方开具委托代理证明,且须提前通知甲方)或由乙方指定人员领取现金(需乙方公司出具委托书并提前交给甲方)。

4、带队人员,每工资元/员,与其他乙方员工同时发放。协助甲方管理工人,负责对乙方员工后勤、安全、教育等进行管理等。

5、甲方因订单等原因需要与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时,须与乙方提前天协商并按合同内容计算所有应支会的费用方可与乙方解除合同。甲方须在合同到期6天内一次性结清所有薪资给乙方(结算工资期间,甲方需免费提供乙方员工食宿)。

6、交通补助:按元/人标准发放,发放条件:乙方实习学生在甲方入职满一月按实际在甲方的人数支付车费元/人;

六、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出现违约,应友好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由经济仲裁机构或劳动仲裁裁定及提前请法院判定。

七、在双方合作以后,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桥梁的方式直接与乙方其他工作人员私下联系签约。否则乙方保留向甲方索取赔偿的权利。

八、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5.劳务派遣合作方案 篇五

2007-08-16

商务部合作司

一、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成绩斐然

对外劳务合作是伴随改革开放兴起的一项事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取得了可喜成绩,成为我国对外经济合作和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内容。

从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发展来看,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业务发展速度加快

“十五”期间,我国对外劳务合作营业额年均增长11.5%,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平均增速。在外劳务人数由2001年底的47.5万人上升到2005年底的56.5万人。

2006年上半年,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各项指标均大幅增长。完成营业额22.7亿美元,同比增长13.5%;新签合同额25.4亿美元,同比增长38.8 %。派出各类劳务人员17.9万人,较上年同期增加6.9万人。6月末在外劳务人员63.5万人,较上年同期增加11.1万人。

截至2006年上半年,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累计完成营业额378.8亿美元,签订合同额429亿美元,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364.5万人次。

——市场分布日趋多元

“十五”期间,在巩固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开拓新兴市场取得实质进展。我国分别与巴林、马来西亚、毛里求斯、约旦、英国签署了双边劳务合作协定。一些劳务人员成功进入德国、奥地利、挪威、瑞典、荷兰、澳大利亚等国市场。市场多元化进程加快。

2006年6月底,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已广泛分布在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外派劳务人员人数较多的依次为:日本(13万人)、新加坡(8.3万人)、韩国(5.4万人)、阿尔及利亚(3.5万人)、澳门(3.3万人)、俄罗斯(2.5万人)、香港(2.1万人)、阿联酋(1.8万人)、苏丹(1.2万人)、约旦(1.2万人)、塞班(1.2万人)、中国台湾(1.2万人)、毛里求斯(1万人)。

——行业领域不断拓宽

“十五”期间,我国对外劳务新开辟了医护、花卉种植、肉食品加工、古建、制瓷、木器、家具制造等行业领域。外派中餐厨师、空乘人员等也有较大增长。

2006年6月底,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行业领域主要分布在制造业(21.7万人,占34%)、建筑业(21.5万人,占34%)、农林牧渔业(7.6万人,占12%)、交通运输业(5.2万人,占9%)、饮食服务业(1.8万人,占3%)。其中,建筑、纺织、渔工类劳务人员仍占外派劳务总数的50%以上。此外,也有一些设计咨询管理、科教文卫体、计算机技术服务等高级技术领域的劳务人员。我国已经成为国际建筑、纺织劳务和海员的重要来源地。

——社会效益日益明显

据国内专家测算,目前我国外派劳务每年汇回和带回的外汇收入约20亿美元。300多万外派劳务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得到改善,并带领身边的人一起创业发家致富。2006年6月末,我国在外劳务人数占全国城镇就业人数的比重已超过0.2%。

“十五”时期,在全面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理论建设和管理体制建设取得突破,有效促进和保障了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逐步形成和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对外劳务合作理论。对外劳务合作是国际服务贸易自然人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自然人移动涉及一国的服务提供者短期进入另一国消费者的所在地,为另一国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取相应报酬。我国的对外劳务合作就是由经国家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受境外雇主的委托,有组织地选派我国各类劳务人员到有关国家或地区为境外雇主提供服务,并通过经营企业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后期服务和跟踪管理,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一项双边经济合作活动。

——逐步建立和健全了一整套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内外管理体制。首先是商务部宏观管理,制订了一系列对外劳务合作促进、保障和监管政策,包括经营资格核准、经营资格年审、外派劳务基地建设和人员培训、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外派劳务统计和外派劳务人员投诉等制度。其次是各部门协调合作,商务部与公安部门共同完善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与外事部门共同建立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处理机制;与公安、工商、外事等部门共同整顿市场经营秩序;与财政部门合作制订了外派劳务收费制度等。三是对经营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充分发挥地方政府部门的组织领导作用,加强项目审查,监督经营公司依法经营,协调解决对外劳务合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四是行业组织协调自律,建立协调机制, 对经营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咨询和服务;与劳务输入国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工作机制,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劳务市场,维护经营秩序。五是驻外经商机构一线监管,由驻外经商机构对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进行确认,协调与驻在国主管部门的关系,加强对外交涉,指导、监督经营企业的工作,协助国内有关省份处理劳务突发事件。六是双边政府间合作,在双边经贸联委会框架下,商务部已与主要劳务输入国或地区建立了政府间磋商机制,并与一些国家签署了双边劳务合作协议。

此外,在加强机制和制度安排,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和作用;扩大经营主体队伍,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劳务市场,增加市场份额和优化业务结构;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展。

二、大力发展对外劳务合作面临的形势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化和“走出去”战略步伐的加快,对外劳务合作在扩大服务出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必须抓住关键时机,加快发展。

当前形势下,大力发展对外劳务合作,有利于改善劳务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带动地方经济和国内相关服务行业的发展;有利于拓宽就业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内就业压力,提高我国人口的综合素质;有利于锻炼和培育一批具有实力的经营主体,增强我在国际劳务市场的竞争力;有利于适应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趋势,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有利于增进我国同世界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促进同有关国家国的政治和经济关系。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培养和造就了大批遍布各个领域和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特别一些劳动型密集产业人力资源过剩,向境外派出的愿望十分迫切。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具备了一定工作基础,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了一定的份额。在全球经济持续增长、服务贸易迅速发展、区域经济合作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国际自然人流动作为服务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组成部分将更加频繁和活跃,目前世界各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人口结构变化加剧,在一些领域,国际劳务市场需求旺盛,为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发展还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一是受国内需求和外派劳务人员综合素质水平限制,在许多技术领域,我国企业虽然通过积极开拓国际劳务市场获得了订单,但难以招收到符合国际市场要求的外派劳务人员。二是国际市场不确定因素增多,如全球纺织品一体化后,一些国家的纺织企业纷纷关厂,造成我一些劳务人员提前回国等。三是许多国家

出于保护国民就业、维护社会秩序和担心非法移民等多方面的考虑,对引进外籍劳务人员设置了种种限制,特别是对作为人口大国的中国心存警惕,企业业务开拓难度加大。四是对外劳务合作立法滞后,部门间尚未形成应有的合力。五是多渠道外派劳务现象比较严重,外派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增多,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压力增大。

三、大力发展对外劳务合作的目标和原则

根据对外经济合作“十一五”规划,2006年至2010年,我国累计新派劳务人数合计将达到150万人次; 2010年末,我国在外各类劳务人员将达到72万人。

未来5年,商务部将继续按照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坚持“以管理促发展”、“改革管理促发展”和“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对外劳务合作的各项促进、管理和保障措施,创新管理方式,优化外派劳务结构,不断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增强对外劳务合作整体效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在规范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

对外劳务合作作为一项涉外经济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大力发展对外劳务合作,必须从国内和国际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把握基本原则。

——立足我国国情。根据我国劳动力构成的实际和国际劳务市场需求状况,要继续坚持有组织、有管理的对外劳务合作方式,立足长远,树立中国劳务人员的形象和信誉,积极稳妥地开拓国际劳务市场。

——坚持科学发展。要始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和推动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发展。既要大胆探索,积极开拓,扎实推进,又要加强管理和协调,统筹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注重创造社会价值,保证业务的规范有序开展。

——坚持“合作共赢”。大力发展对外劳务合作,要坚持“互利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既要考虑扩大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又要照顾到输入国对其自身就业压力的关注及希望通过与我合作提高相关行业竞争力的愿望和需要,与东道国和地区和谐相处。

——坚持“以人为本”。人是对外劳务合作发展的决定因素。大力发展对外劳务合作,必须把维护和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健全和完善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国内投诉和救助体系,加大领事保护力度。

——注重宣传引导。对外劳务合作是按照双边经济合作项目进行的,合同到期后劳务人员即返回中国,不会给当地造成就业和移民压力。中国是负责任的大国,完全有能力通过自身的发展解决本国人民的生活和就业问题,不会推给国际社会。要通过积极的正面宣传,避免给劳务输入国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疑虑。

四、大力发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在国务院领导下,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对外,实现对外劳务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推进属地化管理,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主观能动性,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指导、服务和管理水平,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大力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发展劳务经济。

(二)加大劳务资源开发投入,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探索对外劳务合作新方式

推动建立能够满足国内外两个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建设、培养和管理体系,提高劳动力综合素质,整合劳动力供求信息资源,为扩大国际劳务合作做好人力储备。

鼓励外派劳务基地建设和中外联合办学,培养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提高外派劳务人员适应国际市场需求的水平和素质,逐步改善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的结构,提高我国外派劳务的竞争力。

鼓励经营主体与国境外相关机构开展合作,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强化主体优势,借鉴其他劳务输出国的成功经验,探索对外劳务合作的新方式、新途径。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政策服务体系

建立和完善由社会各方参与,面向外派劳务人员和劳务合作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从金融、财税、法律等各方面,为对外劳务合作事业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按照涉外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完善资格资质管理,简化外派劳务人员手续,加快对外劳务合作便利化进程。

推进电子政务,加强网络信息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四)加强协调监管,完善机制建设

建立和完善对外劳务合作的法制环境,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将对外劳务合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明确经营主体、劳务人员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创新管理体制,逐步打破外派劳务的国别和地区限制,创造平等竞争环境,鼓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

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作用和各类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打造交易平台,组织国内外对接和洽谈。

加强驻外经商机构“信息、服务、协调、调研、交涉、保护”的方针,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丰富的信息,帮助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

(五)充分利用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创造良好环境

积极参与世贸组织服务贸易项下的自然人移动谈判,为我劳务人员进入国际劳务市场争取尽可能宽松的市场环境。

充分利用双边经贸联委会、混委会和自贸区谈判等经济合作框架及平台,要求有关国家对我开放劳务市场,取消相关壁垒和歧视性做法,增强人员往来便利化,加强资质互认。

积极签署双边劳务合作协定,构建市场框架。

(六)有针对性地制定对外劳务合作市场导向政策

亚洲是我最主要的外派劳务市场,亚洲国家大多与我关系友好,文化相近,人员往来频繁,应深度挖掘。

非洲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对我关系友好,但发展水平及工资待遇偏低,应重点派遣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帮助其发展经济以及通过对外投资办厂、对外承包工程、境外资源开发、对外援助项目等带动劳务外派。

欧美有市场潜力,尤其是对高级技术劳务需求量较大,但对外籍劳务的技能和语言要求也很高,应巩固和继续开拓我有优势的中餐厨师、海员、医护和空乘人员市场。

对大洋洲主要通过自贸区谈判,促其向我全面开放普通劳务市场。

港澳地区主要按照“有利于特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特区政府施政”的原则,为其提供所需各类劳务人员。

台湾地区和未建交国家市场主要出于对台工作大局和涉台外交的需要考虑。

(七)加强外派劳务人员权益保障工作

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安全保卫宣传和教育工作。完善涉外安全保卫信息跟踪、报送制度。切实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保险保障措施。健全外派劳务人员安全工作预警、防范和处理机制。完善外派劳务人员援助机制。

各部门、各地区建立专门机构和协调机制,统一处理国外各种涉及劳务人员安全的突发事件。大力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外派劳务人员正当利益。

(八)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的正面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6.劳务派遣合作方案 篇六

一、有关境内外就业中介的规定

(一)《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12月8日颁布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对国内职业介绍机构的分类、开办条件、业务范围、收费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

《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宗旨。

《管理规定》规定,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对于违反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2年5月14日联合颁布了《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对以下几个问题作了规定:

1.监管部门。第四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境外就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出入境秩序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登记注册和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规定采取惩罚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2.中介机构的设立资格。依照规定,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第二,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第三,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权利义务关系。第十条规定了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履行的一些义务,其中包括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食宿条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一条规定:“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责任、赔偿条款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另外,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8月24日联合颁布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对从事留学中介的机构作出了相关管理规定。

二、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的规定

(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4年联合颁布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提交的材料、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程序、权利义务以及监管机构和惩罚措施。

(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

为保障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实际情况,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财政部于2001年联合颁布了《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实行备用金制度,对备用金的交纳、动用和管理以及相关罚则作了规定。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外经贸部、财政部按照企业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范围制定备用金交纳标准。”其中第二款规定了备用金的交纳标准:(一)派遣各类劳务人员:100万元人民币;(二)派遣相关行业劳务人员:2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规定:“内蒙、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企业交纳标准可降低10%。”

三、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一)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

198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用以管理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97年12月31日颁布了《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个人:1.招聘中国雇员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包括首席代表或者代表)或者以业务合作、培训、交流等方式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中国公民;3.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外事服务单位。目前北京市已经批准设立的外事服务公司有七家。

《管理规定》的第五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必须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第八条规定:“外事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外事服务单位与中国雇员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外事服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严重的,经市政府批准,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其从事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业务资格。

(二)部分地方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目前我国境内用人单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现象越来越多,但仅有北京、上海、河北、福建、江苏、湖北、新疆等地制定了有关劳务派遣的政府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苏州、泰州、扬州、新乡等市政府也制定了一些关于劳务派遣的管理办法。

这些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大都对劳务派遣组织的设立程序、设立条件、三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监管部门和惩罚措施作了具体规定。

1.申办劳务派遣组织。开办劳务派遣组织,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审核、批准、登记、备案,有的地方由工商部门对劳务派遣组织核发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关于申办劳务派遣组织的条件,除了对办公场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要求外,有的地方还对劳务派遣组织的备用金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湖北省劳务派遣试行办法》规定,劳务派遣企业的备用金不得少于5万元。

2.权利义务关系。劳务派遣组织应与被输出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组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应保证劳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劳务人员应遵守劳务派遣组织的规章制度。

各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或临时用工,应当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管理责任。本着与本企业同岗位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确定劳务费价格,劳务价格中应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管理费用等具体内容。

7.劳务派遣合作方案 篇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 (以下简《服务贸易协定》) , 服务贸易包括四种: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通常说的国际劳务合作是指一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向另一国的自然人、法人或政府机构提供劳务服务以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国际经济合作方式。国际劳务合作主要也是通过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完成。但是, 东盟各国不同的法律制度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强制力的缺乏, 导致了境外纠纷增多。因此, 有必要建立对外劳务合作法律纠纷预警机制, 为对外劳务合作提供有效保障。

一、东盟十国间劳务市场与相关法律差异大。

东盟十国间并不像欧盟那样建立了完整的内部市场和法律体系, 各国的法律体系并是统一的。通过对老挝、越南和新加坡的分析, 可以发现在不同东盟国家我国面对的市场和法制环境可能是完全不同的。

据我国商务部统计, 截至2009年低我国对老挝的实际投资为5.36亿美元, 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 这只能算一家大型跨国企业的贸易额。这是因为老挝是世界最不发达国家之一, 国内市场容量小。其对外国人的管理, 主要是依据1993年的《外籍劳动引进和适用管理决定》和《外国投资促进管理法》, 其主要目的还是在限制普通劳务输入, 增加本国人就业。老挝国内法制较为落后,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常常受到很多客观条件的限制。

近年来, 中国对越承包工程不断取得突破。据中国商务部统计, 2009年中国企业在越南新签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合同2052份, 合同金额45.19亿美元, 其中承包工程合同额44.86亿美元, 劳务合作合同额3323万美元。2009年完成营业额23.99亿美元, 其中承包工程营业额23.71亿美元, 劳务合作营业额2779万美元;年末在越南劳务人数14174人。其中, 建筑类的劳务合作以及中方直接投资企业的中方员工是劳务合作主体。但是, 根据越南的《投资法》与政府招标的规定, 如果中方公司想在越南的工程承包招中标, 中方公司应当同越南当地企业联合投标, 或承诺分包给当地公司, 才允许参加投标。越南的属于发展中国家, 其国内产业较弱, 在受到外资的较大冲击后, 越南政府开始强调保护民族工业和本国人的就业机会。因此, 在工程招标中中标的中国公司必须优先选用越方技术人员和工人, 中方只能选派少数技术和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管理。越南的经济收入与中国相差不大, 是劳务输出国, 因此对于一般的劳务进口非常排斥。越南也处于发展时期, 其法制也处于一个较为基础的阶段, 其劳务管理依靠越南《劳动法》和《投资法》。

新加坡作为中国在东盟最大的贸易伙伴, 其劳务市场与法律情况就与越南不同。2008年中新签署了《中国一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协定》, 新加坡是首个同中国签署全面自贸协定的东盟国家, 双边贸易额达478.7亿美金。新加坡经济发达, 收入较高, 特别是近年博彩行业的发展需要大量劳动力, 中国与新加坡同样作为华语地区, 劳务合作优势较大。截至2009年底, 299万名受雇员工中, 有1/3是外籍员工。中国是新加坡重要的外籍劳务来源地, 截至2009年, 中国在新劳务人员8.3万人。同时, 新加坡国内法制健全, 从《劳动法》、工会到中国的大使馆, 国际劳务合作体系需要的保障一应俱全。此外, 新加坡还与中国签订了大量的合作协议, 如《经济合作和促进贸易与投资的谅解备忘录》, 《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漏税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大量的劳务需求和完善的法律制度, 使得中国与新加坡的合作远远超过东盟其他九国。

二、《服务贸易协议》在当前作用有限

《服务贸易协议》包含大量的保留条款, 这是因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当前还有很多的问题不能立刻解决, 在难以统一十一国意见的情况下, 必须对一些条款进行模糊化或允许成员国保留。因此, 各国做出的承诺和保留是不同的。

以越南为例, 所有的投资都要到所在地省级计划投资厅办理相应手续, 并取得许可证。在劳务合作的过程中, 合作的对象是越南的国企或者私企, 在手续上也会存在差别。对比越南, 新加坡并没有省级机构。新加坡法律的要求更为具体, 规定外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不少于80%的董事必须为注册专业工程师或与之有合作关系的专业人员, 另外在新加坡进行的专业工程项目必须处于一名董事的控制和管理下, 该董事必须拥有该公司至少一份股权, 为新加坡常驻居民, 身为注册专业工程师并拥有有效证书。对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外, 新加坡不作承诺。可见, 两国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差别。

《服务贸易协议》保障措施对服务贸易保障措施的实质要件、磋商、非单边行动、礼让与灵活相结合的原则均作出规定。但是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 依靠磋商这样的非强制性手段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问题, 总体而言缺乏可操作性。

三、建立对外劳务合作法律纠纷预警机制

要应对如此复杂的国际劳务市场和法律环境, 就应当了解它们不同的特点, 并在法律纠纷发生后, 将类似的案例进行整理, 为以后的对外劳务合作法律纠纷提供预警。根据国务院2010公开征求意见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也要求地方政府建立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

广西对东盟的劳务输出主要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广西建工集团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完成, 合作方式上以对外劳务公司的对外劳务输出和对外工程承包项下的劳务输出为主。因为缺乏一个对外劳务合作的法律信息体系和纠纷预警机制, 多数企业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 作为个人的跨国务工人员遇到法律纠纷时则更加无助。

基于地理位置, 广西对东盟的劳务合作有自身优势, 但是这一优势并非具有不可替代性, 广西必须在对外服务管理上下工夫。首先, 应当使信息有效化系统化, 解决个体的劳务合作者不能解决的信息爆炸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对外劳务合作的法律纠纷预警机制, 是在对贸易国和自由贸易区的信息收集整理的基础上, 利用现有的对外劳务合作信息通报制度和网络体系, 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跟踪调查、领事保护工作职能, 充分发挥广西政府的服务职能进行的信息化预警, 是为之后纠纷解决提供便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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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丽艳: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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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古小松:泛北部湾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9

[5]、杨云母:新时期中国劳务输出的发展与变革[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8.劳务派遣合作方案 篇八

关键词:安徽省;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对策

一、安徽省对外工程承包及劳务合作发展的现状

近年来安徽省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取得骄人成果,2009年完成营业额16.16亿美元,是2005年2.83亿美元的4.71倍。2006到2009年总计实现营业额49.89亿美元,提前超额完成“十一五”共计实现营业额22亿美元的目标。根据最新统计数据,2010年1~10月份,全省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15.19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6.04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49.6%、24.3%。安徽省对外工程承包及劳务合作成功地面对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总体上取得了较大的增长。下表清晰地显示了1995年以来,主要年份安徽省对外工程承包及劳务合作发展的状况,其中只有2009受危机影响较严重,新签合同金额有所下降,但2010年形势很快就得到好转。

安徽省“走出去”的业务已扩展到亚、非、欧、美、大洋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同时,结构也逐步优化,对外承包工程由“借船出海”、分包工程走向自主经营、总承包项目;对外劳务合作由给中央及沿海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和零散外派向自主外派、批量外派转变;对外经济合作的主体也由过去国有企业为主逐步形成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整体推进的局面。总体来讲,全省对外承包工程及劳务合作出现了一下几个特点。第一,企业主体作用明显加强,基本形成了一支门类比较齐全、具有一定实力的外经队伍,涌现出合肥水泥研究院、省建工集团、十七冶、省水利股份、省外经建、化三建、中冶华天等一大批较有实力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第二,业务范围也已从初期的承包普通建筑、筑路项目发展到一些技术性较强的化工、冶金、建材、港口、水利、农业等多种领域的项目。近年来,又进一步向计算机软件设计与应用、工程设计与咨询等高科技领域拓展。第三,对外承包工程比重大,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安徽省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一般占到对外承包工程及劳务合作总量的80%左右,可带动技术、成套设备出口和上千名劳务人员“走出去”,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提升。

二、安徽省对外工程承包及劳务合作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中部崛起和东向发展战略大潮的推动下,安徽省综合经济实力得到了巨大的提升,对外承包工程及劳务合作也成功地应对了各种考验,增长速度迅猛,发展前景良好,但在为我们因取得的好成绩而喜悦的时候,我们仍应该看到发展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认识这些不足,为今后更好的发展创造条件。

(一)金融市场不完善,企业融资渠道不畅通

国际市场上的许多对外工程承包项目金额十分巨大,面对这些项目,对外工程承包商需要有很强的融资能力,一些发达国家的大承包商凭借其融资能力强及及其政府出口信贷等的支持,在竞争中占据十分有利的地位。而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完善,企业项目用款大都是向银行借款或者在国内市场发行债券,许多有效的融资方式还未实施,企业利用国际金融市场融资的情况也很少,在国内金融市场环境的大背景下,安徽省对外工程承包企业融资渠道也很狭窄,融资能力普遍较弱,已成为承揽大型国际工程项目的最大“瓶颈” 。国有商业银行一般不愿向无抵押和担保的工程承包企业提供巨额贷款,政策性银行对国际工程承包企业的支持力度也较小。融资担保难,政府设立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规模小, 而且使用资金的程序复杂、审批时间过长、支持范围有限。融资成本高。据统计,大企业的融资成本一般在10% 左右,一些中小企业甚至达到20%~30%。

(二)经营主体实力较弱,企业自身能力亟待提高

由于受到体制、融资环境、企业发展战略选择等因素的影响,安徽省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规模有限,缺乏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很难在国际市场上承接大型工程承包项目,合肥水泥研究院、省建工集团、十七冶、省水利股份、省外经建等对外工程承包企业虽然实力较强,但无力和国际市场的企业巨头竞争。经过多年的市场参与,安徽省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已具备了较强的施工能力和设计能力,且具有低劳动力成本的优势,但在许多方面和国际市场上许多大型的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相比,仍然有较大的差距。在工程融资方面,企业资金实力不足、缺乏信用记录和国际融资经验;在施工技术方面,缺少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在供应链方面,缺乏国际采购网络系统和国际采购经验;在进行成本控制,处理纠纷索赔等方面经验不足;在管理方面,缺乏国际通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在人才方面,缺少熟悉国际市场技术标准、操作规范以及市场运行规则的各类人才,包括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三)对WTO规则的利用不够充分,面临市场准入障碍和技术壁垒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政府对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等方面都做了相应的修订,但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律制度调整是个漫长的过程,特别是在制度和法律指导下的许多具体措施的调整和改革滞后。我国国内的设计标准、设备材料标准自成一体,尚未与国际市场接轨,而欧美等发达国家普遍实施专业执照或企业许可、人员注册资格等制度,由于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不够统一,影响了安徽省的市场主体在国际市场上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另外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想方设法地控制国际标准化的制定,并通过标准建立贸易技术壁垒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而中国在国际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相对较弱。此外,少数国家还对国有公司参加国际工程投标进行限制。由于体制和历史等方面原因,安徽省的许多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仍然是国有或者国有控股,而在国际工程项目招标时,有些国家对这类企业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四)安全问题对对外工程承包的影响很大

受到霸权主义、恐怖主义、民族主义等因素的影响,国际上许多地方并不太平,但由于战后重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需要、这些高风险的地方同时也是对外工程承包需求较大的市场。突发事件和地缘政治动荡不安带来的风险,给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纵观国际市场,一方面原材料价格不稳定及地区安全形势不明朗等因素影响,许多发包方取消或延缓了项目上马;另一方面工程承包项目的保险成本不断提高,从而影响了企业收益。

三、安徽省对外工程承包及劳务合作发展策略

针对上文中提到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下措施,以应对安徽省对外工程承包发展的不足之处,促进其进一步快速健康地发展。

(一)完善金融市场,加强对企业的金融支持

安徽省对外承包工程的制约因素突出表现在企业的自有资金少,不能满足大型国际项目带资承包的需要。为了扩宽企业的融资渠道,在国内金融市场改革浪潮的大环境下,安徽省需要紧抓机遇,活跃区域金融市场,为企业融资提供更宽松的市场环境,同时鼓励企业利用国际金融市场融资。同时政府要对企业融资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建立地方政府支持资金,积极引导企业“走出去”,加大对对外承包商开拓国际市场的金融扶持力度。政府应该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提供适合对外工程承包的新金融产品。企业尽量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的更多优惠贷款,同时加强对融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加强企业实力

面对缺乏国际知名的大型工程承包公司的现实,皖籍企业应该在发挥自身原有优势的前提下,加强企业间的并购重组,整合区域市场,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在国际市场上并购重组,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在实现企业规模上的突破的同时,加强企业的技术进步、管理改革、经验积累、资金融通,努力缩小与国际知名公司的差距。在技术方面,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进行企业技术研发创新,使企业的技术标准和国际接轨;在管理方面,加快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创新,使先进的管理技术应用到企业;在人才方面,大力引进国内外外经贸人才并加强对人才的培养,使企业建立相应的人力资源优势。

(三)充分运用WTO规则,加强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中国入世以后,皖籍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经常碰壁的事实,使这些企业清楚地认识到利用WTO规则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要使企业的行为符合国际规则,首先需要充分地了解和掌握这些规则,同时对这些规则的掌握也是个动态的不断更新的过程,企业要积极应对国际市场环境和规则的变化,适时调整战略部署。在国际市场活动中面临的不公平待遇时,企业应该利用WTO提供的权利来寻求自身的合法权益,遇到技术障碍、进入壁垒等不公正待遇时,应据理力争而不是一味退缩。皖籍企业要努力提升在国际市场上的话话语权,在利用国际市场上既定规则的同时,在联合其他企业的基础上对一些不公正的规则做出一定的修订,使这些规则符合国际市场上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共同利益。

(四)加强风险保障,加强行业联合,建立行业预警

国际工程承包是一项高风险事业,特别是大型工程项目投入大、工期长,回报要在工程完工后才能实现,且易受自然灾害、暴乱、战争等不可预见事件的影响。政府应该尽快建立和完散工程承包风险保障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向国际工程承包项目提供多的保险服务。同时政府应该设立专项基金以分散个别企业的风险。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形式的联合形成一批有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不仅要推动外经、外贸企业间联合,更要推动外经与省内、省外、甚至国外的工业、农业、建筑、设计、咨询、金融企业的联合,将局部优势结合为整体竞争优势,联合以后形成实力雄厚、比较优势明显、抗拒风险能力强的企业集团。政府和企业应加强联合,各自利用自身的优势,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上的风险因素,做到事前预警,为企业实施应对措施提供必要的时间。

参考文献:

[1]赵桂平,王宏梅.我国对外工程承包发展现状探析[J].工程承包,2005,(06).

[2]李保民.安徽省对外工程承包现状及对策思考[J].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3,(09).

[3]陈东升.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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