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执行配合调查问卷

2024-08-06

工作执行配合调查问卷(共9篇)

1.工作执行配合调查问卷 篇一

包头市环卫产业公司

“改进作风,提高效能,强化执行力”调查问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包头市委十届七次全委会会议和市纪委十届六次全委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提升工作效能。我们开展本次问卷调查,本问卷不记单位和姓名。如填写不下,可另附纸;要实事求是反映真实想法,不要受任何干扰;本问卷只供调查用,不作为任何评价单位建设和干部的依据;请在选项的序号上打“√”。感谢您的参与。

1、您的身份

A、公司领导B、中层干部C、单位工作人员

2.您对提高效能、强化执行力活动总体印象

A、满意B一般C不满意

3、您对公司干部作风建设关注情况

A、非常关心这方面的情况B、比较关注C、偶而关注一下D、认为与己关系不大,漠不关心

4、您对公司干部作风的总体评价是:

A、好B、较好C、一般D、较差E、差

5.您对加强转变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工作的评价是

A、好B、较好C、一般D、较差E、差

6、您认为公司干部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学风,勤奋好学、学以致用方面做得:

A、好B、较好C、一般D、较差E、差

7、您认为公司干部在树立忧患意识,保持开拓奋进的精神状态,真抓实干、务求实效方面做得:

A、好B、较好C、一般D、较差E、差

8、您认为公司干部在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做得:

A、好B、较好C、一般D、较差E、差

9、您认为公司干部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团结共事方面做得:

A、好B、较好C、一般D、较差E、差

10、您认为公司干部在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秉公用权、廉洁从政方面做得:

A、好B、较好C、一般D、较差E、差

11、您认为公司干部作风上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是

A、因循守旧、思想僵化、缺乏开拓创新精神

B、不思进取、无所作为、缺乏奋发作为精神

C、避重就轻、互相推诿、缺乏敢于负责精神

D、办事拖拉、不讲效率、缺乏效益意识

E、心浮气躁、好大喜功、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F、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缺乏廉洁从政意识

G、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力

H、学风不浓、玩风太盛

I、用人风气不正

J、吃喝玩乐、铺张浪费、缺乏艰苦奋斗精神

K、部门利益至上、与民争利、缺乏执政为民意识

L、其他

12、您认识为公司的制度是否能得到严格执行?

A、是B、基本上是C不是D不知道(注明原因)

13、公司在日常管理中,上下级间接指令和汇报是否存在越级现象

A、非常普遍B、有时有C、几乎没有D、不知道(注明原因)

14、公司内部处理日常事务是否有序

A、非常有序B、一般C、混乱D、不知道(注明原因)

15、在您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协助时,相关部门配合状况

A、很好B、比较好C、不好D、很不好(注明科室)

16、您认为机关工作作风上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是:

A、服务发展能力不强B、群众观念淡薄

C、组织纪律不强D、廉洁意识不强

E、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工作没激情

F、因循守旧,思想僵化,教条主义,本本主义严重

G、追求个人享乐,不重品德和操守

H、明哲保身,怕担责任,不敢作为

I、小吏大权,没有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J、工作不尽职,只想职位提升

K、执行能力差,工作不落实L、其他

17、加强公司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工作执行配合调查问卷 篇二

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首届读书月活动为契机, 为了更好的贯彻“面向教学科研, 优质高效服务”的办馆宗旨, 促进图书馆和谐、科学的发展,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图书馆进行了“图书馆, 我想对你说”的读者问卷调查。本次调查是面向全校师生员工进行开展, 调查涉及图书馆馆藏资源、图书馆环境设施、图书馆管理服务、图书馆员的服务质量以及读者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共设27题。本次共发放问卷300份, 回收265份, 回收率88.33%。由表1可以看出, 参与调查的读者中, 本科生235人, 所占比例为88.68%;研究生21人, 所占比例为7.93%;教职工9人, 所占比例为3.39%。读者身份涉及我校各院系、年级、专业, 基本符合我馆常利用图书馆各项服务的读者群状况, 反映图书馆服务的质量。

2 调查结果分析

2.1 馆藏资源满足读者信息需求的状况分析

由表2可以看出, 图书馆现有的纸质文献和电子资源对读者信息需求的满足度处在“基本满足”的状态, 读者表示能够满足信息需求的馆藏资源比例最高的是电子资源, 也仅仅是21.51%, 表3中关于“馆藏资源能够满足您多少信息需求”的调查中, 满足70%以上的有46.42%, 其中满足90%以上的仅有6.04%, 在“您在利用图书馆资源和服务时的主要障碍有 (多选) ?”一项调查中, 117人选择了“缺少需要的文献资源”, 79人选择了“缺少需要的服务项目”, 分别占44.15%和29.81%。此外, 在读者的意见和建议的统计中, 40%以上的读者认为图书馆新书采购的数量和种类存在不足, 尤其是专业类书籍相对较少。综上表明, 图书馆现有的馆藏资源还不能很好的满足读者的信息需求, 这就要求图书馆要建立科学的、合理的馆藏新书评价体系, 增加新书尤其是专业类图书馆的购买量。采访人员也应与时俱进, 不断学习, 更新观念, 改善自身知识结构, 增强信息意识, 做好文献信息资源的采访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加强与读者之间的沟通, 了解读者的信息需求, 做好读者信息需求的数据挖掘, 掌握读者需求动向, 更好的为读者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 满足读者信息需求。

2.2 图书馆服务质量的读者反馈信息分析

在书刊的查询和利用方面, 在新书刊到馆及上架是否及时的统计中, 近55%的读者反映书刊的上架不及时;在查询途径的统计中, 68人选择“书刊查询系统查询”, 仅占25.66%, 其余读者均是直接在书库中寻找, 或是二者并用;图书馆举办的数字化资源培训讲座的效果更是令人堪忧, 仅有38人感觉有些帮助, 38人表示参加后有很大帮助, 不了解相关信息的竟有115人。以上表明图书馆在对读者进行文献信息资源利用的培训和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宣传和推介中还存在很大不足。

在电子资源的相关调查中, 80%以上的读者认为电子资源在图书馆主页上显示清楚且便于查找利用;在采取主页等多种方式通报信息资源和图书馆主页上的在线咨询、书刊荐购、QQ咨询等多样化的互动交流服务渠道的评价中则是只占到一半的好评率。以上说明图书馆主页设计和服务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在利用主页进行信息推介和读者沟通方面还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

由表4可以看出, 读者对图书馆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还是比较满意的, 但还有5.82%的读者表示图书馆员在日常的工作和服务中还存在问题, 在读者的意见和建议的统计中, 一部分读者提到个别部室工作人员大声聊天、还回书刊不能及时上架、架位混乱等。图书馆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图书馆服务质量, 因此, 图书馆必须重视图书馆员综合素质的提高。

2.3 图书馆环境、设施方面的读者评价分析

由表5可以看出, 大部分读者对图书馆当前文献资源的楼层分布及各阅览室的布局还是比较认可, 但仍有10.57%的读者认为还存在不合理、利用起来不方便, 究其原因, 图书馆馆舍是十几年前设计建造并投入使用, 当时的设计理念与当今观念肯定存有差距, 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图书馆职能的良好发挥。在阅览座位和自习室方面, 图书馆在现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已经采取措施增加座位300多个, 但仍然不能满足读者需求。在对读者意见和建议的统计中, 笔者发现, 30%以上的读者要求增加自习室阅览座位, 在图书馆导航、开水房、阅览室照明和通风等方面, 读者也提出了意见。因此, 图书馆要必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完善服务设施、美化服务环境, 满足读者需求, 更好的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

3 改进高校图书馆工作的对策

3.1 加强文献资源建设, 优化馆藏资源

在对调查的分析总结中, 笔者发现, 图书馆现有馆藏资源在满足读者信息需求方面还存在缺口, 比如, 读者提出图书馆现有专业类图书、教学参考书较少, 英语、计算机等考级类文献陈旧, 资格考试类资源有待进一步丰富等。因此, 图书馆领导必须重视对文献资源建设的加强。首先, 必须根据学校的专业设置、科研项目等实际情况, 制定合理的文献资源采购计划, 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合理分配采购经费, 提高采购文献的“性价比”[1];其次, 提高采访人员素质, 拓宽采访人员知识面, 优化知识结构, 加强其与院系之间的联系, 以便掌握院系的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的动态信息, 提高采访质量;再次, 加强与读者之间的沟通交流, 掌握读者信息需求的动向, 让采访工作有的放矢;最后, 积极参与资源共建、共享, 做好文献传递和馆际互借, 在采购经费有限的条件下, 能够“花小钱, 办大事”, 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信息需求。

3.2 完善服务设施, 改善馆舍环境

图书馆是读者素质教育的第二课堂, 完善的服务设施, 优美的馆舍环境, 无疑能够吸引更多的读者, 更好的发挥图书馆的职能和作用。此次调查显示, 读者提出图书馆馆内导航不清晰, 自习室和阅览座位较少, 书包柜抢占现象严重, 开水房较少等等。因此, 图书馆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以改善服务环境:完善图书馆大厅导航, 减少读者在利用图书馆时的障碍;定期清理书包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开水炉;针对自习室和阅览座位较少的情况, 可以建议学校专设考研教室[2], 联系各院系资料室, 加大其对学生的开放力度, 图书馆也要根据馆舍情况, 调整库室布局, 适当增加阅览座位, 为读者提供一个良好的阅览环境。

3.3 加强资源宣传, 做好读者培训

调查显示, 在利用图书馆资源和服务是重要障碍 (多选题) 中, 35.09%读者选择了“不了解图书馆究竟有什么”, 由此可见, 图书馆必须加强馆藏资源的宣传工作, 做好读者培训, 以提高文献资源的利用率, 满足读者信息需求。首先, 图书馆可以利用传统和现代化手段相结合, 全面地向读者宣传图书馆的纸质图书、期刊资源以及电子图书、电子期刊等数字化资源, 比如, 在图书馆大厅及各库室明显位置放置宣传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检索课以及相关的专题讲座向读者推介图书馆信息资源;优化图书馆主页, 并在信息公告栏滚动播放有关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宣传信息, 设置“新书导读”、“新书通报”等及时宣传图书馆最新资源。其次, 读者培训工作也不能流于形式, 只是简单的进行新生的入馆培训, 读者并不能很好的了解并利用图书馆资源, 而且, 读者的信息需求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 因此, 必须定期的举办各种培训讲座, 详细介绍图书馆资源, 让读者掌握信息资源的利用方法, 让图书馆现有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

3.4 提升图书馆员素质, 深化图书馆服务

图书馆员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对图书馆服务质量有着决定性作用。高校图书馆要提高服务质量, 满足读者信息需要, 就必要提高图书馆员自身素质, 而且科技的发展, 图书馆事业的不断进步, 也要求图书馆员必须与时俱进, 不断学习, 掌握图情专业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 熟练运用现代化服务手段, 还要有较强的信息意识及信息分析和数据挖掘的能力。也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才能适应泛在环境下读者服务工作的需要, 才能做到以读者的信息需求为出发点, 在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的指引下, 为读者提供个性化和人性化服务[3]。图书馆员的素质就是图书馆的一种品牌,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提高图书馆员的综合素质有助于整个图书馆服务质量的提高[4]。

3.5 加强与读者之间的沟通交流, 了解读者信息需求

良好的沟通渠道, 不但可以让读者了解我馆的工作动态, 而且可以让工作人员随时了解读者阅读需求, 形成两者的互动, 有助于拉近馆员与读者的距离, 融洽感情, 消除隔膜, 从而增加彼此的亲和关系[5]。图书馆建立与读者之间的良好的沟通渠道, 比如:在线咨询、QQ咨询、意见与建议、电话咨询、现场咨询、咨询相关部门、书刊荐购等, 全方位、立体式的沟通模式, 可以及时反馈读者信息, 了解读者的信息需求, 及时解决读者在利用图书馆资源是所遇到的问题和障碍。加强与读者之间的沟通, 对图书馆工作也能起到一定的监督和促进作用。

摘要:通过对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图书馆读者问卷调查的统计, 本文从馆藏资源建设、图书馆提供的服务、图书馆环境设施等方面进行分析、总结, 就如何改进高校图书馆工作, 满足读者信息需求, 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图书馆工作,读者服务,问卷调查,分析,对策

参考文献

[1]陈艳茹, 朱娜.高校图书馆纸质图书采访过程控制刍议[J].大学图书情报学刊, 2013 (2) :35-38.

[2]郭月莉.高校图书馆读者满意度调查分析及改善策略:以西安医学院图书馆为例[J].浙江高校图书情报工作, 2010 (2) :37-42.

[3]肖丹, 康丽峰, 王学光.泛在网络环境下高校图书馆读者服务研究[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 2011 (11) :191-198.

[4]王雨, 毕强, 李影.高校图书馆读者满意度调查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 2013 (2) :57-63.

3.工作调查问卷 篇三

1、请简洁描述一下您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职责。

2、请列举完成工作需要哪些主要手段和方法。

3、请简要描述您所在岗位上每天都在做哪些工作。

4、请写下您所在岗位上发现的具体不良现象(最常见的写下三个以上)?

5、针对以上不良现象,你的改善建议是?

6、您希望公司做哪些事情可使您的工作更加快乐、顺畅和高效?

4.工作执行配合调查问卷 篇四

一、减刑、假释工作减刑、假释工作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最具“权力”特征的内容。在现行《刑法》、《监狱法》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中都有详细具体的规定,也是监狱主动和法院发生法律行为的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362条、363条中详细规定了法院对监狱行使此种“权力”时双方制约与协作的特性。这是现行减刑、假释工作的法律依据和运行基础。本文在此不作为研究的方向和重点。结合学术研究的成果和实践中的思考,以法制、机制角度来研究一下减刑、假释工作中监狱与法院的关系或关系走势,未尝不是件事关监狱发展的大事。

(一)对现行减刑制度的深入剖析

1、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双重目的是统一的。减刑制度却正相反,它与一般预防论是相对立的,与特殊预防论是相排斥的。所以有研究认为减刑制度在理论上是有缺陷的刑罚理念。在指导实践中,也必然产生有悖于行刑目的的现象。例如,法院在执行[法释(1997)6号]的规定中存在典型的“罪轻减刑幅度小,罪重减刑幅度大”的现象。这在监狱干警和罪犯中有较为突出的反映。同时要减刑必然要对罪犯实施考核,现行中的考核罪犯与干警双重的人为因素造成考核的真实性下降使减刑的功能与目的难以实现。罪犯重生产劳动分,轻思想改造分的倾向在干警心态中同样如此。投机、欺骗、贿赂、人情等因素,使考核工作人为性加大,公正化、平等化、规范化下降,这必然动摇减刑公正性的基础。[!--empirenews.page--]

2、我国法律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拥有减刑的裁定权。但事实上,具体办理减刑案件的审判人员既对罪犯的原判决的形成过程不太清楚,也对罪犯的实际改造状况不太清楚,法官代表法院行使的裁定权基本上是一种形式上的程序性需要。这种不太科学的运行机制,必然难以保证结果的正确、合理。这对监狱的管理和罪犯的改造必然产生诸多消极的影响。站在监狱的本位主义立场,为了便于管理,肯定希望加大减刑幅度和比例,甚至积极要求推行减残刑制度。法院站在监狱应为社会提供社会安全和社会正义的法理精神及公众心理立场自然不会认同监狱的思路,双方既配合又制约的关系就十分突出了。

3、现行减刑制度没有设置相应的减刑裁定撤销制度,只要送达即生效不可更改,对罪犯的稳定改造和出狱后的思想自制的连续性均无有效制约,往往造成减刑前拼命干,减刑后差一半,功利思想在后期改造中十分明显,这是监狱、法院双方应加强协作共同研究将行刑目的与改造目的有机结合的极为重要的方面。

(二)对减刑制度的几种设想

1、保持现有习惯做法的主要内容,增加撤销和缩减减刑程序。这是强化罪犯思想改造,促进罪犯自我约束、自觉遵守监规,并维护法律权威,保证法律严肃性的有效措施。在这一点上,法院与监狱有保障执行刑罚公正、严肃的共同目的,是应该很好配合、加强研讨、充分协作的大有可为之地。虽然我国法律尚未明确涉及此领域,但学术探讨中这已成为日益突出的一个内容,况且国外也已有类似法例可供参考,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721条规定:“在给予减刑的时,被关押的犯人具有不良行为,在征求了刑罚实施委员会的意见后,刑罚执行法官可以全部或部分恢复被减掉的刑期。”从我国的监狱工作实践来看,法院机关与监狱管理部门有共同的认识,即罪犯悔罪表现是可以减刑的依据,但罪犯不悔罪的表现再怎么突出、典型,都是不能加他哪怕一天的刑。这对监管改造秩序的冲击,对减刑裁定送达生效后罪犯的“翻脸无情,投机改造大暴露”都是缺乏有力制约和打击的。因而,监狱机关应与法院机关充分合作,深入调研,将此方面的研究早日变成成果,并可尽早依法试验推行。

2、设理论减刑幅度与特别减刑幅度。理论减刑幅度为先预制,即将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刑期从理论上作为罪犯可以减刑的,注重罪犯的犯罪恶性和服刑中的悔罪表现。具体理论减刑由法院根据罪犯犯罪恶性大小和认罪、悔罪态度在判决书中明确规定,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注重罪犯悔罪表现的实际考察,如有消极改造,抗拒改造的事实,可依据相关规定扣减其理论减刑若干年或月、日。如将整个服刑中的扣分累计制,行政处分累计制,换算而折扣理论预减刑期等。重新犯罪的,取消原判决中的预减刑期,由法院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再次定罪量刑,事实上加重了对再犯罪的打击惩处力度。同时在新判决中也可从严掌握罪犯可以享有的理论减刑比例。同时,在保证死缓犯实际服刑14年以上(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无期犯实际服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实际服刑二分之一以上的基础上,对改造成绩突出或有特定立功行为的罪犯,应实行特别减刑。即在罪犯的学习、劳动和其他方面达到某种标准的,可明确折算为减刑的时间量,这种特别减刑量可以与被扣减的理论减刑量自然折抵,从而促进罪犯永保改造积极性、主动性,不会因犯过错误而自暴自弃,使之有将自己的改造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的改造自主性,而不是被迫改造,投机改造。这可以增强罪犯改造的平等性、严谨性、自主性和廉洁性。[!--empirenews.page--]这种设想有无可能,依然可以是监狱机关与法院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而又相互制约关系的重要方面。这样基本不涉及减刑权的性质归属之争,有利于法院积极参与到和监狱机关协作中来。

3、设立专门服务于罪犯服刑改造的法院。如我国现行就有军事法院、铁路法院、海事法院等。目前的罪犯减刑、假释是由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的实施部门同时又兼任着其他的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一年中除了几次减刑与监狱有较密切的接触外,平时基[1][2][3][4]下一页 本上没有业务来往。每一个罪犯的实际改造情况,更不可能了解。如果建立专门的改造法院,专司此职,就可以和监狱一起从收押到管理,从教育到劳动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做到共同管理、共同教育,各司其职,达到一个目的,即把罪犯改造成守法的新公民。

(三)对假释制度的再认识

1、假释制度的科学合理,体现人性化,降低行刑改造成本的作用是勿庸置疑的。但在河南假释制度的具体实施中,以98年为界,以往假释的比例占当年减刑、假释人数的40%多,以后,假释的比例占当年减刑、假释人数的2%左右,“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成为监狱和法院主要审查标准,也成为现在假释比例奇低(一般不足2%)的主要原因。一是罪犯在假释期中在社会上重新犯罪,检察机关必然“顺藤摸瓜”非要逮几个嫌疑犯不可,那无论是监狱机关还是法院系统对此都成了“吃不了兜着走”,你在鉴定材料上写“一贯表现良好”即便是空话、套话也反映出了不据实考核的渎职之责;法院工作人员审查不严当然也难辞其咎,于是乎轻者处分,重者法办。虽然在这种局面中充分体现了三方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法定关系,但终究谁也不敢为“不致再危害社会”去打保票,于是现行假释制度在当前形势下形同虚设就毫不令人奇怪了。就是一天刑不减正常的刑罚到期,必须释放的,又有谁可以保证其走上社会不再犯罪呢?如果没有把握,难道监狱可以不释放他们吗?所以,因噎废食,宁愿监狱拥挤、超押严重,宁愿与当前国际上刑罚的发展大趋势——行刑社会化、非监禁化背道而驰,也要高唱所谓的政治高调,实则就是因为一己之私而置科学制度于不顾,欺骗政府与社会。在如何评价假释制度,如何完善假释制度,如何运作假释制度上,监狱与检察院、法院机关有共同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去协力共研,推动发展。有研究认为应扩大假释的比例,笔者认为现在不是瓶颈细小的问题,不是比例过小的问题,而是因为怕究责而极力免责的推卸责任的问题,这才是法律和制度中首先应该反躬自查的关键,可以称之为“观念之难远大于技术之难”。这也需要监狱机关主动研讨,能够进一步完善假释制度,在现行法规基础上增强其可操作性,并放宽在偶犯、过失犯、少犯、轻罪犯、经济犯等类别上的假释范围及条件。

2、综合现在的学术研究,有一种共同的倾向就是将假释的审批权从法院系统转移到司法行政系统。其主要依据是:①认为假释权属司法行政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假释审批权从法理上讲不会影响或干预法院的审判权;②认为监狱及其主管机关对监狱和罪犯的改造情况比较了解,行使假释权可以提高效率,充分发挥行刑司法制度的激励功能,使监狱机关掌握改造罪犯的主动权;③认为假释是罪犯的权利之一,而不是监狱对表现好的罪犯的宽大或恩赐,不能想给就给,不想给就不给,或给多少是多少,因为作为权利,应当具有普遍性。[!--empirenews.page--]对此,笔者认为这方面的研究非常有意义,这是合乎法理精神与司法实践需要的,这也成为研究监狱与公、检、法关系中最具挑战性的一个内容。这涉及立法体系的调整,涉及中国司法的传统,涉及大陆法系思维习惯与英美法系思维习惯的碰撞与融合。在国外的假释制度实践中,已有不少国家是以假释委员会的形式来运作罪犯假释的,在此不作赘述。

(四)结论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司法实际特点,在减刑假释问题上将之统统收归监狱行使是不现实的,这是文化、法律、传统及社会公众心理难以接受的。因而,对减刑制度的探讨、完善,使之更符合监管改造这一监狱工作实际,就成为监狱积极协调法院共同研究刑罚执行工作的重点内容。笔者很倾注于法院与监狱共同协作实施的理论减刑与特别减刑相结合的制度。笔者研究认为,这个制度最为合理、可行,有很强的操作性。当然,如能建专门法院同样是具有突破性的,其科学性及可操作性一样明显。同时,假释工作作为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方面,笔者倾向于将之从法院工作中分离出来归监狱及其主管机关行使的理论,并且应对假释制度做立法上的修改,使之更为科学、完善,便于操作实施。在这些工作中,检察机关是监狱部门的司法监督部门,它不仅派驻监狱机构,参与日常监管管理,而且检察机构的监督意义是减刑假释工作的必备程序要件。同时,他们使用提出检察建议书的权力和形式来协助、配合甚至是制约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这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在此不再细致分析。

二、对监狱追逃工作中与公安等机关关系的分析罪犯服刑中脱逃和保外就医下落不明等情况,使追逃工作成为监狱与公安机关共同的职责,双方的协作配合是非常重要的,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追逃实践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在这一领域还有许多方面需要研究。

(一)现行法律依据及模式199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了《监狱法》,第42条规定:“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监狱法赋予了监狱机关追逃的职责和权力,但却因“即时”二字被束缚,因“立即”二字被几乎否定。罪犯逃跑后监狱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但“即时”是多长?其相应的权力内容和时空效力有多大?是24小时?48小时?还是一个月、二个月?这个概念是非常模糊的。从“不能及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来分析,这个“即时”的立法本意恐怕不应超过24小时。所以笔者认为《监狱法》基本否定了监狱传统上当然拥有的追捕逃犯的职权。目前,在追逃工作实践中,无论是监狱主管机关还是监狱本身,以及公安机关都是认为监狱是应当承担第一位职责义务的。监狱也从来没有放弃自己第一位的追逃职责和行动,在这些行动中,公安机关是监狱机关的配合者,而非《监狱法》所要求的是“监狱密切配合”。因此,事实上应该是监狱追逃,公安机关也追逃,且公安机关应密切配合监狱机关。

(二)现行模式中的弊端虽然《监狱法》确立了公安机关追捕脱逃罪犯的职能,但因中国现行的法制环境和习惯尚不令人满意,事实上公安机关将为监狱追逃视为替监狱办事,可大为可小为。因为虽有法律却无机制,替监狱追逃与公安机关的政治利益无关,与其经济利益却大大有关,因而这项高耗费的工作,他们干起来必然心态极为被动。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所以,在《监狱法》的修订、完善和制定实施条例或细则之时,关于追逃的职责应明确规定由监狱机关行使。在特定的必要情况下应赋予监狱在追逃工作中特定的侦查权,即要求设卡、协查、检查,拘留、押解、预审、提请公诉建议等职权。这个过程中,首先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应监狱机关的请求迅速行动,密切配合,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否则,相应公安机关及责任人应负违法、渎职之责。[!--empirenews.page--]现行法律规定和运行模式,造成了监狱机关和公安机关均有违法之嫌,但却是各自的职能不同认识有异造成的。对此,监狱机关与公安机关应该总结追逃工作的实践经验,正视法律之不足,理顺双方的协作、配合关系,才能真正达到配合默契,使法律之剑锋利无比。

(三)监狱行使追逃权和享有特定侦查权的现实意义追捕罪犯是监狱确保监管安全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最早发现罪犯脱逃的一般是监狱干警。罪犯脱逃的成因、社会关系、体貌特征、个性特点等诸多有利于分析、排查确定追捕方案和重点的信息大都在监狱干警的掌握中,监狱机关的雷厉风行追逃和公安机关的积极主动配合是符合工作实际的。《监狱法》第42条的规定脱离客观实际,容易误导追逃工作,事实上几乎成了一个被实践所废弃的条目。但也正是这一条而使监狱的正常追捕工作常常冒着违法之嫌。从上一页[1][2][3][4]下一页 法理上讲,从监狱的属性上讲,监狱负责追逃并享有特定侦查权是顺理成章的事,无需大的学术探讨。倒是追逃工作的实践告诉我们,尽快明确赋予监狱此项职权是多么具有强烈的现实紧迫性。

1、监狱的追逃工作必然要和逃犯的亲属和各类社会关系打交道。罪犯的亲属不配合监狱干警,协助、资助罪犯直至包庇、窝藏罪犯是经常碰到的现实。更有甚者有的亲属在干警抓获逃犯时竟敢公然围攻干警抢回逃犯,为此有干警甚至受辱、受伤。但只要监狱干警没受重伤或牺牲,对构成犯罪的逃犯亲属都鲜有刑事追究。这种状况是非常需要尽快改变的,直接措施就是赋予监狱特定侦查权,使监狱对罪犯亲属包庇、窝藏罪犯甚至暴力阻碍追捕的犯罪行为具有拘捕和预审之权,由当地或监狱所在地的检察机关负责接受监狱的提请起诉建议书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这需要立法或法规、法释来解决。由此来明确监狱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协作配合关系,使《刑法》第310条规定能真正起到它打击犯罪有利追逃的作用。

2、保外就医是监狱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工作内容,是监狱与公安、检察需要密切配合与相应制约的严格的执法活动。如保外工作的前期考察程序、研究确定程序、送达当地程序等均有具体的协作与配合规定,检察机关(一般是监狱所在地与罪犯生活居住地两地检察机关)始终对保外工作实施着法定的监督作用。但如果保外就医的罪犯下落不明,则视为在逃犯,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合格的具保人却可以毫无负担地拒不履行其担保责任。因为监狱无权对具保人行使处罚,当地公安机关又不想去管,造成严肃的具保法律行为却无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监狱机关为了增强具保人的法律责任意识,联系国外的保释制度,曾试行过保证金措施,罪犯符合收监条件并按规定收监的,退还保证金,罪犯逾期不归的保证金没收充做追逃费用,但却被检察机关认定为于法无明确依据而视作违法行为,要求一律取消。对失责具保人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约,保外就医的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也没有具体的监管措施,使罪犯想上那就去那,跑了就跑了,这是目前我国法制不健全造成的执法无奈。对此,公安、检察、监狱机关都应当积极研讨,争取行政处罚权或建议权。具体人一旦具保就必须负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这方面需要深入探讨,抓紧研究。[!--empirenews.page--]

(四)现行模式下检察机关对追捕工作的协调与促进检察机关虽是专门的法律监督部门,其职责仍有协调、促进监狱与公安机关合作追逃的功用。例如,针对监狱久捕不回的在逃罪犯(因监狱不可能一直在外实施追捕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将其尽早列入全国公安机关的追讨专网的运作,将监狱的在逃人员的追逃列为公安机关的任务,就是在机制上的积极运作,较好促进了三方的协作与配合。

三、在收监、罪犯申诉等刑罚执行工作中,应建立监狱对法院等部门的司法建议机制

(一)收监时及执行中监狱对法律文书的审查

1、收监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的第一个环节,也是监狱的重要职能和权利。《监狱法》第16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做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做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在这个收监程序中,监狱首先对公安机关送达的人民法院交付的四种法律文书作数量和形式上的审查,即:一是否齐全;二是否明显记载有误;三是否有形式上的违法或失真嫌疑;四是否有监狱机关的审批认定。对监狱管理机关或监狱审查出来的错误和不足,法院必须及时补充齐全或做出更正。否则,监狱有拒收的权利。这是监狱部门在收监环节上与公安机关和法院部门的制约关系,为的是防止错误收监或私自违法收监的可能。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349条、350条、也具体规定了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在法律文书方面对监狱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这些都是监狱依法审查法律文书并要求交付执行的机关必须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的依据。监狱不能无故拒收罪犯。监狱不予收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执行通知书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监狱不予收监的罪犯不符合刑诉法第214条规定的,应当决定将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此时应将收监执行决定书分别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和监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3号]第354条的规定,在是否收监问题上,法院对监狱机关也有制约的权利。但相应的监狱不予收监的书面理由也应是制式的、被正式确认为司法文书的建议书的形式。

2、各类法律文书的专业性很强,罪犯档案中的起诉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有关拘捕时间、起刑日起、判决日期、刑期折抵,有的强制措施是否计入刑期,释放日期等诸多因素,有的需要互相一致、互相印证,有的需要多次计算,有的因计算方法或习惯不同,有些疏漏或错误在收监环节不易被审查发现,必然被带到罪犯服刑的执行过程中。因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或责任心的差异,致使这些疏漏或错误被发现的有早有晚。仅我狱刑罚执行科成立一年多以来,在罪犯档案大审查工作中先后通过人民检察院或直接与原审人民法院联系,纠正执行通知书填写错误,刑期上计算有误、罪犯脱逃期间刑期折抵错误、监视居住视情形应否计入刑期的错误等就达二十余起。纠正罪犯刑期错误少则一天,多则数月,典型的达99年。[!--empirenews.page--]在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纠正罪犯档案错误的工作中,监狱不可避免地要与原审人民法院发生联系。现在监狱的惯常做法是由监狱派人到原审法院去办理纠错事宜,费用由监狱出。虽然监狱在此项工作中非常积极主动,但却有“越俎代庖”之嫌。同时,有的法院工作人员还推委塞责,不能正确认识自己应负的法定责任。因而,监 狱机关应与检察、法院机关相商共议,针对刑罚执行工作中的此类实际,依照监狱法第16条之规定,授予监狱司法建议权,或与检察机关驻狱机构共同行使。通过这种机制和形式,使法院机关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义务,不能罪犯一入狱法律文书的疏漏与错误反倒成了监狱的责任与过错。监狱机关只有审查的资格和要求更正的权利,无自行变更的权利。做出更正或补充齐全的权力行使者是法院,当然义务一体,义务主体也是法院。监狱机关不管何时审查出来都是只有功劳而无过责。所以,必须尽快形成监狱机关在刑罚执行工作中的司法建议机制,理顺和促进此类工作的实施。使法院变被动应付为主动履行,使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享有应当的权利与地位。

5.企业人才工作调查问卷 篇五

企业人才工作调查问卷

(本问卷请企业管理人员填写)

企业名称:您的姓名:

1、您认为企业人才最重要方面应该是:()

A、对企业的贡献;B、对企业的忠诚;C、能力水平;D、文化程度;E、工作经历;F、敬业精神。

2、您的企业职工学历情况?

A、研究生学历人;B、本科学历人;C、专科学历人;

D、中专或高中人;E、初中及以下人。

3、您的企业职工获得专业技术职称情况?

A、高级职称人;B、中级职称人;

C、初级职称人;D、没有职称人。

4、2008年以来,您所在企业引进人才情况:

共引进人,其中管理人才人;专业技术人才人;技能人才人。

5、企业人才引进的渠道主要是:()

A、招聘会;B、职业中介、猎头公司;C、网络;D、员工、熟人介绍;E、主动求职者;F、其他。

6、是否可以按需招到人?()

A、所有职位到可以招到合适的人;B、基本上可以招到;

C、只能招到一部分;D、很难招到;

7、企业职工的培训方式主要是:()

A、办培训班;B、到高校培训; C、外出考察;D、其他

8.你认为目前中小企业人才队伍状况与企业发展的需要相比怎样?()

A、基本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B、符合企业需求的专业人才难找

C、人才流失严重

9.你认为目前中小企业人才缺乏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

A、社会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和偏见

B、没有好的企业愿景

C、企业难以提供高薪酬、高福利

D、企业在员工培训方面意识不够

E、企业人才培养投入不足

10.您感觉中小企业在人才引进方面遇到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A、高层次人才不足,难以引进

B、专业素质较差,难以满足需要

C、综合素质不强,缺乏合作精神

D、政策创业环境吸引力不够

E、流动性大,不好管理

11.您认为中小企业人才队伍整体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A、整体素质不高B、人才规模有限

C、高层次人才不足D、人才结构不均衡

E、人才流失严重F、其他

12.您认为影响中小企业人才稳定和发挥作用的原因有哪些?()

A、缺少发挥作用的舞台B、缺少公平竞争的环境

C、工资待遇低D、分配制度不合理E、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F、单位领导不重视

G、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H、其他

13、您认为企业解决人才缺乏最有效的方式:()

A、提高薪酬福利;B、改善员工工作环境;

C、制定合理的管理和晋升激励机制;

D、加大员工培训的力度和投入。

14、您的企业在人才开发方面遇到的最大问题是:()

A、人才来源渠道不畅通,符合企业需求的人才难找;

B、人才流失问题严重;

C、人才信息沟通不及时;

D、进行员工培训的成本高;

E、校企合作不够;

15.您认为政府部门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上应该做些什么?()

A、指导产业聚集,引导企业发展

B、创优政策环境,吸引人才流动

C、加强人才培养,提高人员素质D、维护市场秩序,维持公平竞争

16.您所在的企业缺乏哪些方面的人才?

6.工作执行配合调查问卷 篇六

绿色发展打造“花园”工业区———天津泰达创新飞跃

本刊讯: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区产业聚集转型升级带来新飞跃。自2010年启动的欧盟滨海产业共生国际合作项目, 至今已减少废物填埋量25.7万吨,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4.2万吨, 成绩显著。

目前, 泰达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为152公斤标准煤, 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新鲜水消耗4.68立方米, 仅为全国平均能耗的1/6, 达到世界领先水平。泰达与滨海新区总能耗70%以上的200多家高耗能企业签订《协议节能目标责任书》, 拥有2家国家环境友好企业, 200多家企业建立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 100余家企业开展了能源审计工作。

天津泰达也成了首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首批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300米内有街头绿地、500米内有大型公共绿地、3公里内有城市公园的泰达, 俨然一座宜居新城。

年能评工作情况进行问卷调查。各项目建设单位对本单位2012年通过能评审批项目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评价并填写《项目建设单位节能评估问卷调查表》。

天津市经信委召开

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座谈会

本刊讯:为贯彻国家发改委、认监委《关于加强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推进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十二五”期间开展建立能源管理体系 (GB/T23331等同于ISO50001) 工作, 3月11日,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市经信委召开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代表座谈会。来自北京、上海、山东等地的22家国家试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资质机构的代表和行业专家出席了座谈会。

7.员工工作表现调查问卷 篇七

本问卷旨在了解新员工在各项目的工作表现,请各位慎重作出选择,以保证此次问卷结果的真实可信。受评者:_________评价者: _________所在项目:_________

整体评价:□非常满意:非常渴望与其合作

满意:可以接受他的工作方法/表达方式,希望以后继续合作

□不予评论:可以推荐给其它项目,但不希望与其合作

□不满意:该员工不适合此项工作

分项评价:

1.工作态度: A.能对于项目经理和销售人员指派的任务积极响应:

□满意□不予评论□不满意□此项考核不适用 B.对于项目经理和销售人员指派的任务能取得积极的结果:

□满意□不予评论□不满意□此项考核不适用 C.对于项目经理和销售人员指派的任务虽不能胜任,但能找到合适的方法,达到较好的效果: □非常满意□不予评论□不满意□此项考核不适用

2.学习态度: A.对项目出现的新问题,表现出强烈的学习愿望:

□满意□不予评论□不满意□此项考核不适用 B.对项目出现的问题,表现出强烈的责任心和热情:

□满意□不予评论□不满意□此项考核不适用 C.在项目工作中能通过自我学习更进一步掌握公司的产品或方案:

□满意□不予评论□不满意□此项考核不适用

3.沟通能力:

A.项目出现问题时,善于使用沟通软件:

□非常满意□不予评论□不满意□此项考核不适用

B.项目出现问题时,沟通没有明显的障碍:

□非常满意□不予评论□不满意□此项考核不适用 C.对于项目经理和销售人员指派的任务存在意见时能通过适当的方式或沟通解决: □非常满意□不予评论□不满意□此项考核不适用

4.服务能力: A.能适应现场艰苦的工作环境,坚持微笑服务:

□满意□不予评论□不满意□此项考核不适用 B.能坚持以公司利益为重:

□满意□不予评论□不满意□此项考核不适用

5.自律能力: A.能自觉遵守项目的工作时间及纪律:

□满意□不予评论□不满意□此项考核不适用 B.能对每项任务进行书面报告:

8.党建工作状况调查问卷 篇八

党员同志:

您好!为全面了解您对我园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请认真填写这份问卷,选择题可多选,结果供调研参考。衷心感谢您对本次调查的支持与合作!

淄博市实验幼儿园党支部

二00九年四月

1、您认为较好的党组织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是()

A、读报纸、念文件B、上党课C、文体活动D、外出参观E、讨论业务 F、义务劳动G、其他(请注明)

2、您认为党组织多长时间组织一次集体活动才比较合适?()

A、一个月一次以上B、一个月一次C、两个月一次D、三个月或更长的时间一次

3、您最希望党支部组织什么样的活动?()

A、外出参观B、听高层次的讲座C、文体活动

D、谈心交流E、义工活动

F、其他(请注明)

4、您认为党员学习教育活动以什么为单位组织更切合我园的实际?()

A、党支部B、党小组C、各分园或各部门

5、您认为目前党员学习方面存在的问题是:()

A、学习内容不是党员真正需要的B、学习的质量不高

C、学习的机会太少、时间太短

6、您目前最希望党组织为自己提供哪方面学习和教育内容()

A、党的理论知识或党务工作技能B、职业技术或业务技能

C、科普知识D、时事形势

E、其他(请注明)

7、您在工作上、生活上遇到困难时是否会寻求党组织的帮助?()

A、会主动向组织反映,相信党组织可以帮我解决困难

B、不会主动去反映,但是还是希望得到党组织的帮助

C、不会去反映,党组织是不会为党员个人谋取利益的D、不会去反映,党组织没有能力或资源帮我解决什么问题

E、不清楚哪方面的困难可以寻求党组织帮助,不清楚通过哪种途径去反映困难

9.工作执行配合调查问卷 篇九

科技奖励是科学共同体以某种公认的形式表达对科学家发现优先权的一种承认, 是承认科技工作者劳动价值、激励科技人员奋发向上的一种有效手段。科技奖励制度是科学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默顿较早对科技界的奖励制度和体系开展研究, 认为科技奖励也是分层级的, 诺贝尔奖则是在科学界获得承认的最高证明[1]。拉图尔等人认为科技奖励是科学共同体对某些成员科学技术研究“信用”的肯定, 这种“信用”或“信贷能力”使得科学共同体外部的投资者和科学共同体成员都相信优秀科技人员具备取得更多科技成果的能力[2]。

科技奖励也是我国科技政策与管理领域研究的热点, 已有的研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 一是介绍国外科技奖励的实践与情况, 如黄忠德和李雪梅 (2010) 对国外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的基本情况及其特点进行了介绍与分析[3], 阮冰琰 (2009) 对中外科技奖励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等[4], 姚昆仑 (2008) 则对20世纪全球科技奖励的发展及特点进行了分析[5]。二是对我国奖励问题与改革的思考研究, 如尚智丛 (2007) 对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的目标功能进行了思考[6], 谭春辉和邱均平 (2009) 对国家科技奖励推荐机制如何完善进行了讨论等[7]。还有一类研究是基于实证数据展开, 如徐顽强等 (2010) 基于问卷调查数据分析了科研人员申报社会力量奖励意愿的影响因素[8], 谭春辉 (2010) 以2000—2007年国家科技奖励三大奖项的获奖项目数为基础, 测算出高校科技创新社会影响力及其排名[9], 黄小珍和陈金华 (2005) 对中山大学医学部研究人员通过问卷调查与访谈等方法开展研究, 发现公正性是影响科技奖励作用发挥的最主要因素[10]。

当前部分科技奖励的排名不实、材料造假以及评审不公正等问题逐渐突出, 已经引起了科技界和公众的高度关注, 如2011年的西安交大科技进步奖撤销事件, 更是将科技奖励的关注度推向顶峰。最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每年都有代表和委员针对科技奖励方面的提案, 专家也大多是从自身感受出发提出当前科技奖励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改进的方面, 缺乏具体的数据支撑。而已有的实证研究要么只是针对某一类科技奖励, 要么是针对特定的对象群体, 缺乏不同类型科技工作者对不同类型科技奖励的系统认知与评价。那么, 从当前工作在科研一线的科技工作者的视角出发, 他们是如何看待和评价我国目前各种不同类型的科技奖励的现状, 如何评判其发挥的作用以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 不同的科技奖励对科技工作者的激励作用如何, 不同类型的科技工作者的视角是否有差异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进一步改进我国科技奖励体系与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基于此, 受中国科协委托, 我们开展了科技工作者获奖状况调查研究工作, 从两个维度展开:一是从文献档案等资料数据挖掘角度出发, 系统梳理我国目前科技奖项的设置情况, 并从奖励种类、设奖主体、奖励对象、奖励周期、奖励金额等方面对科技奖励的内容开展定量分析, 并与国际上科技奖励的相关内容进行对照;二是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研发机构中的科技一线工作者为对象开展问卷调查工作, 针对科技工作者对不同奖励的认知态度与评价、奖励对科技工作者的激励与职业生涯的影响、科技工作者对奖励当前存在问题与原因的认知以及如何改进和完善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的建议等方面开展了问卷调查。本文将重点阐述基于问卷调查获得的科技工作者对不同类型奖励及其评审过程的认知态度与评价以及奖励的激励作用等结果, 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科技奖励制度与体系的改革与完善提出对策建议。

二、数据与研究方法

从广义上来讲, 科技奖励就是对在科学或技术范畴内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的一种活动, 既包括非正式的、临时性的奖励, 也包括正式的、制度化的奖励。从狭义上来讲, 科技奖励特指以“某某奖”命名的专门化的制度化科技奖励活动。这种奖励活动有其特定的奖励章程, 并有特定的组织按既定的时间来运行, 是一种正式的制度化的奖励活动[11]。本文研究主要针对的是狭义上的科技奖励, 即我国目前各种制度化的科技奖励, 包括政府各级奖励, 即国家级、部委级、省级、市级及以下的科技奖励, 还有就是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励, 可分为学术团体、企业/行业以及个人三类社会科技奖励。

调查的对象是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研发机构中的科技一线工作者, 采用分层抽样的方式发放调查问卷,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 构建样本框数据库。通过网络搜索到9328个科技工作者信息, 主要包括单位、姓名、性别、学科领域、E-mail或邮寄地址, 形成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技工作者样本框。数据采集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性别——女性30%, 男性70%;地区因素——东部50%, 中部30%, 西部20%;同时采集样本信息时尽量考虑各个学科领域均覆盖到。另外, 由于企业研发机构科技工作者个人信息较难通过网络获取, 因而采集1007家企业科研机构信息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形成企业研发机构样本框。 (2) 利用EXCEL中的随机函数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样本框中的科技工作者按1/3比率进行随机抽样, 形成问卷发放名单, 共计3109份。同样, 利用EXCEL随机函数按10%从企业科研机构样本框中随机抽取100家企业科研机构作为问卷发放名单, 给每个企业机构管理部门发送10份问卷, 共计1000份。因此, 本次调查共计发放问卷4109份。 (3) 发送方式为邮件和纸质版问卷邮寄两种, 纸质版问卷邮寄中含贴好邮票的回寄信封。问卷发放时间为2011年10月8日, 问卷回收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30日。

本次调查以“科技工作者获奖状况调查课题组”的名义开展, 由于一些科技工作者的电子邮件和邮寄地址有误, 一些专家由于出差、出国以及工作紧张等时间原因未能及时反馈问卷, 本次调查共回收到有效问卷1089份, 回收率为26.5%。其中有4份问卷在问卷截止期之后才收到, 此时已完成了问卷录入以及数据规范和分析统计工作, 未能纳入结果分析, 因而分析的问卷样本为1085份。需要说明的是, 本次调查的主要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研发机构的科技工作者, 并没有涵盖全部范围内的科技工作者, 如医院、农技推广机构等, 因而本文的分析结果并不试图推广到全国的科技工作群体。样本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三、科技工作者对不同类型奖励数量与重要性的认知现状

1985年科技体制改革以来, 我国的科技奖励得到快速发展, 一方面政府奖励占据主导地位, 从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甚至部分经济发达的乡镇都设立了科技奖励, 鼓励科技为经济服务并激励科技工作者从事科研活动;另一方面, 社会科技奖励尽管数量较少, 但也在逐渐增加, 成为对政府科技奖励的有益补充。然而, 科技界对于科技奖励数量过多的声音一直存在, 从被调查者的角度看, 对不同类型科技奖励的数量看法有差异, 同时, 不同身份和地位的被调查者的态度也不尽相同。

1. 科技奖励的授予数量认知

科技奖励授予数量主要是指一项奖励颁发给个人或者是成果的数量, 一般来说, 授予个人的奖励数量较少, 如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一年只有两人, 还有一些地方省市设立的科技功臣奖或科技杰出贡献奖, 授予数量一般也不超过5人。而奖励对象是成果的奖励授予数量一般都较多, 如科技奖励进步奖, 部分省市的授予数量超过了300项。从被调查者的视角来看, 认为目前国家级、部委级、省级、市级及以下、学术团体、企业/行业以及个人七类科技奖授予数量太多的比例呈倒U型曲线态势, 即认为市级及以下科技奖励的数量的比例最高, 而认为国家级和个人设立的科技奖励数量的比例相对较低, 具体分布如图1所示。

注:1.分析样本总数为1085, 因有一些问卷部分个人信息未填, 因而有些合计总数未能达到总的样本数。2.因有的被调查者有多个海外经历, 该题为多选, 因而其合计比例超过100%。

进一步的交叉分析结果表明, 从不同机构的角度来看, 国立科研机构、211大学中的科技人员认为各种奖励种类与数量过多的比例明显要高于地方科研机构、普通高校特别是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如省级科技奖励, 国立科研机构认为数量多的比例为58.4%, 而地方科研机构和企业科研机构认为数量多的比例分别为27.6%和23.7%。另外, 从职称角度看, 高职称的被调查者认为数量多的比例要明显高于职称低的被调查者, 以省级科技奖为例, 正高级职称的被调查者认为数量多的比例为54.3%, 而中级和初级认为数量多的比例分别为23.9%和14.1%。从年龄角度看, 年龄大的被调查者认为数量多的比例要高于年龄低的被调查者, 以国家级科技奖励为例, 36岁及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数量多的比例为40.7%, 而35岁及以下的被调查者的比例则为17.6%。从学历角度看, 高学历的被调查者认为数量多的比例要高于学历低的被调查者, 以市级及以下科技奖励为例, 有博士学位的被调查者认为数量多的比例为55.7%, 而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的比例分别是33.2%和25.2%。从职务角度看, 以省级科技奖为例, 司局级职务的被调查者认为数量多的比例为84%, 而科级职务的科技人员认为数量多的比例为18.7%。

可以看到, 对于奖励数量的看法有两个主要结果:一是当前科技界和社会公众认为奖励数量过多指的是省级、市级及以下等低层次的科技奖励, 认为国家级或者是个人设立的科技奖励数量多的比例并不高;二是不同群体对奖励数量的看法存在结构性差异, 即认为应当减少奖励种类和授予数量的专家, 大多都是处于我国顶尖科研机构、国内一流大学, 具有职称高、学历高、资历深等特点。这部分专家基本上都是各个领域的学术权威、人大政协代表委员、院士以及担任了各种领导职务的人群, 也是各类科技奖励获得的主体人群等。然而从处于地方科研机构、普通高等院校以及企业研发机构的相对来说职称较低、资历较浅的群体来看, 他们对科技奖励种类和数量的观点与前一群体正好相反。出现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 前一个群体获奖相对较多, 奖励的激励作用衰减, 而且由于他们多于国外同行有更多的交流, 对科技奖励有比较符合世界潮流的看法;而后一群体往往是没有获得过多少科技奖励, 而他们还处在职业生涯发展的上升期, 尚需要各种奖励来激励和证明自己, 因而希望奖励能更多一些, 让自己有更多的获奖机会。

2. 科技奖励的重要性认知

毫无疑问, 科技奖励是我国科技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推动我国科技事业发展, 激励科研人员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科技工作者如何看待我国当前不同类型科技奖励的作用和重要性, 本质上是对奖励的一种认知评价。总体上, 从被调查者的视角看, 政府科技奖励的重要性要高于社会科技奖励。而在政府科技奖励体系中, 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重要性认可度最高, 达到了71.2%, 其次是部委级和省级科技奖励, 市级及以下科技奖励重要性的认可度比例最低。具体比例分布如图2所示。

尽管国家级科技奖励作用在所有类型的科技奖励中的重要性认可度最高, 但是, 进一步的调查结果表明, 被调查者对国家级五大项科技奖励之间的重要性认知也有差异。最高科技奖和自然科学奖重要性的认可度最高, 其次是技术发明奖, 科技进步奖的认可度则是排在最后, 这与近期科技界与社会公众对科技进步奖的看法也基本吻合, 如图3所示。

四、科技工作者对不同类型奖励评审过程的评价

科技奖励的评审过程对于一项奖励至关重要, 只有评审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奖励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否则只会适得其反。从调查结果来看, 国家级科技奖励在评审的公平性、公正性以及科学性方面的认可度均是最高, 而市级及以下科技奖励在这三方面的认可度则是最低。

1. 公平性

奖励评审的公平性指是否所有的科技工作者获奖机会均等。从政府科技奖励来看, 被调查者中国家级奖励的评奖公平性认可度最高, 达到45.3%, 省部级奖励的认可度仅为27.4%, 市级及以下科技奖励的认可度最低, 仅为17.4%。社会科技奖励中的个人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认可度最高, 为37.8%, 企业/行业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认可度最低, 为26.5%, 如图4所示。

2. 公正性

奖励评审的公正性指奖励的评审过程是否严谨规范, 评价指标体系是否合理等。从政府科技奖励来看国家级奖励的评奖的公正性认可度最高, 达到45.4%省部级奖励的认可度仅为28.6%, 市级及以下科技奖励的认可度最低, 仅为18.6%。社会科技奖励中的个人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认可度最高, 为37.8%, 企业/行业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认可度最低, 为28.4%, 如图5所示。

3. 科学性

奖励评审的科学性指奖励是否遴选出了好的成果和人才。从政府科技奖励来看, 国家级奖励的评奖的科学性认可度最高, 达到44.5%, 省部级奖励的认可度仅为28.4%, 市级及以下科技奖励的认可度最低, 仅为18.1%。社会科技奖励中的个人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认可度最高, 为38.1%, 企业/行业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认可度最低, 为26.9%, 如图6所示。

得到认可, 是科技界里的“硬通货”, 是每个科技工作者都追求的目标, 科技奖励是一种重要的认可方式。但是, 科技奖励要发挥认可的作用, 首先必须做到评审的规范严谨和公平公正。奖励的评审过程是否公平、公正以及科学合理是其生命线, 国际科技大奖之所以在业界享有极高声誉, 如诺贝尔奖, 菲尔兹奖等, 其评奖过程公平、公正以及科学合理是一大保障。从我们的调查结果来看, 被调查者对我国当前各类科技奖励评奖过程的认可度并不高, 国家级科技奖励相对好一些, 但认为其很好或较好的比例也都没有超过50%, 应当引起重视。

五、科技工作者的获奖意愿与激励作用的认知

1. 获奖意愿的认知

科技工作者的获奖意愿也反映了不同奖励在其心目中的地位。在调查中除了我国目前的七大类科技奖励, 我们把国际奖励也加入进来。结果表明, 被调查者的获奖意愿分为两大阵营, 第一阵营是国家级、省级、部委级以及国际科技奖励, 其比例要远高于第二阵营的市级及以下科技奖励以及社会力量设立的三类科技奖励, 具体比例如图7所示。

进一步交叉分析表明, 不同群体的获奖意愿也有差异。以省级科技奖励为例, 从不同机构来看, 企业研发机构的获奖意愿比例83.1%以及地方科研机构的比例79.2%都要明显高于国立科研机构的55.4%。从职称看, 中级职称的比例79.6%以及副高级职称的比例82.3%也都是明显高于正高级职称的比例59.2%。对于市级及以下科技奖励, 则是不同年龄段有很大差异, 36岁及以上的获奖意愿比例仅有28.3%, 而35岁及以下的获奖意愿比例则有66.7%。可以看到, 年龄较小职称较低等刚从事科技活动的被调查者的获奖意愿要远高于那些已功成名就获得过很多荣誉的被调查者群体。

2. 对获奖激励作用的评价

获得奖励无疑会对科技工作者个人职业的发展起到激励作用以及对相关的科技事业起到促进作用。我们把科技奖励的作用分为以下几类:提高科技人员的社会地位、使获奖科技人员得到极大的激励、有利于培养领军人才、有利于培养青年人才、激发科技界的竞争和创新活力、有利于引导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促进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使社会大众 (特别是青少年) 更加热爱科学、崇尚科学。调查结果表明, 奖励在对个人方面的激励作用较大, 在人才培养方面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而在引导科技发展方向以及科普等方面的促进则是较弱。

获得不同类别科技奖励对科技工作者的激励作用也有差异, 从下图可以看出, 科技工作者获得国家级奖励 (76.6%) 和国际奖励 (66.2%) 的激励作用最大;其次是部委级 (62.4%) 和省级科技奖励 (61.1%) , 而获得社会科技奖励 (38%) 和市级及以下科技奖励 (35.3%) 的激励作用则一般。

六、结论与建议

2012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要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提高奖励质量, 减少数量……探索科技奖励的同行提名制。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设奖。”可见, 当前我国科技奖励制度和体系的改革已到了一个关键时期, 基于问卷调查的结果与分析, 我们对科技奖励体系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要大幅减少市级及以下的科技奖励数量。调查显示, 与其他类型的科技奖励相比, 被调查者认为市级及以下科技奖励的种类和数量过多的比例都是最高, 市级及以下科技奖励由于在评审过程中的公平性、公正性与科学性方面的认可度与其他奖励相比都是最低。此外, 低层次科技奖励中的评审过程中规范性、评审专家水平不高, 这些都会影响到奖励在科技界的形象。事实上, 国家级等高层次科技奖励在被调查者中的认可度还是较好, 建议对市级及以下科技奖励进行适当清理, 一些做得好的奖励可以继续发展, 但是确实存在问题较多, 科技工作者又不满意的奖励建议其进行整改甚至撤销。

二是要针对不同群体开展差别化的激励机制。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 不同群体对于科技奖励数量的认知有结构性差异。建议对于不同群体的科技工作者, 应针对其激励需求开展差别化的激励机制。对于资历较深的科技工作者, 应以贡献奖、成就奖等激励为主, 对于处于顶尖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高层次科技人才, 以鼓励其尽量竞争国际大奖, 对于处于职业生涯早期阶段的青年科技人才, 应以创新奖、学科专业奖、优秀论文奖等予以激励。这样使得处于不同群体范畴内的科技工作者都有获得激励的机会, 能更加有效地促进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

三是保障评奖过程的公正性。建议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奖励的评审机制, 对于能够公开评审的, 一律公开评审, 以公开性促进公正性, 杜绝奖励评审过程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甚至是腐败行为, 对于是否在学术前沿取得重大创新和突破, 应尽量听取同行专家的意见, 对于是否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取得重大成就, 应具体考察其市场效果和社会反映, 减少评审过程中的行政干预, 保障评奖过程的公正性。同时, 要进一步规范低层次科技奖励的评审过程。如果一项科技奖励对科技工作者不仅没有发挥激励作用, 反而起到了相反的效果, 还不如取消。一些低层次的科技奖励, 其评审过程与评审结果都不为科技工作者所认可, 建议由国家相关科技奖励主管部门与地方科技厅一起进行规范和清理, 对于存在问题较大的科技奖励要求其进行整改, 规范评奖过程, 提高评选结果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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