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申请(共12篇)
1.建设用地申请 篇一
黄界发[2012] 号
界头庙镇人民政府
关于申请批复界头庙中心社区移民搬迁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报告
县国土资源局:
界头庙镇现有人口1310人,本次移民搬迁涉及60户225人。为积极响应县委乡镇府的号召,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或中心社区转移。我镇决定在界头庙街(原供销社院内)集中修建一个60户的小区,新建60户居民小区,占地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总投资 万元。资金来源为,不足部分自筹。
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现特报请贵局,诚望给予办理建设用地有关手续。
界头庙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月日
2.建设用地申请 篇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 明确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以下简称“挂钩”)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全国第一批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的试点省份, 项目区涉及鄂尔多斯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在国土资源部的指导下, 扎实统一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作者通过编制《内蒙古杭锦旗项目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实施规划》, 对编制规划的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和浅层研究, 提出一些建议。
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内涵
(一) 挂钩政策的提出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 , 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2005年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207号文《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 并在内蒙古等省相应地开展了试点工作。
(二) 挂钩政策的内涵
207号文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 (即拆旧地块) 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 (即建新地块) 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 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 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耕地面积不减少, 质量不降低, 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工作。
三、增减挂钩的步骤和方法
(一) 挂钩的步骤
1.准备阶段。该阶段主要是人员组织与资料收集。对拟进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区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状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查, 并收集相关的图件和统计年鉴资料等。
2.分析研究阶段。通过准备阶段收集资料使用一定的方法分析利用现状中的问题对整理潜力分析、投资分析等, 并提出整理的目标和整理方针。
3.规划决策阶段。该阶段主要通过投资估算和整理效益分析, 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对方案比较论证, 选定整理区。
4.提交成果阶段。该阶段主要提交图件成果与文本成果。图件成果主要是挂钩的规划图和实施计划图, 文本成果主要包括规划文本和实施方案文本。
(二) 挂钩的方法
在挂钩过程中要符合以下两点基本要求:第一, 拆旧地块应选择基本农田保护区或一般农田保护区的农村居民点和农村工矿废弃进行拆旧, 现状必须是建设用地且未纳入土地整理项目和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第二, 建新区必须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挂钩过程中要遵循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原则, 要严格执行占用耕地的补偿制度, 对整理后耕地的质量进行评估。补充耕地的数量要实行按等级折算, 按照一定的“耕地折算系数”测算可以用于置换归还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的有效面积。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 可能存在的问题
由于目前规划均为试点工程, 正处于实施阶段, 没有相关资料可以参考, 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
1. 项目资金投入大。
挂钩项目的实施一般需要政府前期投入启动资金, 进行拆迁安置。从该项目资金估算来看, 投资数额巨大, 地方政府财力有限, 要拿出这么一大笔钱十分困难。
2. 拆迁难度大。
一是搬迁农民多, 二是动员农民搬迁难。由于挂钩项目涉及拆迁补偿、安置等经费问题, 农民在拆迁过程中顾虑较多, 增加了项目拆迁难度, 特别是涉及多年形成的公墓等特殊用地等搬迁时, 应该更加慎重考虑。如果不能合理的处理这些问题, 将会形成一些不稳定因素。还有拆迁农民的发展问题。
3.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权属调整复杂。
在农村居民的安置过程中, 农牧民得到集中安置, 并通过复垦整理后产生大量的新增耕地。如果不能很好地规范土地权属调整和确定, 将很可能导致土地财富的流失。因此, 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同时, 规范挂钩项目实施过程中权属关系的调整是挂钩工作的关键之一。
4. 农村居民点布局调整有待优化。
由于本次规划为试点性质的工作, 没有其他成功模式进行借鉴和学习, 在农村居民点调整中, 多数倾向于全部推了重来, 对因地制宜的合理调整和优化农村居民点的布局原理体现不够。在今后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的大规模实施中, 应当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生产方式的调整合理确定调整方式, 该集中的要集中, 该分散的要分散, 不能全部一个模式。
(二)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建议
1.充分尊重集体土地产权, 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 切实保障农民权益。首先, 农村居民点整理要充分尊重土地所有者的权益, 不得侵犯农民的产权。其次, 应该加强宣传力度, 使广大农民认识到居民点整理的重大意义, 并保证项目的透明和公开, 随时接受农牧民的监督。第三, 在实施过程中, 要给予农民实惠, 注重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 并保证农牧民生活质量不降低。
2.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 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整理模式, 积极探索新模式。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模式大致包括两个主要部分:一是村民居住的安置模式, 主要有公寓化或社区化的整理模式、村庄整体搬迁、异地改造的整理模式、缩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的整理模式和村庄内部用地改造控制型的整理模式等;二是资金筹措的模式, 主要有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村集体自主型等。
3.切实做好建设用地指标与整理后耕地的数量、质量“双挂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整理要十分注重耕地的质量, 要建立耕地质量评价体系, 完善耕地质量评价系统, 合理运作、科学评价, 保证建设用地指标与整理后耕地的数量、质量“双挂钩”。
4.加强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的保护。一是注重土壤的改良, 土地作为自然的产物, 其质量的提高必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二是注重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 对不适合作物耕种的土地, 要做好退耕工作, 维护农村生态系统;三是按照保护生态环境, 提高环境容纳能力的原则实施各项土地整理的生物和工程技术措施;四是保护好人文资源, 要注意有选择地保留民族、民俗等文化遗产和建筑, 做到土地整理复垦与文化建设相统一。
(三) 案例研究
内蒙古自治区试点工程的项目区之所以选择在杭锦旗, 是因为杭锦旗具有以下各方面的有利条件:
1.2008年3月黄河决堤, 导致100多平方公里的土地受到水灾破坏, 杭锦旗独贵塔拉镇为受灾最为严重的乡镇, 所涉及的几个村中大部分房屋已不能居住, 农牧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极大威胁, 农牧民均希望搬迁至安全的地区。另外, 项目区内还涉及一片多年形成的公墓用地, 也被洪水冲毁, 当地居民普遍有迁坟的愿望, 这也是本次选择独贵塔拉镇的3个村作项目区拆旧区的直接原因。
2.项目区建新区内部交通方便, 公共基础设施齐全, 而且从地质和市政总体情况看, 建新区区位优势明显, 上水、下水、雨水、通讯、电力等市政配套设施基本完备, 供给量充足, 可大大提高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质量。安置区附近新建了大量的日光温室大棚、食用菌大棚和标准化养殖园区, 完全能够解决迁移农牧民的就业与生活问题。
3.杭锦旗位于目前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鄂尔多斯市境内, 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对地方政府的压力相对较小, 为今后项目区的实施工作提供了有利的经济条件。
4.项目区拆旧区水利条件、交通条件和电力条件等基础设施条件完备, 完全适合当地农业的发展需求, 且区域内地势相对平坦, 土层深厚, 土壤具有既能保肥又能保水的特性, 整理后的土地适宜性良好, 并与原有的农业用地集中连片, 种植范围很广, 完全改造成稳产高产农田后承包给大型的农业公司, 进而达到了提高当地农牧民的生活水平的目的。
可见, 项目区位置选择在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境内存在诸多方面的优势。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大力扶持下, 通过地方政府的有力领导和资金保障、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 群众的大力支持, 项目的实施能够得到充分保证。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R].国土资发 (2005) 207号文, 2005-10-01.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R].国土资发 (2007) 169号文, 2007-7-13.
[3]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R].内国土资发 (2009) 81号文, 2009-5-21.
[4]刘晶妹, 张玉萍.我国农村土地整理运作模式研究[J].中国土地, 1999 (11) .
3.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建议 篇三
关键词: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 S-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22-1
在我国社会飞速发展的宏观环境带动下,农村人口的物质生活水平实现了逐步提升,改善居住条件的期望越来越高,国家和社会对于新型农村的建设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有力支持,并将其列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工程。对于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而言,如何通过有效的措施使农村建设用地实现规范化是其全部工作的核心。秉承实现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规范化的思想,提出几点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措施与建议,从而实现社会的科学发展。
1 完善对城镇开发建设的规划与引导
为了有效落实国家对于“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方针政策,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推动综合性开发建设工作的发展,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1 进行城镇建设的综合性开发
城镇建设的综合性开发涵盖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以及旧城改造等一系列开发活动,并且要满足城镇总体规划的具体要求,达到“若开发、即建成、终收效”的目的,使每一寸土地都实现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1.2 以国家在非农业建设用地方面的计划指标进行城镇建设综合性开发的控制
国土资源管理单位在进行城镇建设的综合性开发方面的计划编制时,需要以落实开发建设用地计划为出发点,以实现土地开发建设的综合性平衡为目的。未被划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建设没有申请用地的资格,绝对禁止先征待用以及未征先用的现象发生。
1.3 国土资源部门要发挥协助作用
国土资源部门需着力宣传新型农村建设所涉及的土地政策,并且为政府在土地利用方面的总体规划的修改发挥协助作用,主动参与到新型农村建设的有关规划中,保障有关规划的无缝衔接。
2 加强对乡村建设用地的管理
对于乡村建设用地方面相关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应从遵守“五个有利于”的角度出发,并且以实现“五个有利于”为目的。“五个有利于”的具体内容为:有利于节约土地使用量;有利于土地公有制的持续;有利于培养和发展统一的土地市场;有利于为更多的农民创造福利;有利于实现一体化。但是对于当前的住宅基地建设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有些农户出现“一宅多户”或者通过欺骗方式获取住宅基地建设权;某些交通不通畅的自然村逐渐集中于小城镇。针对上述问题采取合理规划土地使用格局、合理调整土地使用结构等方式,实现变废弃土地为可用土地的目的。
3 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
在众多国土资源的管理工作中,土地开发整理是其中的一项重点工作,在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推动经济向可持续方向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在具体的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出现的状况,以缓解在非农建设用地方面的紧张局面为目的,以修正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导向,完善土地开发整理相关规划,实现由土地开发的主体地位逐渐过渡到土地整理复垦的主体地位。此外,应着力整治基本农田,将零散土地进行规整,并且通过提升配套的水利设施的数量、提升土地利用率等措施提升耕地的总体质量。
3.1 建立以土地整理为目标的审批制度
对于受到自然条件以及社会经济条件双重影响的土地来讲,首先对其整理目标进行审批,因此,需建立一套以土地整理为目标的审批制度,其中土地整理目标需划分为两类,改善生态环境项目和增加耕地项目。
3.2 对土地项目整理进行过程优化
无论是项目的前期规划、项目施工还是规划设计工作之间都存在诸多问题,造成了人、财、物、料的巨大浪费,从而影响了项目整体质量。对土地项目整理进行过程优化,需减少各部门间的重叠环节,从而缩短工期,实现人、财、物、料的节约,进而提升项目整体质量。
3.3 加强农村土地整理机构的建设
农村土地整理项目是政府统一带动的,由国土、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通过对土地整理工作的全局性指导,将农村土地工程做成典型的“惠民工程”。
4 对乡村企业用地进行合理规划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良好工业基础的乡村,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加大对于新型农村建设的宣传,为政府修订总体规划做出协助,主动参与到相关规划中来,并且充分了解当地居民对于新型农村建设的期望,制定出与实际情况相吻合的建设规划。与此同时,包括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数量等强制性内容在内的指标均要纳入考虑范围,从而实现土地的节约使用。
5 坚决禁止违规用地
4.建设用地申请报告 篇四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
项目拟用地选址具体位置、规划依据和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
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
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确定的有关依据、标准和过程等;
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权属情况,包括总用地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面积,用地现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情况,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
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
特此报告。
附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行政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原件);
③标注项目用地范围和坐标的地形图(原件);
④其他有关资料(复印件)。
申请人:__________
5.建设用地申请书 篇五
××县国土资源局:
××××项目属××××××项目,该项目建成对××××具有重意义,该项目位于县(区、特区)××乡(镇、办事处)××村,拟占用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共计××公顷。现该项目的前期相关工作已完成,特向贵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用地申请;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核
准文件;
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其备案材料和评审意见;
6、建设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7、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涉及林地的);
8、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9、补充耕地方案或说明材料,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证明及确认材料;
10、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及相关材料;
11、经批准的社保方案及相关材料;
12、土地预存款缴费凭据;
13、其他相关资料。
6.建设用地申请书 篇六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项目拟用地选址具体位置、规划依据和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确定的有关依据、标准和过程等;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权属情况,包括总用地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面积,用地现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情况,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
特此报告。
申请单位:XX
7.建设用地申请 篇七
一、建设用地使权概念及分类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用益物权的一项重要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权利。在我国, 由于土地所有权分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因此, 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同样分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的现状
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权能上的不同。
我国法律体系中, 土地权利是不动产物权的重要组成部份, 是土地法律制度的核心的内容, 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因其所有权性质的不同, 差别巨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期限限制, 具有较为完整的权能, 除占有、使用外, 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权能;2007年3月,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 从基本法的层面上对我国土地权利体系进行了新的划分和归类。其中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项单独的土地权利类型, 进行了单独的规定。
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物权法》则没有相关的明文说明。同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期限限制, 且其权能主要现现为占有和使用, 其处分权能受到严格限制, 在用途上, 禁止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这与集体建设用地的身份和地位决定的, 这也为我国集体建设用地的改革留下了伏笔。
2. 目前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现阶段, 相对于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而言, 农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上很不完善。
首先,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着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其主体一般只能由本村农民集体及其所属经济成员拥有, 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 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的允许的个别情况下, 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和个人才可使用。其它形式下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建设, 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 须经征收转化为国有土地以后才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次,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做了限制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是,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 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除外。集体建设用地权利这种限制性, 也因权利主体的限制导致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续和行使。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是静态的用益物权, 同时, 集体土地所有权者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身份和依赖关系。
最后,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 产生此种现象这也是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造成的。
三、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应是在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用地市场
近年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法律中的这种限制规定已不符合现有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土地价值日益彰显, 迫切需要建立城乡统一的用地市场。
2011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此项工作的开展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 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保障了农民的土地物权, 进而通过深化改革, 还权赋能, 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 是建设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 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了《决定》, 在“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部分, 明确提出了建立成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这是农村土地改革的一个巨大信号, 为我国广大农村土地市场未来的发展带来了方向性指引。
1. 在法律制度上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予以进一步的完善。
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能是完整的, 它是通过法律制度规定的, 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固定给土地使用者, 而国家仅仅保留一项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相对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能的完善性而言, 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法律制度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只能在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在统一、开放的市场经济中, 要求参与的各方生产要素在公平、平等条件下进行,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也不能例外。由于法律的规定,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也不得用于单独抵押, 在法律层面上对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性建设用地限制过多, 致使农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利受到制约, 限制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建设。多年来, 我国一些地方正在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探索和改革, 诸如广东、安微、湖北等省份出后出台了全省性的、相关的规定并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为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的完善奠定了实践的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一个亮点, 就是进一步扩大了土地的权能, 不仅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 而且赋予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平等的地位和相同的权能。
2. 坚持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原则。
《决定》在深入总结其他国家相关的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提出了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原则。同权同价, 指的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相同的权能, 即在土地的一级市场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明确出让、租赁、入股。同时, 在二级市场中可以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租赁、转让、抵押等, 这样在法律层面上为明确、具体地提供了政策的依据。同等入市, 指的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以独立的身份进入土地的市场, 具有与国有建设用地平等的地位, 在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在较大的空间范围内、在多种的用途中参与到土地的市场交易, 这样为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指明了方向。
3. 在实践中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和坚持符合用地规划的原则。
《决定》明确提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在实践中严格执行用途管制, 同时也要坚持符合用地规划为前提。由于建设用地不可逆性的特点。在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过程当中, 在市场中既要运用市这只看不见的手, 也要运用政府的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 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土地都实行的是用途管制制度, 实践证明这是可取的, 是确保土地的各种效益, 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者的相统一, 是对耕地保护的重要举措, 更是统筹经济的发展。不仅仅国有建设用地还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都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和坚持符合用地规划的原则。
四、完善我国的征地制度改革是重中之重
土地征收是我国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 是国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将农民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的方式。为了贯彻执行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求, 切实解决国家在征地中存在的各种突出的问题, 所以在总结我国现行土地征收的经验基础上, 《决定》指出了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就是缩小征地范围, 减少对农民土地数量的征收从而在源头上化解征地造成的纠纷, 根据《宪法》规定精神, 在以后的征地中将征地范围局限于公共利益范围内, 这样才能为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提供出更多的空间。才能更好地保护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合理提高农民个人收益。
土地改革尤其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改革已迫在眉睫, 《决定》从农村开始、从局部开始, 以建立城乡一体土地市场作为总体奋斗目标, 保护农民产权、保障农民生存、共谋农村经济发展, 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 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改革必将全面深化, 形成公平竞争环境, 增强农村经济活力, 解决土地管控难问题, 为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提供重要的市场机制。
摘要: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重大问题的决定》, 明确提出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这是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一个巨大信号, 也为我国广大农村土地市场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土地市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土地用途,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
[2]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3]高延利.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农业出版社, 2012
8.建设用地申请 篇八
数据显示,北京市2014年计划供应国有建设用地5148公顷,实际供应3161公顷,完成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61.4%,与2013年同比下降20.2%。而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再次缩减500多公顷。
其中,住宅用地1200公顷,保障性安居工程450公顷,商品住宅750公顷;商服用地400公顷。
6条地铁新线今年开建
2015年又是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史上的一个“大年”。4月21日,新京报记者从市轨道交通建设动员大会上获悉,2015年北京市将开工建设新机场线、3号线一期、17号线、19号线一期、12号线和7号线东延6条地铁新线,总里程183公里。此外,昌平线二期和14号线中段将在2015年内开通运营。16号线北段将有望在2016年率先开通。另外,现有机场线也将在今年启动由东直门站西延至北新桥站的工程,但由于工程量相对较小,未列入年度新开工计划。今年6条地铁开工线中,除了延长线7号线东延外,均将引入社会资本建设。
90万北京蚁族近八成住房条件差
共青团北京市委“北京青年1%抽样调查”显示,85.1%的青年流动大学毕业生租房居住,大约77%的人员存在住房条件较差的情况。此前曾有学者将这部分群体称为“蚁族”。
团北京市委调研组报告显示,北京青年流动大学毕业生的特征之一,是“围绕高端产业聚集,顺应产业发展方向”,在京的青年流动大学毕业生从事最多的行业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占19.1%,而其他行业人数比例均低于10%。
这些聚集区域主要分布在北京北部和东部的城乡接合部。调研组发现了3个规律:多数分布在中关村、CBD及综合商业区等高端服务业密集区域;部分毗邻高校集中的地区;多数分布在轨道交通、高速公路较发达地段。
新建跨河桥连接通州亦庄
宽约近80米的新凤河西岸即为亦庄开发区,东岸则为通州区马驹桥镇。由于马驹桥镇的居住小区较多,不少在亦庄开发区上班的人选择在这里居住。
新凤河继续向东北方向汇入凉水河,是凉水河一条较大支流。目前需要在两个区往返的居民仅能靠跨凉水河的马驹桥新桥和马驹桥老桥通行。法制晚报记者从施工方北京市政路桥养护集团一工程处获悉,新凤河跨河桥全长85.24米,全宽41米,与西侧的泰河路和东侧的兴华南街相对应,包括主辅路两部分, 主路部分为双向四车道。月内桥梁将开始进行桥面吊装,预计本月底主体结构完工,随后将进行桥面施工,预计10月中旬具备通车条件。
9.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 篇九
(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用地预审时提交的文件)
××县(区、市)国土资源局:
××县(区、市)××建设项目为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发改委审批文或开展前期工作函文号)。………(简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一、该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简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选址位于××市××镇,拟用地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林地××公顷、耕地××公顷、园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占用基本农田××公顷(不占用基本农田)。(小数点后保留四位小数)
三、项目用地功能分区用地情况………,用地依据………。
四、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公顷,拟按××元/平方米标准,通过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并已按要求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投资。本单位承诺用地报批时落实补充耕地任务。(不占用耕地的,可写成:该项目未占用耕地,不需补充耕地)
五、项目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耕地不低于××万元/公顷、鱼塘不低于××万元/公顷、园地××万元/公顷、林地不低于××万元/公顷、未利用地不低于××万元/公 顷、建设用地不低于××万元/公顷的标准执行,并已将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六、拟按照××元/人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纳入项目投资预算,能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七、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公顷,拟按××元/公顷标准将土地复垦资金纳入项目投资预算,本单位承诺在项目建设完成后落实土地复垦。
(申请单位公章)
二〇一 年 月 日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篇十
规划局:
--------------项目,建设位置:------------。本项目用地面积-------平方米。
该项目于---年--月--日取得了-------------备案证(----------号)。于---年--月--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于----年--月--日取得-------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意见批复(-------号)。
现申请办理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请予以批准。
---------------公司
11.集体建设用地公开流转问题研究 篇十一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 流转 公开
一、集体建设用地公开流转的必要性
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经历了早期探索、增减挂钩、“成都”实践三个阶段的探索,取得的成功经验不容小视,但暴露的问题也清晰可见。因此,有必要在试点有效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突破。集体建设用地公开流转的必要性主要在于:第一,是农民致富的有效路径。由于现有法律禁止集体土地流转,农民只能固守自己名下的宅基地,这把农民禁锢在土地上,堵住了农民宅基地的变现渠道,限制了农民经济收入的增加。第二,能有效缓和房地产供求矛盾。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公开流转能一定程度上吸引部分购买力流向农村。这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房地产的过热现象。第三,能保障粮食安全。随着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农用地抛荒现象很严重,这直接影响到我国粮食安全和土地集约利用。允许土地流转,把适宜耕种的宅基地由政府购买以后复垦为良田,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形成规模化、农场化生产模式。第四,能加速城镇人口集聚。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在乡镇村的一定范围内流转并允许乡镇村之间的人口随土地流转入户,通过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集镇规模不断扩大,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及制约因素
(一)缺乏法律依据
同属于建设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同地、同价、同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办企业或建住房除外”。虽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中曾出现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字样,但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国务院随后出台《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强调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归本村村民且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流动。由此可见,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行了严格的控制。
(二)产权不明晰
产权关系不清晰,使用权“流转”难以规范。《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该条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属性。但法律条文对我国集体边界界定不清晰,所有权利实际掌握在基层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手中,农民手中的产权是虚置的。农民的权益如何保护?
(三)收益分配不合理
尽管少数地区进行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但是流转收益分配仍然是困扰制度建设的重大问题。主要问题包括:第一,参与收益的主体存在争议。农民集体作为所有者,农民作为土地使用者当然成为收益分配的权益人。主要争议在于政府作为国家政权的代表、土地流转的管理者是否能在流转收益中分一杯羹?第二,各利益主体的权利未得到保障。现实中常有损害集体利益的事情发生。
(四)现实例子:峡口镇集体建设用地
峡口镇是浙江省江山市境内的第二大镇,是“一心三区”产业发展布局的南部生态经济发展区,城镇化发展水平很高。峡口镇政府曾进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探索。镇政府为了配合江山市政府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下山移民搬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在本镇范围内建造房屋,低价出售给移民。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只有本村村民才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流转,但不可以流转给非本村村民。“下山移民搬迁”工程是该基层政府进行“跨村建房”的有益探索。这次探索不仅是一项人道主义举措,而且为峡口镇的经济发展增加了劳动力,达到了双赢。现实中峡口镇生态与工业发展并重,该镇范围内建有大型工业园区,园区配套设施齐全,企业发展基础好,吸引了省内外众多企业前来投资。因此,其完全具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公开流转是峡口镇政府的希冀。
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设计
(一)立法
现行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限制成为建设用地流转的最大障碍。尽管政府层面已经松口,但何时开始流转、如何流转、什么机构实施、纠纷解决途径等细节问题的处理需要用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和保障。明确的法律支持是各级地方政府进行集体建设用地公开流转的强大后盾。现行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做了严格的限制,但其中仍然保留了其立法空间。第一,《宪法》第十条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条文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没有明确排除集体建设用地。第二,《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物权法》只对集体建设用地作了授权性规定:“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以避免将来条件成熟时,物权法的固化给改革带来的不利影响。第三,《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没有明确界定土地使用权的概念。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原则上规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不能转让的,但却规定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并合法取得土地后在出现破产、兼并等情形时可以流转。这也为今后的立法埋下了伏笔。因此,在法律上明确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合法性,给建设用地流转市场提供坚强的法律支持最为关键。
(二)确权
确权是流转的基础。只有确权才能实现高效流转,避免纠纷。笔者认为,建立稳定、明晰和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土地产权界定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成都”模式——以确权为基础的土地流转制度应当推广应用,同时有三点建议:首先要清晰界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建议将所有权主体直接赋予村民集体,只有细化到每个村才能真正做到产权明晰,同时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决策权完全赋予农民,使其成为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其次要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化。虽说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赋予农民,但却未赋予农民处置权等其他物权法权能,使农民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因此,只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化才能给流转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再次应该建立集体建设用地的收益保障措施。endprint
(三)收益分配
为了保证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切实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流转的监督,同时更注重收益分配。笔者认为:政府在主导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过程中已经获得了劳动力和购买力的集聚,政府进行的交易场所的建设、交易的监督等工作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但土地流转的大部分收益应让利于民。土地流转收益建议分以下三种情况分配:第一,若土地流转后农民离开本村迁往中心镇,则农民可以以原房屋和土地换取中心镇的房屋和土地,再给予农民适当的搬迁补贴。这类似于嘉兴经验“两分两换”:宅基地与承包地分开,搬迁与土地流转分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股、换租、增保障,推进集约经营,转换生产方式;以宅基地换钱、换房、换地方,推进集中居住,转换生活方式。收益大部分归中心镇提供土地和住房的村镇土地或房屋所有者。然后由村委会在镇政府的监督下将土地复垦,重新规划或还地于农。第二,若土地流转后农民依然居住在本村,则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应当大部分归集体所有,同时监督村委会将这部分钱真正用于全体村民。第三,如流转后农民既不需中心镇提供住房,又不住在原村,则这部分转让收益应当大部分归农民个人所有,其次是集体。这可有效实现各种土地之间的空间置换,不突破18亿亩耕地的红线,整合耕地资源发展农业,整合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乡镇经济。
(四)配套
在土地流转进入规范化进程以后,农村的相关配套改革应随之进行。比如,集体建设用地应当建立基准地价和最低限价,以免农民由于信息不对称或者缺乏经验而蒙受损失。此外,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安排迁居农民的生活。
参考文献:
[1]许恒周.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法理[J].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0(2)
[2]刘俊. 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创新研究[M]. 重庆:群众出版社,2012
[3]李浩宇. 从物权法的角度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D].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0:30—35
[4]高圣平. 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现实与法律困境[J]. 管理世界,2007(3)
[5]徐凤真. 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创新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本文系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编号:20133053)研究成果〕
1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探讨 篇十二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探讨
0 引言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在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同时如何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处分权和收益权已经成为集体土地管理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如何认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将对我国今后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深远的意义。
1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实现农村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一条有效途径,有利于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流转的合法化,便于国土部门统一管理;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逐步促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包括农村宅基地的流转,长期以来,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个人。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将会是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重点,优化和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对于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和加快农村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关于“以租代征”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问题
这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以租代征”实质是规避用途管制制度,规避农用地转用的总量控制制度,规避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直接进入市场的一种行为。对于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问题,无论怎样流转,它的前提是必须要遵守用途管制制度,也就是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要服从国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地转用的总量控制,还要参与、服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政策,所以这两者的区别和界限是明确的。
3 国外土地制度和土地流转
(1)英国的当代土地制度源于英国封建领地制度,经过圈地运动逐渐建立起土地制度。现阶段英国土地制度和土地流转的特征是土地所有权转向私人,私人购买土地,土地租赁比例也在日趋下降。(2)美国的土地制度和土地流转。因为美国建国的时间相对较短,因此,演变为现代土地制度所经历的时间也就很短。美国土地制度和土地流转的特征是大型农场以及农业劳动力转为从事其他产业的人数日趋增多,中等规模的农场日渐减少,这种趋势是和美国高度集约化生产与现代化的生产力水平相一致的。(3)法国的土地制度与土地流转。目前,法国土地制度和土地流转的特点是将土地市场分为市地市场和农地市场,两个市场严格划开,不得混同。土地市场以建设用地流转为主,农地市场以农业生产用地流转为主。政府鼓励中等农场的发展,限制土地的过度兼并,对佃农赋予相应的权力和自由度。(4)德国的土地制度与土地流转。德国的土地制度相比于西欧的其它国家来说,它的发展相对缓慢,地区之间也不均匀。目前,德国土地制度和土地流转的特征是土地制度的主体是土地私有制。(5)日本的土地制度与土地流转。日本的土地法保护耕地,预防在此出现地主制和租佃制,然而,在客观上就约束了土地权利的流转,扩大经营的规模以及农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
4 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是土地制度创新的必然要求
纵观国际土地制度创新进程,非农用地进入市场是世界各国都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而现阶段我国农地制度创新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土地经济和法律关系,建立规范的土地市场,制定合理的土地流转法律制度。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日趋成熟的条件下,正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推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在度的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合理、规范的流转途径已迫在眉睫,需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方面予以创新。
现行法律为创新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留有空间。(1)《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理解为既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又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这里的“转让”,实际就是流转,包括我们一般所说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租赁、作价出资、作价入股等各种流转方式;(2)《土地管理法》并未完全否定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里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是国有性质的使用权,也可以是集体性质的使用权,转让实际就是有偿使用;(3)《农业法》第4条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可见,土地所有权禁止转让,而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据此,我们可以创新流转制度;(4)国家相关政策为创新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指明了方向。国土资发[2006]52号文《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指出,“要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经部批准,稳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加以规范完善。”
5 目前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
现行的土地法律和政策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有较多限制,对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限制是比较严格的。其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虽然能够使用本集体土地去建立企业或者居民房,但是不同意出让、转让或出租,这从某种角度上就是在法律上禁止流转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至于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流转虽被法律许可,但也由于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实际上或者无法公开正常进行、或者以违法私自转让等方式交易。结果,自发、私下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直接造成土地利用的混乱,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实施都产生了较大的冲击,使得城乡建设用地总量难以有效控制。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还处在初始探索阶段,满足不了当前农业结构的调整、发展效益农业和适度规模经营而对土地流转的政策指导之需要。
6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1)从法律层面上看,立法的不完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一致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上反映比较突出。从制度层面上看,农村土地流转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2)现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制约了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法不合理”的规定:“农村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造成我国城市化发展占用的农村土地,往往不能为农村和农民带来利益,反而为他们带来损害。城市只能“年轮式”扩大而不能更为合理的发展、小城镇建设多年难于推进。同样是土地的所有权,国家和农民集体这两个所有者的地位却不平等,这种“转权让利”模式,实际上是政府与农民争利。(3)由于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设定概念模糊,农民失去了参与权和决策权,农民只是获得了使用权和收益权,其他权利难以保障。特别是处置权的缺失,使土地的流转失去了动力机制。(4)土地流转不规范,缺乏契约约束,流转无序。土地流转透明度不高,缺少能起监督作用的中介机构。土地流转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缺乏流转的积极运行机制。
7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原则、形式
7.1 目前,我国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一般包括转包、出让、出租、转让、入股、合营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等形式。
7.2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原则。(1)流转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流转。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着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争利的现象,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由于土地流转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健全制度,避免随意性。(2)农地流转不能改变土地性质。流转的方式可以有多种,但任何流转不能改变其性质与用途。(3)合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土地在流转时,须赋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防止公权力滥用的权利。(4)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企业破产后只能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5)必须是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随厂房等一同转移的,如果是农用地,或土地上没有房屋等设施的将不得转让。
8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村土地市场的日益活跃,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势在必行。然而,集体土地所有权一旦无限制地进入市场,必然会引起土地的投机,冲击我国的土地秩序。因此,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序、有度的流转,离不开有效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这样就要求我们从立法上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制的前提下,应当允许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最大范围内进行流转。
(1)规范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明确可流转土地的基本条件、方式、程序等。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在法律上重新确立集体土地。(2)建立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对土地流转过程实行监管,提高工作透明度,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更趋优化、更加有效、更为合理。加强审批管理。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要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防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失控。加强行政执法,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集体土地规范、平稳地流转。(3)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来合理确定地租、地价,保证农民流转土地的合理受偿,真正落实好农民经营的自主权,使农民可以自主地按照市场情况来做出是否流转的决定。(4)完善相应的法律和制度。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有不完全性,应在各项权力上的内容和赋予更完善权力行使能力,在倡导国家在土地市场占主导地位的同时,将集体土地使用权纳入有形的土地市场。(5)科学的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明晰产权形态、完善的收益分配制度。
当前社会经济之发展,对建设用地需求也越来越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时代的要求。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是任重而道远。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问题高度重视,并把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主要内容。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走进市场,对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现行土地制度的不完善进一步限制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为突破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瓶颈”,势必要对现行土地制度进行改革,促使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良好制度环境的形成。
土地问题在当今中国的特殊意义。特别是对广大农民来说,既是承担着生产资料的供应,又承担着社会保障的问题,处理不慎,就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在集体土地流转问题上,积极慎重的态度是对广大农民负责任的态度,也是对中国现代化建设负责的态度。
参考文献
[1]张泓茗.关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方式的建议.
[2]程才.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问题及完善.
[3]张海亮.农村土地流转法律问题及解决路径.
[4]马三喜.城市化与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5]程才.关于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问题.
【建设用地申请】推荐阅读:
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范文11-19
关于办理煤矿建设项目林业用地审批的申请10-19
企业建设用地手续07-23
建设用地审批报告09-19
城乡建设用地标准09-13
工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09-13
建设用地和代征地11-08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07-29
农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