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目的(精选6篇)
1.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目的 篇一
关于 召开首届业主大会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请示
居委会:
住宅小区座落在,自 年 月 日竣工至今,已交付专有部分超过建筑物总面积达55%以上,总户数 户,已入住户数为 户,占总户数比例为60%以上,交付使用已近年,完全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我们作为 住宅小区的部分业主,提议筹备召开 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
因此,请贵单位严格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对于 住宅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及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指导及会同筹备组织。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2.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目的 篇二
关键词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社区自治;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公司
一、社区业主经济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社会背景
实现城市社区依法自治。是党和政府长期以来倡导和努力的战略性目标。随着中国住房体系公有住房占主体地位的解体和私有住房社会群体的兴起,社区的依法自治才具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内涵和历史必然性。而物权法的出台和实施,则为社区业主的经济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民安则国泰。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政府如何顺势而为,依法规制和引导以社区业主共有产权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业主自治组织,充分尊重和发挥其自治组织的社区自组织功能,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政府公共管理资源,并取得首都社区治理中政府与业主互动的最佳效果,是摆在我们面前重要的历史课题。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现状有悖于实现社区的和谐和经济自治
社区业主自治首先表现为经济自治,经济自治是业主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实现社区业主经济自治,即居住区业主大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通过制定业主公约,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选举产生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对其居住区的共有财产和资源,行使当家作主的管理权力,使其家园文明、有序、保值、增值。这本是人类社区管理的不可逆转的趋势,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更是国家、社会和业主均受益的社区治理模式。自然,作为社区自治的重要主体-业主委员会的存在和有效运转,是推动和实施社区经济自治的主导力量。具体表现为:①业主委员会的存在使得全体业主整体利益的表达和诉求变得更加有序、理性,业主有了表达自己不同意见并进行讨论乃至决议的合法平台,有利于社区的和谐、稳定;②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建立良性的沟通互动机制,很大程度上化解和规避了分散的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对抗所产生的经营风险:③通过依法规定业主委员会在社区事务中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使政府由原来的对社区的直接管理,变为通过法律程序制定规则对社区的自治进行间接调控和监督。社区在法律框架下的真正自治将极大激发广大业主参与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主人翁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社区管理质量和效率,同时将极大地节约政府管理的公共资源;④业主委员会作为较业主更为专业的物业管理组织,能够更好地对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指导,有利于业主共有权益的保障和物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换言之,没有业主经济自治组织的存在,实现业主的经济自治是不可想象的。然而,北京目前社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现状却令人担忧!
中国商品房社区的兴起至今有十年的历史,根据2008年12月23日北京晚报提供的数据,北京市目前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仅占20%左右。即还有80%的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即使在业主举步维艰终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中,大多数组织在行使业主物业管理主体权利时,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阻挠、处境艰难,有些业主委员会已流于形式或形同虚设,难以有效地正常开展工作。
如果没有一个代表业主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组织的存在和有效运行,社区经济自治的合法基础和制度前提也就无从谈起。如此实现社区业主共有财产的经济自治也就变得扭曲和异化。经济自治主体的缺位和弱化,导致社区业主共有财产自治权出现真空地带,然而社区的管理和运行又不可能处于无人监管和实施的无政府状态。因此,出于不同动机的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组织或利益集团的越位介入、或错位替代社区经济自治便“十分自然”地产生和形成了。由于物业服务公司等与业主之间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博弈关系,业主委员会的缺失必然导致业主的整体利益诉求难以通过物业服务公司在社区内实现;由于社区内部架构中自治决策和管理主体与服务主体关系的失衡或单一服务主体的存在,必然导致社区内部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的非理性冲突不可避免;由于业主缺乏自己的利益表达诉求组织,必然导致业主只能以分散的个体和独特的方式进行抗争,使游戏规则被漠视、社区管理变得混乱和无序;由于物业服务公司在社区“管理”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必然导致社区的管理和自治仍然变相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之中。其带来的后果是政府、业主、物业服务公司三输的结局:①政府在管理成本加大、管理效果不佳的同时,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受到严重影响;②业主的经济权利被剥夺的同时,社区的安定和有序管理受到严重影响;③物业服务公司在求得短期的经济利益的同时,其可持续发展的前景和行业信誉受到严重影响。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政策环境分析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的配合责任界定不明确
按照北京物业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社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按其规定必须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准备十余种不同种类的文件,并负责做好召开业主大会的前期组织准备工作。然而向小区办办理备案手续需要提供的重要文件如《产权清册》、《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和规划批准文件》等建筑批准文件,均掌握在开发商或物业服务公司手中。由于现行政策缺乏对相关单位的不配合的处罚规定,导致开发商或物业服务公司相互扯皮推托或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文件,造成业主委员会无法完成备案手续。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需要业主联系方式的花名册、需要在小区公告、或将会议通知投入业主信箱等都受到一些物业服务公司的变相阻挠,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的不合作行为,使之本来十分困难的群体性组织工作变得难上加难。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行使指导权时,其权利和相应责任的界定不对称
由于中国基层社会缺乏民主的传统,更无开展民主工作的经验。从社区稳定和业主的整体利益出发,从业主委员会筹备初期,政府就对业主委员会筹备组进行规范,要求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筹备组的成员要求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等几方组成,从整合社区各种资源,充分取得各方的理解和大力支持看,政府的初衷和良苦用心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十分困难:①有关基层部门人力资源和经费有限,参加筹备组的指导监督过程在时间上难以协调和落实;②有关部门的人员对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程的知识缺乏系统的了解和学习,难以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③政府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行使指导权的同时,对其推诿、拖拉造成业
主委员会成立工作的延误没有明确的罚则,也未将推动和促进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纳入重要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导致相关部门的动力不足、责任心不强,实际上掣肘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进程,加大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政策成本。有的部门甚至不是支持、指导和协调,而是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制变成了审批制。
(三)筹备组业主成员的确定,其行政色彩浓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推举背离了业主民主自治的原则
北京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规定:入住率已超过50%的小区,产权人、使用人要求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各区县小区办“应当”向该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发出通知,限期一个月内开始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逾期不组建的,区县小区办“可以”指定产权人、使用人成立筹备组。
这种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行政干预,虽然对早期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会有积极作用,但对贯彻业主“自治管理”无疑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①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主导权应当由业主来掌握,作为不同利益主体的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公司应当负有配合的义务;②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业主人选的推举应充分体现广大业主的意愿,物业使用人并不具有物业产权人在物业管理自治权力的同等法律地位。如果没有代表业主意愿的业主代表主持筹备组的工作,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的公信力将会大打折扣,业主参与和配合的积极性自然会受到很大影响。
北京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还规定:筹备组应与物业产权人代表、物业使用人代表以及居委会代表协商,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这里存在两个政策误区:①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权力实际上由筹备组、物业产权人代表、物业使用人代表以及居委会代表共同掌控,这是对业主民主选举权利的一种分割和削弱,与业主的自治精神相背离,难以得到业主的响应和认同;②剥夺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自荐权,使真正具有参加业主委员会工作意愿的业主丧失了通过民主程序而当选的渠道,而被推荐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却未必有着强烈的工作意愿,这种带有指定性质的“选举”机制,使之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很难对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益负责。作为一个理性的业主,业主对选举工作的漠视和不配合,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四)《物业管理条例》缺乏对业主委员会权益的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动力机制设计存在缺陷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前提之一是必须有业主自愿参与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意愿,并作为自荐候选人表达自己的竞选理念。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看。作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不仅要求有较强的责任心、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还要有一定的物业政策水平、政治智慧、任劳任怨的品德和顽强的韧劲。而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十分稀缺,自然,其机会成本是很高的。
业主委员会的本质实际上是居住区全体业主共有财产的理财机构或组织,她肩负着居住区业主共有财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对业主委员会的付出和工作业绩,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也是对业主委员会工作价值的肯定和尊重。
由于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缺乏对业主委员会权益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运行费用来源更无相关的规定,现实中很多业主委员会的费用都是业主自掏腰包、或部分业主赞助。而大多数业主的理念是业主委员会是一个公益性的组织,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费用应收支平衡,委员们领取少量的工作津贴也就可以了。而业主委员会从成立伊始,不仅耗费了大量时间承担繁重枯燥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而且还面临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和风险,所承受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不是少量工作津贴就能弥补的。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提出更多要求和责任时,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要求监督时,当业主委员会做出不俗的业绩时,当业主委员会收入和支出、责任和义务明显不对称时,有什么样的制度保证业主委员会的权益?有什么样的机制保证业主委员会工作积极性的可持续发展?
四、政策建议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已有五年之多,但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实践中,确实存在着物业产权人、物业租用人、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之间在政策层面上权力界限模糊、权力与责任不对称、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足等问题,这是造成业主委员会成立缓慢、乃至处于停滞状态的重要因素之一。现提出如下政策建议,希望为北京市物业管理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提供参考。
(一)政府有关部门行使指导权的同时,应明确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建议成立业主委员会时由规定一定数量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在规定的时间内牵头,负责组织小区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发起人等代表,就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需提供的指导性政策和相关服务举行联席会议,明确参会各方的具体义务和责任。街道办事处具有协调参会各方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的权力和责任。
建议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情况,如从发起到正式成立的时间、是否有过投诉、是否与物业服务公司发生冲突、筹备组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评价等,纳入街道办事处业绩的考核指标体系。
由于《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予以审查批准。建议明确小区办备案不是审查性备案,而是一种告知性备案,故该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亦不具备行政管理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二)应明确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配合是开发商售后服务的一部分
应明确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小区业主共有财产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只是服务提供商。成立业主委员会过程中,开发商应履行将小区业主共有财产、全部图纸材料文件等按监管审查程序全数移交的义务。如不合作,应明确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进行监管处罚并责令开发商履行义务。
(三)建议依法明确物业产权人、物业使用人、街道办事处、小区办、居委会之间的定位和权责边界
建议明确物业使用人在拥有物业产权人的书面授权后,方可具有在小区共同财产管理权方面的表决权和被选举权资格,否则,物业使用人的权力和义务仅限于与物业产权人签署的“房屋使用和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物业使用人的权力和义务。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业主代表人选,应充分体现大多数业主的意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机会均等的原则,通过推举和自荐,选举业主代表。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垄断或干预筹备组代表人选的产生过程,以避免损害业主的整体利益。
筹备组涉及外部有关各方的协调工作,应明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督办,筹备组中由街道办事处派一名代表参加,主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证整个筹备工作的公开和透明。对筹备组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街道办事处和小区办应书面依法提出异议,如筹备组仍不改正,则提请司法诉讼裁决。
(四)建议政府倡导建立业主委员会动力与责任相平衡的激励与督导机制
建议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予以监
督的同时,明确业主委员会具有对全体业主共有财产进行理财、保值、增值的经营性质,倡导业主委员会所取得的成果全体业主分享之余,应按照市场原则给与小区经营者们公平合理的报酬,并使之制度化、科学化、市场化,以保证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五)建议成立北京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积极有序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
国家面对新生的、且不断发展壮大的业主社会群体,如何从政策、法律和制度体系的改革上科学、积极、主动适应已经深刻变化了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与时俱进,依法保障广大中产阶层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是我国当代政治的重要课题。
建议通过北京市立法,建立北京市业主委员会协会,对其经济权利主张、社会责任和义务明确界定,形成有效的利益表达和责任约束机制,将物业产权人有序纳入依法治理城市和社区管理的轨道。北京的社区建设、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精神文明等公共管理政策的制定,离开了广大业主的有序参与和支持是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的。政府在制定与业主利益和责任有关的一系列城市公共管理政策过程中,通过业委会协会作为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参政议政,将会极大地改善政策质量、政策执行效果,有效降低社会管理成本,真正建立和谐、文明的居住社区。
(六)北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应遵守科学组织和民主决策的原则
北京市物业管理政策的研究和制定首先应明确参与主体的构成。考虑到物业管理权是业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涉及到业主权权和物业服务公司利益的重新分配问题。为避免有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局限性,建议由行政地位更为超脱的北京市法制办或民政局牵头,会同北京市政府研究室、北京学术界、法律界、北京市业主委员会推举的代表、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业服务协会等单位或团体进行研究制定。
北京市各界对北京市物业管理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抱有极大的关注和热望,其政策的出台是否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取决于是否得到广大业主的理解和肯定。因此,物业管理政策的研究和论证应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广泛吸取民智、尊重民意,认真听取和分析不同的意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郑重接受社会各界的质询。建议政府牵头部门应积极利用北京市各大媒体就拟出台的政策草案以充足的时间进行公开讨论和答辩,并举行由各界代表参加的公开听证会。
(七)鼓励业主进行自营管理模式的试点
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对京、沪、穗500名公众的调查统计,有49%的被访者表示希望采用业主自营式管理办法管理自己的物业。这个数据表明,有半数业主要求自己管理物业,不同意交给物业服务公司管理。
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个居住区的群体特征、经济水平等多样性存在着很大的不平衡,因此,应当允许多元化的物业管理模式并存,如果简单地搞“一刀切”,不仅不利于社区物业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和创新,更重要的是,严重违背广大业主意愿,侵害业主的选择权,得不到广大业主的拥护和支持,从而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
3.业主委员会成立 篇三
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
★前期准备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并产生志愿者小组,以志愿者小组为核心,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
★成立筹备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社区居委会组成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应在30日内组织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工作,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以及相关形式和成立办法,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参选业主的资料,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业主,并签收条。
★筹备组验票收回选票后,筹备组应公开验票工作,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人数范围内,得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业主委员会备案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
业主委员会工资问题
小区成立业委会程序
1.业主提出申请
5人以上联名向小区所在的区国土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填报《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成立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的(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
2.成立筹备组
区国土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在15日内发出《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复函》,告知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事宜,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并将筹备组的成员名单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公告5日。
3.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拟订《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章程》;确定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核实候选人的业主身份、缴交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等。
4.召开大会选举委员
筹备组做好会务筹备工作,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区国土房管局、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物业公司等单位;区国土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筹备组通知后,到场对投票箱粘贴封条;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5.备案
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区国土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区国土房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后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区物价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
其他问题
重庆市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成立业主大会
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去问物管,我们满足条件吗?),或者道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的作用
法律武器
为小区服务
获得正当的权益
必须的,必要的有了业主大会之后,才可以选择、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才可以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物业管理费水平,监督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获得小区物业规划资料,了解会所、停车场、天台、花园的产权及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等等。如果没有业主大会,上述权利均无法实现。
(没有业主大会就没有不能动用大修基金?)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我觉得应该先成立志愿者委员会,调查一在成立过程中需要大家参与的东西,以及合作时间。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集资房和商品房要区别吗?肯定要的,因为1、2、3栋前面有房子出租))。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道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问题,是每个业主都要参加吗?或者参加比例是多少?需要统计持票券业主。)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提出申请,则业主也可以吗?)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
付使用时间、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提出申请需要哪些材料?在哪里要?)可以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书面申请的格式和要求?)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合作政府组织)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和街道办事处(合作政府组织,我们)(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问题,筹备会成员有好多?怎么推荐?)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组成,其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大会参会人员)指导下,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投票的票是什么样的?),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每套计一票(一业主如果有几套房子,就可以几票)。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业主(我们小区包括哪些非住宅区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一票;不足一百平方米有单独房地产权证书的,可与其他业主合并计票,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一票。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百分之三十。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什么?)、表决程序(什么?)、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什么?)、业主小组的设立(什么?)、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什么?)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这些讨论的问题有没有模板?)。
业主大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撤销业主小组不适当的决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举行业主大会的形式,可以是不举行大会吗?地点怎么找?)。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大会人员比例,需要确定?需要电话告知未知业主?)参加。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代表参加的形式召开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决定必须占到会人数的50%以上才能通过)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晋愉有没有可以参考的文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晋愉有没有可以参考的文档?),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重大决定必须以上通过三分之二以上人同意,需要统计持票券业主)。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邀请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开会时候,对个筹备会组员做照片宣传PPT,介绍个筹备会人的情况)
(设立意见箱,征求意见)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是什么?哪些条件不符合条件?)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需要做会议记录和决定?什么决定?记录标准
有吗?);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没有模板?)
(三)业主公约;(有没有模板?)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有没有模板?)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业主委员会使用的印章,有没有办公场所?)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重新备案。
业主委员会任期为三年到五年。(业主委员会任期,第一次任期长一点,积累经验,发现错误,大家更好监督,时间短了,一些流程和规矩和错误之处都不能找出来,是一个成长期)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指导成立换届改选小组,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怎么改届选举?)。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可以成立业主小组)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业主小组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非市政道路或者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这个涉及到吗?),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派员参加。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成立顺序
业主委员会成立顺序
一、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申请人数)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3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由物业公司组建?)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四、备案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三)业主委员会选票;
(四)业主代表选票;
(五)业主授权委托书;
(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
(八)业主公约;
(九)其他相关资料。
六、核准批复
4.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倡议书 篇四
龙乡小区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作为一个将近的老旧小区,小区环境日趋恶劣,从原来的“每幢楼前花园各异,道路两旁树下乘凉”变为“大风起兮尘飞扬,一下雨兮烂泥塘”;小区设施日益老化,道路、墙面、管道、路灯等都面临整修;随便出入,物品流失者并不少见。对于这样的情况,不论是老业主,还是新业主,不论是居住在里面的,还是因故分散在外地的邻居们,都需要有我们业主的一个专门的机构来与物业、与居委会更好的沟通,有效的解决问题。但是成立业主委员会,要超过50%的人来关注这件事,选择什么样的人,都需要我们亲爱的邻居们慎重地考虑清楚,只有认真思考,谨慎从事,才能最终令这个老旧的小区重新灿烂起来。
龙乡小区近些年搬来了很多新业主年纪都不大,基本是三十左右的年轻人,担负着沉重的养儿糊口的责任,早出晚归,考虑自己的工作、考虑孩子的学业、考虑老人们的退休生活,实际上在小区里呆的时间并不长,但是他们精力充沛,思维活跃可以通过很多现代化的沟通手段,来参与管理小区的业务。
龙乡小区有很大一部分身心健康、经验丰富的老人家,他们生活在小区里时间最长,对小区的现状最为了解。老有所为,有业主们的殷殷盼望,我相信他们是我们的中坚力量,也是我们最可以依靠的力量。请看到倡议书的各位邻居们,请有心于公益的长期居住在龙乡小区的退休的老人家们积极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因为平时有什么异常情况,第一个发现的可能就是你们(而你们的儿女们此时正在工作),有什么急需解决的琐事,最有经验的也是你们,邻里之间家长里短,有时间的也是你们,我们鼓励身体健康热情地有空闲时间的老人家们,参与这样的活动,真正地把龙乡小区当成自己的家,为自己创造美好环境,为小辈们营造一个放心安全温馨的家。同时欢迎有志于服务龙乡小区的热心业主们投入到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行列来!
目前,XX也在推进各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很多住宅小区普遍成立了自己的业主委员会,这些业主委员会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以及完善小区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倡导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将以合法的身份,代表广大业主去争取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能够更加有效的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一切等、靠、要、搭顺风车的消极思想只会使小区业主一盘散沙、个人利益不断被侵蚀。为了更好地建设、共同管理我们居住的龙乡小区,使我们能有一个温馨、安逸、舒适、安全的家,为了让小区内业主和业主之间更加和睦相处,物业和业主之间更加和谐,请释放出您的热情、积极响应并参与到“龙乡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的活动中来。
根据相关规定即日起公开招募尽可能多业主志愿者,并成立13人志愿者的核心小组。届时会联名在小区各单元内张贴公示,告知全体业主龙乡小区有一批有责任心、公益心、坚定信心、一心为小区建设和坚决维护业主利益的志愿者决定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并告知筹备组的产生过程以及筹备组人员确立。
倡议人:xxx
5.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目的 篇五
>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 居永和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必要性]
>之所以必须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因为:业主在购买房屋的同时也购买了房屋下面的土地使用权。业主所购买的房屋是能为业主单独占有和使用的,而业主所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却不能与其他业主所购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划分。每一位业主所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只能与其他业主所购买的土地使用权一起为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因而,只有全体业主共同行使土地使用权才能实现每一位业主对土地使用权的行使。但,全体业主共同行使土地使用权并不是事事都由全体业主坐下来讨论,这在客观上既无必要也不可能,所以,必须有一个能代表全体业主的常设机构来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土地使用权。这一常设机构就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的土地使用权不仅仅是房屋投影所覆盖的土地使用权,而是整个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为,在开发商将小区的房屋全部出售以后,开发商在此小区已没有一砖一瓦、没有属于开发商的一寸土地,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只能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
>小区的土地使用权是一块巨大的不动产,若没有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这一巨大的不动产将被白白搁置,这一巨大的不动产所能创造的巨大财富将白白地丢失。有这一巨大的不动产而不用,岂能没有人垂涎?!开发商正是看中了这一巨大的不动产所能创造的巨大财富才拼命打压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开发商正是看中了这一巨大的不动
产所能创造的巨大财富才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拼命扶植一个所谓的“业主委员会”为其傀儡。>[业主委员会所代表的巨大利益]
>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不仅能为小区全体业主节省物业管理费的大笔支出,而且将为小区全体业主创造物业管理方面的巨额收入。绝大多数业主关心的只是物业管理费的支出而忽
视或不知道物业管理方面的收入。事实上,物业管理方面的收入远远大于物业管理费的支出。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开发商向已经入住的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是开发商应向购房人履行的后合同义务,然而,现实是:业主不仅承担了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全部物业管理费用,而且,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既不明不白亦没有任何协商的余地,业主只能照单付款。以某小区为例:该小区每户每月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约200元,每年每户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约为2400元,该小区总共约有2000多户,物业管理公司每年从小区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即超过500万元。但是,物业管理公司付出了哪些管理成本呢?小区的供电和通讯线路、供水供气供暖管道、电梯、道路、绿地等必要的配套设施都已经具备,而且,这些必要的配套设施是 作为公摊面积列入建房成本由业主在购房款中承担了,无需物业管理公司再掏一分钱。物业管理公司所做的物业管理服务基本上就是保安和保洁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受开发商之托为业主提供的安装、维修等服务是物业管理公司代开发商履行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的义务,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在物业管理公司每年收取的500万元的物业管理费中,保安人员和保洁工人的工资又能用去500万中的多少呢?保安人员和保洁工人的工资其实少得可怜,这500万元中的绝大部分就是“暴利”。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业主委员会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提供会计服务,每一项物业管理方面的开支都在阳光之下。如果业主委员会管理有方,不仅小区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开支会远远少于500万,而且,业主委员会通过行使小区的土地使用权所创造的收入即能完全满足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开支,无需业主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掏一分钱。也许还会有赢余用于小区的建设(即物业管理零收费,上海的部分小区已经做到这一点)。
>业主委员会能通过哪些方式为小区创收呢?比如:小区内的车库、店面和场地的出租收入,住宅楼的楼顶和墙体悬挂广告的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投资于产业或证券的投资回报等等。业主委员会通过行使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创收还有其它多种方式。业主委员会能创收多少,是无法预计的。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小区的土地使用权所能创造的收入被谁拿走了呢?被开发商拿走了。开发商出卖了车库和店面,楼顶和墙体悬挂广告的收入被灌进了开发商的腰包,小区内的球场被开发商开办的物业管理公司用来向业主挣钱,有些开发商甚至将小区的土地也切 出一块卖掉了。除了住房以外,小区内一切所能被出卖和出租的属于业主的东西,几乎都被开发商出卖和出租了。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所有被开发商非法出卖和出租的都将被收回,属于全体业主的共同财富终将回到业主手中。
6.业主委员会成立步骤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指导全体业主正确行使共同管理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召开、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及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合法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其中,涉及重大纠纷的,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业交付满二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三)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之一,建设单位、20%以上业主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书面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八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45日内,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指定专人担任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
第十条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乡镇)和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业主代表应当具有业主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心强、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非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将最终确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业主(20%以上)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
2主同意;决定第(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七条 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车库、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面积不计入建筑物总面积。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办法;
(六)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八)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监督办法;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性补贴标准;
(十一)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的规定;
(十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业主不按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或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被选举权、表决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权利的限制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
(四)上一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和使用情况报告;
(五)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
(一)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工作报告及下一物业管理方案;
(二)选举需要补选或者换届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三)决议下一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四)决议下一业主委员会收支预算;
(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在小区内常住);
(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上述条件外,主任委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个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一条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
选
人
:
(一)存在违法违规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以及违法违规占用公共设施、设备、场地等行为的;
(二)业主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本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三)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自首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筹备组出具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初审意见。
材料齐全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凭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物业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签订经营性物业承包租赁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六)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
(七)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督促业主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八)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九)建立并妥善保管工作档案;
(十)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配合社区相关组织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大会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决定。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经营性物业承包租赁合同时,应将签订的合同、经业主大会同意的经营性物业收益使用管理方案报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业主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不履行委员职责或长期委托他人履行委员职责的;
(二)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印章、相关财物和档案资料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未能组织换届选举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于届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逾期仍未能组织的,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原业主委员会在届满后10日内,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前,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转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业主委员会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未能重新选举的,原业主委员会应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前,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转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指导监督
第四十九条 物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投诉。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拒不履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相关义务的,县、3143、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内工作或兼职;
4、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只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担任;
5、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未参加过违法组织;
6、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7、无挪用、侵占公有财产行为;
8、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推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和选举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公示公告
1、推选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后,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天,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期间无异议再公告确认;
2、选举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自然情况及统计后的得票数,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天,再公告确认。
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票数
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业主总人数二分之一(人数和面积双过半)的业主同意,根据筹备组预先确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按照得票数依次排序,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首次召开业主大会时间和形式
1、筹备组要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
2、业主大会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3、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书面意见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八、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审核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前,应当上报审核,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则的内容。
九、业主委中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十、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1、业主委员会名称(注明第几届)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名单;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管理规约;
4、业主委员会办公场地、联系电话;
5、业主大会召开及表决情况。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及业主委员会印章。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目的】推荐阅读: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10-30
业主委员会成立步骤06-19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10-21
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11-11
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指导规则09-20
关于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07-13
业主委员会(简要)10-10
参选业主委员会讲稿07-23
业主委员会选举公告08-02
改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关规定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