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竞赛试题及答案

2024-07-26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竞赛试题及答案(精选7篇)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竞赛试题及答案 篇一

单位: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

1、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

2、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与其或者。

3、女职工在经期和孕期不得从事低温冷水作业的温度为。

4、对怀孕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或者,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5、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

6、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难产的,增加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8、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9、对哺乳未满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10、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哺乳时间。

11、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体力劳动强度为: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级、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2、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天的休假。

13、女职工不得从事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公斤的作业。

14、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经期、孕期、产期、的劳动保护。

15、自《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之日起实施,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二、判断题:

1、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不可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得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施行。()

4、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女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5、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以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6、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有关部门提出批评或罚款。()

7、女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会必须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8、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9、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个人支付。()

10、车床加工作业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1、休完产假后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1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1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立法宗旨是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

14、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但本人感到不能适应孕前工作,并提出调岗要求,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整怀孕女职工工作岗位。()

15、按照集团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每年须对在岗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1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性骚扰进行专门规定,以期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骚扰女职工的行为。()

17、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主要包括: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保护、休息休假权利。()

18、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条款应当列入劳动合同商业合同。()

19、内分泌失调属于女职工过度负重劳动引起的疾病。()

20、更年期保护属于我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保护。()

21、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22、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性别弱势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特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3、凡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单位,都要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24、尚未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可以不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篇二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1-05 [内容纠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 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十四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八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九条 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每1至2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竞赛试题及答案 篇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我国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权益的重要法规,标志着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一步得到深化和加强,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的关怀和爱护,对新形势下保障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出版发行部根据院工会要求,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过学习,大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政策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和保护

措施,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以及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及处罚规定,操作性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平。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女职工权益保

障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关心爱护,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进一步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学习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活动的开展,体现了公司以人为本的文化理念,体现了对女职工的尊重、承认、关心和爱护,对于增强女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激发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学习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活动的开展,增强了女职工的自我保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竞赛试题及答案 篇四

为让大家更多的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权威人士就《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答记者问,下面是问答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记者:“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为《特别规定》的附录列示,这一形式改变将产生哪些影响?

答:一方面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上升为行政法规,作为《特别规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提升了其重要性,从法律意义上对企业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执行;对女职工来说,保护她们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权益;同时规定了执法的主体,对于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与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考虑到《特别规定》的延续性,而《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更具有时效性,随着经济文化生活和社会生产环境的变化(用工制度、生产条件、科学技术水平的变化),《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

记者:与之前的有关规定相比,《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调整?

答:1) 这次修订的第一个主要调整是在《特别规定》中强调了用人单位在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中的法律责任,要求用人单位不仅要遵守《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还应当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她们有健康权益,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并且主动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2)这次修订的第二个主要调整是在附录中减少了一般性限制,突出了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尤其是增加了孕期保护的内容。

一般性限制由原来的5条改为3条,废除了 “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等条款。 在孕期保护中则增加了异常气候条件、噪声、振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等劳动禁忌。

3 ) 第三个主要调整是保留了某些开放性的条款,如第三条第一项采用了“……等有毒物质”,所列举的有毒物质为前条例(88年)已经明确规定的、确定对女性有特殊健康影响的,但不是全包括,这20多年来,每年都有大量新化学物投入使用,在生产、使用、运输、销售等环节中是否对女性带来特殊的健康损害,相关研究不是很充分,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不断加以补充与更新。保留开放性条款体现了政府决策部门实事求是,讲求科学性、时效性,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的执政理念。

记者:此次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确定的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答:修订原则主要强调,新时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重点在于保护女职工免受特殊的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及职业相关疾病的发生与发展,同时突出对她们的下一代身心健康的保护。因此重点在于保护女职工的特殊生理时期,减少一般时期的保护性劳动限制。

其主导思想是强调通过改善劳动环境、加强劳动保护、提高女职工自身素质来主动保护女职工的健康。

修订过程参照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如《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也参考国际社会的要求以及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且充分考虑我国女职工的生理心理特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企业的用工模式与社会保障等情况。

记者:应该如何理解“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答:月经、怀孕、哺乳是女性特殊的生理时期和现象,加强女职工经期、孕期、哺乳期劳动保护有利于女性整体健康和和谐发展,有利于保护下一代的健康,维护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在月经期间女性的末梢血液循环受影响、基础代谢降低,卵巢功能、子宫血液循环均会发生明显变化。女性表现为容易疲劳、腰酸背疼、腹痛、肢体怕冷等,机体抵抗力下降。因此在经期进行适当的保护,有利于保护女性机体健康。

孕妇在工作场所接触某些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胎儿发育异常、死胎、早产、自然流产率增高等危险,因此孕期是需要重点保护的时期,避免孕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是《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重要内容。

哺乳期的保护重点是避免产妇在工作环境接触到的职业危害因素通过各种途径使婴幼儿受到健康损害,尤其是一些有毒物质可以通过乳汁输送给乳儿,对乳儿造成健康损害。所以哺乳期妇女应当避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记者: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有一个保护和限制的关系问题,过犹不及。您认为《特别规定》在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方面有哪些进步之处?

答:《特别规定》的修订历时四年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是修订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争论的焦点是保护女性健康与女性就业限制的.关系问题。

从女性平等就业角度来讲,规定禁忌范围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女性的就业选择范围,同时也使企业用工过程中增加了女性的就业门槛,过度地限制势必会影响女性就业,对于女性全面和谐发展是不利的。

但是不保护或者保护过少也是不行的,在现代用工制度下,女职工面临的健康风险很大,因为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与社会转轨时期,大批女职工就业于工作环境条件较差、工作制度不完善的非公企业,接触复杂的职业危害因素,加上女性的整体素质还不够高,缺乏自我保护的知识与技能,对其自身及其子代带来严重的健康风险。因此目前情况下规定女职工禁忌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此次修订本身就是一次促进女性健康与发展的大讨论,在保护女工健康与促进就业的关系之间找到了一个妥贴的平衡点,既达到了保护女性健康的要求,也在尊重与促进女性就业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强调妇女在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也享有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修订的ILO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公约)认为保护生育不成为就业歧视的原因,也提到了一个条件“属于对妇女和儿童有公认的或重大危险的工作”除外。

也就是说,女性不仅享有就业平等的权利,也享有健康安全的权利,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应当充分尊重女性自身的选择。作为企业在女性就业安置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工作岗位对女性健康(尤其是生育)带来的不良影响,避免职业危害因素对女性造成特殊的健康损害。

记者:据有关学者介绍,许多国家多是通过改善就业环境达到使男、女、残疾人都能就业。近年来,一些批准《妇女井下作业公约》(第45号公约)的国家已经声明退出。此次附录中第一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包括“矿山井下作业”,这是如何考虑的?

答:改善就业环境、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是保护女职工健康的根本,政府与用人单位应当共同努力改善工作场所的环境与条件,为女性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用人单位有责任把存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告知女职工,尊重女职工自身的就业选择;另外要加强女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让女职工主动辨识工作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发现工作环境存在不安全或不健康因素时,能够主动要求雇主改善工作条件或更换工作岗位,减少危险。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和女性素质的提高,工作制度更加人性化,人们的观念越来越开放,女性的就业限制也会逐步减少与消除,男女、残疾人都能平等享有就业机会与权利。

关于矿山井下作业,ILO(妇女)井下作业公约(第45号)(1935年)规定:任何妇女,不论其年龄如何,一概不得受雇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但同时指出,国家法律或条例可规定下列人员不受限制:任管理职务,而非从事体力劳动的妇女;从事卫生及社会服务工作的妇女;学习期间被允许在矿山井下接受职业培训的妇女;偶然进入矿山井下,从事非体力劳动的任何其他妇女。

一些欧美国家工业化进程已经经历了数十年,生产过程高度自动化,工作环境条件相对较好,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越来越少,女性受教育程度也较高,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长时间不断地更新,在充分尊重人权和民主方面有其进步性。有些公约(如ILO第45号公约)已经不起作用,退出是必然的。比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规定女性不应从事矿坑内作业,但女性自身愿意的除外。

我们采矿业正处于逐步规范进程中,大批小型煤矿、非煤矿山(以及各类矿山野外露天采矿、井下采矿、开凿隧道、修地铁、地下工程建筑等)存在多种影响健康和安全的因素,如作业环境条件差、重体力劳动、长时间不良体位,接触某些化学毒物等,对女性健康造成风险。

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竞赛试题及答案 篇五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xxx工会高度重视,联合街道妇联采取多种形式,在辖区广泛开展一系列学习、宣传和贯彻《特别规定》活动,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学习领会,周密部署。工会联合会召开职工大会传达学习文件精神和《特别规定》内容,统一思想认识,使全体职工充分认识颁布实施《特别规定》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特别规定》。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学习宣传贯彻方案,使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发动社区、辖区单位选择在女职工较为集中的学校、机关单位发放宣传材料。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不断扩大《特别规定》在社会上的知晓率和覆盖面,大力营造关心爱护女职工的良好社会氛围,着力提高了女职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为贯彻实施《特别规定》奠定坚实基础。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竞赛试题及答案 篇六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职工禁忌范围的劳动。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20 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25 公斤的作业。

(5)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四期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这些问题作了规定。(6)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

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提出申诉?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时一般应提交申诉书。申诉书的内容除陈述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事实外,还应有具体请求,包括请求责令单位改正,责令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经查证确实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女职工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对女职工月经期的保护,是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月经期间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女职工在 100 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 100 人以下的单位,应设臵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 1 至 2 天的休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规定: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女职工在孕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怀孕女职工产前休假有什么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女职工检查和分娩费用有什么规定?

2006 年 9 月 4 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享受什么待遇?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女职工流产休假有什么规定?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竞赛试题及答案 篇七

1.女方24岁之后生第一个孩子的,属于晚育,男方可以享受一周的带薪护理假。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3.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4..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5.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6.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7.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8.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9.怀孕保胎休假工资按照病假工资发放。

病假期间在6个月以内:

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工资按照日平均工资的60%发放。

>2年<4年者:病假工资按照日平均工资的70%发放

>4年<6年者:病假工资按照日平均工资的80%发放

> 6年<8年者:病假工资按照日平均工资的90%发放

>8年者:病假工资按照日平均工资的100%发放

病假期间在6个月以上:

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工资按照日平均工资的40%发放。

>1年<3年者:病假工资按照日平均工资的50%发放

>3年者:病假工资按照日平均工资的6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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