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释

2024-11-02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释(共8篇)

1.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释 篇一

第一条、营业受理人员在办理电信业务时,手续必须齐全。私人用户在办理业务时,要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户口簿、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强制执行通知书);单位用户则需在业务申请单上加盖单位公章,银行托收的还要加盖财务公章,或提供其他符合业务要求的证件,否则不予办理任何业务。违反者每件扣罚100元,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社会公开的优惠活动,营业人员必须向客户正确解释优惠活动内容及生效、失效日期,并说明所签优惠协议的权利和违约责任,对因未向用户解释清楚而造成客户投诉,出现一起扣罚100元并承担赔付费用。

第三条、受理业务时,营业人员应该准确录入、核对各项信息:

①用户名称、用户类别、用户性质、用户地址(按六级标准地址要求规范录入)、用户帐户、支付方案、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网络ID等信息,发生错误每项扣罚50元。

②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各项附属产品、内外部备注,错误信息每项扣罚30元。

③漏签或错签促销、协议,出现一起扣罚30元。

④漏办业务或错办业务,出现一起扣罚50元。

⑤营业人员受理业务时,应核对号码与客户名称是否相符,办错业务出现一起扣罚100元。

⑥免填单没有用户签字确认,没有打印订单号码,每起扣罚30元。

⑦非免填单错、漏项,无用户签字确认每件扣罚30元。

⑧对于资源匹配后付的装、移机收款类型,不在收费环节不能收费,未按规定执行每起扣罚30元。

⑨对OSS返回局向和号码,合作方修订后必须进行选择号码,提交工单操作。未按规定执行每起扣罚50元。

⑩预付费改后付费需要将余额报表报送智能网业务受理台,后付费不能变更预付费业务,未按规定执行每起扣罚50元。

第四条、合作方不得违规手工更改各项一次性费用,未按要求执行除自行补偿损失外每项错误扣罚500元。

第五条、合作方在办理停机、变更资费业务时必须先查询用户协议和促销,并按相关业务规定操作执行,违规操作每起扣罚50元。

第六条、用户办理过户手续,并改变性质;移机地址发生改变,合作方应按业务规定进行判断,用户性质是否需要改变,并将结果告知用户,合作方未按要求执行造成差错的扣罚30元。

第七条、受理需要设置帐号和密码的业务时必须按照相关业务操作规范执行,如因账号、密码设置不当导致无法开通业务的扣30元。

第八条、用户办理开通国际长途业务时,应按相关业务规范受理,如违反规定受理到之差错扣罚30元。

第九条、用户办理改名、过户手续时,私人用户需持双方身份证原件,单位用户需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如有特殊问题,应根据相关的业务规定处理。未按规定执行扣罚30元。

第十条、在受理各项业务时,要严格按照业务处理要求的时限操作执行。未按时限要求执行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每项扣50元。

第十一条、用户办理组合商品类业务、ADSL业务需在统一账户下办理业务;预付费电话办理新装ADSL业务,电话与网费必须分开交纳;付费帐户错误、业务办理错每项扣50元。

第十二条、在停机状态的ADSL不能办理改密码,改包月业务,未按要求执行错办理的每起扣10元。

第十三条、对于已缴费订单,执行注销操作时必须先退费后注销工单。未按要求执行每起扣30元。

第十四条、业务稽核室发现并下发到营业厅的差错,自下发之日起非系统原因的必须次日改正正确后,由营业厅经理返回业务稽核室,每超一天扣罚50元,业务稽核室按订单修定号核查责任人并记录上报考核差错。

第十五条、ADSL移机、改绑定电话业务

1、办理ADSL和电话移机业务时必须提示用户,先停机后移(在办理移机的同时办理停机后,在移机期间不收取费用)或直接办理移机(不办理停机移机期间费用照常收取)。未按要求向用户提示和处理业务,造成用户投诉及资费争议的扣50元。

2、如用户原资费为包年资费,移机时不能选择停机后移机。违反操作规定扣20元。

3、ADSL改绑电话业务,如用户是包年资费时不能改变用户宽带付费帐户,因受理错造成剩余预存无法冲减,每起扣20元。

第十六条、CRM、计费预存款受理错误、专项预存类型选错,生、失效日期选错,月限额选错,漏指定冲减设备造成不能正常冲减用户费用,每起扣50元。

第十七条、合作方应按业务规定和用户要求办理业务,原则上次月执行;办错业务引起费用争议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并扣罚50元。

第十八条、用户取消宽带套餐业务时,需办理更改宽带套餐资费业务、变更用户速率,未按要求执行漏办理每起扣50元。

第十九条、合作方不得违规私自添加、取消用户协议或违规私自变更用户资费、用户促销、用户亲情号等,出现一起扣100元。

第二十条、办理停机、变更资费业务先查询优惠协议,有优惠协议未取消造成重复优惠、多收费用的每起扣50元。

第二十一条、合作方每天必须及时处理错单及不完工的工单(注:退单通知、CRM返回号码码等)不得隔日,不及时处理造成用户投诉,质量管理部考核的每起再扣50元。

第二十二条、合作方受理业务产生差错,如对其差错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改正且未产生用户投诉、资费争议等不良后果,则可免于处罚,如未及时改正则按上述业务差错的处罚办法执行。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释 篇二

1、人资部门有名员工专门负责考勤;

2、该员工经常将自己的考勤迟到或者早退数据抹去

3、本月做手脚时被领导当场抓住

4、领导要求严肃处理,言下之意是辞退员工 目的:辞退员工,规避风险 案例解析:

一、作弊事件分析

1、该员工本身素质问题

作为一名人资部门的人员,负责的考勤的统计,居然利用职务之便把自己迟到早退的数据抹去,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这么员工完全没有职业道德。

你是考勤统计员,你就可以把自己迟到早退记录去掉,那么薪酬专员是不是可以把自己的薪资往上加?财务是不是可以把公司的钱当做自己的用?

篡改考勤看似很小的事情,实际上是对公司制度的极大挑战,如果考勤可以更改,那么财务数据也是可以更改的,经营政策也是可以随意更改的,领导答应你的工资也可以随意更改的。

2、人资主管的过错

案例中说了一点,该员工经常抹去自己迟到早退的记录,经常二字表明其实这件事情人资主管是知道的!

既然知道下属在犯错,而主管却视而不见,直到被领导发现才想起解决问题,事情已经严重到要开除的程度。

这不禁让我想起本届世界杯,我最爱的球队巴西队,我最爱的球星内马尔,巴西世界杯1/4决赛巴西对阵哥伦比亚的比赛,苏尼加凶狠犯规造内马尔受伤,我不懂足球,我只知道如果裁判在哥伦比亚队第一次犯规时早点给出黄牌,我最爱的小内内就不受伤严重,以至于后面无法出场。

小错不容姑息,据说小偷都是因为孩子时期一时迷惑拿了别人的东西,而父母不加阻止导致孩子世界观错乱,最后走向犯错的道路。

3、公司制度问题

出了这种事情,公司支付肯定有问题,一方面是公司培训没有做好,另一方面是招聘有问题,还有就是公司制度松散,给员工的错觉就是制度可以随意违反。

不容置疑,制度修订是必须的。也可以借修订制度给员工上一堂生动的职业道德课。

二、如何处理

1、收集证据

本次被领导逮着作假,如果事情大而化小,小儿化之,估计员工会很爽快的承认错误,如果领导要开除处理,员工肯定反口,坚决不承认自己作假。除非公司有监控设施,整个过程被记录下来。

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可以考虑采取以下行动:

1)既然知道多次违反制度,肯定之前就做过这种事情。找出之前她发给人资主管的考勤统计表,并且已经被做成工资并发放的原始记录,最好是通过邮箱发送的考勤统计表;

2)找到考勤统计表以后就可以跟原始考勤记录进行核对,所以现在保护考勤机是重点的事情,不要被该名员工全部删除了。

3)通过比对,证实员工作假的事实,并让员工签字确认,最好有悔过书之类的。员工不愿意写也没有关系,原始证据保存好。

2、开除/劝退处理

一般来说,员工犯错被领导抓住,只要不是特别无赖的员工,出了这种事情,领导只要暗示一下她要主动离职,员工都会主动到人资部门填写辞职申请表,以此保留颜面。

如果员工听不懂暗示,那么人资主管就要把话说明白,出了这种事情,在公司也意味着没法干下去了,还是主动离职,大家都保留一下面子比较好。

员工实在不走,只能用手上掌握的证据,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而且根据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制度一定有相关规定,没有相关规定不适用此项法规,公司只能内部警告处分。

3、补充相关制度

很多时候领导发现员工犯错,明明对公司影响很大,但是公司没有办法开除他,只是因为公司没有相关制度。下面提供一个关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模板作为参考,公司可以在员工手册中补充上去。

以下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1)对员工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纠缠等手段,严重妨碍、影响或破坏生产/工作、生活秩序;

(2)蓄意损坏、损毁公司及员工个人资产、财产或各种设备、设施(同时按价值全额赔偿);

(3)在公司内(包括公司外租宿舍)外打架斗殴、赌博、偷盗及违反治安管理其他法律法规;

(4)故意泄露公司机密,侵占公司财产,利用工作之便或公司名誉谋取私利,徇私舞弊;

(5)故意损坏、撕毁公司公开、张贴及发送的各种通告、通知及其他文件;

(6)煽动、鼓动员工罢工、怠工,挑拨是非、闹事;(7)被司法机关处理;

(8)不服从管理,态度、行为恶劣;打骂、纠缠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影响、扰乱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秩序;(9)发生责任事故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包括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达1000元以上的);

(10)不服从部门及公司的工作班次安排及工作任务安排,经劝阻无效;

(11)自本条例实施起连续旷工3天或内累计旷工达5天以上、迟到早退月度累计达5次或累计达10次以上;(12)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蓄意获取不当利益的;

(13)符合本条例处罚标准、条款中所列的辞退/解雇条件的或受到相同标准违纪处理的;

(14)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及公司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凡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可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修改公司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劳动合同法》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该规定确立了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所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制定要通过民主程序; 第二、内容须具合法性; 第三、要向劳动者公示。

《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该法第80条还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释 篇三

一、基本案情

健豪制帽(番禺)有限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员工王灿,女,汉族,1965年11月13日生,住广州市芳村区窖口街1号之三401房,为该公司的财务主管,工资8900元/月。2006年8月10日,王灿向公司请假补休,直到第二天下午快下班时公司秘书才回复说,总经理不批准。而王灿这时已经买好了机票,外出旅游,不理会公司的意见,进行了休假4天。休假后,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为由,解除了王灿的劳动合同。

二、双方的不同意见

1.健豪制帽(番禺)有限公司认为,《员工手册》是劳动法授权制订的,而且经过了劳动部门的审查,可以作为公司处分员工的准则。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旷工连续3天以上的,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其行为合法合理。

2.员工王灿则认为,一方面其履行了请假手续,主观上没有存在恶意,而且公司迟迟不回复,存在着恶意的嫌疑;另一方面,缺勤仅仅是4天而已,不构成“严重”的性质,《员工手册》规定过于苛刻,违反了法律的基本精神。

三、焦点分析

根据上面的情况来看,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目前,我们国家没有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出任何的明确规定,所以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本案中,根据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笔者认为员工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行为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一)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没有严重违反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原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法》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如何界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五条 规定,“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

而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三章《处分》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的规定,构成“严重”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的条件是: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本案中,答辩人本来就没有存在任何的“无正当理由旷工”,而是履行了正常请假手续的缺勤。即使是旷工,也只是三天而已,远远没有达到上述法律规定的“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没有“超过十五天”。因此,原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二)依据司法解释,被告没有严重违反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才能为有效,即:(1)制定主体合法。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只能由用人单位制定,并以单位名义颁布的。(2)内容合法。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集体合同的规定。(3)程序合法。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通过民主、公示程序。在实践中,“民主程序”通常采取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形式,“公示程序”通常采取制度培训、会议宣讲等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所谓的《员工手册》根本就没有具备三个有效的条件,内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制定程序没有通过民主、公示程序,没有向劳动者公示。所以所谓的《员工手册》根本没有法律效力,不可以作为处理本劳动纠纷的依据。

(三)按照法理分析,被告没有严重违反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确立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应当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违纪造成的后果或影响是否严重;

(2)是否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或事实上劳动者已无法履行劳动义务;

(3)被违反的劳动纪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已经公示,是否经过员工民主讨论过;

(4)被违反的劳动纪律是否符合过于苛刻,比如要求过早的上班时间或者过晚的下班时间;

(5)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的动机和情节,是否多次违反。

本案中,答辩人的行为显然没有符合以上要件,没有造成任何的损失,更谈不上严重后果,没有多次违反,没有恶意的动机和情节。相反,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和相关的劳动纪律本身就是很不人性化的甚至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劳动者违反的本来就是一个非法的劳动纪律,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能被认为“严重违反”。而且从请假到审核请假条的间隔时间是一天多,原告存在着明显的“恶意”嫌疑,想乘机找理由炒被告(原告最近正好处于改革转制的非常时期)。

另外,“劳动纪律”制度的制定一直要经过民主程序,也是我国劳动法历来的精神,在最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作出的规定也有体现:“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综上所述,被告没有严重违反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原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四、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件最后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和法院判决,判定劳动者的行为没有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相应补偿8万多元钱。

如何证明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案由]某甲就职于某外资企业A公司,与同事乙共住一间公司宿舍。因甲、乙两人工作时间上有冲突,乙经常上夜班回宿舍影响甲休息,为此甲多次向A公司行政部口头反映,但行政部一直未作适当处理。2005年10月15日晚,甲因乙影响其休息与乙发生肢体上的冲突,双方都受伤但伤势较轻。事后,行政部曾找甲、乙两人了解情况。事隔两日,甲、乙均收到行政部的解雇通知书,理由是两人严重违反《员工宿舍守则》。但甲、乙两人从未见过什么《员工宿舍守则》。甲更是觉得事出有因而被解雇的冤枉,向A公司提出赔偿申请被严正拒绝。

评析:这个案例看起来比较简单,用人单位A公司因员工甲、乙两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给予任何赔偿。但仔细想一想,还是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A公司是以甲、乙两人严重违反《员工宿舍守则》为由解雇他们的,但是否真得存在《员工宿舍守则》这样一个制度?该制度是否有效,是否有过公示或为公司员工所共知?

二、既便是《员工宿舍守则》存在并已生效,如何界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从实操角度来看,目前的劳动立法还略显粗糙,对一些细节性的东西尚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首先,虽然在举证责任上基于举证能力的差异用人单位需承担较多的举证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但我们应该同时看到,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越大,其造证能力和主动性也越大。就本案而言,用人单位(A公司)代表自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为了弥补制度方面可能存在的缺陷,完全可以随时刨制出一份有针对性的制度,发文日期上作点小动作,盖上公章,让各部门负责人签收,以应对员工甲、乙可能就公司制度提出的质疑。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员工甲、乙有口难辩,总不能劳师动众申请笔迹鉴定吧。所以,如何从形式、内容上规范用人单位的举证行为,杜绝用人单位的造证现象,应是完善劳动立法的应有之义。

虽然《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有明文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但相关司法解并没有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出一个界定。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对此有明确的界定,用人单位以公司规章制度为依据解除与员工方的劳

动合同,倒是符合情理。但如果公司规章制度没有对何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为明确界定,在实际操作中的变数就太多了,用人单位的随意性也就太大了。就本案而言,甲与乙的行为能否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与否的关键点之一。如何认定,似乎在很在程度上取决于主审法官在实现实体正义时的取舍。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员工方确系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如: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非常严重的后果、累教不改等,则理所当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应该事先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有规定的可以遵从,否则容易产生歧异。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作为争议处理依据

发布时间:2006-06-0

5[案情>吴某于1997年3月被聘为某银行支行行长助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支行根据经营需要,有权调动吴某工作岗位,吴某有权反映本人意见但必须服从调动。1997年年底,吴某以购买私房为由向该行小金库借款1万元,一直未还。第二年,该行上级机关撤销其行长助理职务,并书面通知其到下属营业部工作,吴某表示异议。在银行两次找其谈话后其均未到岗位工作。此后,吴某还协助已被免职的原支行行长一起隐瞒单位账外账,并从中支取现金购买超市礼券等。1999年5月,吴某因涉嫌职务侵占被逮捕。2000年6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后吴某被释放。2000年12有月19日银行根据该行的员工奖惩办法等规定作出给予吴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吴某遂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也未支持其请求。

广东省劳动厅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所称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管理及有关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奖惩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出草案;

(二)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修改;

(三)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

(四)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但在实践中,也有许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比较混乱、不合理,甚至还存在损害劳动者权益,与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现象。因此,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呢?对这个问题,要看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据此,企业的规章制度在解决劳动纠纷中适用必须具备合法的条件和制定程序。

4.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释 篇四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

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信访工作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对信访工作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二、本解释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

三、本解释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九、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十、有本解释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十一、有本解释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因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发群体性事件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李亚杰、余庆红)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对于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规定指出,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导致信访事项发生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李亚杰、余庆红)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李亚杰、余庆红)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李亚杰、余庆红)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规定指出,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规定指出,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拒不办理重要信访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李亚杰、余庆红)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规章制度检讨书 篇五

好吧,我就写个检讨书,反正自己的果总要自己承担的!领导你好,对于前段时间我所犯的错,接样时没有看清楚就签字,结果出现异常时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沟通,更甚出具报告时也没有认真的核对,由此造成对检验中心的恶劣影响,正是这种工作中的不细心、不负责任造成的,这已严重违反了检验中心的规章制度,违反了作为一个检验员应有的谨慎与责任,也严重违背了我自己的做事原则,对此,我愿意承担领导给予的任何责罚!虽然有时候我不是很明白,但是我知道人和总是要为自己犯下的错付出代价的,所以,就算有想法也是能想得开的!究其原因,是自己的马虎与自己对工作态度的放松造成的,其主要表现为工作懒散,虽然每天忙忙碌碌,却有种碌碌无为的感觉!其次为试验中对于自己盲目的自信。第三是现在的自己似乎丢失了当初刚工作时的热情了。第五是由于一种习惯性的错误造成的。

而这次的状况也使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负责任对中心带来了什么样的后果,让领导及同事也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此我感到十分的抱歉与不安。

当我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庆幸,庆幸自己及时的清醒。希望各位同事以我作为反面材料,对照自己,改正自己。相信这件事情在我人生中是种关键性的转折,也彻底改变了我的一些愚腐的想法,工作或是生活,都不该有种得过且过的思想,更不该因为世俗的偏见而抛弃了自己。所以如果能够重新认识自己,如果这在以后的工作中起到警示的作用,我只能说这是我的幸运,而非不幸!其实在车间采样的时间关于这件事我也想了很多,也自我作了检讨,本来回来想向领导汇报,只是以为这件事已经过去,我又何必抓住自己不放。

6.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篇六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规章制度。这是法律授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为其规定的义务。因此,这些规章制度的内容应该是法律、法规的细化和具体实施办法,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更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19940905]

7.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篇七

心得体会

本人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对《处理办法》所涉及的共四章、十九节、二百二十七条行为的详细介绍,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各种风险、会计出纳、重要空白凭证、印证、安保等工作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使我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我认为,作为一名前台柜员,不但应该熟知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而且要严格遵守《处理办法》,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自己在工作中不出现问题。下面是我对这次《处理办法》学习的体会:

自从开展《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后,我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参与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业银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近年来,我虽然没有发生大的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但是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自己的学习教育不够深

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我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因此,系统地进行学习教育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通过这次《处理办法》学习,对照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查找了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执行不够细致。二是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三是对有些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

针对自己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如下改进措施: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理论水平。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把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加强与同事之间的监督力度,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四是强化责任意识,要求自己爱岗敬业,认真严肃对待自己的职业,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做一个有责任心的农行人。

8.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检讨书 篇八

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检讨书1

尊敬的领导:

我于xxxx年xx月xx号,我没能按照单位规定的时间按时守库,当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没有验视“三证”就将营业间门打开受检:严重违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抛除所谓的一些原因,值班时也没准时到达,对业务的范围不够熟悉,我个人认为这只能说明我的工作态度极不认真,对工作责任心欠缺,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在自己的思想中仍旧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这种不良思潮只能说明我太自由散漫,只顾自己,;置单位领导人的威信于不顾;置单位规定的原则于不顾。自我放纵,丢弃原则我对我个人犯下的这个严重错误感到痛心疾首,感到无以复加的后悔与遗憾。

此时此刻,我只能怀着无比悔恨的心情,由于我个人的种种原因,会对单位造成很影响,想到这里,我只能默默地在心里为我所犯的严重错误感到后悔莫及,但深感痛心的时候我也感到幸运,感到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人生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以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亲爱的领导,我现在已经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我所犯的错误时巨的,后果可能导致别人和我一样,对单位的规章制度完全于不顾,自由散漫,漫不经心。为了杀一儆百,让单位的广员工不要像我一样,我忠心的恳请单位领导能够接受我真诚的歉意,并能来监督我,指正我。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我的过错,因此,我不请求领导对我宽恕,无论怎样对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希望领导能给我一次机会,使我通过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请领导相信我。

最后,我希望广员工以我做面材料,对照自己,检查自己。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能从领导身上得到更多的智慧,得到你们的教诲和助,并且保证以后不会在出现类似的错误,如有在犯,请领导重罚。

检讨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检讨书2

尊敬的领导和老师:

在近期的一次宿舍检查中,我被查出有违反学校规定的电器——电热壶,为此我感到十分惭愧。老师做出了当场没收电器的决定,对此我表示接受,也感谢您能发现并指出我的错误,避免了更严重错误的发生。我将对此违规行为进行一次认真的、彻底的、深刻的检讨。

我由于没有接受宿舍管理条例的要求,将电器拿到宿舍使用,为寝室的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通过这两天深刻反思,我深刻意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我这是有悖于合格大学生的行为,其结果损害了多方利益,在学校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我郑重表示歉意。

其次,我的这种安全意识极差的行为是对宿管老师全心为学生服务的不尊重。在春节这个举家团圆的日子,老师为了我们的安全,放弃了与家人团聚的机会,坚守在工作的岗位上,我不仅违反宿舍规定,使用违章电器,更忽视了老师们的辛勤劳动。我的这种做法,不符合一名合格大学生的标准,更不符合社会对我们的要求。

再次,我的这种表现给同学们带来了一个坏头,不利于学校和院系的校风建设,作为一名研一的高年级学生,我也没有为学弟学妹们做到好的榜样,给宿管老师的工作也带来了极大的麻烦。在此,我再次向各位领导作出深刻的检讨,表示深刻的顿悟和歉意。

最后,我非常感谢老师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我身上。希望领导和老师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并且真心的接受老师的批评和教悔;同时,希望老师在今后的时间里能够监督我。我一定不会再让老师失望,请关心爱护我的老师、同学继续监督,使我取得重大的进步。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检讨书3

尊敬的学校领导:

我是戏剧影视文学系xx级二班的李xx,触犯校规校纪的检讨书范文。说真的,我从小写过很多检讨书,可以称之为道中高手,可是这次,我想了好久,却仍不知如何下笔。或许在我看来,人生总是在重复中度过的,也因此我才对写检讨有些麻木了。

但这次却不知为什么,我竟有些不知下笔,大概是自己都知道自己这次犯的错太多太大,所以竟无以言语。辅导员在以前开系会的时候,我总是埋头干其他的事情,很少认真听过——除了刚进大学校门开的那次系会——因为我总觉得我只要稍微注意下,就不会触及校规校纪。但我终究还是忘了,我这懒惰的本性。而我这懒惰的本性在上学年下学期的时候,发挥到了无以复加的极致。每天昏昏迷迷,终日不知学习,反而以其他理由来逃脱旷课的责任。

我上大学以来,竟然还不知道校规校纪的作用,但是,我想,现在我知道了。如果每个人都像我一样,放任自己,而不去上课,那这个学校还是什么学校呢?正是因为校规校纪的存在,才使我们不得不去上课,才能维持住学校的日常教育生活。

后来,在五月中旬的时候,系里的老师找到了我,并跟我进行了不止一次的谈话。当老师告诉我旷了多少节课时,我才感到太过吃惊,没想到自己竟在短短的半学期内,旷课就达到了60多节。我一时之间,竟不知所措。后来我写了份检讨交了上去,并说自己在这学期剩下的时间里,不再旷一节课,迟到一次。我做到了。

在这期间,我有时候想,我是不是真的应该离开一会儿了,这个问题缠绕了我很长一段时间。但是我却一直下不了这个决心。这学期开全体系会老师通报上学期的处理情况时,我突然想起一个自己以前从来没有问过自己一个问题:我为什么要逃课?是啊,我为什么要旷课?学生的本职不就是学习么?在大学生活这么宽松的情况下,我仍然做不到按时起床上课,那在以后的生活中,我如何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我可以说我只是单纯的想享受而逃课?可以说自己不喜拘束而逃课?可以说因感觉学之无物而逃课?可以说忙于其他事务而逃课?不!都不能!

人这一生中,必定会有检讨和自我检讨的,检讨书《触犯校规校纪的检讨书范文》。当然大多数人,并不会像我现在这样,因为由于系里的要求而做检讨,而是主动的去检讨自己在以往生活中的不足。而我就是缺少这种勇于自我检讨、自我批评的勇气,以至于很多陋习在我身上存在过久,却仍不知悔改。而我却也一直在逃避我应该承担的责任。当听到旷课这么多时,我的第一反应竟不是如何去承担,而是怎样去离开。这无疑说明我是怯懦的。

我还有什么可以去浪费呢?大学四年时光,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过去了近两年半了。自己仔细想来,这两年半由于自己的不认真,真的没有学到多少东西,而周围同学们却一个个的认真学习。刚进大学时,我觉得与他们的知识水平不分上下,可是经过这两年的洗礼,我知道我实际上已经被他们落下太多太多。幸好,这次醒来的还算早,虽然只有不到一年半的时间了,但是我想,在我的加倍努力下,我虽然不能保证在毕业时完全赶超他们,但至少不至于毕业时自己一无是处。

我必须要学会坚强,必须要去承担,因为这一切的错,都是自己的懒惰造成的。这虽然有点像亡羊补牢,但却毕竟还是未晚。人这一辈子不就是在认知自己的错误与改正错误中长大的么?自从大一结束,自己认识上的松懈,以为大学生活也不过如此,所以才在要求上渐渐的放松了,可现在,我既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又怎能再跟上学期一样放纵下去?我保证在剩下的.大学生活了,做到尽量不旷一节课,尽量不迟到,并且在以后的生活里,学会主动的检讨自己以前的不足,以便让自己成个有用的人才。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检讨书4

尊敬的领导:

你好,对于前段时间我所犯的错,接样时没有看清楚就签字,结果出现异常时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沟通,更甚出具报告时也没有认真的核对,由此造成对检验中心的恶劣影响,正是这种工作中的不细心、不负责任造成的,这已严重违了检验中心的规章制度,违了作为一个检验员应有的谨慎与责任,也严重违背了我自己的做事原则,对此,我愿意承担领导给予的任何责罚!虽然有时候我不是很明白,但是我知道人和总是要为自己犯下的错付出代价的,所以,就算有想法也是能想得开的!究其原因,是自己的马虎与自己对工作态度的放松造成的,其主要表现为工作懒散,虽然每天忙忙碌碌,却有种碌碌无为的感觉!其次为试验中对于自己盲目的自信。第三是现在的自己似乎丢失了当初刚工作时的热情了。第五是由于一种习惯性的错误造成的。

而这次的状况也使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负责任对中心带来了什么样的后果,让领导及同事也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此我感到十分的抱歉与不安。

当我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庆幸,庆幸自己及时的清醒。希望各位同事以我作为面材料,对照自己,改正自己。相信这件事情在我人生中是种关键性的转折,也彻底改变了我的一些愚的想法,工作或是生活,都不该有种得过且过的思想,更不该因为世俗的偏见而抛弃了自己。所以如果能够重新认识自己,如果这在以后的工作中起到警示的作用,我只能说这是我的幸运,而非不幸!其实在车间采样的时间关于这件事我也想了很多,也自我作了检讨,本来回来想向领导汇报,只是以为这件事已经过去,我又何必抓住自己不放。

所以当艳告诉我可能会受到处罚的时候我不是没有想法的,至于是种什么样的心理,我也无法分清,自私的来讲,我不知道这对我是种积极的督促作用还是一种消极的心理阴影。当然我明白,一个人作下的因必定要承受它带来的果,工作中尤其如此,我所犯下的错误,

我也会承担后果!在此我保证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更加仔细认真,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

检讨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检讨书5

尊敬的学校领导、老师:

这次错误之后,让我想起了很多事情,反省了很多东西,我非常懊悔,非常自责。我触犯学校规章制度,也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我对于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惭愧不已。学校一开学就三令五申地要求我们遵守学校纪律,而且还开展了“三禁两不”的宣传教育。

在班会上,老师曾多次强调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醒学生不要打架不要旷课不要做出违法纪律的行为。可是我没有把领导、教师的话放在心里,没有重视起来,把这些教育宣传的话当成了耳边风。我这样的行为真是非常不应该的,也是我缺乏对教师尊重的表现。我应该把老师所说的话牢记在心中,将学校的规章制度紧急在心里。

这次错误以后,我冷静思考了很长一段时间,这个错误不仅给自己带来麻烦,耽误了我自己的学业。而且我这样的恶劣行为,也在其他同学面前树立了不良范例,直接影响了其他同学的身心健康,而且也是对学校管理系统的损害。此外,我这样的行为更是对我家长的一种伤害,我这样的行为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我辜负了家长对我的厚望。敬爱的老师,我知道每位老师都希望自己的学生品学兼优,全面发展。而每个学生也希望学校给自己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学习生活。错误以后,我痛定思痛,希望悔改,我开始希望能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可是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的建立需要共同维护,我的这次错误,就是摧毁良好的学校环境,我自己知道自己犯的错误有多严重,为此我也在家呆了半个月,我想了很多事情。我知道,造成这么大的损失,我应该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我愿意承担责任,虽然目前承担不起,可是我的错误责任不可推卸。

在此,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学校给予的处理。对不起,领导!对不起,老师!如今,犯了一个大错误,我深深地后悔。我向你们发誓今后我一定要以这篇检讨书作为一面镜子,时时刻刻地警醒自己,定期不定期对自己开展批评和教育,自觉接受监督。

最后,我真诚希望学校能够给我重新上学的机会,因为我知道学习对于我的将来非常重要,学习是我进入社会之前所必须面对的一项任务。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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