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屋租赁合同书

2024-10-25

南京房屋租赁合同书(共13篇)

1.南京房屋租赁合同书 篇一

出租方:仙桃市绿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仙桃市总工会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条款。

一、甲方出租植物花卉给乙方使用, 花木的名称、规格、数量按设计预算方案及实际摆放计算。

二、租赁期限为壹年,于1月21日始至1月20日止。

三、租金计收标准和收取方式:

乙方共计使用甲方花木数量为:小型20盆,大型20盆(室内观赏花木),租金:小型0.85元/盆·天,大型1.55元/盆·天;年租金为17520.00元,年租金一次结清,具体付款时间为:201月30日前。

四、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植物花卉及配套辅材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2、在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植物花卉的养护,派专人进行浇水、 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以及换盆、土、清洁、护理等工作。

3、在总盆数不变的前提下,适时( ①、按照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及时更换花木;②、在养护过程中,对需要更换的花木及时更换。)对出租植物花卉进行调配,使绿化美化效果达到乙方的要求,保证观叶植物常绿茂盛,始终保持较好的观赏状态和整体绿化美化效果。

4、甲方不断推出新产品、新工艺及新辅材,以提高租赁植物花卉的绿化美化效果,并免费优先为乙方服务。

5、甲方尽力为乙方的其它需求服务项目提供服务,有关事项双方另行商洽。一切以为乙方做好服务为天职,使乙方满意为根本。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指导甲方的履约行为和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要求。

2、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

3、所租赁植物花卉仅限于在甲乙双方确认的摆放地使用,若乙方需移动或转借他方,需征得甲方同意。

4、乙方协助配合甲方进行植物花卉的日常养护管理,并提供水、电等所需资源及保障租赁植物花卉及辅材的安全。

5、甲方按乙方要求确定植物花卉的摆放位置及方式,若在乙方经营过程中给他方造成不便,由乙方协调解决。

五、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将认真切实执行合同各项条款,保证按质按量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服务。若乙方不满意甲方的服务质量,须向甲方下达书面整改通知,若甲方无力提高改善时,乙方可提出终止租赁合同的履行。

六、违约责任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否则,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守约方一切经济损失。若在履约期间,甲乙双方任一方遇不可抗力或意料外重大调整变化,双方需相互协商,加强沟通,共同维护合同的履行。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约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利求诉于仲裁部门、司法机关。

八、本合同在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内,甲乙双方若有意继续合作,应续签或重签合同。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作出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看过南京花卉租赁合同的人还看了:

1.花卉市场租赁合同范本3篇

2.花卉租赁合同范本

3.花卉租赁合同协议书

4.绿植花卉租赁合同样本

5.花木租赁合同样本

2.南京房屋租赁合同书 篇二

一、租赁内含利率与租赁合同利率的内涵

根据租赁准则,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 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用公式表示为 (公式中以I租赁内含表示租赁内含利率, 以I租赁合同表示租赁合同利率) :

多数情况下是先确定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然后采用内插法求租赁内含利率。科学、准确地确定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是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的前提。

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根据租赁标的物的实际成本计算承租人分期偿付租金的利率。租赁合同利率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之分, 具体采用何种利率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利率计算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就是计算租金的逆运算, 即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

二、租赁内含利率与租赁合同利率的关系

1. 公式比较。如以租赁合同利率对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 则有:

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进行比较 (其中, 出租方每期收取租金=承租人每期支付租金) , 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若公允价值>实际成本, 有:

如果第三方担保资产余值和未担保余值为零, 则租赁内含利率小于租赁合同利率;如果不为零, 则租赁内含利率与租赁合同利率的关系不好确定。

若公允价值=实际成本, 有:

则租赁内含利率大于或等于租赁合同利率。

若公允价值<实际成本, 有:

则租赁内含利率大于租赁合同利率。

通过以上分析可发现, 租赁内含利率并不一定小于租赁合同利率, 租赁准则中关于租赁内含利率小于租赁合同利率的隐含假设不准确。

2. 理论推断。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公允价值作了解释, 即在公允价值计量下, 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 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在理论上, 现行市价、现行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均符合公允价值定义, 在实际中对资产也多以现行市价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资产的公允价值。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理解为现行市价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则包括租赁标的物的成本、利息和营业费用。租赁标的物的成本除了包括租赁标的物自身价值, 还应包括出租人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 如是进口的还包括进口关税;利息是指出租人因购买租赁标的物而筹措资金所支付的利息;营业费用指出租人开展租赁业务过程中所支付的业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可以看出, 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涵盖范围大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涵盖范围, 一般情况下大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所以, 租赁内含利率通常情况下是大于租赁合同利率的。

三、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租赁准则规定, 在租赁期开始日, 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此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一是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不好确定, 使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缺乏科学性和严肃性。二是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 承租人由于折现率取值不同而出现相同条件下租赁资产入账价值不同的状况。

笔者认为, 租赁资产入账价值是非常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从中不难发现, 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来购买租赁物的, 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购买成本甚至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是清楚的, 承租人可参照自己购置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 将购买价格加上租赁物的途中运输、保险、安装费等达到可供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费用, 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按租赁合同利率折现后, 与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即承租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在租赁期间进行摊销即可。

另外, 为防止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作为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出现表外融资的情况, 可将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按租赁合同利率折现) 与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比较, 比值超过 (含) 90%, 就可确定为融资租赁, 这在实践中操作性更强。

摘要:租赁内含利率并不一定小于租赁合同利率, 通过公式和理论比较, 多数情况下租赁内含利率是大于租赁合同利率的, 和租赁准则的隐含假设不相符。承租人对最低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时使用租赁合同利率更为相关和可靠。同时, 确定承租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有更简单实用的方法。

3.南京房屋租赁合同书 篇三

您好!我是一位退休在家的老人,1998年5月我把自家一处120平米的门头房出租给了一个远方亲戚做经营使用,租赁期限30年,租金每5年一涨,按市场价格确定,每半年交纳一次。开始几年我这位亲戚还不错,每次都按时把租金给我送来。但是近五六年来,他总是无故拖延,每次收租金都成了我和老伴的心病,往往电话打了几十个,跑上十几趟才能把他堵在家门口,把租金收上来。我们年纪大了,实在没有这份精力了。我听说,法律规定租赁合同不能超过20年,否则是无效的,如果是这样,我是不是可以不再继续履行这份租赁合同了呢?

青岛 赵华闻

赵华闻:

您好!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其中第214条规定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在该法实施前签订的租赁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是1998年5月,是在现行《合同法》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而当时的法律对租赁合同的期限并无限制性规定,因此您这份租期30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您所说的,承租人不按时交纳房租的情况,您可以在每次到期之日发出书面的催缴通知,给他一段合理期限交纳房租,通知可以用特快专递的形式寄送,以便保留证据。如果他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合法理由仍未交租金,您就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了。

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租赁关系,租金的及时交付总是出租人最关心的事情,建议您先把您的立场和难处向承租人阐述清楚,如果承租人并非恶意拖延,只是因为繁忙疏忽,您可以采用银行汇款等比较便捷的收取租金的方法,以便解决双方的不便,更好地履行合同。

商品房逾期交付 开发商可以免责吗

律师:

您好!我2009年6月购买了一套95平米的商品房,合同约定2010年6月30日之前交房,如不能按时交房,则按日支付总购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还写上了,如果因为政府原因、不可抗力、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逾期交房的,开发商免除责任。因为购房合同都是房地产公司提前打印好的,也不允许我们购房人改动,我只能一字不改地签订了合同。不想,买房后快3年了,开发商才于最近开始交房。而且,开发商提出不能按时交房是因为这两年夏天气候不正常,雨天过多无法施工造成的,加之小区修改规划无法报批才导致不能交房,责任并不在他们,属于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所以是不用支付违约金的,只能象征性地补偿业主3个月的物业费。我觉得这样的结果很不公平,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呢?

济南 吕婷婷

吕婷婷:

您好!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属于一方提前统一印刷的格式合同文本。对此,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逾期交房的,开发商免除责任”这一条款无疑是免除了开发商自己应负的责任,该条款是无效的。

开发商提出的雨天过多,这一理由属于正常的气候现象,不是自然灾害,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至于小区修改规划未能获批,更是其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的。逾期交房的事实,并不能因为购房合同中不平等的格式条款而免除责任,您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婚内夫妻间借款 离婚后还需要偿还吗

律师:

您好!我和妻子结婚12年,妻子娘家弟妹较多,日子比较困难,多年来我也一直帮助妻子的娘家。可是,什么事情都是有限度的,这些年来,妻子包揽了她弟妹上大学、找工作、买房等相当多的花销,我觉得难以接受。为此,我们两人经常发生矛盾。后来,我要求妻子的弟弟为我给他的10万元买房款写张借条时,妻子表示借条由她来写,算是她借我个人的钱,我们在借条中约定这10万元由妻子在5年内偿还给我个人。其实,当时我们夫妻间财产是一起管理使用的,我同意妻子来写借条,也是想给她一些约束,避免再次发生这样的事情。可是,现在我和妻子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我想请问,我可以凭这张借条找她要求还款吗?

烟台 刘刚

刘刚: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夫妻间通过借款的方式使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用于借款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既可以避免或缓解因双方对财产的处分不一致而对夫妻关系产生不利的影响,又可以使一方通过选择借款的方式来满足其个人的追求和其他需要,也是对夫妻之间的和睦、家庭关系的和谐有益的,因而也是为法律所允许的。您与妻子离婚后,可以凭当时两人达成的借款字据,向她要求在约定期限内还款,您的借条是合法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的。

以父母的名义购买房改房

离婚时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律师:

您好!我于1999年10月结婚,婚后住在婆婆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里。2001年,婆婆单位推行住房改革,我和丈夫拿出8万元钱购买了我们居住的房子,不过因为是婆婆单位的房改房,房产证上仍然是婆婆的名字,但房子确是由我们夫妻出资并一直居住的。如今,我和丈夫的婚姻出现了裂痕,我想请问,如果我们离婚的话,这套房产是否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平阴 张伟

张伟:

您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是不能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该处房产只能按照房产证的登记,归您婆婆所有。至于您当时出资的钱,可以按照债权处理,由您婆婆来偿还给您夫妻二人。如果出资时,您没有约定这笔钱的利息,而您这些年又一直居住这套房子的话,您婆婆是无需支付利息的。(案例由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 刘洪涛律师提供)

4.租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 篇四

2,想省事嫌麻烦就签长期合同,并且合同中写明租金每年上涨多少,免得看着周围房租在涨而后悔。如果不嫌麻烦就可以短租,好好租APP支持涨租功能,房东也可以使用好好租对租金随时调整。

3,押金当然越多越好,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约束租客的行为。当然不能高的离谱,把租客吓跑了就得不偿失啦~

4,合同中一定要注明房屋居住的最多人数,防止自己的房子变成群租房!

5.房屋租赁合同书 篇五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甲方将位于平凉市农委家属院3单元201两室两厅楼房租赁给乙方使用,特签定本合同。

一、租期、租金及付款方式

租赁期限为壹年,即自2011年11月9日始至2012年11月9日止。月租金人民币580元,全年共计人民币6960元。乙方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交清壹年租金人民币6960元(大写:人民币陆千玖佰陆拾元整)。同时乙方需向甲方缴纳保证金500元。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保证在国家法令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所租房屋仅限于自己居住,不得转租他人或改变用途,不得改变房屋及相设施结构,不得在房屋内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2.乙方在租期内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负。

3.乙方须对房屋的所有门、窗、水、电、暖、太阳能热水器、卫生间、沙发等设施维护保管,一切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合同终止时甲方按房屋原状收回房屋。

自己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的中心,立足本职岗位,较好地完成本线的工作任务。自己政治觉悟、理论水平、思想素质、工作作风等各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和提高。总的来说,收获很大,感触颇深。

一、以德为先,进一步提升个人思想素质

过去的一年,我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以一个团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个人的道德修养、党性锻炼、思想素质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一是道德修养进一步提高。作为一个团干部,我的一言一行、我的自身形象将直接影响到团委各成员,甚至更广大的青少年。因此,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我每时每刻提醒自己,从小事做起,注重细节问题,做到干净做人、公正做事,以平常心看待自己的工作,要求自己在工作中诚实、守信、廉洁、自律,起好表率作用。二是党性锻炼得到不断加强。不断加强自己的党性锻炼,我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来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牢记党的宗旨,在团的工作中,以广大青少年的权益为出发点,务求时效。三是政治思想素质不断提高。一年来,我继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理论中心组学习,经常自发利用休息时间学习,积极参加团省委组织赴井冈山革命传统与理想信念教育专题培训班、区委区政府组织赴清华大学县域经济培训班,通过“看、听、学、思”,进一步加深了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进一步系统掌握了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对共

入人居环境立志强区”为引领,积极开展了“共青团路,红领巾街”,“铁东青年林”等一系列活动。在活动中,增长了知识,深化了理解,使自己对团务工作有了全面的、系统的提高,为今后更好地提高团的业务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以绩为先,进一步完善团的组织建设

把《关于进一步深化“党建带团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到实处,把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团的建设中去,使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规划。依托党建,从政策层面来解决和落实基层团组织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是基层团干部的待遇问题。积极争取党组织在团干部配备上的重视和支持,基层团干“转业”得到了很好的安排(叶赫的荣威,住建局遇良,卫生局王国宴等);二是解决好基层团组织活动的经费问题。积极争取专项,今年为每个乡镇街道从团省委争取经费三千元,共计三万六千元;三是团的基层组织格局创新工作。按照“1+4+N”模式,通过换届调整选配了大批乡镇(街道)团干部,变原有的“团干部兼职”模式为现在的“兼职团干部”模式,提升了基层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此次工作得到了团市委的充分认可,2011年四平市组织部班工作会议在我区召开。

以服务青年需求为目的,从单一组织青年开展活动转到生产环节,开展就业培训、创业交流、贫富结对;以服务党政中心为目的,发挥团组织自身优势,引导青年树立市场意识和投资意识,强化科技意识和参与意识,投身知识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文明

根据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要求,为了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立了团区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并由我任组长。按照“一岗双责”的责任要求,明确了单位正职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每年约谈团干部一次,就有关廉洁从政个人“不准”和“禁止”行为适时对所管的团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6.房屋租赁合同书 篇六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中铁二十一局三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简称甲方)承租方:张波(简称乙方)根据乙方经营的需要,欲租赁甲方原三原基地内部房屋、库房、场地作为办公、生活、生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项目

办公楼西侧、钢管厂北侧、马路南侧、办公楼西侧的所有场地。

二、租赁时间: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计一年。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借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4、拖欠租金两个月。

三、租赁费用的结算及付费方式

1、所有房屋场地费每年租赁合计人民币7000元(柒仟元整)。

2、租赁费以现金方式 按年结算先付后用。

四、其它事项

1、因市政建设需要征用、拆除、改造已租赁的房屋及甲方公司经营需要使用甲方所租赁房屋、场地时,本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撤出,甲方应按月计算给乙方退还多余租金,甲方不赔偿乙方其他损失,乙方撤出时对原租用房屋的装修部分及新建房屋不能拆除,产要归甲方所有。

2、乙方在租赁期间,不论何种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均与甲方无关,一切责任、费用由乙方自负。

3、房屋税金由乙方承担。

4、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乙方:

7.南京房屋租赁合同书 篇七

日前,笔者从安徽皖科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科电子”)获悉,该公司近期与南京水泥设计院签定了两条4500t/d生产线总线型变送器总包供货合同,目前产品正在加紧生产过程中。

据了解,皖科电子专业从事工业测控自动化与传感器,压力变送器、差压变送器等各种仪器仪表的技术研发、生产销售及工程服务,是以过程控制仪表、自动化系统工程的成套及配套设备的工业控制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应用范围覆盖水泥、钢铁、石化、火电等领域,其中水泥行业业务比重占到百分之四十左右。

作为行业内知名的变送器产品供应商,成立多年来,皖科电子致力于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售后服务水平以及国产变送器高端品牌的营造。公司最新开发的WNK7系列PROFIBUS-PA变送器已通过PROFIBUS国际组织认证,是国内第三家第四个通过PROFIBUS国际组织认证的PROFIBUS-PA产品。同时,公司与国内多家大型水泥集团和设计院展开广泛合作,如中联水泥、南京水泥设计院等,产品多应用于4000t/d及以上水泥生产线,也是目前国内水泥行业为数不多可提供总线型变送器的高新技术企业。

8.房屋工程合同管理问题分析 篇八

关键词:房屋建设;合同管理;项目工程;风险

在合同订立之后,合同的主体要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还有相关的全部的条款进行实施,也就是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达到合同的客体所提出的目标。所以,在合同签订之后,合同的主体中的任何一方都应该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对其他方进行交底、纠正、检查、监督实施、总结等工作。我们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交底、合同签订、履行、纠编、监督检查、结束总结等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的环节的系统管理称为对合同的管理。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合同的主体中的任何一方都对合同中的内容负有管理以及监督履行义务的责任,并同时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一、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个完备的有效的合同必须包含三个要素: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客体、合同的内容。合同的主体应该要表明企业的全称以及地址、企业的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等能够说明企业的真实的情况。合同的客体就是指合同的双方都要达到的一个目标,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对于时间的要求、质量的要求以及费用的要求等等。对于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来说,合同的客体主要就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双方为了同一栋房屋的完成。合同的内容要说明双方的义务和权力,主要是人员的安排以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如果违约应该承担的责任、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条件以及地点等。

房屋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合同的种类特别多,包括土地转让合同、地址勘察合同、项目咨询合同、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材料供应合同、委托检验合同、设备购买合同等等一个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开始,就是由这些不同种类的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的开始;当这些合同完结的时候,也就是这个工程结束的时候。所以房屋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要把全部的过程都记录下来,这样可以方便以后的查询和总结的工作。

2、了解相关的情况以及重要性。对于相关材料的了解,我们通常是以收集资料为主要的方式,以房屋建设工程项目为例,我们应该特别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对合作对方的了解。这个主要是对即将合作的对方的规模、近年来的营业额、管理的模式和水平、施工的技术、施工的设备以及机具等各个方面的了解。从以上方面可以客观的评价一个施工单位的信誉、经济实力、企业发展的前景以及履行约定的能力。对于一些信誉好,履行能力强,合作系数比较高的合作企业,对日后实现合同的目标可以奠定坚实的基础。

(2)了解合作方的财务状况。合作方的财务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因为合作方的财务情况能够直接的反映出这个企业的真实的经营情况以及综合的实力,这是对于签订合同并履行约定的一个有力的后盾的支持。

(3)了解后期的服务。了解合作方的后期服务的质量对于合同的履行也是不能缺少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所谓后期的服务主要是指保修、维修以及是否及时等会直接的影响其在社会中的信誉的一些因素,还包括后期的服務态度、产品质量的好坏等等。这些都是对于一个企业的信誉的客观体现。

(4)合同风险的分析。在了解以上的相关信息之后,我们就要根据一些以往的经验以及对未来的一个预测来对签订的合同所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一个量化的分析,尤其是对质量、安全、人和国家的法律、地方的法规等各个可能会对合同的执行所产生的风险的评估,然后根据具体的分类来确定哪些是可以回避的风险。

二、合同管理的主要依据

1、以合同条款为根本的依据。主要是说把合同的谈判、订立、执行以及检查等各个环节都做到位,只有这样才能在项目的全过程中做到真正的有效的控制。从房屋建设的项目实施开始,就要开始合作方的情况作全面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的选择合作的伙伴,也就能保证后期合同的履行。

2、关注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的变化。这是合同管理中另一个比较重要的依据。在合同签订以后,要及时的发现一些变化,这样就可以对一些风险进行预控。

三、结语

为了适应经济快速的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国的房建工程建设也有了很大的进步。现在人们对项目的管理越来越重视,但往往忽略项目管理中最基础的合同管理。合同是一个项目进行的依据,只有严格的按照合同来执行,才能保证企业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必须对合同的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就合同管理的内容以及依据做了简要的论述。希望项目管理人员可以在原有的管理體系的基础之上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以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而推动我国房建工程的发展。

9.房屋租赁合同书 篇九

乙方:

甲方将*********楼院内二层楼楼下(上)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生效条件及租赁期限

1、合同日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期年,合同到期后租赁与否另行协商。

2、本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租赁费及交付

1、租赁费每年为元,年共计元。

2、乙方必须在合同生效当日向甲方交付第一年租赁费,以后每年的租赁费在合同期下年度开始之日三日前向甲方交清。租赁费每年以10%递增。

三、权利与义务

1、租赁期内乙方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在租赁的房屋及场院内自主开办企业(不得开办有噪音、有异味、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及工作的企业)。

2、甲方只收取租赁费、水费、电费,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租赁期内要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搞好环境卫生,并服从甲方管理。

4、乙方必须服从供电、供水管理,并且每月必须及时向甲方交付电费、水费(按工业价格),乙方用电不得超过千瓦/小时,用水不得超过吨/月。

5、租赁期内,乙方要爱护房屋,如有损坏必须修复或赔偿。乙方不得擅自改造房屋,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不得转租房屋及场院。

7、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国家规划征用或要整体出租及开办企业,甲方可终止合同,终止合同履行后,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期收租赁费。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如数向甲方交付租赁费、电费、水费,逾期不交除按未交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交付延付金外,并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搞好大院卫生,不得随地大小便,如发现有在院内大小便者,罚款50-100元。

2、如乙方擅自转租房屋及场院,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乙方向甲方交付双倍的租赁费。如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到租赁期限私自搬走,后果自负,款项一律不退,合同同时终止。

五、其他

1、双方发生争执按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诉至人民法院解决。

2、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未作出前仍然按本合同条款执行,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有效。

甲方:乙方:

10.门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篇十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就租赁 商业用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出租房概况、同途

1、甲方将座落在文昌街崔店子南口对面41号由西向东数第三间门市房(原匹克)租给乙方使用,面积约,长度:,宽度:,以房产部门登记面积为准。

2、出租房屋仅限于经营 需经甲方认可。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金数额及支付方法

1、出租的每年租金分别为人民币,共计元人民币。

2、租金按交纳(上交租),即交门市房之日

起三日内交纳第一年全部租金元,甲方如不按时交付门市房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无条件退还乙方的壹拾万元房屋押金及损失。

第四条相关费用

1、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房屋租赁税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之需要的水、电、暖等费用

由乙方承担,环境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用等由乙方

承担。

第五条租赁期间转租

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确认,乙方不得将该房屋转

租给第三方使用。

2、租赁期间,未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使

用用途。

3、租赁期间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合作转租出现。

4、如乙方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和不可抗力的因素,需

乙方转租时,可以协商解决。

第六条房屋修缮

房屋在租赁期间,甲方负责对房屋的正常维护,乙方不

得以影响其经营而拒绝或索赔。出租房屋因乙方使用不当或

保管不善或人为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缮承担费用,乙方不予

修缮的由甲方修缮的其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房屋装修

甲方给予乙方的装修时间,自年月日

开始计算租赁时间。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如甲方须收回出租房屋终止合同履行,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当年租金的20%计算。

2、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出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应

提前一个月通知,当年剩余租金不退。

3、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应按交

付租金的2%支付滞纳金,乙方拖欠超出10日,甲方有权终

止本合同的履行,并按本条款的第2款之规定的违约的违约

金规定追究期违约责任。

第九条优先租用权

租赁期满,甲方继续出租该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

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条不可抗力

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有关义务,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自然灾害影响消

除后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保证

本合同生效之日,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万元合同履

行保证金,至第六年交租金时,做为抵用租金使用。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以双方协商作出书面补充 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11.合同无效的房屋登记实务问题 篇十一

一、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况及产生原因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方面,在实践中可以大致归纳为几种情况。

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是国家提供给特殊低收入人群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不符合购房资格的借用他人身份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变相侵害了其他有资格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平,属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应属无效。

2.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民法通则》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显属于超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无法定代理人的认可应属无效合同。

3.开发企业无预售许可销售期房的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国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对于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必须取得销售的行政许可方属合法。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4.非本农村集体成员购买集体宅基地上的房屋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可以看出,因为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集体所有,权利人只有使用权,如果任其无限制地转让,有可能侵害集体的利益。即使在2016年最新实施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中,也未对此做出突破,而且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均认定为无效合同。

5. 房屋买卖权属有纠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权属纠纷的房屋的不得转让。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该限缩为排除恶意买卖的规定。因为我国对物权的规定不完全和德国登记制度一致,有个善意取得的规定,鉴于目前对于什么情况下属于权属有纠纷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无证或者非所有权人房屋的买卖;有查封;异议登记的房屋买卖。对于卖方合法建造但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虽然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其合同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还是有效合同。

而对于无权处分、无权代理或者非所有权人买卖的,则应当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受让人依照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规定来判断,如果属于恶意买卖的,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属于善意的,则不宜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是违法建筑的买卖,在发生纠纷诉讼时还没有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如果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明知房屋被查封,合同目的不能达成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此种情况下,多为法院执行制造障碍或者是虚假转移房屋,应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情形。

对于有异议登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判断,如果购房人明知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着有效的异议登记仍然购买的,应当认定为非善意,如果此种买卖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则该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二、买卖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房屋买卖中可能导致的后果如下。

一是房屋已经交付的应当返还房屋,原产权人应该返还购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部分情况下可能有例外情形,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85号等判决的观点,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买房人已经实际占有了该房屋或者再次出售给另外一个非农户籍者,合同虽被确认无效,但是房屋实际占有人不负返还的责任。当然,如果再次购买该房屋的是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其是有购房资格的,因此其可以合法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合同无效也不必然要返还房屋的。另则,如果房屋经过了装修或者加层改建等,也对法院是否判决返还房屋或者对于返还价款的计算会有不同的影响。

二是未取得预售许可销售商品房导致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是买卖房屋上还设立有抵押担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依据此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况下,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可以解除。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据此规定,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因房屋买卖合同失效而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将购房贷款返还给银行,将房款本息返还给购房者。

四是买卖房屋在案件审理中可以确定为第三人财产的,当合同被判决无效后,应该返还给第三人。

五是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这也是维护健康有序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避免产生过度的经济纠纷。

三、无效合同的登记处理方式

在现有的有关房屋登记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登记如何办理的明确规定。而从前面的分析来看,合同无效及其后果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如果在生效法律文书中并没直接明确如何办理相应登记而直接办理的话,极易造成新的登记错误。

从《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来看,对于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是区分开的,故而不能直接得出合同无效必然导致登记无效的结果。对于合同无效导致要办理相应登记的,有以下几种模式。

1.双方申请模式

因为合同无效的判决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之可以单方申请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此如果买卖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持合同无效的生效法律判决文书,按照普通程序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给原产权人。

2.登记机构主动撤销模式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如果无效合同的判决书可以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作废。虽然目前根据国家安排,不动产登记由国土部门负责,并且出台了相应的登记规章,但是笔者认为原《房屋登记办法》并未作废,如果属于房屋登记的也可以作为一个特别法予以引用。

3.协助执行和履行法定义务模式

买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返还原物的民事诉讼来处理,也可以通过对登记机构的行政诉讼,此时登记机构则需要根据相应的法院判决文书描述的内容来进行相应的登记。如是民事诉讼要求登记机构协助登记的,一般会描述为将某某的房屋所有权变更为某某名下,此时办理单方申请的转移登记;如果是行政判决,一般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描述为“撤销被告某某登记机构作出的为某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之行政行为”。此时应该依法撤销该登记,恢复到前一手的登记状态。

可以看出,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并不必然导致登记无效,而且无效的原因和后果形式多样,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况办理相应的登记。实务中有当事人咨询,可建议采取合同无效附带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或者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附带民事合同无效的模式来处理,以便减少诉累和后续的麻烦。

12.建筑机械租赁合同管理的思考 篇十二

1 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实践中,建筑机械租赁合同管理存在的常见问题有下列几个方面。

1)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当事人主体适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合同能够如约履行的前提条件之一。合同主体应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跟单位签订合同尽量保证单位名称及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名称齐全,防止因合同签订主体引来不必要的麻烦。

2)合同内容不够完善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的现象有缺少合同签订日期,漏写违约责任部分等。一般来说,合同双方会约定合同签订日为合同生效日,也就是说没有签订日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对于违约责任部分,有些合同只讲好话,有意避免合同文本中违约条款的出现,一旦发生违约,不知所措。

3)合同文字不够严谨不够严谨就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要讲究咬文嚼字。

4)应变更合同没有及时变更因行业的特殊性,租赁合同得以完全履行不仅牵扯到承租方,还会涉及发包方与承包方等多方因素,因此在履约过程中进行合同变更是很正常的事情。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合同的意识。合同变更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证合同更好履行和合同目的的最终实现。

5)没能行使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抗辩权,签订合同时当事人也会约定些具有约束力的条款,但大多数租赁公司都不会行使。碍于和气或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承租方欠款越来越多,问题更难解决。

6)不重视证据资料的搜集及保管并不是所有的书面资料都具有法律效力。作为证据的资料强调是原件,有盖章签字,有明确的内容,合法取得的。有效的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缺一不可。

7)不注意诉讼时效建筑租赁行业被拖欠租赁费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当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失去了胜诉权。

2 原因分析

建筑机械租赁业合同管理中诸多问题,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下列几个方面。

1)管理理念及管理制度不适应市场发展不少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思想和管理方式以及管理制度不会因市场变化而加以完善,仍坚守陈旧观念。随着市场上建筑租赁业竞争的不断加剧,以不变应万变的思路不是处处可行。在这竞争较为激烈的社会中扎根成长,企业管理理念及时更新及相应制度及时完善,是企业持续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2)从业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及应变能力不少建筑租赁业人员对市场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之间的关系缺乏认识,对待事情缺少法律意识。首先,市场与合同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市场的运作需要合同,市场主体各方都是靠合同去履行其权利义务。相应的,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市场为前提,没有市场谈不上什么合同。合同是市场的产物,是市场可持续的动力。只顾及承揽业务,不重视合同,遇上纠纷无从寻找依据,这都是不可取的。其次,合同签订是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是合同管理的中期和后期阶段。很多业内人员合同一签订就不去重视后期合同管理工作,甚至认为那仅仅是生产过程。到头来由于急于签成合约而过于草率或过于迁就对方,不注重履约过程等原因导致损失惨重。

3)相关法律及制度不够完善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及相关制度来制约和赋予人们在行使某项事物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人们的行为只有在有法可依或者符合普遍原则的情况下才得以保障。原则是个极为笼统的规定,这时行业之内应有相应的制度可循,所谓行业自律公约。如缺乏这些相应的法律及制度的规定,就无法更有效的预防和解决纠纷,从而各方的利益在不同程度上都会受损。不可否认这也是合同管理中诸多问题得以存续的原因之一。

3 解决建议

加强合同管理,对企业保全自身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从而在市场上站稳脚跟有着重大意义。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供讨论。

1)提高管理人员管理理念及自身素质管理理念及自身素质的提升是加强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这就要求企业不仅要懂得选用人才、培养人才,还要懂得接受考验,适应市场。首先,企业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要求,选择优秀人员担任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位。其次,通过在职学习及选送深造等方式对在职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企业应注重智力投资。最后,企业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合同管理人员责、权、利,并通过制定相应制度保证其得以实现。

2)建立健全企业合同管理体系履约要靠企业上下共同的努力,要靠企业管理方方面面的配合,因此企业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由上而下的建立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使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首先,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其次,做到职责分明,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确保合同管理各个阶段不出任何差错。最后,对合同管理体系进行动态控制,通过定期检查,及时调整,不断完善,保证合同管理体系适应能力。

13.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书 篇十三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协商甲方愿意将使用、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达成一致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购房人)姓名:__________

第二条 租金、押金交纳期及方式

租用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____月的租金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 _)。

第三条:水电费、物业费、宽带费和维修费的缴费办法:

1、物业费、水电费、宽带费: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2、维修费:租赁期间,乙方导致租赁物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付清所有费用,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方可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签订书面合同的同时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职责

1、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实欠租金和费用的3%收取,如拖欠租金15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乙方押金。

2、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变更用途,需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乙方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损毁,应负责恢复原状。

3、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子负荷的任何仪器或机械以及特殊设备,须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自理,造成房屋或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清洁、完好地(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5、乙方应遵循国家的相关安全法规,租赁期间因乙方施工等原因而造成的一切人员安全伤害和房屋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6、乙方保证承租甲方房屋作为合法用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房屋内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乙方也无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8、租凭期间产生的一切税收均由乙方自理。第六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租赁房屋,并保证房屋内的水、电两通。

2、维护乙方的合法利益和经营权,但是,因自然灾害和偷盗行为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自己在未公开其经营性质及经营种类之前,甲方不得随意将其商业信息对外泄露。

第七条 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金递增方式:随市场情况而适当调整。

第八条 租赁期间,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本合同可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双方协商解决。若非甲方主观原因造成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须将押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内签定的金额不函租房税,如需交纳租房税由乙方交纳租房税费用。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年**月**日

上一篇:调度工作要求下一篇:有诗意的女生座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