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工作的调研报告

2024-08-18

法律服务工作的调研报告(共8篇)

1.法律服务工作的调研报告 篇一

江苏等省开展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报告

司法部联合调研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我部从今年3月底到7月中旬,在全系统开展农民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制宣传工作的专题调研,赴江苏、浙江、上海、广东、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山西等省市,深入到若干市、县(区),社区、乡镇进行实地调研,结合各省(区、市)的调研成果,对目前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需求情况、开展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农民工维权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需求情况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特别是今年 1月出台的国务院5号文件,对当前涉及农民工的若干重要问题作了全面的政策性规定,对于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在解决农民工欠薪、改善劳动和生活条件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从全国总体情况看,涉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人身安全、社会保险等突出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任务依然繁重。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潜在需求量呈上升趋势。由于主客观原因,农民工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短时间内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变,绝大部分农民工只能选择从事收入低、有一定职业风险的工作,而且与用人单位处在明显的不平等地位,因此发生在农民工身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纠纷不可避免。同时,农民工普遍缺乏法律知识、诉讼技能和各种社会资源,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大部分都需要法律帮助。从调查的情况看,农民工的法律帮助需求在今后一个时期将呈上升趋势:一是农民工的数量在逐年增加。随着国家农民工政策的逐步落实,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富余劳动力越来越多地逐渐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中,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据有关专家预测,在2001至2010年的10年中,中国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总规模将继续扩大,估计可能达到 1.6-1.8亿,平均每年转移量在1493万-1662万人。二是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现象依然严重。目前一些地方农民工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工资偏低,拖欠、克扣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据福建调查,65%的三资企业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的现象。据宁夏法律援助中心对一建筑工地的农民工抽样调查,43%的农民工反映工资被拖欠,70%的农民工反映工资被克扣。此外,长期超负荷加班情况普遍、人身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三是涉及农民工的工伤事故、职业病有上升趋势。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统计,近几年来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居高不下:2003年各类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为149226人,2004年各类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为147379人;2005年发生各类生产事故 717938起,死亡127089人。另根据卫生部统计,目前在我国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病危害的职工人数在2亿以上,但是2005年卫生部共收到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港、澳、台)各类职业病报告仅12212例。潜伏期的职业病患者是未来需要帮助的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工伤及职业病患者中农民工占了大部分的比例。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将大幅增加。农民工普遍低收入的现实情况决定了他们对法律援助的必然需求。随着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进一步放宽,农民工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农民工法律援助需求将随之加大。据统计,上海近三年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每年都以50%以上的速度增长,2005年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比2004年增长了110%。广东2005年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比2004年增长了38.97%,所辖的东莞市增长了45.6%。江西2005年度办理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比2004年增长40%。另外,根据国务院5号文件规定,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这一规定的执行将使法律援助案件大幅上升。据部分省市的统计,农民工请求工资报酬和工伤赔偿占全部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70%至80%,有的地方高达90%。也就是说,涉及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类型是请求工资报酬和工伤赔偿,如果这两类案件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整个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案件将大幅上升。今年一季度,到深圳市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等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就较去年同期增长了123%。

(三)农民工因民事维权引发刑事犯罪的现象已有显现,对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新的挑战。调查中发现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一些地方农民工刑事犯罪率高,这是与农民工的社会地位和文化水平有很大关系,但其中也有不少是因为维权未果,采取暴力维权所致。如江西藉民工黄永兴因讨薪不成而持刀伤人就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例。黄永兴经亲戚介绍于2005年春节后在上海港务工程公司洋山道堆项目下属申川施工队干木工活,先后被包工头拖欠工资共4000余元。工程结束时,包工头以工程款尚未结算为由拒付拖欠的工资,仅答应给黄200元路费,让其回江西老家。黄多次讨要工资未果,恼羞成怒,于2005年6月28日晚用菜刀将包工头砍伤,该包工头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而被捕。同样发生在2005年5月,甘肃省甘谷县农民工王斌余因追讨工资无果而连杀四人。已发生的类似案件不是个案,应当引起执法部门和维权机构的高度重视。据统计,2005年上海市办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外来人员高达55.4%。分析这些案件可以发现,有相当多的案件是因民事纠纷处理不当转为刑事案件的。福建省统计,2004年和2005年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指定辩护案件中,农民工犯罪案件比例高达90%,案件类型集中在盗窃、抢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几种暴力犯罪。农民工暴力维权、“另类维权”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法律援助机构和其他维权部门应该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下大力气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及时疏通化解矛盾。

二、各地开展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情况

近几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持。2004年9月,司法部与财政部、劳动部等九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从政策上解决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问题。2004年11月,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要求各地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2005年9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刑事、民事法律援助规定,建立了法律援助与公、检、法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衔接配合机制。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等形式,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将农民工发生机率较高的工伤赔偿、交通事故等案件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了更好的政策法制环境。

今年以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5号文件,加大了工作力度,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主要体现以下方面:

(一)健全工作网络,畅通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

为了方便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各地根据需要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部门、建设部门、工会等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农民工工作和生活集聚地、大型企业等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咨询点,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热线,方便农民工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上海、深圳、东莞等地还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保证农民工在节假日均能申请法律援助。南京、苏州、无锡等地在农民工聚居地和劳务市场设立了“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连云港市的部分法律援助中心在法院附近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东莞市根据该市交通事故多的特点,在交通法庭附近租赁场所设立石龙交通办事处。这些工作站点,在法律援助机构的统一指导下,及时了解农民工生活、工作情况,提供咨询服务,接待法律援助申请,参与协调处理农民工劳资纠纷、工伤事故及侵权案件等。畅通了群众的申请渠道,保障群众获得方便、快捷和有效的法律服务。

(二)降低门槛,减化手续,让更多的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把农民工作为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多数地方规定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审批时间限制在3个工作日内。一些地方规定农民工申请的一般案件当天审批、当天指派。对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农民工维权案件,先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审批手续。一些地方对因公致残的农民工案件优先接待、优先审查、优先办理。

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5号文件的精神,普遍放宽了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的审查条件。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对其他案件,在审查农民工的经济状况时,基本上以“就宽不就紧”为指导原则。比如:宁波市突破了地方法律援助条例对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主体的限制,只要有关单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一律给予援助。广东省的法律援助机构结合农民工个人的收入情况和家庭整体状况及案件情形,灵活掌握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对申请人收入虽然超过经济困难标准,但其本人有慢性病,每月固定需要支出一定数额的医疗费,或者申请人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其他家庭成员有重病、残疾、长期失业等情形的,都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对于因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导致死亡或重伤而追索医疗费的案件,一般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长沙市司法局在考察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仅略高于本市每月20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之后,要求全市所有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的各类法律援助申请一律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条件。上半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共为43587名农民工提供了诉讼法律援助服务,办理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占全部法律援助案件的20%,组织办理了一大批有重大影响的农民工维权案件,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采取多种措施,拓展服务领域,确保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实际效果

各地针对农民工维权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工作。无锡市锡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与100户农民工家庭签订了聘请法律援助家庭律师协议,为农民工家庭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使农民工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能够获得及时的解答。

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仲裁或诉讼成本高、时间长、执行难的现实情况,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在工作中结合实际,较多采取调解结案的方式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如深圳市在各区开展了法律援助案件“调解结案”试点工作,一些案件能做到当天受理,当天调解,当天结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深得受援群众的欢迎。

各地纷纷组建专门的律师志愿团,通过开展专项农民工维权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社会效果。例如,湖南省组建了“湖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律师志愿团”,上海市宝山区成立了“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援助律师志愿团”,无锡市成立了“职工法律援助志愿团”,这些律师志愿者一般具有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的专长,他们的法律服务更加贴近农民工的法律需求,从而更好地保证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四)开展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引导其通过正常渠道维权

各地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普法计划,初步形成了流动人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和外来人口管理站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农民工法制宣传三级网络,专兼职法制宣传员达到21.8万多人,建设了2600多个法制宣传阵地和法制宣传橱97.5万个。今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又把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列入“五五”普法规划中,组织法制宣传人员、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如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杂志、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通过参与专题节目、举办专题讲座、拍摄系列片、发表文章、刊登典型案件,以及印发传单手册、举办大型咨询活动、深入农村宣讲演出、制作大型公益广告等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同时,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将法律知识培训与劳动技能培训相结合,增强了农民工学法守法的意识。

向农民免费发放普法读物。河南省编印《农民进城务工法律知识问答》22万册,免费发放至全省各村;安徽省编写了《务工人员维权指南》,印制5万册免费发放到农民工手中。深圳市编印了全彩卡通版的《深圳市劳务工学法用法读本》,向全市劳务工免费发放100万册。深圳市龙岗区开展了农民工“读一本书(深圳市劳务工学法用法读本)、考一次试、领一本证”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吉林省开展“法律护你行”活动,把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相结合,为农民免费发放《吉林省农民工法律知识必读》、发一张“明白卡”、讲一堂法制课,深入细致开展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

各地创造性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注重宣传效果。上海市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借助民工子弟学校建立进城务工人员法制学校,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并举办民工家庭法律知识竞赛,调动农民工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在民工生活集聚地进行法制文艺演出,将法律援助案例编成故事小品,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法律知识。宁波市在广大基层农村、工厂等地全面实行一村一标、一厂一标宣传活动,制作典型案例图版,深入乡村、大型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社区进行巡回展览。广州市天河区开展法制文艺演出,在广场放映《荔枝红了》等法制电视,播放《今日说法》等普法光碟,深受农民工欢迎。深圳龙岗区在各街道建设百米法制宣传长廊,东莞市利用文化广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坚持每年开展“百万外来员工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北京市与北广移动传媒合作,在 5000辆公交车“车载电视”中滚动播出法制节目6个月,每天收视人群近500万人次。经过普法教育,农民工的法律素质普遍得到提高,60%的农民工受到了法制宣传教育,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能够遵守法律、正确使用法律和维护法律。

三、农民工维权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中,面临着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概括如下:

(一)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渠道仍然存在障碍

农民工的权益一旦受到侵害,需要依靠畅通的维权渠道和司法救济机制。农民工的法律纠纷,有些可以通过有关方面的协调、协商解决,有些则必须要通过诉讼、仲裁程序来解决,并且需要专业人员的法律帮助。目前农民工维权渠道和司法救济机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障碍。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一是立法问题。一些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利于农民工维权。比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现实中农民工往往拿不出劳动关系证明,因此进入不了维权程序。又如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时效是60日,由于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较低,许多农民工不知道此规定的含义,发生纠纷时一些用人单位故意以口头或其他方式“协商解决”,拖过诉讼时效,进入不了仲裁程序。又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农民工侵权案件义务人所在地是打工地,一些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交通事故等事件后,往往回到原籍,无经济能力再返回到打工地,而向原籍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后者会以不符合《条例》规定而拒绝,申请人又缺乏向打工地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而最终得不到帮助。

二是执法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因服务于当地经济建设的需要,出于一种保护、偏袒用人单位的倾向和心态,当农民工尤其是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当地有关部门之间往往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或者对农民工案件根本不予受理。另外,一些地方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于已有的规定不执行,人为地阻碍农民工维权案件进入程序。如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联合发文和司法部与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九部门的联合发文中,都明确规定对于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实行缓、减、免收诉讼费和仲裁费,保证受援人顺利进入诉讼和仲裁程序。这两个规定在很多地方得不到执行,农民工往往因交不起相关费用而无法进入程序。

三是农民工自身素质问题。大部分农民工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观念淡薄,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对遭受的侵害不知向谁求助。不能及时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从而错过了仲裁期限,或不直接在当地申请法律援助,而是返回家乡或通过家属向家乡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延误了维权期限。有的农民工受传统观念影响,“屈死不告状”,对维权效果缺乏信心,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或在得到用人单位很少的补偿时便放弃应得的有关权益。

(二)农民工依法维权成本高、难度大

农民工遭受侵权后,即便是进入了法律维权程序,也面临重重困难,常常是耗费了时间和精力,最后得不到满意的结果。

一是仲裁、诉讼环节多,农民工维权成本高。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及一裁二审的法律程序,大量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强制执行才能完成,导致农民工维权之路过于漫长。如果是工伤维权则程序更为复杂。据一名长期办理工伤赔偿案件的律师计算,工伤维权的程序最高可达19项程序。申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如果是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的话,那么行政诉讼的程序还得再来一遍)———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劳动能力二次鉴定———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执行程序。如用人单位对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有异议的话,还要确立劳动关系,要经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职业病的工伤处理,还要经过职业病的鉴定(包括初次鉴定与再次鉴定两项程序)。而且,很多工伤保险待遇的获得,需要经过多次的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程序。浙江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一起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件,从2003年7月立案,至2005年7月,就工伤认定问题经多次的申请行政复议、诉讼,最后在得到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之后正向法院提起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因无钱医治死亡。

二是农民工维权案件调查取证难。多数农民工不知道签定劳动合同、不懂得如何签定劳动合同,或在用人单位拒不签定合同的情况下接受用工条件,使各方面权利得不到保障,相当部分用人单位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强,加之一味地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按规定为其交纳养老保险,造成农民工案件普遍存在着无劳动合同、无养老保险和无福利待遇的“三无”现象。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往往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农民工往往连工资卡、饭票等都拿不出来,甚至不知道用人单位的名称。同时,企业和雇主会利用各种关系打通关节,为自己开脱,拒不出证,有的设置障碍阻挠律师调查取证,甚至故意损毁证据,工友或证人考虑自身利益不愿或不敢作证,有的医院也因为农民工拖欠医疗费用而拒绝出证。调查取证困难直接影响到维权的效果。

三是农民工维权案件执行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保险待遇由工伤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交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无保障,最终无法兑现工伤赔偿。在诉讼环节,由于农民工收入低、财产少,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对侵权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于执行时无法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从而导致农民工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另外,由于农民工维权案件程序多时间长,到案件终结时,有的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老板已逃之夭夭,导致案件执行困难或无法执行,许多失去工作拿不到工资或因工伤残废的农民工最后不得不以放弃而告终。

(三)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援助经费和人力资源普遍不足

随着国务院5号文件的进一步落实,农民工维权意识的增强,请求法律援助的农民工越来越多,造成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援助经费和人力资源普遍不足。目前,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已经占整个法律援助案件相当大的比例,这个比例还将继续加大。统计表明,2005年全国办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农民工维权案件占20%。中西部省区农民工维权案件占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大约10%———30%,东部省份比例更大。浙江省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占全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 60%以上。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办理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更是高达90%。如果加上为农民工提供刑事辩护的案件,比例将更高。

目前全国还有35.5%的县和15.4%的地市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也就是说这些地方法律援助经费基本没有保障。在法律援助经费普遍困难的情况下,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大幅增加,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成本又普遍较高,各地法律援助机构面临更大的经费压力。江西永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到广东办理一起农民工交通事故案件,用去差旅费3万多元,等于该县的一年的法律援助经费。因此,我们调研的中部几个省,普遍存在对返乡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民工一般只提供咨询,只办理少数重大群体性案件的情况。湖南怀化近两年农民工侵权案件每年越过2000件,而得到法律援助的不到500件。即使是经济发达地区,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也面临困难。东莞市2006年第一季度支付办案补贴已达92万元。由于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大量存在,而且劳动争议要经过一裁二审的法定程序,如果三个程序均指派律师代理,按东莞市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计算,三个程序要支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共7500元。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不足问题同样严峻。目前,全国还有160个县(区)未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已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中有15%的机构没有专职人员。多数县区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在3人以下。这种人员现状根本无法满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人员压力在农民工输入地更加突出。广东省法律援助机构日常咨询解答中,农民工咨询量占咨询总数的76.5%。全省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仅580名,而农民工2100多万人,一名法律援助工作者要为3.6万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东莞市法律援助中心编制8人,而农民工440.4万多人,一名法律援助工作者要为55.05万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编制少的原因是编制部门按照常住人口以及按地级市、县区的标准确定编制数字,而没有根据外来人口多的实际情况作出调整。经费和人力资源不足是制约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有效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对策建议

做好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多管齐下。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我们对下一步加强农民工维权工作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民工维权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工伤和劳资纠纷案件所遇到的问题,迫切需要从立法方面加以解决。一是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衔接机制。针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无法承担诉讼费而进入不了诉讼程序,或者在诉讼中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却往往因为提供不了担保而无法实现,建议在《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费用的部分增加规定“当事人已经获得法律援助的,人民法院可决定先行缓收诉讼费,待案件审结后再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在有关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部分增加规定“申请人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无须提供担保”,以保证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二是对有关劳动仲裁的规定做出调整。建议在《劳动法》中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不经过仲裁,直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并将当事人提出仲裁的时效由六十日延长到六个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开始计算,侵害事实处在延续状态的,自侵害事实终了之日开始计算,或者引进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制度,只要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重新起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增加规定“劳动者一方申请仲裁,因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援助的,仲裁机构先行缓收仲裁费,待案件裁决后再决定仲裁费用的承担。”三是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建议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无须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经过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以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医药费、不进行紧急治疗将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治疗费,然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还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另外,建议规定:“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用人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改变工伤认定的法律效力。工伤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部分裁决先予执行”,以简化工伤维权程序。四是建议人大启动《法律援助法》的起草工作,在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和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以及方便当事人申请等方面做出有利于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的规定。

(二)加大投入,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力和财力支持

建议财政部就落实国务院5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财政要加大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中央财政在每年拨付的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中和各省(区、市)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中增加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用于扶持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要在现有的法律援助业务经费预算的基础上增加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所需的经费,农民工输入较多的地方应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

建议中央编制部门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指导地方编部门改变过去根据本地人口确定机构人员编制的做法,根据各地的实际总人口(包含外来人口)的数量和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量来确定各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对农民工较密集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编制设计要高于全省或者全国水平,保证农民工维权的人力资源。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

农民工维权涉及到部门很多,各部门应当在各级政府建立的农民工工作指导协调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加强协作,各尽其职,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农民工维权的职能部门之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过程中,要主动与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更好地实现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行政执法的衔接。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仲裁部门认真落实《司法救助规定》和有关规定,对农民工就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请求工伤赔偿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按规定给予缓、减、免收诉讼费、仲裁费,保证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顺利进入司法程序。工会组织可以利用其组织网络和维权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要建立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有关机构和人员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过程中,需要调取相关证据,劳动、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更好地解决农民工维权中取证难的问题,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引导和支持广大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一是进一步畅通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的渠道,积极组织引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区域,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农民工法律义务咨询活动,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设立农民工免费法律咨询热线;通过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公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信息,并印制名录在农民工密集地区、企业免费发放;组织律师开展面向农民工和用工企业的法制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增强用工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识。二是降低农民工法律服务的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服务费用。三是进一步提高农民工法律服务质量,对律师办理农民工案件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规范和管理,确保办案质量。

(五)探索法律援助服务新机制,提升农民工维权实际效果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提供法律援助,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果。广东省探索申请的多种方式,对案件发生在本省、当事人已回原籍并通过邮寄方式申请法律援助的,经调查属实,同样接受申请并且给予援助。一些地方法律援助机构采取代书和诉讼指引的服务方式,节省了法律援助资源,取得同样的维权效果。即对案情较简单、事实清楚的,或者标的较小的案件,代为书写劳动仲裁申诉书或者民事诉状,同时将相关的法律依据复印一份给申请人,并指导其到相关部门申诉或者诉讼。深圳宝安区、东莞、中山等地法律援助机构以这种服务方式成功地帮助了一大批农民工。另外,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广泛运用非诉讼调解的方式,减少诉讼,降低维权成本,防止一些企业利用诉讼程序拖延履行法定义务,尽快挽回农民工的损失。还有一些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变事后维权为事前主动维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如在劳务市场设立“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向农民工提供劳动就业政策咨询、指导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帮助农民工审查用工合同文本等,使维权工作更加贴近实际。

二是建立异地协作机制,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探索输入地与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建立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受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对根据规定应当由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可以在了解申请人身份、经济困难状况、案件基本情况之后,要及时向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移送申请及相关材料。输入地和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可以就案件调查取证、协调相关部门、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提供协作。

三是在做好个案维权的同时,通过案件办理推动有利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规政策的出台,起到帮助更大农民工群体的作用。如2004年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外来保姆周岱兰坠楼受伤赔偿案,就因周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导致其诉求难以满足而陷入困境,引起了当时社会的广泛关注,最终导致了上海关于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政策的出台。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能,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司法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调,针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以及农民工自身的特点,积极探索农民工普法教育的新思路、新做法:一是切实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履盖面。努力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将其纳入对农村和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当中,重点加强对农村和城市社区法制宣传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力度,建成一批针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栏、法律图书室和法制培训基地,尽力满足农民群众学法用法的需要。二是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增强维权能力。利用各大媒体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继续开展和完善法制培训、法制讲座,举办法制文艺等活动。结合“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活动,集中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要将法制宣传与对农民工的职业和技术培训相结合,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使他们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懂得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搞好对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企业遵法守法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教育”的原则,明确用工单位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责任与义务。加强对用工单位和中介机构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规范企业管理行为,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预防和减少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

2.法律服务工作的调研报告 篇二

1 淄博市人口老龄化及养老机构的基本情况

1.1 淄博市人口老龄化程度及与全国总体水平的比较

淄博市于1987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08年年底, 淄博市60岁以上老年人有64.8万, 老年人口所占比例为15.5%, 每年按3.2%的速度增长, 据预测, 到2010年年底, 淄博市老年人口数将达71万左右, 老年人口所占比例将达18.8%。从全国范围来看, 2000年政府宣布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 60岁以上老年人有1.32亿, 老年人口所占比例为10.04%, 每年按3.3%的速度增长, 据预测, 到2010年年底, 全国老年人口数将达1.73亿, 老年人口所占比例将达12.56%[1]。由此可见, 淄博市明显超前于全国平均水平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 且老年人口所占比例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淄博市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

1.2 淄博市养老机构的基本情况

目前, 淄博市共有各类养老机构168所, 床位12 920张。其中, 各类老年公寓75所, 床位7 288张, 实际入住老人有5 302人, 平均入住率为72.7%;敬老院有92所, 床位5 571张, 供养“五保”老人5 235人;另有市级社会福利院1所, 安置城区“三无”老人61人。另外, 还出现了“居家养老”的养老模式。从2008年开始, 淄博市组织社区志愿者免费为500名居住在城区60岁以上、具有所居住社区常住户口的“三无”老人、无固定收入的困难优抚对象、低保家庭中无人照顾的老人、90岁以上的空巢老人和百岁老人, 开展每天1小时入户服务和每天送一袋奶的“福彩社区助老献爱心活动”。

从养老机构的归属来看可将其分为:政府主办和社会兴办。由政府主办的养老机构, 受民政局的领导, 是由政府投资兴办, 对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兴办的养老机构, 通常由社区、村民委员会、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无论是政府主办还是社会兴办, 都必须具有淄博市民政部门颁发的淄博市养老服务机构职业许可证。

在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中, 所占比重最大的2个年龄段为70~79岁和80~89岁, 分别占入住人员总数的33%和31%, 总计达到64%, 是机构养老的主体。

1.3 淄博市老年人居住现状及居住意愿调查结果 (见表1、表2)

注:本题为多项选择题

在居住意愿的调查中, 有许多老年人选择了2个及2个以上排他性选项, 说明老年人在选择养老住所时的犹豫心理。这一方面体现了中国老年人传统的顾家心态, 顾及子女的脸面, 担心让子女背负不孝顺的名声;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老年人对目前养老机构的不信任, 包括认为其设施不完善、服务和护理不到位、担心自己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等。再者, 养老机构特别是民办机构收费较高, 政府对养老的投入不足也是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

表1显示, 城市老年人比农村老年人更愿意入住养老机构, 一是与城乡观念差别有关, 二是因为城市老年人经济收入较高, 城市中养老机构设施更为健全且服务质量更高。另外, 在调查中还发现, 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 寡居老年人比夫妻双方都健在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比例更高;年龄较大的老年人 (70岁以上) 的入住比例高。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寡居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往往生活自理能力下降甚至丧失, 需要更多的照顾。

1.4 淄博市老龄事业相关政策法规

为促进淄博市养老服务事业快速发展, 淄博市陆续制定出台了《淄博市老龄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淄博市社会养老机构星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另外,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出台文件, 对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实行政府性资金补贴与政策优惠。

2 调研发现的主要问题

(1) 《淄博市老龄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提到:淄博市老龄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 主要表现在:老龄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尚未建立, 老龄事业发展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法规政策不够健全。

(2) 淄博市养老机构规模小, 硬件设施基本属于低档次, 中档次少有, 淄博市无一家高档次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一般是由旧的建筑改造而成, 房型结构、居住面积、楼梯和无障碍设施、照明及卫生洗浴等硬件设施都难以满足老年人行动、住宿的特殊需求。

(3) 养老机构没有正规的检验和医疗设备, 不能满足老年人身体健康的需求。

(4) 养老机构服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 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低, 很多人甚至没有参加过正规的岗前培训, 往往是就业后边干边学, 服务质量及整体管理水平难以满足老年人的特殊要求。

(5) 就现有的养老机构来看, 其仅限于对老年人日常生活的照料和对老年人躯体健康的关注, 缺乏对老年人精神和心理的慰藉, 这需要更多的心理工作者、义工和志愿者的参与。

3 今后开展社会养老工作的初步想法

3.1 养老机构的专业人员培训

对养老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是养老机构实现规范化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将养老护理员规定为一个技术工种, 需要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在我国, 老年专业教育起步较晚, 我校在临床、护理专业开设老年医学、护理相关课程的选修课才2~3年。目前, 不论是从养老行业亟待规范的角度, 还是从人才市场需求的角度来看, 加强老年专业教育已经迫在眉睫。首先应该把老年专业教育作为成人教育的一部分, 积极与民政部门合作, 集中对目前养老机构或社区的管理人员进行老年社会学、老年心理学、老年经济学、老年护理学等专业课程的培训。第二, 相关院校应尽早开设老年专业。老年学研究实际上已经涉及人文社会学科的所有领域, 包括基础学科如老年医学、衰老生物学、社会老年学、老年心理学、老年经济学、体育老年学等。第三, 在口腔、药剂、财会、法律、管理、建筑设计、外语等专业开设老年专业选修课程, 以便使学生在未来各自的专业实践中具备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的能力。

3.2 建设集康复养老、教育、培训于一体的示范性养老基地

目前, 国内发达城市以国办养老机构市场化运行机制改革为重点, 坚持政府主导, 不断加大工作力度, 积极推动国办养老机构的示范、辐射作用。淄博市是一座老龄化程度高于全省、全国平均水平的较大城市, 淄博市政府对养老问题高度重视, 在《淄博市老龄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中确定, “十一五”末, 建成2~3所市级示范性老年公寓, 每个区 (县) 至少建成1所示范性老年公寓, 城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城市老年人口总数的4%, 达1万张以上;农村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农村老年人口总数的2.5%, 达1万张以上, 淄博市适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率达到70%以上, 基本实现老年人的社会养老保障水平和生活质量普遍提高。

3.3 使更多师生员工关注老年事业, 为社会奉献爱心

组织师生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在社会中广泛宣传符合时代特点的养老思想, 尤其是通过宣传唤起医疗卫生行业对养老事业的关注。一方面, 呼吁在每个大型综合性医院建立医护型养老病房, 满足患病老人的养老需求;另一方面, 应在社会养老机构和医院、医务人员之间建立一条方便、快捷的通道, 解除在养老机构养老的老年人及其子女的后顾之忧。

随着养老事业社会化进程的逐步推进, 社会上将有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组织、机构参与到这项事业中来, 但是, 不论是什么样的运作方式, 养老事业都必然带有明显的社会福利性和社会公益性色彩, 需要每一位参与者都有一颗奉献于社会的仁爱之心。

参考文献

3.马建堂来京调研服务业统计工作 篇三

会谈期间,郭金龙表示:目前,全国经济进入新阶段,特别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情况下,北京服务业的比重提高到了76.4%,这是北京市发展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同时,北京在特有的政治文化优势和人才资源优势下,也面临着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的一系列问题。虽然总部经济对首都经济发展所起到的辐射作用日益增强,但是实现首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北京未来需要深度思考的。王安顺表示,北京市将坚持做好“四个服务”,为国家统计局在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马建堂对北京市建立服务业全行业常规统计调查制度、服务业部门统计数据整合机制、新兴产业监测评价体系、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以及北京市提出的需求引导、整体设计、系统实施、规范统一、确保质量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思路和相关做法给予充分肯定。他指出,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要以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服务业统计要以经济普查和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为基础,综合运用规上全面调查、规下抽样调查和部门行政记录与数据,全面反映服务业的发展规模、结构、效益等情况。要在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实施的前提下,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和新型业态的发展状况,为进一步完善服务业分类标准、改进服务业统计方法,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

据悉,近年来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在服务业统计上实现了四个方面的突破:一是建立服务业全行业常规统计调查制度。建立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定期统计调查制度,按季度开展财务状况调查,定期开展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并定期开展规模以下服务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的抽样调查。二是建立服务业部门统计数据整合机制。不断完善《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建立部门统计数据管理和质量评估机制,使部门服务业统计数据得到有效整合。三是建立新兴产业统计监测评价体系。努力加强新兴产业统计工作,充分利用服务业季度统计调查数据,开展新兴产业统计核算,定期监测评价新兴产业发展情况。四是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健全了服务业统计组织机构,建立了基层数据联网直报系统,实施了数据质量的全流程控制。

4.法律服务工作的调研报告 篇四

伴随着新刑诉法的颁布实施,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丰富和完善,将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归口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律师指派工作,司法机关负责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强化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将法律援助从刑事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等。为有效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科学预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量和经费保障情况,进一步推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做如下调研报告:

一、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年来我县共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39件,其中法院指定38件,个人申请1件。在指定辩护案件中,应当指定37件,可以指定1件。受援人方面,其中涉及未成年人37件,可能被判处死刑的1件,残疾人1件。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均被全部采纳或部分采纳,案件结案后,虽然补贴标准逐年提高,但案件补贴标准依然偏低,较复杂点的案件甚至连办案的基本成本都无法负担。

二、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1、刑事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不足

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会消耗大量的资金,主要包括律师费用、法律援助办公费用等。由于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认识有偏差,法律援助经费短缺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应由政府或者社会支付,为弱势群体服务,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如果缺乏必要的资金,法律援助工作将无法开展。由于刑事诉讼程序复杂,要求高,时间长,因此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所消耗的资金要远远高于普通的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援助。目前我县刑事法律援助经费明显不足,刑事案件代理每件的补贴是400元,显然这与一般的案件相比,办案费用明显不够。发放补贴的金额有限,较复杂点的案件甚至连办案的基本成本都无法负担。如果承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尽职尽责的完成辩护任务的话,往往不能有所收益,甚至要倒贴很多费用,致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对执业律师缺乏吸引力,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缺乏工作动力和工作热情,工作积极性不高,社会责任感不强,影响到法律援助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2、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不够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适用于两类人群,一类以经济困难为前提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另一类是不以经济困难为前提条件,但仅限于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从此规定来看,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小。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指定辩护,刑事法律援助的空间只限于公诉人出庭公诉阶段。非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相当少。另一方面从实际操作来看,除部分指定辩护外,当事人能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很少,法律援助中心很少为指定辩护外的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

三、刑事法律援助保障权缺失的原因

1、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由于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必要性和重要性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社会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不够。没有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的特殊性,没有将刑事法律援助作为人权来保障。刑事司法机关和刑事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错误,这就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处于不利的状态和危险的境地之中。如果无法得到刑事法律援助,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可能会被错误地或者过重地追究刑事责任,这会有损司法的公正,影响社会的和谐。

2、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缺乏物质保障基础。

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不仅要有人力因素(即需要满足诉讼需要的一定数量律师),更要有充足的资金。由于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认识有偏差,因此,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人财物的匮乏的现象就并不乏见了。如我县法律援助的经费人均不足一毛钱,且全部来自于财政拨款,法律援助经费的极度匮乏使我县法律援助只能维持目前低水平的标准。

3、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方面,虽然司法部分别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做出了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但一方面,由于上述通知只是规范性文件,并没有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中,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即使指定辩护之外的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没能在程序上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另一方面,这些文件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基于刑事法律援助立法与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三家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衔接机制的缺失,公民的刑事法律援助权也就难以得到保障。

四、新刑诉法实施后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

1、新刑诉法实施后,将法律援助从刑事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以及在适用对象上考虑增加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限制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按照目前近三年来年均13.3件指定案件的平均水平来算,预计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将会增长1倍以上,估计年均将达30件以上。

2、按照年均30件,每件500元的补贴标准预算,需15000元以上的办案补贴经费及8000元左右办公经费。

3、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中的衔接机制,首先,要将目前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之间关于刑事法律援助联合通知这些零散的发文统一到一个法律文件中去,以加强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效力。其次,各地在执行这种刑事法律援助程序性规定时,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详尽、方便受援人且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将之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再次,由于在刑事法律援助衔接机制中关键是让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知情权,以及提高效率、简化相关手续,让受援人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因此,为了让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就要在法律中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有关部门处理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的时效做出严格的规定。

5.法律服务工作的调研报告 篇五

县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于6月中上旬对我县城市公用事业服务工作进行了调研。工委委员分别到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及其二级单位、栝城办事处及所辖社区、凤凰新城、怡和新城,进行实地察看、走访座谈、查阅资料,重点调研了城市供水、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四个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分析原因,寻求对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建施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成立于2012年,当时是从原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分离成立,主要承担县政府对城市公用事业的管理职能,隶属于政府序列。2013年政府机构改革时,机构名称变更为“建施县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为隶属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规格、职能、职责和经费供给渠道保持不变,主要负责对城市公用事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截止目前,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设3室3办4股,下辖自来水总公司、园林绿化管理所、环境卫生管理所、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秀水公园管理处、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燃气管理站、城区广场管理办公室、蓼东污水处理公司、路灯管理所、根亲文化公园、公用事业监察大队等共14个二级单位。其中,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为财政全供单位,自来水公司、市政公司有经营收入,环卫所、园林所、燃气管理站、秀水公园、路灯所、公交公司、根亲文化园等7个为定编的自收自支或差供单位,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蓼东污水处理公司(即污水处理厂)、广场办、监察大队等4个为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内设机构。共有干部职工1400多人,在册在岗人员269名(不含自来水总公司)。

城市供水。由自来水总公司负责,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是集生产、经营、管理于一体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公司始建于1973年,现有员工620人。城区现铺设有直径100毫米以上供水主管道180千米,拥有公、私用户6万余户,供水普及率达89%,日供水规模6万m3。尤其是近几年来,县人大常委会两次办理饮用水安全议案,城市供水工作引起了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共投资2500余万元,先后实施了县地表水厂的沉井建设工程、提标改造工程和干管建设工程,通过三个工程的实施,保障了枯水期取水口有水可供;日供水能力由以前的4.5万吨提高到6万吨,水压稳定,水质达标率达99%;新铺陈元光路、新红苏路、蓼北路西延段等直径100毫米以上管道16000余米,城区供回水线路扩展到2条,供水区域扩大了8平方公里。环境卫生。环卫所现有环卫工人636人,在岗职工233人。2008年10月我县实行环卫管理体制改革,将城区分为6个片区,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把环卫工作对外公开承包,实行管干分开。2009年这一做法在全省推广。2013年8月进行第二轮承包,现有8个承包作业公司,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场前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背街小巷清扫由社区负责)。城区清扫保洁面积达440余万㎡,日收运垃圾量约为250吨。城区现有垃圾中转站15座(其中压缩中转站14座);生活垃圾处理场1处(总库容125万元m3,主要采取卫生填埋方式处理);纳入环卫管理的公厕61座(其中水冲公厕29座,旱厕32座);垃圾箱(池)、果皮箱近3000个;道路清扫车、吸污车、洒水车、装载挖掘机各1辆,垃圾运输车辆13辆、机动三轮车45辆、电瓶车57辆、人力车112辆。2014年建成两处环卫工人爱心食堂,免费提供一日三餐。

园林绿化。我县城区绿化起步于1998年,逐步发展到现有的绿化带、小品、游园、公园、广场、林带等点、线、面结合的立体生态型绿化景观效果。目前城区绿化总面积共达5288800㎡,绿化覆盖率达19.7%,建成区绿地率17.6%,人均绿地5㎡。2013年申报完成省级绿化达标道路三条(蓼北路、蓼城大道、凤凰大道)、达标公园一个(秀水公园)、达标广场二个(陈元光广场、成功广场)、达标单位二个(县行政中心、污水处理厂)、达标小区三个(日出东方Ⅰ期、香樟苑、湖畔春天Ⅱ期)。城区绿化养护管理于2009年推行市场化运行,通过招标进行,一直延续至今。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近五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累计投入资金2.8亿元(含中央投资7000万元):改造了中原路等26座旱厕;向城区补充了大量垃圾桶和多个水泥垃圾池;建成多处垃圾中转站(有的启水冲式公厕)、公厕;疏通了城区多处排水节点;完成了西排水、麻纺路、北大街、北干排、南干排等排水管道、排水附属设施建设和雨污水管道铺设、配套及改造工程;兴建了产业集聚污水处理厂、扩建了县污水处理厂。仅2014年,就完成了红星路与中山大街交叉口、黄河路东段黄河三巷、黄河路与光明路交叉口、幸福路与红苏路西交叉口、淮河路农场路口等5处排水节点的疏通和城区20000余米下水道的清淤、清障工作。几年来的基础设施建设,极大地改善了我县城区环境,赢得了广大市民的一致认可。

其他工作。燃气管理方面,全县共有10家燃气企业、350个网点,2014年全部集中进行了安全整顿,有效排除安全隐患;公交方面,城市公交实现了1、2、3、6路循环运营;路灯已由2008年的1600盏迅猛增加到目前的5505盏,信号灯由8处增至27处,并完善了路灯智能开启系统;“两费”征收和“两厂(场)”运营方面,五年来共征收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3200万元,共处理污水3600万吨、卫生填埋垃圾350000吨,五年共减排COD 7000吨,在省环保厅、住建厅的多次检查中均获嘉奖。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城市规划前瞻性不强,执行不严,专项规划编制力度不够。多年来我县城市建设在追求确定的经济目标时,受利益驱动,规划执行不严、变更随意,多处预留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绿地被挪作商业开发;由于规划缺乏前瞻性,城市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滞后于城市建设,多条主要道路上应配置的垃圾中转站、公厕等市政设施无址可选、无处建设。同时,规划编制是市场行为,每个专项规划的编制经费为每平方公里1—2万元,由于经费缺乏,我县城市双“50”总体规划期间,仅编制了排水和园林绿化两项专项规划且落实很不到位,而城市道路、公交、供水、燃气、照明、市容环卫等专项规划均未编制,致使城市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没有依据和指导,也缺乏前瞻性、科学性和系统性。

2、公用事业财政投入不足,保障不力。城市公用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民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个市民的“衣、食、住、行”。政府理应是其投资主体,为社会大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近年来,县政府虽逐年加大了这方面的财政投入,但由于我县城市管理起步晚,历史欠账太多,城市扩张太快,投入不足问题仍十分明显。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城市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供水、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公园广场等方面的建设、养护、维修、改造资金缺口巨大;二是干部职工待遇,大部分人每月只能领取基本的档案工资,工作积极性不高,甚至隐含着群体性上访等不稳定因素。

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由于规划滞后和投入不足两方面的原因,我县城市规模扩张方面速度迅猛,但城市基础设施历史“欠账”较多。一是老城区道路狭窄,路面破损严重,多条道路没有路灯;公共绿地少,绿化率低,垃圾中转站欠缺,公厕数量少且多是难以改造的旱厕。二是城南新区、县城产业集聚区、凤凰新城、怡和新城等新城区的公共基础设施缺少严重。尤其是两个新城,凤凰新城历时10年建设,总占地面积7000多亩,道路总里程49.4公里,人口达10万以上;怡和新城规划面积8.6平方公里,道路总里程11.6公里,区域内仅学校就有5所(幼儿园2所,小学、中学、职业中专各1所)。两个新城吸纳大量人口入住和就学、就医、就业等,但区域内水、污、垃圾处理等设施不足,给排水和截污管网建设落后,与中心城区的规划无法对接,雨污直排户外,垃圾的收集、清运也不及时,对区域环境污染严重。三是城区公厕、垃圾中转站、公共停车场、农贸市场及专业市场等公共基础设施缺乏,现有的布局也不尽合理。

4、公用事业管理职能履行不到位。突出表现在城市整体环卫和市容市貌管理方面:小吃、摊点、集贸市场外溢、占道经营、垃圾随意丢弃等,“脏、乱、差”现象明显;车辆的乱停乱放也造成路边无法清扫;户外广告混乱;路边随意洗车;建筑材料乱堆等等。一方面是由于公用、城管、市场发展等部门管理职能交叉甚至错位,管理、服务与执法没有有效衔接甚至推诿扯皮;另一方面公用事业监管也存在以收代管、以罚代管现象。此外,很多工程项目前期没有公用事业参与,后期管理再移交公用事业负责,建、管分离不衔接,也是管理难以到位的一个原因。

5、城市扩张过快,公用事业服务理念落后,市民城市意识淡薄。自2005年以来,我县城区建设步入“快车道”,城区面积迅猛扩大。城市规模的加快扩张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而城市功能的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理念的提升及市民社会公德意识、卫生意识、环境意识的提高却是循序渐进的,需要长时间的学习、宣传、教育才能转变和提升的。在我县城市发展的历程中,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只顾强调建设的速度和效率,而重建设轻管理、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理念长时间没有转变,并且对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和服务的内涵理解片面,思想还停留在过去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的层面,面向市民的“衣食住行”等方面提供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不强。此外,县城的集聚能力吸纳了大量人口进城定居,城区人口急剧膨胀,市民的文明素质却还有待提高,乱丢、乱吐、乱停、乱放、乱倒、乱搭、乱建等现象十分突出,散养家禽家畜和到处开辟“小菜园”现象屡禁不止,人为破坏甚至盗窃公共设施行为也时有发生。这些都给城市公用事业的管理、服务和发展增加了难度,影响了城市品位的提升。

6、城区供水矛盾日益突出,亟待解决。一是没有编制城区供水专项规划,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没有明确的方向性和目的性,缺乏可持续性;二是城区供水管网建设布局不合理,历史欠账多,老城区管道老化严重,新建道路工程的排水、路灯、绿化等配套设施均一次性投资建设到位,唯有供水管网不能及时配套建设;三是目前地表水厂配水总管仅有一条且始建于1993年,设计供水能力有限、配水能力不足,且已服役22年,安全隐患极大,形成地表水厂对外供水的瓶颈;四是地表水厂制水能力严重不足,2014年通过实施提标改造工程将日供水能力提升到6万m3,但只能缓解2—3年内城区供水紧缺状况,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区供水不足问题。据预测,2020年城区需水量将达到10—15万m3/日,供水缺口巨大;五是现有史河饮用水源可靠性低,城市缺乏应急水源和后备水源。

三、建议

1、结合《建施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尽快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72号)要求,“加快编制综合交通、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排涝、燃气、供热、园林绿化、照明、市容环卫、电力、通讯、广电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要求2015年年底前完成编制工作。我县新的城乡总体规划已报省政府待审批,县政府要尽快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总规,编制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专项规划,为统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指导。

2、加大投入,提高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管理的保障能力。政府作为城市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应围绕“绿化—美化—亮化”这一主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思路,按一定比例逐年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强化管理。一是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经费投入。根据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合理核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专项经费,并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以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能与城市建设同步,逐步缩小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严重滞后城市建设的差距。要拿出专项资金逐步改造城市地下管网;二是加大园林绿化管养经费核算、投入。经费至少应能保证城区所有绿化设施能够全部纳入日常管理;三是加大环卫设施投入,加快公厕、垃圾中转站建设改造和垃圾箱(池)配套,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四是提高干部职工待遇,可以考虑在不违反政策的前提下,用活政策,县内掌握,对干部职工进行总数控制,合理补贴、解决其待遇问题。

3、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全面提升城区基础设施水平,优化城市服务功能。以专项规划为龙头,“面对现实、着眼长远、适度超前”,一次性规划、分步实施、留足发展空间,逐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置,包括路网建设、供水排水及截污管网建设等,尤其是对老城区的基础设施改造要拿出计划,分步实施。已建成的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和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要完善配套工程,尽快投入使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要加快选址、付诸实施。供水方面,县政府要尽快实施县地表水厂出厂供水总管改造工程,新建10 m3/日水厂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征地工作要加快实施、力争突破,争取工程早日上马。

4、提升城市管理综合协调能力,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和服务是城市管理的一部分。城市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极强的工作,涉及住建、公用、城管、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环保、市场发展等多个部门,长期存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的问题。因此,建立、健全长效管理体制、机制,要把多个职能部门有机联合起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并破除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形成城市管理合力,提升城市管理综合协调能力,更好地为城市发展服务;交叉管理、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的,要理顺体制、职能归位、明确权责;要充分发挥基层社区作用,合理下放部分城市管理权限,探索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属地管理,逐步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合、社区落实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6.法律服务工作的调研报告 篇六

(2012年8月30日)

基层是一本永远读不完的书,也是干部永远的课堂。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是每一名干部的重要职责,也是服务民生的根本要求。作为下基层部,要率先履行好加强党建、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主动深入基层帮助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困难和问题。

在基层工作的一个月以来,我走访中发现了许多问题,如少数基层民政干部工作思路狭窄,办事效率低,农民对一些基本的优惠政策不了解,对政策理解不透,对依法行政和政务信息公开持有怀疑等等。

下基层干部的我深深地体会到下基层干部和民政干部都要按以下几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提高服务群众工作效率并真正达到服务群众的目的:

一是带着感情下基层,做群众的贴心人。始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干部要与基层群众“零距离”接触,始终把群众当做自己的亲人,要真诚地与他们面对面交流,及时了解群众的困难,忧愁和期盼。多为群众办好事、做实事,帮扶群众,帮助他们解脱贫困。基层干部要以为农民谋利益为最大追求,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忧群众之所忧,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履行干部职责。办事要考虑是否合乎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能够长久受益和持续发展,是否合乎有关政策规定。办好事既要讲客观需要,又要讲实际可能;既要强调尽心竭力,又要注意量力而行。一句话,只有坚持实事求是,才能达到主观与客观、需要和可能、动机和效果的科学统一。如果盲目或勉强去办那些不应办也办不好的事,反而会因图虚名而招实祸,加重群众负担,影响干群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二带着热情下基层,做好群众的宣传员。在走访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掌握群众家庭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的同时,我们还要宣传现在农民所享受的各项国家优惠政策,比如,新农合医疗,城乡低保,民政救济等。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宣传党的法律法规,安全防范知识,消防知识 和当前社会稳定形势等,提高群众安全防范能力。

带着真诚下基层,转变工作作风。“作风定成败,作风系兴衰”。民政工作是德政工程,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窗口,民政干部作风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作为基层工作人员,只有在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升自身素质,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转变工作作风,才能使新时期的民政事业快速协调发展。

一、要不断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牢固树立民政为民的宗旨 思想作风建设是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其它作风问题的关键环节。要转变干部作风,首先要从思想教育入手,只有思想打牢了,素质提高了,干部作风才有根本性的转变。因此,我们要把抓好干部的学习教育,作为转变作风的治本之策。一是扎实开展民政为民宗旨教育。重点教育民政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利益观,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按照温家宝总理提出的,“努力做一个心诚、心重的人,心诚就是诚心诚意为民服务,心重就是把群众的事情看得比泰山还重”。二是着力强化干部优势民政理念。民政部门作为党和政府扶贫济弱、缓解社会矛盾、体现社会公平的重要职能部门,肩负着推进民主法制、维护社会公平的历史使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在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更是起着主力军的作用。结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行风评议活动,组织干部职工开展演讲比赛、“满意在民政”大讨论、学习先进典型等活动,使优势和谐民政理念逐步深入人心,进一步深化民政干部亲民、为民、爱民意识,引导干部把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第一工作目标”,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工作重点”,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工作标准”。

二、努力转变工作作风,在为民利民中践行民政为民的服务宗旨。

民政干部面对的是社会最基层最困难最特殊的群体,他们的基本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他们的利益诉求能否得到落实,他们的困难能否得到及时解决,直接取决于我们民政干部的工作作风。群众满意不满意是检验民政干部作风正不正的一把标尺。群众遇到困难时,第一

个想法就是到民政部门,要找的第一个人就是民政干部。“去民之患,如去腹心之疾”,人民群众的事情涉及他们的切身利益,再小也是大事。我们要始终坚持“工作业绩在一线创造,干部作风在一线锤炼,单位形象在一线提升”,以实际行动为老百姓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组织开展“进万家门、知万家情、暖万家心”活动,通过身体力行锤炼干部思想作风。每年组织干部进社区、进村组访贫问苦,倾听民声,了解民意,掌握民情,密切关注群众所想、所愿、所求、所难。在深入体察民情中,加深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在了解关心群众疾苦中,体现奉献精神;在为民政对象排忧解难中,增强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民政工作没有规律,工作非常辛苦,一旦发生灾害,即使是再恶劣的天气,即使是深更半夜,都必须迅速行动,及时处理。在灾害面前,我们民政干部要始终坚持战斗在抗灾救灾第一线,查看核实灾情,转移安置灾民,调拨救灾款物,安排困难灾民生活。哪里灾情严重,哪里就有我们的身影,哪里灾民生活有困难,哪里就有我们的足迹。

三、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做好民政工作,让更多群众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民政工作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其中不少工作还直接为孤寡老人、残疾人、孤残儿童、下岗失业人员、灾民等困难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从工作性质上讲,民政部门是困难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在思想上的知情人、感情上的贴心人、呼声上的代言人、权益上的维护人、排忧解难的办事人、党的温暖的传递人,是救助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保障。我们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肩负的历史重任。不仅要有扑下身子深入基层为民排忧解难的扎实工作作风,还要有爱心、细心和耐心,要带着责任、带着感情、带着爱心去做好工作,要从群众的最盼望最急需解决的困难入手,不断改进民政工作的薄弱环节,探索、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社会发展成果,要扑下身子,深入基层,认真调研民政工作,针对部分农村特困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存在的看病难、生活难、受教育难等问题,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相关救助、优惠等制度,切实维护城乡困难群众的权益。

四、坚持勤俭办事、廉洁从政,为人民群众掌好权用好钱。“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勤俭办事、廉洁从政是为政为民

基本准则。一是大力倡导廉洁从政、勤政为民的良好风气。二是制定民政资金管理办法,规范民政资金管理。对民政资金的使用严格实行个人申请、群众评议、张榜公布、乡镇审核、民政部门审批和银行直发的程序,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三是坚持实行城市低保、农村特困户等民政对象动态化管理和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要定期不定期组织专班对低保对象、农村特困户进行入户调查,张榜公布补助标准,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救助资金用到最困难、最需要救助的群众,努力维护城乡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我们干部一定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群众的疾苦冷暖放在心上,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群众在想什么、盼什么,需要我们干什么,满腔热情地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高工作水平,真正的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柳泉乡驻村工作组

7.法律服务工作的调研报告 篇七

做法

湖北省英山、麻城、公安和荆门各区(县)从2004年开始代理服务工作,2006年全面推行。推行代理服务的原因,一是为了解决长期困挠的村级财务和账务混乱问题。据查,实行代理服务之前,麻城南湖管理处有21个村的账务是“包包账”、“断头账”、“糊涂账”,6个村没有账,其中五里墩村已有10年没有建账,原始单据存放了7大袋近万张。英山县石头咀镇实行代理服务前,村级现金账面余额为460万元,但实际库存现金只有28万元,94%为白条抵库。二是为了缓解村干部与群众的日趋紧张的矛盾关系。麻城市常务副市长介绍,实行代理服务前,农村财务问题一直是农民意见最大的问题,60%以上的上访都因此引起,村干部即使自己花钱买一辆摩托车,也被怀疑是挪用公款。由于误解深、意见大,许多村干部说活老百姓不听,村里许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英山县金铺镇乐冲村在实行代理服务前,农民到县政府上访村级财务问题每年高达10次之多,有的村形成了“上访专业户”。三是村级债务不断上涨,腐败问题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村资金自管自用,导致开支随意性大,监督约束力差。

据查,实行代理服务之初,公安县村级债务高达4.2亿元。公安县在实行代理服务前通过开展财务清理,查出了149名违纪违规干部,其中刑事拘留18人,逮捕7人。

湖北各地推行的代理服务从摸清“家底”开始,也就是先清理财务、锁定债务,把历史遗留问题摸清查明,让该报账的报账,该退款的退款,该处理的处理,以使账账、账证、账实、账款相符。在此基础上,村委会与代理服务中心签订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协议,由代理服务中心代管村财务和会计核算。这一过程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三个符合”。依法理财是代理服务的前提和基础。湖北的代理服务力求做到“三个符合”,即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符合《会计法》、符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首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代理服务的法理基础在于体现了最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要,英山、麻城、公安、荆门各地在开展代理服务的过程中得到广大村民积极拥护,代理服务是村民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决定,因而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二,《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随着农村经济的深入发展,村级会计工作日趋复杂,但这与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后村委会干部数量少,难以设置专门的会计岗位形成矛盾,让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农村改革的客观要求。代理服务中心集聚了大量农村专业会计,不仅能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代理服务,而且免费提供服务,降低了村级会计的代理成本,因而符合《会计法》。其三,中办和国办下发的文件有明确规定。如中办发[2006]32号文要求“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国办发[2005]号明确规定了“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的内容。

二是维持“四个不变”。湖北实行代理服务的各县(市、区),其村委会与代理服务中心签订的村级账务与资金委托代理服务协议,明确规定村级账务和资金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审批权不变和监督权不变。在“四个不变”的基础上,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管理与决策参考信息,并帮助村委会把好政策关。乡镇党委政府和代理服务中心对村财务支出只有审核权,没有审批权,审核的目的是督促村委会遵纪守法、帮助科学决策。

三是实现“五个统一”。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开立账户以管理村级资金、统一培训人员以提高会计与报账员业务水平、统一报账时间以使农村账务及时报销并为报账员提供方便、统一管理会计档案以使会计资料安全完整存放。公安县实行农村会计电算化,其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由县财政统一提供,从而减轻村级负担。在“五个统一”的基础上,村级的各项资金必须进专户,不得坐收坐支;所有村级支出都须到代理服务中心报账;村委会确定一名报账会计,负责备用金领取、核销及报账业务;根据村会计业务量确定备用金额数量和报账时间,备用金3000元到5000元不等,报账时间最短的为一个月,最长的有一个季度;报账前要经过村民主理财小组、村委会的审核,经过代理服务中心复核。英山县实行“81828”制度,即每月8日为财务公开日,每月18日为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中审批日,每月28日为集中报账日。

我们认为,湖北推行代理服务的许多经验值得借鉴:一是党委、政府重视,主要负责人亲自抓代理服务工作,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格局;二是实行村级账务和资金“双代管”,确保了账务的真实性和管理的有效性;三是坚持依法代理,依规办事,确保了代理服务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成效

有力地规范了村级账务工作,纠正和解决了农村现存主要财务问题。首先,村级组织的“包包账”、“断头账”和“糊涂账”得到有效处理。

调查的8个代理服务中心代管的近300个村的账务非常清楚、凭证和报表比较完整。据公安县财政局负责人介绍,全县155个村共处理出纳库存遗留问题6480笔,金额626万元。其二,审核出一批资金违规问题。英山县各乡镇的代理服务中心,通过严格审核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共审核出“少批多收”问题13起,多收农民资金近8万元;“实收少用”问题25起,截留资金近31万元。其三,从源头上预防了腐败问题的发生。麻城市的代理服务中心2006年共拒收违纪违规票据1849张83.2万元,其中村级招待费1752笔36.5万元。荆门市各乡镇共退回不合理原始凭证10100张,审减不合理支出880多万元。其四,摸清了村级债务情况,锁定了旧债,化解了一批旧债,扼制住了新债。英山县的代理服务中心帮助村级化解债务150起,化债减负300多万元。由于有村民主理财小组严格审核,有代理服务中心严格审查,有乡镇有关负责人的严格把关,有效控制了村项目支出的随意性,有效扼制了新债发生。

有力地推动基层民主理财,促进了和谐新农村建设。首先,在农村财务管理中引入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调查的所有实行代理服务工作的乡村,其村级财务收支预算都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日常村级开支由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审核盖章,村级的一般项目建设由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决策,重大项目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并向所有村民公开。其二,推进了农村财务真公开、全公开和常公开,扩大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由于村的账务和资金都由乡(镇)代管,这为推进村级财务公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效杜绝了不真公开、不全公开和不常公开行为的发生。其三,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村干部的信任,促进了农村稳定,推动了农村公益事业的正常开展。荆门市掇刀区袁集村村民袁玉华说:“过去村的支出,字是村长签的,账是村干部自已做的,钱交多交少是村干部自已说的,怎么相信他们呢?现在好了,村里花不花钱由理财小组定,理财小组代表由村民选,村的账委托乡镇做,还有什么不放心的呢?”村长袁天国很有感触地说:“现在村里的钱用得清白,花得明白,老百姓很满意,一事一议的钱好收多了,工作好做多了,农村公益事业好办多了”。有的村干部形象地说,代理服务还了村干部一个清白,给了老百姓一个明白。

有力地推动了党和国家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首先,减少了村委会人员经费支出,巩固了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实行代理服务前,村会计(含出纳)最少的有2人,最多的有4人,如公安县各村在实行代理服务前都设有专职的总会计、总出纳、记账会计、审核会计。实行代理服务后,各村只需设1名报账会计,而且只需由村委会班子成员兼任,不需专设。公安县因此精减了326名农村财务人员,每年减少村干部工资支出146万元。英山县共精减309人,每年减少村干部工资支出250万元。村委会人员减少了,支出压力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减轻了,农村税费改革和综合配套改革的成果巩固了,广大农民由此拍手称快,认为代理服务是一项德政工程、惠民工程。村民袁玉华说:“现在老百姓担心代理服务搞不长,又回到从前,村干部将又要找我们乱收钱。”其二,资金直达农户,有利于“三农”政策等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实行代理服务后,村的各项资金直接由乡(镇)财政所开设的账户统一管理,这就为全面实现村资金直达农户和项目单位提供了保证,从而杜绝了村资金截留、挪用等各种侵占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发生,有利于把党和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其三,提高了干部素质和服务水平,实现了政府职能转变。英山、麻城、公安和荆门各地积极开展代理服务,为取消农业税收、乡财县管后的乡级财政部门开辟了新的工作途径,政府职能由征管型转为服务型,同时通过会计知识和财务管理培训,建立并完善各项代理服务制度,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广大干部的业务素质,还有力地增强了干部的服务意识,提高了服务水平。

当然,通过调研,我们也发现了湖北省代理服务工作目前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岑待完善。一是工作开展不均衡,公安县等地已全部实行了村级会计代理电算化,所有账证表齐全、完整,建有会计档案室,各项管理工作比较规范,但还有一些县(市)的乡镇尚处于起步阶段;二是需要加强代理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从制度上保障代理服务合法合规、规范高效;三是要加强农村会计票据管理,控制并逐步消除目前存在的各种不规范的自制凭证;四是要进一步细化财务公开内容,实现老百姓对村财务情况的全面监督。

思考

开展代理服务,从根本上缓解了农村群众与村干部关于村级财务透明度不高而引起的紧张关系,增强了农民对村级执政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强化了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对促进农村政权建设,改善农村执政环境,建设农村民主政权,巩固“三农”政策落实成果,有效控制新的村级债务增长,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开展代理服务,还可以在《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规范的框架内,实现规范农村会计工作,健全农村财务信息,提高农村会计管理水平等目标,促进农村财务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系统化实施转变。因此,我们认为,开展代理服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权的需要,是在农村贯彻落实《会计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需要,是巩固“三农”政策成果的需要,是改善干群关系的需要,是源头治腐的需要,是控制村级债务增长的需要,是乡级财政部门行政职能由征管型向服务型进行转变的需要,建议在全国推广该做法。但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推广代理服务应注重理顺各方面关系。推广代理服务首先应注重理顺财政部门与农民的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办发[2006]32号文关于“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的要求,代理服务应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民主权力的基础上依法进行,通过签订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协议进行授权,不能强行规定实施。在推行代理服务工作时,应积极争取当地各级政府的支持,加大对相关政策的宣传,以赢得老百姓和村干部的理解与信任。其次,推广代理服务要注重理顺财政部门与农业管理部门的关系。虽然,代理服务是以代理记账的形式从账务管理入手,兼顾财务监管职能,不涉及具体农村经济活动,但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工作长期以来由农业部门主抓,因此在推广代理服务工作时,还应当积极争取农业部等农业经济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使村级财务管理与经济管理相一致。

二是推广代理服务应注重加强资金与人员保障。实施代理服务,实现村级财务的“五个统一”,无疑会增加乡级政府的工作量,占用乡级政府的行政资源,也对乡级政府的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当前县、乡财政状况依然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推广代理服务,建设一支合格的农村会计执业队伍,必须确保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因此,我们建议在推行代理服务工作时,能在乡级政府财政预算中专设或增设代理服务工作经费,以确保该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由于农村人口普遍文化水平较低,存在村干部难以胜任报账员工作、记账员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为保证代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会计管理质量,除根据《会计法》要求,必须聘请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代理记账员外,还应根据代理服务工作的需要,聘请具有一定会计从业经历和资质的人员担任代理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并对村财务负责人、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人、代理记账员、村报账员定期进行必要的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

三是推广代理服务应注重做好制度规范建设。不依规矩,不成方圆。代理服务是一个新生事物,尚属“摸着石头过河”阶段,必须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式,并由各地方政府整理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规范,使各地的村级会计信息和会计管理能够相互可比,避免会计管理“一村一个样”的局面出现。另外,由于各村报账员均由各村村干部兼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干部一般3年进行一次民主换届选举,使得村报账员经常改变,很难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对其提出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要求,并且村报账员仅从事简单的凭证归类、记流水账等工作,且业务量少,因此,建议在推广代理服务过程中除对村报账员进行必要的上岗培训外,制定一套统一的操作规范指导村报账员开展工作,暂时不对报账员提出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要求,确保代理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四是推广代理服务应注重强化对票证的管理。由于农村商品经济一般欠发达,一直以来缺乏统一规范的票据,因此,农村支出、收费多是白条、自制凭证、本本账,记录混乱、形式多样、内容不全,易弄虚作假,不易核实,不符合票据管理和会计管理的要求。因此,在推广代理服务工作时,应积极做好票据管理工作,统一印制、下发相关的凭证、票据、报销表格,规范票证的使用行为,真正做到依法理财、账实相符、有据可查。

五是推广代理服务应注重引入审计监督机制。代理服务的内容是将村里的账和钱通过委托关系统一管起来,在缓解了农民和村干部之间关于村级财务透明度不高而引起的紧张关系的同时,也增加了农民对委托管理资金安全的顾虑。因此,在代理服务时,应积极引入审计监督机制,在年度末或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离任时,由各地方上级政府派审计组对各乡级政府代理服务工作以及委托管理的资金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公布于众,加强对村级委托代理资金的事后监督,打消老百姓对委托管理资金安全的顾虑,增强老百姓对代理服务工作的信任,让老百姓放心。

六是推广代理服务应注重细化村财务公开内容。代理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要求,将代理记账的结果定期进行公开,实现老百姓对本村财务情况的监督,因此,村财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准确、全面、易懂十分重要。在实施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时,一定要重视村财务公开的内容,对村财务公开内容进行分类、细化,既要有汇总的资产负债表、收益表,还要有收入、支出的分类明细表,使普通老百姓真正看得懂、算得清。

七是推广代理服务应注重坚持循序渐进开展。根据调研的情况,湖北省各试点县、市在推广代理服务工作中,均经历了从“摸清家底”到逐步规范实施建账管理的一个“规范—提高—再提高”的过程。因此,开展代理服务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按部就班,切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同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在推广代理服务工作过程中,应先选择不同的地区进行试点,摸索规律,再逐步在全国展开。

8.法律服务工作的调研报告 篇八

一、为“三农”服务工作的回顾及现状

农业是安天下的战略产业,“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性问题。多年来,我局始终坚持把为农业服务作为气象工作的重要任务,大力加强重要农事季节天气预报、农业气象情报分析、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作物产量预报业务,努力做好农村易发气象灾害和衍生灾害的预警服务,加强人工影响天气服务,积极开展农业气候资源区划和农村经济信息服务,为当地党委、政府和广大农民群众安排农业生产生活提供了气象保障,在农村防灾减灾、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围绕年度农业生产,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气象服务。春播前发布3-10月气候预测和农业年景分析,为调整农作物种植比例提供依据;入春后陆续发布小麦、大田、水稻适宜播种期预报、土壤墒情分析情报、第一场较大降水预报、育苗移栽期预报等;6、7月开展追肥期、铲趟期天气预报和小麦收获期预报;8月份开展天气条件对农作物生长影响的评估服务,提出加强管理意见;9、10月制作发布粮食产量预测、霜冻及秋收期天气及第一场大雪预报。通过电视、广播、印发材料、电话答询和科技大集等方式向农村传送气象服务信息。基层台站还通过自制电视天气预报节目,发布乡镇天气预报情报,使农民充分利用有利天气,避开不利天气影响,促进了粮食产量质量的提高。近两年来全市粮食总产预报准确率已达98%以上,成为各级政府确定粮食总产的主要依据。

(二)开展农业气候区划细化。一是建立了农业气候资源信息监测网。为了更好为农业提供科学服务,加快气象自动监测站点的建设进度,现已形成遍及196个乡镇的农业气候资源信息网。同时实现资源共享,收集国家气象站及林业、水文、民航等专业气象站和乡镇雨量点资料,应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建立哈市农业气候资料数据库,研究细化到乡镇的农业气候指标。二是根据气候变暖的实际情况,通过实地观测、插补、调查等方法,对我市热量、水分、光照资源状况,特别对积温带、无霜期的变化以及大田播种界限温度出现时间的变化进行了重新统计分析,细化到乡镇。三是结合全市主栽农作物不同熟型品种对水光热的需求,分析了气候资源的适应性、可行性,从气象及农业角度划出农作物主栽区和品种适宜区,对农业布局提出了调整意见。四是在综合气候区划的基础上,根据我市气候、农业和地理特点,分析制定出了“名、特、优、新”农业专题性气候区划,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三)开展气象灾害预警监测与预警服务。农村综合观测系统建设有新进展。截至目前,哈尔滨已经建成区域自动气象观测站195个,细化布局到乡镇、地质灾害易发区等气象自动监测站网已初步形成,并加强了自动气象站网的运行保障。在市气象台建设了灾害监测和预警平台,预计灾害将发生时通过媒体、电话通知、手机短信等方式把预警信息及时发送到当地领导和农民手中,使因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开展气象专项服务。当预报有连阴雨、冷(冻)害、霜冻等农业气象灾害时,给政府部门发布气象专项服务。开展干旱、洪涝监测。每天通过卫星遥感监测我市干旱、洪涝情况。向防火、防汛等政府相关部门发布。

(四)推进人工影响天气规模发展,增强农村气象防灾减灾能力。我市耕地面积大,每年都发生程度不同的旱灾和雹灾。根据农业防灾减灾需要,我局积极推进人工增雨防雹规模发展。现已拥有作业高炮127门,移动式火箭发射装置从无到有发展到27部。全市十五个区、县(市)具备人工增雨作业能力,两年来人工增雨累积增水3000万立方米,人工防雹每年使农业减损增效上亿元。

二、农业气象服务能力与农村改革发展需求间存在的差距

经过多年的发展,哈尔滨市农业气象业务已经相对比较成熟。近几年来,我局对农业气象业务也进行了一些改革和探索。但与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气象服务的需求,还存在一些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业气象服务还相当程度的停留在传统农业气象服务阶段,缺乏对用户的细分和对需求的研究。二是现阶段农业气象的情报预报业务仍然停留在以定性服务为主的阶段,缺乏定量化的分析评估,缺乏与农业生产、农事活动的结合,对用户来讲,可用性不高,指导作用不强。三是农业气象服务领域有待向畜牧业、林业、渔业等方面拓展。四是全市农业气象观测站网需进一步调整完善。五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重大农事活动的预报服务信息不能够在第一时间传到农民手中,即农业气象业务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亟待解决。六是向农民普及气象知识、培训科技型农民做得不够,没有充分发挥农村综合经济信息网的作用。七是重科研开发,轻成果转化。

三、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服务的设想

市委市政府对农业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农业气象业务发展带来了新机遇,也对农业气象业务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我们必须认识到,当前我市农業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中,农业气象业务也必须适应这种转变,由主要面向传统农业的农业气象情报预报的基本气象服务向着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多元化、全方位的农业气象服务转变。这就需要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力发展适应农业防灾减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应对气候变化需要的现代农业气象业务。

(一)加强农业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着力加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农业防灾减灾业务体系建设,要在现有业务基础上,认真分析现代农业气象业务的需求,综合考虑农业生产布局结构、气候影响特征、气象灾害的分布特点等,着力提高农业气象防灾减灾服务的针对性和精细化能力。

第一,加快发展适应现代农业气象业务的观测站网。在现有的农业气象观测站网基础上,加强对全市各类专项自动观测网与乡镇自动观测网调整布局的规划设计。结合近年来农业结构调整和种植制度改革带来的全市农业生产布局的新变化以及农业防灾抗灾气象服务的新需求,调整完善全市农业气象观测站网;同时也要结合县域性、流域性农业发展的特点,逐步发展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区域性农业观测网络,支持现代农业气象业务的发展。持续稳步推进生态气象观测网的建设。结合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的

需要,在我市生态脆弱、敏感县域稳步推进典型生态区、生态气象观测网络的发展。

第二,提高针对关键农事季节和具体农业生产活动的农业防灾减灾服务能力。在继续做好对农业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测服务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干旱、渍涝、洪涝、连阴雨、霜冻、低温冷害等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及农事季节影响的分析评估的技术研发,逐步发展农业气象灾害信息系统,针对不同的农业气象灾害时空分布规律以及建立分作物分县域的定量化监测、与预报和影响评估业务,逐步实现农业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以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为主向气象灾害影响的定量化分析评估服务延伸。同时,不断拓展农业气象防灾减灾服务领域,联合农业部门,发展农业生物灾害气象预报技术,提高农、林业病虫害发生发展气象等级预报服务能力。还将在有关县(市)分析林、牧、渔业的气象服务需求,拓展面向畜牧业、林业、渔业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服务延伸。

第三,积极探索和发展农业气象灾害风险服务的新业务。充分分析正在全市开展的农业灾害保险工作对气象服务的新需求,发展建立农业气象灾害的风险区划、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新业务,使气象服务延伸到气象灾害保险设计、理赔及减灾服务的全过程,为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提供科学依据,为农民采取科学的避灾措施提供服务。

(二)增强粮食安全和全省千亿斤粮食工程的气象保障服务能力。积极探索为粮食安全提供气象保障服务的途径和手段,要从农业减灾、粮食增产、农作物布局调整以及国家及区域粮食增产宏观政策制定等不同层面,有针对性地开展粮食安全的气象保障服务。

改进和提高粮食产量预报的技术和能力。发展各类农作物长势实时监测、产量滚动监测、预测和综合评估技术,从作物出苗到成熟的不同阶段制作实时滚动的农作物长势情况预测,建立异常天气气候条件下粮食产量动态监测和综合评估的决策服务业务。围绕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不断拓展粮食产量预报的领域,开展粮食作物之外的其它农产品产量预报服务。

提升农业与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服务能力。加强气候变化对我市不同县域农业生产影响的研究和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农业气候资源时空分布规律的研究,为我市农业生产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我市农业气候资源的合理利用及农业结构调整提供农业气象服务。加强气候变化对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的研究,趋利避害,为科学应对我市不同县域农业气候风险,减轻气候变化对我市农业生产的负面影响提供服务。

开展农业气候可行性论证和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的服务。加强为农业产业结构、种植结构调整以及农业产业化、粮食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工作的科技支撑与服务保障能力,科学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布局,合理开发利用农业气候资源,变农业气候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生产优势,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继续发展完善农田、草地、森林、湿地、荒漠等典型生态系统的生态质量气象评价体系和动态评估技术;开展城市生态气象监测评估业务;开展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气象监测评估。

(三)提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服务能力。积极探索气象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途径和方式。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氣象工作要着力为农村改革发展服务。

第一,发展完善农村的公共气象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公共气象服务的覆盖面,着力解决农业气象业务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的瓶颈问题。在不断拓宽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发布功能的同时,还要发展建立基层气象协管员和信息员队伍,明确其防灾减灾的职责,因地制宜,土洋结合,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传递给农民群众。

第二,推进农业气象科技服务的发展。为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农业气象适用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咨询服务,直接面向农民和农业生产实体开展技术服务。大力发展设施农业、精准农业等特色农业的气象保障服务,逐步建立起符合地方现代农业发展特点,各具特色的气象服务技术体系和业务系统。

第三,充分发挥农村综合经济信息网的作用,服务于农村的农业科技和农业经济发展。依托地方政府不断延伸的综合农业信息网络,在乡镇、村发展建立农业气象业务终端,通过网络将农业实用信息直接传输到广大农户、乡镇企业和各涉农单位手中,发展可视化的农业气象技术咨询服务。

(四)强化农业气象的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气象的科技开发要紧紧围绕全市农业发展和现代农业气象业务发展的需要,认真分析新形势下农业气象业务发展的新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应用研究。针对粮食安全和农业气象防灾减灾的服务需求,要着力加强农业气象灾害及农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预报技术及影响评估技术,进一步提高遥测遥感技术在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及农业灾害监测中的应用能力。重视并加强农业气象的试验研究。适应我市农业结构和农业布局的调整变化,调整完善农业气象业务的布局,有针对性地开展气象条件对粮食、经济作物等稳产高产以及设施农业、精准农业等特色农业影响的观测试验,发展改进农业气象的监测、预测和影响评估技术,提高农业气象服务的科技水平。积极探索科研与业务结合的机制,促进科研成果在业务中的应用,充分发挥农业气象业务在科研成果转化中的中试、示范作用,推进科研成果向业务的转化。

四、做好气象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

农业作为露天工厂、弱势产业,至今仍然摆脱不了靠天吃饭的局面。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地处中高纬度的哈尔滨十年九旱,受变暖影响尤为明显。近47年来平均气温上升了约2.1℃,气候变暖、水资源短缺和气象灾害频发一直都是制约农业生产的主要气象因素。为确保国家粮食生产安全,必须做好大力开发空中云水资源、搞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健全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发布体系等方面的工作。通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搞好农业气候灾害防御,实现农业的科学分析、科学发展、科学把握、科学决策,以不断满足农业防灾减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粮食安全及应对气候变化的需求。

(一)大力开发空中云水资源,切实缓解干旱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水资源短缺一直是困扰我市农业生产的瓶颈问题。我们将通过建立飞机人工增雨作业基地,增强火箭机动增雨作业能力建设,建立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作业与效益评估系统,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信息网络和通讯系统等四项举措。实现由应急抗旱增雨作业向保墒防旱、防抗结合作业转变,由单一农田抗旱作业向多领域作业转变,由粗放型作业方式向集约化作业方式转变,解决制约我市农业生产的瓶颈问题。由于明年春旱的可能性较大,我们必须增强抗旱防灾的主动性,及时在秋冬季开展预防性的人工增雨(雪)作业,搞好水库汇水区和江河源头增雨作业,通过增加水库蓄水量,缓解水资源不足,变增雨抗旱为备水增墒、保墒防旱,切实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抗旱、防雹等防灾减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深入普查风资源分布状况,推动风力提水抗旱新措

施。我市风资源相对比较丰富,大小江河纵横全市,具有较好的水资源,如何科学利用好这些自然资源是我市抗旱夺丰收的重要途径。我们将积极开展农村的风资源普查工作,为政府提供详尽的风资源时间、空间分布状况,与农业、水利等部门共同开展离电网的風力发电照明、风力提水灌溉等新措施的应用与推广,解决贫困山区用电难、用电贵的问题,解决水库、塘坝蓄水能力不足,水田灌溉不充分等问题,为全市种植结构调整、增加水田面积提供科技支撑与服务保障。

(三)合理利用农业气候资源,搞好种植结构调整,服务于现代精准化农业的开展。气候变暖趋势加剧给农业生产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我们将联合农业等多部门开展细化到乡镇村屯的农业气候区划细化和特色经济作物的专题区划,建设种植结构调整气候分析与服务保障系统,完善气候变暖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系统等三项工作,开展哈尔滨农业气候生产潜力研究,建立起气象与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科学分析、评估系统。合理开发利用好气候资源,培育、推广晚熟高产品种,发挥气候变暖的有利因素,提高粮食产量,为我市发展现代农业、开展精准数字化农业创造必要条件。

(四)健全农业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提高农业灾害及病虫害的实时监测分析能力。气象灾害频繁发生是造成粮食减产和影响经济作物品质的重要因素。建议市政府应切实将乡镇自动气象监测站网和乡镇标准化炮站建设与维护纳入到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之中,完善乡镇农业气象协管员管理体系。通过完成干旱(土壤墒情)实时监测系统建设,乡镇农业气象自动监测站网建设;农业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与评估系统建设等三项建设任务,逐步开展干旱、地下水位、土壤养分、风蚀以及物候观测,为全面开展农业与生态气候监测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农业灾害及病虫害的实时监测分析能力。加快建立高效的乡镇协管员队伍,搞好乡镇农业气象协管员的培训,形成完善的农业气候资源监测体系,为开展乡镇天气预报和细化到乡镇的气象灾害评估奠定基础,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村应用气象信息服务于生产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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