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组织议事规则(共5篇)
1.学校组织议事规则 篇一
成都市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36号)、《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08]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议事会,是指受村民会议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村民议事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监督。
本办法所称村民小组议事会,是指受村民小组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民小组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的村民小组议事决策机构。村民小组议事会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在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村日常自治事务、行使监督职能。
村民议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行为。
第五条
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明确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形成书面决议,或写入村民自治章程。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变更村民议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七条
村民小组议事会的职责,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
第三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 第八条
每个村的村民议事会成员不少于21人,其中村组干部不超过50%。每个村民小组应有两个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名额。
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规模较小的,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第九条
村民议事会召集人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村民小组议事会召集人,从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在村党组织领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由各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从本小组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产生。
选举实行不提名候选人直接选举的办法,也可先由村民提名候选人、再进行正式选举。第十二条
选举时,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半数以上的,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十三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选举结果当场公布。选举时,应设立秘密写票处。第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由缺额成员所在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补选。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本村民小组的小组议事会成员和本村民小组选举产生的村民议事会成员。罢免应当有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有权申辩。
第十七条
罢免动议由村党组织受理。村党组织应对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通报调查结果。
第十八条
罢免须经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选举、罢免和补选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告。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或强迫他人选举、罢免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
第四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
(二)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三)就涉及本村(组)利益的事项,向上级政府提出政策咨询,并要求答复。
(四)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质询。
第二十二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按时参加会议,遵守议事规则。
(三)保持与村民的密切联系,全面、真实反映村民意见建议。
(四)带头执行并教育、引导村民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决定,跟踪了解决议执行情况。
(五)尊重其他议事会成员发表意见的权利。
(六)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当固定联系本村民小组村民,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了解掌握村民利益诉求。第二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经常无故缺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村民议事会提议,经其所在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终止其职务,并补选村民议事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每年应向本村民小组村民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为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加强对议事会成员的培训,表彰优秀议事会成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每年应分别向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工作,自觉接受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执行村民议事会决定,并接受村民议事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应当设立村务监督小组,负责村务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民议事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的村、涉农社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2.中学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 篇二
为了健全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解决的原则,加强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领导集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确保上级部门和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确保教职工的民主参与,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学校议事规则和程序。
议事规则
一、校务会议事规则
校委会成员由学校校长、书记、副校长、各室负责人组成。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其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会议精神,提出学校贯彻落实的意见。
2、检查学校教职工大会重要精神及校务会决定的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
3、分析本校教职工的思想、教育教学以及学校经费执行等情况,交流各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研究和决定涉及全校性的重要工作。
4、研究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⑴学校的办学方针;
⑵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⑶学校的重大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 ⑷学校干部选拔及人事安排; ⑸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⑹经费预决算报告; ⑺重大基建项目和发展规划; ⑻校内机构的增设或撤并等;
⑼学校奖惩工作和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 ⑽其他重大问题。
5、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召开,并负责决策。
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校长办公会议由学校正、副校长参加,由校长负责召集,一般每周召开一次,若需要可随时召开。其主要任务是:
1、校长按各分管的工作中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研讨是否需交校务会议决策的事项;
2、对学校重要问题的可行性研讨和决策研究;
3、对各分管工作进行交流、商量,提出各分管工作近期的主要工作;
4、校长或副校长认为需要统一的教育、教学、后勤等问题予以研讨;
5、补充和完善校务会议决定的各项重大问题的配套措施。
三、教职工大会议事规则
教职工大会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全校教职工参加,一般每学召开一次,若需要可随时召开。其主要任务是:
1、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学习教育教学理论;
2、通报各方面工作,总结经验或教训;
3、安排布置阶段性工作及要求;
4、审议通过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
5、民主评议干部。
6、审议通过重大维修、基建和购置项目;
7、其他需要由全体教职工共同参与、商讨的问题。议事办事程序
一、各室需提交校务会、校长办公会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先向分管副校长汇报,再由分管副校长向校长汇报,校长决定何时利用何种会议研究解决;部门间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各分管副校长互相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汇报校长协调解决。
二、学校行政室、党群各成员分工的工作,需提交校务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行政室应先向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汇报,支委、团委、工会应向党支部书记汇报,重要事项须经校
务会议酝酿,支委会酝酿,工会酝酿后,再提交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规章制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教职工考核及工资福利等方案的出台、实施,先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校务会讨论后提交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涉及人事、经费、基建和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均应上报教育局或自觉接受教育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1、学校干部配备、调整、内部机构的增设或撤并由学校提出意见,汇报教育局,由教育局局务会议任命;
2、学校重大改革措施,新修订规章制度,教职工惩处由学校向教育局汇报同意后实施;
3、学校经费预决算报告上报县财政局的同时上报县教育局监督管理;
4、学校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资产核销,必须报县教育局批准,报有关部门备案;
在议事办事过程中,要遵循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逐级负责,程序合理。
富民县罗免民族中学 2014年9月1日
富民县罗免民族中学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改进工作作风,充分发挥学校领导(包括校级和中层领导)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学期举行一至四次民主生活。学校校级领导,中层成员,党员,全体参与。由学校支部书记主持。
二、会前做好准备。召开民主生活会以前,应事先通知每个成员,让大家做好发言交流准备。
三、学校党支部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中心议题,使会议内容更加集中,提高会议质量和效果。
四、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有:反思自己所做的工作,总结成功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班子共性问题和个别同志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提出自己的由建设性的建议意见。
五、每个领导成员都要以身作责,发扬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要本着统一思想,团结同志,共同进步,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发展的宗旨,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严肃纪律,坚决反对会上不说,当面不说,背后乱说等自由主义倾向。
七、民主生活会每个成员都必须按时参加,积极发言。任何人都不得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席。
八、做好记录,向上级报告。学校的民主生活会要有专用记
录本,并进行如实记录。要将记录和情况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要将原始记录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九、严肃组织纪律,与会人员不得擅自传播民主生活会需要保密的内容。对于违反保密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民主生活会记录由指定专人负责。
十、对民主生活会中检查和反映出的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视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中共富民县罗免民族中学党支部
2014年9月1日
富民县罗免民族中学政务公开制度
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为搞好我校的民主监督,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以确保我校各项改革和工作目标的实现,在我校将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为把这项工作开展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是贯彻党的精神,扩大基层民主,是坚持和发展教职工民主监督,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和发展的有效措施。在学校实行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加强我校民主监督和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学校廉洁自律,最大限度地调动全校教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推动我校各项改革和发展。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方面: l、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方案。
2、学校工作目标和任期发展规划。
3、财务宏观收、支状况及重大投资项目。
4、学校机构设置调整及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
5、重要的人事任免情况。
6、大额固定资产管理、变更情况。
7、重要的单位内部奖惩规定及执行情况。
8、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人述职、述廉情况。
(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
1、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2、对职工考勤情况。
3、其它生活福利方面的问题。
(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
1、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学校基建工程维修项目承包计划实施情况。
3、大宗物资采购招标情况。
4、其他教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
三、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1、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工会法》、《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学校严格坚持教代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教代会,向教职工代表汇报一年来政务公开的工作情况。
2、在适当时机,用适当形式,学校设置专用固定政务公开栏,按规定要求随时公布政务公开的有关内容。
四、政务公开要遵循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坚持一切从我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2、实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认真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党的方针政策办事,按照职代会的职权实施。
3、实行政务公开,就是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过程,维护教职工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保障参与管理的权利。
4、坚持促进学校稳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关键在真实,实质是监督,基本载体是职代会,目的是搞好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推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富民县罗免民族中学
2014年9月1日
富民县罗免民族中学财务公开制度
为了加强我校财务管理与监督,促进学校教育和建设的发展,切实做到民主管理和民主理财,根据有关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学校财务公开制度。
一、成立学校财务公开工作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工会、财务人员参加。
二、学校财务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 的原则。校财务管理要逐步走向电算化管理的轨道。
三、设立学校财务公开栏,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
四、财务公开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财务公开内容为:
(1)学校经费的预算、结算收支情况。
(2)学校的校产及其增减变动情况,创收情况。
(3)学校的修缮项目的预算、结算,学校设备设施的购置情况。
(4)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收费依据和实际执行情况。(5)教职工、家长反映的有关经费方面的热点问题。
五、在每年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上,学校要向代表们或全体教师汇报一年经费开支情况,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富民县罗免民族中学
3.业委会议事规则 篇三
为明确深圳市南山区浪琴屿花园(以下称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权力和义务,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有效代本小区表业主行使权利,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深圳市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所在辖区社区工作站的指导下,结合本小区的具体情况,特修改、制定本《浪琴屿花园业主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2007年版)》(以下称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浪琴屿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称业主委员会)是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依法及本小区《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并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生效。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向业主大会报告,对业主大会负责。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在《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本章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实现本小区业主的共同愿景而努力奋斗。(本小区业主的共同愿景是:通过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单位的共同努力,人人成为遵约守法、知荣明耻、讲究公德的合格居民;把本小区建设成服务完善、邻里和睦,相互关爱、安全、文明、宜居的家园;让我们的社区成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社会和谐的高尚社区。)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权力、义务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为 五 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业主委员会可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和副主任参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都暂定为义务服务性质,不领取报酬和津贴。执行秘书可领取适当津贴,执行秘书的津贴数额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该费用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按时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3.代表业主大会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小区的社区管理工作;
6.公布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有效联系方式,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7.保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以及本小区的工程建设资料、公共档案、对外合约等文件; 8.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一项专门职责是:代表全体业主选聘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建立并维护本小区业主的专用网站。网站的运行维护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建议,经业主大会批准后确定执行。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执行业主大会决议;
3.在市、区主管部门的组织或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计划、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5.监督专项维修基(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6.负责对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募集、使用和管理; 7.监督本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8.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组织换届改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工作; 9.向业主大会提出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议案或其它议案;
10.代表业主与水、电、气、电信、视讯、网络等供应商或服务商签订合同,行使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11.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公司)、公证处等中介机构,行使委托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委托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12.雇佣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并决定其报酬,行使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13.制定和执行本小区的专项事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4.当业主违反《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或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程序,行使程序中的权利,履行程序中的义务并承担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
15.代表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共有财产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的程序,行使程序中的权利,履行程序中的义务并承担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 16.《业主公约》、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8.自觉接受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
(2)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行使表决权;(3)具有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2.义务
(1)遵守本章程;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2.执行业主委员会决议;
3.审批业主委员会经费的使用(当一次性使用经费超过10%,须由委员会作出相应决议支持,并由主任、副主任或三名以上委员联签方为有效); 4.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5.签署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
6.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届期满必须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和工作述职报告;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和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本章程规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三年期满须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不低于委员人数的20%.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小区正式业主(以最新有效的产权证为证)。
2.具有完全民事能力,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
3.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缴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基(资)金等费用。4.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5.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任职,未在本物业开发商公司任职。6.担当过破产企业的负责人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业主、被刑事处罚过(过失犯罪出外)的业主不得出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程序:
1.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推荐;
2.10名以上的业主联名也可以推荐一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该审查候选人的资格。业主推荐的候选人应在业主大会会议举行之日7日以前持业主联名推荐的推荐信、本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联系方法向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申请候选人登记。逾期申请登记的,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有权拒绝登记。
3.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受理业主推荐的候选人的登记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已经登记的证明。业主推荐的候选人申请登记没有逾期,而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拒绝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拒绝登记的理由。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程序:
1.在候选人确定后,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将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全体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联系方法以公告或其它方法告知小区全体业主。
2.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日7日以前向全体业主送达选票;选票应当编号,没有编号的选票无效。
3.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投票采取记名投票,投票人必须在选票上填写自己所拥有的物业名称和票权数,并签名(盖章),否则视为无效票。
4.同一张选票重复选举同一候选人的,该候选人仅作得一票计算。
5.选票上所选人数不得超出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否则视为无效票。
6.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及时提请业主大会对候选人进行投票。如投票期满后,登记回收的票权未超过总票权的50%,则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确定延长投票时间,直至超过50%。7.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以得票多少来排序,所得赞成票在前5名的候选人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业组委员会。若出现同票现象,无法确定前5名,则延长投票时间三天,由未投票业主对同票候选人进行投票,以得票多者确定当选委员。8.因故不能举行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在任期届满15日以前发出受理候选人登记申请的公告。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30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选举资料、《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依法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主任由业主委员会按过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任提议或经区主管部门建议,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应终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1.不再是本小区的业主或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2.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 3.因健康原因或其它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在本小区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下属单位中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其中,1、2项情况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况须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备案。
第二十三条.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15天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委员会各种资料和财物移交给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较多时,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予以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应当在半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罢免程序:
1.在业主大会期间,20%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罢免议案,出席业主大会的50%以上的业主通过,即可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委员。
2.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20%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罢免议案,全体业主的50%以上通过,即可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委员。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委员因违法、越权或渎职行为而被罢免的,业主委员会不给以任何补偿;给业主委员会造成财产损失的,业主委员会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委员被罢免而形成的业主委员会的缺额应按本章程规定的选举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被罢免的,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主任由补选后的业主委员会按过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例行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2日之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每位委员。
第三十一条.如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重大事项,根据所讨论议题的需要,可邀请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派员列席会议;也可邀请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非业主使用人代表以及媒体代表参加会议;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还应邀请承租人代表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上述人员均没有表决权。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况下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经区主管部门建议召开的; 2.由主管部门责令召开的;
3.由10%以上业主联名提议召开的; 4.当本小区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的。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其他非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若某位委员既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的,则视为弃权。
第三十四条.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做出重要决议由业主委员会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若表决时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业主委员会主任有多投一票的权力。
第三十五条.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如涉及重大问题应分别记录与会全体委员的不同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超越《业主公约》和本章程授予的职权致使业主委员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会议的委员应对业主委员会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送达每一位业主:
(一)关于专项基(资)金的使用的建议;
(二)关于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三)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议;
(四)对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管理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五)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
(六)关于罢免委员的建议;
第四十条.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方可对外公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签字:
(一)关于专项基(资)金的使用的建议;
(二)关于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三)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议;
(四)对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管理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五)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
(六)关于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建议;
(七)向市、区主管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的决议;
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档案资料和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并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四十二条.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加盖业主大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的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八)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工作所需必要的活动经费按照本小区《业主公约》的约定予以筹集保障。也可以向全体业主专项募集。
第四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可以接受不带附加条件的捐赠作为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补充。但业主委员会不能因照顾捐赠人的意志而做出有损全体业主利益的事情或决定。
第五十条.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费用;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参与、组织一些交流活动的开支等等。执行秘书人员的津贴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网站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从专项维修基金中列支。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汇报一次,每向业主公布。
第五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人借款或为任何人提供担保;不得从事任何投资活动;不得妨碍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在此前发布的关于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相关内容的文件同时废止。如有与本章程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在本章程生效期间,如发生须由业主委员会决策而本章程未加规定的事项,以当时生效的《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第五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4.支部班子议事规则 篇四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党内监督,实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中心党支部的议事行为,结合中心党支部特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部门)、自治区和地委、行署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领导讲话、重要指示,结合中心工作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党支部以及中心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季度、阶段)、专项工作计划和安排。
(三)、党支部和中心重要工作请示、综合性汇报、报告和重要信息发布,党员发展相关事项。
(四)、拟报地区管委会决策的住房公积金重大政策调整、业务工作报告,以及公积金业务操作流程、细则等内部控制度制定。
(五)、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工作职责、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六)、中心人员调动和职务、岗位调整、薪金待遇确定、学习培训、奖惩事项。
(七)、中心重要接待事项、大项经费预算和开支,设施建设、大宗设备购置和处置。
(八)、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员经常性教育、流动党员管理、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的办法、措施和落实。
(九)、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及相关事宜。
(十)、中心扶贫帮困、社区共建以及领导干部“一点五户”帮扶重要事项。
(十一)、领导班子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贯彻执行《党章》,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用正确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分析、研究和解决问题。
(二)、坚持搞好会前酝酿,搞好会议准备,不搞临时会议。
(三)、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讨论决定问题,充分发扬民主,在目前情况下,采取吸收相关人员,参加班子会议,更广泛地体现决策的民主化。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意见基本一致的问题当决即决。
(四)、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大事集体研究决策,分工负责落实,班子成员既要按分工履行职责,又要自觉维护班子团结,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形成合力,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坚持在国家宪法、法律和党纪、条规允许范围内议事和决策,违法乱纪和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事项不予研究。
三、议事程序
议事范围内的所有事项必须经过班子及民主决策机制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确定议题
根据既定工作安排和实际工作需要,由书记或其他班子成员提出需要研究事项的预案,经书记与班子成员酝酿沟通后,确定会议议题。
(二)、会议准备
议题确定后,相关科(室)管理部按照书记、班子成员要求,准备好有关需要研究事项的文书资料,书记责成办公室主任通知参会成员或其他列席人员,并告知相关议题内容、时间、地点,以便各参会人员做好思想和发言准备。办公室提前准备好会议室,必要时准备录音录像设备。
(三)、会议讨论
领导班子会议由支部书记负责主持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并由支部书记作出安排;列席人员由支部书记视情而定。与会成员要求真务实,就会议议题踊跃发表真实意见,进行充分酝酿讨论。主持会议的书记要注意引导,防止会议偏题。
(四)、会议决策
领导班子研究决策要充分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对决策提案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
对决策议题可允许个人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做到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大局。
对于重要议题发生争执,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在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报告上级党组织。
领导班子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必要时办公室协助搞好音像记录。会议结束时,主持会议的书记应对原始记录审查签字。
四、监督执行 领导班子研究作出的决策或提出的要求,必须坚决执行,按领导班子分工抓好具体落实,不允许擅自改变。执行过程中应及时反馈情况,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原来的决议时,必须再提交领导班子进行复议后方可进行。
办公室根据领导班子决策,需要形成文书的,在最短时间内制发文书,依照领导班子分工,报请主管领导签发。
书记和班子成员要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领导班子讨论涉及保密的内容,在解密前所有参会人员不得向外泄密。了加强党支部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特制定党支部议事规则。
一、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范围:根据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结合本支部的实际情况,支部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主要是:思想政治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批示决定,保证完成行政工作,发展党员工作,党员管理教育工作等。
二、党支部委员会的召开:党支部委员会按月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或延期召开。支委会由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在时,书记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委员主持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支部书记根据情况确定,在会前要通知各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如会议议题涉及委员或其亲属,应该回避,根据议题需要支部书记有权确定列席人员。
三、党支部委员会议事决策方法:支委会讨论问题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对需要讨论的议题事先应充分酝酿,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讨论时,各委员要畅所欲言,勇于发表不同意见。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书记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集中,形成支部决议。如会议议题需要进行表决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表决方式由支部书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形式。决议、决定以获得应到委员过半数赞成票才能通过。如果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服从和执行集体通过的决定和决议。
四、党支部委员会决策的实施: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部决议通过后,必须各负其责,落实到实处,支部委员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集体的决定,积极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带头贯彻执行,并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虚心听取和及时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与要求,要紧密依靠群众,及时总结经验。如发现原决策不当或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提请支部委员会复议,在未改变原决议时,仍按原决议执行。支部书记对决议的执行情况,要及时催办或定期检查,保证贯彻落实。支部委员要坚持党性原则,树立全局观念,主动接受支部书记的领导。支部书记要充分发挥委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委员之间要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谅解、齐心协力抓好支部决议的贯彻落实。支部决议在未公开时,各委员应保守秘密,不得跑风漏气,送情买好。
文化局关于印发《基层领导班子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等五项
制度的通知 各基层党(总)支部:
为了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试点工作的成果,坚持从严治党方针,切实落实整改措施,现将《基层领导班子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业余党校培训制度》、《基层党组织生活制度》、《关于民主评议党员实行“两票制”的规定》、《谈心制度》等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文化系统基层领导班子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深化基层单位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试点工作的成果,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规范文化系统基层领导班子议事内容、议事程序,不断强化领导干部的集体观念、民主观念、群众观念,增强班子团结,进一步提升基层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水平和议事效率,依据《党章》和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文化系统所属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议事,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基层领导班子是指基层单位党(总)支部委员会(简称支委会班子)和基层单位行政领导班子。
第二章 基层党(总)支部委员会
第四条 基层党(总)支部委员会(简称支委会),由全体(总)支部委员参加。不是党员的基层单位行政正、副职领导除支委会研究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纪律检查、党内奖惩和支委会自身建设等党建工作外,应列席支委会;研究全局性工作和关系职工切身利益有关问题的会议,工会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应列席;涉及青年工作有关内容的会议,团(总)支部书记应当列席。
第一节 支委会议事内容
第五条 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基层单位中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是: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上级的文件、指示和局党委的决定。
(三)本单位全局性的工作安排和改革发展等重大部署及实施方案。
(四)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纪律检查和支委会自身建设等党建工作。
(五)后备干部培养、选拨、中层干部任免和人事变动、奖惩。
(六)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贯彻落实知识分子、统一战线和离退休政策,指导共青团、工会等群众组织的有关工作。
(七)需要支委会研究的其它问题。
第六条 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基层单位中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需研究的主要问题是: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文件、指示和局党委的决定。
(二)本单位的改革与发展等重大部署及实施方案。
(三)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纪律检查和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等党建工作。
(四)根据本单位行政一把手的提名,在组织考察的基础上,研究有关后备干部培养、选拨、中层干部任免等事宜。
(五)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贯彻落实知识分子、统一战线和离退休政策,指导共青团、工会等群众组织有关工作。
(六)需要支委会研究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基层文化企业单位中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需支委会集体讨论研究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有关问题。
(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的有关事宜。
(三)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内容。
(四)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有关事项。
(五)党组织自身建设,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指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有关工作。
第二节 支委会议事程序
第八条 支委会由党(总)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根椐需要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紧急问题,随时可以召开。
第九条 支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总要求,集体研究决定问题,其一般程序是:
(一)会前准备。会前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提出议题,并依据上级指示和本单位的实际,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准备意见或方案;提前将开会的时间、地点、议题、要求等事项通知各位委员;支部委员根据会议要求,做好参会准备。
(二)宣布开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后,主持人应讲明议题和讨论要求,组织委员负责做好会议记录。由3名委员组成的支委会,如果只有两名在位,不宜召开支委会。如事情紧迫,可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三)展开讨论。支委会在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委员要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各抒已见,但不得搞临时动议。
(四)适时归纳。会议主持人在各位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要及时归纳各方的意见,并提出拟表决的建议内容。
(五)形成决定。如议题需要形成决定,支委会一般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
(六)明确分工。会议决定形成后,主持人对决定作出的工作事项要进行分工,做到责任到人。
(七)宣布闭会。支委会议题进行完毕后,由主持人宣布休会。会后,对支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除不宜公开的内容外,要按规定向全体党员传达,接受党员的监督。
第三节 支委会议事原则
第十条 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原则。支委会议事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原则。支委会议事必须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不得作出与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相悖的决定。
(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支委会讨论问题遇有分歧时,且多数人意见比较一致,只有少数不同意见,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讨论中如对问题争论较大,且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四)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任何委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讨论和决定问题时,无论是正、副书记,还是委员都是平等的一票;决议一旦形成,支委会所有成员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不允许任何人实行个人专断或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凡属于必须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借个人分工负责而擅作主张,自行其事;支委会已经决定的事项,委员应根据自已的工作职责,独立负责地处理好个人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应事无巨细都要集体讨论。
(六)支委会保密的原则。除会议要求向党员、群众传达或征求意见外,与会人员在会议讨论期间或决定未正式公布前,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情况。
公司党支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一、公司党支部实行书记负责制和领导班子个人分工负责制。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书记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综合集体的智慧,形成统一意见。
二、领导班予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书记委托或上级指派,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书记报告,并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书记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班子成员要做到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协作支持。
三、重大事项由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对集体作出的决议,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书记办公会作出的决定及讨论的内容,未公布前与会人员要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四、书记办公会是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主要方式。办公会由书记主持,原则上一月召开一至二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要在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基础上,通过票决形成决议。
公司党政联席会制度
为加强党政之间的工作协调,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不断促进公司的发展和稳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会议的召开
1、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主要研究党群工作时,由党委书记主持;主要研究行政工作时,由总经理主持。
2、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公司级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3、党政联席会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记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4、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变更议题。
二、会议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指示、决定和集团公司会议精神;
2、安排部署需要公司党政工团组织齐抓共管的工作;
3、通报公司党政工团的主要工作情况;
4、协调公司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沟通情况,解决问题;
5、讨论公司党委书记或总经理提出的有关议题;
6、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与解聘;
7、公司两级后备干部的确定;
8、应当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其它事情。
三、议题的提出
1、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总经理分别提出,经党政主要领导认真磋商,形成统一意见后确定;
2、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党委组织部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四、会议准备
已确定的党政联席会会议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各项工作,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应责成分管公司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论证。
五、会议的进行
1、党政联席会议应按规定的议程进行,不得搞临时动议。
2、讨论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要表明赞成或者反对的态度。党政主要领导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一般情况下不先做带有表态性的发言。
3、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因工作需要必须尽快做出决定时,实行表决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的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六、会议的落实
1、对于会议形成的意见、决定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负责落实,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反馈。党政主要领导应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其他班子成员要增强配合意识,通力协作,各负其责,保证决策的有效实施。
2、对集体形成的决议、决定和贯彻落实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和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5.行政会议议事规则 篇五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促进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议事决策的效率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议事要以“四个坚持”为指导思想,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确保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贯彻学校党委的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实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坚持依法治校,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 行政会议主要由院务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组成,由院长根据工作的性质和任务要求确定召开何种形式的会议。
第二章 会议召开
第四条 院务会议的安排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院长办公会根据工作要求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受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主持会议。
第六条 院务会成员由正、副院长,正、副书记组成。党委与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院务会一般应在正副院长到齐的情况下召开,若遇特殊情况需召开院务会,院务会成员应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正副院长不少于2人。
院长办公会由正、副院长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参加。参加会议的正、副院长一般不少于3人。
第七条 行政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单位,可通知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列席会议,非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须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就会议议题内容进行介绍、说明或提出建议。参加专题汇报的列席人员,按办公室通知要求候会,以便讨论相关议题时能及时参会。
第三章 会议议事范围
第八条 院务会议事范围
1、学习和讨论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与学校工作有关的法令、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2、贯彻执行校党委的决定和建议,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3、研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文件和报告以及征询党委会意见和建议的问题。
4、在党委的领导下,主持研究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和办法。
5、研究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和有关全院性的规章、制度、办法及上报的重要文件。
6、讨论审定教学计划、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竞赛训练以及重要科研项目的立项和实施。
7、研究人事调配、教职工奖惩工作,拟定教职工队伍建设、机构调整、干部聘任、全校编制方案。
8、讨论审定招生和就业方案,研究学生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9、审定学期和财政年度的预、决算以及基本建设和经费情况;审定重大项目(10万元以上)的立项、预算资金变更,校产开发计划,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项目,筹资和审计工作。
10、审定重要的外事活动。
11、审议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安全保卫、综合治理的规划和重大措施等。
12、各分管副院长期中和期未工作情况汇报。
13、院长、副院长及各部门要求行政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1、研究解决在贯彻落实学院党委会的重大决策、决定和意见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
2、研究讨论需提交院务会或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宜或院长认为需要提交院务会或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3、研究学院发展规划及教学、训练、科研、后勤、人事方面重大改革思路。
4、审定5--10万元维修项目和一次性5--10万元经费支出。研究基建维修工程中有关重要事项和在建工程预算、学校年度预算内的经费支出,以及预算执行中的重要问题。
5、听取并研究院主管领导、各系、部、院、校及各行政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汇报。
6、审定由学院各行政部门发布的行政文件、规章制度。
7、研究行政工作的年度、学期总结与计划安排。
8、研究一般人事安排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会议的议题由院长直接提出和确定,也可由分管校领导向院长提出,或由学校办公室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由院长确定。各行政部门提出的议题,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确定。院务会提出审议重要事项的议题之前,应征求党委书记意见。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求提交行政会议审议决定的问题,要事先准备好详细的背景材料、基础数据、各类文稿和拟定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备选方案应有2个以上),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由党委与院长办公室核查提交会议。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院务会议议题安排及书面材料,提前2天以上送达与会成员。
第十二条 院务会议原则要按事先确定的议题一事一议一结,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三条 行政会议的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该议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再由分管院领导作出说明,然后针对议题进行研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集中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明确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根据议题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如对重要问题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如分管院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列入会议研究的相关议题原则上暂缓审议。但对急待审定的议题,分管领导应在请假时,将意见和建议告知主持人。
第十六条 凡涉及与会者本人或亲属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予回避。议事内容涉及保密事项时,要严格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
第十七条 院务会在研究提交党委会做出决定的重大问题或事项时,若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会成员出席了会议,并形成了一致的意见,经由党委书记提出,会议研究的结果可不再提交党委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行政会议由党委与院长办公室负责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及相关的会务工作。
第十九条 为了简化办事层次、精减各种会议、提高办事效率,凡能通过其他形式解决问题的,一般不要召开会议。必须召开的会议,应尽量缩小会议范围,时间不宜拖长。
第五章 会议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条 行政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与会分管领导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并将实施结果向院长报告。明确由部门负责的,则由党委与院长办公室传达和督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分管院领导。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因故不能完成会议决定时,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应向院长进行说明,亦可提出复议请求。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定,可由院长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二条 行政会议形成的决定,一般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由党委与院长办公室主任核稿,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报送院领导,并根据会议内容印发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委与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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