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2024-09-15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通用9篇)

1.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篇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建法〔2008〕138号)

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施工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服务、依法监督。

第五条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引导发包人和承包人规范施工合同管理,完善行业内施工合同信用管理标准,收集施工合同订立和履行信息,建立施工合同信用评价和查询系统,探索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引导发包人和承包人减少制订和使用不公平的施工合同条款。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具备订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发包人应当是发包工程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发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当与招标人相一致,承包人应当与中标人相一致。

第七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施工合同。

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八条 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

第九条 施工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

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等。

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者文件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条 下列内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

(二)工期调整的要求;

(三)合同价款支付、调整要求;

(四)材料、设备的供应与标准;

(五)工程洽商、变更的形式和要求;

(六)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八)其他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非政府投资项目,承包人带资建设的,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带资数额、期限、利息计算方式等内容,并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第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二)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三)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四)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六)安全措施和保险费用;

(七)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八)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九)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招标发包时或者直接发包工程签订合同时已经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其他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

第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参照国家和本市颁发的工期定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没有相应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合理工期。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商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明确约定工期和相应的措施费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费用计算。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本市质量标准的要求。对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及相应的费用。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并按施工合同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预付和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合同的备案

第十八条 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备案。

第十九条 发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办理施工合同

备案。第二十条 施工合同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施工合同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和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书面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网上数据申报表三份(双方签字、盖章);

(二)全部施工合同正、副本;

(三)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以及公证文件原件;

(四)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时,需提交拟发包的专业工程清单。

第二十二条 市或者区县建委在收到书面施工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

(一)网上数据申报表与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二)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与招标人是否一致,承包人与中标人是否一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发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包人是否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施工合同条款是否包括本办法第十条的内容;工程价款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定价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工期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是否实行工程担保;发包人、承包人是否盖章、签字以及签署合同日期等。

市或者区县建委按上述内容核实后,在施工合同正、副本上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和补正内容。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重大基础处理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变更协议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备案。第二十四条 解除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经发包人同意后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同时,持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盖章的核销单,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办理备案施工合同的核销手续。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履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每隔三个月在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工程价款支付、专业和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情况、合同变更等施工合同履行数据。

发包人、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填报的施工合同履行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委提出。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发包人应当建立施工合同档案、台帐、报表等管理制度;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时办理竣工结算并及时支付工程价款;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协商处理施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承包人应当建立施工合同档案、台帐、报表等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按时结算并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及劳务费;组织分包人,按分包合同规定完成分包工程;监督、检查发包人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协商处理施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第三十条 发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承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的,发包人有权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程序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 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履行书面确认手续的人员,应当为发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员。

工程变更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相应的工程变更价款。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十二条 发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者结算价款的,应当与承包人协商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第三十三条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五章 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建委建立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施工合同备案、履行信息的使用、公示制度。

市和区县建委通过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施工合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建委按照“谁许可、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分别负责由其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的施工合同备案及施工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建委建立施工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巡查和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

市和区县建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建委应当加强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

(一)履行施工合同主体,有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情况;

(二)是否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

(四)施工合同变更、项目经理变更、解除书面协议备案情况;

(五)工程价款的变更、确认及支付情况;

(六)进度(工期)的整体控制情况;

(七)材料、设备的供应及采购情况;

(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情况;

(九)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履行及职务变更;

(十)现场安全措施及措施的实施情况;

(十一)施工合同履行数据报送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建委应当制定施工合同的归档、调阅、保管、销毁等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施工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施工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为依据。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建委在监督检查和表彰评优时,应当以备案施工合同及履行情况为依

据。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第四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建委可以责令改正,依据施工合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发包人、承包人未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的;

(二)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进行施工合同备案的;

(三)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进行施工合同变更、解除以及项目经理变更备案、施工合同核销手续的;

(四)发包人、承包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和设置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

(五)承包人未按规定报送施工合同履行数据或者报送虚假施工合同履行数据的;

(六)对工程变更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未及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的;

(七)工程变更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未及时确认变更的工程价款,或者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未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的;

(八)发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者结算价款,未与承包人协商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

(九)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可以限制招标或者承揽新的工程。

(一)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

(二)因拖欠工程价款或者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限制招标或者承揽新工程的。

第四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第四十六条 市和区县建委工作人员对施工合同备案信息和施工合同履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市和区县建委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施工合同予以备案,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由市和区县建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篇二

2013年7月1日,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 (GF-2013-0201, 下称2013版施工合同) 正式施行。作为建设领域和建筑行业的每一位参与者, 都应认真学习2013版施工合同, 全面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1) 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协议书的第7条承诺, 要求承发包双方不签订黑白合同, 这也是新版示范文本对承发包双方所作的特别约定, 双方当事人对此都应引起高度关注。

2013版施工合同协议书所涉及的内容都是固定化的实质性约定, 是承发包双方合同签定及履行的最重要的权利义务, 也是新的行业交易习惯中的重要内容。协议书在原1999版施工合同基础上增加的第7条“承诺”规定:“a.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b.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 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c.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 在采用新版施工合同签定时, 双方互相承诺不再对本工程再次签订与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其目的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黑白合同问题。

黑白合同问题在之前的合同签定中是比较常见的问题, 也是司法实践中普遍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 许多案件中当事人除了备案合同外还私下签订了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即我们常说的黑白合同, 或阴阳合同, 这成为一类难以解决的复杂司法问题。对此, 虽然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但司法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也就是说黑合同的效力很低, 在工程结算时黑白合同应以白合同为准, 即以备案合同为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建筑市场出现的黑白合同问题所做出的明确的处理原则。但是, 司法解释施行后, 黑白合同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抑止, 其重要原因是双方的合同中对此并无相应约定。因此, 2013版施工合同的协议书要求当事人所作的上述特别约定, 对于规范市场规范当事人的合同签约管理,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承包方、发包方都应建立施工合同管理的专业职能部门、制定施工合同管理制度、配备专业合同管理人员, 从这三个方面着手来加强施工合同的严格管理、以保证施工合同履约过程更顺畅, 更合理。同时要求每一位参与人员要有全员、全过程的资料管理意识, 即整理过程证据的意识, 以此适应新版合同中的索赔过期作废制度。

通过学习新版施工合同, 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 作者认为承包方、发包方在应对新版合同的索赔过期作废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及时做好现场签证。对于临时修改或追加的部分一定要及时做好现场签证, 并要有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 这种及时做好现场签证的意识是双方依约索赔的的证据。把签证和索赔作为加强造价管理, 是降低成本和提高企业效益的最有效手段。

b.建立健全严格的档案记录制度和资料保管制度, 对于合同履行期间的技术交底、现场会议、设计变更、图纸管理、现场签证等都要设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注意要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认可, 对于信息资料传送, 要有签收记录。

c.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明确项目负责人签证的权限和对项目负责人的量化考核制度, 使项目负责人在工作权限范围内发挥最大的效能作用。坚决杜绝项目中的该签不签、该赔不赔的情况出现。

d.由于新版施工合同中对索赔有严格的时效要求, 所以特别需要承发包当事人注意提出签证和索赔的期限和程序, 逾期提出将可能不予受理, 在有效时间内不提出会被认为放弃签证或索赔的权利。

e.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交底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交底必须做到全面、全员、全过程交底。不同部门之间要互相交底, 对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所有关系都要进行交底, 这样有利于合同目标的实现和管理, 对项目所涉及到的所有合同内容也要进行交底, 其中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其他承诺等相关资料。不仅对于签定了的主合同要进行交底, 在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中, 当出现补充材料、补充协议及其它签证行为的时候, 各相关部门人员之间也要开会互相交底。

f.承发包双方都应加强企业相关人员的证据意识和履约管理知识的培训,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合同的合理顺利履行

3)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的一系列保险也作出了新的规定。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工程保险”第2款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这是根据全国人大修改后的《建筑法》第42条的规定新增的工程保险的险种。这项规定, 正是切实保证双方当事人人身权利的体现。在以后的工程实践中,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 如施工企业未为现场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 未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

以上是作者在学习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过程中的几点学习体会, 借此希望能对大家的学习及工作起到帮助及指导作用, 并希望通过学习新版合同, 能够全面提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水平。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十分重要, 本文通过作者对2013版 (新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学习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分享学习好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的重要意义, 为建设领域全面提升合同管理水平打好理论基础。

关键词: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加强,合同管理

参考文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

3.探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篇三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具有工程量大、履约时间长、施工项目多、工序相互交叉、影响因素多等特点。气候、交通、供水、供电、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业主或监理的指令等都会造成合同履行的变化,这些都给合同管理带来不便,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经常遇到的,施工合同管理的欠缺或不妥都会给建设方或施工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施工企业全部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来进行。企业依据合同包含的各项指标,分解与落实生产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没有施工合同,就无法实施与监管后续的生产活动。这就使得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从形式、内容和管理范围都不同于其他企业,而是一个格局完整、自成系统的管理方式。

2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作用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1 施工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因此,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2.2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義务关系。如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承包方则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2.3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证据

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而调处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如合同的索赔与反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条款等等。作为合同的一种特定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所以,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

3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签订不规范

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目的是规范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行为,维护建筑行业正常的经济秩序。但是,目前工程建设缺乏所必须的法制观念,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有些承发包双方认为是多年的承发包关系,碍于面子,合同签订不规范,致使合同流于形式,《合同法》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不能得到体现。

3.2未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合同价格的确定不合理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些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发包未严格按招投标程序执行。施工图拿到后,让一家施工单位编制一份施工图预算,然后在该预算价的基础上简单予以打折后便形成了工程合同价,且在施工合同中注明“该价为一次性包干价”,实际上未经过审核的预算可能与实际情况差距甚远。

3.3因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合同造价条款有失公平

因缺乏相应的造价专业人员,对于合同中的造价条款往往仅由承包方起草,这样通常会引起双方权益的不对等。例如,某工程合同中约定:“若工程发生变更,增加部分按实结算,费率优惠10%,减少部分按原投标价结算”。该条款的本意即是增加部分按高价,减少部分按低价,很明显的不平等条约。

3.4措词不准确或不够明确,理解上产生歧义

合同双方对同一合同的有关条款理解不同。而合同中又未能做出具体解释,使得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或争议。以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例如,某工程合同中有条款这样载明“本工程决算造价费率优惠10%。”此条款至少有三种理解,一是理解为工程总造价优惠10%;二是理解为按规定费率减去10%计算;三是理解为按规定费率乘以10%,按这三种理解得出的三种造价差距相当大。

3.5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工程变更签证记录不规范

工程变更签证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变更工程进行审批、签证后形成的文字材料。但在审计过程中,经常发现签证记录管理不规范。一是签证不及时,不是一单一签,变更工程量的签证不实。如某工程,联系单上均有建设、监理、施工方的签名及公章,注明“情况属实”、“经实地测量,数量如实”等字样,但审计人员在与联系单落款时间相差一段时间去实地勘察时,发现实测并不相符。二是签证记录上出现不合理的签证价格。按有关规定,工程变更签证记录,它所记录的是发生变更的工程的“量”,并非签证工程的“价”。在签证记录上出现价格签证是一种不合理现象。审计发现,有的签证量明显不合理,签证价格脱离市场,这将给审计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

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篇四

甲方(全称): 天津城投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 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天津城投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 “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铁板租赁 分包工程地点:沂山路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叁万壹仟柒佰陆拾柒元贰角贰分 元,小写: 31,767.22 元。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达到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备案 后生效。承包人:(公章)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富源里2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王玉勇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300350

专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执行《通用条款》第二条,当合同文件中发生抵触时,以时间发生在后的文件解释为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 无其它 语言文字。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天津市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3.3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执行《通用条款》第3.3条,执行国家现行的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 2012 年 12 月 15 日;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 2012 年 12 月 18 日。

4、图纸

4.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2012 年 12 月 20 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壹套。4.2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第4.2条,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费用由分包人自行

承担,费用已包括合同价款内.深化施工图设计必须经设计院确认后方可施工.

4.3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第4.3条,其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已包括合同价款内

4.4 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项目经理

姓名: 王 峰 职称 项目经理(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8、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 朱小凡 职称 项目经理(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无约定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 2012 年 12 月 20 日;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 2012年 12 月 20 日。(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 由分包人自己解决,承担相应的费用已考虑在合同造价内。承包人提供分包人的机械设备和其他设备使用时,分包人使用确认后应向

承包人支付费用,并再结算中扣除其费用。

(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有权对分 包人进行监督管理和指挥及罚款等工作。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2)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按承包人要求完成。

(3)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5 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

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开工前提交分包工程总进度计划,每月25前向承包人

报送完成统计工作量报表。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2013 年 每 月 26 日。(4)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2013 年 1 月 1 日;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2013 年 1 月 1 日。(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

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费用已包含在包价款内。

(8)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工程完工后,分包人在10天内

向承包人提供全部完整合格的技术档案资料。

三、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按《通用条款》第14.1条执行,经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工期相应顺延。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 达到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19.2 本合同价款采用(1)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所有风险已含在分包

合同价款内,本合同按施工图纸所标注的砼尺寸计算,分包合同价款包死。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包括本合同价款内已考虑各种风险因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 设计变更由设计院出具变更图纸并经

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工程量以变更图纸为依据,变更费用在建设

单位确认的条件下作以调整。

(2)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无约定。

(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 无约定

19.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设计变更按施工图纸砼尺寸计算。

20、工程量确认

20.1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完工后10日内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无约定 扣回时间和比例: 无约定。21.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打桩完成 80%,付款到工程款总额的60%,打桩完成100%并验收合格,支付到工程款总额 的90%余款的10%,一年以内付清。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 2013 年 6 月 6 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 壹 份。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 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21.5款。承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合同

总价款万分之零点五向分包人支付违约金。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21.5款。承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按合同 总价款万分之零点五向分包人支付违约金。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无约定

26.2 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5.3款。分包人如违约按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12.1款。分包人如违约按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向承包

人支付违约金。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16.1款。分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完工每拖期一天按合同 价款的千分之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17.1款。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承 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并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5)双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保修在期限内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分包人接到任何形式的通知,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无偿维修工作,否则,承包人有权 委托其他人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的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分包人另行支付。

28、争议

28.1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 无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30、保险

30.1 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无约定

30.2 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由分包人投保施工人员工伤保险。

31、担保

31.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 无约定 ;

担保额度: 无约定 31.2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 无约定 ;

担保额度: 无约定

十、其 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3 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包工包料,分包人所采购的材料等

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及行业有关标准,并具有出厂合格证。材质鉴定单、复试报告、并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的认可,同时满足工程质量和设计要求方可使用。

37、合同份数

36.2 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 4 份,其中,承包人 2 份,分包人 2 份。

38、补充条款:

5.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篇五

常建[2003]89号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拆房施工行为,做到安全、文明、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及《苏州市拆房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常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活动,实施对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活动,是指采用爆破、机械或人工作业方式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常熟市建设局是本市房屋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房)施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常熟市建筑管理处具体负责拆房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常熟市建筑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负责拆房施工的安全监督工作。各镇建设管理服务所负责镇域范围内拆房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拆房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许可证)。

第五条从事拆房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专(兼)职安全员、施工员或技术员必须通过岗位培训,取得有关部门发放的拆房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方能上岗;现场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常熟市建设局发放的拆房施工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岗位证书,方能作业。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拆房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发包房屋拆除工程,必须在取得《资质证书》和《安全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中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双方须签订拆房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并严格执行。承包单位负责人对拆房施工安全负责。发包单位应加强对整个拆房全过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七条承包单位应按《建筑法》规定,为拆房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承包单位制定拆除施工方案前,发包单位应提供被拆工程的图纸或结构形式、建筑面积、使用状况、地上地下设施状况和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材料等。

第九条承包单位负责人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按发包单位提供的资料,对被拆工程和周围环境进行实地查勘,制定拆房施工方案,并由承发包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报市建管处、安监站备案。

拆房施工方案应包括:

1、被拆房屋概况;

2、被拆房屋平、立面图及周边环境示意图;

3、防护架搭设方法、要求(十米以上防护架须附计算书);

4、防护架示意图和固定点大样图;

5、拆除程序、方法、要求和时间;

6、安全保障体系、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对特殊工程或采用特殊作业方法的拆房施工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有严格的防范措施;

7文明施工措施(包括:围栏、周围环境保护、废旧材料临时堆放、清运等措施);

8、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汇总表(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本岗位工龄、岗位证书号);

9、设备机具汇总表(设备机具名称、规格型号、使用年限、生产单位);

第十条发包单位将项目批准文件、《房屋拆迁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施工方案及承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和拆房施工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市建管处、市安监站核查备案,领取《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如采用爆破拆除方法或涉及水、电、气和通讯管线的,发包单位还须将方案和相关材料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承包单位不得将拆除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

第十一条承包单位应根据各种拆除方法的规定要求,划定危险区域,做好警戒和警示标志,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居民区、城区繁华区域、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拆房施工还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

第十二条在拆房施工前,承包单位必须对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现场所有作业人员进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和文明施工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须分别签字。

施工现场负责人需对现场所有作业人员进行班前教育,做

好班前教育记录和拆房施工日记。

第十三条拆房工地应实行全封闭围护,先围后拆,围挡可用彩钢板,或用砖砌围墙,高度应符合要求,砖砌围墙须做好压顶与粉刷。

拆房工地门口明显处必须设置拆房施工警示牌和标志牌,标志牌必须注明发包单位名称、承包单位名称、承包单位负责人姓名、项目经理姓名、施工现场安全员姓名、《施工许可证》编号、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为确保行人安全和道路畅通,在拆房施工时,必须有安全了望人员进行监护。夜间应设置红色警示灯。

第十四条拆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安全技术负责人必须到岗到位,现场指挥,拆房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拆房施工禁止立体交叉作业;对被拆工程应有防止突然倒塌的稳定措施;分段拆除工程,应对先拆部分(或保留部分)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确保安全。

高处作业应设置溜放槽或垂直运输设备,禁止将拆除物直接向下抛掷。

第十五条在拆房施工时,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情况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应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经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六条拆卸下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运出场地,运输中严禁抛、洒、滴、漏。严禁在拆房工地现场焚烧废物。

第十七条遇有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雾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拆除作业。

第十八条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告,做好抢险和救护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隐瞒不报。

第十九条采用爆破方式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爆破管理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拆房工程的施工现场的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按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常熟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设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有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常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篇六

办法》的通知

2003)532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第30号令)和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标GB-50500-2003),制定了《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

根据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第30号令),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以及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标GB50500-2003)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施工投标报价要体现市场形成价格、企业自主报价的特点,评标定标要体现“物有所值”、“科学择优”的原则,营造一个技术力量强、管理水平高、投标报价优的投标人的市场竞争机制。

第二条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文件一般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方式以及投标报价格式。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主要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措施项目包括:临时设施、施工(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施工措施、特殊地区及不利施工条件下的施工措施和对履行合同的要求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等内容。

其他项目包括:暂定金额项目、指定金额项目、总承包服务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等内容。暂定金额项目是指招标人因局部施工图纸不全等因素,对某一分项或分部所作的估算金额项目。

指定金额项目是指招标人单列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材料、设备而预留金额的项目。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投标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设备采购所需的费用。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招标人提出的,不能以实物量计量的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开列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投标报价应采用工料单价法或综合单价法。

采用工料单价法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另行计算。

采用综合单价法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五条 投标报价格式共分总报价表、措施费用报价表、其他项目费用报价表、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以及主要工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和投标价格表等六大类,详细表式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另行制订。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照各类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第六条 评标标准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

(二)综合评估法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根据工程技术要求的不同,编制不同的评标办法。对行之有效的评标办法,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总结并以案例形式提供给招标人(或代理单位)参考。

第七条 评审。

(一)技术标的评审。

1、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的,技术标可采取下列方式评审:

(1)合格与不合格:一般工程可采用此方式,被评为不合格的技术标随同商务标退还。(2)按技术标得分筛选:当工程有一定难度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筛选办法,确定技术标得分高的前几名进入商务标评审,其余投标文件退还。

2、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技术标进行评审,被评为不合格或未达到规定的合理分值的,随同商务标退还。

(二)商务标的评审。

商务标在开标之后、评标委员会评审之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内容包括:

1、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响应程度分析;

2、总价及各分部造价的汇总对比;

3、主要分项及主要单价的汇总对比;

4、主要措施费项目和其他项目报价的汇总对比;

5、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其他表式的汇总分析(如主要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等);

6、计算误差分析;

7、商务报价与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的对应情况分析;

8、需要澄清、说明、补正的问题。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统计分析和投标人对所需澄清、补正问题的说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列出投标总报价的排序或得分数额,以及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

第八条 定标。

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采用最低投标价格法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人中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技术标和商务标合并评审得分最高人中标。

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依次排列,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政府对确定中标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或者参照定额消耗量编制工程量的可参照本办法。

7.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研究 篇七

施工合同是指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是建设项目的主要合同, 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合同的管理是指水利建设主管机关、相应的金融机构, 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企业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 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 对施工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施工合同纠纷, 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 保证施工合同法规的贯彻实施等一系列活动。

2 合同管理的作用

施工合同作为约束发包方和承包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合同管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促使施工合同的双方在相互平等、诚信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切实可行的合同;二是有利于合同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进行相互监督, 以确保合同顺利实施;三是合同中明确的规定了双方具体的权利与义务, 通过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双方严格执行;四是通过合同管理, 增强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 调动建设各方的积极性, 使合同双方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共同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3 当前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3.1 招标不够规范, 为合同管理埋下了隐患

随着“三制”改革的深入开展,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已逐步规范, 但由于施工合同的双方在利益上存在矛盾, 表现在合同上, 如某些工程在招标过程中, 利用僧多粥少的心理对承包人提出一些苛刻条件, 迫使承包人压级压价, 给承包人增加额外负担, 甚至直接压低中标价格, 使承包人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为顺利承包到工程, 且迫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压力, 大多数承包人面对不够公正的合同条款也只能委曲求全。同时, 有的承包人为提高中标率, 搞联合投标, 甚至恶意串通, 抬高中标价, 造成不正当竞争, 扰乱建设市场, 造成施工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承包人不能中标, 项目不能顺利实施, 工程建设质量得不到保证, 给施工合同管理带来被动。

3.2 合同一方的承诺不能兑现, 造成工程无法顺利实施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某一方应提供的资源没有及时提供, 或者根本无法提供, 造成工程项目无法开工或实施被动, 特别是一些中小型项目, 由于前期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工作开展比较困难, 进展缓慢, 造成工程项目被动拖期。有的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人员资格和数量, 设备的数量及型号, 工程工期等与合同内容不相符, 甚差异很大。特别是投标项目, 实际施工过程中与标书内容不一致, 标书中的承诺不能完全兑现, 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造成负面影响。另外一些应急度汛的水利工程, 工期短, 时效性强, 如工程不能按期竣工, 可能造成防汛抢险的被动, 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3 合同条文不够完善, 对合同双方不能很好的进行约束

主要表现在工程招投标不规范, 有的招投标过于简单, 邀约及承诺不能构成合同签定的依据。建设双方有的不使用合同范本, 而是由双方商定形成一个合同, 有时由于经验不足或缺乏对工程的细致分析, 造成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合同涉及不到的问题, 合同的预见性较差, 双方需要重新进行协商, 给工程建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有的合同条款不够严密, 有歧义,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不必要的争执。

3.4 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转包或分包现象, 给合同管理带来麻烦

根据合同法规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但在工程实际建设过程中, 非法转包或分包的行为仍然存在, 造成合同履行起来困难重重, 工程质量很难保证, 出现一些债务纠纷, 造成工期拖延, 给合同管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 对加强合同管理的对策

4.1 增强法律观念, 依法进行合同管理

目前, 我国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备, 尤其是《招标投标法》, 《合同法》的颁布实施, 对工程招标及合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行各业也根据国家法律制定了有关条例。因此,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 并对所签合同的标的、计量标准、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点、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条文的释疑等内容, 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解释, 防止出现歧义, 增强合同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4.2 积极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三制”改革后,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经过一定时期的运行, 已形成了自身的建设合同范本, 使用合同范本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防止合同缺项、漏项和不平等条款的出现, 因此应积极推广使用。

4.3 坚持合同审查制度, 严格招标时企业资格审查

坚持合同审查制度, 是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前提与保证。一般情况下, 合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合同签订的条件, 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合规, 合同条款是否详尽明确, 工程等级和技术要求是否具体, 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合同签定是否具有完备的合同手续。此外, 在工程招标时还应该对施工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信誉、注册资金、隶属关系、财务经济状况、设备及技术条件、履约能力, 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施工经验等进行严格审查, 以确保投标企业的内在质量。

4.4 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跟踪检查, 督促合同双方自觉履行合同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并建立完善的合同检查考核制度。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问题, 认真进行分析、纠正, 对随意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要认真查处, 使合同管理步入正规化、规范化管理渠道, 防止因合同违规而造成不良后果。

4.5 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 应选派具有丰富工作实践经验、懂经济、业务强, 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的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对于合同管理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要注意对执行人员进行交底, 使他们熟悉合同内容, 做到有理、有据、有节的执行合同, 变被动执行合同为自觉执行合同。

4.6 选择好的监理队伍是做好合同管理的重要保证

监理工程师是联系建设方和承包方的重要纽带, 在合同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高素质的监理工程师能够公平、诚信地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对工程项目实施有较好的预见性, 给工程建设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环境, 可以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也是降低工程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的时间范围应从合同谈判开始, 至保修日结束止, 特别是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 确保把合同落到实处。

摘要:近年来, 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从施工合同管理的概念和作用出发, 就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分析原因, 并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水利工程,合同管理,对策

参考文献

[1]徐建美.浅谈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J].新疆有色金属, 2008, 6.

[2]朱琦.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西建筑, 2008, 7.

8.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篇八

[关键词]施工合同总价 签证规范 索赔规范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6-0278-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的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具有法律意义上最高优先地位的合法文件,是为实现建设目标,明确相互权利、责任、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工程施工阶段经济关系的集中体现。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合同的签订,与承包方合理分摊风险因素。透彻理解并认真签订合同,可以规范双方的履约行为,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分为三种:一、单价合同:当发包工程的内容和工程量一时尚不能明确、具体地予以规定时间、则可采用单价合同形式、即根据计划工程内容和估算工程量,在合同中明确每项工程内容的单位价格,如每米、每平方米或者每立方米的价格,实际支付时则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计算应付的工程款。又分为1.1固定单价合同,1.2变动单价合同,二、总价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失误导致投标价计算错误,合同总价格也不予调整。又分为2.1固定总价合同2.1变动总价合同。三、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为成本补偿合同,这是与固定总价合同正好相反的合同工程施工的最终合同价格将按照工程的实际成本再加上一定的酬金进行计算。在合同签订时,工程实际成本往往不能确定,只能确定酬金的取值比例或者计算原则。3.1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形式。本文讨论的主要是变动单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

1 影响施工合同总价变动的因素

建设工程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性综合工程。影响施工合同总价变动的因素很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技术原因,例如设计变更,变更图纸,材料。2、地质条件,例如地震,泥石流。3、气象因素,例如台风,强降雨,高温等。4、资源要素,例如人力、材料、设备、资金、时间等。5、组织协调。6、社会因素,例如政治、经济、治安、稳定等等因素。这些因素都会导致施工合同总价不断变化。合同条款约定的可以影响工程总造价的主要因素包括:建设业主单位延迟,误发放图纸;合同签定后发生的设计变更,材料变更;延误移交施工现场和施工设备;承包商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施工,放线错误;建设业主提前占用,使用工程;非承包方对施工,竣工验收的干扰,担忧;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施工中遇到地震,台风和发现文物和古迹等。其中前6个的因素承包方不但可以得到相应费用的索赔,而且可以得到利润的补偿。

2、控制施工合同总价变动的手段

当出现影响施工合同总价的情况,发包方或业主有三种手段跟进。

2.1 计价签证 当影响总造价主要因素范围内的事件发生时,通常是以签证的形式确认工程总造价的增减额度。签证对合同总造价的影响作用是非常大的。现场发生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的事件以后,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初步确定现场签证费用。因为施工合同对计价签证一般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就算有也是一笔带过,含糊其辞所以对计价签证的规范化管理对投资方显得尤其重要。投资控制人员审核签证的重点是对签证的真实性、有效性,有无重复等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2.1.1 签证单应按单位工程施工时间顺序进行数字编号,存档。

2.1.2 工程名称必须与合同的单位工程名称相致,涉及建筑群的应按单位工程栋号分别标注。

2.1.3 注明签证依据,把依据的编号(或文号)签发日期、事件的发生日期书写清楚。

2.1.4 签证人员签署的意见、签字、日期;对签证的内容作出同意、不同意或修改意见。

2.1.5 具体工程部位,应详细说明变更项目在工程准备位置,包括构件编号、标高、轴线等。

2.1.6 施工方法,应符合现行施工规范和安全要求,必要时可注明规范编号及条款。

2.1.7 具体尺寸,应按图示尺寸或丈量尺寸。丈量尺寸必须由三方签字,必要时可附上计算式。

2.1.8 数量及计量单位,数字计算无误,书写清晰,与实际情况相符,计量单位与计价规范单位相符。

2.1.9 单价(或综合单价),单价确定必须与合同的计价方式一致。

2.1.10 合计金额,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数字同时书写。

2.1.11 盖章,需提前落实各单位法人对项目部印章授权范围,如果项目部印章无权在签证上盖章,则需要加盖公章。

2.2 协调设计变更

承包方在收到工程变更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合同价款的报告,报工程师进行审查确认。工程师收到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作出同意、不同意和修改的答复意见。逾期没有答复的,报告视为已被认可和生效。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或建设单位逾期没有答复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可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在收到工程变更或当属计价范围的事件发生后,承包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的,则视为该工程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设计变更在施工现场是时有发生的,投资方对设计变更的管理包含两方面。

2.2.1 规范设计变更的范围1)合同约定可以调整或工程量按实结算的,出现设计变更时可以相应调整合同总造价。2)设计变更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承包方提出的,由建设单位同意的变更,均可调整总造价。因修正承包方的错误而产生的设计变更,不得调整工程总造价。

2.2.2 计变更价款的确认 当合同中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因设计变更或工程量清单计算误差引起工程量增减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单价或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超过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工程量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协商可适当调低价格,其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原有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约定的方法确定变更价款,以双方协商为主。双方不就变更工程价格达成一致,可由项目监理机构在签证时效内先提出一个适当的暂定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双方不能就变更工程最终达成一致,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条款办理。

2.2.3 措施费索赔 现场措施费用的增加应当采闲索赔的形式增加。清单模式结算方式,措施费用基本是一次性包死的,但因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经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的施工方法)、追加或取消合同规定的施工内容、现场发生无法预见的因素时,造成施工措施费增加较多,合同约定的措施费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承包方可以采用索赔的方式增加措施费用。

3 结论

9.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篇九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

(试行)总 则

1.1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施工现场,以及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

1.3 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拆除工程施工现场范围内,在自然力、人力等作用下形成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扬尘污染。工程项目施工扬尘包括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扬尘和堆场扬尘。基本规定

2.1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作为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内容,报工程项目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应明确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组织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针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的公众反映和投诉,查明原因,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告知反映人或投诉人。

3.2.2 监理单位职责 审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 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4 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等行为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3.2.3 施工单位职责 负责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2 总承包单位应负责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业承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具体负责所承包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统筹规划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制定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并报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定期组织对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扬尘污染问题应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 收集整理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资料和检查记录; 6 施工单位应与项目部、班组等逐级签订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现场应结合季节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实际情况等,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并进行动态调整。

4.1.2 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淋湿地面、设臵高压喷雾(水)系统、搭设防尘排栅等防治措施。

4.1.3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扬尘污染防治设备、机具、材料等。

4.1.4 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工程用外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脚手架周边外侧应全部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悬挑脚手架在悬挑层底部采用封闭式防护措施; 3 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脚手板上垃圾。

4.1.5 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卫生保洁人员,每天清扫场区道路、堆场等处浮土、积灰时,应采取洒水等抑尘

8石膏粉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 应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分类存放,并采取防尘措施。

4.3.5 鼓励使用预拌砂浆。因场地、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搭建封闭式搅拌防护棚,并采取降尘防尘措施。现场严禁露天搅拌砂浆或砼。对于少量的搅拌、粉碎、筛分、切割等作业活动,应在封闭条件下进行,并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4.4 土石方及地下工程施工

4.4.1 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应做到随挖随外运,尽量减少开挖过程中土方裸露时间。

4.4.2 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应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裸露场地,应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

4.4.3 在场地内堆放作回填使用的土方应集中堆放,同时,在土方未干之前,经表面整平压实后,采取覆盖措施,并定时洒水保持湿润。

4.4.4 采用凿裂法或钻爆法对岩石层开挖施工时,宜采用湿法作业。

4.4.5 土石方爆破施工前,应进行爆破方案专业设计,对装药量进行准确计算,并应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4.4.6 基坑护坡等喷射混凝土施工防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喷射混凝土施工宜采用湿喷或水泥裹砂喷射工艺。2 采用干法喷射混凝土施工时,应采用下列综合防尘措施:(1)在保证顺利喷射的条件下,增加骨料含水率;

(2)在距喷头3~4m 处增加一个水环,用双水环加水;(3)在喷射机或混合料搅拌处,设集尘器或除尘器;(4)在扬尘浓度较高地段,设臵降尘水幕;(5)加强作业区的局部通风;(6)采用增黏剂等外加剂。

4.4.7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设臵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

4.5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施工

4.5.1 现场运输砂浆、砂石的斗车或料罐应封闭完好;砖、砌块等散件物料应采用密封式吊笼吊运。

4.5.2 钢筋切割、电焊、除锈等作业应有遮挡措施,散落的粉末状废料应及时清理。

4.5.3 使用非标准砌块的,现场切割应采用专用切砖机集中加工,并采取防尘措施。

4.5.4 砌筑、抹灰时的落地灰应及时清理。

4.5.5 楼地面洞口应进行临时封盖,楼面四周临边应有防止垃圾、灰尘等坠落飘洒的措施。

4.5.6主体结构施工进度达到六层及以上时,必须安装并使用施工升降机。

4.5.7 装饰工程所用墙砖、地砖、石材、木制品、泡沫塑料板等装饰块材,如需现场切割时,应集中在封闭式切割间或带水切割,操作人员必须有防尘保护措施。

对混凝土或砖基层进行剔凿、清扫处理时,宜采用防尘降尘清理措施,如没有防潮要求的可采用洒水湿润等措施。

112目网。

5.4 爆破拆除时应控制爆破强度,并尽量采用多孔微量爆破方法。应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5.5 机械拆除、爆破拆除时,在确保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以下扬尘控制措施: 应当先拆除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及积尘; 2 建筑物内部应采取洒水措施; 3 设臵分区隔档; 各层楼板及各爆点四周应设臵塑料盛水袋; 5 起爆前后采取持续洒水或喷淋措施。

5.6对烟囱、水塔等高大建(构)筑物进行爆破拆除,爆破拆除设计时应考虑控制建(构)筑物倒塌时的触地振动,必要时应采取在倒塌范围内铺设缓冲垫层和开挖减震沟。

5.7人工拆除、静力破碎作业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下的材料、构件、杆件等,应采用垂直升降设备或从流放槽中清运,或经过楼梯搬运到地面;建筑垃圾可通过原电梯井道或设臵的垃圾井道清运。

5.8 当使用机械或机具钻孔、破碎结构构件时,应尽量采用带水作业工艺。确因洒水或喷淋可能导致建(构)筑物结构疏松,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5.9 拆除工程应参照本导则4.1、4.2、4.3节中相关规定执行。拆除工程完成后,场地闲臵1个月以上的,用地单位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应采取覆盖、绿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粉尘治理

6.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采取覆盖、洒水(喷雾)、封闭、除尘等措施,有效控制因堆放、装卸、运输、搅拌等产生的粉尘污染,逐步建成绿色环保搅拌站。新、改、扩建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同步实施环保配套设施建设。

6.2搅拌楼应当实行全封闭生产,搅拌层应当设有冲洗设施,称量层平台应当有除尘设施。搅拌楼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上料、配料、搅拌等环节应当实施封闭,搅拌主机、筒仓应当配备除尘设施,除尘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滤芯等易损装臵应当定期保养和更换。筒仓除尘器宜安装在筒仓旁的地面上,吹灰管应当采用硬式封闭接口,不得泄漏。

6.3搅拌站厂区内道路及生产区地面应当进行硬化、绿化处理,配备洒水车辆,定期冲洗,保持清洁,不得有粉尘堆积。搅拌站厂区出入口应当设臵洗车台和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未冲洗清洁不得出场。清洗废水必须排入沉淀池内进行集中沉淀处理,有条件的可实现循环利用。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采取预防渗漏措施,避免在运输途中滴、撒、漏。

6.4 搅拌站所使用的水泥、粉煤灰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材料必须密闭存放。运送散装水泥、掺合料、粉状外加剂、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滴漏的车辆应当采取封闭或遮盖等措施。

上一篇:管理者的角色认知与定位下一篇:竞选少先队大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