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2024-07-26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8篇)

1.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篇一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借款学生)

贷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贷款银行)

鉴证人(丙方):_____________(学校机构)

第一条 本补充协议由当事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署,三方承诺恪守信誉,严格履行。

第二条 本补充协议中甲方的适用范围为在读期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且尚未清偿完毕,经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定获得代偿资格的高等学校毕业生。

第三条 本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的《中国农业银行上海

市分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四条 甲方承诺所获得的代偿款,优先用于偿还甲方依据《借款合同》获得的国家助

学贷款本金(以下简称本金)、贷款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以下简称利息等),并由甲方书面委托丙方代为办理相关还贷手续。丙方作为甲方的受托人,乙方的有关贷款文书(包括还款凭证、贷款催收通知单等)送达至丙方,甲方即视同收到,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

第五条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丙方应在乙方开设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

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代偿帐户),甲方同意将其在基层单位服务期间获得的代偿款全部划入代偿帐户。在每代偿款到帐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丙方应向乙方出具《上海市高等学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明细表》。甲方在基层单位服务期间,每的代偿款到帐日期最晚不迟于当年9月30日,超过该日期,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和乙方。

第六条 乙方应在每收到丙方《上海市高等学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明细表》

后的四个工作日内,从代偿帐户直接扣划还款,还款金额以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限;还款成功后,乙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丙方出具《代偿资金归还国家助学贷款通知书》、《个人借款还款凭证》、《还款计划表》等文书。

第七条 甲方毕业离校后,应按照原《借款合同》及《还款确认书》约定的还款方式和

还款日期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自甲方被确定获得代偿资格并由乙方成功扣收代偿款用于归还部分贷款之日的次月起,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还款计划表》中

列示的当月还款额进行还款,如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等原因导致还款金额发生变化的,甲方应按照新的还款额依约按时还款。

第八条 甲方获得代偿期限到期(或甲方代偿资格终止)后,到期(或终止)之日的次

月起,应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继续归还未清偿的贷款本息。

第九条 补充协议的生效一、二、三、甲方公民身份证件号码:乙方住所:

所在院系:邮政编码:

就读专业: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名章):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甲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丙方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名章):

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日期:年月日

本补充协议经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2.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篇二

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0 年建闽房仓助学借字号 借款人(甲方):*** 住所:**省**市**县**乡(镇)**村**号(写家庭所在地)邮政编码:******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 ****************** 传真:此栏空白 电话:***(区号)-*****(家庭)、*****(父亲、本人

贷款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住所:福州市鼓屏路142号

通讯地址:福州仓山区下藤路23号(建行福州仓山支行)

邮政编码:350007

传真:83445348 电话:83447264 ***5

甲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国家助学借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定义

基准利率:在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借款时,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此后,是指利率调整日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利率

调整日当日乙方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起始日: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首次发放日。

借款到期日: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还清日。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均应在借款到期日之前还清,借款到期日不受首次还本日调整的影响。

借款支用期间:自借款起始日起,至离校日止,不包括甲方休学期间。在借款支用期间以外,甲方无权要求支用借款,除非乙方

另行同意。

离校日:甲方结束借款起始日所在学校的学位教育阶段、并办妥有关手续之日。甲方结束前述学位教育阶段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转学、出国、被取消学籍等。

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每年的对月对日。

起息日:乙方首次将借款划入本合同约定的任一账户之日,为本合同项下借款计息起始日。

首次还本日:甲方首次应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之日。

首次付息日:甲方首次应偿还本合同项下利息之日,为甲方离校日后的次月1日。自首次付息日起,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下利息,不再享受国家财政贴息。

第二条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十九条。

第三条借款用途借款用于支付甲方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四条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二十条。

第五条借款的发放与支用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

第六条利率、计息和结息

一、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

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执行浮动利率,即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每年于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遇利率调整时,如利率调整日是结息日的次日,则调整日当期按调整后利率计算利息或罚息;如利率调整日不是结息日的次日,则调整日当期仍按照调整前利率计算利息或罚息。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

二、计息

(一)借款计息期自起息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日止。

对于逾期、挪用借款,均按日计收罚息和复利,日利率=月利率/30。

对于非逾期、挪用借款,每月月初借款余额按月计息、当月新发放部分按日计息。按月计息是指以月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借款人在一个月的任何一天偿还当月的利息,均按30日计算利息。

(二)在首次还本日之前,每月利息计算方法为:

如借款余额当月没有变化,则利息总额为每月月初借款余额按月利率计算所得。如果当月存在新发放借款,利息总额还应当加入新发放部分的利息,此部分利息以当月新发放部分为基数按日利率和当月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三)在首次还本日之后,计息方式与还款方法的关系如下:

1.等额本金还款法。甲方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借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未到期本金×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

2.等额本息还款法。甲方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借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还款总期数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还款额×借款本金

还款总期数(1+月利率)—1

三、结息

借款每月结息一次,以次月一日为结息日,利息最迟应在结息日清偿。借款首次支用当月利息按借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后归入下月结息时一并偿付。借款本金结清时,结清当月的利息按借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第七条还款

一、还本期间和付息期间

还本期间自首次还本日起至借款到期日止,首次还本日应不迟于离校日后两年,具体日期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格式见附件),予以约定。在还本期间,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期本息当期清偿。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甲方最迟应在该期结息日清偿。

付息期间自起息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日止,分为国家财政贴息期间和甲方付息期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财政贴息期间自起息日起至甲方首次付息日止,该期间的利息由国家财政贴息。甲方付息期间自首次付息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日止,该期间的利息由甲方按月偿还。在甲方付息期间,借款每月结息一次,以次月一日为结息日,利息最迟应在结息日清偿。

二、还款原则

借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一)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借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对于除上述

(一)以外情形的借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三、还款方法

甲方同意使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的还款方法。

四、还款方式

(一)委托扣款方式。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甲方选取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全额扣收本息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使乙方能够按时全额扣收借款本息。如甲方在借款期内要变更还款所用账户,须提前十日向乙方提出申请。在上述情况下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时全额收回应收本息的,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柜台还款方式。即甲方直接到乙方规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信用卡、储蓄卡办理还款。

对本合同项下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在《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中约定。

五、签订《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

甲方在离校日前,应与乙方确认债务关系,约定首次还本日、还款方式等,并签订《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

六、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甲方可以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时,甲方应提前30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且无须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甲方提前还款时,应首先偿清拖欠本息(如有)。甲方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甲方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借款本金的,按照本合同约定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上一结息日次日至提前还款日的资金实际占用时间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提前还款后,甲方可根据需要选择执行原借款期限而调整分期还款额或不调整分期还款额而相应缩短借款期限。

第八条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的,可以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借款展期),但应提前三十日提出申请,经乙方批准后,双方应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展期后的借款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申请展期:

(一)甲方离校日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在向乙方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并签署《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后,乙方参照继续攻读学位所需的时间,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限不超过3年。

(二)签署《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后,甲方确实无法按计划偿还借款的,可以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经乙方批准后,双方应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展期期限不超过2年。

(三)甲方因休学需要展期的,在签署《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的同时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批准后,双方应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展期期限不超过休学时间。甲方申请借款展期,如原借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利息根据新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计收。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第九条甲方和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还款能力和信誉的资料予以保密,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四)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五)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六)甲方如累计拖欠借款本息超过12个月,同意乙方或政府有关部门对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拖欠纪录及其毕业学校名称等信息进行公布;

(七)在借款本息还清之前,甲方应在下列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1.甲方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

2.甲方发生休学、记过级以上处分(含)等情形的;

3.甲方联系方式(包括学校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发生变动的。

二、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借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乙方内部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乙方有权了解、核实有关甲方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四)乙方有权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五)甲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予以划收;

(六)如甲方累计拖欠借款本息超过12个月,乙方有权对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拖欠纪录及其毕业学校名称等信息进行公布。

第十条违约及其违约处理

一、违约情形:

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乙方其休学、记过级以上处分(含)、联系方式变动等信息或资料,或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或资料的;

(四)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五)甲方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六)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七)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八)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甲方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

(十)甲方未履行对乙方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乙方发现甲方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十一)甲方的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乙方认为足以影响偿债能力的;

(十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违约救济措施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挪用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或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对于既逾期又挪用的借款,择较重者计收罚息,不予并处。

(二)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除前款约定的违约救济措施外,乙方还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或中止向甲方发放借款;

3.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全部清偿;

4.从甲方任何账户扣收全部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如果账户中款项的币种与借款币种不同,乙方有权按当日外汇挂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借款;

5.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见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

第十二条合同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的约定。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权利义务的转让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通知

甲方变更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等须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发生需通知甲方的事项时,也可采用在乙方网点张贴公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方式通知。

第十六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业务办理过程中使用的借款申请书、提前还款申请书、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情况明细表等文件或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合同文本份数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的约定。

第十八条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第十九条对第二条的约定

借款币种为人民币,金额(大写)不超过陆仟元。其中,学费和住宿费借款金额(大写)不超过陆仟__元;生活费借款金额(大写)不超过_此栏空白_元。

第二十条对第四条的约定

借款期限为 壹佰零捌(大一,三年后毕业)、玖拾陆(大二,二年后毕业)、捌拾肆(大三,一年后毕业)、柒拾贰(大四,下学期毕业)个月,借款起始日为 2009 年月日,借款到期日为 2018、2017、2016、2015年月日。约定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起息日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起息日为准,借款到期日相应顺延。

第二十一条对第五条的约定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即如不能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有权停止或中止发放借款:

1.甲方未出现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

2.乙方收到甲方所在学校提供的甲方在最近一学年的成绩单,且甲方在最近一学年补考科目不超过2门(含2门);

3.甲方未受到所在学校的记过级(含)以上的处分;

4.乙方收到甲方所在学校提供的本学年借款发放对象清单,且甲方属于借款发放对象。

5.双方约定的其他前提条件:

此栏空白。

二、在借款支用期间,乙方按下列约定支用借款:

1.学费和住宿费借款:每学年支用一次,每次陆仟元。甲方委托乙方将借款划入甲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账户户名:福建师范大学,账号: 3500 1887 3070 5000 2461。

2.生活费借款:在每年2月、8月不支用生活费借款;在每年2月、8月以外时间,每此栏空白(月/季)支用一次,每次此栏空白元。甲方委托乙方将借款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账号:此栏空白。

三、在借款支用期间,甲方有权自愿提前终止支用借款。在提前终止支用借款前,甲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在借款支用期间以外(含甲方转学后、休学期间),甲方无权要求支用借款,除非乙方另行同意。

第二十二条对第六条的约定

一、贷款利率为在基准利率水平上此栏空白(上浮/下调)此栏空白%。

二、罚息利率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发生挪用的,罚息利率为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 100 %。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 50 %。

第二十三条对第七条的约定

甲方同意使用以下第 贰 种还款方法:

一、等额本金还款法。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

第二十四条对第十一条的约定

一、若借款人违约超过3个月的,由银行提供名单,经学校认定后,在校内网站公示,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家长;违约超过

6个月的,由银行提供名单,经学校认定后,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在全省教育网站上公示;违约超过1年的,由银行提供名单,经学校认定后,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每年统一在省级报刊上公布;

二、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其他个人信用数据库。并同意建设银行向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本人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三、借款人同意贷款行向借款人提供的电话(含手机)发送短信及语音信息,提示本贷款额度项下贷款帐户信息或进行贷款催收;

四、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包括其法律上的继承人和许可的受让人以及许可的承让人。

五、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一并转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贷款人对上述合同权利转移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均已知悉并同意贷款人的上述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第十二条的约定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壹 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此栏空白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此栏空白),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六条对第十七条的约定

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方 壹 份,乙方 贰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

3.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篇三

委托人:安徽省国路达道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徽商银行蚌埠中山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贷款人:蚌埠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日常经营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但由于公司新改制,在银行的信用等级不高,融资难度较大;根据丙方的融资能力,可以从乙方取得流动资金贷款,甲方委托丙方从乙方贷款并转借甲方,丙方和乙方的借贷行为严格执行双方签署的贷款合同,本合同是明确丙方转借甲方这一行为的义务和责任,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履行。

第一条 借款种类:流动资金借款。

第二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一年,贷款起算点以丙方向甲方支付贷款的票据记载日期为准。

第四条 借款用途:本借款用途限于甲方业务范围内资金运转。

第五条 提款方式:甲方提出委托后即时办理

第六条 还款方式:甲、丙两方必须在乙方开具结算账户,合同到期甲方即时将本金及利息转账到丙方账户,如甲方未能及时转账,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划付给丙方。

第七条 利息的计付: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乙方收取丙方的部分确定利息,丙方不再加收,到期甲方一次付清给丙方。

第八条 甲方声明与承诺

甲方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及经济责任。

第九条 乙方声明与承诺

委托贷款到期后,乙方工作内容仅限于依照丙方要求协助丙方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乙方不承担贷款风险,款到帐后立即按约定划出,不承担贷款损失。

第十条 丙方声明与承诺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支付合同项下资金部分。

第十一条 借款展期: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原则上不予展期。但经甲、乙、丙各方协商后一致同意时除外。但需另行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借款担保:由甲、丙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期支付利息,丙方对逾期的借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收罚息,该罚息由乙方代收;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丙方有权对挪用的借款在挪用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罚息,该罚息由乙方代收。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下委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完全清偿时终止

第十六条 其他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时间: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时间: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4.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家长意见书 篇四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家长意见书

1、借款人家长对子女借款意见

模版: 本人XXX,是借款人XXX的父亲(母亲),家有人员几人,家庭经济来源主要靠 谁 做什么取得。每月收入约人民币多少元。(接下去可介绍家庭负债,赡养老人、经济负担方面等情况。)

本人以知晓儿子(女儿)向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高新支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本人同意儿子(女儿)申请助学贷款,希望贵行能批准我儿子(女儿)的贷款请求,不胜感激!(必须注明)

2、借款人家长的承诺

模版: 本人已知晓我儿子(女儿)XXX向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高新支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我通过我儿子(女儿)和学校老师介绍,已知晓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内容。若儿子(女儿)申请助学贷款能批准,本人承诺:保证督促他(她)按与贵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保证督促他(她)按合同规定按期足额还款;保证督促他(她)在未还清贷款前与贵行经常保持联系,向贵行提供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若有变动,将随时向贵行提供变动后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借款人姓名: xxx 借款人家长签名:xxx

村委意见: 情况属实或此意见书确实由我XXX本人所写!

村委盖章: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注:这一张必须由家长本人所写,不可代写,注意要用这个新的版本的材料,而非有代写人版本的材料)

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制

5.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 篇五

企业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经过资质审查和贷款审核后,银行表示同意贷款。双方必须签订一个借款合同,合同规定了借款的金额、期限、条件等等。合同生效后,贷款事宜才可办理。以下为《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一个范本。

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应借款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大写)。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_________(批准单位)_________号文批准的_________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款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款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贷款期限

自贷款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借款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_________个月(_________年)。

起息日与到期日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款方帐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款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款方帐户之日。如借款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款方帐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款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 利率与计息结算

1.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_________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贷款方通知为准。

2.计息结算: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_________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款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款方帐户,则贷款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 费用

1.手续费:本合同规定贷款方将向借款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_________%;贷款手续费借款方应于第_________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2.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_________;承诺费起算日为_________,并在_________日计收。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3.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_________%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第八条 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__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__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_________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_________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 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款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款方

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 贷款的拨付和作用

贷款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借款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借款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_________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贷款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贷款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借款方_________在_________行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_____号帐户内。借款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贷款方。

借款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_________书面通知贷款方外,借款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承担费。如延迟天数超过_________天,贷款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权。

如提前用款,借款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贷款方,经贷款方同意后生效,否则贷款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借款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贷款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贷款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贷款管理

借款方须按时向贷款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贷款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贷款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借款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借款方有义务向贷款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借款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贷款方同意。

第十二条 还款

1.借款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_________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款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款方并获得贷款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款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款方将向借款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_________%的承担费。

3.借款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款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款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款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三条 保证

1.借款方保证向贷款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2.借款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

3.借款方保证按时向贷款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款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款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款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款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款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款方应向贷款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款方重新签定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款方随时有向借款方或借款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款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款方提供贷款。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如借款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2.如借款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3.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1)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贷款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2)借款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3)借款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4)借款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5)借款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4.凡借款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它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借款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借款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借款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五条 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_________作为借款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方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方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声明及保证

(一)借款方:

1.借款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借款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借款方履行 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借款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借款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贷款方:

1.贷款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贷款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贷款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贷款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贷款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等。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6.教育助学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篇六

乙方:(借款人)

丙方:(担保人)

甲方已与乙方、丙方共同签署编号为《中国银行××市分行教育助学担保借款合同》,本协议为上述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甲方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乙方的提款要求发放贷款。现乙方在自愿的前提下授权甲方在乙方毕业前收押乙方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大学颁发),直至上述合同约定之助学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由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在乙方毕业时,甲方收押乙方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时,无须再次事先通知乙方。

乙方同意在自甲方取得上述合同项下的助学贷款时,委托甲方将该贷款金额的5%直接划入甲方为乙方开立的个人专门帐户,作为该助学贷款的保证金交由甲方和乙方所在学院共同保管、使用(具体保管、使用方法以甲方与乙方所在学院签署的《<中国银行、××大学光华管理学院MBA助学贷款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为准)。如乙方出现贷款本息逾期不能按时归还情况时,则甲方有权在产生逾期贷款后10日内,以上述保证金垫付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待MBA借款学员归还所欠款项后,由甲方负责划回保证金帐户。上述合同项下助学贷款结清时,甲方将收押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退还乙方。上述保证金帐户按其存款余额计算储蓄存款活期利息,甲方以该助学贷款结清日为准退还乙方全部保证金本息。丙方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协议内容并无疑义。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全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丙方:

7.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篇七

编号: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地址: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抵(质)押人(或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借款人因 原因,不能如期偿还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借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接受借款人的展期申请,担保人同意继续为其提供担保,各方当事人就上述贷款的展期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大写)_ 万元整。展期金额和期限见下表借款人应于展期的到期日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条 贷款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依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即。

第三条 抵押条款

一、在抵(质)押借款情况下,抵押(出质)人承诺继续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_______ _____财产提供抵(质)押,原与委托人签订的抵(质)押合同继续有效,并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负责重新办理抵押(质)物登记、公证及保险手续。如更换或增加抵(质)押的,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另行与委托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二、如借款展期后的到期日超过原抵押或质押财产保险到期日的,借款人及担保人负责抵押、质押财产的续保手续。

三、因展期产生的相关费用,均有借款人承担。

第四条 本协议是对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和编号为 的担保合同部分条款的调整和补充,除 依本协议书将原借款期限展期并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外,借款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各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信守。

第五条 本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自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书项下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第六条 其他条款

一、本协议书为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本协议书一式 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人(公章): 有权签字人:

贷款人(公章): 有权签字人:

抵(质)押人(或担保人): 有权签字人:

8.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篇八

编 号:

委托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贷 款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借 款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

合同签订地点:

20xx年月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委托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委托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委托银行)咨询。

鉴于:

委托人交付的委托贷款资金来自于所管理的“XXXX专项管理计划”,委托人接受“XXXX专项管理计划”之委托人的充分授权,代表“XXXX专项管理计划”签署本合同,将其合法持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事宜。本合同项下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最终全部由该专项计划承担。本合同项下委托人的收益、风险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合同》,贷款人受委托人委托向借款人发放本委托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各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二、贷款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法律与政策风险:因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信用风险:因借款人未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的风险。

市场风险:因宏观政策、经济周期、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操作风险:在委托贷款的发放与管理过程中,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程序和不适当的管理措施,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因发生委托人或受托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其他风险:是指除上述风险外,所有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三、“债权” 或称主债权,是指借款人(债务人)向贷款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根据本合同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而形成的人民币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立约各方同意和认可,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拥有的针对借款人的债权和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的债务内容对应一致。

四、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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