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能源政策白皮书

2024-07-04

中国的能源政策白皮书(精选8篇)

1.中国的能源政策白皮书 篇一

中国土地政策蓝皮书对未来的土地政策进行了推断:

一、从基层吸取好的成功做法,上升为政策法律

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应充分尊重地方和群众首创精神,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及时上升为政策、制度和法律。当前我国多层次改革试点格局基本形成,国土资源部与相关省区市也联合部署开展了多个领域的改革试点,形成了“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试点运作模式,积累了丰富的试点经验。今后会加强对地方实践探索的总结提升,对其成功的做法上升为政策和法规,固化下来。

二、推进土地政策的区域化和地方化

国际经验表明,发达国家土地政策大都是地方政策。土地政策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和地方性。未来土地政策改革的方向,应当按照资源禀赋、人口分布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制定区别对待的土地利用战略和土地管理政策。

三、土地政策将更好地服务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中国经济结构正处在重大转型期,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对引导经济发展、平衡区域利益、增加地区经济发展活力的作用愈发重要。未来土地政策将围绕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通过市场化改革,使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真正得以实现。注重土地政策与财税体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相互配合,促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建立。

四、2014年土地政策的主要方向

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改革任务重大而艰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明确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重点和要求,对于全面建立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城镇化工作会议又对明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和今后城镇化发展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判断,2014年国土资源部重点关注的政策领域为:

1.继续坚持最严格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中央提出明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第一条就是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刚刚结束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仍然必须坚守,同时现有耕地面积必须保持基本稳定。在农地流转不断扩大及建设新型现代农业的新形势下,国土资源部将会继续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同时探索新形势下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创新,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2.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政策

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严控增量,盘活存量,限定城市发展边界,切实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明年国土资源部将会全面推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用地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和减量供应,加大存量建设用地供应,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全面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细化各类用地标准。

3.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要求,2014年,国土资源部将会研究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办法》等规章制度,整合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做好国家层面有关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

4.继续深化征地制度改革

征地制度改革,2014年将会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在全面总结各地征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现行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着力于建立完善多元保障机制。

5.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扩大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切实保障宅基地的用益物权,针对现在农村宅基地在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好宅基地管理制度,同时要探索宅基地上的农民住房的财产性收益的路子。

6.继续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以公平、公开、有偿的方式配置土地资源,全面推进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清理存量划拨用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针对不同产业、不同用地类型提供不同的有偿使用方式,弥补一次性收取地价款单一方式的不足。提高工业用地价格,减少工业用地,适当增加居住用地供应。

2.中国的能源政策白皮书 篇二

扶贫标准从2000年的865元提高到2010年的1274元。

近十年来我国农村扶贫开发取得很多新进展。全国农村扶贫标准从2000年的865元逐步提高到2010年的1274元,农村贫困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从10.2%下降到2.8%。

从2001年至2010年,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幅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276元增加到3273元。

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到2010年底,重点县农村饮用自来水、深水井农户达到60.9%,自然村通公路比例为88.1%、通电比例为98%。

贫困地区社会事业不断进步。到2010年底,重点县7至15岁学龄儿童入学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青壮年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全覆盖,参加新农合的农户比例达93.3%。

贫困地区生态恶化趋势初步得到遏制。从2002年至2010年,饮用水水源受污染的农户比例从15.5%下降到5.1%。

各级财政10年来投入2043.8亿元扶贫。

范小建认为,扶贫开发成就的取得,是多方面政策综合作用的结果。

首先,多年来国家宏观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扶贫开发奠定了日益强大的物质基础。第二,《纲要》实施期间,国家不断加大统筹区域发展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区域发展政策,促进了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第三,国家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战略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与“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采取了一系列惠农政策措施,全面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广大贫困群众受益良多。第四,国家不断加大扶贫投入和工作力度。2007年以后,在农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维持基本生存做了制度性的安排。标准不断提高,规模不断扩大。10年来,各级财政累计投入扶贫开发的资金达到2043.8亿元,同时,各级政府不断完善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实行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提高扶贫政策执行力。

现有贫困人口2/3属于返贫性质,状态极不稳定。

范小建表示,虽然我国的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新阶段的扶贫开发工作任务依旧十分艰巨。

首先,扶贫对象规模依然庞大。按照国家现行扶贫标准,到2010年底扶贫对象2688万,占农村总人口的2.8%,比例虽然不高,但规模不小。

其次,特殊类型贫困矛盾突出。特殊类型贫困现象在西部主要集中在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在中部集中在老区和山区;东部有少量连片贫困区,主要是内部发展差距问题。特殊类型贫困地区是扶贫开发任务最艰巨的地方。

再次,返贫压力也很大。在我国现有贫困人口当中,有2/3属于返贫性质,十分脆弱,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市场冲击成为返贫的重要因素,经济波动对贫困地区影响很大。同时,我国现在的贫困人口,相当一部分分布在自然灾害相当严重、生态非常脆弱的地方,而且防灾抗灾能力相对不足,在气候变暖,极端气候事件频发的情况下,这些人很容易返贫。

还有就是收入差距扩大、相对贫困凸显问题。2010年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扩大到3.23:1。同时,农村内部收入差距也在扩大,2010年农村内部最高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是最低收入家庭的7.5倍。

2020年,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有保障。

范小建说,今后十年农村扶贫开发的总体目标可概括为“两不愁,三保障”:即到2020年,稳步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除此以外,还要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扭转发展差距扩大趋势。

3.中国的能源政策白皮书 篇三

关键词:美国;中国;能源政策;能源安全

中图分类号:D8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9—0034—02

近年来,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不断变化,尤其是在能源供求方面出现的新变化,对能源安全的认识也开始发生转变,能源安全不仅仅是指石油供应安全,而是指整体的能源供应安全,即包括基础设施在内的所有能源供应链的安全,并且扩展到了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等方面。①与此同时, 随着能源需求的快速增长,全球能源市场一体化程度日益加深、全球能源安全更加相互依赖,使得美国与中国在能源战略和能源安全方面的联系越来越紧密。

一、中国的能源困境及美国对东亚的能源政策

据亚太能源研究中心的报告表明:从长远角度来看,中国,乃至整个亚太地区能源需求的对外依赖程度和需求量都会急剧增长,并且仍将依赖一种或两种能源,能源结构性风险仍然存在。从能源输入的来源和路径来看,在2030年之前将仍旧保持现状不变,面临地缘政治不稳定、恐怖活动和海盗猖獗等诸多威胁。因此,与全球能源安全形势相比,中国的能源不安全形势更为突出。

美国对东亚的能源政策是具有比较鲜明特点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美国对东亚的能源政策服从于美国国际能源战略,是美国国际能源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美国助理国务卿丹尼尔·沙利文(Daniel S. Sullivan)在2007年3月的演讲中阐述了美国的国际能源战略,重点集中在四个方面:首先,支持能源更大的多样化,像替代能源和清洁煤炭等;其次,通过提高能源效率和节约能源等方式更好地使用能源;第三,安全、可靠的能源供应路线的多样化;第四,开放透明的能源市场中能源供应商的多样化。②在美国的全球能源战略中,尽管中东仍是美国能源外交关注的重中之重,但显然近几年东亚石油需求的快速增长和进口的猛增,使东亚地区成为美国关注的新焦点。二是美国力图把东亚地区,尤其是中国纳入由其主导的全球能源安全体制。东亚各国,除了日本、韩国是国际能源署的成员国,并建立了战略性石油储备之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没有建立相应的储备体制,包括正在建立储备体制的中国在内。它们基本上都游离于美国主导下的全球能源安全体制之外,一旦发生严重的能源危机,无一例外都将面临巨大的风险。为了防止这种可怕的后果引火烧身,危及自身的能源安全,如何把东亚,尤其是中国纳入全球能源安全体制就成了美国东亚能源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三是美国对东亚的能源政策服务于美国能源企业,鼓励和支持美国国际能源公司在东亚进行能源勘探、开发和投资。促进能源市场的开放一直是美国国际能源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在世界能源行业最有竞争力的美国能源企业而言,开放就意味着滚滚而来的商业利润。

二、中国的能源战略及能源安全

1.建立稳定的石油安全机制。中国能源安全的基本方针是“大力开发两种资源,充分利用两个市场”:即立足于国内能源资源,不能完全依赖国际市场的供应,其次要抓住经济全球化的国际机遇,积极参与和开发国际能源资源。无论从经济发展的目标,还是环境保护的目标看,调整和改善中国长期以来煤炭在能源中占绝对优势的能源结构,促进能源开发和利用的多样化都是中国可持续能源战略的必由之路。面对石油、天然气等优质能源需求不断增长的必然趋势,逐步增加石油进口以弥补国内供需缺口己成定局。鉴于此,建立稳定的石油安全机制至关关键。中国应进一步扩大对海外市场的战略性石油投资,以此建立稳定的进口石油安全机制,实现平时中资油田向国际市场出售石油、特殊时期仅向中国市场供给石油的目标。同时,加强与产油区相关国家的合作,开辟稳定的能源供给新基地,确保油气资源来源的多元化,从来源上减少能源供应的脆弱性。

2.建立蛛网式的能源战略通道。中国应下大功夫加紧蛛网式战略通道的建设,有效降低中国在海上石油运输被中断所导致的脆弱性,减少对西太平洋战略通道的依赖。首先,加强中国南海石油的开发,并着手建设通往缅甸的石油运输管道。南中国海有石油资源235亿吨、天然气资源10亿m3,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基地,中国应加强与东南亚相关国家在南中国海石油开发上的合作。其次,加强东北亚能源合作,建设东西伯利亚—中国—韩国—日本的天然气管道,以及西西伯利亚—中亚—中国—日本的石油管道建设;再次,充分利用上海合作组织,加强和中亚国家以及俄罗斯的能源合作。中国对中亚和俄罗斯能源资源的投资,能够为中国提供避开美国海军控制的航道的石油供应线,降低中国由于中东石油供应阻碍甚至中断所造成的脆弱,而且中国的陆上军事优势将发挥积极作用。此外,建设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中亚国家到中国的输油管道,可以确保中国能源供应来源多元化,从而保障中国的能源安全。战略通道事关中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核心利益,中国应不遗余力地建设蛛网式战略通道,并大幅度提高确保战略通道畅通的能力。

3.加强国际能源合作。加强国际能源合作,可以增进整体的能源安全,降低区域内或全球范围内的能源价格,建立互利的能源安全共同体。从油气进口国的角度看,中国能源安全战略的制定,必须考虑亚太其他能源短缺国家,尤其是日本、韩国的需求。亚太地区在全球原油消费量所占比重基本维持在28%左右,但是,亚太探明石油可采储量仅占世界的4.2%,石油产量10.5%。中、日、韩都是主要消费大国,三国进口均依赖中东地区。在激烈的石油市场竞争中,中国的石油安全越来越与这些国家休戚相关,应该加强与他们的能源对话,共同探讨解决地区油气短缺的方案与措施,避免区域能源冲突与恶性竞争。其次,从油气产地国的角度看,中亚、俄罗斯油气资源丰富,己经与中国开展了积极的能源合作对话。中国应该促使能源合作纳入上海合作组织的框架,更加积极地促进中亚合作、参与远东能源开发,使得远东到中国东北的石油天然气管道成为连结中亚和东北亚的纽带,获得更大的安全系数。中国可以参与建立区域能源共同体,以促成包括中国、俄罗斯、日本、韩国、朝鲜、东盟国家、港台地区等在内的区域能源安全体系。其基本途径是:加强与东亚进口国的合作,争取共同开发周边国家如中亚、俄罗斯的油气资源,共同开发中东的油气资源,共同建设输油管道和战略通道,减少经济、政治风险。东亚能源安全共同体不仅可以解决能源的问题,亦可以此为契机解决其他战略问题。

4.加强中美能源对话,实现互利共赢。作为经济大国和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中美两国之间也不乏能源合作的基础:两国一样面临战略难题,两国国内能源都供应不足,难以承受能源危机以及通货膨胀的压力。双方都需要稳定的能源供应,这成为两国在能源问题上最大的交汇点,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基础,能源上加强合作的最大理由。具体分析,中美两国能源合作是由多重因素决定的。一是由中美双方的大国地位决定。中美两国,一个是世界最强的发达国家,一个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都是带动世界经济增长的“火车头”。双方的经济关系也比任何时候都更为紧密。中国在中美贸易中虽存在较大的盈余,但中国同样是美国出口增长最快的市场,美国还是中国最大的投资目的地之一。而且,中国是美元资产、美国政府债券的主要购买者。从相互关系的依赖度看,过去那种“中国更需要美国”的一头沉的状况已有很大改观,美国也需要中国。作为世界上第一大和第二大的能源消费国,中美两国加强能源政策的沟通非常重要。在日益全球化的时代,单独一个国家的政策已经不足以妥善处理能源安全问题了。作为目前世界经济中最活跃的两大力量,美国与中国加强能源合作势在必行。二是由中美双方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维持世界能源市场的稳定,使能源市场按照市场规律的原则运行,符合中美双方的共同利益。美国能源部助理部长帮办弗雷德里克森曾指出,在能源领域,中国是“一个有相当潜力的利益攸关者”,两国保持能源接触,通过合作扩大双方的共同利益是完全可能的。美国是全球经济的火车头,中国经济在持续增长,两国面对着共同的能源难题,都希望获得稳定的能源供应,希望国际市场能源价格公平合理,都希望有安全的海上运输线。三是双方合作潜力巨大,有着广阔的空间。

注释:

①World Economic Forum,The New Energy Security Paradigm, 2006, available at: http://www.weforum.org/pdf/Energy.pdf; Yergin, Daniel, Chapter 2,Energy Security and Markets, in J. Kalicki and D. Goldwyn, ed.,Energy and Security: Toward a New Foreign Policy Strategy(Washington, DC.:Woodrow Wilson Center Press, 2005); Tatsujiro Suzuki et al.,“A Framework for Energy Security Analysis and Application to a Case Study of Japan,”available at: http://nautilus.org/archives/pares/PARES_Synthesis_

Report.pdf.

②Daniel S. Sullivan,“Energy and U.S. Foreign Policy: Security Through Diplomacy,”Washington, D.C., March 9, 2007, available at: http://www.state.gov/e/eeb/rls/rm/2007/82171.htm.

参考文献:

[1]刘再辉.中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的若干法律问题[J].新疆社会科学,2009,(2).

[2]刁秀华.东北振兴发展中的能源安全问题研究——兼论东北地区与俄罗斯的能源合作[J].西伯利亚研究,2009,(1).

[3]曹新.中国能源结构调整探讨[J].中国国情国力,2009,(4).

[4]刘王呈.通过《BP世界能源统计2008》解读中国能源状况[J].应用能源技术,2009,(2).

4.中国的能源政策白皮书 篇四

1.法律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通过,2007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颁布,2009年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法规、政策性文件部分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2010年10月19日)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2010年8月9日)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6月29日)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年4月2日);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09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的通报(2010年3月30日);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2010年3月18日);

8)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2010年3月14日);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0年重点工作的通知(2010年2月10日);

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2010年2月2日);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2009年12月31日);

1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2009年12月1日);

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监管系统建设技术导则》及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10月15日);

14)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国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的通知(2009年10月9日);

1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09年9月22日);

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9月19日);

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2009年7月19日);

18)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年7月6日);

1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2008年12月4日);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深入开展节能行动和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2008年11月7日);

21)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节能中长期规划纲要的通知(2008年09月23日);

2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2008年9月16日);

2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08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2008年9月5日);

24)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

2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

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2008年7月15日);

2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6月10日);

2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2008年5月21日);

2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2008年5月13日);

3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工作检查报告》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

31)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28日);

32)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20日);

3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0月24日);

34)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7年10月23日);

35)国务院关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2007年8月26日);

3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2007年7月3日);

37)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年6月26日);

38)商务部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的通知(2007年6月4日);

39)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2007年6月3日);

4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2007年6月1日);

41)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2007年5月23日);

42)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2007年3月30日);

43)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6年9月15日);

44)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关于发布“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三个重大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2006年9月13日);

45)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2006年8月25日);

46)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年8月6日);

4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7月25日);

48)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的通知(2006年7月4日);

4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06年4月7日);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3月14日);

5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等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

5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2005年7月8日);

53)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6月27日);

54)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2004年11月23日);

5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通知(2004年11月10日);

5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2004年4月1日);

57)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2001年10月12日);

58)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的通知(2001年10月10日);

59)国家经贸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2000年3月16日)。

5.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 篇五

2012年09月25日16:03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5日发表《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全文如下:

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2012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目 录

前 言

一、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二、日本窃取钓鱼岛

三、美日对钓鱼岛私相授受非法无效

四、日本主张钓鱼岛主权毫无依据

五、中国为维护钓鱼岛主权进行坚决斗争

结束语

前 言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论从历史、地理还是从法理的角度来看,钓鱼岛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日本在1895年利用甲午战争窃取钓鱼岛是非法无效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钓鱼岛回归中国。无论日本对钓鱼岛采取任何单方面举措,都不能改变钓鱼岛属于中国的事实。长期以来,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不时制造事端。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宣布“购买”钓鱼岛及附属的南小岛、北小岛,实施所谓“国有化”。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对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理的严重践踏。

中国坚决反对和遏制日本采取任何方式侵犯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中国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是明确的、一贯的,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意志坚定不移,捍卫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决心毫不动摇。

一、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分布在东经123°20′-124°40′,北纬25°40′-26°00′之间的海域,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总面积约5.69平方千米。钓鱼岛位于该海域的最西端,面积约3.91平方千米,是该海域面积最大的岛屿,主峰海拔362米。黄尾屿位于钓鱼岛东北约27千米,面积约0.91平方千米,是该海域的第二大岛,最高海拔117米。赤尾屿位于钓鱼岛东北约110千米,是该海域最东端的岛屿,面积约0.065平方千米,最高海拔75米。

(一)中国最先发现、命名和利用钓鱼岛

中国古代先民在经营海洋和从事海上渔业的实践中,最早发现钓鱼岛并予以命名。在中国古代文献中,钓鱼岛又称钓鱼屿、钓鱼台。目前所见最早记载钓鱼岛、赤尾屿等地名的史籍,是成书于1403年(明永乐元年)的《顺风相送》。这表明,早在十四、十五世纪中国就已经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

1372年(明洪武五年),琉球国王向明朝朝贡,明太祖遣使前往琉球。至1866年(清同治五年)近500年间,明清两代朝廷先后24次派遣使臣前往琉球王国册封,钓鱼岛是册封使前往琉球的途经之地,有关钓鱼岛的记载大量出现在中国使臣撰写的报告中。如,明朝册封使陈侃所著《使琉球录》(1534年)明确记载“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明朝册封使郭汝霖所著《使琉球录》(1562年)记载,“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清朝册封副使徐葆光所著《中山传信录》(1719年)明确记载,从福建到琉球,经花瓶屿、彭佳屿、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取姑米山(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马齿岛,入琉球那霸港”。

1650年,琉球国相向象贤监修的琉球国第一部正史《中山世鉴》记载,古米山(亦称姑米山,今久米岛)是琉球的领土,而赤屿(今赤尾屿)及其以西则非琉球领土。1708年,琉球学者、紫金大夫程顺则所著《指南广义》记载,姑米山为“琉球西南界上之镇山”。

以上史料清楚记载着钓鱼岛、赤尾屿属于中国,久米岛属于琉球,分界线在赤尾屿和久米岛之间的黑水沟(今冲绳海槽)。明朝册封副使谢杰所著《琉球录撮要补遗》(1579年)记载,“去由沧水入黑水,归由黑水入沧水”。明朝册封使夏子阳所著《使琉球录》(1606年)记载,“水离黑入沧,必是中国之界”。清朝册封使汪辑所著《使琉球杂录》(1683年)记载,赤屿之外的“黑水沟”即是“中外之界”。清朝册封副使周煌所著《琉球国志略》(1756年)记载,琉球“海面西距黑水沟,与闽海界”。

钓鱼岛海域是中国的传统渔场,中国渔民世世代代在该海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钓鱼岛作为航海标志,在历史上被中国东南沿海民众广泛利用。

(二)中国对钓鱼岛实行了长期管辖

早在明朝初期,为防御东南沿海的倭寇,中国就将钓鱼岛列入防区。1561年(明嘉靖四十年),明朝驻防东南沿海的最高将领胡宗宪主持、郑若曾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明确将钓鱼岛等岛屿编入“沿海山沙图”,纳入明朝的海防范围内。1605年(明万历三十三年)徐必达等人绘制的《乾坤一统海防全图》及1621年(明天启元年)茅元仪绘制的中国海防图《武备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图》,也将钓鱼岛等岛屿划入中国海疆之内。

清朝不仅沿袭了明朝的做法,继续将钓鱼岛等岛屿列入中国海防范围内,而且明确将其置于台湾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之下。清代《台海使槎录》、《台湾府志》等官方文献详细记载了对钓鱼岛的管辖情况。1871年(清同治十年)刊印的陈寿祺等编纂的《重纂福建通志》卷八十六将钓鱼岛列入海防冲要,隶属台湾府噶玛兰厅(今台湾省宜兰县)管辖。

(三)中外地图标绘钓鱼岛属于中国

1579年(明万历七年)明朝册封使萧崇业所著《使琉球录》中的“琉球过海图”、1629年(明崇祯二年)茅瑞徵撰写的《皇明象胥录》、1767年(清乾隆三十二年)绘制的《坤舆全图》、1863年(清同治二年)刊行的《皇朝中外一统舆图》等,都将钓鱼岛列入中国版图。

日本最早记载钓鱼岛的文献为1785年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该图将钓鱼岛列在琉球三十六岛之外,并与中国大陆绘成同色,意指钓鱼岛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1809年法国地理学家皮耶·拉比等绘《东中国海沿岸各国图》,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绘成与台湾岛相同的颜色。1811年英国出版的《最新中国地图》、1859年美国出版的《柯顿的中国》、1877年英国海军编制的《中国东海沿海自香港至辽东湾海图》等地图,都将钓鱼岛列入中国版图。

二、日本窃取钓鱼岛

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加快对外侵略扩张。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并改称冲绳县。此后不久,日本便密谋侵占钓鱼岛,并于甲午战争末期将钓鱼岛秘密“编入”版图。随后,日本又迫使中国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全岛及包括钓鱼岛在内的所有附属各岛屿。

(一)日本密谋窃取钓鱼岛

1884年,有日本人声称首次登上钓鱼岛,发现该岛为“无人岛”。日本政府随即对钓鱼岛开展秘密调查,并试图侵占。日本上述图谋引起中国的警觉。1885年9月6日(清光绪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申报》登载消息:“台湾东北边之海岛,近有日本人悬日旗于其上,大有占据之势。”由于顾忌中国的反应,日本政府未敢轻举妄动。

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令在对钓鱼岛进行秘密调查后向内务卿山县有朋密报称,这些无人岛“与《中山传信录》记载的钓鱼台、黄尾屿和赤尾屿应属同一岛屿”,已为清朝册封使船所详悉,并赋以名称,作为赴琉球的航海标识,因此对是否应建立国家标桩心存疑虑,请求给予指示。同年10月9日,内务卿山县有朋致函外务卿井上馨征求意见。10月21日,井上馨复函山县有朋认为,“此刻若有公然建立国标等举措,必遭清国疑忌,故当前宜仅限于实地调查及详细报告其港湾形状、有无可待日后开发之土地物产等,而建国标及着手开发等,可待他日见机而作”。井上馨还特意强调,“此次调查之事恐均不刊载官报及报纸为宜”。因此,日本政府没有同意冲绳县建立国家标桩的请求。

1890年1月13日,冲绳县知事又请示内务大臣,称钓鱼岛等岛屿“为无人岛,迄今尚未确定其管辖”,“请求将其划归本县管辖之八重山官署所辖”。1893年11月2日,冲绳县知事再次申请建立国标以划入版图。日本政府仍未答复。甲午战争前两个月,即1894年5月12日,冲绳县秘密调查钓鱼岛的最终结论是:“自明治十八年(1885年)派县警察对该岛进行勘察以来,未再开展进一步调查,故难提供更确切报告。……此外,没有关于该岛之旧时记录文书以及显示属我国领有的文字或口头传说的证据。”

日本外务省编纂的《日本外交文书》明确记载了日本企图窃取钓鱼岛的经过,相关文件清楚地显示,当时日本政府虽然觊觎钓鱼岛,但完全清楚这些岛屿属于中国,不敢轻举妄动。

1894年7月,日本发动甲午战争。同年11月底,日本军队占领中国旅顺口,清朝败局已定。在此背景下,12月27日,日本内务大臣野村靖致函外务大臣陆奥宗光,认为“今昔形势已殊”,要求将在钓鱼岛建立国标、纳入版图事提交内阁会议决定。1895年1月11日,陆奥宗光回函表示支持。同年1月14日,日本内阁秘密通过决议,将钓鱼岛“编入”冲绳县管辖。

日本官方文件显示,日本从1885年开始调查钓鱼岛到1895年正式窃占,始终是秘密进行的,从未公开宣示,因此进一步证明其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不具有国际法规定的效力。

(二)钓鱼岛随台湾岛被迫割让给日本

1895年4月17日,清朝在甲午战争中战败,被迫与日本签署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钓鱼岛等作为台湾“附属岛屿”一并被割让给日本。1900年,日本将钓鱼岛改名为“尖阁列岛”。

三、美日对钓鱼岛私相授受非法无效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钓鱼岛回归中国。但20世纪50年代,美国擅自将钓鱼岛纳入其托管范围,70年代美国将钓鱼岛“施政权”“归还”日本。美日对钓鱼岛进行私相授受,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是非法的、无效的,没有也不能改变钓鱼岛属于中国的事实。

(一)“二战”后钓鱼岛归还中国

1941年12月,中国政府正式对日宣战,宣布废除中日之间的一切条约。1943年12月《开罗宣言》明文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中明确接受《波茨坦公告》,并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1946年1月29日,《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77号》明确规定了日本施政权所包括的范围是“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国)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1945年10月25日,中国战区台湾省对日受降典礼在台北举行,中国政府正式收复台湾。1972年9月29日,日本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郑重承诺,充分理解和尊重中方关于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一部分的立场,并坚持《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上述事实表明,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钓鱼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应与台湾一并归还中国。

(二)美国非法将钓鱼岛纳入托管范围

1951年9月8日,美国等一些国家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与日本缔结了“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简称“旧金山和约”),规定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等交由联合国托管,而美国为唯一施政当局。需要指出的是,该条约所确定的交由美国托管的西南诸岛并不包括钓鱼岛。

1952年2月29日、1953年12月25日,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先后发布第68号令(即《琉球政府章典》)和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列岛的地理界限”布告),擅自扩大托管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划入其中。此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中国坚决反对。

(三)美日私相授受钓鱼岛“施政权”

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署《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简称“归还冲绳协定”),将琉球群岛和钓鱼岛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海内外中国人对此同声谴责。同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指出:“美、日两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台湾当局对此也表示坚决反对。

面对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强烈反对,美国不得不公开澄清其在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上的立场。1971年10月,美国政府表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他们将这些岛屿施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施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同年11月,美国参议院批准“归还冲绳协定”时,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称,尽管美国将该群岛的施政权交还日本,但是在中日双方对群岛对抗性的领土主张中,美国将采取中立立场,不偏向于争端中的任何一方。

四、日本主张钓鱼岛主权毫无依据

1972年3月8日,日本外务省发表《关于尖阁列岛所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阐述日本政府对于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的主张:一是钓鱼岛为“无主地”,不包含在《马关条约》规定的由清政府割让给日本的澎湖列岛和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的范围之内。二是钓鱼岛不包含在“旧金山和约”第二条规定的日本所放弃的领土之内,而是包含在该条约第三条规定的作为西南诸岛的一部分被置于美国施政之下,并根据“归还冲绳协定”将施政权“归还”日本的区域内。三是中国没有将钓鱼岛视为台湾的一部分,对“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将钓鱼岛置于美国施政区域内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

日本的上述主张严重违背事实,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钓鱼岛属于中国,根本不是“无主地”。在日本人“发现”钓鱼岛之前,中国已经对钓鱼岛实施了长达数百年有效管辖,是钓鱼岛无可争辩的主人。如前所述,日本大量官方文件证明,日本完全清楚钓鱼岛早已归属中国,绝非国际法上的无主地。日本所谓依据“先占”原则将钓鱼岛作为“无主地”“编入”其版图,是侵占中国领土的非法行为,不具有国际法效力。

无论从地理上还是从中国历史管辖实践看,钓鱼岛一直是中国台湾岛的附属岛屿。日本通过不平等的《马关条约》迫使清朝割让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规定,日本必须无条件归还其窃取的中国领土。上述文件还对日本领土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日本试图侵占钓鱼岛,实质是对《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法律文件所确立的战后国际秩序的挑战,严重违背了日本应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美国等国家与日本签订的片面媾和条约“旧金山和约”所规定的托管范围不涵盖钓鱼岛。美国擅自扩大托管范围,非法将中国领土钓鱼岛纳入其中,后将钓鱼岛“施政权”“归还”日本,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国际法上没有任何效力。对于美日上述非法行径,中国政府和人民历来是明确反对的。

五、中国为维护钓鱼岛主权进行坚决斗争

长期以来,中国为维护钓鱼岛的主权进行了坚决斗争。

中国通过外交途径强烈抗议和谴责美日私相授受钓鱼岛。1951年8月15日,旧金山会议召开前,中国政府声明:“对日和约的准备、拟制和签订,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和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1951年9月18日,中国政府再次声明,强调“旧金山和约”是非法无效的,绝对不能承认。1971年,针对美、日两国国会先后批准“归还冲绳协定”的行为,中国外交部严正声明,钓鱼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针对日本侵犯中国钓鱼岛主权的非法行径,中国政府采取积极有力措施,通过发表外交声明、对日严正交涉和向联合国提交反对照会等举措表示抗议,郑重宣示中国的一贯主张和原则立场,坚决捍卫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切实维护中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中国通过国内立法明确规定钓鱼岛属于中国。1958年,中国政府发表领海声明,宣布台湾及其周围各岛属于中国。针对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对钓鱼岛所采取的种种侵权行为,中国于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时,明确规定“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属于中国领土。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确立了海岛保护开发和管理制度,对海岛名称的确定和发布作了规定,据此,中国于2012年3月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的标准名称。2012年9月10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9月13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点基线的坐标表和海图。

中国始终在钓鱼岛海域保持经常性的存在,并进行管辖。中国海监执法船在钓鱼岛海域坚持巡航执法,渔政执法船在钓鱼岛海域进行常态化执法巡航和护渔,维护该海域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中国还通过发布天气和海洋观测预报等,对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实施管理。

一直以来,钓鱼岛问题受到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共同关注。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立场。中华民族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问题上有着坚定的决心。两岸同胞在民族大义面前,在共同维护民族利益和尊严方面,是一致的。港澳台同胞和海内外广大华侨华人纷纷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维护钓鱼岛领土主权,强烈表达了中华儿女的正义立场,向世界展示了中华民族爱好和平、维护国家主权、捍卫领土完整的决心和意志。

结束语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20世纪70年代,中日在实现邦交正常化和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两国老一辈领导人着眼两国关系大局,就将“钓鱼岛问题放一放,留待以后解决”达成谅解和共识。但近年来,日本不断对钓鱼岛采取单方面举措,特别是对钓鱼岛实施所谓“国有化”,严重侵犯中国主权,背离中日两国老一辈领导人达成的谅解和共识。这不但严重损害了中日关系,也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否定和挑战。

6.中国的能源政策白皮书 篇六

从夜观“北斗”到建用“北斗”,从仰望星空到经纬时空,中国北斗取得辉煌成就,依靠的是一代代北斗工作者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生而逢盛世,青年当有为。青年干部要领悟好新时代北斗精神内涵,以青春之担当、青春之热血、青春之干劲,一关接着一关闯,一棒接着一棒跑,在接续奋斗中唱响新时代的青春赞歌。

秉承担当实干、埋头苦干的精神,做求真务实的青年干部。新时代的中国北斗进入规模应用发展快车道,大众应用融入百姓生活,特色服务触手可及。北斗技术能取得如此的突破,凝结着中国北斗人攻坚克难的智慧和汗水。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进路上,必然荆棘密布,充满坎坷。面对错综复杂的局势,青年干部要敢于直面各种问题,在困难面前敢于承担风险 ,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做到日常工作能尽责、难题面前敢负责、出现过失敢担责。要有真抓的实劲、敢抓的狠劲、善抓的巧劲、常抓的韧劲,勇于挑最重的担子、敢于啃最硬的骨头、善于接最烫的山芋,面对急难险重任务要豁得出来、顶得上去。

秉承立足国情、守正创新的精神,做开拓创新的青年干部。中国始终坚持立足国情、自主创新建设北斗系统。独具特色的国际搜救、全球短报文通信、区域短报文通信、星基增强、地基增强、精密单点定位等六大特色服务,性能优越,真正实现了“人有我优,人无我有”。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会出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如果始终延用传统工作方法难免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只有解放思想,才能实现发展。青年干部要敢当“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突破老旧思想桎梏,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新方法,用理论武装头脑,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学做结合,改进工作方法,开拓创新,用新方法适应新时代。

7.中国的能源政策白皮书 篇七

新能源汽车具有节能环保的特性,又代表汽车产业的发展方向,其发展受到了日德美等发达国家的高度重视。为抓住这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机遇,2009年以来,中国政府对新能源汽车产业进行了大力支持。但是,2014年中国新能源汽车销量为7.48 万辆, 仅占全年汽车销量的0.32%,要完成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中确立的2020年销量达到200万辆的目标还有很大距离。为了进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的有效性,有必要从政策执行层面上对几年来政府采用的政策工具进行总结、评价,从而为政策工具改进提供思路。

1 政策工具评价设计

政策工具即是人们为解决某个社会问题或达成一定的政府目标所使用的手段。关于评价政策工具的维度,陈振明认为政策目标、政策工具属性、环境和组织路径是选择和评价政策工具的基本因素[1];林德尔和彼得斯认为,政策工具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政策工具的特性、政策工具与演化环境的适应性、与政策任务的匹配性以及政策工具所引发的意义[2]。基于他们的研究,可以把评价政策工具的要素概括为政策目标、政策工具属性和政策工具执行3个方面,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评价研究也基本围绕这3个方面开展。

在政策工具目的方面,王保林认为发展中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工具能否提高本国汽车企业竞争力应成为评价政策工具的着重点[3];张政和赵飞认为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目标导向上是否恰当是判断政策工具有效性的首要标准[4]。在政策工具属性方面,张大蒙和李美桂从强制性维度和产业活动维度对汽车产业政策工具进行评价[5];卢超、尤建新等则从创新链和市场化维度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进行评价[6]。在政策工具执行方面,瞿宛文认为需要从政府是否有较强纠错能力促进政策工具执行方面来对汽车产业政策工具进行评价[8];陈玲和林泽梁等把能否设计出良好的激励机制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执行作为政策工具评价的重要方面[9]。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从政策工具目的、属性和执行3个角度对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进行系统评价,即是判断政策工具是否有利于政策目的的实现,工具属性能否与相应的政策任务相匹配,政府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来保障政策工具的有效执行。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文本分析法。通过对典型的政策文本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可以得出政策工具目的、属性和执行方面的信息,以此作为对政策工具评价的基础。

2 基于政策工具视角的文本分析

2.1 文本选择

对于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来说,当前具有指导意义的政策文本为2012年制定的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10]。除此之外,选择的政策文本还包括 《汽车工业产业政策》 (1994)[11]、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12]、 《日本新一代汽车战略2010》(2010)[13]、《德国电动汽车计划》(2009)[14]和 《美国电动汽车普及大挑战蓝图》 (2013)[15]。从纵向上看,1994年和2004年的中国汽车产业政策是对产业发展的总体布局,2012年的发展规划是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总体性方案,三者存在内在继承关系。从横向上看,中日德美的政策文本都是促进本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通过分析政策工具使用历史和政策工具使用的国外经验,可以为评价政策工具树立参照。

2.2 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分析框架

为了获取评价政策工具的有效信息,本文从强制性维度和产业活动维度对政策文本进行分析。从强制性角度可以对政策工具属性进行考察,从政策工具所指向的产业活动角度则可以对政策工具目标及工具执行进行分析。

从强制性维度对政策工具分类研究中,加拿大学者霍莱特和拉梅什(Michael Howlett,M.Ramesh)的研究最具代表性,按照政府介入程度的高低,他们把政策工具分为强制性工具(包括直接提供、公共事业、管制)、混合性工具(包括税收和使用费、产权拍卖、补贴、信息和劝诫)和自愿性工具(包括私人市场、自愿性组织、家庭和社区)[16]。政府推动汽车产业发展所采用的政策工具主要有以下6个。

1公共事业,例如,中国的发展规划第4部分指出 “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建设若干国家级整车及零部件研究试验基地,构建完善的技术创新基础平台”。

2管制,例如,发展规划第4部分指出 “到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车速不低于100公里/小时”。

3补贴,例如,发展规划第4 部分指出 “在大中型城市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范围,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

4信息和劝诫,例如,发展规划第1部分提出 “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是降低汽车燃料消耗量,缓解燃油供求矛盾,减少尾气排放,改善大气环境…的重要举措”。

5私人市场,例如,发展规划第2部分指出“充分发挥市场对产业发展的驱动作用和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大规模商业化应用”。

6自愿性组织,例如,《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75条指出 “汽车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社会团体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如果说政策工具强制维度关注的是政府介入程度的话,产业活动维度(包括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4个环节)则关注的是政府所介入的具体产业活动。从这两个维度可以对上文的6个示例进行二维分析,如表1所示。

2.3 文本编码

对政府运用的政策工具进行量化分析,首先需要对政策文本进行编码,可以按照以下编码规则对发展规划进行编码。

1文本中每次提及政策工具运用的位置记为一次,例如,在第三部分、 (二)节、1条中第1次提及政策工具记为3-2-1-1。

2每次出现政策工具,记下其强制性特征及指向产业活动的环节。编码后可得表2。

2.4 政策工具特征的数值统计

依据表2可以得出发展规划中不同强制类型的以及针对不同产业活动类型的政策工具数量及其比例。对选取的其余5个政策文本采用同样的方法进行文本分析,数据统计及比较如表3所示。

注:1a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b 《汽车工业产业政策》(1994);c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2004);d 《日本新一代汽车战略2010》(2010);e 《德国电动汽车发展计划》(2009);f 《美国电动汽车普及大挑战蓝图》(2013)。2在产业活动维度,1994年和2004年产业政策多针对传统汽车,与单独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有较大差异,不具有可比性,不进行统计。

2.5 产业活动维度的数据分析

在研发环节上,中日德美政策文本中的相关政策工具所针对的瓶颈问题主要包括技术难题及研发力量组织问题,占比在25%~30%之间。在技术难题上,4个政策文本中的政策工具多指向新能源汽车发展中动力电池、关键零部件及节能技术等核心技术困境;在研发力量组织上,4 国均提出通过官产学研合作来推动技术进步。

在生产环节上,政策工具主要涉及通过采取原材料使用、企业准入规则、生产融资方案、生产标准及产品准入规则等5方面措施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在涉及促进生产措施的数量上,4国存在明显不同,中日分别涉及其中的4 项措施,德美分别涉及其中的2项措施,这就使得指向生产环节的工具占比中日在30% ~35% 之间,德美在20% ~25% 之间,前者比后者高出约10个百分点。

在销售环节,4 国政策工具涉及通过设立示范区、消费者补贴等方案提高新能源汽车的销售额。相对而言,中日在指向销售的政策工具的论述上较德美简略,中日占比在10%~15%之间,德美则在20%~25%之间。

在使用环节上,4 国政策文本相关政策工具主要涉及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和商业服务增加新能源汽车使用的便利性,以及通过政策设计促使消费者节能驾驶和低碳驾驶,相应的占比都在20%~30%之间。

2.6 强制性维度的数据分析

在强制性工具的使用上,从横向上看,日德美政策文本相关内容主要涉及运用公共机构建立检测平台、推进基础性研究以及建立产品标准,相应占比在11%以内。中国政策文本除涉及以上内容外还涉及生产及产品准入,这就使得在强制性工具使用上中国相应占比为21.31%,高出日德美10 个百分点以上。从纵向来看,1994 年、2004年的中国汽车产业政策以及2012年的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在涉及生产及产品准入内容上占比分别为27.69%、18.35%和8.20%,强制性工具出现频次总体上呈现降低趋势。

在混合性政策工具的使用上,主要涉及通过补贴及信息和劝诫方式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补贴工具出现频次较低,但是信息和劝诫工具最低的出现频次为48.57%,这就使得混合性政策工具在政策文本中的出现频次都较高(≥51.38%)。从纵向来看,中国1994 年、2004 年及2012年产业政策中混合性工具出现频次占比分别为61.54%、51.38%和72.13%,12年发展规划占比最多,但仍低于日德美最低值(87.88%)10几个百分点。

在自愿性工具使用上,6 个政策文本都涉及运用中介组织或市场化工具解决相关问题,占比在1%~7%之间。中国的发展规划多次强调利用市场化工具解决特定问题,相应的自愿性工具占比最高(6.56%),其它政策文本占比在5% 以内。

3 政策工具评价

3.1 政策工具目的评价

为了实现提高汽车产业竞争力和节能减排的目标,政策工具的使用应该指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过程中研发、生产、销售、使用中的瓶颈问题。在这点上各国认识较为一致,主要做法包括以下方面:1明确技术难题,组织研发;2通过制定原材料获取或使用方案、准入标准等促进生产;3通过示范推广、消费补贴等措施来提高销售规模;4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商业服务等推动新能源汽车使用。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中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所要实现的目的与主要发达国家一致,适应产业化需求,具有合理性。

3.2 政策工具属性评价

3.2.1 日德美政策工具属性分析

强制性工具是政府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介入程度较高的工具,给予政策工具作用对象较小或没有回旋余地。这类工具对政策对象影响较大,一般由其它政策文件给出明细规则,在发展规划中出现频次不高。所以,日德美发展规划政策文本中,强制性工具占比小于11%具有合理性。对于自愿性工具来说,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政府不介入或很少介入。政策文本是政府干预相关事物的物质载体,相应的就会较少涉及该类工具使用。在产业政策中,主要涉及强调中介组织的职责(例如日本快速充电基础设施推进会-CHA-deMo,德国能源与水利协会-BDEV)和市场的作用,在政策文本中占比低于5%。

混合性工具介于强制性和自愿性工具之间,政府在不同程度上影响非政府部门的决定,但最终决定权归于私人部门和个人。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过程中,采用的混合性工具主要包括补贴及信息和劝诫。与强制性工具类似,补贴工具涉及政府内部与外部复杂的互动关系,一般由另外的政策文件予以规定,在发展规划中出现频次不高。信息和劝诫工具相较于补贴工具柔和,一般通过信息发布、协调的方式,鼓励或抑制某种行为。与其它政策工具不同,所选取的政策文件本身就是信息和劝诫工具的重要物质载体。因此,其在日德美政策文本中占比较高(≥48.57)具有合理性。

3.2.2 中国政策工具属性评价

在政策工具属性上,中国与日德美具有混合性工具占比大,强制性、自愿性工具占比小的一般特征,根据上文分析,这种政策工具属性特征具有合理性。与日德美不同的是,中国强制性工具和自愿性工具占比较高。

(1)强制性工具占比较高的合理性分析

与日德美比较,只有中国对生产及产品准入规定较为细致,这与中国特殊的汽车产业发展状况有关。由于汽车产业起点低,在90年代初制定汽车产业政策时,通过严格的准入条件可以有效保护脆弱的汽车产业。当前,虽然汽车产销量已居世界首位,但竞争力不强。例如,根据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14 年中国销量前10 的基本乘用车(轿车)中,没有一个自主品牌。同时,中国汽车整车生产厂家有几十家,很难进行集约化生产。因此,在不违背WTO规制的前提下,制定生产及产品准入规则,对于保护仍处于弱势的自主品牌和规范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2)自愿性工具占比高的合理性分析

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自愿性工具使用上,与日德美有着良好的市场经济体系不同,中国仍处于向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过渡阶段,在政策文本中多次强调利用市场规则解决特定问题适合中国国情。

3.3 政策工具执行评价

由于发布政策文件是执行信息和劝诫政策工具的重要方面,同时信息和劝诫工具只要实现了信息的有效传递后就宣告结束,相对而言容易对其执行进行探讨,可以以信息和劝诫工具为例来考察政策工具执行的一般状况。信息和劝诫工具发挥作用的机理在于,政府通过发布信息或磋商会议的方式向外界传递发展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事实信息以及政府的发展思路,从而促使私人部门或个体消费者遵循政府建议进行决策或改变个体行为偏好。其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相关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以及政府决策得到充分论证,在以上两方面,与日德美相比,中国的发展规划尚有差距。

(1)所提供的信息较为概括,缺乏有效性。相关内容主要集中在发展规划第一章,例如,在研发上提出 “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在生产上提出 “基本具备产业化发展基础”,在销售上提出“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在使用上提出 “社会配套体系不完善”。与之相对应的日德美的政策文本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事实一般都给出了较为充分的信息。例如,在技术研发上,日本的发展规划专门用第四章(共七章)论述电池战略,对电池开发、竞争及市场状况进行详细描述。

(2)在决策依据的提供上,中国的发展规划一般只提出政府政策,缺乏进一步论证,与日德美政策文本有明显不同。只有政策工具的使用建立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才有利于政策工具接受者做出决定时与政策目标一致,对于信息和劝诫工具来说更是如此。以新能源汽车发展目标为例,在中国的发展规划中提出到2020 年达到200 万辆,没有进行合理性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德国提出2020年道路上有100万辆电动汽车,明确地划分了实现目标的不同阶段,并对每个阶段的重点难题进行详细论证。

结合中国汽车产业发展历程可知,政府缺乏两方面能力导致信息和劝诫工具不能有效执行:(1)缺乏合理定位政府职能的能力。政府还没有很好地实现从产业主导者到服务提供者的角色转换,导致不能有效提供服务于产业发展的信息。(2)缺乏把科研成果运用到政策制定中的能力。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复杂性要求政府的相关决策必须建立在科学研究基础上。由于缺乏通畅的渠道使科研成果运用到规划制定中,导致政策可信性和有效性较低。

4 结论

8.白皮书与中国航天的发展 篇八

白皮书是政府、议会等就重大问题公开发表的文件。发布航天白皮书,体现了中國政府对航天事业的高度重视,表明了推动航天事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也凸显了中國航天进一步走向透明和开放的态度。

从2000年到2011年,三部白皮书的发表跨越了11个年头。如果以2006年为中间点,对中國航天前后两个五年时间段的发展做一个大致梳理的话,我们就会发现,中國航天发展正处于“提速”阶段:

——从研制及发射卫星的数量看,前一个五年,自主研制并发射22颗不同类型卫星,后一个五年,这个数字是70颗,增长7218%。

——从运载火箭发射次数看,前一个五年发射24次,后一个五年发射67次,增长了179%。

——载人航天方面。前一个五年中,取得首次载人航天飞行的成功,实现“两人多天”的载人航天飞行,突破了载人航天基本技术;后一个五年中,载人航天工程顺利进入“三步走”战略的第二步,首次顺利实施航天员空间出舱活动,成功进行首次空间交会对接试验,突破了建设空间站的关键技术。

——深空探测方面。前一个五年中,开展了绕月探测工程的预先研究并开始实施;后一个五年中,“嫦娥一号”、“嫦娥二号”相继飞向月球,出色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开启了中國航天的深空探测新时代……

比较三部白皮书,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國航天跨越发展的轨迹;而最新的2011年白皮书,又预示着中國航天发展的全方位提速在下一个五年中将体现得更加充分。最新的白皮书明确:未来五年,中國将加强航天工业基础能力建设,超前部署前沿技术研究,继续实施载人航天、月球探测、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卫星导航定位系统、新一代运载火箭等航天重大科技工程以及一批重点领域的优先项目,统筹建设空间基础设施,促进卫星及应用产业发展,深入开展空间科学研究,推动航天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与前两部白皮书相比,新白皮书丰富和细化了空间技术方面的内容,在阐述过去进展与未来任务时,按照航天运输系统、人造地球卫星、载人航天、深空探测、航天发射场、航天测控、空间应用、空间科学、空间碎片等九个方面进行了分类,对未来任务的描述更加系统也更加具体。在“航天运输系统”方面,提出“发展新一代运载火箭和运载火箭上面级,实现‘长征五号’、‘长征六号’、‘长征七号’运载火箭首飞”,其中“长征六号”、“长征七号”的名称及性能都是首次公开提及;在“载人航天”部分,首次公开提出“开展载人登月前期方案论证”;在“深空探测”部分,首次提出“开展深空探测专项论证,推进开展对太阳系行星、小行星和太阳的探测活动”等,可谓亮点纷呈。

新白皮书特别强调,要重点建设空间基础设施,强调航天技术在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快转变经济方式已成为贯穿我國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國家“十二五”规划将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对地观测卫星、通信广播卫星、导航定位卫星及其相应的地面应用系统,进一步提高航天技术的服务能力与应用水平,将会更好地促进國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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