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外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2024-10-20

在海外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精选2篇)

1.在海外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篇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格式化公司章程填写说明

1、本章程仅适用于中外合资的有限公司。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设监事会的,将“监事”章节删除;不设监事会的,将“监事会”章节删除。

3、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4、本章程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5、本章程供参考,股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但章程中应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3条所列事项。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方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中文):

公司名称(英文):

; 公司注册地址:。

第三条 公司股东各方为:

甲方:,注册国家(地区)/所属国别(地区),法定地址: ; 乙方:,注册国家(地区)/所属国别(地区),法定地址:。

(注:若有丙、丁„„ 方,依此类推。)

第四条

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其中: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出资方式为:,占注册资本的 %;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出资方式为,占注册资本的 %。

(注:若有丙、丁„„ 方,依此类推。如有专项规定不需列明投资总额的,则删去投资总额项)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

(注: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外,公司股东可自行约定出资期限,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八条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合营他方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 名(注:3-1

3人)董事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注:若有丙、丁„„ 方,依此类推)。董事长一名,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 名,由 方委派。董事每届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注: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他方担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和表决。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的中止、解散;

3、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公司的合并、分立;

……(注:事项内容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增加)

第五章 监事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注:1-2人),由股东共同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共同委派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八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 人(注:不少于3人),包括 名股东代表和 名公司职工代表(注: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共同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并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公司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注:董事长或总经理二者选其一)担任。

第八章 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

第九章

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营年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股东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注: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对合营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年限届满;

(二)董事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而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董事会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本章程系股东各方自愿选择的格式化章程文本,当事各方承诺已知晓文本全部内容,除下划线处填入的文字和根据说明需要删除或修改的条款外,其余文字和条款未作任何改动。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2.在海外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篇二

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二、申请条件

(一)企业原审批机关为四川省商务厅或四川省外经贸厅(委);

(二)企业增资或调整经营范围后应报四川省商务厅批准;

(三)通过联合年检。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一)申请书;

(二)增加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四)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上企业财务报表原件;

(六)验资报告原件;

(七)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八)经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修改文书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后提交一式八份);

(九)上述文件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

(十)上述文件中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或其它能够有效证明签字人个人身份及签字体的文件);

(十一)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正本及其历次修改文书复印件;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三)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类项目的应有国家或省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如涉及经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应有商务部同意经营该项商品的批复;

(十四)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十五)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申请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

(二)省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企业凭批复到商务厅换领批准证书、在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修改文书上加盖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变更审批专用章;

(四)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修改文书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五)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028)86946667 8691561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商务厅:(028)83223259 8322404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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