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人员管理办法(共8篇)
1.非全日制人员管理办法 篇一
萤火虫变色漆非全日制用工和聘用退休人员
第二十五条 非全日制用工适用于因业务量分布不均导致工作时间相对集中、工时相对较短的工作岗位。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使用非全日制用工。
第二十六条 非全日制用工招用后,企业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工作时间、主要任务及相关待遇。每次签订的聘用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企业支付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报酬标准由双方约定,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八条 企业使用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企业与非全日制用工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或根据双方约定通知对方终止。终止用工,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三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除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由其本人按照吉劳社发字(2003)5号、劳社部发(2003)12号文件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自主参保。
2.非全日制人员管理办法 篇二
1. 系统的基本体系结构
高校特色自考的管理系统体系结构如图1所示。
该系统是一个完全基于WEB的应用程序[1,2],服务器端是运行NET FrameWork和IIS两种语言,采用DELPHI作为开发语言的系统。在每个模块里把特色自考的各个功能都能体现出来。
2. 数据库E2R图设计
高校特色自考的管理系统主要涉及的实体有:学生、班级、专业、院系、课程、考试计划、开课计划、开考计划、学生考试成绩、学籍变动、用户等。它们之间的联系如图2所示。
3. 主要模块的设计
提供自考管理系统中教学有关基础数据的管理主要有学籍管理、考试管理、成绩管理、毕业管理、成绩查询管理等。
(1)学籍管理子系统。
(1) 课程设置。该功能主要进行课程录入、课程信息的修正包括课程名称、对应的代码编制、学分及备注信息的录入和改写。
(2) 专业设置。主要包括专业名称、专业代码、总学分,本/专科类别的设置。
(3) 学生信息管理。负责导入学生的基础个人信息,学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生源地、准考证号、家庭住址、备注、所属班级号、入学年度、所属专业等基础信息的录入和编辑功能,学号的编排、准考证生成等。此外还要支持从学工处的管理系统数据库提取学生信息并导入到本自考管理系统,程序实现要留有接口。
(4) 班级编排管理。该功能负责新班级的编制,包括所属年级、专业代码、班级编号、类别等信息的录入和编辑。
(5) 课程安排。负责各科目代码、学分、所属专业代码、年级的编排。
(2)考试管理子系统。
负责自考管理中考试相关的管理,有考试安排,初考管理,报名确认等功能。
(1) 初考管理。该功能主要负责为各批次的考试计划的编排,录入当前批次的考试专业代码、考试日期、考试时间、开考的课程代码、课程名称等,此外还提供考试计划的修改和撤消。
(2) 考试安排。显示和查询考试安排,支持按批次、专业或课程信息来查询、同时也支持按时间和日期的查询。
(3) 报名确认。将考试报名信息按批次按班级将考生报名信息:姓名、准考证号、当前报考的科目等信息显示出来,或者以报表的形式存储导出。
(3)成绩管理子系统。
(1) 历史成绩导入。将历史存储的自考成绩样本导入到本系统中,实现历史成绩的管理,方便查询、统计、输出。
(2) 现有成绩数据记录导出。可以将现有自考管理系统成绩数据以相关报表的文件格式导出,便于第三方工具对大量的成绩样本进行统计和分析。
(3) 成绩查询与显示。支持按班级或按专业的成绩查询,支持单个学生详细查询,包括基本信息资料、成绩查询、未考课程统计。
(4) 成绩导出到Excel报表,方便用于第三方工具的统计和分析。
(5) 成绩统计功能,统计相关课程的通过率、通过名单。
(6) 打印输出功能,提供成绩打印输出功能。提供单个学生基本信息及自考相关成绩的打印输出,便于取样需要。
(4)毕业管理子系统。
毕业资格审查是将某年级某专业教学计划库与该专业学生成绩库对照,学生已修课程且成绩符合教学计划要求为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否则为不通过毕业审查;在进行毕业或学位审查之前,可以进行多种条件设置, 然后系统会自动按教学计划要求及所设置的条件进行综合审查。该系统的毕业和学位审查, 需要考虑教学计划要求、学生在校期间所受到的处分情况以及特殊课程要求。特殊课程要求应用于某些院校特殊专业对学生某些方面的特殊要求。毕业审查的流程为:对于每个学生所在班级的考试计划,由于存在加考课程和多选一课程的问题,所以对于每个学生, 判断其能否毕业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即哪些课程和课程门数不一致)。因此,把每个学生的课程分为三类:必考课程、加考课程和多选一课程。对于必考课程,在BmKsCj(报名考试成绩表)必须每门课程都报过。通过与班级考试计划比对得知每个学生哪些必考课程未报;对于加考课程, 则预先在报名考试表中输入,如果考生未取得该门课程的合格成绩,则认为该考生该门课程未过;对于多选一的课程,则只要在BmKsCj中找到其中一门课程的有效成绩就认为通过。判断一个学生是否可毕业, 首先必须判断其每门课程是否通过,然后才进行毕业审查。
4. 结语
利用自行设计的高校特色自考的管理系统进行教务管理,完善了人机交互功能,提高了教务管理工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
[1]罗新星, 江景佼, 基于组件和Web的信息系统的应用设计[J], 微计算机应用, 2001 (5) :293~296.
[2]Dino Esposito, 构建Web解决方案[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2.
[3]赵建平, 教务综合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开发[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2001 (1) .
[4]高岭, 林凯, 基于校园网环境的高校教务管理系统开发研究[J], 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2001 (12) ::31~33.
3.非全日制人员管理办法 篇三
成劳社发[2003]10号
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纳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特点,改进工作方法,完善服务措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灵活、方便、快捷的服务。
成都市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纳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促进灵活就业,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应按本市自谋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前款所称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由本人根据其收入情况自行确定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第四条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为20%,其中11%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为9.5%,其中个人帐户金额按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划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为0.6%,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缴纳。
第五条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按月缴纳,也可以按季或按年缴纳。
第六条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规定年限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0]184号)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按《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4.非全日制人员管理办法 篇四
一、复试基本要求
1、参加复试考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符合我校及学院复试基本分数要求。
2、复试全面考察学生素质,综合考生的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将其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的考核是重要的考核内容之一,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原则上实行差额复试。
4、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复试,没有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5、待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公布后,凡是没有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考生,复试无效,不予录取。
二、复试方式和内容
复试要求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笔试:专业外语或专业知识。面试:综合素质面试及外语口语、听力测试。重点考察考生的专业知识及实际应用能力。
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学院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三、复试网上确认
达到我校及学院复试分数线的考生须在网上确认。考生复试网上确认时间:3月6日15:00至3月8日中午12:00,具体确认网址请留意南开大学研究生院网站招生信息栏目。调剂考生、MBA考生及各类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不进行复试网上确认,具体复试时间地点于3月6日以后到各学院网站上查询。
四、复试报到
1、考生凭身份证原件、毕业证书原件(应届生持学生证)、前置学历学习成绩单(成绩单要求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或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公章,成绩单如果遗失考生可以去毕业院校教务处补或从档案中复印,公章是复印的黑章也可以)、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凭本人《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入伍批准书》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到报考的学院报到,逾期不到者取消复试资格。2.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查验毕业证书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生证(入学时查验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学习成绩单。3.审查报考信息表(由研究生院统一下发给各院系,考生无需携带)、考生的身份证,进行核查。
五、调剂:
1、我校不接收第一志愿报考其他招生单位的调剂生。
2、调出工作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公布后进行。
3、第一志愿报考南开大学的考生达到我校的复试分数线,并且复试合格并被确定录取,原则上不能再调剂到其他院校。
4、第一志愿报考南开大学的考生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未达到我校复试分数线,考生可自愿申请调剂到其他院校。
5、部分学院的少数专业接收第一志愿报考南开大学的校内调剂生,接收条件请查看各学院网站。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公布后,凡是没有达到所报考第一志愿专业所在学科门类或专业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考生,调剂无效,不予录取。
六、破格
我校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进行破格复试录取。
七、录取成绩计算
复试权重一般在30%——50%的范围内,具体权重由学院确定。录取成绩计算公式举例:
例如:复试权重为30%,录取成绩=(初试成绩÷5)×70%+复试成绩×30%(MBA/MPA/MPACC/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图书情报硕士不适用此公式)(复试成绩、录取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
复试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确定为复试不合格,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不再进行录取成绩的加权计算。
通过计算录取成绩正好处在某专业录取名额边缘的录取成绩并列的考生,按照录取名额录取初试成绩较高的考生。如果初试成绩也出现并列的情况,则并列的几名考生均不录取。例如:某专业录取名额为5名,通过计算,录取成绩排名第5名的共有两名同学,则录取初试成绩较高的同学,如果这两名同学初试成绩相同,由于名额无法追加,则两名同学均不予录取。
八、复试时间
3月中旬,具体时间由各专业学院确定,请以各专业学院网站通知为准。
九、教育部照顾或加分政策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4)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初试总分如果没有达到南开大学复试分数线,初试总分分数线在所报考学院(专业)复试分数线基础上降10分。
十、公示
复试结束后,各学院网站公示复试结果和考生是否拟录取,公示期十个工作日。
十一、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相关政策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文件精神和南开大学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执行以下相关政策:
学费:根据国家规定和天津市物价部门审批的学费标准规定缴纳学费。(详细请查看南开大学研招网相关信息)
派遣:非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可纳入派遣计划,具体依据当年教育部最新政策执行。非全日制定向硕士研究生应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协议,毕业回原单位工作。
档案、户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接收档案、户籍的转入。住宿: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解决住宿。
奖助: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享受国家拨款的各类奖助学金,其他奖、助、酬金均参照当年相应的文件办法执行。对于全体被拟录取的学生都需要向其所在单位函调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十二、体检
新生入学时统一进行体检,由学校医院组织。体检不合格者,按南开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复试监督信息:
举报电子信箱:zyxwb1@nankai.edu.cn公楼207
022-23503452
23500031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 地址:南开大学八里台校区办
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2018年3月2日
5.非全日制人员管理办法 篇五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2009年3月19日教育部下发《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文件的要求,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要,积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教育,我国自2009年起,开始招收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其中对专业实践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为保证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能够顺利完成,切实有效地对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过程进行全过程管理、服务和评价,确保专业实践的高质量、高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实践要求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一年后并完成全部个人培养计划的课程学习方可进入专业实践阶段,如有特殊情况请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专业实践。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专业实践方式
专业实践的方式应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现场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1、专业实践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灵活进行:
方式
一、由导师结合自身所承担的科研课题,安排学生进行专业实践。方式
二、进入学校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建立的实践基地,利用企、事业
单位的科研资源,由导师与实践基地辅导教师共同负责安排相 应的专业实践。
方式
三、研究生结合本人的就业去向,自行联系实践单位进行专业实践。方式
四、依托于学校建立的实验室、专业实践基地或研究生企业工作站,由学院统一组织学生进行专业实践。
2、不同实践方式对指导教师的要求也不同,具体要求如下:(1)选择方式一、四进行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导师作为指导学生专业实践的责任教师,并由导师指定学生专业实践的辅导教师,可以是导师本人或其他教师。
(2)选择方式二、三进行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导师只作为指导学生专业实践的责任教师,而不能作为辅导教师。辅导教师的人选由实践单位指派。
三、专业实践申请
研究生应于第一学年的第2学期结束前与指导教师一起制订个人专业实践计划,并填写《西南交通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附件一)(简称“专业实践计划表”)。研究生应将“专业实践计划表”及时报所在学院,由各单位汇总后于第二学期结束前2周内报研究生培养办公室。
四、专业实践纪律
研究生在进行专业实践期间须遵守以下纪律:
1、参加专业实践的学生应在指导教师和实践基地有关人员的指导下,按照 个人专业实践计划表,认真完成实践任务,严格遵守实践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2、参加校外专业实践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西南交通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并与学院签订《专业实践安全责任书》。
3、学生在实践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以书面形式向指导教师请假,自行联系实践的学生请假应获得实践单位相关人员的同意,累计缺勤时间(包含请假时间)超过规定实践时间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实践考核。
4、学生在专业实践期间要定期填写实践登记表,并按时完成实践作业和报告。
5、参加专业实践的学生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干扰实践成绩的评定工作,违者给予实践成绩降为0分处理。
6、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术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严禁抄袭他人实践成果,违者将给予实践成绩降为0分处理。
五、专业实践考核
1、研究生专业实践结束后两周内须将《专业实践计划表》和以下材料(装订成册)提交所在学院:
(1)《西南交通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登记表》(附件 二)。
(2)不少于5000字的专业实践总结报告(附件三)。
(3)《西南交通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登记表》(附 件四)
2、考核方式
各学院应组织由学院专家、学生导师、学生实践辅导教师组成的专家组参加研究生专业实践的专题报告会,由学生本人汇报本人的专业实践工作或展示个人的实物成果。专家组应根据研究生的实践工作量、综合表现及实践基地的反馈意见等,按“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评定成绩并将评定的成绩填入《西南交通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登记表》中。
3、考核结果
(1)考核的成绩在及格及以上的学生均可获得8学分,不及格者不计学分。
(2)成绩合格者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未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者,不能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3)未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者,本人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后,重新进行专业实践。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6.非全日制人员管理办法 篇六
关键词:全日制,专业硕士,发展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就是为了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应用型技术人才, 重点不在于学术上的研究, 而是致力于为社会服务。换而言之,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优势在于能动手解决实际问题, 更能适应社会用人单位的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通过参加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教育既能提高学生自身的社会实践技能, 又能获得高于本科的学历, 全日制专业硕士必将逐渐成为被社会各领域所关注的焦点。
一、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专业硕士教育现状
目前,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专业设有金融、国际商务、工业工程、物流工程。在以上专业中, 工业工程专业和物流工程专业是上海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最低的, 这两门专业属于工学性质, 学生毕业拿的是工学硕士, 在上课期间, 所学知识全是纯文科理论知识, 但是在毕业时, 所撰写的硕士毕业论文中需要出现大量的数学建模、数学公式、以及仿真模拟图形。管理学院有一个硬性规定, 攻读专业硕士的学生在参加毕业答辩前, 必须发表一篇B类以上核心期刊小论文, 否则不能参加毕业论文答辩。但是, 每个学校对于A、B、C类核心期刊都有不同的鉴定标准, 而且每年收录核心期刊的学校科技处都会进行重新收录和筛选。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专业硕士学制是3年, 第一年是理论课学习, 随后两年就是小论文的撰写以及发表和完成一篇硕士毕业论文。
1. 课程设置有待完善
就工业工程专业、物流工程专业开设的课程而言, 都有《管理学》《运营管理》《现代工业工程》《人因工程》等等课程, 大部分学生在之前本科学习阶段, 或多或少都上过相关理论课程。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未能充分考虑学生真正的需求, 以及学生所需要撰写的小论文和毕业论文的要求。
2. 全日制专业硕士培养目标定位模糊
全日制专业硕士是以职业需求为导向, 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 注重学生对于知识运用能力的培养, 逐步使学生成为高层次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在撰写的小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中体现学生的社会实践背景和实用价值, 对于作为主要生源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来说, 他们并不能真正理解职业性的内涵, 且高校管理者及研究生导师也缺乏对职业性的深入理解。国家确定了应用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要求, 但对于应用型研究生和学术型研究生应具备的能力界定仍比较模糊, 培养目标定位的模糊造成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结果与社会需求的隔离。
3. 企业实习不能保证
企业实习是全日制专业硕士培养教育最显著的特征, 是实现全日制专业硕士培养目标的关键。在第一年的理论课学习过程中, 没有把去企业实习的课程渗透到专业硕士的日常学习中去, 大多数学生平时空余时间的安排就是呆在图书馆看书或者实验室学习, 做家教, 自己找兼职, 在寝室玩电脑。这与专业硕士教育培养目标相违背, 专业硕士培养针对的学生大多数是没有职业背景、工作经验的应届本科生, 只有贯彻执行把学生送到企业中进行实践, 才能让学生确切感受到不同工作岗位需要自身具备哪方面的技能。企业实践的工作内容也是具有针对性的, 不是复印、打印、收发信件, 而是通过在企业实习中, 习得一门软件系统的技术能力, 如果去企业物流部门实习, SAP系统是必须学会的, SAP系应用统涉范围很广, 采购、销售、财务、人事部门都需要用到该软件来处理日常的工作。
二、影响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专业硕士教育缺乏过硬技能的原因
1. 选课机制不灵活
每学期每位专业硕士研究生都要制定自己的培养计划, 就是选课, 其实大部分的课程都是该专业的相关课程, 如果想跨专业去学习其他课程知识, 管理学院只承认2门跨专业课程的学分且不能超过4学分, 而且选课会与已经定下来的课程上课时间相冲突。很多同学由于需要撰写的小论文和毕业论文都要用到大量数学建模知识、最优化、高级运筹学、MATLAB模拟仿真软件, 必须要跨专业选课去学习与以上知识相关的课程, 这样一定会与自己本专业的课程上课时间相冲突, 结果很多同学放弃听自己本专业的课程, 选择听跨专业的课, 这样做的结果, 是对教育资源的一种浪费, 其实在专硕培养中, 学生缺什么知识就应该去上与该知识相关的课程, 而不是设置该专业固定的课程去让学生参加学习, 即使学生在上本专业学位课时, 学生也在学习跨专业课程的知识, 这是学校和学生都不想要的结果。
2. 缺乏工作英语教学
英语技能是每位专业硕士踏出社会必须具备的一项最重要的技能。在人事面试时, 其他具备的技能不能立马显现出来, 只有英语口语技能可以, 现在很多企业都是要进行全英文面试, 尤其是外企, 至少需要五六次面试, 期间可能会有电话面试, 在外企常常有视频、电话会议, 开会中使用的语言通常是英语, 在平时的英语类课程教学中, 还是侧重于阅读, 英语口语、听力方面的培养较少, 英语听力课程的教学比英语口语课程教学更重要, 英语听不懂, 就是英语语言技能这扇门关了, 在日后的工作中, 和外国籍同事不能顺利沟通, 如果上司是老外, 给员工布置的任务, 你都不能完全明白, 连工作都不能进行下去。
3. 日常办公软件技能掌握局限于文字的输入
在社会实际工作中, office办公软件的实用性很强, 企业的任何一个部门工作人员都要用到这方面的技能, 但是对于现在的专硕研究生, 只能在局限于简单的文本输入, 在实际的工作中, 有大量的报告在会议中需要做汇报, 而制作PPT是最能呈现出当前的工作进展, 以及对未来市场预测发展的状况。在这种报告中, 文字不能更好地体现说服力, 需要有大量的数据分析、以及统计图表、企业运作流程图作为支撑, 才能不显得空洞, 没有实质性的内容, 汇报的PPT也仅仅是输入文字、插入几张图片那么简单。
三、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全日制专业硕士教育的培养对策
针对上述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专业硕士培养的现状, 还有专业硕士缺乏企业实际工作中需要用到的技能分析, 需要制定相关的对策来弥补全日制专硕培养中的不足。专业硕士教育能够培养出适应于为社会服务的应用技术型人才对国家经济社会建设至关重要。
1. 明确专硕培养计划以职业需求为导向
学校开设的课程应该与企业实际工作中需要运用到的知识相结合, 更能显出该课程的实用性, 而不是老师在上课时播放PPT, 考试以一篇与该课程相关的小论文作为考核来结课。对于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的专硕是否必须发表一篇B类以上核心期刊的小论文, 学校应该在上海市内、以及其他省市的高校进行调研, 学位论文更应该体现专业硕士在企业实践中的背景反映, 把从企业中习得的知识灵活地与自己的学位论文相结合。既然专硕研究生需要撰写的论文中, 需要用到MATLAB仿真模拟工具、有些还要针对数据做分析, 需要用到STATA软件、SPSS软件、EViews软件, 学校可以开设与该软件相关的上机实践课程, 以具体的文献中需要使用到的上述软件工具进行实践指导。因为专硕教育重心是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应用技术型人才, 重点并不是学术研究, 而是侧重于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现在社会处于大数据时代, 企业中大部分工作需要对数据进行分析, 才能预测市场未来发展动向。
现在还有多数本科应届毕业生并不能真正区分学术性硕士和专业硕士的区别, 对专业硕士存在误解, 专业硕士队伍中还有一批是实际参加过工作的同学, 深刻体会到学历教育的重要性, 清晰明白自己在日后求职中真正需要的是什么技能, 什么能力, 大多数拥有工作经验的学生选择上理工管院物流工程专业或者是工业工程专业, 是基于这两门专业在毕业时能获得工学硕士学位, 相对于管理学硕士、经济学硕士学位, 在求职中有一定的优势, 在当前的社会就业形势下, 理工科相对于文科来讲, 就业具有竞争力。
2. 英语技能运用于交流实践中去
现在上海理工大学等高等院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每年都在与国外高校洽谈访问、交换交流的项目, 每年都有送往海外的院级、校级的长期交换生、短期交换生项目。短期交换生项目一般执行于寒假、暑假、有的也开设在平时的日常学习生活中, 主要内容就是体验异国文化, 大部分还是以参观国外先进的制造企业为主。对于专业硕士来讲, 参加这样的海外交流学习项目, 无异于锦上添花, 通过参观国外企业, 不仅可以了解国外的就业形势、行业背景、学习海外的先进技术, 而且还能通过这样的机会, 去锻炼自身的英语口语, 在这样一个全英语的环境中, 强迫自己开口使用英语这门语言工具和国外的老师、同学、企业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上海理工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下设五个文化中心, 分别是:日本文化中心、英国文化中心、美国文化中心、德国文化中心、北欧文化中心。这几大文化中心, 几乎天天都有国外文化体验的活动, 参加人员有国内学生、国外 (学历生、语言生) 、老师都是外籍教师, 通过参加上述文化中心的活动, 也能去锻炼学生的英语听说技能。
3. 落实好全日制专硕校企双导师培养模式
校内全日制专硕培养主要有三个环节, 即理论课程学系、专业实践、学位论文, 而企业培养则是专硕进入企业进行社会实践, 成为企业的“应用型技术”人员。一方面, 专硕学生需要与企业正式员工一起参加日常的工作, 视不同部门而决定学生的工作性质;另一方面, 学生通过企业的工作实践来完成自己的毕业论文。一般情况下, 专硕学生的企业导师均为中层级别以上的领导骨干或者是技术部门负责人, 这使得专硕学生才能真正参与到具有实质性的工作中去或者是技术研发工作中。企业导师都具有丰富的工作实战经验, 专硕学生跟随企业导师在工作中才能真正做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专硕学位毕业论文都会与企业开展的项目相联系在一起, 这样的学位毕业论文才能体现专业性和实用性, 而不是纸上谈兵、空洞没有实际意义。通过专硕学位毕业论文与企业开展的工作、校内导师在学位毕业论文中对于需要用到的理论知识的把关, 三方面相结合, 能使学生明确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 促进学生提升创新意识和现场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的能力, 最终成为社会需要的应用技术型的高素质、实用性人才。
7.非全日制人员管理办法 篇七
教务文〔2011〕23号
为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缓考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根据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在学期间,须按规定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课程的修读和考核。
第二条 在课程考核之前,出现下述情形之一,不能按期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应当申请缓考:
(一)因病不能参加考核者;
(二)因学校工作需要不能参加考核者;
(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家庭或学生本人发生重大变故)不能参加考核者。
以考研(含考公务员等其他等级证书类考试)复习或找工作为由不得申请课程缓考。
第三条 学生申请缓考需提供的材料:
(一)因病申请缓考的,须持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二)因学校工作需要申请缓考的,需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申请缓考的,须由学生所在学院确认,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条 缓考办理程序。学生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缓考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学生辅导员、主管学生院领导和主管教学院领导审核、教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第五条 缓考手续应在课程考核前办理完毕。确因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不能提前办理的,须在课程考核期间报告教务处教务科,课程考核后1天内补办缓考手续。
第六条 凡未按规定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视为旷考。
第七条 办理缓考的学生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前学校安排的该门课程的补考。补考及格的,按正常考核记载成绩;补考不及格的,学校不再安排补考,应进行该课程的重新学习。
第八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缓考者,一经发现,按考试违纪处理。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8.非全日制人员管理办法 篇八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8日 11:33 | 发布人:校长办公室
| 发布部门: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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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为适应教育、科技、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本科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健全并完善与高等学校招生和就业制度相适应、符合学生成长规律、有竞争机制的教学管理制度,实现注重基本素质修养、加强通识教育成分、优化课程结构体系、培育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确实提高我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多年的探索与实践,特制订本学籍管理条例。
一、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相关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及同学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2、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3、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以当地邮戳为准)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因病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事先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填写的姓名、考号、年龄、籍贯等,均以山西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报考高等学校时所填报有关材料为准,本人不得更改。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发现,均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对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身体复查由校医院主办。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经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学年,回家治疗,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须在下学年按规定日期,向教务处送交入学申请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新生就读。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报到后放弃入学资格,须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家长及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应进行学籍登记并办理学生证,学生证遗失或损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有关费用,然后持学生证到院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记;无故逾期两周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复学、留级、退学、结业、毕业时,须到教务处和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
制
第九条
本科建筑学专业的学制为五年,其它本科专业的学制为四年。专科专业的学制为三年,学生可申请缩短或延长休业年限,但学习总年限最高为其专业学制年限增加两年,最低为其专业学制年限减少一年。第十条
学生欲提前毕业,须在第二学年末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书与提前修读计划,院系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
学生确需延长修业期的,应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书与延长修业计划,经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生效。学生应按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延长修业期的有关费用。
四、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十二条
学分制内容包括学分、质量绩点和学分绩点等。学分用来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等教学环节所完成的量,作为学生毕结业或学籍异动的依据。学分绩点用来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质,作为学生评优、推荐和学位授予的依据。
第十三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学分由理论教学学分和实践教学学分两部分组成。第十四条
学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坞城校区:
1、理论教学
理论课:每18学时计1学分。
2、实践教学
实验课、公共体育课与计算机上机实践等每36学时计1学分; 毕业论文(设计):计10学分; 学年论文:计2学分; 毕业实习:计4学分;
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每1—2周计1学分。大东关校区:
1、理论课、课程实验:每16学时计1学分,学分最小单位为0.5学分。
2、实践课(包括各类实习、设计、毕业论文);每周计1学分。第十五条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门课程学分与质量绩点之乘积,即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学分数×质量绩点。质量绩点分为9档,坞城校区:
60分以下,质量绩点为0; 60—64分,质量绩点为1; 65—69分,质量绩点为1.5;70—74分,质量绩点为2; 75—79分,质量绩点为2.5;80—84分,质量绩点为3; 85—89分,质量绩点为3.5;90—94分,质量绩点为4; 95—100分,质量绩点为4.5。大东关校区:
不及格(E)
60分以下,质量绩点为0;
及格(D)
60—64分,质量绩点为1;65—69分,质量绩点为1.5; 中(C)
70—74分,质量绩点为2;75—79分,质量绩点为2.5; 良(B)
80—84分,质量绩点为3;85—89分,质量绩点为3.5; 优(A)
90—94分,质量绩点为4;95—100分,质量绩点为4.5。补考成绩达60分或60分以上,其质量绩点为1。
学生在某段学习期间修读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生在该段学习期间的总学分绩点。学生在某段修读期间所得总学分绩点除以同期应修课程的学分总和即为该段时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即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同期应修课程学分之和。
五、人才培养方案构成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由各院系负责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及要求、学制与学分要求、学位授予、课程结构及比例、主要课程、教学进度表等。
第十七条
坞城校区,各专业毕业总学分要求原则上为180学分,大东关校区,各专业毕业总学分要求原则上为190学分,学分构成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第十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构成。坞城校区:
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分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大板块。理论教学板块下设公共基础课程模块、校本通识课程模块、主干核心课程模块与专业课程模块,实践教学板块下设公共基础模块、专业实验模块、实习实践模块与创新实践模块。课程类型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种,其中必修课为学生必须修读且应取得学分的课程或教学环节。理论教学板块:
1、公共基础课程模块。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计算机、高等数学、大学物理、体育、军事理论等公共必修课。
2、校本通识课程模块。包括文史哲经典与文化传承、社会发展与现代性认识、科技进步与科学认识、艺术创作与审美体验等四个模块。校本通识课程采取网上选课,学生可在第二至七学期选修,每学期只能选修1门课程,四年选修不得少于8学分。
3、主干核心课程模块。包括主干课程与核心课程两类,主干课程主要涉及各专业所属学科的基础课,核心课程主要包括各专业中居于核心位置、具有生成力的课程。
4、专业课程模块。包括专业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两类。专业必修课由各专业精选除主干核心课外学生必须掌握的专业课程组成。专业选修课主要包括从学生的个性差异和发展方向出发开设和设置,学生依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可以自由选择的边缘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实践教学板块:
1、公共基础模块。包括入学教育、军事训练、安全教育、形势与政策、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等公共必修课。
2、专业实验模块。包括单独设置、单独考核、单独计算学分的实验课和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
3、实习实践模块。包括毕业论文(设计)、学年论文或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项目。
4、创新实践模块。包括顶点课程、学科竞赛、科研训练计划、技能培训等实践项目。大东关校区:
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大部分。理论教学部分包括公共必修课、校本通识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实践教学部分包括校内外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理论教学部分:
1、公共必修课: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理论、体育、文化、就业指导等课程。
2、校本通识课:包括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公共艺术类等课程。
3、专业课:专业课可分解两部分,一部分为专业基础课;另一部分为专业课。包括提高学生的专业技术素质,使其达到与未来专业岗位相适应的基本要求,以满足就业、创业的需要而设置的课程。
4、专业选修课:包括专业横向拓展、纵向延伸课程。实践教学部分:
实践课包括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认识实习、毕业实习、专业实训、入学教育、军训、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等。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跨院系选课应征得有关院系认可。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六、考核、成绩评定与学分的取得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及教学环节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不及格者不取得学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实验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
考试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和期中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为70%—80%。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考勤、完成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社会调查、平时及期末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每个学期闭卷考试课程门数所占比例约为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考核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堂教学和课外锻炼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身体有缺陷或慢性病的学生,取得校医院的证明,可以参加“体育缓和班”的学习和考核。第二十四条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第二十六条
成绩的记载与管理:
1、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和学分一并计入单科成绩单;
2、凡属缓考、补考获得的成绩,除记载实际成绩外,要注明“缓考”、“补考”等字样。对旷考、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要在相应栏目内记0分,并注明“旷考”、“违纪”、“作弊”等字样;
3、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单科成绩单,报所属院系,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且打印后由任课教师核对签字、加盖教学秘书名章和院系公章,并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报送教务处。学生可通过校园网查询成绩;
4、单科成绩单由教学秘书按学期保存,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查阅。确需查阅时,经教学院长批准,由教学秘书办理查阅手续。对成绩评定确有疑问的,应在考核结束后第一个学期的第一周内向院系提交复查申请,经教学院长同意后,在第二周统一复查成绩,并将复查结果告知学生本人。
5、成绩报送教务处后,确需更改的,院系应填写《成绩修改审核表》,经任课教师签名、教学秘书加盖个人名章、教学院长签字确认并加盖院系公章后报教务处处理、备案;
6、参加大学外语二级、三级考试的学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口语考试,口试成绩记入期末外语考试总分中。凡在我校参加国家外语四级、六级考试的在校学生,其成绩单独管理,在《山西大学学生成绩总表》中单独列出,不再另计学分,此成绩可作为奖惩及推荐免试研究生的依据之一;
7、在我校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国家外语四级考试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的在校学生,其成绩可作为我校相应课程的补考成绩。
第二十七条
《山西大学学生成绩总表》由各院系负责打印,加盖教学秘书名章、院系公章和教务处公章方可生效。出国学习需英文成绩单者,在校学生与教务处联系办理,已毕业或结业的学生到学校档案馆办理。
七、缓考与补考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等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核,须在考核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教学院长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
缓考课程的考核应随低年级相应课程的考核或学校统一组织的补、缓考进行,不单独组织。学生务必在申请缓考后一年内,参加缓考课程的考核,否则以旷考处理。第二十九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均以旷考处理,记0分,并注明“旷考”。
期末考试结束后,学院应下载生成《缺考学生登记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对缓考、旷考情况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期末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参加在下学期组织的学期初补考或在相应学期组织的学期末补考,公共课程由教务处协调公共课教学单位安排,其他课程由各院系安排;
2、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若因人才培养方案变动不再开设,在毕业学期由各院系报教务处批准后安排该门课程的补考;
3、学生考试作弊受到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报学校批准后,由教务处安排其作弊课程的补考,否则考试无效;
4、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或毕业前最后一学期所修的必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未得到规定学分者,在离校前可以再安排一次答辩或补考;
5、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应尽早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凡因学生本人不积极参加课程补考而导致积累较多不合格课程,在毕业学期进行补考时,必修课程不能多于三门;
6、校本通识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不参加补考;其他选修课程不合格的,由院系决定是否需要补考;
7、学生结业离校后应积极主动与院系和教务处联系课程补考事宜,在规定时间报名并携身份证返校补考。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参加相应课程的正常考核,必须随低年级重新修读并参加考核:
1、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该学期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缺交作业超过该课程该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
3、有实验课,没有完成规定实验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所修课程经补考及格,则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但其质量绩点为1。
八、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突出专长,学习成绩优良,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2、学生入学后或学习期间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院校别的专业学习;
3、学校认为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
4、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由院系提出,经学校批准,可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4、应予退学;
5、由师范专业转入非师范专业或由非师范专业转入师范专业;
6、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
7、无正当理由;
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其它类专业(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的,只能转入本校或其他学校的专科层次学习)。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本人申请,经转出院系与转入院系同意,由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手续;
2、学生转学须由转入、转出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并由两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前两周办理,过期不予办理。
第三十六条
转入不同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应从一年级读起,转专业的学生,按其转专业后的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纳一切费用。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未修过的必修课必须补修,已修过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以免修,承认其所得学分。
九、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其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
2、一学期内因病请假累计缺课超过本学期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且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修养或入院治疗,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二年病休的,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县级医院以上的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学校规定报销;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须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学籍1—2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一年内未到学校报到的,取消其学籍。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持学生证和相关证明,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由院系报教务处审批;
3、复学学生由学校根据其休学或保留学籍时期长短,编入指定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在没有同一专业时,可安排随相近专业学习。
十、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不及格必修课程之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但未达到32学分,应予留级。留级学生由所在院系填写《山西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由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留级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进行相关课程的学习及考核。学生留级不能超过两次。
第四十五条
留级学生应按留级后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第四十六条
留级手续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前两周集中办理。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32学分;
2、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逾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
3、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身体不合格;
4、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未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一年内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5、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7、本人申请退学且家长同意。
第四十八条
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作退学处理。如本人要求保留学籍,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学籍1年。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须由院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相关院系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参照本条例第六十四条办理。第五十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最终决定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
2、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经诊断患有精神病或不符合体检标准的其它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4、退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达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5、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十一、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德、智、体均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参照本条例第十七、十八条),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五十二条
学生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参照第十条),可提前毕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但未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参照本条例第十七、十八条),应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第五十四条
结业离校的学生,在其学制年限增加两年之内,可以返校申请补考或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可凭结业证书随低年级学生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规定年限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审核工作随当年毕业生资格审核工作一并进行。第五十六条
在校修业一年以上但不足其学制年限,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离校的学生,可按修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十二、学士学位授予 第五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本科生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修读辅修专业成绩合格,且符合《山西大学修读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规定者,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本科毕业生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毕业证书;
2、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达到2.0(各院系授予学士学位的最低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定);
3、在校期间未因课程考核作弊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于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而又解除处分的学生,其自作弊后学期直至毕业学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的专业排名在前50%以内;
4、毕业论文(设计)等无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第五十九条
组织团伙作弊、替考、两次作弊或曾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
根据山西省学位委员会(晋教学办[2009]5号)文件,从2010级学生开始,结业生在规定时间内返校补考及格,持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时,不再授予学士学位。第六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各院系负责人主持,召集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十三、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奖励规定可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评定不同等级的奖学金;对思想品质、学业成绩、锻炼身体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单项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或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情节,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十四、其
他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确需证明学历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管理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六十七条
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管理条例不一致的,以本管理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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