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失职责任追究制

2024-08-05

17失职责任追究制(精选9篇)

1.17失职责任追究制 篇一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局监〔2007〕83号

来源:纪委办公室 提供:藏伟忠提供 2010-09-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失职行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级任命的所有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济利益和企业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具体解释见释义。

第四条 对失职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应综合考虑损失数额、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情况等因素,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为准绳;

(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成立以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工会主席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其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改本办法;

(二)组织和指导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

(三)评估失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对领导干部或责任人根据责任划分,针对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监察部,其职责:

(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三)拟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受理失职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第三章 失职行为责任主体

第七条 凡属未完成生产经营指标;在安全、质量、以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造成企业经济利益受损,给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将受到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重要领导管理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人员。

第九条 经济损失、信誉损害区分标准

(一)较大经济损失,较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发生负伤5人(含)以上、重伤3人(含)以下;受到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受到所在地县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商贸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

3、工程投标或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

(二)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死亡1-2人(包括当时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受到铁道建筑总公司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受到所在地市(地)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商贸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

3、工程投标或者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

(三)巨大经济损失,巨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或受到所在地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

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商贸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

3、工程投标或者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

(四)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特别巨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死亡10人以上;受到国家机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受到中央新闻媒体曝光的;

2、工程投标或者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第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责任者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

第四章 失职行为追究

第十一条 根据失职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失职责任者以下处分和处罚:

(一)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二)调离工作岗位;

(三)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同时附带经济处罚。第十二条 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处以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或行政记过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进行处罚;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处罚;对重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处以行政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处罚;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处罚;对重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并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处以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并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2%进行处罚;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调离工作岗位、行政降职或撤职的处分,并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处罚;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造成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对直接责任者处以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并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处罚;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降职、撤职或留用察看的处分,并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处罚;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调离工作岗位、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由于失职行为,未完成上交款指标第一年按《生产经营责任状》处罚执行,并给予黄牌警告;第二年仍未完成上交款指标除按年初签订的《生产经营责任状》班子成员按未完成上交款的2%罚款外,单位主管领导引咎辞职或撤职,其他班子成员视状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由于失职行为,出现业主来电来函告急按第十二条执行;黄牌警告,限期不能改变面貌的按第十三条执行;被停止省(市)内工程施工资格的,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被吊销安全施工许可证的按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铁路施工质量信誉评价中影响集团公司信誉的按局工管〔2005〕112号《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强化铁路项目管理、切实维护企业信誉的决定》执行。

第十九条发生较大经济损失与信誉损害追究项目部、指挥部领导责任;发生重大以上经济损失与信誉侵害,根据事故发生所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安全质量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处理,比照此规定降一格处理。

第二十条项目亏损,是指因项目管理者的责任使项目实际支出的成本费用超过按规定编制的项目成本以上的部分,其责任追究按《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经营亏损有关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由于不可抗拒或国家重大政策的调整而造成经济损失或项目亏损的,不作为违规违纪问题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员由于失职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质量安全事故、企业信誉受损,二种(含)以上损失行为同时发生的,对直接管理者、分管领导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按择一重处。

第二十二条 失职行为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理。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检举同案其他严重失职、犯罪行为的;主动挽回了经济损失、有效阻止了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投标、工程管理、物资设备招标、安全、质量事故、财务、审计、成本部门,或事故调查组在履行工作职责后,必须如实对预计和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以及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性质、责任认定、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形成逐级审批的书面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统一由监察部存档备查,并作为行使处罚追究权利的有效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 追究过程及结果公开透明,平等接受群众监督;被追究责任当事人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决定通知本人后5日内向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或办事机构申请复议(节假日顺延)。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集团公司监察部。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 年6月6日起实施。

附件:释义

一、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

1、单位私自复印、传借、丢失集团公司资信证件,造成企业损失的;

2、组织或个人操作不当,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资格预审未通过或投标失败的;

3、经营承揽活动期间不顾大局,不服从集团公司统一协调,对内部单位拆台、压价,给集团公司的声誉和经济造成损失的;

4、报价不合理,以低于运营成本中标,造成经济损失的;

5、运用不正当手段经营、违规操作,给企业声誉和经济造成损失的;

6、未完成集团公司经营指标任务的。

二、生产管理中的失职行为:

1、因指挥不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2、出现不合格工程,未能通过集团公司或相关部门检查验收的;

3、施工的工程、设备存在缺陷,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4、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导致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

5、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6、单位生产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

三、技术管理中的失职行为:

1、单位技术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存在缺陷导致损失的;

2、技术方案存在问题导致安全、生产、质量事故的;

3、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定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

4、条件出现变化,设计变更不及时导致损失的;

5、质量管理体系没有通过验收的;

6、单位发生其他技术管理失误的。

四、合同管理中的失职行为

1、签定经济合同不进行资信调查,盲目签约的;

2、签定经济合同不按规定送审或不按审查意见修改,擅自签约的;

3、合同内容存在严重缺陷,故意过错或被对方利用签订了不平等合同、开口合同、无效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4、合同履行把关不严,造成资金流失或标的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的;

5、发现对方预期违约,不及时索赔、不行使抗辩权的。

五、财务管理中的失职行为

1、违反集团公司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担保、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2、单位对外欠资金不及时清理的;

3、故意、不作为使企业丧失债权的;

4、隐瞒帐户、公款私存及私自设立小金库的;

5、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超支的;

6、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越权办理捐赠、赞助的;

7、假借投资、合作等名义转移企业资产或采用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企业利润的;

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会计信息或考核结论的;

9、潜亏挂帐、故意隐瞒收入和利润的;

10、预算执行不力,财务管理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管理不善致使单位资产流失或被盗窃、贪污、诈骗的;

11、本单位发生贪污、回扣、挪用企业资金造成损失无法收回的;

12、违反规定擅自集资,拆借资金造成损失的;

13、擅自提高职务消费标准或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职务消费的;

六、物资管理中的失职行为

1、单位采购、抵债物资质次价高的;

2、设备、材料、配件供应不及时或规格型号不配套,影响生产的;

3、采购设备、材料、配件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

4、因计划不周形成物资长期积压的;

5、采购、运输、保管过程中管理、操作不当,造成物资毁损、丢失的;

6、验收把关不严,致使不合格物资入库或进入生产环节造成经济损失的;

7、违反规定预付货款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8、单位采购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其他失职行为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发生政策偏差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2、在大学生招聘、人员调动、聘(解)用、考核、干部提拔、责任追究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3、擅自更改本单位党委会(党总支、党支部会议)、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严重失职,管理不力,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

5、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经商、劳务分包、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2.17失职责任追究制 篇二

邵西县农村信用社到期贷款未收回考核及责任追究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信贷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有效解决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的问题,不断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省联社《关于对当年到期未收回贷款实行责任追究的指导意见》(湘信联发[2008]54号)和市办事处《关于启动对到期贷款收回率不达标进行责任追究的通知》(湘信联邵发[2010]6号)、《关于建立不良贷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湘信联发[201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到期贷款收回指县辖内所有到期贷款。

1、当年新放,当年到期的贷款。2、2008年1月1日以后发放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贷款。

3、2008年1月1日以后发放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的贷款。4、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贷款

和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的贷款。

第三条:到期贷款未收回责任追究是指对到期贷款收回未达本实施细则所规定比例的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到期贷款收回责任人是指全县农村信用社承担包收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贷款的所有员工。

第五条:考核及追责方式:绩效工资计酬及考核、经济处罚、专职收贷、下岗收贷、解聘职务,情况特别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涉及违法贷款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第六条:各信用社要建立贷款监测台帐,由信贷内勤、委派会计按月预警提示,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贷款到期及收回情况,并将到期贷款花名册提前一个月通知辖内所有信贷人员。

第二章 到期贷款收回标准

第七条:贷款责任人在现工作单位的到期贷款收回率标准(含包收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贷款及贷款本金未到期但未按季正常收息形成的贷款)。

1、当年新放、当年到期的贷款收回率不得低于99%。2、2008年元月1日以后发放于2012年元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底前到期贷款收回率,第一责任人贷款应达95%,包收责任人贷款应达92%。(1-2项由贷审中心考核)3、2008年1月1日以后发放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未收回的贷款。4、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的贷款收回以及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未收回的贷款。(3-4项由资产保全部考核)

第三章 合规免责及奖励

第八条:资产保全部将切实履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考核、责任追究等职能,负责对基层社上报贷款的清收和处置,对信贷员管理的贷款进行“合规免责,违规追责”界定,对积极清收不良贷款、保全资产和合规营销贷款的客户经理予以奖励,对不是客户经理主观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的贷款予以免责;对以落实债务和借新还旧为名,降低条件违规转据、手续不合规,或以贷谋私等造成贷款丧失债权、贷款风险增大的客户经理予以从严逐笔稽查追责。

第九条 贷款责任人的认定坚持“每笔贷款有人管理”的原则,逐笔落实贷款第一责任人和包收责任人,贷款责任人的认定如下:

1、原放款责任人已调离本社的,对其经手人发放的贷款实行放款责任人和包收责任人双重考核。

2、违规贷款的确认,原放款责任人已调离本社的,经现包收客户经理整理资料,提出申请,详细说明不能收回的原因,信用社审核签

具意见,稽核中队认定后,确属原放款责任人的违规贷款(含已转据贷款),联社将按原贷款金额追究原相关放款责任人责任,同时对现包收客户经理予以免责。

3、凡已计提手续费的转据贷款不能免责,由办理手续的客户经理承担责任(按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考核),未计提手续费转据的贷款,由现包收客户经理说明原因,经稽核中队查实,确属已调离人员的违规贷款,对现包收客户经理予以免责,同时追究原放款责任人的责任。

4、确属已调离人员的违规贷款,可以随调离人员到现所在网点通过借新还旧发放,收回的利息纳入原放款责任人绩效考核;如现包收客户经理愿为原放款责任人办理转据并承担第一责任人的,收回的利息纳入现包收客户经理绩效考核;如现包收客户经理只愿为原放款责任人办理转据,不愿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该贷款的第一责任人由原放款责任人承担,收回的利息纳入原放款责任人绩效考核,此类贷款必须坚持抵押、保证等条件不能低于转据之前,审批发放手续必须合规合法,确保风险降低。

第四章 到期贷款未收回责任追究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内责任追究

1、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连续3个月未达到第七条1-2项加权规定标准的客户经理,从第4个月起,实行专职收贷,停止发放新的客户贷款,直至达标为止。其中2012年元月1日后新放贷款到期收回未达到规定标准者,从到期后的次月起下岗收贷,每月发生活费500元,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由本人负责缴纳,未达标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2、信用社(分社)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连续3个月未达到第七条1-2项加权规定标准,对信用社主任实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达标,信用社停止发放新的客户贷款,直至达标为止。

3、对贷款到期未收回的次月按下欠到期金额扣原放款责任人和包收责任人风险押金5‰,6个月收回退还风险押金。逾期除扣除风险押金抵还贷款外,将按相关规定追究放款人责任及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

4、经联社认定为原放款责任人的违规贷款(含转据贷款)联社按原放款责任人贷款金额另加扣5‰收取风险押金,限六个月收回,期限内不能现金收回,又不能转据收回的,除扣除风险押金赔偿外,继续按5‰收取风险押金,直至收回或赔款为止。同时由资产保全部对该贷款进行依法协助清收。稽核中队对该贷款进行核实,存在违规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室处理,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5、年中第七条3-4项未达到新信联[2012] 18号文件规定标准的按该文件执行。

二、年终责任追究

1、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未达到第七条1-2项加权规定标准的客户经理,从次年元月起下调工资系数0.1,达标后再行恢复。

2、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未达到第七条1-2项加权规定标准的客户经理,且其到期贷款未收回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者,从次年元月起停止发放新的客户贷款,对排名最后五名信贷员实行下岗收贷,时间为

6个月,每月发生活费500元,6个月未达标者,停发生活费,同时由联社职能部门逐个核实,并限期收回直至达标。发现信贷违纪行为由监察室立案查处,考核为不称职。

3、年末第七条3-4项未达到新信联[2012] 18号文件规定标准的按该文件执行。

4、如内因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连续三次诫勉谈话且考核排名后一名的信用社主任或分社负责人从次年元月起停职,责令在三个月内达标,否则视尽职免责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三、擅自调整贷款责任人的每笔罚款当事责任人100元,并责令及时恢复原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市办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邵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xx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到期贷款 考核 实施细则

抄 报:市办事处、市银监分局、抄 送:联社领导、各部室 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 邵西县农村信用联社 印发日期:2012年xx月25日

3.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酒店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能,规范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工作失职失责行为责任的追究,根据酒店员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作失职失责行为,是指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酒店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工作效果不佳,给酒店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而造成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工作失职失责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公平公开,客观公正。

25、向外界泄露酒店销售信息、价格信息、客户资料等机密。

6、不按规定保管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等各种违禁品。

7、制造谣言恶意中伤酒店及宾客和员工,情节严重。

8、利用工作之便开黑帐,侵害客人利益和酒店利益。

9、因自身原因遗失酒店物品,使酒店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后果。

10、利用工作之便干私活、拿回扣。

11、拉帮结伙,搞小团体,排挤他人或不配合其它部门工作。

12、其它严重失职失责行为。

第三章 责任确定与处罚标准

第六条 酒店督导层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所承担的行为与责任共分为:个人行为和集体行为,直接责任、领导责 任和共同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岗位职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不良后果。

3、违反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导致失职失责行为。

(二)各部门具体负责人在行使审核、批准、检查、监管等指导职责时,应当发现、纠正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的工作失误或行为过错,而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负领导责任。

(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失职失责行为的,共同承担失责责任。

第七条 处罚标准。

1、轻度失职失责行为处罚标准: 给予全店通报批评,罚款50元。

2、重度失职失责行为处罚标准: 给予黄牌警告一次,罚款100元。

3、个人季度累计3次黄牌直接给予红牌,处以红牌的直接给予下岗或辞退处理。

4、严重失职失责行为处罚标准: 给予降职查看一个月。

5、凡在降职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失职失责行为的,将直接给予撤职处理。

6、降职期满后,经考核后,由酒店考核领导组决定是否恢复其原职务。

第八条 处罚程序。

4.重大治安案件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篇四

为了维护医院内部治安秩序,加强我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重大治安问题的管理和责任,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以及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和病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领导责任制

1、明确保卫工作的重要性,在任期目标责任制中,应贯彻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方针,切实加强对保卫组织的建设和领导,督促职能部门和职能人员切实做好医院内保卫工作。

2、医院安全由院长负总责,行政副院长直接负责医院治安保卫工作。

3、把治安工作纳入医院行政目标管理。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做到“同计划、同布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做得好的部门或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不负责任的科室和个人应给予批评或处罚。

二、分管领导责任制

1、部署各时期的治安保卫工作任务,组织制定医院保卫工作制度,责成相关部门监督执行,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审批,确定要害部位,定期组织有关职能科室检查医院的保卫工作情况,及时解决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必要的安全防范检查,发动群众揭露不安全因素和治安隐患,及时组织人员消除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3、听取、审查有关部门的保卫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及审批有关处理意见,组织与督促有关部门对医院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进行调查研究和处理报告。

4、定期组织保卫部门和职工进行法纪法制教育,做好违法违纪人员的帮教工作,促使其思想转化。

三、保卫科、治安工作人员责任制

1、保卫部门既是医院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应在医院党政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2、利用各种渠道掌握医院的治安信息,对妨碍治安秩序的行为坚决依法制止。

3、定期组织检查各部门的保卫工作情况,发现内部隐患要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向分管领导汇报。

4、对医院发生的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应按规定向分管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组织力量查破,发生重大刑事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

5、做好违纪职工的管理控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劣迹职工的帮教工作,采取各种形式促进其思想转化。

6、会同行政、工会、团委等部门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积极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

7、加强对治保、消防、医院门卫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做好安全检查、督促工作。

8、搞好各科室治保安全组织的建设和领导,建立健全各种档案资料和其他管理制度,使保卫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四、各临床和医技科室责任制:

1、各科主任或护士长是本科室治安、安全工作责任人,应切实担负起本科室的安全治安工作。

2、本科室如发生治安、保卫事件,科室应及时向医院保卫部门汇报。

3、责任人应组织好本科室职工参加医院和其他部门举办的安全方面的培训。

五、处罚:

有下列渎职、失职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在经济上予以赔偿损失和罚款。

(一)、违反以上之规定,出现医院重大治安案件的。(二)、失职、失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发生治安案件错报、谎报、不报,造成重大损失的。

5.安全责任追究制 篇五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三)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四)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范围

白泥中学校园内的各块工作, 依据其工作岗位和职责,因工作失职、渎职等均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各类人员工作责任

(一)校长: 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对学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安全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分层管理,制定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岗位责任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教导主任:是教学工作安全的组织管理者。负责教学工作安全管理,组织实施安全管理要求,抓好课堂、课间活动及社会实践等

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问题必须向学校校长取得联系,并汇报情况,及时做好落实整改工作。若因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校长负安全总责。

(三)总务主任:是学校后勤保障的组织管理者。对学校校舍及各种设施等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及各种设施,发现学校后勤保障问题必须同校长取得联系,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若因后勤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四)班主任:是所在班级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生学习、生活、课间活动、课外教育等方面的安全,应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和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排查,发现学生安全问题及时向校长汇报,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若因管理不善。教育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则应承担管理责任,(五)任课教师:是任课时段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以下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没有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或发现而没有及时报告班主任;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擅离岗位、私自串课、提前下课、滞留学生,或上课期间管理不善的;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教师知道但未加以必要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

伤害,教师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等。

(六)其它岗往人员:如门卫、值周教师等,均应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相关安全职责,如因失职、渎职出现安全事故,须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四、安全事故的处理及惩戒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相关人员以口头教育、通报批评,警告、扣绩效工资。

①侮辱或体罚学生;

②发现安全隐患不报告,造成安全事故或延误抢救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集体外出活动未按规定审批的;

④班主任(课任教师)对学生缺乏安全教育,且发生安全事故的;⑤安全工作责任人因玩忽职守酿成安全事故的;

⑥发生有责任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事故的认定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相关处室人员为成员的学校安全事故鉴定小组,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鉴定,经校委会讨论确定惩戒级别。白 泥 中 学

6.17失职责任追究制 篇六

限时办结制

责任追究制

一、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当事人到机关办事或向机关打电话(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输或移交具体经办人办理的制度。

第二条 当事人提出的办事项目,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有内办结;不能按时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和需补交的材料,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第三条 当事人提出的办事项目,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到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的责任人或部门,负责办理的责任人不在时,应告知该责任人或部门的联系电话。

第四条 属于首问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下来,并记下办事人的办事项目、联系电话等,再交经办人办理。

第五条 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及时报告领导。

第六条 如需较长时间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负责或提醒分管人向服务对象说明完成期限,并分阶段性向服务对象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条 如遇紧急事项,首问责任人无法与分管人、分管领导取得联系时,应立即逐级向上级领导汇报,并由上级领导决定处理方式。事后要与服务对象确认或询问分管人事项处理情况。

第八条 对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具体办理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首先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办事人;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联系,帮助落实承办部门,或由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九条 对上个月法律性义务的事项或工作,首问责任人不可自作主张处理或解释本岗位职责范围外的事项。

第十条 首问责任人应文明礼貌、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充分体现集团机关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和精神风貌。不能使用“不知道”、“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

第十一条 首问责任制要求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部门的业务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员工群众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水平。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所有领导、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含借用人员)服务对象包括外部客户、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前往公司机关办理业务的所有人员。

第十三条 严格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责任追究制》严格追究责任。

二、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机关各部门对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及各类会议确实需要落实的事项,集团所属企业申请办理或咨询的事项,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下列事项列入限时办结范围:

(一)上级重要文件、电报、会议要求落实的事项;

(二)上级领导和领导指示、交办的事项;

(三)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年(季)度工作会、机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落实的事项;

(四)所属企业申请办理事项;

(五)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答复、办理的事项;

(六)所属企业通过网站、举报信箱等形式向咨询、投诉等事项;

(七)相关规章制度要求限时办结的事项;

(八)其它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第四条 领导收、发文审批时限:

收文审批时间是指收到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简称办公室)报送的来文,对办公室提出的拟办意见进行审定的时间。每位领导每件收文审批时限为2个工作日。当领导出差在外时,办公室应按文件急(缓)时限,及时告知领导,明确处理意见。

发文审批时间是指收到承办部门提出的办理或答复意见,进行研究和审批的时间。每件发文审批时限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特殊事项可延长审批时限,但也要坚持尽快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承办部门办理相关事项时限:

(一)上级组织要求办理事项

1、对上级重要会议、文件中明确要求承担落实的事项,有时限要求的,承办部门按时限要求办理;无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部门应在5-7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报领导研究通过后组织落实;要求上报贯彻落实情况的,未明确时限的一般应在7-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对上级领导指示事项、上级部门督办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应在所要求时间内办结,未明确时限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省直等有关单位要求回复输的事项

1、对省直等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事项,能即时办结的应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2、有关部门和单位需书面答复的事项,应在对方要求时限内办结,无时限要求的与对方沟通后尽快办结,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的文件稿,应在对方要求时限内办结,无时限要求的与对方沟通后尽快办结,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安排办理事项

1、对工作安排,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的完成。对其中的重点工作,要按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2、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部门负责人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未明确时限的,主办部门根据难易程度,本着从快原则,协商确定办结时限。

3、领导批办、交办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未明确时限的,主办部门根据难易程度,本着从快原则,协商确定办结时限,但最长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企业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环保管理、合同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科技管理、办公用品管理、车辆管理等事项,按有关规章制度时限办理。需即时办结的应即时办结,无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2-7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所属企业申请办理事项 所属企业报送文件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承办部门应按以下时限要求办理:

1、关于企业财务统计有关事项审批、备案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批等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2、关于企业营销合同、基建项目合同、其他业务合同审批、备案。企业报审的营销合同、基建项目合同及其他业务合同,应严格按合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要求,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外合同的审核时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

3、关于企业投资事项核准、备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4、关于企业发展攻略与规划编制核准、备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正式文本上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办结。

5、关于企业收入分配有关事项审批、备案。企业负责人薪酬备案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工资总额计划审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关于企业党建、群团工作有关事项审核、办理。对企业参加上级党委、群团组织的评选活动等,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把关、办理。

(五)网站咨询投诉事项

承办部门对网上咨询或投诉事项的办理,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

(六)来信来访事项

1、由直接受理的来信来访,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2、移交所属企业办理的来信来访,丽成并督促企业在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企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3、信访人要求复查或审核的,应在收到复查或审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或审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匿名来信反映问题线索比较具体的,应认真对待和落实。

4、对内容单

一、情节简单,情况紧急、时效性强的实名举报,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按照规定时限办结。

5、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情况不复杂的,应在收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情况复杂、涉及范围广,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和集团领导报告并说明情况,酌情延期。

6、幻检监察部门受理的违法违纪信访举报,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办理时限处理。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或调查处理时限: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办理。

(八)紧急事项办理时限:遇到急事、特事,应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马上就办。

第六条 收发文(包括上级来文、企业来文)工作办结时限:

(一)需要办理的收文,办公室应当在当天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指示,或直接交有关部门输,并对紧急公文提出具体办理时限。要件和急电,应立即送领导指示或有关部门阅办,其他来件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分送。

(二)紧急公文,承办部门应当在发文机关、领导要求或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前主动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并报办公室;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承办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办公室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未提出办理时限的公文,承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凡督办件,承办部门须在交办当月的下月7日前填写《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表》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定期将督查情况汇总并向领导作出汇报。

第七条 机关各部门所承担的日常工作必须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

(一)属于工作人员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按工作程序马上办理,最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办结;

(二)属于本部门共同协商办理的,应由部门负责人把关,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属于几个部门共同协商办理的,应由牵头部门把关,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需要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后办理或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八条 限时办结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限时办结员在接受办理事项后,必须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履行工作职责。

(二)限时办结服务以限时办结工作人员为责任对象。办理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应及时通知办事人,其他原因不得延时。

(三)限时办结工作人员在限期内完成的工作任务,应及时通知办事人。第九条 限时办结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限时办结工作人员应具备强烈的工作责任心,能熟练掌握所负责事项的办事流程和业务技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限时办结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依规办事,实事求是,做到有理、有节、有据;决不允许么权谋私、索拿卡要、循私舞弊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三)限时办结工作人员应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 将限时办结制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与考核评比挂钩。对自觉遵守限时办结制,主动热情帮助企业和员工群众解决问题的部门和承办人员,给予表扬鼓励。对违反限时办结制的,将按《责任追究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限时办结制度适用于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含但用人员)。

三、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政纪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或损害、企业和员工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失误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政纪责任。

第五条

有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各承办部门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三)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服务对象,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给予服务对象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服务对象举报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害的。

(六)其他不履行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制职责行为的。第六条 责任追究划分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岗位责任人予以告诫。

(二)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同时给予承办部门负责人告诫;可对岗位责任人调离岗位。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笔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给予岗位责任和人记大过、调离岗位、工资降级处分;对承办部门负责人调离岗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一年以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以追究政纪责任的行为。

(二)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三)不执行监察部门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获得服务对象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第九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通过接待对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职责的来访,受理投诉、举报和控告等途径知悉追究政纪责任的信息。

(二)应当在5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根据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

(三)决定进行调查的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四)牵头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调查核实,充分听取举报人、控告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向被举报人了解情况,经过认真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其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六)企业、个人要熟悉机关部门工作程序及分工,防止、避免因路径不对口影响办事效率,减少因工作失误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十条 过错责任人有申诉权,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诉。

7.维稳责任追究制 篇七

1、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经办人。

2、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令说明情况,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给予通报批评:

(1)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事先不知情,缺乏工作预案和应对措施,致使发生越级访或集体访的;

(2)群众到本单位、本部门集体上访,责任单位领导不出面接待,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法规、政策应当解决的问题不及时协调处理,造成群众越级访或集体访的;

(3)群众发生越级访时责任单位领导在接到通知后行动不迅速,造成上访人员长时间滞留上级机关,缠访、闹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群众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答复群众,导致群众再次进行越级访的;

(4)对应当由领导或责任人包案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不明确包案领导或不及时认真处理,导致群众越级访的;(5)对群众反映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的信访问题,有关单位或部门领导不配合、不支持、推诿扯皮,导致群众越级访的;

(6)对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立案交办及有关部门转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查结上报,又不主动报告进展情况,或上报的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7)对本单位和部门老上访户的稳定、控制措施不落实,致使上访人员长期进行缠访、闹访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作出检查:

(1)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法规、政策应当解决的问题,因工作失误,处置不当,导致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2)群众集体访或越级访后,责任单位领导不按规定时限赶赴现场做工作,或派出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致使上访群众冲击、围堵党政机关,长期滞留,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3)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按政策规定给予解释,而是上交矛盾,引发越级访的;

(4)对本部门和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信访问题,不及时上报妥善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5)对群众的无理要求或过高要求,乱开口子,乱表态,作无原则让步,造成工作被动或引发连锁反应的;(6)对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立案交办及有关部门转办的重点信访案件,不认真调查处理或查处不力,致使群众到区、市、赴省、进京上访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实行诫免谈话:

(1)对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指示,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无序越级上访较为突出的;(2)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无动于衷、敷衍塞责、处理不妥,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的异常信访行为或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群众到上级集体上访后,对上级的处理意见不落实,造成群众重复到上级或越级到市赴省进京集体上访的;(4)对当地重大、异常信访问题或老上访户工作不力或处置不当,引发群众到区、市或越级赴省、进京缠访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的;

(5)对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立案交办及有关部门转办的重点信访案件,不认真查处,上报的材料避重就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办不实,后果严重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解决且能解决而不解决,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2)对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立案交办及有关部门转办的重点信访案件,拒不查处,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领导机关的;

(3)拒不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对重点信访问题处理决定的;

(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信访人或被控告人、被检举人贿赂的;

(5)扣压、篡改信访材料,或将控告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的;

(6)打击报复或迫害信访人的;(7)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8.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 篇八

为进一步强化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及时、有效、妥善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信访工作负责制度。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实责,其他党政领导协助配合”制度。

二、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

三、实行领导接待日和领导阅批群众来信制度。

四、实行越级集体上访“倒查追究制度”。一查上访隐患是否已提前排查;二查群众反映问题责任单位是否已接待;三查是否已认真答复;四查是否在职权范围内给予解决;五查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已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

五、明确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范围。其范围是街道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和负有协助配合职责的其他干部。

9.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 篇九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力度,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对首问职责和限时办结职责履行不当的情况进行追究,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认真履行法律责任。

三、行政审批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四、对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各科依据过错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五、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负责人员和具体责任人应依本制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处理办事人所申办事项或咨询、投诉的问题时,因办理不及时,影响办事质量和效率的;

2、在处理办事人所申办事项或咨询、投诉的问题时,因拒绝、推诱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办事人提出的问题由于处理不当,造成办事人上访或损害单位形象的;

4、对符合法定或本局向社会公开事项及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5、在办公场所应公示的材料没有公示的;

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或本局公开事项的形式,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审批申请或不予审批的理由的;

8、未在法定时限或规定时限内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

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负责审批的分管领导和科负责人应依本制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或本所向社会公开申请事项及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的;

2、对符合法定或本所向社会公开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或本局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监管部门及第一负责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可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所领导对本所的“三制”要加强督查,结合本所工作人员在落实“三制”过程中造成的过错,负有一定的领导和督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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