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检查技术规范

2024-06-1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检查技术规范(通用5篇)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检查技术规范 篇一

第十六条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表,制作现场监督检查笔录。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拍照、录音、录像、仪器标定或者拷贝文件、数据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

(二)使用快速监测仪器采样监测。必要时,由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或者比对监测并出具监测结果;

(三)要求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进行技术测试;

(四)封存有关样品、试剂等物质,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或者登记情况不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不配合进行仪器标定等现场测试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

(四)不如实回答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询问的。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

(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

(五)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六)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

(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二)违反技术规范,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

(四)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

(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公开该生产者、销售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环境保护适用性检测报告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对已经安装使用该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依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权或者舞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获取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量、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或者评级的,由原核定削减量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骗取国家优惠脱硫脱硝电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优惠电价核定部门,取消电价优惠。

第二十六条 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指南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检查技术规范 篇二

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

(暂行)

为配合“污染源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和验收,保证污染源现场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作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根据《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对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

1、CODCr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在此基础上可安装pH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自动监测仪、等比例采样器、视频监控设备等。

2、SO2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等烟气参数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在此基础上可安装烟尘、颗粒物、NOX等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此外,根据本地区地域、行业的特点与需求,可安装总磷、总氮、水中油、重金属等自动在线监测仪。对于其他重点污染源,可参照国控污染源标准执行。

二、仪器要求

所有安装于监控现场端的自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1、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性能指标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377-2007)相关要求。COD在线自动监测仪应包括采样单元、样品预处理与计量单元、消解单元以及数据处理与传输单元等。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须选用氧化原理的仪器,主要包括:重铬酸钾氧化-光度测量法、重铬酸钾氧化-库仑滴定法、燃烧氧化-红外测量法、氢氧基氧化-电化学测量法等。

对于非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仪器,应根据现场污水排放状况,在与《 GB11914-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方法比对基础上,做好COD工作曲线,并应根据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水组分的变化,及时调整COD工作曲线。

2、污染源烟气排放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

污染源烟气排放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含流速、含氧量、湿度、温度、压力等烟气参数)应符合《HJ7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相关要求。

污染源烟气排放SO2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按取样方式可选择释稀抽取式、直接抽取式和直接测量式;按二氧化硫分析原理可选择紫外荧光、非分散红外、非分散紫外、紫外差分吸收(DOAS)或定电位电解测量技术。

3、污水流量计

流量计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 15-2007)、《CJ/T 3017-93 浅水流量计》以及压力传感器流量计等相关要求。

4、数据采集传输仪

数据采集传输仪电气指标应参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技术条件及检测方法》,数据指标应符合《HJ/T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要求。独立设臵的数据采集传输仪应符合《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有关要求。

三、现场安装

1、排放口规范化

排放口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以及地方环保部门有关要求,进行规范化整治。

2、监控站房要求

监控站房与排放口采样点距离应小于50米。

监控站房和高度应能满足设备操作和维护的需要。原则上面积不应小于2.5×2.5m2;房顶最低处高度不低于2.2米。站房应具备防漏、防尘、通风、消防、接地、避雷等基础条件。站房内应安装空调,并保证环境温度:5℃~40℃,相对湿度≤85%。

站房内供电电压应符合AC 220V±10%,频率50 Hz。功率不小于6KW;电源引入线应使用照明电源,严禁使用动力电源;电源进线应有浪涌保护器;电源应有明显标志,防止用户以外断电;接地线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站房电源开关的设臵应设系统总开关,对每台仪器均应设独立控制开关。

3、污水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的安装

污水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的安装应符合《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污水排放口应按照《JJG 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计》或《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 15-2007)的有关要求安装污水流量计,以便测量污水排放流量。堰槽应避免使用精度不高的玻璃钢材质,流量较小的排放口应避免使用巴氏槽。

(1)污水采样系统安装要求

采样系统应保证采集有代表性的水样,将水样无变质地输送至在线监测仪器取样分析或采样器采样保存。采样系统应尽量设在流路的中央部,采水的前端设在顺水流方向(减少采水部前端的堵塞)。对于漂浮物较多的污水可采用10~20目的金属筛网阻隔,避免漂浮物堵塞采样口。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采样系统取水位臵应在排放口采样断面的中心。采样点水位不应小于0.5m,当一般水深大于1m时,应在表层下1/4 深度处采样;水深小于1m时,在水深的1/2 处采样,并应设臵成可随水面的涨落而上下移动的形式。并应同时设臵人工采样口和供自动采样器采样的采样口,以便做比对试验,保证数据的正确性和可比性。采样系统的构造应保障在0℃以下可以工作并不至被损坏,应采取必要的防冻保温和防腐设施。采样取水管材料应对所监测项目没有干扰,并且耐腐蚀。取水管应能保证监测仪所需的流量,采样管路应采用优质的硬质PVC或PPR管材。采样头应做适当固定,防止随意挪动。

(2)COD在线监测仪安装

仪器安装位臵应避开腐蚀性气体、较强的电磁干扰和振动。现场在线监测仪应落地安装,或壁挂式安装,并有必要的防震措施,保证设备安装牢固稳定。在仪器周围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方便仪器的维护。现场监测仪工作所必需的高压气体钢瓶,必须稳固固定在监测用房的墙上,防止钢瓶跌倒。

(3)废液回收

对于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COD在线自动监测仪器所产生的废液应以专用容器予以回收,并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规定,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或回流入污水排放口。

2、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的安装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的安装应符合《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1)维护和取样平台

为便于CEMS的维护、运行和标准分析方法取样比对,应设臵永久、安全、便于采样、测试的操作平台。操作平台应符合《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4.2.3的要求。

操作平台宽度(平台外侧至烟囱/烟道的距离)与长度应能保证标准分析方法采样枪正常方便操作。操作平台与地面之间应易安全通行,当设臵之字形楼梯、分段爬梯时,爬梯宽度应不小于0.9米。

(2)标准分析方法取样孔

为便于CEMS的定期比对和校验,CEMS取样点位处应具有标准分析方法取样孔,标准分析方法取样孔的位臵应满足《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4.2.1和4.2.2的要求。

3、数据采集传输仪

本条指独立设臵的数据采集传输仪设备,对集成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可参照执行。

(1)数据采集传输仪主机的安装

数据采集传输仪主机应安装于监控站房内,一般应采用壁挂式安装,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2)引入数采仪的电缆或导线要求

数采仪电源引入线应避免与一次仪表共电,各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5cm的余量。屏蔽线应遵守单端接地的原则。线全部接完后,数采仪过线孔的防护帽必须旋紧,以起到防护效果。

采用无线传输方式的仪器,通电前必须装好GPRS/CDMA的天线。(3)数采仪与一次仪表的连接 数采仪与监测仪表信号线的连接,模拟接口:采用2芯屏蔽线连接,数采仪的模拟接口负载电阻为250Ω,对应标准电流信号的4—20mA(兼容0—20mA/1—5V/0—5V),接口线长度要看测量仪表的负载能力而定,一般连线长度≤500米。数采仪与监测仪表信号线的连接,数字接口(RS232):采用3芯屏蔽线连接,一般连线长度≤10米。数采仪与监测仪表信号线的连接,数字接口(RS485):采用2芯屏蔽线连接,一般连线长度≤1000米。

四、整体调试

1、安装准备:

现场仪表均进行单独上电测试正常后,要按照符合各自仪表的安装规范要求安装固定。现场监控系统要求的上、下水,压缩空气(或空压机)均应准备就绪。

仪表间连线完毕,且检查无误。电源线、信号线(模拟和数字的)、电话线、网线等电气连线的布线,应符合《电气装臵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布线规范。信号线应采用屏蔽抗干扰措施,屏蔽层应单端接地,信号传输距离应尽可能缩短,以减少信号损失。

通讯线路(电话线、网线)、SIM卡(GPRS、CDMA)完好,并测试使用正常。

整理电线、电缆,清理现场环境。

2、设臵与测试

设臵各类仪器的工作参数。对于模拟输出的测量仪表,调整模拟输出对应的量程。检测数据采集传输仪的显示结果与测量仪表的一致性:要求模拟输出接口对比误差≤0.2%;要求数字输出接口的仪表数值完全对应,滞后时间≤30秒(监测仪器自身的滞后不算在内)。

设臵通讯参数,采用测试软件检验数据采集传输仪与监控中心通讯畅通。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检查技术规范 篇三

报告材料

企业名称: XXX公司 审核时间: 二〇一三年第一季度

二〇一三年四月

XXXXXXXX 公司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工作报告

(2013 年第一季度)

桂林市环境保局:

按照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方案》、桂林市环保局相关文件的要求,我公司对两套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日常运行自检工作,严格要求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提高设备的正常运转率。现将本季度我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总体情况

1、企业生产情况。

2013 年第一季度我公司两台机组全部运行,其中#1 机组2 月13 日由于锅炉爆管停机经过抢修于2 月21 日启动并网。一季度脱硫设施、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稳定,维护人员对设备进行认真维护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1 月16 日国家减排核查组对我公司进行核查,对减排台账、DCS 曲线、CEMS 数据以及现场设备进行详细检查。1 月25 日桂林市环境监测站对我公司进行一季度比对试验。利用国家减排核查组即将进行检查的契机对CEMS 运行、检修台账进行认真梳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改正。对CEMS 历史数据重新进行检查,对有问题的数据同维护厂家进行沟通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

在机组运行期间污染物治理设施没有出现严重的缺陷导致设备退出运行使得污染物超标排放。对烟气脱硫系统存在的缺陷及时进行消除,对可能引起设备停运的隐患进行排查,保证脱硫设施的稳定运行。雪迪龙公司维护人员按照运营协议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巡检。

2、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

1)1 月16 日国家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要求维护人员现场对分析仪进行标定这期间导致上传数据超标。

2)2 月4 日#2 皮托管损坏导致#2CEMS 数据异常,维护人员更换新皮托管恢复正常。

3)一季度两套CEMS 均发生过取样探杆堵塞的现象,由于堵塞导致数据偏小异常。

4)一季度#1CEMS 取样管处塑料管发生一次结冻现象导致数据偏小。

5)2012 年12 月30 日#2 石灰石系统石灰石储料仓发生坍塌导致#2 石灰石系统供料中断无法正常投运,经过紧急抢修与2013 年1 月6 日恢复正常。

数采仪与监测设备连接正常,上传的数据与监测设备及DCS 画面的数据一致。在线监测设备所测量的数据与比对监测报告中的数据一致,吻合率较高。

二、自检过程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

1、#

1、#2 在线监测系统的NOx 分析仪经常出现零点漂移的情况,导致测量数据不准。

2、平时运行时应多关注分钟数据,对于维修工作应在维护记录中有所体现,加强各项记录的管理。

3、对烟气监测小屋的及现场的卫生要加强清理。

三、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的建议

1、严格执行在线监测相关制度。

2、在二季度同CEMS 维护厂家签订维护协议。

3、二季度气温将明显升高,对CEMS 小屋空调进行检修保证小屋温度正常。

4、利用机组检修的机会对CEMS 进行检修。

XXXXXXXX 有限公司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检查技术规范 篇四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013年第XXX季度自检报告

XXXXX县环境监察大队:

我公司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的要求,开展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自检工作,现将本季度工作报告如下:

一、企业生产及设施运行情况

本季度,我公司间歇性生产,生产约15天,用水量约1127000吨,废水排放量约112700吨,COD排放量约6.15吨。通过有序、规范的日常管理工作,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投运时间达到我公司生产时间的100%,上传环保部门监控中心的数据量达到应报数据量的100%,设施运转连续、稳定、正常。

二、制度执行情况

根据《广西重点水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规定(暂行)》的要求,我公司认真执行自动监控系统日常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具体工作如下:

(一)、每日上午、下午巡检仪器运行状态、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检查是否存在异常数据,如发现异常情况和异常数据及时处理,并按要求填写相关记录。

(二)、每周一次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维护,内容包括:

1、检查自动分析仪及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主要及时参数,判断运行2、、、、、、、(三)、、、、、三、数据准确性分析

本季度,我公司进口/出口的废水/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在XX年XX月XX日进行了比对监测,检测结果表明,各项考核指标均符合比对要求,通过了季度有效性审核。

本季度,我公司进口/出口的废水/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在XX年XX月XX日进行了比对监测,检测结果表明,XXX考核指标未符合比对要求,导致未通过本季度有效性审核。经设备调试、重新比对后于XX年XX月XX日进行了比对监测,并通过。

四、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

本季度,XX年XX月XX日XX时-------XX时,因停电(数采仪故障/雷击打坏设备)造成此时段数据缺失。

XX年XX月XX日XX时-------XX时,因校准设备,导致该时段数据异常,超出设备量程。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检查技术规范 篇五

第一条 为确保现场检查质量,提高现场检查有效性,根据《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质量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分局相应科室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开展的现场检查。

第三条 现场检查质量管理包括从检查立项、组织实施、问题处理、后续管理、质量评价、检查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质量控制活动。每项现场检查工作,都要客观揭示风险和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达到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稳健经营,提高现场检查有效性、针对性之目的。

第四条 现场检查质量实行系统管理原则:

(一)全程管理原则。即从现场检查立项、检查实施、问题处理、后续管理等各个工作环节,注重检查过程控制与效果控制。

(二)全员管理原则。即每个开展现场检查部门和人员在检查工作流程中,都应当树立检查工作质效“人人有责”意识,提高职业胜任能力,做到依法高效履职。

(三)持续改进原则。各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的科室要按年对现场检查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持续评估并上报评估结果,分局结合年度考核、每年总结项目质量和成效,不断采取措施改进工作,确保检查质效持续提高。

第五条 现场检查项目分必查项目和自选项目。银监会、甘肃银监局下达的检查任务属必查项目。

第六条 各检查部门应当根据法定的现场检查职责、管辖范围和工作程序,编制年度现场检查项目计划,按规定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一般根据以下四种情况确定现场检查的立项:

(1)按照工作计划确定检查项目;

(2)根据上级行的工作安排确定检查项目;(3)按照领导交办的事项确定检查项目;(4)根据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检查项目。

第七条 现场检查立项按照“谁监管谁立项”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拟定,各部门现场检查立项应结合全年工作安排和上级专项检查指令,由各部门在充分考虑检查目标的合理性、检查内容的针对性,以及项目实施时间、检查人员和检查经费等资源约束情况下,提请分管局长审批后,报局长签发(具体格式见附表一《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

第八条 各检查部门根据检查项目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目的、检查方式、检查期和检查实施时间后,按照检查工作所需要的力量配备要求,选定检查人员成立检查组,并明确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必要时可明确副主查人)及其工作职责,进行检查分工。

第九条 各检查部门对调查评测类或可通过非现场监管、现

场调查等方式进行的,应不作为检查项目进行单独立项。所有现场检查项目,必须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流程和《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质量管理办法》的质量要求进行。

第十条 涉及跨部门的检查项目,由局长或分管局长指定牵头部门,具体承担组织、立项、汇总、报告等工作。检查应确保统一检查标准,及程序合法合规和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各检查部门(科室)应当充分做好现场检查前的准备工作,认真收集、审核和分析被查机构资料、特别是非现场监管资料,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根据需要做好检查人员进点前培训;制作检查前问卷要分析非现场监管相关数据,后续检查项目还应结合前次检查发现问题的纠改落实情况,提出有针对性问题。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方案》由检查组主查审核并经科长会签后报局长或分管局长审定。《现场检查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制定检查方案的依据;(2)检查对象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3)拟检查的范围、内容、目的、重点、实施步骤和时间控制要求;

(4)检查组及其人员分工;(5)经领导审核后的签名及日期。

第十三条 检查组在具体实施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当按周向分管领导书面汇报项目进展情况,评估检查风险,研究解决疑

难问题,调控检查进度,确保现场检查如期完成。

第十四条 检查项目相关负责人(组长、副组长、主查)应当对检查人员的工作内容进行质量控制;主查人应当加强对事实确认书的质量审查,加强与检查人员的交流沟通,保证检查内容的完整性。

第十五条

检查过程中应当依照合法程序开展取证工作,确保证据的真实、完整、充分和有效。对于取证过程中被查机构经办人或相关负责人不提供检查资料、不签字、不承诺等不予配合的情形,应当至少有两名检查人员现场见证,并予以书面记载。

第十六条

被查事项需要跨地区进一步核查的,由检查部门申请、办公室配合,分管局长提请银监局或协调相关银监分局给予配合。

第十七条

检查组在作出检查结论、下达检查意见书之前,应当至少讨论确定下列事项:

(一)检查方案确定的目标和检查事项完成情况;

(二)检查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三)检查发现问题的定性准确性和影响程度;

(四)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

对于检查组内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定性,可以请检查组之外的专业人员、主监管员共同参与讨论,或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监管机构应当根据检查发现问题的不同性质,建

立差别化的问题处理机制:

(一)对属于被查机构业务执行不规范、内控不到位、未造成风险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一般性问题,现场检查部门负责督促被查机构内部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

(二)对于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问题,现场检查部门除责成整改外,应当提请局领导,视情节轻重由分局行政处罚委员会依法作出审慎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三)对不属于银监分局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场检查部门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长报告,由分管局长指定相关部门承担反映、移送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各检查部门应根据监管职责加强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后续跟踪监管工作,明确后续跟踪的岗位和人员,督促有关金融机构按照《现场检查意见书》要求进行整改。后续跟踪至少应当关注被查机构的下列事项:

(一)执行监管机构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

(二)自行纠正事项采取的措施、整改结果及内部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三)监管机构检查建议的落实情况;

(四)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情况及其原因。

对每个检查项目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跟踪台账》管理(具体见附表3)。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质量控制其他未涉及环节及内容以《办

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质量评价

分局每年十二月份组成现场检查质量评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关工会。评价考核组人员组成:局领导、各科室负责人、机关工会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抽查到的现场检查项目的主查人。

一、单个项目质量评价

现场检查实施过程实行检查工作责任制,即由检查组成员、主查、组长(副组长)、监管部门分级进行质量控制,一级对一级形成的检查资料的质量负责,必须签字认可。

(一)评价对象:根据角色不同,按其担任的组长、主查、成员分别进行。

(二)评价内容:检查组应当按项目对检查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具体包括专业素养及检查经验、检查职业操守和检查规范、检查工作投入程度及工作量、检查发挥的作用结果及绩效等方面。

(三)评价范围:包括基本素养;职责、任务、表现、绩效、不足之处等。

(四)评价结果:经检查组评议,项目组长审定,形成评价结果:优秀(90分以上)、称职(89分-70分)、基本称职(69分-60分)、不称职(60以下)。原则上优秀比例不高于检查人数的五分之一。

(五)评价运用:各科室应当按年度对检查人员履职情况逐项目履职评价结果进行汇总,提交机关工会,作为年度检查项目质量评选的依据。(见附表2《现场检查人员履职评价表》)。

二、年度项目质量评价

(一)分局现场检查项目质量评价要素包括: 1.立项管理及检查资源保障程度 2.现场检查前准备的充分性

3.现场检查实施的尽职程度及工作水平4.检查报告与结论的质量 5.问题处理和后续管理的质量 6.检查档案管理的质量 7.其它

(具体见附表4《项目质量评价要素参照表》)

(二)参评项目比例

分局评价考核组采取对各检查部门当年现场检查项目随机抽取30%-50%、但不得少于2个,进行全面评价考核打分。

(三)优秀检查项目的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评定为优秀项目:

1.经评定考核小组对参评项目按标准打分后,其得分结果前三名作为分局优秀项目。

2.符合上级优秀项目条件、并被上级组织认定的单个项目。

三、优秀检查人员评定

分局评定考核组在对单个项目评定结果汇总基础上,初步确定年度分局优秀检查人员后选名单(按奖励名额的2倍掌握),通过评定考核组成员无记名投票产生。

优秀检查人员评定标准见附表5.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考核奖励

(二)经分局评价考核组评价为优秀等次的项目和个人,分局均给予表彰奖励。

1.符合总会优秀等次的项目和个人由分局向上级申报争取奖励;

2.符合甘肃银监局优秀等次的项目和个人由分局向上级申报争取奖励;

3.符合上级标准经申报未获奖励的、或不符合以上标准、但被分局评定为优秀的项目和个人,由分局给予适当奖励。

(三)向省局推荐参加优秀项目和监管标兵,分局将从评价在优秀等次的项目和个人中选取。

(四)现场检查质量评价结果与当年分局双先评选直接挂勾。被评为先进集体的科室,必须至少有一个项目被评定为优秀等次;有现场检查项目、被评为先进个人的,本人必须至少在一个项目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会负责每年的优秀现场检查项目、监管标兵、优秀检查人员的申报、奖励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每个项目现场检查工作质量,都要从银监会 的“业务合规性、内控有效性、经营风险性”三方面来用政策、法规衡量。做到立项有重点,查典型问题;方法程序化,避免走过场;注重岗前培训,跟踪落实纠改;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检查能力。落实现场检查项目总结制度,现场检查信息“双线”沟通制度,现场检查项目考评制度,现场检查回查制度,现场检查数据库建设制度,现场检查指导日常监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平凉银监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表:1.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参照格式)

2.现场检查人员履职评价表(参照格式)3.对某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跟踪台账(参照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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