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监管

2024-09-27

司法鉴定监管(精选6篇)

1.司法鉴定监管 篇一

二、市场管理

材料请个人根据考试所给材料随机应变,主要的还是考核一些基本的知识点,利用知识点得分,同时根据材料进行展开。

(一)日常检查

3月19日,A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员甲接到一个举报电话,举报位于城区人民路123号的零售户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经营地址不符,是从其他地方搬过来的。接到举报后,甲与另一位专卖管理员丙经过实地核查,发现因城区改造拆迁,乙属异地经营。甲根据检查情况,反馈给了专卖部门负责人,及时进行了处理。

1、举报投诉受理的来源和分类有哪些?答:有来信、来电、来访、上级机构转来、其他行政部门移交。

2、举报投诉处理程序是什么?答:接待、受理登记;初审;调查处理;归档和答复。

3、在接待中注意好的三个环节是什么?答:仔细聆听、耐心答复、准确告知。

4、举报投诉行动时注意要点是什么?答:反应快速、处理准确、服务热情。

“2010年10——12月,各级烟草、公安深入开展联合打假行动,先后出动5000多人次,取得了积极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成绩和做法。各级烟草、公安坚持端窝点与打网络并重,不断完善联合打假协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共计查处各类假烟案件325起„„主要做法有:一是积极协调,促成政府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二是继续联合公安持续深入打击制售假烟网络。三是重点突破,专项打击,遏制重点地区制假反弹。四是协调配合,强化抓捕追刑协作机制„„

二、存在问题。烟区对低下等烟叶收购和监管缺乏有效手段,制假源头未有效切断。

三、今后打算。一是形成合力,推动以政府为主导的卷烟打假机制加快形成。二是落实责任,防止制假转移扩散。三是突出重点,打击制售假烟网络„„”

以上材料为一篇联合执法检查总结的全文,请指出文中主要存在什么问题,并简要说明正确撰写联合执法检查总结应该注意的事项。

答:这篇联合执法检查总结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缺少标题。联合执法检查的总结应包括标题和正文两个部分内容。

(2)正文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时,表述过于简单,分析问题的深度不够,重点不突出。联合执法检查总结的正文部分,应着重写好三个方面的内容:①基本情况、成绩和做法;②存在问题;③今后打算(下一步工作计划)。

2、正确撰写联合执法检查总结应该注意的事项:总结有自我性、回顾性、客观性、汇报性、经验性的特点。正确撰写联合执法检查总结应该注意的事项是(1)、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2)、要主要详略得当、突出重点;(3)、力求内容具有鲜明的个性。

2011年4月2日-7日,某稽查中队主要检查了A大街、B大街、C路西段、D路西段的135个卷烟零售户,其中违规户5户,无证户2户;共查获未在当地批发企业进货烟20条,假冒商标卷烟甲、乙两个品牌共5条。新办证2户,歇业2户。在检查中,专卖执法人员积极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 从本周市场检查情况来看,持证户大多能够按规定守法经营,送货签到服务基本正常,无电访违规、访销违规、送货违规等情况。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市场检查时收集到的资料应如何分类?本周收集到的资料应归到哪类?

2、对收集到的专卖管理信息进行分析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3、根据所给材料写出市场检查周总结。

6、卷烟市场资料一般分为哪几类?答:(1)专卖许可证管理类(2)零售户违法经营类(3)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类(4)零售户经营情况类(5)其他情况类。

7、市场监管对象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1)企业名称或者个体工商户字号;(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3)经营地址;(4)专卖许可经营的内容或范围;(5)烟草专卖许可证号及有效期限。另外不同类型企业,还有其特殊的信息内容需要采集。烟草制品零售商需要材料的信息有:(1)日常购销情况;(2)日常经营情况;(3)零售许可证使用情况;(4)违法违规经营及处理情况。

8、市场监管对象信息采集的主要方法有哪些?答:(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3)举报和投诉(4)市场调研(5)信息网络

9、市场检查日志的主要内容和撰写注意要点是什么?答:主要内容是(1)检查日期(2)检查地域(3)检查户数(4)检查情况(5)市场分析(6)问题建议(7)检查人员;撰写检查日志一是基本内容要齐全,二是检查情况要详尽,三是市场分析要透彻,四是提出建议要中肯。

10、周总结的主要内容和撰写注意要点是什么?答:(1)检查周期(2)检查地域(3)检查户数(4)检查情况(5)市场分析(6)问题建议;撰写周总结的注意要点:一是归纳一周检查情况时要准确;二是市场分析要客观;三是问题建议要突出重点。

11、月度市场检查工作总结的撰写要点是什么?答:(1)要突出数据的应用;(2)要突出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3)要在总结中队下月的检查工作做简要安排。

12、季度总结市场检查工作总结的撰写要点是什么?答:(1)要概况总结本季度市场检查的整体工作开展情况(2)要认真分析本季度零售市场管理方面的问题(3)要对下季度的检查工作做出简要安排。

13、市场检查工作总结的撰写要点是什么?答:(1)要全面总结本市场检查的工作情况;(2)要详细总结本的工作措施(3)要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4)要对下一步工作做出简要安排。

14、市场检查总结的行文格式是什么?答:(1)标题(2)抬头(3)正文,主要包括①市场检查的基本概况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③市场检查情况分析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不足⑤改进措施或下一步工作打算(4)落款(5)撰写日期

A县烟草局专卖管理员小甲,在通过信息网络对辖区零售户8月份进货情况进行查询统计工作时,发现零售户丙的当月进货量已达到7万支,查询其历史进货时发现:丙从6月份开始每月进货量平均增加50条,而丙近两年来其平时月均进货量一般为4万支,在国庆、春节等卷烟销售旺季的最大进货量也只有6万支。

15、专卖管理信息分析的内容有哪些?答:(1)零售户经营态势的分析(2)辖区卷烟销量的分析(3)卷烟销售结构的分析

16、信息分析一般步骤是哪些?答:六个步骤(1)选择课题(2)搜集课题相关的信息(3)鉴别筛选所得到的信息(4)分类整理(5)利用信息分析方法分析与综合研究(6)成果表达。

17、信息分析的方法有哪几类?答:(1)信息的定性分析方法。常用的方法有比较法、相关关系法、综合法。(2)信息的定量分析方法。

二、市场监管

零售户A:经营地址位于某市居民小区内,经营场所面积约90平方米,营业时间为16小时左右;经营商品多为方便面、蛋糕、皮蛋、火腿等小容量应急性的食品以及一些日用小百货,同时也销售烟、酒和饮料;采用自选方式进行销售,在收银处统一结帐,配有电子收银台,另外在该市其他区有多处同名营业店铺。

零售户B:经营地址位于某市商业中心街,经营场所面积约160平方米,早上8点开门,晚上10点关门;经营商品主要是各类中高档卷烟和各种酒类;以柜台销售方式出售,配有电子收银管理系统,另外在该市其他区域有多处同名营业店铺。

1、卷烟零售业态识别的作用有哪些?答:(1)有助于全面掌握一定市场区域内卷烟经营形体的现状(2)有助于把握新型零售业态发展规律(3)有助于有针对性的制定措施(4)有助于适应烟草零售业态的发展

2、各种业态的基本特点分别是什么?答:(1)食杂店,基本特点有①多位于各种居民区内或传统商业区内以及农村地区②营业面积一般在100平方米以内③采取柜台销售与自选销售相结合方式④服务时间一般在12小时以上⑤一般无管理新型系统或具备初级信息管理系统。(2)便利店,基本特点有①多位于商业中心区、居民区、交通要道以及车站医院等公共活动区域附近②营业面积一般在100平方米左右③采取自选销售方式,结算在收银处统一进行④服务时间一般在16小时以上⑤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采取单体或连锁经营方式。(3)超市,基本特点有①多位于市商业中心、居民区、交通要道、城乡结合部附近②营业面积一般在200-6000平方米左右,大型超市一般在6000平方米以上③采取自选销售方式,④出入口分社,收银台统一结算;⑤服务时间不低于12小时⑥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采取单体或连锁经营方式。(4)商场,基本特点有①多位于市商业中心、历史形成的商业集聚地②营业面积至少在2000平方米以上,多在6000至20000平方米之间;③采用柜台销售与自选销售相结合方式④服务时间一般在12小时以上⑤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5)烟酒商店,基本特点有①多位于市商业中心、居民区或百货购物中心②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下;③采用柜台销售与自选销售相结合方式④服务时间一般在12小时以上⑤管理信息化程度不一。(6)娱乐服务类(7)其他类

3、卷烟零售业态的应用步骤是什么?答:(1)获取卷烟零售业态分类基本信息(2)分析关键信息(3)总结特征进行识别

4、分析关键信息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1)识别信息(2)经营信息(3)模式信息(4)区位信息

5、分析关键信息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完整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协调性原则。

6、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监管的要求有哪些?答:(1)要求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凭烟草专卖许可证组织生产(2)要求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按计划组织生产(3)按国家卷烟质量标准组织生产(4)严格烟草制品包装标注。

四、内部监管

1、内部监管的对象有哪些?答:(1)烟叶种植收购调拨企业(2)卷烟、雪茄烟、烟丝、烟草薄片生产企业(3)卷烟、雪茄烟批发企业(4)烟叶复烤加工企业(5)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6)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企业

2、内部监管的主要工作方法是是什么?答:日常监管、定期检查。

3、定期检查的程序是什么?答:制订检查方案报领导审批、实施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审批后通报检查结果、处理发现的问题。

4、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职权是什么?答:(1)各级烟草专卖局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要求行业内企业提供与专卖管理监督相关的文件资料。(2)各级烟草专卖局根据履职需要,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检查权、询问权、查阅复制权、查处权。

5、内部监管日常监管的模式是什么?答:内部监管对商业企业日常监管的模式一是同级监管模式;二是对下属企业监管模式。对生产类型企业日常监管模式一是驻企业监管模式;二是备案检查与不定期抽查想结合的监管模式;三是远程信息监管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监管模式。

6、内部监管日常监管的方法是什么?答:一是收集信息、调查核实;二是现场检查、实地监管。

7、收集信息中的违规线索来源有哪些?答:①投诉、举报②上级交办任务③生产经营人员的信息反馈④专卖案件办理中涉及行业内部的线索⑤其他部门移交线索⑥下级局报告

8、收集信息中的异常现象的数据采集方式是什么?答:一是信息系统自动采集方式;二是人工采集方式。人工采集方式有①信息系统查询②建立备案制度③列席生产经营会议④实地查询

9、调查核实的方法有哪些?答:(1)核查资料(2)询问相关人员(3)实地检查

10、调查核实的程序有哪些?答(1)收集相关信息(2)实地开展调查(3)形成调查结论

11、调查核实的技巧有哪些?答(1)注意询问顺序(2)巧借身份(3)排除干扰

12、卷烟、雪茄烟批发企业经营的规范要求是什么?答:①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渠道等签订卷烟、雪茄烟购销合同,②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渠道等销售卷烟、雪茄烟,必须100%入网、落地、入户销售,③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卷烟到货确认制度,卷烟入库扫码等。

13、卷烟、雪茄烟批发企业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1)卷烟经营单位不规范问题包括脱离本地市场实际需求、盲目投放、冲击其他地区市场;以集资、虚假订单等形式

2.司法鉴定监管 篇二

关键词:被监管人,死因鉴定,法律监督

被监管人死因鉴定是指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死亡被监管人的尸体表面通过检查、病理检验等技术手段来确定其死亡原因。被监管人死亡原因的确定直接影响到监管场所的责任分担及被监管人家属的赔偿问题,在鉴定过程中必须注意鉴定机构资质的审查、鉴定程序的启动以及重新鉴定等问题,以确保对死亡被监管人死因鉴定的准确性,从而确保对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处理的准确性。

笔者按照被监管人死因鉴定程序的推进,逐一对被监管人死因鉴定的鉴定机构资格审查、鉴定程序启动、重新鉴定等进行分析,提出相关法律监督意见。

一、对被监管人死因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查及法律监督问题

《监狱法》明确规定对因病死亡的罪犯的死因医疗鉴定由监狱作出①。该法律赋予了监狱医院对服刑罪犯因病死亡医疗鉴定的职责职能。《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死亡处理办法》(下称《处理办法》)也明确了被监管人因疾病正常死亡的由监狱医院作出死因医疗鉴定②。两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排除非正常死亡情形才能由监狱医院出具死因医疗鉴定,对于如何界定被监管人死亡是因疾病造成的,不能由监狱一方单独作结论,这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并进行法律监督提供依据。

按照以上分析,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发生后,监管场所必须立即通知检察机关进行临场检察,并由法医对死亡被监管人进行尸表检查,排除机械性损害等非正常死亡情形,并根据死亡被监管人生前病史情况初步确定是否属于病亡的死因,然后才能确定是否应该由监管场所作出死因医疗鉴定结论,按照《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作出死因医疗鉴定的机构也必须要是具备死亡医疗鉴定资格的医院进行,如由检察机关及法医检查后,认为其死亡原因无法确定的,应该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死因鉴定,监管场所无权作出相关死因医疗鉴定。

故检察机关在对被监管人死因法律监督过程中,应该把握两个问题,也是两个必须条件:1.审查是否已经确定被监管人死亡,排除自然死亡或因疾病死亡等非正常死亡情形;2.审查监管场所的医疗机构是否具备死亡医疗鉴定资格,必须要审查其被授予作出死亡医疗鉴定资格的相关资格证书或相关授权文件。当由监管场所医疗鉴定机构作出死因医疗鉴定时,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必须聘请其他具备死亡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对被监管人死因鉴定启动的法律监督问题

由于目前一些监管场所设立的医疗机构没有具备对被监管人死亡原因作出死因医疗鉴定的资格,但他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都以监管场所的医疗机构对认定为正常死亡的被监管人进行首次死因医疗鉴定,是不合法的。所以检察机关在审查监管场所作出首次鉴定是否合法时必须先审查其医疗机构是否具备相关的鉴定资质。

(一)死亡被监管人死因首次鉴定的组织及认定

1.死亡被监管人死因首次鉴定的组织。因负责被监管人死亡原因初查的主体是监管场所③,故对初查时认定死亡原因为正常死亡的,首次组织鉴定的应由监管场所组织进行,如监管场所设立的医院具备死亡医疗鉴定资质则委托其医院进行。监管场所的医疗机构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应该委托具备死亡医疗鉴定资格的其他医院、人民检察院设立的鉴定机构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对初查有理由认定为非正常死亡的,应该由监管场所组织具有医疗鉴定资格的其他医院或者鉴定机构进行,具有医疗鉴定资质的监管场所医院不能就此作出首次死亡原因鉴定。

2.死亡被监管人死因首次鉴定的认定。正常情况下,监管场所发现被监管人员死亡的情况都会尽快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临场检察,由检察院法医对死亡被监管人员的尸体表面进行检查以排除是否有外部原因,如殴打、虐待等行为致其死亡。这种尸体表面检查不能排除病理死亡和毒物致死,未能确定其死亡原因,不能作为死因鉴定结论。笔者认为,首次死亡原因鉴定必须是能确定其死亡原因的鉴定,排除某种死亡原因而未明确其真正死亡原因的检查检验不能认定为真正意义上死亡原因鉴定。

故不管被监管人员的死亡初查认定结果为正常死亡或是非正常死亡,要确定其真正死因,必须经过解剖等措施对其进行病理、毒物分析或机械性损伤等法医鉴定,这也是首次鉴定必须做到的。

(二)重新鉴定的若干问题

1.重新鉴定的启动情形。在被监管人死亡事件中,需要重新鉴定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监管场所就服刑罪犯死亡事件调查终结后,监管场所、检察机关对罪犯死亡原因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对监管场所或其他有医疗鉴定资质的医院、鉴定机构的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重新委托其他医疗鉴定资质的医院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另外一种则是被监管人员近亲属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原鉴定程序存在问题或鉴定结论可能存在错误或对家属提出质疑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时,应由检察机关组织其他有资质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2.重新鉴定确定死因后尸体的处理。重新启动鉴定后的鉴定结论,除非提出补充鉴定的,一般为终极鉴定结论,检察机关应该根据重新鉴定的结果重新作出死因调查结论,监管场所、近亲属对死因调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或向上一级检察机关进行复核。监管场所、近亲属对死因调查结论、复议认可,或者不认可的又不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的,根据《处理办法》规定应该在死因调查结论、复议结果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尸体火化。上级检察机关对死因调查结论、复议结果复核后,对死因调查结论、复议结果没有异议应该将尸体及时火化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没有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上级检察机关对死因调查结论、复议结果复核后有异议的情形应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可以参照有关民事、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操作,即上级检察机关可以自己或指令下级检察机关重新组织有资质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再次鉴定后,对尸体及时进行火化。

3.重新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首次进行死因鉴定的费用应该由委托司法鉴定的监管场所或检察机关全部承担。曾有一些监管场所以各种理由将该费用分摊给死亡者亲属承担的情况发生,这是由法律不允许的。就监管场所、检察机关提出异议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根据《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管重新鉴定结果是否与首次鉴定结果一致,均由人民检察院承担鉴定费;死亡被监管人员近亲属要求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意见与原鉴定结论一致,重新鉴定的费用以及自死亡被监管人员近亲属提出重新鉴定要求之日起至尸体火化之日止的尸体保存费由死亡被监管人员近亲属承担。这里没有明确死亡被监管人员近亲属提出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时应由谁承担鉴定费用问题。笔者认为应该由首次委托鉴定机构者承担该笔费用。虽然很难确定两次鉴定意见到底哪种更准确,但重新鉴定结论毕竟作为终极结论,已经否决了原来的鉴定意见,因此这种情形下的费用承担不能以简单的过错责任来推定了。

(三)补充鉴定问题

除鉴定、重新鉴定外,还有一种鉴定形式,即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是指依据新提出的问题,根据原材料或补充的新材料,要求原鉴定人复验,修正内容或提出补充意见。在被监管人死亡的鉴定中,除非是对新的委托事宜进行补充,尤其是当案情变化时需要更正可能错误的鉴定结论时,其他情况一般不应进行补充鉴定。

三、可以省略被监管人死因鉴定的情形

目前在处理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死亡程序中还有能够化繁为简的处理办法。例如在监管场所医院首先应该对正常死亡被监管人进行死因鉴定问题上,因许多监管场所医院不具备死因医疗鉴定资质,委托鉴定也需要花费很大的成本。如果可以变通为在被监管人死亡后,由监管场所通过查阅其病历资料的基础上形成死因调查报告,并将报告告知死亡被监管人近亲属及检察机关。这样处理被监管人员死亡事件直接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一是死亡被监管人近亲属及检察机关对报告没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处理死亡被监管人的尸体;二是死亡被监管人近亲属或检察机关有异议的,可以在征求死亡被监管人近亲属和检察机关同意的情况下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法医鉴定,对尸体进行解剖并作病理、毒物等分析,通过鉴定取得死亡被监管人员近亲属的信任,很可能就会省掉重新鉴定程序。

对于第一种情况,即使死亡被监管人的近亲属对监管场所的死因调查结论没有异议,检察机关也应该委派法医对死亡被监管人的尸体进行尸表检查,排除机械性损害致死等非正常死亡情形,初步确定死亡原因是否与监管场所作出的死因调查结论是否相符。如发现检察情况与监管场所作出的死因调查结论不符的,应该要求其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一步作出死亡原因鉴定。

参考文献

[1]周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05).

[2]张岚,王振栋.完善罪犯死亡认定程序的思考[J].法剞与社会.2009(29).

[3]刘世恩.关于修订<监狱法>中“罪犯死亡鉴定”规定的研究[J].法治研究.2009(10).

[4]马英辉.关于监狱服刑人员死亡事件的思考[J].科技风.21309(11).

[5]鲁加伦主编.中国罪犯人权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

3.司法鉴定监管 篇三

司法机关非法拘禁、虐待 被监管人行为认定及赔偿

宋才发*(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1“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任何以强制手段,非法剥夺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譬如,1997年6月下旬,河南省洛宁县王村乡派出所在查办马某等涉嫌嫖娼一案中,在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派出所长韦万兴指使干警采取锁门、戴铐、看管等手段,剥夺、限制马某等人的人身自由,并交待“查不清问题不能让马走”,直到其家人交款1200元以后,马某才得以回家,致使马某被非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70个小时。洛宁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韦万兴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2故依照刑法“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判处韦万兴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违法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等虐待的行为,也是司法机关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罪行。譬如,隋某某系某劳教所中队长。1982年11月14日隋带领劳教人员执行劳动任务。12月7日晚8时许,发现李某某等3名劳教人员逃跑,隋某某派管教杨某带2名劳教人员去拿回。次日,隋某某听了杨某的汇报后,即对被抓回的李某某进行审问,并伴以打嘴巴、脚踢,用刨锛把、板条打,上警绳等体罚。李供出劳教人员王某为其提供过逃跑路线。隋某某在对王的审问过程中采取了毒打、拽头发、上警绳等体罚手段。之后,隋某某又责令劳教人员监视王某绕10间房罚跑100圈。王跑完100圈后,隋某某令其再走20圈,王某乘无人监视之机,用绑绳上吊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隋某身为公安人员,执法犯法,对被监管的劳教人员进行刑讯体罚,以致王某自杀身亡。触犯了刑法,3构成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隋某某拘役6个月。

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必须具备如下四个要件:(1)侵犯的主体,我国刑法有针对性地予以明确规定,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司法人员)。(2)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3)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至于动机可能是多方面的,如为索取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禁、绑架的,近年来发案也较多。(4)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以拘留、禁闭、捆绑等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这里,剥夺他人自由必须是非法的,即没有拘禁他人权力的人非法对他人实行拘禁,或者是有拘禁他人职权的人滥用职权,无视法定程序和条件,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违法行为。

认定构成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如下四个要件:(1)侵犯的主体是特 *作者简介 宋才发(1953—),湖北武穴人,法学博士,华中师范大学科学社会主义研究所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 》(上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8页。2案例见《人民法院报》1999年3月27日,第2版。3案例见高潮主编:《当代法律典型案例精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1页。殊主体,即在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执行监管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2)侵犯的客体是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构的正常活动。在这里,侵害的具体对象是被监管人,即是正在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里被监管的人员,包括已经人民法院判决为有罪的在押罪犯、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定罪但已被依法拘留、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的人,等等。至于被监管人是否有罪、是否错押、是否违反监管法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3)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殴打、体罚虐待行为。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是为了耍威风,有的是基于被监管人不服管教而气愤,但无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4)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已实施了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的具体违法行为。即是行为人违反了《监狱法》等有关监管规定,肆意对被监管人进行打骂、捆绑、电击、罚站、罚跪、冻饿、凌辱人格、不提供医疗服务、克扣生活用品,或者强迫从事长时间的过度劳动,或滥施械具,禁闭等摧残人身的行为。

必须正确认定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在非法拘禁行为认定方面,凡属依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如对罪大恶极的死刑犯实行禁闭、处以极刑等),不构成犯罪。“剥夺他人自由”必须是完全剥夺了他人行动自由的权利,如果只是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他人自由的,则同样不能认定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此外,认定非法拘禁罪要求有一定的持续时间,倘若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宜认定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必须正确认定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与非罪的界限。司法工作人员包括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但能够构成本罪之行为的主体,只限于在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少管所、劳改队等监管机构中执行监管任务的直接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或虽为司法工作人员但不是上述具体执行监管任务的直接人员,都不能构成为本罪的主体,而只能按别的罪论处。“监管”是专指监督、管理、教育、改造等,也不包括警卫人员(如监管场所负责警卫职权的武装警察)。这些“直接”人员对被监管人施行的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显著轻微的”,则应批评教育,不宜认定为构成对被监管人的虐待罪。同时,负责监管的直接人员对被监管人实施的侵犯人身权行为,凡“间接故意”或者因过失而造成的,也不宜认定为构成对被监管人的殴打、体罚虐待罪。如果负直接责任的监管人员,指使、纵容被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教唆行为,故应按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处罚。如果监管人员是在依法对违反监管法规的被监管人实行必要的制止处罚措施时,尽管也具有一定的肉体疼痛和精神痛苦,也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不宜按犯罪论处。

(二)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发生非法拘禁案件情况的通报》指出,有些经济纠纷案虽经人民法院判决,但不能切实执行,使得一些地方的公安、检察机关,片面地从保护地方利益出发,超越职权范围,对本属于经济纠纷的案件,却以查处经济犯罪为名,采取非法拘禁当事人的手段,帮助一些单位和个人追索债款。这是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的不法行为。为此,上述三家联合指出:“对以绑架、扣押人质等方式逼还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公安、检察机关一定要严格依法查处,尤其对公安、司法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公安、司法人员

1非法拘禁他人的,要依法从严查办,以确保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公安、司法人员为徇私

1情、滥用或超越职权,实施绑架、扣押人质的,应依法从严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11 《法律法规分类适用全书》(刑法卷),河海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2页。

《法律法规分类适用全书》(刑法卷),河海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4页。法》第96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

2法搜查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构成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国家司法活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允许对犯罪分子实行监管的目的,不只是为了惩罚罪犯,使被监管人感受到肉体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更主要的还在于通过必要的监管措施,对违法犯罪人施以教育,改造其反社会的性格,使其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看守所条例》等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的待遇、权利义务以及违反监管法规时的处罚,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从法律意义上讲,监管人员和被监管人员都必须共同遵守。监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和上述法规的规定,侵犯了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对违反监管法规的被监管人施用法规之外的处罚,只要符合体罚、虐待条件且情节严重的,都必须依法追究监管人的刑事责任。在这里,“情节严重”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法定条件。什么是“情节严重”,刑法没有作具体阐释。根据司法实践,通常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均属于构成追究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刑事责任的行为:(1)体罚、虐待手段残忍,造成被监管人伤残死亡的。(2)经常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屡教不改的。(3)指使、纵容、暗示牢头狱霸或者某些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4)使用野蛮下流手段侮辱被监管人的。(5)由于体罚、虐待行为而导致被监管人自杀、精神失常的。(6)使用超越人的生理、心理极限的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7)体罚、虐待被监管人之后又恐吓其不能允许告发的。(8)体罚、虐待行为具有明显违法性的。

构成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3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里和下文中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指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他人索取债务的,同样构成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非法拘禁罪,不仅因执法犯法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而且有损于国家机关的权威与形象,故应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8条还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4定处罚。”

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非法拘禁、虐待被监管人的进程中,触犯了“刑事赔偿”规定的,受害人及其亲属有权请求国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下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91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上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61页。4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上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63页。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额按照国家上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法第11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载《咸宁学院学报》1999年第5期 1

4.创新监管方式 全面加强监管 篇四

全面加强监管

——垫江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资料

学校、托幼机构食品安全关乎广大师生及儿童的身体健康,保障学校、托幼机构饮食安全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之际,县食药监分局切实担负起应有的职责,全面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做到依法履职,科学监管,切实消除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全面落实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高食堂管理能力,确保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

我县共有中小学、托幼机构食堂

所,共有就餐师生15万多人,聘请了食品安全管理员268名,从2011年1月份接管餐饮监管起,分局领导和全体监管执法人员就高度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监管工作,三年多来,全县学校食堂从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建章立制,管理有序

(一)转变角色,勇挑重担。分局自承担全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后,在工作量成倍增加的情况下,全局干部职工不等不靠,迅速转变角色,勇挑重担,克服全县餐饮服务单位监管面宽、量广、点多、人少等重重困难,认真履职,积极探索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二)健全机构,明确责任。为了加强学校食堂监督管理,分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垫江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和《垫江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将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纳入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对全县所有学校食堂的日常监督、执法检查、行政许可等全面实行网格化管理,划片包干,责任到人,明确任务,狠抓落实,严格考核,将有限的监管力量充分利用,全县餐饮监管工作有序开展,扎实推进,开拓创新,成效明显。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聘请了268名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原辅材料的来源、食品操作加工管理、餐具清洁消毒及从业人员卫生等,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头,形成了校长亲自抓、分管副校长具体抓、管理人员直接抓的食堂管理责任机制。二是建立健全了《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制度》、《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等10项管理制度,做到制度上墙,熟记于心,照章落实。三是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紧紧围绕打造一支思想素质过硬、业务技能一流的从业人员队伍的目标,坚持每年由县食药监局集中组织一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每学期由各学校组织对食堂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10次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食品生产加工业务技能培训。今年上半年共培训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268人次,食品从业人员860人次。

二、强化监管,明确重点,狠抓落实

我们按照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工作、联合执法和分段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明确整治重点,综合监管力度,取得工作实效。

(一)规范学校食堂许可,确保经营合法。加强对学校食堂、新建、改建、扩建的技术指导,落实专人现场指导设计布局流程情况。对于已设立的食堂定期检查布局流程状况,对不符合许可要求的食堂当场下达整改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保障食堂烹饪及就餐环境卫生。同时,加大了对无《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的查处力度,对未办理许可证经营的,依法进行处理。去年秋期开学后,分局迅速组织对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7所学校食堂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3所私立幼儿园食堂进行了立案查处。今年春期开学后,又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3所私立幼儿园进行了查处。目前,全县

所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中除1所新办的私立幼儿园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外,其余全部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全部取得有《《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严把食品采购验收,确保采购安全。全县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及时深入学校食堂监督检查,指导学校食堂建立进货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督查制度落实情况,并将米、面、油、肉、调味品等主要食品原料做为重点,认真查验食品原料有无“三无”产品和过期、腐烂、变质情况,认真检查食品储存是否与有毒有害及其他再无混放现象。通过完善的进货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了学校食堂从正规途径采购合格食品,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三)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确保餐饮安全。各所学校建立了食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按要求体检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确保从业人员身体素质符合食堂食品安全从业要求。同时,认真检查从业人员工作时衣帽穿戴情况、个人卫生情况及操作规范执行情况等,保证食品加工过程安全。

(四)明确日常监管重点,实施量化考核。日常监督检查中,认真检查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冷藏冷冻设施、垃圾存放设施配备情况,查验防尘、防蝇、防鼠、冷藏冷冻效果和餐厨垃圾运转情况,确保学校食堂操作安全。认真检查学校食堂消毒设施配备情况、从业人员消毒知识掌握情况、消毒池与水池混用情况、餐具消毒效果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同时,建立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量化分级考核制度,每年末,根据检查结果将全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等级分类,对考核中级别较高的学校食堂降低监管频率,对考核级别较低的学校食堂实施重点监管,从而节省监管力量,取得了良好效果。

(五)抓住重点时段监管,确保开学安全。今年2月春季开学之初,根据县政府分管领导的工作要求,县食药监局于2014年2月15日至2月20日,组织56名执法人员,对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进行了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268人次,车辆56台次,检查学校及幼儿园食堂174家。高考前,从6月 4日起开展高中考期间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分局组建了4个食品安全保障小组,根据责任划分,分别对4个考点学校食堂、小卖部、医务室及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超市上、药店进行了拉网式排查,详细了解学校食堂及供餐单位的供餐计划安排,组织对考点学校食堂食品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重点检查考点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索证索票和查验登记,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等9个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下达限期整改意见通知书,对整改情况不定期复查。同时,蹲点驻守,实行全程监管,6月6日~6月8日,4个食品安全保障小组16名执法人员,分别对垫江中学、垫江一中、实验中学、职教中心4个考点学校进行蹲点全程监督检查,落实专人现场对考点食堂从食品原材料采购、保存、清洗、烹调、备餐、食品留样等进行全程监督。

三、管理规范,责任明确,亮点突出

(一)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县所有学校均建立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明确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和食堂团长是直接责任人,学校与食堂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类人员的责任,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着重强化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二)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健全食品采购验收索证索票、环境卫生、餐饮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食堂食品留样、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制度,全县绝大多数的学校食堂经营管理各种资料、记录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走上了制 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三)加大资金投入食堂硬件良好。对布局及操作流程不合理、设施陈旧的学校食堂督促重新改造,对设计合理的功能间,学校添置匹配的卫生设施,保障学校食堂硬件改造达标。最近3年,全县有46所学校食堂进行了新建或者改扩建,共投入建设资金8900万元,80%以上的学校投入资金改善了食堂的一些设施设备。

四、示范引领,成效显著,管理规范

从2011年起,县食药监局每年联合县教委,开展了示范学校食堂创建活动,印发了创建工作方案,成立创建机构,确定创建单位,落实创建任务。采取动员部署,现场指导,观摩学习等措施,共创建命名了18所学校食堂为县级示范学校食堂。

总之,通过共同努力,全县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有了较大的改进,学校食堂经营更加规范合理,学校主体责任意识明显增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明显改善,学生食品安全知识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明显提高,健康的饮食和卫生习惯已初步形成,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5.司法鉴定监管 篇五

甲方(出租方/出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承租方/监管人):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地址:邮政编码:

根据银行分行支行、有限公司、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三方商订的编号为的《仓储监管协议》,银行指定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监管甲方仓库,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陈述和保证

甲方特此陈述和保证:

1.甲方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了其仓库所有权证,其已取得中国政府部门必须的批准(如有需要的话),并有权将该仓库交由乙方保管。

2.甲方未对仓库设立除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等方式合同性义务,也不存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或即将发生的诉讼会阻止甲方订立本合同,本合同订立将不会导致第三方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力或乙方行使权利遭受任何影响。

3.该仓库建筑符合中国有关的建筑和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可供乙方作为仓库使用。

4.该仓库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的配置符合国家消防法规的规定,并且经过公安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可作为物流仓储中心使用。

5.甲方负责仓库的保安工作,保证仓库不会出现所存货物被人为盗窃、被人为损坏等情况。

6.甲方保证仓库的内部环境适合存放普通货品。

7.甲方按照乙方的需求免费为乙方提供办公场地、办公设施(电脑、宽带、传真、电话)及办公用房等保管监管辅助设施,并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独立的住宿用房。

乙方特此陈述和保证:

1.乙方同意保管监管甲方仓库。

2.乙方保证其保管监管人员不会人为损坏甲方仓库及相关设施。

二、同意保管监管

1.甲方按

仓库名称:

仓库地址:

仓库使用面积:平方米(长米,宽米)。

2.乙方仅负责保管和监管仓库,不承担任何其它费用和责任。

3.保管监管期间, 该仓库管理权和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扰乙方管理。

4.保管监管期间,如乙方因其发展需要,还需增加仓库面积,由乙方出具书面要求后,甲方应协助提供。

三、保管监管期限和费用

1、保管监管期限为12个月。甲方从年月日起将以上所定仓库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2、保管监管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标准为保管监管包干价:人民币/年。费用支付实行以一年合同期为标准一次支付(实际时间不足一年的,以一年计算),于本合同签订之时开始计费。

3、本合同作为有限公司及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编号为的《仓储监管协议》的辅助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因《仓储监管协议》的要求需延长本合同,则本合同按原条款无条件作相应延长,延长期限内的保管监管费用由双方另行商议。

四、仓库修缮维护

1.在保管监管期限内,甲方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设备损坏,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补偿。

2.甲方保证仓库及所属设备完好无损,在保管监管期内负责结构性损坏维修。在维修时,应提前一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遇有紧急情况可随时通知乙方,并进入现场抢修,但不得妨碍乙方日常的经营管理秩序。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甲方仍应立即将房屋修缮。如因甲方延迟履行修缮义务,致使乙方受损扩大,则对此部分损失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1.双方责任、权利 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在保管监管期间,满足乙方正常仓库经营管理使用所需水电(如遇市区电水力部门停水电除外)。

2)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在仓库及办公用房内配置独立的电源开关并布置好相应的照明用电电源及灯具。

3)甲方负责搞好仓库区内安全防火保卫工作,仓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按规范设置消防器材和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定期检修更换。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4)甲方负责建立访问登记,夜间巡查,节假日值班,仓库管理日志和交接班等防盗防火制度,防止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5)只有经乙方授权的员工及乙方仓库负责人同意的人员才准许进入乙方保管监管的仓库内。除遇紧急情况,甲方需履行修缮职责而通知乙方后进入仓库的情况除外。

6)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除国家规定外)来妨碍乙方对仓库行使使用权、管理权。

7)经甲乙双方确定仓库的地址方位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来调整乙方的仓库地址和方位。经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除外。

8)甲方负责消防、安全保卫、防汛、卫生检疫工作,乙方配合。如因甲方消防、安全保卫、防讯、卫生检疫工作失误造成乙方所管理货物受到损害,甲方须承担相应损失的责任。

9)甲方在仓库交于乙方前应按乙方要求对仓库内外进行修饰、粉刷,对仓库周围的场地进行修缮、硬化,在主要出库门口设立雨篷。

10)甲方按保管监管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经营自主权。

11)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其它服务。

1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解决仓库使用中出现的困难。

2.甲方权力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在甲方厂区内的活动接受甲方统一的正常治安管理。

3.乙方责任

1)乙方有责任经常性与甲方沟通所管理仓库的使用情况。

2)乙方不得在仓库内存放对甲方厂区有安全威胁的货物,所存货物种类必须为经甲方认可同意的货物。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颁布的安全治安、防火、保护条例。

4)乙方应教育员工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打架斗殴、酗酒、骂人闹事,不得进行违反法律的活动。

5)乙方应维护出租仓库的完好,不得出现保管监管人员对仓库的人为损害。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仓库对外出租出借。

4.乙方权力

1)进行本合同规定同意范围的经营活动,对仓库的使用和管理享有完全自主权。

六、违约责任

1、在保管监管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出保管监管的,乙方需支付相当于12个月保管监管费用的违约金。

2、在保管监管期间,甲方擅自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该仓库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12个月保管监管费用的违约金,并对乙方投资的特殊设备或设施以及货物搬仓产生的费用做相应的赔偿。

七、免责条件

1.甲方提供仓库如遇政府部门统一规划等不可抗力原因需解除本合同时,依政府规定时间通知乙方,甲方应按相关比例,向乙方支付政府部门给予甲方的动迁补偿费并补偿乙方搬仓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因素使该仓库及其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提出终止协议一方并不作违约处理。

3.乙方在经营使用期间发现房屋有严重的结构问题,经双方认可的房屋检测机关鉴定后,以书面形式证明不适合继续做仓库使用时,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4.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如有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经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银行执壹份。

十、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

十一、其它规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司法鉴定监管 篇六

保障补贴机具产品质量管理与服务并重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促进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工作中, 山西站把保障农机补贴机具产品质量作为农机试验鉴定和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挥棒”, 严把机具质量关, 狠抓农机产品质量源头管理和市场监督, 确保了广大购机农民买得起、用得好。

一是对购机农民反映较多的玉米收获机械进行了质量调查。在前两年调查的基础上, 山西站重新设计了调查方案, 建立了用户满意度指标评价数学模型, 从机具的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售后服务状况四个方面对用户进行了调查, 共调查了21家企业生产的238台产品, 调查结果即将在公共媒体上公布, 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山西站及时反馈给生产企业, 并提出整改意见, 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二是对补贴产品定点供应企业进行了系统地培训。2011年, 山西站历时半月, 在全省分六个片区, 组织162个农机补贴产品供应企业300余经销人员进行了法律法规、补贴纪律、现代经销企业管理等知识培训, 全省补贴产品定点供应企业行为得到明显规范。

三是对列入山西省农机补贴目录的10家卷帘机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保障能力以及产品质量进行了现场督导检查, 现场提出了改进建议。

四是按照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的统一部署, 组织技术人员对山西、河北、河南、山东、江苏、天津等六省市16家旋耕机生产企业生产的深松旋耕机、双轴灭茬旋耕机产品使用者共400个用户进行了安全质量调查。

五是科学组织了农机产品目录评审制定工作, 向农业部推荐了28家企业生产的6类33种1116个型号的农机产品参与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竞争评审, 其中有25家企业的1035个型号农机产品被列入《2012-2014年度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受理省内外400余家生产企业申报的14类1676个型号的农机产品, 其中有475个型号的农机产品通过了终审。

改善农机产品市场秩序完善体系健全法规

加强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是《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赋予农机部门的重要职责。在实际工作中, 山西站重点抓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首先, 山西站进一步加强了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建设。目前山西省各市都建立了农机鉴定站 (部分更名为质量监督站) 、各县都建立了农机质量投诉站, 省、市、县三级农机质量投诉体系已初步形成。一年来, 全省受理各类农机质量投诉案件16起, 结案13起, 为购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32万元。

其次, 山西站依法狠抓了农机产品市场监管。2011年“3·15”期间, 山西站在全省组织了以“维权和打假”为主题的大型“2011年农机质量宣传咨询活动”, 共出动宣传人员2410人次, 宣传车辆390部, 制作宣传版面546块, 宣传条幅4168条, 印发宣传资料28.6万余份, 接受群众咨询30余万人次, 在全省范围内营造出依法维权的氛围。在重要农时季节, 山西站组织全省各级农机部门联合工商、质监部门, 广泛开展农机市场整治活动, 严厉打击制售农机产品及零配件违法行为。2011年全省共查处无证、假冒、劣质农机及零配件产品2180台 (件) , 为农民减少损失近百万元, 有效净化了农机产品市场。

第三, 强化了农机化质量法规建设。为进一步规范农机化发展秩序, 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011年山西站把起草和出台《山西省农业机械化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作为农机化质量法规建设重中之重来抓。《办法》分6章31条, 涵盖了农机制造、销售、作业、质量监督、试验鉴定等农机管理的各个方面, 与上位法相比, 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强化能力认定工作大力更新检测检验设备

2011年, 山西站投入35余万元, 更新添置检测仪器29台套, 对动力试验室测试系统、离心泵自吸高度装置进行了改造, 对水泵试验台电源控制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 检测检验范围和能力得到有效扩展。一年来, 山西站积极加强鉴定能力认定, 先后接受外部评审4次, 鉴定范围扩展到了农业机械的各个领域。通过了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三站复评审”, 计量认证扩项20项, 达到了12类84种产品1429个参数;有3类6种产品通过了农业部组织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 山西站具备承担部级鉴定能力的产品范围扩大至4类8种产品;通过了国家认监委组织的实验室、国家质检中心专项检查, 检测检验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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