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基本工作思路

2024-07-15

×公司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基本工作思路(精选4篇)

1.×公司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基本工作思路 篇一

XX年年,法律事务工作要继续按照上级行的安排和市分行确定的经营目标和工作思路,以“围绕一个中心,落实四个到位,争取两个提升”为指导思想,以推进合规管理,防范、化解法律风险为主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全行业务经营有效发展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法律支持。

一、抓好“五五普法”工作,加强合规文化建设,提高依法合规管理水平XX年年,普法教育及培训工作以合规管理为主题,密切结合本行经营管理实际,务实、有效的组织开展好“五五”普法,在整体上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同时,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工作,进而从整体上提高员工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业务操作水平,强化全面风险管理,提高我行风险防控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律审查,防范风险,服务营销 坚持法律审查的独立性,继续做好对信贷业务(合同)的审查,加大对非信贷类业务的审查力度,扩大法律审查范围,特别要加强对当前案件多发,管理薄弱的业务和环节的法律审查及指导。继续做好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工作,并积极督促落实法律意见。加强对新业务、新产品的合规合法性论证,对新产品、新技术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保证业务创新活动的合法性。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通过参与谈判、合同文本起草、发布法律风险提示及法律审查等方式,为业务经营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加强对支行法律审查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三、加强业务合同管理,提高经营合规水平加强对合同文本实施工作的指导管理,进一步规范合同文本的使用,不断提升我行合同质量。按照强化贷后管理等要求,对合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同时要把合同效力的检查作为例行工作,持之以恒,力求尽快见到成效。

四、加强转授权管理,有效发挥转授权动态调整作用 根据上级行转授权,继续做好转授权工作。加强转授权动态管理,密切关注转授权执行情况,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支行或业务,要及时调减、暂停或收回相关权限,充分发挥转授权动态管理对业务经营和风险控制的杠杆作用。做好转授权执行情况的检查。

五、改进诉讼管理,提高诉讼效益 继续加强诉讼论证,提高诉讼效益,杜绝无效益诉讼。继续强化案件管理,全力推进未执结案件的执行,为清收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力求胜诉案件执行收回突破200元。改进诉讼管理,要对“中止风险之诉”发生条件及其与贷后管理中风险预警的衔接进行论证,提出可行的处理办法,为完善贷后管理、做好预警反应、及时中止风险提供法律服务。加强诉讼费用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律师聘用管理工作制度。抓好经济纠纷案件责任追究移送工作的落实。

六、做好自律监管工作,切实防范法律事务工作风险

按照法律事务工作自律监管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对各县(区)支行的法律事务工作做好检查,对各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做好自查。

七、关注业务经营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调研工作要在往年开展的调研工作基础上,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调研水平,为领导决策和规范业务操作提供法律支持。加强调研的主动性,多深入基层,了解基层行在业务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风险隐患,扎实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严密论证,揭示风险隐患,提出可行性建议。注重对业务经营中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及时识别风险、提示风险和提出对策。加强与各支行法律事务岗的联系,就诉讼管理、案件防查以及法律法规出台对我行业务经营的影响进行调研,及时收集、反映相关情况。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自身工作水平

督促各支行从实施依法治行战略、提高全行合规管理水平的高度,切实重视法律工作,加强对法律工作的领导,明确岗位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保障其必要的工作条件。加强学习和培训,全面提高法律人员素质。着力培养法律事务人员求真务实、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对经营管理的支持保障功能。

2.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 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 公司通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 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 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计划。

第十条 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四)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五)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六)负责规章制度实施的部门;

(七)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

(八)拟实施日期;

第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员工代表的意见,并应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就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和征求意见: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公司实际;

(三)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

(四)对规章制度可预见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见;

(五)对规章制度可行性的意见。

听取和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根据讨论或征求的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后,将规章制度草案连同征求的意见等资料送法律事务部出具审查意见,然后,由公司办公室报请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实 3

施;或由总经理组织召开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或由公司总经理委托的分管副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经审议批准的规章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进行文字审修,经文字审修后印刷、发布。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文字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转送一份给法律事务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必须定期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汇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颁布实施前,应采用公告、相关人员签收或传达学习等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 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

第二十五条 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含500元),须按照公司的合同会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会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禁止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合同的会签审核由法律事务部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6、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加以陈述。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

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

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

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

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

6、合同履行;

7、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9、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交送法律事务部归档。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

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

2、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方的影响;

3、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2、公司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正确、合理性;

4、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的合理性;

5、认为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与管理:

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2、合同标的合法性;

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5、公司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及时归档;

6、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部门参考。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行法律事务部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法律事务部可以对重大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

重大合同为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10万元,或其他重大复杂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事务部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人民币500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邹城地区以外)的;

凡国家、行业或本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所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书面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标的为人民币500元以下并且能够即时结清交付完毕的合同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七条 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第三十八条 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营业执照编号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具体请求裁决的事项,通常应约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8、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9、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为4份及以上;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盖有授权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第四十条 合同签订之前,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草案、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一并提请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顺序会签审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在会签审核合同(或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和说明有关情况。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对其提供材料和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会签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不同意。

第四十一条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向各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供合同(或草案)时,应预留至少2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会签审核;自收到之日起算,会签审核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签审核时间的,应向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申明理由。

各会签审核部门应在规定的会签审核时限内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逾期未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又不申明延期理由的,视为完全同意合同草案。

第四十二条 各会签审核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门或承办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根据书面会签审核意见和法律意见书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第四十四条 对需要办理批准、鉴证、登记、交付,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合同,承办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严格履行批准、鉴证、登记、交付等手续。

第四十五条 合同承办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予以采纳,但经负责合同裁定的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明确书面批示不予采纳的除外。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需要变更合同主体、增减内容时,按本规定第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的权限范围经会签审核后方可变更、增减。

第四十六条 应当办理会签审核的合同而未办理会签审核或合同正式文本没有按照本规定采纳会签审核意见的,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四十七条 合同的校对由有合同校对经验的专人负责,校对无误后,校对人员须签字,否则,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四十八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四十九条 合同盖章前,应由公司办公室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

第五十条 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由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财务部门、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各保管一份合同文本原件。

第二节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合同档案,是指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科技等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或意向文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的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归档的所有文字材料。

第五十二条 合同资料包括:

(一)有关合同的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

(二)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三)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

(四)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五)合同项目的增减凭证及我方人员的签证;

(六)合同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

(七)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催货函、违约通知书和往来函件;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协议书;

(九)其它有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每一份履行完毕的合同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合同资料整理清楚,交承办人整理清楚,然后交法律事务部归档。合同资料不得随意搁置、销毁、遗失。

第五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对签订完毕的合同及承办部门所送的有关合同资料,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确认无误后整理、并按机密程度专门归档。送交人在移交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材料的同时,应附所交资料清单两份,送交人和接收人在资料清单上签名确认,移交清单由送交部门和法律事务部各执一份。

第五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审核后如发现需统一建档的合同及文件资料有差缺,应立即通知送交人核对、补足,再行归档。

第五十六条 公司人员如需借用或复印合同资料,必须持所在公司或部门的负责人书面签章的借用单,并按照资料的秘密程度报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否则法律事务部以及公司办公室档案室等部门不得办理。

第五十七条 合同借用人必须对需借用的合同资料提交书面说明文书:

(一)合同资料的借用用途;

(二)合同资料的借用与返还时间;

(三)其他须说明的借用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合同资料、合同信息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随意泄漏。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九条 合同履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对已实际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履行。

第六十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用代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六十一条 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事务部,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答复。

发出的异议文函或答复材料需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

第六十二条 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征得合同签约人的同意并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书面文件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对方或亲自交对方负责人或承办人签收。在未得到对方书面答复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规定履行。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得以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口头(包括电话)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必须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文件,否则仍按原合同规定履行。

第六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必须在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3日内,向法律事务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解除合同的,须立即向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 对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时,应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十六条 对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发出书面文函催促履约后仍未能履行合同,则应解除该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后发出。

第六十八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监督和纠纷处理

第六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为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实施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自动报告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十一条 合同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并负责配合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须在每个月的30日将合同的履行进展情况自动报告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备查或做相应准备工作。

第七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合同实施的监管,以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及合同缔约各方的合法权益。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严重瑕疵应立即书面上报。

第七十三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有合同对方当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收款手续的除外);

(三)对方履行合同有瑕疵尚未得到法律事务部书面确认已经更正或解决的。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七十四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修改或重新签订合同。

第七十五条 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或签约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做好仲裁或诉讼准备。

第七十六条 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和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资料。

第四章 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七十七条 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第七十八条 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七十九条 凡发生在本公司涉及公司利益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一律适用本规定。

第八十条 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八十一条 公司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律事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五日内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呈报法律事务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八十三条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十四条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律事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八十五条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第八十六条 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律事务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十七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八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五章 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第八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各职能部门单位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与法律事务部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十一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法律事务咨询单和法律意见书的书面形式进行。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以法律事务咨询单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寻求法律咨询,并认真听取法律事务部的法律意见。

第九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接到法律事务咨询单,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解答,针对所咨询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九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有权主动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 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

第九十五条 为了提高公司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的能力,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建立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制度。

第九十六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协助。

第九十七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的对象为公司全体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培训考核对象。

第九十八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的主要内容分为通用法律和专业法律法规两大部分,主要包括:

(一)关于民主法制的论述以及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基本法律知识;

(三)涉及具体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九十九条 法律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自学为主,辅之以讲座、专题讨论、办班培训。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重点加强合同法等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

第一百条 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讨,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新颁布或修订的和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应尽量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探索开展网上培训

第七章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或者违反本规定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致使公司名誉受损或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按照本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因违法被国家机关处罚而缴纳的罚款、滞纳金;公司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处理仲裁、诉讼案件的有关费用及差旅费用;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发生的损失;其他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法律事务责任的追究,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害时,由法律事务部依本规定对其进行查处。法律事务部的法律事务责任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追究。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造成公司损失、扩大损失或者造成公司名誉受损等不良影响的,对直接或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及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未及时寻求法律咨询或未依照法律事务部的意见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造成公司损失的;

2、法律事务部在收到法律咨询单后拒不提供法律指导或提供错误的法律指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不按本规定签订合同,或对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不按本规定采纳的;

4、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21

5、没有公司授权、超越公司对其授权范围或者滥用公司对其授权,以公司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为他人订立合同提供担保的;

6、合同未经签订,先期履行并发生合同纠纷造成公司损失的;

7、丢失、损毁合同资料或对合同文件资料未按期归档的;

8、对已建档合同因管理不善,造成遗失、被窃和损坏的;

9、合同校对出现较大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

10、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合同文本上盖章、签字的;

11、不按照本规定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或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中无书面协议或其他书面凭证,造成公司损失的;

12、签订有重大缺陷或者无效合同,导致公司损失的;

13、签订合同被欺诈,导致公司损失的;

14、在业务活动中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15、伪造、利用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授权委托书、介绍信、银行帐号进行合同诈骗的;

16、在明知或应知对方或我方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对方订立合同的;

17、明知或应知对方虚构合同主体、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而与之订立合同的;22

18、伪造合同的;

19、以公司名义利用虚假信息,诱骗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信息费等费用的;

20、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司资产的;

21、签订、履行合同中未严格把关,购置有瑕疵、缺陷等不合格产品,引发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3.×公司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基本工作思路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公司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指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员工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提供法律素质,增强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条 公司要在遵守法律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自觉遵守法律,探索运用法律管理企业的方法与途径,最终实现依法治企的目标。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下属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法律实务包括投资融资、公司重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诉讼仲裁、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外聘律师、法律咨询等法律实务及公司与外部主体之间产生的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法务部,归口管理本制度项下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务部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管理或承办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务部人员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持有律师资格证书。第八条 法务部履行如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研究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及应采用的法律对策,协助公司领导正确理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对公司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并进行法律评价,研究公司新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

(三)参与公司对外进行的业务谈判,对协议、合同的起草提供法律意见。

(四)审查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根据本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审查二级公司的合同、协议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

(五)参加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建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协助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事务。

(七)统一管理公司的诉讼仲裁事务,指导下属公司在当地直接办理的诉讼仲裁活动,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八)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法规培训工作。

(九)开展与公司业务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十)归口管理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及需要法务部进行可行性论证的事项或要求法务部出具法律意见及建议的,请示部门必须给法务部留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实行报告制度。除按照本制度要求提交诉讼仲裁案件报表及合同台账外,法务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总经理及董事会提交上一法律事务工作报告。法务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存在法律风险的情况和问题,应随时上报总经理或主管经理。前述法律事务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已发生诉讼仲裁事项及结果、有诉讼仲裁事项及结果预测、合同审查情况汇总、公司经营及投资过程中已发生或潜在的法律风险及趋势分析、已完成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情况及下一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思路及建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备案制度。法务部对下述文件、资料应留底备案:

(一)对有关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的审查意见。

(二)向总经理、法务部、本单位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提交的请示、报告及相应的答复、批复意见。

(三)代理、参与或指导的诉讼、仲裁案件资料。

(四)就特定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留底备案的资料应永久保留,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对外接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新闻媒体、业主等有关部门或人员涉及法律问题时,应注意与事实一致、与法律不悖,并与公司已有口径相统一。涉及公司利益的事项应及时汇报并取得授权,必要时移交法务部处理。

第四章 各项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诉讼、仲裁管理制度

(一)法务部负责办理以下案件: 1.涉及公司的各类案件;

2.涉及下属公司的标的额在人民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

3.在最高人民法院涉诉的二审、再审案件;

4、涉外诉讼、仲裁案件;

5、法务部认为需要由自己办理的其他案件。法务部认为必要时,可将前述案件授权办理。

(二)法务部应建立诉讼案件台账,详细记载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及法律地位、案由、诉讼请求、审理或仲裁机关联系方式、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联系方式、进展情况等。

(三)法务部应建立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四)项目操作主体涉及商品房开发、销售或租赁业务的,法务部有权定期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五)项目操作完结,需要移交项目档案的,项目档案移交的监督工作由法务部执行。

第二十条 外聘律师管理

公司另行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制度》,与本制度配套实施。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

公司另行制定《合同管理制度》,与本制度配套实施。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业绩突出的人员、部门,视其为公司创造效益、挽回损失情况进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全体职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全心全意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对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或因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予以警告、批评、通报批评、降职降薪直至辞退处理。

凡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除进行上述处罚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4.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规定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联系实际,制定本办法。(依据)

第二条 法律事务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依据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依法维护公司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4)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含控股及占主导地位的公司)。

公司关联单位需公司办公室提供法律服务的,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集团办公室作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公司法律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向公司分管领导负责。(设置专门的法务人员,由办公室行政管理,在业务上具有独立性,直接向公司分管领导负责。)

第五条-集团法律事务职权

(1)制定、修改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相关制度,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2)参与公司分立、合并、投融资、担保、产权处置、并购重组、涉外项目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过程,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3)参与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项目等经营活动的合同谈判工作;

(4)承担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5)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公司及所属公司诉讼案件、经济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6)对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7)选聘常年或专项事务律师,负责与其联络沟通事宜,并对其进行管理、监督评价;

(8)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对以公司名义发布的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核;

(9)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司员工法律知识培训工作;(10)收集、汇编与公司法律事务相关的法律法规;(11)指导、监督所属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六条 公司法律事务人员应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并具备较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

第七条 所属公司设立法律机构或专人对其公司法律事务进行管理,并接受公司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所属公司法律机构或法务专员履行职责参照公司办公室职责,同时负责上报所属公司重大法律事务,并依照公司办公室的安排参与处理工作。

第八条 所属公司法律机构或法务人员向所属公司负责人负责。

第九条 所属公司法律机构或法务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满足公司法律需求的程度及综合表现由各所属公司进行考核;其业务开展情况、业务水平、维护公司法律利益等方面由公司办公室进行评价,并纳入所属公司对其考核的内容。

第三章 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对合同文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核,对合同文件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与提示,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合同必须经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核后方可签订,未经法律审核的合同不得对外签订。具体审核流程按照《 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执行。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述的合同文件是指公司及所属公司与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等签订的除人事劳动合同之外的合同,包括经济合同、工程合同、技术合同及其他需要规范的协议。

第十三条 所属公司签署的合同文件,若涉及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属于对外投资、融资、担保、资产处置等重大合同类型,应在签署前将合同草稿连同所属公司法务人员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上报公司办公室审核,经公司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签署,并在签订后报公司备案,并将履行情况及时通报公司。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送办公室会签审查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由办公室存档,不予返还,送审部门应当自留原件。

第十五条 办公室可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统计公司常用合同类型,制定常用类型合同范本。

第四章 参与重大决策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对重大决策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审核意见,审核重大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分析提示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建议。

第十七条 本规定重大决策是指:(1)公司分立、合并、增减资本、破产、解散、以及重组改制;

(2)制订和修改章程;(3)重大投融资行为;(4)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对外拆借、重大资产处置行为等。

第十八条 在发生重大决策法律事务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于提交决策报请批准前十日将重大决策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交由公司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核论证,或视情委托外聘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论证,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办公室或外聘律师通过参加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前的法律尽职调查、考察和谈判,出席或列席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相关会议,取得、查阅有关重大决策事项的文件、资料,起草、审查和修改有关法律文书等方式,全面、深入了解重大决策事项的相关情况,并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以提高法律意见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 重大决策法律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1)重大决策的合法性、法律可行性,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

(2)重大决策潜在的法律风险,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3)重大决策需履行的法律程序,需要签署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法律审核中发现公司重大决策办公室门或外聘法律服务机构有权向公司提出纠正问题、防范风险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正式重大决策法律意见书须经公司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签字(若由外聘法律顾问提供的还应加盖律所印章)。第二十三条 重大决策未经法律审核论证,原则上不得提交总裁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审议决策或付诸实施。

经过法律审核论证认为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完善。

第五章 规章制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参与制订、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审查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规范性。

第二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主办部门在起草完毕后随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提交至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在收到主办部门提交的规章制度后,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对主办部门提交的规章制度草案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1)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2)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主办部门应确保草拟的规章制度符合公司实际,并具有切实可行性。第二十九条 凡是需要报送董事会予以审批的公司制度,主办部门应在提交审议时随文附上办公室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

各所属公司起草的规章制度须经法律审核后,方可报送审批签发;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提交一份给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六章 公司登记、变更、注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办公室为公司登记、变更、注销管理提供相应法律服务支持。

第三十二条 在公司拟设立子(分)公司时,主办部门应向办公室提交相关的完整资料,办公室对拟成立公司进行法律可行性研究,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三十三条 决定成立新公司后,筹备组应有法律人员加入,负责准备、制作、填写、审查修改各类法律文件,并协助有关人员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新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将筹备时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件复印一份交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登记时,公司或所属公司办公室负责承担公司法人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等事项变更登记工作,并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日内,将相关材料提交办公室备案。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终止营业时,应有法务人员参加公司清算工作组,参与办理公司注销工作。

第七章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经相关领导批示同意后,可聘请外部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日常的法律服务,或就单项事务外聘律师事务所,为公司专项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办公室负责与外聘律师事务所沟通协调,并进行管理。第三十八条 针对某一项目法律事务工作,主办部门(或办公室)根据需求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处理专项法律事务,其律师费用由项目承办部门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法律执业资格,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及较高的法律从业水平,并符合公司工作的相关专业要求。

第四十条 外聘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承担专项法律事务的,应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和所聘律师、律师事务所就有关保密事项进行约定,防止有关信息外泄。第四十二条 所属公司需要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应在报本公司负责人批准后,采取优选协商方式选聘确定,同时报集团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 办公室对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并视情况进行反馈。

第八章 法律业务培训

第四十四条 办公室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法律培训计划,在全公司范围内有计划、分层次、讲实效、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培训。

第四十五条 公司法律培训启动方式主要有:(1)业务部门根据需求提出法律培训申请;

(2)办公室针对职能部门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培训申请;

(3)相关领导的指示。

第四十六条 业务部门或办公室提出法律培训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或经相关领导直接指示,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部制定法律培训计划,开展对相关业务部门的法律知识培训。

第四十七条 在法律知识培训中产生的费用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相关培训规定,从培训经费中支出。

第九章 参与重大合同谈判 第四十八条 对于公司经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或者是标的金额比较大(1000万以上)的重大项目合同,根据合同承办部门的要求及公司相关领导的指令,办公室可以参加其项目的谈判,为合同谈判工作进行合法性把关。

第四十九条 重大项目合同谈判须由合同承办部门牵头,会同办公室、财务部、合同管理部、监察审计部等相关部门组成合同谈判小组,共同参与合同签订的调研、谈判。

第五十条 需要办公室派人参与重大项目合同谈判的,承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期至少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

第五十一条 办公室收到谈判相关完整材料后,可与承办部门深入沟通谈判需求,调查研究形成初步法律意见,并参加项目谈判小组,参与承办部门组织的谈判前沟通协调会议,与谈判小组成员共同制定谈判策略。

第五十二条 承办部门负责将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的谈判策略上报领导层审批。

第五十三条 承办部门负责记录谈判过程,并依据谈判结果会同相关部门形成合同草稿。第五十四条 承办部门将谈判形成的合同草稿按照合同审查流程提交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查,办公室按照公司合同审核流程对有关谈判结果的合法性进行确认。

第十章 法律咨询事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应业务部门需求,办公室为公司所涉及的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第五十六条 办公室可以采用书面及口头两种形式提供公司内部法律咨询服务。

第五十七条 对需求部门的书面询问,需求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并附相关材料后,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针对咨询问题予以书面回复。

第五十八条 办公室对于需求部门的法律咨询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解答,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于重大或复杂的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的书面法律咨询单应当一式两份,办公室及本部门各留一份;

第六十条 办公室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一式两份,接收部门及办公室各留一份。

第十一章 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涉及公司法律诉讼等案件材料应于案件结束后送交本公司档案室存档。

第六十二条 其他重要事项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制定和修改,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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