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直属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2024-10-26

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直属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精选7篇)

1.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直属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篇一

教育部思政司关于2006年推进高校校园文化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思政司函[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校校园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高校校园文化建设对于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精神,努力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教育部思政司拟于2006年推出校园文化建设系列活动,以培育和凝练大学生精神为重点,以开展主题教育为主线,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开展主题教育、展现特色亮点,系统推进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教育活动为契机,宣传和树立大学生优秀典型,凝练大学生精神,进一步教育和引导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继续开展全国优秀大学生和先进集体评选活动,展示当代大学生积极健康、蓬勃向上的精神风貌和优秀品质;组织全国高校优秀大学生先进事迹报告团,赴各地各高校巡回报告;通过座谈会、研讨会、网上在线交流等形式开展当代大学生精神和思想道德建设大讨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各地各高校要以此为契机,深入挖掘典型事例,充分发挥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在大学生中广泛开展“学典型、争先进、树新风”活动;同时,要做好有关优秀大学生候选人的组织推荐工作。

二、充分利用重大节庆日和纪念日,深入开展主题教育,唱响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主旋律,不断加强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今年是建党85周年和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要以此为契机,深入开展“庆祝建党65周年和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系列主题教育,大力弘扬“艰苦奋斗、英勇顽强、坚忍不拔”的长征精神,激发广大青年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历史责任感和爱国主义热情。各地各高校也要以此为契机,结合本单位实际,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主题鲜明、吸引力强的纪念活动,使广大学生在参与活动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三、加强网络、社团、学生社区、学生公寓等校园文化建设新载体的开拓与建设,加强有效引导,确保校园文化的正确发展方向。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国高校优秀学生社团建设标兵评选活动,以进一步推动学生社团建设。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大校园文化建设载体的建设力度,在人、财、物方面要予以充分的保障,从而更好地发挥网络、社团、学生社区、学生公寓等校园文化建设新载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四、不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理论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校园文化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召开高校校园文化建设学术研讨会,研究新时期高校校园文化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机遇,探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新载体、新途径和如何健全校园文化建设的保障机制。各地各高校要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建立健全校园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切实推进校园文化建设的深入发展。

五、认真总结各高校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优秀成果,积极搭建展示、交流的平台,促进相互交流和学习。组织开展“魅力校园---高校校园文化建设成果展示”系列活动,评选全国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征集、评选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电视专题片;组织专家学者编写《高校校园文化建设指南》;结集出版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电视专题片文稿,为全国高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供可资借鉴的范例。各地各高校要认真做好有关活动的组织工作,认真总结本地本校在深入开展校风建设,大力加强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教育,精心组织校园文化活动,积极开拓校园文化建设新载体等方面的典型做法和经验,突出亮点,及时报送,互相交流,切实推进高校校园文化建设。

教育部思政司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2.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直属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篇二

基金项目:本文获得2008年广东高校专项研究项目(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广东省高校科技产业体制改革规范化与程序化研究”资助(项目编号:08zxcygfh05)【摘要】我国高校科技产业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起到了显著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大力进行规范化建设,以促进其健康地发展。本文以湖北、上海、江苏三省市为例就如何推进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对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出一些思考。

【关键词】高校科技产业; 规范化建设; 资产经营

1基本情况

湖北、上海、江苏三省市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效果都受到教育部的肯定,究其原因,与政府的高度重视、学校领导的大力支持分不开。上海市下属60所高校,其中8所部属院校,19所拥有校办产业,除3所文科院校外,其余16所全部组建了资产经营公司,资产总值超过12.2亿元,涉及企业389家,就业职工4000多人,事业编制人员1900人;校属独立法人企业、机构全部划入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分开建帐,对口管理,资产划拨已经通过工商注册变更,现阶段在高校企业中全面推行《企业会计制度》,协助高校规范地关停、注销部分历史问题严重、经营前景不佳的全资企业。湖北省纳入规范化建设范围的高校企业共计155家,注册资金达到了115.6亿,2008年实现收入60亿,上缴利税8亿元左右。目前规范化建设的各项工作已经接近尾声,后期主要是部分全资企业改制后事业编制人员安置等问题的处理工作,下一步工作将重点围绕企业发展这一中心,不断规范企业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投资行为,在规范中发展壮大。江苏省从2002年起开始企业改制工作,122所高校中,近50家拥有校办企业,35家企业较集中的高校成立了资产经营公司,参与企业规范化建设的企业600余家,目前工作主要是在财政厅的协助下开展经营性资产的划转工作,并对不同类型的全资企业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公司制改造。

2.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

2.1 政府牵头建立绿色通道

2006年湖北省教育厅联合省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等8个政府部门制定了《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意见》,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转发至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求认真贯彻实施[1]。上海把高校企业规范化建设工作列为各高校党政齐抓共管的“一把手工程”,每年召开两次高校院校长会;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主要领导亲自把关审批所有需要核销的资产,并强调实行问责制一级级贯彻;市教委“一、二把手”亲自挂帅担任“上海市教委推进高校企业改制和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的正副组长,亲自带队走访市政府的财政、国资、工商等部门,主动上门沟通、协调,同时争取政府投入,帮助高校企业度过难关[2]。江苏省高校的企业改制从2002年起开始推进,省教育厅联合省政府有关部门陆续下发《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江苏高校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江苏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规程》等政策性文件,建立以资本为纽带、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校企分开、管理规范的新型高校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江苏省50所办有产业的高校,在制定改制方案,完成清产核资后,成立了35家资产经营公司,原600余家校办企业相当一部分被关停并转,基础较好、符合高校科技发展方向的,经改制后划入规范化运作的高校资产经营公司[3]。

2.2 出台规范化建设配套政策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4]有关精神要求,各省市分别针对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的几个关键环节如清产核资、全资企业改制、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工作规程和指导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速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从高校体制改革机制创新、调动人员积极性、推进产学研合作、优化发展环境等四大方面推出了22项支持措施,包括试行国有资产委托经营制度、开展期权激励试点、引进战略投资者、实施“四个70%”的奖励政策等,在每一项具体措施条款后都分别注明由哪些政府部门作为负责落实的责任单位。江苏省出台了包括鼓励高校科技企业与社会企业和风险基金合作研发、强化科技项目的小试和中试孵化;借助资本市场力量,依法进行股权经营运作,搭建产业化平台;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试行经营者年薪制等一系列支持和奖励的措施,规定对经营规模、利润和净资产有较高增长率的高校科技企业,可以经审计、评估确认后的近三年企业净资产的增值为基数,提取一定比例,折算为股份数,以优惠价格配售给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上海市教委对市属高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发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要求下属各企业全面推行《企业会计制度》[5]。2.3 成立专门机构统一推进

为对应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的有关职能,上海市成立了隶属市教委的教育企业管理中心;江苏省成立了隶属省厅的教育厅科技发展中心,在承担高校有关科研基金、科研成果、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与推广、科技产业等方面管理工作的同时,成立专门机构专人专职负责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上海市教委从2007年投入65万专项经费到2009年增加为200万,采取“齐步走”的方式推进产业规范化建设,针对改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高校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财务人员都进行了集中的专题培训,还将各校的资产划转情况分为6大类几十个内容用一张表格汇总进行公示,敦促学校做好这项工作,做到了市属高校“全覆盖、高质量、保进度”。

2.4 切实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上海市高校企业的规范化建设,把重点放在抓好清产核资上,疏理历史沉淀,调整账目和金额,清查不实不良资产和存在的问题;市教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要求按最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审核,不仅筛选了一批资质过硬的中介机构供高校选择,而且还聘请国资委官员坐镇指导,参与清审,对暴露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5 妥善做好企业中事业编制人员安置工作

江苏省教育、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五部门联合发文,强调高校企业的改制,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兼顾学校、企业和员工三者的利益,促进高校科技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江苏高校在人员的分流和安置上,坚持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强调“返校之门不关上,政策路径放宽松”,要求从后勤、保卫、实验等部门拿出一批岗位,让改制中富余的事业编制人员“双向选择、重新上岗”;同时放宽条件,给工作年限较长、身体较弱者办理企业内退或提前退休。对社会人员的清退则一律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支付必要的改制成本,解决发展后患。[6]

2.6 研究资产公司的功能定位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职责有两个方面,用形象的方式说,一个是“防火墙”,另一个是“孵化器” [7]。基于这种认识,上海市教委专门立项研究探索高校科技产业及资产公司的功能定位。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与“商业性”原则,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一方面鼓励投资孵化科技企业,另一方面建立适时退出机制。各省市的高校有50%都采取资产经营公司、产业处(产学研合作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模式,在学校内部有国资委、经资委、资产处(产业处)、资产公司等多个部门涉及资产的管理问题:国资委负责管理学校事业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经资委、资产处(产业处)负责管理学校经营性资产,经资委是资产处的直接领导部门,两者人员构成有交叉;资产公司负责资产的运作。

2.7 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湖北省高校企业在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方面,着重完善以“三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管理体系,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社会化,实现高校企业快速健康的发展,多所高校都建立了“经资委—产业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经营团队—下属企业”的新型资产管理体制。

2.8 研究校办企业发展思路

湖北省在规范高校企业经营行为当中,一方面以积极的扶持政策,强调建立和完善“投入机制”,支持高校科技产业发展;另一方面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高校国有资本的“退出机制”或产权的“流动机制”,做到有进有退、进退自如。江苏省明确高校科技产业的定位是“以转化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为目的,以本校优势特色学科为依托,以转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为重点,坚持产学研相结合与社会相结合”,同时建立国有资产投入、增值后退出的机制,形成高校科技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对有学科支持、有发展前景的科技企业予重点支持,对效益低下、长期亏损的企业坚决撤并或退出。

3 推进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思考

3.1 战略高度

各省市的文件中都提到把高校科技产业的规范发展放到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和推进,湖北省是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江苏省是高校自身改革发展的“战略重点”,上海市是落实科教兴市的“主战略”,即规范发展科技产业,不仅关系到高校本身,而且关系地方经济,甚至关系到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的全局,是高校的一项重要历史使命,应予充分重视并积极贯彻。

3.2以人为本

主要有两个层面:一个是改制过程中涉及人员的安置,要从稳定大局的出发,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落实好安置好事业编制的富余人员;二是企业管理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也要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才战略,通过企业运作机制的创新,通过适当的奖惩考核方式,充分调动人员积极性,努力打造一支懂专业、有技术、善管理、能经营、重效益的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只有以人为本,才能基业长青。

3.3治理结构

各省市中许多高校都按教育部要求成立“经资委”即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加强对学校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与管理。按教育部的文件“经资委”一般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成员由学校分管产业、科技、财务、资产、人事的校领导及资产公司主要领导等组成。“经资委”代表学校履行资产公司出资人职责,行使资产公司股东权限。相较“国资委”、“经资委”的设立,实际上是体现了学校对科技产业的进一步规范和重视,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对资产公司、资产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高校企业的发展将起到更积极的促进作用。

3.4 双重身份

各省市中有不少高校仍是资产经营公司与“产业处”(或产学研合作部、处)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模式,由于拥有“双重身份”,在学校层面具有“话语权”,他们在解决企业管理和发展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时,其效率、效果可以预见。

参考文献

[1]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57号)

[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市教委系统国有企业改制和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国资〔2006〕10号)

[3]江苏省《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江苏高校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苏教科发〔2005〕1号)

[4]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

[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沪教委财〔2008〕63号)

[6]蒋佐斌、顾洪梅、谢双琴.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财务管理体制研究.中国高校科技产业,2011(1-2)

3.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直属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篇三

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家信息中心:

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和《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18号)的要求,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国家政务外网)建设,目前取得显著进展,已经初步具备承载中央政务部门主要业务的能力。为进一步加快国家政务外网建设,维护国家政务外网的统一、完整和有效运营,推动各级政务部门利用国家政务外网开展各类业务应用,充分发挥国家电子政务公共设施的作用和效能,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政务外网由中央政务外网和地方政务外网组成,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建设。各部门、各地方要充分认识加快国家政务外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中办发[2006]18号文件提出的建设目标,充分利用已有资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国家政务外网建设。国家政务外网的建设目标是:力争到2010年底前,基本建成从中央到地方统一的国家政务外网,横向要连接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各级政务部门,纵向要覆盖中央、省、地(市)、县,满足各级政务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

二、中央各部门要抓紧制定本部门利用国家政务外网开展业务应用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尚未实现与国家政务外网连接的部门,要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于2010年初完成接入国家政务外网的工作;已实现与国家政务外网连接的部门,要尽快将各类可在国家政务外网上运行的业务系统向国家政务外网上迁移;已利用国家政务外网开展业务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应用,扩大范围。今后凡属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及不需在国家电子政务内网上部署的业务应用,原则上应纳入国家政务外网运行。

三、各省区市要认真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本地政务外网建设,在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对省、地(市)、县政务部门的网络覆盖,确保国家政务外网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已建或在建地方政务外网的省区市,要按照国家政务外网的统一规划和标准规范,进一步拓展、改造和完善本地政务外网,实现与中央政务外网的有效对接和畅通运行;尚未建设地方政务外网的省区市,要抓紧确定本地政务外网的建设和运维单位,充分利用现有政务网络、技术队伍和资金渠道,加快整合构建,尽快完成本地政务外网建设工作。各地方已建且用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务网络,应纳入国家政务外网体系,实现与中央政务外网的互联互通。鼓励地(市)以下政务部门利用多种接入方式(如互联网安全接入等)构建本地政务外网。

四、国家信息中心要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承担国家政务外网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政务外网的统一规划,制订相关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安全策略和管理办法,规划和管理国家政务外网IP地址和域名,承担中央政务外网的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工作,对地方政务外网建设和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国家信息中心要为中央各部门在政务外网上开展业务和实现数据共享提供技术支持,为中央和地方政务外网的协调、衔接做好服务。国家信息中心要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保障国家政务外网的畅通、安全和可靠运行。

五、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国家政务外网协同工作机制。国家信息中心统一受理中央政务部门利用国家政务外网的业务,并协调地方做好网络开通、业务承载、故障处理和客户服务等工作。各地方政务外网的建设和运维单位,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规范,在国家信息中心的协调、指导下,做好本地区政务外网的规划、建设和运行、服务工作,保障本地各级政务部门业务应用的顺利开展和安全可靠运行。

六、要加强国家政务外网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中央和地方政务外网的建设和运维单位,要切实落实网络安全保障责任制,明确国家政务外网信息安全主管领导和工作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要按照国家政务外网统一规划,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和统一的网络信任体系。要定期对中央和地方政务外网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国家政务外网的安全可靠。

七、各级政务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规定,确定国家政务外网上运行的业务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采取相应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保障各自业务系统的信息安全。

八、要不断提高国家政务外网的服务水平。中央和地方政务外网的建设和运维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模式、完善服务体系。要注重抓好管理标准、安全保障、响应能力和人才队伍等基础能力建设,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紧密跟踪研究信息技术和信息服务模式的新问题、新动向,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切实提高国家政务外网整体服务水平。

九、为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充分利用好国家已建电子政务公共设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新的部门专用业务网络。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部门专用业务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并将根据各政务部门业务系统在国家政务外网上部署的进展情况,相应调整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同时合理安排国家政务外网运行维护费用。

十、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要相互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家政务外网项目的组织、协调、审批和相关经费的落实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内容、概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或稽查。

十一、国家对地方政务外网建设确有经费困难的西部省区和享受西部政策的部分中部地区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请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在项目可研报告批复后,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4.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直属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篇四

湘建建〔2010〕107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提高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一线监督人员监督执法水平和效能,实现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内容、程序、行为、记录、考核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现提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要点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明确质量安全监督要点。

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职责分工明确一线监督人员监督工作主要内容,从以下方面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一)监督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

1.在项目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与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核验相关人员证件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抽查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以及严格按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等组织项目施工的情况。3.抽查监理单位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以及按经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严格履行有关审查签字、见证取样、旁站监理等职责的情况。

4.按照针对项目实际和特点制定的监督计划所确定的频次且保证每月不少于一次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抽查。每次监督抽查都应分别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及符合性和履职情况进行查验并形成书面记录。

5.对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或不按规定履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发现二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上报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监督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及使用情况。

1.在项目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核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和安全监督机构签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以及施工单位建立专用账户和建设单位按规定拨付首期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情况。2.核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分期拨付期限提前一个月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到施工单位专用账户的情况。

3.核查施工项目部制定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计划和按计划实际适时投入的情况。

4.针对项目施工进度,根据相关规定分阶段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评价,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签证提供依据。

5.对建设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不及时、施工项目部不按规定使用或施工

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规定上报相关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三)监督施工现场保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情况。

1.核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含分项发包)工程依法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及分(承)包单位资质符合性情况。

2.核查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及重大设计变更重新审查情况,查验施工用图是否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专用章。

3.抽查建筑材料、预拌砼、预应力空心板和外加工钢筋等的进场检验情况,必要时可对预拌砼和预应力空心板等质量控制情况进行延伸监督抽查。

4.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建筑节能以及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合同签订、方案(含比对抽检)登记和过程见证取样检测实施等情况。

5.抽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和施工机具、钢管扣件、安全防护用品等进场检验情况。

(四)监督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控制管理情况。

1.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共同识别确认后报送的项目重大危险源名录进行核验、建立台帐。

2.抽查施工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和特点对照名录制定项目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

3.抽查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日常对项目重大危险源适时过程监控措施的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4.抽查施工企业根据季节特点、气候的变化和安全生产形势适时组织项目重大危险源控制的专项检查等落实企业安全责任的情况。

5.对施工项目部制定的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措施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防控要求或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日常监控不到位以及施工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造成项目重大危险源处于非受控状态的,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按规定上报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二、严格质量安全监督程序。

1.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照以上监督要点,采用表格化监督记录本记录的方式,要求一线监督人员每次监督抽查时必须分别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参见附表一、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及使用情况(参见附表三)、施工现场保证质量和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情况(参见附表四)、重大危险源动态识别控制情况(参见附表五)、参建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质量安全行为情况(参见附表六)、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和资料情况(参见附表七)等进行抽查和记录,并于2个工作日内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2.一线监督人员发现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和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机构报告并提出限期整改、停工整改意见;情节严重的,应严格按照《关

于强化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的通知》(湘建建〔2008〕175号)、《关于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通知》(湘建建〔2008〕77号)要求,提出处罚建议,并跟踪落实整改到位。

3.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一线监督人员上报的监督执法抽查情况,及时作出处理意见或提出处罚建议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并抄送相关监管机构,同时要求监督执法人员督促落实整改、处罚到位。

三、规范质量安全监督行为。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根据监督要点对监督机构各岗位,尤其是一线监督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要求、工作纪律、履职程序、履职检查考核、履职责任追究等进行规范,形成制度文件,并严格对照执行,切实规范监督行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完善监督档案内容,优化监督检查指标体系,采用表格化记录本记录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使项目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抽查更加规范化,更具操作性。同时要抓好两个信息平台的信息录入,及时将项目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现场质量和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及使用、相关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和实体质量安全抽查、重大危险源识别及监控等情况和日常巡查、抽查形成的处理意见录入相关信息平台、并加强信息查询和使用,逐步实现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动态化。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不按照本通知监督要点和监督程序要求实施监督执法检查,或不按规定及时录入相关监督执法信息的一线监督人员,提出整改要求,并作为当季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的当季绩效评价应定为不合格。

四、强化日常考核和责任追究。

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一线监督人员进行季度绩效评价和半年及年度考核。凡季度评价不合格进行诫勉谈话;半年考核不合格的离岗学习;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调离监督工作岗位或辞退;没有按照本通知监督要点和监督程序要求实施监督执法而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施工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实施细则,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备案,凡没有及时报送监督规范化工作实施细则或未严格贯彻落实监督工作规范化要求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直属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篇五

一、总体要求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要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学校应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主要范围

(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工作计划;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系)、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

经理人选的确定,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学校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学校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七)“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八)“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九)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十)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十一)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障机制

(十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十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十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校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6.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直属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篇六

发布单 市信息中心 位:

生成时间: 201111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引 TZ001-0305-2011-0033 号:

文 号: 台政办发〔2011〕14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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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农贸市场作为城乡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之一,是集民生性、公益性和市场性于一体的民生工程。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稳增长、抓转型、控物价、惠民生、促和谐”的总体部署,按照全省农贸市场三年基本达到保供应、保安全、稳物价和标准化、信息化的要求,结合台州市农贸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的实际,现就推进全市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一)正确把握农贸市场的社会定位。农贸市场是保障供给、平抑物价和建设优质放心“菜篮子”的民生工程,也是展示政府公共事业管理水平和文明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农贸市场在农产品供应中的支柱性地位,在服务民生中的先导性地位和在构建文明生态城市形象中的示范性地位,把农贸市场的提升发展工作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来抓,逐步实现农贸市场由盈利性商业业态向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基础设施转变。

(二)充分认识农贸市场提升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推进农贸市场的提升发展,是有效保障“菜篮子”供应、平抑农产品价格和维护食品安全的客观要求,是切实保障民生的重要体现和切入口。“十一五”以来,我市农贸市场取得了显著发展,涌现出一批硬件优良、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管理规范的新型农贸市场,对推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改善城市形象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农贸市场的发展现状与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盼还存在一定差距,部分农贸市场重经济效益轻社会责任,规划布局不合理,市场硬件设施落后,市场缺乏常态化管理,“脏、乱、差、湿”现象仍存在等。进一步推进农贸市场提升发展,为城乡居民创造一个整洁、放心、平价的购物环境迫在眉睫。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实施步骤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的发展理念,以提升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保供应、保安全、稳物价”为目标,以“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推进农贸市场的体制改革、硬件升级、业态和管理方式创新。力争通过三年左右的时间,深入开展“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全面建立农贸市场信息公示系统,交易追溯系统和联网监测系统,努力提高农贸市场登记率、达标率和诚信率。实现农贸市场价格公示化、监管信息化、经营诚信化和创建标准化。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试点示范阶段(2011年)。各县(市、区)确定1—2 家城区农贸市场作为试点。建立主要农产品价格采集点,蔬菜摊位在现有基础上按不低于数量 510%的比例设立直供点;100%建立食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点,做到索证索票的全覆盖;100%完成经营户信用分类评价;建立全市农贸市场电子监管服务平台;全市培育10家“文明示范”农贸市场。

第二阶段:深入推进阶段(2012 年)。各县(市、区)其他农贸市场以及省级“中心镇”农贸市场按照第一阶段要求全面推进;进一步完善农贸市场电子监管服务平台,重点市场重点经营户以及相关部门得到基本应用;全市新培育20家文明示范农贸市场。

第三阶段:全面完成阶段(2013 年)。回顾分析前期提升农贸市场经验与不足,完善提升的重点内容、环节和方法,强力推进全市各乡镇及农村农贸市场全部实现上述目标,农贸市场电子监管服务平台运用正常化;全市重点建设和改造20家环境整洁、自产自销区设置合理、服务配套完善、日常管理到位的农村“文明示范”农贸市场。

三、主要任务

(一)合理规划布局。市、县两级要专门编制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建立农产品集中配送仓储中心、区域性农贸批发市场和社区零售农贸市场,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详规。农产品集中配送仓储中心要在保供应的过程中发挥“蓄水池”作用;农贸批发市场在现有的基础上采取“搬迁、规范、优化”的方式,在改善城市道路交通通行能力,促进食品安全可追溯“纽带”发挥积极的作用;城市农贸市场要以方便城市居民生活为根本,完善新建改建居民生活区的农贸市场配套,要根据市场周边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调整布局,实现农贸市场社区化。杜绝重复建设、无序建设。

(二)加快体制改革。要逐步建立与农贸市场公益性地位相适应的投资、经营和管理体制。对城市中心以及大型居住社区等关键性网点的农贸市场,政府应该全资投入或以成本价控制产权,使农贸市场在国有资本的调控下体现公益属性,还利于民。农贸市场的日常运营要委托给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等有经营管理市场资质的企业经营。要通过制定绩效管理目标、强化绩效考核等措施,不断提高市场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公共服务效率的提升。

(三)强化市场举办者责任。市场举办者是市场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市场提升发展中切实承担起“保供应、保安全、稳物价”的社会责任。对国有控股的农贸市场,要逐步降低和减免摊位费(降低比例不低于 20%),并在与经营户签定租赁合同中明确提出平价条款;农贸市场规划用地不得改变用途;市场举办者不再举办市场时,只能按股权或整体转让,不得将市场摊位和营业房分割转让;要预留市场维修发展资金和市场物业管理基金,以保证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四)引入新型业态。积极引入农贸市场与基地和农业专业合作社直销对接、连锁配送、设立直供直销点等新型业态,完善“菜园子”与“菜篮子”对接机制。鼓励主产区农产品经营大户、产地大户、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入场设立专柜,积极引进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和品牌农产品。要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经营户发展连锁经营,面向消费需求大的社区设立平价供应点。鼓励有条件的市场和经营户为宾馆、饭店、单位食堂等采购大户提供送货服务,并逐步开发净菜加工、代理采购等业务。引导市场根据辖区不同消费群体进行商品品种和区域配置调整,以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

(五)建立价格监测体系。在大型的中心农贸市场中要建立主要商品的供求和价格监测体系,实时监控农产品的供需状况和价格水平,实行价格公示。要逐步建立价格预警和应急机制,通过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等方式做好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各项准备。严厉打击恶意哄抬物价、串通涨价、囤积居奇等不良经营行为,切实稳定农产品价格水平。

(六)维护食品质量安全。全面建立农贸市场的质量保障体系,积极推行食品准入和快速定性检测制度。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网络,建立进货台账,开展索证索票,完善上市商品可追溯机制,实现全索证、全备案。农产品集中配送仓储中心、批发市场和五十个摊位以上的农贸市场必须全部设立检测点。要逐步拓展检测项目,对检测发现不合格的商品,市场举办者要及时销毁,对屡次发现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经营户要清除退市。

(七)打造市场商业文明。广泛开展“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活动,它是市场提升发展的重要抓手,各地要把“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和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紧密联系起来,通过创建全面提升农贸市场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工商部门要建立“文明示范”农贸市场认定标准和动态考核机制,保质保量推进“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积极推进农贸市场经营户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体系建设,树立一批服务态度好,守法意识高的信用示范经营户,构建起以品牌市场、品牌商户、品牌商品为核心的农贸市场商业文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市政府将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农办、工商、农业、商务、建设规划、财政地税、城管执法、国土、发改委、质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贸市场布局规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并对规划落实、改造建设和规范经营等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工作的领导,要明确地方政府一把手为农贸市场提升发展的第一责任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将辖区内农贸市场提升发展规划逐级上报“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将把农贸市场改造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加大财政等政策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将安排农贸市场专项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硬件设施提升改造、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发展新型业态和“文明示范”市场创建奖励等方面。补助资金由“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使用。各级政府也要相应给予配套资金,并出台与考核相挂钩的财政补助办法。同时市级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按照社会公益基础设施的标准,落实土地、税收、用水用电等相关扶持政策,努力降低农贸市场经营成本。要切实降低和减免农贸市场经营户的营业税额。

(三)鼓励农产品交易实现“农超对接”。为加强农业生产的引导,切实推进农民生产经营现代经营方式,鼓励经营订单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促进农业有效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市政府对通过订单落实农业生产计划,并按照订单进行交易的,可以按照种养殖业的面积或成交量给予奖励,促进农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良性循环。

(四)加强农产品食品安全自律规范。全面提高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积极鼓励市场举办方的自律规范行为,政府对农贸市场常态化定性检测工作按 1.5 元/批次标准实行量化补贴。

(五)支持市场协会加强行业规范。为提高全市农贸市场管理水平的提升,市场协会要对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机构的经营资质和市场经营户规范管理,提高商品市场的整体素质。

7.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直属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篇七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

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

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现就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通知如下:

一、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二、直属高校党委要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三、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四、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

五、新提任的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本校资产管理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六、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

七、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八、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利益。

九、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情况,学校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

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对校级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直属高校要按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请将自查自纠情况、各校建立的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教育部人事司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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