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报告

2024-10-1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报告(11篇)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报告 篇一

××公司××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若亏损,则标题为:亏损审核鉴证报告)

(若被鉴证对象为房开企业,则应在报告主标题下以副标题形式注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字样)

xx税鉴字[

]第 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贵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或XXX亏损情况)进行了审核。贵公司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等事项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政策规定,对贵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鉴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要求,对贵公司提供的凭证、账册、有关会计资料和数据,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若亏损,则为:XX亏损情况)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经审核,贵公司能够认真地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较为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能有效执行。在确信企业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且会计凭证与原始凭证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基础上,我们对其提供的会计资

料及纳税资料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首先,从总体上对会计报表、科目余额表、总账及明细账进行复核,以确信企业会计核算的正确性和会计资料之间的相关性;其次,依据配比原则对收入、成本、费用等损益类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应计未计收入,审查是否存在非本期费用在本期扣除问题,并通过抽查凭证的方式,审查其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三,按照税法规定对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审查,确定本期折旧、摊销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需要纳税调整;第四,按照税法规定对收入总额及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或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的支出项目进行纳税调整,最终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或亏损额)。

(注:上述说明段执业人员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做恰当的表述。若被鉴证对象为房开企业,应将当开发项目的完工情况在此部分予以简述,若存在完工项目,应说明对完工项目的所得税纳税审核情况,并应附报完工项目差异调整的相关纳税审核资料及相关附表。)

二、鉴证结论

经对贵公司XXX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审核,我们确认:

(注:若为亏损鉴证,则文字表述为:“经对贵公司XXX亏损情况进行审核,我们确认:贵公司××纳税调整后的亏损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为

元,有关审核数据如下:”)

1、利润总额: 元;

2、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元;

3、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元;

4、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元;

5、纳税调整后所得 元;

6、减:弥补以前亏损 元;

7、应纳税所得额 元;(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此项金额填零。)

8、适用税率: 25%; 9.应纳所得税额: 元;

10、减:减免所得税额: 元;

11、减:抵免所得税额: 元;

12、应纳税额: 元;

13、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元;

14、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元;

15、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元;

16、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元;

17、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元。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审核事项说明详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向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或弥补亏损备案)等事宜。

本审核鉴证报告仅供XX公司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之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全部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附件:1.纳税调整审核事项说明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3、被审企业基本情况表

4、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本页无正文)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

中国注册税务师:

地址:

X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报告 篇二

一、收入类纳税调减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等应该作为纳税调减项目, 主要包括:

(一) 不征税收入

1. 财政拨款。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 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 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 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 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企业取得的,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 免税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 而后者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 属于税收优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四项:

1. 国债利息收入, 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 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项目包括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其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 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其中, 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四) 减免税项目所得

1.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 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扣除类纳税调减项目

(一) 特殊项目计税成本

因视同销售、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资产, 其资产的计税成本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往往高于其会计成本, 如果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 按账面的会计成本计提折旧或摊销, 则会造成因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多缴了所得税。

(二) 以前年度未抵扣部分可结转扣除的项目

1.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15%的部分, 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2. 超过工资、薪金2.5%的职工教育经费未抵扣部分, 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当年不足抵扣部分, 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 境外已纳税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 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 用每年度的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5.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264号) 明确, 在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 可以在税前扣除, 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 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 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 准予在第6年一次性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对此尚未做出明确。

(三) 加计扣除

企业的下列支出,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二是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 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四) 工效挂钩

企业本年度动用以前年度工资节余部分, 因以前年度工资基金已作调增处理, 故本年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三、资产类纳税调减项目

(一) 固定资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 确需加速折旧的,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具体包括由于技术进步, 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 无形资产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以前年度提取的减值准备本年转回

以前年度提取的各项减值准备已作纳税调增处理, 本年度部分或全部转回, 需作纳税调减。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企业应计提坏账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八项减值准备。而税法规定, 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所以在计提年度, 企业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在以后年度转回时要作纳税调减处理。

五、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 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 应作调减处理。

六、其他纳税调减项目

1.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发生税法上的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如:分期收款销售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不同产生的差异要作纳税调减;

2.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会计核算与税收上的差异作为纳税调减项目;

3.旧税法规定按一定年限摊销的开办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在以前年度已经纳税调增的, 在本年度应作纳税调减。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报告 篇三

关键词: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是对企业年度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具体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自行计算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仅是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要求,而且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查缺补漏、维护自身权益的具体过程。笔者试就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实践,对如何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财务核算

企业财务核算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要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首先要求企业自觉规范财务核算。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做好汇算清缴前的准备工作,在申报中有的放矢,规范财务核算、准确计算利润总额至关重要。企业应从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入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合法。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人员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总额。

二、不断学习,熟悉和掌握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果如何,取决于纳税人对现行税收政策法规的了解、熟悉程度。企业所得税是世界公认的业务最复杂、管理难度最大的税种,这不仅因为其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税前扣除项目与会计成本费用等均存在差异,而且在税收减免优惠、弥补亏损等方面还有诸多复杂的特定政策。因此,对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会计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是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前提。

“磨刀不误砍柴工”,企业财务人员应对涉及单位有关的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掌握,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税前扣除项目、资产税务处理的各项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以及新税法与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差异等。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定期参加财政、税务等部门组织安排的会计政策及税法知识业务培训,同时财务人员还要从多角度、多层次、多方面进行新知识、新税法、新制度的培训学习,不断拓宽和更新知识面,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奠定基础。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应税所得的确认与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与标准存在差异,故需要对会计账面的收入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特别注意的是以下几种业务事项的纳税调整:

(1)视同销售货物的应税所得。视同销售是一种税收术语,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它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而税法要求将“视同销售”获得的利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

(2)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新税法从税收实现角度考虑,将这三项收入确认的时点确定为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这与原税法和财务核算对三项收入确认存在差异。因此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的三项收入,新税法实施后,将该项收入总额减去以前年度已確认收入后的余额,再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确认当期收入。

(3)关联方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作价。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实施条例》规定的调整方法对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如果企业不进行纳税调整,税务机关不但有权进行调整,而且应当补征税款。

2.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的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个工作难点是纳税调整项目,要注意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I)工资、薪金支出。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和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来看,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不仅要规范、固定,而且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每一笔工资薪金支出都应及时、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工会经费的扣除比例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同时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必须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扣除,用其他凭证拨付不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09]72号对部分行业作了规定,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费用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合法,能够提供有效发票或凭证。实际工作中发生的业务诸如未索取发票、取得假发票或白条收据等情况均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3.确认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应及时确认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各项减免税或其他涉税审批申请。应当重点关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为20%,企业应于当年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报送Ⅸ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进行备案;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资料;技术转让可享减免税优惠,企业在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时,应取得技术合同、技术转让发票等资料;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在购进相应专用设备投资和从事基础设施、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时,应对照相关的优惠目录,看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定相应的减免或抵免税额,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税收成本维护企业利益。

4.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

按照财税[2009]57号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按照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该规定明确了六类资产损失可自行计算扣除,这不仅扩大了自行扣除的范围,并且使企业在操作上更为便捷、清晰。除上述六类资产以外的资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值的关注的是,税务机关审批期限由原来的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延期至年度终了后的第45日。这样,对企业来说宽松了许多,减少了因时间因素无法及时报批的可能性。

四、对于复杂业务或复杂企业,可以借助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力量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报告 篇四

(2010-12-14 13:48:41)转载 标签:

杂谈

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度(月份)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的制度。所得税清算的时间往往在次年1月至5月进行。其步骤是:

企业自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先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然后,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汇算清缴的款项进行审核,审核有误时再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整。在会计实践中,对于由税务机关(审)核定

或由企业自查得出应朴(退)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尚未明确规定,企业对上汇算清缴纳税的处理,目前主要有三种不同做法:

一是通过“以前损益调整”账户核算;

二是通过“所得税费用”账户核算;

三是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核算。对以上三种处理方式,笔者赞同第三种做法,下面结合实例逐一进行分析探讨。

例:ABC公司2008年全年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全年营业收入1100万元,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10万元,且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公司2008年1至4季度已上缴所得税75万元。2009年3月20日,税务局清查业务招待费发现了问题,要求ABC公司补交2008年应缴所得税款,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税务局的清查结论是: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是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ABC公司2008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10万元,按税法要求业务招待费只能扣除5.5万元(10×60%>1100×5‰),故应调增纳税所得4.5万元(10-5.5),即:

ABC公司2008应纳所得税额=(300+4.5)×25%=76.125(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76.125-75=1.125(万元)

对上述应补缴所得税1.125万元如何做会计分录呢?现对实际工作中的三种做法逐一进行分析。

1.通过“以前损益调整”账户核算

ABC公司2009年3月20日按税务局的要求调账(单位:万元,以下同):

借:以前损益调整 1.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125

ABC公司2009年3月25日实际补交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125

贷:银行存款 1.125

ABC公司2009年3月31日结平“以前损益调整”账户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125

贷:以前损益调整 1.125

笔者认为,上述账务处理不正确,原因是:“以前损益调整”是指以前发生的影响损益的事项在本进行调整以及本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损益的事项。它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本发生的调整以前损益的事项。二是以前重大差错调整。比如,被审查出来的上年或以前多计或少计的利润需要调整。三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损益的事项。比如,资产减损需要计提减值准备,销售退回需要调整原有记录及结果,诉讼案件所获赔款或支付赔款需要调整等。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补缴企业所得税是会计规范与税法的要求不同所造成的,而不是会计核算错误造成的,所以它不属于“以前损益调整”的核算内容,不能通过“以前损益调整”账户核算。

2.通过“所得税费用”账户核算

ABC公司2009年3月20日按税务局的要求调账: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1: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125

ABC公司2009年3月25日实际补交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125

贷:银行存款 1.125

ABC公司2009年3月31日结平“所得税费用”账户时:

借:本年利润 1.125

贷: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1.125

笔者认为,上述账务处理不正确。目前,会计界对收益的计量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是本期经营收益观,另一种是损益满计观。

损益满计观认为,一切营业收入、费用以及特殊损益、前期损益调整等所有项目,都应在计算净收益时予以计列。根据这一观点,本期损益表不仅包括所有在本期确认的业务活动所引起的损益项目,还要包括以前损益调整等项目。其理由是:企业寿命期内各年所报告的净收益之和应等于该企业净收益总额。按损益满计观要求做账,调整上年所得税费用要在本“本年利润”账户反映。

本期经营收益观认为,本期损益表中所计列的收益仅包括本期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各项成果,前期收益计算错误、前期损益调整项目和特殊损益与本期损益无关,不属于本期经营活动,不应列八损益表,只能作为留存收益项目调整。根据这一观点,上年所得税费用的调整不计入“本年利润”,只能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

上述两种观点在我国如何应用的呢?目前,我国会计准则采用的是“本期经营收益观”。“以前损益调整”最终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而不再转入“本年利润”账户。

根据本期经营收益观,上例中如果将影响2008年净收益的所得税费用计入到2009年的所得税费用,将影响2009年的净收益,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所以,补交上年的所得税通过“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核算是不正确的。

3.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核算

ABC公司2009年3月20日按税务局的要求调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125

ABC公司2009年3月25日实际补交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125

贷:银行存款 1.125

ABC公司2009年3月31日冲销多提的法定盈余公积0.1125万元(1.125×10%)时: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0.1125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0.1125

ABC公司2009年3月31日结转“利润分配”科目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0.112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0.1125

笔者认为,上述账务处理正确。理由是:由于上年少计所得税费用,导致上年净利润虚增,最终转入了本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即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调整了上年虚增的净利润,其实质是调整了期初所有者权益,是本期经营收益观最有效的体现。

通过上述调账,ABC公司还要对资产负债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相关项目及金额进行调整。

(1)在2009的资产负债表中,要对“应交税费”、“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年初数进行调整,其中,“应交税费”项目调增1.125万元,“盈余公积”项目调减0.1125万元,“未分配利润”项目调减1.0125万元(1.125-0.1125)。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报告 篇五

调整问题

摘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企业对有关收入项目的依法合理调整是企业规避纳税风险和防止重复纳税的关键。在实践中,由于企业财会人员对税法不是很熟悉,或对有关收入项目的会税差异掌握不准,或对收入项目时间性差异、查补税款等备查工作没有做好,致使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依法调减非税收入,导致多缴税或重复纳税,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文章很好地解决了这个疑难问题。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项目;纳税调整

一、收入总额确认范围上的会税差异及其纳税调整

税法第六条规定,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另外还包括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业务。会计与税法在收入总额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未同时满足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 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但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明确: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处理上可能没有将其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因此,企业对此类业务要注意分析是否要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企业将某产品用于上述各项用途。会计上可能做如下处理:借记营业外支出或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等70,贷记库存商品70。但按税法企业可以做如下处理:借记营业外支出或销售费用或应付职工薪酬117,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17,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70,贷记库存商品70。非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不得扣除,汇算清缴时要注意调减费用117与调增应交税费17匹配的附加税费和收入100;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支出可以扣除,汇算清缴时要注意调增费用47。如果企业没有依法做上述相应的纳税调整,企业不但存在纳税风险,同时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也少计100,可能导致企业多交税。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属于政府补助范畴,应该通过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属于应税收入,即将其排除在税法所谓财政拨款之外,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 所得税。因为,无论企业取得何种形式的财政补贴或税收返还等,都导致企业净资产增加和经济利益流入,符合收入总额立法精神;对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征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有助于减少税法与会计差异,降低纳税遵从与税收管理成本。

税法不承认各项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收益。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注意对相关事项做相应的纳税调减处理。另外,还要注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减免税等的纳税调减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等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收入总额确认时间上的会税差异及其纳税调整

收入总额在确认时间上一般情况下税法与会计是没有差异的,但以下六种情况是例外,它们在确认时间上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

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说是说,税法不承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日也就是投资方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日。因此,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时,按投资方确认的投资收益调减所得,反之调增;被投资方宣告分配利润时,按投资方冲减的投资成本调增投资收益,同时从免税收入角度再调减相同金额的所得。

利息收入的确认

税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准则对利息收入金额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例如,B企业将资金贷出,合同约定期限三年,每年租金2万,承租方于租赁期开始日一次性支付。B企业于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6万,贷记预收账款4万、其他业务收入2万。但按税法规定,第一年B企业应调增所得4万,第二、三年B企业应各调减所得2 万。

租金收入的确认

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按税法实施条例确认租金收入时,款项收取与否不是关键,只要合同约定了收款日期无论约定收款期是否收到款,也不管赚取收入的活动是在什么时候完成的,都要确认为当期收入,不能按租金收入的相应归属期间分期计算收入。例如,C企业于XX年8月出租设备一台,合同约定租期两年,租赁期开始日一次性支付租金36000元。租金36000元于XX年已经收到,但按权责发生制C企业XX年只确认租金收入5000元,XX年、XX年分别确认租金收入1XX元、7000元。但根据税法规定这笔租金36000元应全部记入XX,而不再按受益进行分配。因此,XX调增所得31000元,XX年调减所得1XX元,XX年调减所得70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税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计量同利息和租金 收入基本一致,纳税调增时可参照执行。

捐赠收入的确认

税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捐赠收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以款项的实际收付时间作为标准来确定当期收入和成本费用。税法做出这一例外规定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赠与合同法律上的特殊性。一般合同在签订时成立,并确认此时财产已经转移;而赠与合同则是在赠与财产实际交付时才成立,才在法律上确认财产已经转移。即一般情况下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即使双方已经订立赠与合同,该合同都不能视为成立。二是接受捐赠以无偿性为基本特征,即受赠人一般不需要支付代价,接受捐赠收入的成本较小或者没有成本,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不存在收入与成本相互对应的问题,不需要采取权责发生制。会计对捐赠收入的确认一般与税法一致,不需纳税调整,除非收入金额确认违背了公允价值原则。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收入的确认

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实施条例做出这一规定,主要 是出于纳税必要资金的考虑。会计准则规定,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货物,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了一笔信贷资金,因而企业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并相应冲减财务费用。考虑到在整个回收期内企业确认的收入总额是一致的,同时考虑到与增值税政策的衔接,税法拟不采用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金额。会计上:发出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时,借记长期应收款、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未实现融资收益,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取得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应收款,同时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记财务费用。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确认

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产品分成就是多家企业在合作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合作各方对合作生产出的产品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并以此作为生产经营收入。由于产品分成是以实物代替货币作为收入的,而产品价格又随市场供求关系而波动,因此只有在分得产品时刻确认收入实现,才能体现生 产经营的真实所得,而企业是按权责发生制和产品账面价值为收入额确定标准的。因此,对产品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所得,但企业转让或领用该产品时要以相同金额调减所得。

参考文献:

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报告 篇六

年度

纳税人编码: 纳税人名称:

“自查情况”栏,应分收入、成本费用、资产损失、税收优惠和其他五个方面详细说明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3.如需填报内容较多,可另附纸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编制原理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现在改为每年5月底前),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A类)适用汇算清缴办法,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类),不进行汇算清缴。

A类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

1.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帐,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帐;

1.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1.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1.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争取提取并缴纳;

1.5、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1.6、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 1.7所得税:计算出企业应补缴的所得税或者应退税额。

特别注意: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的,在会计方面不做任何业务处理,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

(二)对象与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可自愿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提高汇缴质量。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一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

(三)程序与方法

首先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帐帐、帐表;

其次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

最后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而出具相应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

二、编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注意事项

在实习过程中,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最重要的就是调整其需调整的项目,调整项目分为三大类:收入类、费用类与资产类。现将工作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列出来:

(一)收入类项目调整

延迟确认会计收入。对于纳税调整,很多财税人员对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关注度不及对成本、费用类项目调整的关注度。而事实上,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往往金额较大,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的财务报表并未通过相关机构的审计,会计收入的确认并不一定完全正确,因此,企业很容易因未及时确认会计收入而造成少计纳税收入。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企业“预收账款”科目金额很大。对应合同、发货等情况,该预收账款应确认为会计收入,当然也属于纳税收入。企业汇算清缴工作中,由于延迟确认了会计收入,也忽略了该事项的纳税调整,事实上造成了少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

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将产品交予客户试用,并在账务上作借记“销售费用”,将自产产品用作礼品送给他人或作为职工福利,并在账务上作借记“管理费用”。上述事项,不仅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而且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扣除类项目调整

准予扣除项目:工薪支出、职工福利为实发工资的14%、工会经费为实发工资的2%、职工教育经费为实发工资的2.5%、基本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超过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超过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能够扣除的成本、费用首先需要满足“真实性”、“合理性”及“相关性”的要求。例如行政罚款、滞纳金就属于不能扣除的。

实际工作中,企业容易忽视的调整项目主要有: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以前年度发票”,甚至“假发票”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费用违反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一些企业列支明显不合理的私车费用列入管理费的“汽车费用”。

工资、福利费余额未用完,却依然在费用中列支,应当进行纳税调增。

(三)资产类项目调整

容易被企业忽视且应重点关注的调整事项主要有:固定资产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涉及问题的思考:一般来说,被审计单位会委托同一间事务所出该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这时,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应该根据调整后的审计报告填写。

三、编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实例分析

调表、递延所得税与递延税款的理解、纳税调整。下面是2010年一间物业租赁公司的审计情况:

1、根据流转税测算确定应补缴金额: 流转税测税情况:

年12月份开始就跟内资企业一样,每个月都交。(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申报金额与计提金额不一致。

(3)根据预收账款与长期应付款所计算的流转税与附加税计入递延税费。

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报告 篇七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容易忽视的问题

1. 忽略了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银行存款利息属于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 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 很多中小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 冲减财务费用, 因此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时忽视了该项收入, 从而出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2. 未准确计算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是按会计规定不确认收入、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第二条的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某些情况下, 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但是大多数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 未对该项业务进行纳税调整, 从而不能准确反映“视同销售收入”项目, 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3. 随意变更资产的税务处理政策。

由于企业财务管理基础薄弱等原因, 税务部门未对固定资产计量标准、折旧年限、残值率、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等内容制定相关合理的税务处理政策, 从而造成不同年度的资产税务处理方法不一致, 加大了税收风险。

4. 错过资产损失报批期限。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9]88号) 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按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 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 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在实务中, 企业由于种种原因, 往往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资产损失审批申请, 从而造成符合要求的资产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未明确规定的问题

1. 现金折扣费用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第一条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 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但除此之外, 针对现金折扣的扣除比例、扣除时需提供何种证明资料等内容都没有进一步明确。

2. 汇算清缴期间发放的上年度工资薪金。

对汇算清缴期间发放的上年度工资薪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具体操作时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1) 该项工资薪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纳税年度支付的, 不能税前扣除。例如,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就持这个观点。

(2)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 只要在汇算清缴期间发放的合理工资应该视同纳税年度发放, 可以税前扣除。例如,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就持这个观点。

针对汇算清缴期间发放的上年度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在那些主管税务部门没有出台相关政策的县市, 中小企业的税务处理则显得无所适从。

3.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 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 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至于采用什么方法计算资本化利息, 税收法规没有进一步明确。

4. 汇算清缴结束后发生的属于上年度的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并汇算清缴, 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在实务中, 很多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可能发生补缴上年度的可以税前扣除的税费、成本、费用等, 而税收法规对这类项目能否税前扣除、在哪一年度税前扣除、如何进行纳税申报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部分所得税政策规定不尽合理

1.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说明只有当企业的年度会计利润大于零时, 公益性捐赠支出才有可能允许全部或部分扣除;而年度利润总额等于或小于零时, 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却不能税前扣除。这显然不符合税收的公平性原则,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积极性。

2.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对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 均要求在合同约定的应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这明显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另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未对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支出确认时间做出特殊规定, 按照惯例, 该扣除项目可根据第九条的一般规定处理, 即依据权责发生制进行税务处理。对于企业间发生的同一笔交易或事项, 支出款项的企业和获得收入的企业在税务处理时间上不一致, 这显然违背了企业所得税的对应调整原则。

3. 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

国家为了鼓励发展某种行业或项目, 会向相关企业划拨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并且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一般会用这部分收入从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 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纳税人将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 而不能按配比原则进行扣除, 则必然造成对不征税收入事实上的征税。

四、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1. 现金折扣费用如何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费用是一种正常合理的费用, 因此应该允许税前扣除。但在税前扣除时应该提供以下资料: (1) 注明了折扣标准、折扣率的销售合同或协议; (2) 根据合同或协议开具的折扣结算单据; (3) 银行支付凭证。

2. 汇算清缴期间发放的上年度工资薪金如何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尽快确定一种税前扣除方法, 消除各地政策不一致的现象。笔者认为, 为了能与2007年所得税扣除政策相衔接并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 应该允许在汇算年度税前扣除。

3. 工资薪金合理性判断问题。

由于企业的效益不同等多种原因, 各企业工资薪金水平的差异较大。用行业和地区水平来判断其合理性, 既缺乏操作性, 也缺乏科学性。另外, 中小企业由于本身管理制度不健全, 基本上没有制定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因此, 在判断合理的工资薪金时, 建议取消《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中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原则, 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处理时只将其作为参考。

4. 获取企业资产损失认定证据问题。

当中小企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获取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时, 可以规定使用替代证据, 如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等。

5. 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问题。

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报告 篇八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清缴;风险;税务;管理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内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的是相关部门或机构对企业全年业务所得税应纳税额进行的检查、计算和确认,并使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全面、真实、如期地缴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由于企业所得税内容复杂,计算程序也较为繁琐,所得税清缴不仅是执行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是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内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需要涉及会计制度与准则,但是企业所得税与企业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企业财会人员对所得税清缴工作难以切实掌握,且由于税法制度政策复杂,税法涉及的条件众多,因而无法及时地对企业纳税做出正确及时的调整。

当前,网购税法制度还很有待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任务巨大,雖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进行艰难。根据近年来的税务机关数据表明,企业补缴税款、或被认定为税收违法、缴纳税收滞纳金等风险大量存在。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风险

1.补税及承担税收滞纳金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需按照相关的税收制度规定,由于所涉及的内容纷繁复杂,会导致纳税人因为对政策的理解与把握的失误而产生少缴税款或者不缴税款的现象,而一旦税务机关查明这些情况,将会对企业发出补征税款的要求,而且企业还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罚。

企业对政策的不熟悉或者不了解很容易让企业产生各种补征税款的风险,而这些又经常被企业忽略,甚至有些企业认为未交的税款只要补上就行了,却对要处罚的要求知之甚少,如果一个小规模企业在纳税时少缴税款,那么该纳税人将会承担一定数量的滞纳金,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率为3%,而企业往往难以正确把握应缴税收的收入,导致税收申报不准确,而面临巨大的补税金额,这对企业而言将是不容忽视的风险。

2.行政或刑事处罚风险

有一些人纳税人并非无心之过,而是有意为之,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运用各种手段来减少或不缴税款,如多列支成本费用支出项目、少列甚至不列应税收入,这些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明,将会予以严重的惩罚,包括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

3.增加企业税负风险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企业对税法政策的理解与掌握至关重要,在汇算清缴的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企业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多于所得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情况,这主要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正在不断完善,而企业对相关政策理解不足,在填报时程序不规范,申报表填写不当等导致企业承担了额外的税收负担风险。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风险管理

1.转变缴税观念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纳税人缴税征缴的管理,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明,不仅要补缴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税款,还会被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企业的诚信也面临风险,因此,偷税漏税不仅不能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收益,还会给纳税人带来更大的惩罚。企业纳税人应与税务机关合作,按照所得税法律要求依法履行汇算清缴义务,及时完整地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避免产生税收风险,为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严格遵循法律要求与程序,明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以良好的纳税行为来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避免企业承担额外的风险。

2.正常缴税

企业所得税缴纳的政策复杂、计算程序繁琐,在处理相关的税务数据时,应牢牢把握相关法律与政策,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正确性,由于税收政策会出现一定频率的调整变化,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行时,应及时地关注新政策的要求,正常、正确地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

提高纳税人的综合素质,提升企业规避风险的能力,企业纳税人应该积极参加相关培训,理解并掌握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的内容、要求与程序,熟悉申报的方法,避免因为对政策法规变化了解不充分而造成的错误。另外,企业纳税人还应该对企业当年的收入、成本、利润等项目有更加细致准确的掌握与分析,在设置会计科目明细时,计量与所得税纳税申报项目一致,从而为准确填写申报表,处理总结相关数据做好充分的准备。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企业纳税人应该及时到税务机关申报、处理,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来报批,对账务数据按照报税事项进行调整并将正确的数据填入相关纳税申报表中。加强各个环节的纳税正确性,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

3.合理规划

企业纳税人在履行自身的汇算清缴义务时,应确保清算过程没有差错,不产生新的税收风险,这不仅是对企业自身利益有密切关系的,也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由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企业利润最大化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为实现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应该合理规划,明确企业发展的方向与目标,进一步科学合理的生产经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企业的利益宗旨取得平衡,纳税人在依法纳税,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同时,还应积极地投入生产经营,促进企业获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进而逐步减小企业纳税负担。

参考文献:

[1]汪拥华.浅谈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的几点体会[J].现代商业,2008(11).

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报告 篇九

时 间: 2010年10月20-21日地 点:北 京 时 间: 2010年10月22-23日地 点:深 圳 时 间: 2010年10月29-30日地 点:上 海 时 间: 2010年11月05-06日地 点:广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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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

众所周知,通过纳税筹划,可以让企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纳税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最大限度增加企业效益。但中国目前税收种类较多,税收政策变化频繁,如何在短时间内较全面地掌握操作难度较大的纳税筹划技巧?怎样有效控制和规避税务风险?如何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既挣钱又省钱?如何提高企业的纳税技巧?是企业极其关注的问题。尤其在当前严征管严稽查的形势下,企业做好纳税筹划更显得非常重要。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引起了所有企业的高度关注,自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配套、补充政策文件。政策的特点是文件量大、涉及面广、申报系统变更、征管范围有调整。这些补充配套文件,直接关系到企业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多少。

由于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天然存在,且更加复杂,涉税风险愈加扩大。企业如果不能准确地掌握这些新的变化差异,并采用适合的帐务处理方法,就有可能留下税务风险。如何对企业自身纳税健康状况做个正确评价?如何界定和处理不同税务事项的风险?如何有的放矢?新税法、新准则下,如何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好相关的纳税调整等工作?等等,都是摆在我们财务人员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为更深入的解决好企业纳税筹划操作及重难点、疑点问题;更好的对企业自身纳税健康状况做个正确评价;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新税法的重要政策规定,把握好汇算清缴方略,更深入的解决汇算清缴实务操作中的关键问题,切实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有效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我们特针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开设了《企业纳税筹划及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实务与风险控制》的实战培训课程。本课程注重案例讲解,案例贯穿讲课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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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提-纲:

主题一:企业纳税筹划与税务风险控制

一、企业面临的税务环境、纳税现状及税制改革

二、企业如何进行税务风险管理,控制税务风险,提升税务价值

(一)、税务认识误区与税务风险分析;

(二)、税务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与控制;

(三)、企业经营业务与财务、税务的协调;

(四)、纳税筹划的目标:规避风险与降低税负兼顾;

(五)、案例分析。

三、税收筹划的基本知识

(一)纳税筹划兴起的背景

(二)纳税筹划的概念与偷税、漏税、骗税、抗税、避税的区别

(三)纳税筹划的基本类型、特点、程序

四、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和技术

(一)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二)纳税筹划平台

(三)纳税筹划技术手段:

1、免税技术手段;

2、减税技术手段;

3、税率差异技术手段;

4、分劈技术手段;

5、扣除技术手段;

6、抵免技术手段;

7、延期纳税技术手段

五、纳税筹划的基本路径:

(一)、按照公司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过程(环节)进行筹划:

1、企业设立的筹划;

2、筹资、投资的筹划;

3、经营方式、经营品种的选择;

4、采购与销售的筹划;

5、财务核算环节的筹划(发票、限制与非限制、资产等);

6、利润分配的筹划;

7、申报技巧筹划法;

8、案例分析

(二)、按照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特点,就其主要税种所涉及的范围进行筹划:

1、流转税的筹划(增值税、营业税等);

2、所得税的筹划(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其他税种的筹划(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契税等);

4、案例分析

(三)、关联交易的税务安排

六、进行纳税筹划需要注意的四大问题

七、防范、降低和控制纳税筹划风险与企业自查的处理

八、疑难问题解析与案例分析

主题

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方略与疑难问题实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判定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配套政策的变化、解析

四、源泉扣缴与汇算清缴

与实务运用 新税法下源泉扣缴的重要性与风险问题。包括收入、视同销售、扣除政策、工资薪金与福利费

五、税收优惠的处理策略

配套政策、企业重组政策、资产损失、加速折旧、关新税法下,一般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企业、于财政资金的几个文件、搬迁补偿、技术转让所得、软件企业如何依法利用相关优惠政策,最大化的享受税收优惠及过渡、各项保险扣除、手续费佣金、广告减免税优惠。

费业务宣传费、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加强税种征管、六、特殊事项的处理策略

汇总纳税、房地产新31号文件、建筑企业所得税等汇总纳税、关联方交易、中介机构审核鉴证、汇算清等政策文件的变化、解读与运用 缴前纳税筹划、房地产企业等。

三、汇算清缴应重点关注的重、难点问题及纳税调整:

七、2010年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修组合销售;工资薪金、福利费等三项经费问题;保险订、填列与纳税策略的处理

扣除、企业年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八、汇算清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策略 手续费及佣金;资产损失;评估;资本化和费用化;

九、汇算清缴中账务处理实务与纳税调整。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计未计费用;白条、假票;礼品;

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办公费;旅游费;……问题;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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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简-介】

魏 其 斌——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清华等总裁、总监班财税主讲专家,国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的税务顾问,多家大型企业集团税务顾问,和兴税务师事务所的审计稽核人。

长期从事各类企业的财税顾问、培训、风险管控及审计工作,对中国税法有系统、深入的研究,尤其在税务策划、税务健康检查、财税风险管理与控制、税务危机处理等领域有较深的造诣,具有很强的财税实务操作能力,成功的为众多企业提供科学实用的税务规划和财税管理方案,在实际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广泛的人脉关系,获得广泛欢迎和高度好评。

主讲课程包括:《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与税务价值创造》、《纳税筹划》、《企业纳税管理与筹划》、《企业发展战略中的财务与税收选择》、《总经理的税务管理》、《非财务高管的财务税务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及纳税风险管控》、《特别纳税调整》、《税务会计》、《新形势下企业税务自查、稽查与涉税风险管理》、《企业税务风险控制与危机处理》、《新税法下企业涉税风险管理与应对》、《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协调处理与风险控制实务》、新《企业会计准则全面应用与重点业务实务处理》、《会计报表深度解析》相关课题,等多个课程。注重实用性,以案说法,案例丰富。

服务涉及:邮政、电信、生产制造、商业贸易、物流、连锁、房地产、建筑建材、医药、酿酒、烟草、化工、能源、投资、金融、保险、证券、担保、交通、酒店、服务、文化教育、电子、电气、钢铁、煤炭、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制漆、汽车、软件、高新技术、公用事业等多个行业和产业,服务过的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跨国公司、外资企业等。

部分客户:中纺机集团、中国诚通控股、中牧集团、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国家邮政局、中煤地、冶金出版社、科技出版社、中石油、唐安保健、百圆裤业、金虎便利、南美轮船、浙江万达、浙江福田、业之峰、济南天房伟业、济南嘉馨、财富中心、多维轻钢板材、济南钢铁、唐山钢铁、美的、中新药业、奇瑞汽车、郑交所、唐山松下、惠达陶瓷、天润曲轴、烟台万华、平安保险、中粮、可口可乐、七天酒店、华工大集团、西门子、久泰能源集团、上海远成集团、圣奥化工、一汽丰田、神华国际、四川宏达、大陆汽车电子等。

-----------------◆参-加-对-象:企业董事长、CEO、分管总经理、CFO、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税务经理、税务主管、总帐会计、税务会计相关人员、各部门负责人等非财务专业的企业管理人员等

◆参-会-费-用:2880元/人(含资料费、午餐费、专家演讲费);

◆联-系-电-话:020-83692894、83664364王-先-生

◆举-办-单-位:神 州 培 训 在 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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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 会 报 名 表 ……………………

>請將報名回執表回复报名邮箱:huangwts@163.com,或傳真至:020-83664364

>我-司決-定派-學-員參-加《企 业纳税 筹划及2010年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操 作实务与风 险控制》,請-給-予-留-位:

>請 選 擇參 加地 點:2010年_____月_________日□上 海□深 圳□广 州□北 京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培训联系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联系传真: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

参加人数:____ 人费用总计:________ 元

参 会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式:(請 選 擇 打 钩)□

1、現金□

2、转 帐

联-系-电-话:020-83692894、83664364王-先-生

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报告 篇十

二、培训时间:初步时间5月5号-7号中间选择其中的2天进行

三、培训地点:待定届时电话通知

四、【培训对象】总经理、财务总监/经理、税务总监/经理、会计主管、涉税会计、审计人员等。

五、【课程背景】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一系列配套及补充文件,面对国家和地方成千上万条税收法规的规定、面对企业五花八门的涉税业务,我们的税务经理应该如何从整体上把控企业的涉税风险,进行正确的账务与税务处理,在合法纳税与利润最大化的夹缝中求得生存?

为使广大企业财务人员掌握最新所得税政策,防范涉税风险,我们特设计此项课程,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最新政策文件,结合案例讲解汇算清缴工作中企业涉税事项的解决途径和应对方案,帮助企业解决新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税务问题,在依法纳税基础上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税后经济效益。

【课程大纲】

1、企业所得税汇算整体工作方略及战略风险防范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整体知识性架构及战略掌控

3、收入类具体项目的差异调整与当年最新政策盘点

4、扣除类具体项目差异调整与当年最新政策盘点

5、资产类具体项目差异调整与当年最新政策盘点

6、优惠政策、征收管理类项目与申报表填报最新政策解析

7、与参训人员互动,进行现场答疑

【课程特色及培训收益】

1、对公司汇算清缴结果进行风险分析

2、了解、掌握税务部门对汇算结果的评估方法

3、建立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的协调机制

4、掌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整体战略规划

5、解决收入类项目、扣除类项目、资产类项目及优惠政策、征管等具体疑难问题的处理

6、梳理、学习、掌握当年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

7、解决你公司遇到的且一直未能得到完美解决的税务问题

《施工企业预算知识普及》施工企业离不开预算,而想成为本行业会计中的佼佼者,预算知识又是必不可少的,让财务人员看懂预算书,这是本课程的终级目标。

五、培训资费:

1、学习卡会员免费

2、非学习卡会员收费为600元/人

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报告 篇十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 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全年应纳税额度进行计算, 并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 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 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政策性较强、工作繁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政策范围较广, 因此造成工作的流程较为复杂, 当前我国针对所得税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 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过多, 给汇算清缴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很多企业纳税人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研究相关的条款明显, 同时对规定的把握性不准, 从而造成了工作的纰漏。例如在关于企业广告费用的抵扣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的《关于执行企业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两部法规中有较大的出入, 这些硬性政策的不同使纳税人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面临更大的难题, 从而影响了工作的精确性。

2.工作量较大、技术难度大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量较大, 企业需要提供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材料, 同时这些材料的递交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对纳税企业而言, 这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此外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产生的纳税调整问题也造成了企业每年巨大的汇算清缴工作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设计到税前列支和税前抵扣等, 这就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处理, 同时其申报表的填充要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标准进行操作, 因此技术难度性较大, 一旦工作疏忽就会产生数据的错误。

3.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的防范疏忽

在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体制中, 企业纳税人是纳税汇算清缴的主题, 但是纳税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活动, 因此企业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热情不高, 甚至出现了不配合的现象, 从而增加了工作的风险。但是部分企业缺乏相应的风险防范意识, 没有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法规进行深入的解读和研究, 也没有对纳税人核缴结果做出科学审核与评估, 从而导致各种风险的产生。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解决策略分析

1.完善纳税流程、明确纳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流程是进行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凭证, 当前我国出台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规程》, 对工作范围、工作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当参照标准要求, 对企业所得税减免、亏损弥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具体的政策进行明确和划分, 行政部门要准确确定汇算清缴期限, 避免出现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计算偏差。再者企业要重点把握对各项条款的研究, 了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基本流程, 及时调整应纳税所得数额。此外税务机关要强化对纳税企业的工作辅导, 帮助企业深入了解汇算清缴的具体操作流程。

2.清查纳税调减项目

企业财务人员在年底结账时, 要对存贷账目进行仔细的核对, 对出现的会计营业成本, 采用冲减当期利润的计算方式, 同时对出现的营业成本错账, 要根据数额及时对当期利润的调整, 如果其工作设计到多个部门无法进行利润调减, 应当采用多个会计部门均摊的方式进行分配。再者对企业经营所花费的广告费用或者宣传成本, 应当算入到当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 并根据相关的法律要求进行操作。企业的资产而言, 会计和税法上的计税数额以及计税的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 因此企业应当对后续的资产进行纳税调减处置, 并对其年前的纳税调增的费用调减到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度中。

3.简化表单、优化操作流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复杂性是影响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要对涉税资料报表进行相应的简化, 降低报送难度, 同时税务机关要端正工作作风, 企业是提高工作效率, 认识梳理涉税事项, 采用最新的文件要求来规范工作流程, 切实提高地方涉税资料的报送状况。再者税务机关要对表征单书进行整合瘦身, 实现各种表单的合并和整个, 减少其资料填写量, 并进行统一的归档管理, 然后再让纳税企业去进行盖章和确认, 这样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简化了工作流程, 有效避免了工作失误的发生, 全面提高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工作效率。

4.汇算清缴风险的控制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风险控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积极开展税收业务培训, 纳税企业在开展工作时, 要定期进行人员的知识的培训, 尤其是加强对表格填写以及风险工作防控的培训, 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准确性;2合理把握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差异, 尤其会计和所得税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 要根据税法的相关要求进行计算和操作, 及时调整两者之间的差别, 减少风险的冲击。纳税人应抓住政策和时机, 以法律规定和基本程序为前提, 适时聘请注册税务师事务所, 并出具审核与鉴证证明很据税法和税务机关的基本要求, 对报送备案、审批资料进行报送将汇算清缴中的各类风险降至最低。

四、结语

总而言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直接关系到我国税收, 对我国财政税收影响较大, 当前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如工作量较大、工作技术复杂、风险防范不足等问题, 从而严重影响了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因此税务人员和纳税企业应当提高工作效率, 完善工作流程和范围, 同时清查纳税调减项目, 简化表格的填写和申报, 严格控制汇算清缴风险, 提高工作效率。

摘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其作用是避免出现税款的流失, 防止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因此税务机关、纳税人元和社会中介机构要加强相互间的合作, 保证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有序的完成, 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 由于经济形式较为复杂, 从而暴漏了一些问题急需解决。本文分析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了几点相应解决策略。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问题

参考文献

[1]王传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研究[J].天津经济, 2012, (5) :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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