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概述

2024-09-11

税收筹划概述(共7篇)

1.税收筹划概述 篇一

《瑞致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综合管理系统》

优点概述

1.《瑞致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综合管理系统》是依据《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国税发[2007]114号)等一系列有关房地产税收管理的文件要求,并结合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面临的问题和现状进行设计开发。

2.系统作为地方税务局核心征管系统的辅助系统,针对房地产行业税款征收进行实时监控,以达到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目标,切实落实“以票控税”、“先税后证”制度,杜绝税收漏洞。

3.系统建设目标:

1)建立统一标准的数据采集平台,强化应税信息的监控,推动税源精细化管理。

2)建设统一模式的征管信息共享平台,实时反映各纳税人应纳税收征管现状,为税收管理人员提供智能预警信息。

3)建立土地、房屋数据库,有效掌握潜在税源。

4)建立完善的税源分析体系,实现税收数据的综合分析和二次加工处理,为决策层、管理层提供数据支持。

5)建设统一的档案管理平台,图文直观地反映对应现实征管档案的虚拟化电子档案信息。

4.系统以项目管理为中心,将土地、建安、不动产等各环节下的纳税人信息、税源信息、申报征收信息、电子档案信息等归结在同一项目下,有利于按项目进行监控管理和比对分析,同时为后期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清算和保有环节税收管理打下基础。

5.系统可以分区域、分项目进行税率设置,并基于规则引擎自动、实时计算应缴税款。系统涵盖房地产开发各环节所有税种的应税信息自动计算、汇总和评估比对功能,从而为税收管理员提供全方位、实时的征管异常预警,防止税款流失。

6.系统设有与征管系统的接口,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申报征收信息(发票、税票等)可以从征管系统自动提取,从而减轻税收管理员工作负担,避免信息重复录入,保证信息完整性和一致性。

7.系统提供纳税人客户端,纳税人在税务端工作流的推动下,按项目、按月(季、年、次)申报相关税源信息(土地、建安、不动产等证照、交易信息并上传原始电子档案);纳税人可以按楼栋生成任意复杂结构的楼盘表,并可随时、随地录入或导入不动产销售明细。税务主管部门只需要对纳税人申报的信息进行有针对性巡查和审核确认,从而真正实现税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

8.系统具有全方位的、基于工作流的待办预警功能,税务部门一旦登记并启动项目管理流程,系统便主动推动税管员完成日常管理工作,并主动推动纳税人完成日常税源申报。

9.系统提供完备的虚拟电子档案柜管理功能,按项目、按纳税人归集相关电子档案,并可在系统中随时、随地链接查询。

10.系统提供功能强大的地图查询功能,可以分地区、分项目、分环节、分纳税人、分税管员进行全方位信息查询,通过查询结果可以自动定位到项目具体位置,通过明细信息可以随时掌握项目的登记信息、税源信息、申报征收信息、评估预警信息、电子档案信息、纳税人信息、房屋销售信息等,并提供丰富的统计分析图表,方便税管员及领导对项目进行监控分析。

11.系统提供多方位的综合查询功能,可以按机关、时间、税管员、项目查询税源信息、征收信息、房屋销售信息,并提供房屋销售信息统计报表及项目分析报告。

12.13.系统同时还预留了多种接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二次开发和扩充。系统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子系统,一旦项目满足清算条件,系统自动启动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系统可以自动生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计算表、扣除项目分摊表、成本费用差异明细表、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书等)。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所有文书模板都可以自定义,清算环节所有相关文书都可以自动生成。

2.汽车概述(一) 篇二

汽车作为重要的陆路交通工具,自1886年第一辆汽车诞生以来,汽车为人类的文明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并已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最早发明汽车时,肯定没有想到日后它会对人类产生如此重大的影响,工业、农业、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卫生保健、国防乃至人类的现代生活都与汽车有紧密联系。汽车早已不仅是一种运输工具或代步方式,汽车已成为一种文化、一种时尚,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资料表明,世界上现有汽车65000万辆,平均每8人就有1辆汽车;我国现有汽车1200万辆,汽车从业人员3000万人;另外还有无数的车迷。新时代要求我们努力跟上其快速前进的步伐。我们一方面需要了解汽车趣闻,以丰富我们多彩的生活,我们同时也需要学习和掌握汽车方面的实用知识和技术,努力使自己成为汽车方面的行家里手。

笔者是一位非常喜欢汽车的超级发烧友,曾是合肥工大汽车爱好者协会的负责人,在与会员的交往中,发现大家都比较喜欢了解汽车基础知识。笔者凭借自己多年积累的知识和经验,编写了此文,通过《大众汽车》杂志介绍给读者。本文较详尽介绍了汽车的发展和分类,介绍了汽车的名标、用途、特点及有代表性的车型,介绍了部分关于汽车构造与技术方面的有趣话题,其中含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尚未入门和刚入门的初级车迷们了解汽车基础知识,带领大家进入五彩缤纷的汽车殿堂。

笔者谨以此文献给所有喜欢汽车的车迷朋友们!

二、 汽车的由来

早在几千年前,人类就知道使用车辆来运输人和重物。到公元前1世纪时,人们开始设想利用蒸汽作动力来代替人力和畜力,但直到17世纪,随着蒸汽机的出现,人们的这一设想才变成现实。

1.汽车的雏形

1500年,意大利的文化巨人、文艺复兴时期杰出代表达·芬奇开始探索自动车的奥秘。他设想使一个带齿的圆盘进行水平旋转,旋转的力通过带有齿轮的车轴和车轮连接起来,车就可以前进了。但这只是设想,还未经试制,图纸就藏进米兰市安布罗加图书馆而无人问津。

然而从时间上讲,世界上设想汽车的第一人,应是我国唐朝天文学家僧一行(原名张遂,683~727年),他提出“激铜轮自转之法,加以火蒸汽运,名曰汽车”。这比达·芬奇设想发明汽车要早800年。

1600年,荷兰物理学家西蒙·斯蒂芬制造出双桅风力帆车(图1)。他把木轮装到船上,凭借风力驱动帆车行进,这辆帆车可谓是汽车的雏形。据说这辆车能以每小时24公里的速度行驶,使人们感到很惊奇。但是没有风,车就不能开动,况且风和道路的方向会不断变化,所以这是一辆“不听话的汽车”。

1630年,德国纽伦堡的钟表匠汉斯·赫丘在前人的启示下,制成一辆用类似钟表发条作动力的车。该车时速1.6公里,每前进230米用人工上一次发条(图2)。这辆车只相当于现代的儿童玩具,在当时却是一件稀世珍宝,竟被瑞典王子卡尔·古斯塔夫用重金购买。

2.蒸汽机的发明

大家都知道,发动机分为内燃机和外燃机两种。现在的汽车上装用的都是内燃机,但较早期的汽车上装用的却是外燃机——蒸汽机。1712年,英国发明家纽科门研制出世界上第一台蒸汽机。这台蒸汽机用煤来烧开水,使水变成蒸汽,然后利用蒸汽推动活塞产生动力。当时这种蒸汽机还很不完善,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但毕竟可以代替人们的一部分体力劳动,因此在欧洲流行了近60年,主要用在煤和其他矿石的开采上。

3.蒸汽汽车的出现

1769年,法国军官库尼奥研制出世界上第一辆装用蒸汽机的三轮汽车(图3)。这辆车的车轮、车架均为木制,没有转向装置,只能直线行驶,时速仅有4km/h左右。

1781年,英国人瓦特对纽科门发明的蒸汽机进行了改进,使其热效率提高,可靠性增加,从而使得蒸汽机进入实用阶段,在各行各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在此后的100年,欧洲各国和美国的发明家,制造出了多种不同外观、不同用途的蒸汽汽车,如英国人嘉内制成的蒸汽公共汽车(图4)、美国人艾文思发明的水陆两用汽车(图5)、法国人佩夸尔研制的蒸汽牵引汽车(图6)等。

3.公文概述 篇三

■◆

一、含义

公文,即公务文书的简称,属于应用文。公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文,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处理公务而形成的文字材料。狭义的公文,是指党政机关处理公务时所使用的公文。■◆

二、分类

公文按其行文方向,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如请示、报告等。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向所属下级机关的行文,如决定、指示、公告、通知、通知、通报等。平行文指同级机关或不同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如函等。通知、公文纪要有时也可作为平行文。

公文按其时限要求,可分为特急公文、急办公文、常规公文。公文内容有时限要求,需迅速传递办理的,称紧急公文。紧急文件可分为特急和急件两种,紧急公文应随到随办,时限要求越高,传递、办理的速度也就要求越快,但要“快中求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公文的时效要求越来越高,即使常规公文,也应随到随办,以提高办文效率。

公文按其机密程度,可分为绝密公文、机密公文、秘密公文、普通公文。绝密、机密、秘密公文又称保密文件,是指内容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需要控制知密范围和知密对象的文件。文件的密级越高,传达、阅办、保管的要求也越严。

■◆

三、公文的行文关系

(1)行文关系,是各级党政机关、各个部门和单位之间的组织关系和业务关系在公文运行中的体现。机关部门、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一般可分为同一系统上下级之间的相互隶属关系,同一系统的平级机关之间以及同一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平行关系,不同系统的机关、部门之间不相隶属关系。行文关系是根据行文单位各处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的。

(2)建立正确的行文关系,遵守必要的行文规则,有助于机关、部门、单位维护正常的领导和管理,避免行文混乱,防止“公文旅行”,克服文牍主义,提高工作效率。一定的行文关系,规定和约束了公文按照一定的方向运行,通称为行文方向。行文方向是行文关系的反映。行文方向分为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在具体行文中,根据组织关系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逐级、多级、越级、直达、直接等不同的行文方式。

(3)遵照以下规则:按照职权范围行文、按隶属关系行文、一般应当逐级行文等。

4.居民健康档案概述 篇四

一、居民健康档案基本概念与内涵 【概念】

居民健康档案是对居民的健康状况及其发展变化,以及影响健康的有关因素和接受卫生保健服务的过程进行系统化记录的文件,为社区医生提供完整的、系统的居民健康状况数据,是社区医生掌握居民健康状况的基本工具,也是进行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重要前提。【内涵】

健康档案是居民健康管理(疾病防治、健康保护、健康促进等)过程的规范、科学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实现多渠道信息动态收集,满足居民自我保健和健康管理、健康决策需要的信息资源。【记录模式】

1以问题为导向记录

包括病人的基础资料、健康问题目录、问题描述、病程流程表、化验及检查的项目及结果、转会诊记录等。

2以预防为导向记录

记录周期性健康检查、预防接种、儿童生长与发育评价、病人教育、危险因素筛查及评价等内容。【组成】

1个人

记录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过程中,其健康状况的发展变化情况以及所接受的各项卫生服务记录的总和。家庭

以家庭为单位,记录其家庭成员和家庭整体在医疗保健活动中产生的有关健康基本状况、疾病动态、预防保健服务利用情况等的文件材料。

3社区健康档案

以社区为单位,通过入户居民卫生调查、现场调查和现有资料搜集等方法,收集和记录反映社区主要健康特征、环境特征以及资源及其利用状况的信息,并在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的社区卫生诊断。

4居民家庭健康档案内容

包括家庭基本资料、家系图、家庭评估资料、家庭主要问题目录、以及问题的描述。

⑴ 家庭的基本资料包括家庭的家庭住址以及居住的环境。

⑵ 家系图在家庭健康档案中主要用来反映家庭成员之间的一种结构关系。⑶ 家庭主要问题目录是对家庭成员的健康问题的描述。

5.社区健康档案

主要包括社区居住环境的有关信息的收集和记录,包括需方信息与供方

信息。

需方是指社区居民,需方信息主要包括社区的一些人口学的资料,人口学的资料就包括人口的数量,人口的构成;人口的构成就包括年龄构成、性别构成、职业构成、婚姻状况、民族信息等。

另外还包括社区的健康问题、危险因素、重点受累人群。健康问题主要指社区疾病谱和死亡谱以及健康问题的分布。重点受累人群指辖区内主要的健康问题或者主要的疾病所涉及到人群的情况。

供方信息主要是卫生服务机构或者居住环境等与医疗保健服务相关的一些情况,包括社区卫生资源的信息。社区卫生资源的信息就包括卫生服务机构的机构存在的情况,它不仅仅包括城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的卫生院和村的卫生室,还包括一些与服务相关的机构,比如居委会,村委会还有一些志愿者协会,或者有一些医疗的基金会等等。

人力资源情况包括服务机构里面的人员的学历结构、性别结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等等。社区环境特征就包括社区的自然环境。

二、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目的和意义

1.满足社区卫生服务需求

健康档案是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依据,是开展全科医疗的必备工具。如果我们要提供连续性、综合性、协调性的高质量的基本卫生服务,就需要一个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作为依据,它是基础。

2.全科医疗实践的需求

全科医疗的临床策略和治疗方案是必须要了解病人的或者患者的背景资料,居民健康档案中能够连续的记载患者的相应健康问题和详细记录,对于全科医疗实践是一个基本的保障。

3.实施预防医学措施的前提

在建立良好的社区医患关系基础上,发现社区内居民问题的危险因素,及时采取干预措施,提供预防保健。

4.建立我国全科医疗制度的需要

全科医疗制度是发展全科医疗理论为居民提供综合性、连续性、协作性服务的基础,对于提高全人民的生活质量是非常有益的。

5.卫生服务规范化

规范化居民健康档案能引导我们的服务走向规范化的道路,理想的居民健康档案能够反映卫生资源的利用情况,包括合理的和不足的地方。

6.卫生资源合理利用

在卫生服务规范化的基础上,管理部门可以合理的对辖区内卫生资源,例如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合理的分配。

7.评价服务质量

评价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是医疗纠纷解决的依据。

8.科学决策与管理 9 教学科研

三、居民健康档案的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真实性,科学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可用性。

应如实地记载调查不太明晰的情况,不因某种需要而任意改动,同时还具有法律效力。【基本原则】 政策引导、居民自愿

要加大宣传、加大引导,积极引导城乡的居民来自愿的参与建立健康档案的工作。

2.突出重点、循序渐进

优先建立老年人、婴幼儿、孕产妇和慢性病病人的档案。3 规范建档、有效使用

积极合理的利用已有的档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在信息电子化的基础上,进行资源共享。【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研制的背景和编制的目的】 背景

2006年,《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卫生服务的意见》出台,要求各地的城市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2 发展过程

⑴ 2006年:妇社司委托中国社区卫生协会组织相关领域的一些专家,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有关的一些服务内容,以及服务的相关适宜技术等等进行了研究,于2008年制定和出版了一系列的《社区卫生服务技术规范》。其中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社区卫生诊断、高血压管理、糖尿病管理、结核病管理、精神病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等等。

⑵ 2009年:随着新医改政策的出台,包括《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的出台,卫生部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印发的《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在前期的农村社区服务或者技术规范基础上,总结制定出台了《国家基本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具体内容】 包括三类九项: 三类

就是针对三类人群,第一类是全体人群,第二类是重点人群,第三类是疾病预防控制人群。

⑴ 针对全体人群是两项,一项是居民健康档案,一项是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

⑵ 针对重点人群的是孕产妇、中老年人和儿童。

①为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②为孕产妇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

③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人进行健康指导服务。

④为适龄儿童接种乙肝、卡介苗、脊灰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⑶ 针对疾病预防控制的包括预防接种,传染病,高血压糖尿病,以及重性精神疾患的管理。①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点处理,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

②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

③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格式】 ××××服务规范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考核指标

附件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服务要求】

1健康档案管理要具有必需的档案保管设施设备,按照防盗、防晒、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要求妥善保管健康档案,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健康档案完整、安全。

2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使用多途径的信息采集方式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应及时更新,保持资料的连续性。

3健康档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4统一为居民健康档案进行编码,采用16位编码制,以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编码为基础,以乡镇(街道)为范围,村(居)委会为单位,编制居民健康档案唯一编码。同时将建档居民的身份证号作为统一的身份识别码,为在信息平台下实现资源共享奠定基础。

5遵照国家有关专项技术规范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各类检查报告单据和转会诊的相关记录应粘贴留存归档。6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计算机管理健康档案。

7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为城乡居民提供中医健康服务,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健康档案管理。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考核指标】

1健康档案建档率

健康档案建档率=建档人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

到2009年底,按照国家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要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建档率达到5%,城市地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30%;到2011年,农村达到30%,城市达到50%。2健康档案合格率

健康档案合格率=填写合格的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3健康档案使用率

健康档案使用率=抽查档案中有动态记录的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

有动态记录的档案是指1年内有符合各类服务规范要求的相关服务记录的健康档案。

四、统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基本要求

由于纸质档案的缺点,要求档案的电子信息化,数据的标准化是基本要求。健康档案数据标准化研究的过程是构建业务模型的过程,包括服务流程和业务内容的规范和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模型。

通过提取数据源对数据源进行标化,然后建立一个数据集。健康档案相关卫生服务基本数据集标准共32个,这32个基本数据集标准按照三个一级类目,包括基本信息、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其中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四个二级类目,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疾病控制和疾病的案例。健康档案的公用数据源标准集是不同业务领域之间进行无歧义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的基础。

5.概述 篇五

建国以来农村社会养老

1956 年明确了关于五保的具体提法: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内缺少劳动力,生活无依靠的鳏寡孤独的农户和残废军人,应当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得这些人的生养死葬都有指靠10(《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6.)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是广大农民传统的养老保障方式,且在一段时间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全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这两种传统、非正式的养老保障方式的功能正在逐渐弱化,而具有社会福利性质、正式的社会养老方式被引入,并且日益成为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

以 1992 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老 农保”)为标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始在农村地区广泛推广。据统计,截 至 1999 年年底,全国共有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76%的乡镇开展了农村社 会养老保险工作,共有 8000 万人次的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3。(13《1999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公报》:《劳动保障通讯》,2000.)但是由于存在诸多问题,1999 年开始对其进行整顿,《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 号)要求农村停止接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业务。至此,老农保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的农村社会养老 进入 21 世纪以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又被提上了日程,政府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09 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农保”),决定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当年实现覆盖全国 10%的县(市、区、旗),以后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最终实现在全国普遍实施,到 2020 年之前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消息,截至 2012 年 10 月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 4.59 亿,其中 1.25 亿城乡老年居民领取养老金。2012年年末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面开展国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工作,城乡参保人数达 4.84 亿,实际领取待遇人数 1.31 亿1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2 年.)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改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主要是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大制度的衔接问题,将于 2014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暂行办法》出台最大收益者是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这对于提高他们参保积极性,扩大覆盖率有重要促进作用。长期以来,绝大部分农民工因为身份和工作流动性大的特点游离于制度之外,据人社部统计,2012 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 2.62 亿人,但是同期参加职保的农民工人数仅为 4543 万。而《暂行办法》出台使得广大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进可以参加“职保”并享受待遇,退可由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兜底”,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弱势群体农民工的权益。《暂行办法》规定优先保留待遇较高的职保,明确对参保人员重复缴费和重复领取待遇情况的处理意见。但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只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退休或是按规定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国家越来越重视对老年人的特殊照顾,出台了各种措施从物质和精神层面加强对老年人的优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要求,“政府和社会在做好公民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在医、食、住、行、用、娱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利服务,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优待的基本对象为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各地可因地制宜,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对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拓展同等优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从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尤其是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以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国家在保障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基础上也逐渐开始重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以法律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强制规定了年轻人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并且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2013 年,我国 60 岁以上老年人突破 2 亿大关,达到 2.02 亿 15。(《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中国社科院,2013.)

应对老龄化速度加快的挑战,面对“未备先老”的现状,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分必要。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老年群体,出台各项政策,采取措施,为老龄事业持续发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2005年民政部启动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推动老年福利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新时期,新起点,养老服务产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提出指导性意见:“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这不仅明确了未来要建立的养老服务体系,而且引导社会力量参

与到养老服务业中来。2008 年全国老龄委办公室、民政部等十部门联合下发《关 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居 家养老服务在城市社区普遍开展,同时积极向农村社区推进。”“农村社区依托乡 镇敬老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力争 80%左右的乡镇拥有一处集 院舍住养和社区照料、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中心,1/3 左右的村委会和自然村拥有一所老年人文化活动和服务的站点。”《关于全面 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的出台促进了养老服务业向农村地区开展,明确 要完善养老机构并对建设标准做了具体规定。从此,各地开始纷纷出台政策措施 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养老服务业迈上了快速发展的轨道。《社会养老服务体 系建设规划(2011—2015)》提出:“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 规划”,“初步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 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3]35 号)提出,到 2020 年,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 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 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 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快社会事业 改革,解决好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其中,特别强调要加快建设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老年服务产业。

《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显示,2006 年全国有养老院、敬老院等养

6.品牌延伸策略概述 篇六

[关键词] 品牌 品牌延伸 策略

品牌延伸是指在已经确立的品牌地位的基础上,将原有品牌运用到新的产品或服务,从而期望减少新产品进入市场的风险,以更少的营销成本获得更大的市场回报。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程度的加剧和广告费用的日益高涨,新产品的市场导入已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风险,大量新产品因为不被消费者所接受或过高的市场初期导入费用而失败。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充分利用已有的品牌名称和品牌资产,通过延伸转移到新的产品或服务,从而大大降低新产品进入市场的壁垒。尽管品牌延伸日益盛行,但失败的案例也屡见不鲜,不成功的品牌延伸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一、主副品牌延伸策略

副品牌是指企业在生产多种产品的情况下,给其所有产品冠以统一名称的同时,再根据每种产品的不同特征给其取上一个恰如其分的名字。主副品牌,就像写作中正标题与副标题的关系。多个副品牌之间既共享一个品牌的影响,彼此又有所区别。如美的——冷静星、美的——太阳星、美的——智能星等。利用副品牌策略不仅可以降低新产品的推广成本,还可以使同一品牌各产品同中求异。此外,使用副品牌有利于避开一些法律法规的限制。企业运用此策略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副品牌一般都应直观、形象地表达产品的优点和个性形象;副品牌名应该采用口语化、通俗化的词汇,这样不仅能生动形象的表达产品特点,而且传播快捷广泛,易于较快的打响副品牌。

二、關联延伸策略

关联延伸策略,即企业借助成名品牌在顾客心中的老产品形象,选择那些与老产品相关联的新产品,使其包装、广告、宣传等尽可能展示出与老产品相关联的做法,让顾客从相关性中快速发现新老产品之间的共性,进而接受采用成名品牌的新产品的策略,其具体做法如下:(1)关联产品延伸。关联产品延伸就是企业要选择那些与老产品在个性、技术、用途、形象等方面具有关联的新产品作为品牌延伸的对象。(2)相似包装延伸。相似包装延伸即企业将新产品的包装设计为与老产品相似的样式,包括包装造型、图案、颜色以及品牌标签等等的相似。(3)相关广告宣传延伸。相关广告宣传延伸是指把成名品牌的新产品与老产品放在相同的或者紧密相连的广告宣传节目之中,让顾客有更多的机会了解新老产品之间的相关性或关联性,加快情感和喜爱向新产品上的转移。

三、品牌内涵的虚化策略

品牌内涵的虚化策略又称为品牌内涵的泛人群化策略或品牌内涵的提升策略。如果品牌等于某一类具体的产品,虽然可以为品牌带来竞争上的优势,但再想把品牌延伸到其它跨行业产品上就会非常困难。比如一提到万科,我们就把它与房地产划上等号,如果万科要做其它的产品,比如矿泉水、食品等,就会给消费者造成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先将万科品牌虚化,使万科不再等于房地产的概念,而是代表一种文化、一种生活方式,使其从类别产品的桎梏中解脱出来,才能兼容更多的产品。在这方面海尔为我们做出了典范。站在更高的利益点上进行诉求的海尔品牌的口号是“海尔,真诚到永远”,这就使海尔作为一种品牌有逐步虚化、概念化的趋势,海尔不再单纯代表冰箱或空调某一产品品名,而是由单一的产品、利益诉求,发展到更深层次地挖掘品牌的文化内涵——优质真诚的服务。其内涵变得逐渐模糊,外延则出现一种扩大化趋势,从而使品牌具有极强的可塑性,为之后品牌延伸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及广泛的应用空间。

四、适度分离策略

当企业欲将核心品牌延伸到与核心品牌主导产品不同类的产品时,有时就需要重塑品牌概念,实现品牌与产品个性的适度分离,让顾客产生更为丰富的联想,从而选择这个企业的众多产品。实现这一适度分离有以下两种方法可供企业选择:(1)改变品牌表达形式,比如企业建立一个以该品牌名称命名的机构,或组织一个用该品牌命名的公共关系活动,加上突出品牌信誉的广告诉求,向消费者表达出品牌更为丰富的信息内涵,让顾客对品牌产生一种全新认识;(2)专门为新产品策划和组织广告宣传活动,不借助老产品的背景。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重视了新老产品之间的差异,让顾客意识到同一品牌下的产品可以不同,而且各有特点,保证了品牌延伸的成功率。

五、授权许可品牌延伸策略

授权许可品牌延伸,指的是通过授权许可的方式延伸品牌,即准许别人使用你的品牌名称和商标,通常授权对象是和原品牌产品截然不同的产品类型。消费者之所以购买授权许可的产品,关键在于品牌的良好声誉和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虽然授权许可品牌延伸策略可以增加品牌的知名度、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但是授权许可也有坏处,例如,授权对象的产品不成功可能破坏品牌的优良形象,所以事前必须做深入调查,否则品牌未得其利,反受其害。

六、其他品牌延伸策略

1.联合品牌延伸策略

联合品牌也叫合作品牌,即在新产品上使用两个或更多的著名品牌,每个品牌使用者都希望另一个品牌名称能够加强品牌的表现或购买意图。如索尼和爱立信两大品牌合作,创立了“索爱”品牌的手机,其销量远远高于以往任一独立品牌下的手机销量,深受市场喜爱。联合品牌延伸策略可以更好地提高品牌的认知力度,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促使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发生。

2.市场延伸策略

一地一国的品牌可以扩散至另一地甚至是整个世界,成为世界名牌。许多国外知名品牌如麦当劳便是采用开拓新地域市场的方式实现品牌延伸。企业在采用这一策略来进行全球营销时,应该将全球标准化与全球本土化的优点结合起来,通过两者的优势互补来增强企业的适应性。

3.担保品牌延伸策略

7.党章概述 篇七

中国共产党章程

总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

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 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 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

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集中全党智慧,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

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 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

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

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抓紧时机,加快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 又快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臵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

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加强国家立法和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 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党员还要进行共产 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社会 主义文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

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 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 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 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

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全面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

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 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 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要适应改

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

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 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

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 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

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

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

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 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

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

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六章党的干部

第三十三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

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条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

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三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

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 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

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党组

第四十六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党徽党旗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上一篇:学生上课规章守则范文下一篇:《幸福是什么》读后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