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2024-11-20

安全生产报告制度(通用8篇)

1.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篇一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为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全校师生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常抓不懈”和“稳定压倒一切”的安全责任意识,本着“预防为主、从严管理、逐环节追究、从重处罚”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二、加强学校日常安全工作的管理

学校在组织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时,不得使用危及学生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防止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加强学校校园管理,学校校门按时关闭。未经允许,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以任何借口进入校园,家长接送学生必须在校门外;在校期间教师及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进出校园,对获准出校的师生要做好出入时间登记。

三、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

凡是进入学校用于学生群体防治的药品和保健品,必须是卫生或医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合格产品,并经教育部门批准.四、加强学校校内及周边环境的治理

学校联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外来人员的闹校行为、暴-力行为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联合工商部门整顿、取缔校园周边小卖部,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加强对师生的法律常识教育,使广大师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形成良好的校风。

五、确保学生参加大型活动的安全

大型活动时,学校要进行严格的组织管理,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班主任及其他有关人员要全部到位,确保学生活动顺利、安全地进行。

六、大力加强师德建设

教师要努力学习素质教育理论,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热爱学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为人师表。理解尊重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严禁辱骂、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有悖师德的现象发生,严禁教师课上随意离开课堂,严禁教师组织学生在校内或在校外违规补课,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认真开展安全教育

学校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师生安全教育,明确组织机构、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方法,制定安全教育实施方案。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以及寒暑假的前一周,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防火、防电、防溺水、防煤气中毒、预防交通事故等方面集中的安全知识教育。学校结合学生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以创建“平安学校”、“平安班级”,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月等活动为依托,利用社会实践活动等时机进行具体的、针对性强的安全知识教育。

八、建立安全工作自检和抽查制度

对学校的安全工作每月进行四次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对安全工作还要进行不定期抽查,提高全校师生的安全意识,把安全工作作为学校的重点工作,常抓不懈。

九、建立安全工作定期汇报制度

学校每周四前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工作情况,发生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对不报、瞒报、谎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篇二

一、环境报告第三方鉴证与审计现状

(一) 国外环境报告第三方鉴证与审计现状国外关于环境报

告的研究历史较长, 与之相应的审计业务开展的比较丰富, 比如在日本、欧洲、英国等国家或地区已积累了很多成熟的经验。日本公认会计师协会早在2000年就已经发布了《环境报告保证业务指针》, 2002年, 日本经过审计的企业环境报告比例已经达到了20%。1993年, 欧共体议会决定实行经济管理与审计计划 (EMAS) , 并且要求通过EMAS认证的企业必须提供年度的并经过合格的第三方验证的环境报告;与之类似的环境认证计划还有英国质量标准7750 (BS7750) 、国际质量标准ISO14001。换言之, 该类环境认证计划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环境审计的发展。在英国, 发布环境、社会及可持续性报告是自愿的。Glimour (2001) 在一份报告中写到, 英国资本市场中的100强公司中有49家发布了用来说明环境问题或公众问题并包括一份外部审计人员或其他专家的保证声明的单独报告。目前几乎所有的大公司都会在其年报或单独的环境报告中披露环境信息, 许多公司也都将其环境信息加以鉴定, 并且这种鉴定是自愿进行的, 与法律法规或ISO14001标准无关。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2005年做了关于“世界范围内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发布及其是否经过保证”的研究, 指出:企业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中经过保证的比例, 英国高达53%、澳大利亚为43%、欧洲国家为41%、日本为31%、加拿大和美国分别为10%和3%。

由以上资料可以看出, 开展企业环境报告审计或第三方鉴证已是大势所趋。然而, 另一方面, 从国外研究现状来看, 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方面, 关于环境报告审计的做法更常见的是对环境报告进行“鉴定”或“认证”, 其提供的报告大多数被称为鉴定报告或认证报告, 而很少叫做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 并且这种鉴定大都是自愿的。公司在公开披露其环境报告时大都是自愿的行为, 并且不存在公认的环境报告准则或标准, 对环境报告鉴定方面的一些硬性规定主要来自于一些环境管理规则如EMAS要求经其认证的公司每年需公布经过外部鉴定的环境报告。2000年6月, GRI公布了它的可持续性报告准则, 英国航空公司、美国福特汽车和壳牌石油公司等国际知名公司成为GRI报告准则的试点公司, 以这个准则作为其环境报告的编制基础。因此, 可以预测, 未来的环境报告审计业务会更加规范, 其应属于鉴证业务的一种, 并且也应该是一种提供较高保证程度的业务。

另外, 国外对环境报告外部鉴定者的专业素质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特别强调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在这点上与财务报表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几乎是一样的。因为外部鉴定者如若没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不能保持执业的独立性, 就很难保证其执业结果的真实、可信, 这样就会大大降低企业环境报告的可信性。目前国外企业环境报告的外部鉴定几乎都由四大会计公司的“可持续性”小组或是大型的环境咨询公司来担任。例如日本的第三方审查机构是一个由7家单位组成的“可持续发展信息审查协会”, 其中一方就是毕马威国际会计公司, 该协会对通过审查的企业环境报告书提供审查意见和J-SUS标识, 作为认证标识使普通公众对其可信度进一步提高。但值得注意的是, 这种审查并不是法律法规强制的行为, 而是一种企业自愿性行为。

(二) 国内环境报告第三方鉴证与审计现状

我国企业环境报告审计尚处于理论研究探索阶段。虽然有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定期披露环境信息、发布环境报告有助于树立企业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 增加竞争优势, 但是纵观这些已经发布的企业环境报告, 可以发现:为数众多的企业环境报告中并未提及任何鉴证或保证;个别的企业环境报告中提及了企业内部的审核程序;个别的企业环境报告中提及以环境监测部门等作为技术核查单位, 但并未详述审核程序, 也未披露任何审核意见;个别的企业环境报告中专门提及了“第三方认证”, 实则为部分知名人士对企业编制环境报告意义的评价, 并未对企业环境报告内容提供任何保证。例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开始编制《健康安全环境报告》, 是我国最早以非财务报告形式发布的环境报告书, 其在公布2006年社会责任报告时曾提出“将开展2007年社会责任报告第三方审计联系”, 但其2007年和2008年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仍然没有经过第三方审计, 只是在2009年聘请润灵公益事业咨询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8社会责任报告》进行评价, 并出具评价报告, 并未开展第三方审验。海尔集团可以说是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做的最好的企业, 但在其历年的环境报告书中只是提及第三方认证, 并不能称之为独立的“验证”或“审计”。这与国外企业相比有着很大的差距。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 2011年6月发布的《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中指出企业编制的环境报告书需经过第三方验证, 并且指出:第三方验证指除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之外的独立专家学者或有影响力的个人及组织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对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过程和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和监督的行为, 第三方验证结果一般刊载在企业环境报告书中, 旨在提高企业环境报告书的可信性。由此可见, 我国对环境报告审计的叫法也和国际通行做法一致, 即称为“验证”, 而没有称之为“鉴证”或“审计”, 这无不说明了现行阶段下对环境报告开展独立的类似于财务报告审计的做法条件并不成熟, 研究新形势下企业环境报告审计相关理论与实务问题势在必行。

二、环境报告审计制度面临的挑战

(一) 审计对象 (审计内容) 面临的挑战

环境报告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独立环境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合法、公允发表审计意见, 并提供具有较高保证程度的独立性的鉴证业务。审计对象即为环境报告, 审计内容是环境报告中包含的所有的信息。企业环境报告与企业财务报告不一样, 其反映的内容是企业受托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鉴于企业参与环境活动的复杂性以及难计量性, 所以环境报告中反映的信息不像企业财务报告那样主要以数字性信息为主, 并且有一定的确认计量标准, 而环境报告中包含的信息主要有: (1) 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遵循了相关环保法规的规定, 即合规性信息; (2) 企业环境活动的财务影响, 即环境会计信息; (3) 企业环保资金的运用、投入及产生的效益情况, 即环境绩效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各有不同的特征, 有些是定量的、客观的、历史性的, 如环境会计信息、合规性信息, 这类信息审计起来程序可以借鉴传统财务报告审计流程;而有些信息则是定性的、主观的、未来性或预测性的, 如绩效信息, 再加上环境的不断变化, 标准的不统一性, 这在客观上就导致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的难度较大, 审计方法和程序也不能借鉴传统的财务报告审计流程。

(二) 审计主体面临的挑战

我国审计组织形式有三种:政府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 这三种组织都可以对企业环境报告实施审计。从实践上看, 我国目前并没有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报告审计业务, 相关业务的开展大都是国家环保部门进行的一些环境绩效评价, 如2011年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绿色证券政策研究”课题组对7大重污染行业161家上市公司进行的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 并出具了评估报告;也有一些企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的环境信息, 但是注册会计师并未形成专门的审计意见;企业自身编制的环境报告书也大都是由管理部门制定, 其中内容大都是报喜不报忧, 并没有真正展开自我评价;而2011年的《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中也没有指出应该由谁担任第三方来对环境报告书进行验证。对于环境报告审计主体的选择, 可以借鉴企业财务报告审计的做法, 即由注册会计师来担任, 因为注册会计师相对于政府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来说, 更容易做到客观、独立、公正的发表审计意见。但是, 鉴于企业环境报告审计中审计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仅仅依靠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尚有很多困难。

(1) 关于专业胜任能力。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明确指出:鉴证人员必须要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这对执行环境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来讲同样适用。但是, 考虑环境报告与企业财务报告的内容有很大差距, 其中不仅包括以货币性信息计量的内容, 还包括非货币性计量的技术指标, 不仅涉及会计、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 还涉及很多环境领域方面的知识、技术, 以及相关的环境法规、协议和章程, 还有一些国际性的环境标准、编制指南等, 这就要求审计人员不但应具备会计、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 还要掌握其他诸如环境科学、社会学、统计学等多门学科的知识, 这就对我们现在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 选择与其他专业人士 (比如环境专家) 联合开展环境报告审计将会成为必然之选。

(2) 关于审计独立性。我国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规定:鉴证业务要求鉴证人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鉴证对象提供鉴证意见, 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的信赖程度。这里对鉴证人员提出的要求是不仅形式上做到独立, 并且实质上也要独立, 只有做到独立, 才能增强信息使用者的信赖程度, 有助于其做出正确的决策, 管理层的受托经济责任才能得到确立和解除。环境报告审计正是由于企业管理层的受托经济责任拓展到受托环境责任而产生的, 企业的受托环境责任是指在企业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对环境资源委托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包括企业执行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活动的责任和向委托人报告执行情况的责任。而环境资源属于公共物品, 广大社会公众可以看做是环境资源的所有者, 环境审计的委托人便是社会公众, 而从广义上来看, 注册会计师也可以看做是环境资源的使用者和受益者, 注册会计师如何保持审计独立性, 将会受到更大的威胁。

(三) 审计标准 (审计依据) 面临的挑战

我国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规定:鉴证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 当涉及列报时, 还包括列报的基准。标准可以是正式的规定, 如编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也可以是某些非正式的规定, 如单位内部制定的行为准则或确定的绩效水平。在具体鉴证业务中, 注册会计师应采用适当的标准, 运用职业判断, 来评价标准各项特征 (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可理解性) 的相对重要程度。并且强调作为鉴证业务, 标准应该是能够被预期使用者获知。在环境报告编制标准方面, 国际上有由全球报告创制组织 (GRI) 制定的环境报告框架, 我国近年来也出台了相关的一些规范, 比如《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等, 这对规范企业环境报告的编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标准, 但是从这些法规条文上看, 文件给出的只是一个框架结构, 包括企业环境报告书的编制原则、工作程序、编制内容和方法等, 内容主要涉及高层致辞、企业概况及编制说明、环境管理状况、环保目标、降低环境负荷的措施及绩效、与社会及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一些非财务信息的说明, 对于具体的环境活动产生的财务影响并没有一个可以参考的标准, 没有形成关于企业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等的确认计量准则。并且关于环境报告书的编制, 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一个强制性的要求, 大多数企业仍然选择自愿披露或选择性的披露对自身有利的信息。从审计准则来看, 也没有专门针对环境报告审计的规范, 只是在相关规范中提出应进行第三方验证, 至于应该参考何种验证标准, 并没有进行说明。而国外很早就制定了相关的可供参考的验证标准, 比如日本2000年发布的《环境报告保证业务指针》, 欧共体制定的EMAS计划等。因此, 我国要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报告审计业务, 必须要建立健全环境报告标准。

(四) 审计方法面临的挑战

传统的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常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等, 这些方法也同样适用于环境报告审计当中。如可以运用检查相关文件和函证环保部门的方法, 验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否遵循了相关的环保法规的规定 (因为涉及重大污染或有环境违法行为, 通常会受到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或相关处理) ;再如可以通过分析程序, 结合企业近些年的发展趋势以及环保目标的实现情况、有无环境友好型技术及产品等, 分析企业相关环境资产和环境负债的信息是否公允。但是鉴于环境报告审计的特殊性, 只是运用这些常规的方法远远是不够的, 比如为验证企业污染物 (包括温室气体、固体污染物、噪声、危险化学物质等) 的排放量、污染物浓度等指标的真实性, 需要用到环境检测的技术和方法;对于披露的环境效益和环境费用信息, 需要用到环境经济学中的费用效益分析法、经济评价法等验证其合理性;对于企业与社会及利益相关者关系的信息的披露, 仅仅检查企业提供的相关报告还是不够的, 还需要对企业环保活动的效益情况进行跟踪分析, 通常这需要较长的一段时期, 并且要进行大量的走访调查来进行综合的评价。所有这些对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三、环境报告审计制度完善建议

(一) 审计方式———强制性审计为主, 自愿性审计为辅

国外企业对环境信息的公开、充分披露非常重视, 并且企业管理层也十分重视环境审计工作的开展。在一些欧洲国家, 比如英国, 企业发布环境、社会及可持续性报告甚至是自愿的行为, 并且为了加强其在报告中所披露信息的可信性, 更愿意对环境信息进行外部鉴定 (即被审计) ;而有些国家政府则非常重视对环境信息的审计, 制定并发布了相关的环境信息验证标准、规范, 并要求企业发布经第三方验证的环境报告, 比如日本。但是从整个国外的发展现状来看, 环境报告审计更常规的做法则是企业开展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与鉴定。而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 结合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现状, 自愿主动的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仍占少数, 并且这些企业也只是为了满足自身利益的需求, 选择性的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真正公允、真实反映企业实际环境状况的企业是少之又少。从我国近些年颁布的相关规范来看, 2003年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 规定企业“必须”和“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内容与方式, 并且鼓励企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并在企业网站或政府网站上公布;2006年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中提出应增加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2006年9月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 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第一部指导企业发布环境报告的指导文件;2011年6月发布的《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中第一次明确指出企业编制的环境报告书需经过第三方验证。从鼓励企业自愿披露环境信息, 到上市公司必须发布年度环境报告, 再到环境报告需经过第三验证, 整个过程历经了自愿实施到强制推行,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 要想保证企业环境信息的真实、公允, 必须推行强制性审计, 只靠企业自愿性行为, 是很难保证环境信息的可靠性的。

在此, 笔者认为在我国开展环境报告审计必须实行强制性的做法。首先, 由国家出台相关法规统一要求企业必须要披露经独立第三方审计的环境报告, 否则的话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先在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推行, 然后再推广至一般需要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其次, 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环境报告行为的监管力度, 并出台相关政策来规范企业的报告行为;最后, 相关准则、规范制定部门尽快制定并完善环境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环保法规等规定, 以更好的为环境报告审计提供合适、可用的审计标准。

另外, 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环境报告审计, 即企业内部可以设置相关部门 (审计人员可以由企业管理层、财务人员、涉及环境活动的工程师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担任) 对企业编制的环境报告进行自我评价与审计, 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交给管理层以进行后续的改进。为了让企业更好的开展自愿性审计, 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支持, 比如发现违规行为, 可以给予一定的处罚豁免;自愿审计开展较好的企业可以优先获得国家的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由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等等。

(二) 审计主体———注册会计师为主, 其他相关人员联合审计

环境报告审计业务是一种鉴证业务, 为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需要审计人员必须客观、独立。因此, 笔者认为审计主体最好由职业团体———注册会计师来担任。一方面注册会计师都是会计、审计方面的专家, 有的还精通法律、计算机、工程建设等方面知识, 熟悉审计流程, 即使是开展新的业务类型的鉴证业务, 上手也快;另一方面, 作为职业性团体组织, 注册会计师不隶属于审计委托人, 也不隶属于被审计单位, 独立性较强, 比较符合鉴证业务的要求。但是, 由于环境报告审计内容中涉及很多企业的环保机密信息, 比如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环保绩效情况、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而企业公开披露的信息往往会经过修饰, 或鉴于注册会计师的取证权限, 导致其在收集证据时可能会出现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范围受限的情况, 所以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 比如环保部门的审查结果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或政府部门也可以授权注册会计师一些查证权限。还有就是考虑现行条件下, 打造一批具有专业环境知识的注册会计师具有很大难度, 所以, 首先可以考虑在审计小组中吸收其他专家进行联合审计, 比如可以组建专门的环境信息审计团队, 聘请环境专家或者具备实施环境信息审计所需的相关知识的人才, 使得团队各成员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特长和优势, 各司其职, 协同合作;其次, 加强对现有注册会计师的培训, 使得参与环境信息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具备环境专业知识, 以适应环境报告审计需要, 并且培训工作要贯穿整个执业生涯;最后, 待条件成熟时, 建议专门的环境报告审计师资格考试制度, 对从事环境报告审计的审计师进行资格认证, 达到一定标准并取得执业证书的注册会计师才能参加环境信息审计工作, 从而从根本上提高环境审计师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业务素质, 保证环境报告审计质量。

(三) 开展与财务报告审计的整合审计

企业财务报告审计是建立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了解的基础上, 进行风险评估和应对, 最后就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是否合法、公允出具审计意见的过程, 而环境报告审计也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环境等进行了解, 进而开展相应的审计程序, 并且审计主体都选择由注册会计师来担任, 因此, 考虑审计成本效益原则, 可以开展环境报告和财务报告的整合审计, 可以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 同时对环境报告和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从而减少重复的审计工作, 提高审计效率, 节省审计资源。

(1) 从报告期间和报告内容上看。企业通常是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单位发布环境报告, 而财务报告通常也是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单位进行编制, 因此, 从报告期间来看, 二者是一致的;从报告内容上看, 环境报告中的很多环境信息的披露以及环境会计信息方面的内容可能会与财务报告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复, 比如环境报告中单独反映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成本和费用, 这些都是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成本和费用项目的组成部分;再如环境报告中关于企业环境资源的消耗量, 污染物的排放量等信息, 与财务报告中的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等数据又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如果同时对环境报告和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对注册会计师来讲, 可能会存在对审计资源的分配不足、部分内容重复审计的问题;而对于被审计单位来讲, 则会加大审计费用。所以考虑整合审计, 二者相互对应、互为参照, 从而提高审计效率。

(2) 从审计流程上看。现代财务报告审计普遍采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 运用风险管理理论, 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 最终出具审计报告。鉴于环境报告审计内容和财务报告审计内容具有一定的融合之处, 也可以运用风险管理理论, 首先确定审计目标, 然后对被审计单位环境活动进行了解, 包括内部环境和环境管理系统, 在充分评估环境审计风险之后, 进行风险应对, 最终出具环境审计报告。整个审计流程中, 每个阶段都要充分考虑整合审计的可能性, 比如进行风险评估时, 二者都需要对被审计单位进行了解, 这里可以统一了解环境, 分开评价风险, 从而达到提高审计效率的目的。

(3) 从审计方法上看。常规的财务报告审计方法如询问、观察、检查、函证、分析程序等, 都可以在环境报告审计中运用, 当然需要注意具体在运用时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比如询问方法的运用, 在两类审计中所询问的对象和内容必然是不同的。

(4) 从审计人员的委派上看。不论是财务报告审计还是环境报告审计, 二者都要求审计人员要做到独立、客观和公正, 并且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对事务所来讲, 共同的要求就是都要建立和完善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但是鉴于二者对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不同, 所以事务所在委派审计人员时, 需要考虑两种审计的不同要求。对同一家企业如果需要同时开展财务报告审计和环境报告审计业务, 可以委派两个项目小组同时进行两种审计, 对于环境报告和财务报告中内容交叉的项目可以合并审计 (实际的做法是这些项目的审计由同一人担任, 但是他同属于两个项目小组) , 即该部分审计证据可以运用在两种审计当中, 但是各自出具审计报告。这种做法可以有效的保障审计取证的效率, 不会造成重复审计, 但是其缺点在于必须保证两种审计在同一时期进行, 不然会造成审计证据缺乏时效性, 影响审计结论。

参考文献

[1]谢斯静:《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看环境审计》, 《林业经济》2010年第9期。

3.证人危险报告制度刍议 篇三

关键词:证人保护 人身危险 预防性保护

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始终是一个阻碍诉讼实践发展的突出问题,虽然针对这一现象,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以及随后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都做出了大幅度的增改,初步建立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体系。但是,根据司法系统的反馈,《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证人出庭作证情况仍不容乐观,证人出庭作证率并未显著提高,①其中尤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制定与执行得不完善,证人因害怕威胁、恐吓及打击报复,拒绝出庭作证,而预防性保护制度的欠缺,则是造成证人保护不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证人危险报告制度,着眼于一定条件下的"防患于未然",为刑事证人提供提前以及同步的有效保护,才能真正消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真正使证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平衡。

一.证人危险报告制度的内涵

(一)证人危险报告制度的本质

证人安全问题在各类诉讼中均普遍存在,但在刑事诉讼中尤为明显,由于大多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基于严重的社会危险性而被予以起诉,诉讼结果将决定其重大的人身利益甚至生命,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己不利的证人施以侵害的可能性比其他诉讼更大,常见的就是在暴力案件及有组织犯罪中。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些经济类犯罪案件中,由于证据不易发现、容易灭失,案件处理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证人证言,证人受到人身危险的比率也很高。根据刑事司法的实际情况,大部分打击报复证人的案件都不是突发的,罪犯在施以实质性的侵害行为之前都有过威胁、恐吓的举动,在证人保护计划相对完善的国家,这种情况可以引发一系列积极的措施,但我国习惯于在证人确已被侵害之后再用追究加害者刑事责任的方式对证人予以保护,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至于错过预防时机,给证人留下无法消除的痛苦,同时也会使他们对法律失去信心。

(二)证人危险报告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证人危险报告制度对于保护证人人身安全、促进证人作证,进而提高刑事指控的成功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据司法实践统计,证人如果拒绝作证,刑事案件中控方指控的成功率会大幅度下降。没有人知道,到底有多少犯罪案件因为证人受到威胁而"蒸发"掉。②其次,证人危险报告制度是维护证人合法权利的必然要求。法律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是国家与证人之间的一种"隐性契约",③法律许诺在你出庭作证时,法律将保证你的安全,保障你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不会因此而受到损失。根据权利与义务均衡原则,法律设定公民有出庭作证义务,同时就应当确定公民行使该项义务时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权利的保障手段。最后,证人危险报告制度可以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制度的良性循环,要使"作过证的人还会作证,没有作证的人愿意作证",营造一个"证人社会"。④如果司法机关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预防无方、惩治不力,势必会使潜在的证人对法律权威性产生怀疑而不敢作证,导致恶性循环而使证人作证陷入窘境。

二.证人危险报告的具体程序

(一)主体

刑事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情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⑤司法实践表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最为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能够最大限度地为指控罪犯提供关键信息,因此也常常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威胁、恐吓及打击报复的对象,所以本文所述证人,也包括容易二次受害的被害人。

(二)对象

证人可以向公检法三机关中任何一个报告危险,具体由哪一机关最终予以评估并对证人加以保护是司法机关内部移送的问题,这一点是必须明确的。《新刑诉法》对证人保护的主体只作了笼统的规定,没有规定具体分工以致于职责不明,笔者认为,依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可以确定以公安机关为主、法院和检察院为辅的模式。

(三)适用阶段

从保障证人权利的角度出发,凡是在诉讼过程中,证人认为其本人或者近亲属、其他与证人身份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存在人身安全被侵害的危险时,就可以向公检法机关报告,具体从立案侦查开始到判决生效为止的任何时间。

(四)适用条件

作为刑事诉讼的证人,其出庭作证所顾虑的因素无外乎人身权、财产权可能会遭受不法侵害,《新刑诉法》将"侮辱"也纳入侵害行为,即明确了对名誉权的保护,但本文所述"危险"仅包括对人身安全的侵害可能,因为依据日常理解,名誉权、财产权以及证人作证可能遭受的法律安全上的侵害,⑥不可称之为"危险",且大都是没有先兆、不可预防的,造成损害后可以通过救济及时纠正并恢复到被侵害前的状态。

(五)启动

证人可以向公检法三机关中任一机关提出申请以报告危险,一般情况下应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证明"危险"的证据以及希望采取的保护措施等有关内容,信息不足的部分可以由被申请机关予以指导或代为补齐,由申请人签字。

(六)终止

证人在申请过程中主动提出终止或已经遭受侵害导致不能作证的,都会终止程序,公安机关经审核认为证人提供虚假信息或不足以证明危险的存在、证人态度不合作从而可能严重影响保护工作的开展的,也会导致程序的终止。

(七)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司法机关无正当理由对证人的危险报告申请予以拒绝,或者启动程序后存在不作为、过错、过失等不当行为的,《新刑诉法》未规定救济途径则会导致证人权益受损,不利于消除证人作证的顾虑。当证人遇到以上情形时,可直接向被申请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个没有证人的社会,决不可能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无人作证,一个人根本不可能通过司法过程最终获得正义。"⑦没有证人就没有诉讼!证人危险报告制度作为刑事证人保护的预防性措施,是现代刑事证人保护的基本要求,有利于保障证人顺利参与庭审、保证司法公正,其构建可以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鉴,也是注重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领域内的具体体现。

注释:

①2013年06月25日版的《河南商报》题为《新修订<刑事诉讼法>施行半年 证人出庭作证仍很少》的报道。

②何家弘主编.证人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③吴丹红.证人为什么不出庭[N].法制日报,2006-01-05。

④何家弘主编.证人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⑤陳光中.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⑥法律安全上的侵害主要指证人因为作证而受到公安和检察机关的不正当追诉,陈瑞华教授对此有过专门的阐述,参见陈瑞华:《法治视野下的证人保护》,载《法学》2002年第3期。

⑦马少华.证人社会[N].中国青年报,1998-10-07。

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篇四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单位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应按下列情况分别上报。

1、发生死亡事故,应在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在报告的同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死亡事故由局安全生产组每月统一上报。

3、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4、公司主管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二、事故报告包括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三、事故报告之后,要跟踪事故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到处理完毕。最后,还要回头检查。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制定出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报告渠道畅通。事故报告力求及时、准确。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由局安全生产组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轻伤、重伤事故,由各部门领导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3、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4、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应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 篇五

一、履职报告的对象

各村和镇直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履职报告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

要决策、部署情况,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情况,制定落实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规划情况,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或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建立安全生产第一

责任、分管责任制度情况,建立层级责任制度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工作责任落实、督查督办、责任追究、考核奖罚制度情况,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纳入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和各项评优评先等情况内容。

(三)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与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制定

和实施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四)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监管人员、经费、装备配置落

实情况等内容。

(五)安全生产投入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资

金、安全宣传教育经费、安全生产奖励资金、事故隐患整改投入、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经费、装备建设经费落实情况等内容。

(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

练,应急救援组织、队伍、装备和设施的建设情况等内容。

(七)事故报告处理与责任追究情况。主要包括各类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

故处理和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等内容。

(八)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镇政府下达的各类事故死亡

人数、重大事故起数、相对控制指标和其他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内容。

(九)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对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

重大危险源及其他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区域、单位或部位、环节的预防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等内容。

(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下一步打算。主要包括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对本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总结和存在薄弱环节与问题的查找梳理情况,对下一工作思路、目标和措施的制定情况等内容。

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篇六

一、指导思想: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环节,也是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为“全力打造中央商务区,全面推进下城区现代化”、“创建全国一流城区”和“创建平安下城,构造和谐社会”确保一方平安的制度保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吸取事故教训,有利于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体现,也是提高安全生产执法能力的具体实践。

二、基本原则:

事故的报告应及时、准确、有序,并按事故报告内容规范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坚持依法查处,按照事故报告属地处理原则。

三、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时间及调查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域的街道或主管部门和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所在的街道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按以下规定报告:

(1)发生死亡2人以上(含2人) ,或者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所在街道或主管部门;各街道和各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由县安全监督管理局牵头,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2)发生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街道或主管部门;各街道或各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由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 所在地域街道或主管部门配合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3)发生重伤1人或轻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街道或主管部门;各街道和各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城区安全监督管理局根据事故情况,成立事故调查组,也可以委托和指定事故发生地的街道或主管部门牵头,事故单位配合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4)发生轻伤2人以下(含2人)的事故, 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街道或主管部门;各街道和各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事故发生地的街道或主管部门牵头,事故单位配合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时上报下城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备案。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续报。(交通、消防事故等,在计算死亡期限内,受伤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的,应及时补报。)事故单位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各职能部门包括交通、消防、质检应每月5日前将上月事故统计表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7.我国企业整合报告制度建设展望 篇七

目前,关于企业整合报告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推广尚处起步阶段,国内在此领域的研究更是近乎空白。本文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尝试为我国企业实施整合报告制度提出若干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一、统一和协调整合报告法规

IIRC在整合报告信息编制及披露、非财务信息范畴、 关键指标、强制实施以及审计监管等方面,尚未制定出统一的标准。整合报告的目标是整合全部重要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这势必需要IIRC与IASB、IOSCO以及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之间进行多重的沟通与博弈。即使上述国际行业组织达成一致,也需要时日对现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订。上述两个阶段,统一和协调的任务量和难度都相当可观。同样,我国在构建整合报告制度时,也必须高度重视法律、部门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问题。

1. 整合报告法规的统一性。首先,应与《立法法》统一。整合报告的法规制定首先应当按照《立法法》的要求, 增强权限意识,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开展立法,不能涉足国家专属立法权。其次,应与《行政处罚法》统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精神,若企业行为被认定为违法,那么整合报告准则中也应该做出类似裁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整合报告准则的制定,同样需要重视法律法规中申明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再次,应与《行政强制法》统一。作为一种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非自愿限制和处理,《行政强制法》会导致被执行人与执行部门间存在抵触和对立。 这显然可能会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整合报告准则应以倡导、劝说为主,尽量避免或少涉及行政强制内容。最后,与相关专业上位法统一。

简而言之:1做到与横向行政管理体制的统一性; 2避免与相关专业上位法的重复;3关注相关专业上位法处罚的幅度及其适用行为,不能与其相冲突;4维护纵向行政管理体制的统一性。

2. 整合报告法规的协调性。整合报告法规除了要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保持统一,还需要考虑如何与同阶位法律法规相协调的问题。

(1)应尽量保证整合报告法规与现存法规间内容不重复、规定不冲突。由于整合报告的信息包括财务与非财务等众多信息,信息与信息间的交叉或重复在所难免。有关整合报告法规在涉及现有多种法规时,应尽量保持表述方式和规定的一致性,以免损害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法规执行的依据不一致性。

(2)在制定法规的技术过程中,应当掌握表述方式的方法与原则,力求统一与规范。不同法规的制定往往由多个部门或者组织完成,对相同或相近的问题,经常出现不同的表述方式。因此,在整合报告法规制定过程中,应当尽量保持表述方式的连续性和一致性,以便为提高整合报告法规质量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3)整合报告的信息中包括了有关政府行政监管部分,后者在监管过程中会颁布相关的便于其自身管理的行政管理规定。在制定整合报告的有关法规过程中应该注意与政府监管部门保持一致性。

二、编制企业整合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1. 编制企业整合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的必要性。当前, 世界各国关于整合报告的研究和推广方面都才开始起步,即使世界率先施行上市公司强制发布企业整合报告的国家——南非,其企业整合报告信息披露指引亦有相当大的改进空间。我国会计理论界对整合报告的研究还处于跟随阶段,对整合报告的框架建设更是鲜有贡献。不过,整合报告在各国都是实践推广走在理论研究前面。我们应在集中力量消化、吸收现有整合报告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整合报告试点工作。

先行企业的经验表明,编制整合报告指引至关重要。 先行企业编制并发布整合报告,大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不过,实践中由于缺乏系统指导, 部分整合报告试点企业在信息披露内容、披露程度甚至披露格式上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我国企业参与国际试点工作的最主要目的在于探索中国特色的整合报告实现路径。为了便于总结我国企业整合报告实施得失,为后来者提供经验借鉴,我国应着手编制系统的整合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并适时推出。

2. 编制我国企业整合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的初步构想。结合我国国情,现阶段我国“企业整合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部分内容:

(1)明确指引的目标和依据。制定该指引的主要目标是指导并规范企业(主要是上市公司)整合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切实保证整合报告信息披露质量,保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而指引的相关依据应包括《证券法》等法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部门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环节应重点考虑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和统一。

(2)整合报告的内涵、适用范围和披露责任。主要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主线,阐述企业整合报告的准确内容及可能效果,明确指引的适用范围和企业的披露责任。有必要指出,该指引仅仅是指导整合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鼓励企业根据自身条件,自愿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及程度。

(3)披露原则。IASB曾提出整合报告的三个质量特征:相关性、可靠性和简明性。此外,IIRC在描述整合报告目标时也曾提出清晰性、简明性、综合性和可比性等方面的信息质量要求。笔者认为,在制定整合报告原则时,在确保重要性、可靠性、相关性和可理解性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应突出两点:1整合报告披露的信息必须具有全面的、精要的、一致的特征;2整合报告应着眼于前瞻性,充分反映企业长期的价值创造能力。

(4)披露的内容。我国应抓住各主要经济体同处起跑线的机遇,在整合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上执行高标准。我国建立的整合报告框架应该至少包括:企业商业模式、财务状况、环境、战略目标、公司治理、经营业绩和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内容。换言之,整合报告框架应该将这些要素进行内容整合、列示和介绍,清晰地展现这些要素相互间的联系。

坦言之,我国目前推行整合报告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我国的整合报告制度该如何设计和建立,是改进现有年报还是单独设计和实施整合报告,我国整合报告应该如何保持与国际趋同,是否需要建立整合报告评价指数,整合报告是否需要建立编制规范,整合报告中的哪些内容属于自愿披露,哪些内容属于强制披露,整合报告采用何种媒介披露,如何实现传统信息披露方式与互联网的有效协同与相互利用……这些也是我们将来研究的方向。

三、构建我国企业整合报告监管体系

1. 落实政府监管一体化。由于整合报告覆盖了财务、 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四个维度的信息,在现实监管过程中需要多部门的协调和统一,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监管漏洞”或“监管重叠”。为此,推动企业整合报告的监管一体化,将有利于提高整合报告的信息披露质量。

整合报告涵盖信息的多样性,对整合报告的质量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监管环境对财务信息监管而言已经较为完善,不过,就整合报告中的非财务部分的信息披露而言,既缺乏有效的官方监管,也没有对信息质量进行评判的市场机制。由于整合报告中的非财务信息在披露过程中可能存在较大主观性,其可靠性与真实性也难以得到有效保证。与此同时,整合报告的信息多样性对监管部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消除监管上的盲点,对于整合报告监管过程需要多个相关部门的协调与统一,即整合报告的监管一体化。所谓的整合报告监管一体化,即在整合报告信息披露监管的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需要包括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证券管理机构、环境保护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的共同参与,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整合信息披露的质量。同时,即使在监管规定能实现统一与协调之后,还会面临是新建统一整合性监管机构进行全面监控,还是选择多个部门分别对报告不同模块分开监管等问题。为避免重复报告或加重企业负担,这些部门在现实监管执行过程中应该选择统一口径、方式,协调各自的职能,以达到整合报告的设计目标。

2. 鼓励社会和市场监督。在落实整合报告的监管一体化过程中,还应注意借助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全面提高对整合报告的信息监管力度。

(1)可考虑扩展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范围。对于财务报告信息的审计而言,注册会计师仅需要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整合报告进入实施阶段后,将给注册会计师提出如何就非财务信息进行鉴证的难题,这对于注册会计师乃至整个行业都是个不小的挑战。由于非财务信息多元化和难以计量的特点,将对注册会计师的知识面以及专业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也会加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容易引发相关审计责任问题。同时还需要加快注册会计师行业非财务信息相关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完善整合报告的审计鉴证体系。

当然,整合报告的审计业务也会促进报告审计鉴证体系的发展。在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整合报告进行系统、整体、实质的客观评价的同时,注册会计师也可以借此机会,系统全面地掌握相关知识,提高对非财务信息的鉴证能力,防范审计风险。

(2)通过机构投资者打造动态监督与反馈机制。投资者是资本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成熟而理性的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更是构成有效市场的中坚力量。大量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的存在,有助于反映各利益相关者的信息诉求,推动企业加速整合报告编制发布工作,形成动态监督和反馈机制。虽然当前我国机构投资者总体而言还称不上理性、成熟,但我们应未雨绸缪,高度重视培育运作良好的机构投资者,早日实现企业整合报告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督和反馈机制。应借鉴新兴经济体证券市场经验,扩大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配额(QFII),鼓励国内券商积极与境外机构投资者展开多方位的合作,进而提升国内投资者的成熟度和理性度。

8.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篇八

一、年度报告制度概述

(一)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的产生

2010年7月13日,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高检院提出要在每年年底对职务犯罪的发案情况、特点规律、原因和发展变化趋势,以及制度上、体制机制上存在的缺陷、漏洞作出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惩治措施和预防对策,形成年度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报告。

2010年10月27日,曹建明检察长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正式提出,“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及时研究职务犯罪发案态势和预防对策,每年形成综合报告提交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参考。”

2010年11月,在全国各省级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会议上,高检院就年度报告制度逐一征求了各省级院的意见和建议,对此项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组织调研组走访各级检察院,对年度报告制度进行专题调研,督促此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為抓好和推动各地能够高质量地完成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2010年12月1日,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年度综合报告制度高级研讨班召开,专题讨论如何建立“年度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报告制度”并高质量完成年度报告。

(二)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特点

全局性。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制度,旨在更加重视对一县一市一省,甚至全国一个时期职务犯罪发生特点、发案规律、犯罪原因及发展变化趋势的深入分析,反复发生的问题从规律上找原因,普遍发生的问题从机制上找原因,深入研究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体制性原因和机制上漏洞,寻求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办法,提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体制机制改革、政策调整、制度健全、法律完善和社会管理创新等具有全局意义的防治对策。

系统性。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在广泛收集犯罪信息、深入开展预防调查,深刻剖析典型案件的基础上,把发案特点、规律、动向分析与行业、部门、岗位的工作运行体制机制和规章制度研究结合起来,通过归纳、比对等科学的分析方法,查找体制机制和规章制度方面的漏洞与缺陷,把零散的经验总结到一起,避免一般化和表面化,更有层次,更有高度。

前瞻性。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制度要求检察机关针对职务犯罪发展变化的情况、趋势和易发多发领域、类型、部位等进行预警预测,有利于推动工作模式由“亡羊补牢”式向“未雨绸缪”式发展。

实用性。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的开展,为决策层提供一手的、鲜活的参考资料,有利于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全面掌握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规律、变化趋势,从总体上研究部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完善现行体制和制度提供很好的建议,有利于建立完善各系统、各行业内控机制,推动系统性地落实预防措施,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三)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的意义

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推行以来,引起了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部门的重视,动员了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大预防,推动了预防成果的转化应用,提高了预防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扩大了预防工作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二、提高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质量,筑牢金字塔的核心力量

(一)加强预防部门队伍建设

提高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质量,抓好自身建设尤为重要。为建立一支有素质、有能力的预防职务犯罪队伍,我院一是加强组织建设,把政治强、业务精、具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工作经验的优秀干部充实到预防部门的领导岗位,选配熟悉政策法律和办案业务,综合能力强的人员充实预防队伍。二是强化侦防一体化建设,根据基层院人少事多的特点试行一人多岗制,实现干警在反贪、反渎部门和预防部门兼职,更好地促进了预防部门与侦查部门的联系配合。三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坚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和“四个在心中”,始终保持预防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做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榜样。四是加强能力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素能培训、岗位练兵,提高预防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打造一支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正确的法治理念,具有对社会发展形势的洞察能力,对法律政策的综合运用能力,对职务犯罪变化趋势的分析能力,对预防对策措施的研究能力和对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的动员能力的预防队伍。

(二)改善日常工作习惯,注重平时积累

抓好日常性基础工作对提高报告撰写质量和效率十分重要。没有平时的积累,要拿出高质量的综合报告是不现实的。抓好基础工作,一是提高犯罪嫌疑人“悔罪”等材料的获取水平。要通过侦防一体化的深化,把获取悔罪材料作为侦查部门的重要预防职责进行落实。这既是克服犯罪嫌疑人翻供、巩固证据的要求,也是庭审揭露犯罪、宣传法制的需要,更是开展警示预防的重要素材。侦查部门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注重对其犯罪思想演变、原因、动机等方面的讯问,并在案件侦终后,及时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材料移送预防部门。这可以对综合报告的撰写,特别是分析犯罪主客观原因提供最直接的资料。二是提高对侦查终结案件分析的水平。坚持“一案一分析”,反贪、反渎部门侦查的每起案件材料都要归类到预防部门,而且每起案件结束后,侦查部门、预防部门都要做分析。针对一个时期或某一类型案件,预防部门每隔一段时间还要作出分析报告。

(三)树立大局观念

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的落脚点是提出防控措施和预防对策,以供决策参考,我院自觉将预防工作融入惩防体系建设,提高综合报告的广度和深度。自觉将预防工作融入党委中心工作的大局。只有关注党委中心工作,思考和撰写综合报告,提出的对策和建议才能及时转化为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服务好中心工作。

(四)完善基本内容,提高报告的可读性、感染力和说服力

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基本内容应大体包括职务犯罪性质、危害和总体状况,职务犯罪特点、原因、规律等。对职务犯罪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研究其滋生的背景、条件和危害,提出相应的对策等。同时,年度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一般概念,开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简要情况、主要做法、经验、成效以及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改进意见。笔者认为,其基本内容应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第一,职务犯罪的总体状况。这是年度报告的重要前提,也是供党委、人大、政府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之一。总体状况包括职务犯罪发案和查处情况、罪名分布情况、犯罪动机和特点等情况。

职务犯罪发案和查处情况。内容包括: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重点,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数、提起公诉数,查处不同级别国家工作人员数和年龄、文化、职务、政治面貌分类数,追缴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数,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数。查办大要案数,这可以考察和衡量职务犯罪严重程度,大案是数额指标,要案是级别指标。立案侦查数、提起公诉数、挽回经济损失数、查处大要案数可与上年度对比,并标明百分比。本地区易发、多发案件的查处情况要作为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反映,并标明有关数字和百分比,同时列举少量有代表性的重大典型案例,这样更有说服力。

职务犯罪罪名分布情况。要注意按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范围,依照贪污贿赂类、渎职类、侵权类三大类案件列举不同罪名,并标明此类案件的百分比,以及涉案人员、年龄、文化、身份等不同层次的分布情况。从检察机关近几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看,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数量约占查办贪污贿赂类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这些年贿赂案件呈上升趋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案件约占查办渎职侵权类案件的一半以上。诸如此类案件罪名分布应以数字形式交代清楚,有关数字可与上年度对比并标明百分比。

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通过对办理的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和概括,指出职务犯罪的特点。比如:职务犯罪要案数量上升,犯罪金额不断增大,领导干部尤其是中高级干部卷入犯案;党政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职务犯罪突出,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系统职务犯罪增多;职务犯罪窝案、串案多发,团伙犯罪、单位犯罪突出;职务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一把手”犯罪、秘书犯罪、“家族化”犯罪、“低龄化”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结合、贪官外逃等,这些都是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应写入年度报告。

第二,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与危害。职务犯罪主观原因是职务犯罪的内在动因,系包括动机、心理、激情等内容的复合体。诸如轻视学习、放松改造,素质不高、道德低下,崇拜权力、讲究特权,个人主义、私利当头,贪图享乐、权色交易,心理失衡、铤而走险等。而管理漏洞、权力“寻租”,制度不全、监督无力,腐败文化、乘虚而入,重视打击、轻视预防,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这些都是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在年度报告中,应结合本地实际分析有关职务犯罪原因,从中寻求解决办法。

职务犯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和政府的廉洁性,此类犯罪背离社会公平正義,波及公众工作和生活,危害性极大。一是破坏国家公共管理职能,影响政治稳定;二是破坏法治建设,危害法治基础;三是危害正常社会关系和社会公正;四是败坏社会道德和良好风俗,降低道德水准等。这些都可以视情况写入年度报告,还可以根据本地易发、多发职务犯罪情况对危害状况进行专门阐述。

第三,职务犯罪防治对策。科学地、有针对性地提出职务犯罪防控措施和预防对策尤为重要,这是年度报告的内在要求和根本目的。在年度报告中,一要从宏观方面有针对性地对职务犯罪情况提出预防对策。比如:从职务犯罪预防的指导思想、综合治理、基本原则、工作机制、职责划分以及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二要从微观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三要从行业或领域,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金融、国企、建筑、交通、教育、医药、卫生、农村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领域,对职务犯罪提出预防对策。四要根据本地区易发、多发职务犯罪情况,有重点地、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控措施和预防对策,使年度报告更具有深度和广度,更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五)明确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的写作要求

年度报告要论证系统,逻辑严密,摆事实,讲道理,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使之成为科学决策的可靠资料。因此,一定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占有素材,精心提炼主题,并在此基础上注意写作技巧,做到层次清楚,条理分明,先后有序,详略得当,联系紧密,层层深入,真正使年度报告具有鲜活感和生命力。

三、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上报区委,争取党委支持,构建金字塔的顶部力量

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强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当前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要主动地经常地向党委汇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大部署、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争取党委加强领导,依靠党委领导动员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依靠党委领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靠党委领导取得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机构编制、经费、设施、装备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支持。

2011年7月,我院向区委政府报送了职务犯罪预防年度综合报告。该报告得到了区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的重要批示。根据区委张椿林副书记指示,我院将报告发送至全区50个区直机关单位,推动了在党委领导下,社会大预防的有效开展。

四、转化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成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形成金字塔的主体结构

年度报告在对检察机关全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全面收集整理的基础上,系统分析职务犯罪的发案环节特点、原因规律、趋势变化,最终落脚点是提出具有全局性的防治对策,为党委政府从总体上研究部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参考,是推动各职能部门、系统行业建立完善内控机制,落实预防措施,加强廉政建设。我院在提高年度报告质量的基础上,着力强化年度报告的转化效益,提高预防工作的社会综合效能。

一是通过党委领导下的多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信息交流沟通,形成多方协商、启动迅速、共同研讨、联合调查、联手预防的社会预防格局。

二是提高检查建议的运用和管理水平,通过检察建议方式转化年度报告成果,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第一,针对发案单位的管理漏洞,及时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我院在查办区保险事业管理处原副主任贪污社保基金190余万元大案的同时,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了设立专职基金管理监督机构、建立重要岗位轮岗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检察建议,有效促进了规范监督社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消除了该项资金使用的安全隐患,从而确保了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第二,针对区域重点问题进行查析,以建议促管理。发展新农村建设是我区实现“一区四化”的重要战略之一,农村的“三资”管理是我区的重点问题,我院与区纪委、监察局、农牧局联合组成专项调查组,采取听取汇报结合实地检查、查阅账目结合核对实物的方法,对全区三个镇99个行政村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监督和调查。经查,“三资”在财务管理、使用及民主监督方面存在诸多的管理问题和漏洞,对此,我院及时向各镇、村发出检察建议,帮助镇、村建立起在思想、制度、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防线,规范了“三资”管理,确保了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从而维护了我区的和谐稳定。第三,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创新机制,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院在《关于在中共山海关区委党校创建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的调查报告》基础上,向区委发出了与区委党校联合创办“山海关区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的建议,得到了区委的批准和高度重视。我院通过对区政府近三年采购情况的预防调查,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在全区政府采购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准入制度的建议,得到了区政府的重要批示,并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决定,要求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并以此作为参加投标的必备文件之一。

三是加强预防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我院着力强化预防工作的干预性,对一些整改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督促落实,必要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宣传工作,夯实金字塔的底层基础

我院坚持预防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以年度报告为素材,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平台加大预防工作的宣传力度,一是通过宣传动员与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促进权力的规范运行,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二是在开展预防宣传活动的同时,通过专访和阅卷调查等形式,了解公众对职务犯罪状况的看法,了解公众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评价,征求他们对惩治和预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争取他们支持和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综合报告制度是高检院为推进新形势下检察机关预防工作创新发展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我院尝试构建“金字塔”模式,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争取群众的参与、各有关单位的配合、党委领导的支持,多层次、多角度、立体化地执行这一制度,有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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