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IPO过程中税收问题(共7篇)
1.论企业IPO过程中税收问题 篇一
企业IPO审核过程中涉及到刑事案件的案例
【案例评析】
1、在众所周知的背景环境下,在IPO过程中遇到的刑事案件会越来越普遍,这里既包括跟单位相关的情形,当然更多的是跟公司相关人员的情形。尽管IPO上市规则不论对于公司还是人员的刑事犯罪行为是否影响IPO条件,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以前实践中处理的经验不足以及参考的案例不多,导致实践中遇到这样的问题还是会觉得比较头疼和麻烦。
2、IPO首发办法对于公司涉嫌范围的条件规定是:不得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是:不得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创业板对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小兵对于IPO涉及刑事处罚的情形也没有非常丰富明确的处理经验,根据现有一些案例的情况,现对一些思路简单总结如下:
(1)关于公司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形。这个问题如果发生那么对于IPO的影响还是非常重大的,①如果在审查过程中,那么不得IPO;②如果已经审计完毕并进行了处罚,那么处罚完毕三年内不得IPO;③如果其他案件涉及到公司,但公司目前还没有进入刑事司法程序,那么也需要对这个问题进行定性并明确发表意见(必要的时候需要外部机构发表意见)。(2)关于人员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形。①如果人员已经进行刑事审查阶段,不得担任董监高。②如果人员已经被处罚,那么还需要关注公司法147条的相关规定。③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董监高被处罚,可以通过调整董监高的情形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如果实际控制人存在处罚,那么如果变更实际控制人则会涉及到运行时间问题。
【案例情况】
一、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审会在问询问题中重点关注到:发行人两位股东曾因侵犯商业秘密被刑事处罚。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目前正在生产销售的GBIC光模块产品与该等股东侵犯商业秘密罪所涉及的技术或产品存在哪些不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发行人的GBIC光模块产品不存在重大涉诉风险的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
1、刑事处罚情况
2004年11月4日,胡学民因侵犯商业秘密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至2005年6月5日止)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日,黄晓雷因侵犯商业秘密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至2005年1月24日止)并处罚金10万元。
自成立以来,公司从未生产涉诉产品,不存在涉诉风险。
GBIC是光模块行业多源协议定义的标准产品,同期有Finisar等多家国内外企业在生产,各家都有不同的电路方案。根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4)高新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光玉科技生产和销售的涉诉GBIC产品所采用的电路方案为双芯片MAXIM3286 MAX3268方案。公司自成立以来未生产当时的涉诉产品。公司现在所生产的GBIC产品采用的电路方案为单芯片M02095方案,能够兼容长、短距离传输,满足宽电源应用,而不是涉诉的双芯片MAXIM3286 MAX3268方案。2012年,公司GBIC产品的技术方案通过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并取得专利号为“ZL201220082610.7”的实用新型专利;同年,公司GBIC产品通过了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鉴定证书编号为川科鉴字【2012】第139号。随着光模块产品的升级换代,GBIC产品已经逐渐被淘汰。目前公司GBIC产品仅有少量生产和销售,主要用于老客户原有设备的维护。
公司目前正在生产销售的GBIC光模块产品与胡学民和黄晓雷侵犯商业秘密罪所涉及的技术或产品不同,发行人的GBIC光模块产品不存在重大涉诉风险。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涉及的其他情况
由于受到刑事处罚,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黄晓雷在2010年1月24日之前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胡学民在2010年6月5日前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09年3月,光盛通因未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检被成都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时任光盛通法定代表人廖学刚对此负有个人责任。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廖学刚在2012年3月18日之前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1)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该等董事委派行为发生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并准予登记;(2)上述情形已于2010年8月2日股东重新委派董事时消除,报告期内廖学刚未担任发行人董事,胡学民、黄晓雷的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合法有效;(3)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委派廖学刚、胡学民、黄晓雷为董事的法律后果为该委派无效,且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05年修订)未将上述董事委派无效的行为列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项;(4)相关主管部门未就上述情形对发行人或相关个人作出任何行政处罚;(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6)廖学刚、胡学民和黄晓雷已出具书面承诺,若发行人因历史上的董事委派行为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7)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持续稳定,上述情形未对发行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公司历史上的董事委派行为不会受到行政处罚,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均合法有效,该等事项不会对公司规范运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二、新天然气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明再远曾于1999年受过刑事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1、实际控制人明再远曾受刑事处罚的案由
根据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4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编号:(1999)德刑终字第89号),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作为明再远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决的依据:1996年12月至1997年1月初,德阳市物资局金属材料公司业务员卢某某因欠德阳旌银典当行借款,在旌银典当行向其催收借款时,便要求旌银典当行的邓某某联系用武汉的大额定期存单抵押贷款,以还借款。邓某某同农行工作人员胡某某找明再远联系贷款,明再远提出要派人到武汉核实存单真伪,便安排廖某某与胡某某到武汉核实有无存单、存款,并索取存款银行承诺书。1997年1月7日,廖某某、胡某某到武汉,后在卢某某等人安排下,查看了黄石市科技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和承诺书以及湖北腾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两张各500万元的存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董事会决定书,但未核对存单底单和考查腾达公司实情,于1997年1月11日返回德阳。1997年1月13日上午9时许,明再远、廖某某与信用联社营业部主任黄某某研究后,决定以腾达公司两张各500万元的存单作质押,贷款800万元给卢某某,卢某某以德阳市福利金属材料公司的名义在信用联社营业部办理了贷款手续,约定利率16.08‰,还款时间1997年12月20日。贷款到期后未能收回。公安机关鉴定两张用作质押的各500万元存单上的印章及承诺书上的印章属伪造。1997年3、4月份,德阳丝绸公司职工敬某与卢某某多次找明再远要求贷款,称到武汉存高息,吃息差。明再远要敬某组织资金存入信用联社,才能按比例放贷。敬某、卢某某便从成都、重庆等地组织1,700余万元资金存入信用联社营业部。1997年5月12日上午9时许,明再远主持召开社务会,参加人员有廖某某、李某某等人,会议决定向敬某发放贷款1,400万元,派廖某某、李某某及信贷员袁某带汇票与敬某、卢某某到武汉,将1,400万元解汇后,存入武汉农行营业部,存款名称:四川德阳市中区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将存单带回作质押。联社营业部信贷员在办理贷款手续时,有意将汇票的收款人写成信用联社营业部,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400万元,用途为购货,利率11.76‰,还款时间1998年5月11日。当日下午,廖某某、李某某与袁某带1,400万元汇票同敬某、卢某某等人乘飞机到武汉。1997年5月13日廖某某、李某某等人到银行解汇时,因汇票收款人为单位,未能解汇。14日廖某某、李某某与敬某、卢某某返回德阳,向联社副主任米某某、李某某汇报未解到汇,后决定重办汇票,将收款人改为敬某。15日下午,李某某,袁某同敬某先到武汉,16日分别同敬某等人将1,400万元解汇,存入敬某临时账户。廖某某、卢某某到武汉后,17日,廖某某、李某某、袁某在敬某、卢某某等人安排下,在武汉办理了一张1,400万元的大额存单,户名为敬某,存单上签章单位是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信用社新沟桥分社。存单被带回德阳作质押。贷款到期后,信用联社营业部未能收回。公安机关鉴定1,400万元存单上的印章属伪造。明再远、廖某某违反《贷款通则》及有关贷款管理制度,向卢某某发放贷款800万元未能收回,造成特别重大损失;1997年5月,明再远、廖某某、李某某违反《贷款通则》及有关贷款管理制度,向敬某发放贷款1,400万元,致1,300余万元不能收回,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2、实际控制人明再远曾受刑事处罚的判决情况和执行情况
根据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4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编号:(1999)德刑终字第89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1日作出的《刑事裁定书》(编号:(2001)成刑执字第741号)及明再远和明再富的确认,明再远曾任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在“明再远、廖某某、李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中承担领导责任,因违法发放贷款2,200万元,其中2,100余万元未能收回,被判处违法发放贷款罪,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万元。明再远于1998年6月被羁押,因记功7次奖励,于2001年3月获假释,并于2003年6月假释考验期满,刑罚执行完毕。
3、违法发放贷款的去向
根据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4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编号:(1999)德刑终字第89号),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述违法发放贷款中的800万元贷款由卢某某还旌银典当行借款220万元,汇往武汉500万元,转入卢某某临时账户80万元。
根据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1999)德刑初字第34号),敬某、卢某某犯高利转贷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四年,继续追缴犯罪所得。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述违法发放贷款中的1,400万元由敬某转至 “武汉泰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后,敬某和卢某某收取了武汉泰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浩公司”)高息387万元,支付联社10万元利息后,余款被二人共同挥霍,公安机关最终追回赃款、赃物约70万元。泰浩公司(注册号:61657459-8)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58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赵强,住所为桥口区解放大道368号2号楼。营业期限自1996年8月21日至2000年8月21日,案发时的股东为赵强、卢某某和董某。泰浩公司已于2000年11月1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腾达公司(注册号:4200001100679)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唐志勇,住所为湖北省黄石市湖滨路128号一楼,营业期限自1996年10月25日起。腾达公司已于1998年10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4、违法发放贷款的去向与明再远的出资来源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由上述《刑事判决书》可见,法院没有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的去向与明再远有关联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如果明再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贷款通则》及有关贷款管理制度,与卢某某、敬某等人共同编造贷款手续,骗取信用联社营业部贷款,并将该贷款非法占为己有,则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违法发放贷款罪。如上所述,经公安机关侦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实认定,明再远违反《贷款通则》及有关贷款管理制度向相关当事人发放贷款,但均未认定明再远与违法发放的贷款去向有关联关系。综上,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上述《刑事判决书》及对出资来源的核查,明再远违法发放贷款的去向与其对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的出资来源无关。
三、雪峰科技
报告期内,发行人原董事长李长青、原副总经理陈明邡因受贿被处以刑事处罚。
1、李长青、陈明邡涉嫌经济犯罪被处以刑事处罚情况
根据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访谈记录,陈明邡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于3月23日执行拘留,2013年4月8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对陈明邡执行取保候审;2014年5月15日,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明邡受贿罪,判决没收违法所得6万元,有期徒刑3年,缓期执行3年;2014年8月9日,保荐机构对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进行访谈,确认陈明邡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根据对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的访谈记录,李长青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3月23日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对李长青执行拘留,2013年4月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2月24日,保荐机构对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访谈,李长青涉嫌犯罪案件正在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审查起诉阶段;2014年8月9日,保荐机构对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进行访谈,确认李长青案涉嫌受贿一案已于2014年3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于2014年5月27日开庭审理,2014年9月1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长青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追缴受贿所得人民币57万元、港币5000元、美金3000元,上缴国库;判决后李长青提起上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日,该判决已生效。
2、李长青、陈明邡涉嫌经济犯罪对发行人的影响
2013年3月,发行人原董事长李长青离任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发行人原副总经理陈明邡不再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职务,经新疆国资委提名,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决议补选邵明海、李保社为发行人董事。
经核查,李长青、陈明邡离任前系接受新疆国资委推荐并经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即为新疆国资委控股企业,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大战略方针、中长期规划均经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由发行人管理层执行战略方针、规划的实施,同时发行人管理层主要来自发行人及新疆国资委推荐人员,均在发行人处工作且担任管理人员多年,一直比较稳定;且发行人建立了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且运行良好,重大事项经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因此李长青、陈明邡的离任不会对管理层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战略方针、经营决策不会因此发生重大变化。另一方面,本次增补加入发行人管理层的李保社、邵明海亦来自发行人及新疆国资委推荐,李保社2009年初至2011年曾担任发行人董事,后一直担任发行人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邵明海2002年6月以来历任发行人总经理助理、投资规划部部长、销售部部长等职务,本次管理层增补后,管理层团队仍将继续保持发行人战略方针、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未导致发行人在整体经营管理上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自1958年新疆煤矿化工厂成立至今已逾50年,业务上一直保持相对独立运作,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从事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等民用爆炸物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流通)、运输,以及为客户提供爆破工程的整体解决方案等相关服务,发行人作为疆内两家炸药生产企业之一,客户主要为新疆地区各地持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资质的民爆流通企业及大型矿山等工程企业,主要供应商也保持多年合作,原材料供应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行人的民爆产品执行按照国家民爆行业指导价确定的价格,公司生产经营不依赖于个别核心人员。
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综合李长青、陈明邡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李长青、陈明邡离任后发行人的经营决策及内部管理以及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行业属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李长青、陈明邡离任及涉嫌犯罪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管理层重大变化,发行人战略方针、经营决策不会因此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发行人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一直保持连续和稳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所发生的变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变化。
3、其他重要事项
2013年3月19日,陈明邡向公司提交辞职信,辞去董事、副总经理职务,2013年3月20日,李长青向公司提交辞职信,辞去董事长职务。
根据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访谈记录,陈明邡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于3月23日执行拘留,2013年4月8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对陈明邡执行取保候审。2014年5月15日,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明邡受贿罪,判决没收违法所得6万元,有期徒刑3年,缓期执行3年;2014年8月9日,保荐机构对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进行访谈,确认陈明邡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根据对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的访谈记录,李长青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3月23日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对李长青执行拘留,2013年4月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2月24日,保荐机构对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访谈,李长青涉嫌犯罪案件正在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审查起诉阶段;2014年8月9日,保荐机构对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进行访谈,确认李长青案涉嫌受贿一案已于2014年3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于2014年5月27日开庭审理,2014年9月1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长青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追缴受贿所得人民币57万元、港币5000元、美金3000元,上缴国库;判决后李长青提起上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日,该判决已生效。
2014年5月,公司董事会秘书赵海涛因个人发展原因辞职,发行人于2014年6月1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更换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聘任周春林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发行人与赵海涛于2014年6月20日签署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赵海涛于2014年7月起担任江南化工副总裁。
2013年11月26日,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向公司出具《关于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接萨尔达坂乡投资转让款债务的函》,乌鲁木齐县政府的付款义务由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接,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转让款6,920.18万元,2015年2月,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6,920.00万元。
本期公司控股子公司雪峰爆破与新疆苏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合同,根据拆迁补偿合同约定雪峰爆破将原在建工程核算的非经营性的长期资产共计519.40万元全部移交至新疆苏星置业有限公司,新疆苏星置业有限公司向雪峰爆破支付520万元补偿金,另长期资产对应的土地已通过招拍挂的方式由新疆苏星置业有限公司摘牌作为地产开发项目,待开发项目建设完成后,以实物补偿方式将1800平方米房产补偿给雪峰爆破,本期雪峰爆破与新疆苏星置业有限公司关于补偿的房产进行了交接。
除此之外,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需要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2.论企业IPO过程中税收问题 篇二
一、民营快递企业IPO过程中的财务问题
1、融资困难, 资金严重不足
就目前来说, 我国的民营快递企业虽然发展迅速, 但是,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 担保难和融资难依旧成为企业上市的主要制约因素。对于民营快递企业的发展, 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并未向其倾斜, 导致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长期处于不利的地位。同时, 银行受行政干预和传统的观念影响, 对于民营企业的贷款并不热衷。再加上国内没有健全的中介机构, 为民营快递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担保机构缺乏。基于上述原因, 民营快递企业很难开展大规模的担保业务, 对于企业的融资造成一定程度的障碍。如果在企业发展过程中, 出现信用风险, 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不能够及时有效的抵御风险, 最终使企业陷入困境。对于民营快递企业来说, 大多数依靠政府的财政资金作为企业的担保基金, 而地方性的财政担保基金多呈一次性, 没有有效的企业资金补偿措施。
2、投资能力较弱
一般来说, 民营快递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通过银行与市场上其他的金融机构, 但对于民营企业来说,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或者投资比较困难, 即使成功获得了银行的支持, 其中高昂的贷款利率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民营快递企业的经营成本。这也是企业投资资金缺乏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于企业本身来说,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 过于追求短期目标。由于民营企业自身的规模不大, 投资和贷款的比例在企业发展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大, 其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高。因此, 在民营快递企业发展中, 普遍存在着尽快收回企业投资的现象, 而对于扩大企业自身的规模并不积极。
3、财务控制薄弱
(1) 资金闲置。在民营快递企业IPO过程中, 部分企业认为抱持着资金是企业发展的唯一源泉, 因此, 在企业的发展中, 造成了企业现金闲置, 没有使企业的资金及时有效的参与到企业的经营运转过程中。除此之外, 一些企业在资金的使用中, 没有做好周密的安排计划, 造成不动产购置过多, 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经营运转所需的资金量, 很容易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
(2) 资金回收困难。部分民营快递企业的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十分缓慢, 进而导致企业资金回收过程的困难。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未采取严格有效的资金赊销政策, 同时, 在收账款时, 没有制定有效的催收措施, 最终导致呆账的形成或者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兑现。
4、管理模式僵化, 管理观念陈旧
通常, 民营快递企业所采用是经营权和所有权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 对于企业来说, 经营者就是投资者。这种经营模式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工作带来负面影响。民营快递企业属于私营、个体的性质, 在部分企业中, 高层企业领导者的集权现象十分严重, 再加上部分领导者对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知识和理论方法缺乏研究和认识, 造成越权行事, 职责不分的现象, 最终导致所获得的会计信息不真实, 财务监控不严, 进而造成财务管理工作的混乱。
此外, 部分民营快递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管理素质和管理能力较差, 没有先进科学的管理思想促进企业经营理念的更新。部分企业管理者由于自身的原因, 缺乏现代化的企业财务管理理念, 不能及时的将企业的财务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有效机制中, 最终导致企业的财务管理不能够正确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解决民营快递企业IPO过程中财务问题的措施
1、完成上市前综合评估
对于民营快递企业来说, 企业的上市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企业投资项目相比较, 项目的前期调查论证、组织实施和研究调查评价是企业上市的基本步骤。同时, 在企业上市准备的前期工作中, 由于不同的企业上市, 企业将要承担的风险、所选择的渠道以及所要做的准备工作都有所差异, 因此, 要对于企业上市的地点、上市的市场以及企业上市的主要途径都要有明确的分析和研究。只有对其经过的专业综合评估, 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拟上市企业在本风险和成本可以控制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正确的运行操作。
对于上市企业来说, 发动组织大量工作人员, 同时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准备上市工作, 对企业的实力有较高的要求。所以, 在民营快递企业上市过程, 为了确保上市的成功, 企业要全面分析上市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准备工作的问题, 全面研究、分析, 最终通过审慎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在意见通过之后, 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上市团队的各种准备工作。
2、做好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对于民营快递企业来说, 做好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是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财务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作为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方式, 公司合并分立不仅能够帮助完善企业的整体治理结构, 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 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还能够实现企业的资源整合, 进而实现民营快递企业形成集约化、规模化的经营方式, 最终推动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同时, 要重点做好企业合并分立的登记, 这既是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 同时也是民营快递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企业合并分立能够加快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促进企业的重组和兼并, 同时能够实现企业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在此基础上, 国家各级工商行政部门要从国家的经济战略的高度出发, 把支持和服务公司合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 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准入职能作用, 坚持依法行政与服务企业发展有机的统一, 更加自觉, 积极, 主动地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民营快递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多不胜数, 再加上在国内市场环境中存在着各种财务、法律、税收、历史沿革和公司治理等历史遗留问题, 这些问题在后期处理的过程中难度相当大。所以, 民营快递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前提下, 要在企业上市财务顾问的帮助下有步骤、有计划地预先处理好一些上市过程中可以预见的问题, 在此过程中, 也可以增强策略股东、保荐人、监管层和其它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心。
3、选择并配合相关中介机构
在民营快递企业发行上市时, 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对其影响至关重要。在企业尚未整改到上市要求的条件之前, 需要聘请企业专门的财务顾问进场, 与企业一道就各类股权问题、经营问题、债务问题、资产问题等做全面的清理。到企业经营业绩达到上市条件后, 其他中介机构,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也会陆续加入。而此时, 财务顾问的角色相当于统筹调度和甲方监理的角色, 将各中介机构的工作调配得当, 以最快速有效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
4、加快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建设
必须高度重视民营快递企业的信用评估体系建设。首先, 要建立健全信用评估的法律体系, 这是信用评估行业健康成长的基本保证。其次, 建立国家导向与市场导向结合的信用管理机构, 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作用, 推进企业信用评估的市场化运作。最后, 要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评级技术和方法, 规范信用评级业务程序, 科学制定评估标准, 保证信用评估质量。
5、完善相关人才储备
对于民营快递企业来说, 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优秀财务人才对解决其IPO过程中遇到的财务问题也是至关重要的。“以人为本, 重智开发”是现代企业管理的第一理念, 研究, 挖掘, 发挥知识资本整合后的核心优势, 探索、开发、利用智力资本整合后的管理优势, 集中、扩充、增加人力资本整合后的发展优势, 是当前现代企业管理面临的人力资源方面的实质性问题。建立完善的用人机制, 也是推动财务管理实施的重要条件。
三、结束语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 我国的快递企业发展十分迅速。目前, 在国内的快递市场上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局面, 快递市场的竞争呈现白热化的趋势, 而民营快递企业的发展更是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通过对民营快递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财务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民营快递企业的行业竞争力, 进一步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我国的民营快递企业迅速崛起。民营快递占据国内快递市场7成左右的市场份额 (顺丰和四通一达等民营快递企业) , 但民营企业除顺丰是直营模式外, 其他大都以加盟模式运营, 加盟公司管理难度大。而民营快递伴随网购的疯涨业务量大增, 但只有突破管理瓶颈 (如财务管理) 打造核心竞争力民营快递才会有更好的未来。就目前来说, 财务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营快递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本文就民营快递企业IPO过程中存在的财务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营快递企业,IPO,财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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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企业IPO过程中税收问题 篇三
关键词:财务管理;当代企业;最晚纳税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不违反税收法律为前提下,通过对筹资、生产运营、投资、理财等方式,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对于可能的涉税事项进行统筹和计划安排,选定纳税方案,以达到少缴税或者递延纳税的结果,实现企业中财务管理目标的一系列计划和筹措活动。
一、税收筹划的特点及切入点
(一)税收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的目的和过程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这是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前提。税收筹划是按照税法的认定做到减税和延迟纳税的目的,企业当代财务管理中有关税收筹划的实践与理论的发生,也将助于加快税法的不停完善。
2.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性是指税收筹划有着确切的目的,让企业财务管理的终极目的变为可行。税收筹划不可以仅仅限制于绝对减少纳税税额或者个别税种税负的不同,而应考虑整体税负的差异,最好的税收筹划应该是企业整个利益的最大化,而非纳税最少。
3.前瞻性:税收筹划的前瞻性是指税收筹划必须在事情发生前对经营活动的计划进行规划和落实,它能够在事情发生前测算出税收筹划的结果。企业在有些活动发生前就有可以抵税的机会,假如活动已然产生,计税环节、计税依据已然敲定,再谋求少缴或不缴税,则不可视为税收筹划。
4.专业性:税收筹划的专业性不是要由财务、会计专业人士操作,作为第三产业的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税收筹划便应运而生,并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我国现在的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事务所都开展相关税收筹划的咨询、筹划业务,这说明体现了税收筹划朝着专业化发展的要求。
(二)税收筹划的切入点
1.以财务管理环节和阶段为切入点
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每个环节都有相关税收筹划与之相适应。例如,符合税法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享有所得税利益。股息支付自能在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中分配,无法享有所得税效益,因此债务筹资比权益筹资具有节税优势;企业的投资管理阶段,在选择投资设立机构地点时,选择低税率地区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鼓励的西部地区等,可以享受到低税率的税收优惠;企业在经营管理阶段,资产的折旧、成本的计价方法等都会影响到企业当期的损益及当期所得税税额,因此选择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对于企业当期及递延税款有着一定的影响。
2.用企业税收筹划最大空间的税务种类作为进入要点
由于税收实体法将税收分为5类,具体包括了18个主要税种,企业应当尽量选用筹划空间最大的税种来当税收筹划的必要点。税负弹性越大则税收筹划的空间也越大,除了税种的因素,具体税种的税制构成要素也决定了税收筹划的空间,这一般都包括纳税人、计税基础、税率、税收优惠等。
3.以税收优惠政策为切入点
税收优惠即税收减免,是对那些纳税人与纳税方给予勉励和帮衬的那种税法的不一般规定,税法对每个税种正常情况下都给以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减免具体形式包括减税、免税、起征点和免征额等。企业若想享受节税效益,可以适当把持税收优惠条款。
二、当代企业在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目的和基本方法
(一)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目标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想要的结果是经济纳税,即最少纳税、最晚纳税,用来实现税后地利润最大化。
1.税负最小化及纳税成本最低化目标
现代企业对税负最小化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根本原因。纳税成本最低化是指企业在纳税中产生的直接或间接费用的降低会使企业利润增加,从而增加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最晚纳税目标
最晚纳税目标指的是企业经过税收筹划取得晚缴税款的时间价值。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指伴随时间的进程,延迟投放周转和应用的资金价值将所产生加值的成果或者额度,这和货币计量中币值稳定假设相冲突。在货币时间价值的前提下,税法应当处于时时、足额征税的目的,规定纳税人应尽量快的确定收入、延缓计量成本。通过加大当下进入的本金以产生收益,在未来产出无限的投资回报,变相的减少了税收,这便是资金的时间价值的体现。
3.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
税后利润最大化目地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终极目地,企业应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目地,充分考虑现代税收筹划的风险成本等,注意税收政策法规的更行及未来走向,为了能够确保企业持久地获取税收筹划所带来的收益,应当不间断的补充和完善自身的税收筹划方案。
(二)当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税收筹划用的方式有许多,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常用到的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政策法、转让定价法、会计处理法等。
1.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
(1)利用免税。利用免税筹划是指,使企业成为免税人,或使企业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在合规、正当的情况下,使企业免纳税额的税收筹划方法。利用免税的税收筹划方式能免除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可用范围小,并且有一些的危险性。
(2)利用减税。利用减税筹划是指在合规、正当的情况下,使企业减少应纳税额从而直接节税的税收筹划方法。我们国家对于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就属于减税得具体形式。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可选择使用其中一项最为实惠的政策而不能叠加使用。
(3)利用税收扣除。利用税收扣除筹划是指在合适、合规情况下,使企业计税依据或者应纳税所得额减免从而实现相对节约纳税的税收筹划方法。例如增值税中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的扣除和企业所得税的一些加计扣除项目标准等。
(4)利用税收抵免。利用税收抵免是指在企业在税法的框架下,合规、合理的状况下,是企业税收抵免额上浮从而节约纳税的合理避税方法。与税收减免不同,税收的减免是减免计税依据或者应纳税所得额,而税收抵免是直接冲销应纳税额。
2.转让定价的利用
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合理避税被大范围地应用于大环境、小环境的合理避税实际中,也是合理避税的众多方式其中一个。为保证企业用转让定价的方法来进行合理避税的有效性,在用转让定价时应注意:
(1)为防被税务机关调整而增加税负,要在一定的范围内考虑价格的波动。转让定价中应用最广泛的做法是那些拥有高税率的公司,故意下压商品的销售价格,向低税率的相关公司卖产品,将净收入转移到其他公司。
(2)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运用多种多样的方法进行全方面、系统的筹划与安排。例如为了降低分公司的产品成本,在向总公司供应零件部件收取高额的费用,使其分公司得到比较高的利润;企业为不计入或者少计入转让收入,以从对方的企业之中取得额外的好处等为条件,将专利权无偿或低价提供给关联企业。
3.会计政策的利用
会计政策的利用是指在适当的会计政策下,为减轻税负或者延缓期限,在不违背法律和合乎常理的前提下采用的税收筹划方法。
(1)存货计价。公司在选用计价方式中,由于不同的计价方法可以通过干扰销售本金,从而可用一种使其税负较轻的方式,从而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预估存货价格下降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从而不会大幅度降低企业当期的销售成本。公司如采用计划成本确定存货成本时,应当及时结转成本差异。
(2)折旧计提。企业的折旧计算方法有平均折旧模式和加速折旧模式,每种折旧模式又具体包含了几种具体折旧计算方法。公司从合理避税的角度选用折旧方式时,要思考折旧时间、预计净残值、所得税影响等因素的综合问题,目的是最大地延迟和延缓应纳税款。
(3)收入确认及费用列支。公司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选用恰当的产品销售策略,尽可能延迟确定收入的期限,来延迟交税义务发生的期限。企业应在其税法允许得范围内,充分罗列出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耗,如按程序提足折旧、员工福利费、教育费、五险一金。但是对税法有列出限制的花销尽可能不超出标准,对超出的部分税法不许税前支出,并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税收筹划在当代企业财务管理系统中的运用
(一)企业组建的税收筹划
子公司和分公司都是企业集团的分支机构,现实中往往企业会遇到子公司与分公司的设立方案如何选择问题。从法律后果来说,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能力的后果,而分公司则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民事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在履行纳税义务时,需要考虑征税的范围、税率、优惠政策等。
(二)注册地点的税收筹划
我国地缘广阔,尤其是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了很多股利地方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税收地方政策,这就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方向。企业选择其注册机构地点或者税法优惠政策中的相关投资方向,有可能有企业带来节税效益。这几年各地区的税收便利制度主要有:
1.高新技术产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此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2.保税区的特殊优惠政策。主要政策包括保税区的进出口货物,符合条件的增值稅和消费税免交;保税区内自建或者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5年内免交房产税;做出口的加工型公司,在规定的区域内按15%的税率缴企业所得税等等。
3.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税收优惠。自我管理地区的自我管理部门对本民族自我管理地区的公司,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应上交的企业所得税中是地方共享的那些。
四、公司合理避税应关注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的任何经济活动都存在一定的风险,税收筹划也不例外。在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避免以下几种风险的存在:
(一)经营损失风险
政府征税过程体现了对企业既得利益的分享,主要表现为所得税的征税过程,但是政府并未相应的承担企业经营损失。虽然税法允许企业延期弥补亏损,但这种风险的前提是以企业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得以弥补为前提的。
(二)投资选择风险
一般来说,税收中性原则是建立当代税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但事实并不如此,企业会因税收因素而放弃最优的投资方案,这种因课税而使企业改变投资行为,从来给公司引来机会亏损的可能,就是投资选择风险,很大程度上源自于征税的不中立性。
(三)现金支付风险
纳税作为企业应履行的义务,如果出现企业现金不足而不能依照税法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时,很大程度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企业有可能会被处以滞纳金、罚金、强制执行等经济处罚,而且要承受信用降低的各种有形和无形的损失,这种损失甚至超过前者。
4.论企业IPO过程中税收问题 篇四
1.股东控制力下降。企业上市,财务要适当公开透明,股权被稀释,加入了公众股东,故对企业的控制力会不如从前那般自如。
2.面临的监管增加。企业上市后,“婆婆”会增多,如中国证监会、当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新闻媒体、公众股东的关注,感觉到置身于日光灯之下。
3.补缴历史违法成本。企业上市过程中,必然会对相关资产权属证照、业务资质行业许可、账务处理、劳动保障等方面进行一系列的规范,这会产生相当的成本,如可能会涉及补税、补缴土地出让金、补办房屋建筑物证照手续、补交五险一金、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等等,企业在这一成本支出问题上时常难下决心。
4.企业暂时没有迫切融资需求。企业目前来说“不差钱”,在行业内地位和舒适度还可以,故暂时没有动力去走上市之路。比如我们在山西曾接触过一家生产石油支撑剂的企业,因当地盛产的陶粒沙是生产石油支撑剂的主要原料,生产规模与产能在全国首屈一指,又有原料优势,产品销售也非常不错,外销为主内销为辅,销售结构和前景都不错,企业是家庭式运营,可以说暂时小日子还过得不错,在上市问题上丝毫没有紧迫感,被奔波多次劝其上市的其他券商称为“资本市场的一片荒漠”。我们在与企业解除的过程中也发现,当时企业外销非常好,几乎没有库存,完全能做到以销定产,我们向企业建议应当尽快走上市之路,扩大规模提高品牌抢占市场,那时也有做市商看好这家企业,准备通过PE投资入股作为战略投资者,但这家企业的老板在入股对价问题上过于计较,失去了上市的最好时机。后来我们听说这家企业的核心设备进口资料被其高管偷走,其在该领域的先占优势,很快被资金实力更为雄厚的企业所抢夺,原先的竞争优势荡然无存。同时期我们也是非常看好的一家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同样不是那么强烈,但是经过我们不断做工作,帮助该企业上到新三板,在上板之前其实这家企业在行业内并不是非常突出,但其在上市后通过募集资金迅速扩张,逐渐超越了原先行业老大,给那些故步自封的行业大佬上了一堂生动的上市教育课。引导企业步入资本市场
我们在打消企业顾虑之后,下一步要做的就是为企业树立正确的新三板上市意识,宣传新三板的优势,营造企业与券商利益一致的共赢局面。通常,企业走资本市场之路有以下几个优点:
1.增加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通过资本市场能够持续地实现融资。如包钢股份(600010),自上市以来.每年都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根据证券市场的行情选择方式多样,例如发行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即整体上市)、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公司债券、发行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等等;从上市初仅有板、管、轨、线四大钢铁产品板块资产,净资产额为16亿元,通过一系列的资本运作,将钢铁生产的全产业链,从矿山到钢铁终端产品的相关资产全部整体注入上市公司,净资产达到190亿元,充分发挥了上市公司的融资功能。
2.打造企业品牌效应。企业如果是上市公司,其上市影响效应非常明显。如天士力制药集团(600535),其依托上市公司的身份,将中国的传统中药以现代中药的品牌打入美国FDA;还有一家我们曾经接触过的生产石油机械的企业,其上市的初衷就是要进人中石油、中石化的采购商目录。其实目前在新三板挂牌的好多公司,其对大客户的重大依赖不可避免地都存在一些,我们认为这些公司虽然暂时无法实现IPO的目标,但其通过在新三板挂牌,也可以使自己在大客户公开招投标采购其产品时,更为理直气壮,因为一家新三板挂牌公司从品牌上讲应当是非常规范公开透明的。
3.吸纳人才,提高管理效率。企业发展关键靠人,上市公司北斗星通(002151)之所以股票价值连续冲高,就是因为其能够依凭上市公司的身份吸引海外人才归国创业,在北斗芯片领域形成竞争优势。我们目前培育的一家有色金属绿色矿山企业,尽管每年都会产生1—2亿元的净利润,而且企业五险一金全上,还有企业年金分享,但企业高管曾和我们讲过,在中国地质大学招聘学生时,和其他已上市的矿山企业对比,屡屡受到冷遇。
4.保护自己。如果说上市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是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加国有资产的流动性,实现保值增值;那么民营企业上市则可以说:是增添了一道保护层,上市的过程其实也是规范化、合法化的过程,一家民营企业如果经过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并由法律、财务、券商等专家出具合规性专业意见,可想而知,其合法身份应该是毋庸置疑的。
在企业上市过程中社保存在瑕疵的情形还是比较常见的,综合各种原因,主要就是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某些企业而言(尤其是初创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的支出确实是一笔不少的负担,甚至这笔费用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因而能躲就躲能拖就拖;另一方面,社会保险目前很多地方尚没有联网没有实现统筹管理缴纳期限因而可能无法累计计算,以及就算是能够联网要取钱也需要在退休之后,这对于每个月收入并不高的普通职工来说及时兑现拿到现钱更加具有吸引力。由于上述两个原因,职工主动缴纳社保的意愿并不是很强,甚至很抗拒。
从目前审核的实践来看,社保出现瑕疵的情形并没有什么多元化,问题比较集中,主要体现以下集中情形:
1最常见的情形是没有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缴纳社保。
2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实践不符合要求,规则规定用工30日内就应该办理社保登记,而企业可能在用工几年之后才办理登记。
3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基数不符合要求,规则要求按照职工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而企业以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甚至是最低工资水平缴纳。
4为员工缴纳社保的种类不符合要求,规则要求为员工缴纳五种社保,而企业只给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其实,审核部门对于社会保险问题的关注,无非就是企业是否为全体员工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这个问题的关注,以前审核思路是主板上市企业只要取得当地社保主管部门的合法合规行为一般就不会存在问题,而创业板上市企业则关注的要细致的多,可能会关注到缴纳人数、缴纳基数甚至是缴纳时间的问题。至于为什么创业板更加关注社保问题,可能是由于创业板盈利规模相对较小,肯能存在创业板企业通过社保调节利润的情形。
对于社保问题的瑕疵,解决思路也简单明确,主要就是对症下药。针对上述四种可能存在的瑕疵,可以逐一出具针对性的解决思路:如果是缴纳人数不够,那就把没交的人数补上;如果是缴纳基数不行,那就调整缴纳基数,不过目前实践中企业基本上都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如果是缴纳时间不够,这个只要是后续规范了历史问题不再关注;如果是缴纳险种不够,那就及时补缴其他险种。而对于实践中最常见的社保缴纳人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如果经过解决之后仍旧有部分人员没有缴纳社保,那么需要对这些人员没有缴纳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整理目前一些案例,解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员工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为其办理社保。2员工正在与原单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为其办理社保缴费手续。
3员工属于离退休返聘人员,虽计算在公司员工总数内,但该等离退休人员不属于应参保人员,故公司不应为其缴纳社保。4员工为实习生,与公司之间并非《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故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
5员工主动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并且已经进行访谈保证其承诺是员工个人真实意思,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等。把握的实质原则就是并非公司不愿意交,公司非常愿意帮助员工缴纳,但因为主观及客观等因素暂时仍难以立刻解决。
中国拟IPO企业普遍上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社保问题,特别是传统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不缴、少缴、欠缴社保问题尤为突出,不按照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根据证监会的审核标准,员工的社保问题为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问题之一。为了避免社保问题给企业IPO带来障碍,本文根据拟IPO企业普遍存在的社保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普遍存在的社保问题
1、未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目前很多拟IPO企业普遍存在未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保,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1)部分核心人员缴纳,未为基层员工缴纳;(2)为城镇员工缴纳,未为农民工缴纳;(3)未为新入职员工缴纳;(4)未为试用期的员工缴纳;(5)未为流动性比较大的员工缴纳。企业依法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减免。
2、未按实际缴费基数缴纳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目前很多拟IPO企业普遍存在按当地最低的社保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未按照实际应缴的社保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存在被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追缴的风险。
3、未依法缴纳社保全部险种,只缴纳部分险种
目前很多拟IPO企业普遍存在为员工缴纳部分险种,如工伤、医疗保险,而未为员工缴纳其他社保险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职工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共五种险种。
4、公司员工社保由其他方代为员工缴纳社保
部分拟IPO企业存在其他方代为员工缴纳社保的问题,如由大股东代为缴纳、关联公司代为缴纳、劳动劳务公司代为缴纳。上述做法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为员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而不能由其他方代为缴纳,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解决对策
对于拟IPO企业存在上述问题,一般采取的对策如下,1、从现在开始全员足额缴纳;
2、对于报告期内未缴纳及未足额缴纳的部分,披露报告期社保缴纳的具体情况,解释未能足额缴纳的原因,以及说明可以当地相关政策的以及目前的补缴情况;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兜底承诺因未缴纳社保引起的纠纷承担赔偿责任;
4、取得社保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无违法违规证明)
整理拟IPO企业的反馈意见的案例中,针对经过整改后仍有部分员工没有缴纳社保,那么解释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点:
1、该员工正在与原单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时间上导致无法为该员工缴纳社保;
2、该部分员工属于退休返聘、实习生,虽计入员工总数,但该等员工公司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不符合应参保人员范围;
3、员工刚入职,公司未能及时为其缴纳社保;
4、生产工人属于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该等员工没有缴纳社保的意愿,主动出具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并对该等员工访谈保证其声明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如果公司强行为该等员工缴纳社保,可能会导致工人大量辞职的风险。
三、社保有关的相关案例
1、利民股份
在反馈意见中,被问及“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该等情形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反馈回复“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虽然存在不符合当时中国法律关于社会保险缴纳相关规定之情形,但发行人已从2011年6月起依法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所有险种,相关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已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因违反社会保险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苏日明、狄爱玲已承诺将无条件全额连带承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罚款、损失和所有相关费用,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不构成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未为部分员工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已为员工提供宿舍,并分别自2010年12月、2011年1月开始依法为发行人、龙岩爱迪尔的所有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分别出具证明,确认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发行人、龙岩爱迪尔并未因违反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情形,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苏日明、狄爱玲已承诺将无条件全额连带承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应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及罚款、损失及所有相关费用”,发行人报告期内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不构成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解决措施:承认当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规定+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开始全员缴纳社保+社保主管部门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控股股东出具承诺
2、银河磁体
在公司第一次反馈意见中回复了关于社保问题,但依据并不够充分,导致第二次反馈意见中再次被问及“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纳情况,请发行人律师、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报告期内没有为全体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回复“
1、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没有为全体员工足额缴纳社保的原因如下:
①部分员工因自身未及时向公司提供有效证件,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为其办理社保缴费手续; ②部分员工正在与原单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为其办理社保缴费手续; ③部分员工由于在岗时间较短,入职后,公司尚未为其办迄社保缴费手续,员工已离职; ④部分离退休返聘人员虽计算在公司员工总数内,但该等离退休人员不属于应参保人员,故公司不应为其缴纳社保;
⑤公司在报告期内与成都市高级技工学校、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实训基地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由学校方选派学员至公司进行顶岗实习工作。实习学生与公司之间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故公司不应为其缴纳社保。2、2010年7月5日,成都市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证明》,证明公司已按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法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已足额缴纳2010年6月前的社会保险费。
2010年8月18日,公司现有股东戴炎、银河集团、张燕、吴志坚、何金洲均签署《声明与承诺函》,声明其作为公司股东,“如银河磁体因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完成之日前的事由,因未足额、按时为公司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导致公司被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以罚金、征收滞纳金或被任何他方索赔的,本人/本公司将按照本声明和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持有银河磁体的股份比例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无条件补足公司应缴差额并承担银河磁体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3、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为其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低于员工总数。
造成上述情形产生的原因除与公司社保缴费人数不足员工总数的原因相同之外,2010年以前,公司非城镇户籍员工较多,由于该部分员工大多已在农村拥有住房,且公司采取了措施解决员工的休息住宿问题,因此该部分员工不愿缴纳应由其承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为解决这一问题,经公司与该部分员工沟通协商,自2010年1月起,公司也开始为该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010年7月7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郫县管理部出具《证明》,证明公司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自2006年1月1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报告期内不存在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或其他违反公积金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未受该部的处罚。
2010年8月18日,公司现有股东戴炎、银河集团、张燕、吴志坚、何金洲均签署《声明与承诺函》,声明其作为公司股东,“如银河磁体因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完成之日前的事由,因未足额、按时为公司全体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导致公司被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以罚金、征收滞纳金或被任何他方索赔的,本人/本公司将按照本声明和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持有银河磁体的股份比例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无条件补足公司应缴差额并承担银河磁体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五)综上,公司在报告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总人数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确因特殊原因造成,对此,发行人全体股东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公司因此受到经济损失,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征管主管机关亦出具了证明,证明公司已足额缴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低于员工总数的情况,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首发的实质性障碍。”
解决措施:承认当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规定+解释未足额全员缴纳社保的原因+社保主管部门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股东出具承诺
3、富煌钢构
在反馈意见中,被问及“关于发行人是否存在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欠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的问题” 发行人律师的反馈回复“经核查,发行人附属子公司除了江西富煌存在以自身名义与部分职工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外,其他子公司工作人员全部与发行人统一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并由发行人统一派驻。截至2014年9月30日,发行人(含子公司)合同制在职员工1,557人,发行人已于2011年7月起对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每月工资代扣代缴个人部分比例为11%(其中,养老8%、医疗2%、失业1%),单位缴纳部分比例为31%(其中,养老20%、医疗6.5%、工伤1.5%、失业2%、生育1%)。报告期内发行人尚存在未为部分农民工缴纳社保费的情况,其主要原因为:现行制度下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社保缴费标准相同,个人缴费比例较高,农民工的参保意愿受经济承受能力因素的影响较大;目前巢湖市农村地区均已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工普遍已参加了该保险,其基本医疗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客观上使其不愿再在就业地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经核查,发行人已自2011年7月起为公司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上述未缴纳相关社保费用的职工已出具《情况说明》,确认上述情况属实,并承诺今后不会就此事项向发行人主张任何权利。
2013年12月22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富煌建设出具承诺:“今后若社保基金征管部门对发行人及其附属子公司未缴足的社会保险费用进行追缴,所追缴的相关费用及其滞纳金将由本公司承担。我公司应在社保基金征管部门给发行人下发追缴通知后,按通知要求代替发行人缴清尚未缴足的社保费用及其滞纳金等款项,如果我公司未能缴清上述款项,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我公司现金分红中相应金额的资金。”
2014年12月29日,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及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了国家要求的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社会统筹。该公司最近36个月内依法用工,不存在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4年1月4日,江西省南昌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江西省富煌钢构有限公司已按照国家与江西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了有关的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该公司最近36个月内依法用工,不存在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通过上述核查,本律师认为,发行人未为其部分在职职工办理社保手续,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是,该事项系农民工经济承受能力及其社保制度衔接性等客观性因素造成的,2011年7月开始,发行人已依法为其全体员工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且控股股东亦对该事项可能导致的风险做出承诺以确保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因此,该事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解决措施:承认当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规定+解释未足额全员缴纳社保的原因+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开始全员缴纳+社保社保主管部门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股东出具承诺
四、关于社保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所律师整理了以下有关社保问题的法律法规,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实施)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五、企业IPO专题:商标纠纷—共用商标存在争议
在企业上市的过程中,有些东西企业可以共同拥有,但是有些东西绝对不能分享,比如商标专利这些比较重要而权属不好界定的资产。如果两家企业地位差异不大且业务没有什么往来的时候,那么两家可以相安无事。但是如果有一家业务逐渐做大威胁到另外一家利益的时候,或者是一家企业出现巨大利益另外一家有机会也狠狠咬上一口的时候,那么这个风险就会无限放大。退一步讲,就算是企业上市的时候这个问题并没有爆发,但是这显然是一口活火山且极其不稳定,说不定哪一天就会喷发爆炸,企业抱着这样一个大地雷上市肯定是不现实的。
1、核心问题
皇氏乳业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皇氏乳业第一次申请审核时被否决的意见强调:发行人销售中使用的主要商标“甲天下”和“皇氏甲天下”与其他生产食品的企业共有,有关协议书中未明确划分共有双方的使用领域,发行人对该无形资产的权利受到较大限制,发行人未来经营中使用该商标存在出现较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实际上,皇氏乳业所签署的商标共用协议的条款实在是很吓人,对于其自身来说的确是存在重大经营风险。食品行业作为典型的快消行业本来就对品牌有着很强的依赖性,而根据协议,发行人在商标共用上几乎没有任何明确的界定,且在后续的约定和管理中发行人也没有体现出哪怕一丁点的主动权,完全就是一半对一半的均势,审核部门因此认定发行人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是有充分理由的。
2、解决思路
应该说,企业面临的商标共用的事实已经是不可调和的矛盾,从信息披露的痕迹也明显可以看出发行人根本就没有机会跟另外一家企业去协商,那么这个问题单纯从解释的角度去努力已经没有了任何意义。
皇氏乳业是二次申请上市成功,对于作为否决意见的商标问题,二次上市保荐机构自然是高度重视,并且做出了看似“至于死地而后生”的决定,那就是不再和稀泥的解释,直接作出最明确也看起来最佳的解决问题的思路:终止协议。两家保荐机构面临的是同样的问题,而处理的思路截然不同。
作出截然不同的处理,那么同时也需要为自己的决定做很多的解释和准备工作,在这个案例中第二次的处理思路还是有一些值得借鉴:①坦白承认商标共用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以前没有解决的确是我们自己的问题。②主动放弃共用权,彻底解决商标共用可能存在的纠纷或风险③积极申请其他商标并采取措施进行积极地过渡和调整;④通过运行业绩证明这样的处理没有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当然,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并没有解释曾经的商标共用协议是怎么形成的又如何签署的,也没有去解释后来共用协议解除的过程和后果,而事实上背后的故事可能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和艰苦。这也是在这 里给企业家提了一个醒,做一个决定哪怕是细小的决定都要深思熟路,不要留下任何隐患给自己添了麻烦。
3、总结
皇氏乳业前后两次对同一个问题截然不同的解决思路给了我们很大启示:如果是一些程序上的瑕疵甚至是违规的情况,只要这些程序并没有影响实质结果,也不会改变利益主体之前的利益分配局面,那么这些问题中介机构可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但是,如果是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并且可能因为利益分配问题而存在潜在纠纷,甚至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那么这个问题就不是通过解释合规性能够解决了。对于这样的问题,只能通过“利益还原”的方式进行正面解决,该是谁的利益给谁并且及时划清资产利益边界,不然这个问题永远都会是问题,并且不论是什么保荐制还是注册制,这样的企业都不应该成为公众公司。
六、企业IPO专题:IPO上市的成本费用有多大?
在进行企业是否上市的决策过程中,需要考虑的成本因素主要包括:税务成本、社保成本、上市筹备费用、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中介费用、上市后的边际经营成本费用以及风险成本等几个方面。
一、税务成本
企业在改制为股价公司之前即需补缴大量税款,这是拟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导致企业少缴税款的原因主要包括:
1企业财务人员信息和业务层面的原因导致少缴税款
比如对某些偶然发生的应税业务未申报纳税;税务与财务在计税基础的规定上不一致时,常导致未按照税务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发生。
2财务管理不规范,收入确认、成本费用列支等不符合税法规定,导致少缴税款
这种现象在企业创立初期规模较小时普遍发生,尤其是规模较小时税务机关对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代征等征税方式的情况下,许多企业对成本费用列支的要求不严,使得不合规发票入账、白条入账等情况大量存在。一旦这些情况为税务机关掌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补税并予以处罚。
3关联交易处理不慎往往会形成巨额税务成本
新的所得税法和已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规范性要求。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如存在定价明显偏低现象,税务机关有权就其关联交易行为进行调查,一旦确认关联交易行为影响到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裁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二、社保成本
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往往存在劳动用工不规范的问题。比如降低社保基数、少报用工人数、以综合保险代替城镇社保、少计加班工资、少计节假工资等等。发审委对于企业劳动用工的规范要求异常严格,因此,拟上市公司一般均会因此付出更高的社保成本。
三、上市筹备费用
上市筹备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各个职能部门按照上市公司的规范性要求提升管理工作水平,还要求组建一个专业的上市筹备工作团队对整个上市筹备工作进行组织与协调。因此,上市筹备费用对于企业来讲,也是必须考虑的成本因素。上市筹备费用主要包括:上市筹备工作团队以及各部门为加强管理而新增的人力成本;公司治理、制度规范、流程再造培训费用;为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而新增的管理成本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资本市场的财富效应使得企业在上市决策过程中必须考虑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问题。除了高管的固定薪资之外,还要考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高管激励政策。高管固定薪资一般不会因企业上市而带来增量成本,但高管激励政策往往成为拟上市公司新增的高额人力资源成本。因为在市场环境下,大多数企业会采用高管持股计划或期权计划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激励手段。
对于中小民营企业,上市需要考虑的高级管理人员报酬问题有时还表现在高级管理人员的增加上。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为了满足公司治理的要求,不得不安排更多的董、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中介费用
企业上市必须是企业与中介机构合作才能实现的工作。在市场准入的保护伞下,中介服务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使得中介费用成为主要的上市成本之一。企业上市必需的合作中介包括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其他咨询机构、财经公关机构等。中介费用的高低取决于合作双方的协议结果,它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目标融资额、合作方的规模与品牌、企业基础情况决定的业务复杂程度、市场行情等。部分中介费用可以延迟至成功募资后再实际支付。
六、上市后的边际经营成本费用
上市给企业带来品牌效应和信用升级,也同时给企业带来“为名所累”的问题。比如,人力资源成本会因企业身为上市公司而升高,因为慕名而来的高素质人才多了,同时求职者对企业薪资待遇的要求也提高了。再比如,采购成本会因企业身为上市公司而升高,因为有些供应商会因企业是上市公司而抬高价码。因此,一般企业上市后的经营运营成本较上市前高。考虑上市后的边际经营成本费用,有助于企业的上市决策和发展战略的制定。
七、风险成本
企业上市决策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上市申报最终不能得到发审委的通过,这意味着企业上市工作失败。这一失败会给企业带来许多威胁。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使得公司的基本经营情况被公开,给了竞争对手一个学习的机会。另外,中介机构也掌握着大量企业的重要信息,同样面临流失的风险。上市工作的失败,还使得改制规范过程中付出的税务成本、社保成本、上市筹备费用、中介费用等前期成本费用支出变成沉没成本,无法在短期内得到弥补。
1承销费用占比最大
在整个上市过程里,承担最多工作的券商收取的费用是最高的,同时,这也是不同公司上市成本的最大区别之处。
这其中,承销费用主要按照发行时募集金额的多少,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而保荐费用则是支付给保荐人的签字费。有人做过调查,在10家单独公布了保荐费用的创业板公司中,这部分的收费差异并不大,一般为300万、400万和500万三个标准,收费最高的国都证券承销红日药业收取了550万的保荐费。
区别最大的是承销费用,这部分费用决定了公司上市的成本大小。而从耗费资金占比来看,这部分的费用占整个承销发行费用的比例也远远高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资产评估等多项费用之和。比如,对神州泰岳超过1.2亿的承销费而言,几百万的其他费用几乎可以忽略。这部分费用则要看企业的谈判能力大小。
某中等券商保荐人表示:“和央企上市主要靠券商的政府资源不同,创业板企业一般是民营企业,价格基本上是按市场标准定。不过,如果企业完全符合创业板上市的标准,又对自身能够上市发行比较有信心,往往会选择更便宜的券商,哪怕是一些小券商。而对一些在过会标准边徘徊的企业而言,他们更愿意选择一个政府关系好的券商,即使多出点钱,能确保企业可以安全过会,通过审批。” 此外,由于证监会规定,创业板企业上市之后还要有3年辅导期,已有券商针对这点开出了每年100万的收费标准。而此前,也有消息人士称,由于创业板企业上市风险较大,有不少券商一改平时在整个项目结束之后收钱的做法,选择随着项目的进行阶段分批收费的做法。
2上市前夕拿捏卖点与成本
从实质上讲,上市其实就是通过向公众推销自己的企业而实现出售公司部分股份的行为。比如,拟上市的企业需要对自身进行评价,明确企业的“卖点”,如业务前景、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赢利素质等。通常情况下,拟上市的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才能吸引投资者的目光,包括其在市场地位、营销网络、推广渠道和产品设计、开发与生产能力等方面的优势。例如,其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销量排名第一、企业在过往三年销量连续增长达到一定比例、企业的销售门店数量达到一定的规模、企业的管理层拥有超过一定年限的行业经验等等。
此外,企业还需要考虑上市的地点、时机与上市成本(包括时间成本)。企业通常选择内地A股或者香港主板作为上市地。对于上市地的选择,企业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发行市盈率、上市审批所需的时间以及监管环境等因素。
就企业的发行市盈率而言,内地A股普遍高于香港主板。但是在内地A股的上市审批所需时间要长于香港主板,监管环境也较香港严格。
选择上市的地点需要平衡多方面的因素,而且要与上市的时机一起考虑。对于上市时机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宏观经济周期的变化和政府政策周期的改变,另外也需要考虑企业自身的筹备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
5.论企业IPO过程中税收问题 篇五
一、外资转内资时的注册资本的折算问题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外币表示,亦可选择以人民币表示。当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以外币表示时,在外资企业转为内资性质时就涉及到注册资本由外币变为人民币的问题,那折算的汇率应当以什么为基准呢?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八条“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规定,在外资转内资时,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注册资本折算完毕后,各股东对应的注册资本是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乘以折算后的注册资本,还是根据上述汇率的出资额重新计算持股比例;笔者并未查询到相关法律规定,在查阅了相关上市案例时,两种操作方式在取得股东会的一致同意,同时修改公司章程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均得到相关主管主管的认可。即在采用何种计算方式计算各自股东的出资只要获得股东的一致同意即可。
在申请IPO企业尽职调查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企业外资转内资时使用的外币折算汇率,笔者在查看案例时发现很多企业选择以外资转内资时的股权转让日的汇率或者股改基准日(股改时)即期汇率折算注册资本,在根据法定折算汇率规范后存在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本差异的瑕疵情况;如果规范后的注册资本高于原注册资本,则存在注册资本低估的情况,需要重新通过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更正注册资本;如果规范后的注册资本低于原注册资本,则存在注册资本被高估的情况,即出资不实,需要股东采取措施补足出资,同时进行验资。
二、关于外资转内资后是否需要补缴享受的税收优惠
(一)关于外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及补缴税收优惠的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7月1日施行-2008年1月1日失效】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但实际生产经营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企业所得税。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第五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起计算”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2007年12月26日施行】,2007年3月16日以前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两免三减半”政策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2007年3月16日至2008年1月1日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无法享受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3.根据“国税发[2008]2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二)关于外资转内资后是否补缴税收优惠的核查
尽职调查时,可通过查看该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财务资料、外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历年所得税纳税纳税申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稽查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了解企业是否享受过相关税收优惠、查看实际生产经营期限是否达到十年,主要经营业务是否发生变化判断是是否享受过外资的税收优惠,及外资转内资后否需要补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
“欣天科技”于2016年顺利过会,其实际经营未满十年但外资转内资后未补缴税收优惠的案例提醒我们,应充分了解收集该企业历史上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并与地方税务局沟通后再处理是否需要补交税收优惠。欣天科技相关情况如下:
证监会关于欣天科技的反馈问题:发行人2006-2010年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基于外商独资企业身份;发行人2011年10月变更为内资企业时,一定作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限不满十年,根据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应补缴2006-2007免征、2008-2010年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请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没有补缴税款的事实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回复:经查验,发行人于2011年10月18日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时其作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废止)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的规定,应当补缴2006年和2007年免征、2008年至2010年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于1988年8月1日颁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于问题的规定》(深府[l988]232号)第八条的规定,发行人作为经营期10年以上的深圳特区生产性企业,亦可适用深府[1988]232号文之税收优惠政策,享受2006年和200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至2010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2006年-2010年,结合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发行人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际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与作为深圳特区生产性企业适用深府[988]232号文中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应当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相比,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金额均相同。
基于前述情况,发行人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确认发行人2006年2010年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合法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于2014年1月2日出具“深国税函[2014]l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复函》:经核实后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经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批准,从开始获利起,第1年至第2年的经营所得免征个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发行人2006年、200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08年至2010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8月1日出具“深国税函[2016]363号”《关于确认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合法性问题的复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号)的文件精神,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2006年3月20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深国税南减免 [20060073号)继续有效。根据深府[1988]232号文以及前述两份复函,发行人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会因公司性质的变化而受影响,发行人无需补缴2006年和2007年兔征、2008年至2010年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鉴于深府[1988]232号文是深圳市政府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如日后因税收监管政策变化导致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发行人补缴因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而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于2015年11月10日出具承诺,发行人若因作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而被追缴2006年-2010年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或者承担其他经济损失的,将由实际控制人共同承担,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受到损失。
三、关于外资转内资过程,外资股东出让股权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款债权是否可以转让或者与受让方的其他债权债务抵消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13年5月11施行)第七条 规定“境内外机构及个人需办理境内直接投资所涉的股权转让、境内再投资等其他相关业务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第十条规定“因受让外国投资者所持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需向境外汇出资金的,境内股权受让方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相应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
《外汇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明确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款项的行为属于非法套汇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外资转内资过程中,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款的汇出时,均应履行相应的外汇批准、登记程序,并严格按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外汇出入境手续。外资出让股权形成的债权不可以转让或者与境内受让方的其他债权债务进行跨境抵消,否则可能涉及套汇、逃汇等违法行为。所以针对外资转内资企业的拟IPO项目尽职调查时应当关注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在外资转内资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关注外资转内资过程的合规性,是否履行了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注册资本折算是否是以出资缴纳时的汇率折算;是否享受过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其经营期限是否满十年,业务是否发生过变化,在享受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时地方是否亦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判断是否存在需要补缴以及是否可以进行是需要补缴的合理解释;同时需要关注股权转让价款的是否直接向境外受让方购汇支付,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的规定。
6.论企业IPO过程中税收问题 篇六
一、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使用不规范。较之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力度要小得多,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开具不规范,造成以后的稽查难。
现行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栏目包括出售人、出售人地址、出售人身份证号码等,企业应该如实填写。但因种种原因,部分企业收购发票栏目往往填写不全、字迹也不工整。当对收购发票内容有疑问时,很难与出售人核对,造成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无据可查。二是虚开、假开现象较多。由于该发票是纳税人自行开具,并可自行抵扣,开多少、抵多少,从而造成征管中的相对真空,如果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谋求私利,极易造成虚开、假开。
2.个别农产品收购企业受利益驱动,利用收购发票与对方企业共同在增值税上做文章。一种情况是购进时有意不取得或取得进项税额较正常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压低购货价格,从而使对方企业不提或少提销项税额;另一种情况是销售时故意多计货物销售额多提销项税额,从而使对方企业多抵扣进项税额,以上两种情况都会使对方企业少缴增值税。
3.部分国税机关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管理存在单纯的“以票管税”观念。如依赖自行开发的农副产品管理软件,忽视了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监控,未能实行账、票、物相结合的管理方法,造成不能及时发现农产品收购企业多抵进项税,并及时处理。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及建议
1.严格把好发票抵扣关。一是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面进行认真审核,看其是否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字迹清楚、计算准确,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开具,凡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抵扣。二是规范普通发票的开具,对普通发票及数额大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加强稽核,检查有无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而用收购发票代替的现象,对有疑问的发票应及时实地核查。三是严格收购发票的发售,对税负明显过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暂停其使用收购发票;对有虚开、假开现象企业,一经查实,要及时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实行账、票、物相结合的管理方法,规范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一是要求企业健全账务,必须建立库存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商品成本账,严格履行仓库保管制度,并督促企业收购的农产品及时入账,做到农产品收购发票、库存明细账与实际库存相符。二是要及时掌握企业农产品购、销、存情况。税收管理员应深入企业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考察企业原材料库存,进而核算收购数量,以判断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并不定期抽查其收购农产品价格、发票填开情况,要求企业按旬报送农产品购、销、存表或做好农产品收购存记录。三是每月计算应纳税额时,要注意收购存是否合理。存货与成本的关系密不可分,按税法规定,企业可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及零售价法中任选一种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成本计价方法登记备查。结转成本后,可推算企业库存农产品,然后与企业实际库存相比较,看是否相符。四是强化税负分析。对农产品收购企业进行合理分类,选出各类别中财务规范且有代表性的典型企业,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销售对象及财务管理水平等因素,制定不同类别企业的税负预警线。数据分析岗位要定期采集不同类型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并公布,发现税负偏低的行业,要及时组织业务骨干进行评估,找出疑点,实施重点管理。
3.对农产品收购行业税收征管的政策建议。一是修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目前,由于计提进项税按含税价,计提销项税按不含税价,造成了税基口径不同,增值不缴税问题。如粮贸公司收购农业生产者10000元的菜籽,开具收购发票后,按13的扣除率可抵扣1300元的进项税。当月粮贸公司把收购的10000元菜籽以11300元的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某油厂,需缴销项税1300元。该项业务实际增值了1300元,而销项税减进项税等于零,出现了增值不缴税的问题。因此,建议对收购的初级农产品按不含税价计提进项税额。二是修改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时间规定,按照“配比原则”,农产品销售后才允许抵扣其进项税。一些农产品收购企业之所以冒风
险虚开、假开收购发票,是因为按税法有关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要通过认证后即可抵扣进项税。鉴于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特殊情况,建议农产品在销售后,按结转成本抵扣进项税。这样做的好处:一是能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二是能减轻国税机关征管量,使税务机关的重心转移到核实企业投入产出比、能耗比等中,从而及时发现企业虚开收购发票的问题。
7.论企业IPO过程中税收问题 篇七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财务管理 措施
所谓高新技术企业,指的是运用高新技术,研发与生产具有高附加值产品的新兴企业。相较于传统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通常对于资源的需求程度不高,其对于投资与知识方面的需求非常高,所以说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投资的特点。而在当前残酷的市场竞争当中,高新技术企业奈以生存的条件在于研发核心技术,核心技术同时也是有效吸引风险投资的砝码,然而大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都没有实施较为系统、全面的计划,导致财务安排工作简单,并且处在被动的位置上[1]。而财务管理是企业的重要环节之一,倘若财务管理发生问题,其对于企业的打击基本上都是毁灭性的,所以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进程当中的问题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一、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进程中存在的财务问题
(一)财务管理体系不完善
因为我国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国内大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仍处在初始阶段,仍旧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内部的财务管理人员安排混乱,职责与分工不够清晰,缺少行之有效的制度进行约束,企业财务控制的功能根本没有发挥出来[2]。此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管理仍旧停留在会计层面,没有起到对企业发展状况进行研究与预测的作用。
(二)財务人员整体实力不高
高新技术企业因为自身结构、企业规模等多方面的情况的约束,其在聘用财务工作人员的时候,通常考虑到忠诚度、诚信度等基本条件,尤其体现在中小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基本很少重视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及整体能力的培养,导致这些高新技术企业当中许多财务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不高,职业素养缺失,无法参与到参谋与决策工作中。
(三)资金匮乏,融资困难
因为我国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基本上都是自主创业的形式,并且其仍处在发展的初期,融资方面的问题则成为许多高新技术企业财务工作的关键内容。导致高新技术企业资金匮乏、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身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因为各方面的因素所造成的信用危机,比如,信用意识淡薄、财务信息不真实、透明度不高等,正是因为财务方面的因素导致投资者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信任度不足,致使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匮乏、融资困难问题不断加剧。
▲▲二、改善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具体途径
(一)引进职业财务总监
为了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的各种行为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其可以采取从市场当中引进职业财务总监的方法,从而有效加强对于财务部门的监管,推动财务部门规范、正常运作。财务总监应当掌握各项工作的大局,重视协调企业内部各个方面的关系,积极为企业发展好参谋与决策的工作,站在企业的层面上来推行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控制度
一个完整、行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控制度必须要包含清晰的职责划分与授权管控两个方面,根据这个制度来实施企业财务部门的配置、财务工作人员的设置,并且要构建清晰明确的会计核算流程,从而有效保障内部财务管控制度对于企业内部关系到财务工作的相关员工都起到相应的制约作用。
(三)增加企业财会信息的透明度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将企业内部审计、咨询等专业的服务内容外包给市场中的中介型会计师事务所,其一能够让高新技术企业更加专注于核心技术的研发工作,其而能够有效提升企业内部财务信息的透明度,有效提升企业的诚信度,从而为扩展融资渠道、吸引投资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吸引风险投资,拓宽融资渠道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用展现自身核心技术优势的方式来吸引风险方面的投资,从而不断扩展自身的融资渠道。与此同时,因为投资方面的介入,其能够辅助企业进行融资,使得高新技术企业能够获取低成本或者更多的投资。除此之外,高新技术企业还应当充分利用投资方的公信力,积极争取国家各项优惠政策、贷款或者补贴,从而持续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五)注重人力资本的作用
人力资本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获取发展的重要基础。鉴于此,高新企业应对敢于借鉴世界上一些先进企业在人力资本管理方面的措施,针对企业内部的工资制度实施改革创新,让企业当中所有员工的经济收益与企业的利润、个人资产的提升以及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进行挂钩,从而最大程度的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才能够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取之不竭的动力[3]。具体来说,企业应当注重以下两个方面来强化对于人力资本的重视程度:一方面,人力资本应当直接参与到企业利润的分配当中,实施财务资本和知识资本共享企业利润,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人员与技术创新人员能够通过自身的知识与能力谋取工资之外的利益。另一方面,注重对人才的激励。针对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与管理人员,应当给予对应的奖励,采用“股票期权”、“绩效股”等激励模式来实现这个目标。
▲▲三、结语
综上所述,要想解决现阶段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进程当中存在的不足,就必须要意识到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与重要性,从而构建行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控制度,同时注重人力资本的作用,才能够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稳步前进。
参考文献:
[1] 弓锋伟.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模式选择探析——以陕西为例[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24)
[2] 刘涛,胡妞.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2(11)
[3] 弓锋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的现实选择[J].财务与金融.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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