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方案

2024-10-26

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方案(共8篇)

1.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方案 篇一

三亚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清理处置工作方案

为了彻底清理和处置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资产债务,全面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劣势国有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为妥善安置企业职工提供坚实的基础,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规程》、《三亚市关闭或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和五届市委第47次常委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组织各方力量全面清理市属劣势国有企业资产债务,摸清劣势企业“家底”,清查核实市属劣势企业各项资产损溢情况,并根据国家和省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资产损失认定处理。同时充分利用当前财政的良好形势和土地资产的价格优势,尽快变现优质资产价值,为妥善安置关闭或破产国有企业职工,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问题,消化国有企业历史包袱提供资金支持。

二、清理范围

本次进行资产债务清理的劣势国有企业是处于长期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已经丧失基本的生产经济条件,没有生存和发展空间,债务纠纷不断,经营者和职工有共识、有积极性,职工安置资金能够落实的企业。符合本次清理范围并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关闭破产的市属国有企业有59家(名单附后)。清理内容是企业的资产特别是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和土地以及企业的债务。通过资产债务清理和处置,依法对上述企业实施关闭或破产,保证企业稳妥退出市场。

三、工作内容

本次资产债务清理处置工作积极借鉴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同时针对清理处置范围和工作目的的特殊性确定工作内容。资产债务清理处置主要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资产债务处置、办理移交手续等内容。

(一)帐务清理。指市属关闭破产企业全面清理单位的各类资产以及各项资金往来和借款等基本财务状况,整理好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编制好基准日的会计报表,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表相符。

(二)资产债务清查。指对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各项资产在全面清理、核对的基础上,通过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相结合,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帐款、各项对外投资、帐外资产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三)价值重估。指对企业帐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四)损溢认定。指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帐进行认定,并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损失确认。

(五)资金核实。指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帐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检查,确保清理结果完整、准确、可靠。

(六)资产债务处置。指对经核实的资产债务清理结果,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依法进行清算。提出资产债务处置意见,原则上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资产,优质资产回收资金严格按政策优先安置职工,依法或协商清偿企业债务。

四、工作安排

本次市属劣势企业资产和债务清理工作基准时间统一定为2008年7月30日。从2008年8月起,保证在2008年12月底全面完成所有劣势企业资产债务清理,2009年4月前完成资产处置。清理和处置工作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08年8月8日至15日)。成立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清理办公室,在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工作部署,印发有关方案和会计报表及相关明细表格,召开市属劣势企业主要领导和财会主管动员大会,落实资产债务清理工作任务。

(二)企业自查(2008年8月17至29日)。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工作要求,组织本企业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进行财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要求财会人员按时完成相关报表填制工作,并在限定的时间前报送市资产债务清理办公室,并在清理期间进行公示。清理办公室检查企业公示情况、受理公示中存在的异议并进行相关处理。

(三)中介鉴证(2008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委托符合资质的3至5家社会中介机构,分配清理任务并签定委托协议,由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资产债务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对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进行经济鉴证,形成财务审计报告。被清理企业近三年中已进行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的,其结果可以利用。

(四)审核批复(2008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清理办公室对关闭破产企业自查材料和中介鉴证结果进行复核,检查核实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认真做好损溢认定和资金核实工作,并对核实结果向企业批复。

(五)整理报告(2008年12月16日至31日)。根据损溢认定和资金核实的结果,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分类汇总有关数据,及时向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整个清理工作情况。

(六)资产债务处置(2009年1月5日至3月30日)。企业使用的土地属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政府收回,并组织出让,出让变现资金用于支付原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不纳入企业自有资产中用于清偿企业债务。自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按法定程序清算。企业实施关闭或破产后优先获得清偿的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险、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偿还财政先行保障职工安置的周转金。

五、工作组织领导

根据《三亚市关闭或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工作方案》,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清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周高明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和市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任副主任。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综合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方案和办法,定期听取讨论工作进展情况,共同负责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清理的督导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分别从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和市审计抽调一名业务骨干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六、经费安排

本次资产债务清理和处置工作经费及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财政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费率专项安排。

七、相关要求和责任

(一)各企业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并亲自领导本项清理工作,在自查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披露企业存在的问题,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及时将有关报表填制完成,报送市关闭破产企业资产债务清理办公室,同时提供详实资料,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鉴证工作。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报送的资产债务清理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社会中介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覆行职责,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报告。在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中要制定总体清理方案和个体企业工作方案,全面地对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保证该单位清产核资基准日账面数的准确;认真核对、询证、查实该单位债权、债务,监盘该单位现金和抽查存货;勘察、抽查该单位固定资产并验证其产权;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该单位清理出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进行核实、鉴证;协助该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的要求调整有关帐项,计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所带来的损失;协助该企业编制资产债务清理后的会计报表。

(三)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配合,通力合作,加大对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对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业未按时完成或不积极配合清理工作,或者是在清理中违反有关规定程序、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向市政府通报。对企业在清理工作中不遵守有关纪律,瞒报、隐匿或未经批准擅自低价变卖、转让、变更国有资产,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或者以任何名义、手段私分企业、单位钱物和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一经查实,严厉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严肃惩处,并禁止聘请该中介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从事涉及市属国有企业的中介活动。

2.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方案 篇二

关键词:企业改制,土地资产,问题,对策

一、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作为国有企业生产资源和资产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显化是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企业改制形式包括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土地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 (人股) 、授权经营、租赁、保留划拔用地等。通过几年来“企改”和“地改”的情况看, 土地使用权处置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问题较多, 主要有:

(一) 国有企业改制未进行土地使用权处置

有的企业因改制其名称、产权制度均已改变, 新企业已挂牌营运, 但土地使用权却未做任何变更。当然这些企业以后势必要补办土地处置的各项手续, 重新进行土地评估, 但由于各项资产处置已成事实, 要规范修改原来的处置方案, 涉及企业资产量、负债率、效益等一系列变化, 不仅工作量大, 也容易引起新企业的反对, 若只维护原来的方案.那么土地处置毫无意义。

(二) 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评估不规范

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中, 委托不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评估结果也未经确认, 但是却以此为根据进行土地处置。企业改制意味着全部或部分产权性质的转变, 土地处置关系到企业各力的切身利益, 土地价格低, 向国家支付的土地余额少、所以企业采取各种手段促使许估机构评估低价, 从而丧失土地评估的公正客观性。

(三) 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多头管理

—是这些企业的土地仍然无偿使用;二是后续改制的国有企业存在攀比心理, 不愿处置;三是国资部门和土地部门至今职责不清, 国资部门批准其继续以划拨方式用地, 土地使用权没有真正处置, 不但影响了企业改制的积极性, 也造成土地主管部门工作被动。

(四) 土地使用权处置后的管理工作难以到位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国有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 (入股) 、保留划拨4种方式。按4种方式处置后, 普遍存在着土地管理上作难以到位的问题:一是无论出让、租赁、作价出资 (入股) , 合同中都有每年向上地使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土地使用费的条款, 但是没有具体的文件规定;二是作价出资 (入股) 的土地处置程序难以操作, 出资 (入股) 的土地也不便管理;三是国有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标准不一致。

二、针对以上问题, 我们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以下几点分析

(一) 在改制中企业“所需”与土地管理政策“所给”连接不当

在改制中企业所需的是改制成本低、改制手续简单、管理部门不要管得过细、改制时间短、改制不要反复、改制企业要公平。如何向国有改制企业提供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客观地讲, 出让、租接、作价出资 (入股) 3种处置方式的前提是用地方式从无偿到有偿。从现阶段国有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经济效益来看, 企业部难以承受。造成一方面企业把改制当作政府的一项任务来完成, 自身并无迫切要求;另一方面在改制中不愿涉及土地, 不配合土地部门进行土地处置, 造成企业改制的不规范。如果土地使用权不处置, 违背国有企业改制的初衷;如果采取土地出让金挂账、出让金抵债等过渡方式, 国家收益又大量流失。所以寻求一条有效的供地方式至关重要。

(二) 不同管理部门间的利益之争阻碍国有企业改制

无论从国家法律法规到地方政策文件, 各管理部门的职责清晰明确, 但各部门却做不到“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根本原因在于利益之争。作为管理部门如果跳不出部门利益, 没有全局观念, 对国家、对企业改制都会造成损失。

(三) 土地使用权处置后的税费双重负担

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不但要缴纳有偿费用, 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而我国的三资企业只缴纳有偿使用费, 这显然有失公平, 影响国有企业改制的积极性。

(四) 改制中地价评估管理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土地资产评估管理不完善。如相对与其他性质的企业土地资产评估而言, 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评估管理还比较规范, 上市企业的土地评估更规范。但是无论哪一种情况都应该做到—致规范。二是土地资产评估管理不规范。比较突出的矛盾就是非土地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地价。地价是企业改制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核心问题, 它是显化土地资产的主要途径, 是科学、合法处置土地的依据, 如不对上述问题妥善处理, 可能造成国有土地资产的大量流失等严重后果, 国有企业改制也将受到严重影响。

三、对于企业改制中的国土资源管理问题的分析, 我们应做出以下正确处置土地资产的对策

(一) 国有企业改制就是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规范、合法的运营环境, 使企业在这样一种环境中健康发展

要求每一个管理部门都要为企业营造这样一种环境而工作。土地管理部门也要站在宏观管理的高度上, 以全新的视野认识土地管邵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所起的重要作用。

(二) 尝试新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

有偿用地的根本内涵在于有偿、有限期、有流动。寻求既能满足内涵, 又有利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尤为重要。根据实践经验, 借鉴一些省市的做法, 可以对所有的国有改制企业一律办理出让手续, 纳入有偿有限期的管理轨道, 然后采取不同的土地使用费率进行调节。若有的企业能一次负担土地出让金, 那么实行零费率;若有的企业只能负担若干年期的土地出让金, 那么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金加上—定的调整因素作为土地处用费折现到企业出让年限的每一年缴纳。

(三)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负责组织指导企业改制的专门机构

企业改制的各个环节都需要严格监督, 从地价管理到土地位用权处置都要严格监督。建立一些熟悉国家有关企业改制的各项法律制度, 能够指导企业规范地进行改制的机构, 他们同时也负责组织各类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协调与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向政府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企业改制向经验管理和传统管理的思想、方式、方法和工具提出了新的要求。纵观世界的经济管理潮流, 企业模式日益复杂化, 管理体制多元化, 经济运营多重化, 传统的十地管理方法已不能适应。只有实现新的高效的土地管理方法、现代化的工具才能为企业超前服务, 维护国家土地收益。

参考文献

[1]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土地处置问题[J].资源与人居环境, 2006.

[2]陈辉, 廖和平, 洪惠坤.论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资产处置[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3]崔嵩.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若干思考[J].沿海企业与科技, 2009.

3.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方案 篇三

【关键词】企业;土地资产;处置问题;对策

一、前言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无论是重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是进行企业兼并、租赁及破产等,均会涉及企业土地的资产处置,处置土地的资产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占据重要地位。处置好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土地资产,将土地资源实施优化配置,逐渐成为国企向现代的企业制度前进的重难点。在土地资产的处置中,一定要选择最佳的处置方式,明晰土地的产权,加强改制企业中土地的其他权力管理及土地资产在处置后土地资产的监督等工作,从而确保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更加科学和合理。

二、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

(一)改制未处置土地的使用权

部分企业由于改制企业的名称和产权制度后,新企业也已经开始营运,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却没有得到任何变更。它们以后要补办土地的处置类手续,重新对企业的土地进行评估,但是因各项的资产处置已经在进行中或者已经处理完毕,如果重新修改原有的处置方案,会导致企业的资产量、负债率和效益等发生相应的变化,消耗的人力和物力也比较大,还会与新企业发生矛盾。但是如果原有方案不改变,那么土地的使用权就无法得到处置,新旧企业双方将陷入僵局[1]。

(二)改制中土地的评估不规范

少数国有企业改制时,委托那些不具备土地的估价资格机构对土地价格实施评估,评估结果极不准确,也未经相关的权威机构确认,如果以此为依据实行土地处置,那么就会存在很多问题。企业改制就是将全部或者部分产权进行性质转变,土地处置会关系到企业的各方切身利益。土地价格太低,企业给国家支付土地的余额少,因此,少数企业会采取不良手段让许估机构进行评估低价,导致土地评估不客观。

(三)改制中土地的资产处置多头管理

改制中出现土地的资产处置多头管理的现象,这是由于以下几方面造成的:企业土地还被其无偿使用;后续改制国有企业之间出现攀比心理,根本不愿处置;国资部门及土地部门改制后还存在职责不清的状况,国资部门批准企业继续采取划拨的方式用地,土地使用权并未被真正处置,对企业改制的信心和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同时造成土地的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处于被动地位。

(四)土地使用权处置后管理工作不到位

相关法律规定,国有改制的企业土地的使用权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出让、租赁、入股和保留划拨等四种方式。根据这些方式处置之后,会出现土地管理工作不到位或者管理工作难以开展等问题。具体表现在:⑴无论采取哪种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式,合同中都明确规定每年需要土地使用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土地使用费这一项规定,但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⑵入股的土地处置整个程序操作比较麻烦和困难,入股土地的管理也存在一定的难度;⑶国有改制的企业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不统一,无法做到公平[2]。

三、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在改制中企业的“所需”和土地管理的政策“所给”不一致

在改制中的企业所需也就是改制的成本低、改制的手续简单、管理部门管理粗放、改制的时间短、改制具有单一不重复性和改制企业需公平。而为国有改制的企业提供一套低成本和高效率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必须在出让、租接和入股这几种处置方式的基础上,用地方式由无偿到有偿。从目前国有企业经济实力及经济效益观察,企业部是无法接受的。会导致企业将改制看作是政府给的一项任务去完成,自身不会有迫切要求,影响改制的积极性;另外,还会导致在改制中企业不会涉及土地,不配合相关的土地部门对土地进行处置,使企业改制出现不规范和不合理的现象。不处置土地使用权,则与国有企业改制初衷背道而驰;如果实行土地出让金的挂账、出让金的抵债等相关的过渡方式,国家收益会受损[3]。

(二)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利益相争阻碍国企改制工作

从国家的法律法规再到地方的政策文件,各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是比较清晰明确的,但各部门之间联系紧密,工作交合之处很多,因此出现利益之争的情况很平常。作为管理的部門还在本部门狭隘利益的基础上做事,缺乏全局和长远的观念,对国家和企业的改制都会带来损失。

(三)土地使用权在处置后税费加重

改制后国有企业在缴纳有偿的费用的基础上,还需缴纳土地的使用税,而我国三资企业则只需缴纳有偿的使用费,因此,就显得极不公平,会严重影响国有企业的改制积极性。

(四)改制中的地价评估管理不善

⑴土地资产的评估管理不善:与其他性质企业的土地资产评估相比,股份制企业的土地资产的评估管理相对规范,上市企业土地评估规范性更强。但两者之间的规范性不一致,就会影响到管理工作;⑵土地资产的评估管理规范性不强:体现在非土地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地价。地价属于企业改制中其土地的使用权处置中比较核心的问题,也是显化其土地资产的重要途径,更是科学和合法地处置土地的一大依据,如地价处理不妥善,会造成国有的土地资产出现大量流失,也会严重影响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4]。

四、解决企业土地资产处置中问题的对策

⑴国有企业的改制本就是为企业创造出一个比较公平、规范和合法生产和运营的环境,让企业能在这个环境中健康地发展,并让每个管理部门均为企业的良好发展而营造这样的环境而努力。土地管理部门必须站在一个宏观管理角度上,用全新视野了解并土地管理对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为国企改制所做的工作的必要性。

⑵尝试采取创新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有偿用地本质就是在有偿、有限期和有流动的基础性上进行的,寻求不但可以满足内涵,而且有利于国企改制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的新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借鉴某些省市做法,对所有国有改制企业实行出让手续办理,纳入有偿和有限期等的管理轨道,再采取相异的土地使用费率实施调节。若部分企业可以一次负担出土地的出让金,那么可实行零费率;若部分企业仅能负担一定年期内的土地出让金,则剩余年期土地出让金可加上调整因素,当作土地处用费实行折现,等到企业出让的年限后每年缴纳。

⑶建立比较完善的监督机制:建立负责组织和指导企业进行改制的机构,并要求其对企业改制工作进行严格监督。企业改制中每个环节必须严格监督,如地价的管理、土地的使用权处置等都要做到严格监督。并建立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下转第213页)(上接第197页)以及可指导企业进行规范改制的机构,一起负责组织国企改制中土地评估的问题,并协调好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将国企改制工作做好[5]。

五、结束语

企业改制属于企业会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土地处置方式、土地评估等方面的问题,对传统的经验管理思想和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对世界经济管理的模式进行分析,企业模式逐渐被复杂化,管理体制也出现多元化,经济运营发生多重化的转变,传统土地管理的方法已经无法适应变化的形势。唯有采取全新的高效土地管理的方法和现代化工具,才能为企业改制服务,维护国家的土地收益。

参考文献:

[1]靖永福.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管理,2011(5):269.

[2]蔡为民,初彩霞,薛岩松.企业改制中的土地资产处置政策问题研究[J].企业改革,2008(6):55.

[3]张燕.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问题探析———以临沂市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为例[J].土地经济与管理,2008(3):98.

[4]杨锐.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问题的几点思考[J].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11(9):74.

4.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政策 篇四

十四届三中全会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个字。

国有企业改革一般是指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的政策予以处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政策要求及适用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及特点

1、概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改制企业,改制企业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出让的特点

土地使用权出让具有两个基本特点:

(1)出让土地年期的有限性。企业取得的是有限年期的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无限期使用。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不同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期也不同。土地使用权期满,使用者需申请续期,并支付出让金,才能继续使用。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流动性。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土地就成为企业的法人财产,在法定的土地使用年期内和不改变用途的条件下,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具有最完整的权能。

(二)出让政策的演变 1、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确立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转让制度。此后不久,明确了国有土地实行出让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政策规定和实际操作办法。

国有企业改制时,将改制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进行处置,既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也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困难。因此,实行出让政策,变划拨土地为出让上地,成为改制国有企业和政府处置土地资产的当然选择。2、20世纪90年代初,《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等政策文件中,均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时,可以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其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作价人股。3、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全面系统地整合了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土地政策适用的范围及基本政策导向,即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4、1999年,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提出,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

5、2001年,《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中提出,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需要转为出让(租赁)土地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不再进行处置审批,取消了此前一直实行近十年的土地出让(租赁)审批制,使出让(租赁)政策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变得更加灵活和便捷。

之后,针对纺织企业限产压锭、企!比债权转股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改革,土地出让政策在技术操作层面也相应进行了细化。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出让政策日臻完善,已经成为国有企业改制中应用最广泛的土地资产处置政策。

(三)出让政策的适用范围

在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政策中,出让政策的适用范围最广泛括为,凡属于以下情况的改制行为.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位用权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

3.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4.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5.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情形。

因此,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无论企业实行改制还是不实行改制,其使用的划拨土地都可以申请以出让方式处宜。也就是说.国有土地出让政策不再局限于企业改制,已成为任何企业、单位处置划拨土地资产和取得建设用地的最重要政策。

二、国有土地租赁方式的政策要求及适用范围(一)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及特点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改制企业,改制企业与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走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通过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处置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租赁土地使用权。改制企业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依法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约定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也就是说,与出让土地使用权—样,租赁土地使用权也是企业的法定财产,企业对承租土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政策演变

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租赁政策制定的时间晚于出让政策。

1、在1993年之前,法律法规规定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只有出让方式—种,土地出租仅限于土地使用者将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再行租赁的行为,是出让后的再出租,而不是政府直接向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

因此,这一时期,无论是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还是各项建设使用国有土地,在有偿使用方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上,基本上采用出让方式,即用地者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而很少采取其他土地有偿使用方式。2、1993年,在《园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次明确股份制企业改制中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可以实行租赁方式,即“国家以租赁方式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有偿使用,每年收取相应的租金”。改制企业可以灵活选择出让和租赁方式处置其划拨土地资产。

3、《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对国有土地租赁内含及其权利义务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即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4、1999年《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提出:对原有建设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原有建设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5、1999年1月I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之一。

可以看出,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应运而生的国有土地租赁政策,经过企业改制的不断实践,上升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法定方式,成为对大陆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基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租赁政策的适用范围略小于出让政策,现行法律规定:

(1)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2)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时.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方式处置,不实行租赁。也就是说,除了上述两种情形以外,任何企业和单位处置原划拨土地或取得建设用地,均适用国有土地租赁政策。

三、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一)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概念及特点

1、概念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形成的国家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有单位统一持有。

2、特点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政策的一个最大特点,是非货币交易,即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国家没有收取相应的土地价款,而是把这部分价款作为国家资本金又投向了企业,改制企业实质上是在没有缴纳数额较大的地价款的条件下,取得了可以自主处置的土地使用权

(二)政策演变

1、国有企业改制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政策的提出,始于1992年,并于1993年付诸于实践。1992年《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改组或新设股份制企业时,涉及的国有使用权必须作价入股。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这是首次提出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必须实行土地资产作价出资(入股)的处置政策。

同年,石油化工总公司所属的上海石油化工总厂被批准“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家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股份制改组涉及的“财务会计、业绩评价、利税上缴衔接、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上海石油化工总厂的股份制改革,为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政策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契机。2、1993年,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上海石油化工总厂股份制改制中国有土地评估结果确认及其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土函字[1993]第113号)中明确了投入该股份公司的国有土地数量、土地资产评估价值以及折算的国家股份额。该股份有限公司成为第一家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国有土地的改制企业。3、1993年,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次对两种类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进行了界定:

一是国家直接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即“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资产折为国家股。中央直属企业由国家指定的国有土地资产持股单位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直接提出申请,地方企业由省(区,市)政府指定的土地资产持股单位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经国家土地管理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才能作价人股。

二是国有土地先出让再作价入股,即“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资产折为法人股。试点企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出让合同并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向股份公司折价入股。”至此,作价出资入股作为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一项重要政策被确定下来。

4、在总结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经验的基础上,1994年《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土(法)字[1994]第153号)对包括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在内的土地使用权管理政策进行了规范。5、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对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政策的内涵进行了明确解释。1999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明确为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之一。与租赁政策一样,源于企业改制的作价出资(入股)政策,成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定政策。

(三)适用范围

作价出资(入股)政策是国家给改制国有企业的一项优惠政策,不是任何企业都可以享受的。现行政策规定,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在实践中,改制企业申请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时,政府要严格审批。改制企业至少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拟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属于国家确定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

二是企业改制方案需要经过政府批准。

1、概念

国有土地授权经营,是指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上地。

2、特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特点主要有:

(1)与作价出资(入股)政策一样,国有土地授权经营具有非货币交易的特点。

(2)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不能自由转让,是一种受限制的土地使用权。

(3)与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政策相比,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土地的处置权在授权单位,授权单位取得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后,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多种方式向其所属企业配置。

从企业改制实践看,国有土地授权经营政策是适应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需要应运而生的。先有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后有国有土地的授权经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政策的提出,始于1988年,并于1992年付诸实践。1、1988年东风汽车公司要求国家授权其统一经营管理公司内“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199I年8月,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在给国务院《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请示》中,建议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办法改进企业集团的管理。2、1992年9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制发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经营和管理,建立核心企业(集团公司)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产权纽带,增强集团凝聚力,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挥整体优势。集团公司取得授权经营管理权后,可以通过采取直接占有和运营国有资产,将国有资产交由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行产权管理。

根据该办法,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确定了一汽、二汽、重型汽车、渤海化工集团等7家公司,作为第一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和管理的试点单位,1995年以后,通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式明确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做法已较为普通。3、1996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开始探索和研究以授权经营方式配置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同年底,国务院批准航空工业总公司、石油化工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这三家公司可以对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其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同时要求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在投资、融资、产权转让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等方面赋予上述总公司必要的许可权。

据此,授权经营政策付诸实施。1997年1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江西铜业公司股份制改造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进行了批复,将江西铜业公司使用的58宗国有土地,授权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经营管理,土地位用年期为50年。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将其取得的上述土地使用权投入到江西铜业公司。这是首例国有土地授权经营的处置方式。

4.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国家授权经营政策。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授权经营政策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细化。2001年,《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对授权经营处置方式的审批许可权又进行了明确。

这样,授权经营政策不断完善,国有土地授权经营的内涵、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权能、授权经营方式的审批程式等有了明确的规范,在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所属企业的公司制改革中被普遍采用。

授权经营政策与作价出资(入股)政策的适用范围一致,仅有少数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大型国有企业改制可以适用该政策处置土地资产。现行政策规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枝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

在实践中,政制企业申请采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时,政府要严格审批。改制企业至少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拟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属于国家确定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

二是企业改制方案需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批准。

五、保留划拨方式的政策要求及适用范围

企业改制中的保留划拨的处置方式,是指国有企业改制后,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实行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等有偿使用方式。

保留划拨政策,实质上是改制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进行有偿方式处置,继续维持划拔使用。1、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提出,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推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1)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专案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成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3)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4)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其中第(2)、[3)、(4)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2、199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时,要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投入成本,合理确定土地作价水平.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改制企业划拨使用权的价格概念。3、2001年,《国土地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则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财产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和权益。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二是明确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交易方面的权能内容。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抵押标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可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

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拔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转让后的用途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受让方应当申办有偿用地手续。

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

(三)划拔土地使用权权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非经依法审批,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因此,以保留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财产权,是一种受限制的财产权,权利内容具有不完整性,表现在:

一是在土地价格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小于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是在权利内容上,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对其出让土地具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而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对其划拨土地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和一定的处分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权能大于划拨土地使用权。

尽管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已经确立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国有土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在实践中还相当普遍。而且《土地管理法》也明确规定了划拨供地的若干情形,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由于改制成本、改制形式等因素,企业改制后国有土地继续保留划拨使用的做法既为政府所认同,也为不少国有企业所采用。目前,现行法律法规中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对划拨范围进行约束和限定。

1、《土地管理法》对划拨用地范围有严格限制。《土地管理法》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淮,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下列建设用地: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2、2001年发布的修订后的《划拨用地目录》,对划拨用地范围进行了细化,规定:

(1)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专案,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专案,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不能划拨使用。(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目前,改制企业土地资产企业改制时,土地资产处置是否适用保留划拨政策的直接依据是《划拨用地目录》,符合目录的,改制企业可以继续保留划拨使用土地,不符合目录的,—律实行有偿使用。

经过多年改革探索,国有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面巳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政策体系,成为土地资产处置管理的直接政策依据。国家发布实施的主要政策有:

(一)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实施的相关政策

1.《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号令)2.《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土(法)字[1994]第153号);

3.《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6]第130号)。

4.《关于印发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文书规范格式(试行)的通知》(国土(籍)字[1997]第69号)。

5《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籍)宇[1997]第192号)。

6.《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8年第8号令)。

(二)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相关政策 7.《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

8、《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

9.《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

10.《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 44号)。

11.《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12.《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

5.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方案 篇五

作方案

为保证筹建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联社资产负债状况,评估认定净资产,明晰产权,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筹建工作小组”)特制定以下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

一、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的目的、原则和对象

(一)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的目的:全面审计评估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ⅩⅩ县联社”)资产负债状况,摸清家底,充分反映经营风险。通过清产核资,评估认定净资产、明晰产权、以保障ⅩⅩ县联社原社员、职工及增资扩股后股东各方的合法利益。全面准确清查ⅩⅩ县联社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正确评估风险状况,包括资产损失风险和管理风险。针对风险和损失状况,落实防范化解措施,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开业后的健康平稳运行打好基础。

(二)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的原则: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要坚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客观公正反映的原则。

(三)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的对象:ⅩⅩ县联社。

二、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基准日

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3月31日。

三、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的组织领导

ⅩⅩ县联社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工作由筹建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并聘请ⅩⅩ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ⅩⅩ华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体组织实施,ⅩⅩ县联社各部门、信用社及分社负责协调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清产核资工作。

《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由筹建工作小组负责起草,经ⅩⅩ县联社理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ⅩⅩ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ⅩⅩ华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工作结束后,中介机构依据《清产核资报告》和《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出具《净资产确认书》,由筹建工作小组、ⅩⅩ县联社和中介机构三方签字确认,再由筹建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处置方案。

本项目总负责人:凌剑雄(ⅩⅩ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主任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清产核资总负责人:刘涛(ⅩⅩ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理,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总负责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负责人,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

四、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程序、范围和内容 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和程序为:按会计核算要求清查农村信用社表内外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按风险管理及审慎性要求对表内外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认定净资产。本次清产核资只作评估而不做真实的调账,但必须与真实调账的依据一致。统一调帐可以在农村商业银

行开业后至开业当年决算前完成。

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的范围和主要内容包括:准确核实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现状,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保证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帐面价值的真实和准确;以及帐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认定、损益认定、资本核实等。

(一)资产项目的清查评估

资产清查评估的重点是充分反映贷款、抵债资产、投资、票据业务的风险及损失状况,剔除不应入账的应收利息,充分计提呆账准备,审慎进行固定资产评估。

1.现金。实地盘点检查日库存现金,并倒推评估日库存现金是否与账面数相符,如发生现金盘亏、盘盈,应相应计入营业外支出(收入)。现金明细账按查实数确认。

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按人民银行对账单确认存放央行款项余额。

(2)按规定计算应缴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缴存不足的,应作出披露。

3.存放同业款项,指各信用社存放在银行用于清算、结算的款项。

(1)按存放单位作出分类披露,其中存放联社的单独披露,作合并内部往来项处理。

(2)按同业对账单确认存放同业款项余额。

(3)核定存放同业业务的性质,属于拆放同业行为的应调整到拆放同业科目。

4.拆放同业

(1)联社辖内调剂资金单独披露,作合并内部往来处理。(2)逐笔登录拆出资金,发出函证,就拆借合同要素、拆借逾期原因及还款保证等内容实行独立调查,确认债权的真实性。未回函的应查明原因,督促回函。

(3)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确认拆放行为的有效性及账务的准确性。

(4)评价拆借风险,按照拆借行为的真实性、拆借对象的资信程度、拆借资金的逾期时间、逾期原因及还款保证等进行评价;拆借一旦逾期,就意味着高风险,期后到期的,应注明是否已收回。

5.信贷资产。信贷资产审计评估是清产核资的关键内容,其核心为风险评价。鉴于信贷资产风险评估的复杂性与专业性,结合ⅩⅩ县联社实际,本次清产核资中信贷资产评估按如下操作细则进行。

(1)工作要求。信贷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的总体要求是摸清家底、暴露风险、妥善处理。

①信贷资产按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五级分类评估。

②信贷资产实行分类审计评估。金额越大、风险越大的贷款,就要实施越深入、越充分的实质性审计程序。对前十户贷款和单户余额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大额贷款需函证。对5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采取随机抽样方式,每个网点机构函证50户。

(2)工作步骤

①大额贷款、借款人风险较大贷款回函率及回函认证率应达

到100%,逐笔追踪。未回函贷款及回函不认证的贷款,应查清未回函及回函不认证的原因,督促回函。

②清查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严格按照五级分类标准,正确划分贷款形态。期后到期的贷款,应在评估附注中说明是否已收回,期后已收回的不良贷款在评估中予以说明。

③评价贷款风险及损失情况。参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ⅩⅩ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试行)》(川银监发〔2004〕240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对贷款风险的评价标准和方法,评估贷款风险和损失情况,对不符合贷款管理要求的贷款,如无效担保、无效抵押、超诉讼时效贷款、违规贷款等,应详细提示。

A、对完全不能收回的贷款,当前在正常、逾期或呆滞贷款核算的,转入到损失类贷款核算;

B、对损失率超过50%的贷款,评估可能的损失比率; C、对损失难以断定的不良贷款,按风险成因及风险大小分类披露风险状况。

④呆账贷款核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90号)等财税政策,符合呆账核销标准,履行了呆账核销程序的呆账,从资产方核销,同时核减呆账准备,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未履行呆账核销程序的,按100%提取呆账准备,不在清产核资时核销,待符合呆账条件,履行核销程序后再从税前扣除。

核销呆账和提取呆账准备,可采取以下会计核算处理方法,即核销呆账或提取呆账准备时,直接减少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历年积累项目,从而减少净资产。

6.待处理抵债资产

(1)清查核算范围的准确性。符合待处理抵债资产核算界限的不良贷款,如协议、法院判决、仲裁,方可转入抵债资产科目核算。

(2)了解抵债资产入账基础及所属权状况。

(3)评估抵债资产损失程序,抵债资产的变现损失部分,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毁损、评估减值的,按减值额相应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4)抵债资产重估的一般不得评估增值,如果重估增值的应有充分依据,详细说明,例如房地产应两证齐全,并提足各项税费。

(5)在附表中分类反映抵债资产状况。

7.长短期投资。审查的核心是安全性和真实性。投资按类别划分为债券投资及股权投资,其中债券投资按品种再划分为国债、金融债。期后已到期的,应注明是否已收回。

(1)债券投资。了解债券交易方式,以证券登记公司的对账单作为核实债券投资是否真实的唯一依据;

(2)股权投资。了解投资行为发生时间、投资对象和投资性质,评价风险,已经损失的作减值处理。

8.呆账准备

(1)呆账准备在资产减值时已冲销的,应充分补提。即按评估后基数的1%提足一般呆账准备,此项必须提足;

(2)按关注类2%、次级类25%、可疑类50%、损失类100%的计提比例计提专项准备,对应方可以减少未分配利润或减少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等公共积累项目。参见《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公共积累余额不足以充分提取专项准备的,一般将公共积累(扣除公益金)全部计提作为专项准备,公共积累为零,净资产处置时只保留原股金与公益金,不再作其他分配。

9.应收帐款。应收帐款计算贷款应收利息及拆放同业应收利息。联社辖内调剂资金、存放央行款项、存放同业不计应收利息。

(1)贷款应收利息。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借款合同逐笔计算到基准日,应纳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在附表中,应收利息作为贷款一项要素登记;

(2)拆放同业应收利息。按拆放资金余额及合法利率逐笔计算至基准日,拆出资金本金逾期的不计算应收利息。

10.其他应收款。审核科目核算范围的正确性;审查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及风险,有疑问的应发函询证。债权已经悬空或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作为减值处理。

11.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审计 ①核查账实相符。

②清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是否准确,属于低值易耗品的,转到表外管理。

③审计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是否准确,不准确的予以调整。④清查固定资产所有权。固定资产没有所有权证的,应立即补办。如手续暂时不能办完,应开具证明和其他方法落实所有权,不能落实所有权的,不得进行重估,中介机构应就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使用权状况应作出披露。

⑤固定资产减值的,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固定资产评估

由于固定资产价值较高,资产重估对净资产的影响很大,故本次对双证完整的固定资产采取按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对固定资产实施评估,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不能落实所有权的,不进行评估。未获得产权的固定资产、职工宿舍不予评估增值。

②固定资产评估的会计税务处理,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商税务部门后具体决定。

12.在建工程。审核在建工程的有关报批手续是否完备,投资的所有权是否确定,原则上按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13.无形资产。按市价法进行评估。通过交易获得,但暂不能办理产权手续、未明确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可视为暂付款项按账面值评估,不得评估增值。

14.抵债资产。抵债资产原则上按账面值作为评估值。15.递延资产。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要核实递延资产的归属及总额,审查已摊销金额的准确性。

16.表外科目

(1)对农村信用社提供的对外担保、开出信用证进行全面清理,确认担保责任,评估担保风险。

(2)全面清查重要空白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丢失的,应切实查明原因及去向。

(3)对表外应收利息、表外低值易耗品管理进行审查,低值易耗品不得纳入表内增加净资产,不予重估。

(二)负债项目的清查评估

负债审查的重点是应付账款是否充分提足,各项负债是否真实合规。

1.各项存款

(1)对重要的存款实行函证(范围为已规范了的结算户)。(2)清查存款种类及余额,分类登记造册。2.同业存放与同业拆入

(1)就同业拆入资金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实行独立函证。(2)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确认拆入行为的有效性及帐务的准确性。

(3)评价拆入行为的合规性。(4)联社辖内调剂的单独反映。

3.应付帐款。包括存款应付利息、同业拆入应付利息、长期借款应付利息。

(1)存款应付利息的计算。计提范围包括活期储蓄、活期存款、定期储蓄、定期存款等各项存款。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至基准日,应付利息按分档汇总计算法核算,但计提金额不得少于按逐笔积数法的应付利息金额。

(2)拆入资金应付利息按拆借合同记载的金额、利率计算,并与拆出方进行函证核对。对核对不符合的,应查实处理。

(3)长期借款应付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提。4.其他应付款

(1)审查应付款项债权人的真实性,查清应付款项的性质,审核科目核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准确性。债权人不真实的应查明债务的来源,对应该支付但未入账的应付款项,作相应调增。

(2)在清产核资中按政策规定补提的款项应说明政策依据,并附相关政策文件复印件。

5.应交税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利润等其他负债。

(1)主要是对账务准确性进行清查,并对照相关制度核实计提是否准确。

(2)股东分红在应付利润中予以提取。

(三)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清查评估

对所有者权益的清查。包括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含法定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公益金)、未分配利润等。当资产负债评估发生变动时,账面所有者权益会相应发生调整。调整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即为评估后的净资产。

1.实收资本与股本金

(1)结合各机构设立时的有关法律性文件、合同、章程及转股、扩股的手续进行审查,判定股东的资格和合法性,审查股本金是否足额到位,核查股权证与账面额是否一致。

(2)股本金为农村信用社股东缴纳的货币资金。①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性,审查是否存在货款化股金。②确认股东的入股金额、入股时间及入股方式。③查清历次股权变更的时间、金额及入股价格。

2.资本公积。审定资本公积的形成是否真实、合规,清查其形成原因及增减变动情况,并在报告书中列示明细;属国家减免税形成的积累,应单独反映。

3.盈余公积。审定盈余公积形成过程、结构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对违反法规形成和使用部分进行调整。对应计提的公益金足额计提,报告书中列示计提和使用的情况。

4.未分配利润。对未分配利润形成过程及构成进行追溯审查,主要清查是否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利润总额真实性的前提下,按有关分红政策提取股金及各项积累,转入应付股利及相关科目予以分配,清产核资后未分配利润科目无贷方余额。

(四)损益类的清查

对纳入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定的大额事项进行调整,对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给予披露。

(五)或有资产负债类:包括应收承兑汇票和承兑汇票。

(六)表外科目类 1.重要空白凭证;

2.代保管有价值品; 3.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 4.逾期贷款应收利息; 5.已核销贷款呆帐; 6.低值易耗品; 7.已置换不良贷款; 8.其他表外科目。

五、净资产处置意见

(一)净资产处置方案

1、在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全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确认净资产。净资产处置不再调整资产、负债项目。净资产处置的核心意义是调整农村信用社老股东、职工以及农村商业银行新股东在拟设立农村商业银行之间的利益。具体分配办法由筹建工作小组报银监部门批准后确定。净资产小于股本总额的,不进行分配。

2、净资产处置的内容与顺序

(1)按纳入机构股东1:1留下原股金;(2)按清查确认值留下公益金;(3)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

上述各项提取后净资产增值仍有剩余的,作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净资产,折算到原股金增值,具体分配标准及方法按银监部门批准后的配股方案执行。整个净资产处置过程只作账务处理,不得分配或套取现金。

3、净资产确认书。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处置工

作结束后,由中介机构按《整体资产评估报告》结果出具《净资产确认书》,由筹建工作小组、ⅩⅩ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签字确认。主要内容:(1)账面所有者权益构成;

(2)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构成,与账面所有者权益有调整的,说明调整原因;

(3)净资产处置项目,有股金增值的,增值比例;(4)期后重大影响事项,如政策扶持措施注入资金等。

六、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制定ⅩⅩ县联社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开展各项自查、聘请中介机构以及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现场工作。中介机构项目组人员进驻ⅩⅩ县联社,盘点各项资产、进行内外调查、开展现场核查、评估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报告。由中介机构对现场工作进行资料汇总、分析,出具《清产核资报告》和《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初稿,筹建工作小组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阶段:审查整改。接受银监部门验收。筹建工作小组根据银监部门验收意见,对验收发现问题完成整改。

第五阶段:复查验收。接受银监部门复查验收。

第六阶段:正式报告。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的《清产核资报告》、《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和《净资产确认书》。

七、注意事项

1、中介机构对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

负保密责任。

2、ⅩⅩ县联社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和发生经济案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并按筹建工作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八、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依据

1、《贷款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5、《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银监合[2004]61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

7、《Ⅹ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ⅩⅩ银监局关于ⅩⅩ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分配指导意见》(川办函[2006]47号);

8、《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0号);

9、《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政部财金[2005]49号);

10、《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

11、《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

12、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13、《ⅩⅩ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试行〉》(ⅩⅩ监管局川银监[2004]240号);

14、《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监发[2007]54号);

15、《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

16、《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

17、《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

18、《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29号);

6.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方案 篇六

国务院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

销操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9〕7号)

各中央企业:

现将《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了积极推进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核销的申报与审核,根据《关于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申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的改制单位应当属于经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审核批复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单位;处置核销的资产、改制企业人员范围应当符合已经批复的主辅分离总体方案及各批次实施方案中原则确定的范围;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补助金、一次性移交社保机构人员费用以及内部退养人员相关预留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本指引第一条所述法规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

1员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并与已经批复的主辅分离总体方案及各批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标准基本一致。

第三条 中央企业在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如果对第二条所述批复

方案有重大调整和修改的事项,应当报我委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自行调整和修改的,在资产处置核销中不予确认。

第四条 中央企业对实施改制单位的相关文件材料审核汇总后报送我委,同

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主辅分离总体方案及各批次实施方案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经中央企业出具的关于本批改制单位的改制具体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同时应当明确纳入改制的三类资产范围、数额、处置方式、主体企业需要补足资产的数额及具体方式、涉及职工人数以及各项支付、预留费用的标准以及移交社保机构的费用等。

(三)中央企业申报资产处置核销的请示,并附汇总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三类资产处置情况表》(详见附件)。在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过程中的特殊事项和问题、改制单位实施情况与所批复方案相关数据对比情况、变动原因等,应当在请示中作出具体说明。

(四)分户的改制单位应当包括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3.三类资产(含主体企业补足资产)的清查报告和认定证明文件;4.改制时点的审计报告;5.改制时点的资产评估备案表;

6.资产处置的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具体说明改制单位改制时点的资产剥离、划入补足、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等情况,具体载明改制单位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补助金、移交社保机构人员费用、内退人员预留费用的标准和总额,所涉及的人员并与本企业、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对比情况等;7.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议;

8.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和经济补偿金、补助金标准的审核意见;9.债权债务承继方案和主要债权人同意函;

10.改制单位为公司制企业的,应当提交同意改制与资产处置核销的股东会决议。

改制单位为非企业法人的,应当由主体企业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并参照上述要求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对于采取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改制单位资产的,还应当提交中央企业确认的产权转让协议或经我委确认的中央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

11.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我委对中央企业报送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请示的审核

程序为:

(一)相关厅局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中央企业所报送的文件材料进行集中会审,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二)对于符合相关法规及本指引规定的,应当在集中会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的起草上报工作。

(三)对于基本符合相关法规及本指引规定但在集中会审中发现有尚需说明或完善的问题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转交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应当完善有关问题并提交书面说明。在确认有关问题已经完善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的起草上报工作。

(四)对于不符合相关法规及本指引规定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转交中央企业,同时将所报送的文件材料退回中央企业,待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相关厅局对于中央企业重新报送的文件材料应当按上述程序重新组织集中会审。

第六条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改制单位是否属于经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批复的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单位。

(二)改制前后资产剥离、处置是否有中央企业批准同意的书面文件,是否

符合有关法规。

(三)三类资产(含补足资产)及其处置方式是否得到中央企业认定与确认。

(四)改制时点的审计报告、经备案的评估报告与所批复的主辅分离总体方案、各批次实施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所确定的三类资产范围是否基本一致。

(五)各项支付、预留以及移交社保机构的费用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专项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是否为无保留意见。

(六)改制单位土地使用权是否纳入主辅分离范围,在辅业改制过程中如何处置,是否存在改制企业无偿占有、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情况;

(七)职工安置和补偿标准是否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是否经改制单位全体职工或职代会审议通过。

(八)资产处置情况与申报冲减权益金额是否吻合。

(九)清产核资结果、自列损益金额与冲减权益金额是否有重复核销问题。

(十)改制单位为公司制企业的,是否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

对于采取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改制单位资产的,还应当审核具体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三类资产处置情况表

单位:××××集团公司单位:万元

注: 1.该栏目填列时包含由主体企业补足部分中需评估的单项非货币性资产或独立核算单位资产、不需评估的货币性资产以及一年内新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数额

7.无形资产的处置 篇七

无形资产的处置, 主要是指无形资产出售、对外出租、对外捐赠或者是无法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时, 应终止确认并转销。

一、无形资产的出售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 表明企业放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应将所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是, 值得注意的是,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确认其利得的时点, 应按照收入确认的有关原则进行确定。

出售无形资产时, 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已计提出的累计摊销, 借计“累计摊销”科目, 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 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按其帐面余额, 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按其差额, 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例1:2007年1月1日, A公司拥有某项专利技术的成本为900万元, 已摊销金额为500万元, 已计提的减少值准备为20万元。该公司于2007将该项专利技术出售给B公司, 取得出售收入600万元, 应交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为36万元。

则A公司的帐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600

累计摊销5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0

贷:无形资产900

应交税费-应交专业税36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常流动资产利得184

如果该公司转让该项专利技术取得的收入为300万元;应交纳的营业税等相关税费为18万元。

则A公司的帐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300

累计摊销5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0

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98

贷:无形资产9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

二、无形资产的出租

企业将所拥用的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 并收取租金, 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 应确认相关的收入及成本, 并通过“其他业务收支”科目进行核算。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摊销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并发生与转让有关的的各种费用支出时, 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和“应交税费一应交营业税”等科目。

例2:2007年1月1日。A企业将一项专利技术租给B企业使用, 该专利技术帐面余额为500万元, 摊销期限为10年, 出租合同规定, 承租方每销售一件用该专利生产的产品, 必须付给出租方1元专利技术使用费。假定承租方当年销售该产品100万件, 应交的营业税为5万元。则A企业的帐务处理如下:

1取得专利技术使用费时:

借:银行存款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

2按年对该专利技术进行摊销并计算京戏交的专业税:

借:其他业务成本55

贷:累计摊销50

应交税费一应交营业税5

三、无形资产的报废

如果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例如, 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技术所替代或超过法律保护期, 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 则不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应将其报废并予以转销, 其帐面价值转作当期损益。转销时应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 借记“累计摊销”科目, 按其帐面余额, 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 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例3、A企业拥有某项专利技术, 根据市场调查, 用其生产的产品已没有市场, 决定应予转销。转销时, 该项专利技术的帐面余额为600万元, 摊销期限为10年, 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 已摊销了5年, 假定该专利权的残值为零, 已累计计提的减值准备为160万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则A公司帐务处理如下:

借:累计摊销3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60

营业外支出-处置无形损失140

8.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方案 篇八

关键词:资产报废;资产处置;系统开发

中图分类号: TM62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19-52-2

0 引言

资产报废及处置全过程数字化管理系统是针对国有资产的报废、处置、结算的应用而开发,能够帮助发电企业建立一个规范及时的物资报废、处置、结算数据库,同时实现发电企业普通物资(含粉煤灰、石膏等电厂衍生物)及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及结算流程实现在管理系统及电子商务网的开发和应用,使普通物资及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及结算流程程序化(见图1)。该系统完全按照资产处置标准开发,将使处置工作更加高效、规范,便于国有资产的管控,将繁复的物资报废、处置程序格式化,方便查阅历史记录,并便于统计分析。同时,可提高资产利用率、降低发电企业运行成本,优化发电企业资源,提高发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通过应用本系统的资产报废审批模块、资产处置审批模块、资产出租出售模块以及出售出租确认模块,以规范化、高效化处置资产为目标,管理者能够随时适时了解资产报废情况、资产处置情况及资产出售结算情况,将资产报废、处置、结算集成在一个数据共享的信息系统中。

1 系统介绍

1.1 资产报废流程

1.1.1 发起报废申请流程

需要报废的资产(发电企业通常有:生产类、通用办公设备(IT)类、通用办公家具类)由资产使用者提交报废鉴定申请(资产归个人管理使用的由使用人本人提出发起报废流程,资产归相关分部或者部门管理使用的由相关分部或部门发起报废流程)。资产报废审批流程根据各发电企业管理制度需经过必要的审批之后才可报废。

1.1.2 鉴定

通常资产报废还需经过再鉴定,生产类资产报废由发电企业经营管理方面主管生产技术的部门组织技术鉴定,通用办公IT类设备由发电企业经营管理方面主管IT信息的部门组织技术鉴定,通用办公家具类由发电企业主管后勤的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再鉴定部门必须按表格要求详细填写报废物资信息,报废物资原值由财务人员提供。再鉴定人员必须对报废物资数量、重量、残余价值等参数进行详细再鉴定(满足物资报废处置的要求)并提供最终的价值再鉴定报告。

因技术复杂或者限于本企业的技术力量不能自行组织鉴定的,可聘请外部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实际鉴定情况,申请报废的资产一般分为三类:

第一类,经修理或修复可以继续使用,这类资产还具有使用价值,不同意报废,使用部门经过修理或修复之后继续使用;

第二类,申请报废的资产,不具备原使用价值,但可以转为他用,这类资产也具有使用价值,可进行二次利用;

第三类,若申请报废的资产完全不可修复或者不可二次利用的,这类资产不具备使用价值,可同意报废。

1.1.3 判断是否属于固定资产

由财务部资产管理专责对所要报废的物资是否属于固定资产进行判断,属于固定资产的填写资产原值。

1.1.4 原值超过100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废申请

若发电企业同意报废的资产成批或者单件原值超过100万元的,还需将报废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批,具体由负责鉴定管理的部门负责报集团公司审批,即生产类资产报废由发电企业经营管理方面主管生产技术的部门负责申报,通用办公IT类设备由发电企业经营管理方面主管IT信息的部门负责申报,通用办公家具类由发电企业主管后勤的部门负责申报。

原值超过100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废经集团公司批复同意报废才可报废。

1.2 报废资产移交

经同意报废的资产由提出申请流程的人员或部门及时移交仓库保管,仓管同时做好移交登记,并分类放置,妥善保管。

1.3 报废资产处置

①发起处置申请流程

仓库根据不同部门移交来的报废资产进行分类,达到一定数量发起处置申请流程,并根据报废申请选择是否是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流转到财务部填写资产原值。

②负责出售的资产处置部门根据所处置资产的属性出具初步处置意见。

③若为非固定资产或1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项目,根据审批同意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④单价或者批量原值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资产项目,还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a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

b评估之后,负责出售的资产处置部门根据评估报告负责将处置申请形成请示文件,报集团公司审批;

c集团同意处置方案后,财务部进行报备案;

d备案完毕,资产分部根据集团批复的方案进行处置。

⑤处置。

仓库做好处置记录,填写处置结果。

⑥报废资产的处置原则

物资报废处置工作多而杂乱,应本着“化繁为简,分门别类,规范高效”的原则进行处置。

a针对普通废旧钢铁类、且报废频繁的资产。

采取签订年度单价出售合同的办法,随时报废随时出售,大大缩短了处置时间,更重要的是避免了因长时间堆放现场造成的氧化腐蚀损失。

b针对固定资产类报废资产的处置。

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该评估的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评估,该财务备案的配合做好财务备案工作,该报集团审批的及时报集团批复,该委托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进行委托处置。固定资产类的报废资产按照“报废一单处置一单”的原则。

c针对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置单位必须是具有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一般通过签订年度处置合同的方式进行处置。

1.4 处置合同审批流程

对于同意报废及同意处置要交易的资产,一定要签订出售或处置合同。合同审批同意,方能处置资产。

1.5 数量确认结算流程

①仓库按照实际处置发生的数量(一般有过磅单的按照磅单数据),及时发起该流程;

②负责出售的资产处置部门根据已经签订的合同,及仓库提交的数量做好与交易单位的对账结算工作;

③财务部根据已经核对的数量开具发票并跟踪款项回收情况。

2 系统的优越性

该系统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实践应用,其优越性已经得以体现,可应用范围广阔,可大范围普及使用。

2.1 资产报废、处置、结算规范性

国有资产的报废、处置过程通过电子流程固化,避免了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结算过程的随意性,数字电子流程化的审批方式,宜于跟踪、保存和统计,加强了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管控的力度,防范了国有资产处置的风险。

2.2 资产报废、处置过程高效性

该系统将报废、处置纸质审批流程变为数字电子化流程后,大大提高了流程审批的效率,不再是传统的拿着纸质文件流转方式,需要人工跟踪,且容易丢失,电子流程,审批者可方便的完成相关流程的审批,出差或者休假时还可通过远程办公方式进行审批,不会耽误工作,节省了审批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人工传递等大量常规工作,周期平均缩短了30%,降低处置成本约20%。

2.3 可应用范围的广阔性

该系统除应用于资产报废、处置及结算工作外,还应用到了粉煤灰、石膏、石子煤等所有要处置的资产的管理中,同时出租项目同样适用于该系统进行管理,所以应用的范围非常广。

2.4 理念的先进性

与电子商务网相结合的公开出售资产处置方式,扩大投标单位参与面,提高报废资产的出售价值。

2.5 流程的闭环性

资产从报废、处置申请、招标、合同审批、到出售数量确认、结算及款项回收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实现整个出售流程的闭环操作。

2.6 制度的合规性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阳光”操作,确保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规避国有资产处置制度上的风险。

3 结束语

关于资产报废和处置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尚属首次探索实践。该项目被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评审委员会审定为第二十三届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二等奖。

参 考 文 献

[1]广东粤电靖海发电有限公司.物资报废管理标准[S]. Q/JHP-224.01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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