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备案管理的通知2010

2024-10-24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备案管理的通知2010(通用5篇)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备案管理的通知2010 篇一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3-05 【生效日期】1993-03-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外商投资高尔夫球场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1993年3月5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省计委、经贸委、建委、体委、土地局、工商局、环保局、开放办:

根据省政府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协调例会《会议纪要》[1993]第1号精神,对全省利用外资建设高尔夫球场项目的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注意掌握:

一、一、外商投资兴办高尔夫球场,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繁荣经济,美化城市,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当前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应当给予积极支持和鼓励。

二、二、全省对高尔夫球场建设要有一个总体规划和布局,可适当集中在旅游景区和外商投资密集地区。请省计委牵头,会同省建委、省土地局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三、三、严格项目审批制度。高尔夫球场的项目建议书由省政府审批。具体项目立项审批工作,由省政府委托省计委牵头,省经贸委、省建委、省土地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体委和省政府开放办、省外资办参加,建立联合审批制度,集中统一审批。项目用地合同,一律报请省土地局审批。厦门市的项目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四、严格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合同必须明确土地预约期、项目立项后的到资、开工和建设期限,逾期自动取消项目。

五、五、严格控制项目用地。高尔夫球场内配套用地应控制在10%以内,超过部分按房地产项目用地作价。球场主体用地工程未完成50%工作量的,不得出售配套别墅。项目用地不得占用市区规划用地,充分利用荒山、荒坡等非农田地,尽量少占用耕地。项目用地占用耕地超过30%的,超过部分加倍收取耕地造地费。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备案管理的通知2010 篇二

教育部办公厅颁布《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申报和审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力度, 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从本科教育入手, 加速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改革和创新, 积极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的人才, 满足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迫切需求, 经研究, 决定在2010年4月底前完成一次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战略性新兴产业涉及的领域: (1) 新能源产业。可再生能源技术、节能减排技术、清洁煤技术、核能技术, 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 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体系, 新能源汽车等。 (2) 信息网络产业。传感网、物联网技术。 (3) 新材料产业。微电子和光电子材料和器件、新型功能材料、高性能结构材料、纳米技术和材料等。 (4) 农业和医药产业。转基因育种技术、创新药物和基本医疗器械关键核心技术。 (5) 空间、海洋和地球探索与资源开发利用。

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备案管理的通知2010 篇三

卫办医政发〔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配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实施,我部先后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配套文件,规定了我国医疗机构的类别和各类别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其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各分为三个级别,以有利于规划设置和分级管理。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中,部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及时核定医疗机构的类别,影响了医疗机构功能任务的发挥和医疗服务的管理,部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误认为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的级别需经评审确定,因而在审批时未确定级别。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范医疗机构管理,现对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卫生行政部门在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时,应当同时明确其类别。医疗机构的类别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和卫生部有关文件确定。其中属于医院类别的,还应明确综合、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或康复医院。

二、卫生行政部门在设置审批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该医院、妇幼保健院的功能任务、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其级别,并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予以明确。

三、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的级别由《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规定的部门审批。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级别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合理发挥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管理。

五、对于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尚未确定类别的医疗机构和未确定级别的医院、妇幼保健院,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在2010年6月30日前予以明确。

二○一

○年四

月十二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备案管理的通知2010 篇四

发文单位: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文号: 金地税政〔2010〕5号

颁布日期: 2010-1-14 实施日期: 2010-1-14 点击次数: 357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金地税政〔2010〕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有关涉税项目将由过去的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见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

纳税人应在认真学习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格划分和核算征税业务和享受税收优惠业务,正确计算税收优惠金额。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项目的,应按照《规范》规定的时限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如涉税优惠项目发生变化,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根据主管地税机关重新出具的《备案类减免税(费)告知书》执行。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出具《备案类减免税(费)告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备案类减免税(费)告知书》未送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对经审查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备案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企业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附件:《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

二O一O年一月十三日

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强化税收服务,方便纳税人,现将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有关申请资料明确如下。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减免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4)主管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减免对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专用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3)专用设备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声明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认定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专用设备有异议的,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符合优惠目录认定复审的要求。

三、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减免条件:对我省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证书,(4)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企业的相关认定材料,(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相关认定文件,(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相关认定材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减免对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减免对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异议的,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复审意见。

六、小型微利企业

减免对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8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187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3)《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计算表》;(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安置残疾人员企业

减免对象: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3)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减免对象: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备案期限: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实行一年一备。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减免对象: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免对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备案期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明;(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5)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6)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减免对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190号)。

备案期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3)技术转让合同(副本);(4)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的,除了报送上述(1)、(2)(5)、(6)(7)项资料外,还需要报送(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十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减免对象: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备案期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十三、已经税务机关审批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减免对象: 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税务机关审批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二便函〔2008〕5号]。备案期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减免对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备案期限:即报即备,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证书》;(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五、文化体制改革企业

减免对象: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审核批准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的转制文化企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备案期限:即报即备,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3)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5)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减免对象: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备案期限: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减免 备案 管理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备案管理的通知2010 篇五

(京建交[2007]301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机构: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提高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质量,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交易市场动态监管的通知》(京建交„2006‟334号)规定,现将我市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和动态监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其新下设的分支机构应进行初始备案。

(一)凡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项目的,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有4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分支机构有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

(四)外埠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北京首次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持当地营业执照和资质备案证明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先进行机构备案,分支机构的备案依照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备案。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其下设的分支机构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进行变更备案。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业务内容、注册资金等发生变更的,应到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进行变更备案。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跨区迁址的,持申请及变更所需材料,直接到迁入地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进行备案,相关材料未变更的可不再提交。房地产经纪机构原备案号不变,分支机构备案号由迁入地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重新编排。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其下设的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截至日前应办理续期备案。

办理续期备案时应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的企业内部管理系统提交房地产经纪机构报表。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下设分支机构因注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原因停止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办理撤销备案。

(一)企业已注销营业执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应直接撤销其备案;

(二)企业备案证明有效期满二个月未申请办理续期备案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可直接撤销其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撤销备案后,管理系统自动解除该企业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关系。房地产经纪机构撤销备案后,其下设的全部分支机构同时被撤销备案。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其下设的分支机构备案证明遗失或破损的,可申请补证、换证。《备案证明》遗失,补发后仍使用原备案证明号,由系统自动在补发的《备案证明》上注记“补证”;《备案证明》破损,换发后仍使用原备案证明号,由系统自动在换发的《备案证明》上注记 “换证”。

六、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发生变更、企业注销或其他原因停止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之日起或原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0日内,进行相关备案申请,登陆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北京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新用户需先进行注册),在线打印相关备案登记表格,并持相关材料(所提交

材料及要求见附件一、二)到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七、区县建委(房管局)在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时,应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支机构备案的,为5个工作日),通过“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系统”审核该公司、主要人员基本情况和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给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符合条件的核发(换发、补发)或撤销《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明》,企业在领取换发的《备案证明》时,应向发证机关交回原《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正副本)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明》原件,由发证机关统一销毁。备案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由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存档。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基本情况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通过北京市建设网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向社会进行公示。

九、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应当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动态监管。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市场监管和监察执法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见附件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在巡查、信访热线、网上投诉以及媒体曝光中发现企业违规行

为的,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应当督促企业及时限期整改。各经纪机构应登陆交易网通过“房屋市场检查系统”查看本企业是否有违规投诉,存在投诉和问题的,企业须在15日内上报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对情节严重、整改不合格或未按期上交整改报告的企业,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应将其违规行为在政府网和媒体进行曝光,向社会公示,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十、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发现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但未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经营范围内无“房地产经纪”项目的,以及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违规需由工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情况移送工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4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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