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范例

2024-06-20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范例(共10篇)

1.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范例 篇一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字第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男,生于1993年1月7日,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高中文化,在校学生,住于******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10年8月16号被刑事拘留,同年十月5号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甲涉嫌抢劫罪,于2010年*年*月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月*日下午*时,甲伙同两名社会闲散人员乙丙,在*学校校门拐角处对被害人小杨实施了抢劫,遭反抗后对其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左膝盖粉碎性骨折。2010年*月*日下午*时,三人于同样地点对另一受害人小张实施抢劫过程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甲应该对该事故负责任。另经鉴定,被害人小杨的损伤属九级伤残,愈合后影响步态。小张的损伤属皮外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伙同他人先后对两名被害人实施抢劫,致使一伤一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院:**2010年*月*日

2.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范例 篇二

河北省文物保护中心现藏有石家庄市首届人民代表大会选票和《石家庄市首届人民代表大会汇刊》。这两件极其珍贵、极具价值的文物,1997年5月被国家文物局近现代文物鉴定确认专家组定为一级文物。

石家庄市首届人民代表大会选票(图一),纵23.8厘米,横21.8厘米。选票用新闻纸油印,繁体文字。上部梯形天头内印有“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票”,文字横排;下面黑色方框的左下方印有“人代会秘书处制一九四九.八.八”,并钤盖菱形印章,字迹显得模糊;右下方印有“秘选字第88号”,其中“88”两字系墨笔手书;黑色方框内印有“吴立人、刘秀峰、臧伯平、鹿毅夫”等39名候选人名单,分三行呈上下排列,其中25名候选人的名字上面用红笔画有圆圈,显然是选民填票的结果。

《石家庄市首届人民代表大会汇刊》(图二),32开本,纵25.3厘米,横18.5厘米。汇刊用新闻纸印制,右侧胶订。封面上方印有刊名“石家庄市首届人民代表大会汇刊”,红色字体,横排,分两行排布;中间是举办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会场外部的黑白照片;下方印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秘书处编印1949”,红色字体,横排,亦分两行。文字皆为繁体。封面左右两侧用花卉图案进行装饰,给人以美观的视觉享受。封面之后是总目录,采用折叠式,设计巧妙。内文全部竖排,共有93页,分为大会摄影、大会综述、开幕、大会报告、大会决议、选举、闭幕、大会通电、大会点滴和附录等10个部分;为便于区别和查找,每个部分都独自编有目录。

暗淡了刀光剑影,远去了鼓角争鸣。早已步入二十一世纪的我们,还是上溯到公元一九四八年。在这年的上半年,解放战争的胜利势不可挡,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任务已提上日程,而且全国人民将实现这一历史任务的希望都寄托于中国共产党。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九月会议”上,毛泽东围绕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就为什么要实行人民代表会议,而不实行苏维埃或者议会制问题,作了深入浅出的解释和说明:“我们政权的制度是采取议会制呢,还是采取民主集中制?过去我们叫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苏维埃就是代表会议,我们又叫‘苏维埃’,又叫‘代表大会’,‘苏维埃代表大会’就成了‘代表大会代表大会’。这是死搬外国名词。现在我们就用‘人民代表会议’这一名词。我们采用民主集中制,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半年后,在讨论并确立有关新中国的国体、政体等重大建国方略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又郑重指出:“从现在起,开始了由城市到乡村并由城市领导乡村的时期。党的工作重心由乡村移到了城市。在工作重心转移以后,我们的党必须以极大的努力尽快地学会管理城市和建设城市,恢复和发展城市中的生产事业。只有尽快地恢复和发展生产,并确实取得成绩,使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得以改善,我们才会获得人民的支持,政权才会得以巩固,我们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刘少奇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所作的《关于城市工作的几个问题》的发言中,也提出了“要在一年内选出人民代表,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正式的民主政府”的明确要求。

石家庄自1947年11月获得解放后,虽然开始进入“由城市到乡村并由城市领导乡村的时期”,但由于当时全国尚处于战争状态,北平、天津等重要城市还在国民党手中,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和平建设城市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随着历时64天的平津战役的胜利,华北全境基本上得到解放,石家庄成为支援全国解放战争的后方基地,于是建设新城市必须满足的条件得以具备,召开全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时机也已经成熟。当此之时,鉴于不少人特别是工商业者,对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人民民主专政尚持怀疑态度,中国共产党及其政府则有必要选择某种途径和方式,让广大群众置身其中、感同身受,从而相信中国共产党庄严的民主承诺。根据上述背景,在中共中央和华北局的指导下,中共石家庄市委决定召开首届人民代表大会。

1949年4月5日,中共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召开石家庄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及代表选举办法的决定》和《石家庄市人民代表会议代表选举办法实施细则》,决定成立选举委员会,酝酿和选举人民代表,筹备召开市首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从发布决定和细则之日开始,区域代表和团体代表均坚持以阶级分析为基础,采用民主程序,直接选举产生。为了积累和总结经验,做到万无一失,在选举正式举行之前首先安排进行了试点工作。在试点选举工作一举成功后,才以试点为先导,正式启动整个选举工作。经过民主选举,全市共选出人民代表130名,其中区域代表62名、团体代表68名。另外,为了调动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特别是工商业资本家的积极性,市委、市政府增聘代表30名。这样,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160名,其中工人占26%,农民占19%,工、农、兵、革命干部共占71%以上,工商资本家占12.5%,工程师、自由职业者、学生占14%,其他人士占1.87%。

6月,市政府政务会议决定成立石家庄市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处,配备秘书长1人和副秘书长2人,并设置总务科、文书科、宣传指导科、警卫科。随后,为加强对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从筹备到召开整个过程的领导,确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市委决定成立大会临时党组,由刘秀峰、吴立人、曾涌泉、臧伯平、鹿毅夫、阮慕韩、王应慈、李争、郭彤等9人组成。

经过近4个月精心而周密的筹备,石家庄市首届人民代表大会1949年7月21日如期在人民影院举行,149名来自社会各界的人民代表出席了大会。大会选举产生了主席团和提案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吴立人致开幕词。在大会期间,与会代表听取、审议并通过了副市长臧伯平所作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和市委书记兼市长刘秀峰所作的《目前形势与石市施政方针和今后工作的报告》,并作出了《关于石家庄市施政方针与今后工作的决议》;讨论和审查了代表和群众提案500多件,形成并通过了关于市政建设、工商财税、文化教育等13项重要决议案;审议通过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暂行组织条例》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以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了由25名政府委员组成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委员会,并在此基础上,选举刘秀峰为市长、臧伯平为副市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历时20天的石家庄市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得很成功,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第一,切实实行了最广泛的民主,团结了各阶层和各党派,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地方政权,进一步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第二,全面贯彻了“四面八方”的政策,按照“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方针,重新勾画了石家庄的发展蓝图,给其未来的经济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石家庄市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法规、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代表提案、选举政府委员和市长,以及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等,都真正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愿,从而使广大群众极大关注,社会各界反应良好。

作为在全国第一个运用民主选举手段建立地方性人民政权的城市,石家庄市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地位和政治地位在全局上发生根本性转变后,执政理念在实践层面的一次具体行动,是使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由草创岁月和过渡阶段,跨上民主化和法制化轨道的标志性事件,从而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唤醒了人民的民主意识,促进了群众对民主政治广泛而充分、积极而有效的参与,既在地方政权建设方面为其他陆续解放的城市树立了示范样板,也在实行人民民主方面为全国提供了新鲜经验。为此,当时的《人民日报》接连刊登了《提供了全国实行人民民主的范例》和《从一个会议看一个人民城市的成长——记石家庄市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等文章,具体介绍了石家庄市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空前盛况,高度评价了石家庄市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重要影响,充分肯定了石家庄的重要地位和特殊作用,真实展示了石家庄解放后一年多来的巨大变化。上述文章的集中推介,迅速形成了轰轰烈烈的巨大宣传声势,使石家庄政权建设的经验一时之间传遍中国的大江南北。

石家庄市首届人民代表大会自始至终地坚持有领导的放手民主,为大会的成功举行给予了保证、奠定了基础。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工作重心转移时建立的第一个城市政权,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在复杂的条件下,在极短的时间内,就以高扬民主旗帜、谱写进步乐章的伟大实践,赢得了城市各阶层群众的理解和拥护、支持和帮助,为新中国的城市政权建设摸索和积累了经验,特别是向全国提供了实行人民民主的范例,的确意义非凡而影响深远。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文集》 (第五卷) .人民出版社, 1996年版.

[2].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刘少奇选集》 (上卷) .人民出版社, 1981年版.

[3].中共石家庄市委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历史》 (第一卷) .中共党史出版社, 2001年版.

3.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篇三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XX省XX县人,初中文化,1997年4月在XX市XX公司做勤杂工至今,暂住该公司平房3排13号。2005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许XX,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市XX公司经理。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20日以XX市公安局X公诉字(2005)12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5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5年5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XX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王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5月10日中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携带其从公司木工房骗借的羊角锤、木工凿各一把,来到该公司办公搂三楼的经理办公室(333室),借故将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的经理秘书侯XX支走后,反锁上房门,然后进到里间,趁被害人许XX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XX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砸刺十余下,致使许XX的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作案工具以及被告人刘XX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目无国法,采取残忍手段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权利,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 :XXX检察院 :XXX

二OO五年六月XX日

4.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范例 篇四

被告人陈明文,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本科学历,天水师院学生,住天水师院博闻公寓。2011年3月1日因本案被天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天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陈明文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天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1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11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涛放学回家,途经羲皇大道时被被害人张润拦住,张润以借钱为由向王涛索要钱财,王涛拒绝借钱,张润即以动武相威吓,王涛大喊救命引来路人王晓霞等人旁观,张润敲诈未果。3月1日上午,王涛邀其朋友陈明文一起前往天水湖边玩,陈明文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安居小区时与被害人张润、杨晓辉碰到,张润当即要求王涛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陈明文在被杨晓辉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杨晓辉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一公用电话亭报警。在张润继续对王涛进行殴打时,王涛抓起陈明文扔下的水果刀将张润刺死。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王晓霞、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在被受害人张润殴打时用刀将张润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陈明文在被被害人杨晓辉拦住时故意用刀将其刺成重伤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因两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被告人陈明文主动报警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涛、陈明文予以惩处。

5.检察院起诉书 篇五

1月17日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9月26日犯盗窃罪被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9月19日犯盗窃罪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8月12日犯盗窃罪被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天。

208月25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1月31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月13日被蕲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涉嫌盗窃罪,于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1日14时,被告人吕**窜到本县刘河镇卫生院职工宿舍三楼的陈**家盗窃,后被陈**妻子胡***发觉,被告人吕**持菜刀逃离现场,后将所盗物品及菜刀丢弃在该宿舍楼二楼处。

经查证,被告人吕**从被害人陈**家中盗窃物品有现金1500元、古铜钱15枚、银元3枚、银质鼻烟壶1个。

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吕**再次窜到陈**居住的宿舍楼意欲盗窃,后被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龚**、李**的证言;3.被害人胡**、陈**的陈述;4.被告人吕**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银

20XX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蕲春县看守所。

6.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范例 篇六

为了依法行使不起诉权,保证不起诉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不起诉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达到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或者重新侦查;侦查机关坚持移送的,经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不起诉处理。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2.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3.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4.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5.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不起诉决定:

1.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

2.一人犯数罪的;

3.犯罪嫌疑人有脱逃行为或者构成累犯的;

4.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从犯已被提起公诉或者已被判处刑罚的;

5.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一并起诉、审理更为适宜的;

6.犯罪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证据,逃避或者对抗侦查的;

7.因犯罪行为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有严重政治影响的;

8.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9.其他不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不起诉处理的。

(四)其他情形

1.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法律监督等方面的质量标准,参照《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中“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部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2.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3.对需要进行公开审查的不起诉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不起诉的案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5.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的,应由人民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

6.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7.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侦查机关。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8.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的,应当书面通知作出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扣押、冻结;

9.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书面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10.侦查机关对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的,被不起诉人或者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11.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应当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起诉错误

1.本院没有案件管辖权;

2.对应当提起公诉的案件或者不符合不起诉法定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对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仅是影响量刑的证据不足或者对界定此罪与彼罪有不同认识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4.适用不起诉法律条文(款)错误的;

5.经审查确认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被上级检察机关依法撤销的; 6.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造成不起诉错误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起诉质量不高

1.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法律监督以及符合刑事政策要求等方面的不起诉质量不高的情形,参照《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中“起诉案件质量不高”部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2.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未由人民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的;

3.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未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

4.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而没有报送的;

5.未按有关规定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的;

6.没有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或者没有向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侦查机关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没有将在押的被不起诉人立即释放的;

7.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的,没有书面通知有关机关解除扣押、冻结,或者直接解除了扣押、冻结的;

8.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没有提出书面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

9.侦查机关对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被不起诉人或者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没有及时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10.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没有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的;

7.检察院刑事申诉书 篇七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华,又名张华,男,1x2x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共产党员,中专文化,是广州市A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干部,现住罗定市黎少镇沿江路102号。

申诉人因涉嫌盗窃一案,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1xxx)罗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xxx0)云中法审监刑申字第XX号通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xx1)粤高法审监申第X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现向贵院提起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请求贵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莫须有的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并以此适用相关法律错误判处被告人刑罚,此案为明显的冤假错案。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不清。

原审判决认为:“1xx7年7月22日,黎少电站负责人廖来到张某华处抄表时,发现张某华近几个月来的电度数很少,于是帮其更换电度表(照明用),但电度表还是不转。后经检查其用电情况,发现张某华把电管部门原装给其厂生产和照明用电的三相四线漏电保护开关私自更换成为硬石板闸刀开关,将原电源开关的零线剪断,不插入三个单相的动力电表,而把室内的零线接到机械外壳接地的地网上,形成“一线一地”用电,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罗定市供电局电能计量室和云浮市电力工业局鉴定张某华的行为属窃电的行为。”原审判决的上述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

(一)三个计量单相表从安装时便没有接入零线,导致三个单相表没有零线回路,造成计量电度不准,此为供电方黎少电站错误安装所致,申诉人并无任何改装盗接行为。1xx7年7月22日,廖来、招永彬是黎少电站的私人承包老板,为取非法之利,诬告用户私自更换漏电保护开关为石板闸刀开关,将原电源的零线剪断不插入三个动力电表,造成计量误差为由,诬告用户窃电,不向上级生产主管部门反映,蛮不讲理,在当天强行将厂的单相照明和三相动力用电全部剪断,中断供电,然后向申诉人勒索40万元,但因其无理,后来一减再减到5万元,因勒索不成,又将厂的自来水管拆除,中断供水进行恐吓。为了维护合法的权益,申诉人首先向镇政府、镇供电所、市供电局电力科反映情况,这三个单位均说是私人承包的,不属他们管,于是在市公安局局长接访日,向公安局反映,接待的朱副局长解释说,电的问题另有法律不同其他盗窃案和刑事案,我们公安局不懂电,此案不属管辖范围。最后申诉人唯有向市政府、市人大反映情况。

1xx7年11月4日,罗定市政府和市人大委托罗定市供电局派出检查人员到案件现场检查,其中市供电局三个职能部门(用电科、安监科、计量室),市人大、镇供电所所长李国森、镇政府、镇建办、黎少电站廖来、招永彬和申诉人工厂员工共20多人参与配合检查。经法定程序检查,黎少电站招永彬承认自己安装错误,三个单相表从安装时就没有接入零线,导致没有零线回路,造成计量电度不准,市供电局计量室主任李叶恩依据现场证据确定的事实,依法拟订用电检查结果协议书,供电方黎少电站廖来当众签字确认,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复印件,原件在市供电局处存档,市人大也有备案。此协议由多部门、多人组成联合检查组作出,这份检查结果协议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是有效的法律依据(见附件一),也经过供电方的签名确认,作为原始的检查结果,应当成为认定电力装置安装事实的权威证据。

(二)原审判决认定供电方更换电度表(照明用),电度表还是不转,此认定与事实不符。从供电方安装计量装置以后,电表一直在转,申诉人也如电表所显示的读数交纳相应电费,此有黎少电站收取电费的发票为证。原审判决在缺乏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如此认定事实与案件的真实情况存在严重矛盾。

(三)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盗窃电力价值26673.14元与事实不符,严重夸大了误差数额。根据本案的《重新鉴定》所述:“三只作动力计量的单相电能表电压回路没有接入零线(即b处断开),电能表之间的电压回路相联接,构成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形接线方式。该接电方式在三相负载同时运行但不平衡时和两负载运行时,计量会有较大的误差。”事实上,由于供电方错误安装计量装置所导致的计量误差,经供电部门权威工程师确认,其误差值大约在12%左右,而申诉人工厂自1xx5年投产用电以来电费共计15000多元,在法院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已核对确认过该数额,按当时的收费标准计算出来的误差值是1x00多元,并非判决所认可的26673.14元。

本案纠纷的缘起是作为供电方的黎少电站故意错误安装计量装置,导致少计少收申诉人相应的电费,不存在申诉人改装盗接计量装置盗窃电的问题。此案为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民法及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供电方应承担因自身过错所造成的法律责任,而出于公平及受益的原则,申诉人应补交按照正确计量读数的相应电费。罗定市人民检察院错误将该案定性为刑事案件并提起公诉,而原审法院在违背事实和缺乏案件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并判处刑罚。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严重不足。

(一)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1xxx年x月14日云浮市电力局出具的《关于罗定市黎少镇华发塑胶厂用电情况的重新鉴定》。但该重新鉴定在取得程序和鉴定结论上存在严重错误,法院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一,该证据的获取程序违法。1xxx年x月x日,云浮市电力工业局派员到申诉人处重新检查时,在没有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不怪审核批准后,就赴用户执行查电,违反《电力法》检查程序,第十七条,并且在检查现场上,破坏厂受电线路设施剪断多处,造成电力不能运行事故,至今已经六年,还没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修复,使厂无法恢复用电生产,触犯《电力法》法律责任第60条。同时违反《电力法》检查纪律第23条的规定,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不得在检查现场上替代电工作业,是违法实行检查、执行措施,同时在整个检查过程中并没有出示《用电检查证》,检查结束后也没有依法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交由申诉人签收,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5x条、《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17、1x、1x、22、23条的相关规定,如此违反程序得出的证据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二,该证据的鉴定结论错误。该鉴定第三点指出:“三只作动力计量的单相电能表电压回路没有接入零线(即b处断开),电能表之间的电压回路相联接,构成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形接线方式。该接电方式在三相负载同时运行但不平衡时和两负载运行时,计量会有较大的误差。”事实上,该计量电表的安装错误,所导致的计量误差大约为12%,并非很大。第四点指出:“已经换下的漏电开关接在计量装置后,无法确定漏电开关的产权所属。如果产权属电管站,用户私自更换漏电开关的行为属违章用电;如果产权属用户,用户更换漏电开关,则不属违章用电。”如此可见,本案中,鉴定部门并不能准确界定漏电开关的产权所属,也就是不能当然地认定申诉人有窃电的行为。另一证据供电局的权威人确认,接在计量装置后的安装开关,对所有工厂企事业单位及民宅住户都有这个开关,不管是什么开关。户权是属用户,是众所皆知的,鉴定用户更换漏电开关,不属违章用电,更何况造成计量装置错误安装的责任并不在申诉人,而是供电方故意错误安装所致。

鉴定的第六点指出:在重新鉴定的现场,图中(b处)断开,K1的N线没有接入网电零线(即c处断开)。地下工地的分支零线N2与N3原是主零线N线相联。为测量电压将N2、N3解开,合上K1,断开K2,测量C相与主零线的电压V0=V1=150V;测量C相与分支零线N2、N3的电压:V2=V3=223V。证明地下工厂的主零线不接入网电;而是通过与分支零线N2、N3连接后接地。荒谬!

图中(b处)断开,这条是供计量电表专用零线,是安装计量掣板右上角的.,在案发前的检查结果协议书上供电方黎少电站当事人廖来签字确认,从安装时三个单相表就没有接入零线,是供电方的责任。

K1N线是第二条的主零线是供给厂生产用电的专用入网主零线,K1N线(c处)并没有断,他们在检查时,借测量虚假电压为由,还得亲手违法强行剪断,至今已经六年多,还没有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修复,使工厂无法恢复用电生产。

为测量电压将N2N3解开,断开K2,测量C相与主零线的电压V0=V1=150V,是假的。这条入网的主零线,前后已经剪断,各分零线也剪断,单独一条架空零线绝对没有那么高,业内人说:大约有4—5V。测量C相与分支零线N2N3的电压V2=V3=223V,也是假的。当时在现场上厂的随同人员用灯泡来检验,为什么不亮呢?连钨丝也不红,他们也看见,当时厂的随同人员多次要求开机检验能否用电生产,被拒绝,吆喝将随同人员赶离现场,接地的电流A2A3也不作测量。这两个是主要依据,不作检测就认定,由此证实,当然就不能认定地下工厂的主零线不接入网电。

其三,该鉴定书仅能鉴定说明案件现场目前的计量装置安装情况及用电情况,但是并没有能说明出现这种错误安装的事实和用电情况是由于申诉人故意窃电所致。原审法院在不遵循刑事案件证据关联性和唯一性原则的情况下,将错误安装计量装置的责任硬生生套在申诉人窃电的头上,并以此为证据强迫申诉人承担法律责任,完全与事实相违背。鉴定部门在进行此鉴定时已先入为主地假定申诉人具有窃电的事实,其做的仅是鉴定计量装置的安装情况及后果,如此得出的结论必然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审法院以此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完全违背了刑事案件认定主客观相统一和因果关系一致的原则。

(二)对于1xx7年11月4日,罗定市政府和市人大委托罗定市供电局派出检查人员当时有七个单位和十个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到案件现场检查所作出的《用电检查结果协议书》,原审法院只字未提。事实上,该检查结果作为案发前的鉴定结论,经多部门、多人组织检查鉴定得出,具有权威性,并且经过供电方当事人廖来签字承认其安装错误,具有客观性。该案的错误事实为供电方错误安装计量装置所致,则根本不再存在申诉人窃电的问题。

(三)原审法院在认定本案的人证和其他证据方面,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质证。原审判决以一笔带过的方式,轻描淡写地省略了本案证据的质证,指出“上述事实,有知情人廖×、招×彬、吴×才、熊×林等人的证言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痕迹检验报告、提取笔录及罗定市供电局、云浮市电力工业局鉴定结论等材料证实。”但事实上,廖来、招永彬和吴锦才同属供电方黎少电站的私人承包老板,与本案存在必然的利害关系,本案也正是由于上述等人错故意误安装计量装置导致电量计量和电费收取与事实不符而产生的纠纷,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非但不将其排除在证人之外,反而将其证言列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已严重违反证据采纳的相关规则。本案在证人证言的采纳,其它勘验证据的出示及采纳中,并没有组织本案被告人对其进行质证,本案已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

(四)本案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问题上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1xxx年x月21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云浮市电力工业局的《重新鉴定》在法庭出示之前及出示之后,作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均没有看到该鉴定,原审法院取得鉴定报告后,并没有及时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甚至连辩护律师索问也不给,更不允许其辩护律师阅卷,以行使辩护权利。即便在开完庭后,该案主审法官也未将该鉴定交给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直到x月底,被告人辩护律师才从云浮市电力工业局取到一份复印件。x月21日休庭间还凭空捏造诸多莫须有伪造辩护意见,硬塞入x月24日不作公开的判决书。

三、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案件性质和适用法律均有严重错误。

由于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证据上均存在严重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申诉人犯盗窃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罚金人民币5000元是错误的。

本案不应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而应作为一般的民事案件来定案。在本案当中,申诉人并没有故意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对于电力计量装置的错误安装及后果,也不存在任何的过错责任,其仅应出于公平和受益的原则,对作为供电方的黎少电站作相应补偿。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在审查该案时,均未考虑上述事实与理由,错误地驳回了申诉人的再审请求。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诉人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恳请贵院依法受理该案,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要求法院重新审理该案。

此致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代理律师:王欢

8.检察院盗窃罪起诉状 篇八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xx涉嫌盗窃罪,于xxx6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曹xx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xx,听取了被害人黄某某的意见。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xxx6年2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曹xx在本市鼓楼区祁家桥神秘岛网吧内,趁被害人黄某某在网吧座位上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键盘右侧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1元)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0元)窃走,后通过操作手机,更改被害人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密码的方式,充值游戏人民币6000余元、套现人民币1000元。

同年3月1日,被告人曹xx在本市江宁区华宇网吧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xx的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未出账单明细传真,前科劣迹材料,案发、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xx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6.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xx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xxx

xxx6年4月5日

附:

1.被告人曹xx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贰册;

9.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范例 篇九

为切实贯彻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全国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拓展民行检察监督职能,更好地开展督促起诉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

工作,使检察机关更好地服务大局,促进经济建设。普定县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大胆尝试开展督促起诉工作,于2013年4月起对全县财政、金融、国土等部门进行走访调研,深入了解到辖区内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后确定以金融部门中的农村信用联社作为重点开展督促起诉工作,全年共向普定县信用联社发督促起诉意见书 XX份,该信用联社采纳了该院督促意见,向人民法院起诉13件,经判决、调解后,依法收回贷款 XX万元,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有力地维护了金融资金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了我县的经济建设健康稳定发展。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领导重视,大胆探索是做好督促起诉工作的关键。根据XX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民行检察工作的安排和部署,我院党组对督促起诉工作高度重视,于2013年4月先后两次专门听取了民行检察部门督促起诉工作的汇报,会上,院领导就我院如何开展监督起诉工作提出了“大力宣传、大胆探索、依法监督、服务大局”的意见,要求民行部门立即行动起来,切实发挥好民行检察职能作用。会后,分管领导亲自带领民行检察干警对财政、环保、国土、国资(含非赢利性和赢利性)、金融等多家涉及国有资产的部门和单位进行了走访调研,深入了解到有的单位确实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并拿到了资产流失的第一手资料,为我院下一步成功开展督促起诉工作创造了条件。

二、广泛宣传、主动寻找线索是做好督促起诉的基础。该院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充分利用全县开展六五普法的契机,积极深入到全县十一个乡镇宣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将县直各部门和城关镇作为重点宣传区域,把检察机关民行检察职能保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宣传讲解重点,让相关单位知晓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特别是督促起诉工作职能;利用8月作为民行检察工作专题宣传月,积极开展督促起诉工作宣传,通过发放便民服务卡及其他民行检察宣传资料,让相关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督促起诉工作职能;与普定县司法局签订协作协议,建立了司法行政机关发现有关部门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线索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的协作机制,由于宣传工作得力、工作积极主动,短期内我们就捕捉到督促起诉案件线索,为我院开展此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立足职能,摆正位置是做好督促起诉工作的有力保障。立足检察职能,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准确把握职能定位,是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前提条件。我们在工作中主动大胆开展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探索工作,随着时代的变化适时调整工作思路,把督促起诉作为民行检察工作的重点积极加以尝试,同时我们注意摆正位置,严格区分督促起诉与查手经济纠纷的界线,竭力避免查手经济纠纷的情况发生,有力维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威,做到监督到位不越位,严格遵守检察职业道德和纪律,依法规范开展督促起诉工作;同时在工作中始终做到监督不干预、不影响被监督单位的工作,既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又不影响相关单位的正常工作,让监督起诉工作更好的服务经济建设。

四,摸清底数,即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提起民事诉讼。经调查了解,普定县金融机构中,普定县农村信用联社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部分资金是财政性公存款,该社在支持普定经济建设,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上发挥了金融主力军作用。但是信用社贷款程序简便、数额小、笔数多、信贷风险相对较大。近年来,XXXXX等十一个乡镇的信用社发放的资金逾期收不回来的情况比较严重,对金融秩序的安全运行带来了一定的隐患,为我县信用社服务三农的资金储备带来较大影响,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为全面深入推进普定县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建设,打造诚信社会,维护金融秩序正常运行,防止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为依法保障和维护金融资金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金融资金良性循环,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关注民生、服务大局、促进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我们将调研所掌握的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院领导给予了很大支持,决定有针对性地将县信用联社作为开展督促起诉工作的重点单位,后我们及时向县信用联社发出督促起诉建议函后,县信用联社高度重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并责成风险管理股及时对有偿还能力而不还款的贷款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普定县信用联社共向法院起诉XX件,涉及金额XXX万元,其中,检察机关督促起诉XX件,挽回经济损失XXX万元,监督起诉件数

和收回资金分别占县信用联社诉讼案件的68%和61.7%。取得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检察机关进一步打造诚信社会、构建和谐环境,关注三农,关注民生,服务经济建设树立了威望。

五、加强协调,争取主动是做好督促起诉工作和有力保证。在开展督促起诉工作中,该院主动与相关单位如财政、国土、国资、金融、环保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督促起诉案源。2013年我院通过对上述部门调查了解,掌握了相关材料,于4月27日向XX市检察院提交了专题情况报告,得到了上级的大力支持,也为我们下一步做好督促起诉工作争得了主动,使我院民行检察工作职能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10.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范例 篇十

这部带有强烈正剧烙印的电视剧因何能获得收视率和口碑的“双丰收”呢?仔细观看就会发现,小官大贪、官员外逃、拉帮结派、老虎苍蝇、司法腐败、官商勾结等等无不牵动着老百姓的神经。“我们有些干部,为了自己的政绩前途,可以不顾一切,对贪腐也是睁只眼闭只眼,即便有了确凿证据,也是就事论事绝不牵连,就是对贪腐是一种纵容”、“以前老百姓不相信政府会做坏事,现在老百姓不相信政府会做好事”……这些台词看得我是触目惊心啊!都说这部剧的尺度大,没想到是如此之大,以前不敢说、不愿说、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话,这次都说了出来。

以前上党课,不是讲党的光荣传统,就是说____案例,再不就是按照《党章》上的内容学习,无不带有说教的意味。大道理谁都懂,可是放到实际工作生活中,就显得高高在上、脱离群众。《人民的名义》剧中最让我感触的就是汉中省委书记沙瑞金请汉东市检察院前副检察长陈岩石给省委们上的一堂党课,剧中陈岩石说的那句:“那个时候的战士一个个都想争当党员,目的就是党员有权利,党员的权利就是上前线能扛炸药包,把鬼子都炸死”,还说“有一个战士只有一天的党龄,比起他来,我能活到今天,是多么的幸福”……看到此时,让我眼泪情不至禁的流了出来。一堂党课不仅朴实,而且深深震撼了我的心灵。

说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对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公等问题,要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让群众更多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这说明反腐不只是“打虎”,也意味着“拍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除了强化对广大基层干部的思想教育,更是要惩治和预防“苍蝇式”的腐败。

古语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作为一名审计人员如果纪律意识淡薄,不讲原则,不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甚至违法乱纪,就会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失,损害党的形象,也必将葬送自己的政治前途。“公生明,廉生威”,只有树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的形象,才能引领风清气正的党风、政风、行风,对于审计人员来说,不论何时何地,一定要遵纪守法,纪律严明,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做的不做,不该拿的不拿,既手握戒尺,也敬畏戒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审计的“利剑”作用。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观看心得体会范例五篇【二】

一位国家部委的项目处长被人举报受贿千万,当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侦查处处长侯亮平前来搜查时,看到的却是一位长相憨厚、衣着朴素的“老农民”在简陋破败的旧房里吃炸酱面。

当这位腐败分子的面具被最终撕开的同时,与该案件牵连甚紧的汉东省京州市(虚拟地名)副市长丁义珍,却在一位神秘人物的暗中相助下,以反侦察手段逃脱法网,流亡海外。案件线索终定位于由京州光明湖项目引发的一家汉东省国企大风服装厂的股权争夺,牵连其中的各派政治势力却盘根错节,扑朔迷离。

汉东省检察院反贪局长陈海在调查行动中遭遇离奇的车祸。为了完成当年同窗的未竟事业,精明干练的侯亮平临危受命,接任陈海未竟的事业。

在汉东省政坛,以汉东省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高育良为代表的“政法系”,以汉东省省委常委、京州市委书记李达康为代表的“秘书帮”相争多年,不分轩轾。新任省委书记沙瑞金的到来,注定将打破这种政治的平衡局面,为汉东省的改革大业带来新的气息。

《人民的名义》绝不仅仅是一部反腐小说,而应该是广义的政治小说,是对中国目前政治生态的写照,很多都是生活中发生的。

通过《人民的名义》反腐倡廉电视剧,我们清楚地看到这些落马官员无视党纪国法,目无组织纪律,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手中权力去中饱私囊,满足私欲,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干扰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警示教育片以案说纪、以案说法,触及灵魂、震撼心灵,使大家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廉洁从政教育,大家观后感慨良多,既为那些“台上领导”一下子变为“台下囚”感到遗憾,也为党内清除了一批“蛀虫”而庆幸,并一致认为,在领导、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非常必要,通过反腐倡廉教育的不断深入,进一步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让拒腐防变的意识入心入脑,从心灵深处受到触动、得到启迪和教育,对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收看《人民的名义》的同时,我一直在想,“清官”和“贪官”之间有何质的区别?

首先,他们的人生追求不同。“清官”有着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他们能“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他们的宗旨,国泰民安、国富民强是他们的追求。而“贪官”不同,他们追求的是富裕的物质生活。一心想着自己的小家。以不正当手段敛财作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他们追求的是虚名实利。

其次,他们思想、立场不同。“清官”清楚意识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应尽力为人民利益着想。他们一身正气,大公无私,真正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正因为他们心中装着人民,所以立场坚定、头脑清醒,能抵制各种威逼利诱。而“贪官”则相反。他们误认为手中的权力是自己夺来的。可以为所欲为,可以假公济私,可以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更不用说各种诱惑了。

通过这次观看反腐警示教育片,再次警示我们:

一、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

通过反腐倡廉的正面激励教育和反面剖析教育,时时刻刻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用政策法规约束自己,用道德规范衡量自己,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吾日三省吾身”的精神,查找差距与不足,提高觉悟。在思想上筑牢信念大厦的根基,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才能抵御住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二、要慎重使用权力,严格遵章办事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明白,权力是谁给的,手中的权力应该为谁谋利。要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做到警钟常敲,时刻不忘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只有这样,才能经得起金钱的诱惑,永葆共产党员、人民公仆的本色,真正做到廉政、勤政、优政。

三、要注重加强个人自律意识的培养

要防腐拒变,自律是关键。个人的廉洁主要来自自律,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现实生活中,诱惑种种,稍有不慎,就会思想错位,行为出轨。轻者蒙人生污迹之羞,重者受身败名裂之辱,害人害己,悔之莫及。要拒绝腐败,抵御腐败,唯有管住自己,这就是防范在前的自律,也是摒弃侥幸,实实在在的规范修身。坚持自重、自警、自省、自立,保持一身正气,保持共产党员本色。

四、注重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和落实

注重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坚持教育方式的多样性,保持教育工作的持久性四个方面入手,切实提高反腐倡廉教育的实效性。未雨绸缪,形成“不去为”的教育机制;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形成“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培养廉洁为荣、腐败为耻的风气和氛围,形成“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形成“不敢为”的惩戒机制。

我们在工作中,时常也会遇到各种诱惑,我们应该牢记前车之鉴,提高自身修养,拒绝贪腐。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观看心得体会范例五篇【三】

保持党的纯洁性,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也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化解各种风险、应对各种挑战、适应各种考验、不断夺取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胜利的基本要求。如何保持党的纯洁性呢?那就是“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检验纯洁性的试金石”。党员既是人民群众的领导者,也是人民群众的服务者。所以一切都要从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真正做到一切为人民服务。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面对复杂激烈的腐蚀与反腐蚀斗争,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考验的是我们每个党员的党性修养意志和拒腐防变能力,而敬畏、感恩、知足是抵御腐败的内在因素。短片用事例阐述了从“敬畏、感恩、知足”三个方面加强自身内在修养的现实意义。启示党员干部修炼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心怀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对党极端负责,对人民极端负责,对法律极端负责。弘扬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精神,加强从政道德和个人道德修养,锻炼意志品质,提升精神境界,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永葆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

另一方面,短片运用大量正面典型和反面警示案例,阐述了党员干部要做到“七个正确对待”,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约束,构筑抵御腐败侵蚀的思想道德防线和法纪防线。清正廉洁,秉公用权,为党和人民建功立业。这“七个正确对待”分别是:正确对待信仰、坚定理想信念;正确对待权力,牢记执政为民;正确对待利益,防止心态失衡;正确对待监督,切忌忘乎所以;正确对待家人,避免因爱生恨;正确对待社交,做到谨慎交友;正确对待生活,培养健康情趣。

此外,近几年来我国进一步加大了国内治贪防贪、全球防逃追逃力度。余振东被成功遣返,许超凡和许国俊在异国受到审判,逃往新加坡的胡星回国自首??一张有国际国内共同编织的防贪防逃天网正在形成。所谓“贪了就跑,跑了就了”只不过是一些贪官的一厢情愿,而事实注定他们都将是无路可逃。

最后,短片还警示了我们一些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认识的误区,例如:“这是经集体研究的,出了问题也不应是我个人承担责任”、“我帮了被人的忙,别人事后感谢,自己没有主动伸手要,不算受贿”、“贪了就跑,一跑,案子就了”等。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上,生活在人群中,公职人员也不例外。不同的是公职人员手里都有一定的权力资源,甚至还有自己的权力影响力。因此,他们对自己的要求应该有一个是非对错的底线,不能让人情左右自己行使权力的原则。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观看心得体会范例五篇【四】

一名官员被人举报受贿千万元,当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侦查处处长侯亮平前来搜查时,看到的却是一位长相憨厚、衣着朴素的“老农民”在简陋破败的旧房里吃炸酱面。检察院反贪局长陈海在调查行动中遭遇离奇车祸,为了完成当年同窗的未竟事业,侯亮平临危受命,接任陈海未竟的事业……

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组织创作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定在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开播。时隔多年,反腐剧再次回归荧屏,而且“尺度”颇大——剧中级别最高的贪腐官员“官至副国级”,一个大省的“半壁江山”都陷入贪腐。

本剧导演、制片人李路说:“本剧的力度、布局之大,是前所未有的。电视剧能拍到这个尺度,是国家反腐力度使然。”

原著小说作者、编剧周梅森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说:“作为一个作家,如果你不敢写,或者写得不痛不痒,你的作品就失去了读者和观众的信任。老百姓是真的关心反腐,对腐败的切齿痛恨不容置疑。”

没有人脸上写着“贪官”二字

江苏省作协副主席周梅森出生于1956年,代表作有《人间正道》《绝对权力》《国家公诉》《至高利益》等。他只在徐州市政府挂职过一年副秘书长,并没有从政经历,如何写好官场,“只能说我非常关注这个时代,关注这个时代的政治生态,看透了权力背后的面孔”。

李路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没有人天生是贪官,没有人脸上写着‘贪官’二字。从导演的角度,我更看重的是描绘官员内心世界和人格的演变过程。对人性的挖掘,是反腐剧需要思考的。”

小说中,某官员家属受贿150万元,破案过程就来源于南京市浦口区反腐部门的一个真实案件。“我曾经下到反腐第一线,和办案的同志们聊。我们以前觉得,反腐就是把犯罪嫌疑人抓过来,软硬兼施,其实不是,是斗智斗勇。像这个案件,完全是零口供办案”。

当时,受贿的方式是卡,可以用来消费和提现,但写的不是受贿人的名字,而银行取款机的监控录像也因时间久远已经销毁,案子一度陷入僵局。但反腐部门的同志注意到,卡里还剩几千元“零头”,“就看受贿者舍不舍得这几千块钱,如果他拿着这张卡再去取钱或者消费,证据就拿到了。最终,受贿者还是舍不得,拿着卡去买了贵重物品,还和自己的卡合并使用”。证据到手,犯罪嫌疑人立刻被捕。周梅森把这个案子写进了小说,也成为电视剧中的一个重要案件。

从年轻时候起,巴尔扎克就是周梅森的偶像——巴尔扎克所处的是一个新旧交替、金钱至上的时代,和现在有很多相似之处。“巴尔扎克有一个观点讲得非常好,小说家必须面对现实生活,使自己成为当代社会的风俗史家;小说家的任务不仅在于描摹社会现象,还要解释这些现象的原因;小说家又必须同时是道德家和政治家。”周梅森说,“巴尔扎克的作品有一个特点,就是对社会思考的追求,这也是我这部小说所追求的东西。”

弱势群体对贪腐有切齿痛恨

在《人民的名义》中,除了描写官场,周梅森还花了近一半篇幅写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我的几乎每一部小说都会有一定篇幅触及弱势群体,这个群体我非常熟悉。”周梅森自己曾是一个煤矿工人,十几岁就在煤矿半工半读,1979年离开煤矿后,仍有很多亲戚朋友在煤矿工作。

“高楼背后有阴影,霓虹灯下有血泪。一方面,我们改革开放,物质极大丰富;另一方面,两极分化严重,这是非常可怕的。”周梅森在《人民的名义》中写到一个老工人郑西坡,工厂破产,工人下岗,他本来是帮助政府做说服工作的,但后来被贪腐官员欺压,打官司又被司法腐败压迫,为了保卫自己的工厂,他被逼无奈搞出一个群体性事件。

“这正是贪腐的可怕之处,侵害了老百姓的权益,败坏了世道人心,激起了人民的愤怒。”周梅森说,“有些无耻的腐败官员,连老百姓的救济款都贪,没有底线到这种程度。底层老百姓对腐败有切齿痛恨,我的作品就要写出老百姓的这种痛恨。”

反腐主题的文艺作品在过去十几年一度出现空白,反腐剧也在电视屏幕上消失,此次《人民的名义》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回归观众的视野。周梅森说:“文艺作品对腐败和反腐败问题的描写,也是一种监督。过去我们的文艺作品对这些群体性事件都是回避的,官僚们以为你不写,老百姓看不到,就能掩耳盗铃。”

在《人民的名义》中,一个大省的“半壁江山”都沦陷了,老书记、接班者、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法院副院长、大型国企老总、省会城市副市长……全是腐败分子;小说中级别最高的贪腐分子更是官至“副国级”。

周梅森说:“我们写出来,不是要让人民绝望,而是要给人民希望,引导人民正确地看待这场反腐斗争。要让人们知道,像侯亮平、沙瑞金这样的肩负着反腐职责的同志,面对多么大的风险,要让老百姓相信我们。”

95后剪完片子称“重塑三观”

当周梅森刚写完3集剧本的时候,制片人兼导演李路就与他签约;为了筹拍这部“很有风险”的电视剧,李路差点抵押了自己的房子贷款,最终,投资方是5家民营企业“个体户”,而且从不干涉拍摄。

周梅森告诉李路,之前他的《绝对权力》和《国家公诉》两部反腐剧,审查修改意见有八九百处,这次也要做好心理准备。“结果,这次我们给最高检影视中心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都呈送了剧本,审查过程比较顺利。当下的国家形势和反腐力度,需要这种重拳出击的剧。”李路说。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司长毛羽还公开表示:这段时间,我们在审看周梅森编剧、李路导演的《人民的名义》时,一直被这部现实主义大剧感染着……剧中腐败势力非常猖獗,形势非常严峻,但看的过程中,每一集都有正面的力量,光明hold住黑暗。从这部剧中,我们看到了人性的温暖,看到了正义的力量,看到了光明和希望。

曾有不少人建议李路给电视剧改个更抓人眼球的名字,但他坚决不同意。“先立正,再观剧。主旋律不是喊口号,也可以拍得很好看。好莱坞电影也是弘扬美国精神、正义战胜邪恶,商业和娱乐元素并不代表不是正剧”。

《人民的名义》集结了陆毅、张丰毅、张凯丽、侯勇等40多名实力派演员。相比之前传出的“抠图演戏”等新闻,李路用“敬业得不得了”来形容这些演员。因为夜戏太多,演员们熬夜是家常便饭,晚饭都常常顾不上。

在《人民的名义》后期制作中,剪片子的工作人员有不少是95后,剪完后对李路说了4个字,“重塑三观”。“他们跟我说,原来官员是这样的,生活是这样的。本来以为是年轻人的父母才爱看的剧,结果发现年轻人这么感动,观众是全年龄段的。”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观看心得体会范例五篇【五】

《人民的名义》主要讲述了由工厂拆迁、企业经济纠纷而暴露的一桩特大案件,汉东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陈海在调查一桩特大贪腐案件时遭遇车祸,是整个故事的引子,它相继引来的检察官侯亮平(陆毅饰)的调查行动,加以错综复杂的官场关系和贯穿始终的“一一六”事件,抽丝剥茧、层层递进为我们展示了官场生活的百态。

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高育良曾经言之凿凿地说道:“我们的人民检察院叫人民检察院,我们的法院叫人民法院,我们的公安叫人民公安,所以,我们要永远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永远,永远。”而当高育良败露之后,面对最后来看他的侯亮平,还放言高论:“为官者就得心正,心正则心安,心安则平安。”“公生明,明生廉。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这些话,说的多么好啊,多么顺啊,多么一身正气啊,多么冠冕堂皇;但是“人民”二字他挂在嘴边,脱口而来,对于他们来说这些只不过是一个幌子,一种时髦,一套说辞,一则广告,一块遮羞布。他们既不幼稚,也不糊涂,他们老谋深算,狡猾如狐,他们是明明白白地糊弄人民,清清楚楚地谋取私利。而因为他们脸上戴了光鲜的面具,嘴上讲着正确的大话,人们既难以看得清楚,也难以很快识破。他们谋私利越多,装的越像真正的人民公仆,他们的私欲带着他们远离了人民,违背了纪律,抛弃了作为党员干部操守,成为混在干部队伍里为自己私利而挣扎的“间谍”,国家政策和项目落实、经济发展里的蛀虫,可悲而可恶的活着。就像那个“两面人生”吃的炸酱面,骑自行车上班,在陈旧简陋的家中吃炸酱面,每个月给乡下老母亲汇300元生活费;然而在另一处隐秘的豪宅,壁柜里、床上、冰箱里,却塞满了一沓一沓的现金,总数超过2.3亿元……更让我震撼的是他,一个农民的子弟,他的行为导致他家乡人对子女上学的消极悲观,这是多么讽刺的事,当整个地区不注重教育,靠着在社会上摸爬滚打去取的磕磕碰碰的成功时,是一种什么样的倒退。

《人民的名义》所揭示的由各种关系所维系,由各种力量所推导的官场生活,也是令人触目惊心的。就汉东省与京州市而言,这里既有政法系,又有秘书系,还有赵家帮、奸商帮,等等。这些派系与帮派的存在,既使官场政治生活更显波谲云诡,又使反腐斗争加倍复杂。而长期浸淫于官场,又会有种.种诱惑引诱人。这一场大戏为我们全体党员干部进行了一场心灵的洗礼,开拓大家的认识,叩问大家的心灵,引起了大家的深思,正如高育良自己说的那样:“中国的改革开放浩浩荡荡,每个人都身处洪流之中,其中,有人因为自身的努力幸运地站在潮头之上,潮头之上风光无限,诱惑无限,但也风险无限,就看你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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