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意识(通用9篇)
1.论公民意识 篇一
论公民意识
什么是公民意识?首先谈一下什么是公民,如果不用繁杂的专业术语,简单来说就是有有本国户籍的,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履行相应义务的人。这就意味着每一位公民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无论职位高低。但现实情况果真如此?义务暂且不说,中国公民是否利用好了自己的权利还难说,单就公民意识,是否每位公民都是一种强烈的感觉?
先拿最近的热点问题来举例。钓鱼岛问题一直是中国公民关注的焦点,当刚刚得知钓鱼岛将要被日本购买时,举国上下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游行反抗活动,甚至还有个别不理性的砸日系车等行为。不难看出,当国家的领土主权被侵犯时,中国公民的爱国意识集中展现了出来。但至于砸车等行为,我想那一部分人靠的仅仅是一时的热情,称不上是公民意识,因为他们损害了他人的利益,连他人的权利都没有好好重视,还谈何爱国?
所以,公民意识不是过分强调公民的权利,也不是过分强调公民的义务,它是一种法律意识,一种每个人都将其作为衡量自己行为对错的标准。公民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为他人行使权利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还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社会中每位公民都是权利和义务高度统一的整体。
下面来看一下我国公民意识的发展状况:
自古以来人类社会中就有不和谐的事情发生,而国家的相关法律部门便是为人民合理合法解决问题的部门。不过我们稍微发现就知道,古代官场中的腐败分子和腐败因素太多了,清官毕竟是少数,特别是当人民遇到一些跟达官贵族相关的案件时,往往选择忍气吞声,因为若是强硬着到衙门上访,大多数情况下不仅得不到好结果,甚至会惹来杀身之祸。不利的外界条件致使居民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维护,自然导致了古代居民的公民意识普遍缺失的状况。要说爱国,自己的命都难以保住,居民哪还有国家的概念?
近代,从鸦片战争起到抗日战争前期,中华民族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战乱,生活往往不能自己,渴望和平的愿望日益强烈。直到在中国共产党开始领导全国人民抗战前期,之前的领导集团纷纷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带领中国人民走了错误的路线,或者说他们从根本上没有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自然渐渐被人民疏远。而中国共产党始终从全民族的利益出发,带领全国人民走向了最后的胜利。得民心者得天下,自古就是这样的道理。外界条件好了,人民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人民当家作主”,从而积极为国家和社会尽相关的义务。久而久之,这样也有利于国家的发展,从而促成整个社会的和谐氛围。
现代社会公民意识可谓有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发生了质的变化,人民的自由更是不断扩大。除此之外,社会媒体、舆论等纷纷呈现多元化,就连普通的公民也基本上可通过微博发新闻,写评论,甚至与国家领导在网上交流,参与社会重大问题的讨论。而且当公民的权利遭受侵害时,上访事件也越来越多。最近宁波镇海炼化扩建工程引发附近村民群体上访事件,该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与村民代表广泛沟通,做出了相关书面答复,同时宁波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网络发言人也做出了回复,该区将在生态带内保留改造20个村民集居点,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及备用地上建设16个集中居住区,以安置该项目涉及拆迁的村民。公民意识不仅在于对自我权利的行使和保护,还在于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这些都充分反映出国家的多元开放的舆论氛围,体现出公民意识的不断觉醒。
从个人权利的保护到整个集体国家的支持,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在不断进步。像我国发生的各种自然灾害,社会各界每次都伸出援助之手,全国各地自发捐款捐物,支援灾区建设。在中国各地,还有许多大学生进行着指教支农等志愿活动,传播温暖,传播着公民意识。这些都进一步说明公民意识正在转化为社会各界的普遍行动。
今天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不断觉醒,这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基础,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是社会成熟的表现。日益增强的公民意识必将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促进我国的长远发展。
2.论公民意识 篇二
一、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
1、权利意识淡薄。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等条款规定, 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有依法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从宏观方面看, 纳税人在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中, 有权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参与税法的制定;有权关注税收的用途并积极地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纳税人的税款支撑了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和警察、军队在内的整套国家机器的运转, 但是, 他们却对一些腐败开支、资源浪费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等祸国殃民的现象敢怒而不敢言;对低水平的公共产品与低质量的公共服务以及豆腐渣工程等麻木不仁。这种纳税人意识的缺失直接影响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正确的纳税意识的形成。
2、纳税义务意识淡漠。我国流传着这
“逃税者是不尽国民义务的败类”这样的观念。人们对纳税的漠然态度表现在当一般收入者需要纳税时态度被动, 对社会中不断出现的逃税丑闻也没有形成人人谴责的舆论氛围。
二、我国纳税人意识存在问题的原因
1、历史原因。
在我国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里, 历代统治者肆无忌惮地征收苛捐杂税, 巧取豪夺。在这种历史文化积淀中, 不可能产生体现现代公民特征的自觉纳税意识。
2、税收收入使用不够科学合理、缺乏公开性。
多年以来我国的财政支出情况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 迄今为止, 只有四川省白庙乡政府在网上公开了乡政府的支出情况。政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偏高, 社会保障经费不足。公车消费、公款吃喝一直备受公众诟病。这些大大影响了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养成, 也是对纳税人知情权的不尊重。
3、税收理论和宣传不到位。
我国一直强调税收具有“无偿性”, 往往误导人们纳税是一种只有付出而无任何回报的行为, 这在市场等价交换意识深入人心的今天, 只能引起人们对纳税的抵触情绪。每年都要举行“税收宣传月”, 也往往是空泛地宣传税收“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 但如何取, 如何用, 到底与纳税人有何切身利害关系, 这些问题没有宣传到位。
4、某些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形象成为培养纳税人意识的障碍。
他们觉得自己所受俸禄是“国家的”, 把自己该做的事当成“皇恩浩荡”, 从未把纳税人当成自己的衣食父母。在这种主仆颠倒的关系中, 纳税人又产生纳税的主动意识?当人们了解到我国每年有数千亿公款被吃喝玩乐后, 认为“我纳税你享乐”。在这种心态下, 谈何培养自觉纳税意识?
5、没有依法追究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经过30多年的法治建设, 我国法治进程中最突出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 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有关部门针对税收违法行为, 迫于压力或者权力寻租, 往往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或者自身在执法时候就实行双重或多重标准。这对公民纳税意识的培养是非常有害的。
三、纳税人意识的培养的对策
1、形成正确的税收观。
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里, 纳税是公民的义务, 同时公民享有纳税人的权利。公务员要切实树立为公民服务的意识, 他们不是民众的父母官, 民众是他们的衣食父母, 公务员是民众的雇员, 媒体不要再出现“父母官”这样的陈词滥调。
2、税收收入使用科学化、合理化、透明化。
适当压缩政府的预算支出, 逐步提高教育经费的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 加大社会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各级财政收入支出明细予以公开。信息公开是最好的反腐办法。
3、税收宣传的应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税收宣传要突出重点。从宣传的对象上看, 要突出向纳税人意识最薄弱的群体宣传税收, 让每一位公民都懂得, 纳税虽然没有给自己带来直接的好处, 但是已在纳税之前或纳税之后间接地得到回报。
4、国家公职人员树立为纳税人服务意识, 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
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清正廉洁。无论是修路架桥、建设学校、保护环境, 还是维护治安、打击犯罪, 都会让纳税人感觉自己的税款没有白交, 而是给自己和社会带来了切实的利益和进步。这样会唤醒纳税人的权利意识, 并进而激发他们自觉纳税的积极性。
5、依法追究违反税法者的法律责任。
3.论公民权利意识觉醒 篇三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民权利意识;公民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1)11—0162—03
一、培育公民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内在因素
2002年,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街道九道湾社区的2 000多名居民通过投票直接选出本社区的21名社区代表会议代表(自然人)和9名社区居委会成员。其中,33岁的河南来京经商人员刘桂娇当选为社区自治组织成员。这种由社区成员直接、差额选举社区代表和居委会的形式,在北京市尚属首次。直接差额选举社区自治组织的过程是增强社区成员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加深他们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的重要途径。直接选举后的第二年,九道湾社区又通过了《九道湾自治章程》及《社区自治制度》,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把社区民主自治落实到了实处。
中国城市与农村基层群众享有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自治权利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从社区治理到更大范围内的社会治理,无不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洛克认为,“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类所共有,但是,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进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并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劳动是劳动者无可争辩的所有物”。19世纪政治思想家约翰·密尔指出:“一个绝对不能参与政治事务的人,不能称为公民。”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政府与公民社会一起构成治理体系。培育公民精神是建立民主、公平与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内在因素,是一种持续动力。但是,在现实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公民参与意识薄弱以及长期以来政府对民众自我治理的不信任,使得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没有很好的落实,公民只是被动地“服从”或者接受“服务”。这只能是一种被动接受“管理”的“消极公民”;而不是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治理的“积极公民”。因此,要使政府与公民社会构建一个合作的治理体系,首先是要相信公民的能力,相信公民在一定范围内所具有的自治能力,同时还要给公民充分的信息,保障他们的知情权,最后要有众多的制度途径保障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公民参与公共问题的讨论以及公共政策的制定中来。
公民精神的培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一个随着制度的优化、法律的健全、公民自身素质提高而不断发展的过程。公民的公民教育、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实践是公民意识养成的主要途径。笔者相信,公民的权利意识、平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会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不断地增强与提高。
二、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乃政府之福
对于蒋时林以纳税人身份起诉常宁市财政局一案,诚如罗万里副教授所指出的,尽管《宪法》明文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然而由于这项权利目前没有具体的司法程序来支持,因此结果不容乐观。但是显然,我们不能以案件结果的这种“不容乐观”,而否认以纳税人身份提起诉讼、亦即公民权利的正当性。看待蒋时林起诉财政局一案,这是一个基本的视角。
但正在这样一种认识上,我们许多人却可能是模糊而不确定的。一位市政府的干部说,蒋时林的做法纯属“多管闲事”。而常宁市财政局局长则提出,蒋时林是一个农民,现在已经取消农业税,他是否具有纳税人的资格呢?当记者向他确认蒋时林的纳税人身份后,他再次提出疑问:“他交的税到底够不够买一台车,够不够发工资呢?”进而认为,如果每个人都起诉,那么岂不是给购车的单位带来很多麻烦。
现代税收制度中,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中的自然人,是指法律上成为权利与义务主体的普通人,自然人以个人身份来承担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然而现在看来,这样的一个最基本的定义并不为大多数人所知。但除此之外,尤其需要弄清的是,公民蒋时林以纳税人身份提起诉讼,是不是一种“多管闲事”,是不是给政府部门“带来麻烦”呢?这就需要回到公民与政府、纳税人与国家的权利关系上来。
权利是规定或隐藏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现代社会的权责对等原则表明,公民缴纳了税款,也同时获得了权利。这种权利既体现于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关系中,更体现于纳税人与国家的关系中,亦即体现于《宪法》所规定的纳税人权利,如民主监督权。这种权利是指纳税人有权决定和关注税款的用途并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等等。那么就蒋时林起诉财政局一案本身来看,既然关注税款用途是公民的权利,那么,这就不应被视为“多管闲事”与“带来麻烦”了。
如果说此案真的成为了一种“麻烦”,那也只是缘于一种政府与公民间的良性互动机制的缺失。在本案中,蒋时林先是给常宁市财政局寄了一封《关于要求常宁市财政局违法购车进行答复的申请》的信,要求财政局予以答复。但他一直没有得到正式答复,因此才在“激怒”之下提起诉讼。事实上,对于“违规购车”之说,常宁市财政局局长也能够给出自认为合理的解释。因此是否真正存在违规购车,尚没有定论。但愈是如此,也就愈让我们看到建立一种回应机制的必要性,看到尊重公民权利的重要性。
而对正致力打造透明政府、责任政府的中国而言,尊重公民权利意识,建立起政府与公民间的良性互动机制,恰恰是政府得以良性运行的民意基础。一方面,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现代意识,它是在现代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具体体现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的意识,这种意识还包含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另一方面,人的现代化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先决条件。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法治社会、民主政治等的实现,无不需要具有公民意识的现代公民的支撑。由此而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不是政府的“麻烦”,而是政府之福。
三、公民主张权利的意识
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是否主张权利以及采取何种方式主张权利也是公民权利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主张权利的手段无外乎自决与和解、仲裁、调解以及复议和诉讼。“当‘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从人类文明史中消失后,诉讼便成为遏止和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限制权利人通过自力救济实现自己权利的内容,而规定权利的实现要通过公力救济来达成。”今天,“诉讼既作为一种社会统治方式,又作为一种技能化的活动而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从而逐步适应调解并消除日益复杂、频繁的社会冲突的需要。”是否采取诉讼作为主张权利的手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诉讼意识起了很大的作用,美国的高讼率是与美国公民主张权利的意识息息相关的,中国的状况又如何呢?
据调查显示,“如果因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与行政机关发生纠纷,首先选择哪种解决途径”:找该机关领导的占55.5%(1 930人),到有关部门信访的占24.4%(850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分别占6.5%(225人)和3.7%(131人),找熟人解决的占3.7%(127人),借助于新闻舆论力量的占2.2%(78人),忍气吞声的仅为3.3%(114人),寻求其他解决途径的占0.7%(23人)。上述数据表明,公民的权利意识尤其是主张权利的意识有了很大改观。当公民认为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时,绝大多数人能寻求相关的救济途径予以解决,不再忍气吞声,传统民不告官的封建观念有了很大变化。找该机关领导解决纠纷作为一种传统的救济方式,至今仍居于主导地位。但由于缺乏法定的制度性规定,主观随意性较大,这种方式的实际作用远低于公民的期望值。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社会监督力量,近年来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但这种方式缺乏法定的约束力,效果并不显著,公民一般不愿首先采取这种解决方式。诉讼作为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保护伞,在解决纠纷上发挥着重要作用。60%以上的公民相信如果发生纠纷会得到公正的处理,其中对法院的信任度又高于行政机关。82.2%的公民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起主导作用,对行政诉讼抱有充足的信心。但公民首先选择复议和诉讼作为纠纷解决途径的比例却偏低,这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诉讼知识的匮乏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自1989年颁布《行政诉讼法》以来,行政诉讼知识正逐渐被人们所掌握,但目前还远没有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程度。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居民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无所知,大部分人是仅知其名不知其实,从未想过自己会到法院去告行政机关。以上情况表明,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仍有相当一部分公民不知道行政诉讼或者仅知道“行政诉讼”但不知该如何去诉讼,不知道通过合法途径来对自己的权益实施救济。“不知告”、“不懂告”的现象既有公民自身方面的原因,也有国家和社会的原因。就公民自身而言,传统观念虽然仍有一定的市场,但已不是主要因素,文化程度、法律水平较低以及法制观念和诉讼意识的淡薄,则是主要障碍;就国家和社会而言,普法宣传的任务仍有待完善。四、提高公民权利意识的建议
前述可见,总体上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都有所提高。知道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听说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人数均多于不知道这一制度和从未听说过条例的人数。尽管一部分人对救助行为的性质认识不清,但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国家和政府是应该救助的。具体而言,不同性别、职业、文化程度和居住区域的公民其权利意识仍有差异。虽然基于种种考虑,绝大多数公民仍不愿首先选择诉讼作为权利救济手段,但公民认为其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忍气吞声的人毕竟已不多,而是寻求某种途径“讨个说法”。随着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公民的文化程度普遍提高,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将逐步增强。但在现阶段的情况下,开展以下工作仍是必要的:(1)转变观念。长期以來,我们只讲义务不讲权利,权利是人们讳莫如深的字眼。改革开放以来,权利才渐渐被人们所熟知。但义务本位的观念依然起着重要作用。由于权利义务观念的错位,中国百姓习惯于只尽义务不讲权利,要求政府尽义务更是大逆不道之事。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对这一制度充满了感激,这一方面体现了中国公民勤劳、质朴的美德以及按劳分配的原则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中国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淡薄,没有认识到获得物质帮助是自己的一项权利和国家及政府的义务。漠视权利的结果给我们带来的沉痛教训至今仍让人心有余悸。今天,我们应将这种错位的观念纠正过来,义务本位的观念让位于权利本位的观念。当然,权利本位并不排除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作为矛盾的统一体,权利义务互相依赖而存在,不能强调一个方面忽视另一个方面。(2)加强文化教育。调查反映出文化程度较高的人相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人而言,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了解较多,倾向于采取法定途径解决纠纷,其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较高,而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则相反。提高公民的文化水平是增强其权利意识的基本条件。只有具备一定文化知识的人,才能懂法、知法、用法,知道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前提是提高全民的文化素质。(3)普及法律知识。公民法律水平和权利意识的普遍提高是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依法治国不仅是国家和政府的事,也是社会和全体公民的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涉及贫困公民,而且与全体社会成员都息息相关。调查显示,即使是文化程度较高的公民,听说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也不足70%(大专为69.7%、本科及以上为64.9%)。“普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有赖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而在多数社会成员都不了解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其实施效果可想而知。可见,普法宣传依然任重而道远。过去国家有关部门也进行过很多次的普法,但却存在两个明显的问题:一是普法走形式、走过场;二是普法只对公民讲义务,而不讲公民依法所应享有的权利,因此广大民众对普法不感兴趣。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今后我们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普法工作,努力把工作做到实处,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使其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种积极参与、拓展和维护公共政治的公民精神,源于私人利益,但又超越了私人利益。在一个特权社会,一个人的权益可能与他人的权益无关,甚至相互矛盾。但在法治社会,善不能独存,一个人的权益势必同他人的权益血肉相连。因此,法治并非如许多人想象的那样是一种冷冰冰的力量。恰恰是法治敦促了公民精神、公益精神和健康的公共政治的产生,而一切特权才是公共道德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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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民意识 篇四
公民意识即是公民对自身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应履行权利和应承担义务的自我认识。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包括国家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平等意识、权利与义务统一的责任意识。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命题,具有重要意义。在农村,培养和造就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新型农民不仅是新农村建设的根本出路,也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途径有很多。
一、当前我国农民公民意识普遍缺失的原因分析“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与封建社会的“臣民”和“子民”有着根本的不同。中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没有公民而只有统治者和臣民的封建社会,广大农民长期处于受压迫、受剥削的附属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意识得到普遍增强,但整体上还是比较淡薄,尤其在广大农村,农民的公民意识普遍缺失,具体表现为:农民的科学文化意识仍需提高,独立主体意识亟待增强,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比较淡薄,民主法治意识相对薄弱,团队协作意识尚需加强。我国农民公民意识普遍缺失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二、农民公民意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困家现代化的核心问题是人的现代化,其标志就是人成为公民并具有公民意识。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更须具有现代公民意识,凶此,加强农民公民意识教育,提高农民公民意识,是培养新型农民的必然要求。当前,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注重培育农民的科学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民卡意识、法治意识、市场意识、生态意识和健康意识等公民意识,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民主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公民意识的薄弱直接影响政治运行中制衡机制的形成和完善,阻碍政治的民主化进程。目前,在一个日益市场化的社会中,传统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正在降低,利益的分配和调整,更多不再是通过熟人社会的传统习俗来实现,而是通过制度化的法律实现。因此,要积极培养农民的民主意识,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必要的思想文化基础。面对我国农民的法律素质和参政议政意识普遍不高的情况,要通过加强全民普法、送法下乡和对农民的法律援助等普法活动,引导广大农民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保证广大农民群众拥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不断提高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5.公民意识教育 篇五
关注社会、发展自我——峡江中学公民意识教育策划书 组长 郭志刚 组员全校班主任
一、活动目的:
1.提高认识,联系实际,自我教育;
2.树立公民意识,培养人本思想,关注社会,发展自我。
二、活动形式:
各班可以因地制宜采用幻灯演示、采访、听证会、讨论、演讲、小品等。
三、活动说明: 活动对象:全校师生 活动时间:2017年4月下旬 活动地点:各班教室,操场
四、活动准备:
1.进行有关公民意识的调查,收集第一手资料; 2.借助书刊、网络搜集相关资讯,设计活动方案; 3.确定活动主持人及相关环节参与者; 4.制作多媒体课件。关注社会、发展自我
公民意识是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位合格的社会公民应该具备健康的公民意识,即认清自己的权利、义务和应履行的社会责任。通过组织开展公民意识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关心身边的日常小事,关心社区,关心社会,关爱他人,逐步增加小公民意识,同时了解相关的公共政策,以自己小公民的角色立足社会,体验生活。通过这次活动,传播公民知识,培育公民意识,张扬公民权利,呼唤公民责任;同时让学生走进社会、走进生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激发学习的兴趣,提高研究性学习的能力。活动内容: 公民意识教育活动的内容,主要是围绕与社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问题和公共政策,组织学生开展走向社会、调查分析、研究问题等活动。研究的必须是公共问题和公共政策,也就是本地本社区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社会实际问题,以及解决这些实际问题的有关政策法规。也就是说,学生思考、研究的必须是社会公共问题,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必须是依靠和参与公共决策的。活动过程:
要求全班同学都要参与这次活动,按照六个具体步骤进行操作:(1)观察社区中存在的公共问题及相关的公共政策;(2)由学生讨论确定班级合作研究的问题;(3)分工协作,收集所要研究问题的有关资料;(4)共同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行动方案,并写出报告;(5)展示成果,邀请学校政治组老师参加主题班会;(6)由高三年级派出学生代表进行国旗下的演讲。(7)总结(反思)活动过程。班会讨论:
国旗下的讲话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我演讲的题目是《遵纪守法做一名合格公民》。俗话说: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社会就会安定,经济就会发展。在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方略正在大力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深入人心。能够在这样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环境里成长,多么幸福我们更应该思考:在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 有这样一件让人痛心的事:浙江台州市11名中学生参加同学生日聚会饮了酒,他们在回家路上碰到本镇居民陈某,双方因为小事发生口角,陈某当场被打成重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参加打架的学生的年龄都在14岁到17岁之间,事发后一两天,他们由家长或老师陪同全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某报记者与他们交谈时发现:他们打架全凭一时冲动,根本没有想过后果,而且他们毫无法律意识.逆法而动,越规而行,不是什么勇敢的举动,恰恰是无知和愚昧的表现,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青少年犯罪成了一个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许多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仍对法律一无所知。当然,司法机关不会因为他们不懂法而不予追究,不懂法并不能减轻他们的罪错,当他们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时才追悔当初不应该不学法、不守法,以致犯法,受到处罚。这些教训是惨痛的,值得我们成长中的青少年深深思考。当灾难降临时,既贻害自己,也贻害他人,留给人们的绝不是对意气行为的扼腕痛惜,而是对冥顽落后的鄙视和警示。遵纪守法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义务,是保持社会和谐安宁的重要条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当我们进入希望高中的第一天起,学校就教育我们,任何自由都是建立在规则之下的。在学校里,同学间难免有时总会有些矛盾和摩擦,这时一定要冷静处事,决不可意气用事,更不可挥拳相向,伤及自身或他人。我们要知法、懂法、遵法、守法。
我们每个人都要从自己做起,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从同学之间的互相监督到严格自律;从被动约束到主动地养成遵纪的习惯从杜绝暴力到自觉抵制社会不良思想,用法律手段约束自己、保护自己,努力完善自我,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6.大力加强公民意识教育 篇六
许耀桐
【该文章阅读量:91次】【字号:大 中 小】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重要命题,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一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是公民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依据,以自身作为国家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感受与理性认识。公民意识是在现代法治环境下形成的民众意识,它要求公民具有作为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权利观和义务观,秉持合理、合法、守法的基本理念,形成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关系的正确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
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民意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公民的主体意识,即公民作为国家主人和社会主体的意识。公民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以国家和民族利益为重,自觉关心维护国家、民族的利益、荣誉和安全。二是公民的权利意识,即公民对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某种行为合法性的意识,以及对他人合法权利的尊重。三是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意识,即公民必须履行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的意识。四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即公民要有尊重法律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公民不仅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五是公民的道德意识,即公民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生活中必须具有的道德规范意识。公民要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此外,公民意识还包括公民应具有的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意识。
二
公民意识是构成民主法治国家制度的心理基础和思想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意识教育逐步加强。1982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提出,要“养成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1986年《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要求,“在全体人民中坚持不懈地普及法律常识,增强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2001年党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06年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都从道德建设方面强调了培育公民意识。通过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民众的公民意识明显增强。在1998年抗洪、2003年抗击非典、2008年抗击雨雪冰冻灾害特别是抗震救灾等斗争中,民众的公民意识得到了集中体现。面对罕见的地震灾害,灾区民众奋起拼搏自救,体现了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和自立自强意识;灾区民众和救灾人员舍己救人、相互扶助,体现了公民的高尚道德意识;各地各界踊跃为灾区捐款捐物,体现了公民的责任感和同胞意识。可以说,抗震救灾的英勇斗争,谱写了我国公民意识发展史上的新篇章。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众的公民意识逐渐生成并得到彰显,反映了我国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但总体上说,我国民众的公民意识还处于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公民意识教育还急需加强。有些人对公民意识还不甚了解,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识模糊;有些干部好以“父母官”自居,有意无意地“为民作主”;公民意识的宣传教育针对性不强,实际效果不佳,等等。在我国13亿人中大力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任重而道远,当前首先要提高思想认识。
大力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有利于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公民意识体现公民的精神风貌,是构成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进程中,一定要把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提高到振兴中华、提升综合国力的高度来认识,通过公民意识教育,增强公民意识,使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人们更加自觉地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得到大力弘扬,使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得到大力加强,使人民群众的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
大力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民主法治理念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公民意识教育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息息相关。通过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使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得到更好体现,使公民的政治参与、民主管理意识得到普遍增强,使基层民主得到切实发展,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大力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全体公民的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明显提高,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与和谐的人际关系,促使社会秩序更加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公民具有强烈的公民意识,对自己的主人翁地位、权利和义务有清晰的认识,能够很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真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三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有多方面的工作要做,我们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程来抓,切实抓出成效。
要以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公民意识教育和培养的实践活动。基层和社区是人民群众的主要活动场所。要把公民意识教育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充分发挥社区的集聚功能、自治功能、服务功能,使之成为公民意识教育和培养的重要载体。要按照十七大精神,在建立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在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过程中,融入公民意识教育内容,培育公民的自主自律意识、民主参与意识、权益保护意识、社会公益意识等,促使公民意识不断发展成熟。
要以青少年群体为主要对象,着重抓好他们的公民意识教育。青少年时期是公民意识养成的重要时期。《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等都提出,要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大力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切实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这些,都与青少年公民意识教育有密切关系。在中、小学教育中加强公民意识培育,应围绕回答什么是合格公民和怎样做合格公民的问题,强化对中小学生公民意识的教育培养。
要以整个社会为平台,动员和整合全社会力量进行全方位的公民意识教育。公民意识的教育和培养,离不开社会大环境。要健全公民利益表达机制,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及新闻发布会制度等民主制度,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要在党的领导下,健康、有序地发展公益性民间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在公民意识教育和培养方面的积极作用。广泛开展学习型个人、学习型家庭、学习型组织、学习型城市及学习型社会创建活动,促进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的全面提高。
(作者: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主任、教授)
7.论公民意识 篇七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 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法律现象, 包括各种法律关系、规范和行为, 他们是属于上层建筑的, 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法律意识根据它的社会属性可以分为具有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具有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根据人的认识可以将法律意识分为心理法律意识和思想的法律意识;根据法律意识的主体, 可以分为个体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以及社会法律意识。由于法律意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具有高度化内涵和外延的范畴, 因此, 要把握一个国家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 是极其困难的, 但是我国公民目前的法律意识大概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法律意识中交织着传统观念和现代意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尤其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提高, 公平、民主、守法的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 我国封建社会残留下来的一些传统的法律意识长期以来还是影响着很多人的法律意识, 这就形成了现代法律意识与传统法律意识之间的碰撞, 主要体现在很多人还是用旧的观念来判断和评价他人是非、解决纠纷, 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其他公民造成畸形的法律意识的影响, 从本质上来讲, 传统法律意识和现代法律意识的交织会削弱当前法律的权威, 这是目前法律意识培养和我国法治建设中不能忽视的问题。
第二, 我国公民对法律意识同时存在积极态度和消极态度。虽然积极态度和消极态度并存, 但是我国公民对法律意识总体上是积极的态度。很多公民都能够明确社会主义的性质和任务, 也明白法律是否能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但是与积极态度相反, 还有一小部分公民对我国法律存在消极的态度, 表现在对法律的不信任、冷淡和恐惧, 往往将自己甚至与法律之外, 不懂得也不愿意去利用法律履行义务、行使权力。
二、影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主要原因
首先,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法律意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因此, 决定法律意识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当时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恩格斯造就说过, 一切的社会关系、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 只有当被与物质生活条件联系在一起时才能被理解。因此, 人们对法律的看法只有与现在的物质生活相联系才能找出缘由。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来看, 商品经济还处于发展阶段, 不是很发达, 而自然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我国这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影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决定性因素和条件。
其次, 传统文化是另一个影响和制约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因素。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灿烂的传统文化, 但是, 这些传统文化却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有着一定的阻碍, 主要表现在:公民对权利存在极端的鄙薄情绪, 同时又对权利存在极端的崇拜情绪, 传统的伦理道德精神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 以家族文中心的本为法的观念是我国传统法律发展的精髓。经过时代的变换, 这种传统法律精神必然成为当今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发展的阻碍。
最后, 法律生活的失衡影响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法律是维护国家运行的强有力的保障。建国以来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我国法律生活的正常运行, 但是, 我国现实生活中法律能否与实际生活协调发展, 仍旧是任重道远。
三、培养和塑造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首先, 继续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 它是法律关系的具体制度, 而法治是国家采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的一种方式, 法治要以法制为基础, 因此, 加强法制建设至关重要, 只有建立了全体的法制体系, 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一是要完善立法, 二是进一步完善和构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关节, 三是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养, 四是强化对法律制度的监督。
其次, 正确处理好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不管东方国家还是西方国家, 法律与道德的问题在思想政治领域一直是讨论不休的问题。我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针提出了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 要坚持法律与道德的结合, 他们都是端正社会风气的必要手段, 也是社会关系中必不可少的社会规范, 坚持法律与道德结合, 需要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最后, 加强我国公民的全面普法和法律意识的培养。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发展阶段, 因此, 我国公民遵循的法律意识应该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它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必要因素, 但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要靠公民自觉的法律意识行为, 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可以通过普法教育与法律意识的培养, 主要包括对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了解、给广大公民宣传法律常识、加强学校的法律教育等三个方面。
参考文献
[1]马长山.法治进程中公民意识的功能及其实现[J].社会科学研究, 1999 (03) .
8.论公民意识 篇八
[关键词] 思想品德 公民意识 榜样 情境 实践
[中图分类号] G63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 6058(2015)34 0059
为符合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的需要,也为更好地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就应加强公民意识教育,而这也成为目前学界的一个共识。简单而言,公民意识包括权利与义务意识、责任意识、国家意识以及法律意识等。不过,从教学的效果和学生普遍反映来看,当前思想品德课中公民意识教育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如缺乏相关的、正确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上仍旧遵循传统,重视教师灌输而轻视学生实践,教师自身素质不高、公民意识不够强等。本文结合实际教学经验,提出了在初中思想品德课中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几种方法。
一、树立榜样,鼓励学生形成公民意识
以榜样的力量影响学生,能够让学生在学习榜样的优秀品质的同时形成一定程度的公民意识。所谓的“榜样激励法”,是指教师通过示范典型,让学生感受到他人的优良品质并主动学习、模仿他人行为的方法。使用“榜样激励法”能够将抽象的理论具化为形象的人物或者事件,从而直观、正面地影响学生。教师可以在教学中根据教材内容选取历史人物作为榜样,也可以选取优秀的学生作为榜样,引导学生在了解榜样的行为之际,学习榜样的精神。
如学习八年级上册《平等尊重你我他》一课时,教师可以给学生讲述列宁遵纪守法、尊重他人的故事:“某次列宁去理发,店里只有两个理发师忙不过来,不少人都在排队等候。看到列宁进来后,大家急忙让座请列宁先理。列宁微笑着拒绝了,并对大家说:‘谢谢大家的好意,但是这样做事不合适的,我们都应该遵守公共秩序,按照顺序理发。说完,列宁自觉地坐到了最后一个位置上。”这个名人故事一方面告诉了学生要遵纪守法,相当于回顾了七年级的教学内容,同时也从侧面告诉学生,这个世界上人人平等,如果大家都能够互相尊重,平等相待,社会就会和谐。使用“榜样激励法”时要注意,应选取真实可信的人物或时间,切忌为增加效果而夸大榜样的行为。
二、创设情境,感同身受提高公民意识
情境教学法在很多学科中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思想品德学科也不例外。它能够帮助教师将教学内容和生活实际结合起来,促使学生掌握知识的同时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恰当的情境还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学科体验与感悟。由于公民意识并不是绝对抽象的概念,通过设置相应的情境,可以帮助学生感同身受地思考事件并作出判断。
如学习八年级《诚信做人到永远》时,教师可给学生设置这样一个情境并让学生选择判断:“你去参加一家大型外企的面试,面试官看到你时说了一句‘我们原来一起在牛津学习过的,但是你并没有在牛津学习过,显然面试官认错人了。那么你该做出怎样的反应呢?如果认可面试官的话,可以给自己加分,或许对面试有利……”在学生思考后,对选择指出面试官认错人了的学生和选择将错就错套近乎的学生,教师给出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对前者:“听到你诚实的回答后,面试官表示满意,原来这是面试的第一个问题,就这样,你进入了下一轮面试。”而对后者:“面试官表示遗憾,你没有经过考验。”产生了情感认同后的学生,可以切身体会到诚实这一做人基本原则的重要性,拥有诚信品质的人才能够成为合格的公民,才可以为祖国做出有益的贡献。学生的公民意识也就此得到了提高。
三、注重实践,在行动中落实公民意识
走出课堂,走向社会,在实践中将生活与课本知识联系起来,在实践中将公民意识落到实处,正是实践对于公民意识教育的意义。社会实践要求学生做到有组织有纪律地参与,可同时发展学生的学习能力,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以及为他人服务的精神。通过思想品德课进行公民意识教育,仅仅局限在课堂上和课本中是不够的,需要学生走出课堂,用自己的眼睛观察、用心感受,在实践中检验理论知识,并在实践中培养作为公民应有的意识。
如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进入敬老院等地方为老人提供服务,感受公民对社会的责任。也可以让学生走进社区,就社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你是否参加过社区的民主选举”等进行调查研究,让学生在实践中增强公民意识。实践结束后,教师可要求学生上交实践感想或进行心得交流,进一步巩固公民意识。实践活动在有利于推进公民意识教育的同时,对教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应注意提升自身水平和素质,和学生共同成长。
青少年还处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这也是培养公民意识最关键的阶段。思想品德课含有丰富的公民意识教育资源,教师应利用好这些资源并加以扩充挖掘,努力为国家培养更多更优秀的具有强烈公民意识的人才。
9.公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 篇九
[摘要]: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等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的守法和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关键词]:法律意识少数民族地区依法治国法制建设
[正文]: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等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的守法和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对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加以分析,将有助于从我国 1
法律意识现状出发,有针对性地搞好普法教育活动。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生活工作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那么,如何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呢?
为了了解当前社会基层少数民族地区各阶层人士的法律意识现状,我利用寒假时间对东乡族自治县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进行了一次较为广泛的调查,因受文化水平的影响,此次问卷调查主要面向机关单位的干部职工和工人阶层,发出问卷50份,收回50份,有效问卷50份。通过对问卷调查结果和访谈记录分析,东乡族自治县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呈现以下一些特点:
一、许多公民对法律的权威性认识不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了解程度令人惊叹。调查结果显示:在回答第二题“宪法是我国的什么法律”时,五十名调查者中,只有12人认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占受调查人数的24%,有66%的人认为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在回答第三题“我国现行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哪一年通过的”时,只有38%的人选择1982年。
二、公民的权利意识淡漠,在回答第十题“你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义务”时,被调查者中只有44%的人大体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所应履行的义务,以此来确定自己的行为;
剩下56%的被调查者甚至都不了解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完全只是单纯的以道德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三、相对于道德规范而言,公众对法律的运用并不普遍。调查数据显示:有高达68%的被调查者很少注重通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在自身权益遭到侵害时只有52%的被调查者愿意请律师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解决,剩下48%的被调查者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解决或是听天由命。许多人把上访看成是最重要的解决问题的途径,愿意通过频频上访、越级上访的方式解决问题。
四、公众对法制建设环境评价较差,对执法机关缺乏信任。执法机关的执法不严和部分领导干部的不守法行为,以及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的干预司法行为,使得法律的权威性受到了挑战,调查结果显示:在回答第十一题“你认为法律能否维护你的切身利益”时,有高达46%的受调查者对法律没有足够的信心,认为法律越来越成为钱权的代表。
五、法律素质的不均衡性表现得十分明显,此次调查对象主要面向干部和工人阶层,但从问卷的填写情况发现,干部、公务员的法律素质普遍低下,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远远没有达到自身情况所应达到的高度。
从整体上看,东乡县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状况并不乐观。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因素:市场经济是法治形成的基础。法治往
往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而形成,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市场经济欠发达的状况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低下成为影响东乡县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决定性因素。
(二)社会历史环境因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步晚,法制体系设计本身存在一些缺陷。致使一些群众对法律的公平正义产生怀疑;我国较之西方发达国家,文化教育相对落后。尤其在农村,文盲比重较大,农民对法律出现“说不清”情况比较普遍。
(三)思想意识因素。“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正统思想至今还对人们的法制观念产生深刻影响,人们习惯于“德主刑辅”,把诉讼看作不光彩的事情或是不得已而为之;加上官本位思想和“人治”思想的影响,地方政府、部分领导干部和宗教界人士的干预司法行为,以及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使得人们对“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缺乏足够的依赖。
(四)宗教因素。东乡族自治县是以东乡族为主要聚居人口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大多信奉伊斯兰教,人民群众多以宗教教义和教规作为规范自身行为的主要标准,这也使得法律的约束力大大降低,人们对于法律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是时代的呼唤和历史的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结合调研,我认为东乡县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大力优化法律意识形成与发展的环境。要大力发展本地区的市场经济,因为现代法律意识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要大力推进政治体制的民主化、政治活动程序和政治观念的科学化。因为法制是民主的法制,法律意识是在民主意识的基础上产生的。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为法律意识的完善和提高也有赖于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完善发展。
二、深化普法教育,内容和形式并重。在内容上,要大力宣传群众希望了解的法律法规,还要宣传群众掌握不足而又必须了解的法律内容,尤其是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方面的知识,并和宗教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发展的部分有机结合起来,深化人民群众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在形式上应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为主,开展面对面的交流、互动。
三、抓住普法工作的重点和关键。一是要重视领导干部及其他公务员法律素质的提高。二是要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和农民的普法教育。法制教育应从小抓起,让青少年初步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树立基本的法律意识。当前,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相当薄弱,但涉法投诉纠纷却不少,农村普法工作任务艰巨。
四、强化对法律执行的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化对法律执行的监督就是要充分重视人民群众主人翁的地位,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赋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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