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实施程序

2024-10-31

内部审计实施程序(精选7篇)

1.内部审计实施程序 篇一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文号】新政办发〔2002〕126号 【发布日期】2002-09-05 【生效日期】2002-0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1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程序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五日

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实施行为,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央五部委及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组、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事项,必须遵循审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工作程序、形式、期限等要求,严格审计执法,确保审计质量。

第三条第三条 审计厅根据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等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按照自治区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第二章 计划程序

第四条第四条 审计厅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和审计署的部署安排,确定当年的工作任务和重点,制定统一的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审计项目计划包括:审计署统一组织的项目、审计署授权的项目、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项目和自治区审计工作会议确定的项目等。

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先由业务部门提出本审计项目的书面意见,报经主管厅领导审定后,交由厅办公室汇总提交厅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条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安排”。每年年底前由组织、人事部门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提出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审计厅审计,审计厅根据委托通知列入厅计划审计项目。

第三章 作业程序

第六条第六条 审计厅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

第七条第七条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从事审计业务工作3年以上;审计署和自治区统一组织的重要项目须从事审计业务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第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组织学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要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前,应当向委托部门了解被审计人员的情况。

第九条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的领导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人员或者被审计的领导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的真实、完整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须由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人员或者被审计的领导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条第十条 审计组进点后按下列要求召开见面会:

(一)见面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厅有关人员、审计组全体人员;被审计单位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事项,还应当有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参加。见面会由审计厅负责主持。

(二)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公开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审计程序和审计法律责任。具体公开事项如下:

1.《宪法》、《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审计机关职责、权限、程序和审计法律责任等;

2.通报中央和自治区领导近期对审计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

3.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宣读审计通知书,通报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重点等。

(三)审计组廉政监督员宣读《审计工作人员廉政纪律》。

(四)审计厅提出配合支持审计工作的要求。

(五)被审计单位领导或者被审计的领导人员介绍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审计组必须严格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应当提前3天召开被审计单位领导或者被审计的领导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相关人员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详细听取其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审计组还可以采取设立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的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盘点库存现金、资产、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必要时,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二)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三)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汇报。第四章 报告和复核程序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采取召开审计报告见面会的形式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的领导人员通报审计结果情况。并要求其在10日内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的定性、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是否适当,提出书面意见。并告知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见面会的参加人员应当与审计进点见面会的人员一致。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的领导人员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事实、数据及问题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法规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查,并在书面说明中讲明核查结果。

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结束后30日内向厅机关提交审计报告,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的领导人员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及审计组对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厅。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审计厅的法制机构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的要求,对审计组报送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的领导人员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以及审计取证资料等进行复核,作出复核工作记录,提出复核意见。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审计厅审定审计报告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评价,提出被审计单位的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建议,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并制作审计决定书。

(三)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厅认为应当由纪检、监察等主管机关处理的,作出审计建议书,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处理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向委托部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审计结果情况报告。

(五)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向自治区政府和审计署提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审计厅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作出审计处罚的,审计组应当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其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审计组还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审计厅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的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要求其在90日内执行完毕。审计决定确需延期执行的,应当报经审计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对审计厅做出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审计署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审计厅各业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跟踪落实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及审计意见书的跟踪落实工作。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审计厅作出审计决定后,需要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期限,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并督促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厅。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内部审计实施程序 篇二

本文通过借鉴中西方审计理论的研究成果, 开展对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基本理论问题的探究, 并在考虑中国内部审计的现实情况下, 提出中国企业实施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程序及其要求。

一、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基本理论

本文对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基本理论问题的论述是在一个框架结构中展开的, 以下即为基本理论的逻辑结构:

(一)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本质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本质[1]是确保受托责任有效履行的能动的管理控制机制。由于现阶段市场更加强调各种利益相关者 (包括顾客、员工甚至社会等) 的利益, 即委托人的范围逐步拓宽, 由此带来的企业外部受托责任也逐步多元化。同时, 由于股权的分散, 企业规模的扩大, 内部管理层次的增多, 企业内部受托责任的多层性也逐渐加强。随着受托责任内容和层次的不断丰富, 内部审计就必须紧密结合增值目标, 全面看待和分析风险, 以确定所要重点控制的受托责任内容。由于风险是面向未来的, 是直接与目标及战略相关联的, 因此以风险为核心及出发点的内部审计, 能够将事后的反馈延伸到事前以及事中, 从而实现更高效率的内部控制。

(二)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对象

内部审计对象是内部审计的客体, 与内部审计本质有密切关系。受托责任范围的扩大、目标层次的提高导致了内部审计对象的扩展。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主要审计类型是融风险管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审查于一体的综合审计。这种综合审计相比制度导向内部审计阶段而言, 更加关注公司治理框架中风险发现与风险管理, 关注管理者及其经营管理行为可能出现的风险, 关注组织在整个治理过程中的决策风险与经营风险。

(三)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目标

麦克宁关于内部审计新旧范式路线图 (见下页图2) , 反映了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目标与企业目标的契合。与传统内部审计通常采用的从右到左的路线不同,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采取的路线是从左到右:首先确认企业目标, 然后分析对这些目标产生影响的风险因素以及能够管理这些风险的措施, 最后测试实际的控制效果。这样,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将企业风险与实现企业目标直接联系起来, 其服务对公司治理层以及管理层都非常有价值。

(四)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相关概念

英国汤姆·李在《企业审计理论》中将审计概念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关行为方面的概念, 包括胜任能力、独立性以及合理的职业谨慎性;另一类是有关技术方面的概念, 包括公允表达与审计证据概念。内部审计概念有许多与独立审计类似, 但也有独特的一面, 例如胜任能力与独立性、客观性等。

1.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人员胜任能力。

相比于传统的制度导向型内部审计,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要求更高,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具备广博的知识和多元化的技能, 包括行业、市场、产品竞争、企业内部各职能和流程的全貌等。二是要有面向未来的积极态度及服务理念。内部审计不再是对过去的评价, 而应该是洞察风险、评估风险、寻找机会, 成为增值业务的推进器。三是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和技巧。以顾客为中心是内部审计的服务理念, 为此特别强调内部审计人员特定的职业心理及行为特征的培养。

2.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IIA在2001年颁发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框架中提出了内部审计的新定义, 其中最大的调整在于其在属性标准中对独立性与客观性进行了区分:前者指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后者指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机构的独立性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在报告结果时必须独立, 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程序、报告审计结果时不受干扰, 独立性的价值在于它创造了使内部审计人员保持最大客观性的环境;个人的客观性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有公正的态度, 不偏不倚, 避免利益冲突。

(五)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职业规范

IIA于2001年正式颁布新的职业道德规范, 明确提出了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四个最基本要求:正直、客观、保密和能力。新的职业道德规范还从结构上将内容区分为两个层次:原则和行为规则, 改变了原先职业道德规范简单罗列的结构, 这一结构上的变动使职业道德规范更富有逻辑性。

二、中国企业实施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程序及其要求

内部审计的存在是为了满足公司治理的需要, 帮助管理当局实现组织目标, 增加企业的价值, 因此, 内部审计工作一开始就应该考虑可能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风险, 并将这种风险意识贯彻到整个审计过程中。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模式的实施过程, 实际上就是风险控制过程。从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模式的运行程序中, 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个控制过程。根据中国实际构建中国风险导向内部审计运行的程序以及说明各个程序的具体要求:

(一) 审计计划阶段

审计计划阶段是有效执行审计工作的准备阶段, 从确定审计项目到制定出书面的审计方案的过程。审计计划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审计工作的质量、效率及效果。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重点是研究本企业经营环境、经营状况、企业组织机构、行业特点及宏观经济环境。从预备性调查开始, 通过分析性程序初步确定企业所面临的风险, 对重要性做出初步判断编制出整个审计计划。

中国石油类企业在实施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时, 在审计计划计划阶段应该注意以下几点[3]: (1) 在对可能影响机构的风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 制定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计划; (2) 审计范围应该包含机构战略性计划的组成部分, 从而考虑并反应整个公司的计划目标; (3) 审计方案应该在评估风险优先次序的基础上安排审计工作; (4) 审计内容 (如审计范围、审计计划) 变更时, 应反映出管理层的方针、目标、工作重心出现的变化; (5) 审计测试时, 用于检测、证实风险的技术与方法应该能够反应风险的重大性、发生的可能性及频率; (6) 审计报告应该传达风险管理的结论和建议, 以降低风险。为了让管理层充分理解风险的程度, 在报告中应特别提出风险活动对实现目标的厉害性与后果; (7) 首席审计执行官应该每年至少准备一份关于内部控制充分性地声明, 声明中应该对未防范风险的重大性及管理层对此风险的接受情况发表意见。

(二) 确定审计领域, 选择被审单位

选择被审者是贯彻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第一步, 将审计计划中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方案等资源结合起来, 根据风险因素优先性审计规划, 选择被审单位。首先, 制定选择被审计单位的策略;其次, 识别潜在的被审单位, 并按风险将潜在的被审单位排序;最后, 根据风险的高低程度确定被审单位, 根据不同的被审单位制定审计项目计划。以下即为选择被审单位的基本流程:

(三) 审计测试与评价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活动的总体对象是评价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具体的审计活动是对具体的风险管理项目进行评价。

在中国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实务中, 内部审计师应该在审计测试与评价的过程中, 获取充分的证据确认企业主要风险管理目标是否得到实现。审计测试[4]中通常运用抽样、观察、分析、调查与评估等方法获取有关风险及风险管理的证据。内部审计师可以采取以下审计程序: (1) 研究、评估与组织业务有关的当前的发展情况、趋势、行业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确定是否存在可能影响组织的风险, 是否存在监督、评价、管理这些风险的控制程序; (2) 检查公司政策、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 确定组织的经营战略、风险管理理念、方法及风险偏好和风险接受程度; (3) 检查管理层、内部审计师、外部审计师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以前发表的风险评估报告; (4) 与被审单位管理层及相关人员交流, 了解被审单位存在的风险及采取的风险控制、管理措施; (5) 独立评价被审单位风险管理程序的有效性, 评估风险管理结果报告的充分性和及时性; (6) 评估管理层风险分析是否全面、正确, 风险管理措施是否适当, 并提出改善建议, 说明风险管理实务中存在薄弱环节的问题。

(四) 审计发现与审计报告

审计工作的结果即为审计发现, 它可能是应采取而未采取的行动、不当的行为、不能令人满意的系统及应考虑的风险暴露等。内部审计师一般将审计发现分为现状、标准或期望、原因、影响、建议等几个部分, 并将其记录在审计发现汇总表中。

在审计实施阶段,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该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审计小组内部工作会议, 讨论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风险管理的建议。在审计实施阶段完成后, 每位审计人员应该对其负责的工作进行书面总结, 阐明审计发现及风险管理建议, 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不同问题所带来的风险, 提出不同的风险管理建议, 如建议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主动放弃或拒绝实施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方案、采取保险等方式转嫁风险、多元化投资分散风险等等。审计项目负责人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进一步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及其潜在的危害, 评估结论的正确性和风险管理建议的可行性, 之后根据评估结果出具审计报告。IIA2001《内部审计实务标准》指出, 为使公认风险范围以外的例外情况受到重视, 风险得到管理, 审计执行主管应负责将发现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方面的问题, 报告给那些能保证对审计结果进行应有考虑的人员。内部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 针对被审单位经营活动和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书面文件。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结束后, 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 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 出具审计报告。

(五) 后续审计

后续审计[6]是内部审计人员为监督被审单位是否及时、有效的采取纠正措施, 解决审计发现的问题所进行的一项活动。被审单位是否纠正已发现的错误, 是否改善了不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是否实施了风险管理程序, 风险管理的效果如何等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是依赖后续审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充分考虑, 并进行必要的时间和人员等安排。IIA2001《内部审计实务标准》指出, 审计执行主管应规定后续审计过程, 以监督、保证管理行为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或高级管理层已经接受审计建议却不采取行动所带来的风险;同时, 若审计执行主管认为高级管理层所接受的剩余风险对于机构无法接受, 应该上报董事会加以解决。所以,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是企业所能够接受的风险是否与职员个人风险喜好程度有明确的界线划分。中航油 (新加坡公司) 陈久霖事件就是这方面典型的例子, 管理者个人拿公司的资产进行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高风险领域投资, 对于那些风险偏好的个人而言, 当其可控的资产不是个人资产的时候, 如果没有有效的内部控制来约束, 这种行为的发生就成为必然。因此, 内部审计应该对此密切关注, 对可疑或相关审计发现要及时向更高机构报告或披露。

后续审计项目的确定应该根据原项目所涉及风险的大小及实施纠正活动和建议方案的难易程度。一般来说, 原项目涉及的风险越大, 实施纠正活动或建议方案的困难越多, 越需要进行后续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了后续审计后, 应该出具后续审计报告, 并与被审单位管理当局讨论审计建议未得到落实的原因。如果被审单位无故拒绝采纳审计建议,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向高级管理层或董事会汇报并阐明因被审单位不改正错误或不采纳建议而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根据上述探讨, 以下即为中国企业实施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程序流程图:

现代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在高风险社会产生的、为了应对职业危机而推出的一种全新的审计理念。IIA通过修改内部审计定义加速了它的发展并使其成为现代内部审计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推行现代风险导向内部审计, 就是要在传统内部审计的基础上积极拓展业务范围, 提升服务的层次, 变革审计内容。与国际内部审计的实践相比, 中国的内部审计实践尚处于较初级的阶段, 尤其是在 (下转101页) (上接98页) 国有企业中, 内部审计准则还没有要求内部审计涉足公司治理领域, 对组织的风险管理活动进行评估与改善, 而只要求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和监督。因此, 中国也应该逐步推行现代风险导向内部审计, 从内部控制领域开始, 并将识别和评估组织风险作为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的目标, 将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手段。只有这样, 中国内部审计才能为组织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 未雨绸缪, 消除潜在的职业危机。

参考文献

[1]张晓丽.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理论探索[J].中国信息科技, 2006, (20) :194-195.

[2]胡君.论风险导向审计的发展[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8, (13) :119.

[3]李豪.审计计划阶段风险控制研究[J].商业会计, 2008, (10) :44-45.

[4]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 2004:12-25.

[5]严晖.风险导向内部审计若干问题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 2004:45.

3.内部审计实施程序 篇三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控制程序;实施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实施内部控制程序已成为当务之急,而建筑施工企业有其行业自身的特殊性,比如,施工周期长、投資数额大、施工地点不固定、经营项目涉及面广等,致使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控制在实施的过程中,难以取得很大的成效,影响到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程序对规范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施内部控制程序的重要意义

内部控制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自我调节和自我约束的内在机制,在企业中处于重要地位。尤其是在我国建筑施工行业竞争环境日趋激烈的大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容易出现不规范的经营方式。而实施内部控制程序可以及时有效地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使在企业在竞争中保持健康、规范的经营方式。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长,甚至涉及多个会计期间,前期投资资金又比较多,这就意味着投资规模大、成本高且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实施内部控制程序可以实行相应的监督与考核,从而有效地减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可以维护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全、防范风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在内部控制程序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会计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目前来看,原有的会计内部控制体系已经不适用于现代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我国建筑施工企业还没有形成完整有效的会计内部控制体系。首先,会计机制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在施工企业中,原材料是企业的重要生产资料,但是在对实物的管理上也存在不规范现象,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等关键环节还存在很大漏洞。工程成本难以得到控制。其次,建筑工程项目决策的程序和责任权限不清。相关机构中的人员职责权限划分不清,导致工程项目预算、投招标、质量监督等环节控制失效。

2.建筑项目责任制不健全。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实行项目经理核心负责制,但是会计核算体制和约束体制不能与之匹配。企业的决策权、监督权混淆不明,导致了企业管理者与项目经营者的关系难以协调,出现了企业经理对项目经理授权过度的现象,一些项目经理权力过大,甚至会干预会计人员的会计核算,夸大成本、谋取私利,使企业内部的监督约束机制缺失。

3.内部审计制度无效。导致内部审计制度失效的原因在于审计部门无法保持其该有的独立性。在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其审计部门没有和财务部门完全分开,有的内部审计人员直接由财务部门领导或者兼任。这就使审计工作受到各方面利益的牵制,只是流于形式,审计结果自然就失去了真实性。另一方面,现有的内部审计人员多为会计人员出身,审计专业素质较差,很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机构的设置效果大打折扣,其监督保障作用无法得到发挥,导致财务报表的虚假和内部腐败的滋生。

三、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程序的对策

1.建立完善的会计控制机制。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也为了保障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有效性,必须建立起完善的会计控制机制。这也是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程序的必由之路。

第一,彻底分离不相容职务。在资金业务的办理上和材料的保管、传递上,不允许一人独立完成,必须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在机制。第二,严格企业内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货币资金、材料领用等环节必须经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业务不予办理。

第三,定期对单位内部的财务进行审核。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业务广泛,涉及面多,而且建筑地点分散,账务处理复杂,想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全局把握必须定期对企业内部的账务进行审核,这也是保证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一个途径。

2.实行项目会计委派制度。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核心负责制不利于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因此,需要对施工项目部委派会计人员。而且必须保持项目部财会人员的独立性,使其项目经理部的人员,其工资、福利、绩效考核等独立于项目部之外,使其基本脱离项目经理的控制。项目部会计人员实行双重责任制。定期报告项目部的一般事项,对于发现的项目部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对项目部会计人员实行委派制,有利于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更能防范项目部的舞弊现象。

3.强化内部审计制度。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其实是对会计监督的再监督。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是对会计控制和监督的再监督,是内部控制制度得以切实执行的重要保证。内部财务审计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而内部管理审计则主要审查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因此,必须完善建筑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其监督职能。为了使内部审计真正发挥其作用,首先应该保持其自身独立性,确定其在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中的独立地位。一般而言,内部审计部门在评审企业内控系统时,应该直接向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避免企业管理部门的干扰和影响。

4.乡镇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篇四

为了规范开展审计业务活动,进行科学规划和安排工作,使审计工作按步骤有序进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率,应遵循如下审计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整个内审过程的基础和前提,从确立审计项目开始,直到审计小组进入被审单位的整个过程。这一阶段的工作做得周密、细致,就能为下一阶段的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对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至关重要。

1、确立审计项目。根据党委、政府审计工作安排,确立本期审计项目,审计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被审计单位名称、立项的依据、目的、立项时间等有关内容。

2、确定审计方式,组织审计力量。审计项目确定后,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特点和要求,决定采用何种审计方式,同时积极组织审计力量,成立审计小组,并确定一名审计小组负责人。

3、制定本期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小组应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已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制定审计工作方案,进行审计人员分工,审计时间安排等。

4、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根据《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需要突击执行,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通知书,以确保突击性审计程序的效果。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长起草,内容包括:被审单位名称、审计内容、范围、时间、审计组长和组员姓名等。

5、审计小组进入被审单位。根据审计通知书确定的时间,进入审计项目,为下一步开展审计实质性工作做好准备。

二、审计实施阶段

审计实施阶段是整个内审工作的关键环节,主要通过对某个会计期间的经济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经营活动的效益性、会计处理的真实性和公允性进行判断,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为正确评价被审单位财务状况提供依据。

1、被审单位提交审计相关材料。审计小组进入被审单位后,被审单位应向审计小组提交相关的审计资料,这其中包括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经济活动分析资料、工作计划、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与重大经济决策相关的重要经济合同、协议、办公会议纪要(记录)、工作总结等,并做好资料交接手续工作。

2、被审计单位对其提供的审计资料进行承诺。被审计单位对上述提供的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主要为:有无隐藏其它会计资料、有无收入不入账情况、有无账外资金情况、支出是否真实等等。

3、开展查询、查阅工作。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介绍,详细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运用现代内部审计技术方法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评价。

4、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实质性测试。会计资料实质性测试工作主要是:对有形资产账户所记载的内容应进行实物盘点;检查会计凭证,以确定账簿数据记录的真实性和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核实账户记录的余额;核对会计资料有关记录;对相关资产和负债期末余额进行函证;对有关计算结果进行复算;对有关事项存在的疑问向有关当事人进行查询等。对财务资料实质性测试能够综合反映其经营活动过程及其结果,也反映了内部控制与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通过对被审单位会计资料的分析测试,对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能够查明被审单位财务目标和效益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单位财务活动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要运用各种审计技术方法,对会计报表以及重大经济项目进行深入审查,以取得审计证据和评价依据。

三、审计终结阶段 审计终结阶段的工作,主要是通过整理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做出审计结论和决定,提出审计意见,并对审计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并进行妥善保管。

1、进行有关事项的复查审核工作。对一些重大经济项目和热点问题进行复查跟踪,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充分性。

2、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初步形成评价意见。审计工作底稿是编写审计报告的基础,对实施阶段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整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综合形成具有强大证明力的审计证据。

3、审计实施阶段完成后,审计小组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听取被审单位对审计评价的看法。

4、审计小组参考被审单位的合理性意见,修改审计报告。

5、审计小组进行综合分析和讨论,得出最终审计结论、审计建议和意见。

6、撰写审计结果报告。这其中包括审计概况,反映的主要经济指标、审计评价等。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损益、结余分配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纪的主要问题;对违纪违规问题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7、报告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定稿后,应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附交换意见。

8、检查被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反馈被审单位审计中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内部审核程序 篇五

1.0目的审核社会责任体系的运作及其文件是否符合要求,确保社会责任体系持续有效的运

行。

2.0职责

2.1管理代表负责:

2.1.1 批准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内部审核计划”和“内部审核报告”,并监督审核的实施;

2.1.2 任命审核组长及审核员;

2.1.3 向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管理评审会议报告内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完成情况。

2.2审核组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内部审核。

2.3 各部门应对内部审核工作进行全面、密切的配合,对内审中出现的问题及

时组织纠正落实。

3.0工作程序

3.1 由管理代表根据审核部门及工作内容任命经培训的合适人选担任审核组长,由审核组长负责本次审核的具体组织工作。

3.2由审核组长选派具有内审员资格且与被审核区域无直接责任者担任审核成员。

3.3审核组长组织编制本次内审的“内部审核计划”,其内容包括:

a)审核的部门、目的、范围、日期;

b)审核依据的文件;

c)审核组成员分工情况;

d)首次会议、末次会议安排及审核日程安排。

“内部审核计划”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下发执行。

3.4审核准备

3.4.1 审核组成员根据“内部审核计划”和各自的分工编制相应的“内部审核检查表”。“内部审核检查表”包括以下内容:

a)受审核部门、计划审核的项目;

b)所依据的文件的要点;

c)抽样的方法和抽样的数量;

d)完成该项检查的时间。

“内部审核检查表”须由审核组长审批。

3.4.2各审核员准备好并熟悉本次审核所依据的文件。

3.4.3由审核组长提前三天向受审核部门发出“内部审核计划”。

3.4.4受审核部门接到“内部审核计划”后,如对审核安排和审核的主要项目

有异议,可在三天内通知审核组,经协商后另行安排。

3.5审核实施

3.5.1 审核开始,由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受审核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审核组成员参加的首次会议。宣布审核开始及相关要求。

3.5.3 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用“不符合项报告”记录,并经该项工作负责人(或操

作者)确认,经审核组长审查同意后,填写“纠正/预防措施表”,以保证不符合项能被受审核部门所理解,便于纠正。

3.5.4 审核中发现的潜在不符合问题,审核员应及时通知受审核部门负责人报告

审核组长,必要时以观察项的方式提出,便于采取预防措施。

3.5.5 审核结束后,由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受审核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审核组

成员参加的末次会议,通报审核结果。

3.6内部审核报告

3.6.1 由审核组长或其授权的审核员编写本次内审的“内部审核报告”,其内容包括:

a)受审核部门、审核目的、审核范围和审核日期;

b)审核依据的文件;

c)审核员、受审核部门的主要参与人员;

d)审核综述;

e)不符合项的分布情况。

“不符合报告”作为内部审核报告的附件发至相应部门。

3.6.2内部审核报告由审核组长审查、管理代表批准后及时发放。

3.7内部审核报告的发放范围

3.7.1总经理、管理代表;

3.7.2受审核部门;

3.7.3不符合项所涉及的相应部门。

3.8纠正措施及验证、跟踪

3.8.1 各责任部门接到“纠正/预防措施表”后,应针对不符合事项,尽快组织

相应人员分析原因,制定纠正和改进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3.8.2审核组应积极向相应部门解释不符合项和须改进的方面。

3.8.2 审核组按预定期限对不符合项的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验证建议措施的有效性之

后在不符合报告的验证栏写明验证结果。

3.8.3 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同意的纠正措施,审核组应向管理代表报告并由

其进行裁决。

3.9内部审核的全部记录应由审核组长移交人事行管部予以存档。

4.0相关记录

6.1“内部审核检查表”

6.2“纠正/预防措施表”

6.3“内部审核计划”

6.4 “内部审核报告”

6.内部审计实施程序 篇六

尽管目前对重要性原则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认识基本一致,即如果信息的错报或漏报影响到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那么该信息就是重要的。国际审计准则委员会(IASC)认为如果信息的错报或漏报会影响使用者根据财务报表采取的经济决策,信息就具有重要性;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公布的国际审计准则第25号指出,重要性涉及的财务资料误报的数量或性质不论是个别的还是合计的,作为这种误报的结果将会对人们依据这些资料做出尽可能合理的判断或决策产生影响。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将重要性定义为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和性质的判断,如果一项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做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是重大的。在理解重要性的具体内涵时,必须认识到由于审计方法或审计成本的限制,财务报表审计只能起到合理保证的作用,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必须站在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角度上,考虑在具体的审计环境下,财务报表的某项错报是否足以改变或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相关决策,所以运用重要性的关键是确定多少金额及以上的错报会影响到信息需求者的决策。在我国的审计实务中,结合重要性标准的具体含义做进一步延伸界定为重要性水平,这也是审计实务工作者对重要性的习惯性表述,而这种做法与重要性的含义逻辑上一致。因为重要性标准是如果一项错报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相关决策影响程度大,在临界点之上的错报是重要的。反之该项错报不重要。所以超过重要性水平的错报,重要性程度较高,审计人员必须调整和设计审计程序,将超过重要性水平的错报查出来,为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实务模式下,注册会计师确定两个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就某一特定的被审计单位而言,出具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而报表中的错报漏报到多大程度会影响到报表使用者的判断决策是客观存在的,这个尺度只有管理当局最清楚。但这个客观的重要性水平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标准,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具有不可确知性,只能利用对被审计单位的理解和职业判断进行评估。且目前也没有尺度去评价CPA所估计的重要性水平是接近还是偏离客观重要性水平,所以伴随CPA这种职业判断的审计风险接踵而来,不仅如此,不同的报表使用者容许报表中存在的错报或漏报严重程度不尽相同,但在实践中,注册会计师用统一的量化的重要性判断标准来指导审计实务,将承担一定的审计风险,实践中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注册会计师承担审计风险存在必然联系。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审计人员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由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一种保证程度较高的鉴证业务,CPA应当确定一个合理、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CPA考虑到审计成本、会计师事务所对待风险的态度及审计失败承受能力的大小确定的可接受审计风险水平应足够低。审计实务中,将审计风险分为两个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前者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可能性,与被审计单位本身所面临的环境相关,财务报表本身并不能反映诸如战略风险、经营风险等因素,所以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水平的评估必须利用系统观方法把被审计单位所面临的宏观因素融入到财务报表整体层次中,如了解被审计单位行业状况、法律环境、监管环境,分析被审计单位的经营风险、生存能力、管理能力等因素,然后将整体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的错报联系起来。针对具体认定层次风险严重性和可能性,确定进一步的审计程序,CPA通过实施具体的审计程序,收集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控制检查风险水平,所以从审计人员角度看,确定各个认定层次的重要性水平,但能否查出各个认定层次的错报漏报是否超过重要性水平这本质上属于审计检查风险。对重大错报风险水平进行恰当评估基础上,只有将审计检查风险降到可接受范围之内,才能达到审计后的报表容许的错报或漏报在重要性水平之下,审计风险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二、审计程序的界定

审计计划阶段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最终都是在为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范围的大小服务。而随着审计程序实施范围的不断加深及对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的不断了解,注册会计师不断修正审计计划阶段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和审计风险水平。所以审计程序范围与计划阶段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审计风险水平具有相对应的关系。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审计程序按实施的目的分为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实质性测试。风险评估程序是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进行恰当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为起点和导向,获得包括对企业外部、内部环境的风险的初步了解和识别,并根据初步评估结果,计划和实施控制测试程序,然后根据风险评估程序和控制测试的结果,计划和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新理念是增强风险评估的新导向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针对性。如果初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水平较高,则CPA应实施更多实质性测试而相应减少控制测试的范围,把从宏观着眼识别和评估出的重大错报风险与微观的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认定相联系,通过实施具体的细节测试和分析性测试,将认定层次的错报或漏报查出,控制检查风险水平,通过将组成财务报表三个认定层次的超过重要性水平的错报或漏报查出,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风险也能降低到可接受范围之内。

三、重要性水平、审计风险与审计程序的关系

在既定的、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一定的前提下,初步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与检查风险水平成反向关系。检查风险是指CPA未能发现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可能性小,即该错报在重要性水平之下,这样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检查风险水平会很低。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某项认定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认定发生超过重要性水平的错报的可能性大,CPA需要实施的审计范围就越大,实施的审计程序类型就要更多一些。当重大错报风险水平偏低,CPA估计的重要性水平可以偏高,虽然重要性水平判断风险增加,但由于重大错报风险水平降低,也可抵消重要性水平估计偏高所带来的审计判断风险,从而使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融合前者重要性水平与审计风险成反向关系,利用层次分析法界定评定重要性水平、重大错报风险水平和检查风险水平之间的关系如图1:

风险评估程序和控制测试结果表明,如果计划阶段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偏高,CPA实际面临的审计风险水平超过了可接受检查风险水平,根据初步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的审计程序将不再适用,如果可能,可以一方面通过扩大控制测试范围或实施追加的控制测试,另一方面修改计划实施的实质性测试的时间、范围和降低检查风险。计划阶段确定的重要性水平越高,则报表中容忍的错报数额越大,CPA承担的审计风险越小,反之越高。所以重要性水平与审计风险水平成反向关系。但CPA确定的重要性水平一定要客观,且不可人为降低审计风险水平而提高重要性水平金额。这样反而加大了CPA承担的审计风险水平。CPA在审计开始时,确定两个层次的重要性水平。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所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初步评出重大错报风险水平不同情况下,可能会修正初始确定的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进而分配到各个认定层次的重要性水平也会不同。针对各个认定层次所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会受到影响,注册会计师收集到的审计证据也会多寡不均。这样注册会计师承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会不同,当重大错报风险水平评估较高时,CPA所承担各个认定层次的检查风险水平必须降下来。两者成反向关系基础上才能保证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最低。

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为重心,确定或修正计划阶段所估计的重要性水平的客观性,通过实施两个层次的审计程序,在无法改变重大错报风险水平的前提下,改变认定层次的检查风险水平从而将认定层次所包含的错报或漏报降低在重要性水平之下,整个财务报表层次的错报或漏报在整体层次的重要性水平之下。能合理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成为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及CPA专业胜任能力和考验审计质量的关键尺度与决定性因素。以CPA动态分析重大错报为依据调整重要性水平,要求CPA根据重大错报风险的实际变化通过调节检查风险水平来修正审计程序性质、时间和范围,从而把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范围之内,审计任务就能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程庆:《论现代审计中一个重要概念——重要性》,《财会通讯》(学术版)2007年第5期。[1]程庆:《论现代审计中一个重要概念——重要性》,《财会通讯》(学术版)2007年第5期。

[2]张楚荣:《重要性理论在审计理论体系中的作用》,《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6年第12期。[2]张楚荣:《重要性理论在审计理论体系中的作用》,《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6年第12期。

7.论行政内部程序法治化 篇七

关键词:行政内部程序;法治化

一、行政内部程序的概念和内涵

行政内部程序是指内部行政行为的程序,即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隶属于其自身的组织、人员、财物的管理行为所应当遵循的程序。在近代行政法出现的时候,人们并没有划分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也就无从在行政法律规范中体现对行政内部程序的规制。随着时代的进步,制约行政权力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行政内部程序法治化的工作也渐渐被提上日程。

现代行政仍然是以行政机关为中心、以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关系为主轴的复杂过程。一则,行政机关要反复的、必要的与相对人进行交涉,这就是行政外部程序。一则,不同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成员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除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其他人之间也会有交流、有合作、有分工。这就是行政内部程序。内部程序的概念是相对于行政行为程序而言的,有行政程序就有行政内部程序。行政内部程序是行政过程不可缺少的过程。可以说,一个行政行为的做出可以没有行政相对人的参与,但是不可能没有内部的操作。

二、行政内部程序法治化的必要性

行政内部程序的封闭性虽然有利于行政独立、行政效率,但是也忽视了法治、忽视了权利救济、忽视了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下公民(军人、公务员等)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限制了相对人的求偿权利

内部行政行为的实施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外部行政行为的实施,从而影响了相对人的权益。即使是对公务员的责任追究,也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行政权利的行使和相对人的权利维护。因此,打破内部行政程序的封闭性,给予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申诉权和参与权。

(二)造成责任追究制度的虚设

为了部门的利益和声誉,为了领导的保全自我,对与部分公务员的违法行政行为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追究公务员的个人责任。这种软弱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不仅不利于提升公务员的行政能力和行政责任性,也往往会导致受害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失去信任,甚至产生严重的抵触心理。

(三)严重损害依法行政的激励机制的形成

依据行政内部程序的封闭性,对于行政内部行为的监督、对于公务员的公务和道德的评价都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内部过程。在这样的全封闭的评估机制中,往往由于听不到受害相对人的申诉控告、听不到社会公众的建议意见,而造成了严重的信息匮乏和惨淡的监督力度,不利于依法行政的实施,不利于依法行政激励机制的形成。

因此,推进行政内部程序法治化有其必要性,推进行政内部程序法治化是依法行政的不可或缺的环节。在推进行政建设的过程中,不仅要加强行政外部程序的法治化,也应当做好内部程序法治化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铸就依法行政的坚固长城。

三、推进行政内部程序法治化的几个方面

(一)加强行政内部行为的立法规制

迄今为止,关于行政内部程序的一般规定相当匮乏,多数法律对于内部程序的明确规定更是少之又少。所以,立法者应当加强行政立法,强化对行政内部程序的法律规制。尤其是那些对于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和程序,都要以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和适当的规制。

(二)完善行政内部行为的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内部行政行为一般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人事性质的,包括行政机关对于公务人员的任免、奖惩、考核、调动、福利变动等等。第二类是工作性质的,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或者行政首长对于下属的指示、命令、批准、批复等等。与内部行政行为相对应的,内部行政制度也可以分为两类:行政组织法律制度和内部行政行为法律制度。完善内部行政行为制度才能实现将公务员的考核工作真正的与实现行政目标相挂钩,形成奖惩分明的鼓励价值;才能达到行政权力与行政相对人的平衡,并在沟通、协调的基础之上,真正合法合理的实施行政管理职能。

(三)强化行政内部行为的救济程序

“无救济即无权利”,在我国内部行政行为往往被排斥在司法审查之外,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或是行政复议,只有选择行政申诉这一救济途径。因此,应当建立完整的、全面的救济机制,改善救济无门的现状。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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