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保险公司简介(精选6篇)
1.天安保险公司简介 篇一
关于上报《2009社会责任报告》的报告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贵会“关于编制《保险行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09)》的要求,我司已完成了2009社会责任报告。
特此上报。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9社会责任报告
一、公司社会责任观
1、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报送《公司2009社会责任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是以公司2009年工作为重点,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中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信息,是本公司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社会责任融入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觉行动,将有利于推动与社会各界的广泛沟通和交流,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2、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起对保险利益相关者和全社会的责任,以实现企业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统一。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客户、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
3、公司作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在发展壮大企业、不断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同时,也须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保险客户、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实现公司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协调和统一。
二、股东权益保护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扩散和蔓延、国内经济增长下滑、保险行业竞争加剧的影响以及公司转换机制、创新体制过程中出现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挑战,和突如其来,接连不断的自然灾害的考验,公司全体员工在科学发展的指引下,坚定信念,同心同德,共克时艰,积极推进公司持续发展。
2009年,公司业务发展实现逆势增长,保费收入70.03亿元,较2008年66.87亿元增长了4.73%。公司立足于为中国经济尽早走出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自我革新,努力打造优秀管理品牌,着力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益。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损益核算中举足轻重的指标,既反映公司经营质的方面,也反映量的变化。2009年,公司全年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较上年有较大增加,充足率不断提高。
公司制定并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效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充分披露涉及公司经营信息。并设立了专用电话、简报等形式,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公司自上市以来,在公司财务状况许可时,都努力通过分 红、送股方式回报全体股东。
在2009年公布的上海企业100强中,天安保险名列第56位;入选上海服务企业50强。
此外,公司还从强化基础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入手,不断提高公司经营品质。包括:一是继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预防和惩罚商业贿赂行为。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要求,公司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织全体员工专题学习、研究,认真分析新形势下商业贿赂情况及其危害,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制定了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深入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通过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务资金管理、合同管理、内部稽核管理和风险控制管理和对重点项目、重点人员的自查、自纠,积极构筑坚固有效的防治商业贿赂的城墙。二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的打击“三假”(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工作要求,全面提高公司防范外部欺诈风险能力。通过打击“三假”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内部造假舞弊行为,提高防范外部欺诈风险能力,增强公司的风险意识和社会责任,加强公司内控,强化责任追究,着力构建预防和打击保险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三是全面推进ISO质量管理工作,加强ISO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2009年公司进一步强化对各分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职能,加强对分支机构质量体系工作的管理,围绕分公司自身制订的质量目标,以量化质量目标为核心,定期跟踪分公司质量目标的完成情况。通过现场、非现场的审核和指导,帮助分公司提高质量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质量体系的管理作用。截至2009年底,公司系统共有30家分公司通过了9001和14001双认证,通过指导,安徽、江苏等28家分公司通过今年质量认证复审和换证工作。各机构在推行质量体系标准的过程中,通过确定质量目标和不断加以持续改进的工作,提高了各机构的管理能力。
三、客户权益保护
1、全国95505呼叫中心建设初具规模
历时10个月的集中开发和全面测试,公司重点建设项目全国95505统一呼叫中心系统于2009年5月21日零时正式在上海分公司上线试运行。随后于8月1日和9月9日相继实现山东和浙江省分公司上线。11月18日实现青岛、天津、吉林、江西、贵州分公司上线,12月24日陕西、甘肃、辽宁省分公司上线。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公司呼叫中心项目已进入项目收尾和全国化推广阶段。
2、认真组织开展客户服务月活动,提升客户服务工作质量
为进一步弘扬天安人“诚信理财,服务社会”的经营理念,公司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积极开展各项客户服务活动的通知》,以提升公司各级员工服务水平和质量为切入点,通过开展消费者教育工作、加强95505语音服务标准化建设、客户关怀等一系列活动,如制定客户关怀短信标准模板,内容涵盖防灾防损、节假日问候、客户生日问候等18项内容,使公司客户服务的覆盖面向未出险的优质客户群延伸,与客户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与互动;同时做好新承保客户满意度调查工作,全年共调查客户满意度1646280名,客户满意度为98.18%;积极开展客户基本信息管理,09年,全辖共抽查客户信息256160条,信息完整性为77.04%,保单客户信息校验抽样率为25%;深化理赔质量监督,实施365实时监控客户服务质量,加强客户投诉管理。
四、国家权益保护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员,我们深刻认识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重要职能。因此我们作为一名优秀的企业公民,依法纳税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由于我们经营区域广泛,在国家法律法规之外,当地政府也出台许多税收的实施细则等地方法规。为了保证切实履行纳税义务,公司一方面注意收集税务方面的各项法律和规定,另外还设立了税务专员的岗位,对全系统的税务汇算清缴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指导。截止2009年末,公司累计为国家上缴各类税金28.76亿元,有力支持了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建设。
天安保险被评为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
五、员工权益保护
公司通过建立沟通与协调机制,创造一种民主与合作的文化氛围,形成了体现公司优良文化基因的共同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真正实现了文化融合。公司在许多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各个部门领导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定期与员工进行沟通交流。
多年来,公司一是强化组织建设,不断激发员工的政治归属感;二是强化发展理念,不断激发员工的创业和创新和激情;三是强化员工的利益发展,不断提升员工的业务素质;四是强化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公司民主建设;五是强化文化建设,不断凝聚员工的精神动力。
1、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保证员工经济利益。
公司从制度入手,切实保障员工的利益。为每位员工购买了保险金额为10-30万元的家庭财产特种保险和20-20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补贴保险,定期为员工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和组织员工疗休养。
2、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公司工会重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工作,把它作为工会维权的基本手段和主要内容。工会代表与公司经营班子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每两年签订一次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对员工的劳动条件、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以协议的形式予以约定,保证了员工合法权益。在总公司、分公司两级工会逐步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配备了专职和兼职法律事务工作者,为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员工合法权益设置了一道保障线。集体合同签订后,公司劳资双方严格履行,未发现有违约现象。
3、建立司务公开制度,推进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根据全体职工代表的意见,公司制定并实施了《司务公开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公司经营管理重大决策、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都应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签订集体合同、薪资报酬、经济性裁员补偿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与员工平等协商共决;对教育培训计划、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四金”交纳、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公司制订规章制度、辞退和处分员工的依据、招待费使用等事项实行司务公开。
公司通过各种文化推广活动来达到凝聚人心、鼓舞士气的作用。
经常组织体育运动比赛和组织演讲比赛、读书、摄影、旅游、集邮等文体活动。使员工长知识在谈笑之间,受教育于娱乐之中,既丰富了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又增强了公司凝聚力。
六、社会责任
公司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公益和慈善福利事业,把爱心传递到社会,为树立起天安人“为了共同利益”的伟大情怀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公司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履行自己的企业责任,在抗击频发的台风、洪涝灾害、南方冰雪等突发性灾害事件方面,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社会职能,在防灾防损、经济补偿等方面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公司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回报社会对企业发展的支持。
为了把公司干部员工汶川地震时的各类捐款用到实处,2009年,公司全力推进天安希望小学建设,20所天安希望小学均已完成了选址、协议签订、项目落实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等相关工作,大部分天安希望小学已在年内胜利建成。
为弘扬天安人一以贯之的慈善奉献精神,及时为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送去片片爱心,公司天慈基金会向全系统发出了“每月慈善一元捐”活动倡议,得到了公司广大员工的热烈响应,年底已累计收到总、分公司员工的慈善捐款共计99726.46元。
年内公司向“宁波保险业林萍基金会”捐款2万元;向乌鲁木齐“7•5”事件中英勇的公安战士捐款8万元;向受“莫拉克”台风影响的台湾同胞捐款2万元;还向陕西革命老区捐款1万元;向元川希望小学赠送体育器材等,加上在每年节假日总、分公司开展的向困难员工送温暖活动,所有这些,都彰显了天安神圣的企业公民的精神。天安还有一批活跃在地铁、社区志愿者队伍。由公司党委倡导建立了天安志愿者服务队伍,坚持每月到浦东陆家嘴地铁站内协助维持秩序,已坚持至今。由于表现突出屡次受到新区好评,新区政府部分领导也来到现场给予志愿者们以鼓励。
天安志愿者队伍已成为又一扇向社会展示公司形象的窗口。中央电视台专题播放了公司志愿者活动的报道。
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公司与海军登陆舰第五支队、武警上海消防第一支队结成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共建对子,除每年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走访慰问部队官兵外,还进行了军民共学党的最新理论创新成果、组织青年员工到部队过军营一日等活动,加强了军民团结,也为公司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增添了新的活力。
继公司荣获“上海职工最满意企业”、浦东新区文明单位、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职工最满意企业、中国企业诚信示范单位、中国“十大行业百佳雇主企业奖”、上海市著名商标等殊荣,2009公司还获得全国十大公信单位。
七、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公司通过宣传、贯彻环境保护政策,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始终坚持站在对社会极端负责的高度上,把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加强循环经济建设当作企业的重要工作来抓,促进了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协调发展。
以循环、降耗、增效为重点的各项工作的实施,使资源得到高效利用,降低能源消耗。提高所有员工的环保意识,倡导人人保护环境,建设低碳和节约型社会。
我们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对人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方对本公司的要求和国家、地方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故认为公司有义务在能源节约,污染预防等方面作出自己的承诺,并以各种形式使公司全体员工了解、执行本方针。
管理
项目 指标
要求 控制方法
废
弃
物 电池及硒鼓 100%
回收
1、鼓励不领用
2、每季度由职能部门统一送回收站
3、与硒鼓供应商签订回收协议,要求其供应可回收产品。
电脑显示器、主机及周边设备 回收
利用
1、在此类设备报废申请时由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2、当全公司系统内发生此类设备采购时由职能部门提出调配建议,尽可能减少采购量。
捐献 由职能部门不定期寻找接收部门或组织(如希望工程、军队等)
委托处理 由职能部门不定期寻找找专业公司或回收公司进行处理
汽车 排放 符合国家验车要求1.加强办公室车辆规律及保养制度
2.严格对公司范围内的车辆安排年检
3.对年检不符合的车辆禁止使用
消防 灭火器 禁止使用“哈龙”灭火器
1、由职能部门每年普查公司范围内所有灭火器。
2、当有“哈龙”灭火器时,如无特殊配备要求则通知物业更换。
火灾 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杜绝火灾隐患
1、由职能部门安排全员安全防火教育或培训。
2、由职能部门组织安全消防演习
生活污水 排放达标
1、公司职场所在楼宇必须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验收,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2、由职能部门定期提醒物业,生活污水的处理和排放必须达到当地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
照明 符合国家规定 由职能部门定期提醒物业,照明灯的处理应按国家危险废弃物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并尽可能使用节能灯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照ISO14001的要求,对总公司本部和各分公司进行环境方针、环境目标和环境控制等的相关教育。总公司定期在网上发布各类与环境知识相关的信息,关爱员工的健康生活,提高员工的环境意识,倡导保护环境的文明行为。
八、未来工作目标
在中长期发展中,天安保险公司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力争在3到5年里,使公司市场规模和资本实力成为国内保险企业最具活力的竞争者之一,使股东利益、员工利益、公司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客户利益都得到显著增长。
2.天安保险公司简介 篇二
关键词:保险公司,利率风险,单位根检验,自相关检验
一、引言
保险公司的利率风险,是指利率波动引起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市场价值发生变动,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的市值和所有者权益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保险公司利率风险的根源,在于其资产和负债到期时间不匹配。由金融学理论可知,金融工具的市值与市场利率之间是负相关关系,而且金融工具的到期时间越长,单位利率变动引起金融工具的市值变动越大。当利率上升(下降)时,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市值都会下降(上升),但如果资产和负债的到期时间不一致,则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变动幅度也会不一致,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的净值发生变动,有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
近年来,随着利率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创新的兴起,利率风险越来越成为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我国自1996年开始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至今已将近二十年。央行2012年7 月6 日宣布,允许存款利率上限调整至基准利率的1.1倍;央行行长周小川2014 年3 月11 日宣布,存款利率很可能最近一两年放开。这标志着我国已启动利率市场化的最后一个环节——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利率市场化会加剧利率波动的频率和幅度,利率风险将成为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利率风险管理也将成为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国外很多学者对金融机构的利率风险状况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方法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种方法,通过分析利率变动与金融机构股票收益率之间的关系来推断金融机构的利率风险状况。Stone(1974)用两指数模型来研究金融机构股票的收益,认为股票的收益率不仅受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的影响,而且还受债券收益率的影响;Brewer(2007)用GARCH模型(广义ARCH模型)对保险公司的利率风险进行研究,发现在1975 ~ 2000年期间美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股票价值对长期利率很敏感,并且不同的子区间和不同规模的公司对利率的敏感性有所不同;Jin Park和Paul Choi(2011)研究了美国财产保险公司对利率的敏感性,发现在不同阶段股票收益对利率的敏感性有所不同;Papadamou和Siriopoulos(2014)运用GARCH模型对英国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利率风险进行研究,发现自1997年3月英国货币政策委员会(MPC)成立以来,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的利率风险效应已经消失。Olugbode、El-Masry和Pointon(2013)运用EGARCH模型(广义ARCH模型)研究英国企业后发现,在1990 ~ 2006 年,英国企业的股票收益率受长期利率波动的影响比受汇率和短期利率波动的影响更大。
第二种方法,通过研究利率变动对金融机构净利息收入的影响来判断金融机构的利率风险状况。Flannery(1981)研究发现,美国大银行能够通过资产组合使资产和负债的成熟期大致相当,从而规避利率风险;Konstantijn Maes(2004)研究发现,虽然表外工具减少了银行资产与负债的不匹配,但比利时银行仍然承受了较大的利率风险;Anita Makka和Shveta Singh(2013)利用缺口(GAP)模型研究了印度银行2008~ 2010年的利率风险暴露,发现印度国有银行的利率风险比私人银行的利率风险更大,建议国有银行应该更加注意规避利率风险。Christoph Memmel(2011)研究了德国银行的风险暴露,发现当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发生改变后,德国银行的利润也随之变化,从而暴露于利率风险之中。
国内学者对利率风险的研究,侧重于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方法及管理的研究。如吕耀明和林升(1999),王春峰和张伟(2001),房海滨和王春峰(2007),郑振龙和康朝锋(2005),高岳和朱宪辰(2009),王克武、丁潇和廖维晓(2011),张莉(2008),陈祖功和查奇芬(2008),邹宏元和文博(2008),等等。当前,国内对利率风险暴露进行实证研究的文献不是很多。赵自兵(2004)运用缺口分析法分析了我国2003年底五家上市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结果表明,面对升息周期,这五家银行会遭受较大的利率风险;粟建平(2004)研究发现,通道县农村信用社由连续十几年盈利变为亏损的主要原因是遭受了很大的利率风险;林乐芬和陈旭阳(2013)对我国17家上市银行进行压力测试,发现我国商业银行整体上存在利率风险,其中股份制银行存在的利率风险较其他银行更大。
李卫兵和杨鹏程(2012)运用风险价值模型对我国外汇储备的利率风险进行了测算;姚远(2011)以2006 ~ 2010年我国七家上市银行的数据为样本,运用利率敏感性缺口模型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商业银行一年期以上资产和负债匹配不均衡,面临较大的长期利率风险;徐镇南、崔华(2002)运用利率敏感性缺口模型测算我国七家商业银行的利率敏感性比率,发现我国商业银行存在较大的利率风险,且国有银行的利率风险比股份制银行更大;张远为(2008)运用计量经济模型研究利率变化对我国商业银行净利息收入的影响,发现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暴露水平较高,其中中型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暴露水平比大型商业银行更高;冯鹏熙、龚朴(2006)采用Flannery的部分调整模型对我国上市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样本银行呈“借短贷长”的资产负债期限特征,存在较大的利率风险,样本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综上,国外现有文献是以国外金融机构的利率风险为研究背景,而国内文献侧重于对利率风险衡量方法及管理的研究,以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状况进行实证研究,笔者还未见到对保险公司利率风险状况的实证研究文献。保险公司像商业银行一样持有大量的利率敏感性资产和负债,利率风险管理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是资产负债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本文对我国保险公司利率风险状况的研究,对加强保险公司的利率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模型设计与数据说明
1.模型设计。
常用的测度利率风险大小的方法主要有利率敏感性缺口模型和久期模型。
利率敏感性缺口模型所需的数据容易获取、简单实用,无须进行多种情景假设和未来现金流分析,对中小金融机构或者缺乏外部市值数据的金融机构很适用。但是,该模型对敏感性资产和负债的计算到期日或重新定价日的假设过于粗略,并且只能在极端和静态两种情形下测度金融机构利率风险的大小,金融机构资产与负债重新定价的信息却无法立即得到反映。很多学者通过研究发现:缺口模型很难反映较长时间内资产与负债的期限特点,也不能全面反映利率变动引起的金融机构盈利变动情况。
基于长期利润和市值管理思想的久期模型,其应用的前提是存在完善的金融市场,并且可以从该市场获得所需要的准确数据,而在金融市场不发达和数据缺乏的环境中使用该模型存在较大难度。另外,由于该模型没有考虑金融工具存在的违约风险以及利率变动对金融工具价值的凸性影响,使该模型测得的结果与金融机构实际面临的利率风险之间存在偏差。
本文利用Stone(1974)的两指数模型来测度我国保险公司的利率风险。两指数模型是根据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股票价值相对于市场利率的波动来测度金融机构的利率风险,该方法不仅克服了上述两种方法测度利率风险的不足,而且综合考虑了利率波动引起的贷款、证券违约风险变动对利率风险的间接影响,还考虑了利率波动通过表外业务(如期货、期权和互换头寸等)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利率风险。
两指数模型被很多学者用来研究金融机构的利率风险,如Flannery和James(1984)、Madura和Zarruk(1995)、Jin Park和Paul Choi(2007)。该模型可表示如下:
其中:Rit为第i家保险公司在t时间的股票收益率;Rmt为t时间股票市场指数收益率;It为t时间市场利率;αi、βi、γi分别为截距项、股票市场指数收益率系数、市场利率系数;uit为残差项。
2.数据说明。
对于数据,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是数据频率问题,即是使用年数据、月数据、周数据还是日数据。同大多数用两指数模型研究利率风险的学者一样,本文使用月数据。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对于利率数据,是使用长期利率还是使用短期利率?显然,短期利率相对于长期利率而言更易于波动,从而对金融机构的股票价值有着不同的影响。本文研究利率波动对保险公司股票价值的影响,运用四种期限的利率:90天利率、1年期利率、5年期利率、10年期利率。
本文研究所需要的数据中,2007年1月~ 2009年10月的利率数据来源于和讯数据库,其他数据来源于锐思金融研究数据库。
目前,我国上市的保险公司有四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新华保险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人寿”、“平安”、“太保”、“新华”,并分别用RS、PA、TB、XH表示对应变量),本文以这四家保险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平安、人寿、太保、新华上市时间分别是2007年3月1日、2007年1月9日、2007年12月25日、2011年12月16日,本文研究中这四家保险公司的数据开始时间分别为2007年3月、2007年2月、2008年1月、2012年1月,截止时间均为2014年9月。股票市场指数收益率数据采用上证A股指数月收益率,四种期限的利率数据均采用中国银行债券到期收益率。
三、实证检验
1.多重共线性检验。
在检验模型之前,第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股票市场指数收益率与利率之间可能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多重共线性问题在实际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尤其是涉及经济变量的模型中很常见。如果自变量之间确实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将会导致回归系数的标准误变大,置信区间变宽,估计值的稳定性降低,因此,接受备选假设犯错的概率增加,系数t检验通不过的概率增大,通常不能得到正确的系数估计值。为此,我们对股票市场指数收益率与90天利率(BB0.25)、1年期利率(BB1)、5年期利率(BB5)、10年期利率(BB10)进行相关性分析,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中可以看出,虽然股票市场指数收益率与利率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但相关系数绝对值的最大值小于0.30。因此,在本文的研究中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2.平稳性检验。
本文研究所用的数据为时间序列数据,如果数据为非平稳数据而直接对其进行回归分析,可能会导致谬误回归,所以需要对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本文用ADF检验方法来检验数据的平稳性,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注:△BB0.25、△BB1、△BB5分别表示90天、1年、5年期利率的一阶差分。
从表2 可以看出,变量中Rm、PA、RS、TB、XH、BB10 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都是平稳的,而BB0.25 和BB1 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都是非平稳的,BB5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非平稳,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平稳。BB0.25、BB1、BB5的一阶差分△BB0.25、△BB1、△BB5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都是平稳的。
由于变量BB0.25、BB1、BB5是非平稳的,不能直接用来做回归分析,因此,本文使用这些利率变量的一阶差分△BB0.25、△BB1、△BB5进行回归分析,研究这些利率的变化是否会引起前述四家保险公司的股票收益率发生相应变化。
3.自相关检验。
回归模型的前提假定之一是残差之间是互相独立的,如果该假定不能得到满足,则认为残差项之间存在自相关。经济时间序列数据中往往存在自相关现象,主要原因是经济变量存在滞后性。如果残差之间存在自相关,此时用最小二乘法(OLS方法)来对方程进行回归,导致的后果是:虽然参数估计值仍是无偏的,却不是有效的,此时显著性检验会失效。
对于前述四家保险公司,分别用四种期限的利率来进行回归分析,共计16 个回归方程。这16 个回归方程的D-W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注:表中第一个数字表示原方程的DW值,括号中数字表示运用Cochrane-Orcutt迭代法后方程的DW值。
从表3 的D-W检验结果可以看出,除了人寿10 年期利率的回归方程无自相关,其他15个回归方程的随机误差项都存在自相关现象。为此,本文利用Cochrane-Orcutt迭代法来解决自相关问题。运用Cochrane-Orcutt迭代法的回归方程,经D-W检验,均消除了残差中自相关现象,得到的模型比原模型更优。
4.模型检验结果。
本文分别以90 天、1 年、5 年期利率的一阶差分和股票市场指数收益率的一阶差分作为自变量,对前述四家保险公司股票收益率的一阶差分做回归分析;同时以10年期利率和股票市场指数收益率作为自变量,对这四家保险公司的股票收益率做回归分析。经White检验,16 个回归方程的随机误差项均不存在异方差(限于篇幅,文中未列出White检验的结果)。16 个回归方程中利率项的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注:括号中数字表示相应的t值。∗∗和∗分别表示在5%和10%的置信水平下拒绝系数为0的假设。
由表4可以看出,平安的股票收益率对四种期限的利率都很敏感,利率变动时,其股票收益率有较大的变动;人寿、太保和新华的股票收益率对90 天期、1 年期和5 年期三种期限的利率变动敏感,对10年期的利率变动不敏感。总之,我国上市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利率风险。
四、结论与建议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利率波动的频率越来越快,波动的幅度越来越大,利率风险管理成为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利用人寿、平安、太保、新华四家上市保险公司的数据,研究股票收益率变动与利率变动之间的关系。检验结果表明,这四家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收益率的变动都对利率变动比较敏感,即均存在较大的利率风险。
我们认为导致我国保险公司存在较大利率风险的可能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缺乏严密、科学、权威性的组织体系和决策机制。因为长期在利率管制的环境下经营,使我国保险公司不注重利率风险管理。在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上,并未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监控管理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中的利率风险。②缺乏用于利率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为管理利率风险,拥有充分完备的数据是前提。然而,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没有保存进行利率风险分析所需的基础数据,以致连进行最基本的利率敏感性分析所需的期限结构数据都无从获得,何况更为复杂的基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利率风险分析所需的数据。③缺乏有效规避利率风险的工具。保险公司测度利率风险后,如果通过调整资产负债表中的项目来规避利率风险,代价过于高昂。而利用衍生金融工具来规避利率风险是一种成本很低的方式,但由于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缺乏衍生金融工具,从而使保险公司无法有效地运用这一工具来规避利率风险。
根据我国保险公司的现状,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可以从以下方面加强利率风险管理:①建立健全利率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决策机制。在组织管理体制上,我国保险公司应将利率风险管理作为其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的一项新的重要职能,明确由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负责其资产与负债利率风险的全面统一管理。②完善管理信息系统。鉴于我国保险公司数据收集和保存不完备的现实情况,应尽快建立与利率风险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保险公司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处理基础性数据的能力。③建立利率风险分析模型,提高利率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利率风险管理是一项数量性很强的相当繁杂的管理活动,国外保险公司已普遍利用利率风险管理模型来进行利率风险管理。我国保险公司在建立利率风险管理分析模型时,应该具体分析自身资产与负债经营的特点,并借鉴国外成熟的技术和经验。还应根据各个时期利率敏感性资产和负债的总额、缺口的方向和大小,通过不同的利率假设进行模拟分析,并据此设计出各种规避利率风险、降低负债成本、提高资产收益的可行方案,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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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乐芬,陈旭阳.利率市场化下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压力测试分析[J].经济纵横,2013(12).
3.天安保险公司简介 篇三
您好,我们是中瑞诚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将负责贵公司的营业部的培训工作,为了了解营业部人员对此次培训活动的需求状况以及营业部的具体情况,特设计此问卷,请阻碍您几分钟的时间仔细阅读详实填答。
1.您的性别、年龄、教育程度?
2.您所学的专业与目前的工作关联大吗?
3.您在天安保险营业部工作时间?
4.您在天安保险的职级?
5.对营业部的薪酬制度和福利制度满意吗?
6.目前,您认为以下哪些因素阻碍了自己的发展:(可多选)
A 公司的制度;B 个人的知识或能力;C 个人的经验;D 个人的性格;E 部门之间的协作沟通;F 其他
7.您对营业部的工作是否满意,如果不满意主要是在哪些方面?
8.营业部的工作需要卖力的去做吗?是否经常感觉有很多做不完的事情?
9.在工作中您认为自己尽力了吗?就您所从事的工作而言,您认为提高个人工作能力和工作绩效最有效率的手段是:
A 经验累积;B人际关系的协调;C 增加工作时间和强度;D 接受相关的培训;E 其他
10.从公司和个人的发展来看,您认为需要开展以下哪些方面的培训:
(可多选)
A 企业文化;B 管理知识与技巧;C管理观念、思维;D营销知识与技巧;E礼仪;F 职业素养;G 团队合作;H法律意识与基础知识
11.在天安营业部的工作中您遇到的最大的困难是什么?
12.您在营业部的员工关系处理得怎么样?您觉得在这个方面需要改进吗?
13.能简单谈谈您对天安保险的企业文化的认识吗?你觉得在公司的企业文化中最能激励你的是哪些方面?
14.根据您工作的压力程度,您能接受的培训频率是多少?
A 每周一次;B 每月一次;C 每两个月一次;D 每季度一次
4.鄂尔多斯市天安公交公司介绍 篇四
成立于1993年11月,公司董事长王俊山以前瞻性的眼光创办了天安公交公司,经过近17年的发展,现拥有资产总额上亿元,产业涉及旅游、矿业、公交等几大产业,其中鄂尔多斯市天安公交集团是天安集团的核心企业,经过产业改革重组于2010年成立,运营车辆300余台,下辖市区公交、东康公交、党政机关通勤、广告传媒、驾校等多个公司,职工人数900多人。
近年来,公司通过加大投资力度,加强场站建设,提高车辆档次,加密线网密度,极大地改善了市民出行条件,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在2010年我公司在政府支持下投资1.5亿元,全面提升公交车辆档次,购进100台新型纯天然气自动档公交车,已上线运行。我们还逐步将现有公交站牌、候车厅全部更新为高档电子站牌及多功能候车厅,同时配套建设一流停车场站、现代化维修厂、司乘公寓等基础设施,公交服务水平将得到极大的提升。
我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企业效益为辅”的经营宗旨,坚持“顾客第一、服务至上”的服务理念,内抓管理,外树形象。公司多次被评为“先进私营企业”、“扶贫攻坚先进集体”、私营企业“光彩之星”、“优秀私营企业”;、“AAA”级信誉企业、“区级文明单位”“跨世纪亿元工程”及自治区“重点保护企业”等光荣称号。公司在鄂尔多斯乃至周边省市家喻户晓,企业美誉度较高,管理方法被同行争相效仿。同时公司通过不断的创新提高,也使天安公交集团在日
趋激烈的客运市场竞争中始终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取得了经营规模不断壮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职工人心稳定,企业实力增强的喜人景象。
作为城市的窗口,公交集团将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致力于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倾力打造一支安全文明的驾驶员服务队伍,营造与现代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公交服务体系,为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1、1993年11月8日,4辆车、两条线路,东胜市天安公共汽车公司挂牌成立。
2、1997年,天安人为拓展生存空间开始了省外扩张的道路,经过反复调研、规划,成功并购了河南省林州市天安公交公司、山东省邹城市天安公交公司。
3、1998年,天安人在做大做强的道路上从来没有停歇过,走出了内蒙古,我们在中原稳住阵脚,相继成立了孟州市天安公交公司、沁阳市天安公交公司、睢宁市天安公交公司,现上述公司与天安公交总公司剥离,是集团公司的非直属企业。
4、1998年,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管理,发挥团队整体能力,形成稳健发展、统一控制、相互制约、高效运作的集团化架构,经研究决定成立天安集团公司,在天安发展史上又铭刻上了里程碑意义的一天。5、1998年,从伊盟农机公司成功接手包头鄂尔多斯大厦,成立天安酒店,至目前客房已达122间,可同时接纳入住客人250人左右。6、2000年,天安人秉承经济与社会效益双赢的理念,在包头成立
天安职业经理专修学院,同时包头天安技校挂牌招生,多年来,我们为社会提供了数百名栋梁之材,在各行各业发挥着自己的潜力,至今天安集团中的广大干部员工们还有很多是从我们自己的学校中走出来的人才。
7、2004年,天安人紧紧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成立天安驾校。8、2004年,锡林浩特市天安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举行开业庆典仪式,25辆崭新的公交车正式投入运营。
19、2006年,集团多元化又迈出扎实一步,组建成立天安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0、2006年,天安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驾校积极拓展新业务,抢占驾培高端市场,天安陪驾中心应运而生。
11、2006年,天安公交公司投资购买了15辆豪华亚星奔驰车,负责鄂尔多斯市委、市政府工作人员通勤任务。
12、2007年,成立东康分公司。
13、2007年,天安人与时俱进,追求卓越,公司开发了包头南海旅游项目,主要经营水上娱乐项目和餐饮服务。
14、2007年成立天安广告传媒公司。
15、2008年,全线启动使用GPS调度系统、自动报站器、公交IC卡,全面建设智能公交系统。
16、2009年,建设天安加气站,成立昊通商贸公司和天安旅行社,在多元化行业中百花齐放。
17、2010年,公交开始创一流脚步,我公司在政府支持下投资1.5亿元,全面提升公交车辆档次,购进100台新型纯天然气自动档公交车,已上线运行。我们还逐步将现有公交站牌、候车厅全部更新为高档电子站牌及多功能候车厅,同时配套建设一流停车场站、现代化维修厂、司乘公寓等基础设施,公交服务水平将得到极大的提升。
广告公司简介
天安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是2007年天安公交集团组建专门从事公交各种媒体的开发、经营、管理的专业广告公司,服务内容涉及媒体发布、广告策划、平面设计、影视制作、后期综合维护等。我们的媒体
5.天安保险公司简介 篇五
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由被保险人以互助合作方式为自身提供保险的公司形式, 一般未上市, 也没有股票股东, 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具有代表性的保险企业组织。
二、相互保险公司的出现
(一) 相互保险公司的历史
较早出现具有相互保险公司特征的保险组织形式是在18世纪的英国和德国。相互保险公司黄金时期是在20世纪, 当时诸如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多转型为相互保险公司。但盛极而衰, 到了20世纪90年代全球保险业出现了非相互化趋势。在1990—2000年短短十年间, 相互保险公司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市场份额普遍下降, 严重的是下降的趋势还在不断加强。尽管经历了这些变化, 但目前它仍是全球保险市场的重要力量, 在几乎所有的保险领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 相互保险公司特征与优势
“相互性”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相比, 具有组织形式不同、资金来源不同、经营目标和分配机制不同等特征。它独特优势包括:
(1) 能有效地化解股东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2) 善于经营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的险种。 (3) 能够更好地控制风险, 防止投保人逆选择行为。 (4) 能够更为有效地控制销售成本, 尤其是在财产险、意外险和健康险领域。
同时其也具有风险点: (1) 缺乏对管理层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由于经营环境较为封闭, 缺乏股份制公司有如股票那样鲜明能判断公司业绩的标准, 同时会员多是缺乏金融意识和相关知识人员, 在公司经营时能以给出客观合理的评估。特别是当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 由于会员人数众多, 表决权分散, 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利容易完全被管理层掌握。 (2) 相互保险公司缺乏运用资本市场的先天条件和实际能力。无法像股份制保险公司那样能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来筹集资金, 扩大规模, 这也严重限制了相互保险公司的发展。
三、我国的相互保险公司
(一)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简介
我国最早的也是最典型的相互保险公司就是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Sunlight Agricultural Mutual Insurance Company) 是在黑龙江垦区14年农业风险互助基础上,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 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我国首家相互制保险公司, 于2005年1月11日正式开业, 承担着国家农业保险试点及中国保险制度创新的任务。
该公司实行相互制组织形式,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职责明晰, 主险品种上百, 不仅包括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其它涉农保险等, 还包括常见的责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交强险等商业险种。从2005年成立以来, 短短几年时间, 公司已发展成为承办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业务的主体, 得到了地方政府和广大农户的充分认可, 根据公司官网介绍:“2005—2009年, 公司共承保粮食作物面积1.9亿亩, 累计支付农业保险赔款23亿元, 使91万受灾农户得到及时赔付, 占参保总户数的50%多, 户均得到赔偿近3000元, 保障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稳定, 发挥了农业保险惠民、安民、富民的作用。”
(二) 我国相互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
与传统保险公司一样, 相互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其稳定发展的保障。对于股份制保险公司而言, 资本金是保险偿付体系的有力保障, 但是相互保险公司没有“担保金”意义上的“资本”, 这就使其面临许多监管难题, 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尤其如此。以上述阳光相互保险公司为例, 公司开业时的资金应列入“负债”项目, 这属于借款无法有效体现偿付能力。所以相互保险公司用偿付能力来看, 常常表现偿付能力不佳。
此外, 还有一些监管规定和监管指标对相互保险公司的适宜性也需要研究, 例如, 一些关于偿付能力的监管指标 (融资风险率、认可资产负债率、资产认可率等) , 由于都涉及这种无资本金公司的认可资产、资本金、公积金等核定问题, 都需要进行研究。
(三) 相互保险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我国《保险法》诞生于1995年, 当时正值我国经济体制“转型”, 该法并没有将相互保险公司列为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仅是规定保险经营者必须采取公司制, 并将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保险公司并列为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不过有为保险业今后增设新组织形式预留空间, 《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 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多年来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并没有有效地修改, 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包括立法部门还有待提高, 《保险法》与国际保险也有所脱轨, 目前我国相互保险公司都存在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
在我国现阶段多种经济形势并存, 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的背景下, 当前我国具备设立与发展相互保险公司的必要性。
1.我国各地区经济风险状况不同, 而兼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双重身份的相互保险公司会员, 可以有效地避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当竞争和欺诈行为, 也避免了股东与投保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利益冲突问题, 不用担心部分利润转成股东分红的问题。此外, 相互保险公司不仅丰富了保险市场上的品种, 提供股份制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而且可以提供尽量低廉的保险保障, 保障到了中低收入群体, 降低赔款的发生频率和强度, 缓解现阶段我国国民两极分化所带来的保障压力, 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2.由于我国各地风险状况的不同, 决定了当地对保险保障的需求也大不相同。正是相互制保险公司可以因地制宜, 发挥其个性优势的特长, 经营其擅长领域的特定险种和特定产品。
3.我们应正确认识国际上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股份化。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直没有停止过相互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转制, 所以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保险公司在我国的相互转制也会长期存在。
4.从我国现行保险发展趋势来看, 部分行业和地区已经建立过合作保险制度, 可见相互制保险公司在我国发展已具备一定条件, 经过这些合作保险制度多年积累的经验, 势必为我国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我国发展相互制保险公司需要结合我国自身国情情况, 同时也要大量借鉴国外优秀模式, 总结海外经验教训。在我国成立发展相互保险制公司可以选择成立之初通过基金形式募集资金完成初期运营, 其后返回本金和利息, 但没有公司控制权;也可以采取在发起之初先吸纳部分会员参与, 共同拥有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上可以用成立时期为界限来区分新老会员, 参与公司初始发起的为老会员, 在公司成立后才加入投保的为新会员。新会员的权力小于老会员, 受制于老会员, 老会员在公司经营管理层面上, 可以拥有更大的表决权和被选举权。
要发展我国相互保险制公司, 我国法律法规上也应该增加完善相关监管内容与之配套, 使得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 才能做到促进其长期稳定发展。发展相互制保险公司是我国今后保险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但并非要取代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主流地位, 相互保险公司只是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补充和完善。
四、结语
相互保险公司在我国还属于比较陌生的形式, 但是已有其成长的基础和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海外模式, 相互保险业还是具有可观的发展前景, 不过我国保险业主流地位仍然是股份有限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仅是作为其中补充和完善。
摘要:本文对相互保险公司的历史、特征和优缺点, 以及在我国的发展状况进行了介绍和分析, 由于目前相互保险公司在我国还属于早期实践阶段, 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是完全支持, 但是结合我国复杂的国情, 相互保险业还是具有可观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保险学,相互保险,阳光农业,保险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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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卫新江.论我国发展相互保险公司的策略选择[J].上海保险, 2005 (03) .
6.天安保险公司简介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
(五)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六)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八条 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拟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
(二)设立保险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和风险控制体系等;
(三)筹建方案;
(四)保险公司章程草案;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在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
中国保监会应当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思路。
第十一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筹建期间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
第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一)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六)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七)有具体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
(八)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等与业务发展规划相适应,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的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股东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拟任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公司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九)按照拟设地的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
(十)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以及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主要制度;
(十一)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十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十三)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审查开业申请,进行开业验收,并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验收合格决定批准开业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决定不批准开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以2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设立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
(二)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
(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四)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
(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六)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八)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
(四)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五)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三)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五)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七)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四章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保险公司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扩大业务范围;
(五)变更注册地、营业场所;
(六)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七)修改保险公司章程;
(八)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变更出资额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超过5%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股东变更除外;
(二)保险公司的股东变更名称,上市公司的股东除外;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解散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清算程序;
(五)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六)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监督指导。
保险公司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时组织股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第三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清算组应当委托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被批准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15日内缴回。
保险公司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应当充分告知。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其资产处分应当采取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在保险合同责任清算完毕之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资产,或者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依法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第五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督促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确保上级机构对管理的下级分支机构能够实施有效管控。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其省级分公司应当根据总公司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由省级分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制定当地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级分支机构职能;
(二)各级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要求;
(三)分支机构设立、撤销的内部决策制度;
(四)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是与保险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存续期间,应当具有规范和稳定的营业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第六章保险经营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保险机构的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并应当载有保险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四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式,对其保险条款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四十六条 保险机构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公司责任、退保、费用扣除、现金价值和犹豫期等事项,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投保人作出提示。
第四十七条 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四十八条 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
第四十九条 保险机构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信誉。
保险机构不得利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垄断性企业或者组织,排挤、阻碍其他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
第五十条 保险机构不得劝说或者诱导投保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
第五十一条 保险机构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二条 除再保险公司以外,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客户服务部门或者咨询投诉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电话。
保险机构对保险投诉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五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控制和管理关联交易的有关制度。保险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五十七条 保险机构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十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严重违法;
(二)偿付能力不足;
(三)财务状况异常;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机构设立、变更是否依法经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否依法经核准;
(三)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
(四)资本金、各项准备金是否真实、充足;
(五)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六)偿付能力是否充足;
(七)资金运用是否合法;
(八)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是否合法,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
(九)是否按规定对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十)与保险中介的业务往来是否合法;
(十一)信息化建设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十二)需要事后报告的其他事项是否按照规定报告;
(十三)中国保监会依法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保险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材料。
第六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中国保监会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六十四条 保险机构出现频繁撤销分支机构、频繁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情形,可能或者已经对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保险机构在指定时间内完善分支机构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询问保险机构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了解变更、撤销的有关情况;
(三)要求保险机构提供其内部对变更、撤销行为进行决策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或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六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机构进行报告或者提供专项资料。
第六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营业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合规报告等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各类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重大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保险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适用本规定;中国保监会之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对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其他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四十二条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只能在其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
对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他管理,参照本规定对保险公司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再保险公司,包括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可以直接在全国开展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公司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参照适用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其设立条件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境内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按照本规定的设立条件重新申请设立审批,但应当符合本规定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进行整改,在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资质、场所规范、许可证使用、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达到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十七条 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报送的各项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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