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中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选

2024-10-03

房产交易中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选(共2篇)

1.房产交易中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选 篇一

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法律讲堂

专访 鹿律师

W: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支持人武*。现在二手房买卖中签订“阴阳合同”似乎是个司空见惯的事,但同时也因此产生了大量纠纷。为解答网友的相关疑问,今天我们请来了鹿律师。您好,鹿律师!

鹿: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鹿,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进行交流。W:鹿律师,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为什么会产生签订“阴阳合同”的现象?这里也有网友问,一般如何来分辨“阴合同”、“阳合同”? 鹿: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人口流动的频繁,房屋买卖市场日益升温。交易中,房屋买卖合同是运转的核心基础,因此,国家出于监管交易市场秩序及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需要规定房屋买卖当事人必须在交易过程中将合同向房管部门进行备案,银行审批发放贷款也要求当事人将合同一起报批,合同上约定购房金额便成为了征税和房贷的计算基数。在这样的情形下,“阴阳合同”应时而生,几乎是二手房买卖市场的潜规则,但错综的情势变化也让当事人在享受规避利益中承担着潜在的法律风险。

所谓“阴阳合同”就是合同双方针对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合同,“阴合同”是实际履行的合同,“阳合同”是为逃避监管用于对公备案、报批而不准备实际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的目的不一,发生领域广,在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和房屋买卖过程中属于比较普遍的现象。在建设工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为了规避招投标限制,往往会根据招投标的内容制作一份仅用于备案的施工“阳合同”,隐瞒真实的合同条件,再另签订一份“阴合同”补充协议用于实际履行。在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为了尽快达到拆迁的目的,往往未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拆迁补偿,会与被拆迁人签订一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补偿的拆迁协议用于公示,而在拆迁协议之外又按照双方谈判的结果另外进行补偿。在房屋买卖当中,则是为了以价格虚低的“阳合同”逃避税费或以价格虚高的“阳合同”增加贷款额,此类阴阳合同基本上是购房数额的“阴阳”。

两份合同虽基于同一事实基础,但往往关键部分不同,而“意思自治”又是合同领域亘古不变的原则,因此,鉴定哪份合同是双方出

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成为了尤为重要的环节。那么,阴阳合同的辨识就是寻找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过程。除了“阳合同”是公之于众的重要特征外,还可通过一些细节鉴别线索增强证明力度。例如双方心存疑虑,约定“因应与政府有关单位需要而起草的任何合同,均以此合同为准”,载明此条款的合同必定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即“阴合同”。W:那我们怎样来认定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鹿:关于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理论界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房屋买卖是不动产物权的转让,按照登记公示原则,应以在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即“阳合同”为准;第二种观点是“阳合同”并非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以真实意思表示的“阴合同”为准;第三种观点是当事人双方为逃避税费或骗取贷款签订阴阳合同,两份合同都无效,当事人应当为自身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损失。针对上述三种观点,本人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且有所补充。

1、阴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双方对实际履行内容的真实合意;而阳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规避法律要求而签订的“假合同”,当中的假条款仅是双方对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合意。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主导原则,真实合意下的阴合同具备合同生效的基本要素,而阳合同中的虚假条款却失去了生效的基础。

2、《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登记公示原则仅对物权变动效力产生影响,而不是物权变更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阴合同即使未到行政机关备案,其成立时的效力也不被削弱。

3、签订阳合同是以低价逃税或以高价骗贷,都是严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可知,阳合同的价格条款无效。

4、阳合同除价格条款以外的大部分内容是双方对履行内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无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且按照《合同法》中“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阳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因阴合同

往往诞生早于阳合同,阳合同中继续有效的条款若在阴合同中无相关约定或者与阴合同对应条款不一时,应当将阳合同的条款视为对阴合同的合意改变,以阳合同的条款为准。

举例来说,房屋买卖双方为逃避税收而签订“阴阳合同”,并以价格虚低的“阳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损害了国家利益,相应价格条款应认定为无效。“阳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条款与“阴合同”对应条款不同的,应认定为对“阴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

鹿:有网友提出疑问,认定“阴合同”的效力是不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呢?

W:对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阴合同”之效力的认可并非对违法行为的纵容,而是司法机关为保障交易市场的稳定和有序而做出的理性裁判。事实上,司法裁判在认定相应约定以“阴合同”为准的同时,已否定了“阳合同”相应约定的效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将受到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的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若偷税数额较大,甚至会受到刑法的制裁。这样,恰恰是在促进交易的同时打击了违法。另外,国家应当通过改革房产税制、加强对房产中介的监管和实现房产信息披露共享等方式不断压缩阴阳合同的生存空间,从根源上消除此类案件的发生。

W:感谢鹿律师细心的解答。各位网友,希望我们今天的节目对您处理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相关问题能够有所帮助,感谢收看,下期节目再见!

原文地址:http:///a/lvshijiangtang/

2.阴阳合同效力 篇二

1.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2.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3.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4.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5.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6.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7.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8.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9.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10.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11.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12.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13.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14.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15.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16.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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