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流程图

2024-09-02

合同签订流程图(通用13篇)

1.合同签订流程图 篇一

劳动合同签订流程

一、总则

1、本流程旨在规范和明确劳动合同的签订及职责,促使劳动关系得到动态的管理。

2、本流程为业务指导规范,若有新的制度办法从其规定。

二、相关职责

人力资源部作为劳动关系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签订流程规范的实施,负责员工劳动关系的管理。人事专员负责审查新入职员工的主体资格、对新入职员工履行告知义务、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续签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续签等。

三、签订流程

签订劳动合同时,由人事专员按以下流程进行:

1、审查新员工的主体资格

(1)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学历、资格及工作经历的审查;核实个人资料的准确性,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2)查验新入职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前要求其提供与前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

(3)对于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毕业前可以与其签订就业协议书。

2、对新入职员工履行告知义务

签订劳动合同前如实告知新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以及新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3、签订劳动合同

(1)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等应先由员工签字,单位统一盖章。禁止空白合同、协议盖章。

(2)劳动合同应在新员工报到当日签订,最迟不得超过5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需签订《保密协议》、《个人信息授权书》,1

如入职员工需要培训的,还需签订《员工培训协议》。新入职员工拒绝签订上述合同、协议的一律不予录用。

4、发放劳动合同,建立员工名册

人事专员制作《劳动合同发放签收表》,由收到劳动合同的员工签字确认,根据《劳动合同发放签收表》制作员工名册。

5、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四、续签流程

1、人事专员每月整理一次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结束前一个月,将劳动合同到期人员名单报送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

2、根据到期合同人员情况填写《续签劳动合同意向表》确定公司续签意向,明确续签的向员工发《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不续签的发《不续签劳动合同书》;

3、员工收到《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后应在3日内将是否续签的意向通知公司,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续签。

4、劳动合同双方确定续签的续签劳动合同。

五、审批流程

1、一般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由归属部门负责人确定签订意向,人力资源部实施;

2、部长及以上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单位负责人确定签订意向,人力资源部实施。

六、资料管理

1、劳动合同应动态管理,定期整理,过期或终止的劳动合同另行造册归档,保存至少10年。

2、续签意向书应分册归档保存,人力资源部应不定时进行自查。

3、续签意向书自劳动合同续签后的一年可予以集中销毁。

六、其他

1、本办法由法务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2.合同签订流程图 篇二

很明显, 答案是否定的。同《劳动法》相比,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给刚刚踏进社会的大学毕业生们提供了方向引导和利益保障。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由于确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 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之一。《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需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签订, 已经存在劳动关系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不超过一年的, 用人单位每月需要付给劳动者两倍的工资;如果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 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为刚踏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 缺乏社会经验, 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其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过程中, 大学生应注意:

(一) 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该仔细阅读相关的条款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其中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共同的责任。所以大学生在就业签约时, 应该根据自己的切身利益, 仔细阅读条款的每项内容, 认真权衡利弊, 对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尽可能降低就业风险和维权成本, 更不能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听之任之, 对自己的权利毫无主张。

(二) 区分非法的劳动合同

缺乏社会经验的大学生还要擦亮眼睛, 识别出各种非法的劳动合同:

1、口头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口头约定, 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 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能得到的东西。可是, 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 因为并不是人人都是“君子”, 如果碰上对方是“小人”, 那些许诺就会变成五颜六色的“肥皂泡”。

2、格式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 表面看起来, 似乎无可挑剔, 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 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 招聘方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 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

3、单方合同:

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 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 如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 而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 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 可以说是后患无穷。

4、“生死合同”:

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 常常在签订合同时, 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 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 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 违心地签了合同, 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 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 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

5、“两张皮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劳动部门的监督, 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 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 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 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

(三) 不能把就业协议书等同于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正式工作之前, 由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共同签署的, 是学校制定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签约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 也是一个法律行为。协议一旦签定, 对签约的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但很多毕业生在签约的时候并没有将其视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行为, 或是仅仅将其视为是一纸约定, 对其法律效力估计不足。现实生活中使用的很多就业协议书存在问题, 很多协议书内容过于简单。内容一般只涉及到学生情况简介、本人意向, 用人单位意见和学校意见, 在具体的程序上也就是本人签名、单位盖章和学校院系毕业办盖章。协议书根本就没有明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什么情况是违约, 违约后谁承担责任, 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而这样的情况, 一旦违约, 最容易受害的是毕业生。相对于劳动者个体来说, 用人单位掌握着几十、几百甚至上万个社会资源, 对他来说, 只是失去了一个劳动力, 还有很多可供挑选。但对毕业生来说, 可能就是失去了几十个上百个工作机会。更有一些公司, 利用这样的空子, 在权利义务都没有明确的情况下, 把毕业生违约的条款写得很清楚, 把违约金设得很高。这样很容易使在意识、力量等方面相对薄弱的毕业生陷入被动的境地。介于当前的情况, 对毕业生来说, 最实际的做法就是在签约时, 先充分了解用人单位, 将具体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 特别是要将违约责任约定清楚, 将就业的风险尽可能地降低。

(四) 不能自以为是地耍“小聪明”

任何法律都要遵循公平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不只是维护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伞”, 它同样也保护合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因此大学毕业生不能在签定劳动合同时耍“小聪明”!

1、由于担心找不到工作, 或者对用人单位不十分了解, 或者多家用人单位同时与之见面, 眼花缭乱到不知选择哪一家, 便与多家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 以便在其中选择一个。大学生这种“骑驴找马”的心理是较普遍的。这样做的结果是只能满足签约者中的一方需求, 对其他签约方则构成违约, 《劳动合同法》对这种行为进行限制并给予惩罚, 大学生抱着这种“骑驴找马”的心理走上“毁约”之路, 将面临着承担违约金的后果。

2、有的大学生为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 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导致双方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 用人单位并不需要为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此外, 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或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的就业信息, 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可能因欺诈而无效。

3、有的大学生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该劳动合同无效!如果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法正常工作的, 还应该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有的大学生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要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

3.怎样签订技术合同 篇三

先来看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结的一起技术合同纠纷案。

王刚(原告)2002年花学费14000元参加了制作大棚骨架的培训班。培训结束后,张海涛(被告)决定购买王刚的技术。双方协议约定:王刚将制作大棚骨架的原料、设备及技术卖给张海涛,价格为32000元。张海涛在生产出成品后10日内一次性付给王刚24000元,剩余款项于30日内结清。

协议签订后,张海涛付给了王刚7000元定金,随后投入生产。产品很快问世了,可到了议定付款日,张海涛却拒绝付款。其理由是,按照王刚的技术,自己并没有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张海涛称,自己生产出来的骨架是方形的,而王刚传授的技术是圆形的,方形骨架是张自己研究的结果。王刚无奈之下,将张海涛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剩余的款项。王刚则认为,无论圆的还是方的,技术是一样的,不过换个模具而已。

法院经庭审认为,王刚转让给张海涛的大棚骨架技术无可行性论证、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驳回了王刚的诉讼请求。王刚不服呼兰区法院的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冯律师表示,由于对王刚的技术及其与张海涛的合作细节不清楚,无法对判决结果做评论。不过很明显,当事双方至少在三个关键环节出现了不应该有的疏忽。

首先,犯了常识性的错误。

培训学来的技术,是不能“卖”或“转让”的,因为能卖和转让的,必须是自己享有使用权和转让权的技术,如自己享有专利权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诀窍(未申请专利或正在申请但尚未通过的,如祖传秘方、绝活等)。而王刚提供的技术,自己对其只享有使用权,并不享有转让权,他能提供的仅仅是技术服务。双方需要签订的是技术服务合同,而不是技术买卖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

尽管错用合同名并不必然导致纠纷和王刚败诉,但事先明确合同性质,熟知不同性质合同中,当事双方常发纠纷种类及合同常见漏洞,可以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纠纷发生。

其次,在协议中,没有对技术细节进行必要的描述。

譬如其材料、生产设备及条件、工艺流程以及产品在外观(如圆的、方的)、性能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一旦产生纠纷,技术受让方(接受技术服务方)拒绝承认技术转让方(技术服务提供方)技术(技术服务)的有效性,后者将很难拿出有力证据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第三,协议中没有明确和细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王刚有义务保证其大棚骨架技术的成熟可行,并将其完整地传授给被告;而张海涛有义务按约定时间和数量付给王刚报酬。还有一些细节,譬如:在将大棚骨架技术传授给张海涛以后,王刚是否有权利继续使用该技术,或者用其为第三方服务?王刚的技术不成熟导致张海涛经济受损,张海涛学会技术后却不按约付款,该怎么处理?这些,都没有明确约定。

4.合同签订流程图 篇四

先由政府征地办分别起草政府与村民、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同,在与村民签订合同后再与企业签订合同。

流程:征地办将合同交由工程部审核→工程经理签字→总工程师审核并签字→常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单→返回征地办(政府签字加盖公章)→返回企业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征地办留一份存档)→由经办人交档案室扫描合同原件存档(并保存复印件)→合同原件交财务室(保存复印件)→财务经理杨廷芳(保留原件)→总工程师留合同复印件

5.签订合同的具体流程与规定 篇五

为了规范合同的严肃性,签订流程的有序性,有效管理好合同资料,特对与本公司合作签订的买卖合同签订流程作以下新规定:

㈠合同签订要求具备的条件

1) 合同申请表(见附件表)

2) 合同文本(内容必须详细填写)

3) 与对应客户合作的最新品项价格表

㈡合同签订流程

注:经销商合同是客户先行盖章,交营销领导审批、公司盖章后其中一份原件直接寄区域交客户,原则上区域自己要留一份复印件。

㈢合同签订流程说明

1) 区域密切与客户接触,通过多次洽谈,与客户形成合作意向

2) 区域负责人将合作意向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告直接上司和营销公司领

导讨论

3) 接到营销公司领导指令,再次洽谈或者直接与客户确认合作条款

4) 区域销售人员从客户那里拿回合同文本,并与客户确认品项建档数量

5) 区域销售人员制定品项价格表、填制合同申请表

6) 区域销售人员将大区经理签字确认的三表《合同文本》《品项价格表》

《合同申请》同时邮寄总部

7) 内勤接到区域的三表,交由营销公司领导审批确认后,填制盖章申请

单,交由营运部盖章

8) 内勤将盖章后合同、盖章后品项价格表复印件及营销公司领导签字的

合同申请表原件存档,合同和价格表原件速邮寄相应区域负责人

9) 区域收到合同、价格表,应立即移交客户

10) 区域在一定时间内催促客户,拿回双方盖章后的原件合同速邮寄公司备案存档

11) 附件:《合同申请表》《合同登记表》另外随此通知下发

以上通知,即日起生效,请各部门、各大区、各区域经理及各区销售人员必须认真阅读,遵守执行!!

浙江南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6.合同签订流程图 篇六

自古便有“一铺养三代”的说法,商铺虽然投资较大,但回报率普遍高于住宅。目前,购买商铺出租已成为众多投资者的首选。与住宅相比,购买商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与购买住宅所考虑的方面有所不同,对签约要求更高,因此市民在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应格外注意,绝对不能随意签约。

自古便有“一铺养三代”的说法,商铺虽然投资较大,但回报率普遍高于住宅。目前,购买商铺出租已成为众多投资者的首选。与住宅相比,购买商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与购买住宅所考虑的方面有所不同,对签约要求更高,因此市民在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应格外注意,绝对不能随意签约。

以下是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要注意的常见问题

一、注意公用分摊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

一般来说,商铺的公摊面积占建筑面积的30—40%,有的甚至超过50%。对此,开发商当然自有说法,但对购买者来说,商铺的单价高于住宅物业,即使允许范围内的误差,也可能会带来几万元的价格变动,打乱购房者的预算。

要避免此情况的出现,建议购房者选择按使用面积计价的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摊面积的大小与产权归属,确定公用部位的规划设计。只有事先约定严密详尽,才能在前述情况出现时顺利维权。

二、要注意返租承诺的生效条件,杜绝非书面承诺

返租是商铺发展商采用较多的促销手段,是指购房者支付房款后,若干年之内将物业交给发展商经营出租,业主即可获得固定的返租回报。从表面上看,返租带给购房者的是稳赚不赔的收益,但事实并非如此。请看看如下这个案例。林先生购买了某在建大型商场的一个铺位,与发展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与返租协议书。双方约定:林先生同意将物业租给发展商;发展商在三年内支付总房款22%的返租回报。然而一年后,发展商未能按约交房,也没有支付返租回报,当林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发展商支付违约金、返租回报金及滞纳金时,却被告知因林先生未将物业交付给发展商,双方签订的返租协议不具备生效条件,他要求的返租回报不获支持。

除了延期交房导致返租回报难以实现外,有相当多的发展商采取了非书面承诺的方式,仅将返租承诺写入广告或由售楼人员口头承诺,而在购房合同上却无相应约定。此情况下,如发展商不给予返租回报,购买者很难要求其兑现承诺。

三、要注意贷款风险、量力而行

个人商铺贷款具有比例低、年限短的特点。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60%,贷款期限也只有10年。另外,银行对商铺贷款者资质的审核也比住宅贷款更严。当投资者考虑贷款买铺位时,必须意识到贷款申请不能通过时,自己将面临的付款压力。

四、要注意内、外销商铺未并轨

7.经济合同签订的相关纳税筹划 篇七

现金折扣在税法上又叫做销售折扣, 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 为了鼓励购货方尽早付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上的折扣优惠。由于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 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 所以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而需按全额计征增值税。

现金折扣虽然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但是企业可通过修改合同条款, 变“现金折扣”为“商业折扣”, 便可达到节税效果。

例1:某企业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金额为100万元 (不含税) , 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为30天。若对方在10天内付款, 则给予对方不含税金额5%的现金折扣;若对方在30天内付款, 则不给予折扣。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采取现金折扣方式。

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企业应按照100万元全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7%=17 (万元)

方案二:通过修改合同条款变“现金折扣”为“商业折扣”, 即企业主动压低该批货物的价格, 将合同金额降低为95万元, 相当于给予对方5%折扣之后的金额。同时在合同中约定, 购货方超过10天付款加收5.85万元 (含税) 的滞纳金, 或者是将售价提高至100万元 (不含税) 。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的收入并没有受到实质性影响。

如果对方在10天之内付款, 则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95×17%=16.15 (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增值税0.85万元 (17-16.15) 。

如果对方没有在10天之内付款, 企业可向对方收取5.85万元滞纳金 (或者是将不含税售价提高至100万元) , 并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此时增值税销项税额=[95+5.85÷ (1+17%) ]×17%=100×17%=17 (万元) 。方案二与方案一的税负是一样的。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了税或晚缴了税, 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增加合同个数 (分签合同) 的纳税筹划

房产税的计征对象为房产, 但不包括与房屋可分离的附属设施。对于房屋租赁, 一般情况下不仅涉及房屋本身, 而且包括房屋中的附属设施, 例如沙发、办公桌等。如果把房屋内的设施单独计价、出租, 则这部分与房屋可分离的附属设施的租金收入就不计缴房产税, 只计缴营业税。

例2:某企业将其闲置的厂房及设备整体出租, 租金共400万元 (其中厂房分摊300万元, 设备分摊100万元) 。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采用整体出租的方式, 签订一份租赁合同, 则设备被视为房屋整体的一部分, 因此设备租金也并入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房产税= (300+100) ×12%=48 (万元)

应纳营业税= (300+100) ×5%=20 (万元)

应交税款合计=48+20=68 (万元)

方案二:采取分别签订合同的方式, 即分别签订厂房和设备出租两份合同, 设备不作为房屋的一部分, 因此设备租金不计入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则:

应纳房产税=300×12%=36 (万元)

应纳营业税= (300+100) ×5%=20 (万元)

应交税款合计=36+20=56 (万元)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12万元 (68-56) , 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三、减少合同参与人数的纳税筹划

对于同一合同, 如果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 各方均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应当由各方就所持合同的各自金额贴花。这里的当事人, 是指对合同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我们可以在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前提下, 尽量减少书立合同的参与人数, 使更少的人缴纳印花税, 以便使当事人的总体税负下降。

例3:甲、乙、丙、丁4人签订合同, 其中乙、丙、丁3人的基本利益一致, 合同总金额为2 000万元, 适用印花税税率为0.3‰。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甲、乙、丙、丁4人签订合同。

各方共需贴花=2 000×0.3‰×4=2.4 (万元)

方案二:由于乙、丙、丁3人的基本利益一致, 可以选派乙作为代表, 让其和甲签订合同。

各方共需贴花=2 000×0.3‰×2=1.2 (万元)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共少贴花1.2万元 (2.4-1.2) , 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四、签订分期收款合同的纳税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法的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对于企业销售业务量大, 全款无法一次性收回的情况, 若签订了普通销售合同而非分期收款合同, 则在第一年度应当全部确认收入, 全额纳税;若签订分期收款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了收款的具体日期, 则分期纳税, 由此可延缓纳税时间, 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例4:某商业企业有一笔不含税售价为1 000万元的销售业务, 款项无法一次性收回, 第一年可收回400万元, 第二年可收回300万元, 第三年可收回300万元。与此业务相关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金额为400万元, 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费用。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签订普通销售合同, 即1 000万元在第一年全部确认为收入。

应交增值税= (1 000-400) ×17%=102 (万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2× (7%+3%) =10.2 (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 (1 000-400-10.2) ×25%=147.45 (万元)

应交税款合计=102+10.2+147.45=259.65 (万元)

方案二:签订分期收款合同, 则只有400万元在第一年确认收入。

应交增值税= (400-400) ×17%=0 (万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0 (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 (400-400×400÷1 000-0) ×25%=240×25%=60 (万元)

应交税款合计=0+0+60=60 (万元)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199.65万元 (259.65-60) , 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虽然第二年、第三年还是要将第一年少交的税199.65万元补交, 但却延缓了纳税时间, 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五、修改直销合同的纳税筹划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金额×17% (13%) -不含税购进货物金额×17% (13%) =不含税增值额×17% (13%)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金额×3%。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 只要其采购时取得专用发票, 便可按增值额来缴纳增值税。但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与增值额无关, 仅与销售额有关。因此, 我们应当尽量避免小规模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货物。当个人 (小规模纳税人) 要从企业 (一般纳税人) 取得直销业务时, 企业应当尽量不先将产品卖给个人, 以免增加销售环节而多纳税。

例5:某保健品公司采用直销方式推销产品, 其业务员并非企业雇用的员工, 而是一些兼职人员, 所签合同并非一定是劳务合同, 而是业务或劳务合同。合同中有如下条款:“业务员从公司的提货价必须与卖给客户的零售价一致, 然后根据销售额的5%从公司获取提成。”本年度该保健品公司直销收入总额为10 000万元, 进项税额为500万元, 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费用。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按照原合同规定的纳税情况。

可分为两步销售, 第一步是公司按提货价给业务员, 应纳增值税=10 000×17%-500=1 200 (万元) ;第二步是业务员按照零售价卖给客户, 应纳增值税=10 000×3%=300 (万元) 。

方案二:修改合同条款为:“业务员以公司的名义去销售, 按照公司统一定价卖给客户, 然后根据销售额的5%从公司获取提成。”这样就只有一步销售, 即公司销售给客户, 应纳增值税=10 000×17%-500=1 200 (万元) 。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300万元 (1 200+300-1 200) , 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六、分解营业额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就要求企业改变签订合同的方式, 把含有代收性质款项的营业额进行分解, 在保证双方收入不变的前提下改变重复收取款项的业务模式, 把本应属于其他公司的收入从本公司的总收入中分离出来。

例6:某展览公司在市展览馆举办一期产品展览会, 获得营业收入共2 000万元。展览公司取得收入后要支付展览馆场地租赁费用1 000万元。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展览公司向参展企业收取参展费2 000万元, 然后再支付给展览馆1 000万元租金。具体来说, 签订两份合同:一是展览公司与参展企业签订2 000万元的合同;二是展览公司与展览馆签订1 000万元的合同。则:

展览公司应交营业税=2 000×5%=100 (万元)

展览馆应交营业税=1 000×5%=50 (万元)

方案二:展览公司收取参展企业参展费1 000万元, 另外租金1 000万元由参展企业直接交付给展览馆。这样, 展览公司与参展企业只需签订1 000万元合同;再由参展企业与展览馆直接签订1 000万元合同。则:

展览公司应交营业税=1 000×5%=50 (万元)

展览馆应交营业税=1 000×5%=50 (万元)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营业税50万元 (100-50) , 因此应当采用方案二。

参考文献

[1].梁文涛.纳税筹划.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0

8.如何选择签订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 篇八

案例:

宋某在北京工作已经3年了,一直在某公司做销售员。公司和她签订劳动合同时说,由于她没有北京户口,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料,她突然患病住院,医药费花了几万元。这时她才想到自己还没有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她找公司要求按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报销医药费,公司却回答说,你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公司不承担医药费。

分析:

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看清与单位建立的是什么关系。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享有劳保待遇;劳务合同却是一种民事合同,受《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调整,提供劳务者不能享受劳保待遇。

国外公司办事处与中籍职工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案例:

刘小姐是新加坡某公司驻京办事处员工,月薪四千元。当时,刘小姐是看到该公司在网上的招聘广告应聘进入办事处的。工作四年后,此办事处又招进了一批年轻的员工,这些员工的月薪只有两千多元。为了减少开支,公司解聘了刘小姐。刘小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结果被告知不予受理。

分析:

国外公司办事处在国内没有用人权利,不能与中籍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办事处想招聘职工,必须通过外企服务公司才行。所以,在此关系中,职工必须先与外企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外企服务公司与国外公司办事处签订劳务输出合同。如果职工直接与国外公司办事处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关不受理此类纠纷;在法院诉讼阶段,法院把这种关系认定为一种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

退休后只能成立劳务关系

案例:

李师傅退休后又被单位返聘,但是他发现单位不再给他上各种劳动保险了,就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庭认为李与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于是驳回了李师傅的仲裁请求。李师傅不服,起诉到法院,但一审二审都被驳回。

王师傅退休后被某公司聘用,当时约定的是月薪8000元。2003年4月至8月这五个月的工资报酬公司一直拖欠不给。于是王师傅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公司与王师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应该先经仲裁才能诉讼,请求法院驳回王师傅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师傅已经退休,退休后与单位不能再形成劳动关系,而应是一种劳务关系。所以法院驳回了单位的管辖权异议,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分析:

在我国现行劳动法实践中,退休后的职工再与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律以劳务关系对待。虽然这一点在理论上还有争议,但目前仍然是实践中的惯常做法。

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转化为劳务关系

案例:

李先生与北京某有限公司维持了3年的劳动关系,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李先生的月薪是8000元,但是每月都扣发20%作为风险抵押金。2003年9月,李先生跳槽,并去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没有提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存在,所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

分析:

事实劳动关系本来是一种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它没有书面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中的很多权利义务无法确定,这固然对单位有很多好处,可同时对单位也有很多弊端。对此种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终止,单位也无法证明两者之间具体关系的性质。如果劳动者要求以劳务关系的性质来对待的话,用人单位将会很被动。

9.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签订要点 篇九

一、项目方案文件

1.2.1 项目内容、边界条件、技术原理描述

1.2.2 能耗基准、项目节能目标预测及能源价格波动及调整方式(调价公式和所依据的物价指数及其发布机关)

1.2.3 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方案

1.2.4 项目性能指标和安全检测认证书

1.2.5 节能目标达标认证书

1.2.6 培训计划(包括人员资质要求等)

1.2.7 项目进度阶段表和节能量确认单

1.2.8 技术标准和规范

1.2.9 项目财产清单(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

1.2.10 项目所需其他设备材料清单

1.2.11 施工条件约定

1.2.12 项目投资分担方案

1.2.13 项目验收程序和标准

1.2.14 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

1.2.15 设备故障处理约定

附件

10.合同签订流程图 篇十

2010-12-07

签订采购合同的程序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而有所不同,这里主要谈采购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普遍运用的采购合同的签订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阶段

这是指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经济合同的建议。提出建议的一方叫要约人。要约是订立采购合同的第一步,要约应具有如下特征。

①要约是要约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它可向特定的对象发出,也可向非特定的对象发出。当向某一特定的对象发出要约,要约人在要约期限内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不得与第三人订立同样的采购合同。

②要约内容必须明确、真实、具体、肯定,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③要约是要约人向对方做出的允诺,因此要约人要对要约承担责任,并且要受要约的约束。如果对方在要约一方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承诺,要约人就有接受承诺并与对方订立采购合同的义务。

④要约人可以在得到对方接受要约表示前撤回自己的要约,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不迟于要约到达。对已撤回的要约或超过承诺期限的要约,要约人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2)承诺阶段

承诺表示当事人另一方完全接受要约人的订约建议,同意订立采购合同的意思表示。接受要约的一方叫承诺人,承诺是订立合同的第二步。它具有如下特征。

①承诺由接受要约的一方向要约人做出。

②承诺必须是完全接受要约人的要约条款,不能附带任何其他条件。即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必须完全一致,这时协议即成立。如果对要约提出代表性意见或附加条款,则是拒绝原要约,提出新要约,这时要约人与承诺人之间的地位发生了交换。在实践中,很少有对要约人提出的条款一次性完全接受的,往往要经过反复的业务洽谈,经过协商,取得一致的意见后最后达成协议。

11.未签订劳动合同,谁之过 篇十一

2011年6月10日,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公司向张某支付2011年9月的工资1840.51元,以及2011年4月10日至12月2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567.43元。

该公司不服,认为双方没有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的主要原因是张某拒绝签订,故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567.43元,但同意支付2011年9月份的工资1840.51元。于是,该公司向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申请证人李某、连某出庭作证。李某、连某证明在2011年六七月间曾经接到过公司人事部的电话,通知张某去签合同,李某将此通知转达给了张某。但对于张某不与公司续签的情况,该公司缺乏证据说明,法院认为该公司仍应负有提示张某续签的义务,且直至张某提出辞职时,公司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义务。二七区人民法院遂一审判决该公司向劳动者张某支付12407.94元。

分析:

焦点一:未续签劳动合同应由谁负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践中,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充分体现双方协商的过程。所以,我们认为,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责任,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由形成未签订事实的过错乙方来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注意这里的两倍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本案中,公司在电话通知张某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未果的情形下,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关系,不应再继续使用张某,使事实劳动关系存续。但该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主动通知张某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无法举证张某不与公司续订的情况,所以,应当承担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依法支付2011年4月10日至12月2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焦点二:如何规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风险?

我们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提醒用人单位特别注意依法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严格按照法定时间,控制签订劳动合同的周期。初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一定要控制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续签劳动合同,也不能超过原劳动合同届满的次日起30日。

第二,准确判定关系,避免合同延迟签订。用人单位要提高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的专业知识水平,做到依法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避免因关系判定不清而延误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

12.谈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易忽视问题 篇十二

关键词:监理合同,招投标,监理范围,监理期限

0 引言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的主要依据, 是建设单位授权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的重要文件[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全名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简称“监理合同”, 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2]。建设单位是委托人, 监理单位是受托人。目前社会处于市场经济条件下, 市场经济中商业行为主要是依据合同来调整的。但由于原来的传统思维影响, 监理单位往往不重视签订监理合同的过程, 因为疏忽而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1 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易忽视问题及后果分析

1.1 招标投标过程中, 投标资料填写不认真

招标投标过程是监理合同签订的重要过程, 但在实际操作中, 监理单位为了增加中标概率, 以便在项目竞争中稳操胜券, 填写投标资料的内容时, 常存在夸大成分。另外, 对于固定格式、必填内容, 即使有欠缺不妥之处, 往往投标后也不再修正、完善。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忽视招投标资料信息可能导致一系列较为严重的后果, 且大部分既定合同后期修改难度很大或根本无法进行修改。例如随便填写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 而所填人员如果无法按要求亲临现场甚至一次都不到达项目现场, 这样, 建设单位所提出的“人员到位”的基本要求必然无法满足, 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的人员到位检查也无法应对, 最终导致监理公司受到建设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 甚至监理费用被扣减等后果。

1.2 合同签订前期谈判过程中忽视谈判纪要内容

对于公共建筑项目, 即使成功中标, 在合同签订前, 一般也要举行一个正式的合同谈判会。因为监理合同的主体条款在招标文件中已经确定, 谈判过程中主要是针对出现延期、赔偿等附带条款进行谈判。往往监理单位为了尽快确定并签订合同, 而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比较苛刻的条件欠缺周密考虑, 通常是全盘接受, 并签订会议纪要。这样可能因一时疏忽而导致后续过程中一系列问题难以顺利解决。笔者曾接触过一大型公共建设项目, 在合同谈判中承诺不增加工程量而发生工程延期不增加监理费。而项目施工中遇到了很大的、各种各样的困难, 致使项目延期八个月, 幸运的是建设单位出于公平原则, 最终适当增加了相应的监理费用。但是在最后有关政府审计部门组织的决算审计中, 审计部门根据原合同谈判纪要对于增加监理费不予认可, 责成建设单位追回相应的监理费用, 结果依旧是监理单位为此额外费用全部买单, 造成了本单位很大的经济损失。

1.3 忽视监理合同中相关文件解释的编写顺序

在现行合同推荐示范文本中, 合同包括内容和相关文件解释两个部分, 顺序一般是协议书、中标通知书 (适用于招标工程) 或委托书 (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投标文件、专用条件、通用条件、附录等[3]。但这种规定只是推荐性质的, 不具备强制性, 在合同实际签订中, 建设单位要增加或修改有关内容, 而监理单位对此往往欠缺足够的重视。根据合同法规定及相关解释, 排序越靠前效力越大, 例如合同谈判文件应当写在协议书后面。但是, 一时的疏忽, 未注意到合同解释顺序的变化, 把合同条件中对己方有利的规定排在后面, 一旦工程中出现纠纷, 将对监理单位极为不利。

1.4 监理合同填写中, 监理时间、范围和内容界定不明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 为了省事,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不仔细填写监理时间、范围和内容, 监理时间、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往往比较笼统含糊。所以, 在实际施工监理过程中, 对于界定不明晰部分, 建设单位常把所有的责任转移给监理单位。例如监理时间有时候简单的填写为和施工合同工期一样, 或是从某年月开工至工程竣工止;再如监理内容上, 对附属工程和配套工程的相关工作未进行明确的协商标注, 以前附属工程简单, 投资少, 作为优惠, 往往隐含在原合同内, 不再另行收取监理费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 项目附属工程和配套工程的投资和监理难度越来越大, 可由于惯性思维, 部分建设单位认为该项条款已经包括在原监理合同中, 因此未进一步明晰, 最终的结果是监理单位只能免费作业。总之, 一般情况下出现因监理合同中监理时间、范围和内容任何一项不明确所导致的和建设单位的争议, 最终基本都由监理单位承担责任。

2 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易忽视问题的危害性

2.1 导致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工程作业中产生矛盾、加大成本消耗

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易忽视问题导致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监理过程中, 产生矛盾, 即使与建设单位一直协商有关事项但始终很难达成一致。如果是在施工现场处理的工作还比较容易, 而对现场以外的特殊情况, 一旦工作量增加将会增加巨大的成本压力, 导致巨额的经费消耗。这样协商的过程最后往往是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 不仅仅是影响正常的监理工作, 还会使建设单位中断与其的后续合作, 这样一来, 损失监理市场是必然结果。

2.2 导致监理单位在后续事宜中处于被动地位

易忽视问题不能及时处理好, 会导致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矛盾激化, 而产生的后果往往是监理单位承担责任。即使在后面的工作中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能达成一致, 并形成有关补充协议, 也可能出现对于监理单位不利的后果。特别是对于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 在接受审计过程中, 审计部门进行的是全面审计,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 程序上的疏忽形成的完整文件, 没有合理程序补充规定是不予认可的。

2.3 导致监理企业市场萎缩、信任危机

在实际中, 一个合作项目的监理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如果出现忽视问题, 往往导致监理单位企业信誉的损失。对于监理单位来说损失的不仅仅是监理收入, 还有监理的市场性流失, 以及其他合作方对监理企业的信任危机等等。代价无法估量、得不偿失。

3 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防止易出现忽视问题做法

3.1 招标投标过程中, 填写投标资料必须认真

市场经济中, 通过招标投标来承揽监理业务是一种主要形式。但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 投标书的编写必须认真仔细, 不要刻意夸大, 更不要弄虚作假。另外, 承诺书一定要实事求是, 不能只把其看作是一种过程文书, 签字后便不了了之。一旦出现承诺达不到的情况就会使监理单位十分被动, 进而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3.2 合同签订前期谈判过程中一定要重视谈判纪要

在大型项目或公共建筑项目合同签订前, 一般会开展由建设单位组织, 建设单位的各管理科室和部门参与的合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 一般各科室、部门都会根据所管辖职权结合监理合同有关签订内容及合同执行程序提出相关问题, 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和公司情况, 在保证合同谈判顺利进行的情况下, 做出应答或让步。不能单纯为了签订合同, 承诺根本做不到的事情, 否则在合同执行中, 监理单位将处于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

3.3 监理合同中相关文件解释顺序及内容必须重视

在现行合同推荐示范文本中, 合同的内容和相关文件解释顺序一般是协议书、中标通知书 (适用于招标工程) 或委托书 (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投标文件、专用条件、通用条件、附录等[3]。在合同组成中, 一般建设单位会把合同谈判纪要放在中标通知书前面, 将合同谈判纪要置于和协议书同等位置, 所以监理单位必须注意。另外, 对于专用条件和通用条件, 一般在合同签订过程中, 大家更多的是重视合同专用条件, 易忽视通用条件。而在专用条件的约定不适合通用条件或专用条件没有约定的情况下, 则需要执行通用条件[4]。所以通用条件必须根据项目情况细细推敲。通用条款不合适或不符合实际情况时, 一定要在专用条件中予以约定。

3.4 监理合同填写中, 监理期限必须明确

监理时间一般比施工期限稍长, 在施工单位进场前进场或与其同时进场, 在施工单位撤出项目现场后, 汇总整理交付资料后撤场。但是,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 随意的填写监理期限, 会将监理公司延期监理增加费用的权利白白浪费。如上面分析的监理期限填写为开工至竣工, 而由于开发商或施工承包单位的原因延期, 短期延期问题不大, 要发生延期半年或更长时间的时候, 监理企业的损失就会很大, 而根据合同无法提出索赔。

3.5 监理合同填写中, 监理范围和内容必须准确

在监理合同填写中, 一定要明确监理范围、监理工作内容。在一些政府公共建筑中, 根据地方财政文件, 为了降低监理取费, 会将监理工作内容适当取消委托, 比如纯绿化工程, 会除去合同管理和安全监理方面的内容, 这一点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 否则在监理费本身已经核减的情况下, 其工作内容却没有相应的减少, 而等量的工作内容又无法得到相应的资金保障。考虑到现在附属工程投资越来越大, 所以在当时无法马上明确附属投资额的情况下, 可以填写为“另行协商再定”;对于比较大的项目的单位工程, 尽可能要填写明确, 最好是详细罗列。

4 结语

对于监理企业, 必须详细了解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的签订项目情况, 结合监理企业自身条件, 认真、细心的研究合同所有条款, 特别是关键条款。在签订监理合同过程中, 只有提前充分考虑周全, 才能保证监理合同签订的公正性、合理性和低风险性, 为做好监理工作奠定基础, 才能避免和建设单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保护好监理企业正当权益, 亦保证整个工程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Z].20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S].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组成[J/OL].中国招投标师在线网, 2012.

13.签订劳动合同 篇十三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签订劳动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签订劳动合同1

签订劳动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

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

3、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如标准工资是多少?有没有奖金?奖金是根据什么标准发放的?这些数据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不要轻信老板的口头承诺。

4、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无效的,试用期结束就要求劳动者走人是耍赖;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不符合招聘条件,才能走人。

5、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到账户中。有的单位采取扣发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拴住劳动者,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被扣发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问题。

6、劳动者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要明确,有的劳动者为多挣钱,默认了企业要求严重超时的加班加点,这是违反劳动法的,现在越来越多的工资争议案就是因此而起。此外,工作的环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学性的制革、制鞋行业企业,还有机械加工行业可能给工人带来的机械性伤害的工作环境,都要在合同中对环境危害可能造成的伤害明确表达出来。

7、社会保险约定。有的企业以“不办社保可以多领工资”的说法,来误导劳动者主动选择放弃社保。律师提醒劳动者:对于社保问题要有长远的考虑,工作时间越长,这个问题就越大,它涉及到养老的问题;一旦发生工伤意外等,最快速的解决方式是先通过劳动者购买的社会保险,快速选择走工伤保险补助的绿色通道救死扶伤。因而,有了社保就等于有了保障。

8、不要签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是指企业为应付检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让劳动者签名、按手印,走一个过场,劳动者也不拿合同当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没有盖章。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类合同是无效的,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高昂。

9、有些合同约定了不合法的内容,如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要求劳动者签订生死契约等,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劳动者可以拒签。

10、劳动合同盖章后,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要各保管一份。劳动合同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劳资双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凭证。在办理的工伤案件时,因劳动者手头没有劳动合同,在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遭到拒绝的案例不在少数。有的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把两份合同都收走,发生争议时,劳动者手里没有合同,单位可以不承认有此人。

此外,即使有劳动合同,仍要保存好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条、入职面试字条、工作证件、体检表格、单位签字等。”

劳动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免在出现相关纠纷时,没有相关的依据可供参考。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很多细节,稍不留意可能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劳动合同的期限你需要了解的,可以咨询网站的律师。

签订劳动合同2

XXXX单位领导:

我叫XXX,女,XX岁,大专文化,XXXX年XX月与贵单位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现在贵单位XXXX营业所上班。两年来,我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合同到期在即,经本人考虑,决定申请续订劳动合同,其理由有二:

一是合同期内,以优质的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对外形象。我在XXX营业所上班。由于该所地处闹市,附近小商小贩多,因此,上班时间工作之忙,业务量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但为树立单位优质服务的形象,我始终牢记贵单位的服务宗旨,总是做到早上班、迟下班,耐心细致地数好每一分钱,给客户一个满意的服务。由于我工作认真、过细,两年来不仅未发生一笔误差,未与客户发生一起争吵,而且因我的优质服务,赢得了客户的满意和信任。

二是合同期内,以顽强的毅力提高了个人的自身素质。两年来,在爱人的支持下,工作之余,我总是主动放弃休息和娱乐时间,抛开繁琐的家务,集中精力,积极主动地抓好业务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加油”,以使个人业务素质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20xx年我在参加省农村XX职大大专班的学习后,又在家自学了电脑的基本知识。现在,五笔打字,ABIS操作等项业务工作我都烂熟于胸,操作流利。另外,对其它与工作相关的业务,我也是努力学习,尽快掌握。两年来,我个人在当班期间,没有发生一起因业务不熟而被难住、以致耽误客户时间的事件。

两年来,我虽然在平凡的岗位上做了一些平淡无奇的小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贵单位的要求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今后,如果贵单位同意我续订劳动合同,我将更加努力学习,更加发奋工作,用优良的作风、一流的服务展示单位的美好形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X

XXXX年XX 月 XX 日

相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月;试用期满工资 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

(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签订劳动合同3实习期是什么意思

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充分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的一段时期。它有助于学生将来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或是提前熟悉即将就职单位的基本情况,给本人和聘用单位相互熟悉、了解的机会。实习期也指,想达到某种实战效果或技能,但是不太熟悉或熟练,通过实践和学习这个阶段,达成预期的目的。

实习期一般为约定工时的90至180天,但这段时间根据个人的实习情况,或单位组织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尤其像医疗行业尤为特殊,一般实习期最少为半年,长的有时会超过一年半时间。

关于实习,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以雇佣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由学校基于与单位之间的实习合同的相关约定主张权利。

实习期只适用于在校学生。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保险或最低工资的限制,故意与符合劳动者资格的非在校学生签订实习协议,这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实际上即便签订实习协议,用人单位和非在校学生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或与实习生、实习生所在的.学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实习生的实习时间、工作时间、实习费、实习内容等细节。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避免实习过程中发生因工受伤后产生经济赔偿纠纷。

实习期间实习生须努力并且注重实践。

实习期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劳动者。学徒和实习不属于劳动,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所以实习期间和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现在还是学生的实习者,要等你毕业后才能和单位缔结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

(一)我们再来看看学徒工、实习工和试用工的不同:

1、试用工需要有上岗资格证书,学徒、实习人员不需要资格证书,通过学徒、实习才能取得上岗证书。

2、试用工需要独立完成单位的生产任务,学徒、实习人员不能独立操作,只能在师傅指导下操作,所完成的工作质量由师傅负责,完成的数量属于师傅的工作量。

3、劳动者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到六个月,学徒期、实习期为一年到三年。

4、试用工有劳动报酬,工资标准为同工种工资的80%,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学徒、实习没有工资或者只发适量的生活费。

5、试用工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学徒和实习属于职业教育法调整的范围。

(二)学徒工、实习工的法律特征:

1、学徒、实习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职业培训关系。只有学徒、实习期满,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劳动合同,才能确立劳动关系。

2、建立学徒、实习关系的目的,旨在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受训者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培训要求,是决定能否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学徒,是一种传统职业培训方法。过去的各种专业技术人员都是通过学徒学到的知识和技能。不仅木工、瓦工、电工、车工、钳工、铣工、焊工需要学徒,就是许多著名的老中医、戏剧表演艺术家、画家、设计师也都没有学历只有学徒经历。现在在戏剧届、曲艺界、武术届还是必须举行拜师仪式,师徒关系非常重要,说不上是谁的徒弟,本行业就不承认他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学徒仍然是职业培训的主要途径。199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教育法》确定了六种职业教育方式。

1、学徒培训。

2、学校培训(包括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和成人教育)。

3、就业训练中心培训(对象是失业人员)。

4、民办学校。

5、劳动预备制度。

6、职工教育。包括上岗前的上岗培训和、在岗职工的业余培训和脱产培训。可见,学徒属于职业教育的一种方式。

实习,是一种特殊的学徒关系。有一些特殊工种,不仅需要专业知识,还需要实践技能。从事相关职业,即要求学校培训,又要求学徒培训,两种培训都完成后才能取得上岗证书。

签订劳动合同4

建立劳动关系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在招聘新员工时,企业为了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跟据《劳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据来自劳动仲裁等办案部门统计,每年12月至翌年3月间是续签劳动合同案件纠纷高峰期。尽管劳动合同法对续签合同规定不细,但诸多相关、相近法律及解释鞭长可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 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 动合同。”上述解释与规定明确了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即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都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的话用人单位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进行赔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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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找到工作以后都会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很多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都是格式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其实根本就很难和用人单位谈条件。

1.签约单位的合法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应依法订立只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3.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4.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5.合同的具体性劳动合同字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否则就可能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

实践中,劳动者了解了怎么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更好的为自己争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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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钟点工要签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68条至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人们通常所说的钟点工、小时工,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叫作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二、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签合同?

(一)有抵押或担保条款的合同不能签。

个别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将劳动者的一些证件、财物等作为抵押条款写入合同文本当中。这样一来,如果日后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极易惹上官司。

(二)生死合同不能签。

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擅自在自行起草的合同文本中加上伤亡由劳动者自理等条款,即一旦发生意外,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签订了这种合同,真的发生意外事故后,用人单位就会为自己找到开脱的理由。

(三)附加不合理条款的合同不能签。

有些企业向劳动者提交的合同正文看似很合理,但却在后面附加了许多不合理的条款。因此,遇到此类合同时,劳动者一定要仔细弄清附加条款的内容,否则一旦签字认可,日后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容易处于被动地位。

钟点工不同于全日制用工,但是法律也是给予了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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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不少公司认为只要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就能免除公司对劳动者的义务。这样的想法很显然是错误的,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存在,公司对劳动者不仅不能免除义务,反而还有其他的一些风险。下面,我们一起看看要是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会有哪些风险。

有很多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不愿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协议,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劳动法就管不了,并担心签了劳动劳动合同就要帮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员工手上有了劳动合同容易被员工抓住把柄,打起官司来对单位不利;还有的单位担心签了劳动合同担不能随意辞退员工了。总之,很多单位对签劳动合同存在各种各样的顾虑。其实,这些认识和顾虑都是错误的。因为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存在很多的法律隐患和风险:

一、未签的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地方性法规甚至规定未签劳动合同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三、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有的地方甚至规定,要按应得失业保险待遇的2倍进行赔偿。

四、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员工承担为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五、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因为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单位虽然可以辞退员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六、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单位必须对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七、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八、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比如广西的规定是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上海的规定是可以按每人500至1000元的给予单位罚款处罚。

综上所述,要是公司不与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公司除了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外,同时视为他们之间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公司该为劳动者交的社保费还是要交,除外还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签订劳动合同8

注意维权证据收集

专家建议劳动者注意收集自己用工事实的证据,防止发生纠纷时,无据可循。专家指出:任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者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凭证,都可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连续10年不签无固定期,双倍赔偿

从20xx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规定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以外,还对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约束。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则删除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句话,也就是说企业裁员故意抬高门槛、找茬,如“末位淘汰,终止劳动合同”等等,今后企业随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将受到全面遏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按照新《劳动合同法》执行。

此外,新法还加强了对老职工权益的保护,明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延续合同的, 只要劳动者提出,便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规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即便是劳动者真的不愿意续签,单位终止合同的同时,也还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工商注册信息!劳动仲裁期间,你可以去新单位工作!

遇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请注意上述相关事项,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签订劳动合同9

本人,因本人个人原因自愿放弃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特此申明。

本人明确:

一、本公司在已告知本人是双方经过一致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并知晓 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工作岗位及职责、劳动报酬及发放的条件和方式、工作地点、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等。

二、本人确认在没有签署此申明之前,公司已经向本人发出告催签订劳动合同书。在公司告催无效的情况下(口头),公司方才要求本人签订一份《放弃签订劳动合同声明》的,不签劳动合同完全是本人自己的意愿,本人同时自愿要求放弃相关经济补偿等的索赔、债务和其他已知的事件提起诉讼及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法律责任。

申明人:证明人:

时间: 时间:

签订劳动合同10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签 约 须 知

一、甲乙双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劳动合同。

二、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甲乙双方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在本合同书第九项中写明。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表述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不得为乙方代保管合同。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址:邮编:

户口所在地: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选择下列其中一项)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工作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

工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特点,对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2.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月工资为 元。

3.甲方因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待工期间甲方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

4.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工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五、社会保险及福利

1.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双方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制定并落实职业病防范措施。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乙方在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进行劳动生产的,甲方可根据生产(工作)特点,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乙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按政府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夏季清凉饮料费。

七、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2.乙方服从甲方工作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另有约定的,可在本合同书第九项中约定。

2.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甲方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3.乙方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等有关手续。

4.甲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等有关手续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相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劳动合同11

签劳动合同遵循什么原则:

1、遵循合法原则,就是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它包括: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户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劳动合同程式条款都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分割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和程序必须合法。

2、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服从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干涉劳动合同的订立。协商一致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各项条款,只有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志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才能成立。凡是违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延伸补充:

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作用: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深感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和方式数量,并且通过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特长合理使用劳动力。

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签订劳动合同12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叫宋博涵,男,20岁,高中文化(大学本科成人教育在读)我于20xx年9月22日在公司工作至今,在将近4个月的实习工作中,我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做好本职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我的工作地点是全国人大的领导机构,以及全国人大领导们办公的地方,在楼中办公的领导也都是对中国发展起着重大作用的人,大楼也位于首都北京的市中心,无论是从重要性还是地理位置都对中国起着不可或缺的重大作用,在这么一个处于中国核心地位的地方,我感到了无比的自豪与骄傲,同时也深知自己所肩负的责任与使命,我的岗位又是肩负着保卫领导和大楼安全的中控室,所以在今后我的工作中我一定要严格遵守“员工守则”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早上班,迟下班,努力钻研和掌握各项工作技能,不断为自己充电加油,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我现在除了学习电工,消防等知识外,还利用业余时间在读中国地质大学本科成人教育,今后我一定发奋努力的工作,以优良的工作作风和最佳的工作状态去干好本职工作,我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申请,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以最佳的工作状态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

申请人:XXX

20xx年2月25日

签订劳动合同13

xx县农行人事科:

我们都是在农行连续工作将近二十年的老工人,历年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默默地把一生中最美好的青春都奉献给了农行,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书。然而步入不惑之年之时,有一块心病总是撩人心烦和不安,那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争取同工同酬的问题,始终未得到合法、合理、妥善的解决。我们已多次提出申请,不知你们有无研究和探讨。多年来一直在你们的搪塞下工作着、奉献着。我们这撮弱势特殊群体倍感心寒和无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继颁布和实施,对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的分配制度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也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同工同酬作了针对性的司法解释,我们也一次次企盼我们的组织,我们的工会,我们的领导能给予关注和人性化解决我们的后顾之忧,然而一次次的希望破灭和失落,让我们无所适从,现我们郑重提出如下请愿。

一、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规定,要求农行xx县支行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纠正以往一年一签不合法,不合理的短期劳动合同关系。

二、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分配制度,提高我们工资和福利待遇,废除所谓的集体所有制合同工和全民所有制合同工在工资水平上的天壤之别的不公平不公正,带有歧视的劳动分配制度。

三、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尊重员工意愿,维护员工根本权益。改变以往霸王条款式的的格式化劳动合同。

四、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有关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同工同酬之规定,对于以往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合法劳动报酬差额给予补偿或补发。

五、要求县支行对以往不合理的做法对我们心灵的伤害作出解释和给予宽慰,并作出适当的补偿。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签订劳动合同14

尊敬的***领导:

我叫***,男,大专文化,江苏泰州人,现在贵单位淮安分公司上班。我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现经本人考虑,决定申请签订劳动合同,其理由有二:

一是本人有着十几年的从事施工工作的经验,在工作上以优质的质量树立了良好的对外形象。目前我在淮师音乐楼项目部上班,由于该所地处大学校园,附近人员多,但为树立单位优质服务的形象,我始终耐心细致地做好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

二是以顽强的毅力提高了个人的自身素质。近些年来,在爱人的支持下,工作之余,我总是主动放弃休息和娱乐时间,抛开繁琐的家务,集中精力,积极主动地抓好业务学习,不断充实自己,以使个人业务素质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我先后自学考取了大专学历和二级建造师等。另外,对其它与工作相关的业务,我也是努力学习,尽快掌握。在公司这几年来,我个人在当班期间,没有发生一起安全文明事件。

两年来,我虽然在平凡的岗位上做了一些平淡无奇的小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贵单位的要求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今后,如果贵单位同意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将更加努力学习,更加发奋工作,用优良的施工技术展示单位的美好形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年x 月x 日

签订劳动合同15

《劳动合同法》对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明确规定,范围比以前宽了,如果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订立的,将受到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规定有两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是以前规定劳动者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现在除了保留这一规定外,增加了“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一条件。如果企业连续两次与该劳动者订立一年期劳动合同,那么第三年开始时,职工就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第二个方面的变化是续签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发生了变化,以前的主动在须用人单位一方,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延续劳动合同,职工就无权要求延续劳动合同。现在的主动权在职工一方,只要符合前面所讲的两个条件,职工提出续签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同意,即企业只有两次选择职工的权利,两次选择权行使以后,选择权则交给了职工,只有职工可以炒企业,企业炒职工则是违法。因此,用人单位订立第二次劳动合同时,应对该劳动者的素质进行全面的评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情况下,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会获得任何好处,相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还将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处罚,故使用任何一种类型的工人,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者,都必须事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工作内容和报酬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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