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短信平台(精选3篇)
1.12366短信平台 篇一
120412366,使我们更好地倾听
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积极探索,务实创新,努力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12366纳税服务平台便是各项举措中的一匹黑马,遥遥领先,带领各级国税局走在革新优化的前线。它的丰富与发展,与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税收密不可分。强化热线服务。12366热线是纳税咨询工作的核心与根本。热线设立的同时,持续加强部门统筹和内部管理更为重要需不断优化人才资源支持。精配人员,充实税务咨询员队伍,发挥税务干部实践经验丰富的优势。强化培训。建立业务学习制度,规定所有税务咨询员每周必须参加一次考试,考试成绩列入绩效考核。同时,根据新征管业务、税务软件的推行等情况,针对性地安排咨询员到有关业务岗位跟班学习,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熟练掌握,满足纳税人的咨询需要。强调延时咨询。为满足非工作时间拨入热线和繁忙时段无法及时接听的纳税人咨询需求,12366热线健全咨询服务体系,不断开拓服务方式,满足纳税人多样化的需求。预约服务也应持续开展,保证纳税人24小时内均可了解咨询,或办理涉税业务。配备远程座席。对于基层税务局来说,如何提高热线接通质量显得尤为重要。远程坐席的设立可以使纳税人在致电12366后,如其咨询内容涉及基层的具体操作问题时,中心坐席将其电话无缝转接到所在的基层单位,由基层工作人员直接受理。远程坐席员业务应由上级机关统一管理,统一培训、定期考核。设立系统预警。12366热线是纳税人与国税局沟通交流的的重要渠道。有关咨询应该及时更新补充。12366热线可定期汇总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热点,提出建议,并及时向领导层和各级办公科室反馈。在日常咨询工作中若发生信息系统故障、意见处理不当等影响到纳税人的情况时,12366热线要及时主动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找出解决办法,快速通过网站、短信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纳税人,减少突发事件对纳税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在强调依法治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大环境下,税务机关作为政府行政机关转变行政观念,树立“服务型税务”,为纳税人服务,已成为各级税务机关改进服务的重要话题。为加强“服务型税务”的建设,向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周到、快捷的税收咨询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向国家信息产业部申请核批了12366全国税务机关特服电话。它具有统一呼叫中心代号,是一个以电话语音呼叫和网络服务为中心的计算机系统平台,由语音平台、网络平台、安全认证平台数据库系统以及相应的软件系统组成。它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分级维护”的总体原则,通过多种接入方式,实行人工与自动语音相结合,全天候多功能优质化地提供语音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税局全力打造的全员参与集中性、专业化咨询服务平台的最主要载体。
方便、快捷、高效、规范是衡量12366服务质量的标尺。对一般的常见问题,由现场座席予以即时解答;对纳税人提出的疑难问题,则开辟“绿色通道”,由现场座席通过12366系统立即连线市局相关处室或基层局的“专家”座席,由纳税人—人工座席—“专家”三方同时在线交流解答问题;而对于通过“三方通话”仍无法判定或需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的疑难问题,则由现场座席记录跟踪,在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电话回拨的方式回复纳税人,确保纳税人的每一通来电都能得到及时完满的答复。自平台运行以来,满足了纳税人日益增长的咨询服务需求,通过不断改进工作机制和作业模式,“100%记录、100%完成、100%答复、100%转办落实”,努力打造热线品牌。12366热线被纳税人亲切地称为“听得见的纳税服务”和“办税好助手”。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强大功能是获得纳税人肯定的基石 它是纳税人的图书馆。目前多渠道的宣传服务在给纳税人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出现了解释口径不一致、解答不准确等问题。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从2009年下半年起着手构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收业务知识库,并计划配合12366系统项目在全国税务系统推广应用。在全国7家初装单位的200多名同志的共同努力下,经过项目筹备、需求编写、软件开发、系统测试、知识库初装、编写教材、试点应用等一系列工作,历时14个月,收集了问题解答、办税流程、表证单书、业务专题、税收法规、相关法规等九大类中央层级涉税资料,交由试点单位试用,并计划随全国12366系统推广一并投入试用。随着税收信息的变化,还将不断补充和修订资料库的内容。纳税人可以在第一时间内掌握最新动态,了解政策变化,单对单、面对面地咨询税收政策问题。后台管理会定期对受理的咨询信息进行梳理、汇总,将纳税人关注度高、咨询频率大的重点问题筛选出来,作详细解答并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核把关后,建立12366咨询热点信息库,并在国税门户网站上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自助服务区进行集中发布以供纳税人参考。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的指南针
为积极探索网络信息化办税服务新模式,通过12366纳税服务网站,纳税人可以直接登录到“网上办税服务厅”。这是覆盖了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税务登记、文书审批、普通发票领购、网上抄报税、网上税款缴纳、车购税网上传输和涉税查询等功能模块,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税务网站为纳税人再造了的虚拟办税服务厅,实现了办税服务的新跨越,为纳税人足不出户便能远程办税。先进的纳税申报方式一方面为纳税人电子申报提供媒介,另一方面也为国税机关电子税源档案库、纳税评估、“一窗式”自动比对系统提供数据基础信息,减轻纳税人频繁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基层税务人员的负担,提升征收资料电子化水平。纳税人也可以不再受税务机关8小时办公时间的限制,每天的任何时间都能够进行发票认证,使企业先认证后付款变为现实,不用再为假发票而担心。12366服务平台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引导纳税人及时申报,自觉纳税的巨大作用。
12366既是纳税人的邮递箱,更是国税人的警示牌
纳税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对违法违章、税务机关行风、税务人员廉政建设等问题进行举报投诉。拓宽了举报投诉渠道,强化举报中心管理和责任监督,各级国税局本着统一受理,分头办理的原则,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确保全天候第一时间查处发票违法行为和涉税举报案件。上级纳税服务中心对转办的事项进行全程督办,并对纳税服务质量投诉实行回访制度,确保纳税人对处理结果认可并满意。对接收到的事项进行调查,就调查情况与纳税人核实并将处理意见与纳税人进行沟通,调查处理完毕后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办理单》并加盖公章,这不仅有效减少税款的流失,也有效地保护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他们的困扰和难题,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如此透明高效地监督下,对于查补国税局日常工作漏洞,及时改进工作方法,高效提升工作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问计于纳税人,问谏于纳税人,问效于纳税人,成为12366带给国税局的一大改变。12366纳税服务平台,秉承了“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提升服务能力为导向”的宗旨,切实做到了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目的。在“全国统一、两级集中、远程坐席”的优化运行模式下,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成为征纳双方的沟通桥梁,在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的同时,规范税务机关工作行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使得国税局能够更好地倾听纳税人的声音。
2.12366短信平台 篇二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二、房地产企业如何抵扣取得的不动产?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三、房地产企业的销售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四、房地产业纳税人如何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五、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要交税吗?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规定
(八)销售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时不确认纳税义务,但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七、房地产企业可以差额征收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规定(三)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八、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九、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十、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 第五条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十一、自然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第七条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十二、房地产企业可以差额征收可以扣除的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十三、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
第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十四、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
第九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十五、房地产企业如何抵扣取得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十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该如何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
第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十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
第九条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八、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
第十条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九、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需要填报增值税申报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二十、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
3.12366短信平台 篇三
第62期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工作亮点候选事项实施情况之十九:
为推广应用税务总局12366
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夯实技术基础
信息中心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是税务总局为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持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在全国国税系统推行的纳税服务热线系统(以下简称税务总局12366系统)。该项目采用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建设的形式,由税务总局统一公开招标采购,分期分批在全国国税系统推行,提倡地税系统使用的运作模式。根据省局工作安排,为落实税务总局12366系统推广应用
工作,我中心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10‟487号),组织开展了推广应用税务总局12366系统的技术准备相关工作。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
建立税务总局12366系统,是我省国税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
展观,全面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重要举措,我中心高度重视税务总局12366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成立由相关科室组成的技术专项工作小组,明确专项工作负责人和责任人,统一思想、通力合作,确保推行技术准备工作按计划顺利有序进行。
二、加强沟通,强化管理
在税务总局12366系统的前期技术准备工作过程中,我中心
切实重视抓好沟通协调和项目管理。一是做好主动积极的沟通协调工作。技术专项小组认真研读税务总局下发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实施方案》、《配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的税务机关名单及软硬件配备清单》等实施具体要求和方案,主动积极地与税务总局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针对项目开展进度、具体环节和所遇问题进行及时反馈、反复核实,确保每一个工作细节都符合税务总局的要求,保障项目工作按正常进度开展。二是施行科学高效的项目管理方法。我中心依照国际流行的项目管理理念,吸收国内外项目管理的丰富经验,采用国际通用的项目管理方法来跟进税务总局12366系统项目建设。根据总局的相关工作-2-
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技术专项小组迅速制定了推广应用税务总局12366系统的技术准备工作计划,对项目进度、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等进行周密的规划,并为每一个阶段关键点设立里程碑,使得项目进度一目了然,能够做到及时查缺补漏,确保项目整体按工作计划有序推进。
三、周密部署,构建扎实的运行环境
按照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运行管理环境准备
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我中心本着“积极、慎重、稳妥、有序”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做好税务总局12366系统推广应用的各项专用设备配置、线路连通等系统环境的准备工作。组织网络、硬件、软件等方面技术人才召开专项会议进行探讨,经过多次认真讨论研究,综合考虑网络线路连通、硬件设备配置、软件功能设计等多方意见,最终拟定了我省推广应用税务总局12366系统的环境准备方案,为税务总局12366系统构建扎实可靠的运行环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下阶段工作重点
税务总局12366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前期技术准备已经完成了一大部分,将要进入技术实施和推广应用阶段,这个阶段可能要与其他部门共同配合完成,我中心将全力以赴,在下阶段工作中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强化责任意识,打破部门的界限,合力完成项目;二是继续加强与税务总局的紧密沟通,及时了解税务总局12366系统推
广工作的进度规划和相关要求,确保技术部分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三是紧咬项目关键时间点,确保税务总局12366系统技术准备工作能按照计划完成。
(责任编辑:蒋伟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