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养护(共8篇)
1.生态公益林养护 篇一
编号:Z1
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
合 同
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管护经营责任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经营,明确甲、乙双方责、权、利的关系。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施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1、甲方将场区管护经营区Z1号责任区 亩重点公益林委托给乙方管护经营。四至界线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林班号 小班号。其中:有林地面积 亩。
2、甲方核定管护费每月 元,每年合计 元,每亩补偿标准为 元。甲方每月按70%支付管护费,每月支付工资 元,剩余30%工资 元,待年终检查验收、考核评议后一次付清。
3、甲方委托乙方管护经营期限为一年,每年签订一次,一年一兑现,以双方签字为合同生效。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管理。
2、在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甲方按照林业局的规定、规划、计划和要求,遵照相关的技术规程和调查设计,统一组织造林、抚育、补植、森林经营等营林生产和其它辅助性生产活动。
3、甲方有权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经营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或扣减补偿性支出。
4、甲方有权对管护责任区内的林间空地等进行统一管理。
5、对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培育森林资源违规操作,未完成任务,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6、甲方有义务在乙方完成管护任务、确保质量前提下,按照核定的管护费标准定期向乙方支付管护工资。
7、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在责任区内投资、投劳所获得的合法收益。
8、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传递科技信息,组织学习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和文件,组织技术培训。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除列入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物外,经甲方批准,乙方有计划的对责任区内的林副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采集、培育、经营和销售。
2、经甲方批准同意后,在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前提下,有权在管护经营责任区内驯养野生动物和家禽,培育不影响林木生长、不破坏森林环境的经济作物。
3、乙方有权优先参加甲方在本责任区开展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4、合同到期后,优先下一年参加管护经营工作。
5、有权享受林业局对发展多种经营生产的优惠政策和优先获得资金扶持。
6、有权监督甲方在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各项生产活动。
7、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林业技术,依法护林,守法经营。服从本单位领导,积极参加管护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8、乙方有义务对责任区的林木、林地、野生动物、林副产品、矿产等资源,按要求认真管护。并认真填写重点公益林巡护情况、培育经营情况、事件处理情况、设施建设维护情况簿。
9、定期向甲方汇报管护情况和参加甲方召开的管护经营例会。
10、不准以任何形式转包、替包管护经营责任区。
11、负责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对管护经营责任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森林病虫鼠害、林政案件、野生动物案件、林区治安案件及时向甲方报告。
12、乙方有义务负责管护站的环境建设,保证界线清晰,保护管护经营责任区界桩、碑牌、管护房不被破坏。
三、法律责任
1、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乔木树种被盗伐或损坏。管护经营责任人及时发现,上报森林公安机关,截获被盗或损坏乔木木材,抓获或举报盗伐或损坏乔木树种的行为人,免交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
管护经营责任人及时发现,上报森林公安机关,并截获被盗或损坏乔木木材,但未抓获或举报行为人的,每株树木缴纳赔偿损失费10元。
管护经营责任人及时发现,上报森林公安机关,未截获被盗或损坏乔木木材,但能准确举报行为人;未能抓获或举报行为人;未报告森林公安机关,未抓获或举报行为人,胸径在10厘米以下(不含10厘米),每株树木缴纳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20元、30元、50元;胸径在10厘米以上,按实际出材的现行售价每株树木缴纳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100%、150%、200%的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
2、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幼树,被盗伐、滥伐或损坏,视情节处理。
3、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林地被非法侵占,包括扩地边、修塘坝、挖砂取土等,每平方米缴纳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10-30元,限期收回被侵占的林地,并按要求自费恢复植被。
4、管护经营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未造成乔木树种死亡,及时发现扑灭并上报区局森防办,乙方免交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
发生森林火灾并造成损失的,遵照《森林防火条例》和区局《规定》进行处理。
乙方野外擅自弄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遵照《森林防火条例》和局《规定》从重另处。
5、病虫害防治:乙方对责任区内突发比较明显的森林病虫害,应及时进行报告。因不报或漏报造成损失,终止管护合同。
6、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野生动物,被猎杀,每发生一次,管护经营责任人向经营单位缴纳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100-300元;利用管护经营的便利条件,猎捕猎杀野生动物,除没收猎捕猎杀的野生动物外,按猎捕猎杀的野生动物在市场现行售价的10倍罚款,并交纳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情节严重的,移交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界桩、碑牌、管护房被破坏,管护责任人全额赔偿。
8、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管护单位组织的正常活动和业务学习的,管护经营责任人每次缴纳违约金50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累计丢失林木5立方米以上,甲方与乙方解除合同;
2、乙方盗伐林木的;
3、乙方破坏森林资源,情节严重的;
4、管护经营承包期内,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5、乙方因病伤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护经营权利、义务、责任,经本人申请,所在管护单位同意;
6、乙方因不履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双方未尽事宜
1、参照《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施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实施细则》执行。
2、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不能如期完成各项责任指标,视实际情况另行研究。
3、甲方与乙方解除管护经营合同,乙方在责任区内经营的项目和发生的经济损益自行负责。
4、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六、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从2010年1月1日起2010年12月31日止。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区局两份。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原合同作废。
4、本合同如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七、附件
1、管护经营责任人资格审查表
2、管护经营责任区基本情况明细表
3、管护经营责任区位置示意图
4、管护经营责任区平面图
甲 方:(公章)乙 方:(名章或印)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
2.生态公益林养护 篇二
生态成熟是指特定类型的森林, 在一定的森林经营方式下, 从森林收获利用开始, 在其生长发育过程中恢复到收获利用前的生态学状态。相应的林分年龄称为生态成熟龄。从其被利用开始恢复到利用前的生态学状态为止所需要的时间, 或恢复其原有的生态学结构与功能所需要的时间, 称为生态成熟期。
由于森林的生态学功能的多样性以及森林结构与森林生态功能之间关系之间的复杂性, 生态成熟的具体含义也比较复杂, 还需要针对不同的生态功能作进一步理解, 并赋予相应的涵义。例如, 群落演替生态成熟、防护功能生态成熟, 以及生境恢复成熟等等。
1 群落演替生物成熟
无论以什么方式、在什么时候、按什么强度对森林进行采伐或采集其它各种森林产品, 都是对森林正常生长发育过程的一种干扰, 至少森林采伐会打破森林的正常生态演替序列, 使森林退回到比目前阶段更早期的演替序列阶段。为了给某些特定物种创造良好的生长发育条件, 以促进森林增加特定产品或服务的供应能力, 这些森林经营活动在一定条件下是符合生态学规律的, 一般说也符合经济规律并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但如果不考虑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恢复能力和恢复速度, 而对森林进行频繁或高强度的干扰, 就会给森林的生态可持续性带来灾难性影响。
无论作为生态公益林还是作为商品林, 森林只有在其生长发育过程中或群落演替进程中达到某种结构状态或达到某个演替阶段时, 才能发挥特定的功能或作用, 森林在受到某种程度的干扰后, 总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恢复其初始状态。
为此, 我们在一定的森林立地条件下, 由森林收获利用引起森林群落演替过程中断或倒退, 在一定的森林经营方式下恢复到初始群落结构所需要的时间称为群落演替生态成熟期。森林群落恢复演替过程所需要的时间, 即群落演替生态成熟期的长短, 既取决于森林自身的特性, 如立地条件, 初始森林结构和类型等, 也取决于干扰的强度、频度和间隔期。
就单一干扰来说, 干扰的强度越高, 恢复所需要的时间越长。如果干扰强度过大以至于使生态系统迅速倒退到群落生态演替的早期阶段, 要想恢复其原有结构和功能, 所需要的时间可能是十分漫长的。在这种情况下, 森林的再生性受到了严重伤害, 显然是森林经营中应当避免出现的情况, 这一点比较容易被接受和理解。但对于反复的轻度或中度干扰所带来的影响, 人们还缺乏认识, 这常常是森林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如果干扰的重复间隔期短于生态恢复演替所需要的时间, 可使森林生态系统逐步退回到早期演替阶段, 其最终结果往往比单次高强度干扰的结果更糟, 而且这种退化过程更加隐蔽, 不易被人们注意, 带有更大的潜在危险性。因此, 某种在1~2个重复过程中似乎是可以接受的“合理”干扰, 如果没有同适当长度的生态成熟期相配合, 即在一定的生态轮伐期之后进行下一次干扰 (如采伐利用) , 最终可能产生无法挽回的生态后果。从资源再生性的角度也可以理解和说明干扰强度与生态成熟期长度之间的关系, 以及单次高强度干扰与多次中低强度频繁干扰的问题。
2 养分恢复生态成熟
一定的森林生态系统中总是有一定数量可供利用的各种营养成分, 以满足森林生长发育过程的需要, 这些养分总是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系统中, 处于形式转换或输出输入的某种动态平衡状态, 表现为一定立地条件下的生产力水平, 维持着一定数量的生态系统生物量, 维持着生态系统一定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速率和水平。
由于森林产品收获利用造成的这些养分损失会随着系统的恢复逐步得到补充, 但补充的过程需要时间。为此, 我们可以在一定的森林立地条件下, 由一定方式的森林收获利用引起立地养分损失, 随着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 使立地养分得到补充和恢复并达到其原有水平所需要的时间称为养分恢复生态成熟期。
林地养分储量的恢复过程与轮伐期长短、森林利用强度和立地养分恢复速率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如果所确定的轮伐期比森林生态系统的养分恢复生态成熟期短, 森林采伐利用就有可能使立地养分储量逐步下降甚至枯竭。在具有不同的养分恢复和补充速率的立地上, 一定强度或水平的森林收获、一定的轮伐期长度对立地养分造成的影响是很不相同的。对于一定立地条件的森林生态系统来说, 提高森林利用强度, 如采用全树利用或其它提高林地物质产品利用率的措施, 也将延长林地养分储量的恢复过程。不难理解, 森林收获利用所导致的立地养分损失程度和立地养分恢复补充速率, 是影响该森林立地养分恢复生态成熟期或养分恢复周期长短的主要因素。在可以通过土壤水分渗流获得丰富养分的立地上, 在土壤母质富含营养元素的立地上, 甚至在岩石中营养元素丰富且及易破碎分化的立地上, 即使立地养分由于森林收获利用造成的损失很大, 也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补充。而在土壤瘠薄、母质发育不良、缺乏养分积累机制的立地上, 即使很小的养分损失, 也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得到恢复和补充。如果在确定森林经营利用技术措施时不能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没有合理可行的林地培肥措施, 必将导致森林生态系统的严重衰退。
3 防护功能生态成熟
在我国, 防护林是生态公益林类中的一个大的林种, 在五大林种中位居第二, 目前仅次于用材林。防护林包括水土保持林, 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路林、护岸林等二级林种。对于防护林, 早就有防护成熟的概念, 并将防护成熟描述为, 树木或林分生长发育过程中发挥的防护作用最大时称为防护成熟, 相应的年龄为防护成熟龄。
根据生态成熟的含义, 可以理解防护功能生态成熟。对于一定条件的森林, 由于森林收获利用使森林的防护功能丧失或下降, 可以在一定经营方式下, 随着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 其防护功能又恢复到原有水平所需要的时间称为防护功能生态成熟期。
由于森林有多方面的防护功能, 而且这些不同性质的防护功能一般由森林生态系统的不同生态过程所控制, 或者某一项防护功能由森林生态系统的多个生态过程所控制。在许多情况下, 森林的防护功能很少有直接测定指标与森林的生长发育过程直接联系, 这就给防护功能生态成熟的研究带来很大困难。通常需要对不同的防护功能分别建立一些间接指标, 通过这些间接指标与森林生长发育过程相联系, 进行考察森林生长发育的不同时期所发挥的防护功能的大小。例如, 农田防护林的发挥功能可以表现在降低风速、提高空气湿度、减轻极端温度的危害等等。其中, 降低林带前后一定范围内的风速是农田防护林防护功能的重要方面, 通过降低风速可以进一步带来减少土壤风蚀、截获风沙、增加吹雪沉积、减少平流霜冻、减轻干热风危害等方面的防护效应。因此, 防护林对风速的影响可以作为评价防护林防护功能的一个主要指标。又如, 水源涵养林的水源涵养功能, 是森林的多种生态过程综合作用的结果, 并且受森林生态系统的多项特征所控制, 而森林土壤蓄水能力是评价森林水源涵养功能的一个重要指标。
3.生态公益林养护 篇三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管理
生态公益林在保护生态环境中具有吸收二氧化碳和释放氧气;涵养水源、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等功能。它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保护自然为基础,不仅使森林有量的增长,更主要的是质的提高。从生态公益林森林分类经营管理需要,主要功能是绿化美化、保护生态与经济社会相协调的可持续经营利用的自然资源。自建立生态公益林制度以来,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日趋完善,面积不断扩大,林份质量不断提高,生态环境得到了逐步改善。但是,从和平县生态公益林现状看,也还存在生态功能等级不高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混交林混交树种不多,松杉类林份面积占55%,蓄积占57%;亩平蓄积量低,只有3立方多;幼林比重大等)。从管理层面看,也还时有山火和乱砍乱伐、偷砍偷伐情况发生,这些因素严重影响生态公益林的生态功能发挥,必须加以重视,强化管理,促进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1 强化管理的措施
要强化生态公益林管理,达到生态、公益的群体效能,就应按客观规律办事,实事求是扬长避短,正视问题,采取和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多管齐下的管理办法:
1.1 行政措施 明确职责,各负其职。各级政府和林业职能部门是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负责制订法规、规划和经费保障,而林业部门行使法规、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制订具体的计划、任务的分解和考核办法,提出解决矛盾的办法和指导意见。而镇(乡)政府具体负责本地区范围的生态公益林日常监管,按行政区划,政府出资、镇(乡)村聘请护林员,负责本地区的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抚育、补种补植、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出现了问题,按职能职责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2 经济措施 经济配套是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的基本条件。经济补偿、管理经费、护林员工资等涉及经费开支,必须经费得到保障,用经济杠杆保护好生态公益林。
1.2.1 经费来源 保证经费开支最好的办法是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根据面积按比例核算、核实补偿金(直补到户),按面积核定护林员工资和各级必要的管理经费,确保合理的正常开支,告别“无米之吹” 的日子。
1.2.2 经费管理 管理经费用承包经营模式,财政预算中按比例分别划入有承担经营管理责任和义务的各级职能部门,用于出差、宣传和办公等支出,及时拨付包干使用。
1.3 法律措施 法律是保护生态公益林的最有效的手段。必须通过立法和及时修改不合时宜的法律和严格的执法,充分发挥法律的强制性、稳定性、震慑性和效应性的作用,弥补行政手段的局限性,使经济手段、行政措施、法律效应三者互相依存,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形成有机的统一體。任何一个行业的管理,都不能是一种手段模式的管理,靠一种手段容易产生局限性、片面性,只有多杆齐下,才能营造一个在市场经济环境条件下的法冶环境。行政手段是条件,经济手段是核心,法律手段是保证。由于我国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国情国体必须要有行政、政策手段的存在,因为它在经济建设中起到必不可少作用,经济手段虽然能带来显著效果,符合经济规律,但不是唯一的,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的过程中,还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有效打击和追究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违法肇事者,有效推进林业生态保护的法制化。
2 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建议
2.1 强化领导 一套再好的方案和政策的出台,都要靠具体的实施,实施要靠有力的推进,推进的速度、效果靠领导组织者。要强化生态公益林的领导责任,建立一套完整的操作性强的考核机制,兑现奖惩,促进依法治林、依法护林责任。让领导组织者在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中有所作为,有奔头,不敢不作为和乱作为,促进建设和有效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2.2 强化技术到位 目前生态公益林存在林份质量差,生态功能差现象,实行分类指导和不同的技术措施,有针对性的采取护强补弱措施,巩固保护好生态功能好的林份;加强针叶林份改造;强化幼令林的追肥和抚育;补种补植疏残林;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确保林份有效正常增长,促进保水保土保肥和涵养水源能力,发挥应有生态功能。
2.3 强化森林防火要以严厉的措施管理好可能引发山火的苗头 做到”五个充分发挥作用”:充分发挥护林员巡山护林作用,发现苗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扑火队伍作用,一旦发生山火及时打早打小打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防火宣传;充分发挥森林公安作用,对山火肇事者及时打击;营造和管护好生物防火林带,充分发挥隔离火源作用,防止火烧连营现象出现。
4.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总结 篇四
一、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基本情况
全县生态林面积 万亩,其中集体管护的生态公益林面积为
万亩,涉及
个村,国有采育场管护的有 万亩,全县生态公益林面积占林业用地面积
万亩的%。
我县在XX年集体林地林木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后,开展了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创新工作,在武平县乡镇的一些村,对生态公益林管护实行押金承包管护。今年年初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和省委19号文件精神,按照“落实主体、维护权益、强化保护、科学利用”的总体要求,开展创新生态益林管护机制的试点工作。坚持因地制宜,从我县各地村情林情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新机制,组织人员制定了《?县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要求,选择?村作为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试点村。在试点过程中坚持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尊重多数村民的意愿选择改革形式,落实集体生态公益林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人,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管护机制,使所有村民平等享有承包管护权。做到利益均衡,补偿经费补到村民,使村民从管护机制改革中真正受益。在实施改革过程中,对改革试点方案、管护模式、护林公约及护林员招聘办法等,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后实施,至6月底,?村的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试点工作基本完成,通过改革试点,两个试点村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由少数几个人管护变为大多数人管护,生态公益林的管护主体作用有效发挥,管护得到明显加强,生态林区秩序明显好转,改革受益农户
户。
二、贯彻落实省、市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电视电话会议情况。
1、为了学习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生态公益林管护改革电视电话精神,全面推进我县生态公益林管护改革工作。县长组织召开了由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全县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专题会,认真学习传达省、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各乡镇及有关部门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工作。会上县长强调要按照“政府牵头组织,林业搞好服务,部门分工合作,上下协同推进”的要求,加强改革工作组织和领导,明确指出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落实人,组织各地认真学习省、市文件及?副省长、?厅长和?副市长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抓好改革培训,准确掌握政策,全面把握改革质量,要求林业局在月 日前制定好《?县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议。
2、月
日,我局召集林业各支部、各场站以及林业局机关副股级以上干部召开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工作会议,会上认真学习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转载自本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工作的通知》文件,并对省、市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副省长、?厅长和?副市长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干部职工中进行传达。同时要求林业各单位要抓好管护机制改革调研,充分了解各地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情况及各村的社情民情,从各地实际出发,准确把握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工作方案,并认真加以实施,确保改革工作质量,确保年底完成30%个村的改革工作任务。会议决定抽调
人专门负责开展全县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工作。
3、各乡镇也相继召开了有关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工作会议,并提出了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相关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意见。
4、组织人员开展管护机制改革调研,制定全县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方案,初步方案将于本月25日制定完成,并提交县委、县政府讨论、审议通过后下发实施。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成立改革工作机构
成立全县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和完善全县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加强创新管护机制的督导,确保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县林业局也相应成立全县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工作组,成立管护机制改革工作办公室,从林政、林权及林业工作站抽调5位同志专门负责抓好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各项工作落实。改革工作实行领导成员分片负责制,把完成任务目标落实到人头,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督导组下乡进村,做好技术指导和政策宣传。
(二)加强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开展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宣传,认真组织召开乡、村两级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工作动员大会;对《?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宣传提纲》、《?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工作的通知》和改革有关问答印成宣传材料,分发到各村各户,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政策,调动群众主动参与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工作的积极性,确保改革工作质量和改革成效。
(三)组织学习和培训
认真做好各乡镇干部职工、村干部以及林业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相关政策和法规学习,准确领会有关文件精神,熟悉改革工作程序,用好政策,把好改革质量关,确保改革各个环节依法依规进行,保证改革的合法性,以提高改革成效。县政府将于10月下旬举办一期由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村主干和林业站人员参加的培训大会。
(四)科学选择XX改革村
按先易后难的原则,有代表性地选定今年30%个村作为XX改革村,根据各村林农对山林的依赖程度,分别采取相应措施,因地制宜,分村施策,为明年全面完成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同时加强对各个村改革方案的制定指导,抓好方案实施各个环节的督查,确保年底前完成个村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工作任务
5.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篇五
2007年 07月 31日 11:34 龙岗新闻网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三号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4月26日审议通过的《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森林资源,有效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改善生态环境和美化城市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同意,由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省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红树林、农田防护林以及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林木。
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商品林及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市、区规划国土、园林绿化、公安、水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经市政府统一规划确定并纳入法定图则的生态公益林,其建设、管理、保护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筹措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保护经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各界人士捐资建设生态公益林。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按要求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对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应当检举和制止。
对积极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生态公益林总体规划并编制相关图则,经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并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协调。
生态公益林规划批准后,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地理信息系统,设立地界标志。
第七条 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地理地貌、土壤、水系、植被、气候以及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并对森林防火设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其自然保护区规划等进行统筹安排和协调。
第八条 全市生态公益林总面积应当不低于林业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其中水源涵养林所占比例应不低于百分之十。
生态公益林规划对林分、林种的设计和对树种的选择,应当贯彻多树种、多层次、多色彩、多功能和多效益的原则。对不符合生态公益林要求的林木,应当逐步予以更新、改造。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生态公益林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海岸或者道路防风固沙林、风景林和森林公园的建设。
生态公益林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应当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已经审核的方案进行设计、施工,并接受市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公益林规划所确定的标准和要求,鼓励和组织个人、单位及社会团体参加各种形式的义务植树活动,并做好植树后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二条 实行生态公益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由区以上人民政府对生态公益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经营使用者的权属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发给林权证,确认其所有权、使用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种、树种及其分布,利用文字、图表、摄影及电子信息等形式建立生态公益林档案登记制度。具体登记管理办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为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可以将生态公益林的日常养护及其他专业性工作,委托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有关公司、个人承担,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 禁止砍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林木更新改造需要砍伐的,应当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报省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或者所有者因建设、管理、保护生态公益林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经批准砍伐生态公益林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质量和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砍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十五条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从事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开矿、砍柴、放牧、狩猎、修建墓地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不得将生态公益林用地改作商品林或者其他用地。
确因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征用或者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应当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同意,报省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超过国家规定面积的,应当按规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统一组织异地营造同等面积、数量、质量的生态公益林。
第十七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由区、镇人民政府委任,依法履行护林职责。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态公益林区设置防火设施,并根据地形地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确有需要时,可在林区内开设防火隔离带。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在接到森林火警或者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并按国家规定逐级上报;各级公安、消防、交通、卫生、民政等部门以及邮电通讯、食品、医药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依法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案情调查以及抚恤、抚慰工作。市气象部门负责森林火险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建立森林火险天气预报系统。
第二十条 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用火的规定,防止发生森林火灾。
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四月十五日为森林特别防火期。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当经区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安全用火的规定;
(二)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公安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人员,在生态公益林区防火重点山头、地段实施严密监控,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机动车辆进行检查,严防一切火种进入林区;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刊播市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法定节假日和民间传统节日视为森林特别防火期。
第二十一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所管理的生态公益林林区病虫害的防治工作,负责建立森林病虫害的调查、预测和预报制度。国有林场、集体经济组织、林业工作站及有关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开展森林病虫害调查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与改造生态公益林应当选用林木良种,按照混交林的标准合理搭配树种,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造林设计方案必须具有相应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对新造幼龄林、中龄林及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区,由当地区、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进境林木种苗、木材和竹材的检疫,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木材和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一旦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必须及时采取封锁和扑灭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发生森林病虫害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根据疫情危害程度,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扑灭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并按照国家规定逐级上报;使用灭虫剂或者其他药剂的,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第二十五条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其所属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能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滥伐生态公益林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砍伐株数五倍的树木,缴纳等龄树木的管理、保护费用,没收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砍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盗伐生态公益林的,责令补种砍伐株数十倍的树木,缴纳等龄树木的管理、保护费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砍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生态公益林区从事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开矿、砍柴、放牧、狩猎、修建墓地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林株数三倍的树木,缴纳等龄树木的管理、保护费用,并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生态公益林地,或者将生态公益林用地改作商品林或其他用地,未造成毁林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罚款;造成毁林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缴纳等龄树木的管理、保护费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有关程序审核、批准,市规划国土部门径行批准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地的,由市行政监察部门对违法审批的行政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由市、区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毁林损失的,应当缴纳等龄树木的建设、管理、保护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生态公益林内用火,或者违反国家、省有关安全用火规定的;
(二)不接受森林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擅自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的;
(三)损坏森林防火设备、设施的;
(四)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或者扑灭病虫害,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不接受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依法进行的检疫检验,携带、运输受危险性病虫害感染的林木种苗、木材和竹材的;
(三)发生森林病虫害而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四)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疫情,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三十二条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责令违法者补种林木或者除治、扑灭森林病虫害,被责令人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三十三条 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保护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6.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细则 篇六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护林员是指从事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的专职人员,护林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林业事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公益林区野外工作环境。
二、公益林林权属国家所有的,管护责任单位为所在国有林场,其管护人员原则上不外聘,在林场职工中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录用,确定后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公益林林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招聘生态公益林护林员人选由村民委员会讨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所选护林员一是要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村情、山情、民情;二是在当地说话比较有影响力;三是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是要有健康的身体;五是了解林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六是能够服从组织领导。护林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登记造册,统一管理。管护人员确定后统一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章后将花名册报送县林业局备案。林业局按照管护责任合同,会同当地政府每年对护林员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
四、县林业局和乡镇林业站负责组织指导护林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对受聘护林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有关生态公益林管护知识的岗位培训。乡村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例会,并搞好考勤及巡山日志的检查工作。
五、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要合理划分管护区域。原则上按每6000—8000亩配备1名专职护林员。
六、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森林资源和相关保护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定期巡护责任林区,对盗伐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违章野外用火以及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应当制止并报请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护林员每月巡护时间应不少于22天(防火期内应坚持每天巡护),并据实记录巡山日志,记载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况;
(三)协助乡村管护责任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调查、林木病虫害测报与防治;及时报告火警和病虫疫情;
(四)协助有关单位开展责任区内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封育和监测工作。
七、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管护责任单位应将护林员花名册、管护面积及范围、应兑现的护林员工资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等在相应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短于1周),由生态公益林所在地群众评议和监督,并由县林业局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应优先续签下一管护合同,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其护林员资格。
八、管护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向护林员发放报酬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其报酬从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中列支。
九、护林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责任区内无森林火灾、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等案(事)件发生,生态公益林资源管护成绩显著;
(二)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生态公益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者;
(三)在生态公益林营造、抚育、监测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者;
(五)在保护生态公益林资源工作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十、管护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由管护单位给予解聘:
(一)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者;
(二)擅自同意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林地遭受破坏者;
(三)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者;
(四)责任区内有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消除措施,导致森林火灾发生者;
(五)责任区内发生较重林木病虫害不及时报告者。
十一、根据公益林专职护林员工作业绩,按照百分制计分法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全年出勤率100%,计10分。日常督岗缺勤一次扣1分;森林防火期督查未到岗的,每次扣3分。
(二)、台账记录完整、清楚,记载内容真实可靠,计10分。记录不完整、内容不实的酌情扣分。
(三)、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责任区内全年无火警(火灾),40分。发生一次火情扣5分,发生一次5-15亩的森林火灾扣10分,发生一次15-30亩的森林火灾扣20 分;发生一次30-100亩的森林火灾扣30分;发生一次100亩以上或造成重伤1人以上的森林火灾取消其护林员资格。
(四)、管护责任区内全年未发生:砍柴、烧炭;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开垦林地;违法征占用林地;乱捕滥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植物,计20分。发生一起扣5分;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林业刑事案件扣除考核奖金,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其护林员资格。
(五)、协助做好林业宣传、更新造林、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森林病虫监测和防治、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监测,计20分。对不配合工作的,每项最高可扣3分;对交办工作不能及时完成的,每次最高可扣5分。
十二、对护林工作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公益林专职护林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三、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公益林专职护林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扣减考核奖金、解聘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考核得分与公益林专职护林员考核奖金挂钩。
1.得分在96分(含)以上的,发放全年考核奖金; 2.得分在91—95的,扣减全年考核奖金的10%;
3.得分在81—90的,扣减全年考核奖金的20%;
7.生态公益林现状及补偿机制探讨 篇七
1 我国生态林建设的现状
根据我国第六次森林资源清查 (1999~2003年) 结果, 我国有森林面积1.75亿hm2, 活立木蓄积量136.18亿m3, 森林蓄积124.56亿m3, 森林覆盖率为18.21%, 比新中国成立初期的8.6%增加近10个百分点。我国森林面积居俄罗斯、巴西、加拿大、美国之后, 列世界第五位, 森林蓄积居俄罗斯、巴西、美国、加拿大、刚果 (民) 之后, 列世界第六位;人工林保存面积5 325.73万hm2, 列世界第一位;生态公益林面积6 112.65万hm2 (其中防护林面积5 474.63万hm2, 特种用途林面积638.02万hm2) , 占林地面积的37.03%。
尽管我国林业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是, 目前我国生态状况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 整体上处于“治理与破坏相持”的阶段。
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森林覆盖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29.6%的61.52%;人均占有森林面积0.132 hm2, 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0.6 hm2的22%;人均占有森林蓄积9.42 m3, 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64.63m3的14.58%。在我国现有森林中, 中幼龄林比重较大, 面积、蓄积分别占林分总面积、总蓄积的67.85%和38.94%。从地域分布上看, 我国森林东北、西南地区多, 其他地区少, 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六省区的森林面积、蓄积分别占全国的51.4%和70%, 而华北、西北地区的森林资源较少, 尤其是新疆、青海两省区的森林覆盖率不足5%, 其中新疆只有2.94%。
从以上数据看我国的生态林建设还是比较滞后的, 发展很不平衡, 如何提高生态林的建设, 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2 我国生态林建设滞后的成因
我国生态林建设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主要成因有:
2.1 生态林的外部性问题
在我国, 由于以提供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公益林所提供的生态效用被整个社会无偿享用, 因此, 公益林经营者所创造的价值无法回收, 他们所付出的社会必要劳动得不到合理的补偿, 这样必将导致其生产无法持续, 甚至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进行下去。可见, 现行公益林的价值循环以及资金循环和周转是不完全的、不正常的。因此经营公益林的单位应当获得补偿, 以保证公益林建设的不断发展, 否则公益林经营必然走向衰败。
2.2 我国现行财政体制的问题
就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本而言, 与政策制订者和推动者的中央政府相比, 作为政策执行者的地方政府从事更为具体的工作, 工作难度较大。由于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成本大小随着工作力度、难度的加大呈现边际递增趋势, 其成本的提升意味着需要占用更多的地方政府资源, 这会使本来就较为紧张的地方财政更紧张。出于地方财政的考虑, 地方政府对生态公益林建设可能难以达到中央政府的要求。其次, 在现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下, 地方政府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 为了扩大本级政府财政收入, 必然具有改变生态公益林地用途的倾向。
3 生态林的补偿机制探讨
当前, 我国实施森林分类经营, 大量属于集体、个人、法人所有的森林、林木被划为生态公益林, 林权权利人的财产权受到了严重制约, 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公益林征用 (管制占用) 。生态公益林征用 (管制占用) 是指政府对具有生态效益的非公有制森林依法强制租用的行为。森林被租用后, 森林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但森林使用权在租期内归政府享用。当然, 这种征用行为是政府对林地使用权、森林采伐经营权 (而非森林资源所有权) 限制性征收 (即管制占用而非购买) 的行政行为, 以及国家行政行为对法人或个人森林财产收益权限制的行政补偿制度。这种做法为生态公益林林权的合理流转及林权流转市场的建立提供了保障。
为了建立我国的生态林补偿机制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 下面就一些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3.1 补偿的原则
3.1.1 在确定补偿主体时, 首先应本着谁受益谁补
偿, 谁破坏谁补偿, 社会受益政府补偿的原则;其次要坚持充分考虑补偿主体承受能力的原则。
3.1.2 在确定补偿对象时, 首先应执行谁投入谁收
益, 谁损失谁获补偿的原则;同时要考虑权属明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及市场经济中公平交易的原则和社会公平性原则, 应使公益林经营者获得合理的补偿。
3.1.3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 应本着在坚持可行的原则
基础上, 采取充分补偿的原则, 在当前生态公益林建设中, 不能使被划入公益林的森林经营者因此而导致经济收入或预期收入及其他发展机会的减少, 这是最低的补偿标准, 也是对林农利益的最低保障, 低于这个标准实际上是对林农利益的剥夺。其次要充分考虑地区经济环境的原则。在确定补偿标准等指标时, 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等情况, 不能千篇一律、过于单一。今后, 可随着人们对公益林需求增加和国家补偿能力的提高, 不断提高补偿标准。
3.1.4 在确定补偿途径, 应本着简化操作的原则 (这
样可以减少交易环节, 降低交易成本) 和多元化筹集资金的原则。
3.1.5 在确定补偿期限时, 应本着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对所有者或经营者的成本和利润, 根据补偿期限进行平均测算, 持续补偿。
3.2 补偿资金的来源
由于我国补偿资金来源单一, 可以借鉴外国的一些做法。比如日本《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于被划为保安林的森林所有者要适当补偿, 以保证其收益不至于因此而降低, 国家也要求保安林的受益团体和个人承担一部分甚至全部补偿费。德国黑森州《森林法》规定:如林主的森林被宣布为防护林、禁林或游憩林, 或者在土地保养和自然保护区内, 颁布了其他有别于公众的经营规定或限制性措施, 因而对林主经营其林地产生不利, 则林主有权要求补偿, 等等。所以尽快的建立起我国补偿资金来源多样化的渠道, 也是我国当前解决补偿资金不足和来源单一的主要途径。可设想的途径有:
3.2.1 从生态建设方面确立发达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对口补偿关系
中东部地区分享了西部地区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成果, 却没有负担任何成本, 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西部地区地方政府进行生态建设与保护的积极性。因此应对中东部受益地区的受益程度进行计量, 促使其每年从GDP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西部地区的援助, 使受益方对实际受益进行支付, 从而对西部的利益损失进行补偿。这种补偿关系应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固定下来, 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从而形成一个长期稳定的生态建设资金来源, 促进中东部地方政府对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投入, 走出目前地方政府之间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中形成的“零和博弈”的困境。公益林生态补偿资金筹集需要在全国范围加以分摊, 才能保证各地负担生态保护和建设责任的公平性, 同时确保公益林经营补偿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制度实施的可行性。根据目前我国财政体制状况、公益林分布特点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空间分布特征, 在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之间需要建立起公益林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机制, 平衡地区之间的公益林生态补偿负担。目前, 福建省已经开始建立对口补偿关系试点工作, 这将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对口补偿关系提供宝贵经验。
3.2.2 开征环境税
开征环境税是一个比较复杂, 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的过程, 如何开征环境税;环境税在地方与中央如何分配;生态林业在环境税中如何分配这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3.2.3 碳补偿贸易
碳补偿贸易是排放CO2的一方 (公司或国家) , 向本国或外国森林拥有者、经营者, 支付森林环境生态效益生产成本的货币交换过程。碳贸易市场为森林所具有的大气净化功能提供了市场交换的方式, 实现了森林环境效益资金的市场补偿。森林对二氧化碳的作用包括:通过生物量生长, 产生对二氧化碳能动的吸收;通过现有生物量保持对二氧化碳的存储。生态公益林的营造和保护被认为是减缓二氧化碳排放最迅速的方式, 并且最具成本一收益优势。
通过碳补偿贸易, 赋予森林公共物品体现价值的市场, 实现了生产资金的及时回流。这种碳补偿贸易最后会形成一个可贸易的交换市场。在市场上如一国碳排放小于分配给其的碳排放份额, 则可以出售其剩余的碳排放份额给那些碳排放超过其份额的国家, 同时后者也可以通过资助其它国家的生态平衡性森林的发展项目增加其碳排放的份额。这类交易中一切可能的收益都只能被指定用于维持保护森林可持续发展的活动。尽管在碳补偿贸易中存在着森林碳排放基准量确定困难, 交易政治成本高, 交易风险大等种种问题, 但碳补偿贸易为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市场化提供了一种途径, 解决了生态公益林生产活动中的资金补偿问题, 在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经济背景下有广阔的前景[2]。
4 补偿的标准及方式
生态效益补偿有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两种方式[3]。直接补偿是农户因执行生态林保护计划收入下降而应该得到的实物和现金补偿, 由政府及有关部门支付给农户个人。对在环境治理中受损者的其他损失 (如营造生态林, 剩余劳动力增加, 引起失业, 资产专用性损失等) , 则可通过间接补偿的方式进行, 例如政府尽可能多地承担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任务, 并采取相应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农业生产提供低息或贴息贷款, 以优惠贷款、就业指导和帮助进行技术援助、扶持发展新产业。间接补偿是逐渐产生效应的, 受损者在此过程中陆续得到实际的好处有利于克服全部采用直接补偿形式容易滋生的惰性心理, 也有利于后续产业开发, 调整产业结构, 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当然, 对生态林的补偿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本文仅仅从补偿的方式上做了一些研究探讨, 还期待着有新的方式在实践中得到检验。
摘要:目前, 我国的生态林建设出现了与社会发展不协调、不相称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需要对生态林补偿的原则、资金来源、标准及方式进一步创新, 以期达到生态林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
参考文献
[1]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 (一) [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1.
[2]陈晓倩.林业可持续发展中的资金运行机制[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 2002.
8.探索生态公益林抚育新模式 篇八
森林是美化城市的绿色外衣,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自然界功能最完善的资源库、基因库、蓄水库、碳储库和能源库,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良土壤、减少污染等多种功能,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起着决定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离开了森林的庇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条件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而森林之于北京——一个缺水的城市,其珍贵性不言而喻。通过新中国成立后50多年的植树造林,2005年北京森林覆盖率就已经超过世界平均水平近4个百分点,超过建国初期的两倍有余,达到35.47%。然而这样斐然的成绩背后,是人工造林密度过大、选择树种单一等不利因素在不断威胁着北京森林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面对“种树容易,养林难”的窘境,20世纪末,北京林业大学开展了“北京山区生态公益林高效经营关键技术与示范”研究,将突破口瞄准生态公益林,探索出大量提高森林整体质量的技术与模式。
积极探索 寻觅抚育“良方”
北京现有的森林主要为公益林,城市森林已初具规模,为提供生态服务奠定了一定基础。但是项目组研究发现,北京森林的林分密度过大,很多地方几乎成为“密不透风的墙”;林内灌木草本植物组成极为简单,更有甚者达到了无灌木生长的程度。单一的树种组成变成了有碍森林游憩、影响森林生态效益的发挥和阻滞森林向健康方向演替的瓶颈之一,更成为北京市森林防火的隐患。这种不合理的林分组成极大地削弱了森林的生态功能,若任其发展还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为保证森林的健康,促进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的持续发挥,就要对北京森林进行系统的抚育经营。
提到抚育技术,究竟怎样的树木需要抚育,又根据什么找出适合它们的抚育方法呢?有人会说,简单的很,“伐大留小”就可以了。其实不然,仅从外表上判断,经常将还有生长价值的壮年树木提前断枝,而留下的小树苗在树种竞争的过程中,并不见得都能胜出,并长成参天大树,半途“夭折”的例子屡见不鲜。长久以来,对树龄的模糊尺度和对树木质量的简单描述,让众多的基层森林看护者似懂非懂,也就产生诸多林木砍伐中的“冤假错案”。项目组在一开始就意识到林木分级和抚育龄级界定的重要性,他们就以树高和胸径生长过程为依据,提出了华北山地人工林中、幼龄林抚育龄级划分量化标准,明确了中、幼林的界限,为不同林龄的抚育技术制定提供了依据。
据项目组分析,上世纪末,北京的森林正处于幼林阶段或者进入中龄林阶段,当时为了保证成活、成林,初植密度普遍较大,树木生长分化严重,且树干下部枯枝和濒死枝条较多,林下植被稀疏,生态隐患严重,生物多样性锐减,林分质量普遍较差,难以发挥其生态保护作用。生态公益林建设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已由过去的数量增长问题变成了质量提高问题,提高林分质量已成为生态公益林培育的主要目标,其中森林抚育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和关键技术。项目组从林木个体、林分、森林三个层次出发对北京市油松、侧柏生态公益林的形成特点、演替规律以及已有成果进行研究和分析,提出油松、侧柏生态公益林能通过系统、科学、长期培育,形成与地带性植被、与森林的进展演替相一致,并符合北京生态公益林功能要求的油松×侧柏×栎类以及其它针阔叶林块状镶嵌的混交林经营模式,指出栎林等落叶成分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中有重要的作用,并提出了有关的培育技术。
油松、侧柏作为当前北京市公益林中的“主力”,在它们的质量调控上,项目组认为通过林木个体优劣的标准进行留优去劣,最符合科学抚育的发展方向。他们大胆地提出对反映油松、侧柏林木生长的18个因子(参数)进行主分量分析,从不同方面说明林木的竞争关系,并将这些主要参数的变化特征作为反映树种竞争能力大小的指标,把树种竞争性强弱分为两类。油松为种内竞争性强的树种,其个体参数变异性大,反映林木之间经过竞争产生的林木分化明显。如早期种植的树木形成树冠过大,加之密度较高,对阳光形成天然的遮蔽,导致后期种植的树木无法充足吸收养分,影响正常生长,而产生自然稀疏;侧柏则不同,它们为种内竞争性弱的树种,其个体参数变异性小,在短期内形成不了自然稀疏,这也是在园林绿化中侧柏可以成为绿篱的重要原因。项目组根据油松、侧柏的生态学特性和竞争特点确定了林木分级和抚育方法,油松林宜采用下层疏伐法,侧柏宜采用机械疏伐法。此类抚育方法的建立为北京公益林经营管理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和实操考据。
科学管理 保护森林水源
熟悉林业管理的人都知道这样一句话:林业资源保护靠的是“三分造七分管”,重在科学管理。就像生完孩子还得抚养孩子一样,小时候的管理一定要跟上,这样才能培养成大材、好材。为探索出适合北京公益林发展的抚育模式,保护森林水源,1998年前后,项目组成员在国内该类研究还属空白的情况下,摸着石头过河:他们跑遍北京各个山区,寻找有代表性的生态公益林区域。通过艰苦的野外观测和数据采集,项目组得到了大量一手资料,也找到改造北京生态公益林的良方,将判别认定低耗水树种为切入点,最终将密云水库附近林区、昌平十三陵林区和西山林场等选定为研究用的代表性地块。
密云水库作为北京市核心的水源地,其周边森林的保护,除了涵养水源的重要意义,对北京市的城市发展起着关键作用。对于一个被缺水问题困扰多年的城市,每一滴水的价值都不能被忽视。因此,项目组将低耗水树种选择技术和林木密度控制技术作为第一项攻关课题。
客观地说,北京以往的植树造林过程中,已经大量采用油松、侧柏等低耗水树种,但由于对树种单木耗水量无法准确地量化监测,进而不能理清单木耗水量与土壤供水量间合理的比例关系,导致种植效果事倍功半,还带来诸多生态问题。项目组则针对此症结,在国内第一次采用具备热扩散探针的茎流计,测算单木的树干液流数据。配合后期电脑辅助软件的应用,科研人员可以快速精准地得到单一树体蒸腾耗水速率等关键数据。这样简便快捷的方法大大降低了传统的水量平衡法的测量误差,并几乎摒弃了区域内大面积测量降雨量、地表径流、入渗水量等繁杂数据的监测过程,化繁为简。有了精准的数据,项目组在总结各项环境因子与树木液流的关系规律后,建立了单木耗水模型,较好地预测同一树种在特定环境内的蒸腾耗水量易如反掌。项目组不仅形成了这样一套高效简便的树种耗水量测量方法,还制定了基于林木耗水规律、降水量和土壤水分承载力的油松、侧柏、栓皮栎、刺槐等华北山地造林树种的抚育经营密度表,为未来森林结构性调整的合理性和新造林树种选择及种植密度提供了可靠的量化指标。
经过多年深入的研究,项目组建立起林分生长、土壤质量、小气候、生物多样性4类40余项抚育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并全面应用于华北山地人工林抚育效果的评价;优化集成的16套人工林抚育技术模式,已在华北山地人工林抚育中全面应用;将项目大部分成果集合成册,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技术规程》,形成指导北京公益林科学经营的地方标准,取得了广泛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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