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信箱设置

2024-08-17

市长信箱设置(共6篇)

1.市长信箱设置 篇一

文章标题:市长信箱-搭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新平台

打开**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页,可以很醒目地看到市长之窗栏目,每一位市长、副市长在这里都设有信箱,市民可以直接发送电子邮件,向市长吐露心声、反映问题、提出金点子。自2002年5月开通以来,市长信箱就成为了市民积极建言献策、反映问题的另一十分重要的渠道。社情民意在这里涌

流、通达。

今年5月23日,杨浦区齐齐哈尔路第一小学的部分学生家长给韩正市长的邮箱发来电子邮件,反映学校搬到新校区后,许多孩子每天上学放学要穿过齐齐哈尔路、平凉路、扬州路交汇的五岔路口,交通安全存在不小的隐患。韩正立即批示请市交警总队研究尽快解决,确保学生安全。市交警总队经过现场勘察后很快采取了漆划人行横道线、安装路口信号灯等措施,并安排民警和交通协管员在上学、放学期间组织“护校”引导并加强路段管理。家长们悬着的心就此放了下来。

据市长信箱的同志介绍,目前市长信箱平均每月收到邮件大约在4000封左右,对每一封有效来信都做了认真处理。特别令他们感慨的是,来信中有将近一半是向市长提出建议的,反映了市民积极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市民的许多真知灼见都被吸收到了政府工作中去,成为政府重要的决策参考依据。如市民吴某发来电子邮件,反映本市人口信息方面存在条线各自为政、反复采集、信息屏蔽等问题,建议建立统一的实有人口信息库。这封邮件得到了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做了认真研究。目前,一个全市统一的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正在建设之中。

除了市长信箱,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区县、乡镇的领导信箱也都纷纷亮相网络,随时与市民保持联络。可以说,在传统渠道之外,政府与市民的沟通之路在新形势下不断探索和拓展。路,越走越宽。

《市长信箱-搭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新平台》来源于,欢迎阅读市长信箱-搭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新平台。

2.市长信箱设置 篇二

□把您的不同见解告诉我们

□让舒心的笑容绽放在风雨彩虹中

包工能包住劳动关系吗

小保:

我是一私人工厂的车工, 在这个厂已干了十多年了。过去我们实行的都是计时工资, 按天计酬。《劳动合同》法实施后, 老板为了逃避和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减少将来辞退我的补偿以及养老保险等问题, 改计时为包工。把我干的车工活包给了我, 按件计酬, 并和我签订了包工合同。他说我和厂子的关系从此就是承揽关系、包工关系, 而不是劳动关系了。请问他的说法对吗?

实恭

实恭同志:

看一个工人与工厂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不能只看所签合同的名称, 而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 劳动关系成立: (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 (三)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从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的成员, 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 提供的是否为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等几个方面去考查。把计时工资改为计件工资, 只是计酬方式的改变, 不会因此改变劳动的性质, 影响劳动关系的存在。包工包不住劳动关系。

竞业限制补偿和解除合同补偿可否兼得

小保:

我是一私人酿造企业的高级技术人员, 最近我和企业签订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期满, 因企业降低我的工资待遇等原因, 我没有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我在该企业就职期间曾与企业签有竞业限制条款, 解除劳动合同时, 厂方按此条款给我发了竞业限制补偿费。可他们据此, 以我得了竞业限制这份补偿, 一人不能同时得两份补偿为由, 拒绝发给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请问, 他们的理由成立吗?

成高

成高同志:

他们的理由不能成立。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和竞业限制补偿, 他们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四十六条, 两个不同的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 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他包括劳动贡献积累补偿、失业补偿和其他补偿。他是为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解雇后寻找到新的工作前基本生活开支等, 所设定的保障。竞业限制补偿是对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一定期限内, 不得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工作的补偿。这种补偿是对劳动者的自由和某些基本权利受到限制, 使劳动者不能在自己熟悉和擅长的领域, 施展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因此收入、生活受到影响的补偿。解除合同补偿和竞业限制补偿, 两种补偿的目的是不同的, 是不能相互替代的。你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因竞业限制条款得了竞业限制补偿, 不影响你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因企业降低劳动报酬等待遇没续签劳动合同, 而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另有高就养老保险能否随之转移

小保:

我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县城企业已经工作多年了。因为家庭婚姻、收入等问题, 我准备辞去现在的工作到同一统筹经济较好的城市发展。我想问一下, 我的养老金咋办, 能否随我一起转移吗?

壮壮

壮壮同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履行一定的程序你可以单方提出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 你的养老保险是可以随你一起转移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 转移的具体规定是:一、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流动时, 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 不转移基金。二、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 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 按下列规定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基金: (一) 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 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二) 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 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 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 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 1997参加工作的职工, 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调转月止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基金转移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立个人账户期间, 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城乡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三) 对年中调转职工, 调转当年的记账额, 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利息, 由调入地区按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对职工调转当年记账额一并计息。基金转移时, 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出具书面证明

小保:

我是一个农民工, 在城里啥活都干过, 洗碗、清洁、搬运、装卸、看门、送货。干活时间有长有短, 用人单位用你就用, 不用你说一声“你明天不要来了”, 就算拉倒了。这样下去, 干一辈子也没个工龄。用人单位在解雇我们时, 是不是应该给我们出个证明啥的, 他不给出咋办?

铁柱

铁柱同志:

根据劳动法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等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失业、生育的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工作变动人员流动,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档案必须随之转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是法律为用人单位设定的一种后合同义务。有了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便于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 享受失业、再就业以及养老保险等待遇。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用你了, 除了要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外, 必须给你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转移社会保险档案, 不开、不转除要承担行政责任外, 给你造成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等待遇, 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十五岁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了吗

小保:

我是一矿产企业的工人, 听人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出后, 国家有了新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 就可以退休享受养老金待遇。现在我20岁, 刚参加工作, 如果我再工作15年, 个人缴养老保险费满15年, 也就是到35岁我就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享受退休待遇了吗?

家盛

家盛同志:

不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就你提出的相关问题在第五条中是这样规定的:“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 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 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 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 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这里规定的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个人缴费年限, 而不是退休年限。只有达到了退休年龄、退休条件, 同时满足了上述个人缴费的年限, 退休后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享受退休待遇, 要符合两个条件: (一) 符合退休的条件。 (二) 达到了规定的缴费年限。退休分为正常退休和因从事特殊工作、因病、因政策提前退休。具体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 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60周岁, 女年满50周岁, 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三)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连续工龄满10年, 由医院证明, 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 因工致残, 由医院证明, 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此外《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还有这样的规定:“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 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经本人申请, 可以提前离退休。”“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 (按有关规定一般为5年以内) 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 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 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外出打工者子女可以来身边的重点校读书吗

小保

我们夫妻走出大山, 从内地到东南沿海一城市打工已经五年多, 现在工作稳定, 生活安定, 用人单位把我们和当地的员工一样看待, 为此我们很满足。可有一件事让我们放心不下, 这就是留在老家由父母照顾快要上学的孩子, 我们怕隔代教养, 父母把孩子惯坏了。有心把孩子接到身边来, 又怕上不了重点校, 去不了重点班, 交不起巨额的借读费?就此您能为我们解忧吗?

艳香

艳香同志:

党和政府一直关心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 这个“忧”, 政府为你解了。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 不收学费、杂费。”第十二条同时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 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 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就是说一、允许流动人口的子女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就近免试入学。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不允许收学费、杂费, 也不允许收借读费。另外就你说的重点校问题在教育法第二十二条也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 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的差距,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这就是说设重点校、重点班已为法律所禁止。

(以上五则由王景龙法官解答)

女工不堪忍受而自杀虽非工伤也必须补偿

小保:

女工刘某从2007年1月起, 在一家纺织公司上班。该公司为追求极限效益, 常常采用看管、扣押女工的证件、通讯工具、殴打等手段限制女工人身自由, 强迫女工进行劳动, 一些女工不堪忍受, 纷纷逃离。前不久, 刘某一时想不开而跳楼自杀身亡。而公司却以其是实行多劳多得, 没有拖欠员工工资, 刘某是自杀为由, 拒绝按工伤处理并赔偿。请问:刘某之死究竟是否属于工伤?

林欢

林欢同志:

刘某之死不属于工伤, 但其亲属可以得到其他补偿, 相关人员也必须受到刑事追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 认定属于工伤的要件, 是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而受伤或死亡, 而刘某之死, 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因为从事工作。同时, 该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 (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这里并没有提到, 基于什么动机而自杀的可以除外, 也就表明, 尽管刘某是由于不堪忍受公司的强迫劳动而自杀, 仍必须按此规定执行。

但这并不等于刘某亲属不能得到任何补偿。因为关于职工的非因工伤亡待遇问题,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 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 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的2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 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作了规定。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 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此外, 有关人员应当以强迫职工劳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 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 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 公司采用看管、扣押女工的证件、通讯工具、殴打等手段强迫女工进行劳动, 导致女工不堪忍受, 甚至刘某自杀, 当属其列。《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方园

如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

小保:

去年, 我在与李某联手做牛羊肉贩运的生意中, 李某欠我货款14万元, 多次催要不付。最近听人说他要变卖财产迁往外地居住。为了防止他有意赖账, 我准备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问, 我应该向何地法院申请?

李新

李新同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的规定, 诉前财产保全, 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 申请人起诉的, 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这就是说, 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法院只能是特定的, 即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环境噪声污染可起诉

小保:

我们家附近有一家建筑施工单位昼夜施工, 噪音和粉尘都很严重, 据有关部门检测, 噪音高达80分贝以上, 给我们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损害。请问, 我们该怎么办?

王国立

王国立同志:

我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及《民法通则》, 对此类问题都有明确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如果发生纠纷, 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罚款。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有权要求加害方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可以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者处理。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 你反映的情况如果属实, 就可以向环保部门检举、控告, 也可以直接起诉, 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聘任书能否算劳动合同

小保:

2006年初我进入一家饲料公司, 试用期过后得到了一纸聘期为两年的聘任书, 聘任我为销售部经理, 在聘任书中公司还明确了我的职责、待遇等。半年后, 公司更换了总经理, 新任经理对人员开始进行清理、整顿。新经理以聘任书不是劳动合同, 公司与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 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请问, 聘任书是否算劳动合同?我现在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经理有权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吗?

裴勇

裴勇同志:

你跟饲料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平常我们所称的劳动合同, 但公司发给你的那份聘任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由于该聘任书中已基本具备了以上7项必备条款, 且双方对聘任书中的内容都没有任何异议, 已经按照聘任书中的规定进行工作, 领取工资, 享受待遇。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就聘任书中明确注明的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待遇等达成一致, 并已实际履行。所以, 该聘任书应视为劳动合同。既然聘任书被视为劳动合同, 那么公司新经理在聘任书中注明的聘用期限届满之前, 就无权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违反合同的约定, 你完全有权予以拒绝。

3.市长信箱设置 篇三

督办投诉件的回复

区政府:

对于XXXXXXXXX有关问题,我们于近期进行了认真调查和了解,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 关于XXXX问题。

二、调查情况

(一)XXXXXXX概况 XXXXXX

(二)XXXXXX及相关情况

1、与事实不符/与事实相符 经调查了解,XXXXXXX XXXXXX

2、关于XXXXXXX问题: XXXXXX

3、关于XXXXXXX问题: XXXXXX

三、处理意见 XXXXXX

XXXX办事处

4.市长信箱设置 篇四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是政府利用信息技术,以“集中受理、分类处置、统一协调、部门联动、限时办理”的方式办理回复市民来电来信的信息平台。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收到的各种电话、网站反映的问题等信息统称为工单,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反映问题的市民统称为来电人。

第三条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的宗旨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政务公开,促进科学决策,服务广大市民。

第四条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市民通过电话、网站等各种手段提出的咨询、投诉、举报、建议和一般性求助,为市民排忧解难,了解社情民意,听取市民诉求和建言献策,对相关责任单位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和综合考评。

第五条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的网络成员单位由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共同组成。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是办理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转交工单的承办机构,负责工单的办理和回复工作。

市信访局是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主管机关,负责领导、检查、协调、监管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工作,以及综合考评的审定。

市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政府网站市长信箱页面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定期联系市信访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做好市长信箱网上公开答复工作。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公室(以下简称热线办)是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主办机构,负责热线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以及工单的集中受理、分发、跟踪、催办、督办、工作情况统计、通报和综合考评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在克拉玛依电子政务一体化协同办公平台集成12345政府服务热线系统,通过政府协同办公平台实现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实时交办、协同工作。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七条 受理范围为:市民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求助;市民日常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建议和诉求;对本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有关政府工作、行政审批及政策法规的咨询等。

第八条 不予受理范围为:各种恶意攻击性工单;内容重复、空泛或不具备答复条件的工单;各类推销广告性质的工单;须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的工单等。

第九条 工单分类。根据工单内容分为: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建议、表扬和其他七类。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市民可以通过电话、登陆克拉玛依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等途径进入政府服务热线系统后投递工单。呼叫平台(设在电信公司)收到工单后存入数据库备案,通过“协同管理系统”进入办理、回复流程。

第十一条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工单处理。包括收件、办理、退件、督办、回复、归档、考评环节。

(一)收件。呼叫前台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将接收到的“工单”,按照处理程序,通过“协同管理系统”转交给相关承办单位处理。

(二)办理。呼叫前台按照“工单”性质、内容、涉及领域、涉及部门等,选择直办、交办、批办三种方式对受理“工单”进行处理。

1.直办:呼叫前台对一般性咨询类或其它能够立刻回复的“工单”,通过知识库“标准答案”采用热线电话回复或网上答复方式办理。

2.交办:呼叫前台对不能立刻回复,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后回复的“工单”,依照“工单”内容和部门职能职责,将“工单”转交给承办单位办理回复,并跟踪办理件回复情况。承办单位收到交办“工单”后,根据“工单”的内容,分三种方式办理。

(1)限时件:一是对具备及时办理回复条件的“工单”,应在交办之日起限时办理回复(咨询类问题3个工作日,求助类问题5个工作日,投诉类问题5个工作日,举报类问题10个工作日,建议类问题5个工作日,表扬类问题3个工作日,其他类问题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二是对“工单”所涉及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当前无法解决,应在限定时限内将有关情况向“来电人”详细解释清楚,做好疏解开导工作,取得“来电人”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对“来电人”的建言献策,应认真对待,仔细研究,作为决策参考的相关资料,并在限定时限内向“来电人”回复解释有关情况。

(2)承诺件:对“工单”所涉及问题,虽有办理回复条件,但需一定的处理周期或列入计划分步解决的,应首先在限定时限内向“来电人”回复当前处理情况或列入计划情况,做好解释疏导,并承诺办结的最后时限,进入“工单”办理流程,待事件办理完结后再次向“来电人”回复办结情况。

(3)会签件:对涉及“工单”反映的问题需要多部门协同办理或多部门对办理意见不一致时,由热线办及时呈报相关领导批示,由领导指定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办理回复。

3.批办:对一些重要“工单”,呼叫前台无法判断承办单位的,由“热线办”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并按照领导批示意见转交承办单位。相关承办单位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在限定时限内办理回复。

(三)退件。承办单位收到交办件所涉及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当日将交办件通过“协同管理系统”退回呼叫前台,并说明退件原因。

(四)督办。“热线办”对热线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监督,对关系到群众生产生活的紧急问题,第一时间派工作人员现场进行协调督办。

(五)回复。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要对转交的“工单”办理工作把关,并对回复结果、文字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热线办”根据保密规定和政务公开的原则,采取单独回复或在网上公开回复的方式进行反馈。

(六)归档。对于回访满意的事项,呼叫前台对该服务单进行审核并归档。对于回访不满意的事项,通过“热线办”再次复查、复核,明确是否重新交办,如不需再次办理,返回归档。

(七)统计。12345服务热线呼叫前台将所有“工单”的办理过程自动记录在分类保存系统中,各承办单位可随时查阅本单位的有关信息。“12345服务热线”呼叫前台统计系统应自动统计指定时间段内“工单”处理情况。

(八)考评。为确保12345服务热线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办理质量和回复时效,“热线办”每月通报工单办理情况,报相关市领导参阅,年终对办理回复工作进行汇总,报送市监察部门考评,并按有关规定计入单位绩效考核总分。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二条 12345服务热线主管机关、“热线办”、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在“工单”办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市民反映的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不宜公开的“工单”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12345服务热线主管机关、“热线办”、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对象;不得公开和向利害相对人提供“来电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单位、家庭住址及IP等信息。

第十四条 对于不宜公开“工单”的处理结果,12345服务热线只向“来电人”回复,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来电人”投诉和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为保护“来电人”和被投诉及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合法权利,“来电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以便调查核实和办理回复“来电人”,否则,12345服务热线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经查证“工单”内容纯属恶意攻击、陷害、侮辱、诽谤、谩骂,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交由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经查证,被投诉和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对“来电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当事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不作为、违法行政,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5.天津新一届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简历 篇五

天津新一届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简历

张国清张国清同志简历张国清,男,汉族,1964年8月生,河南罗山人,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9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十九届中央委员,天津市委副书记,市长。1985年9月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电子工程系光学电子技术专业大学毕业后,到华东工学院管理工程系工业外贸专业学习,后历任中国北方工业公司成套项目处、中东地区处项目经理,公司驻德黑兰代表处总代表助理,公司中东地区处副处长、处长,公司国际贸易一部副总经理。1996年7月起,先后任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副总裁兼中国万宝工程公司总经理、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党委书记,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兼中国北方工业公司总裁。2007年6月起,先后任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兼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总经理。2013年4月任重庆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2016年12月任重庆市代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2017年1月当选重庆市市长。2017年12月任天津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2018年1月任天津市代市长、当选天津市市长。第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委员。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代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曹小红曹小红同志简历曹小红,女,回族,1961年5月生,吉林乾安人,致公党成员,1983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农学博士,教授。现任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致公党中央副主席、天津市委会主委,天津市副市长,市红十字会会长。1983年8月天津轻工业学院食品工程系工业发酵专业大学毕业后,任天津市调味品研究所技术干部,后赴日本千叶大学自然科学研究生院微生物管理专业攻读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日本理研维他命株式会社千叶工厂技术部担任职员。1998年回国,先后任天津理研维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管理部部长助理,天津轻工业学院食品工程系教师、食品科学与生物工程学院院长,天津科技大学食品科学与生物工程学院院长。2003年8月任天津科技大学副校长。2006年4月起,先后任天津科技大学校长、致公党天津市委会副主委。2007年7月当选致公党天津市委会主委,同年12月当选致公党中央副主席。2008年1月当选天津市第十二届政协副主席。2013年1月当选天津市副市长,同年2月当选天津市红十字会会长。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常委。孙文魁孙文魁同志简历孙文魁,男,汉族,1962年6月生,天津市人,198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副市长,十一届市委委员。1985年7月天津师范专科学校中文系中文专业大专毕业后,历任天津市宝坻县大白庄乡宣传干部、秘书,县委办公室科员、调研科科长、副主任。1997年12月起,先后任天津市宝坻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副县长,宝坻区委常委、副区长,市纪委常委、秘书长。2007年6月起,先后任天津市纪委副书记,静海县委书记(正局级),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副书记(兼)。2013年7月任天津市副市长。赵海山赵海山同志简历赵海山,男,汉族,1962年10月生,河北深州人,198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8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研究员、高级工程师。现任天津市副市长,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第一副主任(兼),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会长(兼),十一届市委委员。1984年8月北京邮电学院无线电工程系无线电工程专业大学毕业后,历任航天部第三研究院八三五八所干部、第二研究室副主任、技术开发部主任。1995年11月起,先后任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三研究院八三五八所副所长、第一副所长,天津市科委副主任。2006年12月起,先后任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正局级),中天航空工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空中客车(天津)总装有限公司董事长,天津市委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副书记、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市委科技工委书记、市科委主任,市科委党委书记、主任。2015年11月任天津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同年12月兼任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第一副主任。2016年6月兼任天津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会长。党的十八大代表。李树起李树起同志简历李树起,男,汉族,1962年8月生,天津市人,1983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11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天津市副市长,十一届市委委员。曾在解放军步兵二四二团一〇〇炮连服役,复员后历任天津市南郊区(津南区)葛沽镇干部、团委书记,镇武装部副部长,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副镇长、镇经委主任,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镇长。1998年1月起,先后任天津市津南区副区长、区委常委,市农委副主任,宁河县委副书记。2008年4月起,先后任天津市宁河县县长(正局级)、县委书记,宁河区委书记。2015年12月任天津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康义康义同志简历康义,男,汉族,1966年8月生,湖南双峰人,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天津市副市长。1988年7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系经济学专业大学毕业后,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项目评估处科员、副科长、科长、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行长。2004年3月起,先后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副书记。2007年4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9年1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1年4月起,先后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公司业务部总经理、批发业务总监。2016年11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18年1月任天津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金湘军金湘军同志简历金湘军,男,汉族,1964年7月生,湖南江华人,198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现任天津市副市长。1990年7月成都科技大学管理工程系工业管理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历任四川省科委政策研究室、微机推广应用办公室干部,海南省科技厅工业高科技处干部,海南国家星火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干部、企业管理处处长,海南航空旅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兼经营部总经理,海南省社会保障局基金管理处处长。1998年9月起,先后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副厅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玉林市副市长、市委常委。2003年5月起,先后任玉林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防城港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广西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党工委书记(兼)。2018年1月任天津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代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董家禄董家禄同志简历董家禄,男,汉族,1966年9月生,云南师宗人,198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副市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兼)。曾任云南省曲靖地区师宗县公安局五龙派出所民警、局秘书科办事员、副科长、副局长、局长(副处级)、局党委副书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曲靖市公安局副局长(正处级)、党委副书记。2004年1月起,先后任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副厅级)、副州长,云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2013年3月起,先后任云南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正厅级)、常务副厅长,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第一政委(兼),武警云南省边防总队党委第一书记。2017年7月起,先后任天津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兼),武警天津市总队第一政委(兼)。2018年1月当选天津市副市长。姚来英姚来英同志简历姚来英,男,汉族,1966年12月生,河北任丘人,198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经济学硕士。现任天津市副市长,南开区委书记,十一届市委委员。1989年7月山东大学经济系经济学专业大学毕业后,历任天津市财政局预算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税政处处长(兼)、预算编审中心主任(兼)。2006年9月起,先后任天津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副局长,滨海新区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2013年2月起,先后任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局长,南开区委书记。2018年1月当选天津市副市长。党的十九大代表。

6.小保信箱 篇六

小保:

我爱人产假期满, 开始上班, 可单位以人手少、安排不开等为由, 不给她调整工作, 仍让她从事哺乳期妇女不宜从事的产前原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出于无奈, 我爱人提出辞职。厂方批准了我妻的辞职报告, 可在办理有关辞职事宜时, 以解除劳动合同是我爱人自己主动提出的为由, 不予经济补偿。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原因, 无奈自动辞职, 用人单位应否予以经济补偿?

赵得洋

赵得洋同志: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 不给你爱人调整岗位, 未按规定为哺乳女工提供劳动保护, 让处于哺乳期的你爱人从事法律规定的不应给哺乳期妇女安排的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已严重地侵犯了你爱人的利益。你爱人自动辞职, 事出无奈, 因此虽属“主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四十六第一款第一项“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 因用人单位的过错,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经济补偿。

小保

用人单位没在劳动合同上盖章, 合同是否生效

小保:

我在一家传媒公司做文秘工作三年多了, 可是最近却经常出现差错, 老总对我很不满意。于是, 公司决定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当时, 我觉得很委屈, 就因为最近工作出了点差错, 公司就解除合同, 未免有点小题大做!于是, 我去找公司领导理论。谁知领导拿出当年签订的劳动合同, 发现上面并没有盖公司的章。这时, 领导们的态度更强硬了, 说:“你看, 这份合同上只有法人代表的签名而没有盖章, 所以是无效的。”不过, 我认为, 既然有法人代表的签名, 那么这份合同就算有效, 但是公司领导一直不承认, 我到底该怎么办呢?

李华丽

李华丽同志:

其实, 依照法律规定, 签订劳动合同时, 必须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你所说的只有签字而无盖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是, 这个过错主要是由公司造成的, 公司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虽然未加盖公章, 但毕竟有法人代表的签名, 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所以不能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合同无效。实际上, 该公司与你已经按照合约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也享受了各自的权利, 现在公司想认定合同无效, 岂不是荒唐可笑!此外, 《劳动合同法》的第26条也规定了无效劳动的情形有3种。因此, 对什么劳动合同有效, 什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里面都有着明确规定。按照你所述的情况, 虽然劳动合同上在形式上因为缺少公章而有一定的缺陷, 但是因为你和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 因此, 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 是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小保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小保:

我自2004年2月就在某公司上班, 2008年1月8日, 该公司以我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 解聘了我, 并支付给我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后来, 我通过学习《劳动法》, 得知公司应当支付给我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于是立即 (2009年1月9日) 到公司理论, 要求增发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但遭拒绝, 而且该公司人事主管说, 我即使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会受理, 因为超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请问,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是多长?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顾先峰

顾先峰同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这个法定时间, 劳动者就丧失了通过劳动仲裁程序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 即劳动者不能再申请劳动仲裁。因此,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十分关键。为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就是说,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劳动者主张权利并因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日期, 而非劳动者的权益被侵害之日。

你的权益被侵害之日是2008年1月8日, 而你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之日是2009年1月9日, 因此你与该公司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2009年1月9日。自2009年1月9日起的1年内, 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讨要不足的经济补偿金。

小保

离退休不足五年, 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顺延到退休

小保:

用人制度改革以后, 公司与员工签订了用工合同。眼下, 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又要到期。老张五十六岁了, 离退休不足五年。我今年虽不足五十岁, 但已在公司干了二十年。像我们这些老职工, 年老了, 精力比不上年轻人了, 最担心的是竞争不过他们, 合同到期不续签因此而下岗。不知国家对我们这些人的担忧有无考虑?

李硅岭

李硅岭同志:

国家肯定是有考虑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 不得以本法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即不能以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因破产重整、经营严重困难、调整经营方式裁员, 解除与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 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劳动者退休。

小保

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小保:

我们是一群来自同一个地方、在同一个城市, 但在不同用人单位打工的劳动者。由于各种原因, 间或会与用人单位发生经济补偿金方面的争执。因我们对相关规定了解有限, 故来信请教: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吴茵等16人

吴茵等同志:

综合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政策的明确规定,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以下六大类:一是劳动者被迫提出辞职,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其中1~5项, 劳动者需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6、7项,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三是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四是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员,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五是劳动合同期满, 用人单位降低原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用人单位终止合同行为的。六是劳动合同终止,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2、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3、因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用工1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用人单位书面终止劳动关系的;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5、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

小保

没签合同就可以不上社会保险吗

小保:

我于2008年7月份研究生毕业。2008年8月份, 我找到一家正规公司开始上班。10月份, 我办理好报到、派遣手续。但是, 到2009年1月底, 公司却不能提供给我当初口头承诺的职位, 我提出辞职也得到了批准。但是, 在这期间, 由于一系列的原因, 我并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单位也一直没有让我补签。今年4月份的时候, 我把档案转出, 但是接档单位说我的档案里少了养老保险关系电脑转移单。于是我回原公司询问, 才知道公司并没有给我上养老保险, 理由是我没有和公司签订合同。我想请问, 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 公司是否就不该给我上保险?

大海

大海同志: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时也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你说由于一系列原因, 你们没有签订合同, 可能是出于一些顾虑。而至于说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是否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既然你原来的公司已经和你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原公司以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而拒绝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你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或者举报到劳动监察部门。

小保

签了字领了补偿金应视为劳动合同协商解除

小保:

我厂张某2008年6月与厂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09年1月来厂工作, 试用期间张不能胜任合同约定工作, 且不服从厂方的岗位调整。2009年2月, 厂方给工作刚满一个月的张多发了一个半月的工资 (一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半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张在上述资金发放表上签了字, 领走了上述资金。四个月后, 即2009年6月, 张突然找到公司, 要求增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作时间, 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 到他提出增付要求时结束。请问他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小王

小王同志: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张的工作期限应从来厂实际参加工作时起算, 而不能从与厂订立劳动合同时起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表格上签了字, 并领走了上述资金, 应认定张与厂方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致意见。厂方在通知金、补偿金的给付问题上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从张签字领走上述钱款之时起, 用人单位厂方与劳动者张某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 张要把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计算到现在主张增补经济补偿金之时, 同样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小保

初中学生假期打工致残, 非法用工也应给予工伤待遇

小保:

2009年1月11日, 章某招录年仅14岁的初二学生小倩到其开办的机制砖厂做寒假工。1月22日, 因电源切换时机器失灵, 小倩的左手被机器所压, 经诊断为左手挤压伤, 另伴动脉、神经、肌腱损伤, 落下七级伤残。事后, 小倩要求章某赔偿医疗费用、一次性工伤赔偿金。章某则认为小倩是不满16周岁的初中生, 其与小倩之间的劳动关系违法且仅为寒假工, 小倩因而不属于工伤主体, 不应享受工伤待遇。那么, 小倩该怎样维权呢?

林莘虹

林莘虹同志:

小倩所伤应当视同工伤, 其请求成立。一方面, 虽然因小倩是年仅14岁的初中生, 章某与小倩之间存在非法用工关系, 但这并不影响章某可以成为工伤事故赔偿主体。《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 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 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表明:非法用工单位因工伤事故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非法用工单位也应给予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一次性赔偿金。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已明确, 这里所说的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另一方面, 非法用工致伤应当视同工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指出:“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其表明:获赔主体包括童工, 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应当享受一次性赔偿。

小保

已到退休年龄是否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小保:

我丈夫是位工人, 上个月他遭遇交通事故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驾驶车辆方应负事故的全责。我今年56周岁, 一直没有工作过, 平时靠丈夫扶养, 因此我要求对方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但对方说我还未满60周岁, 是否丧失了劳动能力, 无法确定, 要我去做劳动能力鉴定, 说鉴定结果属丧失劳动能力可以赔, 否则不行。请问: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魏代霞

魏代霞同志:

此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定被扶养人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这里所说的丧失劳动能力, 是否需要进行鉴定, 应根据赔偿权利人的年龄而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 女工人年满50周岁, 女干部年满55周岁。达到上述年龄的人, 因其身体、生理情况普遍不能适应再继续劳动, 应该退休安度晚年。可见,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 在劳动方面已被法律解释为老年人, 可以直接确定他们是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当这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因无工作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时, 应被理解为被扶养人。被扶养人是成年近亲属且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 则应当做劳动能力鉴定。

你已经56周岁, 无须做劳动能力鉴定, 应直接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因此, 你应被认定为被扶养人, 肇事方应当赔偿你20年的生活费。

小保

公益性岗位是否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

小保:

我是一名“4050”人员, 由于年龄偏大、没什么技能, 竞争力不强, 工作一直无着落。两年前, 街道照顾我家庭困难, 给我在政府某部门管理的公园安排了公益性岗位, 从事清洁卫生。当时也签了合同, 给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久前, 由于原公园主体部分搬迁, 裁减清洁人员, 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我要求公园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园认为我是街道安排去工作的, 因而不愿意支付。请问:我能要求公园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权良发

权良发同志:

公园可以不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公益性岗位, 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 社会筹集资金, 以安置就业为主, 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就业促进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第53条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 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鉴于公益性岗位的特殊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 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你经街道照顾安置在政府管理的公园从事清洁卫生工作, 享受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因而这属于公益性岗位。根据上述规定, 你不应要求公园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保

用人单位筹备期间可否订立合同

小保:

2007年, 我在武汉成立一家子公司。但是新公司的成立需要“招兵买马”, 不能一个人独自设立。于是, 子公司的负责人招了两名应届毕业生一起负责公司的筹备工作。他们是从2007年7月毕业之后就进入子公司的, 而子公司也在该年10月份开始营业。之后, 公司又与其后招聘的工作人员一一签订劳动合同。但是, 与最初的那两位应届毕业生签合同时, 关于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却发生了争议。公司认为应当从公司成立之日算起, 即2007年10月份, 但毕业生则认为应当从2007年7月份开始。请问, 具体的该怎样计算?

冯德保

冯德保同志: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适用本法。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 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 另一方是用人单位。而该用人单位应当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公司, 或具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才具有用工权。

公司处于筹备期间, 并没有成立, 所以不具有法人资质, 因此就构不成劳动关系上的用人单位的主体, 因而也就不能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但是, 如果公司筹备期间筹备人士个体的话, 那么应当与劳动者形成一种民事上的劳务关系;如果筹备人士公司的话, 那筹备期间的劳动关系应当认定是与筹备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所以, 如果你在武汉子公司的负责人有公司的书面授权招用劳动者进行公司筹备工作的, 那么在筹备期间应当是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如果没有授权而只是子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行为的话, 那么只是形成一种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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