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简洁

2024-09-01

公司规章制度简洁(精选9篇)

1.公司规章制度简洁 篇一

三个月的实习转眼就要过去了,目前我在xx货物招标部主要从事招标业务的相关工作。在实习期间,我在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业务知识和技术能力得到不断充实并提高。现在已经成功转正,以下是我的工作总结:

一、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履行岗位职责,服从领导安排

做为一名公司的新进员工,我时刻鞭策自己,在工作中恪守招标守则,不断学习公司文件,了解公司全新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第一周对招投标常用法律法规学习。

二、主动热情,以端正的工作的态度对待每一份工作

到xx货物招标部以后,部内的全体人员对我格外照顾,关心无微不至,使我在这里感觉到了家庭的温暖,从而能够使我能够很快的进入工作角色。在工作中我按照各位师傅的的吩咐,对招标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操作;使我受益匪浅,不仅有着过硬的专业素质、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也学到了招标行业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工作中踏实肯干的工作作风。

三、虚心求教,不断改进、不断积累自身业务技能

作为一名年轻的招标工作者,可能由于经验不足而带来较多麻烦,但我针对招标中出现问题向师傅虚心求教,积极总结处理方法,并热衷于对问题处理方案的积累。在师父xx的指导下独立完成xx标拉伸试验机项目,包括前期技术交流,标书审查,编写招标文件,发布公告,跟踪购标,开标等一系列的工作。

总之,在这三个月的实习期内我深深的感受着公司的人性化管理,感受到了公司蓬勃向上的动力和体贴关心员工的暖暖深情。同时我迫切希望能得到公司领导的肯定,按期转正,我会用我的实际行动为xx公司的发展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2.新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篇二

关键词:公司法修改;法定资本制;认缴制;股东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5-0099-03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修改公司法的决定,修改了12个条款,对公司法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生效。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从法定资本制度到授权或折中的授权资本制。

公司资本是公司运作的核心,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离,公司以其全部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现代企业以资本为信用,因此资本信用是资本企业的灵魂。为了保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体现了公司资本的三个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充实原则、资本不变原则。从修改前的公司法中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效率的权衡中,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公司资本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信息资本、人力资本、无形财产的地位日益凸显,公司法应当以追求效率,推动企业快速高效的筹资,最终达到提升企业竞争力为目标。

一、资本制度的类型

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有三种: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是在公司设立时,应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载明资本总额,不必全部发行,只需依照法律的规定发行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未发行的资本,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何时发行,发行多少的制度。折衷资本制是将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的结合。有一部分的资本是确定的,由股东认购实缴,并授权董事会按照确定资本的比例确定发行资本数量,出资的时间等。法定资本是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类型,法定资本制度的核心内容为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以及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应在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确定了的资本总额应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购并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存续过程中,应注意其财产与注册资本相当。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确定之后,如果要变更,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否则不能变更。资本确定原则的目的在于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性,防止公司在设立过程的投机和欺诈行为。资本维持原则能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并维护公司信誉,同时可以防止股东在公司有盈余时,对盈余分配的要求过高而使公司的实质资本减少。资本不变原则不是说资本额决定不能变,而是强调资本额不能随意变化。如果可以随意变化则公司可能会随意减资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修订前公司法的弊端

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首次出资比例的限制以及出资的货币比例的规定,为设立公司设置了许多门槛,不利于公司的设立,将许多的小额资本排除在公司之外。出资的时间限制加剧了筹资的困难性,挫伤人们设立公司的积极性。按照法律规定设立的规定,可能造成公司资本的闲置,这是一种资本浪费。有些行业对公司资本的要求并不是很高,但是法律的硬性规定迫使想建立公司的股东必须按照规定出资,一种情况是股东筹集不到资本而放弃设立公司,一种情况是股东筹集到了资本设立了公司,但是造成了资本的闲置,这可能诱发一些问题。如设立公司时,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设立公司后,抽逃出资。设立公司的手续十分繁琐,设立公司所需的时间比较久。

三、新公司法的改变

新公司法的改革将设立公司变得简单,消除了原来的弊端。

(一)废除最低资本额度限制,注册资本额由公司章程规定

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有较高的规定的,依照较高的规定。修改后的《公司法》废除了股东出资达到最低法定资本的规定,而是规定设立公司应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二)完全自由的资本认缴制度

1.对股东首次缴付的出资比例没有限制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并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新《公司法》对股东首次缴付的出资比例不再做任何要求。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十万元,而且股东应一次性的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新《公司法》将该规定删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注册资本不做限制,对缴付出资的时间也不做限制。

2.删除股东出资的货币比例的要求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新《公司法》将该规定删除,对股东的货币出资额的比例不做限制,也就意味着,成立公司时,可只以实物出资。

3.注册资本的缴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東在设立公司时依法未缴付的出资,应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缴资期限不再做限制,具体的缴资期限由股东协商后在公司章程中注明。

4.废除验资制度,公司年检制度改为抽检制度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应依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而新《公司法》的表述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而废除了验资制度。公司的年检制度也改为了抽检制度,抽查的方式为随机摇号,抽查的比例为5%。

四、新公司法修改的影响

(一)未对交易安全及债权人利益造成根本影响

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离,公司以其全部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废除了最低的资本额度限制,由注册资本实缴制变更为认缴登记制,有人担忧这是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削弱,这些变化不利于交易安全,将影响经济交易秩序。不可否认,新公司法的这些改革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并不会对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根本的影响。

1.法定资本制的原则基本没有变化

首先,资本确定原则未发生根本改变。发起人或认股人一旦认购了公司资本,就有出资的义务。注册资本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出资范围并没有任何的变化,全体股东仍然承担全部注册资本项下的出资义务,改变的只是具体出资义务的时间。

其次,资本维持原则发生改变。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如果没有盈利,则不得分红;公司盈利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先提取公积金,然后才能分红;公司的股份不得折价发行等的规定并没有改变,这些规定使资本维持原则有了可靠的保证。

最后资本不变原则未发生改变。企业的减资或撤资程序仍然有严格的程序和条件。严格的减资和撤资程序是资本不变原则的防线。

2.认缴登记制度并未改变股东的出资义务

股东对认缴资本的出资义务不仅是约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只是认缴登记制度允许股东约定出资的具体时间,而不受原来法定出资年限的限制。如果当企业破产时,约定的出资时间还没有到来,破产时缴资期加速到来。《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按照这个规定,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无论未出资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到期,只要承诺缴纳出资的法人,均应当即缴纳未缴纳出资额。

3.股东瑕疵出资责任未变

瑕疵出资是股东出资时,所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存在瑕疵,或者是出資行为存在瑕疵。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瑕疵出资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出资评估价值不实、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公司股东如果在出资时存在瑕疵,需要承当如下的民事责任。

(1)出资估价不实时的差额补充责任及连带责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如果有股东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且其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时,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补足其差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发起人应当承当连带责任。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违约为由,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

(2)对已足额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因为出资协议、发起人协议对所有的发起人都具有合同的约束力,未缴纳或未足额的缴纳出资是对协议的违反,构成违约。瑕疵出资的股东应承担对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3)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我国公司法贯彻的是法定资本制,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都是欺诈行为,因为瑕疵出资的股东存在过错,其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当清偿责任,或在实际缴纳的资本与应缴纳的资本差额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二)对交易安全及债权人利益造成的不良影响

虽然认缴登记制不会对交易安全以及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根本影响,但是制度的改革仍会对交易以及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其他的影响。

1.废除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后,有些公司注册资本过低

注册资本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新的公司法废除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多少可由股东协商。当然如果有特殊性质的公司,法律对其有特别规定的,依据特别规定。这个规定开启了设立公司的新世代,新公司法一经生效,全国已经出现了200多家注册资本只有一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一元有限公司以其出资额一元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这听起来像是个笑话。

注册资本过低的问题可以通过市场自身的力量解决。交易中,双方都会对可能影响自身利益的风险特别的注意,注册资本过低,则该公司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就会受到质疑,作为经济人,一般不会冒险与注册资本过低的公司进行往来。市场的这一倾向会迫使注册资本过低的公司自愿的提高注册资本。或者有些注册资本较低的企业确实存在过硬的技术,相对人愿意与其进行经济往来,债权人也会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出现了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保证。

注册资本过低的问题可能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如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及股东有线责任,企图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让人的利益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出现这种情况,就可以通过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来解决注册资本过低可能给公司债权人利益带来的影响。

2.有些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但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的出资时间过长,若出现经营困难,又未达到申请破产的程度,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此时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资本由注册资本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交易效率的权衡中,偏向了保护交易效率,应该设立公司章程查询制度。交易双方可以查询对方的资本状况,在彼此的公司章程中可以获取公司资本的信息,那么章程规定的股东的出资时间规定的过久的信息也能获取,如果其还同意与该公司往来,表明其愿意接受风险,如出现上诉状况时,可以与未达到出资期限的股东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需等待公司经营状况好转时,债权得到实现,或出资时间到来时,股东必须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或公司持续的经营不善达到了破产的程度,使用破产时缴资期限加速到来制度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验资制度被废除,注册资本实行完全认缴制,如何实现资本真实原则?

公司是一个机构,其运行是靠人的行为,公司的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运动公司,他们对公司的资本状况是最了解的,应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资本真实性方面的责任。如果公司资本不真实,可以设定公司资本不实而给公司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影响时,股东、董事、高管的连带责任制度。

公司的运行受到行政管理的约束,公司年检制度改为了年检抽查制度,被抽查到的企业名单应对外公布,加强社会、媒体对公司年检抽查情况的监督。抽查的方式为随机摇号,抽查的比例为5%。年检抽查制度应严格落实,对于检查中出现的资本不实的企业加强行政处罚的力度,并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信息纰漏平台。对参与年检的公司的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公司资本存在问题的,列入诚信黑名单,对公司状况良好的,予以表彰。以此督促公司依法建立,依法经营。

公司法的修改是我国法律的进步,能够使更多的资本投入市场,促进公司的发展,最终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改革也体现了政府观念的转变,宽进严管,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以求经济结构的转变。改革具有两面性,看到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公司法改革可能带来的弊端,公司法的修改,需接受实践的检验。

参考文献:

〔1〕江平.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江平文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95.

〔2〕王欣新.企业和公司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2-97.

〔3〕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J].法学研究,2003(5):121.

〔4〕赵旭东.中国公司法的修订与改革[J].法学论坛,2003(2)111.

3.简洁版公司租赁房屋合同 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无锡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坐落于 省 市 区 小区,建筑面积约 ㎡。权属状况: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 。权属证明文件为(见附件):

附设施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押金

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人民币¥ (大写 元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大写 元整),以上金额为含税金额。房租每季度/半年一交,计人民币¥ (大写 元整),首次租赁乙方须支付甲方人民币¥ (大写 元整)作为租赁押金,甲方提供以黑水笔签署的押金条。乙方若无违约甲方应于租赁期满时将此押金全部归还乙方。每次支付房租后,甲方应提供相应金额的正规房租发票及黑水笔填写的租金收条。

第三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如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和债务债权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如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自理,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房屋租赁期间内:

1.甲方不得在租赁期内擅自出租出售该房屋;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2.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其承租的范围内不得进行违法经营活动或进行其他违反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 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4、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乙方在租赁期内所使用的水、电、气费及 费用由甲方代为缴纳,凭有效发票定期到乙方报销,乙方应于退租前缴清应缴费用。

第六条:甲方应于收到当期租金的两周内向乙方提供房屋租赁税发票及黑笔填写的租金收条。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终止和续期

1. 如需变更本合同的条款,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变更。

2. 如遇下列情况发生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遇有法律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3)一方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经双方同意时。

3.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应就合同期满善后事宜共同磋商,如甲方在合作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八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并按照合同总款的10%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损失的,责任方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房租第一期租金在签署合同三日内支付,之后每一期租金应提前15天支付,当期租赁费用期满后,乙方逾期交付房租的,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关提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事宜

承租方代表即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对房屋租赁期间应由乙方承担的一切事宜负全责。 甲方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4.公司辞职信怎么写最简洁的 篇四

辞职信是个人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时向单位领导或上级组织提请批准的一种申请书。分享,欢迎阅读!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进**已经有几个月了,由于我个人的原因。经过深思熟虑地考虑,我决定辞去我目前在公司所担任的职位。

我非常重视在**公司内这段经历,也很荣幸成为**的一员,特别是**的处事风范及素质使我倍感钦佩。在**这几个月所学到的知识也是我一生宝贵的财富。也祝所有**成员在工作和活动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及收益!

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并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本人在2**年*月*日离职)。在正式离开之前我将认真继续做好

目前的每一项工作。

愿祝**生意兴隆!

敬请领导同意并批复!

辞职人:**

时间:**

尊敬的x主任:

您好!

工作近四年来,发现自己在工作、生活中,所学知识还有很多欠缺,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渴望回到校园,继续深造。经过慎重考虑之后,特此提出申请:我自愿申请辞去在xxx的一切职务,敬请批准。

在xxx近四年的时间里,我有幸得到了单位历届领导及同事们的倾心指导及热情帮助。工作上,我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科研经验和实践技能,对科研工作有了大致的了解。生活上,得到各级领导与同事们的关照与帮助;思想上,得到领导与同事们的指导与帮助,有了更成熟与深刻的人生观。这近四年多的工作经验将是我今后学习工作中的第一笔宝

贵的财富。

在这里,特别感谢yyy(xxx的上级单位)a主任、b主任、c主任在过去的工作、生活中给予的大力扶持与帮助。尤其感谢xxxz主任在xxx近二年来的关照、指导以及对我的信任和在人生道路上对我的指引。感谢所有给予过我帮助的同事们。

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并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在正式离开之前我将认真继续做好目前的每一项工作。

祝您身体健康,事业顺心。并祝yyy、xxx事业蓬勃发展。

辞职人:XXX

时间: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感谢公司多年来对我的培养关心和照顾,从20xx年x月份来到xx公司至今,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今后无论走向哪里,从事什么,这段经历都是一笔宝贵的财 富,我为在通公司的这段工作

经历而自豪。

而今,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望领导批准。

×× 敬上

5.家政公司公司规章制度 篇五

纪律是公司实现经营战略和完成预定目标的保证,也是公司管理最基本的规则之一,每一位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一、劳动纪律

1、员工需严格按照公司要求,提前10分钟上班,特殊情况需要调休或事假,应提前与店经理沟。上班后要及时调整心态,尽快投入到工作中。

2、员工在工作期间需注意个人卫生,上班要穿戴整齐,不可穿凉鞋、拖鞋;只允许配戴简单首饰,不允许浓妆艳抹,穿着过于夸张等不符合工作性质的打扮或装束。

3、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或旷工;根据工作需要服从安排;工作期间,严格执行工作规程,做好本职工作,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工作时间内不准吸烟、高声喧哗、唱歌、闲谈、闲逛等;为顾客提供服务时,应面带微笑,语气亲切温和;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客人争辩、吵嘴、打架。

4、离职规定:所有员工辞职需提前10天向经理提出辞职申请。(特殊情况除外)不辞而别的员工或未履行辞职手续的员工,按相应奖惩条例处理。

5、工作期间未经许可禁止私自外出,如有私人事情需要马上处理须向经理说明后方可外出。如未经同意私自外出按矿工处理,扣除当天工资。

6、所有服务人员须经过严格身份审核并持健康证上岗工作。

二、服务人员各项管理制度

服务人员指未上岗的保姆、月嫂、小时工等,各服务人员在未上重庆市怡家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网址: 热线:023-5858 68661 / 6

岗前要按照店面营业时间进行上下班,以便能够及时与顾客沟通,早日上岗;未上岗服务人员,公司会按其保底工资或统一基本工资,给予发放工资。未上岗期间必须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1、惩罚

1)工作期间仪容仪表不合格。2)迟到早退,未经许可私自矿工。3)在工作区域吃零食,或大声喧哗。4)工作期间未经许可,私自外出。

5)工作中服务欠妥,导致顾客投诉给公司声誉造成影响。经核实情况属实。

6)未经许可提前停止营业,或未按正常时间营业。7)员工之间编造是非,影响公司声誉。8)工作期间员工之间发生肢体争执。

9)不服从工作调配或人事调动,顶撞管理人员。10)遗失公司或客户各种重要资料;透露公司或他人信息。11)违反宿舍管理规定。1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2、奖励

1)凡在本公司员工长期努力工作,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或做出贡献者,均依照本制度产业奖励。

2)本制度规定奖励种类为年终奖、满勤奖,优秀服务奖和创新奖。

3、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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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公司员工服务满一年并且成绩优秀者,在年末按工作的具体贡献分别发放不同级别的奖金。

4、满勤奖

本公司员工在一个月内满勤,工作积极努力且对公司作出突出贡献得到客户好评,按本月店铺纯营业收入多少而发放。

5、优秀服务奖

本公司员工在服务过程种受到顾客评价最好的员工进行发放奖金。

6、创新奖

本公司员工在业务服务中,创造新的服务方式和内容,主动开发新顾客,给予奖励。

年终奖为每年一次;满勤奖为每月一次;优秀服务奖和创新奖为每年一次。

以上各项规章制度,奖罚条例由即日起生效,各员工包括服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如违反工作标准条例,将根据情节严重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门店管理制度

1、人员管理

及时招聘人员,激励员工,调动员工积极性,凝聚团队力量,确保门店的正常快速运转,效率提高的同时也要不断提升业绩。合理安排员工正常休假,及时培训新员工,及管理人员,确保人员充足,使后续连锁门店能够顺利开张;人员培训将纳入考核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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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金管理

门店备用金500,备用金是指公司存放于门店的备用现金,一般都换成零钱用于当天营业所需,或临时需购买办公用品等时使用;公司规定当天每笔收入都要列表统计,每日下班前统计当天收入,下班后填写过夜现金单,并由经手人及店经理签字确认,存入保险柜,于次日将头天营业收入(备用现金例外)存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当天如有报销费用,则将收据或发票收好放入保险柜,票据要注明费用说明,注:保险柜内当天现金+未报销票据=当天营业收入+备用现金。保险柜钥匙由专人保管,所有有关人员必须执行以上规定,以便公司随时查账。

3、重要资料管理

规定所有有关公司内部资料、客户、及服务员资料,必须上锁分类存放。如有重要资料则要存放于保险柜内,不得随便透露或给外部人员查看。如有资料丢失,给客户或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追究其责任人。

4、门店的运转

1)为保证门店及公司的正常运转,门店经理需在一定时期内,带动员工,利用一切宣传或营销手段,稳定与老客户群的关系,同时要不断发展新的客户群,提高门店收入,扩大影响力,提高公司品牌知名度;

2)无论从门店自身管理,或业务扩展,门店经理都要敢于突破,要敢于同周边同行作比较,要用不同的服务特色,作为自身优势,击重庆市怡家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网址: 热线:023-5858 68664 / 6

败周围竞争对手。

5、有价物品管理及使用规范

门店经理要每日对店内贵重物品进行核对,员工要爱惜使用公司各类物品,不允许有故意损坏,或浪费现象发生,如发现有员工故意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6、门店各项成本的控制

员工要爱惜门店内设施与物品,在不影响门店营运的情况下,节约使用水电等可控资源,控制不必要的支出,禁止浪费现象发生。

7、卫生管理制度

制作周清洁工作计划表,每天安排员工对各区域进行打扫,随时保证营业期间店面的干净整洁,并做好班前班后卫生清洁工作。

五、管理注意事项

1、顾客投诉处理

1)当顾客在店铺投诉处理未果,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要及时稳定其情绪,禁止当着其他顾客的面与其争执;若处理不了,要及时汇报上级,说明情况,寻找最合理的解决办法;处理过程中要以诚恳的态度来耐心倾听顾客的意见,如无必要尽量不要打断顾客的谈话。2)未经公司或部门经理同意,不要做出超过店经理最大处理权限的任何承诺或意思表示;如遇电话投诉时,处理程序同上,但要记录顾客的联系方式,以便进行回访。

2、适当的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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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向顾客回访听取意见,要从经验少,到不断的积累经验。创造品牌服务;重大节假日要对顾客进行电话或短信问候。

3、与外部有关部门的沟通

与外部单位及有关部门沟通对店铺而言主要是指与政府各职能部门,外部服务单位的沟通。良好的外部沟通可以使营运工作获得更多的有效资源,通过沟通与了解形成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助于日后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接待外来检察人员时要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上级部门,以便及时纠正问题。留存好检察人员的联系方式,以便日后沟通。

6.浅论一人公司制度 篇六

关键词:一人公司;产生及存在原因;创新;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3-0170-03

一、概述

2005年10月27日,新《公司法》正式颁布,首次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用完整的一节篇幅对一人公司制度进行了规定。我国一人公司立法上的诸多创新既满足了人们对于设立一人公司的客观需求,又充分考虑到债权人维护权益的正当诉求,在一人公司设立及监督制度上规定了不同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更为严格的条件。

二、一人公司的概念

《公司法》法所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从主体上确定了,在我国自然人和法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并且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就在我国公司法上首次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

此次在立法上全面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并将其限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既是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也顺应国际立法潮流,是一次明智的立法选择。

三、一人公司的产生及存在的原因

(一)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一人公司产生的内在驱动力

有限责任制度最初是被赋予股份公司股东的。以刺激投资积极性。有限责任制度一经问世,立刻受到所有投资者的青睐。同为投资者,举办大规模企业可享受有限责任的“优惠”,举办中、小规模企业就得不到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显然有失公平。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当公司法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时,单一投资者就可能通过挂名方式设立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以规避法律。可见,对有限责任的偏好是产生一人公司的内在原因。

(二)传统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在实际运行中的改变为一人公司提供了适宜的土壤

因为传统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是建立在公司复数股东基础上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构造意义就在于它是在出资人之外独立构成公司的经营机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大会与监事会不过是因为独立于股东的董事担任公司经营而派生出来的监督机构。然而,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股东会形式化几乎是常态。股东人数较少时,股东(通常就是董事及经理)直接运作企业,从而使法定的股东会并无实际意义。股东人数众多的大公司中,绝大多数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漠不关心。股东大会流于形式,沦为大股东操纵公司的合法工具。股东会本是将多数股东意愿提升为公司意愿,并能对公司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的机构,股东会的失效不仅使“所有与经营分离”形式化,而且也使公司的社团性趋于淡化。既然公司是否具有社团性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已无关紧要,那么,一人公司不具备社团性的特征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巨额资本的涌现为一人公司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虽然公司制度产生之初是为了满足资本聚集的需要,但随着公司制度的运用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就了许多资本实力雄厚的企业,它们具有举办任何事业的能力。为分散投资风险。也为减少复数股东之间的争执,一人公司往往是它们实现多行业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的最佳选择。

(四)高科技发展的条件下,中小型规模企业具有构筑一人公司的经济基础

当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不断兴起之时,进入这些领域的企业能否在竞争中取胜,主要依赖于高新技术的先进程度和投资机会的准确把握,而非资本的多寡及规模的大小。进一步说是依赖于高素质的人。一人公司具有资合性弱化但人合性突出的特点,正是中、小规模投资可采取的最佳组织形式。以上表明,既然现代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产生一人公司的适宜土壤,法律采取否认一人公司的态度。不仅无法取缔实质一人公司的存在,而且不能有效地规制一人公司,甚至可能造成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和混乱,加剧一人公司的滥用倾向。

四、一人公司的创新

(一)人公司类型上的创新

公司法修订之前,学者们常常把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作为单一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国法上的一人公司进行研究。对于非国有法人或中国的自然人并无设立一人公司的权利。这种做法产生了两个明显的不利后果,一是造成市场主体人为的不平等;二是导致大量的实质一人公司的产生。实质一人公司是一事实存在,既有的法律规范无法禁止其存在,不利于监管和对债权人的保护。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形式一人公司的新类型,是公司类型上的重大创新。目前全球有超过36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上都规定有完善的形式一人公司立法。我国公司法的修订。符合公司立法的潮流。

(二)一人公司设立条件上的创新

1.允许自然人充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也可以是外国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关于自然人充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此前有很大争议。反对的观点认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很容易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因此应当禁止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的修订没有采用这种观点,而是顺应时代潮流和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

2.禁止一个自然人投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正是考虑到人们的顾虑,为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对充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自然人投资能力作了特别限制性规定,禁止一个自然人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9条第2款)。

3.对自然人充当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转投资能力作了限制。自然人充当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转投资能力和法人充当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投资能力没有做出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和发人充当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资本形成制度上奉行严格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资本形成上奉行与其他公司类型不同的资本形成制度,主张严格法定。法律明确规定有公

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且要求股东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章程所规定的出资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公司法》第59条第1款)。在出资方式和资本构成上,应当适用《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对非货币财产出资限定了“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三个基本条件。这一规定同样也应当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在具体操作上,规定了“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的基本规范。

5.设立登记时必须标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内容中必须明确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将此内容载于公司营业执照之中(《公司法》第60条),便于交易相对人辨认。

(三)一人公司在管理体制上的创新

1.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权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专职行使。国有独资公司的管理体制过去由部门、行业管理,国有也就表现为政府所有、部门所有,国有资产的监管难度很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也很大。这次立法顺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国家专职行使股东职权(《公司法》第65条第2款)。因此在公司章程的制定上,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法》第66条)。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机构设置上较为灵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法》第62条),法律对其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置同样没有强制性的要求,采自主原则。

3.国有独资公司在机构设置上相对严格。国有独资公司的机构设置法律有明确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根据公司实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将股东会的部分职权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由国务院所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法》第67条)。由此可见,国有独资公司在公司重大财产及重大事务之处理上,并无完全独立之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财产及重大事务之处理上,亦无最终的决定权。

4.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议事规则的特别要求。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公司法》第62条)。

(四)一人公司监督机制上的创新

1.年度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法》第63条)。这是强制性要求,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经营及债权人权益的保障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直索责任的特别监督机制。《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的进一步细化,能够对一人公司股东起到特别的监督作用。

3.国有独资公司独特的外部监督机制。对国有独资公司除了有限责任公司监督机制的一般规范外,还规定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独特的外部监督机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掌握着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重要人事任免权,这些权力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管理层来讲,是实实在在的监督。通读立法,我们不难看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规制,重在管理,没有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规定有特别的责任制度。

五、结语

7.公司规章制度简洁 篇七

1、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每次罚款10元(上班时间早晨8:00-12:00,下午2:00-6:00)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2、有事请假:请假条需提前一天填写并由经理签字批准。请假期间不发工资,不准换班、倒班,无故不上班每晌罚款40元,每天90元,连续三天者予以开除。

3、上班时间各守其位、各负其责,站要立正、坐要端正,不准睡觉、抽烟、吃零食、看电视、大声喧哗、不准谈论工作以外的事情等。不准会客(非业务);不准收拨非业务电话、收发非业务信息、不准登录私人QQ、MSM等聊天软件上网聊天、看视频、玩游戏;电脑专人操作,不经允许不准擅自开机上网。无事不准随意进入其他科室。任何时间不准用公司电话拨打或接听非业务电话,违者罚款10元。

4、要讲究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违者罚款20元。

5、员工要爱公司如家,一切以公司利益为重,严禁做出损害公司公共财务及他人利益的事情,凡因玩忽职守不良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根据损失大小照价赔偿,并赔偿因此而引起的其他损失。

6、各项账目要清晰明了,日清月结,报销单据超过三天签字每天扣滞纳金1%。公司现金概不外借(欠),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公司或公司领导借款、借物(公事除外)。一切报销单据、收支借(欠)证明等,由总经理签字方可有效,违者责任自负。

7、公司配备手机号码除留给自己家人外不准外传(业务除外),违者每次罚款10元。一切公司业务均要用公司网络通讯工具,违者每次罚款10元。

8、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所用或借贷给他人,不准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等,违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或开除,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9、每月10日准时发放当月工资,不准私自谈论工资待遇、奖金、提成、福利等,违者罚款50元,严重者将予以开除处分。

10、不准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私自收受客户财务,特殊情况下客户所赠财务等一律要交公处理或听从公司意见。否则没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给予严肃处分,构成犯罪者送司法部门处理。

11、不准私自介绍自己的亲戚、同学或朋友进入公司,违者罚款50元,并严肃处理。

12、不准随意进入本大厦其他单位,违者罚款20元。

13、公司员工要团结一致,互相尊重,玩笑不要过分,不准拉帮结派私下交往,寻衅滋事,违者罚款50元,并处警告处分或开除。

14、作风要正派,严禁做出有损道德及形象之事,内部员工与内部员工不准谈情

说爱,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或开除。

15、每天下午下班后,如无工作安排,不准留在公司,违者予以20元以上罚款。

16、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如屡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有随时开除员工的权利。

(注:各项罚款均交财务归集体所有,用于员工福利等。)

北京金明仕科技有限公司

8.公司规章制度 篇八

第一篇 员工守则

总则:为保障公司经营绩效的达成,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特建立此守则。

一 员工任用

1、新人报道时,应详细填写人事资料,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半身照片二张。

2、试用期间:前七天无休息,由主管安排班次,未做满七天,无工资。

3、员工不允许担任第二职业,或接受其他工作,违反此规定者,立刻开除。

二工作时间及假期

每月8天休息,每个星期1、2为休息日,1、10月1过后:每日早上8点半上班,中午12点下班,下午2点上班,晚上5点半下

班。

2、5月1过后:每日早上8点半上班,中午12点下班,下午2点半上班,晚上6点下

班。

三 出勤管理

1、上班必须穿公司统一制服,化淡妆。所有人员上班必须按正常上班打卡,忘打卡者在当日送部门经理签卡,当月忘记打卡不能超出两次。如有第三次及以上忘记打卡罚款20元/次。提前上班的工作人员于三日内找该部门主管签卡,若超出时限,以迟到或早退论。

2、凡迟到者皆扣全勤奖,并按迟到员工1元/分钟,主管2元/分钟,经理3元/分钟扣罚。

3、执行勤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躲避,互相推辞,遇紧急事件发生,如非工作时间内,经主管或上级紧急统治,要立即到达现场。司机、主管、经理及所有工作人员必须24小时通讯方式(手机)开通,如遇紧急情况未联系上扣50元/次。

4、职员对两级主管所发的命令或指挥,以上级主管的命令为准,同级主管以本部门主管命令为准,下级顶撞上级,罚20元。

5、有业绩奖金之部门人员,因做业绩加班不得报领加班费,开会和学习不计加班,没有业绩提成的员工由上级主管批准加班,当月补钟补休完,未补完者一律作废。

6、上班打卡完毕后立即进行清洁工作,部门值日者于下班后将水、电源、门窗、空调等电器关闭并检查后才打卡下班。

四 请假规定

1、公司请假手续为提前一天写出书面申请,由主管批准,并安排职务代理人方可。

如未按此程序,除当天工资扣除,全勤奖扣除再罚50元。

2、电话请假无效,若病重无法来公司,须第二天交急诊证明。

3、员工看病未被允许休病假,检查后应立即回岗位上班,如生病不能上班,须在上

班时间以电话通知主管,得到主管批准后,方可请假,其工作由主管安排,如主管未安排妥当,造成流程混乱,罚款主管50元。

4、婚假可享受二天有薪休假,须批准。

5、近亲死亡(父母、子女、配偶)三天有薪休假,须批准。

6、请假到期,如未办续假手续者,视为旷工。

五、离职规定

1、员工须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主管须3个月,店长、经理6个月,须经总经理签字

后,方可生效。

2、如须辞职的员工没有预先通知或不辞而别,将视为擅离职守,同时失去未发的工

资。

3、销售部人员,自离职次日起所产生业绩均不计提成。

4、所有离职人员,离职工资在公司25日发放薪时领取。

5、表现不好,被公司开除的员工,开除次月到财务部结清当月工资。

6、擅离职守且无充分理由长达2天的开除。

六、薪资的发放

员工每月薪水在次月10日发放

第二篇 员工行为规范

员工行为规范规定员工日常行为的基本要求,便于公司整体形象之提升。

1、工牌由公司统一制作,不得随意更改,更改者扣50元。

2、工牌应端正佩戴于左胸前不歪斜,不正者罚5元,上班不戴者罚30元,遗失

者补办费10元。

3、职员外表应随时保持干净整洁。

4、职员应梳理好头发,有制服统一穿制服化淡妆,由主管监督,若主管不属时

监督双倍处罚。

5、男职员禁穿拖鞋上班,违者罚20元。

6、男士上穿白色衬衫打领带,下穿黑裤子,深色袜子。

7、上班前应检查服装是否干净,挺括、鞋是否亮。于外表不合要求而上班的职

员,应责令穿戴整齐后方可上班。

8、职员禁止因私使用公司电话。

9、除需要外,禁止部门之间走动。

10、职员要注意遵守公司发布行政公告认真阅读并严格执行,不认真执行罚款10元。

11、发现做错事,要在第一时间改正。并在主管发现之前认错,要说“主 管,我错了”或者“对不起,我错了”。如果发现错误没有及时改正且态度差,罚

款50元/次。

12、所有表格的标准填写,凡一项没填写处罚10/格。造成迟出件罚100元/次。

13、对贪污偷窍行为,知情不报的职员将受到立即开除。

14、员工用餐秩序由部门主管安排,尽量做到同组不同出。

15、本公司职员不得使用公司的一次性的物品,违者一次罚款5元,特殊情况除

外。

16、公司员工有朋友来访只可以在大厅接待半小时,或者申请外出半小时,否

则处罚款100元/次,未经许可不可以带到其它楼层,违者罚款100元/次。

17、、任何人不可以在大厅与客人和工作人员争吵,如有发现主管罚款200元,员工罚款100元。

18、如有发现,视情节视态度处以50-500元不等处罚。违反下列任一的行为,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严重的开除处理。在学校里下棋或打牌的。在学校里打架或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不服从、拒绝或故意不完成分配的业绩的工作。遗失、损伤、浪费或破坏客户的,其它员工或公司的财产。经常迟到,无故早退或离开而没有正当理由的。对客户不礼貌不尊重者。上班睡觉或闲逛者。对员工,公司其它事情造谣者。在禁烟区吸烟者,有客户陪同除外。破坏环境卫生者,如在店内随地吐痰或乱扔瓜皮纸屑。无故擅离工作岗位者。聚在一起亲聊,玩忽职守。在学校聚在一起引起骚动者。用粗俗语言对待同事、客人和其它人。在紧急情况下没有应变能力者。连续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存心毁坏店里的财务者。不能与同事合作者。未经允许,擅自涂改公告板上所写事情或破坏店财产。泄漏公司机密情况者。参与赌博。参与行贿或受贿。侮辱客人或造成客人人身伤害。打扰别人工作,拉关系,从中捞到好处。违反社会道德,中国法律而导致公司或个人损失或伤亡等。多种形式的不诚实,诸如偷窃、涂改分数或有欺骗性的言行。威胁、恫吓、强迫其它员工。未经允许搬动店内重要设施。不道德的、下流的行为。屡次违犯公司公司规章制度。

为他人打卡签到及打卡的行为。

无故缺勤超过两天或以上。

奖励制度

1、全勤奖根据级别的不同来奖励(无迟到、早退、请假者)。

2、每月选出一位优秀员工每人奖励100元,(标准:不迟到不早退不被开罚单,有业绩的完成个人业绩,无业绩的本职工作做好)。

3、销售部每月评出一个最高业绩奖励300元。

5、最佳微笑服务奖1名奖200元。

会议

1、每月5日开员工大会。

2、每周三下午5点开主管会议。

3、主管每周必须开一次部门会议。

4、每月两次部门主管安排专业课程。

5、每日早晚会由总经理开

9.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研究 篇九

关键词:公司僵局;司法解散;股东利益

一、公司司法解散的定义及其立法现状

公司解散就是致使公司法人资格丧失、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按照公司解散的原因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将公司解散划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类。所谓自愿解散,也称任意解散,是指因为公司或股东的意愿而解散公司。所谓强制解散,是指因为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命令或司法机关裁判而解散公司。公司司法解散是指并非依公司意志或公司意思机关的决议,而是根据法院裁判而对公司进行解散。目前,我国关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的相关法条中。《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对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进行了概括式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路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采用列举式的方式规定了股东在公司僵局下可以提起公司司法解散的三种情形;《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到六条就公司司法解散的程序性事项作了相关规定。

二、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理解

(一)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是指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机制失灵,,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一种瘫痪状态。公司僵局作为一种管理层面上的瘫痪状态,其长期存在势必会引起公司财产耗损和业务萎缩,甚至经营陷入停滞,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便无法实现,股东的投入将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此时,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诉讼来破解公司僵局。《公司法解释(二)》对公司僵局的存续规定了两年以上的适用期限,避免中小股东恶意诉讼的出现。

(二)公司压迫

公司压迫是封闭公司中存在的较为主要的问题,指的是控制股东用其所享有的权利排除小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管理,并剥夺他们基于股份所享有的重要经济回报。控制股东就是指持股比例达到50%,或者虽未达到50%,却可以实际上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股东。一般来说,公司压迫行为包括:将股东从管理层排挤出去;对担任公司董事、经理的控制股东或其亲友提供过高的报酬;侵占公司财产和商业机会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司压迫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控制股东的这种压迫行为严重损害了小股东利益,挫伤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也影响了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对于控制股东的这种压迫行为,在上市公司等开放型公司中,股东可以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转让股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但是对于封闭公司来说,股东无法或很难采取这一救济方式。由于封闭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章程往往限制股东股权的转让,使得小股东在受到控制股东的压迫行为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缺乏合法而又比较有效的救济措施。

三、对“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理解

所谓“股东利益”,即为全体股东利益,与前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紧密相连,似乎很符合公司法的思路。但需要指出的是,第一,公司利益属于公司作为一个主体所拥有的利益,包括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股东与公司通过股权相联系,对于财产性的公司利益,能通过股权比例转化成股东利益,两者尚存在比较的基础,但股东利益包括而不限于财产性的经济利益,如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等,这些权利是股东作为特定组织的成员而拥有的,属于公司内部的利益分配,公司对此并不存在利益。因而,仅以公司利益来代替股东利益会掩盖股东部分利益被剥夺的事实。第二,在股东之间出现分歧矛盾,就公司走向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虽然很可能全体股东利益一起受损或受益,但也不排除出现部分股东受益、部分股东受害的情形。此时,如果着眼于全体股东利益,那么会得出一正一负相加等于或大于零,从而全体股东利益并未受损的结论。这无异于将公司利益作不公平的分配,牺牲部分股东的利益来满足其他股东。总而言之,股东利益的判断,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在具体分析利益相关者利益得失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虑,全盘衡量。

四、小结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作为一个年轻的制度出现在我国公司法领域,是我国公司法不断进步完善的体现。然而,新生的制度必然存在着诸多不足的地方,因此,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进一步研究探索,寻求适合我国公司发展的制度尤为重要。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司法干预公司自治的表现,涉及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不可谓不巨,故而立法和司法需持审慎态度。不过,虽然解散公司是一种不利益行为,不意味着司法解散事由就应当仅仅局限于“公司僵局”,两者之间没有逻辑关系,只要我们铭记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这一立法目的下的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内容我们都应积极的加以探讨适用。鉴于这一制度的结果影响重大,我们应对其报以最后救济途径的态度,完善立法,规范相应的前置程序,防止股东权利的滥用。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研究的过程中就是我们寻求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的平衡的过程。

参考文献:

[1]赵振华.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林承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褚红军.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10期。

[4]孙永军.公司司法解散中诉的合并问题的理解与使用,《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作者简介:

管宇,男,(1991.01~),山西运城,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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