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管理局

2024-08-31

岳阳市城市管理局(共8篇)

1.岳阳市城市管理局 篇一

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实施日期】1999/12/13【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沈阳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燃气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居民生活、工业生产、饮食服务、福利事业等公共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适用本规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适用《沈阳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审批与维护

第五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 城市燃气工程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定施工,并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七条 城市燃气设施,包括市街输配管网、贮罐、调压站、阀门等,由市燃气供应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

城市燃气供应部门对燃气设施(不含民用户煤气表)进行大修或更新改造时,燃气用户不得阻挠。燃气供应部门从燃气管网干线引向庭院支线的产权属燃气供应部门。燃气用户引入管和室内管线的产权属房产单位或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所发生的工程费用,按产权归属承担。

第九条 用户单位的燃气设施,需要大修、更新改造或拆除的,应向城市燃气供应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燃气供应部门组织实施,用户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条

城市燃气供应部门对其制气、输配、工程等系统以及进户的燃气表、管线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检修,确保城市燃气设施系统安全运行。在对市街燃气设施维修、更新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燃气用户。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强度试验。在通气前必须进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保证设备安全无泄漏。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市燃气供应部门,经双方商定采取保护措施的,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派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事先未与燃气供应部门取得联系制定监护措施,造成供气设施损坏或引发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燃气设施或影响供气设施使用、维修功能的行为: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阀门;

(二)将燃气明管置于或砌入建筑物隔墙内;

(三)装修房屋将燃气设施置于装饰物品内;

(四)私自将新设燃气管道与原有管道连接;

(五)在距离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周围二米、调压站周围六米以内,构筑建筑物、堆放物品、垃圾及种植、挖掘等;

(六)将地下燃气管道挖掘悬空;

(七)用户私自拆、改、迁装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

第十五条 审批与燃气设施相关的建筑施工许可证时,须事先征求城市燃气供应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二十五层以上建筑物的燃气设施,须安装快速切断阀、泄漏报警器、送排风系统等自动联锁装置;二十五层以上建筑物设燃气泄漏集中监视装置。

第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必须改变现有燃气设施位置或标高时,须经市燃气供应部门同意并组织实施,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燃气供应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气源质量标准供气。燃气供应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按承诺制规范服务行为,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九条

燃气用户必须遵守燃气使用安全规定。燃气供应部门必须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咨询服务,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对单位用户应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对操作人员的技术和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 燃气供应工作人员到用户检查燃气运行状况时,应出示证件,用户应给予支持,不得阻拦拒绝。

第二十一条 燃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管道及设施出现损坏、漏气、堵塞、无火等故障时,应及时向燃气供应部门报告,不得擅自修理和用明火试漏;

(二)严禁在设有燃气管线及设施的房间或规定范围附近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严禁在设有燃气管线及设施的房间门厅内居住;

(四)连接燃气灶具的胶管长度不超过二米,严禁胶管穿越门窗或墙壁使用;

(五)严禁向燃气管线内充入其它气体、液体和异物;

(六)严禁用户在燃气管道上直接设泵抽气。

第二十二条 用户必须按燃气审批规定的用途用气。使用者如有变更,须及时到市燃气供应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对燃气表实行有计划的强制检定。未经强制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燃气供应部门从供气当月起,对用户实行按月抄表计量收费。居民每户用人工燃气不足10立方米的,按10立方米收取设备维护费;天然气不足5立方米的,按5立方米收取设备维护费。工业及商业企业等用户,用燃气量不足核定用气量10%的,按核定用气量的10%计价收取设备维护费。燃气表发生故障的用户,应立即向燃气供应部门报告,燃气供应部门应及时更换新表。

第二十五条

用户对燃气表准确度有疑义的,可向承担强制检定工作的有关检定机构提出检定。经检定超过国家规定值的,除超过允许误差部分外,应重新核算燃气费并更换燃气表。

第二十六条

燃气供应部门为用户开栓供气后,用户未使用燃气超过三个月的,可申请撤户。再需使用燃气时,应重新办理供气手续,并应缴纳安装供气设备的材料工时费,但不再缴纳管网集资费和气源建设费。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对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发现燃气泄漏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负责单位和燃气供应部门报告。责任事故,由直接责任单位或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非责任事故,由当地政府会同保险等有关部门予以处理。蓄意破坏事故,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燃气事业上做出突出贡献,有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在城市燃气生产、设计、施工、输配、供应、经营、技术、节约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举报违反规定的现象和行为并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为维护城市燃气公共利益,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付或拖延缴纳燃气费,按收费通知单规定日期,每超过一日加收应交燃气费1%的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仍不缴纳燃气费,停止供气。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擅自动用燃气设施的,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立即制止其违法行为停止供气。用户重新用气,须提出申请,经燃气供应部门批准,可重新办理用气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利用各种手段盗用燃气的,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终止盗用和停止供气、赔偿经济损失,并予以行政处罚,对居民用户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盗用燃气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城市燃气供应部门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燃气用户而未提前通知造成后果的,由城市燃气供应部门赔偿经济损失。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燃气供应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市城市煤气管理暂行条例》(沈政发〔1985〕170号)即行废止。

2.岳阳市城市管理局 篇二

1. 以文建城, 提升城市品质

任何城市长久的繁荣和发展, 都是以先人创造的城市文化作为依据, 进行再创造的过程。要把厚重的历史和传统文化挖掘出来, 在城市建设中融入地域文化元素, 推动文脉传承兴旺繁荣。

一是打造城市文化地标。文化地标是城市的“文化名称”, 是城市文化精神的象征。要整合岳阳楼、慈氏塔、吕仙道观、基督教堂等名胜古迹和文化景观资源, 注重突出地域、历史和文化特色, 在重要地段和重点建 (构) 筑物上充分体现时代气息和地域特色, 形成与城市历史、文化、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的建筑风格和城市风貌。

二是培育特色文化品牌。不同的城市都有各自的特色文化, 具有自己的文化个性。洞庭天下水, 岳阳天下楼。岳阳楼区最大的文化特点是水与楼, 要以洞庭湖、岳阳楼为依托, 培育特色鲜明的文化品牌。加快推进王家河流域综合治理, 形成“流水环城”的独特景观, 彰显“城水相依、水系相连、人水和谐”的城市风貌;挖掘远浦归帆、洞庭夕照等传统景观魅力, 利用洞庭渔歌作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优势, 打造本土旅游文化品牌。

三是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现代城市文化是人民群众创造的文化, 也是由人民群众共享的文化。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把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着力创新服务载体, 提升服务水平, 又好又快地发展文化事业, 最大限度地提供丰富、健康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高规格建成文化馆、图书馆、老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中心城区标志性文化设施。加快东风广场提质改造步伐, 建设小型文化公园, 为附近居民提供文化休闲场所。统筹城乡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加快完成街道 (乡) 综合文化站、村 (社区) 文化活动室建设, 确保社区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和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村级覆盖率达到三个100%。

2. 以文化人, 彰显城市内涵

让文化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和提高市民的道德修养、精神境界和综合素质, 从而全面提升城区文明水平。

一是弘扬岳阳精神。岳阳精神的核心是“团结求索、先忧后乐”, 进入新时期, 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提炼和阐释, 赋予岳阳精神新的时代内涵。大力建设廉洁高效的机关文化, 诚信优质的企业文化, 好学上进的校园文化, 互助友爱的社区文化, 勤劳守法的乡村文化。

二是深化文明创建。发挥群众主体作用, 构建上下联动、部门联手、社会联创的工作格局。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为根本, 推进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学雷锋志愿服务、文明餐桌、文明交通、道德建设、文明礼仪普及等精神文明建设六大行动, 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评选表彰一批道德标兵。

三是丰富文化活动。市民是城市的主体, 是城市社会文明的创造者和体现者, 也是城市文化的载体。在城市化加速提升的过程中, 培养具有较高文化素养的城市公民, 是全社会必须高度重视的庞大工程。大力发展各类群众文体团队, 以南湖广场、巴陵广场、岳州大舞台、社区万家乐为主阵地, 组织文艺团队开展丰富多样、特色鲜明、雅俗共赏的群众性文体活动, 不断提升岳阳文化的影响力、辐射力。

3. 以文兴业, 助推城市发展

文化就是竞争力。岳阳作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 要将包含历史文化在内的各种文化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打造成有时代特色的城市文化, 通过文化产业的发展有力地推动城市经济的增长。

一是激发文化产业活力。文化产业作为“朝阳产业”, 既可以极大地提高一个城市的文化品位, 也可以有力地促进经济发展。走文化产业化发展的道路是城市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相结合的典型表现。降低文化产业准入门槛, 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完善文化产业投融资政策, 允许通过融资、合资、合作等多种途径, 创新文化无形资产质押担保制度, 畅通文化产业“绿色贷款通道”。

二是健全文化产业体系。发展文化产业, 需要把传统文化的精华和借鉴现代的品牌经营方式结合及大众传播方式结合。优先发展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新兴文化产业, 重点发展现代传媒业、演艺娱乐业、文博会展业等, 积极发展创意设计、移动多媒体、网络新媒体、动漫、物联网等新兴产业, 提质发展工艺美术、收藏等传统产业。

3.岳阳市城市管理局 篇三

摘要:我国的城市建设发展十分迅速,但重地上轻地下的管理和建设导致地下管线对城市的全面发展造成阻碍,并且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变得越来越严重。本文结合实际,对目前咸阳市城市地下管网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析,并提出了几点可行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城市地下管网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近年来,由于咸阳市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面积的加大,以及城市现代化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与进步,城市规划中更加重视地面上城市的建设,而忽视了地下的发展,因而导致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严重滞后,对城市的全面发展造成阻碍,所以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也日益受全国各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关注和重视,并开始呈现出迅猛发展之势。

1咸阳市城市地下管网所存在的问题

1.1咸阳市地下管线的资料不全,管理单位不一致,所以导致管网建设的难度加大。城市地下管网纷繁复杂,种类繁多,其形式也复杂多样,其中城市的地下管线就包括工业、市政、电力、燃气、热力、广电、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网通、给水、排水、交通信号灯、防管线等。[2]所以造成现有的地下管线的数据资料不完善,而且信息不能多领域广范围地共享,各管理单位不能够及时地更新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资料的来源不明,精度不高,内容残缺不全,并且由于各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地下管线的分布状况在传统的资料管理模式下,资料格式不统一,检索的速度慢,并不利于资料综合性分析,存在诸多弊端。此外,许多城市的各级各类地下管线资料是由不同的公司进行管理,并未实行统一的管理,无法对城市地下管网进行科学的规划。由于各类地下管线的管理单位不同,导致了地下管线的整体规划不合理,从而造成了地下管线埋设混乱,不仅占用了大量宝贵的地下空间,给城市发展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也严重制约了城市地下管网系统的建设。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水管爆管,水管被施工单位挖断以及雨天污水管线排水不畅,致使市区积水、倒灌等现象,给人们的生活和出行带来了困难。[1]

1.2现行的地下管线管理体制比较混乱,没有相应的管理政策,所以导致地下管线建设不同步,出现了不同部门间重复建设的现象。目前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存在着许多问题。由于设计时缺乏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使得有些工程无法按设计进行施工,更甚者由于利益驱使,且缺少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部门管理职责、管理范围和职能交叉或不清,导致随意埋设管线的情况不断涌现,甚至造成地下管线经常被挖断,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由于不同管线管理部门受到计划、资金、社会需求等因素的制约,使得地下管线的建设明显落后于城市的建设,进度很难达到一致,浪费了地下的空间资源和建设资金,还影响了城市的发展。[1]

1.3咸阳市地下管线缺乏完整、系统的管理平台。我国城市的地下管网系统基本上还是单机管理,数据更新不及时,现势性差,不能满足城市在规划建设中的需求,且管网的资料残缺不全,数据没有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等,各地区资料共享性差等,这样就致使为建设完整高效的地下管网系统提供准确的基础性数据造成了严重的阻碍。

1.4咸阳市地下管线缺少基本的资金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分为两类:主动管理和被动管理。主动管理即为政府行政管理,被动管理即为后期跟踪管理,这两个方面管理的实施必须要有资金的基本保障来支持,没有资金的投入,城市地下管网系统的建设工作无法正常开展。[3]

2解决措施

进入二十一世纪,信息技术在全世界迅猛发展,“数字城市”已从概念发展到了现实,而地下管网系统的建设作为“数字城市”的重要内容之一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改进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网信息系统,以实现优化管理,提高管理效力的目的:

2.1加强法制建设,强化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意识。有法可依是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重要手段,制订一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法规成为工作的重点。当前城市建设各部门都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都在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建设与管理、地上建设与地下建设、建筑工程与基础设施建设”等关系,着力改变“重建轻管、重地上轻地下”等观念。

2.2构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手段。在当前信息技术发展的情况下,在各专业管线单位的支持下,只要做好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对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进行全面监督,将其纳入建设市场的执法监管中,对地下管线信息采用集成管理与集成服务模式,完全可以建立城市地下管网信息系统,建成公共数据交换服务平台。将城市的全部地下管线信息以数字的形式进行获取、存储、管理、分析等,建立具有空间化、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和可视化的技术系统和切实可行的信息更新机制,实现地下管线信息的动态管理,为城市的发展提供确实的依据。[4]

2.3保障资金投入,加快人才培养。加快人才培养,加强新技术的学习,加强对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以确保产品质量,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技术水平。除此之外,还应当保障有长期专项资金投入,以确保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发展的资金来源。

2.4提高国民的综合素质水平。提高国民的综合素质水平,使他们能够自觉地爱护、保护地下管网设施,屏弃掉一些不良行为,为城市的建设和国家的繁荣昌盛奉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3总结

城市地下管网是城市的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一个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命脉,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的滞后,必然会对一座城市的全面发展造成阻碍。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出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具体可以体现在以下几点:“管理综合化、管理法治化、管理精细化、管理信息化、管理社会化。”[6]

参考文献:

[1]王献军,陈亮.大河网[EB/OL].http://news.dahe.cn/2010/11-26/100535323.html.2010-11-26.

[2]张连悦.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J].中国西部科技,2009.

[3]甄燕红,杜志超.慧聪网[EB/OL].http://info.jjcn.hc360.com/2013/03/290945109165.shtml.2013-3.

[4]蔡玉高,凌军辉.腾讯新闻[EB/OL].http://news.qq.com/a/20100906/000962.htm.2010-09-06.

[5]董茂平.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与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11).

[6]杨学红.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与管理[J].城市,2006(3).

基金项目:咸阳师范学院专项科研基金项目“咸阳市地下管网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13XSYK029)”。

作者简介:

廖世芳(1984-),男,甘肃天水人,助教,研究方向:工程测量。

4.辽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篇四

第126号

《辽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9月20日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正谱 2012年9月26日

辽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促进节能环保,保证供热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指由城市热源单位所产生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有偿向用户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指利用热源提供热能、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热户,指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热源、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井、计量表具、散热器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四条 城市供热坚持统一规划、节能减排、集中供热为主、多元化经营和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我市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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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供热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供热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管执法、物价、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规划、建设、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并及时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限制改造分散锅炉。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城市供热应当采用集中供热方式,敷设供热管网应当在规划供热热源负荷范围内进行。

集中供热能通达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的锅炉房。现有分散锅炉房应当按照供热发展规划,逐步实行集中供热。按照规划需要建设分散锅炉房的,必须采用高效节能锅炉和先进配套设备。

未经批准,不得在集中供热区域内采取其他供热方式供热。

第九条 城市供热实行分户控制,并按照计划逐步实行以表计量用热量。新建、改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实行分户控制,并安装热计量表,未采用分户供热及热计量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经竣工的,不得验收使用。加强对老旧房屋供热管网和设施的改造,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并安装热计量表。

分户供热改造、分户计量改造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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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温度要求,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城市供热工程竣工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验收。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于30日内将供热设施移交给供热单位,并提供相应的竣工技术资料,双方应当签订移交合同,建设单位对移交的供热工程从验收之日起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热单位接收供热设施后,应当建立有关技术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供热设施保修期届满后,共用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单位维修或者更新改造共用供热设施时,不得对用热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需要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财政补贴的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维修费用由供热单位负责。

非住宅用热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供热设施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检修,保证使用期内设备完好。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供热的单位应当取得供热资质证书,并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供热主管部门的审验。供热单位的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热户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供暖期,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及维修责任、收费标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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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办法、违约责任及温度不达标准的确认方式等。

合同示范文本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为每年的10月31日24时至次年的3月31日零时。遇有极端天气适当提前或延期供暖。住宅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也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活动。

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期的决定。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进行供热设施检修。避开采暖期,按照国家供热技术规范提前完成设备检修、调试、燃料储备和人员培训等供热准备工作,并于采暖期开始前1个月将供暖准备情况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供热期间应当保证住宅用热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达到不低于18±2摄氏度。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下列情况除外:

(一)用热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室内供热设施,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供热单位无法正常供热的;

(三)供热设施抢修期间。

第十九条 发生设备事故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行抢修:

(一)一般事故,抢修时限为6小时内;

(二)较大事故,抢修时限为24小时内;

(三)重大事故,抢修时限为72小时。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和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或者未能达到规定和约定的供热温度的,用热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或者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并可以要求供热单位退还采暖费。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但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用热户的原因造成无法供热的除外。具体退还和赔偿标准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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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热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情况时,赔偿用热户的损失。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5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标准按照采暖费收费额的1%收取,存入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交付的保证金赔偿用热户损失不足时,由供热单位补齐或者由财政部门从其他款项中予以扣除。剩余保证金由市财政部门于翌年4月15日前退还供热单位。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资质等级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二)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

(三)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随时掌握供热效果;

(四)执行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室温和收费标准;

(五)听取热用户意见,及时处理供热问题,改善服务质量。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因测试用热户室温、检查设施运行情况等需要进入用热户室内的,应当向用热户出示供热单位出具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等,及时处理用热户反映的用热问题。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事故抢修和应急处理预案。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于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于事故发生24小时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抢修现场应当设臵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当实行24小时服务。因设备故障或者事故影响需要停止供热达8小时以上的,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

供热单位停止供热,应当通过媒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热户。

—5—

第二十六条 用热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足额缴纳采暖费;

(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设施;

(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包括私改、私接、加装供热设施和循环泵;

(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设施循环热水和蒸汽;

(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供热设施正常维修、维护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用热户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给相邻用户或者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由该用热户承担赔偿责任。对危及供热系统安全的,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

第二十八条 新建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购房者承担采暖费。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采暖费。

第二十九条 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用热户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暂停供热的,应当于当年10月15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两个采暖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第三十条 用热户应当于每年4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当年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不按期交纳当年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催交。用热户收到催交通知书后仍不按时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在7日内采取限供或者缓供措施;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以停供。

单位用热户可以与供热单位签订分期交款合同。对既不交费、又不与供热单位签订分期交款合同的,供热单位于交款通知书送达10日后,可以停止供热。

第三十一条 供热价格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和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由供热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由价格主管部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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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采暖费按照建筑面积收取,用热户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经营的,按照经营性房屋标准收取采暖费。

对在住宅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面积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按照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阁楼面积不在建筑面积之内的,阁楼净高超过2.2米的部位,收取全额采暖费,净高在1.2米至2.2米的部位收取50%采暖费,净高不足1.2米的部位不收取采暖费。

对在住宅地下室安装采暖设施的,地下室面积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按照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地下室面积不在建筑面积之内的,层高2.2米以上的,按照实测平面面积收取采暖费;层高低于2.2米的,按照实测平面面积的50%收取采暖费。

采暖用户房屋层高超过3 米的,每超过0.2米,按照供热面积的10%增收采暖费。

第三十三条 停止采暖的房屋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因室内温度过低致使室内给排水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损坏或者给供热企业和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用热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热户改变供热合同主要内容或者转让房屋的,应当与供热单位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合同。未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合同的,所发生的采暖费由原用热户承担。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3米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或者进行其他有害作业;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等;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或倾倒垃圾等;

(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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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因建设工程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供热设施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征得供热单位同意,报请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施工。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及损失。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辽宁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和《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造成城市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复议、不起诉,逾期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3年10月21日发布的《辽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为3年。

5.咸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以及有关部门规章、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咸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

(一)依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土地利用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二)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控制人口密度。

(三)以人为本,保障社会利益,统筹兼顾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水源,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方便、舒适、宜人的城市空间。

(五)严格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具有本地特色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条

城乡规划工作依法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领导,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统一管理。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旧城改造项目、城乡结合部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城市的分区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批,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城市人民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单位编制行业专项规划,应在规划编制前期充分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编制完成后应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评审。上报市政府审批时,要附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各类园区规划及涉及城市土地、空间利用内容的各行业发展规划、建设规划等,必须严格遵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各项规定,编制完成后应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各县(市)县城总体规划、城乡一体化规划经技术审查,同级人大会审议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各自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实行审批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再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先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再向项目核准部门办理项目核准。

(三)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先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第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上位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设计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十七条

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出让后的土地,容积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办法》执行,不得以政府___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它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二年。超过期限有关部门未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关于该宗地的规划条件,并以此作为处置土地的组成部分。否则,若出现处置土地与城乡规划不相一致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可不予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城市核心区(城市核心区范围为:彩虹路以东、东风路以西、渭河以北、文林路以南区域)内住宅开发项目的建设强度,所有在城市核心区范围内的住宅开发项目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不得突破《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对有条件的地块,应对土地开发强度进一步降低。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核心区内,原则上不批准“见缝插针”式的新建住宅项目。在核心区旧城改造、退二进三和原有工业企业外迁过程中,应注意完善城市功能,通过城市用地结构优化调整,实现增公共设施、增绿、增路、增空间的目标,防止因单一的房地产开发容积率过高而造成的交通拥堵、市政设施负荷不足等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加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均衡布局,完善配套体系,对核心区内现有公共设施进行改扩建,在功能缺失区域完善公共服务设施。要加快完善城市周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便捷的交通、完善的公共服务,吸引广大群众到新区和城市周边居住就业,缓解城市核心区人口压力。

第二十五条

加快完善城市核心区路网建设的进度。应统筹规划核心区域内的项目建设,加强城市支路的规划建设。增加改造区域之间及城市道路之间的联系,加大城市路网密度,分散城市主次干道交通压力。

第二十六条

加强居住小区内绿地、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在居住小区建设时必须要有相应规模的公共绿地、便民市场、公厕、垃圾收集站、幼儿园、学校、停车位、社区管理用房等完善的小区配套设施。

第二十七条

加强建筑退五线(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管理。退后距离必须满足《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退距要求,并在重点节点和地段增加退后距离,为城市道路、市政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的拓宽改造和生态环境建设留有发展余地。

第二十八条

统筹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道路要综合各类因素编制道路建设计划,并协调给排水、供热、供气及电力、电信等管线单位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满足长远发展要求,避免“拉链马路”现象的发生。

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施工图进行审查,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需用热的项目确定供热方案。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征询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并缴讫各类规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施工期间,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建设项目现场将规划许可内容向相关利益关系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___日。

相关利益关系人对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应书面向规划许可机关进行反映,规划许可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未开工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或者超过批准的延期期限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方案的,必须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十四条

在咸阳中心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临时建设工程期限一般为___年,到批准的使用期限后应无条件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___年。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临时建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五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

咸阳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及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或产业园区等项目在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就同期规划配套项目(绿地、便民市场、垃圾中转站、公厕、停车库、社区用房、幼儿园、学校等)一并进行验收,配套工程未按规划同步完成的,不予规划验收。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对与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不相符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以及大型建筑工程的外部装修亮化方案必须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须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市区所有建设工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费用。

第五章

旧城改造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旧城办负责市区城中村、棚户区以及改造区域内依据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规划所涉及拆迁的企事业单位改造工作。其它涉及市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等的改造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办理规划建设手续。

第四十三条

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要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旧城改造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调整城市用地结构,降低建筑密度,控制开发强度,增加公共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设施用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增加城市综合功能。

第四十四条

城中村和棚户区规划管理工作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按照“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的要求,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强化规划监督。

坚持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提高旧城改造项目审批效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派驻一名副局长兼任市旧城办副主任,市旧城办规划管理科作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规划建设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市旧城办土地管理科、拆迁管理科作为市国土资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管理、房屋征收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市级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旧城改造工作,建立绿色通道,依法快速办理旧城改造项目的建设手续。

第四十五条

涉及城中村和棚户区的项目,由市旧城办牵头,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市建设管理等主管部门及秦都区、渭城区共同提出旧城改造的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城市建设计划,按照市政府分工,由市旧城办和秦、渭两区政府分别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对列入计划的城中村和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由市旧城办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旧城改造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此条件为土地招拍挂出让的法定依据。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申请,由市旧城办牵头,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组织专家及市级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完善规划设计方案。

第四十七条

旧城改造项目“一书两证”和施工许可证等规划建设手续必须严格依法审批和发放,市旧城办组织有关领导、科室及专家审查同意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盖章,市旧城办负责发放。旧城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旧城改造相关优惠政策和国家与市政府规定的收费渠道,缴讫城市配套费、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墙改基金等规费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章

城市建设工程管理

第四十八条

凡在咸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咸阳市域内所有应招标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咸阳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交易。

第四十九条

所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能动工建设。

第五十条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应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十一条

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图纸进行文明施工。施工应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十二条

所有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在综合竣工验收后___个工作日内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交付使用。各种施工技术资料应及时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十三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是指:

(一)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环卫设施、绿化设施、广场设施。

(二)公用设施:城市供水设施、供热设施、燃气设施、公共客运交通设施。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电力、通讯(电信、邮政、移动、联通、广电网络等)。

(三)其它需要穿越、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的特殊管涵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五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应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五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要按规划一次实施道路及配套设施,达到配套齐全、功能完善的要求。需进行拆迁的,要拆迁到位(由各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拆迁)。需新敷设或迁改的管线,在道路建设时应组织各管线单位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同步配套建设。

第五十八条

新建道路配套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必须埋地敷设,并要结合道路改扩建,对原有的架空线路逐步进行入地。在城市主干道,应大力推进建设地下综合管沟。

第五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前,应经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放线。工程基槽开挖完成后,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六十条

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必须严格审批、从严管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及时在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足额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费等规费和挖掘回填工程质量保证金。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费等规费和挖掘回填工程质量保证金必须依规收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开工。确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申请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设计,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变更图纸施工。

第六十三条

在市区人行道上设置停车位,须经市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每年收取的停车费按比例划拨给市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用以对人行道等配套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加大因车辆停放破坏人行道设施的行为查处力度,市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及时对破损路面进行修复,确保人行道设施完好。

第六十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逐步扩大绿化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提升绿化品质。对占地面积较小的现有公共绿地的提升改造项目,由市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现状和城市发展需要负责审批建设。

第六十五条

编制城市照明系统规划,鼓励和支持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光源、新设备和计算机自动监控技术,提高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科学技术水平。

城市公共照明管理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公共绿色照明工程计划,推广使用符合绿色照明技术的电器设备和产品。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八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及处罚

第六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市建设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咸阳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建设管理的建设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的规划执法、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遏制乱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市政、绿化、亮化等设施的维护和执法检查,依法处置乱挖乱占和损坏市政、绿化、亮化设施等行为。

第六十九条

持有行政执法有效证件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和综合执法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有权制止、调查、取证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

第七十条

对未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方案进行建设及未批先建、未履行规划审批手续进行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擅自开挖占用城市道路和绿篱绿带、不按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审定的挖掘方案进行施工以及超过审定时限而未经审核继续挖掘占用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为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___日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___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三条

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6.洛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以及用热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局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的供热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公用事业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住建、财政、质监、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发展供热提倡采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多种形式,采取节约能源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鼓励热电冷联供和应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进行供热。

积极开展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市)区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划分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范围。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供热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供热工程项目时,应提前征求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一条从事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和维修所采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需要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建设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节能降耗、温度可控、分户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分户计量收费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新建公共建筑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经法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既有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应与节能改造同步,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经法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热计量装置。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机构对其选址方案、设计方案、建设费用进行评审。供热设施的建设,应当依据评审意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竣工材料。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供热工程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并在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供热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主管部门同供热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供热经营企业的管理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供热经营企业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应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第十九条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用热时间、供用热参数、收费标准、交费时限、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供热生产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正常供热。除正常检修和事故处理外,不得无故停止供热。因突发事故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供热生产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供热服务标准、服务承诺,投诉、报修电话,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本市市区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生产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如遇极端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由供热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采暖期天数以实际发生天数为准。

第二十三条在采暖期前,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采暖期供热保障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供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7天通知用户。

第二十五条因供热经营企业的责任停止向用户供热,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和当年标准,向用户退还或减收相应的热费。

第二十六条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18℃±2℃,不得低于16℃。热用户对供热时间、温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由于供热经营企业的原因,造成室内供热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

对因供热经营企业的原因造成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以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减热费。

第二十八条供热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对供热经营企业规范化运行管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供热经营企业实施财政补贴政策以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合理补偿、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若供热价格不能及时调整到位,应由财政部门给予临时性补贴。

第四章用热管理

第三十条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经营企业申请办理用热手续。热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用热性质或者其他用热事项的,应当向供热经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热用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向供热经营企业交纳热费。为保障供热企业在采暖期正常运行,采暖用户在供暖开始前按标准预付热费,供暖结束后经核算多退少补。非采暖用户于每月10日前结清上月热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热费的,供热经营企业报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停止供热。

第三十二条任何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三)从供热管道上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五)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经营企业不承担责任: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二)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第五章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负责。热用户可以委托供热经营企业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有偿维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供热经营企业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巡线、检查、维修,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如遇突发、紧急事件急需抢修的,供热经营企业可以先施工,并在施工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供热实行分户计量的,供热计量器具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供热计量器具应当在安装使用前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定期检定或更换。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网、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1.5米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构)筑物;

(二)进行挖掘、取土、打桩、爆破等作业;

(三)排放、倾倒污水或者腐蚀性物质;

(四)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需要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工前查明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经供热经营企业同意后方可施工,并与供热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六章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布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第四十一条供热经营企业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热设施泄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10日内,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当天到达现场处理,当天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告知用户,再约定时间予以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第四十二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供用热过程中存在的纠纷和问题。

第四十三条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

(二)超出确定的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

(三)擅自停止供热的;

(四)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供热系统保修期内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质监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对拒绝、阻碍供热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等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二)供热企业,是指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供热生产企业和供热经营企业。

供热生产企业是指为供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企业。

供热经营企业是指利用供热生产企业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三)热用户是指利用供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供热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供热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第五十五条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购买供热经营企业热能,并向用户进行二次转供热的,供热时承担供热经营企业对用户承担的责任,享受供热经营企业对用户享受的权利。

7.岳阳市城市管理局 篇七

一、城市定位

一个城市的定位主要通过以下三方面的来表现:

一是规模定位, 包括城市的面积、人口、经济、环境等的总体定位。“十五”计划已明确了中国城市的规模定位, 基本分为大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中小城市、小城镇四大类型, 并提出了“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 积极发展中小城市, 完善区域性中心城市功能, 发挥大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 引导城镇密集区有序发展”的整体战略。一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定位, 总想往高处靠, 出现了盲目扩大城建规模的情况。

二是产业定位。中国城市发展的起始阶段基本走的是“工业立市”的路子, 而且主要发展的是传统产业。随着传统产业的日渐饱和及环境污染的引发, 许多城市已开始进行产业调整, 由传统产业向高科技产业转变, 由以第一、二产业为主向以第三产业为主转变, 而发展高科技产业和第三产业也结合各自的不同情况各有侧重。一些拥有丰富的自然、人文遗产的城市则提出了以旅游业等第三产业为支柱产业的发展战略。随着产业的调整和重新定位, 中国城市的发展获得了新的活力。

三是特色定位。中国地域辽阔, 历史悠久, 城市之间的自然、地理、人文环境差异巨大, 城市建设注重特色是应有之义, 也是城市的魅力所在。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注重挖掘自己的特色, 使城市建设朝富有个性化的方向发展。

二、城市再造

中国经济已经发生和还在发生的高增长, 要归功于城市化进程。对于城市的未来, 建筑大师贝聿铭曾有一句名言:“我们只是地球上的旅游者, 来去匆匆, 但城市是要永远存在下去的。”反观我们在城市规划建设中所做的一切, 似乎与贝聿铭的忠告相去甚远, 在大城市失去特色后, 中小城市的特色也在丧失殆尽, 不像欧洲、美洲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 具有鲜明的个性和特色。因此, 我国的城市特别是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急需进行城市再造 (大城市比较难办) , 城市的产业发展、城市的特色急需进行重新定位。

2008年, 我们承担了浙江省富阳市东洲片区城市分区规划, 在城市定位和城市再造方面作出了许多有益的尝试。

三、案例分析

1、规划背景

富阳市位于沪杭甬“金三角”交汇点, 地处“西湖-富春江-千岛湖-黄山”国家级黄金旅游线的前站, 既赋山城之美, 又具江城之秀, 是典型的江南山水城市, 又是杭州市西郊度假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富阳市政府委托, 我们承担了东洲片区64平方公里的城市分区规划任务。东洲片区的规划不同于普通的城市分区规划, 未来这里将是富阳的城市形象和大阳台, 在功能上, 它将是一个集旅游、休闲运动、人居为一体的综合型度假式新城。

富阳的城市定位就是要依托杭州、上海、宁波等大城市, 与杭州、上海等大都市和周边地区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 实施特色建市战略, 努力打造“运动休闲之城”, 以发展运动休闲产业促使城市产业的转型升级。

2、城市定位与城市再造的规划思路

(1) 本规划的核心思路是:运动休闲化、休闲产业化、产业社区化、社区主题化。为了避免发展运动休闲产业就是搞上一大堆体育场馆, 提出了将休闲产业的发展与社区发展相结合的思想, 从根本上解决了休闲产业发展与城市社区发展、人居环境、城市配套相协调、产业发展空间与项目配套的难题。

(2) 产业发展的市场定位明晰而有特色本规划依据资源本底, 针对不同客户群体, 建立独特的价值定位体系。

中高收入家庭:“温情假日, 全家选择”

年轻高收入家庭周末游的首选度假胜地, 集美食、自然美景、运动参与、亲子活动、特色购物为一体, 为全家带来2-3天的健康、舒适、注重亲情沟通的短假体验。

新一代精英族:“时尚湖滨, 休闲坐标”

吸引长三角新一代精英族聚会和社交的新焦点, 并将成为年轻人都市休闲的最佳外延选择, “出市而不脱世”。崇尚健康、休闲、品质、国际水准的新体验。

商务会议市场:“坐拥山水, 挥斥方遒”

针对商务会议和培训市场, 以自然美景、完备的硬件配套设施和软件服务, 满足公司和政界的综合性需求。成为上海及杭州等城市的公司内地培训的首选地点。

(3) 城市产业再造, 形成产业集群

从产业层面, 我们将富阳市分为三大产业, 五个产业区, 不同的区发展不同但又彼此相关联的产业, 三大产业分别是:现代生产型服务业, 主要包括城市休闲旅游、城市体育、城市生活、特色商业、商务会务;现代观光农业, 主要包括现代生活服务业、农业旅游、花卉研发与培养、水产养殖;现代生活型服务业, 主要包括体育服务、特色商业、生活居住等。三大产业, 五个产业区彼此之间的互动将带动产业整体发展, 最终形成产业集群。

我们坚信, 良好的城市发展契机, 优越的区位交通条件, 优美的生态环境, 巨大的潜在客源市场, 必然能为富阳市未来的发展提供充足的动力, 富阳, 将从杭州西郊富春江边的一个小城市发展为特色的运动休闲之城。

参考文献

[1]、黄美均.浅谈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定位”[J].城市开发, 2003, (11)

[2]、张燚, 张锐.城市品牌论[J]管理学报, 2006, (04)

8.岳阳市城市管理局 篇八

社区体育是群众体育工作的起点和重点。文章依据社区体育的构成要素对中国科技城绵阳城市社区体育活动状况展开调查,指出:绵阳市社区体育建设过程中,应重视社区健身队伍组织的建设,政府应增加对社区体育发展的投入,改善社区健身场所环境条件,加快社区建设指导员队伍建设。

一、前言

社区体育是区域性的居民体育活动,而社区居民的体育活动又是社区体育的具体表现形式和直接目标,研究社区体育活动也是认识一个地方社区体育发展水平和程度的重要窗口。通过对中国科技城绵阳市社区体育活动点的调查,考察社区群众参与社区体育活动的一般性特征,进而窥探绵阳市社区体育活动的基本状况,以期为地方社区体育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有益之参考。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 中国科技城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三个行政区的社区体育活动点的锻炼群众。随机调查社区体育活动点14处。

(2)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访谈调查法、数理统计法。

三、结果与分析

(1)整体情况

调查对象总数440人,男性71人,女性369人,其中青壮年28人,中年人284人,老年人128人。调查对象年龄最大者76岁,最小者20岁,平均年龄54.45岁,年龄中位数56,年龄众数60。调查对象中退休人员309人,占总调查人数的70.2%,未退休人员131人,占29.8%。从文化程度上看,大学本科学历者26人,专科学历43人,高中77人,中师中专56人,小学59人。从职业分布来看,从事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及有关人数241人,占总体54.8%,其它依次是办事人员、不便分类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最少的是农林生产人员。

(2)运动频度

运动频度指每周的锻炼次数,是考察体育人口的基本指标。统计发现,参与锻炼者显示了良好的健身习惯,65.5%的锻炼者能够保证每周5次以上的运动频度。锻炼者在统计学上达到直接体育人口的首要特征(每周身体活动频度3次以上)人数有88.9%,反映了绵阳市城市社区健身群众已经养成了良好的健身习惯。数据分析发现,不同文化层次的社区锻炼者在运动频度上并未呈现明显差异,锻炼行为具有一定趋同性,这一观察有别于传统观点认为的锻炼行为同文化程度成正比的观点。绝大多数锻炼者比较习惯于至少每周1次的运动频度,在长期的锻炼过程中受同伴效应的影响,加深了对健身的认识,已养成了良好的健身习惯。

从年龄与运动频度的关系上看,青年人在社区活动点锻炼的运动频度最低,而中年人和老年人锻炼频度最高,在每周锻炼5次以上的人群中,中年人和老年人是主力军(266人),该群体人数共占到288个对象的92.4%。年轻人的锻炼积极性没有中老年人的高,但有逐步增加现象。

(3)锻炼时间

锻炼时间是考察体育人口的第二个指标。数据显示,有55.9%的社区健身者每次锻炼的时间在1-2小时,有25.%的锻炼者健身时间在1个小时以内。但是从总体上看,95%以上的锻炼者练习时间均超过30分钟,这一时间是符合体育人口所规定的时间要求的。在活动点锻炼的青年人相比中老年人锻炼时间偏少,中年人和老年人在每次活动1-2小时这个区间上表现非常一致,一是人数(112+106)上集中,二是时间上趋同。另外发现,每周活动超过1小时以上的人数为304人,其中240人为退休人员,占79.4%。

(4)锻炼强度

数据显示,在活动点锻炼的居民中有超过的80.5%人采用了中等强度的锻炼,15.5%的锻炼者采用了小强度锻炼,4.1%的人采用了大强度锻炼。通过时间强度的数据交叉表,发现每次活动为中等强度且获得时间在1-2小时之间的人数是208人,占总人数的47.3%。以上说明,社区健身的时间强度符合健身阀的要求,锻炼是科学和有效的。其它年龄段锻炼者在各强度上表现没有大的差别。

(5)锻炼项目

调查显示,绵阳市民在健身运动的项目选择上有个者广泛的内容。其项目特点表现为轻体力、弱竞技、较为重视内修,并赋予一定的表演性。根据调查数据,参与度较高的项目排序为:健身舞蹈、健身走、太极拳(剑)、交谊舞、扇子舞、健身操、柔力球、羽毛球、骑车、跑步。

(6)锻炼场所

健身场所是社区群众开展健身的最基本条件,也是社区体育的基本构成要素。城市公共体育活动场所是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产品的要素,一定程度上反映社区体育建设的结果。数据显示,绵阳市城市社区群众体育锻炼场所集中度最高的是广场、公路旁、公园和住宅小区,这四个场所集中了锻炼人数的85.6%。这数据同全国其他城市相符,说明广场、公路旁的空地和人民公园在社区群众体育锻炼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课题研究过程中,向绵阳市政府提议修建“涪江全民健身体育公园”,截止2011年,绵阳市相关部门已经采纳了该提议,在涪江岸边建设了滨江绿道,该项目已经成为绵阳群众新的健身乐园。

(7)同伴关系

与朋友结伴锻炼是社区健身者的一般选择,72.1%健身者是与朋友结伴锻炼的,这种集群性的行为成为同伴效应。说明在社区健身活动中,朋友的体育行为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与他一起锻炼者,健身者在锻炼时愿意与朋友一起练习。现实中我们发现这种现象以舞友、球友、朋友等方式存在。这提示社区体育建设过程中,要重视社区健身队伍组织的建设,要巩固和发展社区群众锻炼组织的内在凝聚力量,发挥健身组织的示范作用。

(8)锻炼目的

数据表明,绵阳市城市社区全民健身活动点参与健身锻炼者仍然是以增进生物性健康为和防治疾病发生为主要目的,以此为目的而参与锻炼的群众人数分别是388和196人次;其次才是消遣娱乐、减肥、减压放松等较为高级层级的需求。这说明,绵阳市城市社区体育健身活动的层次仍停留在生物性健身阶段,尚未发展到更高层次的追求精神娱乐的层面上来。

(9)锻炼指导

绵阳市全民健身活动点社区居民的健身指导工作主要是以活动点指导老师为主,占调查总数的71.7%;其它获取锻炼指导的途径分别是自学、相关人士的指导;社会体育指导员参与指导的仅有6.8%。这一数据反映了当前绵阳城市社区居民健身指导的总体情况,缺乏专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是一个明显和突出的问题,不少在活动点的指导老师未获得体育部门的认证,但是获得了锻炼群众的认可。数据还显示,49.8%(220人)的锻炼技巧是从活动点学来的,另有26.4%(116人)的锻炼技巧是通过自学掌握的,说明健身点的指导在社区群众健身活动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这是社区体育工作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10)参加本健身活动点的原因

绵阳市城区的多个全面健身活动点分布在公园和马路的两旁,参与者选择的面较为宽广,锻炼者选择一个健身活动点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但从总体来看,离家最近且收费低廉的活动点是最受欢迎的,其次锻炼环境的好坏也是群众看重的另一较为重要的方面,再者就是指导的效果。

(11)社区健身活动点的困难

调查发现,绵阳城市社区体育活动中所存在的困难同全国其他城市相比,具有同质性。活动点存在的主要困难是活动场地的拥挤,其次是缺乏统一管理和经费。绵阳市的人民公园和五一广场公园是社区体育活动最为集中的2个区域,每天早晚2个时段前往锻炼的居民,每个点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点与点之间彼此相连,常常为了场地问题闹的不可开交。而在街道边上的活动点则存在汽车占位、花圃、障碍物等占据练习,造成练习场地的拥挤,或者本身就是因为场地面积不足,致使群众健身空间严重不足。

(12)绵阳市城市社区居民对社区体育的希望

增进健康是每一个参与锻炼者的共同愿望,而一个良好社区体育环境则是实现群众健身需求的基本保证。健身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希望有更好的场地条件(50.5%)和得到专业的体育指导服务(45%),在集体性的健身活动中,他们希望得到有关方面的支持,尤其是经费方面的支持(40%),再者就是希望能够有人管一管,使他们的组织正规化。群众当中,还有26.6%的人不知道国家已经颁布了《全民健身条例》,还有57.7%的人虽然知道条例,但不是很清楚条例的内容,还不知道如何保障自己的健身权益。

(13)街道社区体育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是社区体育的建设者,社区体育工作是街道和社区工作中的一个方面。对社区健身居民调查发现,有35.9%的群众回答街道帮助建立了晨晚练活动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全面健身活动宣传,但仍有45%的群众不清楚街道在社区体育工作中的内容。这一方说明群众对街道社区体育工作管理内容不够清楚,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街道社区体育工作是社区体育建设中较为薄弱的一环。

从对社区健身群众的调查来看,群众的呼声在于政府能够兴建全民健身广场,能够安排专业人员负责社区全民健身工作,增加对社区体育发展的投入,并及时培养社区健身指导员。

四、结论与建议

绵阳市城市社区健身者的平均年龄是54.5岁,中年人和年轻老年人是主力军。他们比较习惯于至少每周1次以上的运动频度,在长期的锻炼过程中受同伴的相互影响,加深了对健身的认识,养成了良好的健身习惯。但从事体育活动的层次仍停留在生物性健身阶段,尚未发展到精神娱乐的层面上来。

绵阳市社区健身项目表现为轻体力、弱竞技、较为重视内修,表演性强,锻炼场所主要集中于广场、公路旁、公园和住宅小区,喜欢结伴锻炼,具有同伴效应特征。社区健身人群多从属于实质性体育人口。

社区健身指导工作主要是以活动点指导老师为主,持证社会体育指导参与指导有待提高。离家最近且收费低廉的活动点是最受欢迎的,其存在的主要困难是活动场地的拥挤,其次是缺乏统一管理和经费。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希望有更好的场地条件和得到专业的体育指导服务。街道社区体育工作是社区体育建设中表现尚为薄弱,是今后社区体育建设亟需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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